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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的認識范文1
《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十八條“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指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以及除下列各類資產以外的金融資產:貸款和應收款項,持有至到期投資,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企業會計準則講解》對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解釋是“對于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金融資產,企業可以將其直接指定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例如,在活躍市場上有報價的股票投資、債券投資等。如企業沒有將其劃分為其他三類金融資產,則應將其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處理。”
從上述描述中我們不難發現,無論企業會計準則原文還是頗具權威的企業會計準則講解,都沒有對該資產的概念與特點給出一個令人信服的解釋。我們根本就無法知道應當如何具體解釋“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也無法得知這種資產的認定條件和具體特點。企業會計準則原文告訴我們它是“非衍生金融資產”,企業會計準則講解又告訴我們“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但是任何一個財務工作者都無法單憑這兩個特征來判斷企業取得的股票、債券或基金,到底是“交易性金融資產”還是“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只能依靠管理層的“指定”,而各企業的管理層對于企業會計準則又了解多少呢?
一個專項會計準則,對于在企業資本運作中占有重要地位而又極為敏感的資產項目,既沒有一個清晰的概念解釋,又沒有界定嚴格的認定條件,還沒有鮮明的特點描述。這種狀況無論對于財務工作者的具體核算工作,還是教學科研工作者對于資產的研究,乃至企業管理人員對于企業資產的運作和審計工作者的審計工作,都極為不利。
二、關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初始計量
《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三十條規定“企業初始確認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對于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相關交易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對于其他類別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相關交易費用應當計入初始確認金額。”
《企業會計準則講解》關于金融資產初始計量的解釋為“企業初始確認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時,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對于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相關交易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對于其他類別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相關交易費用應當計入初始確認金額。其中,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通常應當以市場交易價格為基礎確定。交易費用,是指可直接歸屬于購買、發行或處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費用。新增的外部費用,是指企業不購買、發行或處置金融工具就不會發生的費用,包括支付給機構、咨詢公司、券商等的手續費和傭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債券溢價、折價、融資費用、內部管理成本及其他與交易不直接相關的費用。交易費用構成實際利息的組成部分。企業取得金融資產所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債券利息或現金股利,應當單獨確認為應收項目進行處理。”
