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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征用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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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征用法

農村土地征用法范文1

    (1)擴大市場準入。我國承諾入世后對所有農產品的關稅均實行上限約束,并且將算術平均關稅率由目前的21%降低到2004年的17%。對于糧、油、棉、糖等敏感商品,我國承諾在入世后取消對外貿的計劃管理,改為實施關稅配額制度,并且逐步擴大分配給非國營貿易企業的配額比例。

    (2)削減出口補貼。我國承諾在入世后不再對任何農產品進行出口補貼。

    (3)削減國內扶持。我國承諾,今后的綜合支持量將確定為零,并且放棄根據農業協定給予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和差別待遇條款扶持農業的權利。今后我國只能在農業協定規定的微量允許范圍內支持農業,在最終協議中,我國爭取到的微量允許為8.5%。此外我國還在改善動植物衛生措施和技術標準、放棄采取特殊保障措施的權利、允許WTO成員防范從中國進口產品激增的特殊保障措施等方面作出了承諾,在服務貿易和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所作出的承諾也對于農業生產及農產品貿易有一定的影響。[1]我國目前在農業生產方面的現狀和上述承諾相比,可以看到,如果不盡快地對我國農業生產方式加以改革,履行我國在入世之時所作的承諾,將是比較困難和危險的。改革我國農業生產方式的重要方面,就是對于我國農村土地使用制度加以調整。我國實行土地承包責任制至今,現存的農村土地使用制度曾經為我國農業發展和現代化發展事業作出過重要的貢獻,這一土地使用制度也是符合我國農村和農民的基本情況的。在我國加入WTO的背景下,現存的農村土地使用制度是否還適合于今后的農業生產,是否還適合于在新的社會條件下的農業發展,引起了許多學者的思考。“加入WTO后,我國農業生產將走向規模化、企業化和國際化道路,這就要求農村土地產權制度進行適應性的改革。”[2] “加入WTO后,我國農業經營的市場化和規模化傾向將越來越強,勢必導致土地的規模經營和集約經營,使農用地的流轉更具規模。……應該改革農村土地制度,實行制度創新,適應我國農業規模化、產業化的要求。”[3]可以說,這些論述代表著目前學術界關于中國入世后如何調整農村土地使用制度的主導性觀點。2002年8月29日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將農村土地承包制度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確立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和流轉制度,目的是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這一法律的出臺,有利于農民合法權益的保護,有利于農民加大對農業生產的投入力度,有利于促進我國農業的適度規模經營,在實踐過程中,也得到了農民的熱烈擁護。從我國農業發展的長遠角度考慮,我們卻不能停留在目前的已有成績上,應當看到,我國農村土地使用制度與我國入世之后的嚴峻形勢還有相當的差距,解決這一問題還需要采取更有效的手段,以提高我國農業的生產力和競爭力。本文試圖從我國入世后農村土地使用制度的調整角度,提出一些看法、觀點,以有助于今后我國對農村土地使用制度各方面的完善。

一、我國現行農村土地使用制度與WTO規則要求的不適應之處

我國現行農村土地使用制度是基于中國國情而采取的土地承包經營制度,這一制度將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與個人經營相結合,在一定程度上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在過去20余年的改革開放進程中,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后,我國目前的農村土地使用制度已不能適應入世之后的形勢要求,總結起來有以下幾點:

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導致土地劃分過細,農民個體生產力有限,無法在越來越激烈的國際競爭中立足。實行二十余年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直接導致的后果就是農村土地的嚴重細分,每家每戶地進行農業生產,生產規模過于細小;同時,由于農民人力、物力、財力的有限,對土地的投入大多受限于農作物的價格,但是,農產品生產和銷售市場化后,對農民的生產投入會帶來一定的影響。此外,農民收入難以在短時期內得到提高,也影響到農民對土地的投入。“入世后,一些農產品的進口將增加,從而會相應地降低國內的價格,這也就影響到農民的收入。在一些主產區,影響可能還會較為突出。”[4]這一因素同樣導致了農產品價格的下降,無法保證農業生產的投入。由于農民土地權益,即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頒布之后,也未能得到最終的解決,給農民以穩定的土地權益,農民投資和經營土地的積極性還受到一定的限制。農業投入不足,還與農民貸款難有著密切關系,而農民貸款難的問題又是多種因素長期綜合作用的結果,一時無法解決。因此,“以目前這種生產規模和經營形式參與國際競爭是難以想象的。”[5]

2、我國農村現行的土地使用制度,導致無法形成規模經營;即使有些地方、有些農作物品種形成了適度規模經營,但在成本、價格也并不占優勢。一家一戶的單獨生產,長期以來導致了農村微觀經濟組織發育不全,生產經營的組織化程度低,過小過細的生產經營者無法擔負起國際競爭的任務。農業產業化經營中的政府職能與市場環境的還存在許多問題無法解決,單純依靠發展市場經濟所需要的產前、產后環節上的服務形成產業化經營和適度規模經營的作法,依然受制于農業生產規模過于細小、農民收入無法穩定提高的“瓶徑”,由此可見,生產經營的集約化、產業化,服務的社會化,效益農業的形成都要求土地的集約化和規模化,提高農產品質量和效益為中心的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相應地要求我國農村土地使用制度的變革。

3、入世后的形勢,要求增加農業生產的競爭力,增加農業生產中的科技含量,加強農業生產的管理,而科技和現代化管理都要求統一的規模經營模式,否則很難形成競爭力,但是我國目前的農村土地使用制度難以適應這一要求。按照我國入世時的承諾,到2004年,農產品的關稅要從21.4%下降到17%,這就意味著我國農產品要直接面對境外的農產品競爭,出口更加狹窄,質量規格不一,品種沒有特色、缺乏競爭力的農產品將難以實現出口創匯。以我國目前的農產品現狀分析來看,入世后將對玉米、小麥、大豆、棉花等大宗農產品的市場沖擊較大,由于我國承諾停止對農產品出口補貼,對于主要生產地區如吉林(玉米)和新疆(棉花)影響會較為強烈。[6]我國目前這些主要產區的農作物價格普遍高于國際市場的價格,同時還存在質量上的明顯缺陷,規格品質不統一的問題。有學者指出,在中國農業融入世界農業的大趨勢下,農產品上檔次、降成本、創名牌,建立起相對穩定的產銷關系,需要一段時間,農產品的出口創匯在短期要受到制約。[7]要解決這些問題,只有用加強農產品的科技含量,提高農業生產的現代化管理的辦法;但現在我國農業生產的科技含量極小,高科技農產品和種植方法,農民無法接受;即使在有些地區農民接受,也由于投入大、收益小、成本高而無法大規模推廣,顯然農業生產的規模偏小是制約農業科技和管理現代化的主要因素。

