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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保護條例范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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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國濕地保護立法現狀
我國濕地研究和濕地立法起步較晚,1992年加入《濕地公約》以后,與濕地相關的法律法規相繼出臺,但是,到目前為止,我國仍沒有一部關于濕地的專門立法。
1.1有關濕地保護的國家立法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自1954年第一部《憲法》開始,我國已經通過明確資源權屬的方式將“濕地”類型之一的“水流”納入國家調整范圍。1978年《憲法》明確寫入“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條款。1982年及以后的各部《憲法》中,灘涂、草地等濕地或與濕地相關的資源類型也被明確列入調整范圍,并將1978年的條款修正為“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和破壞資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條。可見,《憲法》的有關規定實際上已為我國濕地保護和合理利用提供著根本的法律保證。
在《憲法》相關規定的基礎上,1997年修訂后的《刑法》,還專門增列了“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罪名”,《民法通則》也就自然資源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以及管理權人對自然資源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做出了規定。
除了以上三大法律之外,一些環境資源法律也直接或間接地將濕地納入該法的管理范圍。在現行的環境資源法律體系中,明確出現“濕地”一詞并將其納入調整范圍的,只有《海洋環境保護法》、《農業法》、《自然保護區條例》、《海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除此之外,與濕地相關的環境資源法律法規也分別就本法調整范圍內與濕地有關的內容做了相應的規定。如:《環境保護法》就“水、草原、野生動物”, 《土地管理法》就“養殖水面”,《草原法》就“一切草原”,《水法》就“江河、湖泊、水庫、渠道”,《水污染防治法》就“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野生動物保護法》就“珍稀水生野生動物”及其“生存環境”,《水產養殖保護條例》就有價值水生動物賴以生存的“水域環境”,《防洪法》就“湖泊、人工水道、蓄滯洪區”,《河道管理條例》就“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區、蓄洪區、滯洪區”等,均作出了具體規定。
1.2關于濕地保護的地方立法
相對于濕地保護的國家立法,地方立法發展十分迅速。一些濕地資源豐富的地方政府為了保護本轄區的濕地資源,制定了專門的濕地保護地方法規。2003年,黑龍江省就在全國率先制定出臺了《黑龍江省濕地保護條例》,隨后,甘肅省也頒布了《甘肅省濕地保護條例》,江西省頒布了《江西省鄱陽湖濕地保護條例》,遼寧省出臺了《遼寧省濕地保護條例》,湖南省出臺了《湖南省濕地保護條例》,廣東省制定了《廣東省濕地保護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頒布了《寧夏回族自治區濕地保護條例》,陜西省制定了《陜西省濕地保護條例》,目前,福建省也將《福建省濕地保護條例》納入5年立法規劃。此外,《海南省紅樹林保護規定》、《農業資源區劃條例》等許多地方法規規章中,也都出現了直接涉及“濕地” 概念及其保護管理的規定。
從上述有關濕地的立法中可以看到,中國現行資源環境法律法規已經比較全面地涉及濕地資源的各個類型,濕地立法工作已經開始朝著專門化發展,但迄今為止,我國還沒有出臺一部國家立法層面上的濕地專門立法承擔濕地保護的重任,濕地立法在我國仍是比較薄弱的環節。
2我國濕地立法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深入分析我國環境資源法律法規的具體內容和我國濕地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現狀,可以發現我國濕地立法還存在著以下幾個問題:
2.1“濕地”的法律概念不統一,法律涵蓋的濕地類型不全面“濕地”一詞在科學研究和立法管理工作中雖然已并不鮮見,但是,關于“濕地”法律概念的內涵與外延,沒有任何一部法律予以明確,而且,即使在出現“濕地”一詞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也將濕地與屬于濕地亞類的內陸水域、河口、灘涂、海岸等相提并論,一些地方制定的濕地保護條例中,對“濕地”的定義也各不相同。可見,濕地的法律概念并不統一,致使在濕地的管理工作中難以確定管理對象的范圍與邊界,無法對濕地進行有效管理保護。
2.2現行環境資源法律體系的缺陷
現行環境資源法律體系中,有關濕地保護管理的規定過于分散,缺乏協調,濕地生態系統的整體性未得到充分重視通過對濕地保護立法現狀的分析,不難看出,由于沒有一部專門以濕地為調整對象的法律對濕地保護、管理、利用進行統一考慮,現行的濕地保護和管理利用方面的法律規定,都散布于以其他自然資源為調整對象的法律法規之中,濕地保護的法律規定處于打球的尷尬境地,濕地資源的綜合性和濕地生態系統的整體性未得到充分關注。濕地是由水域、動植物、土地、微生物等多種資源構成的相互依存的統一綜合體和一個具有多種功能的完整的生態系統。然而,在我國現行立法中有關自然資源的立法幾乎都是僅從單項資源的保護和利用角度出發,沒有對濕地資源進行綜合考慮,從生態系統角度予以整體保護。而且,由于部門利益和部門之間缺乏溝通,這些分散的濕地保護法律規定不相協調,甚至互相掣肘,致使濕地管理工作中存在著相互推諉或是相互打架的現象。
2.3現有濕地保護法律體系中缺乏針對濕地自身特點的、操作性強的保護措施與制度我國現有濕地保護法律體系中涉及濕地保護與管理的大多是原則性規定,由于并非專門針對濕地保護,沒有充分考慮濕地本身特點,在具體保護措施和管理制度方面,現行法律體系在濕地保護與管理工作中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具體措施與制度。比如關于濕地資源有償使用和占用補償費用、關于濕地權益人利益損失補償費用、關于濕地開發利用許可證的管理等,由于濕地資源與其他資源相比具有的特殊性,使得上述制度都無法完全按照現有規定去操作。
