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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備土地管理辦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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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備土地管理辦法

儲備土地管理辦法范文1

    第二條  本市市區(含礦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下同)范圍內的國有土地儲備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土地儲備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或購買的國有土地進行儲存(含前期開發),并予以出讓、劃撥的行為。

    第四條  土地儲備工作遵循規范運作、穩步推進、保值增值、促進經濟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  市區國有土地儲備,由市人民政府統一實施。具體工作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承辦,各有關部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予以執行。

    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擅自轉讓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市級國有土地儲備專項資金。

    土地儲備專項資金由市財政部門核撥,實行專戶儲存、獨立核算,專項用于國有土地的儲備,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在規范的期限內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四)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國有土地的;

    (五)公路、鐵路、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

    (六)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無正當理由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兩年未動工開發的;

    (七)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土地出讓合同的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解除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

    (八)土地使用者需轉讓其劃撥土地使用權的;

    (九)其他可以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依照前款第(一)、(二)、(八)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原土地使用者的土地給予適當補償。

    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根據實際情況對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給予適當補償。

    第八條  對于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市人民政府可通過行使優先購買權,購買該土地使用權。

    第九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轄區國有土地使用情況的監督,對具有應收回或購買國有土地情形的,應及時告知土地使用者按本辦法規定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或購買手續。

    需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自行招商,必須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儲備。

    第十條  具備本辦法第七條第(三)至第(七)項、第(九)項規定情形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程序對土地進行調查核實,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收回原土地使用者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注銷土地使用證。原土地使用者應按規定的期限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交付土地及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按本辦法第七條第(一)、(二)、(八)項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和按第八條規定購買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權屬核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應當收回或購買的土地和地上附著物的權屬、面積、四至范圍、土地用途等情況進行實地調查和審核。

    (二)確定規劃條件。規劃部門在規定的時限,提出該地塊的規范設計條件。

    (三)方案報批。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土地調查情況和規劃設計條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土地收回或購買補償費用的測算評估,提出土地收回或購買的具體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四)簽訂協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市人民政府的批復與原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或購買協議。

    (五)權屬變更。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收回或購買協議的約定支付補償金,原土地使用者按規定辦理土地、房屋權屬注銷或變更手續,并按規定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交付土地和地上建筑物、附著物。

    第十二條  按本辦法第七條第(一)、(二)、(八)項規定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給予適當補償的,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依據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市區土地基準地價,按照規定的比例給予補償;

    (二)對于經市人民政府認定的特困國有企業和需要政策性扶持的項目,經提出申請,報經市人民政府集體研究決定,可在土地出讓收入中扣除儲備成本后,部分或全部返還給原企業,并實行公示制,接受社會監督。

    按本辦法第七條第(一)、(二)項收回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根據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三條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收回或購買使用權的土地,可按照出讓條件委托具有資格的單位完成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的拆遷、土地平整等前期開發工作。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也可通過該儲備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利用保證儲備土地的保值增值。

    土地儲備前期開發、利用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公眾利益。

    第十四條  儲備地塊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經濟發展狀況和地產市場的實際情況,在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供應總量控制的原則下,會同計劃、財政、建設、規劃、房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出讓方案,明確出讓土地的面積和規劃條件,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出讓。

    第十五條  儲備的土地用于房地產開發或經營性項目建設,應通過招標、拍賣方式進行出讓。其他儲備土地使用權,可通過招標、拍賣的方式進行出讓,也可以通過協議方式進行出讓。符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劃撥。

    第十六條  以招標、拍賣方式直接出讓儲備土地使用權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組織招標、拍賣。

    第十七條  土地出讓收入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并扣除土地儲備成本和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返還給原企業的部分后,全額上繳財政,專項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儲備。

    第十八條  通過招標或拍賣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或競得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市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憑《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給中標或競得人辦理計劃立項手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憑《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給中標或競得人辦理中標地塊的規劃勘測紅線等手續,并頒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中標或競得人需設立房地產開發項目公司的,應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

    第十九條  未經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轉讓具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附屬物的,有關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審批和登記手續。

    第二十條  土地儲備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由所在單位或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涉嫌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儲備土地管理辦法范文2

    最近北京市人民政府又了1992年第11號令《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辦法》,進一步理順了城鎮土地管理體制。《辦法》規定,市土地管理局依法對全市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督檢查,并辦理未開發使用的土地出讓工作;市房地產管理局對已經開發使用的城鎮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督檢查,辦理已經開發使用的城鎮建設用地的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工作和辦理未開發土地出讓后的轉讓、出租、抵押、終止工作。

    我們認為,北京市對城鎮土地的管理體制比較符合城鎮建設和房地產業發展的客觀規律,有利于促進房地產業的發展,為城市建設積累更多的資金,加快改善投資環境。現將《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辦法》,轉發給你們,供參閱。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適用《條例》和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鎮國有土地,是指本市城區、近郊區、遠郊區的城鎮(指建制鎮,下同)、工礦區范圍內屬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簡稱土地)。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均可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開發、利用、經營。

