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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災害治理報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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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災害治理報告

地質災害治理報告范文1

1、地質災害評估及防治研究現狀

隨著社會的發展,地質災害發育程度逐漸加重,我國越來越重視地質災害的評估和防治工作,國內不少學者在這一領域開展了深入的研究工作。柳源提出了常見坡面地質災害危險性分析的程序和方法。劉希林等對泥石流危險范圍預測模型進行了具體研究。唐川等對城市泥石流風險評價等方面做了深入的研究。宋光齊探討建立汛期地質災害預報預警模型,對地質災害的易發程度及分布范圍進行預報預警。高華喜等利用GIS平臺對滑坡災害風險空間進行預測,對滑坡危險性進行了空間預測與區劃。梁國玲等應用GIS平臺,建立地質災害區劃模型,為地質災害的防治提供有力保障和依據。李向全等運用模型庫技術理論,成功地研制了地質災害預測評價模型庫系統,為探索地質災害減災決策支持系統建設技術途徑,提高地質災害防治技術水平。目前,我國在地質災害風險評價研究工作已經取得一定成績,涉足地質災害和大部分領域。

2、地質災害風險評估中存在的問題

在實際的地質災害風險評估工作中,并沒有將理論成果充分應用到實際工作中,沒有形成完整的體系,在研究深度、宣傳和群眾重視程度等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

2.1對地質災害危害性重視不夠

目前,很多主管部門對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預測工作并不重視,并沒有將地質災害評估、預防工作落實到專職機構和人員。在實地勘察時,沒有對隱患點逐個排查,在評估報告編制過程中,導致所編制的報告與野外情況不符。報告編制不實導致無法因地制宜的制定防治規劃和預警預防方案。

2.2研究區域范圍不夠

目前地質災害評估和防治工作的開展只在明顯災害隱患點或工程施工范圍內進行,而輕視該范圍以外的地質調查和地質災害評估工作。事實上,地質災害的發生一個復雜的關聯機制,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它由多種因素綜合而形成。因此,在以后的工作中應當擴大調查范圍,這樣才能精確的對地質災害進行防范治理

2.3監督管理機制有待完善

目前,在地質災害評估及防治工作監督管理方面仍存在很多不足,例如對于評估工作的規范標準不統一、編制材料審查不夠嚴格、防治工程落實監管不夠、治理施工監督不嚴等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都嚴重制約了地質災害評估和防治工作的實施。

3、存在問題解決途徑

3.1加強宣傳,提高重視

目前,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防治工作在基層單位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要將地質災害評估和防治工作扎扎實實落實到基層,要在基層單位建立群防群測機制,增強基層群眾對地質災害的認識程度和重視程度,對地質災害隱患及時排除,降低地質災害危害。

3.2加強資料管理,規范相關技術規范

原始資料是地質災害評估及防治工作的基礎,針對目前野外調查不細,導致原始資料與實際不符的問題,政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野外調查資料審核驗收的力度,規范原始資料的管理制度。對于所編制的報告和規劃要組織專家到野外進行實地踏勘,依據野外實際情況對報告進行驗收和評審。對于防治工作,有關部門應組織有經驗的專家,依據常見地質災害發育情況,制定比較適用的技術規范。并依據監測和調查不斷更新,對于新增類型的地質災害,要及時提出相應的評估、治理方案。要更加重視基礎理論的研究,建立先進的監測預報模型,提高地質災害預測的精確度,在防治施工方面,改革施工技術,推行先進的技術方案,有效的對地質災害進行治理。

3.3加強區域管理

對區域地質災害易發程度進行區分劃,主管部門應根據公布的劃分范圍,設立明顯的標志,如警示牌等,同時加強對地質災害危險區的監督管理,在造成災害威脅的地質災害體未能得到有效治理,災害威脅尚未解除前,危險區內禁止開展任何建設活動,以免加劇誘發地質災害活動。如必需開展建設工程活動,需經相關主管部門論證后,先期修建防護措施,待驗收合格后方可開工建設。

