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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會監督檢查工作報告范文1
摘要:風險導向審計在國外已經實行多年,但在我國尚處起步階段。本文擬結合2005年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對外匯檢查業務專項審計引入風險導向審計的實施情況,對風險導向審計方法的應用進行探討。
關鍵詞:內部審計;風險導向審計;外匯檢查業務
中圖分類號:F83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06)07-0069-04
風險導向審計是在常規審計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一種審計模式,在實踐中以被審計單位的風險評估為基礎,綜合分析評價被審計單位業務的各種影響因素,并根據風險等級標準對風險進行量化,進而確定實施審計的范圍及重點。在實務中,風險導向審計的實施過程,實際上就是風險控制過程,也是審計工作質量的控制過程。如果內審人員在審計過程能夠將風險控制在可以接受的水平,也就意味著審計工作質量得到了保證。
目前,風險導向審計在人民銀行內部審計中的運用剛處于起步階段。為了完善人民銀行內部審計方法,深入研究人民銀行運用風險導向審計的操作途徑,本文通過介紹中國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在外匯檢查業務專項審計中運用風向導向審計的實踐,探討風險導向審計的特點及存在問題,并提出我國人民銀行有效運用風險導向審計模式的對策與措施。
一、風險導向審計在外匯檢查業務專項審計中的運用
通過引入風險導向審計,內審人員加強對立案、調查取證、案件處理、處罰執行、罰沒款管理和辦案補助經費管理等業務環節的風險評估,將審計風險控制在可接受水平下。具體實施步驟如下:
(一)圍繞審計目標,合理制定審計方案
科學、合理、操作性強的審計方案是審計質量的保證。而在研究制定方案之前,關鍵是要確定審計目標,因為審計目標的確定將為審計人員具體開展和實施審計“圈定”范圍和要求。按照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2001年度修訂的《內部審計實務標準》,內部審計的目的是為機構增加價值并提高機構的運作效率。外匯檢查業務審計的目的是通過對外匯檢查業務風險點的檢查和評估,提出改進外匯檢查工作的合理化建議和防范措施。總之,在開始制定方案時,就要把握好審計目標。
試點項目中,審計人員以審計目標為開端,評估外匯檢查業務各環節的風險點,分析外匯檢查工作易產生的問題,通過風險的導向和嚴密的邏輯推理,一步一步地推導和落實審計的范圍和重點,最終確定相關審計程序。簡單的講,即從問題到內容,再由內容決定方法。
(二)調查了解有關情況,確定可接受審計風險
現場審計前,為了整體把握外匯查處情況,審計組提請被審計部門準備好自查,并編制外匯檢查情況統計表和調查問卷,分析影響外匯檢查業務管理的各因素,合理確定外匯檢查業務的固有風險,進行控制風險測試,初步確定可接受審計風險。
(三)識別被審計對象,確定履行職責的范圍
審計對象,包括審計工作的對象或審計學的對象,通常指的是審計工作的對象。審計組認為,可以從兩個層面將審計工作對象界定為審計工作的現象對象與審計工作的本質對象。前者即審計工作的處理對象;后者即審計的監督、簽證對象。根據被審計對象的組織結構和具體分工,審計組認為,外匯檢查業務審計的對象和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外匯檢查的主管機構,即國家外匯管理局省分局。主要審計以下內容:(1)審計其是否結合外匯檢查工作的實際情況,根據上級局相關的規章制度及相關文件組織制定了《日常工作管理制度》等規章制度及《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行為辦案操作規程》等業務操作規程。(2)審計其行使的審批職能是否合理合法,有無違規審批問題。如對辦案補助使用的審批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2.外匯檢查的分管機構,即國家外匯管理局省分局國際收支處。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1)審計其是否嚴格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外匯檢查工作報告制度》要求,對檢查發現的重大外匯案件做到一案一報。(2)審計其是否依法對轄區涉及外匯收支活動的金融機構、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執行外匯管理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3)審計其是否查處、打擊違反外匯管理法規行為及協助有關司法部門和行政執法部門調查處理涉及外匯的違法案件。
