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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管理稅收政策范文1
關鍵詞:創業投資;會計處理;稅收政策;稅收制度
一、我國創業投資發展現狀及其原因
創業投資,是指創業投資企業(或創業投資基金)通過一定的方式向投資者(機構或個人)籌集創業資本,然后將創業資本投向創業企業,主動地參與創業企業的管理,并為其提供增值服務,做大做強創業企業后通過一定的方式撤出資本,取得投資回報,并將收回的投資投入到下一個創業企業的商業投資行為和資本運作方式。據清科公司調查數據顯示,截至2007年上半年,我國已有本土風險投資機構達498家,管理著約800億元人民幣的風險資本。
創業風險投資是促進高新技術發展的推進器。從這個角度講,創業風險投資也是屬于一個比較幼稚的產業,在市場競爭中處于不利的競爭地位,因此,在稅收或者在其他政策上給予優惠,這是世界上其他國家都在實踐的一種做法。
1999年,在全球新經濟浪潮的推動下,在國內“科教興國”戰略的鼓舞下,我國曾掀起過一次短暫的創業投資熱潮。從1985年重新開始探索發展創業投資,當時成立的中創公司是我們第一家真正意義上的創業投資風險企業。這么多年來,我國的創業風險投資也有了一些發展,但是同發達國家相比,發展的步伐還是比較慢的。
2000年,受網絡泡沫破滅的影響,加之缺乏必要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扶持的支撐,我國的創業投資業很快進入寒冬。從2001年到2004年,創業投資機構數量和創業投資資本數量幾乎是持續性地負增長。
2005年11月,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十部委聯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創投企業管理辦法》),不僅為創業投資基金提供了特別法律保護,而且為制定一系列配套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據。
創業風險投資發展最關鍵、最核心的因素,應該是它有比較好的退出機制,現在,我們資本市場中創業風險投資的退出渠道還是比較單一,所以創業風險投資事業的發展不光是涉及稅收政策、信貸政策,還有國家從其他方面的扶持政策,特別是資本市場健康發展對支撐創業風險投資的發展應該起到非常關鍵的作用。
風險投資需要稅收的特別關照,主要表現為利用優惠的稅收政策激勵風險投資。稅收優惠能降低風險投資的成本,這是目前世界各國普遍對高新企業投資者采用的優惠政策。稅收優惠能體現政府扶持風險投資的意圖,是促進風險投資發展的有效工具。
二、我國創業投資中的稅收政策
對于創業投資,我國陸續頒布了一系列稅收政策。1991年《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若干政策的暫行規定》指出:“有關部門可以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立風險投資基金,用于風險較大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條件成熟的高新技術開發區可以創辦風險投資公司”。1991年,國務院頒布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稅收政策的規定》中指出,對經認定的開發區中外企業實行包括增值稅、產品稅、獎金稅、建筑稅等多項稅收優惠。國務院于1996年的《關于“九五”期間科級體制改革的決定》再次強調要發展風險投資,一些部門和地區也在積極探索和推進。國家經貿委2002年《關于用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的實施意見》,指出:“加大對技術創新的投入,探索風險投資機制。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鼓勵和支持企業采用高技術與先進適用技術進行改造提升。”
2003年3月1日我國開始實施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以正式立法形式首次對創業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治理機制等作出了規定,其中不乏對風險投資企業稅收的要求。第三十五條就規定:“創投企業應當依照國家稅法的規定依法申報納稅。對非法人制創投企業,可以由投資各方依照國家稅法的有關規定,分別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可以由非法人制創投企業提出申請,經批準后,依照稅法規定統一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2006年3月1日起實施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國家運用稅收優惠政策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并引導其增加對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稅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該《辦法》為創司這種“特殊性質”的企業奠定了基礎的公司規范。
遵照國務院領導“要抓緊制定配套政策”的批示要求,在國家發展改革委和科技部的參與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經過一年多的研究論證和反復修改,終于在2007年2月15日聯合下發了《關于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稅收政策通知》作為《創投企業管理辦法》的重要配套政策之一,必將對我國創業投資業發展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這項重要激勵政策的出臺,標志著創業風險投資在我國已經迎來了一個有利的發展時期,創投行業正迎來一個蓬勃發展的春天。
以上法律法規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加上我國《公司法》、《稅法》、《合伙企業法》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中的相關規定,初步構成我國風險投資中稅收政策的法律規范體系。稅收優惠政策在我國已運行多年,它作為一種重要的經濟和法律調節手段,對加速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對照國外發達工業國家和新興工業化國家先進而完備的有關發展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制度,我國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還存在著明顯的不足與漏洞,對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應有的作用還未得到充分發揮。
三、國外有益做法借鑒
運用稅收政策激勵創業投資是發展創業型經濟的必然要求。隨著規模經濟日益讓位于系統經濟,創業型企業在現代經濟中的作用越來越突現,以至于管理學泰斗德魯克在1984年就指出:現代經濟正在從大型公司主宰的經濟向創業型經濟轉變。
創業投資作為“支持創業的投資制度創新”,通過培育和扶持創業型企業,對于促進創業型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但是,創業型經濟發展所帶來的擴大社會就業、提升自主創新能力、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等社會效益,并不能內化為創業投資的經濟效益。由于創業投資具有高風險性和規模不經濟性,在其對創業企業進行投資后還往往處于權利義務不對稱的弱勢地位,因此僅僅依靠市場機制來將社會資本轉化為創業投資資本往往要面臨市場失靈問題。針對創業投資所具有的正外部性和市場失靈問題,不少國家都出臺了一系列專門針對創業投資的扶持政策。在種類繁多的政府扶持政策中,稅收激勵政策已經被證明為效率最高而且不會導致創業投資基金治理機制扭曲的扶持政策之一。
(一)美國
在創業投資業最為發達的美國,雖然在有識之士的推動下早在1946年就設立了第一家創業投資公司,但是其后13年里無人模仿設立第二家創業投資公司。
