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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驗收意見范文1
一、驗收合格之日的概念及認定
要明確建設工程驗收合格之日的概念,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建設工程驗收合格。建設工程驗收合格是施工合同當事人及相關人員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依據建設工程的標準和規范,對承包人完成承包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驗收,對建設工程符合工程質量標準和完成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的確認。建設工程的驗收合格之日就是施工合同當事人及相關人員對建設工程符合工程質量標準和完成合同的約定進行確認的日期。
根據《建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收該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因此,建設工程驗收合格是建設工程交付使用和承包人請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條件。那么,是不是建設工程只有經過法定的驗收程序驗收合格后,承包人才能請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回答是否定的。實踐當中還存在以下兩種情形:
一種情形是發包人擅自使用建設工程的情況下視為驗收合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這里的“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是指發包人擅自使用建設工程后,對建設工程已經合格的認可,免除了承包人的返修義務。應該視為工程驗收合格。但是免除承包人的返修義務并不意味著免除承包人的保修義務。因為保修義務是承包人的法定義務,不因發包人擅自使用工程而免除。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發包人擅自使用工程后,發包人組織驗收的,承包人仍然有配合發包人進行驗收和交付工程資料的義務,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另一種情形是發包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不組織驗收或者不提出修改意見而視為工程驗收合格。
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條款》(以下稱《(示范文本)通用條款》第32.2條約定:“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這里的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就是視為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另外,根據《2007版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第18.3.6條約定:“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驗收申請報告56天內未進行驗收的,視為驗收合格,實際竣工之日以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日期為準,但發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進行驗收的除外”。所以,建設工程可以因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8(56)天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而被視為驗收合格。
通過以上分析,建設工程的驗收合格,一是因經過法定驗收程序驗收而合格;二是因發包人擅自使用被視為驗收合格;三是因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8(56)天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而被視為驗收合格。由此三種情形可以確認建設工程的驗收合格之日,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由四方簽署工程驗收合格的文件,四方簽署工程驗收合格的文件的日期就是建設工程驗收合格之日。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發包人擅自使用之日為驗收合格之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8(56)天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的,從發包人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9天,或驗收后第15天為驗收合格之日。
二、建設工程實際竣工之日的概念及認定
實際竣工之日是指承包人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依據建設工程的標準和規范,完成承包合同約定的內容的日期。實際竣工之日,法律沒有嚴格的定義,一般以當事人約定為準,比如:完工之日、竣工報告提交之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或者竣工驗收合格備案完成之日等。
依據《(示范文本)》通用條款》第32.4條約定:“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后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修改后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該條款是對實際竣工日期的約定。
根據《解釋》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該條款規定的“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應該解釋為當事人對實際竣工日期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因為只有沒有約定或者約不明才會產生爭議,才能依照法律規定。
