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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經濟的典型案例范文1
你院(89)寧法研字第5號請示收悉。關于村委會要求村民按照土地承包合同議定數額履行交納國家征購糧的起訴,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問題,經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答復如下:
根據國務院國發〔1985〕131號《國務院關于切實抓緊抓好糧食工作的通知》和國務院國發[1986]96號《國務院關于完善糧食合同定購制度的通知》中有關規定,簽訂糧食定購合同,催收國家定購糧,追究拒交國家定購糧行為人的責任,均屬國家行政職權范圍。雖某些地區將農民應上交國家的糧食定購數額寫入村委會與村民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中,但這并不影響國家行使行政職權,向農民征收定購糧。國家向農民征購糧食同村委會與村民簽訂土地承包合同,是屬于兩個不同性質的法律行為和法律關系。國家向農民征購糧食屬于國家計劃定購,除依法減免外,應作為義務完成定購數額。因此,對村委會要求村民按照合同議定數額履行交納國家定購糧的起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復
附: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村委會要求村民按合同議定數額履行交納國家征購糧的起訴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請示
(89)寧法研字第5號
最高人民法院:
計劃經濟的典型案例范文2
【關鍵詞】銀行;不良資產構成;解決對策
引言
銀行不良資產指的是處于不良狀態下的資產,它不能在短時間內給銀行帶來利息收入,或者是很難收回本金的銀行資產。我國正處于由傳統的計劃經濟向先行的市場經濟的轉型時期,銀行作為整個金融改革的重心,對國家經濟體制的轉型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處置銀行不良資產對于發展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起著重大作用,同時還有利于我國銀行業的發展,有利于促進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因此,處置銀行不良資產具有許多現實意義。
一、提出問題
只要存在信貸活動就不可避免不良資產的產生,我國銀行不良資產的產生經歷了從無到有,從小到大的過程,并與我國的經濟體制的形成和特殊的國情有著密切關系,如何處置這些銀行不良資產將成為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重要任務。銀行不良資產的發展大致經歷了四個過程:
(一)1983年以前的不良資產未發期
1983年以前我國還處于計劃經濟時代,企業的產、供、銷都是由國家制定部門主要是財政部門進行財政撥款的。銀行相較于國家財政部門來說屬于被從屬的地位。總的來說,我國的國有銀行在那個時期是沒有任何市場競爭的,一切都是由國家把控的,占據了全中國的所有市場。那個時期的企業是沒有貸款的主動權的,所以根本不用對貸款承擔任何后果。
(二)1984年至1988年的不良資產產生期
雖然那個時期的銀行信貸采取的完全是按照各級政府部門以及企業的投資和生產而進行的貸款。由于我國的銀行業起步比較晚,發展比較慢,制度不全,管理缺失,積累過快,加速了不良資產的產生。
(三)1989年至1994年的不良資產急速擴張期
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銀行對企業進行信貸最大化,致使銀行機構出現了無序擴張以及惡性競爭的現象,加速了銀行不良資產的產生。
(四)1994年以后的不良資產增長減速期
1994年后我國銀行不良資產得到加速發展,但是總體來說增速較之前緩和。因此,這一時期的不良資產的生長速度并沒有之前那么急速,相對來說比較緩慢。
二、分析問題
(一)宏觀經濟的誘因
金融風險產生的一個最重要的原因是因為經濟周期的波動,經濟周期的波動會加速經濟體制運行中的矛盾激化,銀行信貸在利息和利潤計算方面存在較大分歧。經濟不景氣,整個市場經濟發展處于萎縮狀態下的話,企業的經營狀況不佳,利潤水平也在降低,但是卻由于之前的貸款需要承擔高額的貸款利息,所以,不良貸款率呈現不斷上升趨勢;另外,當市場經濟處于迅猛發展時期,整個社會的經濟加速都在加快,企業利潤成長空間在不斷豁達,這個時候的銀行不良貸款率則在下降。
(二)金融體制的原因
1、銀行資金財政化與經濟體制轉軌不對等
一般情況下,企業的資金來源一部分來源于財政撥款,一部分來源于銀行貸款,但是我們往往不能理順財政與銀行之間的關系,我們有可能會將銀行資產被當做財政資產來用,其結果是占用了大量的銀行資產,企業經營要通過利潤實現才能夠償還銀行貸款,這又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并且資金的流動性太差,這類資金長期得不到使用,最終形成了不良資產。
2、政策性貸款加大不良資產的產生
固定資產貸款主要是由政府部門指定的,一旦指令性計劃管理出現弊端就有可能導致投資決策的失誤,那么,銀行不良資產就產生了。而對于流動資金貸款部分來說,它主要用于比如說農業扶持、救災或者是科研等等,往往由于財政困難,政府沒有足夠的錢用于這方面,只能把貼息負擔轉交由銀行來承擔,這是銀行不良資產產生的隱性因素。
3、金融監管體制不完善
我國經濟體制正處于轉型期,我國銀行的金融監管機制側重于金融市場的發展以及金融機構的發展,但是監管力度遠遠沒有達到預期目標。市場經濟游戲規則處于不斷變化之中,但是由于企業和銀行的操作不規范等原因,外加監管體制的不健全,這又導致了銀行不良資產的產生。
(三)法律制度欠缺
法律制度直接關系到銀行業務開展運營程度,但是,目前為止,我國對于不良資產處置處置的制度很不完善,銀行向企業提供貸款獲取利息,企業向銀行貸款運作企業運營,銀行與企業之間有著大量的往來,制定適應二者良好關系往來的政策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