4、一些社會學家認為,21世紀的中國農村,將面臨著耕地減少、人口增加、就業困難的三大挑戰。在面臨著這些資源約束和結構約束的前提下,我國農民卻因為農業的低收入而對于農業生產失去應有的積極性,耕地的大量拋荒,一直是土地承包經營制度在實施過程中無法解決的難題。在入世談判中,我國國內農業支持的承諾是,我國黃箱政策的微量允許水平為8.5%,我國還放棄了農業協定6.2條款中的發展中國家可免于削減承諾的三項措施,包括投資補貼、農業投入補貼和停種非法麻醉作物的補貼。[8]因此,落實和完善糧食購銷體制改革和收購保護價政策,增加對糧食生產環節的補貼,保護農民的生產積極性,這些措施在我國入世后已不能使用。此外,由于工業化的發展,城鎮的擴張,大量耕地轉為非耕地也對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制度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造成沖擊。農村人口壓力、隱性失業和周期性勞動力剩余的現狀,僅僅依靠加快小城鎮建設、東部先發展地區吸納部分勞動力和農村戶藉改革等措施,其效果并不理想,許多問題難以解決。農村教育和農民素質是提高農業生產力的重要因素,這一“軟件”因素,實際上成為長期以來制約我國農業發展的障礙,真正從事農業生產的勞動者沒有積極性,科技素質不高,很難想象今后我國農業生產會有良好的競爭力。一方面耕地因各種原因而在急劇減少,另一方面耕地又被大量拋荒,這一反常現象正是我國農村土地使用制度無法適應新形勢的需要的真實寫照。

5、在農村土地使用制度中,還有許多難題沒有解決。例如,農村土地所有權主體及其組織機構還沒有明確,農村土地所有權主體的能力和素質還參差不齊,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體制下,很難把握農村土地所有權主體和作為農村土地使用權主體的農民和農戶之間的關系;由于這些關系不明確,因此,在土地、資金、技術等資源的分配上,還沒能完全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去運作,用政府手段配置農業資源的問題還沒有得到解決。主要的農產品市場經營者仍然帶有很強的計劃經濟特點,政府管理農業或農村經濟的職能沒有完全轉變過來,對農業生產活動特別是種植業管得仍然較細、較死,特別是在不發達地區更是如此,作為生產經營者主體的農民的自主權還沒有完全落實。在農業生產和銷售逐漸市場化的形勢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因其固有的一些弊端,現在已無法適應我國入世之后的新情況,而到了應該變革之時。

二、解決我國農村土地使用制度諸問題的基本原則

從上述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到,我國現行的農村土地使用制度已不能與入世后的新情況相適應,反而導致了一些長期以來無法解決的難題。因此,解決這一現狀的關鍵所在,就是從根本上調整我國農村土地使用制度,建立并完善符合新形勢要求的農村土地使用制度及其相關配套的法律制度。

我國農村人口和土地總量的矛盾十分突出,在這樣人多地少的國家調整農村土地使用制度,以適應WTO規則給我們帶來的新形勢和新情況,應當遵循一些基本原則:

1、作為人多地少的國家,我國以有限的并且日益減少的耕地,養活占世界1/5的人口,這不能說不是一個奇跡。我國的糧食安全問題不容忽視,否則極容易引起嚴重的社會問題。我國的耕地面積正在日益減少,這里有社會發展的原因,也有自然環境的因素。我國是一個環境日趨惡化的國家,自然因素的損耗使我國耕地現狀不容樂觀。作為一個走向小康的國家,方方面面的發展都離不開土地,作為強勢群體的城市正對農村這一弱勢群體的土地采取各種形式進行擴張和占有。因此,有學者所指出的,我國應該堅持世界上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不動搖,嚴格按規劃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堅持基本農田保護不動搖,堅持耕地保有量不減少的目標要求。[9]可以說,這是我國應當一貫堅持的農村土地政策。

2、與工業化進度相適應,慎重推行土地使用適度規模化。我國向工業化社會發展的過程中,如何處理好工業和農業之間的關系,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處理辦法。我國目前采取了向農業索取各種資源、稅賦以支持工業發展的辦法,工業向農業的投入不足,可以說,在農村稅費改革取得顯著成果之前,這一現狀難以改變。在我國入世后,形勢要求不得不改變現行的農村土地使用制度,采取土地使用權的適度規模化經營,這也是許多學者的共識。正如有學者所指出的,中國應走農業產業化、適度規模經營的路子。美國之所以能在國際農產品貿易競爭中處于不敗之地,很重要的原因之一是他們的農業生產效益高。高的農業生產效益又來自于好的管理和規模經營。我國農村大部分地區現在農業經營規模還很小,管理水平還不高,生產效益還很低。很多農民從事的還是自給和半自給的生產,商品生產能力不高。[10]因此,不采取適度規模化經營辦法,在我國入世后的新情況下,是沒有出路的。然而,我國是一個人多地少的國家,土地資源十分有限,農村人口就業極為困難,因此,在處理農村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使用適度規模化經營之時,稍有不慎,就可能為此負出沉重的代價。在工農業都亟待改革和發展的現狀下,在法律上處理好權屬關系問題,在政策上處理好保護農民利益問題,是解決上述難題的關鍵。

3、推進我國農村土地適度規模化經營,應當首先在農村土地使用的法律制度上進行適時調整。我國長期以來,農村土地權屬關系不清,農村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法律關系不明,由此導致了一系列的糾紛和整個農業發展的各種問題,因此,在法律制度上已到了進行調整之時,應當加強農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力度,推進農村土地使用權向物權化發展,允許土地承包權轉讓、出讓、抵押。令人感到欣喜的是,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出臺,有助于穩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也允許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向物權轉化的趨勢,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畢竟不是法律意義上的用益物權,而且《農村土地承包法》也沒有對于農村土地使用權的適度規模化經營提出具體的解決辦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僅僅規定了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這一規定還不足以在農村土地適度規模化經營過程中依然有許多具體問題無法解決,而農村土地適度規模化經營恰恰是我國今后農業發展的必由之路。因此,如何建立并完善一套適應我國農村土地適度規模化經營的土地使用法律制度,就顯然十分必要和緊迫。

