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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學藝術領域范文1
一、中學語文課堂引領的有效性思考
中學語文提高了課堂的思維含量,對學生的學習過程設置了更多的思考節點,教師的提問指向性更強,課堂生成更豐富,然而分析課堂提問解答效果,當中依然存在著諸多的不完美之處,本文認為中學語文課堂提問的追問還存在著以下兩個方面的重要缺陷:
1.課堂引領的表現形式不夠豐富,直接的課堂引導替代了課堂追問
追問一般出現在學生對課堂提問的解答之后,常用的課堂追問語大多為“你為什么這樣思考”、“你是如何得出這樣的結論”等,追問直接而生硬,學生往往無言以對;教師或者會進行簡單的點評,或者會直接告訴答案,這都是直接的課堂引導,忽略了對學生思維的啟迪,弱化了知識的精彩延伸,也直接造成了知識點的理解不夠透徹。毫無疑問這樣的課堂引領是無效的。我在《爸爸的花兒落了》一課的教學中,為了引導學生理解作者的思想感情,體味人與人之間的真情,在研讀課文時設計了“爸爸逼作者去上學的回憶表明了爸爸怎樣的態度和情感?對作者的成長有什么影響?”這個問題,學生通過仔細朗讀課文,初步感受到父親態度的嚴厲和深深的愛,學生的回答也比較簡略,都能夠指出這兩點,但是對課文的理解并沒有完成,我直截了當地追問學生:“你是從哪里體會到的?”學生開始翻書、勾畫,然后作答。課后反思自己的教學過程,發覺在這個環節的處理上留有缺憾。如果當時我做出如下引導:“父愛如山,比母愛嚴厲,卻不比母愛渺小,甚至他把他全部的愛都毫無保留的傾注到我們身上。作者的父親同樣如此,他的嚴厲滲透在文中的字里行間,卻滿篇寫滿了愛字。品讀課文,你被那些描寫父愛嚴厲和深沉的語句所打動呢?”相比而言,后一種追問方式更加生動,學習氛圍的營造也更強。
2.引領和追問的系統性不足,追問所指向的學習目標跨度不合理
追問是解決對引領理解不足和偏頗的重要手段,因此追問必須具有引領性和系統性。中學語文課堂開放性很強,無論是教材的載體還是知識的生成都表現出很強的思維擴散性,諸多“節外生枝”的表述對教師的追問造成了一定的干擾。比如《藤野先生》一文,需要解決的問題是“作者敘述了藤野先生的哪些事情,透過這些事情,我們將更深入地了解藤野先生的內在品質”,有些學生的思維跨度比較大,直接答出藤野先生“認真負責、熱情誠懇”,教師在追問時,如果不能回到要解決的問題之中去,跨越到對“內在品質”的點撥上,學習的層次就被打亂,追問應有的作用就沒有發揮出來。
二、中學語文課堂引領的有效性對策
通過課后的不斷反思和對追問策略的認真探究,在中學語文的課堂引領中,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探索提高有效性。
1.準確把握追問的切入點,促進學生的有效思考
對于課堂生成非常豐富的語文學科來講,過多的追問只能讓學生的思考過程被人為打斷,并不利于知識理解和語文能力形成。首先要準確把握追問的切入點,在學生的思維盲點和誤區之處追問,激發學生的有效思考,從而提高課堂追問的有效性。比如《真正的英雄》一課,學生在理解“我們所能找到的惟一安慰是,我們在心里知道飛得那樣高那樣愜意的你們,現在在星際之外找到了上帝許諾以不朽生命的歸宿”這一句話時,結合其他事例重點分析“不朽生命的歸宿”,此時應該先讓學生盡情的說出自己的理解,教師再追問“從諸多的事例中,我們能夠感受到他們存在的價值,更能體會到他們為之付出生命的可貴,這句話升華了全文的情感,讓我們更深刻地感受到了文章的什么情感內涵?”這樣的追問讓學生的思考更有效。
2.把握提問生成與追問生成之間的聯系,提升追問的目標指向性
文學藝術領域范文2
論文摘要:對于對外貿易迅猛發展的中國而言,人民幣匯率波動的貿易效應受到了學術界廣泛關注和思考,本文將對相關文獻按照總體和區際分類的角度的進行評述。
1.人民幣匯率波動與中國總體貿易效應研究評述
近年來,由于中國經濟持續發展,對外依存度不斷提高,關于人民幣幣值匯率波動對我國總體貿易影響的討論一直十分激烈??v觀這些成果的研究結論,大致可以分為三種觀點:人民幣匯率波動對貿易有著正面影響;人民幣匯率波動對貿易有著負面影響;人民幣匯率波動對貿易影響不大。
1.1人民幣匯率波動對中國總體貿易有正面影響
魏巍賢早在1997年發表于《統計研究》的《中國出口與有效匯率的關系分析》一文對此有比較詳細具體的實證分析研究,最終筆者得出結論:從長期來看,改革開放以來出口總量的不斷增大與有效匯率的持續貶值密切相關,因此這意味著兩方面內容,一是我國以促進出口增長為目標的匯率政策是長期有效的,改革以來的匯率貶值確實起到促進出口長期增長的作用;二是我國出口商品的國際競爭力不盡人意,長期的出口增長過分依賴于匯率的貶值。臨時眭政策因素在短期內也百弱f起出口總量的變化使之脫離它與有效匯率的均衡關系水平。
另外,李海菠2003年在《世界經濟研究》發表的一文《人民幣實際匯率與中國對外貿易的關系》根據1973—2001年的年度統計數據,采用與魏巍賢相類似的方法.即用單方程協整分析檢驗調整后的實際匯率ARER、中國外貿進出口總額、出口額和進口額的協整關系。加之EG兩法估計它們之間的長期關系,最后使用Granger因果關系檢驗等實證分析方法,研究了人民幣實際匯率與中國對外貿易之間的關系,也得出了相類似的結論,即人民幣實際匯率與中國對外貿易之間存在著長期的均衡關系。并且筆者還證實了實際匯率可以改善短期內中國的對外貿易狀況。
通過檢索文獻發現.該類文獻的數量相對而言比較少,原因應該是我國經濟發展的總體事實與該理論有所不一致。
1.2人民幣匯率波動對中國總體貿易有負面影響
鄭愷2006年發表于《財貿經濟》的一文《實際匯率波動對我國出口的影響——基于SITC比較》對“人民幣匯率波動對中國總體貿易有負面影響”進行了實證研究,簡要綜述如下:
根據有關的國際貿易理論,決定對外貿易通常有3個變量。第一是外國收人大小,第二是相對于外國商品的貿易條件,第三是貨幣比價即匯率大小。由此,為了度量匯率波動對貿易的影響,必須控制以上3個變量。但由于GNI不存在月度統計數據,筆者采用美國的工業生產指數來代替GNI或GDP數據,此外由于我國不存在進出口價格的完整時間序列數據,因此可以利用實際匯率進行替代。在構造實證模型時,筆者將波動率作為外生變量,在存在協整的情況下,相應采用VAR的擴展VEC模型來估計估計短期內波動率對貿易波動的影響。其構造的模型為:
其中,EX為中國對美國的出口數量的自然對數值,i表示為不同的行業,IPF為美國工業,生產指數的大小,R表示人民幣兌美元的實際匯率的自然對數值,v表示實際匯率的波動率,ecm為誤差修正項,反映了貿易變化的長期趨勢。J表示變量滯后階數。
筆者運用了以上VAR的擴展模型進行分析,由于VAR可以解決不平穩數據造成的不穩定性以及內生變量之間的相互影響。因此可以更好的估算出匯率波動對貿易的影響,他研究了自1994年以來中國對美國按SITC出口貿易與實際匯率波動的關系,結果表明我國的一些行業受匯率波動的負面影響較大。
此外,李建偉、余明2003年在《世界經濟》發表的《人民幣有效匯率的波動及其對中同經濟增長的影響》一文也對“人民幣匯率波動對中圍總體貿易有負而影響”這-fq題進行了實證研究.筆者利用的是1995年1月一2003年6月的季度數據,與鄭愷使用的方法不同.李建偉、余明兩位學者運用的是兩階段最小二乘法,對人民幣實際有效匯率與進出口貿易和利用外資的十日關關系進行回歸分析.結果顯示人民幣實際有效匯率是影響中國進出口貿易和利用外資的重要因素,從而他們認為人民幣有效匯率大幅度波動會對中國經濟增長形成巨大負面沖擊。
1.3人民幣匯率波動對中國總體貿易影響不大
曹陽、李劍武于2006年在《世界經濟研究》發表的《人民幣實際匯率水平與波動對進出口貿易的影響》一文基于1980—2004年的年度數據,首先用AK—GARCH模型測算出人民幣實際匯率的波動率。最后采用Engle—Grnager兩步法,進行了協整分析,從而對“實際匯率波動對我國進出口貿易的影響”進行研究,筆者發現人民幣匯率波動的增加對我國的進出口貿易的影響不顯著。
