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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離任審計報告范文1
根據今年立法計劃,為做好《浙江省電網設施建設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從7月份開始,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在聽取省政府法制辦、省經信委等4個省級部門立法情況匯報基礎上,先后赴部分市縣開展立法調研,召開有10個省級相關部門參加的立法座談會,并將條例草案印發至11個設區的市征求意見。省人大常委會馮明副主任參加了座談和調研活動。在認真梳理研究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財政經濟委員會9月13日召開全體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情況報告如下:
電網是保障電力安全穩定供應的重要基礎設施,電網設施建設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是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重要內容,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目前,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由于制定時間較早,在電力管理體制經歷重大改革,電力發展和電力管理領域出現許多新變化的情況下,已無法完全滿足實際管理需要。特別是近年來,隨著我省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用電量增速持續在兩位數以上,2012年我省全社會用電量高達3210.55億千瓦時。電網供電能力遠遠跟不上經濟發展的步伐。
財政經濟委員會認為,制定相關地方性法規,有助于加強電網設施建設保護,維護好供用電秩序,保證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的用電需求。省人民政府提請的條例草案,立足我省實際,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總體是可行的。同時,根據調研情況,提出以下意見和建議。
一、關于電網設施空間布局規劃。條例草案第六條、第七條對電網設施空間布局規劃做了相關規定。有的地方和部門認為,條例草案加強電網設施空間布局規劃的規定是必要的,但電網設施空間布局規劃屬專項規劃,除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海洋功能區劃、城鄉規劃外,還要與交通、水利、燃氣、通信、給排水等專項規劃相互銜接,條例草案第六條第三款對這方面規定沒有涉及,建議增加相應內容。另外,由于我省地域狹小,各種管網建設在保障安全前提下應相互融合,而不是互相排斥,條例草案第七條第二款有關規定,將造成電網設施建設與其它管網建設的權益沖突,也不符合我省實際情況。建議對上述問題作進一步研究,修改完善相關條款。
二、關于新能源發電的電網配套保障。條例草案第十四條對電網經營企業為電源企業提供電網配套保障作了具體規定。有的地方、部門和企業提出,為了促進風能、太陽能等新能源的發展,電網經營企業應優先考慮新能源發電的電網配套保障。當前,我省新能源產業已進入快速發展期,2012年,全省累計建成新能源裝機802萬千瓦,占全省電力裝機比重的12.8%。在加快電網配套設施建設時,電網經營企業必須充分考慮我省新能源發電的并網問題,解決新能源產業集聚區和重點建設項目電力的發送問題。建議對新能源發電的電網配套保障作進一步調研,補充完善相關條款。
三、關于電網設施保護的應急預案。條例草案第三章對電網設施保護作了規定。對此,一些地方、部門和人大代表反映,電網安全事關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與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當電網設施遭受自然災害或人為破壞時,將造成嚴重的社會問題,而條例草案缺乏電網設施保護應急預案方面的規定。建議增設有關應急預案條款。
四、關于供用電雙方權益的保護。調研中,一些地方、企業和人大代表反映,條例草案對供用電雙方權利義務規定存在不對等,有的條款部門痕跡較重,如第二十一條規定在緊急情況下,電網經營企業可以先行修剪植物或者砍伐林木,但對所有人的事后告知和補償等未作規定,沒有體現電網經營企業與其它民事主體平等、公平的原則,可能引發矛盾。條例草案第四章在設定義務時,對電力用戶的規定條款較多,而對電網經營企業的義務提的比較原則。我們認為,供用電雙方的立法訴求都應予以支持和規范。電網經營企業的合法權益應得到保護。同時,鑒于電力用戶處于相對弱勢地位,要注意加大電力用戶權益保護的力度,對用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的補償作出相應規定。建議修改完善相關條款。