    第四條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土地使用者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應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  市土地管理局依法對全市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督檢查;已經開發使用的城鎮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按照本市土地管理的統一規定和要求,進行監督檢查。

    未開發使用的土地的出讓工作,由市土地管理局辦理,出讓后的轉讓、出租、抵押、終止工作,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辦理;已經開發使用的城鎮建設用地的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工作,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辦理。

    第二章  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七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的位置、面積、用途、期限和其他條件,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職責,分別由市土地管理局、市房地產管理局會同市計劃、規劃、建設管理部門共同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分別由市土地管理局、市房地產管理局實施。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出讓合同。出讓合同由市土地管理局或市房地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出讓方)按照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第九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按照《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不同用途的不同年限執行。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采取協議、招標、拍賣方式。

    第十一條  協議出讓程序:

    一、出讓方向預期受讓者提供出讓地塊的有關資料和文件。

    二、預期受讓者取得資料后,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出讓方提交包括土地開發建設方案、出讓金數額及付款方式等內容的文件。

    三、出讓方接到第二項規定的文件后,應當在30天內答復。

    四、經過協商達成協議后,出讓方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出讓合同,并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定金。

    五、土地使用者支付出讓金后,向土地管理局或房地產管理局辦理使用權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

    第十二條  招標出讓程序:

    一、出讓方應當在確定的投標日期3個月前向投標者發出招標書、招標文件及有關資料。

    二、投標者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將密封標書投入指定的標箱,標書內容應當包括土地開發利用方案、出讓金數額、付款方式等。

    三、投標者按照規定的日期、地點、金額、方式交付保證金。未中標者,保證金如數退還。

    四、由出讓方會同有關部門聘請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主持開標、評標和決標。

    不具備投標資格者的標書,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書以及超過投標截止日期送達的標書無效。

    評標委員會對有效標書進行評審,決定中標者,并簽發決標書。土地管理局或房地產管理局向中標者發出中標證明書。

    開標、評標、決標,應有市公證處參加并出具公證書。

    五、中標者在規定日期內持中標證明書與出讓方簽訂出讓合同,并支付定金。中標者原交付的保證金可抵充定金。

    六、中標者支付出讓金后,向土地管理局或房地產管理局辦理使用權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

    第十三條  拍賣出讓程序:

    一、出讓方應當在確定的拍賣日期3個月前公告拍賣地塊的位置、面積、規劃用途、使用年限、索取有關資料的日期和進行拍賣的地點、日期。

    二、參加競投者應當在拍賣日期前3日內到土地管理局或房地產管理局領取有統一編號的應價牌。自制應價牌者,競投行為無效。

    三、拍賣時,主持人公布底價后,競投者以舉牌方式應價,價高者得。

    四、競投得中者應即與出讓方簽訂出讓合同,交付定金。當時不能交付定金的,由土地管理局或房地產管理局處5000元以下罰款。

    五、土地使用者按應價數額支付出讓金后,向土地管理局或房地產管理局辦理使用權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

    土地使用權拍賣,應有市公證處參加并出具公證書。

    第十四條  土地管理局或房地產管理局以協議、招標、拍賣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應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提供下列資料。

    一、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圍、面積及地籍圖。

    二、土地的規劃用途和建筑容積率、密度、凈空限制等項規劃要求。

    三、建設項目的完成年限,必須投入的建筑費用和發展面積的最低限度。

    四、環境保護、綠化、衛生防疫、交通和消防等要求。

    五、市政公用設施現狀和建設計劃或設計要求。

    六、地塊的地面現狀。

    七、出讓的形式和年限。

    八、出讓金的付款方式和要求。

    九、土地使用者的義務和有關的法律責任。

    十、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五條  土地使用者不按規定支付全部出讓金,或出讓方未按合同規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另一方有權依照《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六條  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合同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開發、利用、經營土地。

    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由土地管理局或房地產管理局依法予以糾正,并可根據情節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直至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七條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當經土地管理局或房地產管理局和城市規劃管理局批準,依法重新簽訂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

    第三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

    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也隨之轉讓。

    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用地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第二十條  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應到房地產管理局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房地產管理局批準,并辦理過戶登記。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后,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辦法第十七條辦理。

    第四章  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應當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合同不得違背法律、法規、規章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租。

    第二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后,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二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出租,出租人應當到房地產管理局辦理登記。

    第五章  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二十六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違背法律、法規、規章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用地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第二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或因債務清償及其他原因抵押權消滅的,應當向房地產管理局辦理登記。未辦理登記的,抵押無效。

    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應當向房地產管理局辦理過戶登記。

    第六章  土地使用權終止

    第二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向原發證機關交還土地使用證,并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條  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的,應當在期滿前6個月內提出申請,并依法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向土地管理局或房地產管理局辦理登記。

    第七章  劃撥土地使用權

    第三十一條  符合《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經土地管理局或房地產管理局批準,并同出讓方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可以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轉讓、出租、抵押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