4、農業產業化經營中的政府職能與市場環境。我國農業產業化經營過程中,政府的職能應從管理向服務轉變,應當加強農業稅費改革力度,并且應當轉變對農民的支持方式,減少“黃箱”政策支出,按照WTO農業協定的規定,“黃箱”政策主要包括以下政策措施:價格支持;營銷貸款;按產品種植面積補貼;牲畜數量補貼;種子、肥料、灌溉等投入補貼;對貸款的補貼。我國在這一方面承諾減少對農業的國內支持。我國可以加大各種“綠箱”政策支出,如政府的一般服務,如研究、病蟲害防治、培訓服務、推廣和咨詢服務、檢驗服務、營銷和促銷服務、基礎設施服務等。還可以進行食物安全儲備、國內食品援助、不掛鉤的收入支持、自然災害救濟、在收入保險方面的補貼、對生產者退休計劃的結構調整資助、資源停用計劃的結構調整援助、對結構調整提供的投資補貼、為保護環境所提供的補貼、地區性援助等。這些政策同樣會大大促進農業的發展和農民收入的改善。此外,提高勞動者的素質,是我國農業發展的重要因素,沒有勞動者素質和教育的提高,就不可能造就我國的現代化農業。在金融領域,采取各種措施以滿足農民貸款需要,提高農業投入量,也應當是今后政府職能和政策轉變的重點所在。

三、我國農村土地使用制度的調整

基于上述農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可以說,在我國調整農村土地使用制度的重心,應當放在農村土地使用權的改革之上。在改革農村土地使用權之時,應遵循民事權利的基本原則和基本理念,只有這樣,才是公平合理的解決之道,人心順則改革事業可成,才不至于因改革而帶來更復雜的社會糾紛。

為了與入世的情況相接軌,應當加強我國的農產品的競爭力,我國農業再也不能滿足于類似自然經濟的農業生產模式,應當在加強農產品生產的科技含量的前提下,增強工業發展對農業生產所提供的支持力度,大力提高農生產的管理水平,將土地集中起來,進行集約化生產,以提高我國的農產品的競爭力。

為此,應當在保障我國農村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水平的前提下,將土地進行適當集中,以農場模式或在富有經驗的農業生產者的帶領下,由農村居民進行經營。為了達到這一目的,應當采取土地使用權的股份化是非常必要的。在實踐中,有出現了一些農村土地使用權股份化的作法,這些作法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如 2001年6月,四川省宜賓市南溪縣的24戶農民在協議書上簽字,將各自承包的土地以股份的形式集合起來,實行公司化經營。這種被稱為“股田制”的創舉,將土地入股辦起土地股份公司,受到了學者的重視。[11]當前,農民大量外出務工,承包地轉包難。現在有了“股田制”,農民把“包袱”變成“股份”,不但有收益,還可以分紅。“股田制”已經破解了我國近年農村土地流轉中的一系列難題。四川省農村經濟研究所所長郭曉鳴對此給予了肯定,他認為這種作法“至少是有意義的一次探索”。他認為,是以單個家庭為基本生產單位的分散經營,在這種分散經營形式下,農民獲得市場需求信息、使用新型技術的成本和風險都要比規模化集中經營高得多,農民不愿意輕易生產新品種、輕易嘗試使用新技術。長期以來,我國農民就只能生產一些品種老化、技術簡單的農產品,雖然沒有多少風險,然而也賣不到好價錢。而南溪縣農民此舉一方面可通過擴大經營規模,降低生產、交易和獲得市場信息的成本;另一方面,生產達到一定規模之后,有能力聘請專業技術人員,生產新品種、采用新技術,從而提高土地生產效率。郭曉鳴認為,它代表在新的歷史背景下中國農業經營方式變革的一個基本方向。尤其是在中國加入WTO后,農村、農業和農民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表面看是國外農產品的大量進入,實質上則是我國大量超小規模的農戶分散經營體制如何應對國外實力強大的農業公司的挑戰。四川省南溪縣農民的這一步跨得很大,甚至有點“離經叛道”的味道。土地股份公司從表象上看是一種新的土地流轉形式,但實質上是農民以土地承包權自愿入股建立的股份合作制,是中國現有條件下農民對合作制的一種創新。[12]

由此可見,完善農村土地使用權的股份制,是解決目前我國農村土地適度規模化、符合民事權利基本原則和基本理念的良好方法,它有助于建立并完善我國農村土地使用的物權法律制度,有利于使我國農業生產經營適應入世后的嚴峻形勢,也有利于解決我國目前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下出現的各種難題。

建立和完善我國農村土地使用權股份化,可以采取以下的做法:將農村土地分為口糧田和經營田,口糧田歸農民自種自收,用于保障農民個人基本生活水平,這是對大多數農村村民,他們作為整個社會的低收入群體的基本生活問題的保障;經營田則先使之平均化,歸農民平均享有農村土地使用權,并將這一土地使用權轉化為股份,由享有股份的農民進行投資入股,組建農場,選任富有經驗的農業生產者進行經營,農民中有經驗者可以進入農場作農業工人,也可以自由選擇其他工作場所。由全體村民自行決定,選擇由何人參加農業勞動,成為農業工人。由于農業工人的勞動能力,直接牽涉到每一股東的利益,因此,不必擔心會有無法選擇出農場勞動人員的事情發生。每年農場收入,按股分紅,每個農民可以得到金錢收益。這樣,將土地轉化為投資資本,農民也沒有失去口糧田;對于經營田,每一農民均享有農村土地使用權,只不過將該農村土地使用權股份化,農民不再有喪失土地使用權的憂慮,以農場模式進行土地集中經營,此基礎上可以使每一農戶得到一定的金錢收益。

農場選任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并不局限于本村村民,可以將其他省市或其他村莊的農民選任為農場的經營者,還可以選任農業科技人員作為農場的經營者,以提高農業生產的科技含量。這樣有助于提高農業生產的科技含量,打破村與村之間、甚至城市和鄉村之間的界限,一方面可以解決農村勞動者素質在短期內無法提高問題,另一方面農業科技人員作為農場經營者,有利于將先進的農業生產技術實施在農業生產當中。農村土地可以在股份平均化或相互折算土地股份的前提下,相鄰村莊進行合理規劃,將口糧田和經營田的位置進行統一調整,將經營田連片,進行機械化耕作,提高農業科技的應用和農業現代化管理水平。農民的口糧田(包括自留田),如果愿意入股,可以將其轉化為股份,加入經營田之中。

