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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的關系范文1
論文關鍵詞 數據 個人信息 公眾利益 協調
計算機的廣泛應用,帶領我們走進了信息時代。當前,買房、賓館住宿,小到開通電話號碼等等都有登記客戶身份證信息的現象,這一慣例就給個人信息安全埋下了隱患。如個人電話的泄露,我們在平時生活中會接到很多諸如保險、房產等的推銷電話,嚴重打擾了我們的生活。但為了公共利益,一些信息的流動確是必要的。如廣東省自2006年9月2日起開始實施的《廣東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規定》。規定要求,賓館要在規定的3小時期限內將入住旅客的身份信息上傳到就近的公安機關。否則將會受到責令停改或罰款等不同程度的處罰。新建的三星級以上酒店安裝經檢測合格的治安管理系統,否則不予分發特中行業許可證。為了保護客戶的隱私,賓館也制定了一些內部制度。例如,對于打到客戶房間的電話,一般是賓館總部會先過濾來訪電話,詳細問清楚被訪問者的性命和電話,確認無誤后才會轉接給客人。為了公眾治安等大眾利益,需要通過互聯網登記個人信息;而從個人角度講,個人信息應該受到保護,以防泄露。個人信息保護的實質是維護個人利益。我們看到,個人利益和公眾利益既是一致的,又存在一定的矛盾。找到二者沖突的本質,才有助于做好協調工作。我們要堅持優先考慮公眾利益,兼顧個人利益的原則。
一、 公共利益的內涵分析
通過上述例子,旅館業施行安裝治安管理信息系統,該系統必須要由公安部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行政機關為了公眾利益運用政權收集、利用個人信息。從表面來看,行政機關作為權力機關的代表,收集個人信息與個人信息保護形成沖突,他們所追求的有所不同,實質上來說沖突雙方是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行政權力的實施離不開利益。公共利益代表公眾利益,是由中央或者地方政府提供的為公眾的、和與公眾有關的利益。另外,公共利益也是個人利益(關乎每個個體的自身利益)的有機總和,只有個人利益得以實現,公共利益才有價值。當然,公共利益并不是空洞、虛幻的東西,它是現實存在的,公共物品(如公用設施)和公眾服務正是它的依托和物質現實的物質表現形式。
在處于多元化時代的今天,公共利益最大的特點是其不確定性。公共利益,作為一個正面價值元素,隨著時代的發展,其內涵和意義也在隨之改變,也就注定了其概念內容的不確定性,具體到它的受益對象和與之相關的利益內容都是不確定的。然而,國家目前對公眾利益的立法還不夠完善,概念表述處于籠統、模糊的層次,導致公眾利益不能得到正確的使用,甚至會被政府誤用、濫用,為自己謀取私利,為害公眾利益的同時,對個人利益也造成了很大的傷害。
二、個人信息保護與公共利益關系的兩面性
從整體上和根本上分析,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具有很大程度上的一致性,但從實際生活來看,兩者之間的沖突又是不可避免而又客觀存在的。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之間互相利益、制約的現象正是其斗爭性的具體表現,或者從哲學角度講稱其為對立性。公眾利益是個人利益的組合,同時具有相對獨立性。公共利益需要借助法律手段防止其過度膨脹,否則就可能危害到個人利益。行政法應運而生。政府也是一個利益共同體,它是由包含其中的工作人員組成的。我們知道每個人都是有私心的,總想在保護個人利益不受侵害的同時,還想通過公共利益為自己爭取更多的利益。當然,政府也不例外,它也會以一個“經濟人”的身份盡最大可能擴大自身利益。落實到具體活動中,他們也會借法律的權威,利用公共利益的美名將利益往自己手里攥,這是對權力的濫用,造成了極其負面的影響。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之間的矛盾始終存在。這種客觀存在的矛盾要求公共利益以國家的姿態采取一種虛幻的、脫離實際利益的獨立形式,它是一個共同體。要規范政府的行為,防止出現濫用權力的現象。
三、個人信息保護與公共利益的平衡
個人信息保護與公共利益之間的矛盾是客觀存在的,但由于個人利益與公眾利益在本質上的一致性,我們仍然可以通過適當的方法協調這一沖突。對于協調行政機關收集個人信息和保護個人信息之間所形成的沖突時,認為應當堅持公眾利益優先,同時兼顧個人利益的原則不改變。也就是說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需要按照規定,依法收集個人信息,同時要做好對所收集個人信息的保密和保護工作,防止給公民帶來不必要的麻煩。矛盾雙方的主次方面正是知道我們行為的方向。個人利益和公眾利益這兩者中,處于支配地位的是主要矛盾-公共利益;而個人利益作為次要矛盾,要服從支配。
公共利益的主體地位已經引起全世界的重視。它是法由于不完善性所致的三個價值(分別是公共利益、法的安定性和正義)中的其中很重要的一個。德國學者拉德布魯赫和英國學者米爾恩都曾書面肯定公共利益的重要性,以及對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客觀存在的矛盾指出不能避免,只能按原則采取措施盡量權衡。公共利益在其所處的人和時代都充滿沖突,并且隨著時代的改變也一直在做相應的發展和改變。要綜合各方面變化的因素去綜合評價利益的價值。拉德布魯赫指出,無論在任何時候發生的沖突,每個人都要優先考慮公共利益,在確保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爭取個人利益,這是共同體的每個成員必須要盡的義務,是一項義不容辭的責任。行政法規定是以個人利益服從集體利益的原則加以消除。