2.4濕地管理權限混亂,管理主體不明確
在濕地資源管理權限分配上,國家林業局組織、協調全國濕地保護,環保部指導和監督濕地保護,農業部指導宜農濕地開發與保護,土地、水利、海洋、交通、漁政、地礦等部門也直接或間接涉及濕地管理。我國濕地資源由多部門分行業多頭管理,不同行業法規對本行業主管部門均制定符合本部門利益的管理職權,這看似大家都很重視,但實際上很難實行有力高效的管理,甚至互相推諉,相互掣肘,由此造成了濕地資源破壞日益嚴重,面積日益萎縮。
3結論
之所以濕地保護產生以上種種問題,其根本原因在于沒有一部國家層面上的濕地保護專門立法。對于我國濕地立法而言,由于沒有專門法規對其進行統一考慮,現行的資源法律法規中有關濕地的規定過于散亂,而且存在著許多不協調的地方,濕地法律體系極不完善。由于立法上的不協調,導致濕地在管理、執法所采用的法律依據也不盡統一,造成濕地資源管理的混亂,使濕地利用中存在的許多問題得不到有效的解決。近年來,針對我國濕地立法現狀和濕地面臨的危機,許多專家學者和政府部門都在呼吁加快濕地立法進度,但是,直到目前我國濕地立法工作仍然處于輿論之中,遠不能滿足我國濕地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對專門立法的強烈要求。為了加強濕地保護,我國應盡快制定濕地保護專門立法,加快構建完善的濕地保護法律體系,建立權威高效的濕地保護機制,將濕地納入國家的法律保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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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馬廣仁.在全國濕地保護管理工作處長會議上的講話[J].濕地科學與管理,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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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保護條例范文2
【背景材料】據《法制日報》報道,黑龍江省2012年6月14日頒布《黑龍江省氣候資源探測與保護條例》,其中規定企業探測開發風能及太陽能資源必須經過氣象部門批準,而且探測出來的資源屬國家所有。這是我國首個規范氣候資源利用的地方法規。
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甘藏春15日在全國地方氣象立法工作座談會上表示,中國不僅人口眾多,而且氣象災害偏多,氣象立法可超前。地方立法可更多關注氣候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方面。
【命題分析】本熱點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進行命題:
1.氣候資源的概念與分類
2.氣象法的意義
3.如何合理開發資源。
【綜合訓練】
1.下列各項不屬于氣候資源的是
A.吉林的霧凇
B.塔里木綠洲上的陽光
C.太平洋上的臺風
D.亞熱帶季風氣候夏季的降水
2.氣候要素與產業部門不相匹配的是
A.農業生產 ——日照、溫度、降水
B.商品貯存、工業產品的質量 ——日照、溫度
C.旅游業——氣候現象本身的美,宜人的氣候條件
D.交通運輸——交通運輸常需要穿越不同的氣候區,應盡量避開氣候災害
3.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4.《黑龍江省氣候資源探測與保護條例》的頒布有何意義?
參考答案:
1.C 2.B
3.氣候資源屬于可再生資源。但隨著工業發展,人口迅速增加,生產也高速發展,氣候資源的不足越來越嚴重。社會生產對氣候及其變化的敏感性.依賴性日益增強,人類活動對氣候的影響也日益顯露。氣候資源豐富的土地被超負荷地利用,并向氣候資源不足的干旱半干旱地區和坡地擴大種植,引起嚴重的水土流失和沙漠化。大氣污染不但使空氣質量惡化,并將造成不可逆轉的人為氣候變化。這樣,氣候資源正面臨惡化,以致破壞的厄運。
4.《黑龍江省氣候資源探測與保護條例》是我國首個規范氣候資源利用的地方法規。氣候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是一個關系到社會和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大戰略問題,要進一步促進氣候資源的開發利用,必須進一步健全法律法規,必須統籌兼顧其產業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要建立相關重大工程,重大開發項目的氣候可行性論證條例或規范。制定氣候系統資料共享的標準、政策和法規,保障全社會氣候系統觀測資料和信息的共享。氣象法規范了氣象設施的建設與管理、氣象探測.氣象預報與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防御和氣候資源開發利用等活動,明確了氣象部門實行中央和地方雙重計劃體制和相應的財務渠道,極大地調動了中央和地方發展氣象事業的積極性。《黑龍江省氣候資源探測與保護條例》的頒布標志著地方立法已經更多關注氣候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方面。
“新型艾滋病”肆虐:美洲千萬人感染新型艾滋病
【背景材料】:
2012年6月18日,據美國《紐約時報》報道,一種由吸血昆蟲引發的致命疾病正在美洲大陸蔓延,因為感染者在患病初期與艾滋病患者的癥狀類似,有專家把它稱為美洲國家面臨的“新型艾滋病”威脅。這種疾病其實名叫查加斯病,是一種由單細胞寄生蟲造成.由昆蟲叮咬傳播的熱帶疾病。被感染后,患者會出現心臟和食道組織發炎,約四分之一的患者會出現心臟或腸道過度肥大,進而引起心跳驟停或猝死。同艾滋病一樣,查加斯病可通過血液或母嬰傳播,可導致人類染上新型艾滋病的昆蟲包括俗稱“接吻蟲”的錐蝽。
目前美洲大陸已有約800萬人感染上了這種“新型艾滋病”,大部分分布在墨西哥、中美、玻利維亞和哥倫比亞。其中美國的感染人數已經達到30萬。查加斯病最初只是在拉丁美洲爆發,后來因為旅行和移民的原因,逐漸蔓延到美國境內。鑒于這種新型艾滋病危害大.感染人數多以及難以預防的特點,美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已經將其列為五大被忽視的寄生蟲感染疾病之一。
【命題分析】本熱點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進行命題:
1.墨西哥、中美、玻利維亞和哥倫比亞等地的自然概況
東臨加勒比海,西瀕太平洋。地處熱帶海洋區域,每年夏天都有颶風出現。此區多數國家多以發展農業及旅游觀光業為主,屬熱帶氣候,年平均氣溫為25℃以上。
2.北美地區的經濟差異
貧富差距極大
3.現代人口流動的特征對疾病擴散的影響
【綜合訓練】
1.此病又被稱窮人病,為什么?