強永昌等2004年于《世界經濟研究》發表《有關人民幣匯率問題的對外貿易分析》一文.筆者通過對我國1990—2001年各種價格研究了1990年以后的人民幣匯率和中國對外貿易的關系。首先分別構建了出口方程以及進口方程,根據1990—2001年的樣本數據,用Eviews軟件進行回歸分析,最終得出了中國對外貿易出口額、進口額與人民幣實際匯率之間存在的彈性關系不大,相關性較弱的結論。
綜上所述,以上三類文獻分別從人民幣匯率波動對貿易的正面影響、負面影響和影響不大三個方面進行了實證研究。
2.人民幣匯率波動與中國區際貿易效應研究評述
劉巍、郭友群2003在《國際經貿探索》發表了《對人民幣匯率與廣東省進出口額之間關系的實證分析》一文,筆者運用廣東省1987-2001年的數據進行了實證分析,指出人民幣牌價匯率變動1個單位,廣東省的出口額就同方向變動O.15億美元.人民幣牌價變動1%,廣東省出口額就同方向變動29%。這個結論說明,人民幣貶值有利于廣東省出口的增長。得出同樣結論的有關研究文獻是戴世宏2006年發表于《上海金融》的《人民幣匯率變動對上海市貿易收支的影響》一文,筆者采用ADF檢驗,對上海1993—2004年度的GDP、進口額及人民幣實際有效匯率進行研究.發現人民幣匯率貶值有力地促進了上海市出口貿易的增長,這種促進作用隨著貿易自由化程度的提高而不斷增強;進口方面,人民幣貶值對上海市進口產生了一定的抑制作用。
以上兩篇文獻主要是基于實際匯率與進出口量的關系分析,而陳志昂2001年發表于《商業經濟與管理》的《人民幣匯率與浙江出口變動的實證研究》一文則是分別考慮了實際匯率和名義匯率對貿易的影響,在泰米姆·貝佑米估計的貿易方程的基礎上,利用浙江省1990-1998年的相關數據,建立了以匯率和貿易國國內生產總值為變量的長期和短期回歸模型,實證分析分析得出結論:人民幣名義匯率對浙江出口正相關,實際有效匯率對浙江出口負相關,但匯率彈性較低。
所以,結合以上文獻總的來看,人民幣匯率波動對各省對外貿易的影響的不同結果符合中國經濟改革開放以來市場規模不斷擴大,“中國制造”和“世界加工廠”逐漸形成的事實,并且市場規模的出口效應大都分布在中國的沿海發達地區,基本與經驗判斷一致。
文學藝術領域范文3
民間文學藝術在國際上通行的術語是folklore,其基本含義是“民眾知識,民眾傳統”。民間文學藝術雖然也是一種文學藝術,但是它有著不同于一般文學藝術的特點:第一,民間文學藝術是群體智慧的結晶。民間文學藝術從創作到流傳,是無數個體參與的過程。凡符合群體共同意志的個體智力創作就被群體認同和吸收,被群體保存和發展,通過不斷模仿、口傳心授或其他方式世代相傳,最終分辨不出個體的個性,而表現出群體的共性。第二,民間文學藝術是世代相習的,在時間上具有連續傳承的特性?!叭后w的創作積淀與個體的傳承表現二位一體,正是民間文學藝術創作不同于一般文學藝術創作的重要特點?!盵1](P306)正是這種傳承性,使得民間文學藝術在流傳過程中,盡管有所變化,但主要內容和精神保持不變,這種相對固定的內容和精神構成了民間文學藝術的特性。第三,民間文學藝術的流傳范圍通常限定在某一特定地域。由于民間文學藝術流傳方式多為口頭或行為的模仿,決定了其不可能在廣大的地域內傳播,而是局限于特定的群體內部,而該群體通常有較為固定的生活地域,因此民間文學藝術具有地域特征。第四,民間文學藝術具有變異性。民間文學藝術是經過歷史沉淀的文化群體的智慧結晶,其創作、修改乃至完成并不是一代人的功勞。同時由于其表達形式多為口頭與動作,使得民間文學藝術的原貌會因模仿者和傳承者的個人表現手法的不同和再創作而多少有些改變。此外,民間文學藝術產生的土壤即群體生活環境也不是一成不變的,因此民間文學藝術在傳承過程中,為了適應時代的需要也會發生相應的變化。民間文學藝術是“真正活生生的并且仍然處于發展之中的傳統東西,而不是過去的記憶”,[2]這種發展變化現在仍在進行并將延續下去。因此,有學者將民間文學藝術稱為“永遠不可能完成”的創作。[3](P62)由此可見,民間文學藝術是指在一定地域范圍內可認定由該地域某一社會群體主要是某一民族、種族或部落創作的,反映該群體共同意愿、生活歷史、風俗習慣及心理特征,并主要通過人作為載體世代相傳,至今仍處于不斷發展之中的文學和藝術。
二、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現狀
民間文學藝術的法律保護問題最早是由發展中國家提出的。自20世紀50年代開始,非洲、南美洲等地的一些發展中國家首先提出了民間文學藝術的國際保護主張,要求建立一種特殊制度,以防止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不正當利用,尤其是針對外國利用本國民間文學藝術獲利卻不給予其發源地人民任何回報的利用。這些舉措逐漸引起國際方面的關注,在國際公約和區域性條約中亦有所反映。然而,這些立法成果并沒有得到世界上大多數發達國家的認同,民間文學藝術的國際保護體系尚未形成。
(一)發展中國家
1966年2月,突尼斯頒布文學和藝術產權法,規定了民間文學藝術保護問題,成為世界上第一個以法律形式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國家。繼突尼斯之后,一大批發展中國家紛紛通過版權法來保護民間文學藝術,這些國家包括:玻利維亞(僅涉及民間音樂,1968年)、智利(1970年)、摩洛哥(1970年)、阿爾及利亞(1973年)、塞內加爾(1973年)、肯尼亞(1975年)、馬里(1977年)、布隆迪(1978年)、海牙海岸(即今布基納法索)(1978年)、幾內亞(1980年)等。[3](P5)我國《著作權法》第6條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北M管這一規定至今仍未出臺,但為我國民間文學藝術保護指明了方向。
(二)國際公約與區域性條約
在發展中國家的積極努力下,一些國際公約和區域性條約逐漸關注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問題。例如《伯爾尼公約》于1971年修訂文本中,將民間文學藝術作為“無作者作品”的一種特例來處理。公約第15條第4款規定:各成員國在書面通知了伯爾尼聯盟總干事的前提下,可以給不知作者的、未出版的而又確信其屬于本公約成員國之作品的那一部分作品提供法律保護。此外,非洲知識產權組織制定的《班吉協定》,阿拉伯國家締結的《阿拉伯著作權公約》,安第斯共同體制定的《知識產權共同規范》均對民間文學藝術問題做了規定。自70年代以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一直把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列為議題,并試圖在知識產權領域內為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建立一個統一的標準。1976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為發展中國家制定了《突尼斯樣本版權法》,規定了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條款。1982年,又通過了《關于保護民間文學表現形式以抵制非法利用和其他不法行為的國內法律示范條款》。隨后,WIPO于2001年成立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知識產權與傳統知識、遺傳資源和民間文藝政府間委員會”,在2004年11月召開的第7次會議上,討論了“民間文學藝術/傳統文化表達保護的政策目標和原則草案”和“傳統知識保護的政策目標和原則草案”,為盡快達成關于民間文學藝術和傳統知識保護的國際條約奠定了基礎。
