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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執法存在的問題及原因范文1
政府怎么管理社會,管理一個現代化的城市?這是過去傳統的“萬能政府”在走向市場經濟、走向利益和權利多元、日益民主化的社會所沒有解決的問題。政府總想無所不在地體現它的存在,并且習慣地喜歡把它的意志強加給人民。
(一)城管的產生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即城管執法,起源于1996年10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關于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規定。該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它把原來分屬于環保、環衛規劃、工商等職能部門的行政處罰權全部或部分集中于一個機構,即把一些職能部門所擁有的管理權、審批權和處罰權中的處罰權分割出來,以履行城市管理中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職責,完成對違反城市管理法規的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維護城市管理秩序的任務。自2002年以來,一些試點城市都相繼成立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到2005年底,全國已有308座城市(區)設立了城管局[1]。
(二)城管執法特色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實施以來,既得到了理論界的支持,也為城市管理及建設做出了積極貢獻,并得到一定好評。但是,由于我國城管執法起步較晚,關于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法律法規不健全,城市隊伍建設不夠成熟,且缺乏城管執法的經驗和方法,城管執法中出現諸多問題,面臨著十分嚴峻的現實困境,城管執法成為城市管理中的焦點和難點問題。根據有關部門在一個城市的問卷調查顯示,該市市民對城管監察工作滿意率只有29.20%。[2]據統計,2007年1~5月份,僅廣州市城管執法遭遇各類暴力抗法事件就達320宗,222人受傷。目前,在城管綜合執法中,、執法違法、隨意收費、任意罰款、、吃拿卡要、作風粗暴、態度蠻橫等現象嚴重,導致市民及社會對城管制法不滿,暴力執法和百姓暴力抗法事件頻繁發生。
二、城管與小販的戰爭
(一)城市肉搏戰
近十多年來,自從城管綜合執法隊成立以來,的報道不斷地成為媒體的新聞,城管把現代化過程中的城市變成了新的戰場,城管隊員與那些在城市邊緣生活的小販進行了一場場肉博戰。
(二)城管與小商販的矛盾關系
從某個方面來講,城管野蠻執法也是兩者矛盾激化的重要原因。最根本是城管執法的對象相當多的人不過是靠小生意來掙點生活費,一旦他們的商品被沒收,對城管不算什么,對無證商販來講,他們可能損失了幾個月,甚至一年的收入。人在極端貧困的情況下,行為就會有所失常,對城管就會痛恨,一旦控制不住,就容易爆發。無證攤販雖然未經政府允許,但也是為老百姓提供服務,依靠勞動所得為生,除了未經法律允許以外,也并沒有什么大的過錯,卻受如此重大的處罰,甚至連生計都可能會發生困難,在這種情況下,矛盾爆發是不可避免的。
(三)化解城管與小商販矛盾的方法
1.轉變城管執法理念。現代城市管理的目標是提高市民的生存、生活質量,當人們的需求與城市管理的其他需求發生矛盾時,“人的需求”應放在第一位,實現“人性化”管理。城市管理既要體現對強者的肯定,又要對弱者進行有效的照顧和關懷,既要滿足城市管理秩序的要求,也要滿足城市弱勢群體的生存需求,體現和諧社會的寬容精神,以人為本,樹立市民主體的觀念。
2.完善城管執法的相關法規。針對城管執法部門法律地位不明確和在執法過程中缺乏執法依據的現狀,當務之急就是盡快制定出一部專門的有關城市管理的綜合執法的法律,使城管執法部門能夠得到城管相對人更大的認同。同時加快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使城管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有具體的處罰標準,壓縮自由裁量權彈性,避免出現隨意收費、任意罰款、的“城管現象”,不斷提高依法行政和嚴格執法的質量和水平。
3.避免底層群體定型化。現代城市管理已然出現這樣一種危險的傾向,即城市規劃或管理正在逐步限定或取消城市底層群體的生存空間,其產生的一個嚴重后果是現代城市管理陷入一個悖論中,即城市規劃與管理正成為制造底層群體的工具現代城市管理產生的一個意外后果就是底層群體的定型化。
城市的包容力已經成為現代城市文明的一個重要標志。從美國、法國以及韓國等國對小商販所采取的治理方式上看,均具有規范且靈活的特點。他們對非法商販的定義是出售名牌仿制品或是無執照又無身份證的商販,所采取的處罰形式也只是開罰單或將人帶走。中國作為社會轉型復雜的后發展國家,面對城市管理中存在的隱患應給予充分重視,如何建設具有包容性的現代城市成為政府亟須解決的重要議題。
總之,由于制度法規上的缺陷,以及執法者和被執法者雙方文明程度較低等原因,我國的城管執法工作面臨著諸多現實困境。而在這種困境下產生的現象無疑有礙城管執法工作的進一步發展和現代文明城市與和諧社會的建設,因此,政府部門應轉變現有的城管執法理念,從為執法對象解決實際問題的角度出發,以人為本、文明執法,改善政府形象,使城管執法工作得到市民的理解和支持,為城管執法營造一個良好的執法環境。唯有此,我國的城管執法工作才能健康有序的發展,才能使城市管理走上有序和諧的道路
參考文獻:
[1]張玉磊:《我國城管執法的現實困境與對策》,山東行政學院山東省經濟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7年6月,第3期。
[2]崔北軍:《城管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蚌埠黨校學報,2007年,第3期。
城管執法存在的問題及原因范文2
關鍵詞: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問題及對策;原因分析
中圖分類號:F291.1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日益加快的城市化進程沖擊著城市管理工作。近年來,為促進城市和諧發展,很多地區積極建立城市管理執法改革試點,在不斷套索和改革中,有效推進了城市發展。但是,在取得成就的同時,存在一系列的問題,如執法過程中管罰不明確、暴力執法、執法手段單一、執法方式不科學、執法強制力弱等,這些問題的存在,嚴重制約了城市管理職能的發揮,且阻礙了城市發展,因此,必須以有效措施解決這些問題,以有效推進我國城市化進程。
