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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財政管理體制范文1
我國行政事業單位的內部會計控制工作是十分復雜的,涉及的資金量也比較大。在衛生計生事業單位會計工作改革中,會遇到內外大大小小的阻力。但為了我國行政事業單位的發展,內部會計控制工作則是行政事業開拓的基石。因此,無論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會計控制體系的建設任務多么艱巨,都必須迎難而上,實現其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目標,為提高我國機關效能及經濟水平做出貢獻。本文首先對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內控體系建設的重要意義進行分析,然后提出存在的具體問題,最后著重闡述了具體的風險防范策略。
二、內部控制在行政事業單位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1.確保行政事業單位會計信息的真實性以及準確性
建立與健全內部控制,能夠確保會計信息的采集、歸類、記錄以及匯總等過程,從而真實地能夠反映出行政事業單位生產經營的實際狀況與活動情況,且能夠及時地發現與糾正各種弊病與錯誤,從而保證行政事業單位會計信息的真實性與準確性。
2.能夠有效地預防行政事業單位運轉過程中所遇到的各種風險
行政事業單位在實際運轉過程中,其要達到生存發展的根本目的,就必須對各種風險進行有效地預防與控制,內部控制作為行政事業單位管理的一個中樞環節,是有效預防行政事業單位風險的一種常見途徑。它可以通過對行政事業單位風險的有效評價,不斷地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經營風險薄弱環節的控制,將行政事業單位的各種風險消滅于萌芽狀態,其在有效防范行政事業單位各種風險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3.維護行政事業單位財產及資源的完整性
健全、完善的內部控制可以科學有效地監督、制約行政事業單位財務使用的各個環節,從而保障了行政事業單位自身發展的前提條件,而且還能夠很好地對各種浪費現象加以糾正。
4.促進行政事業單位的有效運轉
健全有效的內部控制,可以利用會計、統計、業務等各部門的制度規劃及有關報告,把行政事業單位的各部門及其工作結合在一起,從而是各部門密切配合,充分發揮整體的作用,以順利達到行政事業單位的經營目標。同時,由于嚴密的監督與考核,能真實的反映工作實績,再配合合理的獎懲制度.便能激發員工的工作熱情及潛能,通過工作效率,從而促進整個行政事業單位運轉效率的提高。
三、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內控體制建設存在的問題分析
1.內部會計控制工作落實力度不夠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會計控制工作難以落實,主要是因為執行的力度不夠。首先,會計部門內部缺乏相應的貫徹措施。即使非常完善的會計控制措施,沒有人來執行,也無法發揮出它的作用。目前,我國的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控制就是缺乏相應的貫徹措施,特別是涉及到內部人員的利益,容易引起沖突,導致工作人員無法貫徹執行內部控制工作。其次,職責不明也是工作無法落實的表現。會計控制工作雖然制定出一定的工作標準和明確了一定的工作范圍,但是在職責劃分上還是模棱兩可。我國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普遍存在著權責不清的現象,不僅是表現在保障措施沒有做好的問題上,還表現在執行人員的素質不高的方面。由于缺乏相應的責任制度,執行人員在執行控制工作中,故意放縱違法亂紀人員。最后,會計內部控制監督不足。會計內部控制監督工作缺乏嚴格的評判標準,導致監督的重點偏向于成果考核上,而不是會計內部控制的過程上。另外,行政事業單位的會計監督措施過于籠統,不具有操作性。而且監督人員缺乏專業性,也導致監督不力。
2.內部會計控制體系創新缺乏動力
雖然市場經濟已經在經濟中占決定地位,但是由于我國行政事業單位的特殊性,其市場經濟帶來的壓力還是比較小的。因此,我國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會計控制體系變革、創新缺乏一定的動力。主要表現在:首先,內部會計管理體制落后于社會的發展。其相應的管理措施和管理辦法難以應對實際的問題,在需要進行創新的地方過于保守,即使是有所變化,也擺脫不了傳統管理模式的束縛。也就是說,傳統的會計控制體系的束縛力降低了創新的動力。其次,混亂的管理體系導致會計控制體系的混亂。整個內部管理體系缺乏統一的適應性和創新性,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會計控制體系更是如此。行政事業單位往往是因為缺乏市場競爭,而無法做到真正的創新。最后,非專業的會計工作人員的數量增多導致創新動力缺乏。因為,非專業的會計人員不僅不懂專業知識,而且權力過大會造成變革的阻力。往往變革和創新會損壞他們的利益,因此內部會計控制體系創新就更缺乏動力。
3.預算、風控制度和會計控制體系不適應
