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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信托法范文1
一、信托公司展?I的SWOT分析
(一)信托公司展業的優勢和劣勢
1.優勢。首先信托公司屬于中國銀監會監管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具有嚴格的市場準入,牌照資源稀缺。其次,信托投資領域廣泛,其投資領域可以橫跨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和實業領域,其應用范圍涉足社會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從證券(基金)投資、房地產、基礎設施到家庭財富的管理、傳承、商事活動、公益活動甚至境外投資等等。再次,信托設計模式靈活,是最具有靈活特質的金融服務手段,能夠滿足社會投資者、金融消費者多元化的理財需求,解決其多元化財富管理需求。最后,信托財產具有高度的財產獨立性。信托的本質是基于破產隔離的、優化資源配置的新的組織形式,信托法律關系能將客戶的資產完全與各方參與人,包括客戶本人的其他固有財產相隔離。
2.劣勢。首先信托業缺乏真正具有競爭力的核心業務,2016年信托業年會上提出了業務,但要真正在我國金融行業中形成競爭優勢還需要時間。其次信托業營銷渠道較為狹窄。信托作為一個高端、私募性質的金融子行業,信托的目標客戶是高凈值客戶和機構客戶,投資門檻較高,營銷一直是信托公司的短板。再次,信托產品隱形風險與實際收益失衡。按照規定,凡資金信托項目運營中的市場風險、政策風險均由委托人即投資人承擔,信托公司只就因違約而管理失責所導致的信托財產損失承擔責任,同時收取比例很低(不到1%)的管理傭金。然而,信托公司一直以來都在剛兌中扮演著隱性兜底的角色,信托公司實際承擔了中高收益預期和信托財產完整退出的巨大管理風險和信譽風險。最后信托產品流動性不足問題還需進一步解決。
(二)信托公司展業的機遇和威脅
1.機遇。一方面,從我國整體經濟發展狀況來看,隨著我國“十三五”規劃的逐步實施,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會進一步釋放市場的活力,新的發展動能正在孕育生成,其中蘊藏著巨大的發展機遇。同時伴隨著社會財富的持續積累,財富管理市場蘊含了巨大的發展潛力,作為“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專業理財機構,信托公司已經成為廣大高端客戶理財的重要方式,逐步深入到高端財富群體的生活方式中。
另一方面,從行業監管環境來看,信托行業監管頂層設計的完善、行業協會同業交流的加深和研究成果的共享、信托業保障基金“穩定器+助推器”的作用、中國信托登記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成立,信托業“一體三翼”的監管架構正式形成(一體:銀監會信托部;三翼:信托業協會、信托業保障基金、信托登記公司),為解決信托行業發展中的問題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也為引導和支持信托業的長期健康可持續發展提供了助力。
2.威脅。隨著混業經營趨勢的日益顯現,泛資產管理行業的競爭日趨激烈,銀行、證券、基金、保險等機構紛紛開展以信托法理為基礎的資產管理業務,資源、信息、人才之間的競爭越來越激烈,信托公司原有的制度紅利被削弱,原有業務模式的“替代效應”和“擠出效應”已經顯現。再加之監管對于信托行業“控風險”、“去通道”、“回歸信托本源業務”等政策導向,信托公司經營將處于較長時間的業務結構調整期。從信托行業來看,隨著信托業務模式由簡單的單一融資類向多元化業務模式轉變,勢必對信托公司的風險管理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再加之信托行業本身就是一個競爭性市場,信托公司之間的業績呈現分化態勢,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逐步形成。
二、信托公司展業的戰略選擇
信托作為最為先進的財產管理和財產轉移制度,一直是我國金融“試驗田”中的創新“排頭兵”,在實踐中展示了自身較強的創新能力。在我國金融混業經營的大趨勢影響下,基于不同的區域環境、資源背景、管理團隊以及各家信托公司對經濟走勢判斷及轉型和創新的力度不同,68家信托公司將逐步改變齊頭并進的情況呈現業績分化,多元化、差異化的發展模式將成為信托行業未來的發展特征。預計未來的戰略選擇方向集中于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依托金融控股集團優勢,成為金融集團業務融合的粘合劑。
第二,依托地區優勢,成為區域實體經濟發展的重要動力。
第三,依托產業集團優勢,實現產融結合。
第四,依托較高的產品創新和研發能力,實現產品競爭優勢。
三、信托公司發展戰略實施
(一)強化企業文化建設,構建核心價值觀
以企業使命為基礎,圍繞新的戰略發展規劃將企業使命與企業經營理念生發凝練,形成結構完整、內容豐富的企業文化體系,使公司和員工有機團結與和諧穩定,進而產生強大的凝聚力,保障戰略規劃的順利推進和實施。
(二)強化基礎管理,適應發展戰略要求
第一,完善公司治理結構,調整、重構現有的組織機構,以更加合理的分工、協調和監督制衡模式實現公司各項資源的優化配置。
第二,加強各項制度建設,健全合規管理和風險監管機制,形成獨立有效的、全面覆蓋的、與公司業務發展匹配的風險管理體系,提升風險管理能力。
