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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審核意見范文1
一、建設項目范圍
(一)國務院審批(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
(二)中央企業投資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
(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設項目。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
二、工作方式
(一)組織形式
⒈安全監管總局負責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和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的審查或者審核工作由安全監管總局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司(以下簡稱危化司)組織,中國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中國化學品安全協會作為技術支撐單位參與,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和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事項由安全監管總局審議、決定。
⒉根據建設項目的實際情況,可以將安全監管總局負責并受理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中審查工作,委托建設項目所在地的省(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或者該建設項目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受托單位)承辦,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和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事項由安全監管總局審議、決定。
(二)工作方式
⒈在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時,采取組織專家集中審查的方式。
對國內沒有生產(儲存)、大型聯合生產、選址在生產生活相對密集區域和在組織專家集中審查時專家提出需要到現場核查的建設項目,組織專家赴建設項目現場核查。
⒉在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時,采取組織專家到建設項目現場進行審查的方式。
⒊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及有關資料的審核工作,采取組織專家集中審核的方式。
三、工作程序
(一)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工作程序
⒈危化司對建設單位提交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文件、資料進行簽收和登記,并向建設單位反饋申請文件、資料的簽收情況。
⒉危化司確認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時間和確定申請編號。
⒊危化司組織技術支撐單位對建設單位提交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文件、資料的項目、份數和格式進行審核,提出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文件、資料補正或者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受理的意見。
⒋危化司對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文件、資料的審核意見進行審查,并做如下處理:
⑴對需要補正申請文件、資料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簽發《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文件資料補正告知書》;
⑵對予以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簽發《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
⒌危化司對受理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將根據實際情況分別按如下方式處理:
⑴直接審查方式
①在組織審查前,審定參與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審查工作的專家組組成,并發出審查工作通知。
②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集中審查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文件、資料(包括補正的)的內容(或者建設項目現場情況),提出審查意見。
⑵委托審查方式
①報請安全監管總局分管領導同意后,簽發《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審查工作委托書(試行)》(見附件)。
②在組織審查前,與受托單位共同商定參與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審查工作的專家組組成,由受托單位發出審查工作通知。
③受托單位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集中審查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文件、資料(包括補正的)的內容(或者建設項目現場情況),提出審查意見。
④受托單位組織審查工作結束后,向危化司書面報告審查工作情況。
⒍對于原則通過審查、需要整改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危化司和受托單位將分別根據建設單位對建設項目存在問題的整改情況,做如下處理:
⑴建設單位在承諾限期內完成建設項目存在問題的整改并報告整改情況后,再由危化司或者受托單位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對建設項目存在問題的整改情況進行補充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
⑵建設單位未在承諾限期內完成或者報告建設項目存在問題的整改情況的,危化司(收到受托單位報告后)報請安全監管總局分管領導審議、決定不予安全許可,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⒎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的審查工作結束后,危化司對專家組、協助審查的單位代表和審查人員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進行研究、討論,并提出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的審查意見和建議。
