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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土地法范文1
一是有利于新農村建設順利推進。多年來,農村住房一直沿用一宅一院的習慣,多數平原地方宅基地面積遠遠超過了法定的住宅面積標準。并且很多農戶建新不拆舊、新建沒規劃、無序發展,村容村貌雜亂無章,公用基礎設施建設殘缺不全,所以,“空心村”整治是新農村建設順利推進的先決條件。
二是有利于保障經濟發展用地。整治“空心村”,可以有效地置換出用地指標,基本能做到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平衡,保護耕地也能由此便于落實。筆者所調查的地級市共有“空心村”近1200個,村莊占地面積約44.1萬畝;空置宅基地面積為2.86萬畝,荒地面積5.7萬畝,兩項合計共8.56萬畝,初步挖潛能力按30%測算就超過2.6萬畝,深度挖潛能力按50%測算,高達近4.2萬畝。
三是有利于村集體經濟發展和農民增收。對騰出的土地,可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情況和特點進行合理處置。可以統一收歸村集體所有,然后再承包出去;對于規模連片的宜耕地,可發展特色農業;對適宜市場開發的,可實現土地增值。這樣一來,群眾、集體都收益。
四是有利于引導農村居住環境大變革。“空心村”整治工作中,那些整體搬遷的村莊最具有典型示范意義。新式的農宅,院內設計有衛生間、廚房、農機具室、禽畜圈房;街道干凈整潔,排水排污便利,垃圾集中堆放。這樣的村莊,生活環境優美,居住自然舒心。
五是有利于促進鄉村和諧。在農村,大量宅基地糾紛和其他一些產權糾紛長期積壓,即使通過行政、司法渠道也不能妥善解決。一些村莊因存在違法占地或土地糾紛引起的上訪、重訪案件,嚴重影響了農民之間的和諧。通過“空心村”治理,重新修訂村規民約,可借機對這些遺留問題進行公開處理,從根本上化解這些糾紛。
推進“空心村”整治,應抓好以下幾點:
一是明確指導思想。按照偏遠自然村向中心村集聚、農村向集鎮歸并、集鎮向小城鎮發展的指導思想,圍繞保護耕地和節約資源這個中心,充分挖掘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廢棄地和閑置建設用地潛力,提高現有土地利用水平。
二是建立工作機制。將綜合整治列入新農村建設重要組成部分,作為政府一項重點工作,制訂十年發展規劃目標,實施目標管理考核和跟蹤問效。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將這項工作納入目標考核體系,制定獎懲措施。
三是編制整治規劃。統籌考慮村莊道路、供水、排水、電力、通信等配套基礎設施和教育、衛生、企業等用地功能,堅持村莊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結合,與小城鎮建設相結合,與村村通公路工程相結合,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相結合,與調整農業結構、培育優勢產業相結合,力求實現村莊用地集約、功能完善、有利生產、便利生活。要堅持村莊規劃在整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按照“科學規劃、試點先行、政策引導、群眾自愿、逐步推開”的原則,組建村鎮專門規劃機構,整合村鎮建設規劃力量,深入每個自然村落,認真調查測繪,掌握基礎資料。
四是創新整治模式。以“總體安排、分步實施、穩妥推進”為原則,按照村落區位優、村級班子強、整治潛力大、群眾有要求、前期工作有基礎等條件,先選擇試點進行高標準規劃設計與建設。
新修訂的土地法范文2
關鍵詞:土地資源管理專業;課程建設;教學模式
隨著我國經濟快速發展,在城鎮化、工業化和農業現代化同步加快推進的背景下,土地供需矛盾越來越尖銳,土地資源的高效、可持續利用逐漸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國家對土地利用、管理的專業技術人才的需求也不斷增加,很多高等院校也開設了土地資源管理專業。河南農業大學資源與環境學院的土地資源管理專業為河南省最早成立的土管本科專業。在社會需求和學科發展的要求下,土地資源管理系的教師們不斷探索新的教育理念、教學模式和評價機制,為土地行業培養知識型、創新型和實踐型的復合型人才。
1以核心課程建設為抓手,促進課程體系和結構改革
河南農業大學資源與環境學院土地資源管理專業的培養目標是畢業生要具備現代管理學、經濟學及資源學的基本理論,具有測量、制圖等基本技能,能在城建、國土、農業、房地產以及相關領域從事土地利用、規劃、調查評價、整治和管理等相關工作。①為完成培養目標,必須設置完善的課程體系和合理的課程結構。為此,資環學院以核心課程建設為抓手,通過開展多次學習和宣傳教育活動,使學院教師切實提高對河南農業大學課程建設、“核心課程建設年”活動重要性的認識,夯實“人才為本”的辦學理念,強化“本科教學工作的中心地位”意識,鼓勵教師積極開展核心課程教學內容、教學方法和教學模式的相關研究。
1.1設置完善的課程體系和合理的課程結構
課程體系決定了專業的基本架構。課程結構是專業各種課程類型的比例及其排列、組織的形式。很多高校的課程結構不夠科學,例如基礎課涉及面太窄,分科太細,不適合寬口徑的培養方向,理論課偏多,實踐課偏少,學時分配不合理,課程設置不是以專業需求為導向,而是因人設課。核心課程缺乏系統性,必修課偏多,選修課偏少。通過教學計劃的修訂,土地資源管理專業的課程體系由公共基礎課、專業基礎必修課、專業基礎選修課、專業方向必修課、公共選修課及課內實踐教學環節六個部分組成,基本上滿足了學生的需求。
1.2制定專業核心課程
專業核心課程是指在人才培養過程中,為實現培養目標,對學生掌握專業核心知識和培養專業核心能力,對提高該專業核心競爭能力起決定作用的課程。②核心課程的制定要系統分析各主干課程在本專業人才培養計劃中的功能差異和互補性,研究課程內容、教學方法和實踐之間的聯系,通過協調各因素之間的關系,構建有利于培養專業人才的核心課程體系。③核心課程不能太多,一般8~l0門比較合適。資環學院在核心課程的制定中,通過專家和教師論證,結合學生就業方向,設置了土地資源學、土地管理學、土地利用規劃學、土地經濟學、土地整治工程、房地產經營管理、地圖與地理信息系統、地籍管理、土地估價、遙感基礎與應用等10門核心課程。