需要注意的是,這種消除并沒有消滅個人利益,而是依法保持個人利益和公眾利益的一致性,靠法律的約束力把矛盾控制在一定的秩序范圍內。當然,這種消除也不具有持續性,新的利益沖突不可避免得會隨時發生。行政法的規定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協調了現有的個人利益與公眾利益之間的關系,但是利益沖突依然存在,新的利益沖突也隨時都會發生。行政主體有權按照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任務,約束相對人的行為,制止他們的違法行為,充分發揮法律的強制性效力。當然,在履行依法、守法義務的同時,公民也有權利反對公共行政,但要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這一法律渠道。在行為活動中,只有將遵紀守法、充分理解和尊重民主和文明作為前提條件,才能從中受益。這就要求雙方主體利益一致,或者朝向利益一致而努力。所以要充分理解體會行政法的初衷,是要增進雙方之間的合作,而不是將他們推向對立的兩端去斗爭。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是以公共利益為主,個人利益服從公共利益的關系。協調兩者之間的矛盾,有利于實現雙贏。
在米爾恩的概念里,公共利益就是“社會共同體的利益”,而共同體中每個成員的“自我利益”就是個人利益。個人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間的關系,也就可以解釋為個人與共同體中其他成員之間的利益關系。為了大多數人的利益,應該適當把自身的利益靠后考慮。這是原則性的普遍使用的要求。只有當存在區別時,才應該區別對待。所以說,任何一個人如果只顧一己私利,將是不合理的,同樣會受到道德的譴責。同樣,如果一個人不愿意承擔共同負擔或者投機取巧總是少承擔負擔,反而還想享受公共利益,因其沒有法律或者道德倫理可供遵循,被稱作是一種專橫行為,也不會受到行政法的保護。
簡而言之,公共利益就是成員集體的利益,而單個社會成員的利益就是個人利益。個人利益的實現離不開社會這個群體,它和社會中其他每個成員的利益都洗洗相關。一般情況下,每個人的利益綜合相加總會大于公眾利益。但是,任何國家,社會的任何時期,跟公眾利益相比起來,個人的利益永遠都是渺小的,根本無法與公眾利益抗衡。所以,無條件服從公眾利益是對個人利益的必然要求。公眾利益是個人利益上升到集體利益的升華,它可以保障這個集體中每個成員的切身利益,它是對個人利益進行有效指導和調節,促進個人利益進一步的均衡發展,并不會對個人利益造成威脅和傷害,也不會剝奪或消滅個人利益。浩瀚無邊的江海是由滴水匯聚而成的,這就告訴我們一個道理,個人的力量可以是微不足道的,但是渺小的個體匯聚起來的力量將是無窮的,就不僅僅是多個單個成員的加和。個人利益推動公共利益的發展,那么就大大豐富了公共利益可供分配的利益總量,從中受益最多的還是集體中的每個成員個體。
如果每個成員只顧自己眼前的小利,而不顧公眾利益,那么公共利益的調節作用就不能得到有效的實施。這樣,當個人的利益之間的沖突就會凸顯,沒有調控的指揮,就會在無謂中被消耗殆盡,更不用談發展個人利益。在現代化的今天,公共利益的組織效力更是顯得尤為重要,如果不注重這一影響,個人利益就難以實現或者根本無法得到實現,就連保障性保護也會成為是一種奢望。個人利益服從公眾利益是行政法規范性要求,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不遵循這一原則,就等于無視法律,一旦這一現象成為普遍現象,那么政府也就形同虛設,國家和法也就沒有了依托。在社會活動中,每個社會成員都應站在更高層次的角度上去看待問題,用發展的眼光知道自己的實際行動,舍身處地位他人著想,以大局為重,協調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
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的關系范文2
關鍵詞:個人利益;集體利益;公正
公正是指社會公平和正義,以人的解放、人的自由平等權利的獲得為前提,是社會應有的根本價值理念,人類社會的發展,伴隨著對公正進行孜孜不倦的探索追求,并且這種探索追求是無止境的,其中,判斷公正的標準,是我們探索的重要內容。個人利益和集體利益的關系是馬克思的重要科學觀點,即集體利益高于個人利益,個人利益服從集體利益,而社會公正,往往體現在個人利益和集體利益的上,社會公正如何,就是看個人利益和集體利益處理如何,本文認為,當個人利益和集體利益相互統一,并二者利益皆可以最大化,是判斷社會公正的標準。并且,達到這個標準,公正自然而然也會達到道德、民主等其它標準。
1 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
1.集體利益由N個個人利益組成,在集體利益中,可以盡可能找到每個個人的利益,個人利益是集體利益的組成部分,集體利益是個人利益的集中反映,個人利益依賴于集體利益才能獲得個人的解放、自由平等權利,離開集體利益,個人利益無從談起,因為最基本的生存都無法得到保障,集體利益高于個人利益,個人利益服從集體利益。當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無法相互轉化時,即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不能統一時,即使個人從一個集體走進或組成另一個集體,個人也必須服從新集體利益,集體利益高于個人利益,個人利益服從集體利益。個人利益是集體利益的來源,離開個人利益,集體利益也就不存在,沒有內容,因為沒有個人的集體是不存在的,集體利益也要獲得解放、自由平等權利。個人為了最求利益最大化,為了生存,首先必須組成一個代表多個個人利益的集體,來實現和維護個人利益,他們為了共同的利益而構成一個利益統一的集體,當N個個人利益(除了無法轉化為集體利益的個人利益)達到最大化時,此所組成的集體利益也將達到最大化,此時,個人利益和集體利益實現了統一和二者利益的最大化,這就是我們人類所追求的,而要實現這一目標,必須堅持馬克思的集體利益高于個人利益,個人利益服從集體利益的前提,因為,在集體利益中,某些個體利益無法轉化為集體利益,無法與集體利益實現統一。除非所有個人利益皆可以轉化為集體利益,與集體利益相互統一。