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存在的問題
1、管罰不明確
城市管理的內容幾乎涵蓋城市發展的各個方面,如環保、工商、交通、規劃、綠化等,這就要求城管必須行使全面化管理的職能。但是,現階段執法局集中實施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職能,其他的行政部門的職責或多或少的被削減,并不進行日常事務管理,這就相應的增加了執法局的日常工作量,而城市管理多而雜的工作,必定會影響到執法效果。如在城市流動攤位和店外店管理中,一般情況下,要求市容和工商齊抓共管,但是,在行政管理條例中,明確規定“誰許可,誰管理”,也就是說,這些小商販僅僅服從于工商管理,而對市容單位卻不具有依從性,因此,在工商管理不執行的情況下,小商販的違規經營行為很難得到遏制。
2、執法強制力弱
執法強制力是保障執法效能的關鍵條件,但是,在執法工作中,并沒有相應的強制手段作保證,這就造成一系列社會問題,如行政相對人不配合執法、機動車亂放、垃圾亂倒等,這些問題的存在嚴重影響了城市市容、市政。由于強制性保障的缺失,在執法過程中,執法人員往往不具有強制性,其只有管理而并沒有執法的權力,若進行過渡管理,則會出現一些暴力抗法和暴力執法的行為,進而會造成一些不良社會影響,這就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城管后期管理。
3、執法方式單一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實現城市和諧發展。在人們思想觀念開放化的今天,城市管理的方式也應發生多元化的改變,尤其在構建人文城市的環境下,城市管理的方式應當適應于人們的要求,堅持人本管理的原則。但是,現實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方式相當單一,僅僅停留在“罰款”管理上,這就不免會使人產生抵觸心理;而尤甚的是,一些執法人員將自己的職責和權力定位不清,在面對抵抗管理的行為時,會以暴制暴,這就有悖于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原則,從而起不到城市管理的目的。
4、執法成效低下
執法成效低下是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存在的重要問題。行政執法是為了促進城市發展,維護人民利益,但是,由于一些主客觀的原因,造成此目標很難實現。其一,城市管理的范圍較廣,且內容較多,這就增加了行政執法的難度,影響了執法成效。其二,在執法過程中,一些執法人員受到被管理者的言語威脅,甚至是行為威脅,但是由于缺乏相應的安全保障制度或是措施,使得人多城管無法正常行使自身職能,不能夠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這就影響了執法工作成效。
二、問題原因分析
1、權責定位模糊
執法局的職能范圍雖然有一定擴大,但是,從只能效果來看,仍不能適應城市發展的要求,其關鍵原因在于沒有正確定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權責。其一,權職不對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工作范圍雖然廣泛,但是國家并沒有出臺專門性的法律法規規定城管執法范圍,城市管理工作只是根據地方政府的文件行使部分職能,這就相對降低了執法管理的權威性,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城管工作的權力。其二,責任沒理清。在相關性法規缺失的情況下,管罰范圍、管罰力度并沒有全面規定下來,執法局在具備行政執法權力的同時,也將相應的責任攬在自己身上,而面對繁雜的日常管理工作,執法者很難明確自己的實際管理責任。
2、執法法制不健全
現階段我國缺乏專門而獨立的城管法律體系,有關的法律法規之間的沖突性較強,缺乏統一性,如一些地方政府從本地區利益出發,制定一些地方性法規,而受地域保護觀念的影響,其中的一些法規與中央制定的法律具有一定沖突性;很多地區僅僅依靠地方性的法規作為執法依據,而沒有國家正式法律的支持;一些法律仍舊停留在十幾年前,如很多地方仍舊采用1992 年頒布的《城市綠化條例》進行綠化管理,這就與現代社會的經濟發展要求不適應,進而影響了執法效能的發揮。
3、執法模式滯后
市場經濟的發展,必定要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模式與現代經濟相適應,但是,很多地方仍舊堅持傳統的管理模式,從而造成執法效力不高。其主要體現在:管理停留在“見面管理”上,信息滯后,管理被動;政府管理缺位,權責不明,多頭管理;管理粗放,常利用運動式、突擊式管理;缺乏相應的監督機制,造成事發后推諉責任。
4、執法人員素質較低
執法的實施的過程,歸根結底是執法人員發揮其職能的過程,這就需要執法人員具備強硬的城市管理專業技能,但是,現階段仍存在違規執法、暴力執法的行為,這集中反映出執法人員的整體素質較低,其主要體現在:執法專業性缺失,在執法過程中,僅僅認識到自己要執法,而并沒有認識到如何執法;執法人員的職業素質較低,一些城管利用制度漏洞,采用“走后門”的方式進入城管隊伍,還有一些城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經受不住經濟誘惑,往往出現、、暴力執法等行為。
三、解決問題的途徑
1、健全城管法制,理清權責
法律法規是實現執法的最權威的保證,國家和地方政府要建立健全相關性的法規,以明確城管局的權責范圍以及規范城管的行為。其一,健全法制。制定規范城市綜合執法的法律,統一全國各地現行的相關規范,實行集中行政處罰權,健全地方法規,將綜合執法納入各行業法律法規之中,為城市管理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據;制定統一的《城市管理法》,明確執法組織的權責、地位、人員編制、組織管理等,從法律上為綜合執法提供保證。其二,明確主體。城市管理的主體有具有城市管理權限的行政機關和社會群體,因此,在城市管理中,要以立法的方式,確定該行政機關的權責,并通過宣傳、教育等方式,將學校、企業、媒體等社會各方因素吸引到城市管理之中,以有效促進城市和諧發展。
2、更新執法方式,堅持人本管理
