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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合同的訂立方式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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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合同的訂立方式

電子合同的訂立方式范文1

建設工程合同除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外,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合同按照其訂立方式可分為口頭合同、書面合同以及采用其他方式訂立合同。凡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采用口頭形式而訂立的合同,稱為口頭合同;凡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采用書面形式而訂立的合同,稱為書面合同。以口頭形式訂立合同具有簡便、迅速、易行的特點,是實際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合同形式,如消費者在市場購物時與商店營業(yè)員之間產生的貨物買賣合同關系,就是典型的口頭合同。但是口頭合同由于沒有必要的憑證,一旦發(fā)生合同糾紛,往往舉證困難,容易產生推卸責任,相互扯皮的現象,不易分清責任。而書面形式的合同由于對當事人之間約定的權利義務都有明確的文字記載,能夠提示當事人適時地正確履行合同義務,當發(fā)生合同糾紛時,也便于分清責任,正確、及時地解決糾紛。建設工程合同一般具有合同標的額大,合同內容復雜、履行期較長等特點,為慎重起見,更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為此本條特別明確規(guī)定。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以及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在實踐中,較大工程建設一般采用的是合同書的形式訂立合同。通過合同書,當事人寫明各自的名稱、地址,工程的名稱和工程范圍,明確規(guī)定履行內容、方式、期限,違約責任以及解決爭議的方法等。工程承包合同,還應當明確承包的內容以及承包方式。勘察、設計合同,還應當明確提交勘察或者設計基礎資料、設計文件(包括概預算)的期限,設計的質量要求、勘察或者設計費用以及其他協作條件等內容。施工合同,還應當明確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交工驗收、質量保證期、雙方互相協作等內容。當事人也可以選擇有關的合同示范文本作為參照訂立建設工程合同。

電子合同的訂立方式范文2

電子商務,拋棄了以信函、電報、電傳或傳真等紙面文件來進行信息傳遞的方式,而傳統(tǒng)的這些紙面文件大都需要當事人簽名,否則在法律上就可能被認為是無效的或不能強制執(zhí)行。電子商務更快捷、更經濟,但也有其自身的缺陷,如它極易復制、數字信息又容易被修改、丟失與毀壞,因此它也給建立在紙面文件上的國際國內貿易法律制度產生了沖擊,帶來了一系列的法律問題,也正因為如此,電子商務法律受到了各國的重視。

我國關于電子商務合同的立法主要是《合同法》和《電子簽名法》。前者對電子商務合同有較為明確的規(guī)定,如關于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的規(guī)定,關于電子商務合同的要約生效時間的規(guī)定,關于電子商務合同的承諾生效時間的規(guī)定,關于當事人采用數據電文訂立合同可以要求簽訂確認書的規(guī)定,關于電子商務合同成立地點的規(guī)定。《電子簽名法》是2004年通過的專門針對電子商務交易頒布的單行法,主要涉及數據電文、電子簽名與認證及其法律責任三方面的內容,是我國電子商務立法中的一座里程碑。除了《合同法》和《電子簽名法》兩部法律,在電子商務發(fā)展的過程中,我國也不斷制定了一系列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電子商務活動進行規(guī)制。如1988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1994年國務院的《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保護條例》,1996年國務院的《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互聯網管理暫行規(guī)定》,1997年公安部了《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互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2000年國務院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互聯網服務管理辦法》等。

二、電子商務合同法的核心問題

(一)電子合同的訂立問題

首先,電子合同的收到依賴于通訊手段,速度,甚至不同國家地區(qū)之間的法律制度。其次,在電子合同關于要約與承諾問題上,其與紙面合同的區(qū)別就在于電子合同如EDI合同訂立的決策過程屬于計算機自動化操作,這樣的合同是否真能反映當事人的真實意圖。而且由于其整個過程由計算機迅速操作,要約的撤回與撤銷以及承諾的撤回將很難進行。如何通過法律對其進行定義很有現實意義。最后,關于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問題也需要法律進行規(guī)范。因為電子信息可以在任何不同地點發(fā)出,如發(fā)送人的營業(yè)地、擁有計算機的任何地點,甚至經由手提式計算機在旅途中發(fā)出電文。