農民在經營田上的股份是否可以轉讓,筆者認為,為防止農民自身利益受損,經營田上的農村土地使用權以不允許轉讓為宜,這樣,能夠使農民至少保有一部分財產,對于作為低收入群體的農民來說,這也體現出我國農村土地的福利性政策。相鄰村莊的農民可以用農村土地使用權進行入股,共同組成農場進行經營,但農民在經營田中的股份不可以轉讓,以保障農民享有長期穩定的農村土地權益。如果農村土地使用權不允許轉讓,而土地使用權的股份可以轉讓,則同樣達不到保護農民土地權益的效果。經營田進行抵押,還為時過早,農場經營者可以用其他不動產進行抵押;在時機成熟時,當農業人口比重下降,農村土地使用權及其股份有轉讓的可行性之時,經營田也可以抵押,但債權人或貸款銀行向受讓人出售或拍賣經營田時,受讓人只能是其他農場,以便它們繼續從事農業生產,從而防止將農田轉為他用,損害農民利益和農業生產的情況發生。

對于農村新增人口及外來人口需用土地問題,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將土地分為口糧田、經濟田和機動田三種類型,其中機動田可作為農村增加人口、外來人口及流動人口用地。農場在進行規模化經營之時,可以較一般小農戶更容易以進行墾荒,所花費成本更少,效益更高,從而有利于增加耕地面積。此外,還應當加強農村計劃生育,防止為了得到更多的股份而進行多生育的現象,應當規定,超過計劃生育的人口不得平均分得土地,不能得到土地使用權的股份。應當以現有人口數量為準,農村土地使用權所轉化的股份保持穩定性。農村中新增加的人口可以用機動地、開墾地、口糧田的分配進行小幅調整。

在農場管理方面,每一農民均享有投票權、選舉權、管理權、監督權。遇有重大事宜,由全體農民以農村土地使用權的股東身份進行投票決定,日常事務由農場經營者組建的經營者組織進行管理和經營,由村民進行監督。

農村土地征用法范文2

省土地局、省財政廳、省物價局《關于農村宅基地實行有償使用意見的報告》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各地認真遵照執行。

關于農村宅基地實行有償使用意見的報告

省政府:

為進一步貫徹執行《國務院批轉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請示的通知》(國發〔1990〕4號),各級政府與土地管理部門普遍加強了村鎮建設用地的管理。對村鎮建設用地實行了指標控制,嚴格審批;對農村宅基用地進行了有償使用的試點,使村鎮和住宅建設不按規定占用耕地日增的勢頭得到了控制,土地供求矛盾有所緩解,糾紛減少,安定團結因素增加。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試點工作取得了明顯的效果:分清了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界限;破除了宅基地是“祖傳基業”的私有觀念;節約用地、合理用地觀念增強,并為村鎮建設開辟了新的資金來源。實踐證明,這是一項利國利民的好辦法。為把我省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管理工作全面開展起來,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強宣傳教育。各地要進一步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國發〔1990〕4號文件,開展“人多地少,保護耕地”的國情、國策觀念教育,宣傳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的目的、意義,提高廣大干部群眾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自覺性,進一步樹立起土地公有制觀念,人多地少的國情觀念,保護耕地的國策觀念,土地有償使用的經濟觀念,依法管好用好土地。

二、加強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的基礎工作。各級土地管理部門要在土地資源詳查的基礎上,結合村屯地籍調查,按戶查準核實用地面積,查清土地權屬,搞好土地登記,結合本地實際評定土地等級,制訂按等級收費的標準,建立健全農村宅基地檔案,為實行宅基地有償使用工作打下良好基礎。

三、合理確定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的收費范圍、原則、標準。農村宅基地使用費標準,是干部群眾最敏感、最關心的問題,按照國發〔1990〕4號文件要求,收費應本著因地定價,限制多占,并照顧群眾的承受能力等原則確定。

(一)收費范圍

農村居民宅基用地(含鄉、鎮所在地的集體土地),均實行有償使用。

(二)收費原則

宅基地使用費以戶為單位,按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執行“定額均收,少占少收,超占加收”的原則。

(三)收費標準

按《吉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制定如下標準:

1、收費要依據現行的農業稅和旱田每平方米的產值及農民的經濟承受能力確定,標準內使用的宅基地,每年每平方米收費0.02-0.06元,逐年收取。由于農村各地經濟水平差距很大,要按照規定幅度,根據本地實際確定具體標準,不強求固定劃一。

2、超面積占用的土地,應勸其退出,退不出時按照超占加收的原則,加收費用。超面積50平方米以內的,每平方米加收50%,50平方米以上(不含50平方米)的加收費用限額不得高于正常占用的1.5倍。

過去超標準面積占用的宅基地原則上應退出,一時難以退出的應視為臨時用地,按規定收取費用。

3、以宅基作為經營性用地等級差收益較高的鄉鎮居民宅基地,可按用地效益適當提高收費標準,但最高不得超正常占用的二倍。

4、革命烈士家屬、革命殘廢軍人、鰥寡孤獨及由于受災等原因納費確有困難的,由納費人提出申請,經群眾評議,村民委員會審核,報所在鄉政府批準,可予以減、免。

5、新建房屋于次年開始計征。改造廢棄地做宅基地的,可根據投資情況免收宅基地使用費5-10年。

6、宅基地使用費具體標準的制定由各市、地、州土地管理部門提出意見,經同級物價、財政部門會同農業部門審核,報同級政府批準。收費以鄉為單位到縣物價局辦理收費許可證,并使用財政部門規定的票據,具體收費方式、時間由縣(市)自行確定。

四、加強對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費的管理。宅基地使用費由鄉(鎮)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主要用于村屯基礎設施、公益事業建設和土地開發整治,資金的使用由村提計劃,鄉土地管理所、財政所審核,鄉政府批準。鄉級土地管理部門可提3-4%的業務費,專項用于農村宅基地管理業務支出。由鄉級土地管理部門提報支出計劃,鄉財政所審核同意后方可動支。要嚴肅財經紀律,嚴格財務手續,堅持審計制度,認真把好財務審批關。任何單位(含鄉、鎮政府)和個人不準截留、平調或挪作他用。各級財政、審計、物價、土地部門要加強對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費的監督檢查,對發生的違法違紀行為要從嚴查處。

農村土地征用法范文3

關鍵字:土地征用;問題;對策

一、前言

眾所周知,人多地少是我國的基本國情,人均土地更是緊缺。就農村和農民而言,土地是一種十分重要的生產要素和資源,是農民的“最低生活保障線”,是農民賴以生活的基礎。當今,我國正處在城鎮化進程飛速推進的時期,用地量不斷增加和大量土地被占用自然必不可少,我國在土地征用過程中尚存在諸多問題。