1.3通過課程論證,整合核心課程教學內容土地資源管理專業新修訂的教學計劃里每門課程的學時量基本都控制在40~60學時,在課程講授過程中,不可能對教材面面俱到,因此要對教學內容進行篩選和取舍。土地資源管理系通過組織全體教師都參與的課程論證工作,每位教師對自己所教授的課程進行介紹和章節論證,在多個教師的交叉論證過程中,對缺失的前導課程和前導教學內容進行補充,對教材里的重復內容進行舍棄,只由一位或兩位教師重點講述,其他課程在涉及時少講或不講,并通過課程整合,把知識上聯系比較緊密的幾門課程,合并為一門課程,由幾位老師共同授課,取得了較好的教學效果。
1.4加強核心課程師資隊伍建設,設置合理的教學梯隊資環學院采取核心課程負責人制度,形成了一支年齡、職稱結構合理、教學水平、科研水平較高和教學效果好的師資隊伍。每門核心課程都有一位教授或副教授作為課程負責人,帶領1~2名一直承擔本課程教學工作的青年教師,共同負責核心課程的教學工作,并通過調研考察、學術交流、社會服務等方式,提升團隊的教學能力和綜合素質,保證核心課程的教學質量。
2立足學科前沿,確保教學內容的前沿性
在知識日新月異的時代,從課程發展角度看,專業課程的教學內容要保證其前沿性,不斷增加研究型、課題型等具有創新性質的教學內容,做到與時俱進。從授課教師角度看,隨著學生學習途徑的多樣化,教師也要做到繼續教育、終身學習,全面提升自己的認知和實踐創新能力,必須具備深厚的科學文化知識,扎實系統的專業學科知識,全面的教育和心理科學知識。
3推進教學研究和教學方法改革,提倡靈活的教學方式
土地資源管理專業的課程體系里,有很多理論性很強的專業,例如土地管理學、土地經濟學、房地產金融稅收,土地法等課程。針對理論課授課方式單一,過于注重教師的“授受”,忽視學生的自主性“求知”等問題,資環學院搭建教師發揮個人才能的平臺,在教學活動中給予教師充分的自,鼓勵教師形成獨立的教育思想和教學風格。在教學過程中,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有利條件,積極推進探究式、模擬式、啟發式、討論式、參與式教學,加強師生互動,鼓勵教學方法和手段的創新,達到同化—內化—活化知識的教學效果。
4開設創新課程,培養學生創新能力
現代高等教育的最終目的是培養高素質、具有創新思維和創新能力的人才,圍繞這一目標,資環學院要求本科專業要開設創新課程。課程內容的選定以社會需求為主導,傾向于對社會或生活問題的核心設計,其目的是讓課程與學生自身能力、社會更有效地融合。創新課程的教學設計采取導師指導為主、課程教學為輔的方式,以學生小組為組織形式,在教學過程中傾向于學科知識的整合、凝練與重構,將知識內化為能力與素質。土地資源管理系通過開設3S創新課程和實施學生為主導的“飛鷹創新計劃”,以實施科研項目的方式,突出對學生創新能力、運用專業知識分析、解決社會問題的能力和專業素質的訓練,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5加強實踐教學環節,培養學生學習能力
通過加強實踐教學環節,增加實踐教學時間,突出實踐技能的培養,可以達到教師和學生教學相長的目的。學生通過實踐教學的歷練,既鞏固了基礎知識,又深入了解了行業發展現狀,畢業后會更容易融入社會。教師在實踐教學過程中要理論聯系實際,④對實習內容進行詳細講解,要求教師必須深入理解教材,而在實踐教學中,學生活躍的思維和提出的問題,也會激發教師對課程的再思考;與行業從業人員的接觸,有助于教師對理論知識的反思與運用,最終達到教學相長的效果。同時,實踐環節教學有助于學生學習能力的形成,學生畢業后即使會遺忘課堂上的知識,但不會遺忘通過實踐環節培養的獲取知識的方法、分析問題的能力、探索與運用知識的體會。土地資源管理專業通過近幾年的探索和建設,形成了一套以科研為依托、實驗和實習教學相配套的實踐教學模式,共設置了17門250學時的實驗課程,8門課程都有外出實習安排,并呈逐年增加趨勢。同時,土地資源管理系的任課教師都積極參與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土地綜合整治,耕地地力評價、村鎮規劃、土地復墾等方面有較多的研究,學生在本科學習階段,可以以科研助手的形式跟隨教師參加社會實踐,學以致用,在實踐中鞏固知識,為未來就業打下基礎。
6改革課程考核方式,引入多元化的考核機制
目前高校課程的考核方式多數以筆試為主,這種考核方式雖然簡單、公平、有效和易于執行,但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很大程度上是對學生記憶力的考察,忽視了對學生專業學習能力的評價。隨著課程改革的不斷推進,教師必須在考試理念的更新、考試內容的篩選、考試方式的設計上重新思考,引入以過程評價為主的多元化課程考核方式。土地資源管理系在課程考核上鼓勵教師引入多元化的考核機制,課程成績取決于教學全過程的考核,加大平時成績在總成績中所占的比例,例如出勤率、課堂參與程度、案例討論、方案設計、社會調查、數據分析與處理、調查報告的撰寫、小組答辯成績等,把課程考核重點轉移到學生綜合素質和能力上來。
7加強實驗室和校外實習基地的建設
新修訂的土地法范文3
第二條 土地是寶貴的、有限的自然資源。各級人民政府必須認真宣傳貫徹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針,嚴格執行《土地管理法》和本實施辦法,加強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亂占耕地和濫用土地的行為。
第三條 省、市(地)、縣(市、區)各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機關,主管所轄區域內土地的統一管理工作,負責《土地管理法》和本實施辦法的組織實施與檢查監督。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所轄區域內土地的管理工作,配備土地管理助理員。
第四條 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土地所有證;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或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土地使用證。
依法需要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或者因買賣、轉讓地上附著物而涉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轉移時,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更換證書。
縣級以上土地管理機關,應建立地籍管理制度和地籍檔案。