2.為什么“新型艾滋病”,大部分分布在墨西哥、中美、玻利維亞和哥倫比亞?
3.美洲人口流動的特征對該疾病擴散的影響。
參考答案:
1.查加斯病被稱為因為:目前美洲大陸已有約800萬人感染上了這種“新型艾滋病”,大部分分布在墨西哥、中美、玻利維亞和哥倫比亞。這些地方經濟發展水平較低。因為貧民窟醫療衛生條件差,蚊蟲滋生,傳染容易,所以此病在貧窮區域發病率較高。由于這種疾病感染人數多以及難以預防,潛伏期十分漫長,且發現后治療費用高昂,所以很多患者不得不放棄治療,所以在貧困地區危害更大。
海洋保護條例范文3
【英文摘要】Wetlands, together with forests and oceans, are called the major ecosystems on the earth. They are of important value in ecological, social and economic aspects. But in China, the protection of wetlands in law is a weak link. As a new ideology and principle, Integrated Ecosystem Management (IEM)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in theory and practice, in the direction, advance and improvement of legislation on wetlands. This paper is based on the principles of IEM. Proposals are brought forward to improve the legislation from four aspects ---- the object of protection, management system, value objective and public participation.
【關鍵詞】綜合生態系統管理;原則;濕地;立法
【英文關鍵詞】IEM; principles; wetlands; legislation
【正文】
一、綜合生態系統管理概述
綜合生態系統管理(Integrated Ecosystem Management,簡稱IEM)是一個新興概念,目前對它沒有統一的定義,相關問題都在探索和發展中。蔡守秋教授從環境資源法學上進行概括,提出綜合生態系統管理是指管理自然資源和自然環境的一種綜合管理戰略和方法,它要求綜合對待生態系統的各組成成分,綜合考慮社會、經濟、自然(包括環境、資源和生物等)的需要和價值,綜合采用多學科的知識和方法,綜合運用行政的、市場的和社會的調整機制,來解決資源利用、生態保護和生態系統退化的問題,以達到創造和實現經濟的、社會的和環境的多元惠益,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共處。[1]
2000年《生物多樣性公約》締約方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第V/6號決定《生態系統方式》,對綜合生態系統管理的內容進行了規定。它提出了有關生態系統辦法的12項原則:(1)確定土地、水及其他生命資源的管理目標是一種社會選擇;(2)應將管理下放到最低的適當層級;(3)生態系統管理者應考慮其活動對鄰接的和其他的生態系統的(實際的和潛在的)影響;(4)考慮到管理帶來的潛在收益,通常需要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理解和管理生態系統;(5)為了保持生態系統服務,保護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應成為生態系統方法的一個優先管理目標;(6)生態系統的管理必須以其自然功能為界限;(7)應在適當的時空范圍實行生態系統方式;(8)認識到生態系統進程的特點是時限的變化性和效應的滯后性,應從長遠制定生態系統管理的目標;(9)管理必須認識到變化的必然性;(10)生態系統方式應尋求生物多樣性保護與利用間的適當平衡與統一;(11)生態系統方式應該考慮各種形式的有關信息,包括科學知識、土著民和當地人的知識、創新的和習慣;(12)生態系統方式應該要求所有相關的社會部門和科學部門參與。
這12項原則從利益相關者的確定、管理機構的設立、管理目標的制定、管理方法的選擇等方面,較為全面地闡釋了綜合生態系統的主要內容,能夠公平地促進土地、水和生物資源的保護與可持續利用。
二、我國濕地立法的現狀及不足
我國是濕地資源大國。我國濕地具有類型多、絕對數量大、分布廣、區域差異顯著、生物多樣性豐富的特點。[2]但長期以來,由于對濕地重要性的認識不足,人們對濕地進行掠奪式的開發和破壞,導致天然濕地大量消失,生物多樣性銳減,水質惡化,濕地生態功能急劇下降,直接影響到我國水資源供給安全,降低江河沿岸蓄洪防澇功能,水澇災害發生的風險增加,破壞野生動植物棲息地,濕地保護形勢十分嚴峻。
我國對濕地的法律保護涉及多部法律法規。《憲法》、《環境資源法》等有關環境保護與資源開發的一般規定當然適用于濕地;《漁業法》、《水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等的部分規定間接適用于濕地組成要素;1992年中國加入《濕地公約》之后,《自然保護區條例》、《海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海洋環境保護法》開始明確出現濕地的概念,濕地作為一個整體納入環境法的調整范圍;2003年先后通過的《黑龍江省濕地保護條例》、《江西省鄱陽湖濕地保護條例》、《甘肅省濕地保護條例》和《上海市九段沙濕地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使濕地保護出現了專門立法,標志著濕地保護進入一個新的階段。但從對濕地法律保護的整體來看,還存在著諸多問題:
