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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法律論文范文1
民營企業的生存和發展.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憲法對其地位的確定和所提供的保護力度。2004年3月14日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從根本上消除了制約民營企業發展的法律障礙,為民營企業的發展提供了充分的憲法保護。主要體現在:一是對私有財產實行“國民待遇”。過去我國憲法規定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而對私有財產,僅僅保護其中一部分的所有權和繼承權,不包括使用權、受益權和排他權等,導致了公私財產權主體地位不平等。民營企業唐山宏文集團,參與秦皇島北山電廠3號機組改制時,控股66.67%,不但沒能分到一分錢紅利.而且完全被排斥在管理機構之外,就是這種憲法地位不平等的體現。在私有財產權獲得憲法保障后,民營企業將獲得“國民待遇”。企業成本和風險會大大降低,對財產權救濟的選擇思路,也會由尋求“權力救濟”轉向尋求“憲法和法律的救濟”。
二是擴大了私有財產的保護范圍,即保護所有合法的私有財產。這次憲法修正案對公民私有財產形態不再一一列舉,而采用概括的方式,“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的新提法比過去更簡單、更抽象,彈性范圍也更大了。第一,進一步明確了國家對全體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都給予保護,保護的范圍既包括生活資料。也包括生產資料。傳統理論認為。生產資料只能由國家所有。而生活資料則允許私人擁有。這種分類在當今社會行不通。比如。一輛自行車.如果騎著上下班無疑屬于生活資料。但要用自行車馱著一些商品到市場上去賣。那么這時候自行車應該算生產資料還是生活資料?1982年憲法已開始有意識地模糊生產資料與生活資料之間的界限,采用了“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的說法,這種界限上的模糊,為擴大私有財產保護的范圍提供了可能性。第二,用“財產權”代替“所有權”,在權利含義上更加準確、全面。財產權是相對于人身權而言的,是指民事主體所享有的具有一定物質內容并直接體現為經濟利益的權利,包括物權、債權、知識產權。其中,物權是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動產或動產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財產所有權是指財產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顯然財產權和所有權的內涵和外延有明顯的區別。在知識經濟和信息時代,“所有權”的內涵無法包括所有權以外的其他物權、債權和知識產權。這次憲法修正案對私有財產保護范圍的擴大無疑是適應我國新經濟時代的要求,民營企業的合法財產保護問題將會化解。但也有人認為,國家保護“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會給人一種聯想,我國將來是否會對擁有非法私產的個人展開“秋后算賬”?原罪“大赦令”是否抵觸國家刑法?赦免民企原罪是否政府越權?民營企業家的財富積累僅僅是改革開放以來20多年的事,大批的富翁利用我國在經濟轉型期間制度不健全的空隙撈到了“第一桶金”,“原罪”問題是懸在民營企業主頭上的一柄利劍。
三是承諾保護財產不被沒收、不受非法侵占。我國憲法修正案中規定了“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這一條,對公民財產保護是一個完整的體系,財產權受到侵害或受到損失時,經濟上的補償是實施保護的一個重要方面。如果沒有補償,對財產的保護就不完整了。過去我國憲法中規定了國家賠償問題,1994年通過了《國家賠償法》,但憲法未規定補償問題,也未制定《國家補償法》,如土地征用、房屋拆遷的補償問題都未作統一的法律規定。由于對補償問題未作規定。所以各地做法不一致.造成圍繞補償問題發生的糾紛非常多,特別是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多少。這樣看來。補償是非常重要的一項制度。它對保障公民權利、維持社會穩定都是不可缺少的。這次修正案把國家補償問題提高到憲法的高度加以保障.無疑是給民營企業家吃下了一顆“定心丸”。下一步我國就要制定一部統一的《國家補償法》,在補償中體現公平、公正、合理。
在保護私有財產問題上,要正確處理個人權利與公共利益的關系。當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個人財產時,個人應當服從公共利益需要.任何私有財產都負有公共義務。但同時也不能假公共利益之名損害個人利益,對私有財產應依法征收或征用.堅決杜絕行政違法行為發生。當然,保護私有財產不僅涉及憲法的修改、民法和商法的調整,而且涉及經濟法、行政法和刑法等法律的完善問題。
過去.非公有制經濟在市場準人、投融資、稅收、土地使用和對外貿易等方面都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考慮到這些因素,本次修正案改為鼓勵和支持非公有制經濟,這對民營企業的發展將會帶來巨大的促進作用。在政策上要消除對民營企業的各種歧視性規定,在市場準人、投融資、稅收、土地使用和對外貿易等方面給予同國有企業同等的待遇。由于目前許多民營經濟的龍頭企業存在歷史較長,積累了大量的不規范因素。這既有管理部門默許的成分,也有企業擅自違規操作的情況,有的還屬于各種法規、部門規章之間的沖突而形成的特定狀況。有關部門應從國家統一的高度,出臺企業在改制過程中對重大歷史問題的處理指導意見。對于擬上市公司.要簡化、減少、合并不必要的行政審批環節;避免發生企業在各部門之間來回申報的情況。此外.還要正確處理存量資產與企業發展壯大后的新增社會效益之間的關系。如果能舍小利顧大益,政府部門應允許企業減免或延遲分期繳納相關費用。只有企業發展壯大了,各方面的利益才能夠得到長遠的保證。民營企業通過上市可轉換經營機制、提高企業競爭力.而不少民企不愿上市則反映了我國法律法規尚不健全。企業在不上市情況下運作的不規范,顯然不利于民營企業“第二次體制的轉變”。因此,為落實憲法關于“鼓勵和支持非公有制經濟”的法則,國務院頒布了《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即“非公36條”,在市場準人、財政金融支持、社會服務、職工權益、強化企業素質、政府改進職能、加強經濟指導和政策協調七個方面規范界定了非公有制經濟的活動空間和政策優惠,堪稱民營經濟發展進入新階段的標志。但我們也必須清醒地認識到.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僅靠政策的支持是不夠的,必須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建設,尤其是財務、稅收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制度的銜接、統一,并在全社會范圍內形成一種民營企業自覺規范運營的良好氛圍。
