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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應急管理方案范文1
一、工作任務及目標
(一)規范涉酸鋼管企業的日常管理,督促企業規范生產用酸和廢酸的購銷、運輸、儲存、出入庫、利用、處置等各個環節的管理行為,杜絕安全事故和污染事故的發生。
(二)加強涉酸鋼管企業的治污能力建設,督促其完善治污設施、加強運行管理,確保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嚴防偷排偷放、超標排放等環境違法行為發生。
(三)完善涉酸鋼管企業各類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加強人員培訓,定期開展演練,提高企業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
(四)督促涉酸鋼管企業完成視頻在線監控設備的安裝,并與縣環境監控中心聯網,實現24小時全天候監管。
二、責任分工
(一)環保部門:負責涉酸鋼管企業專項整治行動的協調、指導和監管,依法對廢酸產生、收集、貯存、利用和處置活動進行現場檢查,對企業治污設施運行情況和污染物達標排放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和指導企業完成視頻在線監控設備的安裝。
(二)公安部門:依法對涉酸鋼管企業生產用酸的購銷、運輸活動進行檢查,指導企業完善出入庫登記制度,嚴厲打擊涉酸違法犯罪行為。
(三)安監部門:負責監督涉酸鋼管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對生產用酸和廢酸的儲存方式、儲存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指導企業完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和加強應急演練。
(四)交運部門:負責生產用酸和廢酸運輸過程中營運車輛的監督管理,對專門運輸車輛、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進行監督檢查。
(五)工商部門:負責檢查硫酸、鹽酸等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業的營業執照,查處企業違法經營硫酸、鹽酸等危險化學品行為,對已經縣政府關停的企業吊銷工商營業執照。
(六)供電部門:負責對違法排污企業進行斷電,對已經縣政府批準實施斷電的企業,未經批準不予恢復供電;對私接、偷改用電線路的,進行嚴厲處罰。
(七)有關鄉鎮(街道):加強本轄區內涉酸企業的日常監管,對發現的傾倒廢酸行為及時向公安部門報告。一旦轄區內溝渠發生水質污染,按照“屬地管理”和“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由企業所在鄉鎮(街道)牽頭、排污企業出資、環保部門指導,對被污染坑渠進行治理,并配合相關部門嚴厲追究排污企業責任。
三、時間安排
下旬開始至月下旬結束,分三個階段實施:
(一)集中檢查階段。結合環保專項行動,縣政府組織監察、環保、公安、交通、安監、工商、經信、供電等部門和有關鄉鎮(街道)對涉酸鋼管企業進行執法大檢查,逐企業開展以“六查六看”為主要內容的拉網式排查和監督檢查。一是查手續,看企業的審批手續、建設項目環保“三同時”驗收手續、生產用酸和廢酸購買運輸手續等是否齊全。二是查設施,看企業治污設施的維護、運行是否正常,酸及廢酸貯存設施是否符合要求。三是查記錄,看企業生產用酸使用量、廢酸產生量和處置量是否相符。四是查排污口,看企業排放廢水是否達標,是否存在暗管排污等違法行為。五是查,看企業廠區周邊有無坑渠,監測坑渠內水質狀況,查明來水源頭。六是查,看企業是否存在環保部門不掌握的環境違法行為。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梳理反饋給企業,并幫助企業分析原因,拿出解決辦法,制定具體措施,明確工作標準和整改時限。
(二)整改落實階段。各涉酸鋼管企業要根據聯合執法部門提出的整改要求,全面進行整改落實。要建立健全規范的管理制度;要設置環保專職人員,并加強技術和管理人員的專業技術和知識的培訓;要對有故障的治污設施盡快檢修,不能滿足現有治污需求的,盡快報請深度治理或更新;多余的排污口和暗管要立即封堵。
(三)總結驗收階段。縣政府組織監察、環保、公安、交運、安監、工商、經信、供電等部門和有關鄉鎮(街道)針對集中檢查階段發現的問題,進行專項驗收,看整改措施是否落實到位,對于沒有整改到位的要實施停產整頓,直至關閉取締。在全面檢查驗收的基礎上,對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總結,建立健全涉酸鋼管企業的長效管理機制。
四、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成立以縣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縣監察局、經信局、環保局、公安局、交運局、安監局、工商局、縣供電公司和有關鄉鎮(街道)負責人為成員的縣涉酸鋼管企業專項整治行動領導小組,負責全縣涉酸鋼管企業專項整治行動的組織領導和綜合協調。
