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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規劃范文1
部長楊傳堂
二O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防治船舶及其作業活動污染內河水域環境,保護內河水域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防治船舶及其作業活動污染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水域環境,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防治船舶及其作業活動污染內河水域環境,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及時處置、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防治船舶及其作業活動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的管理。
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統一負責全國防治船舶及其作業活動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海事管理機構依照各自的職責權限,具體負責管轄區域內防治船舶及其作業活動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五條中國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結構、設備、器材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范、標準,經海事管理機構或者其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并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外國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結構、設備、器材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加入的有關國際公約,經船旗國政府或者其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并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船舶經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可以免除配備相應的污染物處理裝置的,應當在相應的船舶檢驗證書中予以注明。
第六條船舶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加入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要求,具備并隨船攜帶相應的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的證書、文書。
第七條船員應當具有相應的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熟悉船舶防污染程序和要求,經過相應的專業培訓,持有有效的適任證書和合格證明。
從事有關作業活動的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作業人員進行防治污染操作技能、設備使用、作業程序、安全防護和應急反應等專業培訓,確保作業人員具備相關防治污染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第八條港口、碼頭、裝卸站以及從事船舶水上修造、水上拆解、打撈等作業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范和標準,配備相應的污染防治設施、設備和器材,并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同一港口、港區、作業區或者相鄰港口的單位,可以通過建立聯防機制,實現污染防治設施、設備和器材的統一調配使用。
港口、碼頭、裝卸站應當接收靠泊船舶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船舶污染物。從事船舶水上修造、水上拆解、打撈等作業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處理船舶修造、打撈、拆解過程中產生的污染物。
第九條150總噸及以上的油船、油駁和400總噸及以上的非油船、非油駁的拖駁船隊應當制定《船上油污應急計劃》。150總噸以下油船應當制定油污應急程序。
150總噸及以上載運散裝有毒液體物質的船舶應當按照交通運輸部的規定制定《船上有毒液體物質污染應急計劃》和貨物資料文書,明確應急管理程序與布置要求。
400總噸及以上載運散裝有毒液體物質的船舶可以制定《船上污染應急計劃》,代替《船上有毒液體物質污染應急計劃》和《船上油污應急計劃》。
水路運輸企業應當針對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制定運輸船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為運輸船舶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港口、碼頭、裝卸站的經營人以及有關作業單位應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作業活動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的應急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演練,并做好記錄。
第十條依法設立特殊保護水域涉及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的,應當事先征求海事管理機構的意見,并由海事管理機構航行通(警)告。設立特殊保護水域的,應當同時設置船舶污染物接收及處理設施。
在特殊保護水域內航行、停泊、作業的船舶,應當遵守特殊保護水域有關防污染的規定、標準。
第十一條船舶或者有關作業單位造成水域環境污染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污染損害賠償責任。
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投保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或者取得財務擔保。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單證或者財務擔保證明的副本應當隨船攜帶。
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中國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向在我國境內依法成立的商業性保險機構和互保險機構投保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船舶污染事故引起的污染損害賠償爭議,當事人可以申請海事管理機構調解。在調解過程中,當事人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訟或者一方中途退出調解的,應當及時通知海事管理機構,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終止調解,并通知其他當事人。
調解成功的,由各方當事人共同簽署《船舶污染事故民事糾紛調解協議書》。調解不成或者在3個月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終止調解。
第三章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和接收
第十三條在內河水域航行、停泊和作業的船舶,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標準和交通運輸部的規定向內河水域排放污染物。不符合排放規定的船舶污染物應當交由港口、碼頭、裝卸站或者有資質的單位接收處理。
禁止船舶向內河水體排放有毒液體物質及其殘余物或者含有此類物質的壓載水、洗艙水或者其他混合物。
禁止船舶在內河水域使用焚燒爐。
禁止在內河水域使用溢油分散劑。
第十四條150總噸及以上的油船、油駁和400總噸及以上的非油船、非油駁的拖駁船隊應當將油類作業情況如實、規范地記錄在經海事管理機構簽注的《油類記錄簿》中。
150總噸以下的油船、油駁和400總噸以下的非油船、非油駁的拖駁船隊應當將油類作業情況如實、規范地記錄在《輪機日志》或者《航行日志》中。
載運散裝有毒液體物質的船舶應當將有關作業情況如實、規范地記錄在經海事管理機構簽注的《貨物記錄簿》中。
船舶應當將使用完畢的《油類記錄簿》《貨物記錄簿》在船上保留3年。
第十五條船長12米及以上的船舶應當設置符合格式要求的垃圾告示牌,告知船員和旅客關于垃圾管理的要求。
100總噸及以上的船舶以及經核準載運15名及以上人員且單次航程超過2公里或者航行時間超過15分鐘的船舶,應當持有《船舶垃圾管理計劃》和海事管理機構簽注的《船舶垃圾記錄簿》,并將有關垃圾收集處理情況如實、規范地記錄于《船舶垃圾記錄簿》中。《船舶垃圾記錄簿》應當隨時可供檢查,使用完畢后在船上保留2年。
本條第二款規定以外的船舶應當將有關垃圾收集處理情況記錄于《航行日志》中。
第十六條禁止向內河水域排放船舶垃圾。船舶應當配備有蓋、不滲漏、不外溢的垃圾儲存容器或者實行袋裝,按照《船舶垃圾管理計劃》對所產生的垃圾進行分類、收集、存放。
船舶將含有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其他危險成分的垃圾排入港口接收設施或者委托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接收的,應當提前向對方提供此類垃圾所含物質的名稱、性質和數量等信息。
第十七條船舶在內河航行時,應當按照規定使用聲響裝置,并符合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有關要求。
第十八條船舶使用的燃料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鼓勵船舶使用清潔能源。
船舶不得超過相關標準向大氣排放動力裝置運轉產生的廢氣以及船上產生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第十九條來自疫區船舶的船舶垃圾、壓載水、生活污水等船舶污染物,應當經檢疫部門檢疫合格后,方可進行接收和處理。
第二十條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在污染物接收作業完畢后,應當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處理單證,并將接收的船舶污染物交由岸上相關單位按規定處理。
船舶污染物接收單證上應當注明作業雙方名稱、作業開始和結束的時間、地點,以及污染物種類、數量等內容,并由船方簽字確認。船舶應當將船舶污染物接收單證與相關記錄簿一并保存備查。
第四章船舶作業活動的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條從事水上船舶清艙、洗艙、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撈、拆解、污染清除作業以及利用船舶進行其他水上水下活動的,應當遵守相關操作規程,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
船舶在港從事前款所列相關作業的,在開始作業時,應當通過甚高頻、電話或者信息系統等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作業時間、作業內容等信息。