會計控制體系包含預算控制和風險控制兩大職能,無論是預算控制,還是風險控制,其目的都是降低成本、避免風險、提高企業的經營利潤。在我國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會計控制制度中,預算和風險控制未能體現出它應有的作用,從而造成了管理人員的忽視。這主要是預算、風控制度和內部會計控制體系不相適應的緣故,也就是所謂的脫節。其具體表現為:
一是預算工作不切實際。預算部門為了應付上級領導的檢查,在實際的預算工作中,脫離了實際,甚至虛假捏造數據。并且為了顯示出成績,而大肆宣傳預算控制,使預算工作變得浮夸。二是風險控制意識淡薄。由于行政事業單位缺乏相應的競爭,會計管理者認為衛生計生單位不會存在風險,因此風險控制機制就難以施展其作用了。三是預算和風控制度與會計控制體系根本上的脫離。行政事業單位會計部門在開展預算和控制工作時,沒有全盤考慮會計內部控制情況,制定的預算和風控的計劃和決策,不能有效的適應會計控制體系,難以有效的進行,有時甚至與整個會計內部控制體系相沖突。
四、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內控體制建設的風險防范策略
1.加強會計控制工作的意識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會計控制體系構建首先從觀念出發,加強單位內部人員會計控制工作的意識,是首要途徑。可以通過開展講座、課堂培訓等活動,對相關知識和問題進行宣傳,使會計控制工作觀念深入人心。一方面,可以提高內部人員對會計控制工作的認識,為建設會計控制體系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可以加大人們對其的配合度,這樣一來,就更有利于會計控制工作的實施。
2.完善相應的控制制度
完善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會計控制的制度,是會計控制體系構建的關鍵。會計控制制度主要包括:一責任制度。明確相應的責任,合理的劃分權力,將一定的權利賦予一定的責任。在責任制度中,不僅是職權和責任相對應,還要將責任與人相對應。使每項環節都有人管理,使每一項環節都有人負責。二是監督制度。完善的監督制度包含對人的監督,監督財務管理人員的工作是否遵循相應的規則,是否按照相應的程序。也包含對資金的監督,監督單位內部資金的調動情況,是否存在漏洞和風險。三是預算制度。預算是會計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關鍵環節。我國行政事業單位的資金同樣要進行預算,無論是專門款項,還是流動資金,都應通過預算使其發揮出最大價值。
3.貫徹落實會計控制工作
制定好一系列會計控制制度,就必須嚴格落實。首先,加大執行力度。會計工作人員要按時進行賬目核對、審計、預算等工作,了解每一項資金的來源和支出情況,通過信息化技術動態掌握本單位的財務狀況。提高執勤頻率,有效的控制單位內部財務,避免資金浪費。其次,強化培訓程度。加強會計控制工作的培訓,也是貫徹落實會計控制工作的重要法寶。在培訓的過程中,既可以提高會計人員對于控制工作的認識,同時也能提高他們的專業能力和職業素養。會計培訓課程,要根據實際情況開設,使課程安排符合單位財務管理的情況。最后,提高控制幅度。要想提高會計控制工作的水平,就必須提高會計控制工作的幅度。所謂幅度,是指會計控制工作的頻率、范圍。加大控制工作的范圍,提高控制頻率,才能夠完善會計控制體系。
現行財政管理體制范文2
財政局預算處副處長徐熙和畢業于統計專業、從事財政管理工作多年、現在預算處工作的劉星,根據自己的體會做了如下介紹。
徐熙認為,此次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就是:財權事權下移,區縣相應財權事權擴大;收入由原來的分級管理變成分稅管理,徹底分稅。以上兩項工作與統計部門有直接的聯系。他說,無論是財權事權下移還是實行徹底分稅制,其實質就是要打破所屬觀念,強化區域整體發展。與此相適應,財政指標已經先行一步,稅收統計上也做了相應調整,客觀上要求統計部門的核算要配套,即推行區域統計。
推行區縣在地統計,這項工作作為2000年全市統計工作的一項重大舉措增在加緊準備。從統計管理范圍看,統計部門將由原來的條條管理走向客觀要求的區域化管理。但是,這次財政管理體制改革對統計的要求還不僅僅在于實現區縣在地統計。
現行財政管理體制范文3
【關鍵詞】公共財政制度,改革方向,改革重點,稅制調整
改革開放伊始,伴隨著經濟管理體制改革的步伐,我國對高度集權的財政管理體制實施了漸進式的改革,經過30多年的財政管理體制機制建設,現已建立起了基本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公共財政制度體系,為我國社會經濟事業全面發展提供了制度保障。要使公共財政制度成為促進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助推器,未來公共財政制度還須在省以下財政體制、結構性稅制調整等方面深化改革。
