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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未成年保護法范文1
2002年,由中國青少年研究中心“中小學生人身傷害的處理與防范”研究課題組出版的《新焦點:當代中國少年兒童人身傷害研究報告》提供的數據顯示,有超過十分之一的小學生沒有達到睡眠要求,絕大部分處于臨界狀態。而初中生的睡眠狀況則隨年齡增長每況愈下,就平均水平也有超過三分之一的學生處于睡眠不足狀態。
早在多年前我國教育主管部門就下發了一系列的規定對學生減負問題作了相關規定。這些規定主要有1988年國家教委下發的《關于減輕小學生課業負擔過重問題的若干規定》、1994年國家教委的《關于全面貫徹教育方針,減輕中小學生過重課業負擔的意見》、2000年教育部下發的《關于在小學減輕學生過重負擔的緊急通知》等。在這些通知及意見當中,規定了一些具體的保障措施。例如規定要嚴格控制學生在?;顒涌偭?,對于學生家長配合,原則上保證小學生每日有9小時以上的睡眠,初中生9小時睡眠,高中生8小時睡眠;要按照教學計劃的規定量布置課外作業,一年級不留書面課外作業,二三年級每天課外作業量不超過30分鐘,四年級不超過45分鐘,五六年級不超過1小時;要保證教學計劃規定的體育、文娛、科技、勞動和各種集體教育活動的時間,要使學生每天能進行一小時的體育鍛煉等。
盡管教育主管部門下發了一系列的規定,但是在“應試教育”的背景下,迫于升學的壓力,學校往往把提高學生的分數作為直接教育目標,從而直接導致未成年學生課業負擔過重。家長一般對此也是采取默許甚至配合、支持的態度。除此之外,有的家長還在節假日為學生報名參加各種輔導班、在閑暇時間請家庭教師給孩子補課等。學生的睡眠時間不僅沒有足夠保障,娛樂和休息以及鍛煉時間也受到了嚴重限制。針對學生課業負擔過重的現象,為了加強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保護,使未成年人健康、快樂的成長,我國在新修訂的法律中給予了積極關注。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37條規定:“學校應當保障學生的課外活動時間,組織開展文化娛樂等課外活動?!?/p>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0條增加了保障未成年人睡眠等方面的規定,進一步對保障未成年人睡眠、娛樂和體育鍛煉做出更加明確的規定:“學校應當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互相配合,保證未成年學生的睡眠、娛樂和體育鍛煉時間,不得加重其學習負擔?!?/p>
《未成年人保護法》的這條規定,是一個非常新的條款,不僅將教育主管部門原來的保障學生睡眠和體育鍛煉時間的文件精神上升為法律層次,而且提出了一個新的概念,就是娛樂。娛樂同睡眠和體育鍛煉一同被規定在法律和相關規定中還是第一次。而且這條規定約束的不僅是學校,還有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未成年人享有休閑和娛樂的權利,這是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中明確提出來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31條規定:“締約國確定兒童有權享有休息和閑暇,從事與兒童年齡相宜的游戲和娛樂活動,以及自由參加文化和藝術生活;締約國應尊重并促進兒童充分參加文化和藝術生活的權利,并鼓勵提供從事文化、藝術、娛樂和休閑活動的適當和均等的機會?!弊鳛椤秲和瘷嗬s》的締約國,我國在修訂《未成年人保護法》時增加了關于未成年人睡眠、娛樂和體育鍛煉方面的內容,可以說是貫徹該公約精神的體現,同時體現了人性化的特點,這對于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意義非常重大。
對學校和家長的建議
學生不能除了睡眠、鍛煉就是學習,至少還應該有娛樂,成年人有娛樂的權利,未成年人也應該有娛樂的權利,如果童年時期沒有娛樂,會影響到他們成年以后的生活態度和性格。睡眠、鍛煉和娛樂時間不足并不符合孩子成長的規律,對他的生長發育,對他的學習都會產生不良影響,靠犧牲孩子睡眠、鍛煉時間和愛玩的天性學習,效果可能會適得其反。所以學校、家長應當更新觀念,不能僅要求孩子“吃得苦中苦,方為人上人”,這個道理本身的精神可貴,但是學校和家長應當正確理解它的含義,不能片面要求孩子在童年時期只能一味“吃苦”,否則就違反了科學,違反了教育規律,教育效果也可能達不到學校、父母的期望。學校、父母必須意識到只有保證了孩子的睡眠、娛樂和鍛煉,才能保障孩子身心能夠健康快樂的成長、成才。
因此,首先學校要更新觀念,充分認識保障學生休息以及身心健康的重要性,將《未成年人保護法》的這條規定落到實處,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強化執法檢查,對明顯違反規定、仍然布置大量作業或者開辦各種補習班的,對學校負責人以及相關責任人要給予處罰。
新修訂未成年保護法范文2
通過認真學習《未成年人保護法》有關教師職業道德要求的條文及規定,我認識到教師作為人類靈魂的工程師,不僅要教好書,還要育好人,各個方面都要為人師表。要想成為一名合格的教師,應當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樹立事業心,增強責任感,熱愛教育事業,忠誠教育事業,獻身教育事業。