2.為了實現公正,N個個人利益通過民主的形式組成集體利益,形成集體意志,集體利益反映N個個人利益,所以,集體利益是民主的。并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個人利益將會越來越規范,集體利益也將越來越規范,而要形成規范的個人利益和集體利益,這就需要法制,法制是行為規范,也是利益規范,法制可以對個人利益和集體利益進行規范,以達到個人利益和集體利益的統一、相互轉化,及二者利益的最大化,從而實現社會的公正,因為人得到了解放,獲得了自由平等權利。而這些法律規范,必然是道德的,民主的。民主需要規范,所以民主是法制的;法制需要民主,所以,法制是民主的。
2 案例
2.1 案例1:強制性義務兵役制與雇傭兵役制
強制性義務兵役制的實行,集體(國家)利益得到最大化,對于個人利益,存在兩種情況,一種是對某些個體來說(個人利益無法轉化為集體利益),個人利益沒有得到最大化,甚至受損,個人自由和權利被強制減少;另外一種是個人利益可以轉化為集體利益的某些個體,個人利益也得到了最大化,如熱愛祖國喜歡從軍、在部隊得到晉升、從軍中實現了個人最大價值等,從而,個人自由和權利得到充分體現和增強。相對于前者,強制性義務兵役制讓某些個體個人利益得不到最大化,但根據集體利益高于個人利益,個人利益服從集體利益的原則,讓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得到了轉化統一,從而這些個體個人利益在集體利益的最大化中得到了最大化,所以是公正的,因為服兵役暫時讓某些個體個人利益減少,但國家的安全保障等,讓他們長期個人利益獲得取大化;而相對于后者,強制性義務兵役制也是公正的,因為后者,個人利益和集體利益也實現了轉化和統一,并實現了個人與集體利益二者的最大化。假設前一種情況的不公正,即個人利益無法轉化為集體利益,個人解放、自由和權利被減少,但這種不公正,是相對于個人來說的,相對于集體(國家)來說,即對于集體(國家)來說,是不公正的,因為個人利益無法轉化為集體利益,集體(國家)的自由和權利被個人強制減少了,個人如果不服義務兵役,導致國家安全得不到保障等,而這又會導致個人利益得不到保障,因為個體必須首先構成組成 一集體,才能讓個體得于生存,除非國家安全受損對個人利益不會產生任何影響,如移民其它國家,離開原集體,組成加入另一集體;另一方面,個人利益是從集體利益中獲得的,個人利益最大化只能從集體利益最大化中獲得,集體不存在,個人也就不存在。所以,當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不能轉化、最大化和統一,對于個人和集體都是不公正的,必須根據集體利益高于個人利益,個人利益服從集體利益的原則,實現個人利益和集體利益的轉化統一,因為集體利益最大化后,才能實現個人利益最大化,個人利益才能從集體利益中獲得,才能二者轉化統一。
雇傭兵役制的實現,對于某些個體來說(個人利益無法轉化為集體利益),個人利益得到了最大化,無須服兵役,個人自由和權利得到了增強,集體(國家)可以支付一定數額的費用來雇傭其它人來服兵役,但集體(國家)利益沒有最大化,集體(國家)的自由和權利被減少,而集體利益無法最大化,個人利益取大化無法集體利益最大化中獲得,個人利益最大化得不到保障,個人利益無法最大化,因為集體利益不存在了,個人利益只是空談。因為個人利益和集體利益沒轉化統一和二者最大化,所以,雇傭兵役制無法實現公正。
所以,政府為了實現公正,會想盡辦法努力讓個人利益和集體利益能夠得到轉化和統一,集體利益高于個人利益,個人利益要服從集體利益的科學觀點,有利于兩者的轉化和辨證統一,從而實現公正。因為,個人利益不可能孤立存在,它必須依賴生存于集體利益,首先有了集本利益的組成,然后才能實現個人利益,先有客觀存在的世界,才有我們個人,而客觀世界是我們個人生存的空間和環境。如我國制定各種環保法,通過法制強制保護集體利益,維護好我們的賴于生存的世界,也正是因為法制的強制規定,才能保護好我們的個人利益,我們的青山綠水,才有我們的公正,我們的各種自由和權利。
2.2 案例2:征稅,用納稅人的錢,救濟幫扶窮人
征稅,對于納稅人的個體來說,個人利益被強制減少,對于受救濟的窮人個體來說,個人利益被最大化,對于集體來說,集體利益得到最大化,因為國家強盛,社會和諧。個人利益必須服從集體利益,納稅人必須服從國家利益,并根據有關稅法強制實行,實現個人利益和集體利益相互轉化和統一及最大化,實現公正。因為,救濟幫扶窮人,讓國家強盛,社會各諧,社會公正,對于納稅人來說,其生存的集體環境得到了改善,矛盾緩和,所以,納稅人從集體利益中獲得其它利益,也實現了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的相互轉化,統一和利益最大化。所以,征稅,用納稅人的錢,救濟幫扶窮人,是公正的,有了公正,自然而然,也是道德的,民主的。因為納稅人、窮人、政府皆獲得解放、自由平等權利。
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的關系范文3
【關 鍵 詞】公共利益 政府利益 個人利益 法理學
