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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農保計算方式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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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農保計算方式

新農保計算方式范文1

中圖分類號:F842 文獻標識碼:A

內容摘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已經進入全面實施階段,但面臨籌資水平較低、未來養老保障能力不足等可持續發展難題,這就需要強化對新農保參與主體籌資行動的分析。從新經濟社會學嵌入性視角出發,參保農民、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這三個新農保重要籌資主體的行動都是嵌入在一定的結構性背景當中的。本文在對籌資主體行動嵌入性分析的基礎上,提出了針對參保農民和地方政府的籌資激勵機制改進方式和辦法。

關鍵詞:新農保 籌資 嵌入 可持續

引言

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的結果顯示,我國60歲以上老年人口已經達到1.776億人,占全國總人口的13.26%,并且這種老齡化趨勢還將在今后進一步發展。在老齡化背景之下,由于家庭結構變遷、土地制度改革以及大規模的城鄉流動,農村要面臨更大的養老壓力。建設和發展與農村經濟社會和人口發展相適應的養老保障模式已經迫在眉睫。2009年9月,《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簡稱《指導意見》)正式出臺,開啟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簡稱新農保)在全國范圍內的試點和推開工作。自新農保試點以來,效果顯著,特別是覆蓋面不斷增長。2012年2月,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第二次會議決定將原計劃到2020年前基本實現全覆蓋的時間提前到了2012年年底。總體來說,新農保制度已經進入了全面實施階段,制度的可持續發展應該成為研究新農保的重要方向。

新農保所強調的“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基本原則也強調了制度發展的可持續性,所謂可持續性關鍵是要逐步解決農村居民老有所養的問題,這就要求新農保不斷提高保障水平。保障水平的提高,最終取決于籌資水平的提高,可以說如何確保穩定并不斷提升的籌資能力是實現新農保可持續發展的關鍵所在。任何一項社會保障計劃都必需依賴于穩定、有效的籌資主體,新農保自然也不例外,并且籌資主體的變化也是新農保制度區別于“老農保”的主要標志。雖然在《指導意見》當中明確了政府、集體和個人三方共同籌資的模式,但由于大部分地區農村集體經濟并沒有籌資補助的能力,同時制度文本也沒有對集體補助做出強制性規定。因此,新農保的籌資主要還是依靠個人繳費和公共財政,具體來說新農保形成了以下三類主要籌資主體:一是參保農民,農民繳費形成的個人賬戶是新農保基金的重要來源,這一點是與老農保相一致的,但區別在于新農保在繳費方式上按年繳費并且有多檔位可選擇(宋明岷,2011);二是中央政府,與老農保的完全積累制所不同的是,新農保在資金來源上更加明確了政府的籌資責任。其中,中央政府的籌資責任主要體現在新農保的支付環節上,包括對中西部省份支付全額基礎養老金,對東部省份補助50%的基礎養老金;三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的籌資責任體現在新農保的參保和支付兩個環節上。在參保環節上對參保農民的繳費予以補貼,并且要承擔生活困難群體的全部或部分繳費責任;在支付環節上東部省份的地方政府要承擔50%的基礎養老金,并且各地政府都有承擔提高和加發基礎養老金的責任。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籌資困境的嵌入性分析

從新農保制度的實踐過程來看,作為一項重要的保障民生和惠農政策,其政策執行過程離不開籌資主體的積極參與。從實際操作環節來看,當前新農保制度的實施主要包括未達到60周歲農村居民的參保工作和對已經達到60周歲農民居民進行基礎養老金的支付。也就是說新農保的實施過程具體表現為三類參與主體的籌資行動。按照新經濟社會學的基本觀點,任何行動主體(既包括人也包括組織機構)的行動都是嵌入在更大的社會、文化、政治和經濟結構背景之中的(姚俊,2011)。因此,參保農民、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在籌資過程中的行動選擇都是有其深刻的結構性背景的,有必要對不同籌資主體行動的嵌入性進行具體分析。

對于參保農民來說,其參保行為是嵌入在家庭生計模式和農村基本養老模式當中的。目前,在農民參保環節存在的籌資問題主要表現在年輕農民參保比例低和繳費檔次低兩個方面,這主要是由農村以整體家庭利益最大化的生計模式所決定的(尹靜、秦增元,2011)。通常家戶中的年輕人因為距離退休年齡較遠、面臨的養老壓力較小而盡量選擇不參保,另外大量農村年輕勞動力向外流動使得年輕一代對未來的發展預期處于變動之中,這也削弱了他們的參保意愿。相對于年輕人來說,中老年人的養老壓力是現實存在的,參保對于他們來說是一種獲得家庭經濟利益最大化的有效手段,并且他們主要看重的是獲得基礎養老金這一普惠式的社會福利,因此選擇最低繳費檔次參保對于大多數農村居民來說成為一種效用最大化的參保方式。除此之外,雖然新農保從性質上看更加接近于由國家財政作為主要籌資主體的普惠型養老金制度,但從保障水平上來說仍然不能維持老年人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短期內中國農村家庭保障、土地保障、自我保障和新農保保障等多元化的養老保障體系并沒有發生根本性變化。這種養老保障格局下,新農保所能夠產生的籌資激勵是非常有限的。

對于地方政府來說,其籌資行動是嵌入在國家和地方的財稅管理體制當中的。從新農保制度運行的實踐來看,地方政府在籌資行動上的缺陷主要表現在:一是地方財政對參保的補助到位情況缺乏監督,二是不同地區地方政府財政狀況不同導致其對新農保的支持存在“非持續性”風險。總的來說,地方政府在籌資過程中一方面能力有限,另一方面積極性不高。這種籌資行動特征從根本上來說是由現有的財稅體制所決定的。自1994年分稅制改革以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權和財權不匹配一直成為現有財稅體制的一項關鍵性弊端,這一財稅體制一方面導致地方政府、特別是縣市兩級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不穩定,另一方面導致縣市兩級政府成為公共物品和服務的供給主體,其所需要履行的職能與財力嚴重不匹配,“小馬拉大車”現象愈演愈烈(鄧大松、薛惠元,2010)。縣市兩級地方政府的公共財政行動深刻嵌入在現有財稅體制當中,這造成他們對新農保的財政支持程度取決于上級政府對新農保的績效考核情況,一旦上級政府放松考核就很容易造成新農保發展的“非持續性”風險。另外,面對上級考核的壓力,地方政府可能會通過挪用農民繳費的個人賬戶資金用于財政籌資,造成新農保也陷入“空帳”運行的不利境地。

對于中央政府來說,其籌資行動是嵌入在整體發展理念和國家福利發展戰略當中的。從新農保制度文本來看,中央財政的籌資作用主要體現在基礎養老金的支付環節上。從實際運行結果來看,中央政府在籌資上的不足主要表現在:一是在可以承受的范圍內,中央財政對新農保投入的總量不足;二是中央財政對新農保投入的地區間不均衡。雖然從財政負擔能力上來看,中央財政對新農保籌資的財政投入無論是從占中央財政的比重,還是與中央財政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投入相比來說,都還有很大的上升空間。但事實上中央政府對新農保的投入總量是有限的,一方面這是由新農保自身的制度屬性所決定的,從性質上來看新農保本質上屬于普惠型基礎養老金項目,是一種國民身份屬性的社會福利,只不過少量積累的個人賬戶使它更像是一種社會保險項目。由于具有面向全體農村老年居民的普惠性質,因此在現階段就必然是適度普惠的,而不太可能是較高保障水平的普惠,這是由當前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所決定的。另一方面也是國家福利發展戰略所制約的,在總結其他國家社會保障發展經驗教訓的基礎上,中國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必須要處理好國民福利與國家競爭力之間的關系,這需要我們既要注重社會保障制度的公平和普惠性,又要堅持以繳費型社會保險制度為主體,走多層次的社會化發展道路。這種戰略導向也決定了中央財政對基礎養老金的投資必然會控制在較低范圍內。

新農保的籌資激勵與可持續發展

從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到,新農保制度三類主要籌資主體都面臨籌資動力不足的問題,這是制約當前新農保制度可持續發展的關鍵要素。因此,必須要從制度設計和政府公共財政支持上進一步完善新農保的籌資激勵機制,特別是要提高個人和地方政府的籌資水平。

現有的新農保養老金計算方法使得個人賬戶對新農保的替代率水平具有重要的影響,而農民參保的現實情況是大多數參保者都會選擇最低參保檔次,這意味著個人賬戶繳費檔次過低將影響新農保未來的實際保障水平。農民的這種參保行為反映了參保農民對新農保現有籌資激勵機制的不滿,主要表現在:一是對未來基礎養老金增長幅度和水平的信任程度不高,二是目前多數地方實施的對個人賬戶實行的“一刀切”式的財政補貼做法引發了個人繳費激勵不足。以上說明本質上來說,對參保農民繳費的激勵機制是與公共財政對新農保支付和繳費兩頭的補貼分不開的,公共財政對新農保的支持程度以及支持方式直接影響對參保農民個人繳費的積極性。因此,我們認為公共財政應當從新農保的“入口”和“出口”進一步完善對農民個人繳費的激勵機制。在新農保“入口”應當改變目前“一刀切”的補貼方式,實施對繳費檔次高的參保者給予較多個人賬戶補貼額的“差別化”補貼方式,進而使得增加的財政補貼收入能夠抵消個人對于流動性資產的偏好,促進參保農民選擇更高的繳費檔次(金剛、柳清瑞,2012)。同時在新農保“出口”應進一步增加補貼,特別是形成基礎養老金穩定的增長機制,進而增加參保農民對新農保保障能力的信心;另外對于繳費時間高于15年的參保者應當給付更高的基礎養老金,并隨著繳費年限的增加按比例增加基礎養老金,并以此來解決農村居民中年輕人參保率不高的問題。

