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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業審計報告范文1
最近,財政部啟動2014年度會計監督檢查工作。財政部將組織專員辦對通信、醫藥等行業的部分中央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地方大型醫藥企業開展檢查,并對部分大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檢查。檢查內容包括事務所執業質量,各單位的會計核算、財務管理、內部控制、會計信息化、財政資金使用和執行國家財稅法規、宏觀調控政策以及財經紀律情況。此次檢查將以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厲行勤儉節約、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等作為工作重點,并繼續推進和完善“小金庫”治理工作的制度化和常態化。
財政部修訂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
最近,財政部根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對2009年修訂的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進行了再次修訂,自2014年10月1日施行。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包括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大綱、會計電算化考試大綱、會計基礎考試大綱和珠算考試大綱四部分,相關人員可以從財政部官方網站政策欄目、會計行業管理網站等下載。
IASB宏觀對沖會計處理討論稿
最近,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了一份征集公眾意見的討論稿,旨在探索更好地反映實體資產負債表中的動態風險管理活動,即所謂的宏觀對沖方法。IASB決定把宏觀對沖部分作為一個單獨項目。討論稿標志著該項目進入第一階段,就“投資組合價值重估”這一可行的實體動態風險管理活動會計處理的方法征集公眾的意見。
中注協
商業銀行審計指引征求意見稿
最近,中注協了《商業銀行審計指引(征求意見稿)》。《商業銀行審計指引》按照風險導向審計理念,根據對財務報表和內部控制進行整合審計的要求,針對商業銀行在審計計劃的編制、審計方向的確定、審計資源的調配、風險的評估與應對、內部控制的了解與測試、重點業務流程的進一步審計程序、審計報告等方面的特殊性,對審計工作的各個重要環節作出了全面細致的指導。
財政部就《會計師事務所
跨境審計暫行規定》公開征求意見
最近,財政部起草了《會計師事務所跨境執行審計業務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并向有關單位征求意見。《規定》對跨境執行審計業務的范圍進行明確,并厘清了其與境外事務所臨時執業的界限等。《規定》提出,如果是在境外監管機構注冊、登記或經境外證券交易機構認可,獲準為我國內地企業境外上市提供審計服務的內地事務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執業準則執行相關審計業務,并承擔相應的審計責任。如果境外會計師事務所要開展內地企業境外上市審計業務,應當與中國內地具有證券資格或上一年度行業綜合評價排名前100名的會計師事務所開展業務合作,明確約定審計報告由該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責任由境外會計師事務所承擔。
最近,國家稅務總局了《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公告》明確,對所有符合條件的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小型微利企業,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其中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微企業,其所得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再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此項規定一是將享受小微企業優惠政策的范圍,由查賬征收企業擴大到包括核定征收在內的其他企業,擴大了享受面;二是將享受減半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數額由6萬元提高到10萬元,進一步擴大了優惠幅度;三是改變了以往需事前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的做法,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可在季度和年度申報時直接享受優惠政策,無需事前備案,只要在年末匯算清繳時提供從業人員和資產總額情況即可。
個體戶經營不足1年計稅有新規
最近,國家稅務總局了《關于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5號)。《公告》明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因在納稅年度中間開業、合并、注銷及其他原因,導致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年的,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和合伙企業自然人合伙人的生產經營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時,以其實際經營期為1個納稅年度。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標準,應按照其實際經營月份數,以每月3 500元的減除標準確定。《公告》自之日起施行。
委托投資受益所有人判定政策明確