教書是手段,育人是目的。因此,我們教師在任何時候都不能忘記,自己不單單是為教書而教書的“教書匠”,而應是一個教育家,是人類靈魂的工程師。“以情育人,熱愛學生;以言導行,誨人不倦;以才育人,親切關心;以身示范,尊重信任”。熱愛學生是教師職業道德的根本。教師對學生的愛,即是敬業精神的核心,又是教師高尚品德的自我表現,既是育人的目的,又是教師教書這個職業的具體表現。
二、培育教師人格魅力在教育中,一切師德要求都基于教師的人格。
師德的魅力主要從人格特征中顯示出來,歷代教育家提出的“為人師表”、“以身作則”、“循循善誘”、“誨人不倦”、“躬行實踐”等,既是師德的規范,又是教師良好人格的品格特征的體現。在學生心目中,教師是社會的規范、道德的化身、人類的楷模。教師的人格魅力來源于對事業的忠誠,他們不是緊緊把教書看成謀生的手段,而是毫無私心雜念地投身其中,以教書育人為崇高的職責,并能從中享受到人生的樂趣。他們以自己的真誠去換取學生的真誠,以自己的純潔去塑造學生的純潔,以自己人性的美好去描繪學生人性的美好,以自己高尚的品德去培養學生高尚的品德。他們應是最能身作則的人。教師時時處處要以大局為重,克服個人主義,自覺遵守憲法和社會公德守則,遵守校紀校規,以模范行為為學生做出表率。俗話說:“教育無小事,事事是教育;教育無小節,節節是楷模?!?/p>
三、熱愛學生,尊重、理解學生,以人為本,關心愛護學生。
熱愛學生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疼愛自己的孩子是本能,而熱愛別人的孩子是神圣!這種愛是教師教育學生的感情基礎,學生一旦體會到這種感情,就會“親其師”,從而“信其道”。教師是塑造人類靈魂的工程師,應具有十分強烈的質量意識,要真正在培養學生高尚情操、塑造學生美好心靈方面下功夫。一個教師只有對自己的學生充滿執著的愛,才能激發出做好這一工作的高度責任感,才能堅定不移地辛勤耕耘,獲得豐碩的育人之果。熱愛學生,是教師全部職業活動中最寶貴的一種情感,沒有對學生的愛,也就不可能有真正成功的教育,教師應當把它無私地奉獻給全體學生。愛是打開心扉的鑰匙。要把真摯的愛融在整個班級之中,不僅要愛那些好學生,更要愛那些缺點較多的學生,要讓每一個學生都從教師這里得到一份愛的瓊漿,從中汲取奮發向上的力量,更加自愛、自尊、自強和自信。然而,教師只有“愛的教育”和“奉獻的教育”還遠遠不夠,了解學生、理解學生、尊重學生、引導學生,才是教師在愛學生這一基礎上的發展方向。
總之,一個合格的教師應該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健康的心理素質和為祖國教育事業無私奉獻的敬業精神,有新時代所推崇的新思想、新觀念,有探索精神和創新精神。
每一位學生有他自己的人格,都渴望得到老師的關愛和理解,也希望得到老師的尊重和肯定。只有讓師愛扎根于育人的土壤,用心去和學生交流,用愛去和學生溝通,建立起師生間的真摯情感,才會叩響學生心靈深處的琴弦,引起學生情感的共鳴,讓學生接受你的教誨。因此,我們對學生要真誠相待、真心關愛,用師愛的真情去感染他們、幫助他們,用師愛去換取學生的尊重與理解;用師愛去激發學生學習知識的興趣。讓他們在師愛的氛圍中學習知識,在愉快的情感體驗中接受教育。
新修訂未成年保護法范文3
一名年僅10歲的懵懂女童,既沒有朋友也沒有兄弟姐妹,既沒有戶口也未能正常上學,她平日里所面對的也不是來自家人們的精心呵護與真切關愛,而是令人發指的殘暴傷害與無情漠視——“招贅上門”的親生父親邵某自她8歲時起便多次、猥褻她,還動輒將她打得傷痕累累,令她的頭部、臉部、四肢多處都留下了扎眼的疤痕。母親王某則在她年僅2歲時便另外組建了家庭并生了孩子,8年來對她的死活都始終不聞不問,自然也一直未對她盡撫養義務,以致在生父邵某因案被抓后的較長時間里,無親無故的她僅能靠村鄰們的接濟艱難度日,“家庭的溫暖”對她來說竟是一種絕對陌生的感覺。今年2月4日上午,全國首例由民政部門申請撤銷父母作為孩子監護人資格的案件在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孤女邵小玲(化名)的不幸身世也才因此為世人所知。根據自今年1月1日起實施的《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獲得“禽獸父母”網絡封號的邵某、王某最終被雙雙撤銷了對女兒小玲的監護權,法院指定銅山區民政局為小玲的監護人。因該案適用一審終審的民事訴訟特別程序,此判決隨即生效,不幸女孩小玲也隨著法槌的重重落下而徹底擺脫了違背倫常的家庭環境,獲得新生。
不幸生在無愛家庭
2014年6月29日中午,家住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某鎮的女居民張蘭,帶著一名小女孩到轄區派出所報案,派出所特地安排了一位女民警單獨接待兩人。張蘭隨后道出的一番話,讓辦案民警著實吃驚不?。贿@個未滿10歲的女孩名叫邵小玲,她隨父親就住在這個鎮上,她之前曾多次遭到其親生父親和鄰居的接連猥褻與。也就是說,這個背負著身體和心靈雙重傷害長大的孩子,已過早地見識了現實世界的丑陋。
張蘭告訴民警,自己的娘家就住在同一個鎮上,有一次她在回娘家的路上,突然遇到小玲從路邊竄出來,攔住她的車直喊“餓”,她發現這個衣著破舊、臉色蠟黃的女童很是可憐,于是便帶她回了自己的家。在做了一頓飯讓小玲吃飽之后,她問清了小玲家的地址,然后便開車將孩子送了回去。但沒想到的是,時隔幾天之后,小玲卻再次找到她家里。在隨后的交談中,小玲稱其家里除了有一個爸爸外,就再也沒有其他親人了,且爸爸還經常無緣無故地打罵她。張蘭果然發現,在小玲的臉頰、下巴上都有著一些疤痕,其頭部甚至還有一處凹陷……張蘭非常同情小玲的遭遇,便讓孩子以后可以隨時來她家吃飯、玩耍。在那以后,小玲果真隔三岔五就會過來,兩人的關系也逐漸親近起來。