(一)濕地法律概念的內涵與外延不明確、不統一
盡管已有法律法規對與濕地有關的內容做出了部分規定,但這些規定僅是針對濕地的某些類型而言的,如《土地管理法》就“養殖水面”,《海洋環境保護法》就“海濱”,《漁業法》就“內水、灘涂”等。“濕地”尚未作為一個統一概念在立法中得以運用,即使是在出現“濕地”一詞的《自然保護區條例》和《海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中,也將“濕地”與屬于濕地亞類的“內陸水域”、“河口”、“灘涂”、“海灣”、“海岸”、“漁業資源”等相提并論,這足以說明“濕地”概念在法學領域尚不統一。[3] 由于“濕地”概念不統一,外延不明確,直接導致某些濕地資源或者功能不能得到國家法律的有效保護。管理者在濕地管理工作中難以把握管理對象的范圍與邊界,自然也就不能明確濕地管理立法的最終目標,也無從制定適用于濕地管理的法律措施。
(二)管理機構和權限不明確
濕地保護直接或間接涉及到林業、漁業、環保、工商、海洋、農業、土地、交通、地礦等部門,但現行法律沒有明確各部門之間的具體職責及協調合作等內容。國務院規定國家林業局“組織、協調全國濕地保護”工作,但實際上不同部門在濕地保護、利用和管理方面的目標和利益不同,導致各部門之間相互爭奪或相互推諉,濕地資源多頭管理、交叉管理的現象。各部門各行其是,各自為政的現象時有發生,影響了濕地的科學管理。
(三)偏重經濟價值,忽視生態價值
任何資源都既有經濟價值又有生態價值,但對于不同的資源,其側重程度又有差異。濕地之所以要予以特別保護,原因即在于其獨特的生態功能所帶來的巨大價值。濕地生態系統所具有的納垢凈污、調節氣候、豐富生物等功能,是濕地區別于一般土地的根本所在。傳統資源法對自然資源的利用主要是從經濟效用的角度加以考慮,甚少考慮資源的生態價值;其目的在于如何更好地對資源進行開發、利用而非保護,即便現代愈來愈多地考慮到生態因素,也只是為了在如何盡量避免對生態環境造成破壞的前提下更好地對資源加以經濟利用,而非積極利用資源的生態功能。在此思想下的資源立法顯然與應主要利用濕地之生態價值的立法不符合,難以起到切實的保護作用。[4]
(四)缺乏公眾參與
目前,我國濕地的法律保護主要依靠的是政府,當地居民、社區和非政府組織缺乏參與有關濕地決策的有效途徑,導致濕地利益相關者未能與政府、行政部門平等對話,不能有效解決環境權益和經濟利益沖突;同時導致濕地利益相關者缺乏濕地保護的法律意識,盲目開采和過度利用資源現象嚴重。現有的濕地立法中的公眾參與仍停留在法律的原則性規定中,尚未具體化、制度化,缺乏可操作性和相應的法律救濟。從參與的內容來看,主要集中在宣傳教育方面,尚未觸及濕地保護決策的參與,這極大地限制了公眾參與的層次和公眾參與作用的發揮;從參與的過程看,主要側重于對違法行為的事后監督,事前的參與不夠,不能實現濕地保護法律法規的預防目標。[5]
三、綜合生態系統管理原則指導下我國濕地立法的完善
(一)明確濕地的概念,厘清權利關系
由于“濕地”的概念直接關系到法律保護對象的范圍,因此,我國濕地管理需要解決的首要問題,就是通過立法明確“濕地”的內涵與外延,并加以統一。依據綜合生態系統管理的原則,明確了對象的范圍,才能確定相應的利益相關者,進而明確各主體的權利義務,厘清各主體間的法律關系,達到科學有效的管理。鑒于《濕地公約》中“濕地”定義的科學性、概括性,并且為國際社會所共同認可,我國又是《濕地公約》的締約國,因此建議我國濕地立法采納《濕地公約》中的“濕地”定義,即“濕地系指不問其為天然或人工、長久或暫時之沼澤地、濕原、泥炭地或水域地帶,帶有或靜止、或流動、或為淡水、半咸水或咸水水體者,包括低潮時水深不超過6m的水域。此外,濕地可以包括鄰接濕地的河湖沿岸、沿海區域以及濕地范圍的島嶼或低潮時水深超過6m的水域”。
(二)明確行政主管部門及其職能,健全管理體制
濕地的管理和保護涉及到土地、水、生物、礦產等多種自然資源,而且還涉及到經濟、社會、生態、環境等各個方面。綜合生態系統管理的原則要求綜合對待生態系統內的各組分,以整個生態系統為考量對象,來確定管理的各項內容。我國濕地立法應當考慮將濕地范圍內的水體、土壤、植被、動物、微生物及其構成的生態系統作為統一整體進行管理。設立統一的濕地保護管理機構,對濕地整體及其構成資源予以統一管理,實為必要。而根據綜合生態系統管理的原則2,管理應當下放到最低的適當層級。我國幅員遼闊,濕地又具有很強的地域性,各地區濕地的種類和特點差異很大,所以在具體機構設置時,可以考慮根據我國濕地的區劃設立與地方政府平級的專門地方濕地管理的綜合機構,統一領導該區劃內的濕地管理工作。根據濕地各要素管理的具體需要,將管理任務分派到各個地方政府部門,明確各部門對其管轄下濕地的權力范圍。《江西省鄱陽湖濕地保護條例》就確立了這樣的管理體制。該條例規定江西省人民政府鄱陽湖濕地保護綜合協調機構負責濕地保護工作,該綜合機構由環境保護、農業、林業、水利等有關行政部門組成,還規定了其他部門的配合職能。這種管理模式通過新設立的專門的濕地保護綜合管理機構統一濕地管理權,其他部門負責配合,進行監督,權力集中、分工明確又能協調各部門的權責,提高了濕地保護的效率。[6]
(三)矯正立法價值目標,重視濕地的生態價值
我國濕地立法應從整體濕地生態系統的高度來規范與濕地有關的各種行為,保護濕地的生態功能,矯正現行立法的價值目標錯位。用綜合生態系統管理的理念指導濕地立法,保障濕地的生態、經濟和社會效益的充分發揮,實現濕地資源的可持續發展。根據綜合生態系統管理的原則5、6、10,濕地立法必須以維護濕地生態系統平衡,保護濕地功能和濕地生物多樣性,實現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為基本出發點,堅持“全面保護、生態優先、突出重點、合理利用、持續發展”的方針。根據原則7、8、9、10,濕地管理部門應當因地制宜,制定濕地管理的長遠目標和計劃,將濕地作為一個整體,充分考慮生態系統內部各要素的聯系,平衡開發利用與保護,在濕地的承載能力范圍內進行開發、利用,維護濕地生態系統的完整性。針對可能發生的變化,還必須有相應的對策和措施。各級政府應將濕地保護行動計劃制度化、法制化。法定計劃性工作在執行中可以得到政府各部門的認真貫徹和相互支持,減少矛盾和沖突,從而實現既定目標。