最近,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委托投資情況下認定受益所有人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4號)。《公告》明確,《公告》所稱“委托投資”是指非居民將自有資金直接委托給境外專業機構用于對居民企業的股權、債權投資,其中的“境外專業機構”指經其所在地國家或地區政府許可從事證券經紀、資產管理、資金以及證券托管等業務的金融機構。在委托投資期間,境外專業機構將受托資金獨立于其自有資金進行專項管理。境外專業機構根據相應的委托或協議收取服務費或傭金。受托資金的投資收益和風險由該非居民取得和承擔。《公告》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退役士兵自主創業享稅收減免優惠
最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出了《關于調整完善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42號)。《通知》要求,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 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通知》的執行期限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小微企業審計報告范文2
關鍵詞 中小微企業 現狀 融資難 對策
中圖分類號:F276.3 文獻標識碼:A
融資難是中小企業在現實中遇到的最普遍的問題,也是制約中小企業發展的主要原因。隨著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不斷增加,給社會提供了大量的就業機會,促進技術創新和出口創匯等。對拉動國民經濟增長的作用越來越明顯。因此,國家必須采取整體配套的優惠政策和措施,以幫助中小企業的發展。
一、何為中小微企業
中小微企業是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家庭作坊式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統稱,是由中國首席經濟學家郎咸平教授提出的。中小微企業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型,具體標準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目前,我國在工商注冊登記的中小微企業已經超過800萬家,占全國注冊企業總數的99%,其中工業總產值、銷售收入、實現利稅、出口總額分別已占全國的60%、57%、40%和60%左右,流通領域中小企業占全國零售網點的90%以上。中小企業還提供了大約75%的城鎮就業機會,為吸納就業做出了重要貢獻。在我國,中小企業在活躍市場,吸納就業,促進技術創新與出口創匯等方面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并已成為我國國民經濟中最具活力的新的經濟增長點。
二、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現狀
由于受全球經濟危機,國內人民幣持續升值,外部需求下降、原材料價格上漲、勞動力成本上升、能源漲幅較大、環境保護成本增加,國家出口退稅政策調整等多方面因素影響,中小微企業由于自身管理體制不夠成熟,運營混亂,實力不強,融資困難,資金短缺,技術更新緩慢在這種內外夾擊下處境艱難,舉步維艱,遭遇改革開放30年來最猛烈的沖擊,最大的挑戰。據國家發改委的統計資料顯示,2008年上半年,全國有6.7萬戶規模以上的中小企業破產倒閉,更多的中小企業正集團性地陷入生產經營困難難以為繼。同時由于外貿出口進一步下滑再加上資金短缺,中小企業的處境愈發困難。
三、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原因
中小微企業融資難是一個世界性的問題。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企業自身原因,也有企業外部原因,歸納起來,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中小微企業自身的經營風險和信用不足。
大多數中小企業規模較小,自有資本偏少,不少企業屬于家族企業,不考慮能力就直接聘用家族成員擔任高級管理人員,內部管理不規范,缺乏市場化經營機制和科學化決策機制,在面臨市場變化和經濟波動時,極容易產生經營風險和決策風險,使得中小微企業的倒閉率很高,銀行不敢向它們放款。
(二)產業結構不盡合理。
由于我國大多數中小微企業都是與當地資源緊密銜接的傳統勞動密集型產業,因而中小企業主要集中在紡織、印染、輕工等傳統制造業,產品結構單一,信息相對封閉,不能迅速的吸收新的技術和管理體制,落后的技術和管理必然使這些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常常處于劣勢、被動地位,失去了向銀行融資發展的機會。
(三)銀行惜貸嚴重。
近年來,一方面由于受“抓大放小”的影響,銀行貸款資金大部分流向了有國家支持,實力雄厚的國有大企業。由于中小企業,缺乏必要的會計報表和審計報告資料,銀行無法對其進行信用等級評估,使銀行把中小企業視為高風險貸款。加之中小企業規模小、信用度低,難以符合銀行的信貸準入標準。
四、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對策
(一)提高中小企業整體素質,改善其自身融資條件。
首先,中小企業要改革人事管理制度,創優經營管理機制。可以選擇實行競爭上崗,績效工資等激勵性政策。其次,中小企業應大力加強技術創新。定期組織員工進行技術培訓,同時考察其他成功企業,學習其優秀的生產營銷模式。最后,健全財務管理制度。中小企業要規范財務管理程序,聘請專業的會計師審計師定期對公司的財務進行整理報告。使財務數據和信息真實、完整、準確、可靠,在社會建立起良好的信用,塑造守法經營、誠信履約的良好形象,增強企業信貸能力。
(二)加快國有商業銀行制度創新、金融產品創新。
由于當前在我國,中小銀行數量少,遠遠不能滿足那么多中、小企業融資需要、而國有大銀行因對中小企業不愿提供資金支持的情況下,銀行體制改革是十分必要。中央銀行制定相應政策鼓勵私有銀行,要求國有大銀行加強對中小微企業的資金支持。
(三)政府要為非公有制經濟融資搞好環境建設。
各級政府一定要強化服務意識,采取切實措施,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真心實意地為中小企業排憂解難。中央可以指定一系列政策減少中小微企業的稅收等壓力,為部分中小微企業開辟綠色通道。
中小微企業在加大人才引進,加強企業管理建立良好的信用形象的同時,隨著國家政策的扶持,必然會走出困境。
(作者:河南大學經濟學院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2010級本科生)
參考文獻:
[1]余世維.突破中小企業發展瓶頸.