三、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與實際竣工之日的聯系與區別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建設工程驗收合格后,發包人不能以工程不合格為由主張權利,免除了承包人的保修義務,是解決工程質量問題。而實際竣工日期是解決工期的問題。兩者的功能不一樣,所產生的法律效果也不一樣。但是兩者也有交叉重合的部分。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與實際竣工之日的關系在實踐中存在以下情形:
第一、當事人適用《示范文本》的,根據《(示范文本)通用條款》第32.3條約定:“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該條款一是約定工程視為驗收合格,二是約定從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第29天,或從驗收后15天為工程驗收合格之日,不是實際竣工之日。
第二、當事人適用《示范文本》的,根據《(示范文本)通用條款》32.4條約定:“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遞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后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修改后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該條款中的“工程竣工驗收通過”就是發包人、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和承包人通過竣工驗收,形成竣工驗收合格文件并在文件上簽署的日期就是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因為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驗收報告之日即是實際竣工日期。
第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沒有約定或者約不明,發生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竣工驗收合格與實際竣工日期發生重合;(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實際竣工之日先于驗收合格之日;(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以上的兩個“發包人擅自使用”,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發包人擅自使用”后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解釋》第十三條規定的“發包人擅自使用”的,又以使用部分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是指建設工程視為驗收合格,“發包人擅自使用”之日即是驗收合格之日。
四、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與實際竣工之日的法律意義
工程驗收合格之日的法律意義:第一、根據《建筑法》第六十一條、《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以及《(示范文本)通用條款》33.1條約定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28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工程驗收合格是承包人向發包人辦理結算的前提,承包人有權請求發包人支付下余工程款;第二、工程的保修期從驗收合格之日起算;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發包人主張在驗收合格之日前除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外存在質量問題,應不予支持,工程進入保修期。第三、是劃分工程風險的界限。根據《(示范文本)通用條款》32.5條約定,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從第29天起承擔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責任。
實際竣工之日的法律意義:第一、是認定承包人工期是否違約的依據;第二、是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起算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批復》第4條規定:“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6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參考書:
工程竣工驗收意見范文2
依據上述法律、法規可以明確,工程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工作,應由建設單位組織實施,并由質量監督機構負責對其全過程進行監督。
自20__年1月30日“條例”頒布實施至今,已有7年了,在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方面無論是監督機構還是參建各責任主體,在思想意識和實際工作中都能較好地貫徹執行“條例”及相關政策法規。但在實際工作中的確存在不規范的情況,主要表現在:
1、由于建設單位對法規不了解的原因,在工程驗收的組織方面,角色沒有轉變過來,過份依賴監督機構。如只有驗收組成員組成,無驗收方案等。
2、參與驗收的單位和人員形組成不符合有關規定,如分包單位不到位,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不到位,監理單位總監不到位等。
3、驗收單位和人員形成的驗收意見不規范,對政策、標準尺度的把握上不太準確,如設計單位的檢查報告過于簡單,監理單位的評估報告與事實有差距,驗收意見為“把____問題處理完后,同意驗收……”比較含糊等等。