(一)關于取得時交易費用的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及其講解的闡述,企業由于取得金融資產發生的交易費用,既有可能資本化也有可能費用化,即使是同樣以公允價值后續計量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取得環節發生的交易費用前者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投資收益),而后者則計入取得成本。
現實中“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區分是很模糊的,只不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必須是“非衍生金融資產”而已。而對于存在形態相近、后續計量屬性相同的兩類資產,卻采取了截然不同的初始費用處理模式,讓人很難理解。尤其各項支出的費用化還是資本化問題,一直是備受社會關注的敏感話題,容易給一些不法企業隱瞞費用虛構利潤提供機會,也給會計核算和學習帶來諸多不便。
(二)關于可供出售債券的初始計量
其實無論《企業會計準則(2006)》還是《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6)》都沒有明確具體地描述債券形式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當如何進行初始計量。從相關文字中能夠獲知如下信息:應當以公允價值計量;相關交易費用應當計入初始確認金額;交易費用不包括債券溢價、折價;交易費用構成實際利息的組成部分;企業取得金融資產所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債券利息或現金股利應當單獨確認為應收項目進行處理。根本沒有規定債券面值和債券溢價、折價應如何處理。《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2006)》在“附錄既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中,對于企業取得可供出售債券資產的會計處理規定如下:企業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為債券投資的,應當按債券的面值,借記本科目(成本),按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借記“應收利息”科目,按實際支付的價款,貸記“銀行存款”等,按差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利息調整)。
也就是說,對于可供出售債券的初始計量,企業會計準則及講解的規定與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的規定并不一致,所執行的也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按公允價值計量。其他能夠以公允價值計量的資產,如投資性房地產、交易性金融資產等都以取得時的公允價值計入“成本”,而偏偏可供出售債券資產還要考慮面值以及面值與公允價值的差價,在日后還要考慮“應計利息”,這實際上偏離了公允價值計量模式,而更接近于“持有至到期投資”的計量。
筆者認為,企業所有能夠以公允價值計量的資產項目都應當采用統一的初始會計處理模式,即在本資產科目下僅設“成本”與“公允價值變動”兩個明細科目,取得相關資產時按公允價值計入“成本”。不能顧此失彼,既要考慮取得時的公允價值又要兼顧利息、折價、溢價,這種復雜的計量模式為企業日常會計核算和專業學習考試帶來了諸多不必要的麻煩。
三、結論
金融科技的認識范文2
關鍵詞:科技創新;金融市場;依存結合;完善制度;多層次體系。
科技推動世界進步,科技也為人們的生活帶來了翻天覆地的變化。科技融入了生活,融入了社會的方方面面,并且都起著無可替代、至關重要的作用。近年來,科技創新帶來的技術改革不斷推動者金融市場的發展。科技創新帶來產品的更新換代,產業的深化發展,支持著金融體系的健康茁壯發展。科技創新與金融市場逐漸趨于一體化,堅持科技創新已經成為了金融市場的最關鍵競爭要素。這也是科技創新與金融相互融合,緊密聯系的必然結果。只有把握了科技創新,才能在金融市場占據一席之地。
一、科技創新與金融之間的關系。
科技創新和金融之間相互依存,共同促進。
(一)科技創新需要金融的支持。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長巴曙松先生認為,現代科技技術創新具有高投入、高風險、高收益的特點。因為科技創新,是一個實驗過程,結果未知,存在著很大的風險,同時即使實驗成功了,還需要進行市場開發,這也是一個充滿風險的過程。當然,如果成功了,最后帶來的收益也是不菲的,同時也提升了企業的競爭能力,擴展了企業的市場份額。而金融市場就是一個充滿風險的地方,附帶不同程度風險的市場主體在這里進行資產的交換,風險的組合,契約的訂立。金融市場的這種特質和科技創新有異曲同工之妙。無論是在科技創新的研發初期,還是成功后的市場開拓時期,都存在大風險和大收益,傳統的融資渠道大多都在觀望,而金融市場特質表明金融市場有這個魄力支持高風險高收益的科技創新。
(二)科技創新促進金融發展。