小微企業審計報告范文3
關鍵詞:管理;融資;政策
2008年世界經濟危機以來,世界經濟仍然在低位徘徊,未見轉好的起色。為鼓勵小微企業融資、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美國總統奧巴馬在2012年4月5日簽署了全名為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的創業企業融資法案(下簡稱“JOBS法案”)。雖然JOBS法案還存在著諸多爭議,但是有關條款對中國企業融資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一、美國與國內企業融資環境比對分析
對照國內的融資環境,與美國現行的融資法案比較,在融資企業的規模和渠道、信息披露的時限和內容等方面存在差異。主要差異如下:
1.中小企業融資。美國:允許融資企業進行公開宣傳及招攬,面向認證投資人進行募資;允許新興成長型企業每年通過網絡平臺募集不超過100.00萬美元的資金;擴大投資人群體,拓寬融資渠道。中國:中小企業融資渠道狹窄,企業生存發展受制,民間資本參與創業企業投資監管仍不明朗。
2.銀行股東人數要求。美國:將需要向SEC進行上市公司注冊的企業股東人數由500人調高至2,000人;允許銀行引入更多的投資人,拓寬銀行的融資渠道,減輕銀行融資成本。中國:根據《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為發起人;限制了企業融資渠道,民間中小投資人難以直接參與到創業企業的投資中去。
3.擬上市企業信息披露。美國:上市申請時提交的審計后財務報表由3年減少至2年,準備階段可以向美國證交會(SEC)秘密遞交注冊文件和招股說明書。中國:企業應為持續經營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主板上市企業需滿足過去3個會計年度財務指標,申請創業板上市企業需滿足過去2個會計年度財務指標。
4.已上市企業信息披露。美國:上市新興成長型企業5年內可豁免披露財務、高管薪酬、內部控制審計等信息,而不是從上市后第一年開始。中國:企業上市即需在規定時間內披露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包括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大股東持股情況,董事會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和審計報告全文等。
二、優化地方融資環境的建議
近年來,我國正處于經濟轉型期,一些經濟比較活躍的地區出臺了一系列支持高新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但是市場資本投資還處于萌芽階段。有必要借鑒美國企業的融資模式,發揮政府管理的導向功能,積極出臺促進民間資本投資的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政策為支撐、財政資金為導向、市場資本為主體”的企業融資環境。
1.打造企業融資宣傳平臺,建立企業與資本的紐帶。建立一個由政府職能部門牽頭主辦的企業融資網絡平臺,主要功能是公開和地區企業融資的需求信息。通過第三方監管,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提供資金供需信息,打通企業與資金之間的溝通渠道,提高市場資源的優化配置效率,增強企業的生存能力。
2.發揮財政資金導向功能,促進創新創業企業發展。公共財政資金的投入范圍很廣,對企業創業創新投入有限。在使用過程中,如何有效發揮資金效用?美國的做法值得借鑒。美國的政府資金一般不直接支付給企業,而是通過為企業向第三方支付研發費用間接支持企業發展。我們可以通過優化現行的管理辦法,鼓勵創新企業與高校科研機構合作,通過政府部門主動為企業的外購服務買單,將扶持資金由直接投入企業變為定向支付給高校研究機構,間接為企業買單,既扶持創新創業企業,又提高政府資金的使用效用。
小微企業審計報告范文4
近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指出,要在政府“保基本、兜底線”的基礎上,推動社會力量成為發展養老服務業的“主角”;支持社會力量舉辦專業化養老機構,鼓勵境外資本投資養老服務業。
有專家認為,我國人口老齡化形勢日益嚴峻,而養老服務業還處于發展初期,僅靠政府力量難以滿足養老需求。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境外資本進入養老服務業,不僅可以破解養老難題、改善民生,也是調整投資結構、拓展消費需求、推動經濟轉型升級的切入點和著力點。
養老服務業涵蓋老年人衣食住行、生活照料、用品生產、醫療服務、文化健身娛樂等多個領域,涉及面廣、產業鏈長、發展潛力巨大。在當前一些經濟領域投資趨于飽和、產能嚴重過剩的背景下,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特別是鼓勵民間投資和境外資本加盟經營,有助于調整投資結構、拓展消費需求,推動中國經濟轉型升級。(中國網)
廣東發展創投促產業升級 鼓勵社會資本進入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和廣東省金融工作辦公室日前聯合印發《關于發展創業投資促進產業轉型升級的意見》,提出將以財政資金為引導、以社會資本為主體,大力發展創業投資,并充分發揮其對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支撐作用。