第三,強化人才引進和培育。信托業本身就是一個“金融高技術產業”,信托產品設計的復雜性要求其從業人員具有較高的素質,為其發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四、注重科技信息保障。在互聯網時代,信托公司要更加注重信息化水平的提升,完善運維體系,加強信息科技風險與安全管理,為實現更加系統化、科學化、規范化、精細化管理方式提供技術保障。
金融信托法范文2
【關鍵詞】高職高專;金融專業;辦學模式;產學研結合
我國金融的發展成為當今社會經濟發展中的關鍵因素,但是與金融業務發展和金融網點迅速擴張相對比,我國的金融高職教育事業則嚴重滯后。改革辦學理念和辦學方式,以市場為導向,為金融部門培養高素質的應用型金融人才已是當務之急。
高職金融類專業的建設旨在培養適應市場需要,既懂金融、熟知金融產品,又具備較強的金融市場分析、金融產品營銷技能,從事銀行、保險、證券、投資理財、一般工商活動等服務第一線的專業技術應用型專門人才。在金融市場激烈變化的今天,高職金融專業應以市場需求為目標,不斷創新辦學模式,培養適應金融行業需求的應用型人才。
近年來,寶雞市利用各方面優勢,在金融業發展上取得了快速發展。(1)金融組織體系日趨健全,發展框架基本形成。截止2010年末,寶雞市共有銀行類金融機構22家。其中:政策性銀行1家國有商業銀行4家,郵政儲蓄銀行1家,股份制銀行2家,地方法人金融機構14家,各類網點共計592個;保險公司總數達到25家;西部證券、齊魯證券營業部6家;小額貸款公司5家;融資性擔保機構2家;金融從業人員達17000多人,形成了競爭有序,服務多元化的金融組織體系。(2)金融總量不斷增長,支持經濟發展能力日益提升。截至2010年12月末,寶雞市金融機構各項人民幣存款余額為1076.77億元,各項貸款余額為436.95億元,金融業總資產過千億元,均比2005年末翻了一番。不良貸款率持續下降,金融風險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秩序進一步穩定。保險業等其它非銀行類金融機構有了較快的發展,截至2010年12月末,全市保費總收入達到 29.87億元,賠款與給付支出6.68億元,全市保險深度3.06%,保險密度800.5元,在“十一五”時期年均增長15%以上。利用資本市場成效明顯,截至2010年12月末,在滬、深證券交易所共有上市公司5家(寶鈦股份、秦川發展、寶光股份、易食股份、烽火電子),總市值257.37億元,流通市值172.83億元,近幾年通過資產注入、重組等方式,上市公司質量得到了極大提升。(3)金融改革步伐不斷加快,產品創新層出不窮。“十一五”期間,寶雞市國有商業銀行先后完成了股份制改造,市商業銀行并入長安銀行。到2010年12月末,農村信用聯合社12家聯社資本充足率達到3.41%,加權風險資產達到168.65億元,金融改革步伐不斷加快。金融產品日益增多,已從傳統存、貸、匯業務發展到銀行卡、融資、電子、理財和結算等5類、100多個產品,拓展到票據承兌及貼現、回購、國債交易以及資產托管等領域。金融網絡化、信息化建設也取得了較大進展,服務便捷性顯著增強,服務功能更為完善。
在未來的發展中,寶雞市將通過改革、開放、創新和發展,以把寶雞打造成關中—天水經濟區金融副中心為目標,積極實施,穩妥推進。在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數量上、金融體系的建立和完善上,都將有更大的潛力和前景。
根據寶雞市金融業發展的現狀和前景,依據區域金融業發展對于金融人才的需求,作為寶雞市唯一的金融人才培養基地,在我院高職金融專業辦學模式上,應探索符合市場需求和專業建設實際的辦學模式。在課程設置上,以工作崗位任職資格為要求,構建全程“理實融合”“雙證融通”的課程結構和課程體系。
根據市場對金融人才的需求分析,高職金融人才的職業目標定位主要在于商業銀行、信用社、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以及相關金融中介機構的柜臺服務、客戶服務、營銷服務以及財務會計等領域的中低級職位,要求具有熟練專業技能及技能應用能力。學生培養目標上,以獲得學業證書和專業資格證書“雙證書”為目標,使學生技能符合市場需求。
高職金融專業人才應具備的能力包括理財、金融柜面、會計、營銷知識能力,與這些能力相對應的資格證書有高職金融管理銀行從業資格、證券從業資格、保險從業資格、期貨從業資格、會計從業資格、營銷師、理財規劃師等7項基本職業證書。構建“雙證融通”的課程體系,應從整體出發,以職業崗位能力為核心,按照實際工作任務和工作情景構建課程體系。按照模塊式課程體系的思路,根據金融管理專業的培養目標及職業崗位群要求,在職業能力分析的基礎上構建包含技能模塊與職業資格證書的課程結構模式。
結合本專業目前課程設置和課程體系的基本情況,應以金融理財能力為培養的核心能力,以金融為基礎,以會計、經濟管理、計算機為手段,完善課程結構。以學業證書和1~2項資格證書(如銀行業從業資格、理財規劃師)為培養目標,著重培養學生一線操作能力。加大對專業英語和綜合型理財規劃課程的力度。金融專業學生的就業方向是面向銀行、保險公司、證券投資公司等機構,現在,對于綜合類理財規劃師的需求也日益增加,
在培養方法和手段上,應重視校內實驗室建設和實訓課程的建立和完善。鑒于高職專業特點和培養目標,實驗室建設成為高職專業教學和人才培養體系中重要的環節,工學結合、理實融合,要通過實驗實訓課程為載體來實現。在學生的校內實訓中,實訓目標應是首先培養學生的職業了解和職業感知,通過單項實訓培養學生的技能和實際操作能力,經過進一步的崗位模擬訓練和綜合實訓完善學生的綜合實踐能力和操作能力。
根據目前本專業實訓建設的實際情況,在實驗室建設上,應以金融各類軟件如善于銀行業務模擬軟件為基礎,以綜合模擬為主要實驗目標,建立理實一體教學區。在條件成熟時,可以建立更為細化的模擬實驗區或實驗室。如按照金融專業的就業方向,分別建立綜合柜業務實訓室、證券交易實訓室、保險業務實訓室等3個實訓室。樹立和構建“學做一體”、產學研相結合的辦學理念和辦學模式。高職金融專業的培養目標與大學本科或更高層次的人才培養不同,它更注重一線操作能力和崗位實踐能力的培養,因此,如何將學與做結合,使所學即能所用,是高職培養中必須解決的問題。大量的實踐證明,在這方面,建立校企合作的辦學模式是最適合的方法。