相比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在新農保籌資上所承擔的財政責任更大,主要表現在新農保的“入口”和“出口”環節都要實施財政補貼,因此強化地方政府對新農保籌資的激勵機制對于新農保的可持續發展至關重要。具體來說,要從中央政府財政補貼方式和力度以及地方政府財政補貼制度設計兩個方面來實現。首先,要改變中央財政補貼基礎養老金方式上的“粗獷”式劃分。現有的基礎養老金補助將全國分成東部和中西部兩部分,這種劃分過于簡單,忽視了各地區內部的差異,造成了財政補助的地區不公。適宜的辦法應該是計算每一個縣的人均財政收入水平并進行排序,根據排序情況直接確定中央財政補貼基礎養老金的額度。其次,要進一步強化中央財政補貼的力度,刺激地方財政增加補貼的積極性。現有的基礎養老金數額較低,增加發放水平是基本趨勢,但將增發責任完全推給地方政府,將會明顯削弱地方政府的籌資積極性。可行的辦法是按照縣人均財政收入水平對基礎養老金的增發部分也進行不同比例的補貼,以此來增加地方財政補貼的積極性。再次,也要進一步細化地方政府進行財政補貼的制度設計。一是對個人賬戶繳費的財政補貼,不要實行簡單的“一刀切”政策,而是根據地區人均財政能力來確定地方的補助標準,同時人均財政水平越低的縣將會得到更多的中央財政補貼;二是地方財政的責任應當更加明確,特別是在省、縣兩級財政對于新農保財政補貼的責任劃分應當更加明確,考慮到現有新農保制度運行大多是以縣為單位進行,因此,應當強化省級地方財政對于人均財政能力較弱地區新農保籌資的財政補貼力度。總的來說,加大中央和省級財政對以縣為單位實施的新農保的財政補貼力度,同時實行更加靈活和針對性的財政補貼方式是激勵地方政府加大新農保籌資力度的基本方式。

參考文獻:

1.宋明岷.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籌資機制研究[J].農村經濟,2011(2)

2.姚俊.社會政策的學術分析維度與研究策略—基于本土的視角[J].學海,2011(6)

3.尹靜,秦增元.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存在問題的思考[J].勞動保障世界,2011(1)

新農保計算方式范文2

養老制度的城鄉一體化是解決我國“二元結構”過程中必須解決的問題。2014年《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要求在十二五末基本實施新農保與城居保制度上的合并。如何做好制度上的銜接工作是值得研究的問題。我國現行典型城鄉養老模式有北京模式、上海模式、東莞模式。天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采取年限折算法,實現城保和居保相互轉換,率先打破了城鄉養老保險的分割狀態,具有借鑒意義。

二、對天津市城鄉養老保險制度一體化的總體判斷

(一)天津市地區性特點

天津市2013年末全市常住人口1472.21萬人,其中,外來人口440.91萬人,占全市人口29.95%,與北京上海廣州相比外來人口所占比例甚小,則相對于北上廣的人口復雜性有所減弱,將城鄉養老一體的過程簡化。全市戶籍人口1003.97萬人,其中,農業人口371.74萬人,非農業人口632.23萬人,即農業戶口僅占全市戶口的37.03%,就此比重相較于全國64.71%的農業戶口比重相當低,表明天津城鎮化程度很高且城鎮化速度很快,為天津城鄉養老一體化奠定夯實的基礎。

2013年GDP14370.16億元,按可比價格計算,比上年增長12.5%,三次產業結構為1.3:50.6:48.1。全市社會從業人員847.46萬人,其中,城鎮從業人員663.88萬人,鄉村從業人員183.58萬人。三次產業的增加值與全國一樣第二三產業增值很快第一產業增值極慢,但是從天津市就業結構來看從事第一產業的人只占整體就業的8.14%,鄉村就業人口占整體就業人口的21.66%,即是說農村戶口在城鎮工作比例不小,天津對于此設農籍職工養老保險并在一體化轉化過程中有模范帶頭作用,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與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為0.47:1,相較于全國0.3:1高出17個百分點。從上數據可以看出天津城鎮化水平于全國領先,為養老保險的城鄉一體化奠定基礎。

(二)天津市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基本成型

2007年天津將農村居民全部納入基本養老保障體系,其中具有天津特色的是農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2009年實施《天津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障規定》將城鄉基本養老制度統一,即城鄉養老保險體系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為主,農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過渡向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至此又出臺一系列配套措施及實施細則,完善了天津養老保障體系,為我國新農村建設和建立城鄉統籌的社會保障體系作出重要探索。

(三)天津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障待遇、覆蓋率不斷提高

城鄉居民養老保障待遇提高,個人繳費標準為:600元至3300元以300元為等差的10個檔次。市財政對于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人員,對應個人繳費檔次按年給予繳費補貼,繳費補貼標準為:30元至120元以10元為等差的10個檔次。2014年調整城鄉居民養老保障待遇標準的通知基礎養老金標準由每月200元調整為220元。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范圍繼續擴大。截至2013年末,全市參加基本養老保險627.1萬人,其中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520.7萬人,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106.4萬人,相較2012年89.3萬人同比增長19.14%。

(四)天津市城鄉養老保險制度一體化過程中的待遇銜接模式

對于已繳納農居保的,農村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及其利息記入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對于已領取農居保的,城鄉保于農籍職工包繳費年限視為等同。

繳費年限轉化簡單明了,以農居保轉化成城保為例,天津采取的年限折算法是在眾多專家學者提出的年限轉化中采用的極簡單的公式法,并將折算標準定為靈活就業人員的最低繳費標準,相比把對應年度城鎮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對應年度個人繳費比例×12作為折算標準更為簡單,且相比之下靈活就業人員最低繳費標準相對較低,對農轉城更有利。

五、政策特點分析及借鑒意義

(一)被征地養老保險在全國有先行意義

城鄉養老保險體系中農籍職工養老保險與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是天津養老保險體系中極具創新性的政策。在城鄉養老保險一體化過程中起到了重要的過渡作用。農籍職工養老保險不同于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企業繳不超過工資的20%,其中8%為社會統籌,12%計入個人賬戶,即企業繳納部分計入個人賬戶的占60%,個人繳納部分全部計入個人賬戶,農籍職工的流動相對于城鎮職工的流動性較大,計入個人賬戶的資金占90%,為建立便攜式養老保險奠定基礎;且此方法便于界定個人賬戶產權,劃入企業劃入個人賬戶的部分較城保多,減少參保人在去世之后只將個人賬戶余額留給繼承人帶來的經濟損失。被征地養老保險是天津城鎮化過程中的創新性政策,現一部分省市也施行被征地養老保險,以養老保險的方式對被征地農民進行補償是一種極巧妙的方式,將我國傳統養老保障中土地保障向現代養老保險方式轉變,是養老方式的極大突破。

(二)銜接制度較完善,銜接程序簡潔明了。

天津市城鄉養老保險體系一體化過程中,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農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視為等同極大減小了一體化過程中的轉制成本。城鄉保與城保之間的年限轉化采用最簡單的公式折算方式同樣減小一體化過程中的轉制成本,由于折算方式的簡明也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重復參保問題。在達到領取條件時,參保人員可以根據本人意愿享受相應的養老待遇,給居民的選擇空間很大。對其他省市的城鄉養老保險一體化有一定借鑒意義。龔秀全(2011)提出天津采取的此種年限折算法計算待遇模式要達到真正的待遇公平不太可能,計算出城保與居保相互轉換的過程中存在投機套利行為,筆者認為我國現處于并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城鄉二元化的消除需要很漫長的時間,我們現推行的城鄉養老保險一體化是城鄉養老保險體系一體化,首先在制度上達到平等再逐漸縮小城鄉待遇差異,城鄉養老保險一體化就是要讓制度有利于民方便于民,這就是最大的改革成果。

新農保計算方式范文3

關鍵詞: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公司

合作醫療是由體現互助共濟的醫療保障制度,在保障農民獲得基本衛生服務、緩解農民因病致貧和因病返貧方面發揮重要的作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由政府組織、引導和支持,農民自愿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等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保險公司可根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業務的特點,結合自身優勢積極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建設,發揮保險公司的社會管理功能。