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城管要改變原來單一的執法方式,從服務民眾的角度出發,全面更新觀念,轉變行為,切實做到服務于城市發展和人民利益。其一,加強溝通。在執法過程中,要以教育和溝通方式為主,向被管理者宣傳城市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和知識,在提升意識的基礎上,實現民眾與城管的協作,創建一個和諧的執法環境,禁止采用強制性的暴力執法行為。其二,設置場所。針對一些無照經營的游商,在適當的地方設置專賣區、解,并規范其經營,這既能實現管理之目的,又保護了民眾利益。
3、加強執法監督,提升執法效力
一方面,加強內部監督,設置專門的監督管理機構,對執法者的行為進行監督,并制定相應的獎懲措施,根據執法人員的行為表現給予不同層次的獎勵或是懲罰,以有效規范執法者行為。另一方面,充分運用網絡公共平臺、信箱等,調動社會群體參與到執法監督中,并公示典型現象,以此實現城市管理的有效性。
4、提升人員素質,強化執法專業性
一支高素質的城管隊伍是實現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效能的關鍵因素,一方面,要加強執法人員的專業素質建設。通過教育、培訓、學習等方式,促使執法人員掌握相關的專業知識、管理技能、法律法規;實行競爭上崗制,展開公開競爭、擇優錄用,以此提升執法人員的專業水平。另一方面,要加強心理和素質建設,增強城管的責任心,使城管樹立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增強執法人員的正義感和抗壓能力,保證公正執法、嚴格執法。
結語: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是構建和諧城市的重要保證,在經濟高速發展的今天,城管行政執法工作必須改變傳統的執法模式,樹立人本管理的觀念,提升執法人員素質,采用多樣性的執法手段來實現執法效能;同時,相關部分要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法律法規,強化監督,以提升城管行政執法的權威性和強制力,規范執法人員的行為,進而促進城市和諧發展,保護人民的合法利益。
參考文獻:
[1]馬傳松.論我國行政執法中的“補鍋匠現象”及其治理[J].涪陵師范學院學報,2011(09)
[2]左眉,沙吉會.規范行政權力 完善行政執法——大連市行政執法責任制調查報告[J].遼寧行政學院學報,2010(07)
城管執法存在的問題及原因范文3
摘 要 當前我國正處于加快發展的王要戰略機遇期,同時也是各種社會矛盾多發期。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面臨的形勢則更為復雜。本文就如何加強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進行論述。
關鍵詞 城市管理 行政執法 重要性
加強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需要在加快立法步伐,強化領導法律意識,明確執法主體的從屬關系,加快實施行業執法綜合管理,提高執法隊伍整體素質,規范執法程序,積極開展建設法規知識的社會普及教育,加強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檢查等方面落實。
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執法強制力弱
執法強制力是保障執法效能的關鍵條件,但是在執法工作中,并沒有相應的強制手段作保證,這就造成一系列社會問題,如行政相對人不配合執法、機動車亂放、垃圾亂倒等,這些問題的存在嚴重影響了城市市容、市政。由于強制性保障的缺失,在執法過程中,執法人員往往不具有強制性,其只有管理而并沒有執法的權力,若進行過度管理,則會出現一些暴力抗法和暴力執法的行為,這就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城管后期管理。
(二)執法方式單一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實現城市和諧發展。在人們思想觀念開放化的今天,尤其在構建人文城市的環境下,城市管理的方式應當適應于人們的要求,堅持人本管理的原則。但是現實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方式相當單一,僅僅停留在“罰款”管理上,這就不免會使人產生抵觸心理,從而起不到城市管理的目的。
(三)執法成效低下
執法成效低下是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存在的重要問題。行政執法是為了促進城市發展,維護人民利益,但是由于一些主客觀的原因,造成此目標很難實現。其一,城市管理的范圍較廣,且內容較多,這就增加了行政執法的難度,影響了執法成效。其二,在執法過程中,一些執法人員受到被管理者的言語威脅,甚至是行為威脅,但是由于缺乏相應的安全保障制度或是措施,使得很多城管無法正常行使自身職能,這就影響了執法工作成效。
二、問題原因分析
(一)執法法制不健全
現階段我國缺乏專門而獨立的城管法律體系,有關的法律法規之間的沖突性較強,缺乏統一性,如一些地方政府從本地區利益出發,制定一些地方性法規,而受地域保護觀念的影響,其中的一些法規與中央制定的法律具有一定沖突性;很多地區僅僅依靠地方性的法規作為執法依據,而沒有國家正式法律的支持;一些法律仍舊停留在十幾年前,如很多地方仍舊采用1992 年頒布的《城市綠化條例》進行綠化管理,這就與現代社會的經濟發展要求不適應,進而影響了執法效能的發揮。
(二)執法模式滯后
市場經濟的發展,必定要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模式與現代經濟相適應,但是,很多地方仍舊堅持傳統的管理模式,從而造成執法效力不高。其主要體現在:管理停留在“見面管理”上,信息滯后,管理被動;政府管理缺位,權責不明,多頭管理;管理粗放,常利用運動式、突擊式管理;缺乏相應的監督機制,造成事發后推諉責任。
(三)執法人員素質較低
執法實施的過程,歸根結底是執法人員發揮其職能的過程,這就需要執法人員具備強硬的城市管理專業技能,但是,現階段仍存在違規執法、暴力執法的行為,這集中反映出執法人員的整體素質較低,其主要體現在:執法專業性缺失,在執法過程中,僅僅認識到自己要執法,而并沒有認識到如何執法;執法人員的職業素質較低,一些城管利用制度漏洞,采用“走后門”的方式進入城管隊伍,還有一些城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經受不住經濟誘惑,往往出現、、暴力執法等行為。
三、解決問題的途徑
(一)更新執法方式,堅持人本管理