(三)發達國家
盡管民間文學藝術的法律保護初具雛形,我們也應看到,這些立法成果并沒有得到世界上大多數發達國家的認同。到目前為止,全世界對民間文學藝術進行保護的國家中,發展中國家占絕大多數。發達國家,除英國和澳大利亞外,幾乎沒有哪一個國家對其進行保護。[4]例如,美國聯邦制定法為美國印第安人的有形財產提供了一些保護,然而,卻不保護無形的文化財產。并且,美國似乎也不大可能在這方面有所作為。[5](P85-86)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發達國家歷來以知識產權保護先驅自居,強力主導知識產權保護國際秩序,其不對民間文學藝術提供法律保護的根本原因不是因為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不具有合理性,而是要維護其國家利益。發達國家主導的知識產權國際制度其實是以保護發達國家高新技術知識產權為核心的,而民間文學藝術是群體智慧的結晶,是漫長歷史積淀的產物,大多為歷史悠久的發展中國家所擁有。無論是發展中國家保護民間文學藝術,還是多數發達國家不保護民間文學藝術,其根本原因都在于維護自身的利益。要解決這一矛盾,建立起民間文學藝術的國際保護體系,必須從協調兩者利益出發。
三、利益平衡基礎上尋求國際保護
民間文學藝術保護是一項全球性的工程,在這個領域內的國際合作是不可或缺的。目前對民間文學藝術的商業利用大量發生在發達國家,如果只有發展中國家對其進行保護而發達國家仍然視為公有領域自由使用,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將最終落空。要想在國際領域讓所有國家,不分大小、強弱,都參與進來,共同制定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國際條約,應當按照WTO的基本精神—利益平衡、資源共享并且對發展中國家利益適當傾斜,以平衡各國利益,制定出各國都自覺遵守的規則。
(一)利益平衡:知識產權立法宗旨
利益平衡正是知識產權法得以存在和發展的內核,如果失去這種天平,將走向兩個極端,或者極端維護創作者的利益,使其壟斷智力成果成為私產,阻斷他人繼續創作的源泉;或者極端維護公眾利益,使之無償獲得智力成果,必然挫傷創作者的創作熱情,長此以往將無人創作。解決上述問題需要建立對信息創造的激勵和信息合理分享之間的平衡機制,知識產權法就旨在體現這種利益平衡機制,通過對知識創造與傳播過程中產生的利益關系進行調整,在保護創作者的專有權的基礎上,平衡作者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關系,以最終實現全社會信息資源共享。例如Trips協議在前言中承認知識產權為私權,緊接著又寫道:承認保護知識產權的諸國內制度中被強調的保護公共利益的目的,包括發展目的與技術目的。在第8條中還規定成員國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公共利益,并防止權利人濫用知識產權?!妒澜缛藱嘈浴返?7條在規定“人人對由于他所創作的任何科學、文學或美術作品而產生的精神權利和物質的利益,有享受保護的權利”的同時,也宣布“每個人都有權利自由參與社會文化知識,以享受藝術和分享科學的進步與利益”。WIP0于1996年12月通過WCT和WPPT兩個條約,其目的就是要解決對文學藝術作品的創作和使用以及對表演和唱片的制作和使用有深刻影響的數字技術和網絡環境中有關的版權和鄰接權問題,并保護作者(表演者和唱片制作者)的權利與廣大公眾的利益尤其是教育、研究和獲得信息的利益之間的平衡。我國《著作權法》第1條也規定:“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與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與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根據憲法制定本法?!币虼?知識產權法是通過立法去確定權利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平衡點,以實現利益平衡的立法宗旨。
文學藝術領域范文4
關鍵詞:民間文學藝術作品 價值 權利 保護
民間文學藝術是人類寶貴的文化遺產和精神財富。我國著作權法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方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但時至今日,相關的規定還未出臺。對民間文學藝術進行保護是許多國家著作權法乃至國際著作權法都認為必要卻又倍增棘手的問題。我國是四大文明古國,擁有眾多的民族和燦爛的文化,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極為豐富。隨著現代科技技術的發展和我國現代化進程的加快,一方面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正面臨失傳或消亡的危險;另一方面,其潛在的文化價值和商業價值卻逐漸顯現出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權屬問題日益凸顯。因此,為促進民間文學藝術的發展,同時彌補我國立法的不足,本文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探討民間藝術作品的法律保護問題,以期對民間文學藝術的發展盡一點綿薄之力。
一、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現狀及其界定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 Folklore) , 英文的本意是指流行于民族中間的文學。我國1990 年頒布的《著作權法》第六條明確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但時至今日, 相關的法律、法規仍未出臺。關于民間文學藝術, 目前尚無一個統一的概念。一些國家的法律和國際版權公約中,民間文學藝術概念的外延差異也很大。例如:特利尼達和多巴哥1983 年頒布的《民間文學保護法》中,民間文學的范圍卻很窄,該法規定民間文學藝術必須具備3 個條件:第一,該作品必須存在100 年以上; 第二,該作品必須反映特利尼達和多巴哥的民族文化;第三,該作品必須是特尼達和多巴哥版權法中不受保護的作品。安哥拉1990 年3 月《作者權法》第4 條(F) 規定到:“民間文學藝術系指我國地域內的、可推定某地區或某部族共同體之不知姓名作者所創作或集體創作的、代代相傳的藝術及科學作品,其構成傳統文化遺產的基本要素”。多哥1991年6月《版權、民間文學藝術及鄰接權保護法》第66 條規定:“ 民間文學藝術是本國遺產的有獨創性的合成。本法所稱民間文學藝術,包括一切多哥人或多哥部族共同體的匿名、不知名或姓名被遺忘之作者,在我國地域內創作的、代代相傳的、構成我國文化遺產的基本內容之一的那些文學與藝術產品”。而在突尼斯1994年2月《文學藝術產權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民間文學藝術,系指代代流傳的,與習慣、傳統及諸如民間故事、民間書法、民間音樂及民間舞蹈的任何方面相關的藝術遺產”。不同國家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規定了寬窄不一的外延。