二、土地征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征地持續時間過長及成本過高

通地工作一般分為五個環節,分別是發出征地通告、簽署征地協議、凍結人口、公示征地協議和凍結人口的名單、落實各類補償。雙方的參與和協商決定著每一個環節的順利進行,每個環節中只要有任何一方不贊同,工作就難以進行下去。當然,政府部門可以使用強制措施,但是這樣傷害了人民對政府的信任,所以相關部門不到萬不得已的情況下,絕不可以對村民采取強制性措施。征地工作的開展面臨種種困難必然會導致征地持續時間過長,并且持續的時間越長,投入的人力、物力、財力也肯定會更多,這樣必然會導致資源的巨大浪費,極大地降低征地工作的效率,以及提高征地工作的費用。

(二)征地補償標準不合理

我國目前的征地補償一般是根據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進行補償,根據省統計部門公布的該縣區耕地的前三年平均產值和當地的經濟發展狀況、消費水平對土地進行估價補償。表面上看這樣的補償標準很合情合理,但是這樣的征地補償中根本沒有考慮土地的市場價值,因為土地還具有增量價值。根據調查,地方政府在土地增量利益的分配中獲得了絕大部分的增量利益,而作為土地真正主人的農民所獲得的部分卻十分少。積蓄本來就很少的農民,在獲取安置房的時候還要補付給建筑公司一筆不少的資金,這對大部分的農民來說是不容易的。國家征地搞建設的同時,不應該犧牲農民的利益,農民的政治權利和經濟權利都應該得到維護。

(三)征地過程農民缺乏話語權

在土地征用過程中的各個環節,農民都處在一個被動的地位。不管農民愿意和滿意與否,政府都可以利用其手中的權利,對集體土地進行強制、有償征購和使用。這個過程中即使有農民小組協助政府工作,也往往不能真正代表農民的利益。作為土地真正的主人,農民卻不能真正為自己做主,沒能真正參與到征地工作的過程中,自己表達意愿的自由受到限制,缺乏話語權。

(四) 征地后農民轉移安置不到位

根據調查,政府對失地農民一般實行“一次性的買斷式給付”的安置辦法,即對自謀職業的一次性發放安置補償費,對老小安置對象的一次性發放生活補助費,這樣的做法雖然簡化了政府工作,但是政府也就沒有做好對于農民利益的保障工作。因為農民普遍沒有接受過較高的教育,投資理財能力較差,所以自謀職業對農民來說簡直天方夜譚。農民的土地在被征用過后,他們沒有得到相應合理的發展機會。由于征地后對失地農民轉移安置的不到位,大部分失地農民是靠安置費過日子,沒有其他的收入來源。于是就出現了“種田無地,上班無崗,低保無份”的新型“三無”農民。

三、 解決土地征用問題的對策建議

(一) 建立和完善利益分配機制

政府部門應該足夠地重視和保護失地農民的利益。在征地過程中,政府部門必須堅持公平、公開、公正的“三公”原則,讓被征地農民對征地工作更加信服和認可,盡量對失地農民在土地征用過程中所遭受的損失進行補償。為此,必須建立和完善征地過程中的利益分配機制,處理好政府、村級組織與被征地農民三者之間的利益關系,加快征地工作的進程, 減少征地工作的成本,提高征地工作的效率。

(二)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和監督機制

目前,我國還沒有很健全的土地征用法律法規。完善和可行的土地征用法律法規是城市化快速推進過程中土地征用順利進行的良好保證。沒有完善的專門的土地征用法規就不能很好地規范征地主體的權力和義務,而造成征地工作的隨意性增大的后果。所以國家應該盡快出臺土地征用專門法規,并對其進行大力的宣傳,努力提高農民的法律水平和意識并學會利用法律保護自己的切身利益。另外在監督方面,必須成立專門的監督小組對土地征用工作進行監管,政府不能既充當執行者又充當監督者。

(三)成立能夠代表多數農民利益的組織

目前我國村民小組實際擁有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權,所以農民能夠推選值得自己信任的代表成立可以代表大部分農民利益的農民代表組織。如此就能夠把弱勢的農民組織起來,提高農民在征地談判過程中的地位,增強農民的話語權,從而使農民自身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護。

(四)征地補償引入市場定價機制

前面也提到我國目前的土地征用補償標準是根據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產值的倍數來估價補償的,這樣往往導致農民得不到被征土地的實際損失。如今,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已經進行了很多年,我們應該把市場經濟機制引入到今天的征地補償工作中來,利用市場給被征土地定價進行補償,同時應該在進行征地補償時,讓失地農民享受土地的增量價值而不至于讓他們成為“三無”農民 。

(五)妥善安置失地農民

被征地的農民在失去土地后的處境十分尷尬,他們既不可以享受到城市居民那樣的公共服務、社會保障,又失去了他們賴以生存的土地。農轉非之后,他們成為了城市里的邊緣人,想要完全地融入城市生活對他們來說非常困難。所以,政府應該加強對那些被征地農民的再就業教育,并且加強對他們子女的教育。

四、結論

目前我國的土地制度是一種以國家所有與集體所有為主體的二元結構,作為一種不可再生的資源,土地是人類特別是農民賴以生活的基礎,我們應該逐漸建立和完善我國的征地制度,讓農民的土地權利得到切實有效的保護。這對于我國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非常重大的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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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征用法范文4

在這樣一種土地使用權流轉制度之下,農村的集體土地不斷被轉變為國有土地,尤其在城市化的背景之下,農村的土地資源被不斷地轉入城市地產市場,農民一定程度上成為了城市化及土地使用權流轉中的犧牲者。因此,完善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制度對于內蒙古城市化的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

一、充分應用經濟自治權,建立、完善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市場

民族自治機關應該在尊重法律的基礎之上,充分應運經濟自治權,建立起完善的農地使用權流轉市場。必須堅持“自愿、有償、依法、規范”的流轉原則,形成多種形式的土地流轉方式,保證農戶在承包期內可依法、自愿、有償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完善流轉辦法,逐步發展適度規模經營。允許農民采取多種流轉方式: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合作等方式,讓渡土地部分使用權,強調農地流轉的主體是農戶而非集體組織的觀念。只要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農戶就有獨立決定是否流轉、選擇何種方式、以何種價格以及向誰流轉的權力,任何人都無權干涉。建立起完善的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市場,不僅可以使市場這只“無形的手”合理配置土地資源,同時可以使農民真正參與到土地使用權流轉之中,可以獲得轉讓土地的真實價值而非僅有的補償費用,也可以從根本上杜絕現在大量存在的土地粗放經營或拋荒的現象,使土地資源得到有效利用。而且建立完善的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市場也可以使農民與土地使用權的關系不再凝固化,對城市化進程也將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