排污應急管理方案范文2
一、工作目標
通過建立水域環境監管長效機制,進一步加大行政執法力度,打擊違法排污企業,加強對飲用水源保護區的保護力度,確保飲用水安全。
二、組織機構
縣人民政府成立水域環境監督管理領導小組,由縣人民政府分管副縣長任組長,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具體負責,縣環境保護局、縣發展和改革局、縣國土資源局、縣水務局、縣林業局、縣建設局、縣衛生局、縣城管局、縣農業局、縣畜牧水產局等部門為成員單位。縣環境保護局為牽頭單位。
三、各部門職責
縣環境保護局負責牽頭開展水域環境綜合整治行動,并繼續加大行政執法力度,打擊違法排污企業,加強飲用水源保護區的保護力度,確保飲用水安全。
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優先安排飲用水源保護工程用地、飲用水源護區范圍內礦產資源開發的監管及土地管理。
縣畜牧水產局負責畜禽等動物養殖業、漁業生產對飲用水源污染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突發性死魚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制定并監督實施禽畜糞便、漁業生產對飲用水水源污染的防治措施;開展打擊毒魚、炸魚、電魚、非法捕魚專項行動;按政府要求組織實施人工放養魚苗計劃。
縣林業局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水域沿岸荒山造林及公益林保護方案,規劃和劃定水源涵養林保護區;加大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力度。
縣建設局負責主要水域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的管理工作;督促建筑工地做好飲用水源保護工作。
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把主要水域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全縣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發展計劃,把好選址和布局關,未經環評的項目,不予審批。
縣水務局負責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合理規劃和調度水資源,在確保飲用水源區功能的前提下合理開發利用水資源,防治水土流失;開展全縣性整治河道河床亂采亂挖專項行動;制定整治河道環境綠色行動計劃,禁止在河道河床亂采亂挖,禁止在水域規定范圍內建房,禁止往河床河道傾倒垃圾。
縣農業局負責種植業對飲用水源污染的監督管理工作,制定并監督實施控制農藥、化肥對飲用水水源污染的防治措施。
縣衛生局負責醫療衛生機構的醫源廢棄物的收集、清運和無害化處理的監督管理;負責飲用水水質衛生質量的監督、監測工作;配合有關部門處理飲用水源污染事故,防止和控制因水源污染引起的疾病發生和蔓延。
縣城管局負責對舞水河縣城段南岸的監管,禁止往城區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鄉(鎮)及街道社區負責轄區飲用水源保護工作,創建和鞏固合格飲用水源保護區;制定并組織實施本轄區內飲用水源保護規劃和具體措施;各個鄉(鎮)明確一名副鄉長、街道社區明確一名領導兼職抓水域環境監管工作,積極籌措資金,組織建設生活污水、垃圾的集中處理設施。
三、工作要求
1、完善基礎調查工作。縣環境保護局對縣境內主要河道及支流沿線的主要排污企業進行全面排查摸底,摸清生產項目、排污總量、污染源治理等情況,確保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范圍內無排污口,二級飲用水源保護區范圍內不新增排污口。
2、制定完善的應急處理預案。各成員單位根據職責范圍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當水域環境受到污染及破壞時,視情況啟動相應預案。
3、加強監管與監測。各成員單位對飲用水源地現場監察每月不少于1次,縣環境保護局對飲用水源水質監測每月不少于1次。各成員單位需建立飲用水源保護區監管臺帳,縣環境保護局需建立監測動態管理檔案。
4、推進綜合整治。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對于飲用水源保護區監管中發現的突出問題、群眾舉報反映的重大問題,要堅持快速反應,采取經濟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果斷進行處置。
排污應急管理方案范文3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黨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環保優先方針,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行政手段,采取關停并轉等整治措施,加大環境執法力度,從根本上解決電鍍行業污染問題,促進電鍍行業健康、規范和可持續發展。
二、整治原則