1958年,聯邦政府推出“小企業投資公司計劃”,通過提供低息優惠貸款,支持民間設立“小企業投資公司”后,專門投資小企業的創業投資基金才得以發展起來,并促進了整個創業投資行業迅速起步。但是,由于美國在1969年將資本利得稅率從25%提高到49%,結果嚴重阻礙了美國創業投資業的發展。直到1978年將資本利得稅率降低至28%,1981年進一步降低至20%,創業投資才又得以迅速復蘇。到1986年美國創業資本額達241億美元,是稅制改革前的10倍。特別是為了鼓勵不發達地區創業投資業的發展,聯邦政府還于2000年推出《新市場稅收抵免方案》,對投資低收入地區的“社區發展基金”滿7年的,可從聯邦所得稅中獲得相當于投資額39%的稅收抵免。
近年來,美國一些欠發達地區的創業投資業之所以迅速起步,還得益于不少州政府出臺了比聯邦政府更有力的稅收激勵政策。例如,在印地安那州、佛蒙特州和西弗吉尼亞州等州,合格創業投資基金的投資者可按其對基金投資額的20%到30%申請所得稅抵免。在路易斯安那州,為吸引保險金進入創業投資領域,對投資于合格創業投資公司的保險公司,可按投資額的100%~120%提供公司稅抵免。在科羅拉多、佛羅里達、密蘇里、紐約和威斯康星等州也都有類似稅收政策。
(二)英國
英國目前已成為世界第二大創業投資國,其創業投資規模幾乎占整個歐洲的一半,居遙遙領先地位。據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統計,2001年英國針對處于起步和擴張期創業企業的創業投資占GDP的比重雖然名列第四位,但包括管理層并購在內的創業投資占GDP的比重卻名列前茅,遠遠超過美國。其重要經驗是先后出臺了三項針對創業投資的稅收激勵計劃。例如,為鼓勵個人通過創業投資基金間接從事創業投資,1995年出臺了“創業投資信托計劃”,對專門從事創業投資的“投資信托”(本質上是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創業投資基金),給予三方面稅收優惠:(1)創業投資公司免繳資本利得稅;(2)個人投資者從創業投資公司的所得(包括紅利收益所得和處置創業投資公司股權的資本利得)免繳所得稅;(3)對于持有創業投資公司股份超過3年的個人投資者,可以按其投資金額的20%,抵免個人所得稅。為鼓勵大型實業類公司從事創業投資,2000年出臺了“公司創業投資計劃”。
該計劃規定,開展創業投資業務的實業公司可獲得以下稅收優惠:(1)如果投資于小型加工貿易類企業并持股3年以上,公司可獲得相當于投資額20%的公司稅抵免;(2)如果將投資所得再投資,公司可延遲繳稅;(3)如果在處理創業投資計劃時出現損失,公司可以從其公司收入中扣除損失,以減少稅基。
(三)加拿大
加拿大是創業投資業的后起之秀。1995年以后,在稅收優惠等政策的激勵下,其創業投資業才快速發展起來。據統計,到2001年,加拿大針對處于起步期和擴張期創業企業的創業投資占GDP的比重已列居世界第二。為拓寬創業資本的來源,鼓勵雇員依托工會組織,投資設立“勞工創業投資公司”,聯邦政府對投資者實行相當于投資額15%的稅收抵免。此外,一些省政府還另外對“勞工創業投資公司”的投資者實行地方稅收抵免。
例如,在安大略省和魁北克省等省,還對投資者按相當于投資額的15%提供省政府稅收抵免。為改善區域內起步期企業的融資環境,不少省份對其他類型創業投資公司也制訂有稅收優惠政策。例如,在不列顛哥倫比亞省,對持有注冊創業投資公司股份的當地投資者,可以獲得相當于投資額30%的個人或公司稅抵免。
(四)韓國
韓國的創業投資業在1990年代早期幾乎為空白。1998年,韓國政府通過稅收激勵等政策,大力促進創業投資業發展。到2001年,韓國針對處于起步期和擴張期創業企業的創業投資占GDP的比重,在OECD成員國中已名列第三。其重要經驗是對創業投資實行雙重激勵:
一是對創業投資基金的投資者,凡投資于創業投資基金的公司和個人,如果持有份額滿5年,都可獲得相當于投資額15%的合并所得稅抵扣。
四、完善我國創業投資會計處理與稅收政策的途徑
(一)完善現有稅收政策
從在現行稅制及相關環境框架內的政策選擇分析,現行企業所得稅以實行獨立經濟核算作為納稅人的認定標準。按照這一標準,即使國家工商總局能夠順利推出《合伙企業法》,有限合伙制企業實質上也已經成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主體,因此單純改變企業組織形式,并不能避免重復課稅。因此,在此情況下針對創投企業的稅收優惠,應順應稅制改革方向,采用法人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判斷標準。一是按稅制改革方向確定企業所得稅納稅主體。
按照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以實行獨立經濟核算作為納稅人的認定標準,無論創業投資機構是否采用合伙制,都不能避免重復課稅。但如果稅制改革方向是朝著以法人為納稅人的判斷標準確定納稅主體的方向發展,則創業投資機構采用有限合伙制就可以避免重復課稅問題,因為在這種稅收體制的框架下,凡具備法人資格的納稅人都歸入公司所得稅課稅范圍,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納稅人歸入個人所得稅課稅范圍。在以上原則下,有限合伙制的創業投資機構就不再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重復課稅問題也就迎刃而解。二是對最終投資者的稅收政策:(1)當最終投資者是企業的情況下,應采取投資分紅不計入本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辦法;(2)當最終投資者是個人的情況下,應免除其個人所得稅的重復課稅。對個人投資者獲得的股息分紅和退出時的資本增值,比照國家對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方式處理,鼓勵出資人進入創業投資。
(二)改革企業所得稅中研發費用的扣除辦法
研發費用是指用作為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的生產經驗中發生的用于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各項費用,是企業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允許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符合條件的,允許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條件就是比上年實際增長達10%以上的盈利。然而,初創的風險企業很可能出現虧損,虧損的風險企業就無法享受到該項扣除。最好的辦法是將研發費用的扣除直接和投資者的利益結合起來,采取向投資者退稅的辦法,即允許創業企業以當年產生的研發費用按投資者的投入比例直接去抵扣投資者的其他收益,特別對于個人投資者來說,可以允許他們用分攤到的研發費用去抵扣他們的個人收入從而減少他們的個人所得稅,而如果該項目是由投資基金所組建,那么研發費用可以用來扣除他們投資其他風險企業得到的收益。
(三)創新觀念,改進相關稅收政策
可以更多地借鑒經濟學分析和國際創業投資的實踐經驗,在現有觀念上進行突破,將創業投資機構作為一個“融資中介”,而不是按照現行的做法當作一個普通的企業來看待,在解決困擾我國創業投資發展的稅收環節上,可以采取下列做法:
一是創業投資企業不作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主體。發達國家在對創業投資的稅收制度安排上,一般將創業投資機構作為一種“透明組織”或“投資管道”投資收益按照協議全部分配給出資人。如果我們可以把創業投資機構作為一個與“投資管道”相類似的“融資中介”,那么創投企業本身就不應成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主體,而是由出資人在取得收益后按照自身性質繳納所得稅。這種做法既能夠解決長期困擾我國創投業的重復課稅問題,又有利于創業投資機構吸納投資,特別是具有免稅資格的投資主體(如養老基金等)的資金。
二是利用稅收抵免引導出資人投資,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我國對高科技企業有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對高科技企業的投資者卻沒有所得稅方面的優惠。為了鼓勵投資人將資金投入到創業投資行業之中,應采取大力度的傾斜性政策。從境外的做法看,英國和臺灣所采取的投資稅收抵免政策值得借鑒。在投資稅收抵免制度下,創業投資行業的最終投資人可以按照一定的標準,抵免其從其他經營項目中取得的應稅所得。