    第三十二條  對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由房地產管理局依法沒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據情節處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依法繼承的,繼承人應到土地管理局或房地產管理局辦理登記。

儲備土地管理辦法范文3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區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儲備、開發、出讓、資金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土地儲備、開發、出讓、資金管理是指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委托區土地儲備機構,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總體規劃和土地儲備計劃,對依法征用、收回、收購的土地,進行儲存和必要的基礎性開發,并按照供應計劃交付出讓,同時對此過程中的資金運作進行管理的行為。

第四條(原則)

(一)按照城鎮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供應計劃,結合財政收益(用于建設資金的需要)予以儲備、開發、出讓的原則;

(二)重點發展區域、重點項目優先土地儲備、出讓的原則;

(三)六類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原則;

(四)合理開發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追求土地利用效益的原則。

第五條(機構及職能)

區土地儲備中心是區政府設立的土地儲備機構,在本區域范圍內實施土地儲備,負責儲備地塊的前期開發,承辦儲備地塊按計劃供應的前期準備工作。

各鎮人民政府、市級產業園區對所轄地區按照有關規定實施產業用地前期開發。

第六條(土地儲備開發范圍)

下列四類土地應當進行儲備:

(一)擬調整為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原劃撥國有土地;

(二)擬依法征用后實行出讓的原農村集體所有土地;

(三)土地管理部門依法收回的閑置國有土地;

(四)區政府為實施城市規劃需要儲備的其他國有土地。

第七條(管理部門)

區發展計劃委員會(以下簡稱區計委)、區財政局(以下簡稱區財政局)、區規劃管理局(以下簡稱區規劃局)、區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區房地局)、區審計局(以下簡稱區審計局)等管理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做好土地儲備、開發、出讓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土地收購儲備

第八條(儲備計劃)

凡符合第六條儲備條件的土地,由區土地儲備相關單位按照區城鎮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建設需求制訂土地儲備計劃,由區計委、區房地局綜合平衡,報區政府批準。

第九條(儲備地塊的立項、規劃和用地手續)

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在土地儲備計劃范圍內確定地塊實施儲備,并可以向區計委辦理儲備地塊的前期開發立項手續。

儲備地塊的前期開發立項批準后,土地儲備機構可以向區規劃局、區房地局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其中,儲備地塊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征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由區房地局按法定程序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征地手續后,發給建設用地批準文件。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用地批準文件應當載明儲備地塊的坐落、四至范圍、面積等事項。

第十條(土地收購的其它規定)

土地收購儲備的程序、所需資料、合同及補償按國家、市、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儲備土地開發

第十一條(開發方式)

區土地儲備相關單位按照規定程序,并根據儲備土地的實際情況,在儲備土地出讓前,實施地上建筑物及附屬物的拆遷、平整和勞動力安置等前期開發工作。

用于開發六類經營性項目的土地,區土地儲備中心可以在招標、掛牌、拍賣前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方案,經會審確定后,中標或拍賣競得人應當按既定的方案實施開發。

用于建設工業項目的土地征用后,可以根據項目建設情況,由各鎮人民政府和市級產業園區按照“先通后平、拆建同步”的原則逐步進行土地的前期開發工作。

第十二條(儲備土地期間的權利行使)

在建設用地批文載明的臨時用地期限內,土地儲備相關單位經區規劃局批準后可以臨時利用儲備土地,但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和其它附著物,不得亂搭亂建,不得影響環境;暫時無法安排建設項目、且有耕種條件的原農用地,應當組織耕種。

區房地局可以根據土地供應的需要,提前中止臨時利用期限,土地儲備相關單位必須按照區房地局的要求交付土地。

第四章儲備土地出讓

第十三條(出讓計劃)

區房地局會同區財政局根據區建設發展重點、土地儲備資金狀況以及對土地出讓收益用于建設的資金需求,擬定年度土地出讓計劃報區計委,經區計委綜合平衡后報區政府批準。在區政府批準的年度土地出讓計劃指標內,由區土地招標拍賣辦公室(以下簡稱區土地招標辦)逐步推出地塊進行招標、拍賣和掛牌。

土地儲備相關單位不得將儲備土地用于抵押、轉讓,或者以其它形式擅自處分儲備土地。

第十四條(出讓方式)

儲備土地的出讓,除重點基礎設施、科技、教育等公益事業用地及工業用地外,應當公開出讓。商業、旅游、娛樂、金融、服務業、商品房等六類經營性用地必須由區土地儲備中心統一收購或征用后,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

“款地對應”的工業用地出讓,必須報區土地儲備中心和區財政局備案后,區房地局方可辦理有關出讓手續。

第十五條(土地出讓基準地價和達標標準)

區工業用地出讓價格應按照區政府每年公布的區工業用地基準地價執行,低于土地出讓基準價格10%以上的,需報區政府批準決定。

工業用地以項目給土地,用地面積必須在達到區政府規定的投資強度、產出率、容積率基礎上再予以立項。

工業用地超過100畝的項目,須報區政府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第十六條(土地出讓的其它規定)