4、監督機構方面也存在一些不規范的情況,主要表現為①未認真查閱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工程技術資料;②驗收過程中也存在一個“角色”轉換問題,過多、過細的介入到應該由驗收組成員進行的工作;③特別是在“監督意見”的形成和表述上更是“五花八門”不盡規范;④在是否具備驗收條件尺度的把握上,不夠嚴謹、準確,存在“因人而異”、“因樓而異”的現象等等。
鑒于以上情況,作為監督驗收的監督人員,應強化對法律、法規及驗收標準的學習,不斷提高政策水平和業務素質,除了不斷規范參建責任主體的質量行為外,同時應使自身的監督行為及工程驗收監督工作更加嚴謹、科學、規范。
下面主要談四個方面的問題:
一、基本程序
(一)建設單位介紹參加驗收的單位、驗收組組成人員和驗收方案;
(二)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分別匯報工程合同、設計文件完成情況和在工程建設各個環節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三)查閱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有關質量控制資料;
(四)查驗工程實體質量;
(五)參與工程建設的各方(驗收組成員)對工程質量做出全面評價,提出驗收意見,并履行簽字手續;
(六)監督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難驗收全過程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明確監督意見。
二、驗收監督內容
(一)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分部工程驗收
1、地基處理、基礎的施工質量及驗槽記錄、地基承載力檢驗報告、樁基檢測報告;
2、混凝土強度統計評定報告、砂漿強度統計評定報告;
3、涉及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的出廠合格證、進場試驗報告、見證取樣送檢資料及結構實體檢測報告;
4、重要部位及有特殊要求部位的施工質量及隱蔽驗收記錄;
5、施工圖審查中涉及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的整改意見的落實情況;
6、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序、執行驗收標準、驗收組成員組成、人員到位及驗收方案的實施等情況;
7、監督組現場填寫《主體結構、地基與基礎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監督記錄表》
(二)工程竣工驗收
1、查驗竣工驗收應具備的條件;
2、單位工程質量控制資料、安全和功能檢驗資料及主要功能抽查記錄的核查(以給排水、采暖、電氣為主);
3、工程實體外觀質量;
4、有關安全、功能和環境的檢測報告:結構檢測報告、外窗“三性”檢測報告、室內環境質量檢測報告等;
5、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序、執行驗收標準、驗收組成員組成、人員到位及驗收方案實施等情況;
6、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及時提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內容主要包括:工程概況,建設單位執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督等方面的評價,工程竣工驗收時間、程序、內容和組織形式,工程竣工驗收 意見等,并附需整改問題的結果);
7、發現有違返建設工程質量行為的,監督組長應報告監督科長同意后,當場發出《建設工程不具備竣工驗收條件通知書》,責令改正;
8、監督組現場填寫《單位(子單位)工程竣工驗收監督記錄表》和《竣工工程質量控制資料監督抽查記錄》。
三、竣工驗收監督綜合意見(階段驗收可參照)
×××工程,建設單位為:×××,勘察單位為:×××,設計單位為:×××,施工單位為:×××,監理單位為:×××,于×年×月×日,在建設單位×××組織下,由參建各方組成的驗收組進行了竣工驗收,驗收組驗收意見為工程質量合格。經我站現場監督,其驗收組織形式、驗收程序,驗收組人員組成、到位及執行驗收標準等情況,未發現有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的行為。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本次驗收合法、有效。并請建設單位于十五日內到備案機關辦理備案。
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意見應客觀、公正、明確,用語中避免模棱兩可或含糊不清。如“__*問題處理以后通過”,“__*問題處理以后復查”等等。
四、竣工驗收條件的核查
為了切實落實國家和地方 有關監督驗收的政策和要求,提高工程竣工驗收的工作質量和效率,確保工程竣工時的質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的要求,在監督驗收前核查竣工驗收條件工作顯得非常重要,應在工程驗收前對建設單位提交的驗收資料和工程實體質量進行審查和查驗。對具備驗收條件的工程應及時進行監督驗收,對于不具備驗收條件的工程,提出整改意見,完善后進行監督驗收。
竣工驗收應具備的條件:
1、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2、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進場試驗報告;
4、有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分別出具的“工程質量檢查報告”、“工程竣工報告”、“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5、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6、監督機構責令整改的問題全部整改完畢;
工程竣工驗收意見范文3
即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制度。
一、竣工驗收要依據以下內容
經過審批機關批準的安全專篇、初步設計、施工圖和合同、設備技術說明書、施工過程中的設計變更單、現行施工驗收規范、
主管部門有關審批、修改、調整意見等。
二、組織領導及參加部門
工程項目即單位工程竣工驗收由集團公司基建部組織,礦工程、技術、設計、施工、監理、調度、機電、財務、綜合等相關部
門參加。
三、驗收時間
集團公司接到礦單位工程竣工報告一個月內組織驗收。
三、驗收議程