校企合作應該是校企共贏的合作。一方面,通過校企合作,學校解決了學生校外實訓實習的問題。通過共建實訓室、實訓基地,為學校節約了實訓設備與器材,使實訓內容能更好的與企業需求對接;另一方面,企業通過與學校共同制定人才培養方案,共同編寫教材,深入學校教學工作之中,使自己對人才的需求得以貫穿于教學培養過程之中,培養出企業需要的對口人才,也簡化了企業的人才招聘工作。
在高職金融專業的人才培養中,應和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企業建立良好的校企合作關系,既可以雙方合作完成學生的實訓實習工作,也可以派教師到企業學習,深入崗位,豐富教師的專業實踐能力。總之,校企合作的模式應該進一步的深化和創新。
參 考 文 獻
[1]何瓊,廖婭玲.簡論高職高專金融專業校內實訓室建設[J].職業教育研究.2012(8)
[2]滿玉華.高職金融專業實施“雙證書”制度的思考[J].職業教育.2010(6)
金融信托法范文3
Z銀行家族信託設立的門檻是5000萬(人民幣,下同)金融資產,期限30~50年。針對財富傳承的問題,通過事先設定的家族信託收益分配條款,資金可在日常生活或子女上學、創業、贍養老人等重大事項中支取;就算委託人去世,私人銀行將按家族信託條款繼續完成約定事項,從而真正實現按照委託人的意願來支付其財富,無論是身前還是身後。
作為舶來品,Z銀行家族信託在服務流程、參與各方的責任、監控體系等方面的設計,很大程度上借鑒了國外的成熟做法。「但不能照搬,畢竟大陸在法律、稅收制度上與國外差別很大。王菁說。
尚不涵蓋實物或不動產
Z銀行推出的家族信託屬於不可撤銷信託,「(一旦)簽50年,這50年就不能動了。如果客戶有其他需求,只能用其他資產另設一個信託。
信託公司是受託人,但Z行依然主導整個信託的管理,並擔任信託託管人和財務顧問。在Z行內部,家族信託業務有一支30多人涵蓋各投資領域的團隊,及專門的投資決策委員會,決策委員會由副行長牽頭。家族信託設立初期,委託人可就信託資產投資提出一定的收益目標或投資策略,Z行作為財務顧問,根據這個目標或策略提出資產配置方案建議,取得決策委員會和受託人通過後施行。
目前,Z行家族信託打算推出全權委託形式,「全權委託就是完全由我們決策,定期向客戶報告就行;已經有客戶提出需求了,今年馬上就要做。家族信託下的全權委託也有不可撤銷性質,如果委託人或受益人期間不滿意,不能更改信託條款,但可以要求在一定範圍內更換財務顧問。
家族信託設立前,委託人可根據自身和受益人的需要,設定信託受益分配條款,資產配置方案也必須考慮委託人的收益分配要求。「受益人一般是子女,可分配資產包括信託收益及本金。
不過,目前Z行只能做委託人在本行的金融資產,跨行尚無法實現,且信託資產尚不能涵蓋實物或不動產。「實物房產我們正在研究,因為有些客戶提了需求。王菁說,房產等實物管理比金融經營資產的難度要大很多,需要另設專業團隊,或與協力廠商合作機構建立長期關係。
家族信託唯一可撤銷的情況是,當時裝入信託的資產被證明不是委託人的合法所有財產。「就算家族信託已經成立,也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大陸的信託法有明確規定。王菁說。
同時,對於家族信託語境下的境外資產投資需求,Z行會通過與當地的專門機構合作,由當地機構作為受託人,設立離岸信託,並擔任投資顧問,Z行託管該款離岸信託。
年費+超額管理費
自2012年6月啟動家族信託設計,2013年5月正式簽約首單財富傳承家族信託以來,Z行目前跟進的客戶需求超過50單。Z行對家族信託業務的收費機制為「年費+超額管理費,「利潤還是挺可觀的。王菁說。
年費按託管資產的一定比例收取,比例取決於信託的複雜程度,以及委託人生前還是過世。「委託人生前多少會參與信託管理,收費比例低一些;過世後,完全由銀行管理,責任更大,收費也會更高。王菁說。
超額管理費則按照行規,超出委託人預期收益部分,Z行按20%的比例提取。此外,作為受託人的信託公司,也按一定比例收取費用。王菁說,整個家族信託雖由Z行主導,但與銀信合作相比,信託公司的作用更大,「信託公司要與委託人簽訂協定,會參與信託的設計,承擔一些責任。
家族信託中,律師事務所等協力廠商合作機構的收費以服務次數為準,總體收費很低;
Z行與會計師事務所的收費機制是,以按稅務籌畫前後所節省出來的資金為基礎,按一定比例提成;法律諮詢的收費則相對較低。
家族信託的「法律牆
家族信託屬於他益信託。雖然大陸《信託法》提及了他益信託,但並無詳細規定。「同業都在觀望,之前一直沒有人開始做第一單。Z行私人銀行部楊副總說。同業顧慮的,正是大陸現行法律對家族信託未作詳細說明。Z行在操作時,只能由律師根據此前已發生的司法訴訟裁決案例做解釋。
「英美法系用的是判例法,過去權威判罰的案例對後面的判罰指導性很強;而內地現行偏向大陸法系,屬於成文法系,法律按條款列明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香港艾迪企業諮詢集團董事局主席許夏雄說。他認為,內地所屬的大陸法系中,過往案例有參考性,但不具決定性作用,後來的判罰不受原先案例限制,因此按照過去的案例做司法解釋,具有一定的風險。
相較香港等家族信託發展較成熟的地區,內地現行法律體系尚需完善。比如在家族信託受益人是否能更改上,就找不到明確依據。多位律師認為,信託契約需要保有適度的彈性,來適應外部情形的更改。上海華誠律師事務所譚芳稱,「如需對信託約定事項進行更改,應在信託合同中列明可以變更的具體情形。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李魏也認為,只要條件成立,委託人就有權做調整。