工會離任審計報告范文2
審計結果就是審計提出的問題及其處理意見和建議。審計結果的應用,就是對審計提出的問題及其處理意見和建議的整改程度。整改力度越大,對審計結果的使用越充分,經費監督的效能就越能得到充分發揮。但由于種種因素的制約,內部審計決定不能有效執行,極有可能產生審計風險或審計失敗的隱患,從而對審計雙方產生不利影響。因此,建立有效的審計決定整改機制,是目前工會內部審計不容忽視和亟待研究解決的當務之急。在工會內部審計工作中,內部審計決定是審計成果的重要組成部分和最終體現,而內部審計決定的有效執行一直是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也是制約審計工作質量、影響審計公正執法的關鍵所在。
一、影響工會內部審計決定有效執行的制約因素
(一)只重視審計的過程,而忽視審計決定的利用
目前,工會內部審計有符合工會實際情況的審計程序、操作規范和行為守則,在開展審計工作時有一系列規范性的要求。但在現實工作中,內審部門和審計人員往往只重視審計過程,輕視審計決定的利用。主要表現在:一是對審計決定利用的重要性認識不足。部分內審部門只重視現場工作,忽視項目審計結束后對被審計單位整改決定的督察、督辦和責任追究,認為只提出審計報告、下達審計意見,就已經完成審計目標任務,并不關心審計決定的利用,使處理決定的執行和整改要求的落實缺乏有效的監督,影響預期目標的實現。二是整改或責任追究落實不到位。在實際工作中,由于存在一定的人情或隸屬關系,使內審部門提出的整改要求和責任追究執行不到位,只要被審計單位在限定期限內提交了整改報告,內審部門就認為已經整改,沒有真正實施整改跟蹤或審計回訪,這就很難驗證整改情況的真實性和解決問題的徹底性。
(二)外部的因素減弱了審計決定的利用價值
1、被審計單位原因。被審計單位對在審計意見中的表揚與肯定是十分愿意接受的,而對要查處和必須糾正的事項卻能拖就拖,遲遲不加以解決。部分被審計單位法制觀念淡薄,對工會內部審計工作認識不清,對審計決定的強制性和自身違紀問題的嚴重性認識不到位,認為內部審計是自己人,出了問題好說話,因此,缺乏執行審計決定的自覺性。有的被審計單位對查出的問題避重就輕、尋求各種理由為自己開脫,在內部審計決定下達后拒不執行;還有的被審計單位認為如果對以前遺留的壞賬、報廢資產進行處理,就會影響當期預、決算,從而致使其缺乏執行內部審計決定的積極性。
2、部門之間缺乏溝通協調
由于工會內部審計所涉及的工作都是工會系統內部熟知的人和事,普遍存在不愿得罪人的思想,對于內部審計決定的有效執行也就流于形式。由于一些內部審計決定的執行,單靠財務部門去完成是有一定困難的,需要其他部門之間的協作與配合。
二、有效利用內部審計決定,使審計價值實現增值
良好的審計環境決定了審計質量的高低,直接關系到內部審計工作的效率、效果。內部審計決定有效執行既是審計工作的出發點,又是審計工作的落腳點,更是保證審計工作質量和防范審計風險的重要環節。
(一)拓展審計決定,實現審計價值增值
內審部門應當提倡審計人員在完成規定任務后的創新創優活動,發掘基礎素材,對存在的問題及潛在的風險進行探索,延伸審計的范圍,形成各種形式的審計決定,增加審計附加值。一是抓好審計決定的綜合分析。首先要抓住問題的本質,分析并歸納出規律性的問題傾向;其次要提高分析的綜合性,將審計中發現的問題與各項內控制度的實施聯系起來進行綜合歸納;再次要標本兼治,提出解決問題的合理化建議,不能就事論事,要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二是跟蹤審計決定的執行整改落實,切切實實的實現審計的監督確認和咨詢作用。審計工作的最終目的是促進規范、正本清源,體現審計成果,因此必須關注審計決定的整改落實情況,堅持審計決定跟蹤檢查。
(二)建立有效的審計整改機制,提高工會內部管理能力
基于工會內部審計的特殊性,審計決定的有效轉化應當做到以下三個方面的結合。
一是堅持與內部控制相結合,把審計決定運用到日常內部管理工作中去,審計決定的運用要有經常性、長遠性的思想。首先要與完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控制制度相結合,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從制度層面進行研究、分析、評價,尋求制度建設的缺陷,這樣不僅可以讓領導層從中找到內部管理方面存在的薄弱環節,起到完善和防范的作用,同時也可以使離任或新到任的領導及時更正以往的不足,探索并制定完善制度控制的有效路徑。其次是堅持與制度執行審計相結合,按照問題的性質判斷內部審計工作的有效性,尤其是領導層履行職責的意識、能力和效率,將內部審計的成效作為內審后續檢查的一項重要內容,以保證內部審計的連續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