⒏危化司提出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的審查意見和建議后,根據組織形式和審查工作情況,分別向安全監管總局分管領導呈報下列文件、資料:
⑴建設單位提交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文件、資料;
⑵專家組、協助審查的單位代表、審查人員和危化司對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的意見和建議;
⑶建設單位對建設項目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的情況報告;
⑷受托單位組織進行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中審查工作的情況報告;
⑸其他有關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工作的文件、資料。
⒐安全監管總局審議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文件、資料及其專家組、協助審查的單位代表、審查人員和危化司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并決定建設項目安全許可事項。
⒑安全監管總局決定建設項目安全許可事項后,簽發《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意見書》。
(二)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工作程序
⒈危化司對建設單位報送的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及有關文件、資料進行接收和登記。
⒉危化司組織技術支撐單位對建設單位報送的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及有關文件、資料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
⒊危化司對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及其審核意見進行研究、討論,提出備案意見。
⒋危化司對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提出備案意見后,向安全監管總局分管領導呈報下列文件、資料:
⑴建設單位報送的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及有關文件、資料;
⑵技術支撐單位對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及有關文件、資料的審核意見;
⑶危化司有關人員對技術支撐單位的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及有關文件、資料審核意見的審查意見;
⑷危化司對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提出的備案意見;
⑸其他有關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工作的文件、資料。
⒌安全監管總局分管領導通過上述文件、資料,審定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的備案意見,并簽發《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告知書》。
四、工作要求
(一)中國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中國化學品安全協會,不得參加與其有關系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和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工作。
建設單位審核意見范文2
關鍵詞: 性能化 建筑 防火 設計 流程 責任
一. 性能化建筑防火設計體系內涵和外延
通常所理解的性能化建筑防火設計體系主要包括進行性能化建筑防火設計實踐的所需的理論、方法、工具和用于指導性能化建筑防火設計的規范、導則。如90年代美國人提出的性能化建筑防火設計體系模型:三元式性能化體系。該模型的的三元為:制定一系列性能化設計目標的規范、描述符合規范要求的可接受的方法的標準和細則、和用于性能化設計的設計工具。建立性能化建筑防火設計體系的目的是規范性能化建筑防火設計實踐,使之得以被正確的運用。因此,性能化建筑防火設計體系應具有三個特征:指導性、科學性和完整性。指導性是指性能化建筑防火設計體系應能指導工程師的每一個設計步驟,明確一個步驟的具體要求和所應達到的深度,使性能化的每個實踐都具有統一性。科學性是指性能化建筑防火設計實踐中每一個步驟涉及的理論、方法和工具都應符合科學和本工程的實際,避免不同的工程師對同一工程的評估得出不同的結果,以使評估結果具有科學性。性能化建筑防火設計體系應規范性能化建筑防火實踐的科學性。完整性是指性能化建筑防火設計并不是一個純粹的工程設計行為,它還包括保障性能化建筑防火設計正常運行的一系列法律、行政監督和管理制度。根據以上原則,在我國建立完整的性能化設計體系所至少應考慮以下五個方面:性能化建筑防火設計規范、性能化建筑防火設計導則、性能化建筑防火分析方法和理論、基礎數據庫、性能化建筑防火設計的監管制度。
二.性能化建筑防火設計流程
(一)方案編制階段
建設單位確定建筑項目后,首先向建設規劃部門申請,根據本單位建設項目的特點,按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確定建筑工程的初步位置,選擇具備相應設計資格的設計單位承擔設計任務。工業與民用建筑的選址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批準,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工程項目,通常情況下規劃部門要求先征求消防部門的意見,因此,建設單位應將建設項目的地形圖、方案總平面圖,簡要的文字說明資料和方案設計圖紙,報送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消防機構在收到圖紙、資料后,在規定的時間內審核完畢,在方案總平面圖上簽署審核意見并加蓋公章。
(二)初步設計階段
初步設計后,建設單位應將全套消防設計圖紙,上級主管部門的各項批復及土地規劃部門的批文等有關資料報送管轄的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申報審核的主要資料如下:(1)設計任務書。主要包括:水文、地質狀況對安全生產的影響,是否系窩風地帶,年最小頻率風向;總圖部分的內容要有建設項目的布置與周圍建筑、構筑物圖。(2)生產工藝情況。建筑項目如系廠房、庫房等,應當申報生產工藝情況,主要包括:生產該項目產品的生產工藝流程及流程的安全可靠性說明和生產過程中的安全防護裝置,如安全閥、水封、緊急切斷閥和自動聯鎖、報警及滅火裝置的配置情況和說明等。(3)生產、使用、運輸、儲存、銷售、銷毀的物料、產品、貨物等的物理化學性質和火災危險性參數等技術資料,主要包括:狀態、熔點、沸點、密度、相對密度、蒸氣壓力、燃點、閃點、爆炸極限、氧化性、最小點火能量、熱穩定性和腐蝕性、毒害性、放射性等。(4)消防安全專篇。主要包括建筑項目的防火安全情況。
(三)施工圖設計階段
