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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觀調控法的調整對象范文1
盡管成書較早,但是對當前階段的經濟法理論體系建設具有重大意義,本文將針對著作的本體論重構部分進行分析,以求拋磚引玉。
《經濟法理論的重構》(人民出版社2004年4月版)一書,是張守文老師針對中國成功入世后,嶄新的國際形勢國內環境使得相關的經濟法理論及實踐都發生巨大轉變的情況,對原有的經濟法理論進行的重構。
本書在重構經濟法的理論時“立基于傳統,并從中汲取營養”(第3頁),同時也“揚棄傳統,并實現自我超越”(第3頁),因此盡管本書成文較早,但對當前階段的經濟法理論體系建設有重大的意義。
在本體論的論述中作者提出了一個基本觀點就是“二元結構”,它蘊含和貫穿多個層級,并且通過“二元結構”的基本理論讓我們看到了經濟法理論系統的內在聯系,看到各類經濟法主體的政策或對策及其利益追求對其具體行為的影響。
一、“屬+種差”的經濟法概念界定
目前“屬+種差”的方式提煉經濟法的概念比較合適,“‘屬’是指經濟法也是‘一類法律規范的總稱’;而‘種差’,則是只經濟法所調整的‘特定社會關系’或稱‘特定經濟關系’,他是經濟法的特定調整對象和調整范圍”(第200頁)。而目前對于經濟法的不同概念都是基于對調整對象和調整范圍的不同認識。
本書在定義經濟法的概念時,著重討論了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理論。其以“公私二元結構”和“知行二元結構”等基本假設為基礎,為經濟法提供了一個分析框架。
作者運用雙手并用假設、兩個失靈假設等反應現實問題的假設,對經濟法的具體調整范圍進行分析。通過“社會關系說”的界定,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宏觀調控關系和市場規制關系,通過“行為說”的界定,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宏觀調控行為和市場規制行為。
比較這兩種理論,我們可以發現它們實際上是“宏觀與微觀相并存,間接與直接想共生”的“二元結構”。在經過對調整對象的進一步細化,我們可以從“社會關系說”的角度得到“經濟法是調整在現代國家進行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的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第212頁);從“行為說”的角度的到“經濟法是規范經濟調制行為和市場對策行為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第213頁)。但是不管是哪種形式的定義,都是以調整對象的“二分法”為基礎的。
在我們按照作者的思路定義經濟法的同時,我們可以發現作者架構了一個分析框架,根據這個分析框架,可以分解出多個理論和與之相對的不同層次的“二元結構”,其中不僅僅包含“調整對象上的二元結構,還包括經濟法的體系、主體、行為、權益、責任等方面的二元結構”(第216-217頁)。
二、經濟性與規制性的基本特征
經濟法的特征,是經濟法區別于其他部門法的特有征象,也是表征經濟法本質特點的概括性標志。經濟法的特征是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相區別的依據,根據書中形成的二元結構的框架,經濟法的特征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和概念有著內在的一致性。
在二元結構的統領下,經濟法的經濟性和規制性特點與經濟法調整對象中的兩種社會關系(宏觀調控關系和市場規制關系)、兩種調整手段(宏觀調控手段和市場規制手段)都直接相聯系、相對應。這也體現了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制法之間的內在一致性。
盡管這兩大特征在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制法中都有各自的表現形式,但是兩者相互之間也有密切的內在聯系。經濟性和規制性都內含于經濟法制度之中,在經濟法的規范之下,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經濟活動有效運轉,最大的體現其經濟性;同時,通過法律等形式公布的經濟法從內容到形式也體現了其規執性。因此,兩者存在著密切的聯系,這也體現了經濟法的宗旨和調整手段的密切聯系。
三、“二元結構”的經濟法體系
經濟法的體系同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有著密切的聯系,并且比調整對象更加形象具體的體現著經濟法的理論的相關問題。作者在論述中注重用“二元結構”理論解析經濟法體系,同時也“一分為二”的解決相關新問題。
由于經濟法體系與調整對象密切相關,作者將經濟法體系對應的分解成了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制法兩大部分,由此形成了一個重要的“二元結構”,與調整對象的“二元結構”相對應。并根據兩個調整對象所包含的內容,經濟法體系之下的“二元結構”還各有一些相應的第二層級的亞部門法(第266頁)。在亞部門法之下還有若干小的部門法。