在倡導建立法治國家、誠信政府的今天,國家公權力特別是行政權力的行使必須嚴格遵循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不得有任何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必須嚴格依法行政、依憲治國,確保憲法的權威性,保證法律和政令的暢通,對于假借服務之名任意干涉和妨礙民營企業經營的任何行政違法、違規行為和越權行為必須依法追究。
政府對民營中小企業的扶持和保護可從三方面著手:第一.給予融資方面的擔保支持。主要是在信貸方面為企業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提供貸款擔保。第二,通過嚴格執法改善民營中小企業的經營環境。主要是減少行業進入壁壘,建立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第三,構筑和完善社會化服務體系。針對當前中小企業技術開發能力弱、人才缺乏等矛盾,依靠政府力量.強化中介服務等社會化服務功能。如為企業提供信息咨詢服務:為企業與科研機構之間、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協作提供中介服務;為企業提供人員培訓、企業診斷和經營指導服務等。
民法法律論文范文2
關鍵詞:民族旅游族群記憶保護傳承
民族旅游與族群記憶
民族旅游是文化旅游的一種特殊形式,其目標所指的人群在自己居住的范圍內不完全屬于該國政治或社會意義上的主體民族,由于在自然生態和文化特性方面的與眾不同,這類人群被貼上了旅游性標志。換句話說,民族旅游就是把“古雅的土著習俗以及土著居民”包裝成旅游商品以滿足旅游者的消費需求。
族群記憶是集體記憶這一宏大概念集合中的子概念。集體記憶是一個特定社會群體之成員共享往事的過程和結果,集體記憶得以傳承的條件是社會交往及群體意識需要保持該記憶的延續性。而族群記憶,是作為一個民族層次的群體,以自己的方式保存下來的關于自身過去的印象和歷史記錄,并且從中汲取力量,形成群體的凝聚力。
族群記憶需要一系列要素來加以體現,即族群記憶必須有作為載體的物質的或精神的承載物,否則族群歸屬感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而這些要素構成了民族旅游最核心的吸引力。族群記憶本質上是一種集體性的文化積淀,是各民族在其歷史發展過程中創造和發展起來的、具有本民族特點的文化。族群記憶的核心是本民族認同的價值觀,包括習俗、道德、法律、禮儀、制度、宗教等。
民族旅游發展中的族群記憶失真
浙江是我國主要的畬族聚居地區之一,其中景寧是華東唯一的少數民族地區、全國四個生態保護區之一。多年來,浙江畬族旅游開發逐步形成了“畬鄉的特色,生態的特點,后發的特征”的格局,有力地促進了浙江畬族地區的文化交流。但與此同時,民族旅游開發也給畬族族群記憶帶來了負面影響。
在經濟全球化和大眾旅游的影響下,族群記憶必然隨著社會的發展而發展。民族旅游對畬族族群記憶當然有一定的積極影響,但是隨著旅游業的發展,畬族族群記憶失真問題越來越突出,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族群記憶的同化
族群記憶的同化指原來的族群記憶特征在內部和外部因素的作用下逐漸消失,被異族異地的文化所取代。浙江畬族大多分布在麗水、蒼南、武義、衢州等地,大多屬于欠發達地區或“老少邊窮”地區,與外部世界交往少,生活相對封閉,因此獨特的族群記憶得以較完整地保存下來。然而,隨著民族旅游的開發,異族異地文化的引入,在經濟上相對落后和文化穩定性不強的少數族群記憶逐漸被淡化、同化甚至消亡。例如,近年來,浙江畬族居民對于始祖盤瓠的相關記憶已經與客家族等民族的盤瓠記憶相差不多,而且其中一部分記憶內容受漢族盤瓠神話傳說影響極大。
(二)族群記憶的商品化
這是目前民族旅游開發的主要手段,就是以現代藝術形式包裝族群記憶,把獨特的少數族群記憶作為一種旅游資源,加以開發和組織并出售給旅游者。甚至有的地方在發展民族旅游過程中,族群記憶被過度商品化,所有族群記憶現象都被納入商品化范疇當中。諸如畬族歌舞儀式、禮俗、手工藝品等文化形式都被商品化。當前,浙江畬族婚俗旅游開發的一般做法是:讓男性旅游者扮作新郎,然后按照浙江畬族的習俗,舉行一次假婚禮,以此令游客體驗獨具特色的浙江畬族婚俗。但在實際的旅游經營中,一些商業化行為使該民族婚俗中本該體現的一些美好內容蕩然無存。
(三)族群記憶的庸俗化
對族群記憶的開發缺乏科學把握,導致族群記憶庸俗化。畬族有“盤歌”(對歌)的習俗,每每長夜盤歌,通宵達旦。其曲調與漢族頗有不同,極富畬族特點。一些地區為滿足漢族為主體的旅游者消費需求,把歌詞曲調進行包裝,拿到市場上去展示,因為市場的“交易性質”,使得族群記憶因為庸俗化而失去它本身的魅力。
(四)族群記憶價值觀的蛻變
價值觀是民族傳統文化的核心。浙江畬族民眾熱情好客、忠誠樸實、重義輕利等共同的價值觀,以及敦厚淳樸的民風,也是民族地區對游客的吸引力之所在。但是,隨著旅游的開發,受外來風氣影響,一些地區浙江畬族民眾的價值觀被同化,出現了明顯的退化現象。商品意識和貨幣概念漸漸深入人心。大量事實表明,民族旅游開發很容易導致某些優良傳統和價值觀的蛻變。
(五)族群記憶傳承的斷層
族群記憶具有傳承性,民族旅游的開發有可能使這種模仿與習得的過程被中斷或被扭曲,從而使得族群記憶傳承出現斷層,甚至消失。長期以來,畬族傳統文化主要是以民間自發傳承的方式保留下來的。畬族每個成員都是族群記憶的接受者和傳承者,因為沒有本民族的文字,畬族文化的傳承主要依賴歌謠。但是隨著老一代人的相繼去世和現代流行音樂等文化的沖擊,畬族一些文化正面臨消亡危機。例如,浙江畬族地區能講畬語、能唱畬歌、會織畬服的人已經為數不多,大部分是中老年人,青年人大多愿意出外學習或打工,不愿意學習傳承這些傳統文化。
(六)族群記憶“原生土壤”遭到破壞