1、由礦對工程項目的建設概況向驗收組進行介紹,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設計情況:包括設計單位、設計的主要內容和重大變更等。
(2)施工情況:包括施工單位、開竣工時間、采取的主要施工工藝。重大變更(包括設計變更、工程更改及隱蔽工程等)及
重大事項處理記錄。
(3)項目投資:包括批準概(預)算、合同價款、結算和預計工程總造價。
(4)初步驗收情況通報:包括主要工程質量、系統運行情況、和主要指標監測情況等。
(5)剩余工程及其安排。
2、與會人員現場檢查驗收
由主持人進行專業分組,針對工程的具體情況,按照施工驗收規范和評定標準要求進行檢查,并詳細記錄。
3、集中講評
(1)由各組長進行統一講評,對驗收中提出的問題,拿出處理意見,并提出最終驗收結果。
(2)施工單位就驗收人員提出的問題進行表態。
(3)主持人進行總結定論。
4、根據講評意見寫出驗收紀要,原則上由建設單位負責落實,按期完成。落實意見與紀要一并作為竣工驗收資料歸檔保存。
通過驗收形成竣工驗收合格證書,并由驗收人員簽字。
5、凡未完成設計、紀要要求的一律不得交付使用,不簽證竣工驗收證書,不得辦理竣工結算。
工程竣工驗收意見范文4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49條。
二、備案內容及方式
由我局頒發施工許可證的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工程項目(包括土木建筑、建筑裝修裝飾、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市政基礎設施等)的建設單位,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我局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三、提交材料目錄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應提交下列資料:
1、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原件2份);
2、建設單位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原件3份);
3、勘察單位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原件2份);
4、設計單位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原件2份);
5、監理單位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原件2份);
6、施工單位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原件2份);
7、規劃認可文件(原件1份,復印件1份);
8、消防認可文件(原件1份,復印件1份);
9、環保認可文件(原件1份,復印件1份);
10、民防認可文件(原件1份,復印件1份);
11、城建檔案認可文件(原件1份,復印件1份);
12、建設單位已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說明。尚未結清工程款的,應提交施工企業出具的同意協商支付工程款的書面憑證或提交向施工企業出具的工程款支付的擔保文件(財政投融資項目可提供書面承諾)或提交已進行訴訟或仲裁的憑證;
13、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或工程質量保險文件、工程質量保修擔保文件(原件2份);
14、《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商品住宅應當提交);
15、有關質量檢測和功能性試驗資料(市政基礎設施應提交);
1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必須提供的其他文件。
上述材料提交復印件的,需要核對原件。
以上所需提交材料中,第1~9項、第13~16項由《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部令第78條)第5條規定,第10項由《XX市人民防空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17號)第22條規定,第11項由《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61號、第90號修正)第9條規定,第12項由《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意見的通知》(〔2004〕78號)規定。
四、備案程序及辦理期限
1、建設單位向我局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材料;
2、我局對備案材料進行審核,符合備案要求的,在收訖竣工驗收備案材料15日內發給《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在收訖竣工驗收備案文件15日內,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工程竣工驗收意見范文5
關鍵詞:建筑工程;質量驗收;程序;組織
中圖分類號:TU198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一般由驗收小組組長主持驗收。
2、建設、施工、監理、設計、勘察單位分別書面匯報工程項目建設質量狀況、合同履約及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情況。
3、驗收組分為三部分分別進行檢查驗收。
(1)檢查工程實體質量。
(2)檢查工程建設參與各方提供的竣工資料。
(3)對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進行抽查、試驗。例如廁所、陽臺潑水試驗,浴缸、水盤、水池盛水試驗,通水、通電試驗,排污主管通球試驗及絕緣電阻、接地電阻、漏電跳閘測試等。
(4)對竣工驗收情況進行匯總討論,并聽取質量監督機構對該工程質量監督情況。
(5)形成竣工驗收意見,填寫《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驗收小組人員分別簽字、建設單位蓋章。
(6)當在驗收過程中發現嚴重問題,達不到竣工驗收標準時,驗收小組應責成責任單位立即整改,并宣布本次驗收無效,重新確定時間組織竣工驗收。
(7)當在竣工驗收過程中發現一般需整改質量問題,驗收小組可形成初步驗收意見,填寫有關表格,有關人員簽字,但建設單位不加蓋公章。驗收小組責成有關責任單位整改,可委托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復查,整改完畢符合要求后,加蓋建設單位公章。