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舊城改造與城市擴張致使單純的城市建設拆遷轉變為商業性質的拆遷行為。拆遷戶、開發商與政府職能部門之間的矛盾日益激化。主要表現為:拆遷戶對拆遷補償不滿或者其他原因,對拆遷行為非常抵觸,最終導致拆遷戶與政府職能部門、房地產開發商之間的關系日益緊張,從而威脅到了社會的穩定與發展。2009年出現了許多拆遷事件所引發的破壞社會穩定的現象,引起了社會各界對公共利益問題的反思。而問題的關鍵就是在于如何對公共利益進行合理的界定。理論上來說,無論一個國家對于公共利益理論體系的構建是多么的復雜,但其本質都是相同的,即:公共利益反映一個國家對于公共政策的價值取向,是國家實現政策理論的一項重要工具。但是與其它定義不同的是公共利益的概念定義帶有不確定性,具體來說,主要包括了兩方面內容,也就是公共利益內容的不確定性與受益對象的不確定性。因此,我國在經濟發展迅速、城市化進程加快的時代背景下,必須要正確對待公共利益這一概念。
一、公共利益內涵解讀
目前,國內外對公共利益的內涵如何進行界定還存在著很多爭議,據筆者總結,主要包含以下幾個觀點:一是公共利益是整體利益。這種觀點認為,公共利益屬于社會的整體利益,它并不是將社會成員的單個利益逐一累加在一起,這種觀點是針對社會的全體成員而言的,并非多數人或者較大的集團利益。二是利益虛空論。這種觀點認為,公共利益只不過是一種虛幻的東西,在現階段,價值已經開始向多元化的方向發展,各個群體之間的利益存在著較大的差異,根本不存在一種價值觀,能夠讓社會生活中的每一個人得到認同,而且公共利益如果無限細分,那么最終也會以個人利益體現出來,所以說,公共利益根本不存在。三是多數利益論,這種觀點認為,公共利益能夠落實到每一個公民頭上的假設是不現實的,過于理想化的,應該把公共利益修正為多數人群的利益。四是利益平衡論。這種觀點把公共利益當作一個暗箱來看待,在其內部各種利益團體互相斗爭,經過商討之后互相妥協,而達到了一種利益平衡,在斗爭的過程中,實質上就是探測利益偏好的密集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行使公共權力,最終的目的是了提高社會公共的福利。
雖然現階段,我們很難將公共利益這一概念進行統一,做出一個社會各界都能認同的定義,但是我們還是可以就共公共利益的特性,達成一個共識:
1.社會共享性。如果公共利益是一種共同利益,并且影響著群體中所有成員的自身利益,那么它必然會具有社會共享性。通常情況下,一個人享有公共利益時,并不會對其他人享有公共利益構成影響。我們可以從以下兩個層次進行理解。一是社會性指的是公共利益的普遍性,也就是說享有公共利益并不是特定的一群人;二是共享性既是“共有性”,也是“共同受益性”。但是這種受益性不能直接表現為非常明顯的“正受益”,同時當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時,“公眾利益”也會有遭受侵害的潛在威脅。在經濟學領域,常常把公共產品定義為社會生活中的每一個人對這一產品的消費,都不會影響其他人對這一產品的消費。但是私人產品是指一個對某種產品消費之后,別人便不可以再次對該產品進行消費了。非競爭性與非排他性是公共產品進行需求或者消費的一個最基本的特性。
2.層次性。因為公共服務與公共產品有著多元性、現實性的特征,這就讓公共利益能夠表現出一種的層次性。從縱向上看,公共產品可以包含國際性產品、全國性產品以及社區性產品,從橫向上看,在同一個層次上的公共產品同時了是多元化的,比如基礎性產品、管制性產品以及服務性產品等等。所以說公共產品的層次性能夠促使公共利益呈現一種多元化趨勢。也有部分學者提出了“準公共產品”這一概念,他們認為一件產品的公益性質與排他技術不可行之間呈現出一種耦合的現象的情況并不常有。而且在現實社會中,單純的公共產品,僅僅是占社會產品非常小的一部分。而人們經常面對的則是介于公共產品與私人產品之間的準公共產品。
3.外部性。公共利益的供給關系呈現出一種外部效應。在生產與消費公共產品的過程中,可能會給其他社會成員帶來一定的收入。同時這一特性又包含了兩個方面,既:正面外部性是公益的,有利于的社會公眾的;負面外部性是公害的,不利于社會公眾的。這樣減少負面外部性也其實也是增加它的正面外部性,也就是說降低公害,也能夠帶來公益性。我們知道,當某一個體成本與社會成本不一致時,個體收益與社會收益不一致時,這就導致這種外部性問題。我們從中要反思,對公共利益進行法律界定時,怎么才能協調好政府和市場的作用;依賴公法界定,還是依賴私法界定?是依賴政府力量?還是依賴市場主體力量?而我們的工作重點則要放在如何通過程序界定的方式,來盡量避免公共利益產生負面外部性。
二、公共利益與政府利益、個人利益之間的關系
因為公共利益具有一定的公眾性,這就決定了政府有維護公共利益的責任。享受公共利益的受眾群體,通常情況下是不特定的、多數的受益人,并且這一利益是無法通過市場機制進行調節的,它必須要通過統一行動,并且有組織的進行提供。而政府則是規模最大的公共利益提供者。在日常工作中,政府主要扮演著公共利益的維護者與提供者。因此,公眾很容易把兩者混為一談,兩者之間的關系可以闡述為:
1.公共利益不等同于政府利益。實事上,政府已經成為公共利益最大的侵蝕者,在識別政府行為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條件時,首先要將政府利益排除在外。雖然從政治的角度來說,政府應該沒有自身利益,政府的利益與公眾的利益應該是一致的。但事實上,政府利益的確是存在的。我們從現實分析得出,政府并非一個抽象的存在,實際上政府是由政府工作人員組成的利益共同體,政府為工作人員發放薪水、獎金以及各種福利待遇,工作人員與政府機關發生了利益關系,同時不同階層的政府部門也存在著利益關系,以上都說明了政府利益的確是存在的。而政府利益主要包括了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政府機關與公眾之間的矛盾表現出政府存在利益;二是政府職能部門之間的矛盾表現出部門之間也存在利益關系;三是政府工作人員依靠權力牟取了個人利益。