建設單位收到公安消防機構對圖紙資料審核意見后,應領取填寫《建筑消防設計消防審核申報表》和《自動消防設施設計消防審核申報表》,設計單位應按有關消防技術規范和消防審核意見進行施工圖消防設計。設計完成后,將《建筑設計消防審核申報表》和《自動消防設施設計消防審核申報表》加蓋印章,并按申報表要求將有關消防設計施工圖紙及資料報送原消防機構審核。
三.建設和設計單位的防火責任
(一)建設單位的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將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內部裝修以及用途變更工程項目的消防設計圖紙和資料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并填寫《建筑消防設計消防審核申報表》、《自動消防設施設計消防審核申報表》及《建筑內部裝修設計消防審核申報表》,經審核批準后,方可開工;未經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建設主管部門不得發給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在建筑工程建設過程中,應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消防法規和技術標準及規范,并有責任檢查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貫徹落實消防法規情況,不得擅自變更消防設計、降低消防技術標準。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消防機構提出工程消防驗收申請,送達建筑消防設施技術測試報告,填寫《建筑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并組織消防驗收。
(二)設計單位的責任
(1)設計單位在進行工程項目設計時,必須貫徹執行國家消防技術規范和其他工程建設標準有關消防設計的規定。(2)國家、省級重點工程和其他設置自動消防設施的建筑工程設計應當編制消防設計專篇。(3)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修改消防設計圖紙。(4)設計單位應當建立消防設計責任制,法定代表人負責組織本單位的消防設計管理工作,檢查消防設計質量;建立消防設計技術負責人審查制度,凡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工程設計不應簽發。(5)設計單位應組織工程設計人員學習、掌握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在建筑工程消防設計中積極采用先進的消防技術。設計單位應加強對工程設計人員的管理,建立定期考核制度,組織設計人員參加專業培訓,實行持證上崗。
總之,一方面我們應正確認識建筑防火性能化設計方法所具有的重要意義,加快我們的研究步伐,從基礎入手,在做好基礎研究的前提下研究各種專業火災模型和基礎數據采集。另一方面,我們也應正確認識急于推進建筑防火性能化設計方法所可能帶來的負面效應,畢竟建筑性能化防火設計方法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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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審核意見范文3
北京市門樓牌管理辦法全文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市門樓牌管理工作,滿足城市建設管理和市民生產、生活需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物門樓牌號的編制以及門樓牌的設置、使用、維護、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門樓牌,包括門牌、樓牌、單元牌、戶(室)牌。
第三條 市公安機關是本市門樓牌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指導本市行政區域內門樓牌管理工作。區、縣公安機關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門樓牌管理,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民政、交通、質量技術監督、財政等行政部門在本部門的職責范圍內做好門樓牌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建設的建筑物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門樓牌設置規范編制門樓牌號,設置門樓牌。
門樓牌標注的地址信息,應當以地名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公布的標準地名為依據。
門牌、樓牌由公安機關設置,單元牌、戶(室)牌由建設單位、產權人設置。
市公安機關會同質量技術監督、規劃、民政、交通、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等有關行政部門,制定本市門樓牌設置規范;門樓牌設置規范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公安機關依法編制的門樓牌地址信息是建筑物的標準地址信息。戶籍管理、產權登記、工商登記、社會保險管理、住房公積金管理等公共管理活動需要使用地址的,應當使用標準地址信息。
第六條 建設單位進行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時,應當按照門樓牌設置規范對建設工程門牌、樓牌進行預編號,并在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附圖上進行標注;對單元牌、戶(室)牌進行預編號,編制編排表。
建設單位編制門樓牌預編號,可以向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區、縣公安機關申請編號指導,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編號指導意見。
建設單位依法調整建設工程規劃設計的,應當及時修改門樓牌預編號,并可以按照前款規定重新申請編號指導。
第七條 建設單位申請房屋預售許可前,按照相關規定委托房產測繪單位出具測繪成果的,測繪成果記載的門樓牌編號應當與預編號一致。
建設單位未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三款申請編號指導的,應當在房屋預售時告知購買人,房屋正式編號以公安機關依據本辦法第八條出具的門樓牌編號審核意見確認的編號為準。
第八條 在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后至竣工驗收前的合理期限內,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區、縣公安機關申請編制門樓牌號。
建設單位申請編制門樓牌號,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編號申請書;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以及規劃驗收合格的證明;
(三)標注門牌、樓牌預編號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圖和單元牌、戶(室)牌預編號編排表。
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區、縣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建設工程進行實地勘察,完成對前款規定材料的審核,出具編號審核意見。