4、結論

地質災害治理報告范文2

一、基本情況

我鄉山洪地質災害點多面廣,以崩塌、滑坡、危巖為主,其中較為嚴重的山洪地質災害隱患點有4處。

二、2013年趨勢預測

(一)降水預測

在汛期(3—10月),集中降雨和持續強降雨是導致山洪地質災害發生的直接誘發因素。主汛期(4-6月)全鄉的降雨量略多于去年,5月下旬到6月上旬為降雨相對集中期,局部特強降雨引起的局面洪澇和衍生山洪地質災害發生的機率高。后汛期(7-9月)降雨量與去年基本相當。

(二)山洪地質災害發展預測

由于長期干旱,導致地表開裂嚴重,一旦降雨,必將增加雨水的滲透量,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發生的可能性就變大。全年各時段均有發生地質災害的可能,地質災害以群發突發的小型崩塌、滑坡、泥石流為主,防治形勢非常嚴峻。

(三)山洪地質災害分布的主要區段

村10、11組;高龍8、9、10、12組;清水4、5組;紅旗3、11、12組;以上4個村組的部分地帶為防范重點。

(四)重點防范期

今年,我鄉山洪地質災害的重點防范期為4-7月的主汛期。8-10月的后汛期,受暴雨等影響,發生山洪地質災害的可能性也很大,尤其要加強連續集中降雨時期及此后數天內重點區段、重要災害點的防范,必要時應采取臨時緊急避讓措施,避免人員傷亡。

三、山洪地質災害防治的主要措施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

山洪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各村(居)委會應成立以村委會主任為組長的山洪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統一組織協調轄區內的山洪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國土資源所在國土資源局及鄉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具體負責山洪地質災害防治的牽頭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鄉安辦、經發辦等部門各自負責職責范圍內的山洪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形成政府主要領導牽頭,職能部門具體負責,相關部門密切配合的山洪地質災害防治管理體系。

(二)健全制度,明確人員

各村委會及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健全山洪地質災害監測、預報制度、汛期值班制度、巡查制度、災情速報制度和月報制度。要嚴格執行汛期24小時值班制度,明確值班責任,做到人員到崗,向社會公布聯系方式和聯系電話,確保聯絡暢通。鄉政府汛期山洪地質災害值班電話:各村委會、各部門要按照山洪地質災害速報制度的規定,做好山洪地質災害災情和地質災害隱患點險情的速報工作。

(三)立足防災,輔以治理

1、國土資源所及各村委會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加強山洪地質災害防治和防洪科普知識的宣傳培訓,要進村入戶宣傳,讓廣大基層干部及受威脅群眾懂得基本的防災、減災知識,切實增強山洪地質災害和防洪防范意識和臨災自救、互救能力。

2、各村委會要在汛期對轄區內山洪地質災害情況進行調查,掌握各隱患(危險)點、危險區段的情況,對重點防護區段和重要災害隱患點落實防災責任人。

3、各村委會要對重要山洪地質災害隱患點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對需要理溝排水的,組織人員完善排水系統。國土資源所要向上爭取項目,對危險山洪地質災害隱患點進行治理。對由工程建設引起的山洪地質災害,責任單位要及時做好治理工作。

(四)完善機制,群測群防

重點山洪地質災害隱患,由所在村委會明確防治責任人。完善村、組二級群測群防網絡,及時報告和調整網絡人員名單和聯系方式。國土資源所要及時發放“地質災害防災工作明白卡”和“地質災害防災避險明白卡”。落實巡查監測和報告責任;發現險情有擴大、加劇異變情況,或其他明顯征兆,要及時上報并立即組織人員撤離。新發現的隱患點要及時落實群測群防責任,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五)強化責任,明確主體