浙江畬族獨特的族群記憶得以較完整地保存下來,是與浙江畬族的居住環境息息相關的。但是在民族旅游開發的過程中,為了迎合游客的需要,難免會造成較大規模的建設或者搬遷。現在浙江許多地區的旅游開發,忽視對傳統文化賴以存在和發展的“原生土壤”進行有效保護,加速了畬族傳統文化的消亡。在浙江景寧、蒼南的一些小村莊,許多村民將極具特色的傳統木板房拆除,蓋起了小洋樓,真正意義的傳統民居所剩無幾。許多畬民分散進入以漢文化為主體的現代城市區,傳統社區不復存在,傳統文化失去了其生存和發展的土壤。
民族旅游發展中族群記憶的保護與傳承機制
在民族旅游開發中,必須彰顯民族特色,對族群記憶進行有效的保護,構建民族旅游開發與保護機制。民族旅游的開發和保護,應根據民族地區族群記憶的特點、分布狀況、區位特征等情況的不同,構建不同的保護與傳承機制。
(一)保護族群記憶生長的“原生土壤”
浙江畬族族群記憶的保護與傳承應該是在民族旅游開發過程中的動態傳承,注重引導族群記憶的良性變遷—原生態化。在政府的支持下,恢復、發展畬族的禮儀活動、祭祀活動,促使原生態族群記憶的挖掘、傳承和發展。進入旅游內容中的一些歌舞、戲劇和美術工藝品,應注意保持它的“原生性”和“古樸性”,不要隨意改動,只有在深入研究該民族的文化、歷史后,進一步地突出它的“原生性”和“古樸性”。把原生態民族文化、民族歌舞、戲劇及美術工藝品引入教學過程,編寫鄉土教材,使民族文化、民族歌舞、民族美術等得以傳承。
(二)建立族群記憶旅游資源產權制度
對于畬族文化的保護,國家和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都制定了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從現實看,仍然有許多不完善和不健全的地方,操作起來比較困難,不利于建構畬族族群記憶與族群認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在民族旅游開發過程中,建立合理的產權制度是保護畬族族群意識的有效方法之一。首先,通過建立族群記憶旅游資源產權制度,讓畬民、旅游者、旅游經營管理者都認識并分享其價值,畬民從分享的經濟效益中獲得保護和傳承族群記憶的動力,并獲得族群認同;旅游者能夠分享到畬族族群記憶的原生態魅力;而旅游經營管理者則獲得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其次,通過產權界定使外部性成本內部化,有效地防止投資商或開發商搭“資源便車”的現象,迫使其采取相應的措施來更好地使用和保護畬族族群記憶這些寶貴的旅游資源,延長資源的生命周期。第三,明確的產權關系,不僅要明確當事人的利益,而且要明確當事人的責任,使其明確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使其知道侵權或越權的后果或所要付出的代價,如此一來,產權主體或當事人就會自我約束。
(三)設立族群記憶村
可以廣泛采用的形式是民族聚集地就地展示—“實地活人博物館”,如貴州的雷山郎德苗寨、從江高增侗寨、鎮寧石頭寨等。其特點是保留了原來的自然風貌、民居、飲食、節慶和其他民俗事物,具有自然樸實的特色,能較好地滿足旅游者欣賞和體驗族群記憶的需要。有人以畬民社區為例,提出在浙江畬族聚居區某一地建立以浙江畬族居民為主體的“文化保護區”。即劃出一塊地方建立專門的旅游村寨,整個村寨完全按照畬民傳統民居的風格建設,維持傳統的生活與生產方式。游客在此可以到村民家中做客,品嘗風味小吃,學習織布、釀酒,參與村中舉行的各種儀式、慶典,深入畬民的生活。
族群記憶村在擔負旅游功能的同時,還將成為展現畬民文化與保存傳承畬民文化的場所。但是由于族群記憶村是以單個民族村落為開發保護對象,未考慮民族村落所處的社區環境,而成為社區中保護的“孤島”。當整個社區族群記憶發生退化、消亡時,保護區內族群記憶的退化、消亡也就在所難免。因此,族群記憶村對族群記憶的保護作用也是有限的。這種保護機制的關鍵在于要處理好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的發展與族群記憶保護的矛盾,同時避免因旅游業的發展帶來的文化同化和沖突。
(四)建立民俗博物館
民俗博物館主要是為保護民俗文物,豐富收藏,并為參觀者了解民俗文化內涵而建立的,具有教育和傳播文化遺產的功能。對許多瀕臨損毀、正在迅速消失的重要族群記憶和民族民俗文物,通過運用聲、像、物等手段,及時搶救、收集,陳放在民族民俗博物館,既起到保護作用,又滿足了旅游者參觀的需要。民俗博物館在對民俗文物保護、傳播族群記憶、滿足旅游者體驗族群記憶等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這種保護機制是靜態的保護,沒有充分和及時的體現社會歷史的發展變化,并且在游客的參與和體驗性方面存在不足。從文化結構角度來說,它適用于物質文化的保護,而對于精神文化以及行為文化的保護與傳承作用不大。它是在族群記憶保護初期、經濟條件十分困難的情況下采取的保護機制。
綜上所述,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時代的變遷,民族族群記憶的變異時刻發生著。必須經過各方面的努力,使民族社區居民重新意識到本地傳統文化的價值,激發他們的族群記憶認同感與文化自覺意識,促使他們主動維護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復興本族群記憶,從而實現民族旅游與族群記憶可持續發展的“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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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法律論文范文3
論文摘要:民事督促是指針對遭受損害的國有資產或社會公共利益,監管部門或國有單位不行使或怠于行使自己的監管職責,檢察機關以監督者的身份,督促有關監管部門或國有單位履行自己的職責,依法提起民事訴訟,保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一項民事行政檢察制度。本文闡述了檢察院行使民事督促權的意義、在現實中的可行性以及適用范圍,提出民事督促應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使之規范化、法制化,確保在工作中起到實效的意義。
民事督促是指針對遭受損害的國有資產或社會公共利益,監管部門或國有單位不行使或怠于行使自己的監管職責,檢察機關以監督者的身份,督促有關監管部門或國有單位履行自己的職責,依法提起民事訴訟,保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一項民事行政檢察制度。
一、民事督促制度的重大現實意義