另一個大陸法律尚未明確的內容,是對股權資產的管理。在國外,家族信託的一個重要功能,是通過託管家族企業股權,實現傳承。「從法律上講,一旦企業股權成為家族信託資產,那麼企業的所有權就歸受託人,企業分紅自然歸信託所有。如果委託人去世,企業由誰管理的問題就出現了。信託設立時,就必須把企業股權的受益權、所有權、管理權劃分清楚。許夏雄說。正是由於大陸法律未明晰、管理過於複雜等原因,Z行目前尚未把股權資產列入家族信託託管資產範圍中。
金融信托法范文4
關鍵詞:集合理財產品信托金融
當前,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都在積極推出各類集合理財產品。2004年,我國商業銀行加快推出人民幣理財計劃;2005年,券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面世;2006年,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和券商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進入快車道,集合理財競爭進入了新的發展階段。
目前,金融市場上交易的金融產品或者金融工具都是體現一定權利義務和責任關系的合約,明確金融產品的法律關系是金融活動有序展開的基礎。對同一類產品應該統一立法,為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風險進行明確劃分和適當分配,目的是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防范風險。把當前眾多金融機構開展集合理財產品統一到信托軌道上來,可以滿足投資安全和投資效率的雙重需要,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金融秩序。
信托的擴展運用
上世紀初,我國模仿英美法系國家導入信托業,信托投資公司即脫胎于銀行業,其功能定位的爭論從未停息。改革開放以來,信托業繼續被引入金融投資領域,之后信托投資公司雖然歷經五次整頓,甚至《信托法》頒布實施多年,我國信托業的定位問題仍然是一個懸而未決的理論兼實踐問題。
事實上,信托與公司、委托-等一樣,屬于一種制度性“公共物品”。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尤其理財市場的競爭加劇,出現了對信托制度進行拓展運用的客觀要求和趨勢,從而信托制度的內在價值和功能在世界范圍內開始有所張揚。在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制度的確立是信托制度拓展運用的典型。此后,企業年金等引進信托制度,社保基金、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產業投資基金、房地產信托基金以及資產證券化產品等都有運用信托制度的要求。銀行集合委托貸款以及券商集合理財計劃限于委托制度框架內,不過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管制結果。
信托制度拓展運用可以看作金融混業的一種因素或征兆。同時,表明信托業已經朝著打破“制度壟斷”和“行業壟斷”的方向邁進,信托公司面臨的不僅是一般意義上的不同機構之間、不同金融行業的競爭,還面臨如何運用信托制度的競爭。具有典型意義的是,中國證監會于2004年10月21日《關于證券公司開展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在《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原則規定的基礎上,對證券公司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開展集合資產管理業務的具體操作及監管事宜進行了詳細規定。2005年3月,經證監會批準的光大證券“光大陽光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和廣發證券“廣發理財2號集合理財計劃”相繼成立。
《通知》內容在多方面出現了與信托公司的資金信托管理辦法內容相似,甚至接近的地方,為防范道德風險和變相融資,設置了明確而詳盡的規則。該產品實際上是基金產品與信托產品的共生物,形式上偏重于基金,實質上則是信托關系,而名義上卻是委托關系。從設立專門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來看,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具有信托特征。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不管是以證券公司的名義設立,還是以集合資產管理組合的名義設立,標的所有權都發生了轉移,從而超越民法對于委托理財的規定,符合信托法的規定。因此,如果對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按信托法的要求進行規范,更有利于發展。
從監管層面來看,如果將信托定位于信托投資公司從事的信托業務,而否認社會上已經存在的以委托面目出現的信托樣態,容易人為制造制度性風險。在我國當前金融經營分業管理的模式下,不能以主體身份判定營業特征,其他金融機構從事的信托業務也應該劃定為信托范疇,防止剝奪他們存在的合法基礎,尤其是信托機制本身就具有極強的脫法功效,管制之間的空白和沖突反而為其所用,這就可能釀造普遍的脫法行為,令大量交易行為處于非法與合法之間的灰色地帶。應當允許信托的多元化,否則這種“地下”信托容易引發新的交易安全問題。
立足信托關系的集合理財產品
