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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自查自糾報告范文1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1999〕39號)精神,省政府決定在全省范圍內對非法轉讓土地、炒賣土地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清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圍和內容清理的范圍:各市、縣(市)行政區域內非法轉讓、炒賣土地的行為。清理的重點是城鄉結合部和公路兩側亂搭亂建的違法用地。
清理的主要內容:
1.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或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用地的;
2.農民的住宅向城市居民出售或城市居民占用集體土地建住宅的;
3.未經批準擅自將農民集體土地變為建設用地的;
4.鄉鎮企業因發生破產、兼并等,致使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而沒有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的;
5.以征用方式取得農民集體土地從事“果園”、“莊園”等農林開發的;
6.改變農林用途搞別墅、度假屋、娛樂設施等房地產開發的;
7.未經批準擅自將農林開發用地進行分割轉讓、轉租的;
8.利用未交清土地價款、未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開發用地抵押貸款的;
9.以土地開發、土地轉讓為名進行非法集資的;
10.轉讓、出租、抵押通過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或以拍賣方式取得的集體所有的未利用土地使用權,不符合法律規定和出讓承包合同約定條件的;
11.未經依法批準,擅自將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的;
12.采取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和用地紅線圖轉讓等形式變相炒賣土地的;
13.在國有企業改組、改制等涉及土地使用權交易時,低價售賣土地的;
14.1997年非農業建設用地清查中查出的違法用地沒有依法查處,或雖經查處但尚未依法辦理用地手續的。
各地要按照上述清查的范圍和內容對清查工作進行全面部署,抓好落實。在確保完成清查任務基礎上,可結合本地的重點地區、重點問題,開展專項清理。
二、清理的目標和要求通過清查,一是摸清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特別是非法交易集體土地的情況,為規范用地秩序提供依據;二是依法查處違法用地,確保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各項規定的落實;三是堵塞漏洞,健全用地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科學制訂供地計劃,規范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
清查處理要實事求是,區別對待。各項建設用地一律不得突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的用地規模,城市新增建設用地和原有建設用地要實行總量控制,不得超計劃供地。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的建筑物、構筑物依法查處后可重新辦理用地手續。對未經審批的建設用地,凡不符合規劃的,要依法拆除,原是農用地的要限期恢復農業用途,退還原農民集體土地承包者。在耕地“凍結”期間發生未批先用土地的,要追究責任單位和主要責任人的責任,并予以嚴肅處理。對以“果園”、“莊園”名義進行招商和炒賣土地的開發項目,按照“誰批準,誰負責”的原則,妥善處理存在的問題,違反規定的,要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對以牟利為目的,不具備法定轉讓條件而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超范圍經營的要堅決查處;對非法集資的企業除依法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外,還要吊銷其營業執照。各有關部門在這次清查中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制訂涉及本部門清查內容的具體清理措施和查處辦法。
三、清查方法與步驟這次清查采取自查自糾與上級抽查相結合,以自查自糾為主的辦法,對疑難問題和重點案件要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聯合進行查處。對城市國有土地的清理,可結合土地證書年檢工作進行。清理工作分三個階段:
(一)準備和調查摸底階段(8月10日前)。
各市、縣(市)要抓緊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充分運用新聞媒介功能,大力宣傳清理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意義,為清理工作創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在組織清理中要充分發動群眾,認真受理群眾的揭發與舉報。要按照本通知確定的清理范圍與內容,逐宗進行調查摸底、登記造冊,為下步清理查處工作打下基礎。
(二)清理查處階段(8月10日至10月10日)。
各地要根據調查摸底情況,對清查出的問題進一步核實,區別不同情況,依法查處。
(三)驗收和匯總階段(10月10日至11月10日)。
采取重點抽查和逐級驗收辦法,一級監督一級,上級驗收下級,并將清理結果向上級寫出專題報告。清理驗收標準由省土地局制定。
非法集資自查自糾報告范文2
北京出臺最嚴網貸整改細則而在上周北京市監管層向平臺下發整改文件之后,網傳文件《上海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實施辦法》(討論稿)也被曝光,該文件共計6章36條,并明確整改時限不超過6月30日。去年下半年開始的網貸平臺監管近期再度升級,都劍指哪些違規行為?又將為網貸平臺帶來哪些影響?