科技是第一生產力。而作為出資方,金融市場更是科技創新的主要受益者。而科技創新帶來的產品改進,產業改革,都為金融市場源源不斷地注入了活力,擴展了金融市場的廣度和深度,驅動著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
二、如何將科技創新與金融完美結合。
(一)增強對科技創新和金融結合的認識。
金融科技創新也是自主創新體系中的一類,也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但是在這方面,人們對此的意識不足,同樣,保護也不足。所以,促進科技與金融的完美結合,首先要加大宣傳力度,改變人們的傳統理念,促進其重新認識科技創新與金融結合的意義。然后對于金融科技創新進行記錄造冊,保護其知識產權和專利權,為科技創新與金融的結合打開新局面。
(二)完善科技創新和金融結合的相關制度。
目前,我國對于金融市場的限制條約較多,對于金融市場的干預較多,金融市場并不能完全發揮其市場自動調節功能。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中對于金融市場中各色機構業務,金融工具等都有諸多限制,這些都阻礙了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也不利于金融和科技創新的完美結合。
完善科技創新和金融結合的相關法律法規制度,首先需要放寬對于金融市場的管制,給予金融市場一個自主調節機制發揮功效的機會和平臺,讓市場活躍起來。其次,應當鼓勵金融市場的科技創新。比如,對于科技創新企業提供比較優惠的貸款或者優惠政策等,大力促進科技的創新活動,推動金融市場的繁榮。最后,應當建立一個信息和信用平臺,避免信息不對等帶來的決策錯誤,同時,強化信用擔保機構,補充市場中中小科技企業的信用度,降低交易成本。
(三)結合科技企業實際情況,構建多層次金融體系。
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和發展方向,在金融市場進行科技創新,構建出多層次的金融體系,豐富金融市場的組成元素。國家應該支持科技型企業的發展,對于中小型科技企業更應該大力扶持。構建一套科技部門和證券監管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流平臺,幫助符合規定的科技創新企業的上市。同時,對于此類企業之間的再次融資以及市場化的并購重組都給予支持和一定優惠扶助政策。和國外發達的金融市場相比較,我國的金融市場發育尚不完善,發展也避開了大開大闔的路子,而是小步跑,這其中誠然有國家政策管理嚴格,政府部門干預較多的因素在內,但是也有金融市場自身體系單一,中小型科技企業勢單力薄,經不起風浪吹打。所以,對于中小型科技創新企業的幫扶,同時也是在加快多層次、多元化金融體系的構建速度。只有不斷地完善金融市場體系,嚴格交易市場的制度和監督,降低企業之間的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不論是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司,都應該受到一視同仁的待遇。科技創新與金融互融,互動,更新金融工具,完善債務融資工具的發行機制,并且簡化發行流程。
三、結語。
科技創新和金融市場之間的完美結合是近年來金融與科技創新逐漸趨于一體化的最終目標。雖然我國目前的金融市場發展尚不完善,國家對于金融業的管制也比較嚴厲,但是科技創新作為第一生產力的地位在金融市場體現得淋漓盡致。逐漸豐滿的由各色科技企業帶動發展構建的多層次的金融體系,以及強化的外在制度環境和人們對于科技創新和金融市場結合的再認識都促進了科技創新與金融的結合,推動了科技創新與金融相互融合,互動互助的進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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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的認識范文3
一、全面認識信息科技風險管理的重要性
當前,金融企業對信息技術和信息系統的高度依賴,使得信息系統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有效性直接關系到整個企業的安全和金融體系的穩定。隨著我國銀行業科技進步的步伐逐漸加快,特別是近兩年來銀行業信息和數據邏輯集中程度的不斷提高,信息科技風險已經成為銀行業金融機構穩健運行的又一重要隱患。近年來銀行業爆發的一系列與信息科技有關的風險事件,給我們留下了深刻的教訓和啟示。2006年4月,銀聯全國跨行交易系統癱瘓6小時,國內大部分商戶的POS機無法刷卡,所有銀行的ATM終端無法進行跨行操作,以日均量估算,“停刷”阻斷交易量246.6萬筆,金額1287.7億元,造成了重大的社會影響,實際損失和由此造成的聲譽損失令人痛心。再例如,2007年1月1日,北京工行所有網點系統癱瘓90分鐘,2007年5月23日,工行網站出現故障120分鐘后恢復,8月15日,工行網銀及客服電話大面積故障及擁塞約8個小時。這幾起銀行業的信息科技事故表明,如果銀行系統中斷1小時,將直接影響該行的基本支付業務;中斷1天,將對其聲譽造成極大傷害;中斷2-3天以上不能恢復,將直接危及其他銀行乃至整個金融系統的穩定。