2.政府利益的本質就是公共利益。從歷史角度來看,政府的管理模式主要經歷了三個不同的歷史階段,也就從前的“統治型”管理模式;工業化時代的“管理型”模式;以及后工業化的“服務型”管理模式。不同的管理模式,反映出了政府職能存在著差異,這也決定了政府利益內容之間的差異。“統治型”管理模式,政府更注重統治階段的利益;“管理型”模式,政府利益更走近于政府自身的利益;“服務型”模式,政府利益更注重公共利益。所以說,政府只有遠離統治者與管理者的角色定位,實現公共利益,才能鞏固其存在的意義。
3.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的關系。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二者之間實際上是普遍性與特殊性的辯證統一的關系,并且兩者之間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轉化。一是公共利益在一定條件下能夠轉化成權利,進而轉化成個人利益。公共利益在轉變成權利以后,其主體就會被具體化。比如我們加強了環境保護工作,這本身是符合公共利益的行為,當法律再次確認環境權之后,那么這一權利就會由具體的社會群體、法人、個人來執行。二是個人利益在一定條件下能夠轉化成公共利益。只有在個人利差受到侵害,而具有典型意義時,才能夠轉化成公共利益。它的外部表現形式通過是被輿論認為的一種社會公害,從而引起了公眾的廣泛關注。因為社會利益總量有一定限度,所以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矛盾是無法避免的。
三、完善公共利益理論的構想
經過以上論證我們知道,界定公共利益實際上是一個非常科學、嚴謹、嚴肅的工程。我們可以對國外相對成熟的立法經驗進行借鑒,并與我國國情相結合,全面、科學、系統的對公共利益的相關問題進行研究,制定出符合我國實際發展的理論來對我國的立法、司法實踐進行指導。對于公共利益理論的完善,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考慮:
1.公共利益理論的完善要符合特定的歷史條件。歷史時期不同,公共利益的內涵也有所區別。比如計劃經濟時代,公共利益高于一切,個人利益必須讓位于公共利益;市場經濟時代,公共利益則是從個人利益出發,如果沒有個人利益,那么公共利益也不會存在。
2.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國家在立法的過程中,不可能將所有的公共利益事項全部列舉完畢,所以立法過程,必然存在一些思維的漏洞。在目前我國公共決策機制還不夠健全的狀況下,列舉一些公認的,屬于公共利益的一些事項,有助于增強政府的決策準確率。
3.具體實施時要注意的幾點問題。一是使公共利益的認定標準更加明確。在公共利益沒有客觀標準的情況下,僅僅是憑借權力主體進行定義與解釋,那么公民的權益必然會受到侵害。公共利益最基本的一個特性就是公益性,也就是公共利益是指不確定的、多數人的利益,而并非是少數成員、單個成員的利益。我們必須要經過的認真分析,才能對一個行為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進行定性。二是使認定公共利益的程序與方法更加規范。政府職能部門在對公共利益進行認定之前,先采取一定的方式、方法,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比如聽證會、座談會、媒體網頁會、網絡會計等等。再綜合各方面的意見,上報給縣級以上人大或者人大常委會進行審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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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的關系范文4
關鍵詞:利己行為;利己主義;合理利己行為
我國傳統的社會價值觀一直倡導的是利他主義、集體主義。隨著改革開放的發展,人們的觀念和行為方式趨于多元化,利己行為日益增多。很多人就開始批判利己主義帶來的危害,認為這是西方資本主義的價值觀,是與社會主義的價值體系相沖突的。的確,自私自利、損人利己的行為是可恥的,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利己行為都讓人不齒。不損害他人利益的、合理的利己行為應該得到肯定。
一、利己主義在當代的發展
1、利己主義的含義
根據朱貽庭主編的《倫理學大辭典》的釋義,利已主義是一種以自我為中心,用個人利益作為思想行為準則的道德原則和道德學說。我國著名的倫理學家羅國杰認為利已主義這種道德原則強調個人至上,個人本位,把一已私利的至上性,把一已私利的得失,視為道德上善惡與否的唯一標準。從以上的定義可以看出,利己主義是一種價值觀和人生觀。做任何事情的出發點都要看是不是有利于自己的利益,凡是有利于個人利益的,就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去做。在處理人與社會、人與人之間關系時,若是社會利益或他人利益與個人利益發生沖突,必然把追求和滿足個人利益放在首位,個人利益成為判斷人的行為善惡與否的根本價值尺度。
2、當代社會利己主義的表現
“丁克”成為當代社會熱議的一個話題。丁克(DINK:Double/Dual Income No Kids),是指雙收入卻不要孩子。越來越多的年輕人選擇“丁克”,主要原因在于:不愿意一輩子為子女操勞,擔心孩子的出生會降低自己生活質量。從某種程度上說,“丁克”也是利己主義的一種表現形式。不少大學生由于學業、就業的壓力,變得很現實,甚至可以說是自私。比如,有的學生為了爭當學生干部爭得反目成仇;甚至連交朋友、談戀愛都以是不是對自己以后的發展有利作為原則。當代社會利己主義的表現還有很多,不再詳述。這些奉行利己主義的行為給他人、家庭、社會帶來了不同程度的危害,我們應當批判利己主義的價值觀。但是,批判利己主義并不意味著否定個人利益。對于正當的合理的個人利益應給予肯定和保護。那么,什么是合理利己行為?合理利己行為與利己主義的關系是什么呢?