上述的結構是在“二元結構”指導之下的最基本的經濟法體系結構。經濟法是一個新興的部門法,它還在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不斷產生新的部門法律和問題。在解決這些問題的時候,作者適用了在“二元結構”指導下的“一分為二”的解決方法,也就是在考慮新產生的問題的時候要從市場規制和宏觀調控兩個方面考量。
作者在這里提出了二元并非截然對立,而是存在內在關聯。[1]所謂“一分為二”思考方法,是將新興部門法分別置于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制法之下,看產生的法律有哪些部分與之相符合。在經濟法的領域下現有的市場規制法和宏觀調控法有走向融合的趨勢。
四、總結
本書吸收了楊紫烜老師“國家協調論”相關理論,在國家協調的基礎之上考慮市場規制,“二元結構”思想貫穿其經濟法理論重構的始終,使調整對象、調整手段、法律主體、調整領域等都系統的關聯在了一起,并且探究到了相互之間的內在關聯性。
作者提出的“二分法”理論,是目前經濟法學界的主流思想,但在這基礎上作者對其進行了發展和改進,提出“二元結構”的理論思想。雖然本文僅僅分析了作者在本體論的重構,但是作者也將“二元結構”貫穿始終。
但我們也應該認識到,單單將經濟法的體系劃分為二元是不夠的。在當前社會環境下,隨著經濟的發展,資源緊缺、環境污染等單純追求經濟發展帶來的問題日益凸顯,人民亟需用法律將環境保護、資源節約進行規范。
而這些領域,并不能簡單的用調整對象的屬性確定其公私法屬性,這些法律調整的不是簡單的在宏觀領域之下或者市場規制之下,在某種程度上“二元結構”的觀點不能滿足經濟法現在的發展趨勢,經濟法的結構構思要更有層次性,更立體的思維模式。
宏觀調控法的調整對象范文2
【關鍵詞】經濟法體系;二分法;宏觀調控法;社會保障法;市場規制法
經濟法的體系是經濟法理論中的一個重要的問題,它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有直接的聯系,并且比調整對象更為直觀和具體。因此,筆者認為,首先應該分析學界關于經濟法體系的不同觀點,明確經濟法體系概念,進而得出合理結論。
一、經濟法體系的概念
國內學者對經濟法體系下的定義,對經濟法體系,國內學者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1)認為經濟法體系是調整經濟關系
的規范性文件體系,是由多層次的法規組成的有機統一整體。多層次的經濟法規包括了基本經濟法規、主要經濟法規、輔助經濟法規等等。(2)認為經濟法體系是經濟立法機關制定或認可的經濟法律規范的總體表現,它以所有現行的和即將制訂的經濟法律為基礎,以經濟法的部門法為主體,以經濟法群為單位,以憲法中的經濟條款為統帥組成,內容和諧一致,形成完整統一的經濟法律規范的有機整體。比較以上這兩種觀點,可以看出,這兩種觀點在經濟法體系是所有現行的調整經濟關系的規范性文件體系方面是一致的,爭議在于即將制定的經濟法律規范文件是否屬于經濟法體系。要明確什么是經濟法體系,我們可以基本的概念:法律體系入手。目前關于法律體系的概念有很大爭議,這里主要列舉以下三個國內關于法律體系的不同理解:第一,認為法律體系是指一國整個法律上層建筑系統,包括各項法律制度和法律實踐活動。第二,認為法律體系是指立法體系或現行規范性法律文件體系。第三,則是認為法律體系是由一個國家的全部現行法律規范分類組合為不同的法律部門而形成的、具有密切內在邏輯聯系的法律規范和制度的系統結構。針對上述三種不同的觀點,可以從以下思路來分析法律體系:首先,筆者認為,我們要明白,法律體系不包括立法體系。法律體系是一個學理上的概念,而相對的,立法體系則是形式上的法律,是由一系列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組成的。以民法為例,民法是由民法典規范性法律文件表現出來,但是,我們不能說中國沒有頒布民法典時就沒有民法部門,而且,民法法律部門,不僅僅由民法典表現,其他民法法律規范也是屬于民法法律部門中的。其次,要明確法律體系是不包括法律實踐在內的。法律實踐是個動態的概念,是指是法的運用。而法律體系,則僅僅是對法的歸類,法律體系是一個靜態的概念。兩個概念的性質不同,因此不能隨便的將一個概念歸入另一個概念之中。經過了上面的分析,筆者認為,法律體系的概念應該是這樣的:法律體系,有時也稱“法的體系”或“法體系”,指的是一國現行的全部法律規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門分類組合而成的一個呈系統化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
二、經濟法體系的內容
1.國內經濟法體系內容的學說。由于國內學者對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性質等的不同認識,經濟法體系的內容也眾說紛紜。有人認為,經濟法體系應包括兩個子部門,分別是市場規制法和宏觀調控法(“兩分法”)。有人認為,我國應建立一個全面調整市場經濟關系的市場經濟法律部門,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應由以下三個模塊組成:市場立體法、市場行為法、市場宏觀調控法(“三分法”)。有人認為,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是發展變化的,因此經濟法體系的內容也是不斷發展變化的。我們要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多層次的,門類齊全的經濟法體系。經濟法體系應由以下四部分組成:企業組織管理法、市場管理法、宏觀調控法以及社會保障法(“四分法”)。還有人認為,在傳統經濟法體系存在缺陷的情況下,建立的新經濟法體系應當是多樣性與統一性的統一、穩定性與變通性的統一、現行性與超前性的統一、國內性與國際性的統一,認為經濟法體系的內容應為計劃法和反壟斷法構成。從以上這些觀點,可以看出,學界對于經濟法體系的內容,主要是從兩點入手,首先將不屬于經濟法的法律規范從經濟法體系中排除,第二是解決經濟法與相關法律部門(如民法、行政法)的關系。