一、保險公司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建設的作用

(一)有利于保險公司發揮較為成熟的醫療保險管理經驗。保險公司在費率厘定和風險管理方面具有優勢,善于對征繳補償標準進行測算、擬訂合理的征繳補償標準和辦法,進行賠償額度的設置。發揮理賠管控的專業優勢,有效防范道德風險。通過成立專門的農村醫保業務管理中心,選聘醫保專管員派駐各定點醫療機構,負責參保人員的政策咨詢、資格核準、住院登記、轉院管理及現場現金結報支付等工作。利用保險公司的業務網絡系統和專業人員的優勢,在業務管理中心和各定點醫院間建立遠程審核結報網絡平臺。業務管理中心建立數據庫.各定點醫院設立工作站,專管員對結報人的醫療費用進行初審,然后將數據傳輸到業務管理中心,業務管理中心即時核準。農村醫保專管員制度和遠程審核結報網絡平臺的建立,縮短了保險公司與醫療機構的距離。業務管理中心通過制定支付管理、專管員培訓與管理、檔案管理及信息數據管理等辦法,規范業務流程的各個環節。保險公司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建設可積累農村保險經驗數據,便于保險公司設計和開發有針對性的農村保險產品及拓展農村保險市場,實現保險公司做大做強的戰略目標。

(二)有利于政府發揮指導和監督職能,實現政府職能從辦農醫保向管農醫保的轉變。政府設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辦公室,負責監督業務管理中心的基金運作情況和各定點醫療機構參保病人的醫療行為。加強對農保基金的監督,真正做到農保基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衛生行政部門不參與農保基金的運作和結報補償等日常性事務工作,只負責監督管理和政策的調研與完善,真正實現監督管理與具體經辦的分離。

(三)為群眾提供便捷專業的補償支付服務。保險公司的參與可提高農民健康保障水平,解決廣大農民群眾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問題,使農民體驗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好處,增強農民群眾的參保意識,有利于提高農民的參保率,有利于改善政府和群眾的關系。

二、保險公司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建設的方式

我國建立新型農村醫療制度的困難在于資金的缺乏,農村在進行稅費改革后,作為鄉鎮政府重要財政收入來源的農業稅被取消,財政資金大幅度減少,有限的資金在維護公共衛生投入方面政府的力量就顯得非常有限。而對保險公司而言,占據我國人口70%的農民卻還是一個尚未打開的潛在市場,保險公司向農村市場的養老保險、健康保險及責任保險必然可讓保險公司與農民實現“雙贏”。保險公司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建設的方式主要有三種。

(一)“委托管理”模式。保險公司采取基金管理方式,向政府收取一定額度的管理費用,按照政府確定的補償方案為參保農民提供醫療費用補償服務,不承擔新農合基金的運行風險。在具體操作中,根據是否使用保險公司指定條款,又可包含“基金條款”和“委托協議”兩種不同做法。這種模式下,保險公司為政府提供新農合補償費用支付服務,實現新農合“管與辦”的有效分離,有利于基金安全;而保險公司自身不承擔基金管理與運作風險,有利于規避政策風險,是目前保險公司參與新農合試點工作的主流模式。

(二)“風險管理”模式。完全按照商業保險規律運作,根據雙方協商確定保費和補償標準,保險公司為參保農民提供醫療費用補償(報銷)服務,承擔新農合基金的運營風險,自負盈虧。這種模式有利于發揮商業保險的保障功能,調動經辦公司在風險管控方面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促使新農合向公平與效率的方向發展,但鑒于國家有關政策限制,目前僅限在個別地區進行初期探索。

(三)“風險共擔”模式。為提高公司經辦管理效率,增強風險防范意識,在“基金條款”委托管理模式的基礎上,雙方約定按一定比例,分享新農合基金盈余,共擔基金虧損風險。這種模式具有平衡機制,結合了前兩種模式的優勢,有利于調動雙方共同參與管理的積極性,但難以確定雙方的法律、經濟關系,具體操作相對復雜,保險公司面臨較大風險。

三、保險公司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存在的問題

(一)缺少積極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參與主體。雖然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中農民的應繳費用降低了,減輕農民的義務,但農民做為此項制度的核心地位并沒有發生任何改變。上世紀90年代由衛生醫療部門主導重建農村合作醫療時,由于制度設計的問題,導致資金缺乏并造成沒有給參保農民報銷醫藥費的現象。因此,農民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制度的積極性不高。

(二)政府和監管機關尚未完善制度保障。目前保險公司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建設。還缺少政府有關的法律、稅收等方面政策法規的基礎支持。政府沒有出臺保險公司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建設的指導意見,也沒有明確的鼓勵性稅收優惠制度安排。保險監管機關對保險公司參與新農合建設的產品開發、精算技術標準、基金運營管理、盈虧核算方法等缺少相應的保險法規和監管政策的規范與支持。

(三)保險公司缺乏經驗和動力。首先,目前保險公司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建設,缺少針對農村地區整體人群的衛生統計數據或經驗數據的積累和儲備。長期以來,農村基層衛生服務情況的統計工作一直未能全面建立,沒有詳實的統計數據儲備,導致保險公司參與新農合建設的保險費率厘定缺乏科學數據支持,無法確定合理的標準費率。其次,新農合建設遵循的不贏利原則,迫使保險公司對于服務“三農”,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戰略缺乏長期的動力支持。保險公司參與新農合建設往往只能寄托于參與新農合建設所帶來的農村保險市場開發的潛在附加效益。再次,對醫療機構在醫療費用使用上的管控,保險公司無法真正做到對醫療機構的有效監督,往往只能依托政府的監督。最后,保險公司普遍缺乏長期開拓和服務農村市場的經驗,對保險公司來說往往缺乏針對新農合業務的風險識別評估、服務流程、業務系統網絡,沒有針對這個特殊市場的配套人才、制度、流程和技術支持。

四、對保險公司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建設的建議

(一)加強宣傳引導。充分利用村務公開欄、黑板報及發放宣傳資料等,搭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宣傳平臺。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選擇參保受益農民的典型事例進行報道,努力提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在農民心中的地位。加大宣傳教育力度,使廣大農民真正認識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義和好處,自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二)加強對保險公司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指導和監督。衛生行政部門是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主管單位,衛生部門和保險監管部門應對保險公司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進行指導和監督,規范工作流程和服務標準。共同總結經驗,不斷提高保險公司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工作能力和服務水平,使保險公司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運作模式得以持續健康發展。

新農保計算方式范文4

內容摘要:為了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建設覆蓋城鄉居民保障體系,實現廣大農村居民老有所養、促進家庭和諧、增加農民收入, 同時促進我國社會的公平、穩定、城鄉統籌發展以及盡快解決“三農問題”,本文分析了國外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模式及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現狀,以對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完善有所啟示。

關鍵詞:農村養老保障制度 社會保險型 福利保險型 儲蓄保險型

隨著工業化的不斷發展以及經濟水平的提高,各國逐步把農村人口納入整個社會保障制度體系框架當中,建立了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大部分國家已經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作為一項正式的制度安排,以保障農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基本上是通過立法來確立的,規定了農民享有的基本權利和履行的繳費義務,符合法制化國家的一般做法。本文分析了國外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模式及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現狀,以對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完善有所啟示。

國外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模式

(一)社會保險型

社會保險型也可稱為投資互助型,此形式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主要以美國、德國、日本和韓國等國家為典型代表,它屬于當前世界上農村社會化養老的主流模式。該模式將養老金與個人收入及繳費年限聯系起來,屬于養老保險制度中的繳費確定型。它在強調個人責任的同時,國家也負有一定的責任,國家和個人分別負擔養老保險金一定的比例,在繳費期滿后,滿足一定年齡的農民(如男60歲,女55歲)可以領取相應的養老金。下面以日本為例來探討這種模式。

日本是東亞國家中最早走上資本主義道路的國家,也是最早建立社會制度的國家。日本最初的養老保險制度開始于1941年實施的勞動者養老保險制度。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后,隨著工業化的快速發展,大量的農村勞動力進入城市,為了滿足他們對社會保障制度的迫切需要,1961年日本政府出臺相關法律,將社會保障的范圍逐步擴大到農、林、漁、牧業的勞動者。日本政府為了滿足不同層次農民的需要,建立了多層次養老保險制度。具體情況如下:

1.國民養老金。國民養老金也稱為基礎養老金。20世紀50年代中期,日本政府就為農民建立了養老保險制度,1959年頒布了《國民養老金法》,將原來未納入公共養老保險制度的農民、個體經營者強制納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該法規定:凡年齡在20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的農民、個體經營者等均必須加入國民養老保險。1985年,國民養老金制度進行了改革,修改了《國民養老金法》,其覆蓋面由原來主要面向農民和個體經營者等無固定職業收入者,改為面向全體國民;規定從1986年4月起,工薪階層及其配偶也必須參加國民養老保險,將國民養老保險作為全體國民共同加入的基礎養老保險。對在國家及企事業單位供職的人則另外再實施厚生養老金制度,形成了以全體國民為對象的基礎養老金制度。

國民養老金以日本政府為保險人,被保險人共分為三類:20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的農民、個體經營者。此類保險者實行每月定額交納(1.33萬日元/月),凡屬于生活受保護的低收入者,申請經審批后,可免繳,但退休后其免繳期間的養老金水平僅為原來的1/3;厚生養老金保險被保人(加入該養老保險每月應交納的保險費為月工資的13.58%,由企業和職工本人各交納一半);厚生養老金保險被保險人撫養的20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的配偶。