第二十二條托運人交付船舶載運具有污染危害性貨物的,應當采取有效的防污染措施,確保貨物狀況符合船舶載運要求和防污染要求,并在運輸單證上注明貨物的正確名稱、數量、污染類別、性質、預防和應急措施等內容。
曾經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的空容器和空運輸組件,在未徹底清洗或者消除危害之前,應當按照原所裝貨物的要求進行運輸。
交付船舶載運污染危害性質不明的貨物,貨物所有人或者其人應當委托具備相應技術能力的機構進行貨物污染危害性評估分類,確定安全運輸條件,方可交付船舶載運。
第二十三條船舶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應當具備與所載貨物危害性質相適應的防污染條件。
船舶不得載運污染危害性質不明的貨物以及超過相關標準、規范規定的單船限制性數量要求的危險化學品。
第二十四條船舶運輸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物質等貨物的,應當采取封閉或者其他防護措施。
從事前款貨物的裝卸和過駁作業,作業雙方應當在作業過程中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氣體。
第二十五條從事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裝卸作業的,作業雙方應當在作業前對相關防污染措施進行確認,按照規定填寫防污染檢查表,并在作業過程中嚴格落實防污染措施。
第二十六條船舶從事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水上過駁作業時,應當遵守有關作業規程,會同作業單位確定操作方案,合理配置和使用裝卸管系及設備,按照規定填寫防污染檢查表,針對貨物特性和作業方式制定并落實防污染措施。
第二十七條船舶進行下列作業,在長江、珠江、黑龍江水系干線作業量超過300噸和其他內河水域超過150噸的,港口、碼頭、裝卸站應當采取包括布設圍油欄在內的防污染措施,其中過駁作業由過駁作業經營人負責:
(一)散裝持久性油類的裝卸和過駁作業,但船舶燃油供應作業除外;
(二)比重小于1(相對于水)、溶解度小于0.1%的散裝有毒液體物質的裝卸和過駁作業;
(三)其他可能造成水域嚴重污染的作業。
因自然條件等原因,不適合布設圍油攔的,應當采取有效替代措施。
第二十八條從事船舶燃料供應作業的單位應當建立有關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配備足夠的防污染設備、器材和合格的人員。
從事船舶燃料供受作業,作業雙方應當在作業前對相關防污染措施進行確認,按照規定填寫防污染檢查表,并在作業過程中嚴格落實防污染措施。
第二十九條從事船舶燃料供受作業的水上燃料加注站應當滿足國家規定的防污染技術標準要求。
水上燃料加注站接受燃料補給作業應當按照污染危害性貨物過駁作業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條水上船舶修造及其相關作業過程中產生的污染物應當及時清除,不得投棄入水。
船舶燃油艙、液貨艙中的污染物需要通過過駁方式交付儲存的,應當遵守污染危害性貨物過駁作業管理要求。
船塢內進行的修造作業結束后,作業單位應當進行塢內清理和清潔,確認不會造成水域污染后,方可沉塢或者開啟塢門。
第三十一條從事船舶水上拆解的單位在船舶拆解作業前,應當按規定落實防污染措施,徹底清除船上留有的污染物,滿足作業條件后,方可進行船舶拆解作業。
從事船舶水上拆解的單位在拆解作業結束后,應當及時清理船舶拆解現場,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船舶拆解產生的污染物。
禁止采取沖灘方式進行船舶拆解作業。
第五章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處置
第三十二條海事管理機構應當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船舶污染事故應急預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第三十三條船舶發生污染事故,應當立即就近向海事管理機構如實報告,同時啟動污染事故應急計劃或者程序,采取相應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在初始報告以后,船舶還應當根據污染事故的進展情況作出補充報告。
海事管理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核實有關情況,按規定向上級海事管理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報告。海事管理機構和有關單位應當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按照職責分工,開展相應的應急處置工作。
第三十四條發生船舶污染事故的船舶,應當在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的海事管理機構提交《船舶污染事故報告書》。因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時間內提交《船舶污染事故報告書》的,經海事管理機構同意可以適當延遲,但最長不得超過48小時。
《船舶污染事故報告書》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船舶的名稱、國籍、呼號或者編號;
(二)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的名稱、地址;
(三)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以及相關氣象和水文情況;
(四)事故原因或者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斷;
(五)船上污染物的種類、數量、裝載位置等概況;
(六)事故污染情況;
(七)應急處置情況;
(八)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情況。
第三十五條船舶有沉沒危險或者船員棄船的,應當盡可能地關閉所有液貨艙或者油艙(柜)管系的閥門,堵塞相關通氣孔,防止溢漏,并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舶燃油、污染危害性貨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性質、數量、種類、裝載位置等情況。
第三十六條船舶發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內河水域污染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及時消除污染影響。不能及時消除污染影響的,海事管理機構可以采取清除、打撈、拖航、引航、過駁等必要措施,發生的費用由責任者承擔。
依法應當承擔前款規定費用的船舶及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在開航前繳清相關費用或者提供相應的財務擔保。
第六章船舶污染事故調查處理
第三十七條船舶污染事故調查處理依照下列規定組織實施:
(一)重大以上船舶污染事故由交通運輸部組織調查處理;
(二)重大船舶污染事故由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組織調查處理;
(三)較大船舶污染事故由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或者省級地方海事管理機構負責調查處理;
(四)一般等級及以下船舶污染事故由事故發生地海事管理機構負責調查處理。
較大及以下等級的船舶污染事故發生地不明的,由事故發現地海事管理機構負責調查處理。事故發生地或者事故發現地跨管轄區域或者相關海事管理機構對管轄權有爭議的,由共同的上級海事管理機構確定調查處理機構。
第三十八條事故調查機構應當及時、客觀、公正地開展事故調查,勘驗事故現場,檢查相關船舶,詢問相關人員,收集證據,查明事故原因,認定事故責任。
船舶污染事故調查應當由至少兩名調查人員實施。
第三十九條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事故調查機構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相應的證書、文書、資料。
第四十條船舶污染事故調查的證據種類包括:
(一)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二)證人證言;
(三)當事人陳述;
(四)鑒定意見;
(五)勘驗筆錄、調查筆錄、現場筆錄;
(六)其他可以證明事實的證據。
第四十一條船舶造成內河水域污染的,應當主動配合事故調查機構的調查。船舶污染事故的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資料,不得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礙調查取證。
船舶污染事故的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提供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應當是原件原物,不能提供原件原物而提供抄錄件、復印件、照片等非原件原物的,應當簽字確認;拒絕確認的,事故調查人員應當注明有關情況。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的,事故調查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程序組織各級海事管理機構和相關部門開展船舶污染事故協查:
(一)污染事故肇事船舶逃逸的;
(二)污染事故嫌疑船舶已經開航離港的;
(三)轄區發生污染事故但暫時無法確認污染來源,經分析過往船舶有事故嫌疑的。
第四十三條事故調查處理需要委托有關機構進行技術鑒定或者檢驗、檢測的,事故調查機構應當委托具備國家規定資質要求的機構進行。
第四十四條事故調查機構應當自事故調查結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制作船舶污染事故認定書,并送達當事人。
船舶污染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事故基本情況、事故原因和事故責任。
自海事管理機構接到船舶污染事故報告或者發現船舶污染事故之日起6個月內無法查明污染源或者無法找到造成污染船舶的,經船舶污染事故調查處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終止事故調查,并在船舶污染事故認定書中注明終止調查的原因。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船舶超過標準向內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
(二)船舶超過標準向大氣排放船舶動力裝置運轉產生的廢氣;
(三)船舶在內河水域排放有毒液體物質的殘余物或者含有此類物質的壓載水、洗艙水及其他混合物;
(四)船舶在內河水域使用焚燒爐;
(五)未按規定使用溢油分散劑。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船舶未按規定如實記錄油類作業、散裝有毒液體物質作業、垃圾收集處理情況的;
(二)船舶未按規定保存《油類記錄簿》《貨物記錄簿》和《船舶垃圾記錄簿》的;
(三)船舶在港從事水上船舶清艙、洗艙、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撈、污染清除作業活動,未按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的。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港口、碼頭、裝卸站以及從事船舶修造、打撈等作業活動的單位未按規定配備污染防治設施、設備和器材的;