目前,農村信用社的IT建設正處于高速發展期,在設備規模和技術水平不斷提高的同時,信息科技風險管理相對顯得十分薄弱。重建設、輕管理,重上檔次、輕視風險,重眼前、輕長遠的現象是十分普遍。農村信用社迫切需要加快對信息科技風險的清晰認識,抓緊建立統一的信息科技風險管理手段。因此,樹立和培養信息科技風險意識,規劃落實好信息科技風險管理,是與農村信用社IT治理成效密切相關的重要大事。農村信用社必須充分認識信息科技風險對整體業務和金融體系的影響,全面理解信息科技風險管理的重要性。
一是農村信用社迅速提高創新能力和競爭力的基礎。在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的今天,為防止創新產品輕而易舉地被競爭對手抄襲,必須提高產品的科技含量,只有具有高技術含量的創新產品才能避免被直接和簡單地復制。在產品的創新過程中,每開發一個新產品就有自身的風險管理的重點,都需要迅速敏捷的信息系統予以支持。一個能夠充分滿足銀行業金融機構發展和創新需要的信息科技運營體系是銀行業金融機構競爭力建設的重要保障。
二是維護農村信用社金融體系穩定性的需要。現在,IT系統是整個業務的操作平臺和運轉中樞,一旦出現事故,已經基本上很難恢復到傳統的靠手工運轉的模式上去。同時信息科技的應用和普及也加快了農村信用社與同業機構和外部市場的風險傳導,極大地放大了科技風險的影響范圍,一旦農村信用社出現信息科技問題,很可能會威脅到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健運行。
二、農村信用社信息科技風險管理的對策
1.逐步建立完善的IT治理結構,合理的IT架構及各項規劃。
IT治理是信息化建設及管理方面的科學理論和方法,它是信息系統審計和控制領域的概念,可以指導農村信用社合理利用IT技術,平衡IT技術與流程的風險、增加價值來確保實現農村信用社的發展目標。因此,逐步引入IT治理的各項內容,是信息科技風險管理的大勢所趨。農村信用社必須解放思想去學習、借鑒國內一線、二線大型銀行在IT治理建設中的經驗與教訓,專門研究、部署、規劃對IT風險的分析、定位、評估和治理。必須站在更高的層次,更深遠的思路和更大的投入來對信息科技風險進行管理控制。
2.將信息科技風險、業務風險有效整合,建立統一的風險管理戰略 。
我國農村信用社目前采取省級聯社-市級聯社-縣級聯社的“三級管理”模式,管理層次多,作為一級法人的縣級聯社具有一定的資產業務決策權,省級聯社對縣級聯社控制力不足,從而導致銀行戰略意圖從上向下的傳導不夠通暢。同時目前農村信用社的風險管理大多實施的是風險的分散管理,即不同類型的風險由不同的部門負責,信用卡風險由信用卡中心負責,網上銀行風險由電子銀行部門負責等。面對新形式下的挑戰,農村信用社需要建立統一全面的風險管理戰略。這種管理要求將業務風險、信息系統風險等不同類型的風險,都納入統一的風險管理范圍,并將承擔這些風險的各個業務單位納入到統一的管理體系中,對各類風險依據統一的標準進行測量并加總,依據全部業務的相關性對風險進行控制和管理。風險管理部門要通過風險管理規劃、制定風險管理政策等方式,實現全社集中的風險管理架構。
3.采用先進的信息技術或工具,提高信息科技風險管理的能力。
隨著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各類金融案件呈現出由傳統作案向高科技作案轉變的特征。傳統作案手法技術含量低,而高科技作案則通過諸如信用卡、網上銀行等新型金融工具達到作案目的。因此,農村信用社需要不斷追蹤技術及管理的最新發展,使信息科技風險管理不斷符合技術和管理的發展趨勢。利用商業智能技術,對數據進行抽取、集成、轉換和綜合分析,實現對各類風險的監控和有效管理,這也是國際銀行業風險管理信息分析和風險管理決策采用的主流技術。
4.建立IT審計的長效機制。
金融科技的認識范文4
發展專利權質押貸款業務是服務經濟發展、破解科技型企業融資難題的有效手段,也是銀行業金融機構創新信貸產品、改善金融服務的重要舉措。為促進專利權質押貸款工作,推動運用知識產權創業富民,特提出以下意見:
一、解放思想,充分認識專利權質押貸款的重要意義
隨著知識經濟和經濟全球化深入發展,專利作為一種重要的知識產權,其財富價值和融資功能日益凸顯。而資金問題已經成為企業發展的瓶頸之一。推動擁有專利的企業運用專利質押貸款融資,有利于實現知識產權資源向生產要素的轉化,加快實現知識產權的市場價值;有利于吸引更多的資金支持自主創新,促進知識產權的運用,形成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業和品牌;有助于科技型中小企業破解發展瓶頸,加快我市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的相繼實施,為專利權質押貸款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和政策環境。各級各有關部門和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從踐行科學發展觀的高度,牢固樹立“科技創新帶動金融創新,金融創新促進科技創新”的理念,進一步解放思想,充分認識專利權質押貸款工作對于拓寬企業融資渠道,推動創業富民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創新思路,加大力度,全力推進這項工作。