國民養老金保險的資金來源是政府的基礎養老金撥款和被保險人的保險費,一般是國庫負擔1/3,2/3是由第一、第二類被保險者交納的保險費。凡加入25年以上且65周歲以上的參保者可領取養老金,即國民養老金。

2.國民養老金基金制度。為了緩解第一類與其他各類養老保險參保者的差距,向不滿足于國民養老金的人提供更高層次的養老保險,1991年日本政府開始實行國民養老金基金制度,該制度作為基礎養老金的補充,主要特點是:20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的第一類被保險者,均可任意參加。加入者每月須交納“附加保險費”,年滿65周歲后,除獲得基礎養老金外,還可獲得附加養老金。凡被豁免交納基礎養老金保險和加入“農民養老金”者,則不得加入國民養老金基金制度。

3.農民養老基金。日本政府1970年制定了《農民養老基金法》,作為農民參加國民養老制度的重要補充,其主要特點有:自愿性。農民是否參加農民養老基金制度,完全尊重農民個人的意愿,這一點與農民參加國民養老金的強制規定不同。申請者應具備以下條件:年齡未滿60周歲;屬于基礎養老金第一類被保險人,但保險豁免者除外;年從事農業經營時間不少于60天。按加入者是否有資格享受財政補助其交納的保險費,分為“普通保險費”和“特別保險費”。符合條件者(加入“農民養老金基金”20年、年收入在900萬日元以下及1947年1月2日后出生三條件),享受保險費的國家補助,補助比例依據參保者的年齡和參保年限而規定不同的比例,65周歲后,除了獲得“農民老齡金”外,還可獲得“特別附加養老金”。不符合條件的農民,個人交納一定的普通保險費,65周歲后,除了基礎養老金外,還可得到一定數額的“農民老齡養老金”。

由上可知,養老保險的資金來源采取個人、雇主、政府三方分擔的方法,從而使支出有了可靠的來源并能使國民的權利和義務統一起來。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發展迅速的原因除了其經濟實力較強以外,主要是十分重視國家立法。建立多層次、多類型的養老保險制度。為適應21世紀人口高齡化浪潮,日本推出了新的看護保險制度。從1994年起年齡推到65周歲。

(二)福利保險型

福利保險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模式,以英國、瑞典等福利國家為代表,強調普遍性的原則,全體農民享受到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國家在這種制度中承擔了養老保障的主要責任。養老金的來源主要是通過財政稅收的方式,對處于勞動力年限的群體進行征稅,采用現收現付的方式支付當期的養老保險金開支。下面以英國為例進行探討。

英國是名副其實的福利國家,是西方實行國家福利型社會保險模式的諸國之首,其保障模式是依據“貝弗里奇報告”中提出的普遍性原則建立起來的,其養老制度一開始就“遍及全體公民”, 使每一個人“從搖籃到墳墓”都受到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保護。政府為每一位老年人提供均一水平的養老金,以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需要。

英國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由養老保險、殘疾保險和遺囑保險三部分組成。另外,專門針對老年人的保險還包括老年人的福利和救濟。

1.養老保險。英國的養老金分為基本養老金、工薪年金、無繳費退休年金、年齡附加養老金和私人養老金。

基本養老金是養老金的主要組成部分,其享受金額較低,用于保證退休者的基本生活所需,基本年金被稱為第一層次的養老金。每個退休者享有的基本年金數額也有差異, 如基本年金的享受人因需要贍養伴侶(限一人),或需要撫養孩子(可以多人,按每一人計算), 或延期退休者,其基本年金可以有所增加。如工作期間未繳足國民保險費或所贍養伴侶在工作期間未繳足國民保險費的,則相應扣減增加部分。如果在家照顧病人、照料孩子而不能外出工作的人,按照1978年制定的《家庭責任保護條例》,即使現在沒有繳納國民保險費,也可幫助他或她在日后取得退休養老金。

工薪年金來自于國家工薪年金計劃。國家工薪年金計劃是一個獨立的體系,建立于1976年,其獲得與基本年金無關,根據申請人在工作期間繳納的國民保險金數額而定。如果申請人在整個繳費期均不屬于工薪年金的范圍,則工薪年金為0。如果申請人按合同在某一時期不屬于工薪年金范圍,其他時期則屬于該范圍,他或她在退休時可得到的工薪年金予以相應扣減。鰥夫寡婦則可享有其原配應得到的全部工薪年金。工薪年金作為獨立的養老金計劃,不屬于社會保險,而是國家保障的一部分,只提供給按合同制雇傭的員工,在英國被稱為第二層次的養老金。國家養老金的支付水平很低,低于基本生活保證的社會救濟,只相當于男性平均工資的15%左右。

無繳費退休年金,以前也稱老年人年金。年滿8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如果符合60周歲以后至少在英國或是在歐共體國家居住10年的條件,無需繳納任何國民保險基金,便可享受80周歲以上的養老金,享受水平為基本年金的60%。

80周歲以上老人,每周還可以得到1991年標準計算的25%的附加年金。如果夫婦雙方均符合年齡附加條件,可得到雙方年齡附加金。本條款體現了社會對80周歲以上老人的特殊關懷。

除了上述養老金基本組成部分外,還有私人養老金作為養老金體系的補充。私人養老金通常包括三個部分:一是對非合同制員工,由于國家不提供工薪年金,所以該缺口由企業自選彌補,稱為職業年金;二是企業自行為員工提供的補充養老金,也稱為職業年金;三是個人通過投保商業保險取得的養老金。

2.殘疾保險分為殘疾養老金和殘疾津貼。當殘疾受保人連續領取28周年的疾病補貼金和疾病津貼后,自動轉入殘疾養老金,受保人除了領取殘疾養老金之外,還給予殘疾補貼,補貼數額根據受保人的年齡而定。

3.遺囑保險主要指對遺孀的一次補助和寡居母親的補助。

由上可知,英國模式強調對不能依靠自身勞動滿足自己生活需要的老年居民普遍提供養老金保障。實施范圍廣泛,覆蓋了城市和農村的所有國民,甚至還包括了在本國僑居一定年限的外國居民;與個人收入狀況無關,不需要對申領者個人生活狀況進行調查;基金來源主要靠國家財政補貼, 英國政府支出的1/3用于社會保障。這充分體現社會保障制度追求公平的原則,具有極強的收入再分配功能,特別有利于低收入階層。缺點是資金來源單一,政府負擔沉重;少量的平均津貼對富人意義不大,易誘發高收入階層避稅現象。

(三)儲蓄保險型

儲蓄保險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模式也叫強制儲蓄型模式。目前,世界上只有少數亞洲、非洲發展中國家的農民實行這一模式,實施比較成功的國家是新加坡與智利。此模式強調以家庭為中心維持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其保險基金來源于雇主和雇員按照工資收入的一定比例所繳的保險費、獨立勞動者或自雇者按照個人收入的一定比例所繳的保險費,國家不進行投保資助,不負擔保險費,僅給予一定的政策性優惠。政府雖然不負擔保險費,但政府承擔了最低養老金和養老金投資最低回報率補貼。智利政府還規定,如果職工從個人賬戶中領取的養老金不能夠達到政府規定的最低養老金,政府補充差額部分。

新加坡是一個城市國家,農業人口只有1萬人,占全國總人口的0.35%,也沒有來自農村的產業后備軍,因此,新加坡沒有單獨的農村養老保障制度。但是該國的養老保障工作獨具特色,值得研究。

中央公積金制度是政府立法強制個人儲蓄、完全積累式的社會保險制度,實行會員投制。其基本內容是:強制性地規定雇主和雇員將收入的一部分上繳給中央公積金局,通過建立中央公積金來為每一個雇員提供全面的社會福利保障。中央公積金制度創立于1955年7月,當時主要為年老的退休雇員提供養老金,但后來最終把公積金的功能擴大到了住房、交通、保健、投資和教育等方面,從而發展成為今天綜合性的社會保障計劃。新加坡公積金制度由政府、雇主、雇員三方參與,雇主和雇員按一定比例繳納公積金,政府為公積金繳付款及其利息提供免稅政策。此外,由于公積金法規定公積金存款一定要投資于政府的債券,政府對公積金儲備提供保證,所以會員不必擔心到時收不回存款,政府還對公積金制度提供法律保證。

每個公積金會員在公積金局擁有三個賬戶:普通賬戶。此賬戶存款可用所有公積金,即可以購買保險、購屋、投資等。此賬戶存款的繳付比例為薪金的30%;特別賬戶。此賬戶存款不能隨便支用,只用作養老金給付和緊急財務用途,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允許會員動用此賬戶存款。存入這個賬戶的比例為薪金的4%;保健賬戶。這一賬戶僅供會員在保健時用,即只有在會員患病需支付政府或私人醫院的住院費用時才可使用這一賬戶。存入這個賬戶的比例為薪金的6%。

中央公積金的55周歲以下會員的繳費率,目前保持在工資水平的40%,其中雇員和雇主各繳20%;55-60周歲的會員繳納工資的20%,雇員和雇主分別繳7.5%和12.5%;60-65周歲的會員繳納15%,65周歲以上者繳納10%,雇員和雇主各繳一半。