第五條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用,被征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國家需要,不得妨礙和阻撓。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或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不得隨意變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出讓、轉讓。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具體辦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國有土地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有償使用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本著節約用地、合理用地的原則,根據上級政府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制定縣(市、區)、鄉(鎮)、村年度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嚴格執行。
第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對所轄區域內的列入國家投資計劃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和名、特、優農產品基地以及城鎮商品菜地,應劃定保護區,切實保護,不得占用。經批準確需占用的,必須同時落實新的基地和菜地。
第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對所轄區域內的國有荒山、荒地、灘涂負責統一規劃,開發治理。開發后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使用。其審批權限:一千畝以下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一千畝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批準。
第十條 因開采礦產資源、燒制磚瓦、燃煤發電等生產建設活動,造成土地破壞的,由造成土地破壞的單位和個人負責組織復墾利用。復墾利用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土地復墾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因開發利用地下資源引起地面塌陷,造成減產的土地,開發單位應根據塌陷程度和減產情況,付給受害單位或個人平整土地費和減產補助費。地上附著物造成損壞的,應根據損壞程度給予合理補償。對造成絕產的土地,開發單位應予征用。征用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組織開發單位、被征地單位和鄰近的鄉(鎮)、村進行綜合治理,合理利用。
第十二條 國家建設需要收回單位和個人連續耕種的國有土地,建設單位應根據耕種單位或個人的生產投入、耕種年限和經濟效益給予適當的補助。但每畝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該土地畝年產值的四倍。
第十三條 承包土地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承包合同規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對造成土地荒蕪的,應按規定繳納土地荒蕪費;連續荒蕪二年以上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收回使用權。
使用耕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在辦理征用、劃撥手續后滿一年未動工興建的,即視為土地荒蕪,應按規定繳納土地荒蕪費。
土地荒蕪費征收、使用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制定,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四條 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協調。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的各項建設,都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土地管理機關在辦理審批用地手續時,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應取得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同意。
征用、劃撥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的土地和山嶺等,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征得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同意。
第十五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建設單位必須按《土地管理法》規定的程序提出用地申請,各級人民政府按下列權限審批。
(一)征用、劃撥耕地(園地、藕塘、魚塘、葦塘、苗圃、速生豐產林,視同耕地,下同)一千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千畝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審查,報國務院批準;