2.經濟法體系的內容的劃分。筆者認為,經濟法體系不能像從前那樣龐雜無章,越大越好,無所不包;而應是一個緊湊、嚴密、有邏輯的體系。經濟法體系具有層級結構,從上述介紹的學界觀點可以看出,無論是“二分法”、“三分法”、還是“四分法”,都將市場規制法和宏觀調控法作為經濟法體系的內容,有爭議的是市場主體法和社會保障法的歸屬。下面筆者對市場主體法和社會保障法是否應當包括在經濟法體系中進行分析。首先分析經濟法體系是否包括市場主體法。我們從經濟法主體說起,通常,將經濟法主體分為兩類:一類是指在經濟管理、維護公平競爭、組織管理性的流轉與協作等法律關系中享有一定的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一類是指相應的參與經濟活動的組織如企業等。前一類屬于行政法管理,后一類,就是一般意義上的市場主體,具體就是指在市場上從事生產和交換活動的組織和個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所有參與經濟活動的主體中,企業是最重要的市場主體。筆者認為,市場主體的資格實際上是由民商法來確定的,《民法通則》第36到53條的規定,確立了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法人等市場主體的資格就是一個強力的證明。由此,市場規制法和宏觀調控法中的主體,并不需要市場主體法來再度確立。如上所述,筆者認為不需要在市場規制法和宏觀調控法之外再設置一個單獨的市場主體法。其次分析經濟法體系中是否包括社會保障法。正如前面討論過的,經濟法體系是指由一國現行的經濟法律規范按照不同的分類組成的系統化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是建立和發展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它的確與經濟法密切相關,但是,社會保障法律制度與經濟法的宗旨和調整對象都不同,它是社會公平的調節器。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收入分配機制與競爭機制相聯系,必然形成社會成員之間在收入分配方面的不均等,甚至收入相差十分懸殊,強者成為富翁,弱者陷于困境。為了解決這一社會問題,就需要運用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干預,通過提供社會保障措施,通過對社會成員的收入進行必要的再分配調節方式,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縮小社會成員之間的貧富差距,彌補市場經濟的缺陷,緩和社會矛盾,以促進社會公平目標的實現。通過上述分析,筆者認為,經濟法體系的劃分宜采用二分法,即市場主體法和社會保障法不屬于經濟法體系的內容,經濟法體系由市場規制法和宏觀調控法這兩個法律部門組成。接著筆者對市場規制法和宏觀調控法這兩個法律部門屬于經濟法體系的原因進行分析。首先,對市場規制法的分析。市場經濟需要規則來進行規制。我們從經濟法的產生來看,經濟法是因生產社會化的發展,為了對民法等傳統法律部門在調整社會經濟關系方面產生的不足進行彌補,而產生的。在資本主義自由競爭時期,社會經濟的運行靠的是價值規律的自發調節靠周期性的經濟危機來強制實現平衡。然而,自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西方各國政府紛紛放棄了自由資本主義時期放任自由的消極“守夜人”角色,開始主動干預社會經濟運行,國家權力隨之滲入經濟領域。既然市場經濟在本質上是競爭經濟,那么它當然地需要競爭規則。市場秩序規制法可以發揮以下幾方面的作用:一是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協調經營者相互之間的利益關系。二是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協調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利益關系。三是為政府對市場進行管理提供法律依據,規范政府管理市場的行為。四是促進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推動市場經濟的發展。因此,市場規制法屬于經濟法體系。其次,對宏觀調控法的分析。市場經濟需要宏觀調控,現代市場經濟有別于傳統自由主義市場經濟的一個顯著特征就是政府從宏觀上對經濟實行調控。市場經濟中國家宏觀調控產生并逐步發展的必然性主要在于存在著市場失靈的現實可能性,而導致市場失靈的根本原因,則在于市場機制的調節有其自身的弱點和消極方面。具體講市場失靈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市場具有局限性。市場局限性通常指下述三種情況:(1)市場機制調節的結果不僅未能使市場經濟本身正常運轉,反而導致了經濟生活的失衡和混亂。(2)在國民經濟的某些領域或某些特殊的社會經濟形勢下,市場機制的自發調節往往并不能順利地使社會資源的配置趨于合理和優化,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構成了資源配置合理化的某種阻力,例如“搭便車”現象的產生。