意見從壯大創業投資規模、促進創業投資規范運作、完善創業投資管理和服務體系三方面入手,共提出了18條促進創業投資健康發展的具體措施,其中包括鼓勵社會資本進入創業投資領域、設立省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實施新興產業創業投資計劃、建立創業投資激勵機制、健全創業投資風險補償機制等。據悉,廣東將爭取建設成為國內創業投資資本和人才最為聚集、活力最強的地區之一,同時成功促進一批具有較強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潛力的高成長型企業和創新型中小企業成長壯大。(中國經濟網)
發改委推進分布式發電應用 鼓勵企業個人投資建設
為推動分布式發電應用,促進節能減排和可再生能源發展,國家發改委于8月13日了《分布式發電管理暫行辦法》,提出了五大舉措。《辦法》中豁免了分布式發電項目發電業務許可,鼓勵企業、專業化能源服務公司和包括個人在內的各類電力用戶投資建設并經營分布式發電項目。分布式發電實行分級管理,各省級投資主管部門和能源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本地區分布式發電建設,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組織分布式發電示范項目建設。
另外,《辦法》要求,電網企業負責分布式發電外部接網設施以及由接入引起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的投資建設,并為分布式發電提供便捷、及時、高效的接入電網服務。同時,分布式發電以自發自用為主,多余電量上網,電網調劑余缺。電網企業應保證分布式發電多余電量的優先上網和全額收購。
《辦法》稱,對符合條件的分布式發電給予建設資金補貼或單位發電量補貼,建設資金補貼方式僅限于電力普遍服務范圍。對農村、牧區、偏遠地區和海島的分布式發電,以及分布式發電的科學技術研究、標準制定和示范工程,國家給予資金支持。(發改委網站)
上海出臺42條舉措落實國務院“金融十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金融十條”指導意見,上海已經出臺42條工作舉措,明確上海要結合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的要求,爭取先行先試,使國家金融改革、創新的有關部署在上海最先落地。包括目前市場較為期待的“民營銀行”,上海也在積極推動當中。
據介紹,日前,由上海市金融辦聯合上海市政府有關部門起草的《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金融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的實施方案》已正式印發。
“實施方案”在內容上突出了以下幾方面:一是大力發展直接融資,改善融資結構,如積極跟進放寬創業板財務準入標準的政策動態,鼓勵符合條件的上海企業在創業板上市;二是整合政策和金融資源,完善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如完善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政策和小微企業信貸獎勵政策,引導商業銀行加強對小微企業的金融服務;三是支持民生工程建設,如梳理重點在建工程項目,組織金融機構開展對接;四是爭取開展改革創新試點,如積極配合開展民營資金進入金融業的政策研究,探索設立民間資本發起的自擔風險的民營銀行和金融租賃公司、消費金融公司。
上海市政府歷來重視發揮金融對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支持作用,早在2010年就已下發了加強金融服務經濟轉型的若干意見,引導金融資源向經濟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傾斜。國務院“金融十條”后,上海市常務副市長屠光紹主持召開了市政府專題會議,研究部署上海貫徹“金融十條”的具體舉措。
“金融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需要政府部門、金融監管部門、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的共同努力,最大限度地發揮財政政策、金融政策和產業政策的協同作用。”上海市金融辦相關負責人表示,上海要結合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的要求,提出具有上海特點的方案和操作辦法,爭取在上海先行先試。(新華網)
股轉系統允許掛牌企業股東之間對賭
8月20日,有關方面召開股轉系統主辦券商閉門會議。該會議對企業在股轉系統掛牌的相關政策和操作進行明確,首次提出掛牌企業可以存在對賭協議情況,但僅限于股東與股東之間。據介紹,股轉系統掛牌業務部相關負責人在上述會議中表示,掛牌企業應該符合股權明晰的相關要求。