1.增量控制的原則。按照現有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對電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排污總量予以嚴格控制。
2.規范整治的原則。根據企業布點、環境容量和規劃建設等相關要求,對現有電鍍企業實行分類整治:具備歸并條件的集中歸并整治,不具備歸并條件的原址整治,不符合規劃要求的遷建整治,達不到整治標準的予以關停。
3.鼓勵引導的原則。對整治中關閉與轉產的電鍍企業,享受區政府《關于鼓勵化工生產企業關閉與轉產的若干意見》中的相關政策和獎勵;對全面整治到位和污水回用減排的企業,區政府將實施以獎代補,具體政策另行制訂。
三、整治范圍
全區范圍內的所有電鍍行業企業。
四、整治目標
1.所有原址整治的電鍍企業在2009年3月底前完成整治任務并通過驗收;
2.所有集中歸并或遷建的企業在2009年4月底前必須完成整治,對逾期達不到整治標準和要求的企業,按照相關規定予以關停。
五、整治措施
(一)加強電鍍企業源頭控制
電鍍企業布點符合規劃要求,具備集中條件的要統一規劃集中歸并整治。取締廠中廠,淘汰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含氰電鍍工藝(低氰鍍金、鍍銀工藝暫緩淘汰)和含氰沉鋅工藝,現有的電鍍生產線必須改造成自動和半自動生產線。
(二)加快電鍍企業設施改造
1.廠房建設改造到位。按照廠房標準化建造要求,對原有廠房進行改造,生產場地實施硬化,生產車間鋪設防滲、防漏、防腐蝕材料地面,搞好廠區內綠化。
2.防治設施建設到位。廠區全面實施雨污分流改造,生產場所的污水規范收集,經專用防滲管道送至污水處理設施處理后排放;電鍍污泥等危險廢物須全部進行無害化處置,其臨時貯存場所須按國家規范化要求進行建設;排污口設置按照《省排污口設施及規范化整治管理辦法》的要求進行規范化整治,并設置永久性排污口標志;符合《省工業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要求的單位,應按要求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并于環保部門的監控中心聯網。
(三)依法執行相關管理規定
1.嚴格執行環境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環保管理制度,落實專人負責環保工作。污染防治設施操作員工做到持證上崗,運行管理臺帳記錄齊全。配備必要的監測、監控設備,不能自我監控的應委托有資質單位進行定期監測。以間歇性排放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應當設置水污染物暫存設施,排放時間應當向區環保部門申報核準,并按照核準時間排放。企業按比例繪制不小于2㎡的廠區排污及雨水管線平面圖及防治設施工藝圖并上墻,雨水排放口、排污口按規定設置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管網圖、標志牌一律設在排放口附近醒目處。排放口標志牌內容包括標志牌名稱、排放單位名稱、排放口編號、水量、主要污染指標、環保投訴電話等。
2.嚴格執行清潔生產和持證排污。所有電鍍廠點,整治后要通過清潔生產審核,并實行排污許可證制度。所有電鍍企業污水排放量不得超過環評審批量或“98年零點行動”驗收允許的排放量。
3.嚴格執行職業病防治規定。電鍍廠點,生產過程的職業危害因素(酸霧、鉻煙、氰化物、拋光塵等)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以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監測報告為準);依法建立健全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生產場地設立警示標志;配置符合規定的職業防護設施及用品。
4.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規定。電鍍企業必須委托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企業的危險化學品使用、貯存等環節依法進行安全評價,劇毒物品的購買、貯存、使用要符合《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要求,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落實從業人員安全知識培訓并持證上崗,生產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條件。
(四)建立健全風險應急預案
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環境突發性事件的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物資,對企業可能發生的安全生產和環境突發性事件進行預測和預防,落實事故防范措施,一旦發生事故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防止災情擴大,降低事故損失和危害。
六、整治步驟