(二)從事水上船舶清艙、洗艙、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撈、污染清除作業活動未遵守操作規程,未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的;
(三)運輸及裝卸、過駁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物質等貨物,船舶未采取封閉或者其他防護措施,裝卸和過駁作業雙方未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氣體的;
(四)未按規定采取布設圍油欄或者其他防治污染替代措施的;
(五)采取沖灘方式進行船舶拆解作業的。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從事有關作業活動的單位,未組織本單位相關作業人員進行專業培訓的;
(二)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未按規定向船方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單證的;
(三)從事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裝卸、過駁作業的,作業雙方未按規定填寫防污染檢查表及落實防污染措施的。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船舶未遵守特殊保護水域有關防污染的規定、標準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船舶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載運污染危害性質不明的貨物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對船舶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船舶發生污染事故,未按規定報告的或者未按規定提交《船舶污染事故報告書》的,由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海事管理機構行政執法人員、、、違法失職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有毒液體物質,是指排入水體將對水資源或者人類健康產生危害或者對合法利用水資源造成損害的物質。包括在《國際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的第17或18章的污染種類列表中標明的或者暫時被評定為X、Y或者Z類的任何物質。
(二)污染危害性貨物,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地進入水體,會損害水體質量和環境質量,對生物資源、人體健康等產生有害影響的貨物。
(三)特殊保護水域,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劃定并公布的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源保護區、漁業資源保護區、旅游風景名勝區等需要特別保護的水域。
(四)水上燃料加注站,是指固定于某一水域,具有燃料儲存功能,給船舶供給燃料的躉船或者船舶。
第五十四條本規定有關界河水域防治船舶污染的規定與我國締結或者加入的國際公約、協定不符的,適用我國締結或者加入的國際公約、協定。
水污染防治規劃范文2
根據環保部印發的《全國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2011—2020年)》顯示,相關機構經對北京、遼寧等8 個省(區、市)641 眼井的水質分析,這些地區水質四類、五類(較差—極差)的占到了73.8%,全國近20%的城市集中式地下水水源水質劣于三類(可以作為飲用水水源)。
面對現狀,我們該如何認識地下水,地下水的污
染對人類有哪些危害?
地下水是指在不同形式,存在于地表以下巖層、土層空隙中的水,主要來源于大氣降水和地表水的滲入。而和人類最為密切的地表下就是泉水和井水。目前,全世界至少還有1/4的人口飲用地下水,在發展中國家,農業生產對地下水依賴程度更大。
北京師范大學水科學研究院副院長丁愛中教授告訴記者,由于地質原因,天然的水體中也存在地下水污染。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資料,很多國家,地下水中天然含有高濃度砷,無機砷為劇毒,這種地下水對公共衛生造成了極大威脅;在我國的山西、內蒙古、新疆等地,都存在著砒霜、砷含量較高的地下水,這是很多所謂“地方病”的源頭。
而目前,最主要的問題是人類活動導致地下水污染。丁愛中介紹說,造成地下水污染的來源非常多樣,一類是農業生產,過量施用農藥化肥造成的污染,另一類工業排污造成的污染,此外,城市建筑、管網滲漏、垃圾填埋場、加油站、采礦都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這些污染有些是通過管網直接進入地下,有些是通過土壤滲透,還有就是與河流水體的水量交換造成。
近年來歐盟一份報告指出,未來50年內,歐洲地區將有至少六萬平方千米的含水層受到農藥的污染。而中國的工業化進程無疑也重復了這條路。根據部分地區的調查數據,中國地下水污染的現狀不容樂觀。
2011年10月,國土部地質環境司副司長陶慶法在“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新聞會上說,在對華北平原、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淮河流域的地下水污染初步調查中,主要城市及城鎮周邊地區地下水普遍檢測出有毒微量有機污染指標,但超標率較低。
水污染防治規劃范文3
第一條為了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飲用水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第三條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嚴格控制工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防治農業面源污染,積極推進生態治理工程建設,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對策和措施,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
第五條國家實行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六條國家鼓勵、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應用,加強水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
第七條國家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對位于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區域和江河、湖泊、水庫上游地區的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制。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門的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農業、漁業等部門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資源保護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九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水環境,并有權對污染損害水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對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標準和規劃
第十一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標準,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體的使用功能以及有關地區的經濟、技術條件,確定該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體適用的水環境質量標準,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第十三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十四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國家或者地方的經濟、技術條件,適時修訂水環境質量標準和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十五條防治水污染應當按流域或者按區域進行統一規劃。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水行政等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前款規定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本地實際情況,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等部門和有關市、縣人民政府編制,經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核,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跨縣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本地實際情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等部門編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
經批準的水污染防治規劃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據,規劃的修訂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依法批準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水污染防治規劃。
第十六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開發、利用和調節、調度水資源時,應當統籌兼顧,維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庫以及地下水體的合理水位,維護水體的生態功能。
