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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監管論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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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監管論文

保險監管論文范文1

關鍵詞:保險業;監管;保險產品

保險業是經營保險商品的特殊行業。保險業作為經濟損失補償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對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因此,世界各國對保險業都進行監管是必然的。

一、保險業的特點

保險業作為社會經濟系統中專門處理風險的行業,具有區別于其他行業的特點。這種特點具體體現在保險商品的特殊形態和保險經營方式的特殊性。

1.保險商品的特點

保險是一種提供風險保障的經濟活動,保險商品是無形的商品。一般商品有具體的價值與使用價值,而保險商品不具備感官性特征,其價值與使用價值很難直接被人感知,又因為是無形的商品,看不見摸不著,很難刺激人們的感官,因此很難激起人們的購買欲望。人們對風險及其后果的畏懼與對保險的必要性的理解往往局限在風險事件發生后,在這之前容易存在僥幸心理。然而,安全觀念上的保險消費則需要在風險事件發生之前發生。保險商品的這種需求嚴重滯后于消費的特點對保險經營具有重大的影響。

保險商品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另一方面是:商品功能的遲滯性。它雖然是服務形態的商品,但不同于旅游、文化之類的服務形態的商品,因為旅游等形成的商品生產過程和消費過程幾乎是同步進行的,生產過程的完成往往就是消費過程的結束;而保險商品則不是這樣;消費者購買的是一個對未來不確定事件的承諾(提供賠償或保障),人們購買的保險商品不能獲得現時的利益,這種承諾是一種信用,被保險人交納保費在前,遭受風險損失后能否得到賠償則取決于保險人履行合同的愿望和能力。

2.保險經營的特點

保險商品是一種特殊的商品,保險經營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經營的特點。

(1)保險經營資產具有負債性。一般企業的經營資產來自于自有資本的比重較大,因為他們的經營受其自有資本的約束,所以必須擁有雄厚的資本為其后盾。保險企業也必須有自有資本金,但是保險企業的經營資本主要來源于投保人按保險合同向保險人繳納的保險費。而這些保險費正是未來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負債。

(2)保險經營風險的特殊性。一般工商企業來講,債權人是比較少的,是少數人,一旦破產,對社會的危害比較輕。但保險公司總是需要有至少一定的保費規模,總得有相當多的保單件數,才能維持它的穩定經營,才能平衡業務的風險。所以任何一家保險公司的保單持有人都不應該太少,哪怕是相對較小的保險公司,一開始比較小,發展到一定規模之后,即便是比較小的保險公司,它持有的保單件數都不應該太少。太少的話,經營是不穩定的,沒辦法經營的。一旦破產,就會涉及到幾千萬人的利益損失。一般的工商企業破產的時候,債權人比較少,他們一般不會引起整個社會的不穩定。但是保險企業的債權人是比較多的,一旦破產對整個社會的危害則比較嚴重。它的風險是具有長期隱蔽性的,是不易識別的。

(3)保險經營成本的特殊性。保險業的經營是以大數法則和概率論為基礎的。保險經營的成本與一般工商企業商品成本相比具有不確定性。由于保險商品現時價格制定依據是過去的、歷史的支出得平均成本,而現時的價格又是用來補償未來發生的成本,即過去成本產生現時價格,現時價格補償將來成本。同時確定歷史成本時候需要大量的數據和資料,如果不能獲得足夠的歷史數據和資料,而且影響風險的因素在不斷的變動,使得保險人確定的歷史成本很難和現時成本相吻合,更難和將來成本相一致。因此,科學地測定保費或費率,是保險經營中極為重要的一項工作。

二、保險監管的目標

國家對保險業監管的目標,是指國家監管機構在一定時期內對保險業進行監管所達到的要求或效果。最主要的是:一是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二是保證保險人的償付能力。

據保監會對2008年保險業監管工作的要求:保險監管部門要加強和改善監管,提高保險監管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切實維護好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重點抓好償付能力執行力監管、公司治理結構監管法規落實的監督。財產保險公司要加強和改善經營管理,著力加強內控建設,提高內控執行力;著力強化數據質量管理,提高經營數據的準確性、真實性和可靠性;著力調整優化業務結構,提高經營管理的安全性、效益性和可持續性;著力改進服務質量,提高社會的認知度、認可度和信任度。以服務民生、保障民生為中心,創新產品和服務,更好地服務于經濟社會發展,實現又好又快發展的目標。

三、當前監管工作的重點

1.加快完善保險監管法律體系

對保險業進行法律監管的基本方式是建立完善的保險法律體系。保險法的組成主要包括保險業法、保險合同法和其他方面的保險特別法,它們分別調整不同范圍內的保險關系。保險業法是對保險企業進行管理和監督的法律、法規、具體規范保險企業的組織形式,保險企業的設立程序和條件,保險企業的主管機關,保險資金的管理、使用財務計算,保險企業的解散和清算,以及違章處理等內容和行為。保險合同法是規范保險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法規,是保險法的主要組成部分和基礎。保險特別法是規范某一保險的法律,例如國家關于法定保險的各種法律規定。

需要完善的法規包括對各類專業機構(人、經紀人、公估人)的監管、保單持有人權益保障、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反保險欺詐以及會計制度等諸多內容。為了提高監管部門的權威性和獨立性,提高監管效率,修改后的法律應進一步明確保監會對保險業所擁有的專屬監管權利,其行為能力不得受有關各方的干預和牽制,并適度增加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編制。此外,在法律上應進一步確立以保監會為主、其他相關機構為輔的多重監管體系,明確各職能部門的分工和職責以及保險業行業協會、專業性的保險同業協會(如人協會、經紀人協會、公估人協會、精算師協會等)的地位和作用。

2.強化非現場監管

(1)以非壽險業務準備金充足性和償付能力額度為重點,提高監管執行力。全面落實《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加強準備金評估規范性和充足性監管,加強財務核算和績效考核監督。對于償付能力額度未達到監管規定、未嚴格執行《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的公司,保監會將依照法律法規從嚴處罰,通過采取停止分支機構設立審批、停止高管任職資格審批、限制公司分紅和高管層薪酬、強制分保、停止相應業務、直至退出市場等措施,督促公司改善償付能力額度狀況,提高償付能力監管執行力。

(2)建立與公司主要股東、獨立董事和監事長的溝通制度。保監會將向公司主要股東、獨立董事和監事長通報監管情況,特別是公司在償付能力、經營狀況、市場行為、數據真實性、行政處罰、投訴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強化股東、董事和監事對公司管理層及公司經營情況的考核監督。