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城管要改變原來單一的執法方式,從服務民眾的角度出發,全面更新觀念,轉變行為,切實做到服務于城市發展和人民利益。其一,加強溝通。在執法過程中,要以教育和溝通方式為主,向被管理者宣傳城市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和知識,在提升意識的基礎上,實現民眾與城管的協作,禁止采用強制性的暴力執法行為。其二,設置場所。針對一些無照經營的游商,在適當的地方設置專賣區、解,并規范其經營,這既能實現管理之目的,又保護了民眾利益。
(二)加強執法監督,提升執法效力
一方面,加強內部監督,設置專門的監督管理機構,對執法者的行為進行監督,并制定相應的獎懲措施,根據執法人員的行為表現給予不同層次的獎勵或是懲罰,以有效規范執法者行為。另一方面,充分運用網絡公共平臺、信箱等,調動社會群體參與到執法監督中,并公示典型現象,以此實現城市管理的有效性。
(三)提升人員素質,強化執法專業性
一支高素質的城管隊伍是實現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效能的關鍵因素,一方面,要加強執法人員的專業素質建設。通過教育、培訓、學習等方式,促使執法人員掌握相關的專業知識、管理技能、法律法規;實行競爭上崗制,展開公開競爭、擇優錄用,以此提升執法人員的專業水平。另一方面,要加強心理和素質建設,增強城管的責任心,使城管樹立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增強執法人員的正義感和抗壓能力,保證公正執法、嚴格執法。
城管執法存在的問題及原因范文4
一、行政法視野上的“城管”概念
城管起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該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其將原本分屬于不同職能部門的行政處罰權全部或者部分集中于一個機構,把工商、環保、城市規劃等職能部門原本擁有的審批權、管理權和處罰權分離出來,建立一個新的機構部門及制定相關的制度,讓這個新的機構部門來履行城市管理過程中相對集中的行政處罰權的職責,對違反城市管理法規的當事人進行行本文由收集整理政處罰,維護城市管理秩序。這個新的部門即為城市管理部門,而“城管”一詞便是城市管理部門中完成城市管理處罰工作的工作者的統稱。
二、行政法視野下的城管暴力執法
1.城管暴力執法產生的原因。城管暴力執法現象的層出不窮,究其根本,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部分執法人員素質低下,“執法”觀念錯誤。城管執法部門的人員招收門檻較低,不進行考核,人員管理沒有紀律性和制度性,加上地方城市管理部門結構簡單,其內部工作主要依靠工作人員的自我認識進行。對城管執法人員沒有合理的崗位培訓和正確的理念指導,導致他們對工作認識不足,把對處罰權的行使擴大成任意進行懲處的權力,忽略了執法的“法”而過于強調“執”,將在執行處罰權的過程中遇到阻礙時使用暴力也當做是執行處罰權的范疇而將自身權力擴大化,忽略了對法律的遵守。二是城管執法目標考核制度不明確。許多地方政府為了追求經濟效率,給城管部門下硬性指標,使其為了完成指標而采取一些非常手段。除此之外,城管部門的工資福利、事業經費很多都沒有保障,他們將罰款收入當做單位收入來看,這就使得對利益的追求被帶入行政執法當中,從而導致違規操作,如增設罰款項目,提高罰款數額等。三是對城管執法權的監督約束力不夠。城管執法只有《行政處罰法》中的些許規定,涉及內容只有處罰權,而缺乏其他內容。只規定了權力的行使卻沒有規定義務的承擔,甚至沒有相關法律法規對城管執法權進行約束,使得城管在進行執法的過程中即使損害了百姓的合法利益,也沒有法律法規能對其進行懲處和追究。沒有監督和約束必然導致權力的異化,加上城市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本身的自律性不強,這使得暴力執法現象屢見不鮮,不能得到有效遏制。
2.城管是否具有行政法意義上的執法者身份。行政法意義上的執法者身份即行政主體身份,行政主體是指依法擁有獨立的行政職權,能代表國家,能以自己的名義實施國家行政權以及獨立參加行政訴訟,并能獨立承擔行政行為效果與行政訴訟效果的組織,根據行政職權的產生方式,可以分為職權行政主體(非授權行政主體)和授權行政主體。城管是不是職權行政主體?《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只說明行政處罰
權是根據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決定由某個行政機關集中行使的權利,宣布了具有合法性的是集中處罰權,并沒有賦予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合法的主體身份。主體的合法存在與是否可以行使某種權力是兩個問題。行政機關成立和存在是否合法,是行政組織法范疇的問題;而機構的設立需要遵守組織法的規定,沒有嚴格按照組織法的要求進行報批和備案的機構的存在不具合法性。現實中,很多地方的城管設立都沒有通過立法程序,只有一些大型城市設立了作為行政機關的城管行政執法局,很多中小型城市只設城市建設管理監察支隊,屬于受委托執法的事業單位。因此,城管不是職權行政主體。由此可知,城管目前并不具有行政法意義上的執法者身份。
三、針對上面的問題可行的解決途徑
1.城管主體資格的合法化。介于城市管理部門在行政法上的主體身份不明確的現狀,當務之急是要通過修改現有行政法律法規或者盡快制定出一部新的專門的有關城市管理執法的法律的方式,對城市管理部門的行政主體身份進行肯定,使城管能夠得到執法相對人更大的認同,賦予城管行政法主體身份,使其更少的受到地方政府的制約,解決城管所面臨的身份不明確和福利待遇不明晰的狀況,消除其對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同時使其在與其他部門協調的過程中能有足夠的權威和獨立性,解決其合法性不足的問題。
城管執法存在的問題及原因范文5
關鍵詞:城管 暴力執法 行政處罰
城管這一職業是伴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斷發展而產生的,基于社會管理職能的需要而出現的重要行政機關。城管執法的出現對于維護城市秩序、保護人們的利益具有重大的作用。同時,由于城管與人民息息相關的工作地位,不可避免的出現各種問題。
一.城管和城管執法
(一)城管