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建設單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應當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涉及通航、漁業水域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當征求交通、漁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經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驗收,驗收不合格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八條國家對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實施總量控制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削減和控制本行政區域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并將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市、縣人民政府。市、縣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將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水環境質量狀況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確定本行政區域實施總量削減和控制的重點水污染物。
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有關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十九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未按照要求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予以公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未按照要求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市、縣予以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違反本法規定、嚴重污染水環境的企業予以公布。
第二十條國家實行排污許可制度。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第二十一條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報登記擁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關技術資料。
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登記;其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應當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應當事先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二條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設置排污口的,還應當遵守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禁止私設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二十三條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排放工業廢水的企業,應當對其所排放的工業廢水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
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環境容量、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以及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等因素,商同級有關部門確定。
第二十四條直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排污費征收標準繳納排污費。
排污費應當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條國家建立水環境質量監測和水污染物排放監測制度。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水環境監測規范,統一國家水環境狀況信息,會同國務院水行政等部門組織監測網絡。
第二十六條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水資源保護工作機構負責監測其所在流域的省界水體的水環境質量狀況,并將監測結果及時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有經國務院批準成立的流域水資源保護領導機構的,應當將監測結果及時報告流域水資源保護領導機構。
第二十七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機關有義務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在檢查中獲取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八條跨行政區域的水污染糾紛,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十九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第三十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準。
第三十一條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采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準。
第三十二條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采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禁止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三十五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六條禁止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七條多層地下水的含水層水質差異大的,應當分層開采;對已受污染的潛水和承壓水,不得混合開采。
第三十八條興建地下工程設施或者進行地下勘探、采礦等活動,應當采取防護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三十九條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不得惡化地下水質。
第二節工業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工業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業進行技術改造,采取綜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減少廢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第四十一條國家對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落后工藝和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工藝名錄和限期禁止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設備名錄。
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或者使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規定的設備名錄中的設備。工藝的采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工藝名錄中的工藝。
依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被淘汰的設備,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
第四十二條國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制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汞、煉油、電鍍、農藥、石棉、水泥、玻璃、鋼鐵、火電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
第四十三條企業應當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潔工藝,并加強管理,減少水污染物的產生。
第三節城鎮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條城鎮污水應當集中處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財政預算和其他渠道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提高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的收集率和處理率。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城鄉規劃和水污染防治規劃,組織編制全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建設、經濟綜合宏觀調控、環境保護、水行政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組織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并加強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的監督管理。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收取污水處理費用,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用的,不再繳納排污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用應當用于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行,不得挪作他用。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污水處理收費、管理以及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五條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繳排污費。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負責。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建設生活垃圾填埋場,應當采取防滲漏等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節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七條使用農藥,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農藥安全使用的規定和標準。