我區電鍍行業整治任務重,時間緊,各鎮(開發區、街道)和區有關部門要通力協作,集中力量、集中時間,認真組織開展整治工作,確保整治工作取得實效。整治工作分五個階段進行。
(一)全面排查階段(2008年8月15日-10月31日)
區專項整治辦公室組織對全區范圍內的電鍍企業進行拉網式排查,重點檢查生產規模、經營現狀、環評審批、污染治理和安全生產等方面情況,建立“一戶一檔”。
(二)宣傳發動階段(2008年11月1日-11月25日)
制訂全區電鍍行業全面整治的實施方案,區政府召集各鎮(開發區、街道)和電鍍企業負責人召開全區電鍍行業整治的動員大會,部署電鍍行業專項整治的工作要求。充分利用新聞媒體的力量,加大宣傳力度,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廣泛動員公眾參與監督。
(三)編制方案階段(2008年11月26日-12月5日)
各鎮(開發區、街道)根據全區電鍍行業全面整治工作要求,對轄區內電鍍企業逐企編制整治方案,并將各個企業的整治方案于2008年12月5日前上報區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同意后實施。
(四)集中整治階段(2008年12月6日-2009年4月30日)
原址整治的企業必須于2009年3月底前完成整治任務,遷建、歸并整治的企業必須于2009年4月底前完成整治。在此基礎上提出驗收申請,經所在鎮(開發區、街道)審核后,報區電鍍行業專項整治辦公室。
(五)檢查驗收階段(2009年5月1日-2009年5月30日)
區電鍍行業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整治工作的總體要求和目標任務,牽頭組織專項整治驗收。對未完成整治任務或經驗收不合格的企業依法采取關停措施,確保整治取得實效。
七、保障措施
1.加強領導,落實責任。開展電鍍企業專項整治工作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具體體現,是創建生態區的必然要求和重要措施。為保障電鍍企業專項整治工作的順利進行,區政府成立由張建新常務副區長任組長,顧偉國副區長任副組長,區發改、經貿、工商、環保、安監、衛生、公安、建設等部門負責同志組成的區電鍍行業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環保局。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全區電鍍企業專項整治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統一監督管理,牽頭負責制訂整治標準,并組織對電鍍企業整治的驗收工作。各鎮(開發區、街道)也要高度重視電鍍行業專項整治工作,將該項工作列入政府重點工作計劃,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制訂具體實施方案,落實專職人員,扎實開展專項整治。區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制定本部門的工作重點和工作方案,進行工作布置、指導和督促檢查。在整治工作結束后,區將組織對各單位整治工作進行考核,對考核優秀的單位和個人將予以獎勵。
2.廣泛宣傳,營造氛圍
要充分運用各種媒體,深入宣傳此次專項整治的重大意義,不斷提高思想認識。要大力宣傳普及安全和環保知識,使有關單位和從業人員熟悉并掌握《環境保護法》、《太湖水污染防治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要求等。同時,要充分發揮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作用,發動廣大職工和人民群眾積極參與并監督專項整治工作,強化媒體對整治的監督,形成有利的社會輿論氛圍,促進整治工作的深入推進。
3.綜合治理,夯實基礎
排污應急管理方案范文4
主題詞:《水污染防治法》;見解
Abstract: new revised the water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summarizes the experiences and lessons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old law, combined with our water pollution prevention in the face of the new situation, to have 11 years of water pollution prevention law implementation of the many revisions, rich content, adjust the structure, make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water pollution from passive to active to prevention and control,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strategic thought to provide the most effective legal protection.