為了使山洪地質災害發生后治理工作能及時開展,防治在災害治理工作中相互扯皮、推諉。根據屬地管理原則,結合我鄉實際,現再次明確防治主體和責任。

1、因采礦引發山洪地質災害的防治監測主體為誘發山洪地質災害礦山企業。

2、因建校開挖山體引發的滑坡、崩塌等山洪地質災害的防治監測主體為學校。

3、因建房開挖山體引發的山洪地質災害的防治監測主體為建房戶。

4、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山洪地質災害監測防治主體為當地村委會。

地質災害治理報告范文3

一、2014年全區地質災害趨勢預測分析

我區系丘陵地形,地面起伏大,背斜陡急帶巖層傾角大,鄉鎮和街許多地方起伏較大,巖層穩定性較差,易發生山體滑坡和危石崩塌等地質災害,就其誘發因素多為降雨量集中、持久或人為活動不當。根據氣象部門2014年氣候趨勢預測:我區2014年總降水量比2012年偏少,與多年同期平均值基本持平,為750mm左右;汛期旱澇交錯,有中等強度的夏旱,有一般性的伏旱,干旱比2012年偏重;主要降雨時間為5—9月,預計5月份降雨量60-80mm、6月份降雨量180-220mm、7月份降雨量140-160mm、8月份降雨量220-260mm、9月份降雨量70-90mm。上述5個月為我區地質災害的主要發生時段。

二、2014年地質災害防御重點

(一)重點防御區域

1.黃桷坡斷裂帶:

2.河谷岸邊陡坡帶:

3.巖層穩定差易滑坡地帶:

(二)重點防災點

2014年汛前地質災害(隱患)點排查出的36個地質災害隱患點。

(三)重點防御時間

1.春、秋綿雨期。綿雨季節,雨水長期浸潤巖土或沿巖石裂隙滲透,易形成滑坡泥石流和巖石垮塌。

2.夏季暴雨期。山洪和洪水暴發,容易造成河岸陡巖垮塌危巖危石滑坡、墜落。

三、2014年地質災害防治措施

(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

為加強地質災害的監測與防范工作,區政府成立了由主要領導為組長的“區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區國土資源局),辦公室主任由鐘向林同志兼任,各鄉鎮、街道及區級相關部門要成立地質災害防治領導小組,建立健全領導機構,充實和加強地質災害防治人員,構筑區、鄉(街道)、村(社區)防災網絡體系,做到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共同抓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使防災工作真正落到實處。

1.區發改局

(1)負責把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2)對選址在地質災害易發區的工程建設項目,其可行性研究報告未包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的,不予批準或者核準其可行性研究報告。

2.區教育局

(1)組織排查學校地質災害(隱患)點,并對威脅學校安全的地質(隱患)點落實險情巡查、監測、預警預報等安全防范責任人和措施。

(2)負責督促各學校的地質災害(隱患)點的治理工作,普及中小學生地質災害防范知識。

3.區財政局

(1)負責按照國家和省、市、區有關規定,把地質災害防治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每年安排一定額度的專項資金,用于地質災害群防網絡體系的建立和維護,地質災害應急調查、勘查設計和工程治理等。

(2)對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4.區城鄉建設住房保障局

(1)負責對因建設而形成或存在安全隱患的高坡、陡崖進行監督管理。

(2)組織開展因工程建設誘發地質災害(隱患)點的排查、監測。

(3)制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建設等工程建設誘發地質災害的應急排危方案并監督實施,負責組織開展相關治理工程竣工驗收工作。

(4)指導監督相關房屋開發、建設單位在規劃和建設工作中開展相關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5)評估、核實、統計因地質災害引發的危房情況。

5.區交通運輸局

(1)組織本行業本部門地質災害調查、汛期地質災害檢查和地質災害專項治理;負責全區縣道及以上公路沿線及兩側地質災害隱患的治理,落實險情排查、巡查、監測、預警預報等安全防范責任人和措施,檢查與維護危險路段安全標志,督促公路部門有關單位加強巡查排查,及時發現公路安全隱患,并立即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2)督促因公路建設引發地質災害的責任單位對地質災害進行治理,督促業主落實險情巡查、監測、預警預報等安全防范責任人和措施。

6.區水務局

(1)及時向區政府、各鄉鎮政府和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提供汛情、水情、雨情等實時信息,并向公眾提供相關信息。

(2)組織本行業本部門地質災害調查和汛期地質災害檢查;負責對水庫周邊、水利設施沿線地質災害的巡查排查,發現隱患或險情時,應及時落實監測、巡查,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3)組織本行業本部門地質災害專項治理。督促因水利工程施工引發地質災害的責任單位對地質災害進行治理,督促業主落實險情巡查、監測、預警預報等安全防范責任人和措施。