運輸、存貯農藥和處置過期失效農藥,應當加強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地施用化肥和農藥,控制化肥和農藥的過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九條國家支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保證其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正常運轉,保證污水達標排放,防止污染水環境。
第五十條從事水產養殖應當保護水域生態環境,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合理投餌和使用藥物,防止污染水環境。
第五十一條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工業廢水和城鎮污水,應當保證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點的水質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利用工業廢水和城鎮污水進行灌溉,應當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農產品。
第五節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二條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應當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從事海洋航運的船舶進入內河和港口的,應當遵守內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
船舶的殘油、廢油應當回收,禁止排入水體。
禁止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裝載運輸油類或者有毒貨物,應當采取防止溢流和滲漏的措施,防止貨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第五十三條船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相應的防污設備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環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
船舶進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業,應當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并在相應的記錄簿上如實記載。
第五十四條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修造廠應當備有足夠的船舶污染物、廢棄物的接收設施。從事船舶污染物、廢棄物接收作業,或者從事裝載油類、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艙清洗作業的單位,應當具備與其運營規模相適應的接收處理能力。
第五十五條船舶進行下列活動,應當編制作業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并報作業地海事管理機構批準:
(一)進行殘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貨物殘留物的接收作業,或者進行裝載油類、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艙的清洗作業;
(二)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過駁作業;
(三)進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撈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
在漁港水域進行漁業船舶水上拆解活動,應當報作業地漁業主管部門批準。
第五章飲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體保護
第五十六條國家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提出劃定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跨市、縣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協商提出劃定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協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征求同級有關部門的意見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有關流域管理機構劃定;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后,報國務院批準。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調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范圍,確保飲用水安全。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
第五十七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設置排污口。
第五十八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游、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第五十九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游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飲用水水體。
第六十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六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在準保護區內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濕地、水源涵養林等生態保護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飲用水水體,確保飲用水安全。
第六十二條飲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脅供水安全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有關企業事業單位采取停止或者減少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
第六十三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水環境保護的需要,可以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滌劑、化肥、農藥以及限制種植養殖等措施。
第六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對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劃定保護區,并采取措施,保證保護區的水質符合規定用途的水環境質量標準。
第六十五條在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護區附近新建排污口,應當保證保護區水體不受污染。
第六章水污染事故處置
第六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做好突發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等工作。
第六十七條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制定有關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做好應急準備,并定期進行演練。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在處理安全生產事故過程中產生的可能嚴重污染水體的消防廢水、廢液直接排入水體。
第六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方案,采取應急措施,并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抄送有關部門。
造成漁業污染事故或者漁業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的漁業主管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的海事管理機構報告,接受調查處理;給漁業造成損害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通知漁業主管部門參與調查處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條拒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水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事項的;
(二)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水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第七十五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產整頓。
除前款規定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或者私設暗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私設暗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依照前款規定采取措施、給予處罰。
第七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一)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的;
(二)向水體排放劇毒廢液,或者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車輛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或者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的;
(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標準,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熱廢水或者含病原體的污水的;
(七)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八)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有前款第三項、第六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一項、第四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五項、第七項行為之一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禁止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設備名錄中的設備,或者采用列入禁止采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工藝名錄中的工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責令停業、關閉。
