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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征收賠償標準范文1
關鍵詞:土地管理法修改;土地資源;市場配置;機制完善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4.52 文章編號:1672-3309(2013)04-130-02
2012年11月28日,國務院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中討論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作了修改。作為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土地管理法》在保護耕地、促進城市化等方面一直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是該法在立法之初所堅持的國家主義立法思維及重管理效率、輕權利保障的立法理念使這部法律嚴重滯后。
一、土地資源配置與《土地管理法》
土地資源是一種不可再生資源,作為人類賴以生存和繁衍的基礎性資源,關系著國民經濟發展乃至國家社會安全。提高土地資源的配置效率關鍵是要依靠有效的土地資源配置方式。目前,我國土地資源配置方式主要有行政配置和市場配置兩種。所謂行政配置是指土地資源由政府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安排各種用地類型的比例以及以何種代價提供給用地者。市場配置則是各類用地主體(政府、企業和個人)通過市場方式獲得相關土地資源,以市場價格為指針,供求關系相調節,各類用地主體根據市場價格的變化以及相應的成本和收益狀況確定用地區位和面積。
確立完善市場配置方式,必須通過健全相關的法律來保障。作為我國重要的土地資源保護和開發的法律,《土地管理法》的重要內容就是進行土地資源的配置。要通過市場的基礎作用來合理配置土地資源就要修改《土地管理法》中的相關內容,建立健全相關制度。
二、現行《土地管理法》中土地資源市場配置存在的問題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土地作為特殊商品,必然趨向市場化。目前,我國土地市場不健全、國家干預不適當以及由此帶來的土地利用不高效等諸多問題,都與相關政策法規的不完善有關。
(一)不健全的土地市場
首先,中國現行的土地市場為城市與農村的“二元土地市場”。城市土地市場包括一級土地市場和二級土地市場,國家壟斷一級土地市場,而集體所有土地進入城市市場必須首先由城市政府進行強制征用。二元土地市場的存在根源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嚴重的不平等,這種不平等是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殘缺和不平等對待造成的。這種城鄉分裂的二元市場,使政府成為土地市場的壟斷經營者,一方面造成了地方政府對土地轉讓收入及土地融資的過度依賴,另一方面政府對土地儲備制度鮮有關注。
其次,土地市場不健全的交易制度。《土地管理法》第43條確立了國家對建設用地的壟斷制度。排除極少個例,在我國建設用地必須屬于國有土地。實踐中的弊端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各級政府的用地審批制度,容易產生腐敗現象,影響社會穩定;二是國家壟斷建設用地供給,集體土地無法進入土地市場,就產權而言,形成了國家所有制與集體所有制不平等。
(二)不完善土地收益分配制度
同樣作為市場主體,政府和被征地的農民本應該平等地享有利益分配的權利。但集體所有土地不能直接入市,這使得土地增值收益被開發企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獲得,被征地的農民只能獲得征地補償,土地出讓金純收益則分配較少。《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但是實踐當中補償標準卻與實際市場交易可獲得的利益相距甚遠。而且土地補償無統一標準,“同地不同價”也屢見不鮮。現實中這種不平等的主體、不合理的利益分配以及不統一的賠償標準造成了嚴重的社會矛盾。
(三)國家干預的濫用
在土地資源的配置中,國家“濫用”市場干預情況凸顯為以下三個問題:第一,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各級政府是土地一級市場的開發主體,土地市場的壟斷經營者和管理者的雙重身份使其權力過于集中又缺少監督;第二,地方政府依賴出賣土地獲得財政收入導致土地資源浪費、城建無序等現象;第三,征地范圍的不明確,“公共利益”界定不清。
三、土地資源市場配置的完善與《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建議
目前土地資源的市場配置機制不完善,要解決這一問題就要建立一套完善法律法規,特別是完善《土地管理法》中不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發展的方式。要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土地市場,至關重要的一點就是通過法律法規來規制和協調好市場機制與國家干預的關系。