非洲知識產權組織早在《跨國版權法》中把保護民間文學作品定義為:受版權保護的民間文學作品包括:“ 一切由非洲的居民團體所創作的,構成非洲文化遺產基礎的,代代相傳的文學,藝術、科學、宗教、技術等領域的傳統表現形式與產品”。按照這個范圍作詳細列舉,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至少包括六項: (1) 以口頭或書面形式表達的文學作品(如故事、傳說、寓言、敘事詩、編年史、神話等) ; (2) 藝術風格與藝術產品(如舞蹈、音樂作品、舞蹈與音樂結合的作品、啞劇等),以手工或者其他方式制作的造型藝術品、裝飾品、建筑等; (3) 宗教傳統儀式(如宗教典禮、宗教禮拜的祭奠禮服等) ; (4) 傳統教育的形式(如傳統體育、游戲、民間習俗等) ; (5) 科學知識及作品(如傳統醫藥品及診療法知識、物理、數學、天文學方面的理論與實踐知識) ; (6) 技術知識及作品(如冶金、紡織技術知識、農業技術、守獵、捕魚技術知識等) .這些內容中,顯然有一部分是不可能用版權法去保護(但可能受專利法或技術秘密法保護);還有一些甚至是公有領域內的東西,不應當享有任何專有權。由此可見,非洲知識產權組織是把民間文學作為版權保護對象劃得很寬的一個典型。[1]《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1971 年修訂本) 該公約第15 條(4) 則把民間文學視為“ 不知作者的、未出版的”作品[2 ],可見該公約在民間文學作品保護的范圍上作了更為寬泛的規定。我國是伯爾尼公約成員國,理應承認其范圍劃分。
我國民間文藝協會認為民間文學的特點是“集體創作,集體修改,口頭流傳,變異性大”。這種觀點顯然是不夠科學的,因為“口頭流傳”在實際上只劃定了以語言形式表達的一部分(或一小部分) 為民間文學作品,而那些純粹的繪畫、雕刻、技藝、建筑藝術、風格等藝術形式則被排除在外。事實上,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還有許多精彩的方面,例如,我國2002 年在駐南斯拉夫使館舉辦的“ 中國京劇人物造型”展覽就曾引起轟動。展出的“ 中國京劇人物造型”選自37 個傳統京劇劇目,都是舞臺人物的立體微縮造型,平均高度約為60 厘米,用多種材料制成,做工精良,表情生動,包括生、旦、凈、丑等各行業的角色。[3 ] 此外,還有像河北的楊柳青年畫、湖北的大冶木雕、荊州皮影、陜西的剪紙、云南的傣族織錦、敦煌石窟造型等,它們都體現了一定區域的極富特色的創作藝術,其中手手相傳是使之得以完整、延續保存的重要因素。如果僅以傳播方法的不同去判別是否為民間文學藝術,必將對某些僅限于特別流傳方式的民間文學藝術產生不公平待遇。
由此可以認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就是指:在一國國土上由該國的民族或種族集體創作,經世代相傳,不斷發展而構成的文學藝術作品。一般認為,它包括語言形式(民間故事、民間詩歌等) 、音樂形式(民歌、民間器樂等) 、動作形式(民間舞蹈、戲劇等) 以及用物資材料創作的形式(繪畫、雕塑、工藝品、編織品等) .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應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 集體性,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由一定區域內特定的群體經過不間斷的模仿、創新而完成。它基本上是集體創作、集體流傳的特殊的文學藝術形式; (2) 長期性,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形成經歷了一個長期的、不間斷的積累、模仿、創新過程,即經歷了較長的創作期; (3) 變異性,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在長期流傳時為人們所模仿、繼承,同時又為人們所改變、創新,從而在保持、穩定其核心特色要素的同時,又歷經了世世代代改變,其內容具有較大的變異性; (4) 繼承性,民間文學作品是經過世代相頌而流傳下來的,其內容和形式上有著一系列相對穩定的因素。盡管是不斷變化、不斷豐富,但其在主流和基調有著傳承性。
二、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價值抉擇
目前,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否給予保護存在不同認識。一種觀點認為,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就是在保護人類創作之“緣”,民間文學作品與現代文化是“源”與“流”的關系。如果人們僅僅注重各種智力創作之“流”的保護,而忽視對它們的 “源”關注,則對知識產權保護而言,不能不說是一個缺陷。[4]因為任何智力成果的產生無不與他人勞動成果相關聯,保護人類創作之“源”就是保護人類創作之“流”。而這也是知識產權立法的要旨所在。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由于為公眾所共同積累、創作,公眾可自由使用,如設定權利保護則不利于人們方便利用,將阻礙文化的交流與傳播。況且,用知識產權保護新的客體時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是客體的確定性和主體的確定性。這兩者是成功協調利益關系所不可缺少的前提條件。就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而言,由于無法準確界定作為知識產權客體的傳統知識到底包括哪些傳統成果,它和不受知識產權保護的文明成就的邊界區分的模糊性使得通過財產權制度來理清權利義務關系的目標落空。至于主體,無論國家、民族、社區和個人,任何一個主體都很難被確認為某一區域內傳統知識的唯一的所有人。[5]等等此類問題都需要我們在給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以保護時審慎對待。
我以為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價值是無庸置疑的,不因保護過程中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問題而否定。這是因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作為人類的遺產資源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處于公有領域,屬于人人都可自由使用的對象,但正因如此,它們往往成為新的創造性成果賴以產生的基礎,從而給這些資源使用者帶來可成為私權保護對象的“知識產權”。出于對這些處于公有領域的資源的重要性的認識,國際社會僅僅是“保存”它們還不夠,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運用,利用這些共同遺產開發出具有知識產權的新成果的潛在可能性越來越大,從而讓人們有了更加積極的選擇,即積極地傳承、整理、開發而不是消極地保存。既然如此,“人人得自由使用”便成為值得懷疑的并有理由加以改變的事實。各國在強調保護知識產權的同時,不僅要使權利人與作為使用者的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保持平衡,而且,還應將“利益平衡”問題進一步上升到權利人與作為其資源提供者的社會公眾或群體之間,而保持這種利益平衡的實質就是要解決作為資源提供者的社會公眾或群體在利用這些資源完成知識產權中分享利益的問題,尤其是那些歷經代代相傳的努力,創造并保護了相關資源的社會群體的利益分享問題。