土地出讓的信息和招投標、拍賣、掛牌按國家、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土地儲備資金管理

第十七條(資本金來源)

區土地儲備中心的資本金由區財政注入。

第十八條(開發資金籌措)

區土地儲備中心的土地儲備開發資金可采用政府財政注入、融資等方式籌措。銀行融資的具體運作按照《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區計劃委員會<區土地儲備開發貸款運作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的通知》(金府辦[2003]37號)執行。

第十九條(土地出讓收入70%成本部分增值資金的分配)

工業性土地出讓收入全部返還各鎮;六類經營性用地出讓收入中,超過收購、開發、儲備成本的增值部分,區與鎮按9:1比例分成,即區財政得9,鎮得l。區分得部分,由區財政局按有關標準和實際需要安排區土地儲備中心年度正常支出經費,同時按一定比例(具體由區財政局根據實際按年確定)安排區土地儲備中心注冊資本金(或發展資金),其余部分全部上繳區財政。

第二十條(土地出讓收入中30%出讓金部分的分配)

土地出讓金,由受讓單位按規定全部繳入市財政后,扣除上繳中央財政5%、輕軌交通建設費3%、土地部門管理費2%和上繳市財政分成部分后,在區財政所得的部分中,屬工業性用地的,區與鎮按1:9比例分成,即區財政得l,鎮得9;屬六類經營性用地的,區與鎮按9:1比例分成,即區財政得9,鎮得l。

第二十一條(工業區政策)

土地出讓金及土地收益區實得部分全額納入市級工業區專項發展資金。市級工業區專項發展資金有關享受市級收入部分,根據市有關工業區的文件規定執行。專項發展資金管理辦法另行制訂。

第二十二條(一城九鎮政策)

楓涇鎮“一城九鎮”規劃區內的工業用地和六類經營性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包括市財政返還的土地出讓金),根據《關于市促進城鎮發展試點意見實施細則的操作辦法》(滬計區縣[2002]009號)的精神,全部列入“一城九鎮”建設專項資金,用于楓涇鎮開發建設。

第二十三條(資金運作機構)

區土地儲備中心負責對貸款資金的管理、六類用地前期開發成本的核算和土地出讓收入的收繳。其他職能機構負責所轄區域內工業用地前期開發成本的核算和土地出讓收入的收繳。

第二十四條(財政監督管理)

區財政局負責對貸款資金的使用和前期開發成本、土地出讓收入進行監管和審核,對土地收益進行分配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同時負責監督區土地儲備中心和用款鎮或單位按規定償還貸款及支付利息。

(一)對市財政返還的土地出讓金,設立專戶管理,按規定用途和區政府指定項目編制支出預算,確定專人負責,嚴格專款專用,建立專項資金評估制度,確保資金的使用效益。

(二)所有土地出讓收入70%部分,一律由受讓單位按合同規定繳入區土地儲備中心對應賬戶,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憑區土地儲備中心出具的完備憑證辦理權證手續。區土地儲備中心按區政府《關于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實施意見》(金府[2003]29號)的要求,及時足額繳入區財政局土地出讓收入專戶,連同各鎮及市級工業區分得的土地出讓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并由區財政局會同區土地儲備中心,根據用款單位履行協議情況進行分配或下撥。

(三)對2003年9月30日以前由區房地局管理的涉及土地方面的收益結余及往來賬務進行清理結賬,其實際結余部分,由區房地局說明情況,經區政府審定后,一次性繳入區財政局土地收益專戶,實行統一管理和統一安排使用。

第二十五條(資金運作程序)

為使開發資金正常運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的資金,用自有資金開發的,對合同出讓總額的70%部分,在資金繳入區財政收支兩條線專戶后,即進行核實、分配和下撥;通過區土地儲備中心貸款資金開發的,由區土地儲備中心會同用款單位,根據《區土地儲備開發貸款運作管理辦法(試行)》(金府辦[2003]37號)的要求,安排償還貸款,并實施貸款使用和還本付息的管理。

各鎮及市級工業區土地使用權出讓收益的分成所得部分,由區財政統一管理,建立土地開發償債基金和基礎設施建設基金,實行專款專用。需用款時,由各鎮財政和市級工業區按照規定用途和用款理由提出申請,區財政核實后下撥,并實行跟蹤管理。

第二十六條(專款專用)

按照區財政專戶統一核算的要求,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的使用必須嚴格按照上級和區政府規定的范圍和程序審批,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擅自截留或移作他用。出讓土地使用權收入屬于國有財政性資金,由區、鎮兩級政府實行分級管理,并由區、鎮財政部門負責實施。

第二十七條(審計監督)

區審計局負責對土地儲備、開發、出讓的資金運作和管理進行全過程審計監督。

第六章相關責任

第二十八條(土地征而不用的處置)