(一) 健全土地資源市場配置機制
首先,改革土地收益分配制度。根據現行《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征地補償標準,其主要存在三點缺陷:第一,土地原用途補償制度,即政府對被征土地的補償未將增值部分計入其中;第二,限額補償制度,即補償額最高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遠遠低于被征地農民的實際收益;第三,地方政府定價制度,即國家授權地方政府規定具體補償標準,而非土地市場調控價格機制。以上補償標準嚴重損害了被征地人利益,實際上是把土地收益交由政府和開發商共同分享,實踐當中屢釀 “征地悲劇”的惡果。
筆者認為,補償標準應當由供地和需地雙方通過自愿協商來決定補償標準;如協商不成時,由雙方都能接受的資產評估公司作為第三方,按照當地市場價格決定補償標準。此次《土地管理法(草案)》明確了公平補償的基本原則,規定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給予公平補償,而且補償資金不落實的,不得批準和實施征地。同時草案中還涉及授權國務院制定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這實際上是為《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條例》的出臺鋪平道路。
其次,健全農村土地入市制度。《土地管理法》在土地市場交易主體上應當改革,轉變政府壟斷一級市場的現狀,使農民在未來成為農村集體土地交易的主體,再通過調節稅收的方式,使部分土地收益成為地方財政收入。土地市場適度引入競爭機制,使土地交易流程制度化,減少人為操作空間,減少腐敗發生。健全土地交易信息披露制度,以便更好地引入市場競爭。同時,從民法角度講,改革土地權利制度勢在必行。根據《物權法》中相關規定,完善集體所有土地的用益物權的流轉制度,改變目前《土地管理法》中集體所有土地不能進入市場的規定,建立統一的城鄉土地市場。
(二) 完善國家干預土地資源配置機制
國家對土地資源配置進行適當的干預是必要的,但是這并不代表政府可以替代市場,國家和市場應當在土地資源配置中相互補充共同推進的作用。
第一,縮小土地劃撥范圍。《土地管理法》第2條中“公共利益”的邊界難以確定,導致政府征地幾乎不受任何實質性制度的制約而擁有過于強大的土地征收權力。“實現公共利益”成為地方政府強制征收土地常用借口。因此,筆者建議首先政府征地的權力應當符合比例原則,以此限制其權力的濫用;其次必須依法明確 “公共利益”含義和范圍提高其可操作性。
第二,改革《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利用規劃和儲備制度。因地制宜的制定土地規劃制度,根據市場需求建立規劃機制,來保障規劃機制的科學、有效實施,充分發揮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同時,制定科學的土地儲備規劃,擴大公益性用地的收購與儲備,建立土地儲備金制度。
第三,強化耕地保護制度和改革土地用途管制模式。嚴格耕地保護將是《土地管理法》修訂的主要目的之一。實際上,耕地保護制度涉及的內容比較繁雜,但基本內涵應圍繞責任及其操作體系展開。現行《土地管理法》第四章“耕地保護”及第七章“法律責任”,各種耕地保護制度都缺乏法律后果的規定,致使立法的預期目的難以實現,而且削弱了法律的威懾力,影響了法律的權威性。《土地管理法》修訂時理應增加耕地保護制度法律責任的規定。《土地管理法(草案)》對此已有改觀,增設了各級政府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及耕地保護考核制,對強化耕地保護無疑具有促進作用。不過,如何落實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及考核制,以及考核不合格需要承擔何種法律后果,仍有待進一步細化。
四、結語
完善土地資源市場配置機制僅靠《土地管理法》是不夠的,必須依靠《憲法》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等其他法律法規體系的健全。法律規范與政府干預相互協調,才能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下一個五年規劃推進中,城鎮化規模不斷擴張,土地利用數量不斷攀升,進一步推動市場穩定有序的發展具有巨大的現實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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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征收賠償標準范文2
目前農村宅基地糾紛問題及解決對策在社會中是一項常見問題,目前根據國家近幾年出臺一些法律法規針對農村宅基地糾紛問題,在農村宅基地糾紛問題及解決對策過程中,都需要按照國家標準進行保護,本文針對這一問題進行詳細的探討,為農村宅基地糾紛使用,減少問題發生進行強有力的保障,從而提高農村土地使用發展。
2農村宅基地內涵及基本類型