城管是誕生于20世紀90年代的國家行政機關,隸屬于地方政府。它與傳統意義上的其他執法主體存在的重大區別在于它更加充分的體現為綜合執法。綜合執法對于城管工作人員的要求較高,賦予的社會責任也更加沉重。城管綜合執法的產生,一方面體現了 我國地方政府行政機構改革的探索與創新,另一方面也傳達出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隨之而來的各種社會問題需要政府機關及時通過有效措施加以解決。
(二)城管執法的歷史沿革
1、產生階段
199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頒布,其中規定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同一和重新配置行政處罰權、改變單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執法主體和職權配置。該法頒布之后,國務院批準北京市宣武區作為開展城市綜合執法管理的首個試點,標志著城管執法這一新型國家行政機關在我國的確立,是我國行政機構改革的巨大創新。
2、發展階段
伴隨北京宣武區作為城管執法試點工作的成功運行之后,迅速在全國各大省市推廣和宣傳,各地區積極向國務院申請建立城管這一職能機構。在此階段,國務院先后批準了北京、天津、河北等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14個設區單位。截止到目前,全國大部分省區均有設立城管。
3、強化階段
2002年8月頒布的《關于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授權各地區開展相對集中處罰權工作的決定,給以地區更多的自由裁量權。該決定的對于全國有效開展集中處罰權工作具有重大的指導意義,同時對于完善我國城管綜合執法的行為具有強有力的監督作用。該決定是我國城管工作邁向現代化、專業化和持久化的重要根基,是力保城管工作正常實施的法律保障。
(三)城管執法出現的困境
我國城管工作經過20多年的發展,已經形成了系統的管理化體制,同時配備了一支專業化、知識化的工作隊伍。但是,城管工作與民為伴、與民為鄰,不可避免的會出現各種發展障礙。我國處于發展中國家的行列,市場經濟還不完善,各種社會事業處在發展時期,相關社會保障工作難以及時有效實施。因此,在執法過程中,經常會出現以下相關困境:
1、暴力執法
在執法過程中,面對城管治理游商及查扣商品,無證經營和非法經營者容易形成逃避相關處罰的心理,進而采取逃跑等免責行為。城管執法人員不是通過合理和合法的手段來實施相關法律職能,而是通過采取超越法律權限的暴力行為侵害人民的權益,給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財產損失帶來重大損害。由暴力執法所衍生出來的暴力抗法構成了城管綜合執法的惡性循環,同時也給政府形象造成了巨大的影響。
2、釣魚執法
所謂釣魚執法,其實是和正當防衛一樣,都是當事人無罪免責的理由。從法理上分析,當事人原本沒有違法意圖,在執法人員的引誘下,才從事了違法活動。國家賦予了城管工作人員相關的社會管理權力,某些公職人員在履行公務的過程中,違法利用手中的權力,引誘和誘惑合法公民犯罪,進而對其所犯的行為予以勒索要價,以公謀私。這種行為不僅觸犯了國家法律規定,而且大大損害了人民的利益。
二.我國城管執法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執法人員參差不齊
新的社會發展時期要求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具有更高的職業素質和更健全的道德修養。我國城管的執法人員培養體系還不夠健全和完善,執法隊伍建設構成復雜。很大部分執法人員在上崗之前并沒有接受相關的系統的法律課程和崗位基本素質學習。他們對于自己的工作職能存在有很大的主觀判斷性,無法從嚴格的法律框架和傳統的社會道德體系下來實施法律所賦予他們的職能。由于執法人員的非法作為,給黨和人民造成了巨大的損害,降低了人民對黨和國家的信心,玷污了"以人為本"的政府形象。
(二)體制障礙
相比于政府其他行政部門而言,城管部門的管理體制相對薄弱,截止目前,沒有形成統一的管理模式。城管綜合執法在執法過程中,存在很大的自由性。城管行使職能的權限和行使程序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這給執法人員留了法律空隙,也正是這么多得法律空隙造成了時下城管不受人們待見的根本原因。就目前城管執法效果而言,到底城管該管什么,怎么管,至今在國家還沒有一個統一的機構來解答。有些部門甚至認為"城市管理是個筐,什么都能往里裝",都把難以解決的問題交給城管去解決,無形中增加了城管工作的難度。過重的工作負擔造成了城管執法事倍功半,降低了城管設立的原始效用。
(三)執法難度大
城管面對的工作對象是廣大公民,尤其是外來城市流動人口。大量的外來人員充斥在城市的大街小巷,各種小攤小販擁擠在狹窄的街道。加上這些外來人口容易形成團體,營造集體經營之勢,給城管的管理造成了巨大的困難。城管在管理這些沒有經營執照的小商販容易碰到集體抗法的現象,給調查取證和現場制止營造了不可能的機會。另一方面,由于城管所受理的問題都是雞毛蒜皮的小事,很難上訴到法院去解決,只能給以該違法行為以小懲,達不到抑制的目的。
三.解決我國城管執法困境的主要手段
(一) 加強法制建設,健全法律機制
我國城管建設起步晚,發展速度較為緩慢。在城管的執法過程中,容易受到無法可依、有法難依的尷尬局面。必須不斷加強法制建設,填補城管執法的法律空白,遏制尋覓法律空隙的不良行為。因此,我國需要及時推出一部具有明確的法律,有效保障行為當事人和城管工作人員的權益,壓縮城管人員的自由裁量權,避免出現隨意收費、任意罰款的城管現象,提高城管的執法水平。
在推進法律建設的同時,還要依法強調法律執行程序的行為。城管工作人員要嚴格遵照法律相關規定,準確無誤的執行相關職能。在執行具體行政行為時,做到行為當事人能夠相互充分的理解,在寬松和諧的執法背景下做出處罰行為,減少城管與當事人之間的矛盾,減少相互間的摩擦,為和諧社會的構建營造有序的程序環境。
(二)提高執法人員的專業素質
暴力執法或釣魚執法等很多違法的執法行為都是由于城管工作人員的專業素質和法律素質缺失所造成的,對黨和人民造成了重大損失。因此,我們要不斷加強城管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培訓和鍛煉,提高業務素質水平,同時還要加強職業道德修養的建設,增加工作人員對人們的社會認同感。要在工作和學習過程中,把工作人員的"官本位"思想過渡到"民本位"的根基上來,從根本上促使城管工作人員都能夠盡心盡力的為人民服務。
(三)完善問責機制
完善問責機制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加強對城管工作的監督,傳統意義上的監督來自于行政機關的內部監督,社會監督一直沒有能夠得到政府的重點關注。人民才是社會的發展主體,是歷史的創造者,國家政府必須把人民的地位提升到更高的境地,通過讓人們監督政府的行政行為來促進政府效率的提高,是建設學習型政府的必由之路。