3.外匯檢查的具體行使機構,即國家外匯管理局省分局國際收支處下設的管理檢查科。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1)對其在依法行使檢查職權過程中,是否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是否依據外匯檢查工作程序,有效履行職責情況進行檢查。(2)審計其處理違反外匯管理行為的工作是否公正、證據是否確鑿、合法。(3)審計其是否按規定對金融機構外匯領域的反洗錢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是否按照規定做好外匯領域反洗錢各項日常工作。
(四)運用控制措施自我評價程序,強調內控責任主體
按照新的內控理論,內審人員不再是內部控制的唯一責任主體,被審計對象所有成員都對內部控制負有相應的責任,利用控制措施自我評價程序可以起到有效教育和幫助被審計對象明確并愿意承擔其責任的作用。[1]在外匯執法方面的審計中,審計組運用流程圖對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行為辦案操作規程進行描述。在經過上述初步調查完成后,當有足夠的信息對內部控制系統進行初步評價,審計組將完成的內部控制檢查編制成內部控制矩陣。審計組制定的內部控制矩陣包括審計目標、初步調查結果、風險(嚴重性)、適當的控制方法和類型、內審人員的評價等。
審計組通過編制內部控制矩陣與被審計部門的業務人員交流和評價內控制度,促使被審計部門成員和審計組人員共同參與評價內部控制、評估風險,查找業務流程控制存在的風險點。這對提高業務人員對組織目標以及內部控制在實現這些目標中所起到的作用的認識,激發他們認真設計和執行控制程序起到了積極作用。
(五)確定內部審計重點,合理配置審計資源
外匯檢查業務審計過程中,審計組借鑒外匯管理局的內控風險測評體系確定審計重點。[2]首先通過對內控風險點和風險等級的設定,以量化的指標對分局外匯執法內控風險予以判斷和評價;其次通過對內部控制現場執行情況的檢查,計算風險評分。計算公式如下:
風險評分=風險系數ד否”數量
再根據計算出來的風險評分高低,確定風險點的級別和數量,進一步確定檢查的重點內容。
二、風險導向審計在外匯檢查業務專項審計中運用的特點
對外匯檢查業務專項審計運用風險導向審計,審計組能較全面地發現在外匯檢查管理的制度、流程、崗位、職責、系統、操作等方面存在的問題、缺失和風險隱患,整體評價外匯檢查業務的風險,尤其是法律風險和操作風險。其特點在于:
(一)前移審計工作重心,加強審計計劃工作
根據風險導向審計理論,審計工作應從分析風險入手,在全面了解被審計部門基本情況的基礎上,充分關注該部門的特殊風險,確保內部審計能夠發現業務流程中的重大違法違規問題及風險隱患。然而人民銀行內審部門由于自身識別和評估內控風險的能力不強,大多比較輕計劃、重實施。為了準確識別和評估被審計對象內控風險點,合理確定審計重點,審計組在試點工作開始前就將審計工作的重心前移,重視審計計劃工作,花費相當精力了解被審計部門及其環境(包括內部控制)。如審計組通過收集審計項目有關的管理制度、規章和辦法,運用流程圖法、問卷調查法等審計方法,對內部控制的流程的正確程度和完善程度以及若干控制點進行測試。在對可能影響被審計業務的風險點進行測試和評估的基礎上,審計組根據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則制定出全面而且符合實際的審計方案。
(二)改進風險導向審計流程,強調識別內控風險
對外匯檢查業務的審計重點應突出風險性,即識別風險、評估風險是前提,檢查風險、降低風險是實質。試點審計項目中,審計組著重以業務流程為對象相應地改進審計流程,對所抽取樣本進行實質性測試。首先分析梳理外匯檢查業務流程和管理流程,找出各類流程的風險點和控制措施。其次,檢查業務過程和風險的控制措施是否遵循相關要求、得到明確規定并得以實施和保持。最后,結合統一的內控風險測評體系,評價控制措施是否有效、適宜,全面地定量測評內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風險識別、防范、監控能力。
(三)保持職業懷疑精神,強調執行審計程序到位
新國際舞弊審計準則(ISA240)指出,職業懷疑是一種對審計證據的懷疑和批判評價的態度,要求審計師在風險評估、計劃和實施程序、收集和評價證據、形成結論和意見等審計全過程都要保持職業懷疑精神。試點審計項目中,審計組在對被審計對象內控制度評價并確定重點審計內容之后,通過實質性程序獲取充分適當證據,要求審計工作底稿要有更詳細的記錄等;對工作底稿保持三級復核制度,確保內審人員在實務中執行審計程序到位,以減少審計程序的隨意性和盲目性;在審計過程中,對審計風險反而增加的情況,要求內審人員保持謹慎審計原則,增加實質性程序,控制審計風險在可接受的范圍內。
三、風險導向審計在外匯檢查業務專項審計運用中的問題
(一)法律、法規不夠完善,對審計發現問題難定性
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行為辦案程序第十五條規定,立案后如無正當理由,不得停止檢查。但該規定對不得停止檢查的形式沒有說明,并對從立案到檢查完畢后至處理之間未有具體時間限定,這對某些審計發現問題難以定性。如有些案件的停滯不前是因找不到違規當事人而無法執行。對此現象,因目前未有明確的處置辦法和規定,處罰無法執行。而內審人員對這些案件只能進行描述,無法對案件的處理拖延情況進行定性。