6月29日這天上午,小玲再次哭著來到張蘭家,訴說她的爸爸一大早就打了她。但小玲之后的相關描述,卻讓張蘭感到震驚不已:這名年幼無知的女童其實是被她的親生父親給了,并且她不僅成了親生父親的泄欲工具,還曾經被住在她家隔壁的一名男鄰居過。辦案民警了解完相關情況后,很快將小玲的生父和那名男鄰居帶回派出所審訊,果然這兩名涉案者都對自己小玲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警方經調查得知,小玲的父親邵某現年30多歲,僅有小學文化,此前曾長期在外地打工。大約在10多年前,他經人介紹在河南省焦作市做了當地一戶王姓人家的上門女婿,并與妻子王某于2004年10月共同生育了女兒小玲。盡管王某是個雙下肢癱瘓且智力存在缺陷的殘疾人,日常起居均需要他人照顧,但因邵某向來都好吃懶做、不思進取,他倆的這段婚姻并沒有維持多長時間,王某便單方面提出離婚。心有不甘的邵某提出要帶走女兒小玲,王某不加思索便同意了這個條件,于是小玲在還不滿2歲時,便被父親邵某帶回了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某鎮生活,她的母親王某后來則另外組建了家庭并生了孩子。
小玲起初由爺爺奶奶照顧,但兩位老人相繼去世后,她能夠依靠的親人就只剩下父親邵某了。問題是邵某回到銅山后一直沒有固定工作,平時都靠打零工為生,對待女兒小玲更是不管不問,平時經常連飯也不給孩子做,而且動不動就對孩子拳打腳踢,嚴重營養不良的小玲盡管已長到了10歲,身材卻還像五六歲時樣子,顯得又黑又瘦,而且非?!袄铣伞?,因再也沒能得到來自父母的關愛而失去了原本天真的笑容。鄰居們都反映說,邵某每次打孩子都“打得非常重”,年幼的小玲也常常因經不住打和饑餓難耐而跑出家門求助,那次孩子攔車向張蘭求助正是緣于不堪忍受饑餓與毒打的雙重折磨。
銅山警方還查明,早在2012年的一次酒后,經常不回家的邵某便第一次了未滿8歲的女兒小玲。在2013年間,邵某又多次將罪惡的魔爪伸向了年幼的親生女兒,不僅多次、猥褻小玲,還將小玲打得傷痕累累,令其頭部、臉部、四肢等多處都留下了難以抹平的疤痕。與此同時,鄰居張某因知道小玲平時都獨自在家飽受饑餓之苦,有一次也用食物將小玲誘騙到了自己的房內,對其實施了……案發后,邵某于2014年10月被銅山區法院以罪、猥褻兒童罪數罪并罰,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1年;張某也因罪獲刑。
對于令人生憐的受害女童邵小玲來說,她遭逢的所有不幸,其實全都緣于她生在一個人情冷漠的“無愛家庭”。當生父邵某涉案被抓后,小玲在銅山更是舉目無親了。在偵辦邵某案件期間,銅山警方曾將小玲的相關情況告知她那遠在河南焦作的親生母親王某,但王某并未將女兒小玲接回去撫養,也未對孩子盡任何撫養義務,依然對孩子不聞不問。案發后,害怕生人的小玲始終不愿住進社會福利機構,只愿意住在被她稱為“張媽媽”的張蘭家里。不過由于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小玲的監護權歸誰便成了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聯合下發了《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旨在依法處理監護侵害行為,確保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的監護照料。該《意見》于今年1月1日正式實施后,密切關注小玲際遇的銅山區民政局于一周后的1月7日起訴至銅山區人民法院,要求撤銷受害女童小玲的父親邵某、母親王某對她的監護權,為她另行指定合適的監護人。
今年2月4日,這起被媒體譽為“我國首例民政機關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案”的典型案件,在銅山區人民法院正式開庭審理。因小玲的父親、被告邵某正在監獄服刑,其委托人到庭參加了訴訟:小玲的母親王某則經法院傳喚未出庭,法院依法對其進行了缺席審理。合議庭經過庭審、合議后作出判決,支持了申請人銅山區民政局的申請,撤銷被申請人邵某、王某對女兒小玲的監護權,指定銅山區民政局為小玲的監護人。隨后有評論稱,該案的成功宣判,標志著一個沉睡了近30年的“僵尸法律條款”終于被“喚醒”。
終結監護侵害行為
在本案中,飽經摧殘的女童小玲最終結束了經由“禽獸父母”不當監護的苦難日子,不但找到了真正關愛著她的“張媽媽”,還成為了由法院指定民政部門監護的孩子,這種苦盡甘來的人生逆襲,讓聞知本案相關案情的熱心人士們無不頓生一種莫名的欣慰感。而這樣的喜人結果,可以說全賴兩高兩部近期出臺了《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讓“監護權撤銷”這個早在1987年實施的《民法通則》中就有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終于產生了頗具代表性的判例。
稍具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監護權撤銷”并不是一個新概念,我國于1987年實施的《民法通則》就已明確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在2006年新修訂的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也明文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父母應當依法繼續負擔撫養費用?!?/p>
然而在近30年來,我國均未形成過撤銷監護權的判例,相關法律中的這些條款也因此被法律界戲稱作“僵尸條款”。這是因為,《民法通則》與《未成年人保護法》中的相關條款都過于模糊、覆蓋不全,尤其是對撤銷監護人資格后孩子該由誰來養這個關鍵性問題語焉不詳,以致類似的條款都無法落地,畢竟監護人的監護權被撤銷之后,孩子將如何生存會是個大問題,其吃飯、穿衣、上學、戶籍等問題都需要解決,而在社會保障體系尚待進一步完善的情況下,這些問題都無一不戳中與監護權撤銷相關的法律條文的“死穴”。