(3)加強財產保險公司合規管理及內部稽核審計工作監管。全面落實《保險公司合規管理指引》、《保險公司內部審計指引》,充分發揮合規管理和內部稽核審計在依法規范公司經營、加強風險防范、提高內控執行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據產險市場實際,對公司合規管理和稽核審計工作提出要求,明確工作重點和原則。

3.對高層管理人員加強管理

為加強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隊伍建設,規范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行為,強化風險意識、創新意識和誠信意識,推動保險公司規范運作。

保監會2008年4月28日,《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培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培訓對象包括保險公司總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等中國保監會認為應當參加培訓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辦法》規定以上人員需接受基本理論、法律法規、專業知識及職業規范等方面的培訓。基本理論培訓主要包括國家經濟金融形勢與政策、保險業改革與發展理論以及保險業發展政策等。法律法規培訓主要包括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保險監管有關規定以及保險公司運作的法律框架和要求等。專業知識培訓主要包括保險公司戰略管理、保險公司經營管理、保險公司內部控制以及財務知識等。職業規范培訓主要包括保險公司的社會責任、職業道德與誠信以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等。

4.對償付能力進行嚴格的監管

《保險法》第108條規定:“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對保險公司的最低償付能力實施監控”。這是《保險法》規定的保險監管機構的一項職責?!侗kU公司管理規定》第81條規定“保險公司應具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最低償付能力”,這是給保險公司設定的一條義務。賦予保險公司一項義務,就是保險公司應該保持和必須具有最低的償付能力。

長期以來我國保險監管機構習慣把監管目標放在對保險主體市場行為的合規性監管上,忽視對償付能力的監控,部分助長了一些公司重速度、輕效益、重發展、輕管理的粗放型經營方式的發展,今后應逐步將重點放在對保險企業的償付能力監管,要定期對保險公司進行償付能力的測試,確保保險公司財務狀況的穩定,從而根本上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

保監會成立了償付能力監管標準委員會,這個標準委員會的組成人員除了保監會的人員以外,還有保險公司的人員與院校的專家。另外,還建立了一個償付能力監管協調機制,這就把有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協調統一起來,把這個工作做好,其中還包括統計信息部門要對保險公司的信息質量進行評價。

參考文獻:

[1]魏華林,林保清.保險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2]申曙光.保險學導論[M].廣州:中山大學出版社,1997.

[3]李卉.當前我國保險監管中存在的問題及建議[J].河南金融,2005,(4):22-23.

保險監管論文范文2

盡管網絡保險優勢明顯,但網絡的虛擬性和保險的特殊性相結合所帶來的風險更應引起警覺。目前,我國網絡保險發展主要存在以下風險:

1.法律風險

首先是網絡單證的法律地位問題,我國2004年推出《電子簽名法》,但個人電子簽名技術目前尚不具備可推廣性,電子保單的有效性和法律地位比較模糊;其次,網絡保險平臺在客戶完成在線投保后可能故意出售客戶個人信息以獲取利潤,對客戶隱私造成惡意侵犯;另外,網絡保險使市場競爭有了新的不合規、不正當的表現形式,如網絡保險平臺公布虛假產品信息、惡意攻擊同業網站等,對網絡保險市場秩序造成明顯干擾。

2.安全風險

網絡系統安全問題是網絡保險業務順利實現的重要保證。網絡非法入侵者可能會給網絡保險業務系統帶來各種病毒,改變和破壞在線保險業務數據,甚至引發業務系統癱瘓;系統操作風險包括網絡保險客戶的疏忽、因網絡密碼和認證方式外泄導致的違規操作以及超越權限的違法交易等;在線支付風險涉及到信息傳輸技術、加密技術、數字簽名、身份認證技術等安全技術認證以及各種安全協議。

3.道德風險

在網絡保險業務中,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可能更加嚴重。保險人無法直接觀察風險水平,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更有可能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于保險人而言,不誤導、不欺詐、信守承諾、及時理賠、維護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合法利益,是健康發展網絡保險業務的基本前提。另外,保險網絡平臺也存在道德風險,保險網絡經紀人可能擅改財務信息和數據,造成被保險人資金受損;而內部員工越權操作,非法竊取客戶資料,也會造成嚴重風險和損失。

二、加強我國網絡保險監管的措施

網絡保險快速發展中蘊含的風險不容忽視,需要盡快加以規范和引導,除了應遵守現行金融監管規則,更需要針對其特點制定專門的監管措施。

1.完善我國網絡保險立法

保險監管的基本原則是依法監管,有法可依是依法監管的基本前提。我國現行《保險法》中并沒有專門針對網絡保險的相關規定,缺乏對網絡保險業務性質、準入標準、經營規則、檢查條例以及懲處機制的明確指示和認定,因此,加強我國網絡保險監管的根本在于完善網絡保險立法,切實做到有法可依,依法監管。國家工商總局于2010年6月1日出臺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從市場主體準入、市場主體行為規范、網絡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保護、行業和企業自律、商標專用權保護等方面做出培育、扶持、服務、促進、規范網絡市場發展的規定,為網絡保險立法提供了重要參考依據。2014年12月10日,保監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要點包括:規范互聯網保險業務經營條件與區域,經營區域限制適度放開;第三方網絡平臺納入監管;明確互聯網保險產品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保險機構及第三方平臺退出管理等,有望成為國內互聯網金融領域第一份正式的監管文件。只有健全法制環境,依法監管,加快立法步伐,建設適合網絡保險發展的成熟、統一的法律體系,才能從根本上保證網絡保險良性發展。

2.充分重視網絡安全

保證網絡保險業務運行安全必須成為監管重點,特別是數據信息的安全保存和傳遞;同時,也要求全力推進網絡保險信息系統和平臺的建設。對于保險監管部門而言,必須督促和協助保險公司或網絡保險平臺建立有效的風險管理體系,包括制訂系統安全規范、預測和防范安全隱患、建立和完善系統安全機制以及對于遭受惡意攻擊的系統進行恢復和重建等;定期檢查網絡保險平臺的安全系統,及時根據網絡風險狀況的變化進行系統更新和升級;建立健全電子證據保全制度和措施,加大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以確保網絡保險交易和服務的安全運行。對于網絡保險平臺而言,應積極研發密鑰加密、防火墻、數字簽名、電子認證等核心技術,確認網絡保險客戶身分和授權的可靠性,確保網絡業務信息傳遞的機密性、真實性,完整性和不可否認性;同時,嚴格防范網絡平臺非授權人員非法接觸關鍵設備及核心數據以及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網絡保險業務系統遭受計算機病毒的侵襲。