二、積極探索,創新專利權質押貸款金融業務TTp://
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充分利用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實施帶來的業務發展機遇,及時跟蹤*市科技型企業發展動態,廣泛收集*市專利權質押融資需求情況,爭取上級政策支持,開展專利權質押貸款工作。對國家產業政策鼓勵發展、得到國家和地方政府政策支持的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和項目,掌握了產業核心技術和關鍵技術的自主知識產權,以及發展前景好、產業帶動力大、市場競爭力強的企業和項目申請專利權質押貸款,應給予重點支持。同時,要不斷完善專利權質押貸款管理機制,提高金融服務水平,結合本行(社)實際,制定相應的專利權貸款實施辦法和細則,規范專利權質押貸款業務;根據專利權質押貸款的特點,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積極創新授信評級、信貸產品和服務手段,加強與擔保公司的合作,創新擔保抵押方式,不斷提高服務水平和效率;在專利權質押貸款發放過程中,應充分了解、掌握并密切關注該專利權的市場價值及其變化情況,組織開展對專利權的價值評估,合理確定貸款金額,明確風險防控措施;銀行與借款企業簽定專利權質押貸款合同時,必須按規定到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辦理相應的知識產權出質登記手續。
三、強化服務,構建專利權質押貸款服務體系
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要加強與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協調溝通,爭取支持,加快專利權出質登記速度,提高工作效率。同時,要結合*實際,制定專利權質押登記管理辦法,明確相關經辦部門、人員職責,積極配合金融機構、企業做好專利權質押查詢、質押登記等手續。
市直有關部門要制定實施促進專利權評估機構發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評估過錯責任追究制度,規范評估機構的執業行為。支持現有無形資產評估機構發展專利權評估業務,逐步建立專利權評估準則體系。積極培育專利權流轉市場,以國家專利技術(*)展示交易中心為基礎,進一步整合全市資源,建立統一的專利權交易市場,不斷完善服務功能,暢通專利權變現處置通道,降低金融風險。
金融科技的認識范文5
[關鍵詞]農業科技;金融支持;措施與建議
[中圖分類號]F832.4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9 ― 2234(2013)04 ― 0154 ― 02
農業科技是提高農業生產效率,實現農業持續穩定發展、長期確保農產品有效供給的重要支撐,特別是農業生產的規模化、集約化程度提高,對農業科技的需求程度也隨之增加。隨著國家推動資源要素向農業和農村配置,金融對農業科技創新的支持力度也逐步加強,成為農業科技發展的動力。但是,農業科技企業自身信貸吸納能力弱,農業保險作用未能發揮,農業擔保體系弱小,金融機構在產品設計上滿足不了農業科技創新的需求,多方面因素制約了金融對農業科技創新的支持。
一、金融支持農業科技創新面臨的問題
(一)農業科技貸款條件嚴格、程序復雜,農業科技企業很難滿足貸款要求。目前,由于農業科技企業多屬于成長型企業,受資產結構不清、發展前景不明等因素的影響,信貸風險普遍較高。對此政策性銀行、商業性銀行對農業科技貸款都提出了較為嚴格的貸款條件。農業發展銀行對農業科技貸款采用商業貸款管理,貸款必須滿足抵押條件,并經過銀行及科技部門雙重審批。即使農業科技項目符合貸款要求,科技創新主體還需要有不低于項目總投資20%的資本金和經濟實力較強的其他企業法人為其擔保,貸款門檻高。商業銀行對農業科技企業的貸款發放執行與其他企業同樣的審貸標準。特別是對小微型農業科技企業發放貸款時,不僅要求企業提供土地、廠房作抵押,大部分還規定抵押物中要有一定比例的股東房產,民營企業還需法人夫妻雙方承擔連帶責任,并要求企業信用等級在A級以上,貸款門檻較高,多數小微型涉農科技企業很難達到。
(二)農業科技預期收益不穩定、成果估值難弱化了自身信貸吸納能力。農業科技發展一般開發周期長、投入大。正常情況下,一個農業新品種從研發到廣泛推廣需要6-8年完成,一項新技術需要3-4年完成。而且,在農業科技的每一個發展階段,都需要大量的資金支持,同時還面臨著技術風險、應用風險、市場風險以及管理風險。農業科技發展的上述特征決定了農業科技研發成功難、預期成果估值難、成果轉化應用難弱化了農業科技自身信貸吸納能力。信貸吸納能力較弱。商業性金融機構從利潤收益、風險管理、貸款責任等角度出發,介入意愿較低,不愿為企業,尤其是成長初期的企業辦理此類高風險貸款。據統計,截至2013年2月末,齊齊哈爾市風險投資資本投入到新農業及生物科技行業的金額分別占總投資金額的1.9%和0.67%,而且由于風險投資機構較為謹慎,對于種子型農業科技企業的支持更是微乎其微。