本區各類建設用地“征而不用”,即自辦理土地征用、出讓手續批準之日起,該建設用地范圍內廠房、辦公樓、商品房等主體工程(不包括圍墻、門衛室等附屬建筑物),未開工建設時間超過一年和二年的,區房地局應當依據《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有關規定,根據不同情況,可以分別作出征收土地閑置費、直至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等處罰。

第二十九條(土地征多用少的處置)

對“征多用少”,即用地規模大于建設規模的項目,區房地局依據《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在會同區計委、區規劃局等部門會審基礎上予以調整,核減用地規模,在退還有關費用后由區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并委托區土地儲備中心儲備、開發。

第三十條(未達標的處置)

一般工業項目用地未達到區政府規定的投資強度、產出率和容積率標準的,或原承諾的投資和產出未達標的,其地價優惠部分在享受區財政扶持補貼時予以扣除,或者補齊地價、收回土地。

第三十一條(資金違規使用責任)

按照“專款專用、款地對應”的管理原則,區土地儲備中心會同區財政局負責監督所貸款項用于對應的土地儲備開發,融資對應土地不得作其他抵押。貸款、土地挪作他用的,相應損失應當在其帳戶中核減,并追究領導責任,給予行政和經濟處分。

第三十二條(違紀違法人員的責任追究)

相關工作人員、,造成重大損失的,或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糾紛處理)

有關土地收購儲備、前期開發利用、出讓中出現糾紛的,爭議雙方可在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負責解釋)

本辦法由區房地局、區財政局、區計委分別按相關職責負責解釋。

儲備土地管理辦法范文4

關鍵詞:土地儲備 制度 風險

0 引言

土地儲備制度作為一項重要的土地管理制度,在19世紀末起源于荷蘭。1996年,上海成立了上海市土地發展中心,是我國第一家土地儲備機構。2007年11月,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了《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國土資發[2007] 277號),對完善土地儲備制度起到了非常積極的作用。但由于土地儲備的投資量大、回收期長、不確定因素多等特點,使其運作的風險程度較高,在相當程度上制約了城市土地儲備制度的實施,影響了其社會經濟目標的實現。

1 土地儲備制度的含義與特征

1.1 土地儲備制度的含義

土地儲備是為了調控土地市場,市縣人民政府依法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整理、儲存,并向社會供應土地的行為。

1.2 土地儲備制度的特征

土地儲備制度是政府調控土地市場的工具。在我國,它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目的公益性。土地儲備制度建立的目的是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在土地收購、儲備和供應的各環節,均能體現土地儲備制度的公益性。

收購統一性。土地儲備收購統一性就是通常講的“一個渠道進水、一個池子蓄水、一個龍頭放水”。

連續性與周期性。土地儲備制度的實施包括從存量市場和增量市場取得土地使用權、開發、儲備、出讓或出租等環節,這些環節通過產權流、資金流得以緊密結合在一起,形成土地收購儲備供應循環機制[1]。如圖1所示。

資金需求的巨額性與長期性。土地儲備涉及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出讓手續辦理等事項,需要大量的時間成本和資金成本。

2 土地儲備的風險識別

土地儲備的風險可以分為內部風險和外部風險[2]。

2.1 內部風險

按照土地儲備的流程,內部風險可以分為收購風險、開發風險、儲備過程中的風險、出讓風險。

收購風險指土地收儲過程中的風險,主要有收購價格不確定風險和被收購土地產權、自然條件不確定風險。無論是征收農用地還是舊城區拆遷改造,土地收儲價格都是雙方談判的結果,而收儲方和被收儲方對土地收購價格的認知存在很大差異[3]。在我國現階段,多數被收儲方在行為和心理上對土地收儲事件產生抵觸,認為土地征用、收儲補償標準不合理,使得政府的談判難度加大,增加了土地收儲的時間和資金成本。此外,在土地收儲中,由于收儲方和被收儲方信息不對稱,收儲方對地塊的產權,地理結構、地下設施等狀況掌握不明,可能由于土地存在復雜的歷史遺留問題,使收儲方陷入不必要的法律訴訟,或者由于不合理的地理結構對土地利用造成制約,需收儲方增加土地開發成本減少限制。

開發風險是土地開發中開發成本過高或開發時間過長的風險。土地儲備機構應對收儲的土地進行科學有序的開發整理,如果將開發整理工程發包給開發企業,土地儲備機構應有效控制工程造價、質量和進度,規避開發風險。

儲備過程中的風險指的是進入土地儲備庫的土地臨時經營時,或者將儲備土地抵押融資過程中產生的風險。土地臨時出租和融資不能影響土地出讓。土地儲備機構應科學控制儲備庫中的土地數量,既要避免土地儲備量太少達不到調控土地市場的目的,又要避免土地儲備量太多而引起資金和土地的積壓。

出讓風險是指土地出讓、出租過程中的風險,主要是土地變現性差的風險。由于土地的位置固定性和價值巨大性,使得土地變現能力差。此外,土地儲備周期較長,不確定因素多,并且土地出讓受當時房地產市場環境和政府政策影響,增加了土地出讓風險。