檢察院行使民事督促權,本質上不是對私權利的任意干預,而是對國有資產、公共利益監管權的監督。開展這項工作,豐富了檢察監督權的內涵,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檢察機關的影響力。
(一)民事督促制度能夠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當前我國處于經濟體制轉軌與社會結構轉型的特殊時期,在計劃經濟轉向市場經濟的過程中,國有資產經營、管理、處分的具體形式也在發生變化。在這樣的變化過程中,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少數領導干部和一些人利用手中掌握的權力或鉆國家法律、政策的空子,侵占國家財產,或損害國家利益謀取私利。一些國有資產的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的不作為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但因為包括制度和人為等方面原因,沒有具體的人或機構代表國家行使權利,因此就造成了國有資產被非法侵占或國家利益被損害而無人提起民事訴訟的局面。而要堵住國有資產流失的問題,就要從設計監督制度入手,建立督促制度,從而改變這種局面。
(二)民事督促制度有助于提高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的能力。當前,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的一個障礙是信息資源有限,很多職務犯罪是因經濟利益誘惑引起的,大量的國有資產流失案件背后往往隱藏著職務犯罪。檢察機關通過辦理民事督促,容易“順藤摸瓜”,發現隱藏在民事案件背后的職務犯罪。因此,檢察院在辦理民事督促案件中,發現貪污、受賄、瀆職等犯罪線索的,應當按照案件線索移送的有關規定,及時向相關部門移送案件線索材料。此外,開展民事督促不僅會提高檢察機關發現職務犯罪的能力,還能夠補充刑事追訴手段在維護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上的不足。
(三)民事督促制度的建立,彌補了現行法律制度的不足。國家資產被非法侵占或國家利益被損害而無人提起民事訴訟的現象己存在很長時間。為了保護國家的財產和維護國家的利益,部分檢察機關一直在努力,探索補救并提出實施了一些辦法,其中,比較具有代表性的是,在國有資產被非法侵占或國家利益被損害而無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情況下,由檢察機關代表國家提起民事訴訟。我國民事訴訟規定檢察機關參與民事訴訟的內容相當原則,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檢察機關有權代表國家提起民事訴訟,民事督促制度的建立使得檢察機關督促有關機關或單位提起民事訴訟有了依據
二、民事督促的可行性
(一)從法理上講,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其享有的法律監督權,應當包括監督國家機關或國有
單位法律活動的權力。因此,負有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監管職責的有關監管部門或國有單位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職責時,檢察機關當然有權督促其行使權利或履行職責,包括督促其提起民事訴訟。換句話說,檢察機關督促有關機關或單位提起民事訴訟,是符合法理的,是在履行檢察機關的職責。
(二)從具體操作上看,如果檢察機關代表有關部門或單位去提起民事訴訟,不僅缺少法律依據,實踐操作中也有許多不順暢之處。比如,檢察院出庭的身份,其具體的訴訟權利與義務如何行使,其與法院乃至與法律上當事人的關系,等等,都不是很明確,也不容易處理。而在民事督促制度中,檢察機關不代表有關部門或單位去提起民事訴訟,但又通過比較簡便而有相當力度的形式督促有關部門或單位去提起民事訴訟,不僅從實質上解決了問題,而且也十分容易操作,還為檢察機關節省了人力物力。
(三)從民事督促制度規定的內容看也是可行的。民事督促制度比較詳細、系統地規定民事督促適用的范圍、條件、程序、后果等內容。這些內容合法、明確、具體,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從運行情況看,
實際效果也比較好。這些都說明,民事督促制度是可行的。
三、民事督促程序的適用和程序設計
民法法律論文范文4
一、檢察機關代表國家提起民事訴訟的法理依據
首先,檢察機關本身就是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代言人。17 世紀路易十四時法國將國王的律師和人定名為總檢察官,這就是西方檢察制度的最早形式。從產生到現在,大多數國家在設置檢察機關時都始終將其定位于公共利益代言人。其次,檢察機關的權威性說明它適合提起某類民事訴訟,如公益訴訟。作為弱勢群體的受害者和擁有強大經濟、政治實力作后盾的企業、政府之間進行的是不對稱的訴訟,受害方常因承受壓力過大被迫放棄訴訟。而憑借自身的司法資源,檢察機關完全有能力在公益訴訟中單獨啟動訴訟程序,使侵害者最終得到應有的制裁。再次,檢察機關具有超脫性。在訴訟中,檢察機關與案件無直接利害關系,這更能保證其以超脫的姿態著眼于維護公益權利,而不至于淪為專為受害方牟利的人,不至于因追求個人的利益而與侵害方同流合污。最后,檢察機關擁有一支長期從事法律工作的專業隊伍,檢察機關人員熟悉法律,能有效地運用法律手段維護應當被法律保護的利益。
我國《憲法》第129條規定:檢察機關是我國法律監督機關,《民事訴訟法》第14條規定:檢察機關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監督,第15條規定: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損害 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和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刑事訴訟法》第99 條第2款規定: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起訴。此外,《民事訴訟法》第208條規定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權。從我國的法律規定可以得出結論:檢察機關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可以監督民事審判活動;檢察機關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刑事訴訟中,對損害國家、集體利益的行為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檢察機關對事實認定錯誤、法律適用錯誤的生效民事、行政判決可以提出抗訴。檢察機關作為提起民事起訴的法律主體,既能最大限度地維護國家社會公益、維護法律秩序,又符合民事訴訟法的發展要求,無疑是提起民事訴訟的最佳法律主體。