新加坡的公積金制度更強調社會成員的自我保障責任,把保障待遇與個人的勞動貢獻緊密相連,更有利于調動人的積極性。新加坡社會保障制度的自我保障原則及高效、多元的運作機制,對各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然后,新加坡的公積金制度也存在一些問題:過高的投保費率,阻礙了多層次養老保險制度的出臺,迫使退休者只能享受到一種養老保險;缺乏社會互助共濟的功能;對經濟發展具有一定負面作用,不斷提高的繳費會導致經營成本過高,影響經濟競爭力。因此,近年來新加坡政府也在不斷修改調整公積金政策,以期使其發揮更好作用。

中國農村養老保障現狀

截至2007年底,我國農村人口占全國總人口的56%,為7.37億人,65周歲以上老年人占9.6%。2008年全年共有512萬農民領取了養老金,有 27個省份的1201個縣市開展了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1324萬被征地農民被納入基本生活或養老保障制度。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逐步縮小城鄉差距,改變城鄉二元結構,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實現廣大農村居民老有所養、促進家庭和諧、增加農民收入,同時根據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國務院決定,從2009年起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這是一項重大惠民政策,也是一項加快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重大決策。

《新農保》與1992年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簡稱《老農保》)比較,具有以下幾大特點:

籌資渠道不同。《新農保》有政府補貼,《老農保》完全靠個人繳費;繳費方式不同。《新農保》規范了繳費基數和年限,《老農保》繳費方式缺乏統一規定;待遇結算不同。《新農保》的待遇采取個人賬戶與統籌賬戶相加的結算方式,并建立增長機制;記賬方式不同。《新農保》采取個人統賬結合記賬方式,即個人賬戶與統籌賬戶相加,《老農保》只有個人賬戶;基金管理模式不同。《新農保》設立財政專戶,由財政部門進行管理,確保基金安全運行。

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推行,彌補了原有農村養老保險體制的不足,有利于擴大農村養老保險的覆蓋面,為農村老年居民提供更好的保障。但《新農保》依然存在諸如保障水平低、自愿參保率低等一系列問題。

國外養老保障制度對我國的啟示

經濟持續發展是解決農村養老的根本。人口老齡化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面臨的問題,但是,由于發達國家的經濟水平和城市化水平都很高,具有經濟承受力強和農村人口比重小的優勢。發達國家的農村人員養老保障問題相對發展中國家來說沒有那么嚴重,它們的經濟實力雄厚,容易解決農村人口老齡化問題。因此加快經濟結構轉型,發展國民經濟是解決我國農村養老保障問題的根本。

加快實施《新農保》的步伐。養老保險應該是一種體現社會公平的機制。只要是國民,均可以享受基本的養老保障。因此,加快實施《新農保》步伐,使每個農民盡早享受《新農保》待遇是應有之義。

加強法制建設,盡快出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作為整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主體和核心,必須通過國家立法強制實施,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穩定性,增強農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信心。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進展緩慢,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律法規嚴重滯后。日本很早就開始意識到并著手解決農村人口老齡問題,其農村人口養老保障制度比發展中國家完善得多, 有多部法律保證農民的養老保障,這值得我國借鑒。

為快速擴大農村社會養老保障覆蓋面,應采取強制農民參保的措施。新農保試點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 為了實現“廣覆蓋”這條原則,國家需要采取強制措施,讓符合條件的每一位農民都來參加《新農保》,以使他們將來年老后生活有所保障。

參考文獻:

1.周瑩.中國農村養老保障制度的路徑選擇研究[D].復旦大學博士論文,2006

2.楊玲玲.我國農民養老保險模式研究[D].中國海洋大學碩士論文,2008

3.徐林. MPA教學案例匯編(一)[M].浙江大學出版社,2007

新農保計算方式范文5

在提高籌資標準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大病住院補償水平,提高門診補償比例并擴大受益面,鞏固和發展與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農民基本醫療需求相適應的、具有基本醫療保障性質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以下簡稱“新農合”),讓參合病人廣泛得到更多的實惠。

二、基本原則

(一)引導患一般常見病的參合農民首先在門診就診;確需住院的,首選當地基層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對必須到省市級大醫院診治的疑難重病,進一步提高其補償比例。

(二)新農合補償與農村醫療救助相結合,對重大疾病提高保障待遇,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再給予重點救助,切實減輕大病患者的經濟負擔,有效緩解參合農民看不起病和因病致貧(返貧)現象的發生。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節余;以住院補償為主、兼顧門診受益面;相對統一,分類指導,盡力保障,規范運行。

三、基金用途

新農合基金只能用于參合農民醫療費用的補償,不得用于經辦機構工作經費及購買商業醫療保險等。應由政府另行安排資金的公共衛生服務項目不得從新農合基金中支付。

新農合基金由兩大部分構成:統籌基金和風險基金。

(一)統籌基金。統籌基金是用于補償參合農民住院和門診醫療費用的基金,占基金總額的90%,分為住院統籌基金和門診統籌基金兩部分,其中,住院統籌基金占統籌基金的80%,門診統籌基金占統籌基金的20%。

(二)風險基金。風險基金是從總基金中提取的專項儲備資金。風險基金原則上保持在提取當年籌資總額的10%。由省級財政統一管理,用于防范各地新農合基金超支風險。

四、住院補償

(一)起付線和補償比例。在取得省內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新農合定點資格并與新農合經辦機構簽訂協議的鄉鎮衛生院、縣級醫院、縣外醫院住院的可報費用的起付線及分段補償比例見下表:

上表說明:

1、多次住院分次計算起付線,起付線以下費用個人自付。對重點優撫對象、五保戶、低保對象不設起付線。

2、五保戶住院報銷比例:鄉鎮衛生院為90%,縣級和縣外醫療機構為上表中的補償比例提高10個百分點。五保對象門診費按每人每年200元實行包干,由民政部門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和新農合資金各承擔一半。

3、參合農民在縣外(省內)非協議的定點醫療機構住院,上表中的補償比例下調5個百分點;在省內非定點或被暫停、停止、取消定點資格的醫療機構住院的醫藥費用原則上不予補償。參合農民在縣外就醫原則上應在二級以上公立醫院(急診除外),參合農民在省外二級以上公立醫院(非協議)發生的住院費用按照非協議的定點醫療機構報補。

4、參合患者住院實際補償金額計算方法:第一步計算住院總費用中的可補償費用(即剔除不符合補償范圍的費用),減去起付線后,實行分段累計補償,即按上表的費用分段乘以對應段的補償比例,將各段補償金額累加。第二步將住院總費用中的“國家基本藥物”費用×8%。第一步和第二步相加構成患者當次住院補償金額。與其當次住院總費用相比,如達不到30%,按“保底補償”有關規定執行(詳見后述)。

(二)大病保底補償。“保底補償”是指:實際補償所得金額與住院總費用相比,如低于下表中所列的保底補償百分比例,則按住院總費用乘以保底補償比例計算其補償金額(但仍然扣除起付線金額)。對不同額度的住院醫藥費用實行分段保底補償,各費用段的保底補償比例如下:

(三)住院補償封頂線(參合患者當年住院獲得補償的累計最高限額)為10萬元。

(四)大病救助。對特殊重大疾病,按補償方案的規定給予補償后,如果其個人自付費用仍然超過5萬元,對其中的5萬元以上的部分,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再由民政部門給予“重點救助”。具體救助方式和金額,按省民政廳、衛生廳、財政廳等部門文件執行。

(五)二次補償。如果年底基金結余較多,按照省衛生廳《轉發衛生部關于規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二次補償指導意見的通知》要求,視基金結余數量,對重大疾病患者再次提供適度補償。

(六)住院分娩補助(補償)。參合產婦住院分娩定額補助300元,手術產400元。分娩合并癥、并發癥,其可補償費用的1萬元以下的部分按30%的比例給予補償,1萬元以上的部分按同級醫院疾病住院補償比例執行,但不再享受定額補助。參合產婦辦理報銷補償時需提供以下材料:

1、《*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就診卡》;

2、《出生醫學證明》;

3、住院醫藥費收據、費用清單和出院小結。

(七)意外傷害住院補償。

1、對有責任的各種意外傷害[如:交通肇事導致的他傷和自傷、刀槍傷、搏斗傷、在工廠(場)或工地作業時負傷等],新農合基金不予補償。因見義勇為或執行救災救援等公益任務而負傷住院,按疾病住院補償政策執行,申請補償者須提供縣級或縣以上政府相關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

因外傷申請住院補償者均須提供其《*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就診卡》、當次外傷住院醫藥費用發票原件和病歷復印件(加蓋經治醫院公章),并如實填寫《新農合外傷住院申請補償登記表》,供新農合經辦機構和相關部門調查備用。縣級新農合經辦機構和相關部門應到經治醫療機構、事發現場、相關執法部門和申請補償者居住地進行調查核實,排除責任外傷。

2、對無法判定有無責任的意外傷害,其住院醫藥費用中可補償費用起付線以上的部分,可按30%比例給予補償,封頂線為1萬元。

3、兌付意外傷害住院補償款之前,應將擬補償者的姓名、年齡、性別、住址、就診卡號、受傷時間、地點和詳細原因、經治醫療機構、住院醫藥費用、擬補償額等情況公示30天,接受監督。公示結束后,縣合管辦會審后方可發放補償款。