另外,無論是在創新型稅收政策建議下還是在改進型稅收政策建議下,都可以考慮取消對創業投資和創業投資管理機構的管理費和咨詢費收入征收營業稅及其附加。但對于創業投資管理公司的其他各項收入,應照章征收營業稅。具體來講,凡是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都可以享受免征營業稅及其附加的政策,但對于其“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則應照章征收營業稅及其附加。因為從提高創業投資行業的運行效率,以及提高投資質量的角度出發,應鼓勵設立獨立的創業投資管理企業。但按照現行稅制,這會造成營業稅負擔的增加。一些創業投資機構為了規避對管理費收入繳納的營業稅及其附加,采取將創業投資機構與創業投資管理機構合并的方法。但這對于創業投資行業的發展是不利的。其結果是,國家的稅收被規避,而創業投資行業的發展也受到了負面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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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管理稅收政策范文2
關鍵詞:企業;經濟發展;財政稅收;對策
中圖分類號:F276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時間:2014年4月29日
企業的經濟發展影響著國民經濟的發展,財政稅收影響著企業的經濟發展,要應對財政稅收的改革以實現企業更好的經濟發展。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只有發揮企業的作用,才能實現國民經濟的持續增長。
一、影響企業經濟發展的因素
(一)稅收影響企業財務管理政策。財政稅收政策內容存在缺陷,在市場經濟下,我國的社會與經濟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進步與發展,財政稅收政策也在不斷的改革與進步,但其內容還是存在問題,在一定方面上限制了企業的經濟發展。在稅收政策上,對不同的企業有不同的制度,造成納稅額存在一定的差距。企業所得稅的基準稅率也給企業造成了一定的經濟負擔,阻礙了企業的經濟發展,減弱了投資的興趣。
企業在不斷的發展,其法律制度也在隨之變化發展,但依舊存在不符合企業發展的制度。在增值稅值方面,對于規模小的企業來說,是一種經濟負擔。
1、稅收影響企業融資管理政策。稅收存在差異會影響到企業的資本機構選擇,在企業的融資決策中,企業的資本結構決策是其重要的組成部分。公司的資本結構受到企業所得稅稅率、股利與利息的個人所得稅的影響。
2、稅收影響企業投資管理政策。企業是依靠資金在運行,要保證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就要有資金的保障,所以及時的進行資金的籌集是非常重要的,籌資政策從屬于企業的投資管理。對于不同籌集資金方式,稅收都有其特定的規定,直接影響了企業的資金成本。
3、稅收影響企業股利管理政策。在企業經濟發展中,股利的分配會直接影響到企業的效益。企業有著不同的發展階段,依據企業的實際發展狀況和市場經濟發展狀況來制定不同的股利政策,以保護投資者利益與保證企業的經濟發展目標。
(二)企業自身發展存在的問題
1、企業管理模式存在問題。社會與經濟在不斷的發展,企業的管理模式也應該與時俱進,以適應企業的發展需求。企業的發展中,普遍存在管理水平低下,管理者執行度不夠的狀況。我國的企業管理模式單一,在遇到資金問題時沒有完善的資金融資制度,管理者專業程度不高,影響企業的進步。
2、企業的信息技術發展落后。當今社會是信息化高度發展的社會,企業只有很好的利用信息化技術才有助于企業的經濟發展。但企業的發展現狀卻是由于資金不足,無法引進高科技技術,對設備的投資也不足,由于設備落后,對能源的利用率也就低下,影響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從而直接影響了企業的經濟發展。
二、完善企業經濟發展對策
(一)創新財政稅收制度,保證企業經濟發展
1、建立完善的財政稅收法律。完善的財政稅收法律有利于企業的經濟發展,對企業融資方面的稅收制度進行一定的改革,以幫助企業更好的進行融資,在納稅標準上,要有利于企業的發展,不對企業融資造成負擔;保證財政稅收工作的穩定開展,依據且得具體發展規模制定稅收政策,既要完善財政稅收政策又要實現企業經濟發展,在公平公正的基礎上,實現不同類型企業的共同進步與發展。
2、建立專業化財政稅收管理團隊。對財政稅收實行改革就要有專業的管理團隊來執行,如果缺少領導者,那所有的法律法規就會失去其存在意義,得不到有效的發展,所以要著力培養一個專業化水平比較高的管理團隊,保證政策的實行,保證財政稅收的穩定、加強對管理人員的培訓,重視其專業的管理技能與自身的職業道德,以保證企業的健康發展;
3、完善權、責、利三者關系。權,權利;責,責任;利,利益。在企業的發展中,三者主導和影響著企業的發展方向,實現三者的統一,才有利與企業的發展。財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要明確自己的權力與責任,做好自己的本分工作,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防止出現和不履行責任的行為,提高工作效率與工作質量,維護企業的利益與發展;
4、減輕企業負擔,靈活調整稅率。財政稅收制度的改革其主要目標在于減少企業的納稅負擔,保障企業的經濟發展,在全球化經濟的大潮中,發揮最大的作用。對于納稅稅率要靈活運用,依據企業的規模與發展狀況實施適合企業的稅收稅率,降低一定的納稅標準,政府可以給予一定的優惠政策,在企業進行融資或者擴大發展規模時,給予鼓勵和扶持,以實現企業更好的發展。
(二)完善企業自身的發展
1、創新管理模式,適應企業經濟發展。建立新型的管理模式,引進專業水平高的管理人員,對現有員工進行培訓,提高其知識素養與專業能力,轉變管理者管理理念,使其了解市場經濟發展情況,制定有助于企業經濟發展的規定。完善監督機制,對員工的行為進行一定的監督,減少成本的浪費,提高工作效率,保證工作質量。運用科學管理方式,完善管理的規章制度,制定考核機制,確保企業實現可持續發展。
2、加大企業信息化技術投資,實現企業信息化發展。對企業的設備進行一定的更新換代,依據企業的發展狀況適當的引進高科技技術,保證產品的質量,加大對能源的利用率,實現可持續發展。
企業的經濟發展影響著國民經濟的發展,面對企業的不斷發展與進步,要對財政稅收政策進行創新,以適應企業的發展需要。企業自身也要加強管理,培養專業人才,提高融資能力,在獲得經濟利益之時更要保證產品質量,為實現可持續發展奠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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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管理稅收政策范文3
關鍵詞:企業年金 養老保險 投資管理
發達國家企業年金計劃按照籌資和運作模式的不同,一般可分為兩種類型:繳費確定型計劃(Defined Contribution Plan,簡稱DC計劃)和待遇確定型計劃(Defined Benefit Plan簡稱DB計劃)。
一、國外企業年金制度的計劃類型
(一)DC計劃DC計劃是由企業設立,為雇員建立個人賬戶,并按個人賬戶積累額支付退休金的一種退休金計劃。這種計劃事先確定每期的繳費金額或比例,雇員對個人賬戶擁有投資決策權,并承擔由此導致的投資風險。投資回報全部計入個人賬戶,退休金水平取決于雇員退休時個人賬戶累計的繳費額及其投資收益,因此退休金數目并不確定。一般來講,企業和雇員繳費額符合條件的部分可以享受免稅待遇。
(二)DB計劃DB計劃是由企業出資建立養老基金,定期向退休雇員按固定金額支付退休金的一種退休金計劃。該計劃事先確定雇員的退休金水平,然后根據基金的運營狀況、雇員年齡、雇員離職率、工資增長情況以及管理費用等因素,逐年計算企業的繳費額。企業繳納的這部分金額在規定限度內享受免稅待遇。該計劃籌資所需的金額往往是不確定的,退休金的投資決策權完全掌握在企業手中,風險也由企業承擔。