去年下半年,銀監會印發多份文件加緊對網貸行業的監管,要求互聯網金融應透過表面判定業務本質屬性、監管職責,實施穿透式監管辦法,并給出一年的過渡期。
20xx年11月,銀監會印發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指引》,明確對網貸機構備案登記管理采取新老劃段的原則,對于存量機構,與目前正在開展的專項整治工作相結合,整改合規一家備案一家,整改不合格的機構不予備案,對于新設機構,按照指引要求,進行備案管理。
隨后,廈門市和廣東省先后印發了備案登記管理辦法和網貸業務活動管理辦法。
在廈門的備案細則中,提出設立金融風險防控預警平臺,授權電子數據存證服務平臺將存證合同內容中的業務數據按要求上傳,合作的資金存管銀行業金融機構將資金流數據按要求上傳,并匹配比對。平臺除了提交標的成交量、標的種類、借款人數量、出借人數量等信息,還需出具每個標的的種類和合同范本、專項審計報告等。
廈門金融辦行業發展促進處處長連任介紹:通過備案過程,可以公示哪些是達到標準的企業。希望這個平臺一開始就能收集所有網貸機構的電子合同,一旦出現虛假情況,能及時發現。即使以后出現爭議也能及時調取當時的合同,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廣東方面則對互聯網金融平臺進行了現場檢查,檢查后發現,網貸平臺面臨整改的主要問題主要有五大類:資金池、銀行存管、自融、擔保和承諾收益、期限與資金錯配問題。此外,部分平臺涉及代銷、類資產證券化、房地產、期貨、融資并購等禁止性業務。一位廣東監管人士在對網貸13條紅線進行解析時著重指出,自融和資金池是最關鍵的兩大紅線。
本次被稱作北京最嚴網貸整改細則涵蓋備受關注的風險備付金、金融交易所模式、融租租賃合作等方面,禁止網貸平臺對接融資租賃、典當、保理、擔保等渠道涉及的資產證券化、類資產證券化等業務。
宜人貸公司董事局主席、創始人唐寧表示,這對于整個行業的差異化競爭是個利好,我覺得互聯網金融是非常廣闊的領域,不必然你做這個事,我也做這個事,他也做這個事,完全沒必要,還是要差異化競爭。
業內人士認為,網貸新規給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劃出了不同車道,各類業務必須在規定車道內行駛。91金融聯合創始人吳文雄表示:要控制風險,安全高效經營,不追求規模,追求業務的安全性和風險區隔。類似互聯網金融平臺要做一些風險區隔,涉及到第三方資產的,理財、基金等都應該剝離出來,該需要獲取監管資質的就要去申請牌照。
銀監會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鋒指出,在這樣的監管趨勢下,早前主營大額資產的平臺確實面臨斷糧的風險,甚至可能直接退出,利用互聯網和大數據做風險控制,目前看額度比較小的好適應,大額的還很難解決。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主要內容一是界定了網貸內涵,明確了適用范圍及網貸活動基本原則,重申了從業機構作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網貸機構以互聯網為主要渠道,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資信評估、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具有高效便捷、貼近客戶需求、成本低等特點,在完善金融體系,彌補小微企業融資缺口、滿足民間資本投資需求、促進普惠金融發展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辦法》規定,從事網貸業務,應當遵循依法、誠信、自愿、公平的原則,對出借人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以及合法的網貸業務和創新活動予以支持和保護。
二是確立了網貸監管體制,明確了網貸監管各相關主體的責任,促進各方依法履職,加強溝通、協作,形成監管合力,增強監管效力。按照《指導意見》提出的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及中央和地方金融監管職責分工的有關規定,按照雙負責的原則,《辦法》明確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對網貸業務活動實施行為監管,制定網貸業務活動監管制度;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網貸的機構監管,具體監管職能包括備案管理、規范引導、風險防范和處置工作等。《辦法》還明確了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相關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管職責以及相關主體法律責任。
三是明確了網貸業務規則,堅持底線思維,加強事中事后行為監管。根據《指導意見》提出的鼓勵創新、防范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總體要求,為網貸機構提供充足的發展和創新空間,進一步釋放市場活力,引導其回歸信息中介、小額分散、服務實體以及普惠金融的本質,《辦法》以負面清單形式劃定了業務邊界,明確提出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歸集資金設立資金池、不得自身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等,并根據征求意見,增設不得從事的債權轉讓行為、不得提供融資信息中介服務的高風險領域等內容,旨在對打著網貸旗號從事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行為,堅決實施市場退出,按照相關法律和工作機制予以打擊和取締,凈化市場環境,保護投資人等合法權益。
四是對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提出了具體要求。《辦法》落實《指導意見》有關要求,規定實行客戶資金由銀行業金融機構第三方存管制度,防范平臺道德風險,保障客戶資金安全,嚴守風險底線。同時,為防止信貸集中度風險,根據相關部門意見,實現《辦法》與刑事法律中非法集資有關規定銜接,引導網貸機構遵循小額分散原則,避免刑事執法混亂,規范行業亂象,《辦法》明確規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網貸機構及不同網貸機構的借款余額上限。
五是注重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明確對出借人進行風險揭示及糾紛解決途徑等要求,明確出借人應當具備的條件。《辦法》設置了借款人和出借人的義務、合格出借人條件,明確對出借人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和實行分級管理,通過風險揭示等措施保障出借人知情權和決策權,保障客戶信息采集、處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辦法》還明確了糾紛、投訴和舉報等解決渠道和途徑,確保及時有效地解決糾紛、投訴和舉報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六是強化信息披露監管,發揮市場自律作用,創造透明、公開、公平的網貸經營環境。《辦法》規定網貸機構應履行的信息披露責任,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資項目信息,定期披露網貸平臺有關經營管理信息,對信息披露情況等進行審計和公布,保證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辦法》堅持市場自律為主,行政監管為輔的思路,明確了行業自律組織、資金存管機構、審計等第三方機構職責和義務,充分發揮網貸市場主體自治、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