所幸的是,從今年元旦起實施的《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已作出明確規定,監護人若有害、遺棄、虐待未成年人等七種情形之一,民政部門等皆可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可以判決撤銷并指定其他監護人。這就意味著我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開啟了新的起點,沉睡了近30年的相關法律條款也終于被激活,之前那種面對未成年人在家庭中遭受嚴重傷害而無可奈何的局面終于結束。
據介紹,兩高兩部出臺的《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是根據法律規定和立法精神,結合未成年人受到家庭監護侵害后發現難、起訴難、審理難、安置難等實際問題,對有關未成年人監護問題作出的具體規定。該《意見》進一步細化了《未成年人保護法》、《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規定,明確了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內容,標志著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在未成年人保護的協作配合方面又取得了新的進展,也標志著我國未成年人國家監護制度的探索向更高層次邁進了一步。
該《意見》明確了一系列原本模棱兩可的法律問題,譬如:在緊急情況下,公安機關可以將未成年人帶離實施侵害行為的監護人;有權提起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單位和個人,有未成年人的其他監護人、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民政部門及其設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婦聯、關工委等;民政部門將設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對因受到監護人侵害進入機構的未成年人承擔臨時監護責任,必要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法院在沒有合適人員和單位擔任指定監護人的情況下,應當指定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從而明確了民政部門的兜底責任。
新修訂未成年保護法范文4
您們好!
我們孩子今年8月份就滿6周歲了,根據《義務教育法》的規定,父母必須送其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我多次來貴局基教科咨詢,工作人員XXX告訴我孩子就近入XXX學校的難度很大,故提出本申請。
一、 基本情況
我們是本區XXX(單位)的正式職工,住XXXXX,與XXX小學小學的學區一墻之隔,學校離我們家屬院也不過是兩站之遙、離孩子爺爺奶奶居住地百米之遠,但我們孩子不能就近上這所學校,而被告知要到,離家較遠的學區小學東XXX小學。
為了驗證孩子學區的遠近,2008年4月23日,我們專程騎自行車奔赴該所小學。沿著南二環_>建工路_>萬壽南路_>幸福南路_>長鳴路等幾條必經的“大道”,終于找到了這所學校,共歷時42分鐘。一路上,歷經5個紅綠燈、13個岔路口、30余處工廠企事業單位大門商住小區和地下停車場(后附詳圖),學校周圍沒有一條可直達家、校的公交路線。孩子若在這所小學上學,家長必須一日8趟、少說也得化四個小時親自接送,而且中午飯后就得啟程。
就我們自身條件而言,父母年事已高(戶籍也在本區XXX派出所),承擔不了長距離接送孩子的重任。我們倆一天到晚忙忙碌碌,工作壓力非常之大,哪里有時間一天4個來回,往返8趟,花四五個鐘頭接送孩子?況且小學放學又不是很有規律,路上安全隱患又有這么多。
實事求是地講,我們家屬院孩子從來就沒有一個在貴局指定學區__東XXX小學上過學。
二、關于孩子的學區
通過調查走訪,我們也了解到孩子學區之所以劃歸東XXX小學,主要是:一是學區跟戶籍走。我們的戶籍多年來一直由本單位管理,后來由于職能調整的需要,將戶籍業務移交到XXX派出所。需要申明的是,當時單位與學校附近的道路尚未開通,一片荒蕪,來往還很不方便;二是臨近的沙__小學充當了學區內小學的角色。2006年前進城務工人口較少,我市沒有嚴禁跨區縣、跨學區上學和班額限制,單位孩子可在沙XX小學就近上學;三是單位進人少,家長通過戶口遷移回避學區問題。近十余年來,單位幾乎沒有新增人員,適齡兒童很少。家庭經濟狀況好的,子女直接擇校上學,差一點的將孩子戶口遷到直系親屬名下,回避了這一問題。因而學區問題長期無人提及。
三、孩子學區問題我們無法回避
2007年5月,市教育局《關于解決義務教育階段“大班額”問題的通知》(市教基發〔2007〕22號)下發后,明確規定,學校不得跨區縣、跨學區招生。沙XX小學雖然較近,但顯屬碑林區教育局且系拆遷對象。況且我們親屬戶籍均在XXX派出所,孩子戶口又無處可遷,學區成為我們實實在在真真切切的第一大難題。
四、學區也應與時俱進
早在1987年,原國家教委就在《關于制定義務教育辦學條件標準、義務教育實施步驟和規劃統計指標問題的幾點意見》中規定,學生居住地與學校距離應在3公里以內?,F在我們身處大城市,城鎮化進程推進20余年了,學區半徑內學校不少。而給我們孩子指定的學區小學仍然不至2-3個3公里,跑那么遠的路才能享受這個“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義務教育法》第2條),是不是有損孩子的合法權益?