三、解決問題
(一)加快不良資產市場化
加快銀行不良資產市場化可以提高資產的市場利用率,可以最大限度的保全資產和減少損失,并且對于優化市場經濟,對于促進經濟轉型也具有重要意義。加快銀行不良資產市場化可以采用賣方信貸或者是資產分斷處理方式吸引買家的方式進行。將不良資產運用到具體的市場運作中,提高不良資產的特殊市場利用,使不良資產得到可發揮余地。
(二)制度創新
我們可以借鑒日本對于處置不良資產的辦法。日本主要通過以市場手段為基礎手段,通過市場運行,自行運用于市場運作中,以財政手段加以輔助,使得不良資產處置工作能夠開展的更加有成效。除了借助日本國家的制度創新,我們也可以通過學習其他國家的制度,通過整合與利用,尋找到最適合我國國情的有效解決關于如何處置銀行不良資產的辦法。
(三)借助外部力量
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處置不良資產僅憑一國之力是有限的,并且絕大的財政支持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壓力巨大。所以,適當引用外資來處理銀行不良資產可以將一部分風險分擔出去,同時還能夠解決因為國內資金不足的問題。
四、小結
現如今,我國銀行對于不良資產的處置問題越來越重視,也在處置不良資產方面做出了顯著成效,但是總體來說任務還很艱巨。因此,我們要不斷加快對不良資產的處置,并且降低不良資產比率,全面提高銀行的核心競爭力,加速我國銀行業的持續發展。加大對銀行不良資產的轉化利用,提高我國銀行業應對挑戰的能力。加快處置不良資產有利于我國銀行業的產權改革和發展,并且對于我國的國民經濟的健康運行也有著相當重要的的意義。
參考文獻:
[1]鄭萬春.金融不良資產處置關鍵技術探究.中國金融出版社,2008.1
[2]侯建杭.金融不良資產管理處置典型案例解析.法律出版社,2011.10
[3]武魏巍.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運行機制研究.中國科學技術大學出版社,2008.8
計劃經濟的典型案例范文3
1.管理會計在我國實際應用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社會制度及管理體制的特殊性。我國目前仍處于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過渡時期,社會主義市場體系還很不完善。轉軌經濟的基本特征首先表現為政府對于企業經營的過度干預①。政府對于企業的干預通常出于政治目的。正是這種特殊性造成了我國管理會計的應用環境與西方發達國家的差異,但是目前我國的管理會計仍舊處于對外國理論的介紹與引入階段,所以使得一些先進的管理會計理念在我國“水土不服”。
沒有形成規范、健全的管理會計基本理論體系。對于管理會計的研究,無論是中國還是西方,都是偏重于方法而忽略理論結構,偏重于具體問題的分析而忽略了整體性。但是理論體系作為任何學科的基礎,它的全面與系統是其獨立存在并推廣應用的關鍵。長期以來,西方國家對于管理會計的理論研究并不注重體系的研究,而我國管理會計仍處于對西方理論的翻譯和介紹階段,并且和企業管理實踐相脫離。所以,我們重復別人的多、開創性少,專題研究多、理論體系研究少,使我們在管理會計研究上難有更大作為②。
實務界缺乏對管理會計的重視和系統應用。我國自20世紀70年代末期從西方引進管理會計知識體系至今已有近三十年的歷史,但令人遺憾的是,近年來我國及國外和港臺的會計學者所做的各項調查結果表明,迄今管理會計在我國企業中仍未得到廣泛重視和系統應用。目前管理會計的應用主要是在沿海地區和外資企業,而西部、內地應用極少。這主要是因為管理會計的基層教育滯后,普及率低,很多企業領導根本不懂管理會計,對其所能產生的經濟效益沒有清楚認識。會計人員素質低是制約管理會計推廣應用的關鍵,而我國管理會計應用軟件開發滯后是制約其推廣的重要因素。
管理會計應用經驗亟待系統總結和提高。管理會計學現已成為許多高等院校會計專業的必修課程,我國學術界對管理會計的研究也已具有一定的深度。從實踐上看,我國部分企業已有了一些開展管理會計的成功經驗,如20世紀70年代大慶油田開展的內部結算、80年代吉林省開展的廠內銀行、90年代邯鄲鋼鐵集團有限公司推行的“模擬市場核算、實行成本否決”的邯鋼經驗等。但令人遺憾的是,我國會計界對實踐中已有的一些典型成功案例明顯缺乏系統的研究和歸納總結,到目前為止只有很少的案本文由收集整理例得到了系統的研究與總結。缺乏具有示范性或樣板性的典型案例研究報告,是管理會計在我國企業未能得到有效普及和推廣應用的重要原因。
2.我國管理會計應實施的對策
現階段,中國式管理會計的理論研究很薄弱,對管理會計的理論研究仍局限于國外情況的翻譯介紹。而中國的國情西方國家是有很大差別的,這使得被全盤吸收的西方管理會計很難在中國企業普遍應用。所以要推廣管理會計,建立有中國特色的管理會計體系。
要理論聯系實際。管理會計能否在實踐中得到有效的推廣和使用,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如何及時地將實踐中的成功經驗進行歸納、總結、整理、推廣,形成示范效應。及時總結我國開展管理會計的典型案例和成功經驗,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研究成果,以全面推進企業的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調整拓展管理會計內容,大力發展戰略管理會計。將管理會計與財務管理、成本會計教材中內容重復交叉的部分進行適當刪減,將應用性較強的作業成本法等內容納入管理會計,突出管理會計的特點。面對競爭日益激烈的市場環境,我國應加緊進行戰略管理會計理論與應用研究,將成本管理重心由制造成本逐步轉移到戰略總成本上,由成本控制轉移到成本計劃上;使業績評價緊緊圍繞企業價值最大化及員工價值最大化目標,體現企業的短期效益與長期效益兼顧,實現企業的財務指標與非財務指標的有機結合;將物力資本向知識資本轉化,堅持以人為本,充分挖掘和使用知識資本,將提供的會計信息與知識資本結合起來。
努力提高企業決策者和會計人員的素質。企業經營決策者對管理會計的重視程度,直接影響到管理會計在企業中的普遍應用,因此有必要提高企業領導者的科學文化素質,并把懂管理會計作為企業領導者必須具備的條件之一。有了懂管理的領導隊伍還不夠,企業還要有精明強干的管理會計專業人員,進而提高他們的科學文化水平和業務素質,這樣能使管理會計在企業中得到有效的應用和推廣。