第九條 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區、縣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地名標志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的規定和政府采購的相關規定,確定具備生產條件的生產單位,委托其制作、安裝門牌、樓牌,并將生產單位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告知提出申請的建設單位。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區、縣公安機關委托的生產單位應當完成門牌、樓牌的制作、安裝。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前的合理期限內與生產單位協商確定安裝門牌、樓牌的有關事項。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按照公安機關出具的編號審核意見設置單元牌、戶(室)牌。
第十條 建設單位辦理房屋產權初始登記前,應當根據公布的標準地名向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區、縣公安機關申領門樓牌地址、編號證明。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已確定的門樓牌地址信息和編號審核意見出具證明。
建設單位、產權人申請地址信息變更登記前,應當到建設工程或者房屋所在地的區、縣公安機關申領門樓牌地址證明。
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按照公安機關出具的地址、編號證明記載的地址信息進行登記,發放權屬證明。
第十一條 村民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村民住房的,施工完成后,應當向宅基地所在地的區、縣公安機關提交宅基地批準文件,申請設置門樓牌。
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進行實地勘察,編制門樓牌號。
門樓牌號編制完成后,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制作、安裝門樓牌。
第十二條 對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筑物,所在地的區、縣公安機關可以進行統一編號,并設置臨時標志牌。
臨時標志牌僅用于標識建筑物地址信息,不作為該建筑物本身合法性的證明以及產權登記信息憑證使用。
第十三條 地名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確定新地名或者批準變更地名的,應當自確定或者批準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通知市公安機關和所在地的區、縣公安機關。收到通知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據新地名或者變更后的地名開展門樓牌地址編號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因地名變更需要更換門樓牌的,由建筑物所在地的區、縣公安機關統一組織更換。
因地名變更,戶籍管理、產權登記、工商登記、社會保險管理、住房公積金管理等公共管理活動確需辦理地址登記事項變更的,辦理相關事項的單位應當免費為當事人辦理。
第十五條 區、縣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門樓牌的巡視、管理工作,發現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設置門樓牌或者門牌、樓牌出現松動、遮擋、破損、丟失等情況的,應當及時糾正、維護或者更換。
建筑物產權人或者管理人發現門牌、樓牌出現松動、遮擋、破損、丟失等情況,應當及時報告建筑物所在地的區、縣公安機關予以維護或者更換。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編制門樓牌地址信息設置門牌、樓牌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更改、移動、拆除、損毀公安機關依法設置的門牌、樓牌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以及有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門樓牌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無故拖延編號指導、編號審核、制作安裝等工作流程和時限,拒不履行相關職責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編制門樓牌號和設置門牌、樓牌的;
(三)委托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制作、安裝門牌、樓牌的;
(四)發現門樓牌松動、遮擋、破損、丟失等情況或者接到有關情況的報告未及時糾正、維護或者更換的。
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地名行政主管部門,是指根據《地名管理條例》等有關地名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負責承辦行政區劃名稱、居住區名稱、城市道路和鄉村道路名稱等地名擬制、變更、報批、公布等事項的行政部門。
第十九條 本辦法實施過程中,發生與執法職責有關的問題,相關部門經協調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涉及公安機關的,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不涉及公安機關的,由相關部門按照本市有關行政執法協調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1986年5月21日市人民政府京政辦發49號文件,根據20xx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號令修改的《北京市門牌、樓牌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申請編制門樓牌號材料(一)編號申請書;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以及規劃驗收合格的證明;
建設單位審核意見范文4
第一條為正確行使消防監督職責,規范消防監督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實施消防監督檢查、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監督、建筑工程消防監督、消防產品質量監督和火災調查處理。
第三條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在履行消防監督職能時,應當依法監督,保障安全,促進生產。
第二章消防監督檢查
第四條實施消防監督檢查時,可以事先通知被檢查單位,必要時可要求其上級主管部門派人參加。
公安消防監督員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主動出示證件。