(四)建立公眾參與制度,增強可操作性和實效性
對濕地的法律保護中,當地居民、社區和非政府組織缺乏參與決策的有效途徑,這就使得現行的濕地立法較少能考慮到利益相關者的權利。在綜合生態系統管理中,公眾參與是現代民主與法治的重要體現。根據綜合生態系統管理的原則11、12,我國濕地立法應明確建立公眾參與制度,通過立法賦予公眾環境知情權和參與權,對公眾參與的具體程序進行規定,有法可循,使公眾能夠參與到濕地保護的整個環節。注重發揮公民、社區和非政府組織在決策、監督中的作用,提高公眾對濕地保護的關注程度,增強公眾的法律意識,依靠公眾對濕地管理部門進行監督,使濕地保護更具有科學性、公共性和民主性。
四、結語
綜合生態系統管理具有綜合性、可持續性、科學性等特點。濕地立法作為濕地保護的重要手段,應當建立在綜合生態系統管理的基礎上,不斷完善,在濕地生態系統功能和服務與人類社會之間建立聯結,促進濕地的可持續發展。
【注釋】
[1]蔡守秋:《論綜合生態系統管理》,載《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06年第3期。
[2]《中國濕地的特點》,載《濕地科學與管理》2005年第1期。
[3]王巍娜:《我國濕地保護的立法思考》,載《水土保持研究》2005年第3期。
[4]錢水苗、鞏固:《我國濕地保護立法初探》,載《法制與管理》2004年第10期。
海洋保護條例范文4
[關鍵詞]云南 野生植物 多樣性法律
一、云南野生植物多樣性概述
生物多樣性,按照《生物多樣性公約》中所給出的定義,是指所有來源的生物體中的變異性,這些來源包括陸地、海洋和其他水生生態系統及其所構成的生態綜合體。這包括物種內、物種之間和生態系統的多樣性。換句話說,生物多樣性是在所有形態、水平和組合中的生命的變異性。它不是所有生態系統、物種和遺傳資料的總和,而是生態系統、物種和遺傳材料及它們之間的變異性。顧名思義,植物多樣性是生物多樣性的其中的一種類別,是指植物生態系統、物種和遺傳材料及它們之間的變異性。由于其本身的復雜性和多變性,使得對它的保護往往處于薄弱的初級階段,很多法律制度都亟待完善。
云南是中國野生植物種類資源和生態系統類型最為豐富的地區,保存有許多珍稀、特有或古老的野生植物類群,是公認的野生植物重要類群分布最為集中、并具有全球意義的野生植物生物多樣性關鍵地區之一。云南特殊的地理位置和復雜獨特的自然地理環境,形成了復雜的生態系統與多樣化的生境條件,孕育了極為豐富的生物資源。云南省面積39.4萬k,占全國國土總面積的4.1%。而云南擁有高等植物16577種,占全國總數近50%;在14760多種維管束植物中,列為國家保護的珍稀瀕危植物就有171種,占全國總數的44%。因此被稱為“植物王國”。研究云南地區的野生植物多樣性,對全國范圍內的野生植物多樣性的研究提供了樣本。
云南省為保護省內自然保護區和其他地方的珍稀植物,出臺了一系列的地方性法規,制定了很多有益的制度,為植物多樣性的保護作出了很大貢獻,然而,近幾年來,由于過度采集、不可持續的農業和林業活動、城市化建設、環境污染、土地用途改變以及外來入侵物種的蔓延和氣候變化等諸多原因,加之沒有專門針對野生植物保護的法律及制度,使野生植物沒有得到有效的保護,植物多樣性遭到嚴重的破壞,急需通過法律及各項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才能更有力的保護云南省野生植物多樣性。
二、云南野生植物多樣性保護的現狀
目前我國對野生植物進行保護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1998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1996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這是野生植物保護的唯一的專門行政法規;1999年8月4日國務院批準、國家林業局、農業部公布《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第一批)》,分I、Ⅱ級;1987年實施的《野生藥材資源保護管理條例》;1984年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批準公布的《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名錄》;1994年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對保護區的建設、管理以及相關的法律責任都作了明確的說明和規定,是自然保護區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據;2008年2月26日,由國家林業局、中國科學院、國家環保總局合作完成的《中國植物保護戰略》正式,以應對植物瀕危問題。《中國植物保護戰略》后,成為中國野生植物保護管理的綱領性文件。這是在全球的植物種類空前速度消失,生物多樣性的維系面臨巨大挑戰的嚴峻形勢下,為遏止植物的不斷滅絕,國際植物園保護聯盟組織國際知名專家起草的《全球植物保護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