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建設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制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汞、煉油、電鍍、農藥、石棉、水泥、玻璃、鋼鐵、火電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的,由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令關閉。
第七十九條船舶未配置相應的防污染設備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環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船舶臨時停航。
船舶進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業,未遵守操作規程或者未在相應的記錄簿上如實記載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造成水污染的,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船舶承擔:
(一)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殘油、廢油的;
(二)未經作業地海事管理機構批準,船舶進行殘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貨物殘留物的接收作業,或者進行裝載油類、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艙的清洗作業,或者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過駁作業的;
(三)未經作業地海事管理機構批準,進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撈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的;
(四)未經作業地漁業主管部門批準,在漁港水域進行漁業船舶水上拆解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的;
(二)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的;
(三)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或者改建建設項目增加排污量的。
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或者組織進行旅游、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游泳、垂釣或者從事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二條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按照規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的;
(二)水污染事故發生后,未及時啟動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采取有關應急措施的。
第八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備治理能力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二十計算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
造成漁業污染事故或者漁業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漁業主管部門進行處罰;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機構進行處罰。
第八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期滿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十五條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有權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損害的,排污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水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水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減輕排污方的賠償責任。
水污染損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八十六條因水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八十七條因水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排污方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第八十八條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人數眾多的,可以依法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共同訴訟。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社會團體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訟。
國家鼓勵法律服務機構和律師為水污染損害訴訟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八十九條因水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當事人可以委托環境監測機構提供監測數據。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接受委托,如實提供有關監測數據。
第九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九十一條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水污染,是指水體因某種物質的介入,而導致其化學、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變,從而影響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體健康或者破壞生態環境,造成水質惡化的現象。
(二)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的,能導致水體污染的物質。
(三)有毒污染物,是指那些直接或者間接被生物攝入體內后,可能導致該生物或者其后病、行為反常、遺傳異變、生理機能失常、機體變形或者死亡的污染物。
水污染防治規劃范文4
(1)降水量
2009年九龍坡區平均降水深1026.5mm,2011年平均降水深1180.1mm,多年平均降水深1059.3mm,Cv=0.14,Cs=2CV。
九龍坡區降水量在年際年內分布不均勻,年最大、最小降水量倍比值為2.36倍。降水量的年內分配主要集中在4~10月,4~10月降水量一般占全年降水量的85%左右。
(2)地表水資源量
2009年,九龍坡區當地地表水資源量為1.9041億m3,徑流深為441.1mm,徑流系數為0.43;2011年九龍坡區當地地表水資源量為2.5914億m3,徑流深為600.3mm,徑流系數為0.45;多年當地平均地表水資源量為2.0121億m3(1956~2009年),多年平均徑流深為466.1mm,徑流系數為0.44。
九龍坡區徑流量的年際年內分布不均勻,分布趨勢與降水量較為一致,年內分配主要集中在4~10月,4~10月徑流量約占全年徑流量的85%左右。
(3)地下水資源量
2009年,九龍坡區地下水資源量為0.1365億m3,地下水資源模量為3.120萬m3/km2,入滲系數為0.071;2011年,九龍坡區地下水資源量為0.2164億m3,地下水水資源模量為4.95萬m3/km2,入滲系數為0.075。多年平均地下水資源量為0.1529億m3(1956~2009年),地下水資源模量為3.495萬m3/km2,入滲系數為0.073。
(4)過境水資源量
九龍坡區過境水資源量主要指長江的河川徑流量。2009年九龍坡區的過境水資源量為2931.3億m3,多年平均過境水資源量為2775億m3。
(5)水資源總量
九龍坡區當地多年平均地表水資源總量為1.9453億m3,2009年人均當地地表水資源量273m3,畝均當地地表水資源量300.4m3(以2009年社會經濟指標計算),遠低于全國平均水平和重慶市的平均水平。
因此,九龍坡區水資源的特點是:過境水資源豐富,當地地表水資源極度缺乏。
二、目前九龍坡區環境保護水污染存在的原因
目前水資源發生嚴重污染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企業違法排污的原因、城鎮居民生活污水無處理排放的原因,有民眾缺乏環境保護意識而隨意傾倒有毒、有害廢棄物的原因、以及政府治理不力的原因等。但從整個水資源污染的基本原因上分析,政府防治不力應該是近年來水資源污染普遍發生和日趨嚴重的一個基本原因。
1.不重視對企業生產廢水造成的污染進行監管。企業生產廢水無處理排放是造成水資源污染的頭號元兇。因為,與一般生活污水相比,企業生產廢水的污染物種類更多,污染性更強,危害更大,特別是電鍍、漂染、化工等企業的廢水未經處理直接排入江河湖泊,其污染的嚴重后果是不言而喻的。不幸的是,不少企業為了追求利潤最大化,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采取種種手段違法排放,有的是不愿花錢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將生產中的廢水直接排放到江河湖泊中去;有的雖然建立了廢水處理設施,但為節省費用而閑置廢水處理設施,仍然把生產中的廢水直接排放出去。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追求政績,不計后果,引進有嚴重污染的企業生產項目。另一方面是不認真督促有污染的企業建設廢水處理設施,或者是對有污染的企業廢水處理排放是否達標不進行嚴格檢查。
2.水資源污染環境保護防治的宣傳教育不夠重視。民眾往往是水資源污染的受害者,本來就有反污染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為什么還要政府來宣傳教育呢?應該指出,民眾反污染的積極性常常囿于實際利害關系,帶有某種自發性和局限性。當自己的利益受到水污染損害時便有反對污染的主動性、甚至帶有沖動性,如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等;但對他人受到污染影響,卻未必關心,有時甚至還會制造污染損害他人,如向河流、湖泊、池塘或溝渠隨意傾倒垃圾、有毒或有害廢棄物等,這也是造成水資源污染的一個因素。政府宣傳教育的主要意義在于提高民眾自覺的環保意識,促使民眾能自覺約束自己的不良行為,身體力行保護水環境,并積極參與水環境監督管理,依法維護自身的環境權益。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A)對民眾隨意傾倒垃圾等有毒、有害廢棄物的不良習慣缺乏應有的宣傳教育。(B)對民眾反對水污染的申訴案件沒有給予積極支持,直接影響群眾參與水資源污染防治的積極性。(C)對民眾檢舉違法排污行為沒有給予應有的鼓勵或獎勵。如果能充分地發揮人民群眾在水污染監督的積極性,將對水污染防治工作起到很好的促進作用。而現實中,除非是關系到切實利益,群眾對周邊的污染現象往往會視而不見。