計劃經濟的典型案例范文4
2011年全國“兩會”期間,眾多代表委員直言需破除央企壟斷。晨風集團董事長尹國新代表以石油為例,政策放開后,民營企業可以經營加油站,但是,現在一缺油,他們那邊就先無法供應了。這生意怎么往下做呢?石油行業的壟斷是最典型的了。經過近年的國企改革,央企已從當初的“老弱病殘”轉為生機勃勃乃至霸氣十足,2010年央企實現營收166 968.9億、凈利潤8489.8億。然而,毋庸諱言,這一切在相當程度上得益于壟斷。北大教授張維迎曾批評,資源壟斷是中國企業進入全球財富500強行列的最重要因素。
2011年4月7日,國家發改委副主任彭森表示,“十二五”時期將加快推進壟斷行業改革。如何打破央企壟斷,這一直以來是經濟生活中的熱點。通過對我國汽車產業市場化案例的分析,我們可以找出汽車業打破央企壟斷的大量有益經驗,并從中總結出相關啟示。“十二五”新時期,打破央企壟斷需要新思維。
汽車業市場化有例可循
汽車產業是國民經濟重要的支柱產業。1988年前,我國的汽車產業幾乎全部被央企壟斷,本國民企和外國資本遇到了極高的市場進入壁壘,此時汽車為奢侈度極高的商品,價格遠非普通民眾所能承擔,且產品類型較少,質量水平很低,帶有明顯的計劃經濟印記。此后,國內汽車產業逐步開放,引入了大量外資及先進技術,價格相對降低,品牌逐步增加。但從總體上說,開放程度依然有限。隨著改革力度的不斷加大,吉利、奇瑞、長城、比亞迪等這些中國汽車民企如雨后春筍般崛起,國外知名品牌的汽車也紛紛進入了中國汽車市場,很大程度上改變了汽車產業的競爭結構。央企的壟斷地位不再如以前那樣穩固,愈來愈重視成本控制、技術研發、品牌打造等。在市場競爭的作用下,汽車產品的價格不斷降低,種類大規模增加,很多不同層次的收入人群都有購置、使用汽車產品的能力,汽車逐步由奢侈品向普通消費品過渡。時至今日,在中國汽車行業當中,央企的壟斷勢力仍舊存在,一汽等央企仍然占據了很大的市場份額,有著很強的市場控制力,但競爭性的市場結構已經初步形成,市場競爭機制的功能日益顯著。
汽車產業不斷市場化、央企壟斷逐步被打破的案例告訴我們,打破央企壟斷其實有辦法可循。
降低壟斷市場進入門檻。之前汽車產業進入的門檻十分高,存在大量的政策及行政審批程序障礙,外資及民資很難進入。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有效的政策供給不斷加大,進入門檻不斷降低,非國資進入的不確定性與機會成本大大降低,吸引了大量非國資的進入,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壟斷行業的壟斷程度。
政府職能的轉變。改革開放30年來,政府對汽車行業的管理變動很大,管理的內容和方式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逐步演進。許多汽車產業央企政企分開的改革效果較為顯著,企業從過去單一依靠行政力量獲得壟斷利潤,逐步向獨立的市場競爭主體轉變,政府在其中起到的作用多為間接的引導作用。此外,汽車行業中涌現出的眾多民企也與政府職能的轉變密不可分。地方政府為了扶持本地民營經濟發展、增加地方財政收入,對于有實力的民營汽車企業的扶持力度很大。例如吉利汽車,作為中國轎車界最大的民企,自成立之日起,其每一步的發展都離不開地方政府強有力的扶持。
靈活有效的組織形式。打破央企壟斷會觸及諸多利益集團,受到很大的阻礙。對此,對央企進行有效的體制改革是有效的措施之一。不斷深化公司制改革,充分利用股份制等有效的組織形式,吸收大量非國資的注入,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弱化央企中導致壟斷進而產生非效率的因素,例如固步自封、效率低下等。此外,壟斷行業尤其是關系到國家戰略安全的行業如石油、通訊等,對于有進入意愿與能力的非國資可以采取股份制等多種靈活形式來吸收,一方面增強國資的控制力,保障國家的戰略安全,另一方面增加了壟斷行業的競爭程度,弱化了壟斷所產生的負面影響。
重新定位央企職能
我國已經邁入“十二五”新的發展時期,面臨著新的發展任務與目標,要實現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任務,就需要真正地打破央企壟斷這一難題,在此過程中我們需要有新思路與方法。
重新定位央企職能。長久以來,央企作為國家戰略意圖的重要實施者,承擔著維護公有制主體地位、穩定國民經濟、國資的保值增值等重要職能,效率雖然一直被強調,但是重視程度卻相對欠缺,這也成為導致央企壟斷的重要原因。然而,隨著社會主義經濟規模及質量的不斷提升與央企的不斷做大,國企尤其是央企的職能有必要重新定位,經濟效益目標應當放在更為重要的位置,應切實深化改革,消除不符合市場要求的規制及保護,建成完善的符合市場競爭要求的現代企業制度,真正做強央企。
深化壟斷央企的董事會制度改革。董事會制度有助于企業形成有效的約束機制,防范決策風險,形成合理的法人治理結構,這對于打破央企壟斷,塑造真正的市場競爭主體是極其關鍵的。進行董事會制度改革一直以來是央企改革的重點,但是效果并不明顯。董事會制度建立存在很多障礙,例如當前遇到的問題之一是缺乏符合要求的優秀領導者。此外,人事制度不健全、不合理,董事會與原有職能部門如黨委會的職能沖突等也是重要因素。在今后的改革中,必須加快深化央企董事會制度的改革,使央企成為真正的市場主體與競爭實體,依靠自身實力而非行政壟斷去參與市場競爭。
計劃經濟的典型案例范文5
【關鍵詞】鋁制品行業;成本控制;中小企業;財務管理
一、我國鋁行業及相關企業發展現狀
鋁產品生產經過最近幾年的快速發展,中國已成為世界鋁工業大國,電解鋁產量居世界第一位,氧化鋁產量僅次于澳大利亞(2005年產量1792萬噸)居世界第二位,鋁加工材產量也僅次于美國(2005年產量 658萬噸)居世界第二位。我國既是世界鋁產品生產大國,也是世界鋁產品進出口貿易大國,在世界鋁產品進出口貿易中占有重要地位。但是由于全球經濟放緩原鋁生產商都面臨著鋁庫存增加、價格下跌等困難。對于中國來說,首先,從政策環境來看,中國電解鋁行業的出口限制政策持續深化,鋁合金、鋁板帶或將成為調整對象。與此同時,國儲局伸援手收儲30萬噸電解鋁。因此中國鋁制品企業經營壓力有所減少。
二、我國成本控制問題研究現狀