2.2 外部風險

土地儲備的外部風險主要指房地產市場波動風險和政府干預風險。

房地產市場存在固有的周期性[4],而周期中各階段的拐點是難以預測的。一方面,土地儲備機構的作用是調控土地市場,減小房地產市場波動的振幅;另一方面,儲備機構本身也面臨房地產市場波動的風險。房地產市場波動產生的風險主要影響儲備機構的資金周轉。由于我國的土地儲備資金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當房地產市場處于繁榮時期,土地出讓產生的收益大部分歸地方財政獲取;當房地產市場處于蕭條時期,土地流拍比例增加,儲備機構的土地不能及時變現,已投入的土地一級開發成本不能收回,如果地方財政沒有足夠的能力和意愿給予資金支持,土地儲備機構將會面臨嚴重的財務風險。

政府干預風險是指政府對土地儲備進行干預而給城市土地儲備帶來收益的不確定性風險。由于我國的土地公有制性質,土地屬于國家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為了保證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干預。政府對房地產市場干預的主要形式有:通過行政劃撥、協議出讓、稅收減免等措施對某些項目予以優惠支持;通過頒布規章制度、實施辦法等法律文件制約房地產企業行為;大型國企直接涉足房地產領域。由于政府干預的局限性和非市場性,經常使得政府干預不能帶來理想效果。實施城市儲備制度后,不能完全杜絕政府干預土地市場行為,引起土地資源配置不合理。

3 土地儲備的風險應對策略

土地儲備機構應注重風險管理,通過采用合理的經濟、技術、法律手段對風險加以防范與處理,以最小的成本獲得最大的收益保障。政府作為土地儲備的實施主體,主要的風險應對策略有以下幾種。

規范政府職能,調整政府行為。土地儲備機構是政府授權的從事土地資產經營活動的非盈利性事業單位,具有行政性與市場性。儲備機構既要嚴格執行政府的土地收購、儲備和出讓計劃,在很多情況下,又要尋求社會資本,借助市場力量進行土地一級開發。在與土地一級開發單位建立合作關系時,儲備機構應借助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約束開發單位的行為。昆明市政府出臺了《昆明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97號)和《昆明市土地一級開發整理管理辦法》(昆政發[2010]74號),又配套出臺了《昆明市社會資金參與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的辦法》(昆政發[2010]69號)和《昆明市土地儲備支出核算管理辦法》,通過完善的法律文件,又配合行政監督,有效約束了土地儲備和一級開發行為,值得各地政府借鑒。

完善土地儲備財務管理制度。土地儲備過程包括土地收儲、開發整理、出讓環節,土地產權的轉移、土地物理形態的改變,伴隨著大量資金的投入與轉移,所以,土地儲備財務管理非常重要。財務管理手段主要包括:建立和完善成本控制機制,合理確定土地補償標準;優化資本結構,建立一個多渠道的、穩定的資金體系[5]。

建立土地儲備的市場化運作機制,充分借助市場力量進行土地整理風險共擔。土地儲備機構可以與某開發單位進行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合作,儲備機構借助開發單位的資金、人員、設備和管理經驗,完成土地一級開發工作。

4 總結與展望

城市土地儲備制度的實施在盤活城市存量土地、優化土地資源配置等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作為一項創新制度,土地儲備制度的理論和實踐都缺乏深入的研究,在實施中存在風險因素。本文通過土地儲備制度的含義和特點介紹,指出了制度中的風險因素與應對策略。地方政府應根據本地特色,合理規避風險,充分發揮土地儲備制度調控土地市場的作用。

參考文獻:

[1]李可為.鄭州市土地儲備制度研究[D].鄭州大學,2006.

[2]劉兆云.警惕土地儲備制度實施中的風險[J].城市開發,2003(8):39,40.

[3]王夢誠.集體土地征收與農民利益補償平衡研究[J].價值工程,2011(2):324.

[4]張曉晶,孫濤.中國房地產周期與金融穩定[J].經濟研究,2006(1):23-33.

[5]閻洪茂.土地儲備貸款風險探析[J].山東工商學院學報,2009,23(1):78-86.

儲備土地管理辦法范文5

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土地公有,保護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加強土地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對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進行調查、登記和發證。為保證工作順利進行,一次性解決土地登記所需經費,特制定本辦法。

一、收費原則

土地登記費的收取本著“收費適度,負擔合理,保證工作需要”的原則,既考慮用地單位和個人的經濟承受能力,又能保證土地登記工作的需要。

二、收費范圍

凡國有土地使用者,集體土地所有者,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者,均按本辦法交納土地登記費。

三、收費項目及標準

(一)土地權屬調查、地籍測繪

1、黨政機關、團體土地使用面積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過500平方米以內加收25元,最高不超過700元。

2、企業土地使用面積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過500平方米以內加收40元,最高不超過4萬元。

3、全額預算管理事業單位用地執行黨政機關、團體收費標準;差額預算管理事業單位土地使用面積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過500平方米以內加收25元,最高不超過1萬元;自收自支預算管理事業單位用地執行企業收費標準。

