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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察紀檢工作匯報范文1
文章結合部門內部審計工作的實際,就當前落實內部審計整改中存在的理論和實踐中的突出問題進行了深入分析,并從被審計單位、督促審計整改的責任部門以及內部審計的體制和機制等角度,剖析了問題產生的原因,提出了一些解決問題的對策和建議。
關鍵詞:
內部審計;審計整改;對策
審計整改,就是被審計單位在對審計報告的審計意見和建議沒有異議的基礎上,自我進行整改和糾偏的過程。審計整改作為審計閉環中的最后一環,是審計發現問題的重要延伸,直接影響審計目標的實現。只審計不查處、不整改,等于沒有審計。從一定意義上說,沒有整改的審計發現比沒有發現更可怕。發現的問題得不到整改,審計意見和建議得不到采納,既達不到內部審計查錯糾弊、揭示和預防的目的,也直接影響到內部審計部門的權威,不僅發揮不了審計制度本身應具有的震懾作用,相反還可能增加被審計單位“前審后犯、邊審邊犯”的膽量,從而導致類似違法違規問題屢查屢犯、屢禁不止。本文結合系統主管部門內部審計工作的實際,著重從主管部門內部審計的角度,對當前內部審計整改中存在的主要問題進行分析探討。
一、內部審計整改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
(一)主觀認識不到位,導致審計整改難落實
從被審計單位看,一些單位領導對審計整改促進單位加強規范管理、堵塞漏洞、抓早抓小的預防作用認識不足,擔心整改使自身利益受損,往往采取避重就輕、避實就虛,有意識地進行“選擇性”整改[1],使得審計整改難落實。表現為:一是對與切身利益關聯度不大的問題,一般比較容易整改。如對加強內部管理的建議,只要象征性地修改或完善幾個制度就可以算是完成整改。由于制度的執行效果有一定的滯后性,內部審計部門短時間內很難對整改的效果進行評價,使得審計整改僅限表面化,整改工作往往流于形式。二是對涉及單位局部利益的問題淺源性整改。一些單位對普遍存在的共性問題在整改時存在攀比心理,徘徊觀望、左顧右盼,不愿深入整改。如糾正單位超標準超范圍發放獎勵等問題時,被審計單位往往以維護穩定為由,采取由少數單位領導層退回多發的獎勵,不愿觸及多數人的“利益”,只是進行淺源性整改就算是完成了審計整改任務。三是對責任難以界定的問題拖延整改。如經濟責任審計中,對于前任或者歷史遺留的一些問題,“現任不管前任賬”的現象普遍存在。因為歷史遺留問題大多情況復雜,整改難度大,現任領導大多數不愿花大力氣去整改,或是表面上答應、實際上就是不改,敷衍拖沓,嚴重影響整改時效。從內部審計部門看,內部審計“監”而不“督”,重審計、輕整改現象普遍。由于內部整改主體之間關系錯綜復雜,審計整改的問題往往會觸及一些部門或個人利益,督促審計整改遠比審計發現問題要復雜,利益沖突導致很多單位內部審計部門的后續審計工作流于形式。如內部審計部門一般僅要求被審計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提交整改落實情況報告,對被審計單位的整改報告只作書面形式上的審核,并未依據審計發現和建議的相對重要程度,及時采取不同的后續跟蹤審計,使得被審計單位的一些表面化、形式化的整改蒙混過關。
(二)內部審計部門獨立性差,審計報告質量不高,導致審計整改難落實
內部審計機構設置是否獨立、審計報告關系是否恰當,對實現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客觀性以及在組織中地位至關重要,它是內部審計有效履行其責任的必要因素[2]。在內部審計部門隸屬層次不高,內部審計不是主要領導分管的情況下,其在審計中就很難保證適當的信息溝通,審計報告關系不順導致審計信息在向上報告的過程中,受個人利益沖突影響,往往會選擇性過濾掉一些性質敏感的問題。一些應該反映的重大問題未能如實反映,審計報告中意見或建議不夠客觀,導致內部審計部門的后續審計、被審計單位的審計整改只能跟著流于形式。從經濟責任審計實踐來看,一般情況下,審計組組長的職級往往遠低于被審計單位領導的職級,如果內部審計部門的主管領導再不具有職級優勢的話,內部審計人員在執行內部審計工作時多少會有所顧慮,往往不能客觀地反映審計發現的問題,導致審計報告質量不高,審計整改失去了良好的基礎,使得被審計單位的審計整改和內部審計部門的后續審計都只能對一些表面上的問題進行整改,一些深層次的重要問題反而得不到整改,審計整改僅限表面化。
(三)督促審計整改的監督力度不夠,導致審計整改難落實
一是內部審計部門督促審計整改的后續審計力度有限。由于內部審計部門只有建議權,沒有決策權,使得審計意見或建議本身缺乏硬性的約束力,在出現被審計單位消極應付審計整改的情形時,后續審計的督促作用就顯得十分有限。二是缺乏督促審計整改的部門聯動機制,監督合力遠未形成。由于大多數被審計單位審計整改的問題與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督促、管理有關,內部審計部門如未將審計中發現的主要情況通報主管部門的紀檢、監察、巡察、人事和財務等各相關業務部門,讓“條條”這條線也來督促整改,就難以形成監督合力。從內審工作的實踐來看,僅靠內部審計部門獨立督促審計整改,是很難有所作為的。三是審計整改結果透明度不夠,群眾監督乏力。公開、透明是促進審計整改的最有效手段之一。目前,內部審計中普遍缺乏審計結果公告制度,審計查出的問題以及審計整改情況一般只有審計整改責任主體自己知道,群眾對此并不知情,更無從監督,這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屢審屢犯”行為的發生[3]。
(四)督促審計整改的考核、問責力度不夠,導致審計整改難落實