(二)立案的政策條款不充分,深入審計有難度
目前,對外匯檢查工作考評主要依據《國家外匯管理局外匯檢查工作考評辦法》。考評辦法對結案率/收繳率標準有明確的規定,低于規定標準(90%)將扣分。而外匯局對罰沒款強制收繳沒有足夠的手段,只有委托法院執行。但由于種種原因,執行效果不佳。因此,被審計對象為了確保足額收取罰款,有可能利用現有立案政策條款不充分,而有選擇地對違規當事人執行立案、處罰的情況,甚至出現對難收繳的企業干脆不做立案處理來規避風險。如可能出現某案件已經填寫檢查報告,至審計日未見處理,而得到的解釋是此案件因未立案處理,故不需上報系統,并且檢查時違規當事人也已消失。實務中,內審人員只能通過對該業務流程存在的風險點進行評估,判斷被審計業務是否符合業務操作程序,而對可能存在此類情況深入審計取證有難度。
(三)固有風險評價計量標準尚未建立,風險的量化比較有難度
審計初期,當確定了期望審計風險后,可通過期望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來確定計劃檢查風險。在外匯檢查業務專項審計中,審計組主要通過區分外匯檢查業務流程中的風險點,按風險等級和風險評分(風險評分=風險系數ד否”數量)確定控制風險和審計重點;對外匯檢查業務固有風險因素的確定主要是從控制環境方面進行考慮,如外匯檢查業務信息的真實性、業務人員政策熟悉程度、外匯檢查信息共享程度等方面。而對固有風險的評價計量只能主觀確定。人行上海分行內審處課題組(2004)曾提出固有風險的確定主要有風險因素分析法、特爾非法以及模糊綜合評價法,并認為適合央行業務的是模糊綜合評價法。[3]然而人民銀行至今尚未建立固有風險評價計量標準,也無具體的實施規程。
(四)綜合素質不高,增加了運用風險導向審計模式的難度
內審人員理論素養和業務能力等綜合素質亟待提高。在風險導向審計過程中,如果內審人員對風險導向審計工作的內涵理解掌握不準,實施現場審計時就容易出現偏差,極易與常規審計相混淆,體現不出風險導向審計的特征;而業務人員的綜合素質參差不齊,在共同查找主要風險點和控制薄弱環節等方面,往往缺乏主動性,這給開展控制措施自我評價程序帶來不少困難。
四、推動風險導向審計模式在人民銀行內部審計有效運用的建議
基于以上討論,對以后人民銀行內部審計如何運用風險導向審計模式,筆者認為,應當在建立內控評價計量標準庫的同時,注重以下幾點:
(一)以轉變內審職能為重點,強化風險導向審計的理念
從人民銀行內部審計的職能看,主要體現在監督職能上,是以查錯糾弊、堵塞漏洞為目的,難以從全局的角度來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難以從制度或根本上糾正審計發現的問題。為使風險導向審計順利開展,首先內部審計的職能應從監督職能為主轉為以評價服務職能為主,不能僅局限于查錯防弊和保護資產,更重要的是要針對存在的各種風險提出有效的控制措施。明確內部審計職能,無疑會推動風險導向審計這一先進模式在人民銀行內部審計領域的運作與實施。其次,建立積極的、正確的風險導向審計理念。風險導向審計理念主要是指在全面理解被審計部門風險的前提下,識別出固有審計風險,并進一步評價被審計對象對這些固有風險的控制措施,而被審計部門控制不足或無效部分則形成剩余風險,針對剩余風險,審計師又需要制定相應的策略和措施,從而將其降至可接受水平。[4]審計實務中。風險導向審計要求內審人員不僅對控制風險進行評價,而且要對產生審計風險的各個環節進行評價,并且要將風險導向審計與制度基礎審計、賬項基礎審計結合起來運用。
(二)以編制審計方案為重點,強調審計內容體現風險導向
內部審計活動總的目標是“評價并幫助改進機構的風險管理、控制和治理系統”,具體審計活動要圍繞更為具體的風險管理目標進行。因此,在研究制定方案之前,關鍵是要確定審計監督的目標。同樣,風險導向審計不像其他審計模式那樣過早地側重于控制活動的環節,而是以審計部門的目標為起點,通過確認,衡量風險,確定其重要性,以確定如何控制管理風險。因此,在編制審計方案時,內審人員應著重以審計目標為起點,注意評估被審計對象的風險點,從分析被審計對象業務易產生的問題入手,通過風險的導向和嚴密的邏輯推理,一步一步的推導和落實審計的范圍和重點,最終確定相關審計程序。
(三)以提高風險意識為重點,強化全行行員的綜合素質
按照新的內控理論,內審人員不再是內部控制的唯一責任主體,被審計對象所有成員都對內部控制負有相應的責任,為了確保風險導向審計模式在人民銀行的順利開展,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提高內審人員專業素質,強化控制風險和指導管理的意識,準確掌握風險導向審計工作的內涵;二是實現轄區內審隊伍的優化組合,改變內審部門單一財會型人員的結構;三是提高被審計單位人員的風險意識,以便能夠主動與內審人員共同查找主要風險點和控制薄弱環節等方面,制定有效的業務風險點控制措施。
參考文獻:
[1] 林朝華.CSA:內部控制系統評價的新觀念與新方法[J].上海會計,2003,(1).
[2] 國家外匯管理總局管理檢查司.內控風險測評體系的研究與運用[DB/OL].http://100.1.3.84/DefaultInfo.aspxColn=3124&InfoId=116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