3.加強道德風險監管

保險監管論文范文3

論文摘要: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我國社會保險制度日趨完善,這就需要根據我國社會經濟的實際情況選擇適合的、有效可行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管模式,使社會保險基金能夠健康穩定的運行,促進社會穩定,帶來更大的收益。

社會保險作為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建立和不斷完善,其社會作用越來越大。社會保險屬于社會公共產品,具有強制性、保障性、福利性和社會性,是社會的“安全網”,構建和諧社會離不開健全完善的社會保險制度。因此,社?;鸬谋O管就成為了重要的環節,加強和完善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管對我國社會的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監管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1997年,為了改變基金管理的混亂狀況,國務院決定將社會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1998年,國務院在組建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時,建立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司,計劃經過各級政府機構改革,自上而下建立起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管體系。目前,我國已經初步形成以勞動保障部門行政監管為主,專門監督、內部控制、法律監督以及社會監督有機配合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管體系,各部門配合共同實施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

據國家審計署的對29個省區市、5個計劃單列市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失業保險基金的審計結果。審計的3項保險基金2006年收入3128.46億元、支出2203.14億元,分別占全國當年基金收支總額的50.7%、46.5%。截至2006年底,3項保險基金累計結余2918億元。審計結果表明,3項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情況良好,但部分資金的安全存在一定的風險;一些地方未能嚴格執行國務院有關規定,管理不規范的問題比較突出。審計共發現違規資金71億元,包括擴大3項保險基金開支范圍用于彌補“補充醫?;稹奔敖杞o企業等;用于委托金融機構貸款、對外投資;用于購建辦公房及彌補行政經費等。近些年來,國家加大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管力度,逐步完善管理制度。但是,牽動大量人力、付出高昂行政成本組織了這些檢查和審計,可一些嚴重違規和犯罪問題仍然屢禁不止。

二、社會保險基金監管國際比較研究

(一)典型國家社會保險基金監管簡介

1、美國。美國實施的是審慎性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管模式。在美國,社會保險的覆蓋面比較廣泛,參保是強制的。最主要的社會保險項目是老年、遺屬和傷殘保險,同時有雇員補償、失業保險、暫時傷殘保險、鐵路雇員退休計劃等。美國社會保障的基本目標是向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提供適當的經濟保障。對于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管,美國政府強調“事前監管”以杜絕資金被挪用的危險。美國聯邦社?;鸬母鱾€賬戶開設在財政部內并由財政部專項管理,征繳的款項相應存入各個基金。

2、德國。德國堪稱高度發達的福利型國家,它的社會保障系統基本以保險形式體現,幾乎涵蓋了所有德國公民。德國社會保險共有5大分支:養老保險、疾病保險、工傷事故保險、失業保險、護理保險,其中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被稱為社會保障體系的3大支柱。德國包括醫療、意外傷害和養老在內的各類社會保險機構實行法律上的獨立自我管理,并且由保險金的繳納者,即投保人和雇主共同參與決策。養老保險是德國最大的社會保障系統。德國養老金不用于投資,而是由專門德國養老金保險機構來管理,全民參與監督。

3、智利。智利模式是以個人資本為基礎,實行完全的個人賬戶制,將個人工資的10%存入個人賬戶并進行積累,交由私營機構進行投資管理,最終個人賬戶中積累的儲蓄及增值收益作為個人養老金的資金來源,保險費完全由個人承擔,雇主不承擔繳費義務。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結構主要是以個人資本為基礎建立起來的,即完全由個人繳費,實行個人賬戶。養老保險基金由私人機構進行管理,參保職工根據自己的原則可以選擇任何一家基金管理公司建立法定的資本積累賬戶。智利模式中政府實行間接式的監管,通過法律法規對公司進入和退出市場、投資項目和所占比例等方面進行監控,以確保其具有足夠的償付能力。

4、新加坡。新加坡是一個幾乎沒有社會福利的國家,他沒有任何社會福利意義上的收入再分配制度,其養老保險制度以個人賬戶為基礎,強制儲蓄,集中管理,養老保險費用由雇主和雇員共同繳納。新加坡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是中央公積金制度。中央公積金由政府的中央公積金局直接進行全面的管理和管制。雇員和雇主每月按雇員工資一定的比例繳費。國家通過中央公積金局依法對基金實施管理,中央公積金局既負責養老保險基金的日常支付,又負責實施基金管理和投資運營。

(二)四國社會保險管理模式的分析比較

1、從法制體系上看,各國社會保險模式都有嚴密的法律體系。例如德國是世界上最早實行社會保險立法的國家,現今已在社會保險的5個方面分別制定了完整的法律和條例。美國于1935年通過了社會保障法案,有關社會保障的基本法律由聯邦政府制定,州政府在不違背聯邦法律的情況下,可以制定本州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和條例。

2、從資金籌集方面看,都是多渠道籌資,籌資形式主要有稅收和繳費兩種。目前世界上實行社會保障制度的國家,社?;鸬膩碓炊际嵌嗲?,有勞動者個人、企業雇主、基金營運增值、社會捐贈、政府預算補貼等等。其中約有60%的國家采取社會保障稅的籌資形式。開征社會保障稅使資金籌集從形式上更具法律強制性,同時社會保障收支成為政府預算的直接組成部分。

3、在社會保險基金的運作方面,有由政府行政機關運作、事業單位運作和面向市場運作3種不同的方式。美國的社會保障稅和失業保險稅全部記入財政信托基金賬戶。除失業保險由聯邦勞工局管理外,德國的社會保險都是劃分不同的職業和行業以及險種分別獨立管理的。智利的經濟改革創造了單一資金來源的、私人管理的退休金制度。政府對私人養老金市場的各項活動,通過各種法律、法令和退休養老基金管理局,進行嚴格的監督和管理。新加坡的公積金運作,全部由中央公積金局負責。內部設有會員服務部、雇主服務部、人事部、內部審計部等。公積金局由勞工部管轄,內設董事會,為最高管理機構,負責重要的政策制定。比較重大的計劃制定,要經勞工部。