1994年的分稅制改革,確立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財政分配關系的基本框架,而其中如何完善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一直是這一體制運行的核心環節。因為我國區域經濟發展很不平衡,由此所造成的地方政府間財力差距也十分懸殊,如果沒有一套完善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予以調節地方政府間財力分布格局,就很難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社會目標。在實施這一體制的過程中,由于我國對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的不斷調整和完善,盡管省級政府間的財力差距依然很大,但省級間人均政府財力的差距卻在縮小,這對各地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具有積極地促進作用,表明分稅制的實施,有利于平衡省級間政府財力和推動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社會目標。因此,在近年來加大民生財政制度建設的背景下,要實現全社會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社會目標,在不斷完善的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的前提下,未來對地方政府間財政分配關系的改革方向是繼續推進和深化省以下政府財政體制的改革。
一、推動省以下財政體制的改革
長期以來,我國省以下財政管理體制是以“省管市―市管縣―縣管鄉”的基本架構來設計的,實踐證明,在這一體制架構內對財政資金的撥付和上解所產生的根本缺陷是管理層次多,導致財政資金被截留的現象十分嚴重和財政資金運行效率低下。為消除這一體制的積弊,從2002年起,我國在部分省推行省直管縣財政體制改革試點,鑒于省直管縣財政體制改革是一項非常復雜的系統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須循序漸進。到目前為止,基本形成三種改革模式:浙江模式、湖北模式和廣東模式。2009年國家又明確提出全面建立省直管縣財政體制的目標,并先將糧食、油料、棉花和生豬生產大縣全部納入改革范圍,積極穩步推進擴權強縣改革試點,鼓勵有條件的省份率先減少行政層次,探索省直管縣財政管理體制的新模式。由于我國東、中、西部地區差異比較大,各地社會經濟發展情況也千差萬別,不可能搞一種模式,而且推行省直管縣財政體制改革要從當地實際情況出發,因地制宜,穩步實施。因此,從公共財政的角度出發,稅費制度改革十分迫切。(1)根據公共財政理論,普遍的無選擇的服務,其費用的取得只能采取向全體公民征稅的辦法,并以政治權力為基礎,因此在政府收入體系中,稅收是基本財源;對特定公民提供服務,其費用不能也不應當用全體公民繳納的稅收進行彌補,只能對直接享受服務的公民個人采取規范性的政府收費(如規費或使用費),因此在政府收入體系中收費只能起補充和輔助作用。(2)財稅部門一定要統攬政府收支(包括預算內收支、預算外收支和制度外收支),并按照政府政策通過財政收支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和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現行的以費擠稅、費強稅弱和不規范的政府收支管理格局已經成為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極大障礙,因此稅費制度改革迫在眉睫。
二、推進結構性稅制改革
現行財政管理體制范文4
1994年的分稅制改革,確立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財政分配關系的基本框架,而其中如何完善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一直是這一體制運行的核心環節。因為我國區域經濟發展很不平衡,由此所造成的地方政府間財力差距也十分懸殊,如果沒有一套完善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予以調節地方政府間財力分布格局,就很難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社會目標。在實施這一體制的過程中,由于我國對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的不斷調整和完善,盡管省級政府間的財力差距依然很大,但省級間人均政府財力的差距卻在縮小,這對各地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具有積極地促進作用,表明分稅制的實施,有利于平衡省級間政府財力和推動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社會目標。因此,在近年來加大民生財政制度建設的背景下,要實現全社會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社會目標,在不斷完善的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的前提下,未來對地方政府間財政分配關系的改革方向是繼續推進和深化省以下政府財政體制的改革。
一、推動省以下財政體制的改革