二是市場自身具有缺陷。單純的市場機制調節的自身缺陷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1)市場機制的作用是建立在各微觀經濟主體對自身經濟利益追求的基礎上的,而這些在市場中活動的微觀經濟主體一方面不可能事先就洞察到國民經濟的全局并根據這一全局來決策自身的生產經營行為;另一方面,它們從自身經濟利益出發的各種決策經營行為,實際上也不可能完全符合于社會整體的經濟利益和經濟效益的要求。(2)市場機制對某些領域的調節作用,由于受到多重因素的影響和制約,往往是很微弱的,效果也并不理想。(3)單純的市場機制調節在其作用過程中,會逐漸產生出它本身的對立物,比如說:壟斷的產生。因此,市場經濟需要宏觀調控,宏觀調控法屬于經濟法體系的內容。
3.經濟法體系的具體內容。首先我們看市場規制法和宏觀調控法的理論基礎。市場經濟是以市場作為對資源配置基礎性作用的商品經濟,市場有著及時性、靈活性等特點,但又有著自身無法克服的缺陷,如自發性、盲目性等,市場主體為追求個體利益最大化,會采取不正當的競爭方式,不可避免地造成壟斷、貧富懸殊等社會不正義問題,所以,市場經濟必須確立政府的干預。市場規制法和宏觀調控法就是基于這樣一種理論而產生的,成為經濟法體系的內容。在調整對象上,市場規制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家在管理市場過程中所形成的經濟關系,即市場管理關系,其主要存在于微觀經濟領域,發生在國家規范市場主體競爭行為和交易行為的過程中,具有直接性、強制性等等特點。宏觀調控法的調整對象,指的是國家對國民經濟總體活動進行調節和控制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涉及國民經濟運行的全部過程,即宏觀調控關系如財政關系、金融關系、產業關系、計劃關系等。
通過上述分析,筆者認為,從體系結構來看,經濟法體系分為市場規制法和宏觀調控法。其中,市場規制法的內容主要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價格法、會計、審計法律制度等。宏觀調控法主要包括財政法、稅收法、金融法、產業法、固定資產投資法、國有資產管理法、計劃法、能源法、對外貿易法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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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觀調控法的調整對象范文3
一、經濟法的基礎理論
1.調整對象在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方面,學界形成了許多觀點。按照前述發展歷程的劃分,各種觀點大體可以分為“前諸論”和“新諸論”。“前諸論”主要有“縱橫統一論”“、縱向論”“、企業法中心論”、“綜合法論”、“經濟行政法論”、“學科經濟法論”等。“新諸論”主要有“國家協調說”“、需要國家干預說”“、管理說”“、國家調節說”、“增量利益關系說”等。總體來看,“前諸論”中有對經濟法持否定態度的觀點,而“新諸論”對經濟法獨立法律部門的地位已成共識。盡管曾有學者對經濟法抱有懷疑或者否定的態度,但學者們的探索、交流與交鋒推動了經濟法學的發展,這是值得肯定的。各說雖然分析的角度與表述不盡相同,但實際上都反映了國家依法管理國民經濟、協調市場經濟運行并統籌社會整體經濟利益平衡這條主線。
2.經濟法的地位關于經濟法是否獨立的法律部門,學者們曾有過很多激烈的爭論,其中尤以民法與經濟法的關系為爭論的焦點。80年代初期,大經濟法主義和大民法主義相互排斥對方,不承認各自的獨立性。此外,還有經濟法與行政法關系的爭論,有學者認為經濟法屬于行政法的一個部門法,而不是獨立的法律部門。隨著實踐的深入和理論的發展,人們越來越認識到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對社會發展的獨特作用及相互不可替代性,經濟法的獨立法律部門地位在法學界基本成為共識,并已為國家立法機關采納,在官方文件中多有體現。
3.經濟法的體系80年代初,不少學者主張建立以計劃法律制度為核心的經濟法體系,《經濟合同法》頒布后,所有的經濟法學教科書都把這一法律規范作為理論體系的主要內容。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與深化,學者們基本上拋棄了在傳統計劃經濟體制影響下所形成的“大經濟法主義”,經濟法的調整范圍相對縮小,趨向科學合理。目前,經濟法學界對經濟法應該包括宏觀調控法律制度與市場規制法律制度基本沒有異議,而對規范市場主體的法律、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是否屬于經濟法范圍則尚有爭議。此外,還有不少學者認為,經濟法的體系包括宏觀調控法與市場規制法這兩大板塊已不足夠,有學者提出應當加上“企業發展法”這一板塊,以更好體現與維護企業的主體地位,促進企業發展。
二、經濟法的基本制度
1.主體制度經濟法主體的確定與經濟法的地位、經濟法的體系密切相關。經過30年的發展,經濟法主體理論從單純強調政府的主體地位到以“政府———社會中間層———市場”為分析框架。例如早期有學者認為經濟法的主體包括“決策主體、管理主體和實施主體”,后來有學者提出經濟法主體包括“經濟管理主體、社會中間主體和市場主體”。在視野方面,形成了兩種界定經濟法主體的方法,一是“行為界定法”,即根據主體的不同行為列舉主體類型,如“經濟管理主體和經濟活動主體”;另一種是“身份界定法”,即根據主體不同的經濟、政治或社會身份來列舉主體類型,如“管理者、經營者和消費者”。