第五條公安消防監督員在監督檢查時,對發現的火險隱患,應按下列要求填發法律文書:
檢查出的不安全因素,應當作出詳細記錄,由被檢查單位防火負責人和公安消防監督員簽字,一式兩份,分別存檔備查。
重大火險隱患,填寫《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由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負責人審核簽發,視情況抄送被檢查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人民檢察院、保險公司和安全生產委員會。
責令停產停業整改的,填寫《停產停業整改通知書》,由當地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核簽發,視情況抄送被檢查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人民檢察院、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安全生產委員會。
在緊急情況下,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有權責令被檢查單位對危險部位立即停產停業。
停產停業對生產、生活有重大影響的,發出通知后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
第六條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對發出的《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和《停產停業整改通知書》的執行情況,應當進行監督檢查,并于整改期限屆滿時進行復查驗收。復查驗收后,填發《復查驗收意見書》,并抄送有關部門。
第七條對被檢查單位在整改火險隱患中,提出變通防范措施,或者要求延期整改的,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當于五日內作出決定。
第八條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對轄區內的重大火險隱患應當建立檔案。
第三章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監督
第九條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當按照《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生產、儲存、經營、購買、運輸、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嚴格履行審核、審批制度。
第十條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對生產、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申報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審核申報表》和有關防火資料,應當自接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核完畢,并簽發《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審核意見書》。
第十一條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對申請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審核其主管部門的證明以及車輛年檢證、駕駛員證和押運員證、船舶運輸許可證等是否齊全、準確、有效,然后決定辦理或者不辦理準運手續。
第十二條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對申領經營易燃易爆化學物品許可證的單位,應當按照商業部等部門聯合的《化學危險物品經營許可證發放辦法》的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三條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對單位申請變更生產、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種類、數量的,應當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四章建筑工程消防監督
第十四條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對新建、擴建、改建建筑工程的防火設計、施工、驗收,應當按照普遍審查、重點審查和專項抽查相結合的原則,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對建設和設計單位申報的《建筑設計防火審核申報表》和防火設計圖紙等有關資料,應當及時組織有關工程技術人員進行審查。重點工程應當于三十日內、一般工程應當于二十日內審核完畢,并填發《建筑設計防火審核意見書》.
第十六條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對未經防火審核而擅自施工或施工中擅自改變防火設計的工程,應當監督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予以整改,并填發《違反建筑設計防火審核通知書》。
第十七條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對重點工程應當參加工程竣工驗收,并于驗收后十五日內向建筑單位填發《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驗收意見書》。
第五章消防產品質量監督
第十八條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當對本地區生產、維修消防產品的單位進行驗證檢查,并對其產品實行抽樣檢測。
第十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對申請生產、維修消防產品的單位,應當在接到《生產消防產品申報表》、《維修消防產品申報表》和有關技術資料后三十日內,對其生產技術條件(含檢測手段)、質量保障體系以及產品質量進行檢查,并填發《生產消防產品審核意見書》、《維修消防產品審核意見書》。
建設單位審核意見范文5
【關鍵詞】:設計;建筑設計;環境藝術
【 abstract 】 : the examination and acceptance of the two fire control work is national law gives public security fire control authorities of fire control institutions a administrative licensing function, and the people's fundamental interests is closely linked.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examination and acceptance of fire existent problem, put forward to strengthen construction project examination and acceptance of work of fire prevention effective measures.