兒童是祖國的花朵和未來。孩子是我們的,更是國家和社會的?!段闯赡耆吮Wo法》第5條規定: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也明確規定:國家和政府保障適齡兒童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為適齡兒童接受義務教育創造良好的環境,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
為此,我們懇請趙局長及基教科同志,體恤孩子的實際情況,依據法律政策,給孩子接受義務教育提供一個便利條件。
安排孩子到就近的XXX小學上學。這樣利于工作,方便生活,讓家長省心,孩子安心。
特提出本申請,望批準為盼!
附:學校方位圖
此致
敬禮
新修訂未成年保護法范文5
這條法規最容易使人聯想到的是――現在的孩子是不是太辛苦了,連最基本的一些權力都要以法律的形式來保證。其實,在過度學習壓力下成長的孩子,不僅生理上會近視,心靈也不能遠飛高舉。研究表明,兒童的成長需要留連時光。當他們在路上、在草地、在河灘“逗留”,當他們看看天空,嗅嗅草叢,掏掏蟲子,這不是在浪費時間,這時,他們的大腦可能正在“拔節”似地生長。
事實上,孩子的成長是有過程的,過程的快慢有其內在規律,而且這個快慢因人而異,因時而異。正如農作物的成熟要經過一定的時間、階段一樣,如果忽視兒童生長的需要和時機,急于得到生長的結果,必然會導致“揠苗助長”的不良后果。
尊重孩子的成長時間表
在西方流行一種“早期銀行論”,是指對幼兒實施早期教育就好像是往他們的神經銀行里儲蓄,積蓄越多,將來受益越大。很多父母在聽到這個理論后的第一反應是――既然存的越多收益越大,那么就讓孩子使勁學吧!可是他們卻忽略了一件事,那就是孩子的神經系統也是很挑剔的,它并不是敞開大門歡迎所有儲戶的銀行,它只對感興趣的事物有無限的包容力,比如說――豐富的生活經驗和童年的樂趣。
目前家庭教育中出現的浮躁、急于求成等問題,其實是成人自己內心焦慮的表現。在孩子成長的道路上,作為父母特別應保持一顆平常心。在孩子成長的問題上,最要擺平心態的是父母自己,孩子的智力可以不超常,日后也可以不出人頭地或成龍成鳳,但孩子必須身心健康,因為積極的人格因素和良好的品質是孩子從容應對成長過程中風風雨雨的保證。幼兒孤僻、膽怯或霸道、不與人合作等不良性格的形成,往往與在早期教育中忽略對孩子素質的培養有關。
早期教育專家認為,積極的人格因素和良好的品質包括四個方面:一是快樂、活潑;二是安靜、專注;三是勇敢、自信;四是愛勞動、關心他人。這些性格、品質都是情感智力的重要內容。
因此,父母要尊重孩子成長的生長周期、成才規律,不要揠苗助長,不要跟風攀比,更不能不顧孩子的實際情況強迫孩子按家長的意愿辦事,而應心平氣和地教育引導孩子,讓孩子從小打好學習基礎、生活基礎、身體基礎和與他人合作的基礎,多為孩子一生的幸福著想,而不要太在乎一時的名利得失。教育孩子需要耐心和等待。
相信時間的力量
很多時候,即使是孩子最為親近的父母,也不可能對孩子的內心世界完全了解,所以,當孩子做出一些不符合我們期望的舉動時,不妨學會等待,給孩子自由成長的空間和時間。
比如說,人人都期待有一個“有禮貌”的乖孩子,女兒其他事情做得還好,就是坐公交車時不愿意給人讓座,而且還不許坐在她身邊的媽媽這樣做。媽媽本是一良好市民,又豈能眼睜睜看著白發蒼蒼的老人或身懷六甲的孕婦站在自己身邊呢?結果每當媽媽讓座后,女兒就板起臉,有時甚至故意做些皺眉掩鼻等小動作,讓坐在他身邊的乘客極為羞躁與不安,站在旁邊的媽媽更是尷尬不已。這種情況持續了很長時間,媽媽為了這件事,曾多次與她交談過,可是她卻一直不以為然。說那老人身上味道就是臭啊,聞著很難受嘛,而且那臉那么皺,看上去好可怕啊,反正我就要和你坐在一起,反正我就是討厭那些老人坐在我旁邊……大道理小道理之后,她還理正腔圓,媽媽頭疼不已,可是又束手無策。
有一天,女兒突然主動給人讓座了,媽媽的心里既欣慰又疑惑,是什么改變了她?是因為老人嘖嘖不絕的夸獎、同車人表揚的神情,還是媽媽眼里流露出的喜悅光茫,抑或是她為自己的舉動感到自豪了?反正,不管因為什么,她終于改變了。
新修訂未成年保護法范文6
2012年3月14日修正通過,2013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刑事訴訟法》呈現給法學界和司法實務界精彩紛呈的畫卷,盡管有不少批判的聲音,但贊許與歡呼是主流的評判。在這一幅精彩畫卷上引人矚目的亮點之一便是以專章形式規定了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躍然紙上,這一起源于法國的制度被移植到了我國刑事訴訟法當中。盡管在進行移植的過程中,立法機關將該制度放在我國具體的語境之下進行了調整,使得移植制度與背景的斷裂有所消彌。但是,“程序創新的命運在很大程度上并不取決于喜歡欣賞規則之完備性的法律人。改革的成敗主要取決于新規則與某一特定國家的司法管理模式所根植于其中的文化和制度背景的兼容性。”[1]何況,該規則過于原則性的規定使得其完備性大打折扣。將其放在我國現有的文化和制度背景下加以審視,可以說其宣示性大于實際可操作性。其真正落實到我國司法實踐當中,尚需要進一步的細化并掃除與之不相適應的法律制度。筆者認為,它最終的歸宿,應當是蛻變為前科消滅制度。
一、入法根據:理念與實踐的雙重支撐
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納入我國刑事訴訟法當中,體現了刑事訴訟法對憲法規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權理念的貫徹落實,彰顯了我國刑事司法文明的進步,給“刀光劍影”般的刑事法律注入了暖暖的溫情,受到社會各界的贊許。①這一制度被我國刑事訴訟法所采納,具有理念和實踐的雙重支撐。
(一) 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入法的理念基石
“從動物本能上說,人天生具有‘恤幼’的思想。”[2]在我國五千多年的歷史長河中,可以說“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這種尊老愛幼的思想是貫穿始終的,其不但體現在倫理道德層面,在歷代王朝的法律當中也不時地閃現。如《禮記·曲禮》記載:“七十曰老而傳,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與耄雖有罪,不加刑焉。”在我國早期的成文法典《周禮·秋官·司刺》中,便有“三赦”的規定,其中之一便是“赦幼弱”。我國古代成文刑法典《法經》的《減律》篇中規定 :“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罪行嚴重)三減,罪卑(罪行輕微)一減。年六十以上,小罪情減,大罪理減。”《唐律》中規定,70歲以上、15歲以下及廢疾者,流罪以下,可以贖罪;80歲以上、10歲以下及篤疾者,犯“反逆”“殺人”等死罪可以上請減免,一般盜竊或傷人,可以贖罪; 90歲以上、7歲以下雖犯死罪,不加刑(不追究刑事責任)?!端涡探y》中規定,“老幼不及,疾孕不加”,即刑訊對象排除70歲以上老人、15歲以下少年和孕婦?!对伞分幸幎?,“諸十五歲以下小兒過失殺人者,免罪,征燒埋銀。”[3]這種“恤幼”思想一直延續至今,并且體現在社會的方方面面,如教育、感化、挽救方針的制定,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司法原則的實施等。