[6]事實上,國際上自20世紀60年代以來逐步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制度及予肯定的原因也就在于發展中國家認為其在與發達國家的文化交往中,由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不受版權保護導致發達國家可以大量無償地使用與開發其豐富而寶貴的民間文學藝術資源,導致利益獲得不公平。為防止無償濫用、歪曲、篡改其民間文學藝術的現象發生,實現發展國家與發達國家在版權貿易方面的平衡,以突尼斯等國為代表才紛紛了制定版權保護的專門法律并強烈要求國際上認可民間文學藝術的特殊地位。不可否認,民間文學藝術與一般知識產權客體存在一定聯系,如,在智力成果的性質上都具有無形性,都是非物質形態的特殊財產,同時又具有公開性的特點,其所有人無法憑借傳統民法上的占有方法來控制。第三人對知識產品的利用是否合法,是否構成侵權,全由法律加以規定。但是,細究知識產權的一般智力成果(即使是與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最為接近的科學文學作品)與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不同之處還是顯而易見的。
首先,客體范圍不盡相同。一般作品作為版權保護客體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造成果。版權所涉及的有形物在大多數情況下僅僅作為無形產權的載體而存在,“知識產權的所有權,并不以有關物的滅失為轉移”。而民間文學藝術的客體除了無形的智力成果之外還包括客觀存在的具體之物;它既可能是一種民間文學藝術的表現形式或藝術風格,也可能是已經形成作品的民間文學藝術。由于包含內容眾多,無法像一般作品那樣確定其固定的表現形式。
其次,創新的要求不同。一般作品完成后,其獨創性的內容大多已固定,很難變易。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則不然,在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長河中,經長期的傳述,如故事、歌謠的流行,不斷創新和進步,因而它是流動的。而且這種創新和進步并非刻意所追求。事實上,有些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正是排斥這些刻意創新行為的,因為某些不當的創新會破壞掉傳統文化的真實性和原生環境,使得這些底蘊深厚的傳統文化淪落為“假古董”、“偽民俗”,從而失去其自身存在的意義和價值。
再次,主體不同。一般作品主體較易確定,其權利歸屬于某一個人,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往往為一個地區的廣大群體世世代代所積累、創作,因此,這類權利主體往往是一個國家、地區的群體,是某一民族全體,不為某個個人。
最后,一般作品的版權保護有一定的期限性,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則隨著人們生產和生活的客觀條件的變化,對其不斷增加、添附、補充乃至修改,使得對它的創作在不斷繼續,因而,其保護期難以像一般作品那樣固定一個期限。
當然,是否一定要用著作權法去保護值得探討。
在理論界,通過哪種途徑予以保護存在不同看法:一是專門制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法,如根據著作權法規定制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條例》,運用行政、民事等手段來保護;二是通過其他部門法律來特別規定,如文物保護法規等。在抉擇哪種途徑保護民間文學藝術更適應時,應從與其最密切聯系之法律適用的角度去考察。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系人們文學藝術領域中創造之成果,是用來滿足人們的精神文化需要,豐富人們生產、生活,因而,利用現行的版權法律框架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給予全面保護將有利于對民間文學藝術更高水平的認可。尤其對象我國這樣有著深厚文化底蘊的文明古國,應當積極的利用已有的著作權制度,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立法精神及早制定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條例》,以強化與細化其保護。
三、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之立法思考
(一)關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范圍
前面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進行的界定,僅僅是對其內涵的抽象表述,具有很大的伸縮力和彈性度,因而需要嚴格界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具體保護范圍。
較早在“ 跨國版權法”中保護民間文學作品的非洲知識產權組織認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至少包括六項:(1)以口頭或書面形式表達的文學作品(2)藝術風格與藝術產品,以手工或者其他方式制作的造型藝術品、裝飾品、建筑等等(3)宗教傳統儀式(4)傳統教育的形式(5)科學知識及作品(6)技術知識及作品。顯而易見,這些內容中,有一部分是不可能用版權法去保護(但可能受專利法或技術秘密法保護);還有一些甚至是公有領域內的東西,不應當享有任何專有權。由此可見非洲知識產權組織是把民間文學作為版權保護對象劃得很寬的一個典型。[7]另外也有些國家不僅把“民間文學藝術”范圍劃得較窄,而且對它提出了特別的保護條件,例如,特利尼達和多巴哥1983 年頒布的《民間文學藝術保護》草案對于具有什么條件的作品才能稱之為“ 民間文學藝術”規定了三個標準:第一,該作品必須已存在100年以上;第二,該作品必須能反映特利尼達和多巴哥的民族文化;第三,該作品必須是特利尼達和多巴哥版權法中不保護的作品[8]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于1982年制定的《保護民間文學表達形式、防止不正當利用及其他侵害行為的國內示范法條》(以下簡稱《示范法條》)第2條規定:民間文學表達形式包括(一) 口頭表達形式,諸如民間故事、民間詩歌及民間謎語;(二)音樂表達形式,諸如民歌及器樂(三)活動表達形式,諸如民間舞蹈、民間游戲、民間藝術形式或民間宗教儀式(四)有形的表達形式,諸如1民間藝術品,尤其是壁畫、彩畫、雕刻、雕塑、陶器、拼花、木制品、金屬器皿、珠寶飾物、編織、刺繡、紡織品、地毯、服裝式樣;2 樂器3建筑藝術形式。在我國,、科學觀點等一般不屬于少數民族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因此,將這些內容從上面《示范法條》第2條中去掉,余下的就可以作為我國少數民族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范圍。