參考文獻:
[1]何永珍. 對我國城市管理執法的幾點思考[J].中外企業家.2010年第一期
城管執法存在的問題及原因范文6
“亂擺賣”現象剖析
(一)“亂擺賣”特征剖析
通常來說,“亂擺賣”主要指未經政府管理部門批準(許可)擅自占用道路(馬路)、露天廣場、小區等公共場所(地方)擺賣東西的經營行為,是政府對街頭無證經營現象的統稱。老百姓則稱之為“擺地攤”或“走鬼”等。自1992年全國創建國家衛生城市以來,“亂擺賣”正日益成為各地城市管理工作上水平、上檔次面臨的頑疾。
1、“亂擺賣”的類型劃分
2、亂擺賣的發展特點
全天候擺賣
一般地講,從早上5點多開始,就有小販開始擺賣肉、禽、魚、菜等農產品;進入上午、中午到下午多種小販陸續上街擺賣;一般擺賣生果的小販晚至傍晚九點左右收攤,但此時燒烤檔開始占道擺賣,一直擺至凌晨五點鐘收攤。
全方位擺賣
只要執法一放松,亂擺賣者什么地方都擺,從繁華的鬧市區、大馬路到較為安靜的居民小區,城中村均可見到亂擺賣的身影。
流動性強
亂擺賣的又一特點是流動性十分大,城管執法打擊東邊,他們會在西邊出現,打擊西邊會跑到東邊,一般不固定在一個地方擺賣,哪里打擊不夠嚴厲就到哪里去擺賣。
參與人群分布廣泛
從10多歲小孩到高齡老人;從文盲到大學本科;從漢族到各少數民族;從本地到外省市;“亂擺賣”的人員無論年齡、學歷、民族或戶籍,分布十分廣泛。
由個體向團伙化發展
為抵制城管的執法,亂擺賣已由過去個體單槍匹馬擺賣逐漸向團伙化方向發展,該團伙組織嚴密、分工細致,有負責進貨的、有負責擺賣的、有負責與執法者對抗的等等。
(二)“亂擺賣”的成因
“亂擺賣”作為一種特殊的經濟現象,由來以久。各個時代各有其不同的成因。自古以來,“亂擺賣”作為一種銷售方式一直沒有停止過。比如,早在我國宋朝,“亂擺賣”就已存在。據資料記載,在宋朝稱“亂擺賣”為“侵街”,宋法規定凡人“侵街”要處罰“杖打七十大板”,如此嚴厲的處罰在當時也未能根除“亂擺賣”(《清明上河圖》中所描繪的情景很好地佐證了這點)。就在我國建國后的時期,在把商品經濟視為資本主義尾巴進行嚴格批判的當年,“亂擺賣”也未曾消失過。今天,在法制十分健全,人口素質相對較高,封閉性管理較好,處罰同樣嚴厲的香港,“亂擺賣”一樣時有發生。
從我們城市身處的現實環境看,一方面不斷有新的鄉村人口流進城市以“亂擺賣”為生;另一方面城市本身總會有些市民因失業或因經營失利等原因導致生活困難,從而選擇這一謀生道路。這說明了“亂擺賣”作為一種長期存在的社會經濟現象難以從根本上消除,我們對此不能“掩耳盜鈴”,更不能有根除“亂擺賣”的“烏托邦”幻想。
當前城市“亂擺賣”的產生根源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居民消費
一方面,城市商貿流通的規劃布局不盡合理,居民社區建設與商業配套相脫節,部分居民點周邊的商業環境長期處于欠發達狀態;
另一方面,城市的商貿業發展貪大求新,各類中心、廣場比肩而立,面貌雷同,商業環境的多樣化和多層次化明顯不足,忽視了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路邊的小商品、副食品等擺賣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部分居民對于基本生活的消費需求,從而獲得了市場空間。部分居民貪圖便宜的心理更進一步促成了“亂擺賣”市場的形成。
2、謀生需求
“亂擺賣”由于本錢小、沒有技能門檻甚至可以逃避稅費,成為不少離鄉進城謀生的農民不多的生計選擇;同時部分因失業下崗、經營失利或其他原因導致生活困難的城市居民也把它作為一種過渡選擇。
3、謀取暴利
這種“亂擺賣”呈現出組織化、規模化的特點;此類亂擺賣的目的不再是單純的養家糊口謀生,而是帶有明顯的暴利企圖。這是當前城市“亂擺賣”中較為突出的現象,也是“亂擺賣”屢禁不止的重要根源之一。
4、季節性農產品銷售
一些農村的瓜農、果農季節性地進城擺賣農產品。比如不少地方有農民進城賣西瓜,新疆維吾爾族在葡萄等水果成熟季節到全國各地叫賣葡萄干等等。
5、其他
如創業嘗試,作為第二種職業增加收入等。
“亂擺賣”的治理意義
(一)與“亂擺賣”直接相關的城市治理表層問題
占道燒烤等擺賣行為造成了嚴重的食品衛生和環境衛生問題;
在狹小熱鬧的市區占道擺賣造成的交通擁塞、極易導致交通肇事等事件;
圍繞居民小區,或社區內的亂擺賣侵擾了居民正常的生活環境;
逃避工商稅務部門管理,逃避工商、稅務等各項稅費的行為破壞了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
偽劣、侵權和短斤少兩等侵害消費者權益;
(二)“亂擺賣”映射出的城市治理深層問題
“亂擺賣”從表象看,只是路邊無證攤販的雜亂無章的擺賣行徑。但是,從城市治理的角度看,“亂擺賣”的出現真實地映射出城市發展和城市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錯綜復雜的深層問題。
1、城市二元結構帶來的治理盲區
近年來,隨著各地城市化進程的加速推進,城市與村落相互包裹的現象日益突出,城市二元治理結構導致的許多管理問題日益浮現,也為大部分的“亂擺賣”人群的在城市的立足生息提供了適合的空間。對該類人員特別是外來人口的數量和結構變化難以做到有效的監督和調控。
2、城市規劃水平局限形成的布局缺憾
長期以來,城市規劃建設上未注重以人為本的工作考量,在城市商貿體系和城市交通體系的規劃布局上留下了諸多缺憾,存在著相當多的空白,客觀上為廣大城市居民解決基本的日常生活需求、解決出行購物的便利等設置了障礙。
3、城市商貿業發展取向導致的結構性供給不足
城市商貿業發展普遍存在著貪大求全、追求檔次的發展趨勢,城市商貿流通保障體系更多地依賴大型賣場和大型供應商,對普通居民的中下層次消費需求考慮不足,在政策上沒有對相關業者給予適當的傾斜,客觀上造成了對于居民中下層次消費的結構性供給不足。
4、城市行政管理體制的缺陷
城市行政管理體制長期以來在制度設計上缺乏統籌,體現在一些熱點、難點或新事物的管理上,各部門在管理界限、管理職責、法律后果上存在的設計漏洞。特別是在處理“亂擺賣”等一系列問題上,“各司其職”演變成了沒有制度約束的“各自為政”,處理“亂擺賣”在一定程度上成為城管執法部門的“獨角戲”。
(三)“亂擺賣”的治理意義
1、“亂擺賣”的治理是城市治理架構的重新梳理和完善
“亂擺賣”是城市治理亂象的一種綜合反映,其所涉及的城市治理的深層問題如果得不到有效緩解,“亂擺賣”的治理只能是停留于階段性、區域性的短期政績,長期根治只能是一種主觀意愿。因此,治理“亂擺賣”實質是對城市經濟社會結構、城市的規劃建設、城市行政管理體制等的重新梳理和完善。
2、亂擺賣的治理是營造良好市容環境和市場環境的重要保障