云南省作為我國植物資源最為豐富的地區,省政府為了保護植物資源,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這些措施很大程度上保護了植物資源,也為野生植物多樣性的保護提供了參考。一是通過地方性立法加大了植物資源保護。1987年以來,先后頒布實施了《云南省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細則》、《云南省珍貴樹種保護條例》、《云南省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等一批地方性法規,公布了《云南省省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第一批)》和《云南省珍貴樹種名錄》等。二是建立健全和規范了植物資源的管理機構。為更細致的保護省內地州的植物資源,在全省各地州市林業主管部門都設立了專職管理機構,配備了管理人員。三是建立了大量的自然保護區,有效保護了野生植物的生境。其中,普渡河、海子坪等11個自然保護區專門以野生植物為主要保護對象,有106個自然保護區以森林生態系統為主要保護對象。多年的自然保護區建設,形成全省較為完善的自然保護區網絡,使90%的典型生態系統和90%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得到有效保護,極大地改善了瀕危物種的生存狀況。除此之外,省政府和一些組織團體也進行了各種積極的探索,開展調查和科學研究,組織開展了全省范圍內大規模的野生植物資源調查以及西雙版納、哀牢山、高黎貢山、南滾河等一大批國家級和省級自然保護區的多學科綜合考察和資源調查。為更好的保護野生植物多樣性提供了基礎。
但是,目前云南省對野生植物多樣性保護的法律制度仍存在一定的問題:一是現行法律規定的不足,缺少專門針對野生植物資源制定的法規或規章,對野生植物的保護散見于其他法規和規章之中,相關法律法規數量較多,交叉復雜,給司法實踐造成了很大困難,必然影響依法保護野生植物多樣性的效果。二是法規或規章之中對野生植物資源的保護更強調野生植物資源的經濟價值而非生態價值。由于近年來受經濟利益的驅使,野生植物盜伐濫伐現象突出,法律上針對這些現象做了很多規定,而且由于經濟價值的不同,對原生天然生長的珍貴野生植物和原生天然生長并具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文化價值的瀕危稀有植物的保護比較重視,對具有地方特色的野生植物很少涉及到。這種經濟本位的立法目的能短期保護植物資源的存在,卻不能有效保護植物的多樣性。另外,管理機制比較落后,資金來源不足,管理人員人員不足,還有一些相應的法律制度也沒有建立,公共參與不足,缺乏透明度等等問題嚴重束縛了植物多樣性的保護。
三、云南野生植物多樣性法律保護的對策
首先,完善云南省野生植物的立法和法制建設。云南省作為最重要的野生植物資源集中區,應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以自身野生植物資源的特點和保護現狀為背景,由云南省人大制定《云南省野生植物保護條例》。利用各種媒體、各種方式堅持不懈地普及保護野生植物的法律法規,為依法行政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加大執法力度,要認真貫徹執行野生植物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嚴格依法行政,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以達到震懾罪犯和教育群眾的目的。
除此之外,地方政府在制定經濟政策時,應堅持可持續發展的方針,走可持續發展道路,處理好利用資源和保護資源的關系。
其次,保護野生植物多樣性和保護森林,自然保護區相結合。森林生態系統復雜多樣,物種繁多,氣候優越,人為干預較少,是野生植物最理想的棲息地,也是各種野生植物的良好生境。人類對森林的開發利用,往往會改變野生植物的生長和棲息,對森林的破壞,就會破壞野生植物的多樣性。而自然保護區的意義更是不言而喻,它能最大程度上保護野生植物的生境,科學有效的保護野生植物多樣性。加強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是保護野生植物的關鍵所在。因此,在保護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的同時,就應該與保護野生植物相結合,既要保護珍惜名貴植物,也要加大保護各種野生植物,保護其多樣性。
再次,構建野生植物生物多樣性保護的各項制度。(1)野生植物編目、監測及建立信息系統制度。生物多樣性編目和監測最主要的目的是為管理者服務,為他們在保護生物多樣性等問題上提供必要的信息。建立野生植物多樣性信息系統,就是將原來分散、零散的生物多樣性及其可持續利用信息匯總,在保證準確、可靠的前提下以適當的方式電子化,并提供完備的數據檢索和查詢工具,以適應不同目的的查詢需要。(2)審批許可制度。該制度是針對一些珍稀、瀕危植物的利用及外來種的人為引進而言的,特別是對外來種的人為引進有重要意義。珍貴、稀有、瀕危的生物物種,由于其在生物多樣性中的特殊地位,對其進行利用需經特殊的審批許可程序是完全必要的。(3)建立野生植物多樣性保護基金制度。各地區的有關部門應建立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一方面通過接受有關生物資源開發利用部門和其他企業自愿捐款的支持。另一方面也可通過舉辦各種展覽、培訓、資源開發和各種服務積累資金,再投入到生物多樣性保護事業中去。再者,隨著公民對生物多樣性保護認識的加強,還可接受來自社會各界的捐款。同時,積極爭取國際社會的資金援助。要將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納入各級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建立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制度是生物多樣性保護事業的重要財力支持。(4)生態系統性管理制度。生態系統多樣性并不僅僅是生物多樣性的一個組成部分,更重要的是,生物多樣性保護的中心應是生態系統多樣性的保護。因為世界上現存物種的大多數還不為人知,而生態系統的保護還可以同時保護生態系統內的所有過程和生境,這樣也就保護了許多未知物種及其基因。生態系統具有完整性、跨行政區域性和使用的多元性特征,而無論是對生物多樣性的何種使用都涉及到對資源的保護與管理問題。