(三)DC計劃與DB計劃的比較顯然,DB計劃與DC計劃在企業年給付、給付金額計算、給付方式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如(表1)所示。通過上述比較可以看出,DB計劃與DC計劃在設計理念上有著本質的區別,前者是企業或雇主承諾受益人享有某一給定標準的養老金,其標準一般由一個特定公式決定,通常與受益人的收入或工齡有關;后者明確的是受益者現期的繳費水平,一般根據雇員的收入或工齡由雇主或雇員單獨或共同繳費,雇員退休時的受益水平取決于雇員個人賬戶資金的積累額。從退休金的籌措責任與風險分攤角度分析,DB計劃中雇主承擔了大部分投資風險,當邊際投資回報率大于假定的投資回報率時,雇主繳費額就會減少;反之,則必須增加。除非雇主破產或其它特殊事件發生,受益人養老金的高低不受年金投資狀況影響;DC計劃則由受益人承擔投資風險,除非年金方案中規定了最低投資回報率或最低養老金給付,否則養老基金投資好壞與否都不會給雇主帶來額外的負擔。顯然,DC計劃更強調自助與自我負責的理念,隨著世界“老齡化”問題的出現和各國財政負擔的加重,越來越多的國家選擇采取該計劃。
二、國外企業年金制度稅收模式的比較
(一)國外企業年金制度稅收模式企業年金計劃的運行一般包括三個環節:先由企業或雇員繳納養老保險費;再通過養老基金投資獲得回報;最后從養老基金及其運行中獲得養老金收入。上述三個環節中,保險繳費、投資回報和養老金發放為政府征稅提供了可能。(表2)列舉了OECD八國對企業年金制度的稅收政策。從(表2)可以看出,大多數國家對企業年金的稅收政策選擇了EET模式,即對養老保險繳費和養老基金投資回報實行免稅,但在年金待遇給付時要征稅。采取這種企業年金稅收模式主要是基于以下兩點考慮:
(二)EET模式可以有效地調動雇主和雇員參與年金計劃的積極性,促進年金計劃的推廣(表3)列出了常見企業年金稅收模式的對比結果。從可以看出,EEE模式的年金增值率最高,達到61%,雇主和雇員得到的稅收優惠最多,但國家財政的稅收損失也最大;EET模式和TEE模式的年金增值率相同,前者是在養老金待遇支付環節征稅,后者是在養老金繳費環節征稅;TIE模式和ETT模式都是在二個環節征稅,稅負較重,年金增值率較低;而'ITr模式稅負最重,年金增值率是負數,不可避免地會挫傷員工儲蓄養老的熱情。另外,從各國企業年金制度運行的實踐情況來看,EET模式對于調動雇主與雇員參與年金計劃的積極性、平衡雇員在就業期和退休期的消費水平有一定的幫助作用。
(三)EET模式有助于保持企業年金稅制與基本養老金稅制的一致性從整體范圍來看,多數發達國家對養老金體系的第一支柱――基本養老金,實施的稅制模式也是EET。例如,美國、英國、德國對于雇主和雇員向社會保險繳費都做出明確的規定,允許將其作為費用支出在稅前進行扣除,也就是養老金繳費是免稅的;另外,發達國家對基本養老金大多實行的是現收現付模式,幾乎不存在基金的投資積累,因而也就不存在向基金投資收益征稅的問題了;從待遇給付環節來看,盡管部分國家對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給予了一定的稅收豁免,但多數發達國家(如英國、加拿大、荷蘭、瑞典等)規定退休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時需向政府繳納個人所得稅。顯然,基本養老金的稅制模式屬于EET模式,保持與基本養老金稅制相一致,以便于稅收監管,這是各發達國家企業年金制度選擇EET模式的另一個原因。
三、國外企業年金制度的資產運營管理
(一)企業年金的管理方式國外的企業年金一般由企業指定的托管人進行委托管理,托管人必須決定如何對企業年金的資金進行投資管理。受托管理人的產生有法定程序,大多為資產管理公司,也可以是銀行、壽險公司或企業自己的投資運作部門。受托管理人可以另外雇用其他服務提供商為養老金計劃投資運作提供相應服務,如計劃的事務管理人、賬戶管理人、資產托管人、外部審計師和律師等。這些服務提供商除受到自身所在行業的監管外,還要接受養老金投資運作監管機構對其提出的更為嚴格的監管要求。以英國為例,企業年金的具體管理方式可分為四類:一是直接購買保險公司現有的養老金保險計劃。在這種方式下,托管人只需將繳納的年金基金直接轉交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的精算師會依據承諾的收益提出企業年金繳費的水平。二是企業年金托管人可以決定參加由保險公司或其他金融機構發起成立的基金,基金的運作獨立于托管人,不會承諾投資收益。而基金一般是一攬子投資管理,由若干個小的子基金構成,企業年金托管所持有的基金份額的價值就是企業年金的總價值。三是企業年金托管人可以通過直接委托一個或多個金融中介機構來自己管理企業年金資金。四是企業年金托管人自己直接來管理企業年金的投資,這種方式又稱為“內部基金管理”,托管人可以聘任一個或多個投資經理來管理。無論采用哪一種管理方式,對企業年金賬戶通常每年都要審計一次。托管人需要將企業年金當年繳納和支出的情況,以及投資收益和總資產規模向企業及其員工進行披露。
(二)企業年金的資產配置企業年金的資產配置與各國資本市場的成熟程度和政府監管水平密切相關,年金基金投資組合中大多包括了債券、股票、抵押貸款、房地產等多種投資工具。結合(表4),綜合考察發達國家年金投資的資產配置狀況,主要
有如下特點:(1)股票類資產投資比重與資本市場成熟程度有關。在資本市場發達的國家,股票類資產在養老金中的投資比例較高;反之,比例較低。隨著資本市場的發展、政府監管水平的提高,股票類資產的投資比重也將逐步提高。(2)無論資本市場成熟程度如何,政府債券一直是各國養老金重要的投資工具,特別是在資本市場波動較大時,政府債券是理想的避險工具。(3)共同基金具有專業化、規模化等特點,養老基金通過投資共同基金進入資本市場已成為一種主要的方式。從美國的情況來看,可供養老金投資選擇的共同基金有多種,其中,投資于國內股票型基金占了絕大多數,投資效益較好。
(三)企業年金的投資監管與投資收益國外對企業年金投資的監管存在嚴格限量監管和審慎性監管兩種基本監管模式。(1)審慎性監管模式。美國、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英美法系國家主要采用審慎性監管模式。在這種模式下,對企業年金專業投資機構的準入資格僅作一個基本條件要求,選擇專業投資機構主要依靠受托人或基金理事會自己擬訂的標準進行,政府一般不過多地介入基金日常運作,在投資行為細節和其他方面給予基金充分的自由,但這種監管模式是以成熟的資本市場、嚴格的法律約束和良好的監管水平為基礎的。(2)嚴格限量監管模式。法國、德國、日本等大陸法系的國家以及廣大的發展中國家主要采用嚴格限量監管模式。在這種監管模式下,監管者根據自己的風險偏好,通過限制市場風險暴露來保護受益人的利益。為此,政府通常實施嚴格的專業投資機構準入制度,對企業年金專業投資機構的公司組建、系統建立、標準設立和人員選擇方面采取“一攬子”的監督管理,對年金基金投資工具和投資比例作出明確的限制性規定。監管機構則根據這些規定,密切監控基金的日常運營。(3)比較分析。從企業年金的投資收益來看,實施審慎性監管的養老基金投資收益比實施嚴格限量監管的養老基金更具優勢,見(表5)。實施審慎性監管的企業年金基金之所以有較好的投資收益,主要在于“審慎性”監管規則使投資管理人擁有很大的自,其年金投資受政府約束少、自由度高,對投保人的利益更加關注;而嚴格限量監管過分強調單一資產的風險而忽略了投資組合可以分散風險,不能投資于衍生金融工具和國際證券,實際上加大了投資的系統風險,并極有可能導致投資組合的趨同,使年金成為政府預算赤字的融資手段,不利于培養高素質、高水平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人才及投資專家隊伍,容易滋生腐敗和官僚作風。
四、國外企業年金投資管理對我國的啟示
(一)盡快建立以EET為主體的企業年金稅收政策模式由于企業年金承擔著明顯的社會責任,發展初期往往需要政府推動,大多數國家通常都是通過稅收優惠政策來鼓勵企業為職工設立企業年金計劃,我國也是如此。2000年國務院了《關于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的通知,在通知的第二部分第十條提出“企業年金實行基金完全積累,采用個人賬戶方式進行管理,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企業繳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可從成本列支”。這是我國首次在稅收政策方面對企業年金發展提供支持。但是,這一政策在具體操作中尚有諸多不足,具體表現在:其一,該政策并非作為明確的、全國性的財政政策出臺,而只是作為企業年金試點辦法中的一項規定,其約束力有限,有些省市修改了企業年金稅前列支標準,如重慶改為3%~5%,湖北提升到12.5%,另有12個省市沒有相關的扣稅政策規定。其二,沒有考慮不同地區、不同企業、不同員工的工資水平差距,使得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確定年金稅前列支標準,形成了事實上的不平等。其三,沒有考慮對個人的稅收優惠,對員工個人而言,加入企業年金不僅沒能享受到稅收優惠,而且還會降低即期收入水平,這不利于調動員工積極參與年金計劃的積極性。而沒有企業員工的積極參與,企業年金計劃的實施將失去群眾基礎,有違政府制度設計的初衷。因此,應充分借鑒發達國家的年金發展經驗,逐步建立起以EET為主體的企業年金稅收政策模式,只在員工領取養老金時征收個人所得稅,這不僅可以充分調動廣大企業和職工參與年金計劃的積極性,促進企業年金的發展與壯大,也有利于緩解財政對基本養老保險的支付壓力,促進企業年金實現養老保險20%替代率的目標。