我國金融機構選擇信托模式競爭理財市場的最重要也是最簡單的原因,即信托模式本身就是“好用”的金融工具。“好用”主要是說信托產品具有靈活性和規避管制的“自由基”,具有高度彈性空間,在打通不同金融市場以及金融與實業領域的間隙方面具有特別深刻的穿透力,同時又具有良好的集資效應,可以迅速覆蓋社會的機構投資者和自然人投資者。金融機構的金字招牌,吸引眾多停留在存款認知水準的百姓大眾的注意力。
在各類金融產品推出之際,監管機構應預先以法規形式明確禁止不當行為,防止和最大限度地減少逆向選擇的可能性。例如,防止假債券回購、假委托存款委托貸款、假信托業務等。否則,一旦問題暴露了時尋求解決辦法,往往代價沉重。尤其是利用信托機制集合投資或集合理財類的產品,因其規模大且善于規避管制,如果不強制安排交易結構和規范標準的法律結構,否認其信托性質和潛在的巨大風險,等待證券業、銀行業的將是信托投資公司已經走過的重重困難。
作為表外業務的理財產品本來應當由投資者承擔投資風險,但前提是金融機構作為受托人已盡法定和約定的善良管理和誠信義務。如果金融機構未盡義務,則應承擔信托責任或者最低也是違約責任、過錯賠償責任,由表外強制轉化為表內。金融企業的表外業務并不一定是無風險的業務,事實證明,大量的表外業務可能是風險過大或者在一定觸發因素、誘導因素出現時容易轉化為現實風險。我國普通投資者對投資風險意識比較淡薄,同時,他們并不能有效區分表外和表內金融產品的風險度,在選擇金融產品時往往是依據金融從業人員的解釋和廣告,甚至僅僅憑借金融機構的看板和條幅來購買。而事實上,很多銀行集合理財產品從一開始就已經走樣,例如規定收益率;券商的集合理財產品亦未脫此窠臼,例如在文件中規定“客戶在封閉期內可優先獲得3%的凈值增長率,低于部分管理人用投入資金補足”,在措辭上使用“優先獲得”,也就是對投資者在封閉期內的收益作出保證,實為隱性保底條款。
信任制度下的集合理財產品滿足投資安全和投資效率的需要
集合理財產品按照信托法所規定和塑造的信托關系進行規范,不僅僅是因為我國已經頒布了《信托法》,引入了信托制度,而是因為信托制度所固有和特有的功能以及制度張力可以滿足集合投資所必需的投資安全和效率的要求。相反,基于委托關系的制度,則不如信托制度提供的安排更加具有安全性和效率性。
信托制度對投資安全性的保障
信托財產獨立性是信托制度的最重要法律原理。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原理,使得信托財產與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的信托財產之間的風險隔離開來,大大減少了信托財產所面臨的法律風險,是一種有效的破產隔離財產保護方式。
在信托制度確立的權利架構中,受托人雖然是以自己的名義對信托財產進行投資運作,但是受托人所擁有的權限并不是無限度的。委托人可以在信托合同中明確規定受托人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的方法,或者對受托人運用信托財產提出明確的風險保障標準,對受托人的管理權限作出明確規定和限制。委托人對信托財產運用標準的限制,可以大大提高投資的安全性。
在信托制度確立的義務架構中,信托關系中的受托人法定義務比委托關系中的受托人法定義務嚴厲,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信托法要求受托人將其個人財產與信托財產分離,使信托財產形成一個獨立的財產實體,免受當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債權人追索,保持其相應的獨立性和穩定性,這是委托制度所不能具備的。
信托制度對投資效率的保障
信托法規范為信托當事人進行交易提供了訂立信托契約的標準,并為建立信托關系提供了“一套強制性的標準化約款,可以大大降低締約的交易成本。”通過提供受托人義務,包括忠實義務和善良管理義務等信托法的默示規則,為交易主體提供了效率。信托法中,許多任意性條款為當事人確定權利義務提供了極大便利。而投基資金領域信托契約的標準合同形式,大大減少了基金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成本。
信托法以信托財產的獨立性為核心,整體安排與信托財產有關的諸多法律關系,以便實現設立信托的目的。信托法不但使信托當事人通過信托合同的方式,建立信托結構妥善處理,相互間權利義務變得相當方便,并且對當事人與信托財產、各當事人自己的債權人與信托財產,及信托財產與交易第三人之間復雜的責任體系作出了整體妥當安排。尤其是信托通過受益權的分割、分層等與證券市場有機結合起來,在資產證券化領域巧妙運用,促進了金融資產的交易效率。
委托關系中的委托人并不是以所有權人身份運用的信托財產,因而在交易時往往需要提交授權文件等,并履行必要的確認手續,這樣做往往持續時間較短,往往是一事一委托,受托人的自在委托法律關系中十分脆弱,受托人常常缺乏對受托財產中長期投資盈利的戰略考慮,因而交易效率不高。在信托制度中,受托人運用信托財產時,是以所有權人名義進行交易,而且受托人往往是基于受托財產的中長期戰略目標進行管理、運用、處分,故交易效率顯然高于制度。
受托人的管理運用權和財產托管權能分化,產生了投資基金的法律架構。此外,賬戶管理的職能也可以由專門銀行負責,出現了年金分權制衡模式。這種法定化和定型化結構是市場長期選擇的結果,也是法律強制擬制的產物。將金融市場上出現的集合投資或理財計劃規范為信托,有利于更好地利用信托法原理調整和規范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保護當事人權益,并促使監管部門統一監管信托業務。