三、我國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管模式的選擇

(一)社會保險基金監管中政府的作用

政府參與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管主要是基金籌集的監管,基金營運的監管和基金給付的監管。由于社會保險金市場上存在著市場失靈,政府就必須要發揮重要作用,保證社會保險基金的收繳、安全營運、基金保值增值等每一個環節都能夠正常穩定的運行。因此,政府積極作用的發揮,就對于探索適合我國國情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管模式有著重要的意義。

首先,政府應當承擔選擇適合我國國情的社會保險和監管模式,避免決策上的失誤。我國的現實情況是人口眾多,社會保險的覆蓋面還很窄,經濟發達程度還不夠高,國民的參保意識不強,這就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選擇適合我國國情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管模式,使得政府能夠充分發揮其積極的作用而又不會限制市場機制的作用。

其次,政府應當要制定社會保險基金監管的具體計劃和措施,計劃和措施應當體現政府的社會責任,運用各種經濟、法律、行政手段,為社會成員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為基金社會的正常發展提供穩定機制。

再次,政府應當制定各種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完善基本社會保險制度架構,嚴格規范社會保險的建立、運行和監管。

最后,政府應當盡可能的為社會保險的長期穩定運行提供和制造良好的內部環境和外部環境,以便于社會保險能夠健康有序的發展。

(二)社會保險基金監管的構架

社會保險基金整個監督體系可分為基金日常管理監督子系統、基金營運監督子系統和基金監督法制體系3個部分?;鸸芾肀O督系統社會保險基金日常管理是經常的、大量的,是社會保險制度整體運作的基本鏈條,是社保基金監督體系中最基本、最寬廣的組成部分?;馉I運監督系統基金營運的目的是要保障基金的效益性,通過實現效益性而達到保值、增值之目的。對基金營運進行監督就是為確保這一目的實現而采取的手段?;鸨O督的法制體系基金監督的法制體系是基金管理監督與營運監督得以順利實行的法律保證,是基金監督體系的法律基礎。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監督系統、基金營運監督系統、基金監督法制體系構成了完整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管體系。這3個系統側重點不同,基金管理監督系統側重于對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的各個環節進行監督,其目的是確保社會保險基金依法及時足額繳納和按時足額支付?;馉I運監督系統側重于對社會保險基金投資營運的各環節進行監督,依照低風險原則、適度高回報原則、流動性原則、最優投資組合原則,審慎投資營運,防范和化解投資風險,通過實現效益回報而達到基金保值增值的目的?;鸨O督法制體系為前2者得以落實的依據,是其操作的法律準繩。

(三)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監管模式的選擇

借鑒國外的經驗,我國社會保險的目標模式應該逐步走向全民保障,其服務形式應走社會化服務的道路,在管理上追求體制的高效、合理、長期穩定和經濟發展的正面作用。因此就要做到不能政出多門;保障類別和水準合理,費用支出在國家、單位、個人的承受能力以內;盡可能降低行政機構、經濟波動和少數人的個人行為對社會保險體系正常運行的影響;社會保險體制不僅不能拉經濟發展的后腿,不能影響國家政治的正常運轉,而且還要通過積累和資金的有效管理對經濟發展做出貢獻,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我國目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體制存在的一個明顯的問題是行政管理與基金運營一直分不開,不僅使有限的基金積累無法獲得很好的收益和投資回報,而且由于缺乏制約和監督,管理不善的問題經常發生。因此,應該將監督和經營分開,在此基礎上,通過更有效的手段,全面提高投資效益。

但是,僅僅將行政管理與基金經營機構分開還是遠遠不夠的,為了確保社會保險基金能夠真正地被有效使用,必須建立更有效的基金運營和監督制度。

首先,必須有嚴格的法律體系依據。管理機構不但要依法行政,其自身也要依法接受監督。還要建立高效的管理機構,將分散的管理部門的管理職能統一到一個專門的機構作為政府機構依法行使各種管理只能、監督及指導職能,并對不同形式和內容的保障及保險進行協調。

其次,管理機構不參與各種形式基金的經營活動,為了使得監管體系本身具有更強的制約機制,還應該考慮建立和發展其他的監督機構。

最后,對社會保險基金運營的監管重點應該集中于金融和財務方面。為了防止營私舞弊的行為,應該將財務公開化,并且進行績效評估和嚴格的處罰制度。

總之,要堅強社?;鸬墓芾砗捅O督工作,就要加強基礎管理和監督檢查,保證??顚S茫瑖澜麛D占和揮霍浪費。使社會保險基金能夠真正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是廣大人民收益,更好地保證和推動我國社會經濟各方面更好更快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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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連友.社會保險基金運行論[M].西南財經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

保險監管論文范文4

[關鍵詞]德國再保險,直接監管,間接監管

德國作為世界上最發達的再保險市場,其再保險市場的集中化程度和專業化程度遠遠高于其他國家。在再保險的發展歷史中,德國更是功不可沒。1846年在德國成立的科隆再保險公司是歷史上第一家專業再保險公司。目前,德國再保險市場擁有40多個實力雄厚的專業再保險公司。根據標準普爾對過去10年國際再保險市場的統計,全球前10位專業再保險公司中,有7家來自于德國。可見,德國再保險市場對于國際再保險市場而言,具有無可替代的重要地位。

審視保險發展600多年的歷史可以看出,對再保險業實行監管既是當代再保險業發展的一個里程碑,也是保險業發展的歷史必然。雖然,再保險監管歷史十分短暫,可以說國際上再保險監管的模式還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但近10年來,再保險監管已受到發達國家金融監管機構和一些國際機構的普遍重視。就再保險監管方式而言,世界上現行的再保險監管方式可以分為直接監管和間接監管兩大類。直接監管是指保險監管機構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對再保險公司的設立、運營等各個環節直接實行監管;間接監管則是指保險監管機構通過對原保險人的再保險業務方面實行規范控制,從而間接實現對再保險市場及再保險人的監管。

德國現行的再保險監管體系綜合運用了間接監管和直接監管兩種形式。當然,德國目前仍以間接監管為主,直接監管形式于2002年才開始引進到現行的監管模式中。采取這種模式是由再保險本身的性質決定的。從再保險的市場,主體看,再保險的從業者都是專業的風險管理者,他們本身是非常專業的群體,具有保險專業知識、風險控制技術,并且熟悉各項法律法規;從再保險業務的本質來看,再保險運作的基本原則是與原保險公司共命運,再保險業務得以發展是建立在再保險人和原保險人互信的基礎上。基于這種考慮,德國再保險監管主要對再保險公司實行間接監管,以保證再保險業自由發展的空間。但僅僅以原保險人為對象間接地對再保險市場進行監管顯然難以規范再保險公司的行為?;诖?,德國已從2002年開始研究對再保險市場的直接監管。