(二)逐步放寬對企業年金投資工具的限制我國目前對企業年金投資監管選擇的是嚴格限量監管模式,企業年金投資呈現“5:3:2”的分布狀況,即債券投資不超過50%,股票權益類投資不超過30%,現金、票據等流動性資產不超過20%,這種投資比例限制是從我國當前的投資環境和居民風險承受能力,本著謹慎投資的原則制定的。但是,目前這種比較保守的投資方式并不能有效防范通貨膨脹,年金投資收益增長空間有限,難以緩解養老金的收支矛盾。借鑒國外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經驗,現行企業年金投資比例限制還有很大的改善空間:(1)增加權益類金融產品投資比例,提高企業年金的投資收益率。根據國外經驗,股票及基金投資是提高養老金投資收益率的重要途徑,適當提高權益類產品在企業年金投資中的比例可以增強企業年金投資的盈利性。隨著股權分置等深層次問題的基本解決,從2006年開始,我國股市正向更加理性、成熟的方向發展,投資收益水平正穩步上升。從基金業的情況看,經過9年的發展,我國基金業無論是管理水平還是投資業績均有明顯的提升。企業年金投資的一個重要目標是戰勝通貨膨脹,1999~2004年我國股票型基金(含混合型基金)的年均投資收益率是6.02%,而同期的通貨膨脹水平僅為0.65%,股票型基金投資已初步顯現了具備抑制通貨膨脹的效能。因此,現階段適當提高股票及股票型基金等權益類產品在企業年金投資中的比例是完全可行的。(2)綜合運用多種投資工具,降低企業年金投資風險。根據投資組合理論,多樣化的投資方式將有助于降低投資風險、提高投資收益,因此,積極探索新的、更好的投資工具,實施多樣化的分散投資,這是我國企業年金投資長期應當堅持的。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股指期貨、利率掉期、期權等衍生工具陸續推出,應當允許企業年金參與少量的以套期保值、對沖風險為目的的衍生工具交易,進而降低投資風險。此外,鑒于我國現階段仍處于固定資產投資增長期,企業年金也可適當投資期限長、有穩定現金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抵御通貨膨脹風險的基礎設施建設。當然,基礎設施投資回收期限長、流動性差,為確保年金資金的安全性,對這類投資應有適當的比例限制,并要公開、透明地操作。(3)拓寬投資渠道,開放海外投資。根據投資組合理論,當不同資產收益的相關性較弱時,將這些資產納入一個投資組合,可在保持平均收益不變的情況下,降低投資風險。通常國外投資與國內投資的相關性較低(各國產業發展周期不同),因此適度開放企業年金的投資領域,允許到國際證券市場進行投資,不但可以分享國外經濟增長產生的利潤,增加可供選擇的投資工具,而且可以降低本國經濟作為一個整體的系統性風險,使年金投資在多樣化方面得到更大的益處。
(三)建立市場化的年金投資運作體系,力戒政府介入企業年金屬于非公共性質的養老保險計劃,企業年金的運營可以是企
投資管理稅收政策范文4
一、我市對外投資企業概況
我市目前有8家公司經過批準正式對外投資,投資總額2800萬美元,其中投資額最大的2298萬美元。
從投資國家來看,投資涉及8個國家和地區,其中美國、英國、荷蘭、也門、阿聯酋、蒙古、澳門、香港等;
從投資企業的經濟類型來看,對外投資的外資企業占20%、對外投資的內資企業占80%,內資企業中國有企業占40%、民營企業占60%;
從投資項目來看,從事境外業務接單的(出口)市場服務占50%、從事境外資源開發的占20%、從事境外建筑的勞動輸出占20%、從事其他類型投資的占10%。
全面分析我市對外投資情況不難看出,在我市對外投資中占主導地位的還是國有企業,而外資企業和民營企業雖然占到75%以上的投資數量,但投資額小,境外投資的項目僅僅局限于市場拓展、業務聯絡或者境外建筑之類的勞務輸出。因而,從我市目前對外投資企業的總體情況來看,對外投資的企業數量少,規模相對較小,投資的項目不具備產品或技術擴張的性質。大多數對外投資企業的實質與真正意義上的跨國投資企業相差較大。但同時令人看好的是,我市一些擁有自主技術和品牌的企業,通過多年的經營積累,正逐步擴大規模,放眼世界市場,著手進行境外投資。隨著我市經濟的持續增長,對外跨國經營企業的數量和規模都將呈良好的上升趨勢,這也對我市的國際稅收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走出去”企業管理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1、在稅務管理上存在脫節現象
目前我市國際稅務管理處專職管轄國際稅收工作,同時明確專門機構負責對國際稅收協定的執行和對我市跨國經營管理提供政策支持。由于我市國際稅收協定的執行和涉外稅務關系處理的相關業務歸屬國際稅務管理處,國際稅務管理處主要管理對象是“境外投資者”到我國境內投資的外資企業,因此對于我市外資企業向境外投資情況比較了解;而我市內資企業在管理上屬于內資管理分局管理,政策解釋屬于所得稅管理處。因此,內資企業向境外投資時,在管理和國際稅收協定執行的某些方面,容易造成政策解釋部門和業務管理部門兩分離的局面,在稅務管理上存在管理脫節現象。
2、在稅收服務上存在脫節現象
在稅源控管方面,稅務部門對企業境外投資的相關信息掌握不及時,不充分。企業向境外投資后,相關信息不能馬上到稅務機關進行變更,或者變更后不能及時傳遞到主管國際稅收協定執行的部門。造成一方面主管稅務機關有政策送不出去,另一方面企業有問題不知道到哪里咨詢。內資企業對外發生境外投資時,不知道到什么地方進行咨詢,不能及時了解到其相關的稅收政策。有的企業只好到其他政府部門進行咨詢,得到的政策不全面、不夠完整和正確。對主管稅務機關而言,手里有政策,但苦于找不到服務對象,政策送不出去,最終造成稅收服務的脫節現象。
3、缺乏系統的稅收促進法律體系
目前,我國的對外開放正由“引進來”為主轉向“引進來”和”“走出去”并重,而相應的涉外稅收政策未能及時調整。改革開放以來,為吸引外國投資,我國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實施了多種形式的一整套的稅收優惠政策,相比之下,我國對“走出去”企業的稅收鼓勵政策卻重視不夠。在國內稅法中,現行的對外投資稅收政策只是零星地散布于某些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中,沒有形成體系。在對外稅收協定的具體條款中,更多地是考慮我國作為吸引外資的收入來源地國家的稅收利益,而較少從我國作為對外投資的居住國角度考慮問題。地方政府出臺的優惠政策和措施更多的也是面向外來投資,對“走出去”企業的稅收鼓勵和保護政策相對較少。
三、完善對“走出去”企業的管理和服務
由于我市企業向境外投資尚處于起步階段,抗風險能力較弱,因而我市國際稅收工作既要規范境外投資行為、加強稅收管理,又要對我市企業向境外投資提供完善的稅收服務。
(一)加強國際稅收在跨國經營中的管理作用
1、加強戶源管理和申報管理。戶源管理和申報管理是我市“走出去”企業管理的基礎。一是要加強戶籍管理。首先要狠抓登記環節,企業發生境外投資行為時應及時到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變更登記;其次,在日管和稅務登記證換證過程中,對境外投資企業辦理稅務登記情況進行檢查,杜絕漏征漏管現象。二是加強境外所得申報管理工作。對于我市境外投資企業應督促企業報送境外投資的組織結構和經營狀況等投資基本信息,同時對于其取得的境外營業利潤、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財產收益及其他所得,應在年度納稅申報中準確反映。
2、規范和加強境外所得的稅務檢查,防范國際避稅。針對我市企業境外投資稅收管理的主要內容和特點,利用所得稅納稅評估、涉外稅務審計和轉讓定價調查等手段,及時發現和處理企業境外投資的稅收風險,對來源于避稅港及境外受控子公司的所得進行重點審計,加大對境外投資企業的反避稅防范力度。
3、完善對外投資稅收政策。在現有的對外投資稅收政策的基礎上,通過稅收抵免制度、對特定行業實施所得稅減免優惠等國內法進行必要的完善,同時還必須適時修訂我國與一些國家的稅收協定。通過國內法和稅收協定的共同完善,構建完整的對外投資稅收政策,確保國際稅收管理在跨國經營活動中得到落實。
(二)加強國際稅收在跨國經營中的服務作用
1、加強對境外投資企業的稅收輔導。稅務機關應通過網絡、熱線、培訓會等形式,宣傳境外所得的稅收征管操作流程和稅收服務指南,開展多種形式的稅收輔導。同時采取走訪形式,通過現場解答境外投資企業關心的稅收問題,為企業提供更具針對性的稅收服務。