2.行為制度
(1)宏觀調控制度學界普遍認為,國家對市場經濟的宏觀調控是十分必要的,宏觀調控是經濟法的核心內容之一。過去學者們比較強調經濟計劃的宏觀調節作用,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基本建立,國家對國民經濟的宏觀調整從過去的以指令性計劃為主的調節方式轉化為以計劃、預算、價格、稅收、利率等多種方式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經濟法學界對這方面的理論和實踐問題進行了研究,提出了不少見解和建議。學界對宏觀調控法的研究主要圍繞宏觀調控基本理論和宏觀調控立法兩大部分,至今已經基本上形成了較為完整的理論框架和結構體系。在宏觀調控的基本理論方面,對宏觀調控的基本概念、目標、采取的手段,宏觀調控法調整的對象、原則、地位、體系等都有較深入的研究,提出了很多觀點。在宏觀調控立法方面,最引人注目的是關于制定宏觀調控基本法的研究。2001年3月召開的“關于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宏觀調控法》的議案”的小型研討會,論證了制定《宏觀調控法》的必要性,提出了關于《宏觀調控法》框架的設計。其后,有學者提出了宏觀調控基本法的專家建議稿。在宏觀調控部門法方面,經濟法學界的研究,填補了法學領域的空白,促進了相關經濟法律法規的創制和完善。
(2)市場規制制度學界對市場監管的必要性、市場監管的對象、監管的原則,市場監管法的性質、地位、體系等作了深入的研究,基本認同市場監管法是經濟法的又一重要組成部分,以競爭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典型。競爭法是市場經濟發展到較高階段的產物,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經濟法學界自80年代中期即開始引介國外的立法與學說,開展對競爭法的研究。在反不正當競爭法方面,學界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必要性、目標、原則、立法宗旨、定義、調整范圍、執法機構等問題都進行了探討,為制定《反不正當競爭法》奠定了重要基礎。在《反不正當競爭法》頒布后,學界開始關注其在具體實施的過程中遇到的各種問題,并通過對各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比較研究,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健全和完善提出建議。在反壟斷法方面,反壟斷理論研究的基本框架已確立,基本覆蓋反壟斷法中的主要問題和制度,如: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限制競爭協議、企業合并、行政壟斷等。關于反壟斷法的制定,反壟斷法1994年就被列入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劃,直到2007年8月才終于通過。十四年的立法歷程,出現過很多的爭論和反復。比如立法的時機是否成熟、如何看待和處理發展規模經濟與反壟斷的關系,反壟斷法是否規定行政壟斷的內容、采用何種規制模式、如何設置反壟斷的執法機構等等,許多專家學者都提出了自己的意見。最終學界的研究成果推動了《反壟斷法》的出臺。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方面,在1993年頒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前,學者們主要致力于論證保護消費者權益和制定全國統一性立法的必要性,提出要用法律手段保護消費者利益。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頒布后,我國在消費者保護方面取得了顯著的成績,但實踐中也出現了諸如王海打假、醫療糾紛等許多新問題。現階段研究的熱點問題包括消費者的概念、醫療糾紛的適用問題、欺詐行為與懲罰性賠償問題、新型消費方式的法律規制等等,學界提出了很多觀點,取得了一定的共識,但這些問題仍有待進一步研究。在產品質量法方面,學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產品概念、缺陷界定、責任主體、歸責原則、訴訟時效、抗辯事由、涉外產品責任、法律責任、監督管理等方面,近年來,產品責任的新發展也引起了學界的關注。
(3)對外開放制度我國對外經濟貿易的法制建設幾乎與外貿事業發展同步,在對外貿易法律的發展過程中,我國學者保持了極大的關注,對對外貿易經營者主體資格的取得、貨物進出口配額管理與許可證管理、反傾銷、反補貼方面的法律問題進行了探討,為立法提出了很多建設性的意見。對外資法的研究也與我國引進外資的實踐發展緊密結合,學界在外資的待遇、利用外資的形式、加入WTO對外資法的沖擊等問題作了深入的研究。90年代以來,在對外開放制度研究方面出現了新特點:結合復關和入世談判,加強了對中國涉外經濟法與WTO規則接軌問題的研究。這直接推動了我國對外開放制度的變革,為中國加入WTO在對外開放制度領域掃除了理論障礙