7.區安監局

督促礦山企業安全開采、科學堆放尾礦,防止發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落實安全防范責任人和措施。

8.區國土資源局

(1)負責全區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

(2)組織編寫區本年度地質災害防災預案,報區政府批準實施,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3)組織相關部門在汛期期間進行地質災害汛期檢查,指導、監督做好汛期內地質災害的預測預警工作。

(4)對較大級地質災害(包括突發性地質災害)組織專家和專業單位制定突發性地質災害的搶險救災方案。

(5)組織開展地質災害應急調查工作。

(6)指導群測群防,組織監測員的培訓,核準地質災害搬遷避讓,界定地質災害治理責任。

9.各鄉鎮、街道辦事處

(1)負責轄區內地質災害的群測群防工作,健全鄉(街道)、村(社區)、組三級地質災害(隱患)點的群測群防監測網絡,落實地質災害(隱患)點群測群防監測責任人,落實各項地質災害(隱患)點防治責任。

(2)組織基層群眾及相關單位認真開展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定期檢查和監測管理工作,發現地質災害(隱患)點要及時設立警示牌,并立即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一旦出現異常情況立即按速報制度規定程序上報,并迅速撤離可能遭受災害的人員和重要物資。

(3)負責編制轄區內已確認為地質災害(隱患)點的單獨防災預案,并安排專人定點、定時監測記錄,按時報告。同時將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明白卡和避險明白卡發放到監測責任人和受地質災害威脅的群眾手中。由監測責任人和監測員對危險區內的群眾宣傳避險常識,告之報警信號、受災時撤離路線、疏散順序和避險安置點,并向當地群眾公示。

(4)臨災時啟動突發性地質災害防災預案,組織做好突發性地質災害搶險、救助的部署和協調工作,組織受災群眾的避險安置和搬遷工作。

(5)負責治理轄區內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質災害。

(6)負責轄區內災情、隱患點的統計和上報。

(7)組織開展地質災害防治知識宣傳。

10.其它各有關部門:

(1)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2)服從區地質災害防治領導小組的統一指揮。

(3)發生地質災害災情或者險情時,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應急工作。

(二)強化措施,確保安全

1.“以防為主、避讓與治理相結合”是地質災害防治的基本原則,各鄉鎮、街道和區級相關部門要進一步提高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認識,編制完善本轄區、本部門的防災預案,建立汛期24小時值班制度,同時要嚴格執行災情速報制度。

地質災害治理報告范文4

年全區發生地質災害3起,其中地裂縫1起,地面塌陷1起,崩塌1起,未造成人員傷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約30余萬元。年全區共有地質災害隱患點78處,其中重要地質災害點5處、一般地質災害隱患點18處、無隱患(地質物理現象)地質災害點55處,潛在經濟損失2350余萬元。年我區未發生地質災害人員傷亡事故。

二、年全區汛期降雨趨勢(預測)

根據氣象部門預測,我區年降雨主要集中在5月至8月降雨量為719.6毫米,從4月中旬開始進入雨季,5月中旬到7月中旬雨水較為集中,多大到暴雨,易誘發山體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

三、年全區重要地質災害點分布情況

年全區有重要地質災害點5處。地質災害點排、巡查出現的地質災害隱患點,各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及相關單位須采取有效措施,確保不發生地質災害人員傷亡事故。

四、重要防范區域及重點防范期

根據區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的《區地質災害區劃調查》和《區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我區地質災害重點防范區域為:溪北辦事處、清溪辦事處、貴筑辦事處、、久安鄉、燕樓鄉、馬鈴鄉、青巖鎮、黔陶鄉、高坡鄉、孟關鄉。全區重點防范期為汛期(4月至10月)。