無獨有偶,在我國“恤幼”思想為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入法提供了本土環境的同時,漂洋過海的“國家親權”②以及“國家責任和個人權利之間的平衡”等西方理論也在不斷地為我國的學者、立法者、司法者和普通的民眾所接受,與我國本土理論相互融合,共同為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誕生奠定了基礎。“國家親權”來自于拉丁語,這一傳統可追溯至12世紀的英國,其基本內涵是國家居于未成年人最終監護人的地位,負有保護未成年人的職責。其以“社會福利”的角度來看家庭功能不彰的問題,將兒童看作國家將來的資產。堅持未成年人需要國家保護、照管和治療,應當具有特殊社會地位的基本思想。[4]認為司法機關在處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不能機械地強調處理結果與犯罪輕重相適應,而應更加關注處理結果與未成年人的教育、矯治的實際需要相適應。[5]而“犯罪標簽”的存在往往成為未成年人教育、矯治和再社會化的絆腳石。國家作為未成年人之父母,應當盡可能地消除“犯罪標簽”對未成年人的影響,幫助其重返社會。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根據還在于,它體現了國家責任和個人權利之間的平衡,是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具體體現。[6]雖然國家刑事司法目的是保護社會,應當對犯罪的未成年人給予應有的刑事懲戒,但從國家責任的角度來看,未成年人犯罪是一個社會病態現象,更多的是家庭、學校、政府和社會等各方面的責任。國家在通過懲罰犯罪而達致保護社會的目的的同時,更應該承擔起由于其本身原因所導致的未成年人犯罪的責任,主動封存或消滅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或前科。
此外,還有學者從“越軌心理”“重新犯罪”“再社會化”等角度論證了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犯罪前科消滅)制度的正當性。[7]這些都成為我國2012年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規定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理念基石。
(二) 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入法的實踐鋪墊
從成文的法律規定來看?!堵摵蠂Wo被剝奪自由少年規則》第19條規定:“釋放時,少年的記錄應封存,并在適當的時候加以銷毀。”與之相類似,《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第21條規定:“對少年犯罪的檔案應嚴格保密,不得讓第三方利用。……少年犯罪的檔案不得在其后的成年訴訟案件中加以引用。”很多國家的法律當中也都有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滅的規定,如法國《刑事訴訟法典》第770條規定:“對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作出的裁判決定,在此種決定作出起3年期限屆滿后,如未成年人已經得到再教育,即使其已經達到成年年齡,少年法庭得應其本人申請、檢察機關申請或依職權,決定從犯罪記錄中撤銷與前項裁判相關的登記卡;經宣告撤銷犯罪記錄登記卡時,有關原決定的記述不得留存于少年犯罪記錄中;與此裁判相關的犯罪記錄卡應銷毀。”《俄羅斯刑法典》第18條第4款規定:“一個人在年滿18周歲之前實施犯罪的前科,以及其前科依照本法典第86條規定的程序被撤銷時,在認定累犯時不得計算在內。”《瑞士聯邦刑法典》第96條第4款規定,被 附條件執行刑罰的少年在考驗期屆滿前經受住考驗的,審判機關命令注銷犯罪記錄?!兜聡倌攴ㄔ悍ā返?7條規定,少年法官既可依職權,主動宣布消除犯罪記錄,亦可依被判刑少年、監護人、法定人、檢察官、少年法院幫助機構的代表等多方的申請宣布消除犯罪記錄。這些國際規則和國外法律的相關規定,都為我國引入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提供了參考和依據。同時,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也為該制度的入法提供了立法上的鋪墊。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8條規定:“依法免予刑事處罰、判處非監禁刑罰、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假釋或者刑罰執行完畢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與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7條第三款規定:“解除羈押、服刑期滿的未成年人的復學、升學、就業不受歧視。”《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100條增加1款作為第2款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
從我國司法實踐的操作來看。早在2012年新《刑事訴訟法》出臺之前,我國許多省市就進行了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前科消滅)的嘗試。2004年,河北省石家莊市長安區法院提出《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實施辦法》,對初犯、偶犯,且罪行較輕的未成年犯罪人,如果確有悔過表現,遵紀守法不致再犯新罪的,可由法院作出撤銷前科裁定,出具前科消滅證明書。2007年,四川省彭州市法院出臺了《少年犯“前科消滅”試行方案》,對于在校未成年人的過失犯罪或危害性不大的輕微刑事犯罪,經申請可以裁定撤銷其刑事處罰記錄,相關刑事法律文書不再記入檔案。2008年,山東省青島市李滄區開始對未成年犯實施前科封存制度。[8] 2009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人民法院第三個五年改革綱要》,明確提出要“配合有關部門有條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輕罪犯罪記錄消滅制度,明確其條件、期限、程序和法律后果”。