【 key words 】 : design; Architecture design; Environmental art
中圖分類號:S611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引言
建筑工程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各學科、各領域,特別是隨著新技術的不斷發展,新能源、新材料、新標準不斷出現,使得一項建筑工程涉及面更寬、更加復雜。在全國近幾年開展的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中發現,大部分建筑工程的火災隱患都是在建設之初形成的先天性火災隱患。因此,提高消防工程驗收的合格率,對于減少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消除控制火災隱患的發生,是一件非同尋常、至關重要的工作,必須給予極大的關注。下面筆者從當前建筑工程消防驗收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以及對策進行探討。
2建設工程消防審核與驗收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體制、觀念、價值取向、利益主體的變化,建設、設計、施工、消防設施檢測、消防產品生產單位作為市場主體,消防安全意識和法律意識不強,不規范行為比較嚴重,加上缺乏有效的市場運行機制、消防監督體制不順、消防監督力度不夠,建筑工程防火審核與驗收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十分突出,主要表現在:
2.1建設單位
一些建設單位在對公安消防部門組織的消防工程審核驗收的主觀認識上存有偏差,或是以減少消防工程投資為犧牲來減少整個建筑工程中投資的主觀故意,或是消防工程產品質量本身就不合格,工程質量存在的情況連建設單位也無法預知。不管何種情況,建設單位對消防工程質量好壞的興趣遠遠低于公安消防部門一紙驗收合格的意見書。
2.2設計單位
一些設計單位雖然能夠在設計中嚴格執行國家消防法律法規和工程的防火技術規范,但由于市場競爭的需要,過分遷就于建設單位的要求,不考慮建筑工程規范的客觀情況,造成設計圖紙在消防審核中不能發現問題,但在實際施工中由于客觀無法達到,形成缺陷而無法通過消防驗收。比如在不少設計中對辦公室區域、商鋪賣場等部分進行大空間設計,理論上是滿足消防技術標準的,但業主往往在消防驗收后,進行分隔,造成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消防設施取用方面造成火災隱患,給消防后續管理帶來困難。同時在消防設計審核過程中,還發現一些設計單位“套圖”現象十分嚴重,往往對比較接近甚至差異很大的工程項目都進行套圖設計。設計中對消防給水、報警噴淋設施等很多部分,特別是一些文字性說明的設計并未修改,死搬硬套。
2.3施工單位
一些施工單位不按設計圖紙和防火施工驗收規范施工,不按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和規范作業,擅自將消防水管管徑變小,將防火涂料變薄等等,一些施工單位為了拿到工程定單不惜冒違法違紀大忌,或是表現為明知故犯的偷工減料、降低標準,或是表現為遷就甲方違規作業共同違規違法,從而造成建筑防災系統安裝施工不良、先天不足。另外,還有很多單位都是近幾年來初步涉足火災報警產品等消防設備領域,更有些單位拿到訂單后臨時拉隊伍,施工人員不經專業技術培訓倉促上陣,對消防產品及施工布線等安裝知識了解甚少,施工作業中,不遵守國家技術標準,經常發生接線混亂,安裝位置不準等問題,導致系統不能開通,還誤以為是廠商的產品質量問題。
2.4監理單位
一些監理單位雖定期或不定期對所承接業務范圍內所有施工現場的安全狀況、各項目監理部所采取的安全工作措施等安全監理行為進行考核,但實際效果來看并不是很理想。監督單位開展企業內部的安全教育工作,落實項目總監上崗前的考核,督促各項目監理部必須制定規范的安全監理程序還不規范,對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監管力度不大。
2.5消防機關