Keywords:《 the water pollution prevention law 》; opinions
中圖分類號:X131.2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是一個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基礎。隨著我國經濟的持續快速增長,經濟規模的不斷擴大,水環境保護的形勢變得異常嚴峻:污染物排放總量居高不下,水體污染依然嚴重;部分流域水資源的開發利用程度過高,水環境惡化趨勢加劇;居民飲用水安全存在隱患,水污染事故頻繁發生。面對水環境的挑戰,國家環境部提出了“讓江河湖泊休養生息”的戰略思想。
新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總結了舊法實施的經驗教訓,結合了我國水污染防治工作面臨的新形勢,對已實施11年的水污染防治法進行了大量修改,豐富了內容,調整了結構,使水污染防治工作由被動應對轉向主動防控,為這一戰略思想的實施提供了最有力的法律保障。
修訂后《水污染防治法》共8章92條,比修訂前增加了30條。明確提出保障飲用水安全,強化地方政府的責任,全面推行排污許可制度,確立超標違法原則,強化淘汰嚴重污染的落后產能機制;還增加了水污染事故處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監管、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等方面的規定;尤其是在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方面,這次修訂取得了重大突破,修訂后的《水污染防治法》中“法律責任”一章共22條,比原先的《水污染防治法》增加了9條,使處罰手段更加多元化,處罰力度也得到明顯增強,這既對污染物的排放帶來了強大的壓力,也為水環境的治理提供了積極的動力。
一、飲水思源,確保飲用水水源安全。
飲用水的安全問題,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關系到社會的和諧穩定,關系到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舊水污染防治法對生活飲用水水源的保護已經作了嚴格的規定。為了確保廣大人民群眾的飲用水安全,這次修訂將飲用水水源保護專門列為一章,彰顯了對飲用水水源保護的決心和重視程度,真正把以人為本落實到實處。
1.完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級管理制度。新法規定,國家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并將其劃分為一級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
2.明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機關和爭議解決機制。新法規定,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有關流域管理機構劃定;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后,報國務院批準。
3. 嚴格禁止排污。新法規定,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建設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建設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要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二、明確責任,強化環保部門權利,構建高效管理體系
一個地區的水環境的好壞,與地方人民政府是否切實承擔起防治水污染的職責密切相關。為了保證本法規定的各項水污染防治措施能夠落到實處,落實地方政府保護水環境的責任,本次修訂后明確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對策和措施,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同時規定,國家施行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作為水污染防治的排頭兵,新法也在進一步強化了環保部門的執法權限上下足力氣。修訂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賦予了環保部門對超標或超總量排污行為的限期治理的行政處罰權,明確授權環保部門在限期治理期間可以責令排污單位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并適當增加了強制執行手段,賦予環保主管部門實施關閉、拆除的權力和拆除、扣押、沒收污染環境的生產設備或工具的強制執行權,及對產生污染的設備斷水、斷電的強制權。使環保部門可以更具剛性和震懾力的執法,大大提高了環保執法的權威性。
修訂后的《水污染防治法》新確立了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生態補償機制、排污許可制度、區域限批制度、行政代執行制度、水污染損害訴訟法律援助制度等制度、機制的法律地位,從而使得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體系更加完善,將進一步提高水環境管理工作的整體水平,也為環境管理制度體系的整體完善提供了借鑒。