治理“亂擺賣”將在很大程度上改善市容環境,保障道路通行不受阻礙,保持良好的市容衛生狀況。治理“亂擺賣”有助于維護市場秩序、將各項商業活動納入政府相關部門的有序管理,確保公平交易、公平競爭的市場營商環境,確保消費者獲得基本的權益保障。
城管執法部門在“亂擺賣”治理中面臨的主要問題
(一)執法權與生存權的矛盾
任由“亂擺賣”自由發展,是任何一座城市都不愿看到,也是任何一座城市所無法承受的。但是,當前我們仍然處于經濟的轉軌時期,經濟發展不平衡,城鄉經濟差別顯著等現實問題在相當長的時間里仍將持續。基于這樣的基本國情,在目前處于開放式管理的城市徹底消除“亂擺賣”是難以完全做到的。
從解決一部分城市居民或進城農民的基本生計這一角度看,“亂擺賣”這種灰色經濟也的確發揮了一定的作用。在我們還無法通過城市再就業計劃或新農村建設等措施,相對完善地解決部分城市居民和部分農民的生存、發展需要時,能否剝奪這部分人群的“生存權”就成為執法所必須面對的困境。在一無資金、二無技術、就業渠道有限的現實狀況下,從事“亂擺賣”往往成為這部分人群的唯一出路。
這種現狀,客觀上決定了對“亂擺賣”既要治理,又不能治死。治理“亂擺賣”演變成了“執法權”與“生存權”的矛盾。決定了城管執法部門在治理“亂擺賣”工作上的巨大難度。
有經濟學家預測,伴隨城市化進程的加速,到2020年我國還將從農村轉出約3億人口,如此龐大的人群,沒有多少資本和技術門檻的擺賣會成為其中相當一部分人口的必然選擇,“生存權”與“執法權”的矛盾將更加劇烈。
(二)“堵”與“疏”的矛盾
在許多涉及群眾利益和城市管理需要相沖突的問題上,經常需要采取堵疏結合的方式,化解矛盾,引導問題向各方共贏的局面轉化。但是,對于“亂擺賣”的治理始終難以在“疏導”方面獲得突破。
當前,國內很多城市都嘗試解禁“亂擺賣”,但實質性的成功解禁幾難實現,某些城市的開放部分馬路市場或者開放露天集市等“疏導”措施并未從根本上解決“亂擺賣”問題。
為何當前很多城市都無法實施有效的“疏導”措施呢?這是我們的國情決定的。有不少專家、學者沒有充分考慮到我們的國情,要學習紐約、巴黎、首爾、東京、尤其是新加坡、香港的疏導經驗,提出國內的城市也可設立小販中心等辦法對“亂擺賣”者進行“疏導分流”。事實上,我們且不談紐約、巴黎、首爾、東京等城市均是世界發達國家的中心城市,也不把新加坡看成一個國家,我們僅把新加坡、香港看成兩個城市,根據其發展史,我們可以看到,在當年經濟欠發達時期,這兩個城市的亂擺賣現象不說成行成市也是屢見不鮮的。現在少了(并不是銷聲匿跡),一方面是得益于經濟發展了,許多亂擺賣者不再需要以街邊擺賣為生,只有在此時,有限的攤位才能滿足數量有限的亂擺賣者入駐的需要(人口相對穩定,亂擺賣者相對穩定);另一方面,城市治理各項深層次問題(如二元結構、規劃建設、商貿建設,行政體制等)已得到逐步完善。相反,當前我國經濟欠發達,如果對亂擺賣不加治理限制,亂擺賣者的隊伍將是不斷增加的,其結果將是任何一座城市都無法承受的;正因為面對龐大的亂擺賣隊伍,所以任何一座城市僅靠一些路段有限的時段、有限的檔位是無法滿足所有亂擺賣者的需求的;事實上,且不談有限的檔位難以滿足無限的亂擺賣者的需求,單從亂擺賣者占用公共場所(不管是馬路邊或者小區空地等其他城市空間),未交任何工商管理費及稅費這個事實考慮,對亂擺賣開禁本身就會助長擾亂市場秩序,破壞公平競爭的市場營商環境的行為的泛濫,對租用固定場所經營商戶的經營必然造成較大的沖擊。有些人可能建議可向亂擺賣者收取一定的工商管理費、稅費以及占用公共場所費。對此,單收工商管理費或者稅費,不公平自然沒有解決,全額收絕大多數亂擺賣又是不愿接受的。因此,在政策層面,對亂擺賣者開禁是難以實現的。這就是至今很少有哪座城市能公開宣稱馬路解禁的主要原因。
只能堵無法疏的困境,注定了有限編制的“正規軍”面對無限充實有生力量的“游擊隊”,簡單的圍堵已經成為一場城管執法部門為之疲于奔命的消耗戰。
(三)部分市民消費需求與部分市民投訴治理的矛盾
一方面,“亂擺賣”的出現客觀上滿足了一部分市民對于低層次消費的需求,許多市民為了就近解決肉、菜、日雜等基本生活供應,許多低收入人口為更節約地規劃生活,都可能成為“亂擺賣”的消費群體,部分市民貪圖便利,導致了“亂擺賣”與部分市民在利益上的相互呼應,也博得了部分市民的同情。這使得對“亂擺賣”進行城管執法時,部分市民站在“亂擺賣”者一邊,認為他們不偷不搶,不應該清理他們,對執法人員的行為不理解、不支持,有些甚至圍觀起哄,加上一部分亂擺賣家屬假扮市民煽風點火,使得執法工作難以有效展開,執法環境相當惡劣。另一方面,部分市民因為生活受到干擾或消費受損等原因又投訴必須堅決取締“亂擺賣”。(據零點研究咨詢集團聯合搜狐新聞頻道共同的《2007零點中國公眾城市宜居指數研究報告》表明,有35.1%的人反對完全取締“亂擺賣”,同時,又有30.1%的人認為應該取締“亂擺賣”。)這使得對“亂擺賣”進行城管執法陷入了治與不治的兩難境地。
(四)強化執法的管理需求與執法手段軟弱的矛盾
隨著部分中心城市開始追求國際化、現代化甚至花園城市等更高的建設管理標準,“亂擺賣”現象的存在顯得愈加有礙觀瞻。政府對于強化城管執法工作的管理需求日益迫切,城管執法部門的工作壓力也更加巨大。
然而,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對“亂擺賣”的治理手段非常有限,唯一的手段是暫扣擺賣的物品,對小販的身份查驗,限制人身自由等權力,城管執法部門均無權行使。因為城市執法強制力的缺失,小販搶奪被扣物品的事件屢見不鮮,暴力抗法時常發生。如2001年以來深圳市平均每年發生暴力抗法事件200起以上,受傷執法人員累計超過1200人次;廣州市荔灣區07年前10個月共發生抗法事件131宗,受傷的城市執法隊總共136人。可以說,執法手段的軟弱無力正是“亂擺賣”治理呈現反復性,無法有效控制的主要原因之一。
除以上主要問題外,還有當前很多地方的城管執法力量嚴重不足的問題。
對“亂擺賣”城管執法的建議
(一)堅持以人為本的執法理念
在對“亂擺賣”的執法過程中,必須堅持以人為本的執法理念。注重減少和弱化城管執法人員與“亂擺賣”人員之間的隔閡乃至敵對關系,盡可能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大局。
1、執法剛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
剛性執法并不排除執法靈活性的存在。比如住宅小區內部居民自發設立或默許外來商販形成的零星“亂擺賣”,其環境衛生和道路管理由小區自行承擔,在多數居民及小區物業單位無異議的情況下,可以考慮采取較為靈活的執法策略。在執法過程中類似的情況并不鮮見,需要通過經驗的積累和對管理原則的靈活把握,在執法過程中逐步摸索。與此同時,也要堅決治理那些公共場所市容環境、嚴重影響城市公共道路通行等亂擺賣行為,確保城市管理的正常秩序。
2、執法的高壓態勢與低調處理相結合的原則