二、合理利己行為與利己主義
1、利己行為與利己主義的聯系及區別
凡是在利己主義原則指導下發生的行為都可以叫做利己行為。利己行為表現為行為的出發點是為個人,行為結果的受益者也是個人。然而有利己行為的個人并不一定就奉行利己主義。比如,一個遺產繼承者,為了改善自己的居住條件,花了100萬買了一幢別墅。這一行為是利己行為。但不能僅憑他的這一利己行為就判定他是利己主義者。因為他同時將繼承所得的另外200萬捐給了孤兒院,這一善舉肯定是利他行為。也就是說,利己主義指導下的行為一定是利己行為,但利己行為不等于利己主義。利己主義是將“利己”上升為一種人生觀、價值觀,把“利己”作為一切行為的出發點和判斷依據。因此,利己主義作為一種人生觀、價值觀是應當批判的,而對利己行為則應當具體問題具體看待。那么究竟什么是合理利己行為呢?
2、合理利己行為的含義
費爾巴哈認為利已主義分為兩種:一種是善的,一種是惡的。善的利已主義同時承認自己和他人的利己主義,惡的利己主義是只承認自己的利己主義,前者利己又利人,后者損人利己。今天大多數的倫理學家把善的利己主義稱為合理利已主義,把惡的利己主義稱為極端利已主義。與極端利己主義、合理利己主義對應的是極端利己行為、合理利己行為。合理利己行為指的就是那些既利己也利他、或利己但不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前者如“贈人玫瑰,手有余香”,后者如“君子愛財,取之有道”。
三、合理利己行為的原則
1、合理利己行為的前提――不損害他人利益
不損害他人利益是合理利己行為的前提。不損害他人利益也就意味著在追求個人利益時不能違反道德,更不能觸犯法律,只能通過合法正當的手段去獲取個人利益。所謂“君子愛財,取之有道”。“這正如洛克所說的,人的行為一方面服從著自然感望的驅使,總在不斷地去追逐自己的個人利益,總要利己;但另一方面理性支配著人們在追求滿足與快樂時,又不只是單純的注重利,他也要考慮是否對他人的利益造成傷害。”①
2、合理利己行為的較高要求――互惠互利
互惠互利用現在流行的詞語來說就是雙贏,雙方都獲得了好處。互惠互利的利己行為盡管比只是不損害他人利益的利己行為要求更高,需要付出一定的代價,但通常能獲得更多的回報。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互惠互利的利己行為是一種更長遠的利己行為。比如,某天突然下起大雨,你剛好帶了傘,就邀請沒有帶傘的同事一起回家。表面上看你的利益會受到一點損害(兩人同撐一把傘,在雨大的情況下會淋濕一點),但這種損失是微不足道的,可以算是一種利他行為,更重要的是,因為這一次幫助,同事在將來的某一天會以某種形式回報你。也就是說,當前的互利行為將會帶來更長遠或更多的利己行為。因此,一個理性的人,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是樂意做互惠互利的事情的。
四、結語
從人的本性出發,利己行為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不能任由利己行為毫無限制的發展。為了使利己行為不對他人的利益造成傷害,必須對個人的利己行為做出適當的限制和約束,讓利己行為變得理性、有節制,也就是成為合理利己行為。在當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利己主義思潮盛行,要用無私的利他精神來要求每一位社會成員是不現實的。但是,社會應當肯定和滿足每一位社會成員合理正當的利益要求。(作者單位:四川職業技術學院)
注解:
① 趙銘、謝萍.從道德主體出發理解利己與利他的關系[J].山西高等學校社會科學學報.2000.9.