3.責任制度學界對經濟法的法律責任的表述、定義、是否具有獨立性、承擔形式、構成要件、司法救濟等方面也有很多不同的觀點。目前較為一致的看法是:第一,要完善經濟法的責任制度,使經濟法具有可操作性;第二,經濟法責任具有獨立性;第三,經濟法責任具有公益性和形式上的復合性的特點,既包括傳統的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也有一些新的責任形式。
三、經濟法的研究方法
宏觀調控法的調整對象范文4
三分說主要是可以將經濟法體系劃分為市場、干預機制、法律法規,然而這種理論的內在邏輯合理性卻不盡完善,這主要是由于單純的市場經濟有著多種多樣的形式,而且也收到社會大環境的影響。針對政府的經濟干預也要辯證的看,這主要是由于政府的經濟干預措施本身也是存在弊端的,假如不能在經濟的調節中適度的應用,就會對市場經濟產生不良的影響,因此,要正確的理解政府與市場之間的關系,這有這樣政府的經濟干預措施才能夠更加有效。
二、二分說理論
在二分說理論中,普遍的是認為經濟法的實質是對經濟活動的參與者和政府的經濟行為起到規范和約束作用的法律,并且在國家通過有關的調控措施對市場經濟進行宏觀調控時,主要形成基于宏觀調控的法律和基于市場規范的法律兩種不同的社會關系。也就形成了二分學說理論。在二分說和四分說理論中,我們的普遍觀點是試圖將所有的經濟法包含在其中。市場經濟一旦出現監管缺失,就會導致個別經濟參與者收到經濟利益的驅使做出與整個社會的利益相沖突的行為,因此,就有必要在市場經濟中加強對于經濟參與者的行為規范,這其中就需要制定相關的法律和法規,以更好的發揮國家在市場經濟中的干預作用。其中以稅收法為例,該法律屬于國家的宏觀調控法律,國家在制定稅收法時需要考慮稅收對于行業發展、資源配置等方面的調控作用,通過經濟法律的形式對經濟活動的參與者行為產生影響,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規范市場活動參與者行為的效果。
三、經濟法體系的重構
(一)理論基礎
在經濟法體系重建中,其調整的目標和范圍決定了經濟法體系的基本組成。在我國,經濟法體系理論研究存在著較大的爭議。在眾多的理論中,有學者認為對于經濟法的定義可以理解為在一定的社會背景下進行經濟利益調整的法律總和。這種經濟利益指的是在進行社會生產的過程中,由于產出大于投入而出現的利益初次分配與再分配的關系。也曾經有國外的經濟學家針對調控對象的不同提出了宏觀和微觀經濟法理論,其中針對企業的法律歸為微觀經濟法,而以全部經濟活動為調控對象的法律歸為宏觀經濟法。更進一步的說,微觀經濟法主要針對以企業內部的組織關系為調整對象,而宏觀經濟法則是對整個經濟活動中的利益分配進行調節,在實際的應用中,只有將這兩種經濟法進行有效的整合才能夠保證對于國家經濟的有效調節,更好的保證國家經濟的正常運行。
(二)微觀經濟法
根據對微觀經濟法的定義,其主要的調整對象是企業內部的組織關系,其對于經濟活動的調整屬于較為初級的利益調整。在企業中出現利益分配沖突的主要是生產者、投資者以及管理者。這主要是由于資本主義的經濟形式體現了資本家對于生產者裸的剝削,而且在企業的運行過程中可能會出現管理者的現象,以更多的增加自己在利益分配中所占的比重。也就是說,企業的經濟利益關系到幾個不同的經濟參與群體,微觀經濟法的制定有利于更好的調整企業內部不同的參與群體之間的經濟利益,有利于保持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
(三)宏觀經濟法
宏觀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整個經濟活動的參與者,它主要是對經濟活動中的利益進行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其實現形式是從經濟總體發展的角度對不同經濟參與者的利益關系進行調整,以保證國民經濟能夠保持較高的發展速度和較強的競爭力,加快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在宏觀經濟法體系的構建過程中,首先要明確國家在經濟法體系中的角色。在我國,國家不僅是政治統治的工具,同時也是國民經濟調控的主角,即國家通過不同的形式參與到經濟活動中,并且對國民經濟產生一定程度的調整。在實際的利益分配中,國家也參與其中,并且通過增大公有制經濟在經濟活動中的影響力,保證公有資本在國民經濟中占有較大的比重,同時國家需要對其經濟行為承擔責任,因此也可以說,經濟法就是有國家參與其中的法律。在宏觀經濟法的構建過程中,要改變傳統的國家社會資源在經濟活動中的參與形式,將其參與形式法治化,以保證更好的分享整個國家總體經濟的利益,保持經濟的健康發展。
四、結語
宏觀調控法的調整對象范文5
1998年,我國政府機構進行改革,明確規定,與計劃、財政、金融三大調控方式有關的原國家計委(現稱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國家經貿委員會(現與原對外經貿部合并,稱“商務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四個部門為宏觀調控部門。以上四個部門是否就擁有房地產宏觀調控權是法律明確規定的,其它相關部門是否也擁有房地產宏觀調控權,法律沒有做進一步明確規定。2003年,國務院提出土地是宏觀調控的手段,由此國土資源部也成為宏觀調控的部門之一。房地產調控權的配置是在法律的框架下形成的。從權力來源的角度看,在法律中明確規定哪些國家機關享有房地產宏觀調控權。目前,我國宏觀調控政策主要包括財政、金融及產業政策幾大類,分別出臺與十幾個不同政策制定機關,中央宏觀調控主體過于分散。如作為金融領域管理機關的人民銀行則偏重于防范金融風險,出臺的政策往往旨在防止房價過高出現泡沫或防止房價過度下跌而影響國內金融秩序。而建設部門作為房地產業的主管部門,則希望房地產業能保持一個高速發展水平。由于部門立場差別,宏觀調控政策存在相互消弱的弊端,很難形成調控的合理,影響調控效果。再者,房地產調控權主體過多,控權力就過于分散,當發生情況,需要擔當責任時,有可能發生各個部門相互推矮或者無人承擔責任的現象,最后產生了看不見的手打敗了多只看得見的手的房地產宏觀調控。