(二)明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權利主體
民間文學藝術原生作品最初的創作者可能是個人,但隨著歷史的推移,在長期的流傳過程中不斷被人們加工、完善,逐漸成為某一地區、某一民族的群體作品,創作者的個性特征已無法體現,而只有鮮明的民族風格和地方特色。因此,從理論上講,原生作品的所有權和著作權應該屬于產生這些作品的群體或民族,他們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事實上的主體。任何組織包括(政府機關和社會團體)都不能成為民間文學藝術原生作品事實上的權利主體。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作為著作權保護的客體之一,若發生對其侵權,由誰主張該作品的權利。筆者認為,中國需建立一種以私權利或群體公權利為基礎的傳統知識產權保護機制[9]具體說就是成立非政府的民間組織來代為行使民族民間文化的相應權利,以切實保護民族民間文學藝術發源地(族群)的集體利益。非政府組織依照法律規定成立、運作,代表民族民間文化發源地(族群)對非發源地或族群之外的人使用、利用該民族文化依法行使相應許可行為或收取合理費用,代表參與訴訟、仲裁等活動。其收取的費用用于該民族文化的保護與傳承。這種模式類似于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見我國《著作權法》第八條)。實踐證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如中國音樂作品著作權協會、中國文字作品著作權協會等已經大大促進了對著作權人利益的保護和社會公眾權利意識的影響,其運作方式可以為保護民族民間文學藝術提供有益的借鑒。
(三)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相關人的權利
第一、原始版權人的權利。原始版權人享有的權利也包括人身權與財產權兩項。其中人身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與保護作品完整權。至于為什么不授予版權人“改編權”鄭成思教授在《少數民族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及我國對其保護方式的建議》一文中解釋的很清楚:如果要求作為改編者的藝術家們事先取得許可及事后付酬,有可能妨礙民間文學作品的挖掘、發揚、提高及傳播,有可能不利于中國文化事業的發展。“但是,當然,改編者必須注明其是根據什么原作品改編的,即” 注明出處“。原始版權人的財產權主要包括其自身的使用權以及由此產生的獲得報酬的權利。當然,這些權利的行使只能依靠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權利的執行人非政府間民間團體來行使。
第二、收集、整理者的權利。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進行著作權法保護,并不是禁止人們運用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進行正常的創作活動,也不是允許任何人對其進行壟斷,而是不允許本民族團體之外的人隨意地使用本民族團體所遺傳下來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因此,對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任何人都可以進行整理。只要整理者在原始素材的基礎上融入了自己的創造性勞動成果,是在原始素材基礎上,由其“啟發”而創作出來的作品,整理人就可以對其整理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享有演繹的著作權。著作權理論一般都認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整理者對整理本應當享有著作權,但是第三人也仍然可以對同一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進行再整理,并就其整理本獲得著作權,通過發掘、整理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授權而擅自地侵犯其挖掘、整理出來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否則同樣構成侵權。另外,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整理本一經發表,就視為一般文學藝術作品,按一般文學藝術作品保護其版權。
(四)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期限
著作權的保護都涉及對作品的保護期限,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也不例外。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對著作權客體的保護期限大多是作者生前加死后50年,也有部分是作品首次發表后50年?;诿耖g文學藝術作品的延續性,區域性和權利性質等牲質。筆者認為,不宜將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視為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如果某一作品被確認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對其保護期限應為無限。即使經過大量努力,從各方面以大量事實考證出該作品確切的作者,也不能認為該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已等同于一般作品,因為在其流傳的過程中!已溶入了群體智慧,帶有某個民族或群體的特征或風格。這種規定,有利于防止民間文藝遭受各方面的歪曲、濫用和非法侵害促進歷史文化的長期繁榮和穩定發展,甚至有利于傳播中華文明。對于有的國家將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期限規定為從發表時起若干年,我認為其至少存在兩方面弊端。首先,從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特點來看,由于民間文藝往往經由幾代人甚至十幾代人努力,不斷豐富和充實,使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期限存在從萌芽時開始計算,還是從發展成熟時開始計算的矛盾,實質上失去了其起算的時間點,因而,若干年后的終點也就無從確定。其次,若干年也比較難掌握。如將若干年的保護期規定的太短,等于對此沒有加以保護,因為民間文藝大多需要幾百年的努力才能完成或最終趨于成熟;反之規定的太長了,若干年的存在也就失去了其規定的意義。綜上所述,我認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期應規定為無限。
注釋:
[1] 鄭成思《版權法》第162頁 北京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1997年版。
[2] 鄭成思《版權法》第162頁 北京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1997年版。
[3] 《人民日報》 2005-05-12.