當面對真正以“公共利益”為目的的政府征地行為時,在合理、完善的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制度下農民仍然是其中的參與者,政府征地的補償必須是土地的市場價格,而且征用土地的后期收益也應有相當部分以稅收或補貼等形式反饋于農民身上。這點可以借鑒國外的經驗,如日本是土地私有制國家,綜觀日本土地征用制度,可以總結為以下特點:第一,日本為公共事業需要而征用土地時,必須經過管理部門審批,必須符合《土地征用法》,以確保土地的合理利用。第二,征用土地的價格是土地的經濟價值,即市場價格。第三,除了支付土地的市場價格外,另外對一些直接或間接損失也必須進行賠償。再如美國的土地征用制度有以下幾個特點:1、作為土地資源較充足的國家,仍采取種種手段限制農地向非農地轉化,這與他們對土地資源的珍惜是分不開的;2、美國一向認為私人財產神圣不可侵犯,所以一旦私人土地所有權在某種范圍內受到限制時,被限制人就能從稅收等許多方面享受著優惠,以至達到補償的目的。因此,在土地使用權流轉過程中時,尤其在政府征用土地的過程中,應該首先明確用地的目的是為公共利益服務的,其范圍應該局限在基礎設施、政府機關用地及為公益事業的公共用地之上。而且征地補償必須遵循市場原則,政府在用地過程中要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利益,并且能夠在政府征用土地之前、征用土地使用中及征用土地的最終使用上做到公開。

二、積極盤活存量集體用地,使農民的土地使用權同市場結合

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分為農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保護農耕地的基礎上,應該允許集體土地所有人將土地使用權以租賃、作價入股、聯營等有償方式處置后進行流轉。對于集體土地使用權的非法流轉以及在流轉中出現的非法行為,應該明確法律責任和查處辦法。如對違反“一戶一宅”制有多處宅基地的農戶,多出的宅基地要沒收非法轉讓時的非法所得,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歸集體所有;對少批多占但未超過當地定額指標的宅基地,可按規定對建房后占的面積收取稅費,補辦用地手續。積極盤活存量集體用地要大力發展非農產業。土地流轉既要有利于農村發展規模經營,又要使從土地中游離出來的農戶能夠在二、三產業中得到較充分的就業機會,獲得穩定的收入。積極探索建立農地承包權抵押市場,探索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獲得發展資金。加強農村市場體系建設,制定市場運行規則,保證土地流轉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要建立土地流轉的價格評估體系和土地流轉的中介市場,培育農地流轉中介組織,使之在農地流轉的供需之間起媒介和橋梁作用。土地流轉涉及土地所有者、土地經營者、中介組織等多方面的利益,必須按照規范的操作程序進行。土地流轉關系確立后,流轉雙方要簽訂流轉合同,明確流轉的形式、數量、年限、條件及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等。要全面建立農村土地流轉登記制度,使流轉管理工作正常化、規范化。

三、樹立正確的城市化發展方向

“城中村”改造是城市化進程中必然面臨的難題,“城中村”改造也是城市化進程中必需解決的課題,因為“城中村”的改造是實現城市社會結構和社會管理現代化的需要,是改善城市環境和社會治安的需要,是盤活城市資產,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使城市資產升值的需要。但是“城中村”改造絕不僅僅是為了盤活城市資產,提升土地價值,創造地產市場需求群體,增加政府財政需要而進行的,“城市化”進程也絕不僅僅是“城中村”的改造。土地集體所有制、宅基地政策是形成“城中村”的重要制度條件,土地集體所有和宅基地政策,把村民捆在一起,形成了一個基于土地的利益共同體,難以分化瓦解,在進行“城中村”改造的過程中,必須充分尊重農民的權利,切實保障農民的利益。要使農民對土地的權利在土地流轉過程中得到充分體現。“城市化”的進程,“城中村”的改造根本是為了縮小城鄉差距,改善廣大農民的生存環境,而不是再去創造一個弱勢群體的行為。

農村土地征用法范文5

論文關鍵詞 土地征用制度 征地補償 公益目的

2000年我國城市化率為36%,到2012年我國城市化率為52.27%,年均增長率為1.36%,快速的城市化必然伴隨著大量農業用地轉化為非農用地。土地是農民的勞動對象,也是其基本生活保障,保護農民在征地過程中的利益是保障農民權益的一個重要方面。由于我國現行的土地征用制度依然延續計劃經濟時期的基本制度框架,但其制度環境早已改變,其不適用性和滯后性日益突出,由此造成了現今土地征用過程中群體性事件日益增多。土地征用問題將是未來一段時期內的重大公共問題,其制度改革是深化政治改革的客觀要求。日本、韓國兩國雖然社會制度和基本土地制度和我國不同,但是三國人多地少、土地資源不足的國情是十分相似的。通過研究日本和韓國的土地征收制度,借鑒外國,有利于健全我國土地征用制度。

一、日韓兩國國的土地征用制度

(一)日本的土地征用制度

日本土地征用制度主要包括三個方面:(1)公共事業需要。日本《土地征用法》第3條中確定35種公益事業是屬于可征用土地的范圍,包括建設公園、修建公路鐵路、港灣河道建設、修建學校社會福利設施等。(2)征地程序。日本的征用土地程序包括六個步驟:一是申請征地,二是登記土地以及建筑物,三是達成征購協議,四是由征用委員會進行裁定,五是讓地裁定,六是征用終結。(3)土地市場價賠償以及直接或間接經濟損失賠償。日本《土地征用法》第69條規定,“賠償損失時,必須對土地所有人和關系人分別進行賠償”,第70條規定,“損失要用貨幣進行賠償”,“對于提供代替土地等其他的賠償方法,不在此限”。日本土地征用補償主要分為五種:一是征用損失補償,即為按照因公共事業需要而被征用的私有財產的市場價格給予賠償。二是通損補償,即為賠償所有者因為被征地所造成的損失,主要是對土地附屬物的賠償。三是殘地補償,指由于征用或者使用屬于同一土地所有人的整片地中的一部分,造成殘地的價格下跌,以及其它殘地的損失時,必須對其損失進行賠償。四是離職者賠償,如果因為土地征用而使土地權力者的雇傭人員失業,因此也應該做出相應的經濟補償;第五,事業損失賠償。事業損失補償指的是在建設過程中由于導致噪音、污水等而造成損失,進而進行相應的補償。同時,日本政府為使失地農民獲得適應新的工作環境和勞動技能在農村推行了一套職業訓練制度,提供學習機會和相關職業技能訓練。