三、水資源策略研究
1.健全政府防治水資源污染責任制
防治水資源污染是一項浩大的工程,不僅需要社會相關方面的努力,更需要政府的積極作為;只有各級政府重視并認真擔負起防治水資源污染的責任,才能有效地解決水資源污染問題。健全政府防治責任制,至少應該包括以下四項內容:(1)要明確防治職責。即要明確地方各級政府必須防治的職責范圍,這是健全政府防治責任制的基礎;職責不明,責任制就無從建立和健全。(2)要建立防治責任制度。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A)有切實可行的防治規劃。這是建立防治責任制的基礎,也是追究防治責任的依據;因此,要督促地方政府制定切實可行的防治規劃。(B)有具體有效的防治措施。如果說防治規劃的重點是解決“應該做什么”的問題,那么,防治措施就是要解決“應該如何做”的問題。實踐證明,只有切實有效的防治措施,才能確保規劃目標的順利實現。(C)有明確的責任人。實踐證明,只有明確責任人,才能強化其責任意識,促使其想方設法履行職務(3)要賦予必要的防治條件。主要有三:(A)人力,即要配備必要的編制人員,特別是專業技術人員。因為水污染防治是一項專業技術較強的工作,缺乏專業技術人員,勢必影響水污染防治工作水平。(B)財力,即資金支持。水污染防治是一件“很花錢”的事業,目前就是建設一座中型城市的生活污水處理廠,至少要投資上億元,這還不包括污水處理廠日常運轉費用。(C)權力,主要是指監督管理權,即要授予必要的環境行政許可權、處罰權、強制權等。(4)要建立嚴厲的問責制度。
2.建設與完善城鎮污水處理系統
城鎮污水處理系統建設屬于“百年工程”,它的布局應該科學、適用,它的質量應該經久、耐用;同時,城鎮污水處理系統建設又是耗費巨大的工程,不僅要支付巨額費用,還要征用相當多土地。為了保證城鎮污水處理系統建設的順利進行,應該采用以下保障措施:
(1)要制定科學的建設規劃。制定污水處理工程建設規劃,必須符合城鎮建設發展總體規劃要求。只有充分考慮城鎮建設發展的總體規劃,才能確保污水處理與總體規劃相適應。其次,要調動和協調好各相關部門的職能作用。污水處理牽涉到政府多個部門,比如建設、規劃、環保等部門。污水處理廠的規劃、征地涉及到國土局,處理廠、排污管網的建設涉及到城建局,污水進、出水質的檢驗監督管理涉及到環保局。所以,科學規劃,就是要進一步地明確各部門的職能,避免各部門之間職責不清,相互推諉的現象,以確保工作的順利進行。第三,要廣泛征求公眾意見。公眾的廣泛參與,可以使公眾利益得到充分體現,能夠減少規劃決策的風險,避免決策失誤,從而作出最符合實際的決策。第四,要組織專家論證。(2)建立嚴格的檢驗監督制度。在線監控,就是在污水處理設施的進出水口位置安裝電子檢測設備,檢測數據可以通過無線或有線的方式傳給監管部門。這是加強檢驗監督的重要手段。在線監控能夠實現24小時全天候實時監控,是加強檢驗監督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
3.建立大中型企業廢水自處理制度
要求大、中型企業建立廢水自處理制度,當然需要一定的保障措施。一方面政府要給予支持、幫助和指導;另一方面,政府也要給予檢查、督促。(A)政府要做好城鎮建設發展規劃和城鎮污水處理系統建設規劃。這是發揮規劃指導作用的基礎,否則,大中型企業建設廢水處理系統就會陷入混亂狀態。(B)引進有污染的產業項目,要考慮城鎮建設發展規劃是否能予容納。(C)引進有污染的產業項目,政府應該依規劃要求和預期,督促企業建立污水處理設施,并在征地、排放等方面的大力支持。
4.切實加強群眾監督
水污染防治規劃范文5
一、加強集中式飲用水源地的監督管理,飲用水源地水質(地下水)達標率達到100%
根據年編制完成的飲用水源地保護區劃分和規劃工作,各縣(市)環保局、小店、尖草坪、晉源分局要按照區劃、規劃的要求,對處于一、二級飲用水源地保護區內污染源,由各縣(市)區政府下達搬遷、關停及限期治理的決定,在5月底前完成保護區的立標工作,加大檢查的力度,每月定期對各飲用水源地進行水質監測,確保飲用水源地水質安全。
二、落實省政府環保目標責任書要求,斷面主要污染物COD、氨氮年均值下降10%,城市水域功能區達標率達到50%以上
1、斷面COD。氨氮的消減工作,是省市長目標責任制的一項主要工作,年3月我局就斷面COD。氨氮的監測和消減工作做了具體的安排。各有關環保部門要加強轄區內排水企業的監督管理,確保環保設施正常運轉和廢水的達標排放。市環境監測中心站、古交市、縣、小店分局監測站要認真做好轄區內各溝、渠、河道匯入汾河水質及溫南社水質的監測工作并按時上報市局,市局每兩月組織汾河水質分析會,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組織處理。
2、強化湖水生態環境管理,在太原市人民政府湖生態修復工程領導組的統一領導下,分年度對湖進行環境綜合整治。在二季度前完成從汾河二庫到湖沿途的污染源調查及整治設計,積極落實資金。整治中,通過對沿途污染源進行治理、湖底的清淤、補水次數的增加、湖養魚的魚種、數量合理的規劃,并結合湖區域開發和提升其生態的自凈能力,力爭使湖水水質得到改善。
3、進一步加大城市污水處理改造建設能力。年內開工建設城南污水處理廠20萬噸/日工程、河西北中部污水處理廠升級改造和二期7.5萬噸/日工程、升級改造工程,確保年投入運行;縣污水處理廠開工建設0.5萬噸/日工程,完成縣污水處理廠擴容改造0.8萬噸/日工程、縣污水處理廠一期技改1萬噸/日工程、古交中心污水處理廠擴容改造2萬噸/日工程。通過上述建設和改造,新增污水處理能力31.3萬噸/日。
4、結合目前開展的西山地區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及城鄉清潔大運動,以河為試點開展河道整治,一、二季度對全市條排污渠進行詳盡的調查,在調查的基礎上確定對河道進行綜合整治,整治中,通過對河道沿岸洗煤、選礦等工業企業廢水通過治理,實現廢水“零排放”,對生活污水實施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并進行環境綜合整治,實施綠化、美化工程。
三、在“五個行業”開展廢水治理工作。
根據國家和省、市要求,實施節能減排工程,重點抓好重點行業的限期治理及監督工作。一是加強污水預處理工作,全市張床位以上的醫療機構在月底前必須達標排放。全市家餐飲、娛樂、小區等服務行業的重點排水單位,按要求完成污水預處理設施,實現達標排放;二是晉源區齊興偉業、家盛等造紙行業要繼續加大創建廢水“零排放”企業的力度;三是對縣山西水塔老陳醋有限公司、縣旭美薯業、漢波食品等釀酒、制醋、食品加工行業廢水實施限期治理,實現達標排放。四是繼續加強對全市家表面行業的廢水管理;五是對洗相、印刷等相關行業要對顯影、定影廢液的產生、貯存、轉移及處置工作進行統一監督管理。
四、組織污染源在線監控系統的安裝、管理,保障系統穩定運行
按照省局統一要求,加快在線監控設備的安裝工作。凡有在線監控設備安裝工作的縣(市)區,各級環保部門要加強督察工作,在年省局下達家安裝在線監控設備的基礎上,確保月底前完成安裝工作,在月底前完成對省局的數據上傳及聯網工作。對不按時完成安裝任務的企業,將依照國家環保總局《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進行處罰,所在縣(市)區實施環保區域限批政策。
水污染防治規劃范文6
論文摘要:加強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和水污染控制與防治工作,有著重要的現實性和必要性.本文作者根據有關法規及節水型社會的要求,立足現實,著眼長遠,結合縣情,提出了加強臨澤縣水污染控制與防治的主要對策.
水是人類生活和生產活動中極其寶貴的物質資源.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和人民群眾物質生活的日益改善,生活和生產用水不斷增加.我縣是水資源緊缺,水環境形勢嚴峻的縣區之一,水資源緊缺和水環境污染的問題將影響未來我縣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因此,加強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和水污染控制與防治工作,具有現實的緊迫性和歷史的必要性。
1 水污染控制與防治的背景分析
1. 1自然環境概況
臨擇縣位于河西走廊中部,地處巴丹吉林沙漠南緣,屬黑河流域中段,梨園河(大沙河)縱貫南北,全縣總面積2727. 29 km2,地勢南北高,中間低,海拔高度在1 360^-2 082 m之間.屬典型大陸性干早氣候,年平均氣溫7. 7℃,無霜期152 d,年均降水量117. 1~,集中在7--’9月,年蒸發量2 211. 7 mm,年日照時數為3 052. 9 h,主要災害氣象因素有干早、霜凍、干熱風、沙塵暴等.境內自然形成南、北、中三條風沙帶,總長103 km,沙化面積4 053 hm3,占土地總面積的12. 900,與綠洲面積之比為6,5,鹽化草甸面積2. 42萬hm2,占綠洲面積的1/3.
1. 2水資源現狀及趨勢
全縣地表水總量12. 8億m3,其中黑河過境水量10. 5億m3 ,梨園河(大沙河)年徑流量2. 3億m3,計人不重復地下水資源量1. 02億m3,全縣水資源總量為13. 82億m3,已建成萬畝以上灌區6處,中小型水庫7座,總庫容0. 327億m3,干、支、渠道91條,長613. 2 km,機井888眼,2002年總用水量5. 68億m3,其中農業用水4. 6億m3,生態用水0. 86億m3,工業用水0. 15億m3,生活用水0. 07億耐,農業用水量占總用水量的81%以上.
根據有關資料顯示,近年來,祁連山雪限上移,流域來水量逐年減少,可見未來10年地表水量亦將不斷減少,地下水量也將減少.總之,在生態環境維持現狀的情況下,境內水資源呈逐年遞減趨勢.
1. 3水環境質量及存在的問題
監澤縣屬黑河水系,黑河發源于青海省境內祁連山,自張掖由東南向西北流人境內,境內流程56km,年平均流量50.5 m3/s,流域內鄉鎮企業少,水污染較輕.梨園河(大沙河)源于肅南裕固族自治縣祁連山脈的柴諸山,屬黑河支流,流經縣境流程30.5 km,自南向北流經縣城,匯人黑河,為季節性支流,7---9月為汛期,河水量不足黑河的 1/4,其他月份即為斷流期.流域內既有工業廢水排放,又有城鎮生活污水未經處理直接排人大沙河,使大沙河水體受到污染.城區水源地,縣自來水公司第一、二水廠區的地下水水質均為工、類優良生活用水.據《臨澤縣城供水水文地質條件》及《新民灘水源地地下水供水可行性論證報告》顯示,地下水允許開采量為1792萬m3/a,現狀開采量740萬m3/a,可滿足近期及遠期生活、生產用水需要.
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年降雨量稀少、蒸發強烈,地下水開采困難。按水利部《黑河水量分配方案》確定的中游可用水量分攤,我縣畝均水量511 m3,是全國平均水平的29寫,水資源緊缺,制約我縣社會經濟的發展;二是用水結構不合理,水資源利用效率低下,用水方式粗放、節水意識不強,水量損失大,工業用水定額偏大,大多為自備井用水,循環利用率低于全國平均水平;三是現狀工業廢水達標排放率低,工業和生活污水直接排人大沙河,造成地表潛層水污染;年化肥施用量約3萬,對水環境構成潛在威脅;四是隨著城鎮人口不斷聚集和增加,餐飲、理發、洗浴等服務業的膨脹發展,城鎮生活污水排放量劇增,對大沙河的污染負荷將不斷加重.
2 水污染控制與防治的目標及期限
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出發,緊緊抓住西部大開發和黑河流域綜合治理的歷史機遇,創新思維,創新機制,堅持“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多渠道籌措資金,加大投人力度,對重點污染源嚴格控制排放總量,重點流域進行重點整治;加大環境宣傳力度,提高流域沿岸企業和群眾的環保意識.通過“一控雙達標”,排污口規范化整治;關停“15小”和“新5小”、遏制污染反彈、強化清潔生產、加大排污收費力度等措施,如期實現控制目標,在全社會形成珍惜保護水資源的共識,最終實現流域環境的良性循環和經濟發展的雙康目標.