二、調控政策不夠全面
宏觀調控政策準確性主要可以分為三個方面:一是政策內容的正確,二是政策范圍的合理,三是政策手段的協調性。但是目前我國的宏觀調控政策卻出現以下幾個問題:
(一)政策內容的不準確
宏觀調控是市場失靈或缺陷時,政府運用經濟等相關政策的一種干預手段,是對不能發揮正常作用的市場機制的及時有效的補充,以有助于市場正常運行。宏觀調控在任何時候都不能也不應該替代市場機制,也不能干涉企業的自主經營和管理。宏觀調控應該是間接的,具有指導意義的,不能直接指揮市場主體的經營活動,干預經濟自由。
(二)政策范圍的不合理
宏觀調控的范圍是一個實證性的問題,每一次宏觀經濟波動的影響因素在每個時期都不是相同的,因此,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范圍也是在不同時期是有所不同的。從1998年至今的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過程中,溫和調控期和嚴厲調控期兩個階段的調控目標都是抑制房價上漲。但是在該階段政策實施之后,其效果并不明顯。調控政策脫離了市場,政策范圍劃定不合理是政策失效的一個重要原因。目前,房地產市場供需失衡是導致我國房價持續上漲的主要原因。因此,房價問題的解決應該以“實現供需結構的相對平衡”為切入點,在著力增加住房供給數量、優化供給結構的同時也要注重加強對投資、投機需求的抑制。
(三)調控手段相對單一
房地產宏觀調控手段主要可以分為三種:經濟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這三種調控手段的內容和方式不同,針對的對象和任務也有所不同,如經濟手段,通過調整市場主體的利益關系來影響經濟行為的一種宏觀管理手段。主要是通過貨幣、財政稅收、土地等經濟機制來引導房地產經濟的良好運轉,實現房地產總供需的動態平衡。它主要是利用經濟杠桿來調節市場主體間的利益分配。行政手段,具有強烈的政府意志,是政府采取帶著強制性的行政命令、指示、規定等措施,來調節和管理國家經濟的手段。法律手段是通過規范生產經營的宏觀調控,不論是制定國家計劃,還是產業政策,或者實施行政干預,都必須有法律依據。這些手段在房地產宏觀調控中要根據房地產市場的不同階段、對象、以及范圍的具體情況有針對性的運用,這樣才可以起到積極、及時、有效的效果。一般來講,宏觀調控是以經濟手段為主,法律手段為保障、行政手段為輔。但是由于房地產市場與一般市場的特殊性,涉及的土地資源屬于國家所有,不能完全通過市場調節,需要政府的供給,因此房地產市場的調控就趨于復雜化,用單一的政策和手段可能出現相互沖突和消弱調控效果。
三、調控政策程序不完善
宏觀調控法的調整對象范文6
一、民法對經濟關系的調整及其局限
民法是以調整平等民事主體間的財產關系與人身關系為己任的,它以個人權利為本位,強調意思自治,排斥國家權力的縱向干預,在民事責任上以補償為主要原則。它是新興的資產階級的經濟要求在法律上的反映。1804年,法國民法典的頒布,使民法進入一個輝煌時期,這與當時生產力發展水平有密切關系。當時,法國正處于資本主義的自由競爭時期,客觀上排斥國家權力對經濟生活的干預及參與,而民法恰是一個以平等、自愿、等價、有償為原則的法律體系,它正適應了資產階級“管得越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這樣一種要求。這一階段民法是調整經濟關系最主要的法律。
隨著資本主義進入壟斷階段,壟斷資本家憑借其自身對資源的壟斷而排斥自由競爭。由此,民法所確立的一系列平等、自愿等原則受到極大的沖擊。就本質而言,民法由于自身局限,不可能解答因政府基于公平考慮而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適度調控,以及組織管理所形成的社會關系帶來的問題。如依民法合同自由原則,只要合同訂立是雙方當事人的合意,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況,則國家不加干涉。但在大工業條件下,合同完全自由絕對不可能體現出法所要達到的公平、正義。就經營者與消費者形成的消費關系而言,經營者因其專門從事某一商品的生產及銷售,積累了許多該商品質量方面的專業知識,且因現代社會的極其復雜性,消費者不可能對社會的方方面面全知全能,即使成為某一方面專家,當與經營者達成購買商品協議時,雖該商品達不到一般質量要求,該消費者不一定能夠發現。按民法理論,該合同卻能依法成立并得到履行。這樣,雖然經營者的行為不公平,卻合乎民法規范,可見民法對該行為已無能為力。因此,國家基于公平、正義的考慮,為了保護消費者作為“弱者一方”的應有權益,通過立法制定一系列強制性經濟法律法規,強令經營者遵守,且不得以合同加以排除,從而起到衡平經營者與消費者利益的目的。
二、行政法調整模式及局限
馬克思為了改變資產階級私有制而引起的剝削制度的非人道性,在《資本論》中提出了關于社會主義的設想,其中一條是由政府按社會需求有計劃的組織生產。于是,社會主義國家也按這一模式建立起高度集權的計劃經濟體制,依靠行政命令組織生產。雖然該體制能集中國力進行建設,開始階段確實顯示了良好的經濟效果,但由于在計劃體制下,計劃主體是國家,企業家無經濟決策權,而國家計劃因少數人認識的局限性與經濟生活的無限復雜性,難以切實可行,隨著時間的推移,由行政權力包辦經濟領域一切的行為日益表現出不合理性。在我國,國有企業與政府的關系出現政企不分,企業生產由政府統一計劃,產品實行統購統銷,企業財務由政府統收統支,統負盈虧,企業等同于被動執行政府指令下的機器。無產、供、銷和人、財、物的經濟自主權,實質是否認企業有物質利益權,否認企業主觀能動性,企業的領導由政府任命,對政府負責,而不向企業負責,企業管理沒有良好的監督程序,造成國企人浮于事,辦事效率不高。雖有的國企因領導班子得力仍有較好經濟效益,而更多的國企因產銷脫節,產品不能實現價值,終至靠舉債度日。可以說,國有企業的困境反映了依靠行政權力的計劃經濟體制的失敗。