我國的現代成本管理研究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而開始的。二十世紀八十至九十年代,成本管理研究主要是引進和學習日本的成本管理理念,如持續改善理論(Kaizen)、成本節省、成本企劃、全面質量管理和適時生產等。二十世紀九十年代至今,成本管理研究以戰略成本管理為主,研究的重點不再只是生產階段的成本,而是整個生產過程的成本,成本研究的范圍也不僅只是企業內部的成本,同時也對整個社會成本進行研究。
近年來,國內學者主要針對成本管理的理論和方法進行相關研究,如夏云寬在《戰略成本管理》一書中對戰略成本管理進行了全面系統的介紹;按照現代成本控制目標體系,焦躍華、袁天榮從不同層次對成本控制進行了分析;陳軻在《企業戰略成本研究》一書中從基本理論和應用理論兩個方面對戰略成本進行了系統研究;吳從署針對結構性成本控制和執行性成本控制進行了闡述;郭道揚從我國國情出發,提出了創造具有中國特色的成本管理模式的構想(會計研究,2005年);樂艷芬在《戰略成本管理與企業競爭優勢》一書中對如何通過戰略成本管理幫助企業取得持久競爭優勢進行了系統研究(2006年);杜勇和陳建英在《企業成本管理辦法研究綜述》中對我國現有的成本管理辦法進行分類,并逐一作出分析(商業研究,2007年);徐鳳霞、路娟在《目標成本管理和作業成本管理融合研究綜述》中提出,企業在進行成本控制時,應當將目標成本管理和作業成本管理融合,從而更高效的完成成本控制工作(財會通訊,2010年);從實踐方面來講,邯鄲鋼鐵廠頗具成效的“模擬市場機制,實施成本否決”制度使我們認識到成本觀念和成本控制觀念更新的力量,即需要根據市場需要和顧客需求來控制成本。
雖然我國的成本管理研究一直跟隨著世界先進成本管理的發展,但是,我國的成本管理研究和應用仍處于相對滯后狀態。在理論研究方面主要表現為:①會計界對成本管理研究的熱情不高,成本管理方面的論文和學術專著較少;②成本管理理論教育與實踐脫節,成本管理的教育以理論和方法介紹為主,缺乏與實踐的結合和案例研究。這恰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一個很好的視角,本文針對鋁行業的特點,結合典型案例,圍繞成本管理和控制問題展開研究。
三、案例分析
1、新疆某鋁業公司概況
本文以新疆某鋁業公司(以下簡稱新疆A公司)為例,該公司于2000年12月28日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成立,注冊資本為人民幣284,530,398.00元。企業類型是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范圍包括石灰石、水泥制造,有色金屬冶煉及深加工,汽車運輸及經營本企業自產產品及技術的出口業務;經營該企業生產所需的原輔材料、儀器、機械設備、零配件及技術的進口業務。
2、新疆A公司成本分析
本文主要采用杜邦分析體系和財務比率分析相結合的方式,以企業實地調研獲取的財務數據為基礎展開研究。杜邦分析法利用幾種主要的財務比率之間的關系來綜合地分析企業的財務狀況,這種分析方法最早由美國杜邦公司使用,故名杜邦分析法。杜邦分析法是一種用來評價公司贏利能力和股東權益回報水平,從財務角度評價企業績效的一種經典方法。其基本思想是將企業凈資產收益率逐級分解為多項財務比率乘積,這樣有助于深入分析比較企業經營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詳見圖1和圖2。
圖1 2009年天龍股份公司杜邦分析圖
杜邦分析是對企業財務狀況進行的綜合分析,它通過幾種主要的財務指標之間的關系反映出企業的財務狀況。
從杜邦分析系統圖得知,該企業資產凈利率有所增強,它揭示了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效率,綜合性增強。其中,它反映了總資產周轉率有所增強,說明企業利潤及資產進行經營的能力增強;它反映了股東權益比率與同期相比有所增長,說明企業的負債比率減小,企業的財務風險變小,償債能力增強;企業償還短期債務的能力提高說明企業年度內應收賬款轉為現金的平均次數增多;營業成本比率較高,其盈利能力處于劣勢地位;由此推測該企業短期償債能力、營業周期、流動資產中的應收賬款數額和存貨周轉速度都有所提高。
3、新疆A公司成本控制與管理概況
新疆A公司在成本控制中,只注重對生產過程中各種耗費進行控制,而忽略了對生產前的研究開發成本、供應成本和生產后營銷成本的控制。從而導致后期的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的開支增大,不利于資金和資源的有效配置,在成本控制的環節上出現漏洞,資金未發揮最大效用創造最大利益。
圖2 2010年天龍股份公司杜邦分析圖
四、鋁行業成本控制與管理存在的問題
結合新疆A公司的成本控制案例的分析,我們發現整個鋁行業均存在如下問題:
1、鋁制品企業局限于傳統的企業管理思想
其特點是以降低鋁產業成本為主要目標,以成本維持和成本改善為主要表現,成本管理僅從單一鋁制品企業出發,以企業內部生產過程等局部為主要對象,以月度、年度等短期時間為周期,較少考慮競爭。而在新的競爭環境下,特別是當國外先進的鋁工業巨頭進入時,這樣的承恩管理方法將不能適應與滿足市場競爭的要求,必須結合鋁制品企業的實際,從全面、長遠、系統的張略發展角度引進新的成本管理理念和新的管理方式方法,改進成本管理體系。
2、鋁行業成本控制局限于制造成本,不能進行全方位成本控制
在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下,生產是企業的基本任務、決策、供應、銷售由國家統籌管理,企業只能進行生產過程的成本控制,所以傳統的鋁企業成本管理只注重對生產過程中各種耗費進行控制,而忽略了對生產前的研究開發成本、供應成本和生產后營銷成本的控制。成本控制必須首先是全部鋁制品生產過程的控制,不應僅是控制產品的生產成本,還應從采購成本、銷售成本的各個環節加以控制,只有這樣,成本才能得到有效控制,成本才會顯著降低。
3、成本管理局限于財務人員,不能實現全員成本控制
中國企業實行的是一種以計劃價格為基礎,以時間核算為重點,已完成成本法為內容的記賬報賬型的成本管理模式。上述模式是過去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的產物,與社會主義計劃經濟體制不相適應。這種做法雖然對降低鋁制品成本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歸根結締成本核算還是事后控制,對成本沒有做到預先控制和發生過程中的控制,不能以成本核算來代替成本管理。