[4] 鄭成思《創新之“源”與“流”》,載《人大復印資料》第2002年第8期,第62頁。
[5] 韋之、凌樺《傳統知識保護思路》,載《人大復印資料》第2002年第8期,第64頁。
[6] 唐廣良 《三大主題的關聯性》, 載《人大復印資料》 第2002年第8期,第63頁。
[7] 鄭成思《版權法》第125頁 北京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1997年版。
文學藝術領域范文5
用著作權模式來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現行法依據在于《著作權法》第6條:“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比欢鴷r至今日,也未曾見國務院頒布有關條例,使得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對象、保護方式不甚明了。以至于面對《著作權法》第6條我們甚至無法斷定著作權法想要設立特殊著作權權利將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納入其保護體系內,還是想要采用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形式來保護。另外一點,著作權法中使用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這一表達方式,那么保護對象就被限定在符合著作權要求的作品形式的民間文學藝術。如此一來,不構成作品的一部分民間傳統文化傳承就被排除在著作權保護體系之外了。顯然,這樣不完全的保護方式對于日益重要和體系化的民間文學藝術而言是不夠的。
支持采用著作權保護模式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學者認為其合理性在于:首先,著作權與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客體具有相似性。著作權保護的對象和民間文學藝術保護所關注的對象或者說保護客體從廣義上來講都是人們的文化創造,并且大部分可以通過文字、圖形、行動等一定的表達形式展現出來。也就是說,由于民間文學藝術和著作權作品之間具有極大的同構性,因此,我們可以利用著作權法中已有的相關原則和制度來對民間文學藝術加以保護,這樣可為我們節約大量的制度轉換成本〔6〕167。
其次,就保護的內容來講,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目的從WIPO處于2006年10月起草完成的《保護民間文學藝術草案》所列舉的看來,在于:承認價值;促進尊重;滿足各群體的實際需求;制止對民間文學藝術或傳統文化的濫用;賦予各群體權利;支持習慣做法和群體合作;有助于傳統文化的保護;激勵群體創新與創造;促進思想與藝術自有、研究與文化的公平交流;有助于文化多樣性;促進社區發展和合法貿易;預防無效的知識產權;增強確定性、透明度及其相互信任〔7〕1。通過總結,我們不難發現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著眼點在于對精神權利和財產權利的雙重保護。這一特點在結構上與著作權的一體兩權的保護相同,在目的的實質上因為客體的近似也極為相似,如發表權對應是否公開的自主選擇、署名權對應指明來源的權利、保護作品完整權對應不被丑化、任意篡改、歪曲使用、得到尊重的權利,以及一系列的財產權利來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合理利用,有限度公開和使用。WIPO也認為,“版權保護(可或防止他人復制、改編、向公眾廣播等財產權利,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精神權利)似乎能夠很好地滿足本土居民和傳統群體的許多要求和目標。版權制度下,針對使用傳統文化表達,規定了版稅的取得或損害賠償的補償方式,也符合了特定的要求和目標。”〔8〕35最后,著作權的自動保護原則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護民間文學藝術。著作權采取自動保護原則,可以免去主體為申請保護而承擔的復雜的程式與手續,從而提高保護的效率。從實踐上來看,世界上很多國家都采取版權保護,因此,采用著作權保護模式有利于實現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國際協調〔6〕167。
筆者認為,著作權法的保護模式雖然相對于上文分析的鄰接權保護模式、地理標志保護模式等有一些優點,但是考慮到民間文學藝術的特點,著作權不能為民間文學藝術提供完善的保護。采用特殊權利的保護模式是一個更好的選擇。
(二)特別權利保護模式
特別的權利保護模式是指將民間文學藝術從著作權中分離出來,不再將民間文學藝術生硬的納入作品的范疇。這種保護方式以1982年的《保護民間文學藝術表現形式,防止不正當利用及其他侵害行為的國內法示范法》為典范,同時也在多國得到實踐。著作權法的創立就是為了滿足現代工業發展中產生出來的創作作品和出版等問題,服務于資產階級思想方面和商品經濟的發展。從來沒有想要解決對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問題〔6〕167。著作權法創立的思想基礎在于“勞動價值論”、“自由意志理論”等,發展到后來才引入公共利益平衡之類的完善,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更是剛剛引起人們的重視,一項并不是為此創設的制度如何去完整包容它要保護的對象。
特別權利保護模式的更優性主要在于:第一,民間文學藝術保護具有永續性的特點,而傳統著作權客體保護在利益平衡的要求下是絕對有限的。有學者認為回顧版權法及其歷史,版權法本身具有與時俱進的品質,無限期保護的版權不是一個不可以突破的障礙。但是,著作權等其他知識產權在法律擬制上具有時間上的有限性,其原因在于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平衡。從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來看,為了文化的更好的持續性發展,著作權人不可能獲得永久性的權利,一項作品最后必將歸于公共領域。而對于民間文學藝術而言,其本身就處于公共領域中,對它的保護更多意義上是尋求對它的尊重,維持其存在和發揚,而不是給予它封閉性的壟斷的權利。并且民間文學藝術是一個具有歷史傳承性的傳統文化,在傳承中會有所發展和變化,因此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需要持續性。這是著作權保護所不能做到的。
第二,民間文學藝術主體的群體性與不確定性。民間文學藝術的主體多為一個區域的族群,是以區域來劃分的,并且包含著這個區域已經逝去的那些人們。不僅具有群體性,而且有絕對的不確定性。一項或者一系列民間文學藝術的產生都是由一個特定區域的人們在長期的生活中不斷積累不斷發展而產生的,產生這一質變的度很難把握,在實踐中無法確定出完成該質變的人。即使找出來也不能忽略完成量的積累的人,更而況民間文學藝術產生之后還有長久的發展完善過程。故而,這是一個群體性與不確定性并存的權利主體。與著作權確定的主體形式有沖突。雖然可以建立人制度,但是這終究是一種制度設計,不可能否認在權利主體上的現存沖突。而且人制度本身就面臨著很多需要討論的問題,如:怎么解決與行政的關系,是納入行政體系還是行政指導;人如何反映群體的權利要求,保護群體的合法權益;當涉及現實利益時,如何分配利益等等。如若引入人制度,將會使著作權法更為混亂,不若在民間文學藝術的特別權利中進行構建。
第三,民間文學藝術的客體范圍大于著作權的客體。著作權的客體必須以作品形式出現,不能完全涵蓋民間文學藝術。正如上文所列,民間文學藝術的客體多被分為四個方面:口頭的表達、音樂的表達、行動的表達、有實體的表達。這其中有很多不能納入作品的范疇,如傳統儀式是民間文學藝術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它不具有作品的性質。當這些不屬于作品的民間文學藝術不能被著作權客體所包含的時候,采用著作權法來對民間文學藝術進行必然會有缺漏。