(二)韓國土地征收制度

韓國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1)公益事業的范圍。韓國《土地征收補償法》第4條將公益事業分為八類并詳細列舉了公益事業的范圍,主要包括國防事務、學校、道路等。(2)補償范圍。韓國土地征收補償范圍包括四個方面。一是地價補償,這是征地時最主要的補償,按照《土地公概念法案》規定,統一以公示地價為征收補償標準。二是殘余補償,其包括殘余地征收補償、殘余地價格下降補償和殘余地工程費補償。三是遷移補償。即為公共需要而收用或使用土地,而又不是進行公益事業所必需的,則令其遷移,遷移所需費用由起業人予以補償。四是其他補償,韓國土地收用法規定,對于被收用人因收用或使用其土地,致使土地所有權人或關系人蒙受營業上的損失時,也應予以補償。(3)補償標準。對土地的補償是以協議成立或征收裁決當時的價格為標準,即所謂時價補償。其標準是以事業認定公告當時的公示地價為基準。對物件征收的補償應當考慮與同種物件附近的交易價格等的合理的價格。(4)征收程序。韓國征地程序主要包括三個步驟:一是公益事業認定程序,二是協議程序,三是裁決程序,四是異議申請程序和訴訟程序。

(三)日韓兩國土地征用制度的特點

第一,公益性。日、韓三國都是私有制國家,土地屬于私人,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土地征用是國家權力的強制手段,私人無權征用土地。只有以公益事業為目的,且必須正當程序和合理賠償的前提下,國家才能使用征地權。這樣才能避免征用權的濫用。第二,法制性。兩國法律對于土地征用的程序、補償、條件和解決糾紛等各個方面做了嚴格規定。政府使用征地權,必須尊重司法,遵循既定的法律程序,采用法律手段而非行政手段解決征地過程中的糾紛。第三,市場性。征地補償必須符合市場規律,由市場決定補償的標準。政府給定的補償標準需要依據市場價格制定,公民對于政府補償價格也可提出質疑,并通過法律程序解決爭議。第四,廣泛性。兩國法律均對征地補償范圍作出了明確規定,補償的內容不只包括土地市場價,還包括附屬物損失、所有者和利害關系人損失以及失地人員的就業培訓與保障等,充分維護了土地所有者和利害相關人的利益。

二、我國土地征用制度的主要問題

城鎮化的高速進展必然涉及到土地征用,土地征用制度的合理與否直接關系到數億即將“進城”的農民的利益,對社會和經濟的發展具有重要影響。目前,我國土地征用制度中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不健全的土地產權制度。我國農村土地屬于集體所有,表面上產權清晰,實際上是一種“所有權缺位”。農民沒有土地的所有權,只有不完整的使用權。征地的過程是集體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再轉變其他用地的過程。農民對于土地沒有控制權,同時農民土地集體所有權是不能交易的,在征收過程中其利益容易受到不法侵害。

第二,土地征用制度缺乏規范性。中國現有法律體系中關于征地的相關規定存在著相互矛盾的地方。同時不管是商業用地還是公益用地都需要先將集體土地國有化再使用,這也違背了憲法中有關公益事業為目的征地的精神。政府常常為商業用地濫用征地權。在我國的土地征用過程中,被征地人沒有參與權、知情權和質疑權,只能被動地接受征地實施,或者采用上訪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表示抗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參與權也流于形式。同時,政府作為征地過程中的收益者,其對于征地爭議的裁決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較差,有失公平和公正。

第三,補償標準的不公平性。《土地法》第47條規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現有法律規定的補償標準可以說只是對原有土地部分使用權的補償。對于安置補助費,大多數地方政府在征地時則會選擇性的忽略,盡量只征地不拆遷。農民失去土地后也失去了基本生活保障,政府對于失地農民的就業安置和就業保障方面基本上無所作為。另外,在商業用地征用過程中,政府以較低的賠償金額獲得土地,然后以遠遠高于賠償金額的價格出讓給開發商。開發商的高回報率和政府的高額土地出讓價格讓農民感到不公平。

三、日韓兩國土地征用制度對我國的啟示

與日韓等發達國家比較完善的土地征用補償制度相比,我國的土地征用補償制度存在著許多問題,中國應積極學習和借鑒其他國家相關土地征用補償制度,盡快改進和完善中國的土地征用制度。

第一,明確產權。要保護農民權利,要實現農民土地產權制度的法律化,包括土地所有權主體的模糊身份應有明確界定,政府關于承包期延長的政策明確用法律條文規定。只有產權明確,才能確定土地賠償的標準,確定補償對象,防止侵權行為的產生。

第二,規范公益事業征地和其他用途征地。應該立法確定公益事業征地的類型,政府只能為公共事業行使土地征用權。對于商業用地征用,由使用者和土地所有者之間依法協商土地使用權轉讓事宜,政府應該作為監督者維護農民的利益,而不是作為參與者在其中謀利。同時,為公益事業征用土地時,政府不能以大多數的利益為由讓被征地人的利益受損,以應獨立第三方的資產評估機構對土地價值評估報告為依據制定相關的賠償標準。

農村土地征用法范文6

[關鍵詞]補償費用;社保資金;土地財政

[DOI] 10.13939/ki.zgsc.2015.03.046

1 農村征收中的補償費問題

隨著城鎮化發展,越來越多的農村群眾涌向城市,在推動城市經濟發展的同時,增加了社會壓力,城市向周邊土地擴張,土地征收范圍增加,農村集體土地一旦被征用,除了補貼以及補償款之外,被征收農民幾乎無收入可言,因此我認為現在征地制度的主要缺陷可以說就是補償費用過低。土地補償費是一種對土地所有權的失去給予的補償,因此該項補償按照法律規定應當歸集體所有,即歸土地所有權所在的集體組織所有。依照法律規定,農村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按土地畝數計算,補償標準為土地補償費等于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乘以補償倍數。自2004年10月起該項費用已被國務院28號決定解禁準許集體經濟組織在內部分配,以更大的保護公平公正的原則,集體組織內部進行分配辦法各省有不同的規定,有的省甚至還沒有具體規定。但分配的主要守則是按村民自治原則,是由2/3多數以上村民進行表決,最終決定分配方案。

2004年10月底,國務院決定,提出要為失地農民解決社保這一重大問題,2006年4月國土部提出新措施,對于沒有解決社保資金的地區不得批準征地,至此我國農民有了社保資金的強制性規定作為保障,土地補償費用中就此新增加了一個補償項目―社保資金,并且規定社保補償標準不得低于低保標準,由國務院授權的省級人民政府制定具體補償標準和辦法。這些做法都是為了保護失地農民的基本生活,維持基本生活秩序,僅僅如此,無法提高失地群眾的生活質量,對于一些年紀較大的孤寡老人來說,這費用可能還不夠去一次醫院的開銷多。