一、間接監管

目前德國實行的對再保險間接監管主要依據是自1997年以后實施的《德國保險監管法》。聯邦德國金融監督院通過對原保險公司的監督,核查原保險公司的分出業務是否與其總業務量相適應,原保險公司的再保險結構是否符合公司的財務結構和償付能力要求。

德國的再保險間接監管主要從兩個環節采用多種手段對原保險公司實行監管。兩個環節包括:在原保險公司申請從事和擴大業務時在許可證發放環節的監管和日常業務環節的監管。在許可證發放環節,原保險公司在向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從事或擴大業務時,必須連同申請表格一起遞交詳盡的“再保險計劃說明書”,監管機構決定是否發放許可證給計劃從事或擴大業務的保險公司,很大程度取決于其遞交的“再保險計劃說明書”是否詳盡,是否符合公司本身的抗風險能力和財務結構。在日常業務環節,監管機構監管原保險公司營業過程中的各個環節,包括再保險業務的交易環節。監管機構通過讓保險公司公布相關信息,對其實行局部審計,稽查公司內部的會計資料來檢查確定保險公司是否與“合適的”再保險人執行了“合適的”再保險安排。一旦監管機構認為,保險公司現有的再保險安排并不合適,保險標的出現危險的時候,現有的再保險安排可能無法充分保障原保險公司以及投保人的利益時,監督部門有權要求原保險公司與再保險公司修改合同甚至停止合同。無論是對現有再保險合同的修改或者終止現行合同的法律效力,都會給再保險公司帶來一定損失。可見,監管機構通過對原保險公司實行監管,可以很大程度地引導再保險公司的經營行為。

從監管的內容看,間接監管主要包括兩方面的監管,一方面是保險公司是否具有健全的內部再保險制度,是否選擇合適的再保險合同和確定合適的再保險費率;另一方面是保險公司是否選擇了合適的再保險人,并向保險監管機構提交對其選擇合作的再保險公司的調查報告。第一方面關于再保險合同和再保險費率的規定由于涉及到保險公司本身的根本利益,因此現行的《德國保險監管法》并未做過多的規定。但是關于對再保險公司的調查方面,聯邦德國金融監督院于1997年以通知的形式向保險公司關于對再保險公司實行調查的具體標準,從而間接卻十分有效地規范再保險市場的發展。這些標準主要包括:法律要求;再保險人實力和財務狀況;董事會的獨立性和適當性;再保險人市場行為;再保險人所在國的政治、經濟和法律狀況。

(一)法律要求

原保險公司必須調查再保險公司是否依照所在國的《公司法》和《保險法》成立,監管機構是批準公司以何種形式成立,譬如說是以許可證形式經營,還是登記注冊,或者是由監管機構公告批準成立等等。如果原保險人選擇的再保險人是外國的再保險公司,原保險人還必須確認再保險人的監管機構。這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證再保險人的穩定性,從而保障保險公司的利益。

(二)再保險人實力和財務狀況

對再保險人實力和財務資源的評估,原保險公司必須從再保險人的財務結算和公開會計報表人手,參考公司公布的其他文件和分析資料以及等級評估中介對該公司的評估資料,對照其同行業競爭對手的相關資料,綜合評估再保險人的實力和財務狀況,確保各項財務指標不低于監管機構的規定。再保險人的實力還取決于公司本身的投資策略、業務范圍以及公司承保風險的分布,對此保險公司也必須列入分析范圍。

(三)董事會的獨立性和適當性

對再保險公司董事會的調查必須基于兩個方面,即獨立性和適當性。獨立性是指公司的決策是否會受到第三方,譬如母公司或股東利益的影響,如受具他方的制約,在何種程度上受制約,如何受到制約,制約的管理部門是否由專業人員組成,是否按照一定的章程盡職盡責管理該公司等。適當性指的是董事會的成員必須由合格的、專業的管理人員組成。他們不僅需要一定的理論知識,而且還需要豐富的實踐經驗,因為他們的決策行為將很大程度地影響著與原保險人的合作關系和再保險公司的發展。

(四)再保險人市場行為

對再保險人的調查,還包括對再保險人市場行為的調查。原保險公司應該調查再保險人在再保險市場上的表現,是否按時履行其義務以及其他保險公司對該再保險公司的評價。一般而言,專業的再保險公司,應該可以提供給原保險公司強有力的技術支持,幫助其管理風險和拓展業務。除此以外,原保險公司也可以從再保險公司的發展歷史、公司內部再保險準則人手判斷再保險人的市場行為。

(五)再保險人所在國的政治、經濟和法律狀況

與其他行業一樣,再保險公司所在國的法律、經濟和政治狀況將影響著保險公司的利益。因此,保險公司還應該著手調查再保險人所在國是否存在潛在的法律法規調整、經濟變革和內戰等風險。對再保險市場而言,所在國的監管機構是否對再保險公司的資金運作和投資管理存在限制,是否對支付給保險公司的損失賠償和投資回報存在著外匯管制等等,很大程度上決定著再保險合同是否町以有效地保護原保險公司的利益。

德國監管機構通過規范保險公司對再保險公司進行調查,引導保險公司選擇合適的再保險人,從而制約再保險公司,規范再保險市場以及有效監管再保險市場。由于這種監管并沒有直接針對再保險公司,使再保險公司保持著相當大的自,因此,應該說,間接監管方式是德國再保險市場充滿活力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直接監管

與間接監管相比,德國再保險市場直接監管還處于起步階段,現階段的直接監管還僅僅作為間接監管的補充。2002年7月,德國通過第四部金融市場促進法.首次提出將保險監管從保險市場逐步延伸到再保險市場,至此,再保險市場引進直接監管才正式提上議事日程。兩年后,2004年7月5日,德國通過了歷經11次修改的《德國保險監管法》,由特定的章節明確地對再保險監管進行廠規范。2004年11月26日,為了使德國國內對再保險監管與歐盟委員會對國際再保險監管的基本原則相一致,德國聯邦議會通過了《保險監管法補充意見》。這種對再保險市場綜合運用間接監管和直接監管方式的監管模式便逐步付諸實踐。