五、門診補償

(一)慢性病門診補償。

1、常見慢性病門診補償不設起付線,其可補償費用的補償比例按50%計算,半年結報一次,補償金額每人年累計封頂線為2500元。

常見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癥:高血壓(Ⅱ、Ⅲ期)、心臟病并發心功能不全、冠心病(心肌梗塞)、腦出血及腦梗塞恢復期、慢性阻塞性肺氣腫及肺心病、慢性潰瘍性結腸炎、慢性活動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償期、慢性腎炎、飲食控制無效的糖尿病、甲狀腺功能亢進(減退)、癲癇、肝豆狀核變性、帕金森氏病、風濕(類風濕)性關節炎、重癥肌無力、系統性紅斑狼瘡、肺結核、腎病綜合癥、抑郁癥。

2、特殊慢性病的門診補償不設起付線,其可補償費用比照同級醫院住院補償政策執行,每季度結報一次。

特殊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癥:再生障礙性貧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分裂癥、惡性腫瘤放化療、慢性腎功能不全透析治療、器官移植抗排治療、心臟換瓣膜術后、血管支架植入術后等。

3、上述常見慢性病和特殊慢性病(以下合稱“慢特病”)的可補償費用是指針對該病必需的(或專用的)藥品、檢查和治療項目的費用。

(二)普通門診補償。新農合基金在提取風險金以后,按20%的比例切塊,用作門診統籌資金。門診統籌資金由縣合管辦統一管理,只用于參合病人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普通門診費用和慢性病門診費用的補償。以“總額預算、分期支付、績效考核”(PFP)的方式,向定點醫療機構支付門診統籌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包干使用,超支不補。

門診費用補償不設起付線,實行按比例封頂補償。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和《安徽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藥品目錄》內的藥品費用及其他新農合目錄內項目,單次門診費用補償比例:村級35%、鄉鎮35%、縣級30%。單次門診費用補償封頂額村、鄉、縣分別為10元、15元、18元(純中藥門診處方的補償封頂額提高2元)。以戶為單位,人均年補償封頂額30元,家庭成員之間可以互相使用,全年最高補償額為30元乘以其家庭成員人數。在縣外以及縣內非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的門診費用不予補償。

六、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與醫療服務設施范圍

(一)不予支付費用的診療項目

1、服務項目類

(1)掛號費、院外會診費、遠程診療費、家庭病床費等;

(2)自請特別護理費、優質優先等特需醫療服務費以及點名手術附加費等;

(3)病歷工本費、疾病證明書費、微機查詢與管理費、各種賬單工本費、磁卡費等;

2、非疾病治療項目類

(1)各種美容項目。如雀斑、粉刺、疣、痤瘡、祛斑、色素沉著與脫發(含斑禿)、白發、脫痣、穿耳、鞍鼻、按摩美容等項目;

(2)各種非功能型整容、矯形手術和生理缺陷治療等。如重瞼術、隆乳術、割狐臭、矯治口吃、矯斜眼、屈光不正、視力矯正等手術項目;

(3)糖尿病決策支持系統、睡眠呼吸監測系統、微量元素檢測、骨密度測定、人體信息診斷、電腦選擇最佳妊娠期、胎兒性別與胎兒發育檢查等診療項目;

(4)各種減肥、增胖、增高、健美、戒煙的診療項目;

(5)各種預防、保健性的診療(除住院分娩)等項目,如各種疫苗、預防接種、疾病普查普治、婚前體檢、旅游體檢、職業體檢、出境體檢等;

(6)各種醫療咨詢(包括心理咨詢、健康咨詢、飲食咨詢、疾病咨詢)、各種預測(包括中風預測、健康預測、疾病預測)、各種鑒定(司法鑒定、工傷鑒定、醫療鑒定、親子鑒定)、健康指導等項目。

3、診療設備及醫用材料類

(1)應用正電子發射斷層裝置PET、電子束CT、眼科準分子激光治療儀等大型醫療設備進行的檢查治療項目;

(2)眼鏡、義眼、義齒、義肢、助聽器、健腦器、皮(鋼)背心、鋼圍腰、鋼頭頸、胃托、腎托、陰囊托、子宮托、拐杖、輪椅(殘疾車)、畸形鞋墊、藥枕、藥墊、熱敷袋、壓脈帶、輸液網、提睪帶、疝氣帶、護膝帶、人工肛袋等器具;

(3)各種家用檢查檢測儀(器)、治療儀(器)、理療儀(器)、按摩器和磁療用品等治療器械;

(4)省物價部門規定不可單獨收費的一次性醫用材料。

4、治療項目類

(1)各類器官或組織移植的人類器官源或組織源以及獲取器官源、組織源的相關手術等;

(2)除肝臟、腎臟、角膜、皮膚、血管、骨、造血干細胞(骨髓、臍血)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組織移植;

(3)前列腺增生微波(射頻)治療、氦氖激光血管內照射(血療)、麻醉手術后鎮痛新技術(止痛床)、內鏡逆行闌尾造影術等診療項目;

(4)鑲牙、種植牙、潔牙、牙列不整矯治、黃黑牙、牙缺損、色斑牙、烤磁牙等診療項目;

(5)氣功療法、音樂療法、催眠療法、磁療法、水吧療法、氧吧療法、療法、心理治療法與暗示療法(精神病人除外)、食療法、保健性營養療法等輔助治療項目;

(6)各種不育(孕)癥、障礙的診療項目;

(7)各地科研、教學、臨床驗證性的診療項目。

5、其他

(1)因打架、斗毆、酗酒、自傷、自殘、自殺、戒毒、非住院分娩發生的費用和性傳播疾病引發的診療項目;

(2)出國以及出境期間所發生的一切醫療費用;

(3)不遵醫囑拒不出院以及掛床住院發生的診療醫藥費用;

(4)使用非《安徽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用藥目錄(2008年版)》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內的藥物;

(5)未納入物價政策管理的診療項目;

(6)屬于他方責任的交通事故、醫療事故以及其他責任事故引發的診療項目。

(二)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

1、診療設備及醫用材料類

(1)應用γ-刀、X-刀、X-射線計算機體層攝影裝置(CT)、心臟及血管造影X線機(含數字減影設備)、核磁共振成像裝置(MRI)、單光子發射電子計算機掃描裝置(SPECT)、彩色多普勒儀、醫療直線加速器、彩色B超、腦地形圖等大型醫療儀器進行檢查治療項目;

(2)體外震波碎石與高壓氧治療項目;

(3)省物價部門規定的可單獨收費的一次性醫用材料;

2、治療項目類

(1)心臟起搏器、人工瓣膜、人工關節、人工晶體、各種支架、各種吻合器、各種導管、埋植式給藥裝置等體內置換的人工器官、體內置放材料及安裝或放置手術項目;

(2)心臟搭橋、心導管球囊擴張、心臟射頻消融等手術項目;

(3)冠狀動脈造影、心臟激光打孔術、腫瘤生物治療中的T淋巴細胞回輸法、腫瘤熱療法等診療項目;

(4)各種微波、頻譜、遠紅外線等輔助治療項目。

(5)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治療項目。

對以上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單次(項)檢查和治療費用按80%計入可補償費用;單次(項)特殊材料費用,國內生產的材料按70%、進口材料按50%計入可補償費用。

(三)不予支付費用的醫療服務設施范圍

1、就(轉)診交通費;

2、空調費、取暖費、電視費、電話費、電爐費、電冰箱費、食品保溫箱費和損壞公物賠償以及水、電、氣等費;

3、陪護費、護工費、洗澡費、藥浴費、理發費、洗滌費等;

4、門診煎藥費、中藥加工費;

5、文娛活動費、報刊雜志費、健身活動費;

6、非治療性膳食費;

7、鮮花與插花費;

8、衛生餐具、臉盆、口杯、衛生紙、床單、枕套、掃床巾、尿布等一次性物品的費用;

9、肥皂水、垃圾袋、滅蚊藥器等生活用品的費用;

10、醫療機構自行提高醫療服務設施收費標準的費用或自定的收費項目。

七、其他補償

(一)《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和《安徽省新農合藥品目錄》內的藥物,均納入新農合補償范圍。

定點醫療機構《安徽省新農合藥品目錄》外用藥費用占住院藥費的月度平均比重:鄉鎮級定點醫療機構(或一級醫院)不得超過5%,縣級定點醫療機構(或二級醫院)不得超過10%,省市級定點醫療機構(或三級醫院)不得超過25%。村衛生室不得使用目錄外藥品。對超過規定比例的目錄外藥費,縣合管辦從回付其“即時結報”墊付款中全額扣除。

(二)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期間使用的符合《安徽省新農合藥品目錄》的中藥(含有批準文號的中藥制劑)和符合新農合補償范圍的中醫診療項目,補償比例可提高10個百分點。屬于《國家基本藥物》范圍的中藥只執行基本藥物補償比例。

(三)參合農民在縣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前3日內的門診檢查費用以及住院期間到上級醫院所做的與病情相關的門診檢查費用,比照同級醫院納入住院補償。