現如今,補償費標準過低已成眾所周知的問題,并且,目前農民被征收土地的最大問題是面臨與城市土地“同地不同價”的地位,以至于農民無法享有土地征收后產生的比如增值等隱性利益,利益補償的范圍非常狹隘。依照國家標準,按照土地固有平均產值為基數計算,是不太科學的,隨著社會問題的變化發展,以固有產量為補貼,一次性給付以后幾年幾十年可能產生的價值,也是是不嚴謹的。作為土地的實用價值,在任何時期任何方式的副作用下都可能會產生變化,包括農產品的價格浮動,是難以揣測的。因此,單純的一次性補給費用我認為是不合理的。美國《財產法》中規定,合理的賠償,是指賠償業主一個公平合理的市場價格,包括財產的本身價值和可預見的未來收益的資產,按照之前征收計算標準征地補償的市場價格,不僅彌補了現有土地被征用的基本價值,還要考慮補償土地可能預見到的未來價值,除此之外征地補償必須考慮到會造成的損失。例如在美國因征地需要搬遷的農戶不僅可以獲得免費咨詢,還可以獲得到達新地點后的幫助費,法律在保障農民土地權益方面規定得相當詳細。我們可以從中西方的比較中,獲得一些靈感,進行一些科學的借鑒。

2 對補償費過低所引起的思考

如今的關鍵問題我們已經提到,即農民難享土地增值之利。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沈巋認為,土地增值通常并不是農民投入形成的,而是政府或開發商投入資金對周邊地區進行開發建設等諸多因素造成的。農民對于土地投入很大,理應對農民進行全方面的回報,但是我們是否忽略了社會的作用呢。同時,我認為土地補償方式比較單一,應當豐富補償方式,使其多元化并存。其后續可產生的問題例如農民失去土地后應該獲得什么樣的幫助措施呢,農民想要開展其他的生活方式肯定會遭遇困難,怎么樣才能幫助他們走出這種困境呢,這些產生的后續問題是由國家規定還是由國家授權地方政府規定呢,我國的相關規定都沒有詳細的說明。

韓國、津巴布韋等國家利用債權補償制度來解決征地補償問題,債券補償制度是韓國在征用土地補償上的一種新形式。韓國在1991年修訂后的《土地征用法》中規定:對于土地征用和使用的補償,除其他法律的特別規定以外,原則上要以現金進行支付。但是,如果項目人是國家、地方公共團體、公共團體、土地公社及由總統令指定的如道路公社一類的政府投資機構時,在土地所有人及利害相關人同意的情況下,在補償金超過總統令規定的部分時,該超過的部分可以用該項目人發行的債券進行補償,債券的償還期限為 5年以內,利率應該高于債券發行時的一年定期儲蓄利率。英國的土地征用被稱為“強制收買”。英國對土地征用的補償作了較詳盡的規定,其中土地征用補償原則是:土地征用補償以愿意買者與愿意賣者之市價為補償的基礎,補償以相等為原則,損害以恢復原狀為原則。由此可以看出,國外的土地執行度相對成熟和完善,對于征收的主體客體都有嚴格的條件。

我國可以借鑒這些做法,利用發行土地債券的形式,對農民進行補貼,增加補貼形式多樣化,讓農民進行自愿的選擇。可以依據征收土地數量按比例發放土地債券,村民可以以低價購買的形式買入,依照固定利率固定時間,在規定年限內兌出,還可以彈性的規定時間段,在土地征收后的增值期間,可以適當的提高利率,幫助農民獲益。這樣自愿靈活的形式,可以幫助土地開發者籌集資金,在短時間內拉動經濟效應,同時可以彌補提高土地補償金的過程中導致的資金短缺,拉動經濟發展,并且對于農民群眾來說利率高風險小,在一定程度上幫助提升生活質量,在一定程度上利國利民。

與此同時,可以給他們更多的機會參加到再就業活動中去,2006年以來,江蘇、海南、烏魯木齊等地的人大代表,紛紛就失地農民再就業培訓提出議案以及優惠政策,專家學者都非常重視失地農民的再收入問題。我認為我們可以在征收土地后,該土地新的使用主體不論是項目還是工程都可以采取優先聘用的形式,為一些雖然失去土地但是有能力者安排相關崗位,要大力發展農村成人教育,大力開展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增強農民就業創業的能力。增加他們的收入,拓寬增收渠道,盡量避免造成由于失地產生的矛盾激化,導致對政府的信任危機。比如為建學校而進行征地的當地村民,可以在學校里通過進行一些力所能及的勞動來獲取收入,例如學校清潔工、維修工等,幫助他們增加額外的收入。以及失地農民群眾中的不再需要的農作物器械,包括收割機等機器設備可以予以一定價格的收購回收,既可以對這些農民群眾一定的補貼,又可以低價賣給更需要的群眾,福澤他人。但是,這都無法解決農民的根本問題,前面我們多次講到,土地的增值之利農民無法享有,要想使土地真正產生循環效益模式,帶動土地進入流轉市場,促進土地效益增加,盤活土地行情,是幫助解決目前土地二元化、市場扭曲的重要方向。

3 結束語

要想保障農村土地的可持續利用,就必須在上下些苦功夫。首先在國家政策上必須落實,我國國家法律要出臺相關政策對于城鄉農村同地不同價的現象進行適當的改變,現如今一些人稱土地補償費為吃老本,土地補償費對于他們來講是今后生活的依靠,失去了土地所有權相當于失去了土地這一活的生活來源,并沒有從根本上幫助農民享受之美,只是一定程度上的經濟幫助而已,而且政府在土地征收時也不乏的現象的產生,在當地大搞“土地財政”的情況也出現過,不僅損害了農民的利益,還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導致土地矛盾的激化,只有做到公開、透明、系統才能將城鄉統籌發展貫徹好。我國法律就缺乏相應的監管手段,如果不能將其程序法律化、程序化、透明化,只會陷入矛盾的惡性循環。

農村土地補償費的保護是農村土地法制的重要內容,是土地制度中難以替代、簡化的重要環節,是關乎于約7億農民根本權益的重要內容,是無法忽視的重要環節。十七屆三中全會以來,大力加強農村建設成為又一個重要而鮮明的話題,這并非老生常談,而是在社會不斷前進中的重要目標――促進城鄉統籌發展。我們要在在借鑒外國現金土地法律機制的基礎上,制定相關的保護機制已經法律法規,更要不斷加強群眾監督,建立成熟的層級遞進的保護制度,從更多方面進行監管。研究保護農民補償費問題有著重要意義,我始終相信,在堅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道路上,不停的改革創新,就是保障農民根本權利的重要途徑,在不久的將來一定會是促進發展鏗鏘有力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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