監督不力,源頭關把不嚴,一些消防監督人員不重視消防審核驗收,認為建筑消防驗收由建筑消防設施檢測站檢驗就可以了,消防監督人員審核驗收只不過是走一走過場而已,把建筑消防驗收全部寄托在建筑消防設施檢測站上,從而放松了消防驗收工作。實際上,建筑消防設施檢測站只對現有消防設施進行檢測,至于建筑防火、建筑消防設施的整改情況、室內裝飾等就不在其檢驗范圍。而經建筑消防檢測站檢測合格的建筑消防設施,在消防總體驗收過程中,不能通過驗收的事時有發生。有的消防監督人員不嚴格按程序、規范等把好建審、施工檢查、竣工驗收關。例如有的消防監督人員未能及時地發現設計圖紙存在的問題,不能全面、準確地提出審核意見,甚至對比較簡單的諸如疏散門的開啟方向、室內消火栓安裝位置等問題也提不出意見來,對缺乏主要的消防設施設計圖的設計圖紙,草率地下發同意設計的審核意見書;在施工檢查中,有的消防監督人員對消防監督檢查程序不熟悉,對被檢查的場所束手無策、無從下手,對一些明顯的問題查不出來;有的消防監督人員對消防產品、消防設施不熟悉,不會使用。這些都百接影響了建筑消防監督的力度和作用。
2.6 消防技術規范
現行消防技術規范、標準修訂周期過長,不明確、不具體,甚至相互矛盾,而且定性規定較多,缺乏統一的量化標準和建立在系統工程、數學物理模型基礎上的推導、演算和分析,無法解決新材料、新技術帶來的新問題,也帶來消防機構執法彈性較大的問題。
3加強建筑工程防火審核與驗收工作的有效措施
建審改革是一個系統工程,必須與消防監督管理模式改革相適應,以保證消防監督管理工作的整體協調發展。
3.1 嚴格落實持證上崗制度
針對建審人員匱乏而又無法按需配備的實際問題,要從提高建審人員業務素質,優化和改善建審隊伍人才結構、知識結構入手,加大培訓和再教育力度,樹立和強化法制、平等、效能、科學、學習理念,在此基礎上嚴格落實持證上崗制度。
建設單位審核意見范文6
1、規范建筑工程設計。各項建設工程在取得土地使用權后,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在1:500數字化地形圖上做兩套以上的平面規劃方案設計。提交平面規劃方案必須按照容積率:多層建筑1.0—1.5,高層建筑1.0—1.8;建筑密度:28%—32%;綠地率不少于35%;公共規劃綠地廣場不少于15%;日照間距系數不小于1.64;機動車車泊位按設計總戶數的30%—50%進行規劃設計。
2、嚴格規劃審批程序。建設單位必須提供三套建筑物立面效果圖方案,方案報齊后由縣建設局邀請政府主管領導,并組織專家進行初審。按照初審意見修改后,報請縣規劃設計方案審查領導小組審核,并以專題會議紀要下發審核意見(包括建筑面積、容積率等),建設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會議紀要審核后的平面規劃方案設計和立面效果圖進行實施。
3、嚴格建筑市場的準入。進入縣建筑市場的開發公司資質不得低于三級開發資質。
4、嚴格建設項目開工前期手續。建設單位在開工前,必須辦理完善建設工程規劃、報建、招投標和施工許可證等各項建設前期手續,政府投資項目工程的招投標嚴格按照《縣人民政府投資項目招標工作暫行規定》文件執行。各開發小區室外供熱管網需經建設局組織開發公司、供熱公司和專家評審,開發公司必須嚴格按照審查合格的圖紙施工。規劃部門在建設單位取得施工許可證后按照審定規劃方案定位放線,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開工放線,否則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
5、施行監理市場準入制。建設局在全區選定資信度高的10家監理公司,簽訂準入協議。建設單位委托監理公司必須在建設局簽定準入協議的10家監理公司內選定。同時,對選定的監理公司實行動態管理,選優汰劣。
6、嚴格工程質量監督檢測。縣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站的監督檢測抽檢必須委托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檢驗站檢測,監理公司進行工程見證取樣試驗必須委托市建設工程綜合檢測站。
7、嚴格落實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建設單位足額繳納工程中標價20%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后,建設局方可核發施工許可證。繳納確實困難的建設單位至少要繳納4%的現金,其余部分可以抵押住宅等有效資產,并簽訂抵押協議。建設單位在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不積極配合或無能力支付情況下,建設局可以委托拍賣其抵押資產用于支付拖欠農民工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