(8)當竣工驗收小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竣工驗收意見時,應當協商提出解決辦法,待意見一致后,重新組織工程竣工驗收。當協商不成時,應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質量監督機構進行協調裁決。
4、建筑工程質量驗收程序和組織
(1)檢驗批及分項工程應由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技術責人)組織施工單位項目專業質量(技術)負責人等進行驗收。
檢驗批和分項工程是建筑工程質量的基礎,因此,所有檢驗批和分項工程均應由監理工程師或建設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組織驗收。驗收前,施工單位先填好檢驗批和分項工程的質量驗收記錄(有關監理記錄和結論不填,見表l一3、表1一4),并由項目專業質量檢驗員和項目專業技術負責人分別在檢驗批和分項工程質量檢驗記錄中相關欄目簽字。然后由監理工程師組織,嚴格按規定程序進行驗收。
(2)分部工程應由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質量負責人等進行驗收;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分部工程的勘察、設計單位工程項目負責和施工單位技術、質量部門負責人也應參加相關分部工程驗收。
工程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因此分部工程應由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技術、質量負責人及有關人員進行驗收。因為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的主要技術資料和質量問題是歸技術部門和質量部門掌握.所以規定施工單位的技術、質量部門負責人參加驗收是符合實際的。
由于地基基礎、主體結構技術性能要求嚴格,技術性強,關系到整個工程的安全,因此規定這些分部工程的勘察、設計單位工程項目負責人也應參加相關分部的工程質量驗收。
(3)單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應自行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檢查評定,并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驗收報告。
施工單位首先要依據質量標準、設計圖紙等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自檢.并對檢查結果進行評定,符合要求后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驗收報告和完整的質量資料,請建設單位組織驗收。
(4)建設單位收到工程驗收報告后,應由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施工(含分包單位)、設計、監理等單位(項目)負責人進行單位(子單位)工程驗收。
單位工程質量驗收應由建設單位負責人或項目負責人組織,由于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都是責任主體,因此設計、施工單位負責人或項目負責人及施工單位的技術、質量負責人和監理單位的總監理工程師均應參加驗收(勘察單位雖然亦是責任主體,但已經參加了地基驗收,故單位工程驗收時,可以不參加)。
在一個單位工程中,對滿足生產要求或具備使用條件,施工單位已預驗,監理工程師已初驗通過的子單位工程,建設單位可組織進行驗收。由幾個施工單位負責施工的單位工程,當其中的施工單位所負責的子單位工程已按設計完成,并經自行檢驗。也可按規定的程序組織正式驗收,辦理交工手續。在整個單位工程進行全部驗收時,已驗收的子單位工程驗收資料應作為單位工程驗收的附件。
(5)單位工程有分包單位施工時,分包單位對所承包的工程項目應按規定的程序檢查評定,總包單位應派人參加。分包工程完成后,應將工程有關資料交總包單位。
由于《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的雙方主體是建設單位和總承包單位,總承包單位應按照承包合同的權利、義務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對總承包單位負責,亦應對建設單位負責。因此,分包單位對承建的項目進行檢驗時,總包單位應參加,檢驗合格后,分包單位應將工程的有關資料移交總包單位,待建設單位組織單位工程質量驗收時,分包單位負責人應參加驗收。
(6)當參加驗收各方對工程質量驗收意見不一致時,可請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協調處理。
協調部門可以是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部門(單位),也可是各方認可的咨詢單位。
(7)單位工程質量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將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文件,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制度是加強政府監督管理,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向社會的一個重要手段。建設單位應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部有關規定,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備案。否則,不允許投入使用。
參考文獻:
工程竣工驗收意見范文6
[關鍵詞]城市道路 竣工驗收 環保驗收調查 問題
中圖分類號:X322;X8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5)40-0361-01
1 前言
近年來,青島市城市建設發展迅速,城市道路建設項目較多,因此,竣工后需要進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調查(以下簡稱驗收調查)的此類項目比較集中。筆者根據近年來從事驗收調查工作的經驗,針對城市道路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調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需關注方面,提出自己的一些意見與建議,以期對今后城市道路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與竣工環保驗收工作起到一定的借鑒作用。