五、防范措施

(一)、實行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責任制

各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及各有關部門要提高對地質災害特殊性和危害性的認識,加強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領導,把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當作一件大事來抓,進一步建立完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機構,嚴格貫徹“預防為主,避讓與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方針,切實把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落到實處。各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防治和搶險救災工作;各工作部門、各企事業單位負責本行業、本單位的地質災害防治和搶險救災工作;各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各工作部門及各企事業單位的行政主要領導為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各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各工作部門對本年度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要做到早安排、早部署,并按照地災辦()1號文《關于年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安排意見》落實各項工作。對發生的重要險情和發生的地質災害須按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搶險救災,并按速報制度的規定報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盡量減少災害損失。對因造成地質災害發生,給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重大損失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區政府將按照年終考核目標和《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的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各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各工作部門應對本年度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進行總結,為來年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提供資料,并作好相關準備。

(二)、建立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部門責任制

市國土資源局區分局是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轄區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會同區交通、水利、建設等部門編制區本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指導、督促各鄉(鎮)、辦事處、各部門對地質災害隱患的排查和巡查,在區政府的領導下,會同相關部門開展對各鄉(鎮)、辦事處、各部門地質災害防治(年度防治方案、應急救援預案、重要隱患點防災預案的編制及巡查、排查、汛期值班等制度的建立以及監測人員、巡查、排查人員的安排落實)工作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組織有資質的單位對發生的地質災害進行調查認定。

區發改、交通、水利、鄉企(煤炭)、教育、旅游、農業等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主要責任部門要按照《區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部門責任制度》(花府辦發[]21號)規定負責本系統、本單位的地質災害的防治工作,督促、檢查本系統所屬單位部門因工程建設活動所引發的地質災害及隱患進行治理和防范;接受市國土資源局區分局的監督和指導,并提交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部署、工作計劃和落實情況;向區政府報告地質災害發生情況,按照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救災工作及災后各項恢復重建工作,確保災害發生地的生產、生活、教學等秩序恢復正常。各鄉(鎮)、辦事處、各部門須編制本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重要地質災害隱患點防災預案(明確責任人、監測人、報警人、預警信號、撤離路線),嚴格執行汛期24小時值班制度,并于4底前報區人民政府及市國土資源局區分局備查。

區財政局須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的規定和《區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安排地質災害治理專項財政資金,并設立專戶,確保我區地質災害治理及治理項目立項的前期工作的開展。區氣象、民政、供電、公安分局等部門負責災民搬遷,防雨預報,江河水情通報,災區治安秩序維護等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三)、建立汛期地質災害險情巡查制度

各鄉(鎮)、辦事處及區建設、水利、交通、發改、鄉企(煤炭)、教育、旅游、農業等部門在汛期須組織力量加強對中、小學校、工礦企業、工程建設項目的巡查和排查,建立完善地質災害檔案,發現險情和隱患及時排除,確保人員和設施安全,市國土資源局區分局加強監督管理力度,在區政府的領導下,組織相關部門開展汛期地質災害防治的督促檢查工作。

六、全區地質災害隱患點分布及監測、預防責任人

全區78個地質災害點分布情況,具體分布地點及監測人、預防責任人詳見《區年重要地質災害隱患點一覽表》、《區年一般地質災害隱患點一覽表》、《區無隱患地質災害一覽表》。

地質災害治理報告范文5

為認真貫徹落實《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決定及重點工作分工方案的實施意見》(晉政辦發[2012]20號)精神,切實做好我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根據《山西省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和《武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武鄉縣2012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武政辦發[2012]47號),為提前做好我縣汛期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進一步細化和明確各自職責,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職責

(一)各鄉鎮人民政府應做好本轄區內地質災害綜合防治工作,切實加強群測群防的組織領導,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眾為主體的群測群防隊伍,引導、鼓勵各村成立地質災害聯防聯控互助組織,并配備簡便實用的監測預警設備。產煤鄉鎮同時做好煤礦采空區造成的地面塌陷地質災害的防治工作。接到地質災害險情或地質災害事故時及時報告縣地質災害防治領導組。

(二)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和指導監督工作,建立健全地質災害調查評價體系,及時提供和交換地質災害等信息。

(三)財政部門負責災害應急處理所需經費,加大對基礎地質災害調查工作的投入,將基礎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和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評價工作經費列入年度預算,專項用于公益性、基礎性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并做好經費和專款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公安部門負責災害事件發生時的社會動態,依法、及時、妥善處置各類治安事件,維護社會治安,保障社會秩序,做好交通疏導,保障地災應急處理人員、車輛迅速抵達災害地區。