2、加強對境外投資企業的投資指引。在實施國際化的經營活動之中,面對日益激烈的競爭局面,進行科學的投資決策是必然的。投資決策包括選擇投資地點,選擇新項目的組織形式,并對融資、轉讓定價及利潤分配方式等作出選擇和判斷等等。為此,向境外投資的企業要研究各國的稅收立法意圖,熟悉各國的稅收政策和稅收管理制度,要了解各國稅務會計原則的差異等等。對于這些國際稅收方面的相關業務、法規,稅務機關應根據自身所掌握的資料,對企業投資決策提供幫助,幫助企業進行科學的選擇,明確更好的投資方向,促進向境外投資企業更快發展。
投資管理稅收政策范文5
風險投資是指在高風險的情況下,向處于起步階段或發展初期、具有市場前景和風險的高科技項目進行的投資,是一種高風險和高收益的長期投資,它不需要任何資本抵押和擔保,一般通過企業上市或收購、兼并獲得回報。從世界各國的實踐經驗可以看出風險投資在拓展融資渠道、克服高新技術產業化資金障礙、加快高技術成果轉化、促進高技術產業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它是知識經濟的重要支持體系。隨著經濟全球化步伐的力0快,為了提高我國在世界市場上的競爭力,培育和發展風險投資體系在我國具有非常重大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一、風險投資在我國的發展及存在的問題
我國的風險投資事業是在改革開放以后才發展起來的。1985年,中央在關于科技體制改革的決定中明確指出:“對于變化迅速、風險較大的高科技工業可以設立創業投資給予支持”。同年初,選擇以深圳為代表的華南地域四個經濟特區作為第一批研究風險投資可行性的調研地。9月,第一家專營風險投資的全國性金融機構——中國新技術創業投資公司(中創公司)成立,1987年全國第一家風險投資基金在深圳成立。20世紀90年代后期,我國的風險投資事業進入一個新的階段,一批超大規模的風險投資基金開始形成。
國外的風險投資資金也開始進入我國,例如,中外合資的“北京太平洋優聯風險技術創業有限公司(BPTV)”,它是美國國際數據集團所屬的美國太平洋技術風險基金會與北京市優聯科技發展公司共同創辦的。該公司擁有注冊資金1000萬美元,投資總額達3000萬美元。與此同時,我國一些企業也開始積極地引進外資,例如四通利方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最初是在吸引500萬港幣種子貸金的基礎上創立的,它經過長期準備與精心挑選,終于得到美洲銀行羅世公司、華登國際投資集團、艾芬豪國際集團等三家高科技風險投資公司的650萬美元新投資。
顯然,我國的風險投資事業發展是比較快的,它在促進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的創立和成長方面起到積極作用。但是,我們也看到,我國的風險投資業只經歷了較短的發展歷史,至今尚處于初始階段,還無法獨立支撐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風險投資在發展中還存在大量的問題,其發展的主要障礙主要表現在:
1.風險投資資金來源不足。據統計,2000年我國科技成果轉化需要的資金總額為1257.3億元,而實際僅投入資金188.49億元,存在1068.8億元的缺口。
2.風險投資主體單一。目前,我國許多風險投資總會看到政府的身影,主角大多是政府,或者是帶有很明顯的行政色彩。
3.風險投資人才極度缺乏,搞風險投資既要有經驗豐富的風險資本家,又要有具備創新能力和創業管理能力的風險企業家或創業家。而我國這方面的人才還是比較匱乏的。
二、我國現行稅收制度不利于風險投資事業的發展
風險投資的最明顯特征,即這種投資行為具有較高的失敗率。從一些發達國家的有關數據可以看出,它的失敗率平均在50%以上。例如日本,1983年所進行的26項重要投資中,有10項最后成功了,其余16項卻失敗了。另外根據美國權威雜志《風險投資期刊》刊登的研究報告中對1969年至1985年接受了風險投資的393家風險企業進行統計表明,有6.9%的風險企業當初的投資在回收時翻了10倍,而投資收不回來的企業占60%。
正是由于風險投資具有高風險性,收益很不穩定,與傳統投資相比處于不利的地位。而我國現行的稅收制度卻不利于風險投資事業的發展,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從企業所得稅來看,主要存在兩個問題。首先,風險企業的無形資產(技術投入)投入比重大,資產更新換代的時間短,而當前折舊速度不夠快,往往是資產的自然壽命尚未到達就因為技術進步而不得不被淘汰。其次,當前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措施重產品和企業,輕研究開發過程,但風險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往往占企業支出的相當大部分。
2.從增值稅來看,生產型的增值稅不利于鼓勵投資。接受風險投資的企業通常是高科技企業,一般都是知識密集型企業,尤其是軟件開發行業的風險企業,其產品附加值高,銷售收入也較高;但由于它消耗的原料較少,而且由于技術轉讓費不能抵扣,所以風險企業增值稅的進項稅額就低,因而事實上承受了比一股企業更高的增值稅負擔。
3.從個人所得稅來看,沒有年度抵扣制度,不利于發揮風險資金提供者的積極性。對于投資者來說,他們進行投資必然希望獲得一個較高的收益,而風險投資者的收益具有很高的不確定性,有的年可能會獲得很高的收益,而有的年度則一無所獲,甚至要承受較大的虧損。而個人所得稅是累進的,并且沒有虧損前轉或后轉的條款,顯然這非常不利于風險投資者的經營,在他們獲得較高收益時,他們要承受較高的個人所得稅邊際稅率,在虧損時則只能完全自己消化,而虧損的情形對子風險投資者來說又是經常發生的。而且,國家對高科技企業有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對高科技企業的投資者卻沒有所得稅方面的優惠。
三、我國應該制定促進風險投資事業的稅收政策
從理論上講,稅收政策的制定者在設計稅收制度時,必須考慮稅收的兩個基本原則,即公平原則與效率原則。筆者認為,從稅收原則的角度出發,我國應該制定促進風險投資的稅收政策,它既有必要性又有現實可能性。
稅收效率原則要求稅收制度的設計應該有利于提高資源在全社會配置的效率,從而提高整個社會的經濟效率,目口通過稅收的征收,引導或促使資源從低效率部門流向高效率部門,并促進人們更有效地利用現有資源,積極探索開發新資源,以此提高全社會的勞動生產率,促進社會的進步。對風險投資實施優惠的稅收政策,可以促進風險資金的形成,推動對高科技企業的投入,加快高技術成果的轉化,從而可以把資金引導到效率更高的部門,提高整個社會的效益和效率,帶動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所以,從稅收效率的原則來看,對風險投資實施稅收激勵措施是可行的。
四、我國促進風險投資的稅收政策措施選擇
既然對風險投資實行稅收優惠政策既有必要性,又是切實可行的,那么,我們究竟應該采取什么樣的稅收激勵措施呢?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三方面著手:
首先,企業所得稅應當給予風險投資適當的優惠。企業所得稅是對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它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種稅,它直接關系到企業凈收益的多少,影響著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最終結果。風險投資是一種高風險的投資活動,其收益也具有不確定性,因此,在對風險投資適當給予企業所得稅上的優惠時,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受風險投資資金的企業在計提折舊時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高新技術生產部門是風險投資的主要對象之一,它們所采用的生產設備及技術更新速度大大高于傳統生產部門,經常在它們的自然壽命結束之前就不得不被淘汰,因而,對于這類資產應當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計提折舊,以支持其技術發展。(2)允許把風險投資的損失直接用于抵減其他投資的資本利得。風險投資發生虧損的情況是很常見的,這項措施可以直接降低風險投資的風險,有利于增強風險投資者進行投資的愿望和信心。(3)對風險投資者實行再投資減免政策。也即如果風險投資者把從其風險投資中取得的收益再用于風險投資,則這部分收益應當免征所得稅。從理論上說,這項措施可以促進新風險投資行為的發生,加速風險投資資金積累。(4)適當降低風險投資企業的所得稅邊際稅率,或者實行所得稅的適當減免。這是最直接的措施,也是最有效的措施,這樣做可以鼓勵小企業支付股利,從而促進小企業的股票交易,增加小企業吸引權益資本的可能性。