(三)金融制度安排和產品設計存在缺陷,不利于支持科技創新業務開展。農業科技產業具有高風險性和可抵押資產較少的特點,但大多數商業銀行沒有建立與農業科技產業發展相適應的信貸管理制度,對農業科技企業貸款執行與其他企業同樣的審貸標準,企業在創新產品產業化之前難以得到銀行信貸資金支持。同時,金融機構對農業科技企業發放貸款時,抵押物仍以土地、廠房、機器設備等為主,由于抵押物的流動性限制,知識產權質押、農產品抵押、林權抵押貸款、應收賬款質押貸款等貸款方式發放規模有限。而且農業科技企業的專利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轉化為產品、升級為產業要經歷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在無形資產價值認定非常困難,轉讓市場規模較小、流動性較差。
(四)農業科技相關險種有待開發,農業保險的風險保障與分擔作用尚未充分發揮。由于農業本身受自然環境影響大,農產品價格波動大,而黑龍江省單個農戶經營的落后農業生產方式和組織形式,有效規避農業生產過程的災害風險和市場價格波動風險較弱,急需參加保險轉移風險。但近年來,農業保險發展遲緩,導致投保的農戶與企業少,受災損失難以分散,農業生產面臨著巨大的自然災害風險。目前,黑龍江省開辦涉農保險業務的機構主要是陽光農業相互保險公司和人保財險公司,農業保險險種非常有限。同時,農業保險在發展中,由于存在著交易成本高、補償范圍認定較難、缺乏重大自然災害補償機制等問題,導致農業保險業務發展緩慢,農業保險的風險保障與分擔作用尚未充分發揮。2012年,種植業保險覆蓋面積僅為8551萬畝,僅占全省農作物植面積的39.2%,賠付金融僅為11.71億元。據資料顯示,黑龍江省洪澇災害年均損失20億元左右,旱災損失10億元。
(五)擔保體系弱小,放大能力不足以支持農業科技信貸需求。目前,黑龍江省農村地區中小企業和農戶的信用體系建設還不完善,金融機構為了保證貸款安全,在提供貸款時要求企業提供有效的質押物或通過第三方進行擔保。但企業能滿足銀行抵押要求的資產少,缺乏有效的質押物。如農產品加工企業用機器設備等作抵押,金融機構認為此類設備更新換代快、折舊率較高,變現價值低,影響保障效力,不同意作為質押物。同時,由于地方財政困難,中小企業擔保中介組織發展緩慢。目前,黑龍江省目前為中小企業服務的融資擔保機構有110家,有一定經濟實力擔保的政策性機構僅有50多家擔保機構,年擔保能力僅為100多億元,而且擔保機構主要集中在省內大城市面向制造業、流通業,縣級面向農業擔保機構相對弱小,甚至沒有擔保機構。與農業科技企業和融資擔保需求相比,農村擔保機構無論在數量與還是擔保能力上都有較大差距。
(六)農村金融機構貸款利率僵化,融資成本偏高。由于農村金融機構處于政策性扶持而又完全商業化運作的特殊經營特征,加之農村金融風險分散機制不健全,在農業科技企業信用程度較低的情況下,導致農村金融機構對農業科技企業的貸款利率已經遠遠對城鎮其他企業的貸款利率,嚴重削弱了農業科技企業的貸款有效需求。2012年我省有的涉農金融機構貸款年利率11.358%,與農戶貸款利率一樣,融資成本高于城市企業和居民, 超過農業科技企業的實際盈利水平和承受能力。
(七)金融支持農業科技創新沒有形成整體合力,配套建設有待完善。目前,由于某種信息交流不暢、溝通機會少等原因,金融機構與農業、科技部門之間的缺乏信息共享和支農共建平臺,金融機構與科技、農機、農技等部門聯系較少,對農業科技發展的現狀及前景缺乏足夠的認識和了解,對農業科技企業的經營性質和經營風險缺乏掌握,農業科技部門對金融部門的信貸管理制度缺乏相應的認識,導致同時這些部門與金融機構也銜接少、配合少,影響了金融支持農業科技創新的深度和廣度。
二、對策建議
(一)建立科學的農業科技研發推廣模式,提高研發效率。鑒于農業科技的公共性及外部性的特點,應建立“政府主導、企業推動、院所保障、金融支持”的研發推廣模式。政府部門要加強對農業科技研發推廣的支持,確定發展目標和重點及保障措施,設專項經費重點推進產品研發、市場推廣、對外合作、技術引進等環節。企業要發揮在產業化育種、成果轉化與應用等方面的作用,增加研發投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高校、科研機構要建立科技轉化機制,開展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活動、加速科技成果轉化。金融部門要建立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相結合、風險投資與風險保障相結合的多元化金融支持機構,合理滿足農業科技資金需求。
(二)從制度層面支持農業科技發展,提高金融支持的有效性。金融機構要根據農業科技企業的發展特點,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農業發展銀行把涉農企業在研發育種、農產品改良、土地改良及高效灌溉等基礎性農業科技發展的資金需求納入政策性貸款支持范圍,發揮政策性金融對農業科技發展的支持作用。商業性金融要制定符合農業科技企業特點的信貸管理辦法,拓寬貸款主體、簡化貸款流程、提高授信額度,滿足農業科技企業科技研發、成果轉化推廣過程中的信貸資金需求,滿足專業合作社及農戶開展設施農業、標準化種養殖、技術改造的資金需求。