(二)征用、劃撥耕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由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審查,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三)征用、劃撥耕地十畝以下,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下,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查,報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批準;
經國務院、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濟南、青島、煙臺三市城市規劃范圍內的耕地和其他土地,征用、劃撥三十畝以下,由所在市人民政府批準;
(四)征用、劃撥耕地三畝以下,其他土地十畝以下,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但征用省轄市所在市區耕地三畝以下,其他土地十畝以下,由區人民政府審查,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五)經國務院批準劃定的青島市、煙臺市經濟技術開發區范圍內的土地,征用、劃撥耕地五十畝以下,其他土地一百畝以下的,由所在市人民政府批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審批權限批準征用、劃撥的土地,必須逐級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六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補償費標準:
(一)征用省轄市市區和縣級市所轄的耕地,土地補償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至六倍。征用縣所轄的耕地,土地補償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五倍;
(二)征用其他土地,土地補償費標準為畝年產值的二至四倍;
(三)征用宅基地,按鄰近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給予補償。
第十七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標準:
(一)青苗補償標準按一季作物的產值計算。被征用土地上的樹木,凡有條件移栽的盡量組織移栽,付給移栽人工費和樹苗損失費,不能移栽的,可按有關規定給予作價補償,也可由被征地單位自伐;
(二)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可按有關規定給予折價補償,也可由征地單位新建同等質量的附著物;
(三)開始協商征地后,突擊栽種的樹木和突擊搶建的附著物,不予補償。
第十八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征用耕地、宅基地,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三倍。但是,每畝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十倍;
征用其他土地,每畝安置補助費標準,為畝年產值的二倍。
第十九條 依照本實施辦法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增加安置補助費的,需經省人民政府批準。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倍。
第二十條 因國家建設征地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機關組織被征地單位、用地單位和有關單位充分利用當地資源,發展農副業生產,開展多種經營,興辦鄉(鎮)村企業和各種服務性行業進行安置;安置不完的,由土地管理機關與勞動部門、用地單位共同協商安置;用地單位有農村招工指標的,應首先招收符合條件的村民為農民合同制工人;國家計劃有農村招工指標時,勞動部門應優先安排符合條件的村民到其他集體或全民所有制單位就業。并將相應的安置補助費轉撥給吸收勞動力的單位。
第二十一條 被征地單位的耕地全部被征用,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原有的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農轉非后的居民,按城鎮勞動力資源對待。
第二十二條 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用土地的補償費標準和移民安置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的規定另行確定。
第二十三條 國家建設依法征用和鄉(鎮)建設依法使用集體所有的耕地,應相應減免被征地單位的農業稅和糧、棉、油等農產品定購任務。
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設征用菜地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的標準和管理辦法,按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所有農、林、牧、漁場,使用本場范圍內的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或從事商品性磚瓦生產的,必須按有關建設用地的程序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六條 農村居民住宅建設,鄉(鎮)村企業建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等鄉(鎮)村建設,必須按照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鄉(鎮)村建設規劃進行,用地規模必須嚴格控制。原批準的建設規劃布局不合理或超過規定用地限額的,應重新修訂。
第二十七條 農村居民建住宅應當結合舊村莊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山坡荒地。確無舊宅基地可用需要申請新宅基地的,用地面積限額:
(一)城市郊區及鄉(鎮)所在地,每戶宅基地面積零點二畝至零點二五畝;
(二)平原地區的村莊,每戶宅基地面積零點二畝至零點三畝。村莊建在鹽堿地、荒灘地上的,可適當放寬,最多不得超過零點四畝;