這位負責人還表示,近期不少主辦券商咨詢的PE機構對賭問題,在股轉系統掛牌的企業中可以存在,但不能是掛牌公司與股東對賭,可以是股東與股東之間的對賭。此外,掛牌企業實際控制人變化的問題也得到明確。上述負責人表示,在報告期內,掛牌企業實際控制人可以發生變化,但需要在說明書中解釋清楚。
小微企業審計報告范文5
【關鍵詞】網絡借貸財務報告信息披露
【中圖分類號】F832
財務報告信息是會計主體對外披露信息的重要途徑。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作為需要社會公眾認可的行業更加需要通過財務報告來傳遞信息。因此,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都很重視財務報告信息披露。但作為隨著互聯網發展而興起的新型經濟業務機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財務報告信息披露尚有許多需要規范之處。2015年12月28日,國務院法制辦銀監會關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中提出了一些規范網絡借貸信息的要求。
一、《征求意見稿》中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涉及財務報告信息的披露要求
《征求意見稿》的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二條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信息披露提出了要求。《征求意見稿》要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其官方網站上建立業務活動經營管理信息披露專欄,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眾披露年度報告,而且其財務會計報告應該經過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會計師事務所定期審計的范圍包括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出借人與借款人資金存管、信息披露情況、信息科技基礎設施安全、經營合規性等重點環節實施審計。
此外,《征求意見稿》要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實時在其官方網站顯著位置披露本機構所撮合借貸項目交易金額、交易筆數、借貸余額、最大單戶借款余額占比、最大10戶借款余額占比、借款逾期金額、代償金額、借貸逾期率、借貸壞賬率、出借人數量、借款人數量、客戶投訴情況等經營管理信息。
同時,要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官方網站上向出借人充分披露以下信息:①借款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年收入、主要財產、主要債務、信用報告;②融資項目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項目名稱、類型、主要內容、地理位置、審批文件、還款來源、借款用途、借款金額、借款期限、還款方式及利率、信用評級或者信用評分、擔保情況;③風險評估及可能產生的風險結果;④已撮合未到期融資項目有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融資資金運用情況、借款人經營狀況及財務狀況、借款人還款能力變化情況等。
二、《征求意見稿》中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財務報告信息披露的缺陷
(一)割裂了不同主體的信息需求聯系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重要利益相關者都是其財務報告信息的需求者。這些利益相關既包括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投資者、債權人、經營管理者,也包括網絡借貸業務的借款人、出借人、資金存管機構及增信機構等。由于網絡借貸業務涉及的融資者和投資者人員眾多,而且大多屬于中小微企業和中低收入者,因此重要利益相關者還包括社會公眾和監管者。各利益相關者從網絡借貸業務的不同環節獲利,直接面對的交易對象也有差異,但不同利益相關者的利益相互依存。比如:網絡借貸借款人與出借人期望獲利的差額是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資金存管機構及增信機構獲得手續費等費用的基礎,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手續費又是其投資者、債權人和經營管理者獲利的基礎;而其中任何一方獲利過多,則意味其他各方獲利將會減少;監管者是為社會公平與正義來執行監管職責的。因此,可見他們的信息需求存在緊密聯系。