(四)參加新農合的患者,憑住院醫藥費用發票原件申請補償。自行購買商業醫療保險的參合患者可憑住院醫藥費用發票復印件和保險公司結報單據等材料申請補償,補償待遇與未購買商業醫療保險的參合患者同等對待。

(五)鼓勵家長為預期在參合年度出生的孩子提前繳納參合資金,孩子在參合年度的醫藥費用補償政策同前文。籌資時未出生且未隨父母一起參合的新生兒在其母親住院分娩期間患病的醫療費用,計入其母親當次住院分娩費用,比照“分娩并發癥”的比例補償;但其母親分娩出院后,該嬰兒再次住院的醫藥費用不予補償。

(六)參合殘疾人的假肢和助聽器等補助比例為35%(不設起付線),最高補助額仍按省殘疾人聯合會、衛生廳、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殘疾人裝配輔助器具給予補助的意見》(皖殘聯〔2009〕4號)執行;苯丙酮尿癥患兒治療費用按照省衛生廳、財政廳《關于將苯丙酮尿癥患兒治療費用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范圍的實施意見》(衛婦秘〔2009〕615號)執行。

八、補償程序

參合門診病人在縣內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定點醫療機構當場墊付應該補償的門診醫藥費用,得到補償的門診患者在門診補償登記表或專用處方上簽名,并留下住址和聯系電話號碼。墊付的費用由醫療機構與縣合管辦結算,定點醫療機構須提供“門診補償登記匯總表”、“醫藥費收據”、“收費清單”或“專用處方”等材料向縣合管辦申報資金。

參合農民在即時結報的醫療機構住院,先墊付醫療費,出院時在該醫療機構直接報銷醫療費;在縣外以及縣內非即時結報的醫療機構就診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支付,出院后持《*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就診卡》(IC卡)、收費收據、費用清單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專用處方、出院記錄等相關資料到鄉鎮合管辦申請辦理補償。每月5日、15日、25日為鄉鎮合管辦受理日,受理后由初審員和衛生院院長初審簽字,鄉鎮合管辦主任復審并加蓋鄉鎮合管辦公章,報縣合管辦審批后,由鄉鎮合管辦進行公示,兌現農民醫療費補償金。

參合農民參合年度內發生的住院費用報補截止時間至下一年度的3月30日。

新農保計算方式范文6

一、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相關理論闡釋

(一)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界定

顧名思義,政策性農業保險是相對于商業性農業保險而言的,是政府對于關乎國計民生和糧食安全問題而設計和實施的具有政策性扶持和優惠的制度性安排,其目的旨在保障國家糧食安全、提高農業生產抵御自然災害的能力、促進農村經濟健康發展、改善民生。從宏觀調控層面上來看,政策性農保體現出強烈的國家意志和產業政策導向;而從微觀操作層面上看,政策性農保產品呈現出顯著的正外部性效應,產品種類主要包括:種植業的多風險保險和養殖業的死亡保險等。在種植業方面,政策性農保主要承保旱災、水災、凍災、雹災、風災等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在養殖業方面主要承保日常性疾病等動物死亡風險。對于超出一般水平的巨災,國家應另行安排救濟和扶持。而本文所研究的政策性農業保險主要是承保因自然災害而帶來的農作物損失。

(二)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特有屬性

首先,政策性農業保險是一種“準公共產品”。一方面體現在保費的交納方面,由于政策性農保并非強制所有的農戶一定要參加,而是鼓勵有意愿的農戶自愿交納一定的保費,并由政府和地方財政共同補貼的這樣一種“三方共付”的保險制度。那么,沒有交納保費的這部分農戶顯然沒有條件再接受政策性農保的保障和福利,被排除在外;另外一方面,政策性農保顯現出顯著的“公益性”和“外部性”,政府作為這項政策的主導者,對農業發展、糧食市場的供需平衡肩負著全局統籌和主導義務,通過普及和實施政策性農保,在完善我國社保體系,縮小城鄉差距,增強農業生產抵御自然災害等方面,顯示出強烈的正外部效應。

此外,由于國家農業巨災救濟和補償制度的存在,使得一部分地區、一部分農戶存在著“無災收益”的搭便車行為。其次,政策性農業保險是由政府、保險公司和農戶三方共同博弈的結果。在完全沒有任何農業保障制度的情況下,高風險低回報的農業經濟生產使得農民朋友受益甚微,在有些年份由于巨災降臨,甚至會造成“入不敷出”的情形,如果將所有的農業風險轉嫁給農業保險機構,顯然,作為以盈利最大化為目標的保險機構會關閉這部分保險業務,從而避免“低保費、高賠付”的局面。在這種情況下,中央和各級地方政府不得不作為主導方和支持者對農業保險市場進行干涉,通過財政補貼和稅收優惠政策分別對承擔農業風險的保險機構和農民朋友予以一定的支持和鼓勵,以保證農業保險機構的正常盈利、農業經濟的穩定增長和農民生活的平安保障。

二、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發展概述

從2007年開始,國家選擇了部分省市進行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試點,加大了對農業保險的補貼力度,包括:加大農業農村投入、提高農業補貼、穩定農產品價格、增強農村金融服務能力等。下面,我們遵照國家行政地域的劃分,分別對華東、華南、華北、華中、西南、西北和東北地區的代表省市政策性農業保險進展情況進行總結和歸納。

(一)華東地區

浙江省政策性農業保險作為華東地區“共保模式”的代表,最初由人保財險、中華聯合、太平洋產險等十家在浙財產保險公司于2006年3月成立,其中首席承保人為人保財險公司,占60%份額,其余九家公司為共保人。但是在2009年3月份,共保體的成員調整為五家公司:人保財險、太平洋財險、大地財險、安信農業保險和永安財險,其中,作為首席承保人的人保財險,所占份額提高到了77%。浙江省政策性農保共保體并不屬于獨立法人機構,但是在運作上,擁有共保體各成員公司同等的經營資格和業務范圍。首席承保人受共保體成員委托,遵照農保試點要求,在各試點縣(市、區)設立專門的服務機構,負責單證管理、保單出具、勘察處理、年終清算等工作。管理運作費由共保體各方協商并經浙江省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工作協調小組審核后確定。首席承保人對政策性農保業務采用的核算方式為“賬內運行、單獨核算”,首席承保人和共保人每月就農業保險保費和賠款、再保險費、管理費用等各項收支項目按共保份額進行清算劃付。

(二)華南、華北地區

廣東省和海南省作為華南地區農業經濟生產比較有特色的省份,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發展和完善很大程度上歸功于由本土農業經濟發展規模和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推動和支持。首先,華南地區農業產業化及農業產業集群已經形成,訂單農業、科技農業、藍色產業帶已經成為華南地區農業經濟的代名詞。農保產品的保障范圍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水產養殖、橡膠樹風災、香蕉風災、甘蔗火災、水稻保險、漁船全損保險等;其次,根據參保者承受風險的能力,實行差別保費補貼標準。其中,農墾參保自繳和省級財政補貼分別為:90%、10%,民營參保自繳70%,省級財政補貼30%;香蕉風災保險、生豬保險、漁船全損保險保費由參保者自繳70%,省級財政補貼30%。

自2007年政策性農保在江蘇、新疆、四川、湖南、內蒙古、吉林等6省開展試點以來,到2011年末,政策性農保從補貼金額、保費收入和承保農作物面積等指標看規模已位于全國各省市之首。在基礎農作物方面承保的農產品主要有:玉米(400元/畝)、小麥(400元/畝)、大豆(200元/畝)、葵花籽(250元/畝)、油菜籽(170元/畝)、馬鈴薯、蔬菜種植、葡萄種植等;在養殖畜牧業方面承保的主要有:能繁母豬、生豬養殖、肉羊養殖、肉牛養殖等。養殖業保險補貼的保險金額參照投保個體的生理價值,包括購買價格和飼養成本確定,(能繁母豬每頭1000元,奶牛每頭5000元)。在保費補貼比例方面,截至2010年,累計下撥財政資金13.2億元,專門用于補貼農牧業保險業務和提高保費給付標準。其中,在種植業方面,財政部補貼35%,自治區財政安排補貼55%,農戶自付10%;在養殖業方面,財政部補貼為能繁母豬補貼50%,自治區本級財政補貼20%,盟市、旗縣級財政各補貼10%,其余10%由農戶承擔;奶牛保險由財政部補貼30%,自治區財政安排補貼50%,其余20%農戶承擔。

(三)華中地區

自從2008年湖北省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正式啟動以來,省政府通過采取政府主導、市場運作、保險公司自營的三級管理模式,負責當地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的實施。全省按照“村-鎮-縣”自下而上的順序投保登記,以縣為單位簽訂統一投保單,保險憑證一戶一證、一險一證。保費由農民個人繳費、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補貼三部分組成,不同險種補貼比例不同。其中主要險種有:水稻保險、棉花保險、油菜保險、能繁母豬保險、奶牛保險、水產養殖保險、泥石流保險、森林火災保險等。湖北省政策性農業保險起步比較晚,急于提高和改善的問題頗多,比如說,辦理農業保險的機構太少,全省21家財險機構中,承保農業保險的單位僅僅只有倆家,根本無法肩負起全省政策性農業保險的重任。