顯然,僅僅通過對原保險公司的監管來實現對再保險公司的間接監管,已無法從根本上把握再保險公司經營上的風險。因此,德國在間接監管的基礎上,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再保險公司的規范引導,已開始在再保險公司內部的財務狀況、會計準則和償付能力等方面對再保險公司實施直接監管。

(一)現行保險法的監管內容

2004年7月修改的《德國保險監管法》主要明確了再保險公司的法人形式、保險監管的內容、監管機構的人事權力。再保險公司必須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和公法上的法人形式等注冊登記。這是德國法律第一次對再保險公司的法人形式提出要求。在財務監管方面,保險監管法要求再保險公司必須擁有一定數量的資本金,以保證業務的開展。再保險公司內部抗風險結構必須與再保險業務保持協調,再保險公司自留的保險技術準備金將根據其本身內部業務比例提取。這一部分是再保險監管的重點。此外,《德國保險監管法》賦予執法部門極高的權力。監管機構對不符合要求的再保險公司責令改進,提出建議,而且還可以終止直接責任人的工作,將其調離管理崗位。

(二)財務監管的基本架構

如前所述,德國對再保險公司直接監管的重點在于公司內部的財務狀況、會計準則和償付能力等方面。實現這一監管目的主要通過建立再保險公司內部規范的風險控制模型這一手段。隨著歐盟內部統一市場的形成,德國保險監管機構對再保險公司財務監管的立法依據主要依照歐盟國家內部金融體系標準《償付能力-II》(SolvencyII)。具體而言,監管機構對再保險公司的自接監管將主要通過三個環節來進行,包括最低資本金要求、監管審核程序和市場規則,即歐盟國家內部金融體系標準《償付能力—II》中所提到的“三柱模型”(見圖1),

就再保險業的監管而言,最低資本金要求將通過風險管理模型來確定,通過對所有者權益的等級評定,風險管理模型在再保險公司內部資本管理系統的嵌入等方式提高企業的抗風險能力。監管審核程序主要通過一系列量化的風險管理指標進行審核,比如1998年3月5日聯邦德國通過的《關于企業內部控制與透明性的法令》便利用審計的功能對企業實行監管,加強企業內部的控制,增強企業的風險管理能力,規范企業之間的競爭。市場規則部分主要通過對再保險公司信息公布的規定,促使再保險公司遵守市場規則,通過要求再保險公司遵守市場規則來增強其抗風險能力。再保險公司按照《償付能力—Ⅱ》規定,必須公布公司內部的信息和數據,以便其他的市場主體可以采取應對措施。

盡管德國對再保險市場的直接監管還處于起步階段,但是在世界范圍來看仍處于最前沿。國際保險監管協會、國際經合組織等國際機構目前正在研究的監管模式也類似于德國模式。同時,德國再保險直接監管正在朝著國際合作的方向發展,未來聯邦德國保險監督局對德國再保險市場的直接監管政策將進一步具體化、細節化和國際化。

[參考文獻]

[1]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國際保險監管研究[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3.

保險監管論文范文5

關鍵詞:保險監管創新開放

加入WTO后,保險業作為金融領域開放力度最大的行業,在3年過渡期結束后取消所有地域限制,其后再保險、產險和壽險業分別全部開放,外資保險公司的數量大幅度增加,這對國內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保護廣大被保險人的利益、維護社會穩定、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我們必須趨利避害,主動采取積極有效的應對措施,在堅持開放的前提下,創新保險監管,不斷開創保險開放的新局面。

一、創新保險監管工作

實現保險監管工作創新,就是根據市場經濟規律,按照WTO基本規則的要求,盡量減少制約公司發展的行政審批事項,逐步實現償付能力監管,確實防范和化解風險,依法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要與時俱進,創新監管思路。保監會自1998年成立以來,始終把適應發展需要、創新監管思想作為重要工作來抓,并進行了積極的探索和大膽的嘗試。加入WTO給保險監管工作帶來新的挑戰,WTO的基本要求是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盡量弱化政府的行政干預,對此,國內保險公司必須進一步轉變監管思路,把該管的管住管好,不該管、也管不好的由市場去管,盡量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要充分考慮業務發展、風險控制和社會穩定的需要,不斷加強經營管理,逐步提高信息透明度。進一步發揮行業自律的作用,逐步建立公司內控、行業自律、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四位一體”的保險監督體系。

要依法行政,減少監管隨意性。依法監管首先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保監會成立以來,一直對《保險法》中與保險業發展實際不相適應的一些條款的修訂問題進行反復研究論證;同時,在清理已有法規和規章的基礎上,相繼出臺了《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等一系列行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我國保險法律法規體系基本框架初步形成。但是,由于我國保險法律法規建設起步較晚,與《保險法》配套的行政法規和規章還不完善。

要逐步實現償付能力監管。償付能力是保險機構一切經營活動的綜合反映。因此,按國際通行做法,償付能力是保險監管的核心。保監會成立之初,根據當時保險市場較為混亂的狀況,提出了市場行為監管和償付能力監管并重的方針。目前要在繼續抓緊市場行為監管的同時,加大償付能力監管的力度,積極創造條件,包括健全法制、完善內控、建立信用體系、改善監管手段等,逐步轉向以償付能力為核心的監管方式上來。當前,要在償付能力監管試運行的基礎上,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逐步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保險風險評價和風險預警系統。

二、開創我國保險業新局面

要認真學習外資公司風險控制、經營管理、產品開發和服務等方面的經驗,實現我國保險業的健康發展。自1992年我國保險市場對外開放以來,已有34家外資保險分公司和中外合資保險市場公司獲準進入中國市場,有111家外國保險公司在華設立了185個代表處。實踐證明,外資保險公司的進入,不僅帶來了新的經營理念、營銷方式和管理經驗,也促進了市場的競爭和業務的發展。僅以壽險營銷方式變革為例,個人人營銷模式給我國壽險業的銷售帶來巨大變化。如今這種營銷模式已被國內各壽險公司普遍采用,促進了我國壽險業的發展。

要充分發揮自身優勢,變挑戰為機遇,縮短與外資公司間的差距。開放的目的是為了促進我國保險業的發展。中、外資公司在很多方面存在較大差異,但各有所長,中資公司具有先入優勢、地緣文化優勢、短期成本優勢和后發優勢。只要冷靜思考,沉著迎戰,發揮優勢,揚長避短,就能夠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站穩腳跟,借助外力促進發展。當前,要充分利用好即將結束的過渡期,加快體制改革、機制轉換步伐,增強企業競爭能力;建立合理客戶群體定位,開拓具有潛力的市場,占領有利的細分領域;進行品牌宣傳,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擴大公司知名度;完善選人用人機制,廣納人才,做好人才儲備,穩定職工隊伍。