4、成本的基礎工作做得不夠
成本分析、成本考核的實施依賴于成本管理的很多基礎工作,如消耗定額管理、成本的原始記錄、材料物資的計量驗收等,因為這些基礎工作若做得不夠,則成本分析、成本考核缺乏真實、可靠的基礎數據,導致企業做出不當或錯誤的決策。
五、完善鋁業企業成本管理的對策
1、突破傳統思維,提出創新型管理理念
一是打破鋁制品成本管理界限。為使鋁企業產品在市場上具有強大競爭力,成本管理就不能再局限于生產過程,而是應該將視野向前延伸到企業產品的市場需求分析、相關技術的發展態勢分析。按照成本全程管理的要求,對涉及技術成本、后勤成本、生產成本、庫存成本、銷售成本等所有這些成本內容都應以嚴格、細致的科學手段進行管理,以增強企業產品在市場中的競爭力。
二是加強對非物質產品成本的研究。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非物質產品日趨商品化。與此相適應,成本管理的內涵也應由物質產品成本擴展到非物質產品成本,如人力資源成本、資本成本、服務成本、產權成本、環境成本等等。
三是拓展成本管理范圍。在新的形勢下,鋁企業管理的重心由企業內部轉向外部,由重生產管理轉向重經營決策管理,研究分析各種決策成本也就成為企業成本管理的一項至關重要的內容,如邊際成本、可避免成本、未來成本等等。
四是成本管理思想革新化。傳統的算賬報賬型成本管理模式只計算財務成本,不計算管理成本;只重視事后算賬,不重視事前預測和決策;只采用手工操作,不考慮先進的管理手段;只依靠企業財務部門,不注意發揮廣大員工的積極性,因而難以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這就需要在成本管理上,要樹立競爭觀念、效益觀念、經營觀念、法制觀念和開拓觀念等新的觀念。
2、建立現代化的企業成本管理模式
成本管理組織合理化,做到全方位全過程全員參與合理化控制。成本管理組織化就是要求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要建立成本管理責任制度,保證目標成本的順利實現。同時,還要按照成本管理的職能,建立科學的成本指標體系、成本核算體系、成本決策體系、成本控制體系和成本考核體系。
3、成本管理方法科學化
要總結我國鋁制品企業成本管理的經驗,引進國外現代化成本管理方法,相互融合、發展提高。主要有目標成本管理、責任成本管理、廠內經濟核算、本量利分析、價值工程、成本與效益分析、成本預測、成本決策、成本控制、班組成本管理、作業成本管理等多種方法。在成本管理中,重視和加強對這些管理決策成本落疇的研究分析,可以避免決策失誤給企業帶來的巨大損失,為保證企業作出最優決策、獲取最佳經濟效益提供基礎。做到全員控制,事先控制,積極與社會主義現代化經濟體制相適應。
4、從各項基礎工作為企業成本控制打下堅實基礎
一是鋁成本管理手段電子化。在成本管理中應用計算機,不但可替代一些繁重的事務性勞動,而且可以加速信息處理,便于建立成本管理信息系統,使管理人員及時作出正確決策。同時,還應推廣應用先進的檢測手段和顯示監控裝置,加強對物質消耗和流向的控制,為成本控制和計算創造條件。
二是成本管理人才專業化。要培養一支能夠適應成本管理現代化需要的專業人員隊伍。只有這樣,才能推動成本管理工作不斷前進,保證成本管理現代化目標早日實現。
六、結論
以鋁行業中典型企業為例的分析,我們發現加強鋁業企業的成本控制就必須要突破傳統思維,提出創新型管理理念打破成本管理界限,建立現代化的企業成本管理模式,加強對鋁產品成本的研究,拓展成本管理范圍,做到成本管理思想革新化并從各項基礎工作為鋁企業成本控制打下堅實基礎。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合理控制企業成本,做到利潤最大化,從而增強企業的核心實力,在整個鋁制品行業中贏得機會,立于不敗之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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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經濟的典型案例范文6
內容提要:物權觀念從絕對到相對,物權變動模式從要件主義到對抗主義,是物權基本范疇的必然邏輯進化規律。我國當代物權變動規則的形式主義化有德國法影響的因素,但更重要的是“管制”型產權治理模式的弊端體現。推動不動產登記領域的政府職能從“管制”到“激勵”、從“規范”到“引導”,突出物權變動中的自治性因素,是實現我國物權變動模式從形式主義到對抗主義變遷的必由之路。
一、從“邏輯層面”到“政治維度”:物權變動理論研究的范式反思與路徑轉型
作為三個相互關聯的基本概念,物權、物權行為和物權變動模式之間存在內在的邏輯對應關系,以物權觀念為基礎,物權行為和物權變動模式分別是其法律行為和權利變動意義上的動態化表達。因此,不同的物權對應著不同的物權行為和物權變動模式。單從邏輯的角度來看,假定物權存在簡約和復雜兩個理論模型,那么,簡約物權與事實物權觀、事實物權行為、要件主義物權變動模式之間是一一對應的,而復雜物權則與諾成物權行為、對抗主義物權變動模式正相對應。從制度發生學的角度來看,簡約型物權和復雜型物權并非并列存在的事物,而是隨著物權歷史的演變表現出從前者向后者的進化。
上述進化規律在普通法和法國法上得到了較好的體現,而在羅馬、日耳曼——德國以降的大陸法系卻出現了分歧。羅馬法中期以來的物權制度在正式確認了“諾成合同”物權變動法律效力的同時,仍然保留了“交付”作為物權變動臨界標志的“唯一性”法律地位,從而形成了制度進化過程中的矛盾現象和暫時性失調,這可以看作物權變動形式主義的最早原型。不過,這種制度演進過程中的建構性邏輯障礙尚符合認識進化的過程性規律。然而,近代德國民法在復興古典羅馬法制的過程中,不僅完全接受、并且形成甚至加劇了這種形式主義傳統——近代德國民法在承認諾成合同的法律效力的同時,仍然保持了絕對物權的理解,從而導致了制度建構方面的異化,是為物權變動之“形式主義”——使其成為大陸法系至今難以逾越的障礙。