三、經濟法調整對象研究
前述純民法或行政法調整經濟關系已被證明不可取,但完全否認民法與行政法對經濟關系的調整作用也是不可取的。我國學者通過十幾年的探索,已就經濟法作為一獨立的法律部門大體達成共識,但對調整對象卻素有爭議,難以統一。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幾類:
縱橫經濟法統一調整論。這種觀點認為經濟法即調整一定范圍內的縱向的經濟關系,即以隸屬為特征的垂直經濟關系,也調整一定性質的橫向經濟關系,即以協作為特征的橫向經濟關系。這種觀點源于前蘇聯的拉普捷夫的“現代經濟法學派”,它反映了計劃經濟體制下,我國法學界對經濟法的主要看法。計劃體制下萬能政府的觀點是該理論的客觀基礎。事實上,該理論否定了民法對經濟關系的調整,或把民法吸收到經濟法中。毫無疑問,經濟法包括縱向的經濟關系,但是否也包括橫向的經濟關系呢?拙見以為,在經濟關系中的橫向經濟關系,民法已能調整的經濟合同關系,應由民法調整,應堅持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減少國家行政權力的縱向干預。
調整協調經濟關系論。認為經濟法是國家調整在協調經濟運行中發生的經濟關系,也叫經濟協調型關系或協調型經濟關系。該觀點用了比較模糊的詞語“協調”,但沒有回答國家如何協調,難以把握。
我們認為,在確定經濟法調整對象時,既要考慮到經濟法是國家行政權力對經濟關系適當干預的結果,也要充分顧及到企業已存在且日益完備的民商法體系,既要立足于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實際,又要吸收國外的經濟法律制度。因此,筆者認為:我國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應是國家在市場經濟管理與調控中產生的經濟關系,具體說,是在由國家確立市場主體地位,規范市場主體的行為,建立和維護市場宏觀調控體系,以及監督市場經濟活動中產生的經濟關系。它包括:
1、經濟組織法。包括企業法、公司法及外商投資法, 在該法律體系中應確定企業的經濟主體地位,賦予其應有的物質利益權,國家對企業進行宏觀調控應依法進行,不能以國家利益、社會利益為名,剝奪企業的利益,不應再按所有制分別立法,而應把企業統分為私營企業、合伙企業、公司企業,以免造成人們思想上的混亂。外商投資企業既然已具有中國企業的資格,應與國內其它企業一視同仁(當然目前因我國條件還不成熟,還不能這樣做),不應再享受各種特權,以體現公平。
2、市場行為法。以反不正當競爭法及反壟斷法為主, 不應再包括合同法。不正當競爭破壞了公平原則,損害了其它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與市場經濟秩序。政府應加強反不正當競爭的力度,而反不正當競爭法也理應成為經濟法體系中僅次于宏觀調控法的一個十分重要的法律內容。
3、宏觀調控法。包括財稅法、金融法、環境法、資源法、 土地管理法及工業產權法。我們深信宏觀調控必將成為未來經濟法領域中的主流,因為:一是經濟法產生于國家對經濟的干預,而宏觀調控作為政府干預經濟的主要手段也必然顯示出其重要性。財稅法是組織國家財政收入及支出的法律保障;金融乃百業之本,金融法自然也應成為政府對金融關系進行管理的手段;而環境資源歷來應是法學家關注的對象。“可持續發展”的提出,把經濟發展與環境資源、資源進行統籌考慮,既保證當展,又不剝奪子孫后代的生存發展需求,且由于工業發展而引起環境問題已日益嚴重,使人們對環保也日益重視。二是宏觀調控法成為經濟法體系之中心,符合法律發展的趨勢。一方面,現代國家因其管理職能的擴大,必然越來越注重組建新的制度與秩序,因而立法中提倡性規范與獎勵規定日益增多已成為較普遍的現象。另一方面,在注重企業權利的呼聲日益高漲的情況下,政府對企業的管理的直接的、純粹的行政命令式的干預定會日益減少,宏觀調控成為國家管理經濟的主要手段。三是市場經濟的需要。市場經濟即法制經濟、交換經濟,它要求市場主體自身享有經濟決策權。但由于市場經濟機制自身具有自發性、盲目性、微觀性等局限,于是不得不要求國家權力的界入。但國家的行政權力應如何干預,如何界入?有的學者認為,國家權力應僅保留在宏觀領域,且必須依法、適度進行。國家與個人以及社會各利益諸多矛盾中,法律只站在社會公共利益的立場上進行公正的調節。這也就必然使宏觀調控法在經濟法中的地位更加重要。
4、社會保障法。法在對強者、勝利者進行保護的同時, 更不應忽視弱者的權益。社會保障法可以保證一個人在年老、殘疾、失業等情況下,仍能生存下去,它是社會穩定的必要措施,當前,由于企業轉制出現工人下崗、待崗,對工人下崗這一問題解決不好,國企改革就不會有真正意義上的成果,這個法律體系主要包括保險法(主要是社會保險法)、勞動法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5、經濟監督與爭議解決法。在經濟活動中, 各經濟主體中必然會產生糾紛,如何解決?這是這類法律應該有的主要內容。
四、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