要利用好過渡期,創造有利的發展環境。過渡期結束,我國保險市場全面開放,外資保險公司將全方位參與競爭。我們要努力做到既按照國際規則辦事,又利用這些規則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既嚴格履行承諾不斷提高我國保險業參與國際競爭水平、擴大對外開放的力度,又適應我國保險業發展的實際需要、考慮國家金融安全有步驟分層次地擴大開放步伐。我國保險業面對保險市場全球一體化的挑戰,這對我國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與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對此我國保險業只有積極探索實現保險監管創新,努力學習借鑒國外保險公司的先進經驗,才能提高我國保險業的國際競爭力,開創保險開放的新局面。

參考文獻:

保險監管論文范文6

近年來,為經濟發展提供保障功能的保險業在我國已獲得長足發展。保費收入明顯增長,且增長速度逐漸加快.2004年達到了4318億元;保險深度由1994年的1.14%增長到2004年的3.16%,增長了近2.77倍(根據我國統計局公布的1994年和2004年全國年度統計公報數據計算得出)。在保險業發展良好的形勢下,要更好地發揮保險業對社會經濟進步的支持作用,需要進一步借助市場的力量,并在保險監管制度的規范引導下實施。這是研究新形勢下我國保險業監管戰略調整的意義之一。

在全球化浪潮中,特別是伴隨我國加入WTO,國內保險將以商業存在。跨境交付、自然人流動等方式走出國門,提供境外消費服務。同時國外保險業機構也將以類似方式進入國內保險市場為本國提供消費服務。不可否認,跨境的保險服務形式將給我國的保險監管提出新的課題,研究我國保險監管戰略調整的意義之二在于探索如何增加保險監管機構對保險實施有效管理。

當今世界是一個科技進步、經濟管理方式不斷革新的時代,保險業的經營管理模式也在不斷調整。世界主要發達國家的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紛紛相互融合,業務相互滲透,逐步由分業經營走向混業經營。但是就我國而言,完備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體制才得以確立不久.需要探索如何使國內目前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體制與國際的混業經營混業監管體制相協調一致,這正是研究我國保險監管戰略調整的意義之三。

伴隨經濟的迅猛發展、保險經營方式的轉變.需要探討與此相伴的監管思路、法律體系、規章制度及監管機構體系等保險監管理念和內容能否適應形勢的變化,這是研究我國保險監管戰略調整的意義之四。

二、美、英、日三國保險業監管之比較

美國、英國、日本是當今世界保險業最為發達的三個國家。其保險監管無論是在理念上還是實踐上都走在世界前列。因此,對美英日三國保險業監管進行比較分析,有助于我國保險業監管的轉型與世界接軌。

(一)相似之處

1.都擁有較為獨立健全的保險業監管體系。無論是美國。英國還是日本,都建立了以政府監管機構牽頭。社會中介機構監管和行業自律為輔、保險公司內控為基礎的一整套完備的保險業監管體系。如美國聯邦保險局州保險署、保險監管協會、保險評級機構組織控制委員會的COSO模型,英國的貿工部、財政部。金融服務局、勞合社董事會,日本的大藏省,金融廳等組織。

2.保險監管法制化。三國保險監管均以完備立法的形式實行。美國務州有自己的保險法,備州保險局在州管轄范圍內行使保險監管權,以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和保險投保人利益為主要監管內容,且各州保險法對承保過程的各環節都有嚴格的規定,充分體現了美國保險監管的廣泛性和嚴格性。雖然美國各州的保險法多達55部,但在全美保險監督官協會的努力下,內容上已無多大差別,各州法院通過對保險法的司法審查也發揮著一定的監管作用。英國現行保險立法是《保險經紀人法》、《1982年保險公司法》和與之有關的保險條例:《1983保險公司財務條例》、《1981保險公司條例》、《1983年勞合社保險條例》以及貿工部關于收費標準的法律文件《1990年保險公司法律費用保險條例》和《保險公司修改條例》,日本的保險立法主要是《保險業法》,包括對保險業的監督法規和有關經營者的組織及行為的規定。

3.保險監管的內容及方式大體相同。三國保險監管內容包括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保險合同、財務檢查市場行為,其中核心是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監管的方式大多采用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方式。

(二)差異之處

1.監管體制不盡相同。美國是聯邦制國家,實行兩級多頭管理體制,中央和地方都有權對保險業進行監管。美國聯邦政府成立聯邦保險局,,只負責聯邦政府法定保險,如聯邦洪水保險、聯邦農作物保險等。根據《麥克云佛戈森法案》。每個州都成立保險署并被賦予監管本州保險業的權力。美國聯邦保險局與各州保險署之間不是隸屬關系,而是平行關系。任何一家保險公司必須獲得州保險監管部門的批準后方可在該州營業。為了對各州的監管進行協調,美國成立了全國保險監管協會,其主要職責是討論保險立法和有關問題,并擬定樣板法律和條例提供各州保險立法參考。英國采取的是一級監管體制。1997年以前金融業的監管由九個機構分別承擔,其中的貿工部負責對上市公司的監管,其下屬保險局負責對保險機構的監管。1998年金融服務管理局成立,將英國原有的八個金融機構合為一體,集銀行、證券和保險監管于一體。英格蘭銀行作為中央銀行,不再承擔對商業銀行的監管職責r”。日本屬于集中單一的監管體制。大藏省是日本保險業的監管部門。大藏大臣是保險監管的最高管理者。大藏省下設銀行局,銀行局下設保險部,具體負責保險監管工作。由于日本金融危機加劇,金融機構倒閉頻繁,為了加強金融監管,日本成立金融監管廳,接管了大藏省對銀行、證券、保險的監管工作。后金融監管廳更名為金融廳,將金融行政計劃和立案權限從大藏省分離出來。金融廳長由首相直接任命以確保其在金融監管方面的獨立性。