三、提高違法成本,加大處罰力度,震懾違法行為。
“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一直是水污染治理的瓶頸。新法加大了水污染違法成本,增強對違法行為的震懾力。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都相應增加了規定,大大豐富了法律責任的內容,提高了水污染的違法成本。
1.豐富了處罰手段,根據違法行為性質的不同,規定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責令限期拆除、、罰款、責令限期治理、責令停業、責令關閉、責令船舶臨時停航等措施及處罰。同時要求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提高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提高了對違法行為罰款的絕對值,如對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且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拆除而逾期仍不拆除的,最高罰款額提高到100萬元。對不正常使用或者未經批準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等行為規定了處以應繳納排污費數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又如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的直接損失的百分比處以罰款。
3.確定了排污者違法承擔必要的民事責任的規定,新法規定,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有權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并對違反本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未雨綢繆,強化事故應急機制。
水污染事故與公共危機往往只是一步之遙,如果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置不好,那將對公眾健康、經濟發展、社會穩定甚至是外交局勢都會造成重大損失。
此次修訂專門設定了“水污染事故處置”一章,將水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置上升到了國家法律的高度。
1.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做好突發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等工作。
2.規定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制定有關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做好應急準備,并定期進行演練。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在處理安全生產事故中產生的可能嚴重污染水體的消防廢水、廢液直接排入水體。
3.規定企業事業單位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方案,采取應急措施,并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抄送有關部門。
參考文獻:
排污應急管理方案范文5
一、主要工作開展情況
一是結合2009年環保專項行動工作,進一步加強農村周邊污染源現場監察力度。對全縣所有排污企業,環保治理設施運行情況,污染物排放情況,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制度執行情況,新改擴建項目“環評”和“三同時”制度執行情況等進行了全面檢查落實。
二是提高認識,落實責任,抓好尾礦庫汛期安全工作。我縣認真吸取近期尾礦庫安全事故教訓,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從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保穩定、促發展的高度,進一步提高對汛期尾礦庫安全生產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加強源頭管理,嚴格安全準入條件、切實落實生產企業的主體責任。認真制定了切實有效的防汛措施和事故應急預案。做到“防汛組織、防汛隊伍、防汛物資、防汛措施”四落實、四到位。各生產企業建立健全相應的管理機構和崗位責任制度,完善應急救援預案和安全度汛方案,配備適當的人員、籌集必要的經費和防汛物資,24小時派人對尾礦庫安全情況進行巡查。做到責任到位、措施到位、任務到人,各負其責。針對汛期尾礦庫安全工作的特點,認真查找存在的薄弱環節和隱患,制定切實可行的有效措施進行整改,扎扎實實抓好汛期尾礦庫的安全生產工作,對發現的隱患立即整改,確保汛期尾礦庫的安全運行。