(四)東北地區

黑龍江省不管是與華北地區各地區相比還是在全國省市范圍內,政策性農保實施都是經歷時間最長久,成績最顯著的省份。可以為其他省市借鑒和嘗試的創新點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為了避免保費支付負擔過大及農戶的搭便車行為,農保政策將承保范圍進行了嚴格的規定和限制。其中,非承保范圍主要是:防洪堤外或泄洪區內的水稻,地上、地下水源不足的稻區種植的水稻;越區或違背農時種植的水稻;良種繁育與田間試驗種植的水稻;在農業技術部認定不宜種植水稻的耕地上種植的水稻。第二,墾區內農作物保險費率由基本保險費率和附加險保險費率兩部分組成。基本保險費率由基礎費率和浮動費率組成,基礎費率為4%,浮動費率根據前10年受災損失率厘定;附加險費率:低溫冷害損失險為3%。第三,保險賠付分為即時賠償和收獲后賠償,免賠率分為絕對免賠率和浮動免賠率。絕對免賠率為30%,浮動免賠率根據以下原則進行增減:1.保險標的基本險和附加險責任并發時,未投保附加險的+10%~+30%;2.參保人未使用農業技術部門認定品種的+5%;3.違背農藝措施或達不到農業技術標準的+10%;4.疏于管理導致草荒的+5%。第四,核災定損通過獨立的第三方實現。第三方指的是與保險公司、農戶無利益關系者,一般由農保推廣人員、農業技術指導人員、農村村干部組成定損小組將受災土地進行分類、編號、核災和上報。

三、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制度方面

1.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規

2009年10月1日起實施的《保險法》中僅有一處提到農業保險,即第186條規定“國家支持發展為農業生產服務的保險事業,農業保險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在國家積極推進政策試點的今天,我國仍沒有制定專門的農業保險法律法規,農業保險的經營一直都無法可依,極大地影響了農業保險的規范化和制度化。

2.缺乏風險準備金制度和巨災風險分散機制

農業生產容易受巨災風險事故的威脅,大面積的旱災、澇災在我國各地區時常發生,但是,據了解目前我國尚無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在試點之初就計劃建立巨災補償準備金的,巨災風險只能由農業保險經營機構獨立承擔。從目前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情況來看,巨災風險準備金要如何建立、籌集、啟動、管理還沒有形成成熟的辦法和機制,巨災風險準備金制度不完善,也不穩定。

(二)政府方面

1.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認識和推廣不夠

盡管政策性農業保險這幾年在我國取得了一定的進展,但地方政府對于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政策目標和導向不明確。加之中央又沒有相關配套政策,地方政府害怕遇到大災“吃不完兜著走”。

2.財政補貼缺乏長效機制

自政策性農業保險進行試點以來,積極推進這項工作的各省、市、自治區,雖然對參保農戶的保費支出給予了一部分的財政補貼,但是試點如果全面展開以后,財政補貼的壓力必然會增加,而中央的財政扶持手段及力度仍不明確,沒有任何有關政策期許和支持承諾,更重要的是在沒有建立巨災補償基金及農業保險法定再保險條件下,若真的發生大災,需要巨額賠付時,地方財政力量有限,缺乏強有力的后盾。

3.行政手段推廣農業保險的色彩比較濃厚

某些試點對政府在政策性農業保險中如何定位把握不準,往往利用行政命令將任務層層分解到各鄉鎮,要求必須全部按期完成,有的甚至將參加政策性農業保險與糧食補貼等惠民政策直接掛鉤,侵害了農民利益。同時,在承保公司的選擇上,采取政府指定而不是公開招標方式競爭產生,使得承保公司沒有競爭壓力和動力優化保險條款、擴大保險責任、降低保險費率、提高服務水平,政府也失去了利用市場杠桿來調動農民和承保公司兩方積極性的機會。

(三)保險機構方面

1.承保范圍與農民實際需求有一定差距

政府通過推動政策性農業保險,幫助承保公司擴大經營規模,防范和控制了經營風險,也降低了經營成本。但承保公司卻沒適當放寬保險范圍,甚至有些險種與農民的實際需求有所偏離,使得政策性農業保險沒有發揮應有的保障作用。

2.專業人才匱乏,核損結果缺乏準確性

目前我國保險專業人才在農村發展的極少,而發展農業保險要求一批既了解農業生產情況,又熟悉保險業務,既要遵循國家農業保險的政策,還要了解農村現狀和農民心理的專業保險人,而這樣的人才是少之又少。由于專業人才的匱乏,所導致的最突出問題就是自然災害之后,核損過程的科學性和核損結果的準確性遭到農民的質疑,甚至有些情況會導致保險機構和農戶之間的激烈爭議和經濟糾紛。

3.缺乏商業保險公司的參與和支持

近年來我國農業保險的賠付率是相當高的,一般都在60%以上,如果再加上接近保費收入的2O%的經營費用和其他費用,農業保險賠付率一般都要在80%以上,有時候甚至會超過100%,這種情況下就使得商業保險公司入不敷出。最為以營利最大化為目標的商業保險機構而言,農業保險很有可能是筆賠錢的買賣,相比之下,它們更愿意“獨善其身”“、避而遠之”。商業公司的消極參與以及農民薄弱的參保意識就會出現雙重弱化農業保險的情形,使農業保險不斷萎縮。

(四)農戶方面

在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開展進程中,有效需求不足的原因在于:第一,政策性農業保險的高成本、高費率與農戶家庭低收入之間的矛盾。目前我國農業發展正處于傳統化向現代機械化的過渡時期,農業基礎薄弱,區域之間發展不平衡,缺乏收入保障,在扣除了各項生活、生產資料及最基礎的醫療和教育支出以后,可支配收入更是微乎其微,農保支出超過了其承受能力;第二,我國長期實行的巨災中央財政撥款救助制度,形成了農民對政府依賴心理,缺乏主動防范和規避風險的意識;第三是由于家庭聯產承包體制使得農業生產分散化經營,小規模的土地經營在客觀上弱化了農業保險的經濟保障功能。

四、發展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對策建議

(一)完善相關政策法律法規體系

1.加快農業保險立法進程

有關部門應加快農業保險立法進程,明確政策性農業保險在國家農業保護制度中的主體地位。農業保險法律條例應明確規定農業保險的目標、保障水平、保障范圍、組織機構、運行方式、參與方式、經營主體資格、保險雙方的權利義務、會計核算制度、基金籌集方式、財政補貼標準和計算方法、賠款和處理方式、資金運用等內容,以促進政策性農業保險的體系化和法制化。

2.建立多層次的巨災風險分散機制

首先要建立農業巨災風險基金或巨災風險融資機制,對遭遇巨災損失的農業保險公司提供一定的補償。其次是成立中國農業再保險公司,承擔起國家農業再保險的職能。

3.設立政策性農業保險監管機構

以防避免出現因農業、金融、投資、稅收、財政等領域各自為政、分割管理及資源分散而導致的高投入、低效率的局面,應考慮在目前保監會政策性農保監管部門的基礎上,聯合農業部、財政部、發改委等有關部門,成立專門的政策性農業保險管理局或農業風險監管機構。

(二)增強政府行為的有效性

1.增加財政補貼及稅收優惠

政府可以從以下幾方面確定補貼資金來源:一是從每年的財政收入增量中拿出固定比例來補貼農業保險;二是適當調整財政支出結構,控制行政經費支出的增長,提高資金的利用效率,將削減費用補貼農業保險;三是將糧食生產者直接補貼、農業生產機具購置補貼、良種補貼的“三補貼”政策為“四補貼”,增加農業保險的保費補貼;另外,國家應從稅收政策等方面給予優惠及支持,以體現對農業“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針。

2.建立國家農業保險管理機構

農業保險的政策性特征使其對政府具有極強的依賴性,國家應建立國家農業保險管理機構,全面統籌管理基礎農業保險,突出農業保險的社會效益。國家農業保險管理機構應由中央財政出資成立,其性質為非營利性質的國有獨資公司,隸屬國家農業部或財政部,經營管理費用由政府撥付,并免征所有稅費,以利于準備金的長期積累和管理機構的穩定運營。

(三)提高保險機構經營能力

1.提高保險公司業務水平,改善經營效率

在貫徹執行農業保險政策過程中,農險公司不能一味地做執行者,也要根據實踐需求與市場變化改變經營策略,努力提高保險技術,以完善核保、核賠等各個環節的工作,使核定損失更加科學,有效地減少道德風險的發生。同時還需要與農戶及農業主管部門合作,不斷擴大承保范圍,增加承保品種,擴大保險覆蓋面,提高賠付率等,以確保政策性農業保險在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

2.加強專業人才隊伍建設

由于農業保險缺乏專業人才,遇到多起理賠事件時,人員配備上常常會出現捉襟見肘的情況,因此保險機構要認識到培養專業化農業保險人才的重要性,加快培養專業化的農業保險人才,積極吸納優秀人才進入到農業保險人才隊伍中,同時對在崗農業保險員工進行專業化知識的培訓,以高素質的業務人才為廣大農戶提供優質高效的保險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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