第四,對作品的著作權與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宗旨,價值取向也有所不同。對于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相比于更注重于維系和傳承。
誠然,特別權利的保護方式也面臨著一定的困難。一是影響知識產權法律體系的相對穩定性。假如每出現一個新的保護對象就設立一種新的保護制度,勢必是知識產權制度體系越來越復雜。二是建立一種新制度的立法成本較高。三是專門制度的執法成本也高,這主要源于人們對新法律的不熟悉。四是專門制度保護的國際化困難較大,很難在世界范圍內達成一致意見〔9〕51。但是筆者依然認為,這些困難并不是決定性的,知識產權發展過程伴隨著科技的迅猛發展,人類的智力成果快速擴張,知識產權體系在全局上是一個在不斷擴大的體系。因此,以民間文學藝術的重要性和獨特性而言,為了使對其的保護更加完善,適合于單獨成為一項新的知識產權。再者,1982年示范法便已經提出了特殊知識產權的理念,同時也在多國開始了立法實踐。同時,其余國家或是在著作權中如異類般規定民間文學藝術,或簡單的參照一些國際公約來保護,或利用地理標志、反不正當競爭來規制,都沒有一個系統的體系。通過分析,這兩種保護模式的主體、客體、價值、保護方法、對象特征上都有較大差異,此特出著作權不如分離出來成為一種平行的新型知識產權更能合適的滿足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需要。
文學藝術領域范文6
(一)價值
1.歷史價值不管是什么樣的民間文學藝術,我們都可以通過對其特定的產生發展的歷史時期進行研究,從而了解當時社會的組織結構、生產力發展水平、族群中的人際關系及生活習俗。例如在昆曲《牡丹亭》中,我們可以了解到當時的家庭結構,以及長幼尊卑、界限分明的人際關系,認識到當時的人們對于封建倫理綱常的看重,這些歷史都令人感到無比生動鮮活。再比如通過對納西族東巴紙制作步驟流程的了解,我們可以從中見識到納西族人的智慧,了解當時的納西族的生活文化發展水平。同時,通過了解東巴紙生產者、制作者的技藝傳承以及他們不同的人在東巴紙生產流通過程之中的作用和地位,又使我們認識到納西族的社會、經濟關系,這些都是歷史的重要組成內容。作為一種長期得以流傳的人類文化活動,民間文學藝術反映了特定時期民眾的集體生活,具有十分重要的社會歷史價值。應當指出,上述定義當時是針對民族民間文學而言的,民族民間文學多以口耳相傳為創作和傳播方式,于民眾的世代傳承中產生發展,是對人們的生活文化和思想情感的反映。而考慮到民間文學在某種程度上是民間文學藝術的重要內容,因此它的某些特征可適用于民間文學藝術。
2.文化價值擁有豐富的文化資源的民間文學藝術對人類來說是一筆巨大的文化財富,它對于不同種族和民族的杰出才智和聰明創造能夠進行鮮活生動的記錄,它是民族文化的活化石。每個種群或民族的文化都是不可重復、無法替代的獨立體系,具有自身獨特的創造性和其特有的、不同于其他民族的價值,它們都是具有自身特有價值的獨特文化傳統,而這也正是民間文學藝術文化多樣性的根本原因所在。
3.現實價值在民間文學藝術的價值體系之中,除了歷史價值和文化價值之外,還有科學價值、經濟價值等現實價值。歷史價值和文化價值是跨越不同歷史時期通過縱向的時間維度來審視民間文學藝術的價值?,F實價值則是在當前時期,在現實社會空間中看民間文學藝術,就會發現其必然具備真、善、美的價值,就會發現民間文學藝術應用在經濟社會文化的方方面面。民間文學藝術的科學價值一方面是指許多民間文學藝術具有科學研究的價值,如分布在我國少數民族地區的藏藥、苗醫藥,其本身就含有相當程度的科學因素成分,這就為我們進行科學的文化研究提供了基礎。另一方面,民間文學藝術較物質文化遺產有著更多、更鮮明的跨領域的文化特征和跨學科的知識屬性。而民間文學藝術的經濟價值是指:以做好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和搶救為前提,將其進行經濟資源化并進行合理的利用和開發,而這同時也是開展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重要立足點。我們應該認識到,以進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為出發點,對民間文學藝術進行合理適度的商業化開發也會為民間文學藝術自身的長遠發展帶來蓬勃生機。
(二)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意義客觀來說,以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中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以下簡稱《Trips協定》)為代表的現行知識產權體系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創新,但卻導致了以窮國向富國、弱勢群體向強勢群體為方向的全球財富轉移這一嚴峻現實。很多情況下,民間文學藝術是貧困人口和弱勢群體的生計所在,其保護關系到他們的切身利益;民間文學藝術是貧困人口和弱勢群體長期傳承的知識,是構成這些族群地方文化和生活方式的重要基石,傳承這些知識的人們理應獲得尊重并享有分享利益的權利。如今在全球范圍內,經濟活動左右文化活動,導致文化被商品化;對文化多樣性由于文化的標準化發展趨勢而遭到破壞;農業文明和農耕文化由于工業文明的急劇發展以及后工業文明的來臨到遭到不斷破壞等問題是不容忽視的。這些問題困擾了全球文化的健康發展,人類如果不能及時有效的處理好這些問題,甚至還有可能導致現有的發展成果被吞噬。因此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不只是那些持有人的責任和義務,富國和強勢群體應當承擔更大的責任和義務,它既是全球面臨的共同任務,也是擺在我們國家和各族人民面前的一項緊迫任務。
二、民間文學藝術的國內保護現狀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以下簡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于2011年正式出臺體現了黨和國家對我國文化建設的高度重視,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生態五位一體戰略布局之中的一部重要法律。由于民間文學藝術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出臺也為我國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提供了新的依據,進一步深化了我國文化領域的法律內容。但是,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整體上屬于行政法性質的保護,僅以國家或相關地方政府部門為權利保護的主體,而將民間主體作為從屬的被管理者來對待,因此并不利于民間文學藝術創造傳承者權利的實現和保護。我國目前對于民間文藝的保護方式主要是以行政措施協調為基礎,使各方積極性得到充分調動。這樣雖然可以從各方面多層次對民間文學藝術進行保護,但卻僅局限在公法范圍內,并未涉及民間文學藝術的私權保護,正如前文已經提到過的觀點,民間文學藝術往往是一些貧困人口和弱勢群體的生計所在,其保護關系到他們的切身利益;民間文學藝術是這些貧困人口和弱勢群體長期世代相傳的知識,構成了地方文化和生活方式的重要基石,傳承這些知識的人們理應獲得尊重并享有分享利益的權利,如果僅從行政層面對于民間文學藝術進行保護,卻忽略了創造并將成果歷代沿襲下來的民間文學藝術主體,那么對于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就很難稱得上是長遠、可持續的。
三、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