三是開展汛期安全檢查和尾礦庫專項整治工作。按照國家和省、州的有關要求,把防汛工作與尾礦庫專項整治工作結合起來,在防汛工作中排查治理隱患,在隱患排查治理中落實防汛措施。定期不定期組織開展深入、細致的防汛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重點查防洪度汛措施,查安全管理及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培訓持證情況,查生產運行情況,查隱患排查排除治理情況,查壩體穩定性及庫區邊坡穩定情況等,加強公路附近尾礦庫的安全環境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及隱患,制訂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限期整改確保安全度汛。
根據《云南省尾礦庫專項整治驗收辦法的通知》要求,在去年工作的基礎上,對全縣運行使用的尾礦庫進行了再次調查摸底。縣委、縣政府高度重視,抓緊布置,成立了專項整治驗收領導小組,制定了專項整治行動工作方案,并安排專人負責此項工作,根據尾礦庫的基本情況,制定了工作方案,建立尾礦庫數據庫,落實責任,保證尾礦庫專項整治驗收工作的順利開展。
四是加大宣傳,強化培訓。充分利用廣播、印發安全知識傳單等多種形式宣傳和普及有關安全生產的基本知識,加強對群眾的宣傳教育工作,引導群眾充分認識尾礦庫發生事故的危害性,理解和支持企業采取的各項安全、環保防范措施,切實提高廣大干部群眾的抗災、減災和自救能力。
五是齊抓共管,形成合力。加強與部門和企業之間的通力協作,進一步完善工作聯合機制,及時了解和掌握汛情,統籌安排好防汛工作。嚴格執行汛期的值班制度和事故專報制度,確保領導帶班制度,做到對各種異常情況能及時進行處理。
通過以上工作的開展落實,走訪了各排污企業附近居民群眾,到目前為止我縣未發生因企業環境污染,生態破壞而引起的廠群沖突、矛盾糾紛、群體上訪等環境案件。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高度重視環境工作。集中精力排查環境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及時、就地有效化解關系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影響當前社會和諧穩定的環境污染糾紛,努力消除激化矛盾糾紛和引起社會不穩定因素。
排污應急管理方案范文6
一、整治目標
通過努力,到2010年底,確保完成江流域水環境污染整治各項任務,流域性污染問題基本解決,江環境質量和自然生態明顯改善;印染、電鍍等行業規范化整治全面完成,實現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城鄉一體的污水處理體系、垃圾資源化、減量化和無害化處置體系基本形成;小流域環境綜合整治初見成效,農村生活污水、農村“門口塘”得到治理;環境污染監督管理長效機制正常運行,CODcr、氨氮、總磷等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得到有效控制。到2010年底,在上游水質得以保證情況下,流域各斷面水質總體達到Ⅳ類功能要求,其中Ⅲ類功能符合率大于50%。
二、現狀分析
江全長38.39km,流域面積812.7km2,多年平均流量48.5m3/s,最小徑流量3.4m3/s,按照多年平均流量計算江日均流量為419.04萬m3,按照最小徑流量計算,江日均流量為29.38萬m3。近年來,江水環境質量有所好轉,2008年49次交接斷面常規監測中,6次為Ⅲ類水,占總次數的12.2%,但劣Ⅴ類水達29次,占59.2%,與“811”環境保護新三年行動目標差距較大。經檢測,我市流域主要超標污染因子為氨氮(NH3-N)和化學需氧量(COD)。污染源主要包括城鄉居民生活污水、畜禽水產養殖排污、農業面源污染和工業排污。根據污染源普查數據,城鄉居民生活污水中排入江的氨氮達4200余噸/年,占排入總量75%。農業面源污染和畜禽、水產養殖等排入江的氨氮(NH3-N)約1140噸/年,約占排入總量的21%。根據江各支流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和氨氮濃度分布特征分析,上游各支流前溪、后溪、六都溪、東青溪、洪溪、青口溪、鲇溪和城南河的總量和濃度明顯高于下游各支流的總量和濃度。城市中心區、上游廿三里街道商業、工業發達,人口密度大,排放的生活污水相對較多,是造成江上游各支流氨氮超標的主要因素。
三、整治重點
(一)加快環境基礎設施建設進度。
加快污水處理廠二期工程第二、第四、佛堂分廠及服務區域污水干管、支管建設進度,確保第四、佛堂分廠在2009年6月前、第二分廠在2009年8月底前建成并投入試運行,2010年底各分廠運行負荷達到60%以上。盡快啟動義亭、赤岸、蘇溪污水處理廠建設,確保2011年底建成。新建污水處理廠同步配套脫氮除磷設施和安裝在線監測監控裝置。加強污水處理廠日常監督管理,確保正常運行,污水穩定達標排放。加快水處理中心脫氮除磷改造工程和污泥無害化處置工程建設,確保2009年6月底前投入試運行。進一步完善城鄉垃圾一體化收集、中轉、處置體系,提升垃圾衛生填埋、焚燒發電處理的水平。
(二)大力開展小流域生態環境綜合治理。
江沿江各支流前溪、后溪、六都溪、東青溪、洪溪、青口溪、鲇溪、銅溪和城南河等全面開展小流域生態環境綜合治理。充分利用現有水面、灘涂,建設人工濕地或生態浮島,采用生態組合處理技術,通過資源化利用方式去除污水中的氮、磷和COD。根據堤防現狀和治污要求,對部分岸線進行改造,配置河道防護林、農田防護林、水源涵養林等生態隔離帶,提高水陸交換能力。根據水生態狀況,有選擇地投放草食性動物群,種植浮水、挺水、沉水植物,改善生態系統。積極推進溪溝池塘污染整治,建立全市水庫、溪、河、溝、池塘等長效保潔管理制度,對部分污染嚴重、水草分布較少、水生生物多樣性不足的溪流實施底泥清淤,努力恢復溪溝自然功能,提高水體自凈能力。鞏固城鄉生活垃圾統一收集、集中處理成果,嚴禁垃圾亂倒亂燒。探索生活垃圾分類收集新模式,推進垃圾處置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至2010年,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率達到50%,實現全流域水質功能基本達標。