二、國外檢察機關提起民事起訴制度的立法例
檢察機關提起民事起訴這一制度,最早始于大陸法系的法國。18 世紀大革命后,法國就規定了檢察機關參與民事起訴制度。1806年法國《法國民事起訴法》賦予檢察機關在公法秩序受到損害時,有權為維護公法秩序而提起民事起訴(法國現行《民事起訴法》第423條規定,除法律有特別規定之情形外,在實施妨害公共之訴時,檢察院得為維護公共秩序進行訴訟),檢察機關由此介入經濟爭議的審理過程,隨后資本主義國家紛紛效仿,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檢察機關都作為最高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的代表者,以保護公益為依據,對民事爭執和經濟糾紛進行干預。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國家都陸續規定了檢察機關可以作為國家的代表,提起公益訴訟。1877年和1976年的德國民事起訴法規定,檢察官對于婚姻無效案件、申請禁治產案件、雇傭勞動案件等都可以提起訴訟,或者參加訴訟,可以獨立地提出申訴并提起上訴。在英國,檢察長在民事起訴中代表政府起訴或應訴,私人或私人組織只有在取得檢察長同意后才可就限制干擾公共權利,迫使被告遵守公共義務的情況提起訴訟。如今,檢察機關以公益代表的身份參加民事行政訴訟履行職能已為越來越多的國家法律制度所采納。日本在《民法》、《宗教法人法》、《公職選舉法》、《民事起訴法》、《破產法》、《非訟案件程序法》等法律中規定了檢察官提起民事起訴的制度。新加坡國家檢察署于1997年成立民事行政檢察處,專司民事行政公益訴訟的提起職能。此外,社會主義國家也先后規定了該項制度。前蘇聯是率先實行檢察機關提起民事起訴制度的社會主義國家。繼前蘇聯之后,保加利亞、波蘭、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等東歐國家民事起訴法典,對檢察機關提起民事起訴,均做了明確的規定。越南檢察機關設有民事監督局,負責對民事審判、行政審判等訴訟活動的監督,檢察機關可以作為民事、行政原告起訴。
民法法律論文范文5
(一)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在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中,爭議的實體問題由當事人決定。這一訴訟模式特征有二:第一,民事訴訟中的裁判對象和裁判依據由當事人決定;第二,訴訟程序的啟動和終了由當事人決定。根據民事訴訟過程中法院職權干預程度不同,將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分為當事人進行主義訴訟模式和法官職權進行主義訴訟模式。當事人進行主義訴訟模式以英美法系為代表,又稱對抗制。在當事人雙方以及法官這一構造中,原被告對自己的主張負有調查、舉證和辯論的責任,而作為中立的爭議裁判者,法官的主要職責是傾聽原被告及其律師的陳述和辯論,并就其公平正義理念進行裁判,整個訴訟過程均由當事人雙方控制。張衛平教授將法官職權進行主義也稱之為大陸型當事人主義[8],其不屬于職權主義訴訟模式,根本原因在于雙方爭議中實體問題即裁判對象和裁判依據由當事人決定。與英美法系一致,大陸法系實行當事人自治原則、辯論原則和處分原則。這些原則充分保障了當事人意思自治,體現了民事爭議私權處分的私法性質。作為中立方,大陸法系的法官在訴訟程序推進過程中有更為積極和主動的權力。同時,法官擁有釋明權,有權“在當事人的主張不正確、有矛盾,或者不清楚、不充分,或者當事人誤以為自己提出的證據已經足夠時,法官依據職權向當事人提出關于事實及法律上的質問或指示,讓當事人把不正確和有矛盾的主張予以排除,把不清楚的主張予以澄清,把不充足的證據予以補充”[9]。由此可見,釋明權是一項具有職權主義色彩的權力,是一種法官對當事人的指向性的交流。通過釋明制度,法官得以對當事人訴訟過程進行適度司法干預,有效彌補了私權處分原則下當事人處分原則和辯論原則的缺陷,提高了訴訟效率。
(二)職權主義訴訟模式職權主義訴訟模式是與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相對應的一種訴訟模式,在這一情形下,爭議的實體問題由法官決定。原蘇聯和東歐國家的訴訟模式可以納入職權主義訴訟模式的范疇。職權主義訴訟模式的特征為:第一,民事訴訟中的裁判對象和裁判依據由法官決定;第二,訴訟程序的啟動和終了由法官決定。例如,蘇俄民事訴訟法典第179條規定,“訴訟請求的數額如果不是根據雙方當事人以前所成立的協議或者依法律規定的程序決定(票據、合同和稅則)的時候,法院可以依照已經查明的情況作出超過原告人請求數額的判決。”
二、民事訴訟模式的成因
關于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和職權主義訴訟模式的成因近年來已有探討,而為何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雖同屬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卻仍呈現出當事人進行主義和法官職權進行主義這樣不同的訴訟模式呢?筆者認為,其影響因素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法律傳統的影響。在大陸法系,只有制定法才被視為法律的正式淵源,判例則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制定法最早可以追溯到公元6世紀查士丁尼統治時期所編纂的羅馬法,此后大陸法系法律的發展都建立在羅馬私法之上,從公元11世紀羅馬法在歐洲大陸復興,到資產階級啟蒙運動中的自然法思想和理性主義,到1971年法國《人權宣言》,到大陸法系國家紛紛制定成文法并形成以憲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為內容的成文法體系,不難看出,大陸法系法典化運動自古以來未曾停止過,并且一脈相承。這就決定了大陸法系的法律發展是一個自上而下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以法院為代表的公權力機關率先完善起來,為法官職權進行主義的訴訟模式提供了條件。英美法系起源于英國,在法律形式上,英美法系以判例法為主,兼有部分制定法。在英美法系國家,判例法又稱為法官法,一般指高級或上訴法院通過判決來確立的審判原則和規則,對以后的法院裁判具有約束力。即使是制定法,其與大陸法系法官適用法律時探究立法者原意不同,英美法系法官在適用制定法時,“要看先前法官的解釋,在該條文首次被解釋時,法官也不是問立法者在立法時的意思是什么(立法者的原意),而是問當立法者自己在處于當下的情形(手頭案件)時他的意思會是什么”[10]。即英美法系的法律適用是從特定判例出發,這種自下而上的過程決定了法官必須依據當事人的行為行使公權力,這也就形成了當事人進行主義訴訟模式的傳統。