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的《貴州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第50條規定,對違法和輕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可以試行違法和輕罪記錄消除制度。2010年底,河南省法院系統在平頂山、新鄉法院開展了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前科封存”試點工作,對于被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主觀惡性不大,不會危害社會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家人可以申請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犯罪記錄的38名未成年人中,已經有10人考上大學,6人返回高中就讀,22人順利就 業。[9]上海市檢察機關從2004年開始探索未成年人刑事污點限制公開(即相對不起訴記錄消滅)制度,截止2010年3月全國“兩會”召開時,上海市檢察機關共對91名未成年人的相對不起訴記錄采取了限制公開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無一再犯,回歸社會后均表現良好。其中,順利就業的52人,順利續學的37人(已有7人被大學錄?。樌鰢?人。[10]這些有益的嘗試,以司法先行的模式為立法工作提供了鮮活的樣板,同國內外的相關立法一道,在實踐的層面為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在刑事法領域的誕生做好了鋪墊。
二、操作困境:現有規范與制度下的適用難題
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被納入我國刑事訴訟法之后,緊隨其后的就應當是對其適用問題的探討。因為,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基本形成,③ “法學界的任務已經由單純的法制建構更多地轉向了對法律解釋與適用的探討。”[11]這不僅僅是因為“造法易、執法難(Facile est ferre leges,tueri difficile.)”[12],更主要的原因在于該法條本身過于原則、缺乏可操作性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與之存在嚴重的不協調。
(一) 自身規定過于原則,缺乏可操作性
2012年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275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的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通過該條規定,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適用的主體條件是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適用的刑罰條件是被法院的生效判決判處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未成年人;封存效力是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一經封存,除法律規定的例外情形外,司法機關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不允許其他人員查閱、摘抄或者復制。允許查詢的例外規定為兩種,一是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二是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有關單位依法進行查詢之后,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不得泄露。但是,這些規定對于如何在實踐中進行具體的操作卻顯得捉襟見肘,尚存在諸多未竟的課題。
1. 封存的決定主體與執行主體不明確
對未成年人犯罪記錄進行封存,首先需要明確的是決定封存的主體與執行主體,即由誰來決定哪些單位和個人應當對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進行封存。2012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八十次會議審議通過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504~507條,2012年12月3日通過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320條和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59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490條,分別規定了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人民法院應當對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進行封存。從執行主體上看,公、檢、法三家都是封存的執行主體。但是,可能知曉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主體還包括未成年犯管教所、未成年人所在的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以及刑事案件的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人等,對于這些單位和個人所掌握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是否應當封存,相關的法律和司法解釋中都沒有明確。在決定封存的主體方面,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275條和相關的司法解釋也都并沒有進行明確的規定。
2. 封存的程序、內容等不具體