通過合法批準和使用建設住宅農村集體土地叫做農村宅基地,該宅基地使用人員依法享有使用權益及占有權利.同時宅基地使用權人員可以對其利用住宅及附屬設施,從整個權屬性來看,農民集體性宅基地所有權與農民單獨享有宅基地使用權益還是有很大區別,但是也存在很大連續,我國法律針對宅基地賦予法律特征。所以將宅基地使用權益作為一項新型權益,正因為在這種特殊性存在,很多農民將宅基地在符合國家規定下,并且在不違背村集體所有權人員意愿下,才可以對宅基地使用權進行轉讓。所以宅基地在進行流轉過程中受到限制,一般概況為:面積、無償使用、限制流轉和低壓、一戶一宅;對于宅基地進行流轉過程中,可以分為幾種類型,按照宅基地來源劃分可以分為村民獲得宅基地或第三人進行流轉;按照流轉主體進行劃分,可以分為:國家征收、農村集體組織回收、農民自發流轉。
3農村宅基地流轉糾紛的主要類型及特征
3.1從糾紛形式來看,主要分為傳統和新類型兩大類
以往的宅基地產生主要糾紛為以下幾種狀況,分別是:買賣、交換、繼承、收押、出租等;這些都會涉及到農地之間關系,使得雙方利益受到沖突、糾葛,所以在進行處理宅基地問題就會產生比較大難度,而通過以往經驗來看,新型宅基地問題主要包含入股、信托開發等,這些都會使整個問題更加復雜。
3.2從糾紛的起因來看,糾紛產生的原因復雜多樣
宅基地糾紛問題多半來源于農村土地增值,隨著土地征用、房屋拆遷、口頭協議、不公平流轉債集體引發糾紛;還有一些宅基地進行糾紛后進行抵押但是無法進行處置;村集體為公益進行宅基地回收產生糾紛問題。
3.3從糾紛內容看,涉及的爭議內容相當廣泛
其中主要包括宅基地使用權及歸屬權;宅基地流轉合同認定、流轉后財產歸還、相關人員身份確認、賠償損失、賠償標準、流轉后宅基地歸屬辦理、產生收益分配等。
4農村宅基地流轉糾紛解決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4.1農村宅基地流轉的現行法律規定不完善,導致糾紛解決缺乏確切的指導規范
對于宅基地進行流轉過程中需要建立較深的保障制度,這些內容需要在傳統立法觀念中,在傳統觀念中,宅基地制度就是保障弱勢群體農民居住權利,在目前保障體制不健全情況下,暫時禁止宅基地進行自由流轉,同時也將農村房屋買賣從大市場中分離出來。限制交易主體,防止出現占地、一戶多廢棄等現象。而目前對于宅基地法律法規不健全,在進行宅基地流轉過程中沒有明確法律依據,導致宅基地流轉出現很多問題,在進行宅基地流轉過程中僅僅只能靠《民法》、《土地管理法》進行解決宅基地問題,正是由于法律規范稀缺,導致宅基地問題層出不窮。而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流轉過程中受到集體所有主體的多級型規定被阻礙了。針對目前集體土地所有權中,我國法律規定其為主體,并在《憲法》中定為集體所有,而在《民法》中定為二級所有,這種模糊不清概念,導致問題進一步擴大。
4.2司法救濟效率相對較低,司法權的有限性無法解決夾雜在宅基地流轉糾紛中的其他社會矛盾
而宅基地在進行糾紛處理過程中,表面都是民事利益,其中都是對于房屋歸屬進行訴訟,通過向集體退出原有宅基地形式,重新獲取安置指標,導致法院很難進行判斷,從判斷程序上來看,整個訴訟條件很難解決目前問題,給法院也帶來很大壓力,而且訴訟條件與非訴訟調解很難進行連接,導致問題很難解決。
4.3宅基地使用權和農村房屋強制登記制度尚未建立,行政部門不配合加劇糾紛處理難度
在進行宅基地所有權登記過程中,由于一些制度缺失,導致造成糾紛,加大了案件處理暗度,很多案例顯示出農村宅基地糾紛最多為房屋買賣轉讓出現糾紛,一些轉讓方及買方雙方權利并不是明顯,缺乏房屋登記表、審批文件,進行申請征地補償,很多買賣雙方沒有辦理房屋登記手續,導致法院判決時不能做出正確判斷。
5完善農村宅基地流轉糾紛解決機制的對策
5.1逐步建立和完善相關法律制度
需要建立完善宅基地流轉辦法,增強辦法可操作性,并對農村委員會進行修訂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問題,該辦法重視農村土地歸屬狀況,并同時對規范及宅基地比較完全人民進行證件發放,同時將宅基地統一到相關部門中,將所有工作進行集中化處理,方便后期管理和規范。明確行政部門、村集體角色,需要他們為弱勢群體進行提高良好服務,科學合理安排宅基地糾紛處理辦法,增加宅基地自由處分權利,將這些問題進行監督,時刻糾正宅基地流轉過程中違法行為。也要提供流程、合同、服務。
5.2注重宅基地流轉糾紛源頭化解
由于宅基地流轉產生問題較為常見,在法律出臺之前進行宅基地開放,同一在此定居人員進行出租買賣,也可以增加入股方式將實物轉換成價值狀態,滿足農民需求,同時需要對于利益分享機制上進行創新,充分了解村民民意,努力實現宅基地最終目標。隨著宅基地流轉產生收益進行分配,將流轉稅提交給國家,讓政策出臺收益分配標準,加強集體對利益監管,將所得利益進行規劃使用。
6結束語
減少農村宅基地糾紛問題及解決對策是實現農村土地使用的最終目標。農村宅基地糾紛問題及解決對策是一種具體舉措,為了使農村宅基地糾紛問題進行解決,需要在人力、物、環境、管理幾個方面,快速從每個方面進行研究,保障農村土地使用正常運行是做大做強的必由之路,為了減少整體農村宅基地糾紛并正常使用,需要按照國家制定進行處理,將每個專業人全部技能發揮出來,減少問題發生,這樣能加快農村土地使用的發展,在競爭日趨激烈的市場經濟環境中,農村土地使用也是需要不斷加強。在我國加入WTO之后,農村宅基地糾紛許多問題面臨巨大困擾,加強農村宅基地糾紛正常運行更顯的尤為重要。
作者:陸艷明 單位:田陽縣田州鎮人民政府建設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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