《征求意見稿》第三十條針對具體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投融資業務提出了信息披露要求,第三十一條針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出了具體的信息披露要求,而第三十二條則對其他主體提出了信息披露責任。這些信息規范要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其官方網站上不僅公布關于其經營管理機構的信息,而且要具體的業務經營管理信息,包括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治理結構、經營管理團隊、經營狀況及其與資金存管機構及增信機構合作情況等,還包括具體融資業務的借款人信息、融資項目信息、風險評估信息等內容。其中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撮合借貸項目的匯總信息要實時在網站上公布,而定期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不僅要報告給金融監管部門,而且要向社會公眾公布。這樣很容易被理解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需要向投資者、債券人等提供一些信息,而向網絡借貸客戶提供另一些不同的信息。盡管《征求意見稿》要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除了公布其自身組織結構信息及其相關借貸信息評估、借貸信息撮合業務收益、成本等經營信息之外,必須公布與其借貸撮合經營業務的相關借款、投資業務信息,而且還必須公布與之相關主體如借款人、資金存管機構及增信機構的信息,但向不同利益相關者提供的信息僅僅局限于反應直接相關的經濟活動,在實際業務操作很容易割裂不同主體信息需求的聯系。
(二)對借貸雙方信息隔離的風險不夠重視
《征求意見稿》的風險控制措施主要體現對出借人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禁止行為。在第十七條和第二十六條特別提出了風險控制、風險揭示及評估,要求網絡借貸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風險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本機構的單筆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額上限,防范信貸集中風險。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對出借人的年齡、健康狀況、財務狀況、投資經驗、風險偏好、風險承受能力等進行盡職評估,不得向未進行風險評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務。《征求意見稿》注意到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業務中強勢地位,并賦予其更多責任和義務。但是網絡借貸業務的客戶分散于社會公眾。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需要公布借貸業務信息以吸引客戶,同時也需要保護客戶隱私以發展客戶。公布借貸信息能夠促使被撮合的雙方更熟知相關信息,尤其是出借人知悉借款人的財務狀況。保護客戶隱私則需要不公開客戶的姓名、住址等隱私信息。因此,網絡借貸業務中往往以編號替代借款人的姓名,以區位描述替代借款人的具體詳細地址。從網絡借貸業務操作程序來看,借貸信息都匯集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但借貸雙方并不知道具體的交易對手。這就相當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外,其他主體不知道各自交易的對手是誰。這有利于網絡借貸撮合業務的發展,但是也帶來了借貸雙方信息被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隔離的狀況,出借人主要依靠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供信息來完成借貸決策。一旦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沒有盡責,甚至舞弊,則不僅給出借人帶來損失,也很容易造成社會影響。可見《征求意見稿》對借貸雙方信息隔離的風險重視程度不夠。
三、對《征求意見稿》中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財務報告信息披露的改進建議
(一)擴大并規范財務報告信息披露的時間和空間范圍
財務信息應該及時反映會計主體面臨的風險。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重要利益相關者需要其披露的財務報告能夠反映網絡借貸經營管理過程中的風險。這也是很多利益相關者進行決策的重要依據。網絡借貸是基于互聯網的新型業務,以新的技術手段發展了新產品供求。網絡借貸業務需要利用互聯網實時提供經過評估的、可信的借貸信息,以盡可能多地撮合借貸雙方,賺取更多服務傭金。相對于傳統的財務報告定期公布高度歸納為會計語言的財務信息披露,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財務信息公布頻率是實時,公布的詳細程度接近具體業務的財務信息。利用這些詳盡的具體業務的財務信息,利益相關者甚至可以推斷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財務報告。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出于自身業務發展需要、并利用互聯網的技術在較大范圍公開的信息比以往其他經濟組織的信息都更為迅速而且詳盡。可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有內在意愿披露更多財務信息,而且借助互聯網手段幾乎可以向整個社會公布財務信息。因此,《征求意見稿》應該要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擴大財務信息披露的時間和空間范圍,并規范財務信息披露的內容、形式及程序。