參考文獻:
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的關系范文5
一、健全法治可以彌補市場失靈市場機制實現對資源的充分配置要依靠每個人對個人利益的追求,通過個人利益的實現,最終實現社會的共同利益。在整個資源配置的過程中,由手中握有貨幣的消費者決定需要什么 廠商由于趨利心理,會迅速將資本投入生產,消費需要什么,廠商生產什么 消費者需要多少,廠商生產多少。
因此,市場通過價格機制,供求機制,競爭機制來進行對資源的配置。在資源配置的過程中,必然存在著廠商之間的激烈競爭,廠商這種完全對個人利益的追逐極有可能造成市場失靈,最終損害社會利益。首先,當不完全競爭存在時,會造成市場的失靈,以致不能實現市場對資源的有效配置。而市場對于資源配置的前提就是市場完全競爭。在不完全競爭或者壟斷的市場內,有些廠商可以不根據商品的價值擬定商品的價格,甚至可以操縱市場,操縱價格,這種個體對市場的壟斷會進一步地吞并弱小的廠商,進而更加肆意地操縱市場,將會極大地危害消費者的利益。由此帶來的結果必然是社會共同利益的損害,此時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趨同遭到破壞,最終導致市場無法有效地配置資源。
這就需要政府站在法治的高度上,對市場進行有效的法制規范。如出臺《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規范約束生產者的行為,并不斷地完善法律,以適應不斷發展的市場經濟。此時,法律扮演的是對市場運行秩序的捍衛者。其次,外部性即是一個人的行為對旁觀者福利的無補償的影響。這時,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相互矛盾。以下以鋁加工工廠為例。生產鋁就排放煙塵,而這些煙塵可能損害所有呼吸空氣的人的健康,因此它產生了負外部性。如果不對生產商加以約束,那么在個人利益的驅使下,生產商并不會考慮任何生產所造成的社會成本,而只會考慮到如何降低生產成本,使自身獲得最大的利潤。這時,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形成了巨大的矛盾沖突,廠商對個人利益更大地追求會導致社會整體利益的進一步損失。此時,法律便表現出了對市場有效與運行的強制約束力。政府可以通過制定相關稅收的法律,對鋁生產者征稅。稅收使生產者的生產成本增加,如果此時的稅收剛好等于其污染所造成的外部成本,生產者即會生產出最具社會效益的鋁。這種法律稅收地運用被稱為外部性內在化,因為它激勵買者與賣者考慮其行為的外部影響。這種激勵使生產者進行生產時會考慮社會成本,從而使資源配置向社會最適水平移動。此時,法律扮演的是對市場有效配置資源的管理者。
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的關系范文6
一、經濟法平衡理念的產生
民法是市民社會的基本法,調整市場中的靜態的財產占有、歸屬關系和動態的財產流轉關系。市民社會以民法為基本法對社會關系進行調整,以私權神圣、意思自治和過錯責任為特征,在充分尊重個人意思、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的基礎上,依據任意性規范,發揮市場主體的主動性、積極性,積極參與市場競爭。可以說,從市民社會到資本主義自由競爭階段,國家、政府一般不干預民事主體的民事活動。長期以來,民法制度處于均衡的狀態。所謂制度均衡,就是行為主體對既定制度安排和制度結構的一種滿足狀態或滿意狀態。制度均衡就是意味著個體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實現和諧統一的制度狀態。本來,制度是在解決行為主體之間的利益最大化目標的沖突中誕生和發展起來的。由于人們總是會贊同別人的有利于自己的行動,而反對和抵抗別人的不利于自己的行動,在長期的互動過程中,在多次重復和博弈之后,就會形成對大家都有利,或至少不損害任何人的制度安排,這樣的一種制度狀態出現即被認為是制度均衡狀態。而與之相反的則是制度非均衡,即某項制度過分強調社會公共利益而抑制個體利益或過分突出個體利益而侵害社會公共利益。可以說,處于制度均衡狀態下的民法制度,其調整的市民社會實現了社會財富的極大增長。但市場不是萬能的,往往會出現市場失靈問題,即市場在資源配置上的失靈與失效。以社會為本位基于克服市場失靈的經濟法與制度均衡有著內在的一致性。民法制度對自由主義、個體利益最大化行為所帶來的微觀無序、宏觀失調、資源破壞、道德淪喪等消極影響無法有效規制或克服,從而致使個體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無法達到和諧統一,最終出現制度的非均衡狀態。這就產生了新的利益需求,需要為經濟的健康運行、社會的協調發展提供有效的制度供給。于是,基于克服市場失靈的以社會為本位的經濟法應運而生。經濟法的適時誕生與發展使國家與市場的互動、自由與秩序的統一、個體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高度整合成為可能,從而也實現了制度從非均衡狀態到均衡狀態的演化,最終有利于實現制度均衡的最高級形態———社會的協調發展。
二、經濟法平衡理念的理論基礎
經濟法是屬于公私有機融合的新法域,是具有獨立意義的社會法的特別法[2]。社會整體利益是經濟法立身之本,是經濟法的起始和核心[3]。經濟法作為經濟社會化、現代化、法律社會化過程中的產物,它站在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角度,平衡協調各種以經濟利益為中心的經濟關系,以追求社會整體利益為自己的宗旨。可以說,經濟法是社會整體利益本位法。但是經濟法在價值取向方面,既不同于行政法的國家利益至上,也不同于民法的個體利益至上,而是為了社會效益、社會公正、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經濟安全,同時又與可持續發展密不可分[4]。換句話來講,經濟法在具有自由、平等、安全、效率、秩序等法律價值的同時,還具有自身獨有的價值取向,并且這些價值取向都與經濟利益有關。具體表現如下:首先,從經濟法的目的性價值來看,經濟法追求建立在社會整體利益基礎上的經濟與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經濟法以社會為本位,強調主體的社會責任,具有追求社會正義和實質公平,維護社會整體利益和效益的天然價值取向。