其次,結合風險投資企業及被投資企業的特征,應當改革當前增值稅的征稅方法,即由生產型增值稅改革為消費型增值稅。生產型增值稅不允許把購入固定資產所含增值稅額作為進項稅額去抵扣當期的銷項稅額;收入型增值稅則允許隨著固定資產的使用而分次把其所含增值稅額納入進項稅額進行抵扣;而消費型增值稅則允許把購入固定資產所含增值稅額一次性地用于抵減當期銷項稅額。顯然,消費型增值稅對于新企業和生產設備更新速度快的企業來說是一個有利條件。這也有利于扶持風險投資的發展,因為風險投資企業大多投資于那些高技術產業,相對而言,它們所投資的企業一般都是比較年輕的企業。
投資管理稅收政策范文6
風險投資是指在高風險的情況下,向處于起步階段或發展初期、具有市場前景和風險的高科技項目進行的投資,是一種高風險和高收益的長期投資,它不需要任何資本抵押和擔保,一般通過企業上市或收購、兼并獲得回報。從世界各國的實踐經驗可以看出風險投資在拓展融資渠道、克服高新技術產業化資金障礙、加快高技術成果轉化、促進高技術產業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它是知識經濟的重要支持體系。隨著經濟全球化步伐的加快,為了提高我國在世界市場上的競爭力,培育和發展風險投資體系在我國具有非常重大的理論和現實意義。本文擬從稅收政策的角度探討如何對我國風險投資進行扶持。
風險投資在我國的發展及存在的問題
我國的風險投資事業是在改革開放以后才發展起來的。1985年,中央在關于科技體制改革的決定中明確指出:“對于變化迅速、風險較大的高科技工業可以設立創業投資給予支持”。同年初,選擇以深圳為代表的華南地域四個經濟特區作為第一批研究風險投資可行性的調研地。9月,第一家專營風險投資的全國性金融機構一一中國新技術創業投資公司(中創公司)成立,1987年全國第一家風險投資基金在深圳成立。
90年代后期,我國的風險投資事業進入一個新的階段,一批超大規模的風險投資基金開始形成。例如,經過近一年的調查與研究,中國國家科技部、深圳市科技局、深圳市投資管理公司、深圳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以及國情證券有限公司聯合發起,于1997年12月決定成立“深圳科技風險投資基金”,該基金的規模為10億元。再如1998年10月28曰由中青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創立的“北京科技風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冊資金為5億元人民幣。至1999年底,全國規模超過1億元的風險投資基金已經超過30個。
國外的風險投資資金也開始進入我國,例如,中外合資的“北京太平洋優聯風險技術創業有限公司(BPTV)”,它是美國國際數據集團所屬的美國太平洋技術風險基金會與北京市優聯科技發展公司共同創辦的。該公司擁有注冊資金1000萬美元,投資總額達3000萬美元。與此同時,我國一些企業也開始積極地引進外資,例如四通利方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最初是在吸引500萬港幣種子貸金的基礎上創立的,它經過長期準備與精心挑選,終于得到美洲銀行羅世公司、華登國際投資集團、艾芬豪國際集團等三家高科技風險投資公司的650萬美元新投資。
顯然,我國的風險投資事業發展是比較快的,它在促進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的創立和成長方面起到積極作用。但是,我們也看到,我國的風險投資業只經歷了較短的發展歷史,至今尚處于初始階段,還無法獨立支撐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風險投資在發展中還存在大量的問題,其發展的主要障礙主要表現在:
1、風險投資資金來源不足。據統計,1990年我國科技成果轉化需要的資金總額為1257.3億元,而實際僅投入資金188.49億元,存在1068.8億元的缺口。
2、風險投資主體單一。目前,我國許多風險投資總會看到政府的身影,主角大多是政府,或者是帶有很明顯的行政色彩。
3、風險投資人才極度缺乏。搞風險投資既要有經驗豐富的風險資本家,又要有具備創新能力和創業管理能力的風險企業家或創業家。而我國這方面的人才還是比較匱泛的。
我國現行稅收制度不利于風險投資事業的發展
風險投資的最明顯特征,即這種投資行為具有較高的失敗率。從一些發達國家的有關數據可以看出,它的失敗率平均在50%以上。例如日本,1983年所進行的26項重要投資中,有10項最后成功了,另外16項卻失敗了。另外根據美國權威雜志《風險投資期刊》刊登的研究報告中對1969年至1985年接受了風險投資的393家風險企業進行統計表明,有6.9%的風險企業當初的投資在回收時翻了10倍,而投資收不回來的企業占60%。
正是由于風險投資具有高風險性,收益很不穩定,與傳統投資相比處于不利的地位。而我國現行的稅收制度卻不利于風險投資事業的發展,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從企業所得稅來看,主要存在兩個問題。首先,風險企業的無形資產(技術投入)投入比重大,資產更新換代的時間短,而當前折舊速度不夠快,往往是資產的自然壽命尚未到達就因為技術進步而不得不被淘汰。其次,當前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措施重產品和企業,輕研究開發過程,但風險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往往占企業支出的相當大部分。
2、從增值稅來看,生產型的增值稅不利于鼓勵投資。接受風險投資的企業通常是高科技企業,一般都是知識密集型企業,尤其是軟件開發行業的風險企業,其產品附加值高,銷售收入也較高,但由于它消耗的原料較少,而且由于技術轉讓費不能抵扣,所以風險企業增值稅的進項稅額就低,因而事實上承受了比一股企業更高的增值稅負擔。
3、從個人所得稅來看,沒有年度抵扣制度,不利于發揮風險資金提供者的積極性。對于投資者來說,他們進行投資必然希望獲得一個較高的收益,而風險投資者的收益具有很高的不確定性,有的年度可能會獲得很高的收益,而有的年度則一無所獲,甚至要承受較大的虧損。而個人所得稅是累進的,并且沒有虧損前轉或后轉的條款,顯然這非常不利于風險投資者的經營,在他們獲得較高收益時,他們要承受較高的個人所得稅邊際稅率,在虧損時則只能完全自己消化,而虧損的情形對于風險投資者來說又是經常發生的。而且,國家對高科技企業有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對高科技企業的投資者卻沒有所得稅方面的優惠。
我國應該制定促進風險投資事業的稅收政策
從理論上講,稅收政策的制定者在設計稅收制度時,必須考慮稅收的兩個基本原則,即公平原則與效率原則。筆者認為,從稅收原則的角度出發,我國應該制定促進風險投資的稅收政策,它既有必要性又有現實可能性。
前面已經討論,風險投資由于它獨有的特征,使得它在稅收負擔方面與傳統投資相比處于不利的地位,即處于劣勢地位。而通過對它實行稅收上的優惠政策,讓政府也分擔部分投資風險,這顯然可以降低風險投貿的風險程度,從而使風險投資的競爭條件有所改善,使之與其他類型的投資處于相對公平的競爭環境下。從這個意義上說,對風險投資實施稅收激勵措施具有必要性,它有利于維護稅收的公平原則。
稅收效率原則要求稅收制度的設計應該有利于提高資源在全社會配置的效率,從而提高整個社會的經濟效率,即通過稅收的征收,引導或促使資源從低效率部門流向高效率部門,并促進人們更有效地利用現有資源,積極探索開發新資源,以此提高全社會的勞動生產率,促進社會的進步。對風險投資實施優惠的稅收政策,可以促進風險資金的形成,推動對高科技企業的投入,加快高技術成果的轉化,從而可以把資金引導到效率更高的部門,提高整個社會的效益和效率,帶動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所以,從稅收效率的原則來看,對風險投資實施稅收激勵措施是可行的。
我國促進風險投資的稅收政策措施選擇
既然對風險投資實行稅收優惠政策既有必要性,
又是切實可行的,那么,我們究竟應該采取什么樣的稅收激勵措施呢?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三方面著手:
首先,企業所得稅應當給予風險投資適當的優惠。企業所得稅是對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它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種稅,它直接關系到企業凈收益的多少,影響著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最終結果。風險投資是一種高風險的投資活動,其收益也具有不確定性,因此,在對風險投資適當給予企業所得稅上的優惠時,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允許接受風險投資資金的企業在計提折舊時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高新技術生產部門是風險投資的主要對象之一,它們所采用的生產設備及技術更新速度大大高于傳統生產部門,經常在它們的自然壽命結束之前就不得不被淘汰,因而,對于這類資產應當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計提折舊,以支持其技術發展。2、允許把風險投資的損失直接用于抵減其他投資的資本利得。風險投資發生虧損的情況是很常見的,這項措施可以直接降低風險投資的風險,有利于增強風險投資者進行投資的愿望和信心。3、對風險投資者實行再投貿減免。也即如果風險投資者把從其風險投資中取得的收益再用于風險投資,則這部分收益應當免征所得稅。從理論上說,這項措施可以促進新風險投資行為的發生,加速風險投資資金積累。4、適當降低風險投資企業的所得稅邊際稅率,或者實行所得稅的適當減免。這是最直接的措施,也是最有效的措施,許多國家已經實際采取了該項措施,例加瑞典的稅收改革之一就是實行企業所得稅的減免,其減免總額達到股東所獲股利的70%,減免額最高達到70萬克郎。這樣做可以鼓勵小企業支付股利,從而促進小企業的股票交易,增加小企業吸引權益資本的可能性。
其次,結合風險投資企業及被投資企業的特征,應當改革當前增值稅的征稅方法,即由生產型增值稅改革為消費型增值稅。生產型增值稅不允許把購入固定資產所含增值稅額作為進項稅額去抵扣當期的銷項稅額;收入型增值稅則允許隨著固定資產的使用而分次把其所含增值稅額納入進項稅額進行抵扣;而消費型增值稅則允許把購入固定資產所含增值稅額一次性地用于抵減當期銷項稅額。顯然,消費型增值稅對于新企業和生產設備更新速度快的企業來說是一個有利條件。這也有利于扶持風險投資的發展,因為風險投資企業大多投資于那些高技術產業,相對而言,它們所投資的企業一般都是比較年輕的企業。由此可見,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可以促進接受風險投資的企業加速生產設備更新,提高產品的技術含量,從而鼓勵風險投資行為的發生。
再次,促進風險投資行為還要注意發揮風險投資資金提供者和管理者的積極性,這主要從個人所得稅上入手。為了確保風險投資者不至于在稅收上處于劣勢,可以采取一種求平均的方式,即對于投資于風險行業所取得的收益,在每年年末按其實際收益適用稅率預交個人所得稅,然后按照一定的期限(例如5年)確定該期限內每年的平均收益,并根據這個平均收益選擇適用的邊際稅率.按照該稅率計算出風險投資者在此期限內(投資期限內)應該繳納的稅款。假設該稅為B、而投資者實際已繳納的稅款為A,比較B與A,以此來決定是否應當對投資者退稅或補征稅款,若B大于A,則應當對其退稅,反之則應當補稅。而對于投資管理者,從某種意義上說,他們其實也在進行投資,只不過他們所提供的不是貨幣資金,而是人力資本,他們代表了一種先進的管理理念,體現了管理技能與資金的結合,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是對其進行扶持的,因此,對他們的個人所得也應該適當照顧,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以促進他們更好地進行風險運營,具體采取的措施可以是提高他們的免征額,或者專門為他們制定一個減稅條款,降低其所得適用的邊際稅率。
對促進風險投資稅收政策措施的效應分析
那么,對風險投資實施稅收優惠,將會產生什么樣的結果呢?我們不妨以個人所得稅為例來分析一下實施這些稅收優惠措施的效應。
我們現在假設有一個風險投資者,其擁有的資金總額為Q,市場利率為r,稅率為t,他們可以投資于三個方案,其投資項目稅前收益的概率分布情況如表1:
────┬──┬──┬──┬──┬──┬──┬──
收益率│-2r│-r│0│r│2r│5r│6r
投資│││││││
────┼──┼──┼──┼──┼──┼──┼──
A│0│0│0│100%│0│0│0
────┼──┼──┼──┼──┼──┼──┼──
B│0│15%│20%│25%│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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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0%│40%│0│0│5%│15%│15%
────┴──┴──┴──┴──┴──┴──┴──
A方案相當于進行儲蓄,B方案是一般性的投資方案,而c具有風險投資的特性。該投資者投資于A,B,c方案,稅前收益的期望值都為r,(A方案顯然是r,而對于B方案,為:
-r×15%+O×20%+r×35%+2r×40%=r,對于C方案,為:一2r×20%十(-r)×40%十O×O十r×5%十2r×5%十5r×15%十6×15%=r)
可以看出,這三種投資方案的稅前預期收益率相等,但我們接著再考慮稅后的情況,則會發現c方案將處于很不利的地位。由于現行個人所得稅一般沒有虧損后延的做法,所以這三種方案的納稅情況加下表2:
從表2可以看出,投資于方案A,該投資者預期繳納的稅收頗為Qrt,投資于方案B,該投資者預期繳納的稅額為Q(O.35rt+O.8rt),而投資于C方案,預期繳納的稅額為Q(O.O5+O.1+O.75+O.9)rt=1.8Qrt。顯然,C方案明顯處于不利的競爭地位,而且,如果我們注意到絕大多數國家奉行的都是累進的個人所得稅制。則這種稅收上的不利地位將會更加突出。如果不給予其一定的稅收方面的優惠。顯然,任何理性的投資者都會把資金從這種方案撤出,造成大量類似c方案的投資項目不能獲得足夠的資金,不利于新興企業的成長與發展。
而扶持新興產業,尤其是高科技產業,是大多數國家的一貫做法。從稅收方面,我們前面已經說過,可以采取一些措施來彌補這種不平等的狀況。假設我們對高風險產業實行減稅的政策,減稅率為50%,則經過計算后,可知C方案應納稅額將降為O.9Qrt,此時c方案在稅收上不僅沒有處于劣勢,還擁有一定程度上的優勢。就一般情況來說,任何產業都會經歷產生、發展、成熟和衰弱四個階段,從此意義上說,風險投資行業目前可以被歸入處于發展階段的行業,它具有很大的發展潛力,尤其是在以高科技為競爭基礎的當今,它的發展對于國民經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應該對其采取一定的扶持措施。因此,對c方案實行減半征收后,稅收負擔為O.9Qrt,這在短期內可能被看作是產生了新的不公平(不考慮到實際中的累進稅制,情況也許未必如此),但從長期的產業發展計劃來看,這其實是符合公平原則的,因為所謂公平并不是平均主義,對弱者的扶持就是對強者的激勵,只有采取相應的支持策略,才會有更多的弱勢產業成長為強勢產業。
另外,從表現來看,對c方案實行減稅后,國家就會減少從類似c的產業中獲得的稅收收入,便如本例中該投資者所交納的稅收額將會減少0.9Qrt,但注意到長期的效應,我們就會發
現情況就未必如此了,假設實行優惠措施后,該投資者的經營積極性被充分調動起來,他的投資資金迅速成長為3Q,那么盡管稅率下降為以前的50%,但稅額反而多于減稅之前的稅額。因此,對c方案實行一定稅收優惠措施,從長期來看,并不會導致國家稅收收入的減少。
總之,一系列實踐和理論證明,稅收激勵措施對風險投資行業有重要的促進作用,至少它可以使風險投資相對于其他類型的投資而言不會處于不利的地位,并使之在“公平的基礎上”競爭。許多發達國家從相關的稅收政策方面給予了風險投資一定的優惠,我國也應及早重視和完善有關的稅收政策。
注釋:
①見《風險投資:理論、政策、實務》第217頁經濟學出版社99年12月黃寶印等著
②《風險投資和中國經濟建設》《中國對外貿易》99年第5、6期作者:張海燕
②《資本利得—一無原則的稅種》《稅收譯叢》99年第5期羅寧、杜毅輝譯
參考資料:
王峻峰主編:《風險投資:實務與案例》,清華大學出版社2000年6月
Venturecapital作者:MIKE·Wright
Ken·Robbiel994
BuildingEuropeanVentures編者:SUE.BIRIEY1995
RISKYASSETSANDTHECHOICEOFTAXBASE作者:IBA·KOBOWITZANNR.KOROWIT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