毋庸諱言,作為一種外部性因素,我國近代以來對德國法制的繼受以及這一傳統的當代復興都毫無疑問地使我們落入了“形式主義”的立場中“難以自拔”,而理論上側重于德國法進路的探討也使得問題意識的推進捉襟見肘。然而盡管如此,如果注意到改革初期學術立場上的“意思主義”進路以及當下物權立法中的“對抗主義”化傾向——而理論上并未作出太多推動的話,那么,單純理論層面的束縛顯然難以解釋這種制度進化的分野。相反,對抗主義模式的異軍突起表明物權變動的模式選擇更多地體現了立法者的刻意安排。因此,表面上德國物權理論的推動一定假借了某種尚不為我們意識的因素,才得以使形式主義模式成為當下物權變動法制中的主流格局,這不由讓我們將問題研究的重心從純粹私法層面的邏輯規則轉向某些更為實質性因素的考察。
二、我國當代物權變動的制度起點:計劃經濟背景下的“古典模式”復興
20世紀80年代初,改革開放的春風帶來了中國民法的生機。在物權變動規則問題上,一種意思主義的進路迅速取得了壓倒性的優勢。考慮到民國以來我國繼受德國的私法傳統,當時在物權變動問題上的開拓性立場似乎再次表明,單純理論上的意識形態似乎難以構成制度推動的絕對動力。很快,隨后的變化迅速證明了這一點,隨著上述觀點與現實處境的碰撞,學者意見的一廂情愿和不切實際顯露無疑,于是,原本對對抗主義模式演進頗為有利的意思主義潮流在短暫的風起云涌之后迅速煙消云散。而對這背后實質性因素的思考,不可避免地將制度考察的目光引向了宏觀經濟體制對物權變動法制的影響,而這無疑也構成了我們理解和把握當代物權變動規則演進的起點。
這一時期,我國尚處于典型的計劃經濟時代,改革開放初期發展有限的商品經濟的政策指向在帶來些許經濟活力的同時,并沒有馬上動搖計劃經濟的地位。眾所周知,計劃經濟以公有制為其財產制度追求,否認私人產權,因此,這一時期實際上并不存在私法意義上的物權變動問題。即便從僅存的物權變動情形來看,也表現出強烈的形式性(古典主義模式)特征——在計劃經濟時代,物權變動大都必須經過相應的審批,凡未經審批的,物權變動無效。這種對物權及其變動規則的理解伴隨了整個計劃經濟時代,一直延續到上世紀90年代中期。
如198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王貴與林作信、江妙法房屋買賣關系如何確認的批復》指出,房屋買賣關系既未經過國家契稅手續,也沒有取得房管部門的認可,應認定其買賣關系無效。1983年《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規定:“買賣城市私有房屋……應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辦理手續。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私買私賣城市私有房屋。”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他字第50號“關于公產房屋的買賣及買賣協議簽訂后一方可否翻悔問題的復函”指出:“簽訂房屋買賣協議……未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應認為該民事法律行為依法尚未成立,一方翻悔是允許的。”
從制度的角度看,堅持在國家治理意義上的物權絕對性,就必然要求物權變動的高度形式化,從邏輯的角度來看,堅持物權的絕對性,就必然要求合同效力與物權變動同步。所以,站在特定制度背景下審視我國當時的物權變動模式立法可以發現并無不妥。換言之,計劃經濟時代的形式化物權變動模式是以產權治理的高度國家干預為正當性基礎的。然而問題在于,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經濟體制的改革漸漸觸及到了計劃經濟體制本身,當計劃經濟本身的正當性在與市場經濟的較量中逐漸削弱,并最終被以私人產權保護為價值主導的市場經濟取而代之的時候,最初建立在計劃經濟與高度公有制下的產權國家干預政策的正當性基礎也迅速消失,于是,質疑非經登記合同不成立或合同無效的聲音此起彼伏,并推動著物權變動模式理論朝著有利于復雜型物權的方向發展。無疑,制度變革起點的原始性本身足以說明改革不可能一帆風順,更可能意味著一場艱難的較量。
三、改革開放以來的物權變動立法路徑:“形式主義”的形成、弊端及主要根源
雖然面向經濟市場化的改革客觀上推動了形式化物權變動模式的松動,不過問題并沒有因此而終結。檢視我國經濟市場化改革以來的物權變動制度演進可以看出,在從古典的形式化規則向對抗主義模式進化過程中,在新的物權變動要素承認和舊的物權變動制度去留之間,未能順利實現制度構建上的邏輯對應性銜接,從而導致了制度的異化——形式主義。因此,認真審視形式主義模式的結構性成因、弊端及其認識論上的根源,對于突破形式主義的束縛,實現對抗主義模式的制度轉型,具有重要意義。
(一)改革開放以來的物權變動立法路徑:折衷意蘊下的形式主義
物權變動模式設計乃以一定的物權觀念為基礎,在古典物權法時代,囿于人們認識和把握物權的能力尚低,物權以唯一的表象——占有為公示手段,物權觀念具有突出的絕對性,物權變動模式也因之表現出強烈的形式性。但隨著人們控制物權能力的逐步提高,多樣化的公示表象被引入,由于不同表象在公示機能上存在天然的差異,因此按照物權基于公示獲得排他效力的基本原則,物權觀念也必然因之表現出效力相對化的趨勢。與此相對應,物權變動模式也從一元的形式化規則進入多元表象判斷下的對抗主義模式。
按照上述規律,我國物權變動制度的演變同樣面臨著向“對抗主義”轉型的歷史使命。由于計劃經濟時代的要件性物權變動表現為對交付或登記的一元化控制。因此,物權變動制度變革的方向就是突破交付和登記對物權變動的控制,實現物權變動規則的對抗化。而對抗化規則的確立,首先就是登記外合同效力的認可,其次就是突破對登記在物權變動過程中的一元化控制,回歸其公示制度的本來面目。
然而改革是緩慢的,是階段性的,這在大背景上決定了物權變動理論進化的階段性。于是,在立法的限制下,物權變動理論按照另外一種更為“務實”的進路向前推進,這就是債權形式主義模式的形成和確立。對于這一模式的形成軌跡的考察,基本上可以圍繞兩條主要線索展開,其一是登記外諾成合同的效力認可,其二是登記作為物權變動臨界點標志的堅持。
前者基本上是拜改革開放所賜:經濟的市場化改革與私人產權觀念的確立,在民法確立的意思自治理念的迎合下,開始推動理論界對交付和登記的一元化物權變動規則發起沖擊。最終,在動產交付規則的平順破解之后,在1990年左右,理論上關于不動產交易合同效力與登記的分離已經基本成為通識。1999年,《合同法》解釋正式確認了合同效力于登記的分離原則,從而使得合同作為物權變動中的一支力量獲得了明確的認可。