隨著我國普通民眾財富的累積,人們日益要求金融機構豐富和發揮代客理財的金融功能。信托與證券、公司、等最普遍的交易手段日益結合,融入現代金融市場,成為規范和引領投資、融資和理財行為的基礎性制度單元。因此,運用信托完善我國集合投資制度是一種優質的選擇。目前,券商理財、銀行人民幣理財尚游離在信托之外,反映了在分業經營格局下不同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關系協調性尚嫌不足,各監管部門應摒棄過去作為行業代言人的角色,將監管目標始終定位于保護投資人利益之上,從界定集合理財的信托關系入手,拋棄分業監管門戶之見和利益之爭,統一對集合投資行為定章立制,防范金融風險。
參考文獻:
1.盛學軍.中國信托立法缺陷及其對信托功能的消解[J].現代法學,2003(11)
2.王文宇.新金融法[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
金融信托法范文5
一、 各國信托法的沿襲關系
古羅馬時代,信托的雛形就開始產生,主要以遺囑信托的方式實現,其涉及的信托財產僅是遺產,但是這種制度有三方當事人、有獨立的財產、有多方的約定,基本可以認為形成了民事信托,但對后世影響不大。13世紀前后,英國社會基于國家對向教會轉讓土地的限制,產生了信托制度,并且經過六百多年的完善和發展,信托制度的內涵和應用也不斷拓展,1893的英國《受托人法》用成文法的形式正式確立了信托制度。美國在歷史上對英國信托法是采取承襲方式的,并且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商事信托在美國的發展最為迅速和深化。1935年,美國法學會結合相關法律文件,制定了《美國信托法重述》,其中的條文成為海內外學者編著有關信托法競相采納的依據。1921年的日本《信托法》比較具代表性,其中絕大部分規則沿襲于美國法,同時針對自身的法律特征做出相關創新,給中國法律提供了借鑒和思路。韓國《信托法》和我國臺灣地區的“信托法”多與前者一致。我國是2001年4月制定《信托法》,從內容上看,基本內容多是參照以上各國的法律規定,當然這部法律也非常有自身的特色。
二、 信托法律關系特征
信托作為一項不同于其他民商事制度的法律關系,其存在著自己的特征,這些特征也是結合歷史上信托的發展,借鑒先進兩大法系中有成文法的國家得出的,了解信托的基本特征,不僅有利于我們理解信托關系,而且將會指導具體實踐和我國法律法規的完善。主要特征有:
(一) 多方的參與主體
與一般民事關系僅存在兩方當事人不同,信托法律關系普遍存在三方當事人,這是信托設立目的所決定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構成了信托關系的三方主體,即使存在一些特殊信托,也多是委托人和受益人主體的稍許不同或者重合,并沒有改變財產利益的分階段流動的過程。這些主體之間產生了較為復雜的法律關系,并且依法律規定和信托約定規范各自行為。
(二) 信任是產生信托的前提
信托可以認為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由于涉及到財產利益,前提是委托要對受托人有足夠的信任而受托人要足夠的盡職盡責,這樣才能使這種關系穩固存續。信托剛開始主要集中于民事信托,完全是熟人間的信任約定,只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商事信托才逐漸發展壯大,但是這沒有改變信任對于信托的意義。信任指向的是受托人值得和有理由被信任,因而各國法律均規定了受托人的信任責任。主要表現為:受托人不得使自己的利益與其受托責任相沖突,不得以受托人地位為自己謀取私利。
(三) 信托財產的獨立性
委托人把信托財產從自有財產隔離給受托人,使其成為處于獨立狀態的財產。一般來說,委托人一旦將財產交付信托便喪失所有權(我國法律規定較特殊,見下文),受托人取得了對信托財產名義上的所有權,但無法獲得財產利益,受益人享有利益請求權,但沒有形式上所有權。因此,信托關系一經設定,信托財產便體現了獨立性。這一特點在法律上的表現是:受托人獨立管理該信托財產,不和自身財產混淆;三方的債權人不能輕易地對信托財產主張債權;所有的信托利益均應歸入信托財產,正常損失由信托財產支付等。
(四) 財產利益的特殊分配
對于信托財產利益和受益,信托制度設置了一種獨特的利益輸送路徑,即:第一,原財產所有者不直接享有財產利益及受益,而是通過所有權隔離,由受托人向他人輸送。第二,受托人雖占有控制財產,但需將財產利益及受益向受益人輸送,自己不享有受益權。第三,受益人雖不享有信托財產的所有權,也不控制占有該財產,但是有權從信托財產上取得受益。這項制度設定,靈活地解決了實踐中所有權和利益的在不同主體間的享有和分配。
從以上的信托關系特征可以看出,財產獨立性處于最為核心的位置。整個信托制度某種程度可以說是圍繞獨立財產及其產生的受益分配而構架的。三方主體中,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信任而將財產托予他人,受托人幫助委托人占有、管理財產,并將收益分配給受益人。信托財產獨立性是信托制度不同于其他法律制度的關鍵所在,并且成為現代經濟和金融發展中重要的法律工具。但是需要指出的這并不當然意味著信托財產具有獨立主體性,因而信托要作為一種特殊的法律關系來看待,需要法律對這種關系做出明確的規定來保障這項制度的良好運行。
三、 我國信托法涉及信托財產獨立性的特殊規定
類似于英美日等國的信托法,我國信托法律中,信托財產相對于受托人自有財產的獨立性做出較為明確的規定,和前者沒有多大的區別。但是在信托財產和委托人及其自有財產的獨立性上存在一些不同國際慣常做法的規定。這些創設性規定在某種程度上是不利于信托財產的獨立性的,所以需要對其作較為詳細的剖析。
(一) 規定信托財產所有權由委托人享有