長期以來,我國省以下財政管理體制是以“省管市―市管縣―縣管鄉”的基本架構來設計的,實踐證明,在這一體制架構內對財政資金的撥付和上解所產生的根本缺陷是管理層次多,導致財政資金被截留的現象十分嚴重和財政資金運行效率低下。為消除這一體制的積弊,從2002年起,我國在部分省推行省直管縣財政體制改革試點,鑒于省直管縣財政體制改革是一項非常復雜的系統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須循序漸進。到目前為止,基本形成三種改革模式:浙江模式、湖北模式和廣東模式。2009年國家又明確提出全面建立省直管縣財政體制的目標,并先將糧食、油料、棉花和生豬生產大縣全部納入改革范圍,積極穩步推進擴權強縣改革試點,鼓勵有條件的省份率先減少行政層次,探索省直管縣財政管理體制的新模式。由于我國東、中、西部地區差異比較大,各地社會經濟發展情況也千差萬別,不可能搞一種模式,而且推行省直管縣財政體制改革要從當地實際情況出發,因地制宜,穩步實施。因此,從公共財政的角度出發,稅費制度改革十分迫切。(1)根據公共財政理論,普遍的無選擇的服務,其費用的取得只能采取向全體公民征稅的辦法,并以政治權力為基礎,因此在政府收入體系中,稅收是基本財源;對特定公民提供服務,其費用不能也不應當用全體公民繳納的稅收進行彌補,只能對直接享受服務的公民個人采取規范性的政府收費(如規費或使用費),因此在政府收入體系中收費只能起補充和輔助作用。(2)財稅部門一定要統攬政府收支(包括預算內收支、預算外收支和制度外收支),并按照政府政策通過財政收支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和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現行的以費擠稅、費強稅弱和不規范的政府收支管理格局已經成為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極大障礙,因此稅費制度改革迫在眉睫。
二、推進結構性稅制改革
現行財政管理體制范文5
為了進一步深化財政體制改革,理順縣鄉財政分配關系,確保農村稅費改革后街鎮鄉政府機構的正常運轉和人員工資發放,增強街鎮鄉發展經濟和當家理財積極性,縮小街鎮鄉之間貧富差距,促進全縣經濟社會快速協調發展,經縣政府研究,決定從**年起,調整縣對街鎮鄉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和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確保街鎮鄉財政供養人員、遺屬補助對象、民政優撫對象等人員經費發放;堅持“一級政府一級財政”,堅持財權與事權相結合。正確處理好兩級財政利益,既有利于增強縣級財政宏觀調控能力,又有利于提高各街鎮鄉發展經濟的積極性,確保全縣社會穩定和政權機構正常運轉,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堅持“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原則,合理劃分財權和事權,充分調動各級政府、各級財政增收節支,當家理財的積極性;堅持規范、簡便原則,科學確定財政支出程序;堅持公平與效益兼顧的原則,重新劃分收入范圍,確定收入分成比例,重新確定收支基數。
二、體制調整的主要內容
(一)收入劃分
工商企業不分級次,一律按屬地原則實行工商稅收分成。
(二)支出劃分
1、縣級支出范圍:主要承擔縣級基本建設支出、企業挖潛改造支出、支農支出、城市維護費支出、專項支出,縣級行政管理費、公檢法司支出和農林水利部門、文教衛生、科學、撫恤和社會福利救濟、社會保障補助等各項事業費支出,以及調整全縣國民經濟結構、協調地區發展、實現宏觀調控等所必須的支出。
2、街鎮鄉支出范圍:主要承擔由街鎮鄉財政現行供給的黨政機關、財政所、文化站、計生辦、農林水利部門在街鎮鄉的機構、民政事業、中小學校等經常性的行政事業經費、基本醫療保險、村(居委)經費補助等,以及今后新增人員經費和各項政策性增支等。
(三)收入基數的確定
街鎮鄉一般預算收入基數以2003年轄區內實際完成的一般預算收入數為基礎。其中:工商稅收按**年大足縣第十四屆人大二次會議批準的12%的增幅計算,再乘以新的收入分成比例確定;農業稅按**年預算數確定;契稅、耕地占用稅以**年任務數確定;非稅收入按級次劃分。
(四)支出基數的確定
街鎮鄉財政支出基數包括以下內容:
1、街鎮鄉財政供養人員工資支出:以**年5月街鎮鄉實有人員及實際發放的月工資為標準,計算全年機關行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含教職工)在職和離退休干部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津補貼;差額事業單位在職和離退休職工基本工資(固定工資和活工資之和)的60%作為工資支出基數。
2、村(居委)經費按街鎮鄉每村7200元/年納入支出基數。其中村(居委)“三職”干部經費由縣財政按每人每月120元統發,其余經費由街鎮鄉按相關考核管理辦法安排用于村級支出。
3、街鎮鄉行政機關、全額撥款事業單位職工的醫療保險金,按全縣統一標準計算納入支出基數;醫療保險金由縣財政代扣(含個人負擔部分),統一劃撥到縣醫療保險機構。
4、遺屬補助對象經費:以**年5月實有人員和實際發放數計算納入支出基數。
5、民政優撫對象經費:以2003年街鎮鄉財政決算“撫恤和社會福利救濟費”中人員經費支出數(不含中央專項補助)為基礎,加上**年提高標準部分計算納入支出基數。
6、部分街鎮鄉退休職工異地安置補貼。
(五)稅收返還收入
為了鼓勵街鎮鄉發展經濟和加強稅收征管,特設置工商稅收返還補助。計算公式為:
稅收返還數額=上年稅收返還基數×[1+(當年工商稅收上劃縣級完成數―上年工商稅收上劃縣級完成數)÷上年工商稅收上劃縣級完成數×0.3]