在確定對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進行封存后,封存什么、如何進行封存、封存之后檔案的保管等具體如何操作便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新刑訴法沒有進行明確的規定,目前相關司法解釋當中只有《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試行)》第504條對封存內容及相關的操作程序進行了較為明確的規定?!豆矙C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對封存程序、封存內容等涉及到實際操作的內容都是只字未提。其他可能知曉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未成年犯管教所、未成年人所在的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以及刑事案件的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人等如何對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進行封存更是成了“哥德巴赫猜想”。
3. “但書”的規定模糊
新刑訴法第275條第2款但書規定,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第一個問題是這里的司法機關包不包括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因為對于“司法機關”的范圍,通常僅指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是不包括在其中的。[13]第二個問題是“為辦案需要”如何理解,查詢是出于何種目的?是為了在其后的成年人訴訟中加以運用、為了追究漏罪、為了從中查詢其他線索,還是為了對其進行有針對性的教育以幫助其順利回歸社會?辦案的范圍是什么,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行政案件,抑或三種案件都可以?第三個問題是“有關單位”究竟是指哪些單位?這些單位應當依照什么樣的程序、基于何種理由查詢犯罪記錄?第四個問題是“國家規定”到底是什么規定?這些直接關涉如何適用該制度的詞語意指不明、含義模糊,適用起來沒有統一的標準可以參照。
4. 缺乏相應的救濟措施
新刑訴法第275條第2款規定,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但是,刑訴法和2012年5月10日“兩高三部”④印發的《關于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的意見》中均未規定有關人員和機構違法泄露未成年被追訴者的犯罪信息時應當承擔何種責任,未成年當事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訴訟人通過何種途徑來進行維權。再者,如果依法應當對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進行封存的主體不封存應當承擔何種責任?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沒有相應法律責任的威懾,該法律制度就很難得到貫徹落實。
可以說,新刑訴法第275條關于“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抽象、原則、缺乏實際操作性的規 定,注定了該制度在司法適用中存在難以擺脫的困境。雖然說“為便于適用和遵守起見,條文固應力求其少,文字尤力求其短,以免卷帙浩繁,人民有無所適從之嘆。”[14]但是,法律的內容確定是刑事法治的基本要求,“不確定性在法律中受到非難(Infinitum in jure reprobatur)”。[12](5)缺乏可操作性的規范便失去了一項法律規范所應有的指引功能,最終將淡出執法者的視野而被束之高閣。
(二) 系統協調性不夠
新刑訴法第275條確立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之操作困境的形成,除了該條文規定過于原則、實際可操作性差的原因之外,另一主要原因就是其與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協調。
1. 與部分法律法規不協調
《刑法修正案(八)》第6條和第19條分別對《刑法》第65條進行修正,在《刑法》第100條增設了一款,該兩條關于前科報告義務的免除以及不構成累犯的規定,消除了“前科”這一標簽對未成年人的刑事法律評價。但是,其實際效果卻是有限的,因為前科標簽除了刑事法律上的評價外,還包括民事、行政法律上的評價。如《公務員法》第24條規定:“曾經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法官法》第10條、《檢察官法》第11條和《人民警察法》第26條規定,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擔任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堵蓭煼ā返?條規定:“受過刑事處罰的人,過失犯罪除外,不予頒發律師職業證書。”《教師法》第14條規定,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得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的,喪失教師資格。其他的諸如《拍賣法》《會計法》《商業銀行法》《公司法》《證券法》《執業醫師法》等法律法規都對受過刑事處罰的公民進行了從業資格的限制。這些法律法規的存在,將有前科劣跡的“另類人員”阻擋在一些“體面”的工作大門之外,必將使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在實施中“大打折扣”。
2. 與部分行政規章不協調
如《公安部重點人口管理規定》將五類20項人員規定為公安機關的重點管理人員。其中第四類就是因故意違法犯罪被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不滿五年的。針對這些被納入重點人口管理范圍的人員,公安機關會深入社區、街道等進行調查走訪,了解重點人口的相關信息,進行重點控制和定期的幫助教育。再如,公安機關的戶籍管理制度詳細記載了該公民的違法犯罪情況及服刑情況,而戶籍又與每一位公民的出生、上學、結婚、就業、遷移等息息相關。此外,在公民從事特定行業的職業時,都要求公安機關出具有無犯罪記錄的證明。這些規定都對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實施提出了嚴重的挑戰。
三、未來走向:近景與遠景的蠡測
(一) 近景:目前條文的完善與協調
1. 增強規范自身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