(五)建設部門負責建筑物及相關設施的防御地質災害檢查,并組織受災人員、物資的轉移和疏散;負責災后恢復重建規劃和工程建設工作。

(六)氣象部門負責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測預報、警報的制作和統一,及時提供氣象服務信息,同時強調防治崩塌、泥石流、滑坡等地質災害發生的警示性語句。

(七)水利部門負責做好河道兩側地質災害點排查,對堆積物及時清理,排除危險。對主要水庫壩體加強監控。

(八)安監部門負責礦山生產技術條件監管,對較復雜地質條件礦井要監管到位,特別是地面裂縫與井底有溝通的礦井,要求及時停止,排除治理,避免重大災害發生。

(九)交通部門負責縣、鄉、村公路兩側切坡造成的崩塌、滑坡、危巖體等地質災害的治理,并在重要隱患點設立警示標志。

(十)公路部門負責南沁線、榆黃線、208國道武鄉段兩側切坡造成的崩塌、滑坡、危巖體等地質災害治理,及時采取防治措施,確保安全,并在重要隱患點設立警示標志。

(十一)旅游部門負責旅游區地質災害隱患點排查,發現險情及時排除。

(十二)教育部門負責全縣中小學校舍、教學樓等公共設施周邊的地質災害隱患點的防治,加強監測,發現險情即時組織師生安全撤離并及時上報。

其它有關部門在防治地質災害工作中要積極配合,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及搶險工作,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免遭或最大限度減輕災害損失。

二、有關要求

各有關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各大型礦山企業要提高認識,切實重視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真正把此項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納入政府和單位的績效考核,考核結果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主要負責人對本區域、本部門、本單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負總責,要確保防治責任和措施逐級落到實處。

地質災害治理報告范文6

廣東省地質環境管理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地質環境保護和管理,合理利用地質資源,防治地質災害,保障公共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環境管理、地質災害防治、地質遺跡保護和利用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地質環境,是指人類活動所涉及的各種巖體、土體、地下水、礦藏以及地質遺跡等地質要素的總和。

本條例所稱地質災害,是指由自然產生或者人為誘發的對環境及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質現象,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

本條例所稱地質遺跡,是指在地球演化的漫長地質歷史時期,由各種內外動力地質作用,形成、發展并遺留下來的不可再生的地質自然遺產。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環境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責任制,并將地質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環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地質環境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地質遺跡保護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交通規劃、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等應當符合地質環境保護的要求。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有關規定,安排地質災害調查、預防和治理經費,并納入年度計劃和財政預算。

第二章 地質環境監測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和地質環境保護的需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并統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環境監測網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質環境監測工作,鼓勵、扶持地質環境監測的科學研究,逐步提高地質環境監測水平。

第八條

地質環境監測機構對地質災害、地質遺跡以及有可能誘發地質災害的施工現場實施監測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

第九條

采礦權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礦山地質環境進行動態監測,并將觀測資料和監測結果報告所在地地質環境監測機構。

開采地下水、地熱水,礦泉水的,應當遵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并按照有關技術規范對水位、水量、水溫、水質進行長期觀測,將觀測資料和監測結果報告所在地地質環境監測機構。

第十條

實行地質災害防治預報制度。地質災害預報由當地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本級人民政府。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破壞用于地質災害監測的場地、設施和標志。確需占用或者移動監測場地、設施和標志的,必須征得地質環境監測機構同意并承擔相應費用。

第三章 地質災害防治

第十二條

地質災害防治實行預防為主、避讓與治理相結合的方針。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年度地質災害防災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劃定的地質災害易發區、地質災害危險區予以公布,并在地質災害危險區邊界設立明顯的警示標志。

在容易發生地質災害的地區,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巡查。在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區域周圍,設立警示標志和采取必要的避險措施。

第十五條

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禁止工程建設、采礦、伐木、開墾、削坡、采石、取土,堆放渣石、棄土,抽吸或者疏排地下水等可能誘發地質災害的活動。

擅自批準前款規定活動的,上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撤消其批準文件。

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申請建設用地時,提供相應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第十六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承擔,并包括下列內容:

(一)工程建設誘發、加劇地質災害的可能性;

(二)工程建設本身可能遭受地質災害危害的危險性;

(三)綜合評估結論及建議采取的措施。

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結論應當真實、客觀,并對評估結論負責。

第十七條

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機構,必須依法取得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格和資質證書。從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必須依法取得相應的資格和資質證書。

從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及監理的單位承接項目任務,應當到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項目登記備案手續。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竣工后,應當有當地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參與驗收。

第十八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實行監理制度。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監理必須由具有地質災害防治監理資質的機構承擔。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監理單位必須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標準、合同規定,獨立、公正履行監理職責。

第十九條

在地質災害易發區進行臨時性的地下或者地表巖土挖掘作業,抽吸或者疏排地下水的,應當設立地面變形觀測點,并制定防治地面變形和塌陷的措施。

第二十條

在危險斜坡或者大于五米松散土層構筑二級(含二級)以上永久性建筑物的,必須將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納入設計書同時設計。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沒有竣工的,建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條

采礦權人應當將地質環境治理作為礦山自然生態環境治理的必要內容,并作為礦山自然生態環境治理合同書的必備條款。采礦權人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治理責任的,由礦山所在地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治理,費用由采礦權人承擔。

第二十二條

開采地下水、地熱水、礦泉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防止過量開采造成污染或者地面沉降。

第二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發現地質災害發生后,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有關人民政府和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搶險救災及災害監測和調查。

第二十四條

地質災害的成因由地質災害發生地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勘查認定。

自然形成的地質災害,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治理。

人為誘發的地質災害,由誘發的單位或者個人負責治理。誘發的單位或者個人無法組織治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治理,治理費用由誘發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四章 地質遺跡保護

第二十五條

下列地質遺跡應當予以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非法挖掘、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

(一)具有科學研究價值的地質構造、地質剖面、人類史前古生物化石分布區;

(二)有科學研究和觀賞價值的奇特地質地貌景觀;

(三)具有特殊學科研究和觀賞價值的巖石、礦物、寶玉石及其典型產地;

(四)具有獨特醫療、保健作用或者科學研究價值的溫泉、礦泉、泥泉;

(五)具有科學研究價值的典型地質災害遺跡;

(六)需要保護的其他地質遺跡。

前款所列的地質遺跡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并設立標志。

建設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壓覆、破壞地質遺跡。

第二十六條

地質遺跡類型自然保護區的設立和管理,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尚未建立保護區的,由地質遺跡所在地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第二十七條

開發利用地質遺跡進行參觀、旅游活動應當按照“積極保護、合理開發”的原則,遵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防止地質遺跡被破壞和污染,并繳納地質遺跡使用費。

地質遺跡使用費應當專項用于地質遺跡保護和管理,其征收標準和使用管理辦法,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經省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拒絕向有關地質環境監測機構提供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監測資料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補交監測資料;逾期不補交的,予以警告,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占用或者破壞用于地質災害監測的場地、設施和標志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在地質災害危險區進行工程建設、采礦、伐木、開墾、削坡、采石、取土,堆放渣石、棄土,抽吸或者疏排地下水等可能誘發地質災害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活動,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評估機構弄虛作假出具虛假評估結論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移送評估資格核準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相應資格和資質而擅自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或者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監理單位、監理人員在監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造成防治工程事故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移送監理資格核準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過量開采造成嚴重污染、地面沉降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開采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人為誘發地質災害的責任者不履行治理責任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除責令其承擔全部治理費用外,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非法挖掘、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地質遺跡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地質遺跡被破壞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造成地質遺跡被破壞或者污染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情節嚴重的,可責令停止經營,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未按規定地質災害預報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未按規定公布地質災害易發區、地質災害危險區,并在地質災害危險區邊界設立明顯警示標志的;未按規定巡查或者設立警示標志和采取避險措施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擅自批準在地質災害危險區進行可能誘發地質災害活動的;

(四)違反本條例規定,將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發包給沒有勘查、設計、施工、監理資格的單位的;

(五)對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造成地質遺跡被破壞或者污染的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地震災害的防御管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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