第二,訴訟成本的影響。社會總成本是指社會各個生產部門匯總起來所產生的總成本,僅就民事訴訟領域而言,社會成本包括立法成本和司法成本兩方面。其中,立法成本指整個社會在立法過程中各項資源的耗費量;司法成本指整個社會在司法過程中的資源耗費量,具體又包括國家司法成本和私人司法成本。英美法系國家奉行實用主義,法官本身擁有造法職能,國家無需投入大量時間、金錢、人力、智力等資源專門制定法律。由于英美法系具有判例法傳統,多數法律在實踐中逐漸形成,因此立法成本初期較低,而后期也只需付出少量的立法成本用于制定成文法,以彌補判例法的漏洞和空白。相對于立法成本,英美法系國家的司法成本相對較高。一方面,國家需要投入大量資源構建司法體制。如美國陪審團成員的選任、安排和召集均需要國家投入大量的司法成本。同時,由于英美法系法官具有造法職能,要求國家在培養法官時投入更多的教育資源,以確保法官在司法程序中以極高的素質水平公正裁判案件。另一方面,訴訟當事人同樣需要投入大量的司法成本。英美法系中多數情況下雙方當事人的對抗都體現為雙方律師的對抗,每一個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必須花費高昂的律師費用才能完成訴訟,這也大大提高了社會的司法成本。在大陸法系,制定法為主要的法律淵源,在立法初期國家就投入大量成本制定實體法和程序法,從法律頒布前的專家意見稿、征求意見稿、法律草案,到組織立法機關通過法律,到法律頒布后以研討會、基金項目等形式呈現的立法討論,都要求國家提供大量時間、金錢、勞動等資源來確保法律的編纂、頒布和實施。從社會總成本的角度觀察,大陸法系國家在后期必須降低司法成本。一方面,法官在訴訟過程中扮演更為積極主動的角色,如法官享有調查取證權,可以獨立決定和進行調查取證并將其認為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據用于裁判;同時,法官的釋明權力也能夠進一步提高訴訟效率,盡早實現定紛止爭。另一方面,當事人雙方的對抗性更為緩和,在調查取證、聘請律師等方面,當事人付出的司法成本也相對比較低。
第三,法律職業文化的影響。法律職業文化是指整個社會對法律及法律職業長期形成的認識和感知,兩大法系呈現不同的訴訟模式受到法律職業文化的深刻影響,具體體現在法官職業文化和律師職業文化兩個方面。英美法系以事實出發型訴訟模式為特點,由此形成了英美法系的律師職業文化,即律師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精湛的業務能力、高超的法律技能,且在整個社會都具有極強的影響力。律師采用計時收費、風險收費等多種收費方式,他們有足夠的動力積極為當事人謀求利益。英美法系的法官雖然在庭審中處于被動消極的地位,但其在適用法律的同時,還具有“造法”的職能,通過中立地觀察和聽取原被告雙方的訴訟過程,法官憑借其內心的公平正義理念和長期的審判經驗進行裁判。因此,英美法系的法官多由年長、聲望德高、富有經驗的社會精英來擔任,而許多法官也因其卓越的個人才能而名垂青史,如科爾、馬歇爾、霍姆斯等。這種法官職業文化也對英美法系的民事訴訟模式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并最終形成了律師積極、法官消極的法律職業文化。大陸法系以規范型訴訟模式為特點,法官首先根據成文法條文預見所要適用的法律,確定訴訟的構成要件,然后了解案件事實,最終呈現一個由大前提到小前提再到結論的演繹過程。同時,大陸法系片面的法官選拔考試也影響了法官隊伍質量的提高,使得法官的威信不足,公信力缺失。同時,大陸法系的律師在審判中的影響力相對較小。英美法系中對出庭證人的提問主要由當事人雙方的律師通過交叉盤問來完成,法官在審理過程中不能詢問證人,只能在雙方律師終止盤問后提出一些補充性問題;而大陸法系的出庭證人首先必須由法官來進行發問,待法官盤問結束后,雙方的當事人和律師才能進行補充發問。律師通常采用比例收費制,導致律師在訴訟中缺少動力和積極性。因此,大陸法系形成了律師消極、法官積極的法律職業文化。
三、結語
在世界各國都不斷推進民事訴訟改革和發展的今天,任何絕對的職權主義訴訟模式或是完全的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都存在著自身缺陷,因此,不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都需要并且正在不斷根據現實情況進行調適和變革。從總體上看來,大陸法系的法院和法官在民事訴訟活動中的職權性不斷弱化,當事人訴訟主體地位不斷加強,因此協同主義這一新興的訴訟模式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與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強調當事人對法院的制約和職權主義訴訟模式強調國家的職權性干預不同,協同主義訴訟模式強調應當從“自由主義”的民事訴訟向“社會的”民事訴訟轉變,要求法官和當事人充分發揮各自的作用,促使所有參與者協同推進和完成訴訟。對于法官而言,其應當充分行使訴訟指揮權力和為發現案件真實情況的必要權力,包括釋明權等;同時,法官還負有法律指出義務,以幫助當事人雙方順利完成訴訟。對于當事人而言,其不僅享有參與和進行訴訟的權利,當事人同時還須承擔訴訟促進的義務和真實義務,誠信地參與訴訟。
民法法律論文范文6
關鍵詞:法治意義;法律依據;存在問題;成因分析;解決對策;立法構想。
一、人口和計劃生育村務公開民主管理的法治意義
《人民日報》曾刊載消息稱,山東棗莊市市中區建立“干部問事、群眾說事、集中議事、及時辦事、定期評事”相結合的村民說事制度,豐富完善了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內容。這種問事于民、集思廣益的做法值得稱道。①那么什么是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呢?