目前,雖然大多數單位內部審計部門建立了審計回訪、審計約談制度,對督促被審計單位落實審計整改取得了一定效果,但由于相應的獎懲問責力度不夠,其執行效果不夠明顯。一是主管部門對被審計單位落實審計整改情況考核力度不夠。如有的未將被審計單位落實審計整改情況納入對該單位的綜合考核、評先評優中,有的雖納入考核但所占分值權重太小,引不起被審計單位整改責任相關部門的重視。二是審計整改結果運用流于形式。由于被審計單位落實審計整改的情況對其主要領導考核、提拔的“參考”作用十分有限,甚或基本不起作用,以致很難引起相關單位領導者高度重視。三是審計整改追究問責力度不夠。多數單位未建立內部審計整改問責制度,或是建立的制度中關于問責的獎懲規定過于原則,缺乏可操作性。實踐中,內部審計部門很難依據審計中發現問題、審計整改措施落實情況對被審計單位相關責任人進行追究問責。
二、內部審計整改的對策與建議
(一)提高認識,積極推動審計整改工作落實
內部審計整改到不到位,關鍵在于落實審計整改的各責任主體的領導認識到不到位,是否真正從思想上、行動上高度重視內部審計整改工作。一是要明確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是落實審計整改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只有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重視審計整改工作,親自組織整改工作,被審計單位的整改部門之間才不會相互推諉,審計整改工作才能有效推進。二是內部審計部門要高度重視后續審計工作。后續審計作為內部審計發現問題的延伸,對于督促被審計單位落實審計整改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內部審計部門要改變以往“監”而不“督”,“重審計、輕整改”的誤區,切實履行督促審計整改的后續審計責任,使內部審計工作有始有終,取得應有的成效。
(二)增強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提高審計項目質量,為審計整改奠定良好的基礎
一是要強化內部審計機構建設,增強內部審計部門的獨立性,內部審計部門要與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權力機構保持恰當的審計報告關系。單位主要負責人要主管內部審計工作,經常聽取內部審計部門工作匯報,及時、全面了解審計發現的問題、審計整改的落實進度,切實解決內部審計工作中存在的實際困難和問題,支持和鼓勵內部審計人員大膽開展工作、客觀反映問題。二是提高審計項目質量,為推進審計整改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礎。內部審計部門要依法履行審計職責,嚴守職業道德,不斷強化審計項目全過程質量控制,提高審計結果的客觀性、公正性。同時,內部審計部門要積極與被審計單位就審計發現、審計結論、審計意見和審計建議進行必要的討論和交流,取得被審計單位管理層理解和認同,促使其從“要我改”向“我要改”轉變,為推進審計整改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礎。
(三)健全和完善督促審計整改監督機制,提升監督合力
一是健全和完善內部審計部門的后續審計制度。內部審計部門要根據審計發現問題的類型,細化審計整改內容、目標、時點。根據審計發現問題的嚴重性及其整改所需時間決定采取不同的后續審計程序。如采取專項后續審計,或是附帶式的后續審計。內部審計部門要對重要的問題整改措施進行現場確認、評估,評價整改現狀,形成后續審計報告及時報單位領導和被審計單位,加大督促審計整改的力度。二是健全和完善審計整改聯動機制。內部審計部門要爭取在主管部門負責人的支持下,建立督促審計整改的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將審計發現、提出審計意見和建議情況向主管部門的紀檢、監察、巡察、組織人事等有監督、獎懲權的部門通報,借助相關管理部門的力量,共同督促被審計單位落實審計整改。如一些單位已經在探索將被審計單位審計整改情況納入巡察整改工作督辦中,以巡察整改督促審計整改,由于主管部門巡察工作直接對單位權力機構負責,無形中加大了督促的力度,使得一些屢查屢犯的“老大難”問題得到解決。三是逐步擴大內部審計整改結果公告范圍。內部審計部門要逐步擴大審計報告的主送和抄送范圍,將過去只向被審計單位主送審計意見書的做法,改為根據不同情況、有針對性向對被審計單位上級主管部門領導、監督、管理部門抄送,形成對被審計單位落實審計整改的壓力和推力。借鑒國家審計整改結果公告制度的做法,建立內部審計整改結果公告制度,逐步擴大審計整改情況的公開范圍,除及特殊原因不宜披露的內容外,要充分保障職工的知情權、監督權,以發揮群眾監督的積極作用。
(四)健全和完善審計整改結果運用、問責機制,加大問責力度。
一是將審計整改結果與干部選拔任用結合。把被審計單位落實整改的情況與其領導個人政治前途掛鉤,促進被審計單位領導落實審計整改責任。二是把審計整改結果納入考核范圍。主管部門要將被審計單位落實審計整改情況作為考核其績效、評選評優的重要內容,推動被審計單位整改責任相關部門的落實審計整改責任。三是加大審計整改問責力度。要健全和完善審計整改問責制度,增強懲處的威懾力。加大對拖延審計整改或應付整改、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相關責任人的問責力度,必要時移交紀檢、監察等部門,發揮問責的震懾作用,確保審計整改工作真正落到實處。
作者:曹曉娟 單位:安徽省司法廳
參考文獻
[1]廣州市公安局審計處課題組.基于審計整改視角的內部審計增加組織價值評價體系研究[J].中國內部審計,2015(10):4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