2.保險監管基于的理念不同。美國的監管以嚴格的法律為基礎。美國的兩級多元、分權制衡的保險監管模式現實決定了美國對保險業的監管是建立在嚴格而完備的法律基礎之上的。美國的聯邦政府及州政府都有權制訂相關的法律。全美50個州、哥倫比亞特區和4個托管區均有自己的保險署.都有權通過立法調整州內的保險業。這些立法包括對保險公司的設立、業務范圍、準備金率、保費率、保險資金運用、市場退出等監管范圍都有嚴格的規定,各州保險公司都必須在嚴格遵守各州保險法律基礎上實施日常運營。聯邦保險公司按照聯邦保險法律實施運營。英國的保險監管以高度自律為基礎。英國的保險業發展歷史悠久,自律管理的理念已深入保險行業。正是因為英國一貫存在高度的自律管理,政府部門的行政監管則采取了較為溫和、寬松的方式,即政府監管部門只通過立法規定保險人償付能力的最低標準和計算方法、保險人必須公開接受監督,其他則依靠行業自律。日本對保險業的監管則主要依靠行政手段來實施。日本是保險業最為發達的國家之一,但其保險監管卻量具行政色彩。長期以來,日本的大藏省對國內保險行業實行嚴格的行政管制,保險業長期嚴格的市場準入約束.使得保險市場一直控制在少數保險公司手中,外資保險公司很難進入日本市場開展保險業務。

3.保險混業經營趨勢下的混業監管體系不同。保險混業經營突出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財產、人壽險業采用子公司的形式相互滲透;二是銀行、證券,保險和信托投資之間相互滲透。美國在1999年出臺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標志著美國進入了銀行、證券、保險混業經營的新時代。同時《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對新的監管模式作了如下規范:規定美聯儲為銀行控股公司的傘型監管人(Umbrellaregulator),負責銀行控股公司的綜合監管.同時銀行控股公司附屬各類金融機構由功能監管人分頭監管。即證券、保險,貨幣監理署等監管部門按業務功能分別負責監管銀行控股公司的特定子公司。銀行監管與中央銀行分離,也為實現混業監管定了基礎,這樣既可以適應銀行、證券、保險業務相互滲透、交叉的發展趨勢,又可以避免監管真空或重復監管,合理利用監管資源,提高監管效率r41。英國1997年10月以前.英國政府對金融業的監管是按照分業模式進行的,其中保險監管是由當時的貿工部負責的,之后過渡到財政部。1999年1月1日再由財政部委托給新成立的金融服務局(FSA),金融服務局由過去分別監管銀行。證券、保險等。8個行業的監管機構合并組成?,F在FSA一共監管著全英國550多家銀行,70家住房協會,650家信用合作社、270家友好合作社、820家保險機構、4100個財務顧問、1300家投資銀行,1100家基金管理公司、8個市場及證券交易所等各類金融機構”,。至此,英國金融監管體系前后經過3年的調整期從分業走向了統一。英國統一監管模式強調用最節約和有效地使用資源的方式實行監管,減少了監管成本。日本在1996年11月以后也逐步由分業經營走向混業經營,其金融業的監管一直實行統一監管模式即由現在的金融廳對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業務實行全面監管。

三、我國保險業監管的國際借鑒及戰略調整思路

每個國家的保險監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都與一個國家的文化背景、保險業的發展歷史長短有關?,F代意義的保險業在我國是一種新興產業,保險業監管歷史較短,但是目前我國的保險業卻面臨著市場經濟轉型、加入世貿、國際化接軌等新的形勢和背景,過去的保險監管在理念、目標、思路以及監管實踐等方面與國際化、市場化格格不入甚至;中突。因此,當務之急應是借鑒一些國家保險監管的先進做法以靈活應對我國國情。

(一)保險監管理念應從依重行政監管轉變為依靠法律來實施監管。從前述三國的保險監管理念來看,英國高度保險自律的傳統在我國這樣一個保險業新興國家暫時還不存在,日本濃厚的行政監管卻是我國正在所揚棄的。在實踐中,美國的相關保險法規已經過多年的改革與完善,日趨成熟,無論是在監管機制,監管內容,監管方式,監管責任等方面都有明確的規定,保證了保險行業的健康發展。因此,我國可以借鑒美國以完備的法律作為實施監管基礎的理念,依靠完備的法律制度來加強保險業監管。但就我國目前實際情況而言,保險立法還明顯滯后于社會。經濟的發展,尤其是我國即將加入WTO,外資保險機構的大量涌入將對我國保險業提出嚴峻挑戰:其一,如何對外資保險機構進行監管?我國目前對外資保險機構監管的專門法規只有1992年《上海外資保險機構暫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缺乏全國性的、專門性針對外資保險機構監管的法規。并且《辦法》的有些規定明顯和WTO規則與我國入世的承諾不相符合,還有一些條文與其后制定的保險法不相協調,造成內外資保險監管法規的不統一,其二,保險法的一些規定,如償付能力監管、再保險監管、保險投資監管、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查和保險違規的處罰等如何落實。對此,保險法的規定過于籠統,又沒有相應的配套措施或實施細則,在保險實踐中可操作性不強。這些都表明,我國的保險監管法律法規有待進一步完善。因此,我國要加快制訂保險業法的步伐,把所有的業務都逐步納入法制化軌道,如制定有關保險電子商務等新興領域的法律,以免造成法律的空白;有針對性地制定監管方面的法律法規,全方位地對保險監管部門的監管行為進行規范;完善保險監管責任制,進一步量化保險監管工作目標,實施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促進保險監管部門和監管人員增強責任意識,提高監管水平,避免無作為和越權行為的發生;保險監管機構要與當地金融監管部門建立穩定的磋商制度,把保險執法逐步納入國家法律體系。

(二)保險監管重心應從針對保險公司市場行為的合規性監管,轉變為針對保險公司財務保證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的監管。從美英日三國保險監管實施來看,對保險監管普遍采用松散監管模式,保險監管主要內容的核心已轉向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而我國長期以來習慣于對市場行為的合規性監管,而忽視了保險公司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特別是缺少對保險機構財務狀況的跟蹤分析。針對我國保險業監管目標錯位問題,我國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對保險公司的財務監管:一是建立保險風險評價、預警監控系統,對可能出現問題的保險公司及時警告并督促其解決這些問題;二是正確劃分保險公司的資產類型,合理界定保險公司的實際資產和負債比率;三是吸取日本保險監管的教訓.對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實行披露制度,接受社會監督;四是借鑒美國的保證基金制度,維護保險市場的穩定,促進保險業的健康發展。通過健全的財務管理機制,使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得以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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