控制范圍:梨園河(大沙河)自梨園到野溝灣黑河人口段止,全長30. 5 km;黑河臨澤段自高崖子水文站到蘿泉下莊村止,全長56 km.
控制期限:近期2003 ^-2005年,遠期2006 -2010年;
水環境質量目標:大沙河流域水環境質量近期保持v級標準,遠期達到n級標準;黑河流域臨澤段水環境質量近期保持n級標準,遠期達到班級標準.
水污染物總量控制目標:我縣工業水污染源近期和遠期達到的排放標準為111級標準.
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近期2005年林木覆蓋率達到12%,遠期201。年達到1500;城鎮建成區綠化搜蓋率近期達到30.1,遠期達到3500;農業生態示范區面積近期達667 hmz,遠期達到9 333 hmz.
3 水污染控制與防治的重點
3. 1污染源治理
要控制和清除水體污染,必須從控制廢水排放人手,實行“防、治、管”三結合.首先,搞好全縣水污染調查工作,確定污染源分布狀況,時間變化及污染數量、濃度等,然后將市政府下達我縣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加以細化分解,由排污單位向環境保護部門如實申報排污量,經核定后,編制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標管理責任書,并由排污單位與政府簽訂控制目標責任書,實行目標監督管理,嚴格考核獎勵.經考核、超標排污的,由縣政府責令限期治理,并依法處罰.流域排污單位必須在排污申報的前提下,取得合法排污資格;重點污染企業還應在排污口安裝流量計,做到規范、科學.自2003年起,禁止一切排污單位向流域水體超標排放污染物.其次,加強廢水無害化處理.工業廢水、城鎮生活污水排放,必須經過凈化處理.雪晶淀粉、天森蕃茄等水污染企業的清潔生產污染防治設施,應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再次,要加大流域水體的監測管理力度,通過監測,及時了解水體污染狀況及污染來源,以便果斷采取治理措施.
3. 2水源保護
對城區、鄉鎮飲用水源地,要劃定保護區,嚴格加強保護.近期,(2005年前),應將城區一、二水廠水源地和小屯鄉礦泉水水源地列為一級保護區,嚴加保護;其他鄉鎮水源地也要加強管護,在水源保護區內,嚴禁單位或個人利用滲井、滲坑排放或傾倒有毒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及其他廢物,所有排污單位(個人)都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水體環境質量標準,保證水源地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標準.(gb5746-1985 ).
3. 3水處理項目建設
從2003年開始,逐步完善城區排水管網基礎設施建設,使城區生活污水做到應排盡排,堅決清除滲井、滲坑.擬在鐵路北側洼地,建設生物氧化塘一座,利用藻菌共生系統凈化污水.工業企業污水由工廠無害處理后,爭取達標排放.力爭在2006年建設處理能力10 000 m3/d的污水處理廠一座,使城區生產和生活污水實現管道化排放、工廠化處理.
3. 4農村污染防治
控制水土、有機質流失和農田污染,大力推廣有機肥,科學合理使用化肥和農藥,使之減量化、無害化;積極推廣高效實用的節水灌溉技術,創造條件開展噴灌、滴溉種植業生產活動;大力推行降解地膜使用,提高畜禽養殖場糞便處理率,加強對農藥生產、儲運、銷售、使用等環節的環境安全管理,掌握鄉村農藥污染狀況,確定農藥污染控制重點,采取切實措施積極防治;加強鄉鎮企業污染防治監管工作,促進產業合理布局和結構優化調整;引導鄉鎮企業健康發展,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對關停“15小”企業的監督檢查,防止死灰復燃.
3. 5生態環境保護
進一步加強對水務、礦產、土地、林木、動植物、風景名勝等自然資源開發建設項目的生態環境管理,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加強林區、綠洲保護,嚴格控制生態開發活動,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受益、誰補償”的方針,積極探索生態環境補償機制,實行生態破壞限期治理制度;隨著黑河流域綜合治理進程的推進,應加強干、支、斗渠兩側樹木的保護工作,禁砍禁伐;加大退耕還林、下大決心、花大氣力,增加全縣林木總量,提高覆蓋率;在城區搞好防護林帶綠化造林工程,提高城鎮綠化覆蓋率,切實改善生態環境.
4 水污染控制與防治的主要對策
為促使我縣走生產發展、生態富民、生活富裕的文明道路,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改善流域水環境質量,應采取以下主要對策.
4. 1加強宣傳教育,增強環保意識
要教育廣大干部群眾,牢固樹立環保意識,切實增強環保基本國策重要性的認識,強化責任感和緊迫感.保護環境,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因此,各級黨政組織和廣大干部群眾要把環保工作當作重要的日常工作,抓緊抓好,人人保護環境,城鄉聯動,共同保護好流域水環境,切實改善水體質量,實現控制水污染達標排放和生態環境良性循環的目標.
4. 2努力創新機制,實施清潔生產
鄉鎮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面源污染,加快污水截流工程建設步伐,結合調整優化產業結構,加快推進生態示范項目建設進程,加大退耕還林、還草力度,提高林木覆蓋率;倡導節約用水,全力推行節水灌溉先進技術,積極推行循環用水制度,提高水循環利用效率;改進水污染企業生產工藝,引進新技術,降低單產排污量,開展對廢水的綜合利用,使其資源化;認真貫徹《環境影響評價法》,嚴格建設項目環境審批,嚴禁在黑河、大沙河流域新建污染嚴重的化學制漿造紙、制革、印染、電鍍、釀造等生產項目,對已建設的化工、食品加工企業,嚴格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大污水處理和治理資金投人,切實做到達標排放.創新鄉鎮企業機制,要實施清潔生產,同時開展清潔生產自愿承諾活動,努力實現水污染排放減量化、無害化.
4. 3強化目標管理,遏制污染反彈
嚴格遵循“誰造成污染,誰承擔責任”和“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多渠道籌措治理資金,保證水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同時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要將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排污總量控制計劃列人年度目標管理責任書,強化重點水污染企業的管理,按要求制定水污染防治計劃,確定每年削減廢水排放量.強化目標,落實責任,努力保證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如期完成,采取果斷措施,關閉“15小”企業,遏制污染反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