筆者認為,村務公開民主管理應該是指村民自治組織將法律規定或者經法定程序議定的關乎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村務事項按照規定的程序和形式,及時予以公布,并接受村民監督的民主管理制度。而人口和計劃生育事關千家萬戶,無論是從法律規定來看,還是從現實工作來看,無疑都是村務公開民主管理的重要內容。
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我們始終不渝的夢想。通過推進人口和計劃生育村務公開,進行民主管理,實現村民的知情權、選擇權、決策權、參與權、監督權,打破暗箱,將人口和計劃生育的獎勵、懲罰等問題暴露于陽光之下,百利而無一害。這項民主工程,使得干部清白,群眾明白,關系和諧。通過民主決策、民主監督、民主管理,實現村民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必將激發其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使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更上一個臺階,也能夠從整體上推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促進基層民主,防止“一言堂”,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維護社會穩定,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步伐。
二、人口和計劃生育村務公開民主管理的法律依據及內容
目前人口和計劃生育村務公開民主管理的法律依據主要有四部分,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其中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上述規定可以視為村務公開民主管理的憲法淵源。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其中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第二款規定“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下列事項,其中涉及財務的事項至少每六個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監督”,第二款中的第二項就是“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落實方案”。這是目前有關人口和計劃生育村務公開民主管理直接規定方面最高層次的法律依據。三是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的文件,有些人認為這些文件屬于“法規性文件”,其實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法規,只能歸入“政策”一類。四是散見于地方性法規及規章、政策中的相關規定。
對于人口和計劃生育村務公開民主管理,目前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是以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或單行條例)及地方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方式作出明確規定的。以山東省為例,有兩部地方性法規對于人口和計劃生育村務公開民主管理作出了明確規定,一個是《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2001年1月1日起生效),另一個是《山東省村務公開條例》(2006年6月1日起生效)。前者在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中規定應當公布下列事項:生育計劃生育落實情況和學齡兒童的入學情況。后者在第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中規定下列社會發展事項應當公開: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的育齡婦女名單、批準胎次、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違法生育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等計劃生育工作應當公開的內容。
對于人口和計劃生育村務公開民主管理涉及的具體內容,山東省是以規范性文件形式作出明確規定的,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本村新婚及領取《計劃生育服務手冊》夫婦名單;
(二)申請《生育證》的夫婦名單及其法定再生育條件;
(三)落實避孕節育措施人員名單;
(四)申領《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人員名單;
(五)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夫婦名單及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兌現情況;
(六)享受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人員名單及情況;
(七)終生只要一個女孩獎勵、獨生子女意外傷殘死亡救助、獨生子女父母傷殘死亡救助、節育手術并發癥補助等享受計劃生育獎勵、優惠、優先、扶持、救助人員名單和情況;
(八)違法生育夫婦及社會撫養費征收情況,黨員干部違法生育及處理情況;
(九)計劃生育合同履行和違約金收支情況;
(十)本村計生工作人員的報酬情況;
(十一)其他需要公開的事項。經1/10以上村民或者1/5以上村民代表聯名要求公開的事項,以及村計生工作人員任免、公開內容的補充等事項。
除以上公開內容外,村民委員會還應當及時、全面宣傳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法定義務,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②
三、人口和計劃生育村務公開民主管理遇到的新問題
目前,人口和計劃生育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開展得成效卓然,但就實際情況來看,仍存在諸多不盡人意與薄弱之處,有些地方甚至走樣變形導致出現了一些“以次充好、短斤少兩”的新情況與新問題,具體表現如下:
(一)實質要件上的問題:
1、內容不全。公開內容片面不全,有的甚至把人口和計劃生育村務公開等同于社會撫養費征收公開,即僅公開社會撫養費征收的有關情況。即便是在社會撫養費征收公開中,也存在只公開以往年度征收情況而不公開近一兩年度的現象,避重就輕,使群眾看得一頭霧水。
2、偏注結果。對于人口和計劃生育重大項目不公開或者少公開具體決策過程,僅公開事后結果。使得村民對于人口和計劃生育重大事項的立項、資金支出等事項的合理性和真實性難以作出準確判斷,也影響決策的合法性、科學性、合理性。
3、弄虛作假。計劃生育合同違約金收取之后,挪作他用,巧立名目,揮霍浪費,建立帳外帳、帳中帳,比如公款旅游變成學習考察,請客吃喝改為人口和計劃生育困難戶救助,公款私用化為其他支出,凡此種種,不勝枚舉,打馬虎眼,放煙幕彈,變戲法般地將非法行為合法化。
4、追求政績。將人口和計劃生育村務公開民主管理當作撈取政治資本的手段之一,采取行政命令一刀切的方式,使得村務公開欄“忽如一夜春風來,千樹萬樹梨花開”,而缺少村民的真正理解和參與。還有的甚至只在上級檢查的時候臨時才用紅紙將一些敏感內容公之于眾,檢查過后,就將紅紙撕掉。
(二)形式要件上的問題:
1、載體單一。目前公開形式大部分僅限于以設立公開欄的方式出現,簡陋粗糙,缺乏村民會議和明白紙的形式,公開陣地建設較差。有的對公開欄任意改變用途,甚至變成了廣告欄。
2、公而不開。有的公開欄雖然制作精良,但卻只放在村委會院內的某個角落里,公而不開,變成了花架子,個別村的公開欄甚至在村委會的會議室內睡大覺,“秘密”公開。3、簡而不明。有的公開程序過于簡單,敷衍了事,形同擺設,村民對人口和計劃生育村務情況知之甚少,或者壓根無從知曉。
4、缺乏維護。許多公開欄缺乏日常維護,風吹日曬雨淋,年久失修,甚至出現人為損壞現象,難以真正有效發揮作用。
(三)程序要件上的問題:
1、霸道公開。公開程序不透明規范,帶有濃重的家長制色彩,公不公開,全憑己意,公開什么,何時公開,沒有征求村民代表的意見,公開的隨意性往往讓村民先是失望,后是絕望。