4、城鎮居民住房用地面積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過50平方米以內加收5元,最高不超過30元。

5、農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積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

6、凡有土地利用詳查成果資料的村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國營農、林、牧、園藝、養殖、茶場等用地(不包括內部非農業建設用地),水利工程、礦山、鐵路線路、國家儲備倉庫、國家電臺、郵電通信等用地(不包括這些用地內部的管理、生活等建筑用地),必須使用土地利用詳查成果資料進行登記發證(指城鎮外),每宗地以圖幅為單位每幅收10元圖件編繪資料復制費,免收土地權屬調查、地籍測繪費。

7、學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兒院、免稅殘疾人企業,無收入的教堂,寺廟、監獄等用地,免收土地權屬調查、地籍測繪費。

8、農村貧困地區及其他因特殊困難需要申請減免土地權屬調查、地籍測繪費的,經縣、市土地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管理、測繪、物價、財政部門批準。

(二)土地注冊登記、發證個人每證5元,單位每證10元。“三資”企業和其他國家特制證書的,每證20元。軍用土地登記收費標準,仍按國家土地管理局、財政部、中國人民總后勤部后營字[*]766號《關于軍隊土地詳查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有關規定執行。本辦法原則上適用于變更土地登記。因土地出讓、轉讓引起土地使用權轉移,需要進行變更土地登記,其收費標準另行制定。

四、土地登記費的收取、使用和管理

(一)土地登記費由縣、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收取。在收取前,必須向當地物價部門領取收費許可證,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收費票據。用地單位交納的土地登記費在有關科目中列支。

(二)土地登記費原則上按宗地收取。對一個地塊內有幾個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難以劃清權屬界線進行地籍測繪的,按各自獨立使用和分攤面積收取,自成系統的單位,按具有法人資格的土地使用者收取。

(三)使用范圍

收取的土地登記費,主要用于以下幾個方面:

1、人員培訓;

2、作業人員從事內、外業的補貼,支付交通、住宿費,雇用臨時人員工資;

3、購置圖件、資料、材料、專用儀器、設備及勞保用品;

4、印制表、冊、土地證書及支付獎勵、建立檔案信息等費用。

(四)使用比例與管理

1、按收費項目及標準(一)中1、2、3、4款收取的經費,50%用于地籍測繪;50%用于土地權屬調查。

2、用于土地權屬調查和注冊登記、發證工作的經費,94%留給縣(市)土地管理部門使用;3%上交省級土地管理部門;3%上交國家土地管理局(由省級土地管理部門代收代交)。上交部分主要用于省級和全國性的業務指導、人員培訓、新技術開發、建立檔案信息等為下級服務的費用。

3、收取的土地登記費,按預算外資金管理,實行財政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嚴格按規定比例使用。認真執行財政制度,嚴格審批手續,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檢查、監督。各級土地管理部門在每年年度終了后,編制年度財務收支決算表,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同時抄報上級土地管理部門,并抄送同級物價部門。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國土)管理局(廳)匯編縣、市和本級土地登記費決算,于二月底以前報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測繪局、國家物價局、財政部一式二份。并抄送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主管部門。

儲備土地管理辦法范文6

各地在“依法行政,依法理財”的前提下,嚴格執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各項收費政策,堅持收費公示,“陽光收費”,自覺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在確保“應征不漏,應免不收”的同時,兼顧好政府、企業、農民等各方面的利益關系,照顧弱勢群體。通過大家的共同努力,今年全市共代各級政府征收土地出讓金32.63億元,其中:市本級代征8.43億元(招拍掛7.37億元),契稅2.26億元、耕地占用稅3710萬元。這些資金的征收和使用,加大了對土地資源特別是耕地的保護力度,為實現全市耕地總量動態平衡提供了保障,有力地支持了全市的經濟建設,同時也為國土資源事業的健康發展提供了資金保障。

二、認真開展全市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征收使用情況檢查,檢查措施有力效果明顯

年初,省廳《關于開展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征收管理情況專項檢查的通知》下發后,我處認真貫徹中央和省通知精神,加強與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協調溝通,及時將檢查要求向各縣(市、區)作了布置和傳達,立即成立了檢查機構,對報表的填制,檢查要求、填列口徑等進行了全市集中培訓。對照省廳要求,對年以來到年6月新增建設用地審批臺帳和土地有償使用費征收使用情況全部統計核實到位,所有數據真實具體。同時,對近年來我市新增建設用地情況,土地有償使用費應征情況、已征情況、分級入庫情況及使用情況都進行了檢查,圓滿完成了自查工作。

三、認真開展管理創新活動,切實加強對直屬事業單位及基層國土資源所的財務管理和監督

為認真貫徹落實省廳《關于開展管理創新年活動的實施意見》,科學開展管理創新活動,我處圍繞年度財務工作目標,制定了關于加強對基層國土資源所的預算管理及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的創新課題,并認真組織實施。