(三)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滿足農業科技多元化資金需求。金融機構要創新符合農業科技企業特點的抵(質)押擔保方式和融資工具,探索以農業科技型企業的股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為質押的融資業務,簡化質押環節,完善技術知識產權評估、登記操作流程標準,探索集體林權抵押貸款、大型農機具抵押貸款、應收賬款質押等貸款模式,開展股權質押融資和中小企業股權信托融資,對重大科技專項資產實行證券化,發展可轉換債券、票據貼現、貿易融資等低風險業務,既降低了銀行風險,又有效彌補產業化的資金缺口。
(四)探索擴大農業保險范圍,發揮保障及風險分擔作用。一是延伸農業保險體系。在農業較為發達地區、糧食主產區建立農業保險公司,擴大農業保險覆蓋面,為農業生產分擔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二是保險公司要探索適合農業科技創新的保險產品,將科技育種、農業機械、農作物及畜牧品種改良、標準化養殖等涉及的農產品納入農業保險范疇。三是加大財政對農業保險的補貼力度,充分調動保險公司的積極性,針對農業大災之年出臺對保險公司的有效補償機制,彌補保險公司承保農業科技項目的風險損失。
(五)金融化運作,優化財政資金的引導效能。各級財政在自身財力范圍內,綜合運用無償資助、償還性資助、創業投資引導、擔保、貼息、保費補貼、稅收優惠等方式,引導和帶動社會資本參與農業科技創新。通過設立風險補償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等方式,探索建立對農業科技企業貸款的風險分擔機制和獎勵補貼機制,引導金融資本和民間資金參與農業科技成果轉化。探索財政農業資金的金融化運作的新形式,政府與民間金融組織建立農業新產品、新技術合作研發機制,資金循環使用,最大限度地發揮財政資金效能。
金融科技的認識范文6
[關鍵詞]監管科技;監督科技;金融科技;
一、引言
自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后,金融服務機構所面臨的合規壓力/合規成本急劇上升,為了降低合規風險,金融機構在開展金融創新時甚至都日趨保守[1]。監管和創新之間確實存在一定的矛盾,這個規律不僅適用于金融行業,在諸多領域都呈現了相同的趨勢。
對監管機構而言,維護整體金融穩定,保護公眾消費者利益,是其重要使命之一,因此,大量的新的監管要求會層出不窮,也會根據形勢的變化持續修訂,所有這些都會帶來很高的成本。雖然在金融領域中,監管成本過高表現的并不明顯,但是在稅收等領域,諸多監管項目,由于成本過高[2],導致不了了之的情況并不鮮見。通俗而言,監管也是需要進行成本效益分析的。
同時,對于被監管機構而言,例如商業銀行,則又不勝其煩,疲于應付頻繁變化的監管規則。幾乎所有的金融機構都單獨設置“合規部”以應對監管,不僅如此,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BCBS)要求銀行的合規部門“應該是獨立的”,“應該在銀行內部享有正式的地位”,并且合規“應成為銀行文化的一部分”[3]。這些要求反映了合規工作的重要性,但也從另一個側面反映了合規工作的復雜性。
如何解決上述矛盾?近期的諸多研究表明,監管科技應該是可行的途徑之一[4],因為在整個的監管邏輯上,監管方從傳統的“家長型監管”轉移至“服務型監管”,被監管方則從“被動匯報”轉到“主動披露”。這種轉型是前所未有的,在制度設計的層面,就避免了監管雙方的不同立場,使雙方在規避系統性金融風險方面達成了統一,并努力實現金融風險的可預測性。
二、監管科技的概念
與金融科技必須以“金融”作為關注點不同,實際上,監管科技并沒有這么強的行業屬性,可以應用到各種監管情境中。監管科技不應該是簡單的“監管+科技”或者“科技+監管”,也沒有必要深究到底應該偏重監管的科技屬性,還是科技的監管屬性。重點在于,監管科技所體現的,是在新的金融業態下,整體監管邏輯的方向性轉變。
首先,被監管方采納監管科技的目的,不僅僅是為了降低成本,更應該是主動的接受監管。隨著互聯網的高度發展,自愿性披露的情況越來越普遍。這主要由于靠傳統的信息不對稱獲得不當盈利,在互聯網背景下已經很難實現,與其這樣,還不如主動接受監管。
其次,金融監管模式已經從規則治理,過度到原則治理階段,在原則性監管的模式下,每個企業有權決定其最佳適用原則的方式,以確保符合性,這導致企業的誠實變得很重要[4]。于是,對于被監管方而言,主動接受監管已經成為提升信譽的途徑之一。
最后,站在監管角度而言,即監督科技(SupTech)的視角,監管已經從“防止違規”轉移至“預測風險”。在這個角度講,監管方與被監管方已經達成了一致的目標,利益是一致的,因此,監管不再是傳統的“貓鼠游戲”,而是監管機構提供的一種服務。或者說,“監管即服務”是改變傳統監管邏輯弊端的最好途徑。
綜上所述,監管科技(RegTech)在本文中被定義為簡化和改進監管流程的技術解決方案。
三、監管科技的興起
監管科技、金融科技和監督科技詞匯都是近幾年以流行語的形式出現,但是一般認為,金融科技出現的比較早,該詞匯由Bettinger[5]所提出,原意是指“將銀行的專業知識與現代管理科技以及計算機相結合”。從當前的表達語境來看,金融科技也已經有了新的含義,也可以認為是新詞匯,而且絕大部分文獻也都是近三年(2016—2019)才出現的[6]。