(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評估借貸信息的情況應在財務報告信息中專門披露并審計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作為借貸信息的匯集人,承擔按法規要求對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進行評估的責任。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是否盡到了評估及披露借貸信息,對網絡借貸業務健康發展十分重要。因此,《征求意見稿》應該要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財務報告信息中專門披露其評估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的情況。
從風險控制來看,需要參與交易之外的獨立第三方主體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評估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的情況進行評價,以取信于借貸雙方、監管者及社會公眾等其他利益相關者。會計師事務所作為獨立性最好的社會組織,具有專業勝任能力。會計師事務所專門針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評估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的情況進行審計,并給出專門的審計報告或者在定期審計報告中專門注明,從而保證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盡到了借貸信息評估的責任。
小微企業審計報告范文6
發展現狀及特點
中小企業私募債在上世紀80年代興起于美國,歷經興起—衰退—調整階段,到2009年末美國中小企業私募債存量規模達11080億美元,占美國債券市場總額的16%。歐洲中小企業私募債雖在1997年末才開始發展,但發展迅速,截至2010年5月,市場規模已達到2562億歐元,涉及TMT、消費品、化工、零售等眾多行業。中小企業私募債為歐美的經濟發展、產業結構調整貢獻了重要的力量。
鑒于中小企業私募債有利于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為企業并購、調整產業結構提供資金,有助于構建多層次資本市場,2012年5月,中國正式推出該債券品種。事實上,在推出之前,銀行間市場已經提前試水。2011年4月,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推出了非公開定向債務融資工具,并制定《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非公開定向發行規則》,規定銀行間私募債發行采取注冊制,交易商協會只對發行注冊材料形式完備性進行核對。截至2012年3月中旬,銀行間私募債已發行40只,融資總額近1000億元。盡管私募債市場經過銀行間市場近一年的培育,但其仍屬于新生事物,如何運用私募債融資,如何使其規范發展,仍是市場各方亟須探討的問題。
中小企業私募債在中國屬于新生事物,目前尚沒有關于中小企業私募債發行或監管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其適用的規則均為行業性規則。
此次深、滬交易所推出的中小企業私募債在條款設計上與公開發行的債券相比,具有發行條件低、備案承銷發行、合格投資者制度、投資者保護機制、增信措施的可選擇、特定的平臺轉讓渠道等特點。
發行條件低是指對發行人的資質幾乎沒有限定,取消了當前企業債、公司債“歸屬母公司凈資產大于12億”、“最近三年持續盈利、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債券一年利息”的規模和盈利要求以及強制評級要求,且不受發債規模不超過企業凈資產40%的約束。
本次中小企業私募債實施備案承銷發行,即由券商將相關材料向交易所備案后,發行人便可通過券商承銷發行,且不與保薦掛鉤。同時,實行合格投資者制度,深交所將合格投資者定位為以下五類:金融機構及其發行的理財產品;注冊資本1000萬以上的企業法人;合伙人認繳出資不低于5000萬、實繳出資不低于1000萬的合伙企業;交易所認可的其他合格投資者;發行人的董監高和持股5%以上的股東。上交所除了上述五類投資者外,還將合格個人投資者納入合格投資者范圍,并要求對個人投資者組織考試考察。