在經濟法的視野中所追求的在社會整體利益基礎上的經濟與社會可持續協調發展,是現代經濟法所追求的最重要的目的性價值,是當代科學發展觀在經濟法價值中最顯著、最生動的根本性、集中性反映、本質性要求和具體體現。其次,從經濟法的工具性價值來看,經濟法追求的經濟安全、實質公平、經濟自由和社會整體效益等工具性價值,無不與經濟利益有關。國家在制定經濟法律規范時,目的在于平衡不同主體的利益,以實現和維護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為出發點和歸宿點。社會利益是個體利益的有機構成體,個體利益的增加并不意味著整體利益也相應增加,只有站在共同利益之上,才能協調各層次利益關系,而個人利益至上必然破壞利益的平衡與和諧,因此,以整體利益作為價值取向與制度設計的基點,是經濟法區別于傳統民法的特質所在[5]。
三、和諧社會下經濟法平衡理念的內涵
理念是人們在認識客觀規律的過程中所形成的一系列科學的基本觀念,是支配人們思維和行動的精神指南。所以,制度設計的最大缺陷莫過于正確理念的缺失。一般來講,任何一項現代制度的背后都要有與之相應的價值理念作為支撐,假如沒有與之對應的理念支撐,該制度往往只能用來解決問題,而很難形成學說和體系化。和諧社會建設中,我們需要理念的建立和重塑,經濟法的制度理念契合了和諧社會發展的要求,但要充分滿足和諧社會建設的需要,經濟法平衡理念應具有更豐富的內涵。
(一)平衡協調公平與效率
公平與效率都是法律的基本價值,就公平這一價值而言,法律往往通過保證機會公平或縮小貧富差距來實現公平。正如約翰•羅爾斯所言“:為了平等地對待所有人,提供真正同等的機會,社會必須更多地注意那些天賦較低和出生較不利的社會地位的人們。”[6]效率也是法的基本價值,法律通過確立和保障市場經濟制度來保證經濟效率,通過解決市場失靈來提高經濟效率;通過法律的可確定性為經濟效率提供動力,通過確立和保障市場經濟制度來保證經濟效率,通過降低市場成本來提高經濟效率,通過確定科學的方法(如科學的管理方法)來提高經濟效率[7]。公平與效率是一對矛盾,但本質上是統一的、相互聯系的,即二者既相互矛盾,又相互適應,在和諧的社會主義制度下亦然。換句話來講,公平與效率之間在主要存在異向負相關變化的同時,在一定條件和范圍內也存在同向正相關關系的變化,即效率的增加伴隨著公平程度的提高,公平程度的提高伴隨著效率的增加。
(二)平衡協調個人本位與社會本位
長前以來,人們往往強調經濟法是社會本位之法,實際上,這一認識存在錯誤,危害性也是很明顯的。我們都清楚,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社會本位思想應堅持以人為本及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如果忽視這一指導思想,社會本位必將是短命的觀念。我們應認識到:社會本位應是個人本位的手段,而不是目的,是個人為獲取更大、更高、更好、更持續的個人利益而進行的有針對性、有原則的理想抉擇,所以,社會本位應受到嚴格的限制,應存在嚴格的邊界,應與個人本位進行必要的平衡協調,從而走可持續發展之路,并最終服從于人的全面、可持續發展的需要。從某種意義上來講,市場經濟的社會法應是追求個人私利和公眾福祉的平衡之法,而以人為本應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價值基礎。
(三)平衡協調權利與權力
權利和權力是現代法學的重要概念,是法律規則的核心要素,貫穿于所有的法律部門之中。平衡協調權力與權利,也是經濟法平衡理念的目的,因為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的沖突是沖突中的主導性沖突。從歷史起源看,公民權利是國家權力的本源;從發展看,權利與權力的關系有一個從不和諧到和諧的過程。在具體處理兩者關系時,我們要認識到兩者之間存在的辨證關系,即權利是權力產生的本源,權力是權利實現的保障;二者共同存在于法律之中,是一種內在的、對立統一的辨證關系。和諧的權利與權力關系作用十分明顯,可以在權利增加的同時,增強權力;在權力增加的同時,增強權利。權利與權力的平衡協調就是要實現權利與權力的和諧,經濟法制度安排中存在需要平衡協調權利與權力的關系問題。例如,在市場規制法與宏觀調控法律制度中,一方面,國家經濟管理主體的權力與市場活動主體的權利之間就存在一個平衡協調的問題;另一方面,市場活動主體對國家經濟管理主體行使權力的監督等問題也需要進行平衡協調,從而實現權利與權力的和諧。
(四)平衡協調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
每一種社會經濟關系首先都是作為利益表現出來的,早期社會,個人利益往往被作為一種絕對利益而被法律自始至終地推崇和保護。亞當•斯密提出的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一致性,為人們追求個人利益提供了堅實的理論基礎。亞當•斯密認為:個人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況下更有效地促進社會利益。邊沁認為:社會是一個個人的總和,社會利益是個人利益的總和,只有每個人真正在追求他自己的最大利益,最終才能達到社會的最大利益。到了19世紀末期,隨著人們對社會利益的更加關注,以及龐德、耶林等為代表所提出的社會利益理論的推動,人們逐漸認識到社會利益不但包括而且高于個人利益。法律的目的就是社會利益,社會利益是法律的唯一根源,所有的法律都是為了社會利益這個目的而產生的。社會利益理論的迅速崛起為法律或國家限制個人自由、干預個體行為創造了理論基礎,制止純粹利益取向的市場短期行為和機會主義已成為法律不可推卸的責任。所以,在和諧社會主義下,以經濟法平衡理念平衡協調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讓個體對利益的追求與社會整體利益的發展同方向進行,從而實現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和諧發展,最終實現對個體利益的可持續及最大化的追求,是經濟法等部門法立法活動展開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