另一方面,憑借政府在計劃經濟時代確立的強制性的物權制度手段——登記,卻在經濟體制改革過程中始終保持著管制者的姿態巋然不動,“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得設立”作為改革者眼中的底線性的制度安排始終未被突破。而理論上對物權觀念絕對性的認識也憑借官方化的支持依舊大行其道。由此,我國物權變動制度陷入了兩種力量較量的膠著狀態。在上述背景下,我國物權變動模式走向了一種折衷化的道路——債權形式主義。
由此可見,在當代民法轉型過程中,國家干預(管制)與私人自治在物權——尤其是不動產物權變動問題上的糾纏與博弈構成了當代物權變動理論演進的深層背景。私法自治理念的推動,在這一領域的成功表現為對合同效力的承認,較之于上世紀80年代的非經登記合同無效論,是有其深刻的價值的。而國家的不動產政策管制在登記方面并未退出,仍然堅守在登記制度的堡壘中,所以,目前的登記制度仍然是官方化的管制手段,而不完全是私法層面的公示制度。正是我國當代特定的行政干預的宏觀政策背景,決定了當下物權變動模式進化中的的“局部性”和“過程性”。一方面,對抗主義在政府不干預的物權領域部分性地得到實現,另一方面,由于我國物權制度設計的管制化立場和長期盛行的捆綁式行政管理手段短期內難以改變,因此,債權形式主義作為一種過渡性制度安排表現出相當的穩定性。
綜上所述,在合同效力認可和作為物權變動形式要素的去留之間,我國物權變動模式的演進并未順利實現制度的銜接,盡管登記之外合同的效力終于獲得了《合同法》的認可,但不幸的是,由于體制性的變革不可能一蹴而就,登記對物權變動的管制性效應仍然被堅持著,從而導致了形式主義模式在我國立法和理論界的長久徘徊。
(二)改革開放以來的物權變動立法評價
從進步角度來看,債權形式主義在若干方面沖破了純粹形式主義的限制:例如,合同效力獲得認可,從而實際履行得到支持;在后物權變動結構中,不是基于債權而是基于物權要求返還;善意取得的認可;對合同的物權的認可——在物權行為的解釋論上,傾向于將合同作為物權變動的部分原因。
從局限性角度來看,債權形式主義在決定和制約物權變動的基本物權概念上,堅持和形式主義共同的絕對物權立場,以及同樣的物債二分體系;在更主要的物權變動前結構領域,堅持和形式主義完全一致的立場,非經登記不能獲得物權;在對合同形式的認識上,沒有也不敢進一步闡釋出合同的物權性本質。并且,所謂折衷,主要還是偏向要件因素的,因為物權變動的標志只能有一個,一旦確立了登記的物權變動標志性地位,模式的主要性質方面也就被限定了,這也正是折衷模式仍然被界定為“形式主義”范疇的根本原因。
由此可見,債權形式主義具有與德國物權形式主義極為相似的結構性特征——絕對物權觀與形式主義物權變動模式,從而也就難以逃脫德國模式的大部分局限性,包括結構性失衡、制度績效缺失等等。只是在物權變動的法律行為解釋路徑上,債權形式主義放棄了德國民法借助無因性物權行為理論以求精神上維護物權制度安排古典化的立場,但債權形式主義者放棄的不僅僅是無因性,還有作為法律行為意義上的物權變動解釋路徑——在債權形式主義語境中,根本就沒有物權行為。
(三)形式主義模式的根本成因:“國家干預”
以上考察表明,當與純粹公有制對應的高度管制化的物權制度下作為行政管理手段的登記對合同效力的否定完全符合體系化和制度正當化解釋的時候,當伴隨著經濟體制改革而帶來的登記管制化本質的松動對折衷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同樣給出充分的正當性理由的時候,這種改革開放視野下的動態變遷在為我們提供了一種把握問題進路的同時,也讓我們充分認識到,我國當下物權變動理論的根本成因實際上不在于對德國模式的繼受,而在于國家基于經濟體制——進而是特定物權治理理念而作出的物權行政管制。如果結合在普通動產、交通工具以及農村房產、土地承包經營權、地役權等領域悄無聲息的對抗主義化改革,以及上述領域明顯遜于城市不動產領域的管制性利益,那么,這種“區別對待”式的制度安排足以說明,如何界定物權——究竟是絕對的還是相對的,如何安排物權變動的制度模式——究竟是對抗主義還是形式主義,在最根本的層面上,是建立在國家對物權——主要是城市不動產——的政策干預立場上的。因此,主流意識領域中的物權變動,并非一個純粹的私法問題,而是一個政治維度中的國家干預政策定位問題。
四、從“形式主義”到“對抗主義”:改革視野中的物權變動制度前瞻
如前所述,各國物權變動模式立法演進的基本脈絡表明,形式主義是以管制理論為出發點和價值判斷的,對抗主義則是以私法自治為導向的,而折衷主義則是上述二者某種程度的調和。然而遺憾的是,我國20多年來圍繞物權變動理論的研究路徑卻嚴重缺乏這種自覺意識。已有的研究很少注意到登記的公法層面的管制化功能,而是理所當然地將其作為純粹私法語境下的公示方式對待,在這種情勢下,顯然寄希望于單純私法邏輯層面的研究進路取得制度性突破并不實際。
于是,對于物權變動模式未來趨勢的研究就自然地演變成了對國家在城市不動產政策上的探討。從邏輯上看,道路只有兩條:要堅持登記的管制與唯一性,就必須回復到計劃經濟時代否認合同效力的形式化狀態,而要承認諾成合同的效力——尤其是物權性效力,就必須突破登記的絕對化立場。換言之,剝離國家經由登記制度對物權進行管制的正當性并還原登記的純粹私法意義的公示機能是解決當下物權變動的根本途徑。這自然是一個更深層次的問題,對于這一問題的研究,涉及到不同維度的諸多方面,諸如經濟安全、公有制、政府職能等等,其復雜性一望而知,甚至短期內難有定論。然而盡管如此,只要我們把這一問題置于改革趨勢的大視野中進行宏觀性把握,不難得出這樣的結論:如果說正是以產權私有為重要價值目標的市場化改革推動了形式化物權變動模式的松動,那么,進一步向縱深化發展,并且繼續以私人產權尊重為導向的改革必將推動債權形式主義模式的進一步優化,在這一意義我們說,債權形式主義作為一種折衷式的制度安排,其合理性僅僅是以一種過渡時期的暫時性安排為基礎的,而并非“長久之計”,將來必將為“對抗主義”所代替。值得慶幸的是,當下理論界對于強行性法律規范與私法效力之間邊界關系的研究已經表現出明顯的前者向后者讓步的傾向。
從微觀上看,如果說在城市不動產的進入門檻中,基于公共管理職能而涉及的城建規劃、環保、消防、綠化等方面的功能決定了可交易型不動產的市場進入必須經過登記,那么,這只能說明,登記的管制(強制)僅在該種物權的“進入性”環節是正當的,正如機動車的首次登記是強制性的一樣,而這種作為進入門檻的剛性限制在普通法“托倫斯”制度的運行中也得到了印證:“要求所有的土地產權人都必須登記是行不通的。因此……只對首次銷售實行強制登記。”而在接下來的后手交易中,政府管制的正當性和空間將大為降低,強制登記的意義實際上主要體現為促進和保障稅收,然而僅此顯然并不足以說明強制登記的正當性。實際上,這一道理在中國古代田產交易制度的官方干預背景下私契(白契)驅逐官契(紅契)的最終結局中已經得到了較好的驗證。而對抗主義模式在交通工具領域的實施更表明,擔心因為放開登記管制而造成稅收流失是沒有必要的,現實中僅僅基于避稅而不登記的情況并不多見。