(三)全面推進城鎮、農村生活污水治理。
加強城鎮生活污水治理。中心城區、鎮街所在地各功能小區、污水干管覆蓋區域村莊,要加快完善雨污管網系統,實現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納入污水處理廠統一處理。不具備截污納管條件的農村,因地制宜采取建設獨立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濕地、生物技術處置和沼氣工程等多種方式,有效處理農村生活污水。加強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績效管理,保證設施正常運行及運行效果。
(四)加強農業污染源治理
1、深化養殖業污染防治。嚴格執行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制度,控制散養密集區飼養量,禁止用垃圾作為養殖飼料。積極推進畜牧業布局調整,加快畜牧生產方式轉變,大力推廣農牧結合、林牧結合、人工濕地及循環利用等生態養殖模式,修建秸稈、糞便、生活垃圾等固體廢棄物發酵池,處理有機垃圾等廢棄物,生產沼氣和有機肥,實現資源循環利用。強化規模化養殖場污染防治監管工作,探索污染治理新技術,全面完成污染治理任務;逐步實行排污申報登記制度和排污許可證制度,對新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提高污染治理績效。
2、大力開展化肥農藥污染防治。逐步實行農業規模化種植,積極推行測土配方施肥和精準施肥,引導農民科學施肥,減少農田化肥氮磷流失,鼓勵開發使用精制有機肥、有機無機復合肥等新型高效肥料。積極引導和鼓勵使用生物農藥、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推廣病蟲草害綜合防治、生物防治和精準施藥等技術。
3、加快推進水產養殖污染防治。加大飲用水源地、山塘水庫、農村池塘保潔力度,禁止水庫、池塘承包養殖,全面推廣水域無投飼清潔養殖模式。在市屬水庫全面實施無投飼清潔養殖的基礎上,鎮(街)屬及農村集體所屬水域實施面積2009年累積達到8000畝,2010年累積達到10000畝,確保無投飼清潔養殖面積占全市水產養殖面積60%以上。村村實現清潔“門口塘”目標。
(五)加強工業污染源整治
1、加大重點行業企業污染防治力度。強化環境執法,深化印染、造紙、電鍍、食品釀造、醫藥等重點行業污染防治。加強環境監管,完善重點排污單位和重點區域的巡查、檢查制度,增加監督檢查和監測頻次。進一步完善企業治污設施,規范企業排污行為。對超總量排污的單位,依法實施限產、停產。
2、加強開發區環境監管。理順開發區環境管理體制,杜絕建設項目未批先建、批建不一、批小建大等環境違法行為。加快推進開發區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和生態化改造,積極引導工業企業向工業園區集聚。
3、加快產業結構調整。大力推行清潔生產,加快發展循環經濟,采用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改造傳統產業和傳統工藝,淘汰落后設備、工藝和技術。嚴格限制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產業,加快低耗能、低排放產業的發展,在重點行業、工業園區培育扶持50-100家循環經濟示范試點企業,帶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
(六)建立環境安全預警和應急機制
提高應急裝備水平,培養應急監測隊伍。加大環境監測和應急裝備投入,建立環境質量監測監控網絡,提高預防和處置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的能力。提高應急監測能力,配足應急監測所需設備。建立完善流域應急監測網絡,健全環境安全預警和應急機制。應用現代地理信息系統和遙感技術,收集社會經濟、生態環境數據,建立市小流域生態環境信息數據庫,為全市流域環境管理提供信息服務。提高環境應急處置能力,切實保障環境安全。完善環境應急指揮體系,建立完善環境安全預警預測系統和環境污染應急處置及信息傳輸系統。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認識,高度重視。小流域水環境污染整治涉及面廣,工作量大,各鎮街、部門要提高認識,高度重視,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促進社會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要求出發,認真落實,把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
(二)加強領導,嚴密組織。市委、市政府成立市小流域水環境污染整治領導小組,制定工作計劃,做好督促協調。各鎮街、部門成立專門工作機構,明確專人負責,加快開展工作。環保、水務、農業、建設、國土等有關部門開展專項執法檢查,嚴肅查處破壞水環境的違法行為。建立小流域整治工作月報制度,定期督查工作進展,及時通報各鎮街、各部門整治任務完成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