在保護投資者方面,此次中小企業私募債啟動了投資者保護機制:重大事項披露制度;聘請私募債券受托管理人,受托管理人依照約定維護私募債券持有人的利益;設立私募債券持有人會議制度;設立償債保障金專戶,用于兌息、兌付資金的歸集和管理;要求發行人提前約定采取限制股息分配措施,以保障私募債券本息按時兌付,并承諾若未能足額提取償債保障金,不以現金方式進行利潤分配。
增信措施的可選擇。中小企業私募債發行人可采取內外部增信措施提高償債能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種:限制發行人將資產抵押、第三方擔保和資產抵押質押、商業保險,但并不強制要求增信。
特定的平臺轉讓渠道。中小企業私募債不能在交易所上市交易,但是可通過上交所固定收益證券綜合電子平臺及深交所綜合協議交易平臺,或證券公司進行轉讓。
上述特點具有發行便利、募資便利、程序簡化、去行政化操作等優點,能為中小企業募資提供一個合法、便利的渠道。
發展障礙
中小企業私募債的設計雖具有上述不少優點,但在中國現行金融法律體制不完善的情況下,其仍面臨諸多發展障礙。
中小企業私募債的投資者是以銀行、保險機構、基金、企業為主的機構投資者,而銀行、保險機構非常注重內部風險的防控,銀行更傾向于追求穩健的收益,保險機構對債券信用品種的評級有嚴格限制。根據《保險機構投資者債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保險公司不能投資AA級以下的中低等級企業(公司)信用債,更不用說信用等級更低的中小企業私募債。
因信用評級的缺乏,投資者在做出投資判斷前須投入大量的人力、財力去對發行企業進行基本面調查,成本高昂。投資者適當性制度使得大多數個人投資者無緣直接投資這一領域,且每只私募債的持有人只有200位,市場交易活躍性難以保證。因此,如果不能有效地解決中小企業私募債的投資者來源問題,培育出一個合格的買方市場,即使將中小企業旺盛的資金需求證券化,亦沒有足夠的市場購買者與之匹配。
中小企業財務穩健性差,易受宏觀經濟形勢影響,在經濟周期影響下極易出現債務違約,現如今世界范圍內的經濟危機并未遠去,中小企業私募債的違約風險受經濟周期的影響仍然較高。由于中小企業私募債的承銷不與保薦制度掛鉤,券商在發行中只扮演設計者和兜售者,而無須對承銷的債券承擔責任,因此投資者除面對一般的違約風險外,還需面臨諸如券商虛假承銷、銀行與理財產品倒手交易、發行人虛假發行等諸如此類的高道德風險。而現行中國擔保制度、信用制度不完善,缺乏有效的風險對沖機制,難以樹立投資者的信心。
中小企業私募債采用市場化為主的操作方式,除了利率外,發行主體、發行規模、定價等全部交予市場決定,由市場評判發行的私募債是否具有投資價值,給予其極大的發展空間。但市場在經濟利益最大化的導向下極易出現失靈,因此需要建立法律、政策等相應的制度對市場進行指引、監管。但中小企業私募債并沒有確立相應的監管部門,且以自律管理和證交所的批評、譴責管理措施為主,缺乏針對性的監管。
制度構建的思考
如上所述,關于中國中小企業私募債的規定目前僅有兩個交易所及證券協會的行業規則,尚未能將其納入正式的法律體系中,且面臨很多發展障礙。為了更好地培育私募債市場,未來應當進行高層級的立法以保障市場參與各方的權益,相關監管部門可在后續的制度構建中建立如下措施:
共同擔保追償制度。中小企業私募債的發行是由每一個債券發行人以其發行主體的全部資產擔保償債的,但私募債發行主體的資產可能會相對薄弱,為了保護投資者,可以考慮將與其關聯的子公司或者母公司強制納入擔保人的范圍,以增加發行人的信用等級,同時防止控股公司和子公司之間通過關聯交易實施避債行為。
建立信用評級制度。目前,中國并不要求對中小企業私募債進行評級,但不進行評級,一方面會加大投資者的調查成本,另一方面也不利于私募債市場的規范發展。因此,在私募債推行的過程中,建議借鑒美國對私募債的評級規定(垃圾債券的發行至少應當接受美國國內一家以上的資深信用評級機構對其評級,評級機構根據垃圾債券發行人的經營情況、財務狀況和未來投資前景,做出信用等級評級,并公開向市場的投資者披露受評企業的真實信息),引入評級制度,并且在評級后仍需對私募債進行跟蹤評估,以掌握受評企業的經營動態,從而充分發揮信用評級機構在風險識別和風險提示方面的作用。
強化信息披露機制。私募債券雖然不必如公募債券一般具有完備的信息披露要求,且不需對所有公眾進行披露,但至少應當滿足“公平的信息披露”和“及時的信息披露”。在后續的制度建設中,應對發行人披露可能發生的影響其償債能力的重大事項的時間進行限定,并賦予投資者要求發行人進行財務審計的權利,或要求發行人向其披露財務報告、審計報告等信息的知情權,以及投資者為實現這些權利可以向法院的權利。
對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內部高管實施嚴格要求,加強違規處罰力度。首先,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內部高管應對發行人提交的相關信息進行審核,并且承諾披露的信息是真實的和完整的,所披露的財務信息能夠清楚、真實地展現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現金流狀況和操作成果,同時確保發行人關聯交易、訴訟和相關重大信息采集的及時性和準確性。其次,對違反債券契約或者相關私募債券制度的股東、高管,采取更加強有力的懲罰措施,包括納入征信黑名單、開辦新公司或者擔任高管的限制、市場禁入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