本文主要從工程變更情況調查、環保措施落實情況調查、環境影響調查等三大方面進行分析。
2 工程變更情況調查
2.1 主要問題
由于環境影響評價一般是在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設計階段開展的工作,因此,工程項目在實際建設過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與環評階段相比有所變更,竣工環保驗收調查中需對這些變更情況進行調查。因為一些項目建設時間較長,到了驗收階段,時過境遷,建設單位人員更換對變更原因及其環境影響說不清楚,項目也沒有開展施工期的環境監理等工作,導致驗收調查單位對工程變更情況很難掌握。遇到的變更情況主要有以下幾種:
(1)線路發生偏移;
(2)線路節點發生變化;
(3)工程量發生變化;
(3)敏感目標發生變化。
2.2 建議
(1)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過程期間,遇到工程發生重大變更,及時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根據要求進行必要的環境影響評價或分析、說明;
(2)驗收調查單位應加強與環評單位的交流、溝通,使驗收調查工作能快速的有清晰的思路、能更準確的抓住工作重點;
(3)針對重大變更或其他難以確定的工程變更情況,驗收調查單位需要與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多個相關單位進行一一核實;
(4)驗收調查工作盡早介入,以便較多的了解工程實際情況。
3 環保措施落實情況調查
3.1 主要問題
竣工環保驗收調查要求對環評批復及環評報告書中的環保措施一一對照說明落實情況。可調查中發現,施工期的環境影響隨著環境恢復措施的落實,一般都已經消失。由于現階段驗收的項目在環評階段均未要求實施環境監理,但工程建設過程中大多未開展環境監理,對環境的影響及對附近居民的影響程度只能通過施工期監測計劃及走訪當地群眾來了解。在具體調查過程中,發現存在以下兩類問題:
(1)環境影響評價階段制定的施工期監測計劃執行率不高
環境影響評價階段通常會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制定施工期監測計劃,但從目前驗收的情況來看,執行率并不高,從而導致驗收調查單位及環境管理部門不能及時了解工程施工階段的實際環境影響、工程環境保護措施和設施的實施效果,大大降低了施工期環境保護部門監管的效果。
(2)走訪調查效果難以保證
由于城市道路建設項目施工期一般較長,城市道路通車至少兩年后才開始進行竣工驗收工作,時間跨度較長,調查對象基本對施工期的印象已經模糊,再加上調查對象素質不一,調查結果的可靠性難以保證,對環境的影響不易發現。
3.2 建議
(1)建設單位應自覺執行環境保護要求,及時開展施工期環境監理和監測工作;
(2)環境監理單位應嚴格、規范地進行監理,及時做好記錄并存檔;
(3)環保主管部門或其派出機構應督促建設單位嚴格履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評及批復要求。
4 環境影響調查
4.1 生態環境調查
(1)對環評階段提出的生態措施進行定量化核實問題
生態措施無法定量化是普遍的問題,尤其體現在竣工環保驗收調查工作中。例如,環評文件中對施工跡地的生態保護措施基本都是要進行生態恢復,而沒有定量的細化的要求。這就導致驗收調查時無法判別是否真正符合環評要求。在作者的驗收調查實踐中,經常會遇到以下三種情況:
①植草皮面積小或太小太分散;
②植樹太稀疏;
③綠化植物管護不善,成活率低。
建議:在環評階段提出具體要求,如植物蓋度、喬灌草結合、喬木比例等。
(2)對生態影響的調查僅停留在微觀階段
目前,線型工程的生態影響的關注僅停留在保護區、保護物種、水土流失、植被恢復等層面,還沒有從更大的地區和整個生態系統角度研究,更沒有相關法規和保護性政策的制約。
建議:國家應組織相關技術人員展開宏觀層次的生態影響調查研究,并采取可行的對策,為生態影響調查提供技術支持。
(3)水土流失調查缺少水保驗收支撐
有些地區水土保持方案不是項目前期手續的制約因素,環評階段沒有水土保持方案的支撐,水土保持章節論述不夠專業、具體。到了驗收調查階段,項目根本沒做過水土保持方案,或者做過水土保持方案,但未進行水保驗收,作為環保驗收調查人員,根本不具備水保專業知識,無法對水土流失、水保措施建設情況進行專業的判斷,從而使得水土流失調查無據可依,只能泛泛而談。
建議:當地發改部門應重視水土保持方案工作,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需要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項目嚴加要求,也將水土保持方案作為立項條件之一;當地環保部門重視水土保持驗收工作,項目未開展水土保持驗收工作,不受理環保驗收調查文件。
4.2 噪聲環境影響調查
(1)噪聲執行標準平等性問題
在城市道路項目環保驗收調查工作中發現,經常出現在城市道路兩側一定范圍內執行4a類標準,相鄰的區域執行1類標準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執行標準時經常會出現矛盾,即距離城市道路近、受到噪聲影響大的敏感目標不超標,無需采取措施;而距離城市道路遠、受到噪聲影響小的敏感目標超標,從而必須采取措施。
建議:在實際調查工作中,應對這種情況充分重視,根據不同建設項目的特點,并充分考慮相鄰性及平等性原則來確定合理的噪聲防護距離和可行的降噪措施。
(2)噪聲監測避讓問題
噪聲驗收監測時,噪聲應包括工程引起的貢獻量與環境背景值兩部分。這里的背景值往往不容易判斷,會受到其它噪聲源的干擾,不能正確判斷城市道路噪聲的實際貢獻值。
建議:撇清真正的背景值與周邊噪聲污染源,需要避開的因素主要有:自然界的蟲鳴狗叫要避開;學校、幼兒園等敏感點的上課聲要避開;敏感點周邊其它噪聲污染源要避開。
4.3 社會環境調查
社會環境調點在于調查拆遷安置問題。拆遷安置工作通常涉及建設單位、當地政府和搬遷戶,是較為復雜的問題。
經調查研究,群眾反映的拆遷問題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①拆遷款不到位或對補償不滿意;②只拆遷一定范圍內的房屋,保留同一家庭的其他房屋給家庭生活帶來不便;③回遷房屋因多種原因,遲遲不建設。
針對以上問題,在竣工環保驗收調查中,僅能如實反映事實,無有效的解決方法,有待于國家修訂工程賠償方法以及相應的監督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