(六)街鎮鄉上解支出
街鎮鄉財政上解支出包括:工商各稅、農業稅代征手續費上解。以當年決算數為計算依據。
(七)體制補助或體制上解的確定
體制補助(―)或體制上解(+)=收入基數+稅收返還基數―支出基數—上解支出
(八)其他相關規定
1、調整后的財政管理體制,新增收入部分,街鎮鄉按體制分成全額使用。街鎮鄉按規定收取的社會撫養費收入,沒有納入街鎮鄉收入基數進入體制。
2、街鎮鄉按照“一級政府、一級事權、一級財政、一級預算”的原則,提供本級政府的公共服務,承擔本級財政的公共支出。努力發展經濟,增加財政收入,合理合法合規使用好預算外收入,保證體制支出基數外的人員經費不足部分和公用經費支出。
3、縣安排的專項補助不進入街鎮鄉體制,縣財政按有關政策文件規定追加到街鎮鄉。
4、農村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補助中的“屠宰稅減收補助、計劃生育、優撫、五保戶供養、村級缺口補助”等五項與“鄉村兩級辦學”和“農村義務教育補助”之和中的“工資補助”部分,已經進入街鎮鄉支出基數。
5、執行本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后,不再執行原所得稅基數返還政策。
6、執行本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前的調資(含年終一個月獎勵工資)轉移支付補助,已進入街鎮鄉的支出基數。
7、以后街鎮鄉新增人員和體制負擔部分之外的政策性增支,由街鎮鄉負擔。
8、街鎮鄉轄區內教職工總量超編以及部分學校超編的,縣財政按調入時間先后,對超編人員不統發工資。
三、收入的收納與劃解
在街鎮鄉未建立國庫前收入的收納與劃解,仍按現行辦法辦理,年終縣財政與街鎮鄉按本分稅制管理體制進行結算。
四、本體制中的收支基數、體制上解或體制補助數由縣財政局根據本《通知》規定計算后,另文下達給街鎮鄉。
五、幾點具體要求
(一)加強領導。各級各部門要加強對財政工作的領導,努力培植財源,積極組織財政收入,加強支出管理,積極消化債務,開創財政工作新局面。
(二)強化稅收征管。財政、國稅、地稅部門要積極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稅收征管,杜絕偷稅漏稅和拖欠稅款現象,指導街鎮鄉財稅工作。
現行財政管理體制范文6
一、現行的政府間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現狀
財政轉移支付法是指調整在財政轉移支付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財政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從廣義上理解的轉移支付法包括政府對居民的轉移支付制度和政府間的轉移支付制度。
目前,我國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一般是指政府間轉移支付制度。政府間轉移支付,它是指各級政府之間財政資金的相互轉移或財政資金在各級政府之間的再分配。這種轉移支付形式一般有三種:一是中央政府將其預算收入的一部分向下轉移給地方政府;二是地方政符將其預算收入的一部分向上轉移給中央政府;三是同級政府之間一部分預算收入的相互轉移。凡是相鄰兩級政府間的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財力轉移是狹義上理解的轉移支付。在我國,從1994年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基礎上確立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是一種從狹義上理解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
從形式上看財政轉移支付法,是指財政轉移支付法律規范借以表現的外在形式,它也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上的財政轉移支付法,泛指凡規定有關財政轉移支付出方面內容的法律、法規、自治條例、規章等規范性法律文件的總稱。狹義上的財政轉移支付法,專指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以《財政轉移支付法》冠名的單行法律。在我國尚未制定專門的《財政轉移支付法》,有關財政轉移支付方面內容的法律規范散見于相關法規與規章之中。
財政轉移支付法律制度的內容一般包括:(1)轉移支付的目標和原則。(2)轉移支付的形式:目前轉移支付的形式包括:社會保障支出和財政補貼支出,如定額補助,專項補助,結算補助,稅收返還及其他補助形式。(3)轉移支付的資金來源、核算標準、分配方法、支付規模和程序。(4)轉移支付的管理和分配機構。(5)轉移支付的監督及法律責任。
我國現行的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是在1994年開始實行的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我國現行的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是由四種轉移支付的形式構成的:
第一種形式是“過渡期財政轉移支付”。“過渡期財政轉移支付”是我國在1994年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后開始設立和實施的。我國過渡期財政轉移支付的核心是地區收支均衡模式。我國的收支均衡模式同時考慮了各個地區的財政能力(財政收入)和財政需求,其基本的做法是:通過測算各個地區的標準財政收入和財政支出并對其進行比較,進而計算出地區的標準財政收支缺口(該地區標準財政支出大于標準財政收人的差額)。
第二種形式為“稅收返還”。稅收返還制度的建立是1994年分稅制改革的關鍵性內容之一。稅收返還制度的核心是在建立新的分稅制財政體制的同時,確保各有關地方政府既得利益。另一方面,這種形式通過“存量不動,增量調節”的辦法,提高中央財政在增值稅與消費稅增量上的比重。
第三種形式為專項補助(或者說是“專項撥款”)。“專項補助”作為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財政轉移支付形式。這些專項撥款,由中央政府撥付,不列入地方的財政支出范圍。這種專項撥款的主要特點是撥付款項的有條件性,是由中央根據情況和需要來確定撥款的項目,撥款的對象,撥款的金額和撥款的時間。專項撥款主要用于給予地方政府的特大自然災害救濟費,特大防汛抗旱經費以及不發達地區的發展資金等。
第四種形式是“原體制補助和上解”。這種形式實際是原體制的產物。從1988年開始,中央政府財政部對部分省、自治區實行定額補助,與此同時部分省市向中央按照一定的比例解。
我國現行的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仍是一種過渡性的制度,帶有較深的舊體制的烙印,難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公共財政體制的要求。
二、現行的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由于我國現行的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是一種過渡性的制度,目前還存在以下問題:
第一,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事權、財權不清晰,事權、財權不對應,資金分配辦法不規范。從而造成一部分財政支出的不合理,各級政府支出責任不明確,甚至帶有較大的主觀隨意性,從而使轉移支付制度缺乏科學性。
第二,現行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缺乏法律權威性。縱觀各個國家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最大的共性就是都制定有較高層次的法律。而我國現行的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依據的主要是政府規章,沒有單行法律。因而現行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缺乏法律權威性和統一性。
第三,現行財政轉移支付制度調控力度小,均等化功能弱。由于在現行轉移支付制度中稅收返還形式占的比重過大,一般性轉移支付比重太低,致使中央財政調控權、均等化功能過弱。
第四,監督制約機制不健全。
第五,省一級政府對地、市、縣級地方政府的轉移支付缺乏制度建設。
三、完善現行財政轉移支付制度
從總體上看,我國現行的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已經在一定程度上開始朝著規范化的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框架的目標改革,但是,距離以公共服務均等化為主要目標的、規范化的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制度還有相當大的距離。為了進一步完善我國現行的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必須深化改革:
1.完善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分稅制財政體制,從法律上明確劃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事權、財權范圍,明確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的調節目標和定位。
2.加強財政立法,在《過渡期財政轉移支付辦法》基礎上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轉移支付法》,以法律形式明確財政轉移支付的各項基本制度,尤其是財政轉移支付的監督制約制度。
3.簡化與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形式,重新歸并現有的四種政府間的財政轉移支付形式,尤其是應當盡快解決原體制補助和原體制上解當中存在的與公共服務均等化目標相矛盾的問題。
4.規范專項補助,在進一步科學劃分各級政府事權的前提下逐步減少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那些純粹屬于地方區域性的支出項目的補助,并且按照公共服務均等化的要求和兼顧其他政策要求的前提下,規范各種專項補助,合理分配用于專項補助方面的財政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