所謂執法的高壓態勢,是指不論是從媒體的宣傳輿論中,還是現實的執法實踐,都要讓“亂擺賣”者感到“亂擺賣”并不是一種合法的職業,隨時有被處罰的可能,充分體會到暫扣、沒收處理帶來的實質性損失,不到不得已,不輕易“亂擺賣”。這種高壓態勢的形成和深化對有效治理“亂擺賣”非常重要。對亂擺賣者實施無形中增加其經營成本,這能有效抑制亂擺賣隊伍的壯大。
所謂低調處理,是指在實際執法過程中,避免采取“趕盡殺絕”的手法,而是先以勸導、訓誡和教育為主,給亂擺賣者改正機會。一般不馬上實施暫扣處理。只是對屢教不改的“亂擺賣”者才實施暫扣處理。在暫扣物品過程中一般只暫扣擺賣的物品,對于單車等“亂擺賣”者投入成本較高的擺賣工具能不扣盡量不扣,這既起到了處罰的效果,又不至于激化矛盾,引發暴力抗法等各類嚴重問題。
(二)加大宣傳力度,營造良好的執法環境
當前的執法環境使執法工作舉步維艱,廣大市民對“亂擺賣”的執法不理解,不支持。造成這個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既有城管執法系統內部的原因(如因受人員編制限制,各市普遍使用協管員協助執法,時常出現協管員在疏于管理的情況下粗暴執法,給城管執法摸黑,對正常規范執法造成了很壞的負面影響),又有有關部門正面宣傳報道不足等原因。由于正面宣傳工作的缺位,負面宣傳的過分(有關城管粗暴甚至暴力執法、小販如何謀生不易等報道及評論時常在媒體出現),使得城管執法在不少公眾心中已不是維護城市潔凈環境的執法者,而是“”的匪徒。對“亂擺賣”的城管執法工作形成巨大壓力。
城管執法者的確對治理“亂擺賣”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但是,將清理“亂擺賣”作為一項管理城市的內容,仍然需要各部門的共同配合。政府有關部門應加強對“亂擺賣”的違法性宣傳力度,新聞媒體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報道城管執法工作,減少對城管執法個別負面現象爆料式、揭短式的報道,共同營造良好的城管執法工作環境。
(三)突出治理重點
“亂擺賣”正因為其既無法消滅,也不該消滅;所以對“亂擺賣”的治理就不能要求根除“亂擺賣”,僅能提出有效控制“亂擺賣”。因此,明確治理的重點十分重要。概括地講,“亂擺賣”的控制重點分為“重點控制時間、空間”及“重點控制種類”兩大類。
1.重點控制時間、空間
第一,從時間上應分為重點控制時間與一般控制時間;重點控制時間段為早上6:00-9:00,中午11:00-14:00,下午及晚上從17:00-24:00。其余時間段為一般控制時間。
第二,從城市的分布區域上劃分,城市中心城區,周邊城區的中心區域均應是重點控制地區,其余區域為一般控制區域。
第三,對于重點控制地區來講,又應將主要道路、主要路段、標志性建筑周邊等列為重中之重,其他區域,包括二、三級道路,小區內及城中村等,應是一般控制區域。
在以上重點時段及重點區域,尤其是重點路段等地方,一般不允許存在“亂擺賣”。一般時段及一般控制區域,“亂擺賣”可以零星存在,對于影響城市的大規模“亂擺賣”原則上不允許存在。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重點控制及一般控制僅是城管執法部門在實際執法過程采取的權宜辦法,對外不應宣傳,只做不說,否則,對“亂擺賣”無法形成“高壓態勢”。
2.重點控制種類
路邊燒烤、臭豆腐等熟食品亂擺賣,這些亂擺賣均為食品安全埋下很大隱患。其中尤其是路邊燒烤,一方面,在制作過程中產生大量的油煙,廢氣,地上殘余食品、垃圾等均對環境造成較大的污染。另一方面,有不少路邊的燒烤檔會靠近居民區,濃烈的油煙加上食客吵雜的叫鬧聲對居民的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干擾。因此,為還城市一個潔凈的環境,為使城市居民過上一種安靜祥和的生活,必須堅決打擊路邊燒烤檔。
(四)在現階段優先健全執法力量
1、充實執法隊伍
“亂擺賣”發展到今天,其規模、手段與往時相比,早已不可同日而語,受到經費、編制等一系列問題困擾,當前很多地方的城管執法力量已多年來未有較大的增加,不但如此,不少地方又將這本來十分少的執法力量又分離出去,去承接更多的綜合執法任務,因此,必須高度重視執法力量嚴重不足的現實。在加強隊伍建設,加大培訓教育力度(尤其是協管員),提高隊員的執法水平和執法隊伍素質的同時,進一步增加執法人員,使得對“亂擺賣”的執法力量有一個量的提升。
2、引進社會組織協助城市管理
在執法力量無法及時增加的情況下,政府可將亂擺賣清理過程中的“勸導環節”交給社會組織去完成。該社會組織必須是正規注冊的企業(如物業管理公司等),他們提供的服務就是協助勸離亂擺賣者。由政府購買他們的服務。此項做法深圳市已在寶安區西鄉街道試點成功,現深圳市正在學習推廣。
(五)進一步落實執法聯動機制
目前城管執法難度大、手段有限、沖突事件時有發生,僅僅依靠城管執法部門現有的執法力量、執法手段難以對“亂擺賣”形成有效震懾。各地紛紛采取城管與公安及其他相關部門聯合執法的方式,并逐步在事件中建立起適合各自地方特點的執法聯動機制。
從當前全國各地的執法實踐看,凡是公安城管協同機制完善的城市,“亂擺賣”的治理就比較好,凡是公安城管協同機制不完善的城市,暴力抗法就屢屢發生,“亂擺賣”治理就成效甚差。如廣州市荔灣區經過多年探索,終于找到了一條“城管公安,無逢對接,聯合執法”的新路,成功地解決了長期盤踞在上下九步行街的“亂擺賣”問題。國內如杭州、鄭州、南京、成都等城市也有當地的公安與城管聯合執法,效果良好。
城管執法聯動機制的建立,將城市管理的相關部門有效地聯合起來,共同參與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過程。有助于發揮各部門的職能優勢,調配各部門的人力、物力和技術力量,整合執法手段,形成優勢互補、資源共享的局面。真正做到合作執法、各司其職、消除執法障礙。這種做法對于樹立執法威信,提高執法實效,保障執法效果,減少暴力抗法等對抗沖突具有極大的促進作用。
執法聯動機制的落實,是現階段解決城管執法工作在執法力量、執法手段、執法震懾力等方面局限的有效方式。這一機制的建立必須充分結合本地區在部門設置、職能劃分、執法環境、執法目標上的具體情況,有針對性地選擇機制的構建和運行模式,確保人員、職責、任務的有效銜接和分配,確保在時間、空間、行動方案等問題上的有效協調,建立起執法聯動的長效機制,切實防止交叉執法、職責不清、推卸責任的情況發生。
(六)努力推動城管執法警察化的隊伍建設方向
從城管執法工作的長期趨勢看,執法聯動機制只是現階段尋求的一種妥協性做法,在機制穩定性和執法策略的持續性方面存在著相當程度的不確定因素,機制運作的松散與緊密往往因時、因人、因部門關系和利益格局而異。必須考慮從執法聯動機制逐步向城管執法警察化過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