最后,強化社會對野生植物資源的保護意識,提高公眾參與程度。通過開展環境教育工作,使社會意識到野生植物的重要性,去除公眾對野生植物無價值或無人保護可以任意濫用的錯誤意識,是公眾認識到野生植物多樣性對生態系統的重要性,對人類的重要性。要提高公眾參與,就要先做好向社會公開,既重視管理部門的主導作用,也不容忽視各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力量。早在1996年根據野生植物保護事業發展需要,云南省成立了全國第一個野生植物保護協會,為野生植物的保護做出了自己的貢獻,實踐中我們應當重視這種公益協會的發展,提供必要的資金支持,使其更好的為公眾服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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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保護條例范文5
朱亞衍:非常高興和大家相聚在美麗的青島,共同探討和交流生態省建設工作。 福建山海資源豐富,區位優勢突出,人文獨具魅力,環境優美舒適,是中國四大林區之一、重要的海洋省份和水資源蘊藏量比較豐富的省份之一。全省森林覆蓋率達62.96%;海岸線長和水產品總產量均居全國前列。福建省于2002年被列為全國生態省建設試點省份。省委、省政府成立了生態省建設領導小組,出臺《福建生態省建設總體規劃綱要》和《關于加強環境保護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若干意見》,推進生態省建設。
近幾年來,在國家環保總局的支持和指導下,福建加強資源和環境保護,不斷改善生態質量,推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生態省建設取得了初步成效。2004年福建省委、省政府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立足全國發展大局,立足祖國統一大業,提出建設對外開放、協調發展、全面繁榮的海峽西岸經濟區的戰略構想,并把可持續的生態支撐體系作為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的九大支撐體系之一,生態省建設進入了新階段。
記者:具體到經濟效益與環境保護等方面,福建取得了那些主要成就?
朱亞衍:生態效益型經濟發展加快。福建堅持走新型工業化道路,推行清潔生產,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有效控制在計劃指標內。2004年全省環保投入占當年GDP的1.84%。全省環保相關產業年產值超過110億元。清潔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費中的比重達到45%以上。以安全食品生產為主導的生態農業加快發展,建立了15個國家級和省級生態農業試點(示范)縣、50個省級有機食品試點基地,綠色和有機食品標志產品200多個。大力實施“食品放心工程”,主要食品的“餐桌污染”問題基本得到治理,綠色消費觀念逐步深入人心。重點旅游區的生態保護設施不斷完善,生態旅游成為旅游熱點。
人居環境質量進一步改善。福建大力實施項目帶動戰略,堅持走市場化道路,在全國率先出臺了推進城市污水、垃圾處理產業化發展意見及一系列配套政策,污水處理率達42%,垃圾無害化處理率不斷提高。2004年全省12條主要水系達到和優于三類標準的水質占83.6%,今年1-7月為87.6%,保持在良好水平,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逐年改善。全省23個城市空氣質量基本達到和優于二級水平。
資源利用和生態建設水平不斷提高。福建注重做好重要生態功能區、重點資源開發區、生態良好區的保護。已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10個、省級自然保護區30個。國家級生態示范區13個、省級44個,示范區面積約占全省陸域國土面積的41%。全省林業生態保障體系初步形成,江堤沿岸綠化率達60%,城市建成區綠化覆蓋率達34.25%;海洋、土地、水和礦產資源利用與保護水平得到提高。
生態安全保障體系基本形成。福建著力從城鄉公共衛生應急處理、洪澇干旱災害防御、林業生態防護、災害性天氣預警預報、農林水產疫病防治等幾個方面構建生態安全保障體系。實施省環境監測體系工程,建設全省環境自動監測監控系統,對重點流域水質、城市環境空氣質量和重點工業污染源實施在線監測監控,保障環境安全。堅持依法行政,修訂了《福建省環境保護條例》,出臺了《福建省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等環保法規規章,連續五年深入開展一系列環保執法專項行動,推動生態省建設走上法制化軌道。
記者:在生態省建設推進過程中,福建曾經或者正在面對什么樣的困難?
朱亞衍:福建生態省建設雖然具備較好的基礎,并取得了可喜的進展,但與兄弟省市相比還有一定的差距。我們清醒地認識到還有不少不足與困難。一是經濟發展水平還不夠高。與沿海其他發達省份相比,福建經濟總量不大,人均收入水平還較低,產業結構不盡合理。二是部分資源供需矛盾較突出。福建人多地少,人均耕地只有0.04公頃,是全國人均耕地最少的省份之一;水資源分布不平衡,沿海一些城市工程性和水質性缺水問題日益明顯。三是福建地貌以山地丘陵為主,降水時空分布不均勻,容易產生旱澇、水土流失和地質災害。森林結構不盡合理,生態功能尚未得到最大限度的發揮。四是生態省建設的機制有待健全。生態環境建設的技術標準和政策法規還不夠完善,生態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還不夠廣泛,資源與環境保護執法還不夠有力。
記者: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是每個地區生態建設的目標,福建下一步生態省建設的推進方針是什么呢?