五、結語
置于私法演進的歷史視野中不難發現,物權并非一個靜止的概念,而以物權觀念為基礎衍生出來的物權變動制度同樣有其內在的進化規律。從物權到物權變動,從古典簡約物權到現代復雜物權,從絕對物權到相對物權,從要件主義到對抗主義,這是邏輯視野下的物權觀念及其變動理論的并不復雜的全部規則譜系。然而在現實物權制度演進的敘事體系中,這一邏輯規律卻面臨著不同的歷史境遇。當普通法系和法國法系從容地實現了由古典簡約模式到現代對抗主義模式的時候,德國法系卻在強烈的復古傾向的籠罩下陷入僵局,而對德國法的深度繼受也使我們不幸地落入同樣的窠臼。
不過盡管如此,本文沿著另一條線索的分析表明,對抗主義法制在部分領域的“批量化”實現讓我們不得不重新審視當下物權變動理論進化的深層局限——最大的障礙尚不在德國法傳統的擺脫,更在于物權治理傳統中國家干預立場的變革。易言之,我國當下物權變動法制與理論的最大障礙其實并不在于私法傳統的形式主義化,而在于作為計劃經濟時代滯后效應和慣性思維制約下的“管治化”物權治理理念。正是國家過度干預下以“管制”為價值主導和本質規定的“登記制度”所設定的藩籬,牽制著理論上試圖沖破形式主義禁錮的努力百回千轉,躊躇不前。在這一語境下,破解當下物權變動制度形式主義的最根本的方法無疑就是推動不動產登記制度領域政府職能從“管制”到“服務”、從“規范”到“引導”的角色轉型,而這無疑正是改革持續深化背景下政府職能改革的大勢所趨。
注釋:
[1]劉經靖:《從古典絕對物權到現代相對物權》,《煙臺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6年第2期。
[2]沿著德國法的傳播路線進行考察不難發現,凡受到德國民法理論影響到的法域——諸如中國大陸、臺灣及韓國、日本等,物權變動問題無不帶著深刻的形式主義理論的印記,尤其日本民法上法國法和德國法兩種歷史基因的碰撞在物權變動問題上表現尤為突出,兩種解釋進路的消長直接影響了主流理論表述。有關問題的論述參見王軼:《物權變動論》,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年,第24頁。
[3]“當時學界普遍認為以特定物為標的物買賣合同,自合同成立時起即發生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法律后果……這種觀點在當時的學術界占了統治地位。”參見牛振亞:《論物權行為和債權行為》,《南都學壇(社會科學版)》,1990年第1期。
[4]王利明,郭明瑞:《中國民法案例與學理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69頁。
[5]在我國20多年來的物權法語境中,“強行法”、“物權法定”、“固有法性”等極具導向性的理論實際上都潛在地潛含著對國家權力干預私人產權治理的傾向。參見王利明:《物權法研究》,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第51頁。“物權法定”原則直接表達了對物權公示表象的限定,而“強行法”和“固有法”則試圖將物權變動模式的研究局限在某一特定的法系與社會政治傳統中。從結果上看,這無疑限制了物權變動理論研究對英美普通法的借鑒。
[6]因此,債權形式主義之所以能夠成為主流,端不在其本身所持的折衷化的立場,而在于行政管制理念的支持,這也正是部分學者盡管已經能夠充分認識到形式主義模式弊端,卻仍然能義無反顧地支持這一模式的原因。有關這種立場搖擺現象的分析參見劉經靖:《物權變動的模式原理與制度選擇》,北京:科學出版社2008年8,第42頁。
[7]這也就是為什么債權形式主義也常常到德國法上尋求支持,以及為什么債權形式主義屢屢與物權形式主義為敵,但卻又在立場上并不徹底的根本原因——債權形式主義往往在與物權形式主義的斗爭中貌似激烈,卻又暗中曖昧,而在對“對抗主義”的斗爭中,卻又很容易結成同盟。
[8]也正基于這一原因,形式主義論者傾向于強調不動產規則在物權法制中的決定性地位,并基于這一立場而理解物權。
[9]必須指出的是,目前債權形式主義既堅持登記的強制性效力,又承認合同的法律效力,表面上看似乎比較折衷,但由于現實中合同和登記之間以時空分離為常態,因此,僅僅承認諾成合同的債權地位而又不承認其物權效力恰恰是導致一物二賣的重要因素,從這意義來說,債權形式主義甚至在結構上不如計劃經濟主導下不登記合同不成立規則。
[10]需要說明的是,否認登記的強制化模式不等于否認登記制度本身,因為“在公權力參與下作成的外觀與實體關系保持一致的概率很高,從而具有高度的可信賴性。同時,公權力參與的外觀也是公權力引領交易秩序的基本手段,呈現出法政策上的強烈的價值取向性,具備類似于法律的規范性格,也理應成為廣泛尊重和信賴的基礎。”(參見孫鵬:《民法上信賴保護制度及其法的構成——在靜的安全與交易安全之間》,《西南民族大學學報》,2005年第7期)因此,以國家公權力為前提的公共登記制度本身的正當性是毫無疑問的,問題在于登記應當以何種姿態出現——是強制的還是任意的。
[11]相關論點參見謝鴻飛:《論法律行為生效的“適法規范”——公法對法律行為效力的影響及其限度》,《中國社會科學》2007年第6期;孫鵬:《私法自治與公法強制》,《環球法律評論》2007年第2期;解亙:《論違反強制性規范契約的效力——來自日本法的啟示》,《中外法學》2003年第1期;王淑華:《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與物權變動之效力辨析》,《法學論壇》2009年第5期。
[12][英]F.H.勞森,B.拉登:《.財產法(第二版)》,施天濤等譯,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8年,第215頁。
[13]郭明瑞:《物權登記應采取對抗效力的幾點理由》,《法學雜志》2005年第4期。
[14]盧忠民:《清末民初冀中土地稅契中的規范與不規范》,《江蘇社會科學》2008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