2、一曝十寒。公開制度不夠持久,公開時間間隔不一,有的太長,導致有些問題時過境遷,化為糊涂帳,而另有一些事情則因成為既定事實而無法更改,或者更改要付出極大的代價而不劃算,正所謂“木已成舟、覆水難收”。
3、急功近利。平時不開展經常性工作,一遇檢查就臨時抱佛腳,大干一氣,補材料、整檔案,甚至造假,正所謂“臨上轎扎耳眼”。而檢查過后,又風平浪靜恢復常態。
4、缺乏反饋。公開后沒有及時聽取村民意見,既不主動收集村民的意見和建議,又不及時對村民提出的疑問作出合理解釋,或者亂解釋一氣而不讓村民“插言”、“多嘴”,認為只要公開就一了百了,為公開而公開,舍本逐末。
四、人口和計劃生育村務公開民主管理新問題的成因分析
縱觀上述種種問題,結合有關理論與現實情況,筆者認為,造成問題的基本原因可以概括如下:
(一)認識偏差。一是一些村干部不敢公開,因心中有鬼而擔心家丑外揚,引起群眾上訪,招來上級批評。二是一些村干部不愿公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認為公開是作繭自縛,自討苦吃,缺乏主動性。三是一些村干部不會公開,囿于自身素質等原因,對人口和計劃生育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猶如老虎啃天,無從下口。四是一些群眾片面認為,只要自己不違法生育,人口和計劃生育村務公開民主管理與已無關,只是雨過地皮濕的表面文章,無濟于事。五是一些群眾淳樸本分,缺乏民主訴求,小農意識強烈,不愿出頭。
(二)指導不足。一是上級對人口和計劃生育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指導不深入、不到位,對于公開后如何進一步開展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等一系列工作,如何使人口和計劃生育村務經常公開、全面公開、真正公開,缺乏有針對性的指導措施。二是一些地方對人口和計劃生育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有要求無督促,虎頭蛇尾,雷聲大雨點小,或者有督促檢查但力度不夠,不動真格,最終變成了你好我好大家好,一團和氣架空制度。
(三)監督缺位。一是多數村的村民代表會議、民主理事理財小組等監督機構都沒有獨立負責人,其活動往往由村兩委指揮,民主監督也就蛻化為干部的同體監督。二是有監督機構及人員缺執行制度,造成監督無據,在保證制度的落實方面也沒有剛性措施,造成監督疲軟。三是村民對人口和計劃生育村務公開民主管理一知半解甚至全然不懂,提不出什么有針對性的意見,因而不會監督;或者有的村民提過意見但沒有接到及時答復,挫傷了積極性;更有的膽小怕事不敢監督。時間一久,監督工作猶如一盤散沙,大水一過不見蹤影。
(四)運作失范。人口和計劃生育村務公開民主管理的隨意性,主要源于制度的不完善、管理的不規范,在實踐中,不少的村存在配套措施不完善、制定條款太簡單、執行程序太含糊等不規范的情況,導致某些村干部可以鉆制度的“空檔”、村民無法依規進行監督的狀況,造成了人口和計劃生育村務公開民主管理的漏洞,勢必會削弱合力,影響凝聚力和戰斗力,導致矛盾重重,困難不斷,速度變慢,成效減半。
五、人口和計劃生育村務公開民主管理新問題的解決對策
針對以上存在的問題及成因分析,筆者認為對人口和計劃生育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制度,還需要進一步加以完善。就如何完善此制度,因為思慮已久,且不敢忘卻,故斗膽提出,以祈斧正。
(一)深化宣教。一是對鄉村干部進行大力宣教。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會議等形式對村兩委成員進行培訓,重點學習村務公開民主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切實解決不敢公開、不愿公開、不會公開的問題。二是對村民進行民主思想啟蒙。深入持久地宣傳廣大村民的知情權、參政議政權和監督權,集中民智、凝聚民心、發揮民力,著力改變村民不敢監督、不會監督、無意監督的現狀。
(二)精心指導。一是要健全機構。鄉鎮一級要做到有人管事,照章理事,出錢辦事,對人口和計劃生育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進行經常性的指導幫促。二是要加強檢查。對人口和計劃生育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有布置有檢查,及時剖析問題總結經驗,并加以推廣。三是要加強指導的針對性。面對面指導,手把手傳授,解決實際問題,使人口和計劃生育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步入快車道,實現“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情為民所系”的政治許諾。四是加強銜接配套。各鄉鎮(街辦)要將人口和計劃生育政務主動公開,抓好與村務公開的銜接配套,并做到公開目標一致,公開內容統一。
(三)加強監督。西方有一句法諺:任何人不能當自己的法官。同樣,村委會不能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要在自我監督的基礎上,建立起嚴密的異體監督機制。一是要加強草根監督。暢通渠道,大開言路,讓每一位村民的意見、建議和呼聲得到重視,擇其正確者而采納。二是要加強監督。可試行有獎舉報,對群眾舉報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回訪,做到件件有結果,事事有回音,并將最終結果以適當方式公開。三是要嚴格責任追究。將人口和計劃生育村務公開民主管理納入人口目標管理責任制,完善考核辦法,加大考核力度,定期兌現獎懲。四是建立專門監督機構。比如由村民代表選舉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監督小組,具體負責對人口和計劃生育村務公開民主管理的日常監督,發揮經常性工作。五是監督關口前移。重預防,輕懲治,有則改之,無則加勉,加強事前監督,保證事中監督,嚴格事后監督,既促進了事業,也保護挽救了干部。
(四)完善制度。古語有云:沒有規矩,不成方圓。以制度管人,最能克服種種弊端。一是落實責任制度。村黨支部書記(村主任)應是人口和計劃生育村務公開民主管理的主要責任人,承擔領導責任,村計生專職主任是人口和計劃生育村務公開民主管理的直接責任人,應認真做好村務公開民主管理的具體工作。二是推行財務檢查制度。對村級財務(特別是計劃生育違約金收取、困難戶救助資金)的預決算編制、立項經營、收支管理等情況進行定期檢查,以避免中飽私囊、私收亂用的現象。三是完善信息反饋制度。對村民的質詢、疑問、咨詢、舉報、意見、建議等,要及時、準確地予以答復、處理,直至村民滿意。四是立卷歸檔制度。對于人口和計劃生育村務公開民主管理中形成的所有資料分類保存,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嘗試采用現代存儲設備,形成“風吹不走、雨淋不掉、隨用隨查、永不消逝的公開榜”。
六、完善人口和計劃生育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制度的立法構想
鑒于目前人口和計劃生育村務公開民主管理的相關規定過于抽象,不便于操作,有許多人大代表提出制定一部全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務公開法》(法律)或者《村務公開條例》(行政法規),在其中對于人口和計劃生育村務公開民主管理作出明確詳細規定。筆者認為其實沒有必要,只需通過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增加關于人口和計劃生育村務公開民主管理的詳細具體條款即可。可以考慮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一是將各地方性法規和政策(規范性文件)中行之有效的人口和計劃生育村務公開民主管理的內容吸收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提升法律層次,樹立權威;二是細化人口和計劃生育村務公開民主管理的程序。對于實踐中易理解執行而又卓有成效的方法經驗上升為法律,以便在全國范圍內加以推廣。三是明確法律責任。目前對于違反人口和計劃生育村務公開民主管理的法律責任規定不多,且極其概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僅在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中有規定),應該對于違法形式、承擔責任、追究機關等作出詳細的規定,既能防患于未然,起到教育震懾作用,又能在事后嚴格責任追究,防止因法律真空、缺檔而導致投機鉆營行為的發生。
參考文獻:
①《人民日報》200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