(三)山地丘嶺區,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戶宅基地面積零點二畝;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戶宅基地面積可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零點四畝。
(四)人均占有耕地一畝以下的,每戶宅基地面積可低于上述限額。
第二十八條 農村居民新建住宅,使用耕地的,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九條 農村居民拆除房屋騰出的宅基地,由村民委員會收回,統一安排使用。
出賣、出租房屋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第三十條 鄉(鎮)辦企業建設使用村農民集體所有的耕地,其土地補償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年產值的三至四倍,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二倍;使用其他土地,土地補償費標準為畝年產值的二至三倍,每畝安置補助費標準,最高不得超過該地畝年產值的二倍。
(鄉)鎮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使用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參照上述標準給予補償。
第三十一條 鄉(鎮)村企業、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和農村私營企業、農村個體工商戶建設用地的審批權限,按本實施辦法第十五條執行。
第三十二條 國家建設和鄉(鎮)建設用地,由市、縣級土地管理機關統一組織用地單位和被用地單位簽訂征用、劃撥和使用土地的協議,并將用地單位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等費用,分別撥付有關單位和個人。用地單位向土地管理機關繳納土地管理費。土地管理費的繳納標準、管理使用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條 鄉(鎮)村辦企業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以及從事非種植業生產的專業戶,經批準使用的集體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管理機關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注銷土地使用證:
(一)用地單位已經撤銷或者遷移的;
(二)未經原批準機關同意,連續二年未使用的;
(三)不按批準的用途使用的;
(四)道路、橋梁、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
第三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鄉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獎勵。
(一)在保護土地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進行有關的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
(二)同違反國家土地法律、法令行為作斗爭,制止亂占耕地和濫用土地等方面做出貢獻的;
(三)在土地管理工作中,有顯著成績的。
第三十五條 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和本實施辦法者,除按《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外,對其中處以罰款的,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鄉(鎮)村企業和個人,未經批準、騙取批準或者超過批準的用地數量非法占用土地的,每畝罰款五百元至一千元;
(二)期滿不歸還臨時使用的土地,或者拒不交出被依法收回的土地的,每畝罰款五百元至一千元;
(三)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可以對當事人處以罰款一百元至五百元;
(四)非法占用被征地單位的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罰款數額為被占費用的百分之十至二十;
(五)各項罰款,按國家規定上繳財政。
第三十六條 《土地管理法》和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機關決定。對農村居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處罰,可以由鄉級人民政府決定。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受到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設施處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拒絕、阻礙土地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七條 在變更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和解決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爭議的過程中,各級干部和有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土地管理法》和本實施辦法。對行賄、受賄,敲詐勒索,貪污、盜竊國家和集體的財物,或者煽動群眾鬧事、阻撓國家建設的,由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有關本實施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山東省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