朱亞衍:從福建省的省情出發,我們將著力構建協調發展的生態效益型經濟體系、永續利用的資源保障體系、自然和諧的城鎮人居環境體系、良性循環的農村生態環境體系、穩定可靠的生態安全保障體系、先進高效的科教支持與管理決策體系等六大體系,全面推進生態省建設。
圍繞發展第一要務,發展生態效益型經濟。按照“減量化、再使用、再循環”的循環經濟3R原則,重點在資源開采等環節探索新途徑,加快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加強旅游資源的合理開發和有效保護,發展壯大生態旅游業,提升生態效益型經濟的發展水平。
落實“五個統籌”,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建設一批有利于身心健康、布局合理、舒適宜人的生態城市、環保模范城市、園林城市、綠色社區和環境優美鄉鎮。綜合整治城市環境,強化生態環境監管。
突出可持續發展,維護生態環境安全。大力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構建有序開發、有償利用、供需平衡、結構優化、集約高效的資源環境保護與合理利用的新格局。引導和規范生產消費行為,推廣節地、節水、節能、節材、降耗新技術。嚴格保護基本農田,加大土地開發整理力度,加強圍墾建設的環境保護。合理利用森林、水、海洋、礦產等各類資源,提高可持續開發能力。
海洋保護條例范文6
隨著人們對生活環境的關注,生存危機意識的增強,要求改善水環境的呼聲日益高漲。傳統的高密度水產養殖方法會將大量的殘餌和糞便排入水體,導致養殖尾水污染日益嚴重。水產養殖尾水如得不到及時有效地處理,會惡化養殖水域環境,導致養殖動物的暴發性疾病,甚至大面積死亡,使養殖產品質量和產量大幅下降。因此,引用推廣效益穩定、環境友好的水產養殖模式和養殖廢棄物處理方式,對我國水產養殖健康、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現就水產養殖從業者如何加強環境保護談幾點做法。
一、學習法律法規,增強環保意識
從事水產養殖者必須了解和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獸藥管理條例》《江蘇省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并在養殖生產過程中嚴格貫徹執行。如《漁業法》第十一條規定:“國家對水域利用進行統一規劃,單位和個人使用國家規劃確定用于養殖業的全民所有的水域、灘涂的,使用者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本級人民政府核發養殖證,許可其使用該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生產。”第二十條規定:“從事養殖生產應當保護水域生態環境,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合理投餌、施肥、使用藥物,不得造成水域的環境污染。”
二、掌握相關標準,制定管理制度
水產養殖企業必須不斷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并張貼重要的水產品質量管理文件、養殖規程等。定期對養殖工人進行標準化養殖技術和質量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并獲取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如《漁業水質標準》(GB11607-89)、《無公害食品漁用配合飼料安全限量》(NY5072-2002)、《無公害食品水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限量》(NY5073-2006)、《無公害食品水產品中漁藥殘留限量》(NY5070-2002)、《無公害食品漁用藥物使用準則》(NY5071-2002)、《無公害農產品淡水養殖產地環境條件》(NY/T5361-2016)、《淡水池塘養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食品動物禁用的獸藥及其化合物清單》等。鼓勵養殖產品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或有機食品認證。
三、增加基礎投入,配套生產
設施不斷改善生產基礎條件,定期清理池塘淤泥,疏通進、排水河道,確保進排水暢通。養殖場(小區)必須分別建設獨立的進、排水口,防止排出的水進入進水口。場區內環境整潔,進、排水渠分設且無淤積,電力容量滿足生產需求,道路平整通暢,養殖生產設施能定期改造維護、現狀良好,符合健康養殖的要求。配備必要的水質檢測、病害診斷等儀器設備,投餌機、增氧機、在線監控等基礎養殖設備配置完備,維護良好,使用正常。
四、重視環境修復,實行健康養殖
養殖用水符合無公害水產養殖用水標準,水源無污染源,且定期進行監測。積極應用種草投螺、微生物制劑調控水質、微孔管增氧底層等健康養殖技術。堅持以預防為主的防病原則,以改善養殖水體環境、選用優質健康苗種、增強養殖動物抗病力為出發點,控制病害發生,減少藥物使用。使用優質合格飼料,合理投喂,提高飼料利用率。有條件的養殖者,在進水口設置凈化池,對養殖用水進行預處理;出水口設置生態濕地,通過水生植物脫氮、除磷和吸收重金屬離子,實現養殖廢水達標排放。
五、選購優質苗種,規范使用
投入品建立苗種、飼料、漁藥等生產投入品采購、保管和使用制度。選購具有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的場(廠)生產的、經過檢疫合格的健康無病害苗種。購買苗種時必須索要《苗種生產許可證》《苗種檢疫合格證》等相關證件的復印件和購貨發票(或收據),確保苗種可追溯。選購正規廠家生產的配合飼料,不在飼料中添加和使用違禁添加劑、原料藥和人用藥品。投喂的小雜魚、玉米、小麥等要保證新鮮、無霉變。按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等規定,使用正規廠家生產的合格魚藥,不使用無許可證、無合格證、無生產批號的藥品,不使用違禁藥品。不隨意使用藥物,確需用藥時,須在技術人員的指導下選用高效、低毒、無殘留的藥物,并嚴格控制用量。
六、不亂排放廢水,正確處置廢棄物
使用生物制劑調節水質,盡可能做到節水減排。選用安全藥物清塘消毒,清塘廢水經過解毒處理確保無污染隱患后再排放。撈出的水草、雜物、病死水產養殖動物,不隨意丟棄或扔進河道,實行無害化深埋處理。養殖場(小區)設置垃圾收集設施,收集魚藥、飼料包裝廢棄物和生活垃圾,并定期妥善處理。
七、抓好銷售管理,做好各項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