一是加強基層國土資源所的預算管理。今年全市各國土資源所均根據實際情況,認真編制了財務預算,各市(分)局財務科嚴把收支關,做到有預算不超支、無預算不開支,認真審核,保證國土資源所合理、節約、有效地安排使用資金。在預算安排上,堅持量入為出,量力而行。在確保人員工資、日常公用經費的正常開支基礎上,保證重點支出,壓縮一切消費性支出,尤其是嚴格控制招待費支出,真正使有限的資金用在土地管理事業的刀刃上,從而全面提高了資金的使用效率,確保了國土資源所的正常運轉。

二是加強內部審計工作。今年我處重點加大對分局及基層國土資源所的審計力度。五月份,在全系統組織開展了財務互查,以促進全市財務管理工作日趨規范。上半年,按照市局黨委的要求,結合高港、開發區兩個分局局長離任審計,對分局及其國土資源所的財務進行了全面審計。

三是進一步完善分局及國土資源所財務管理制度。為進一步加強對直屬分局及其國土資源所的管理,嚴肅財政紀律,加強會計監督,有效杜絕分局及基層國土資源所違規、違紀事件的發生,市局于年四月制定下發了《關于加強對直屬分局及國土資源所財務管理的規定》,從收費管理、票據管理、預算管理、支出管理、固定資產管理以及財務監督等各方面都做出了具體要求。

四、認真執行部門預算,科學編制來年預算,進一步加大部門預算的制約力度

我處按照財政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支付、政府采購和收支兩條線的要求,嚴格執行當年部門預算,加強分析和預測,把握好本部門工作特點,按月報送用款計劃,有理有據安排好各項業務工作經費,截至11月未,通過財政直接支付經費支出3700萬元,占總支出的95,既達到了財政規定的比例,又保證了業務費的正常開支。

今年我市“政府收支分類”進行了重大變革,這次改革是繼部門預算、收支兩條線,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等改革之后,財政部門推出的又一項影響最為深刻、涉及范圍最為廣泛的改革工作。為此,我處按照市財政的具體部署,逐月按時完成新舊科目的數據轉換,保證了新的科目體系與預算管理方式的銜接。

年按照“增收節支、收支平衡、統籌兼顧、保證重點”的原則,我處認真完成了來年部門預算編報工作,對各項支出的預算能做到準確、實事求是。積極向財政部門爭取專項經費,部門專項工作經費得到落實,為全面履行國土資源管理職能提供了經費保障,年,共向財政爭取專項經費5397.9萬元,其中:辦公大樓基建經費3000萬元,信息網絡購建費200萬元,基礎測繪和城鄉一體化建設經費500萬元。

五、積極籌措資金,促進城市土地經營

城市土地經營工作是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重點。為此,我處加強部門協調,主動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城市土地經營工作,積極籌措城市土地經營資金。全年圍繞市政府確定的重點工程項目,共向金融部門中小企業融資3.89億元,歸還銀行貸款3.48億元。其中,支付坡字街核心區地塊拆遷費用2396萬元,府南三號地塊拆遷費用1000萬元,為城司融通資金5000萬元,確保及時提供土地收購、儲備資金,促進了城市土地經營工作健康有序地開展,支持了市經濟建設。

六、進一步加強調查研究,適應財政預算管理改革的需要

為進一步加強征(撥、使)用土地管理費的征收與管理,適應財政預算管理改革,根據省廳要求,今年6月,我處對全市征(撥、使)用土地管理費的使用情況進行了認真的調研,通過對全市年至年國土部門預算收入、支出和執行情況的了解,發現了在管理費征收使用管理中存在著省返還管理費與部門預算編制時間不一致等問題,并就如何進一步加強征(撥、使)用土地管理費管理,形成調研報告,提出了合理化建議。

年工作思路:

1、嚴格執行收費政策,確保各項收費應收盡收

一是嚴格依法征收規費,切實保證“應征不漏,應免不征”;二是嚴格費用征收范圍,不得擅自減征和緩征;三是代征的各項資金、財政性資金都按規定足額上繳,杜絕截留、挪用現象。

2、嚴格財務管理,強化制約意識

嚴格“管錢”、有效花錢,切實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憂患意識、節儉意識。一是認真編制和執行部門預算;二是嚴格按照資金的性質和用途對各類資金分類核算,并及時上繳下撥;三是加強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確保專款專用,杜絕截留、挪用和擠占專項資金的行為;四是加強內部審計工作。重點加強對區屬國土資源所的財務監管工作,切實規范國土資源所的財務收支行為。

3、加強土地復墾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為加強耕地開墾費占補平衡補充耕地項目資金管理,提高耕地開墾費資金使用效益,根據省財政廳、國土資源廳《省耕地開墾費占補平衡補充耕地項目資金管理辦法》,會同市財政局制定市耕地開墾地方自行“占補平衡”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4、積極做好城市土地資產經營工作

加強部門協調,確保及時提供土地收購、儲備資金,同時努力做好土地出讓金的征收工作,支持市經濟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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