我國《信托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此條規定了財產權委托,但不意味著財產權的轉移,這明顯不同于國外的信托財產所有權由受托人享有的規定,并且法律后面亦多次強調了委托人的信托財產,因而可以認為,我國法律是有意保持委托人和信托財產之間的“密切聯系”。既然被信托的財產還是屬于委托人所有,沒有發生轉移,那么該財產的獨立性前提就很薄弱了。《信托法》第15條規定了: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續,信托財產不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這雖然解決了信托財產的破產隔離,但是并沒有真正解決獨立性的問題,因為獨立性不僅僅意味著破產隔離。并且如果受托人不擁有所有權,那么對于該信托財產的處分將缺乏法律依據,因為處分權是我國所有權權能之一,這勢必會損害受托人的處置信托事務的自由。
(二) 委托人可以以自己的行為干預信托
我國信托法第21條、第23條、第40條分別規定了:委托人因特別事由有權要求受托人調整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委托人有權解任存在重大過失的受托人和委托人有權選任新受托人。而美國的信托法沒有授予任何權利給委托人,日本的信托法也只是規定了委托人請求法院調整的權利。這些委托人權利,在實質上表明,委托人對于信托財產享有某種程度上的控制權,這當然來源于我國法律對委托人信托財產所有權的認定,但也給財產獨立性帶來挑戰,即便這體現了委托人對信托的監督,但是直接行使權利,明顯過于激進。
(三) 委托人可因重大侵權行為變更受益人或解除信托
我國信托法第51條規定了委托人解除信托的權利。這項規定雖然符合情理,但是不符合信托財產獨立性的要求。現在的信托多是商事信托,各方基于信托財產獨立性的特殊便利,進行了經濟利益的預先安排,法律賦予委托人受侵權時解除信托,而不是完全按照信托約定解除,存在過分干預經濟活動的嫌疑。委托人解除信托,導致信托財產受益和歸屬的變革,直接威脅著信托財產的獨立性。
(四) 委托人享有不當行為撤銷權
我國信托法第22條規定了委托人有權申請法院撤銷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的行為,委托人的這項權利在國外多是由受益人享有。委托人一般不是信托財產利益的享有者,受益人作為實際利益相關方,應當由其行使撤銷權。我國的信托法中委托人享有并能行使過多的對信托財產權的權利,其實質是破壞了信托關系中財產所有權和財產利益相分離的原則,最終是對信托財產獨立性起消極影響。四、 完善我國相關法律制度的幾點建議
信托的核心特征財產獨立性需要法律制度予以保障,由于我國在相關規定上的不明確、不完善、不健全,必然會有損信托優越性的發揮,制約我國信托行業的發展,因而有必要從以下幾個角度予以完善。
(一) 明確信托財產所有權歸受托人所有
從我國信托法的規定可以得出,委托人享有信托財產的所有權,這與兩大法系的國家都不同,無論是英美法系,還是韓日等大陸法系對于信托財產的歸屬均可推出由受托人所有。基于前文論述,筆者認為完全有必要在我國信托法中將信托財產的所有權規定為受托人所有,這不僅是信托法理論的要求,而且也是實踐的必然選擇。明確受托人歸屬,方能體現信托財產的獨立性,才能體現信托制度不同于委托制度,更好的體現信托的價值,同時實踐中,受托人享有對信托財產所有權,將更利于正常的經濟法律活動,激發其管理財產的積極性。我國信托法自2001年頒布一來,未有大的修改,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以及認識的深化,為了更好地發揮信托在經濟和金融中的特殊作用,有必要對原有的圍繞委托人信托財產所有權的規定作出相應修改,以適應商事信托迅速發展的今天,也是信托成為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一個健全完善的載體。
(二) 建立健全信托財產登記制度
我國信托法第10條規定:設立信托,對于依據法律法規應當辦理登記的信托財產,應當辦理信托登記。但是我國一直為建立可行的信托登記制度,這與其他規定了信托登記的國家做法迥異,是制度配套上的明顯缺失。這大大限制了信托財產的范圍,許多需要設立信托的財產難以被實踐納入,勢必制約經濟社會的發展。筆者認為即便信托法不修改,信托登記制度也應該在現有基礎上建立起來,原因是我國目前信托財產歸委托人所有的前提下,唯有起公示作用的登記制度才能起到對信托財產獨立性的制度保障,否則信托財產的地位非常尷尬。建立登記制度,可以明確哪些財產是信托財產,哪些財產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自由財產,從而明確信托財產的界限,保持其獨立性。并且登記起到一個公示作用,利于利害關系人對信托關系各方的信息獲取和監督,是我國商事信托發展成熟健全的制度保障。
(三) 完善信托財產破產隔離保護
完善信托破產隔離職能是保護受益人和委托人利益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國商事信托主要由六十多家大型信托公司開展,隨著市場化進程的深化,這些信托公司可能也面臨著破產清算的風險,因而需要建立健全相關破產隔離保護的機制,以維護信托相關方的利益,并消除委托人的顧慮,從而反過來促進信托業做大做強。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多是采用信托載體,因而完善信托的破產隔離機制,對于我國資本市場發展至關重要。這就要求信托法、破產法、證券法、信托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為信托財產破產隔離營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信托自產生到今天一直在社會經濟生活中扮演著重要角色,究其原因,是其擁有信托財產獨立性這一巨大優越性的創新,國內外許多國家紛紛建立了信托法律制度,目的就是為了利用信托來滿足不斷發展的經濟需求,我國應該不斷完善和健全信托法律制度,保障和促進信托的前行,特別是在金融創新層出不窮的今天,信托會起到更為重要和獨特的作用。