部分文獻認為,RegTech是由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FCA)提出[7],實際上,在文獻[7]之前,英國的政府科學辦公室(GOS)所的文獻中已經出現了該詞匯[8]。當然,監管科技的思想早已經出現,只是沒有被高度概念化,例如,文獻[9]提出了利用金融科技構建監管機構工具包,只是沒有明確的提出該詞匯而已。可能也正源于此,在后續諸多文獻中都認為監管科技是“金融科技的子集”[10]。
監管科技雖然不是因為大數據的興起而出現,但確是因為隨著大數據的應用才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視。諸多學者認為,目前已經發展至監管科技3.0,可能正是這樣的劃分,才佐證了上述結論,即實際的監管科技由來已久,但是之前并沒有這樣概念化的詞匯。圖1在文獻[11]的基礎上給出了這個過程以及其中相應的重要概念。
四、監管科技1.0及其成因
從整個金融發展的歷史來看,金融監管長期處于“亡羊補牢”的滯后狀態。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在于,金融是一種社會建構,這導致新情況層出不窮。例如,對刑事犯罪的判定只是隨著人的認識在改變,但是金融犯罪改變的不僅是認識,更是金融業態。因此,在金融監管領域,很難出現足夠完善的規則。
典型的例子是,1970S隨著金融全球化,隨之帶來了全球性的通貨膨脹和債務危機,在這個背景下,產生了《巴塞爾協議Ⅱ》,這也陸續構成了微觀審慎監管的基礎。微觀審慎監管的作用無須贅述,其不足主要體現在如下兩點。
一是微觀層面的監管,解決不了宏觀層面的系統性風險,換句話說,單個金融機構即使都符合審慎理性行為,“合成謬誤”依然存在于金融體系中[4],疊加起來,在宏觀層面可能會造成整個金融系統的崩潰,例如,2008年金融危機,系統性風險的防范能力存在不足是其成因之一。
二是微觀審慎監管所帶來的合規成本較高,顯著的提高了交易成本。審慎監管的本質是通過事前的約束來降低事后風險的概率,這意味著這些原則本身就是低效的。而且,這些原則,例如資本充足率的要求,在降低高風險投機行為的同時,也降低了金融機構的資金使用效率,隨之提高了運營成本。
上述缺點1促使宏觀審慎監管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視,雖然與之聯系緊密的系統性金融風險也不是新生詞匯。缺點2則使得監管科技的出現成為必然。
監管科技1.0主要是由大型金融機構所推動,尤其是不同國家或地區所導致的制度落差。技術的應用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監管的復雜性,但是新技術的應用也帶來了相應的副作用,例如,給監管機構和金融機構都帶來了一定程度的過度自信。監管科技1.0的標志是大型金融機構將技術應用到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流程中。
五、監管科技2.0及其成因
《巴塞爾協議Ⅱ》在2008年爆發的全球金融危機中被證明是存在一定缺陷的,直接催生了《巴塞爾協議Ⅲ》。這意味著更嚴格的監管,以及更高昂的合規成本。在金融強監管背景下,不僅是大型機構所面臨的合規復雜性問題,中小金融機構還時刻面臨“出局”的市場風險[12]。在這個階段,傳統手段很難保證全面合規。
另一方面,監管機構需要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發生,傳統的監管手段也不能滿足要求。具體表現為:(1)如何保障金融機構上報數據的真實性。金融科技發展的根本目的并不是為了降低風險,而是獲取更高的利潤,因此風險會以方法或新的形式展現出來,如果監管的技術落后于金融機構的技術,在識別風險方面就失去效力;(2)監管對象的多元化。例如,如何監管場外交易等行為[13]。在證券交易所內進行的場內交易一般存在完整的監管制度,但是場外交易則更多取決于雙方的私下約定,這導致交易行為并不透明,場外交易被認為是2008年金融危機的主要原因之一;(3)關于監管成本問題,如果監管成本過高,監管就失去了意義。
于是,監管科技在金融機構的應用從1.0時代過渡到2.0時代,合規監管在監管機構的應用也成為一個獨立的方向,即監督科技。監管科技2.0主要體現為各種新技術在滿足合規監管要求,以及加強合規監督效力方面的應用。
六、監管科技3.0及研究展望
監管科技3.0被定義為未來的應用框架,這主要是因為金融信息化/數字化的過程已經基本完整,監管科技2.0最主要的體現和應對都是針對這一浪潮。未來更嚴峻的問題在于,隨著金融科技的發展,整體的金融業態產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例如,區塊鏈技術帶來的貨幣數字化。
無論是由于金融行業穩定的市場位置,還是由于其復雜的監管環境,普遍認為,金融行業是拒絕改變,漠視創新的。金融科技的發展使得監管方和銀行都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例如,依靠信息不對稱獲取而盈利的借貸業務,可能隨著信息平臺的發展逐步失去存在意義,而金融機構所賴以生存的風險管理模型,后續可能會轉變為數據之間的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