金融信托法范文6
關鍵詞 農村土地信托 土地承包使用權 農村土地信托法律制度
因為我國的信托主要用于經濟領域。隨著中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現實,我國一些地方已經試圖引入到農村土地流轉領域。在浙江的一些地方,紹興為代表,試圖農村土地信托實踐,取得了良好的結果。實踐證明,我國農村土地信托的實施,有利于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有利于保護,農業規模經營和產業結構的調整,有利于農村土地流轉市場的建立和發展,有利于建立和完善農村土地信用制度,有利于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和保護,有利于維護農民合法權益。
一、我國農村土地信托的概念
中國的農村土地信托是基于集體所有權和土地承包權不變,土地信托服務機構委托土地的承包人,按照土地使用權的市場需求,必要的程序,依照法律規定的土地使用權的土地承包制進行管理在一定時期時間,并定期向承包人(受益人)支付土地信托收益的行為。
二、我國農村土地信托存在的問題
(1)土地信托欠缺專門法規
中國《信托法》2001基于完整的法律依據中國信托業的發展而頒布。中國的農村土地信托,雖然在實踐中取得了很大的進步,但沒有任何法律的特殊規定,以真正促進農村土地信托的發展業務,制定相關規范經營性土地信托政策法規尚需要和實現細節。
(2)土地信托中行政介入過多
土地信托是供給和需求的協調,及時配套的服務。對于有土地使用權的人來說,我們應當根據自愿原則。農民作為一個使用權,他們擁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的需求,因此,他們應占一方主動,積極要求轉讓土地使用權。這是土地信托的本質,也是土地信托原來的起點。然而,在實踐中,自愿的原則,在一定程度上是扭曲的。
(3)部分農民思想意識不高、參與的積極性不強
我國農村土地信托的時間不長,是一個新事物,在許多地方的農村干部和農民缺乏基本知識和土地信托的理解,在最持懷疑和觀望態度土地信托。不明白對土地和利益的土地信托。一些農民仍然吃飽了,害怕失去土地政策的變化,都不敢把土地信托,由于這些落后的觀念的影響,農村土地信托實施封鎖,很難在中國農村地區的實施。
(4)我國已經實行土地信托的地區違背了信托原則
我國農村土地信托更多的行政干預實施國,違反了自愿信托原理。土地信托是一個復雜的工作,需要必要的行政干預、監督和指導,但干預的一些地區,或忽視農民在利益驅動的強行干預的利益,甚至計劃干預,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
三、構建和完善中國農村土地信托的法律思考
(1)對農村土地信托監管的建議
信托是現代金融業的四大支柱產業,隨著信托業務的廣泛開展,信托已成為中國金融市場越來越重要的組成部分。土地承包經營的農村土地信托制度創新的設權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靈活,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使得農村土地的效率,促進高產農業產業發展。隨著市場機制作用的發揮,根據西方現代金融風險理論,金融風險可歸納為四個方面:金融不穩定,金融體系的脆弱性,個體有限理性的金融交易和金融資產價格波動的內在。基于共識,政府和金融機構應給予足夠的重視,農村土地市場的宏觀調控的信任理論,充分發揮市場自律機制和政府的作用,幫助農村土地市場的信任,更好更快的發展,促進農村金融市場的穩定性與安全性。我國農村土地信托制度的發展仍處于試點階段,許多配套的法律法規沒有得到及時的補充和完善,對農村土地市場調控的信任是遙不可及的。對農村土地市場的信任首先要完善現行立法,使土地信托行為可以在一個可控的方式進行;其次,加強政府的土地信托行為的指導,幫助農民參加農村土地市場的信任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最后,加強信托行業自律。因此,對農村土地信托市場監督不僅是從金融安全的角度考慮,更重要的是調控土地保護和土地的使用價值。
(2)關于中國農村土地信托稅務相關建議
我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以及《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的相繼出臺,標志著我國信托業法律體系框架基本形成。由于信托立法的現行的土地稅收制度的不完善,筆者認為在研究農村土地信托的問題要討論的問題并提出了一些建議。目前我國信托稅收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是:雙重征稅和缺乏公益信托稅收優惠政策。為了避免雙重征稅的問題,土地信托,中國的有關法律在臺灣說:“土地的信托財產,信托關系之間的轉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稅。信托財產,信托轉移,不征收契稅。因此,中國的增長規律的客戶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環節免稅的受托人的營業稅可以避免雙重征稅的問題。當前農村土地信托實踐中的一些部分具有公共性在很大程度上信任的某些特征。為了鼓勵和保護公共土地信托制度的發展,在農村土地信托制度的建立,應該是“公平稅,稅收效率的精神,稅法”的原則,涉及農村土地信托的公共性應該是一些稅收優惠政策。實踐證明,稅收減免,稅收優惠政策是鼓勵農村土地信托發展的必要途徑。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