(二)電子合同形式問題

貿易伙伴之間進行電子交易,主要是通過計算機屏幕加以顯示的,不存在任何等同意義上的書面形式。唯一可以作為當事人雙方存在合同證據的,只有在計算機內儲存的電子信息。但是這些電子信息能否取得與紙質文件一樣的法律效力,各國有不同的規(guī)定,人們的理解也不一樣。

(三)電子商務第三方的法律地位

電子商務與傳統(tǒng)商務的一個最大區(qū)別是“無紙”的信息傳遞,這就必須在電子商務當事人之間加進傳遞信息、提供信息技術設備服務、搭建電子商務平臺的第三方。電子商務能否安全、可靠的進行,電子商務第三方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因此,探討電子商務第三方的法律地位問題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四)電子錯誤問題

與傳統(tǒng)的書面合同訂立過程相比,通過電子數據訂立合同是一種全新的、正在發(fā)展的合同訂立方式,技術本身或人與技術的和諧等原因使得錯誤發(fā)生的頻率更高。所以對電子商務合同中可能發(fā)生的錯誤進行合理的法律規(guī)制十分必要。UCITA第214條b款對電子錯誤的責任承擔有原則性規(guī)定:在一個自動交易系統(tǒng)中,對于消費者無意接受,并且是由于電子錯誤產生的電子信息,如消費者采取了下列行為,即不受其約束:(1)于獲知該錯誤時,立即(A)將錯誤通知另一方,以及(A)將所有的信息拷貝交付給另一方,或者按照另一方合理的指示,將所有的信息拷貝交付給第三人,或銷毀所有的信息拷貝。(2)未曾使用該信息,或從該信息中獲得任何利益,也未曾使信息可為第三方獲得。

(五)電子簽名與認證

電子商務是一種非對面型的交易,當事人雙方基本上只能依據對方自己披露的個人信息來了解其個人情況。于是交易當事人身份的不確定性導致虛構名義交易、冒充他人交易、取得商品或價金后逃匿的情況屢有發(fā)生。這些問題的發(fā)生,都是由于在電子商務中很難確認本人身份與交易者身份是否同一、交易人是否享有權限造成的。為保障電子商務交易的安全,電子簽名與電子認證便應運而生。

三、電子商務合同法的完善

電子商務合同法伴隨電子商務的發(fā)展而發(fā)展,但是不可否認的是,法律往往總是滯后于事務本身的發(fā)展規(guī)律的。就我國電子商務合同法而言,還可以從以下幾方面進行改進:

(一)加強對在線消費者的權益保護

電子商務的最大特點在于買賣雙方一般不直接通過對面交談,電話的聯系,也不到實體店進行采購,因此,一旦發(fā)生質量糾葛,消費者往往是權益最容易受到損害的一方。而且電子商家為了逃避稅收,往往不給買房任何購買憑證,買家一旦購買了劣質產品,不僅投訴無門,而且還很難進行退貨,即使退貨也必須承擔必要的運輸成本。參考我國實際情況,在合同法中應注重向消費者傾斜的理念,如:一是增加消費者退貨的權利。特別是針對網上購物,電視購物,預付買賣等,應規(guī)定在一定時間內有撤約,及至無條件退貨的權利。二是將廣告法和合同法結合起來。電子商務消費者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因此不適宜的廣告會起到誤導消費者的作用。三是注意保護消費者隱私。當前電子商務合同法強調電子簽名,但是電子信息在網絡中可能是公開的,從而造成買家的私人信息泄漏。

電子合同的訂立方式范文3

關鍵詞:電子合同、電子簽名、電子認證、電子合同監(jiān)管

一、電子合同

隨著電子技術的發(fā)展,電子合同得以出現,其雖然也通過電子脈沖來傳遞信息,但是卻不在以一張紙為原始的憑據,而只是一組電子信息。電子合同,又稱電子商務合同,根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范法》以及世界各國頒布的電子交易法,同時結合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筆者認為電子合同可以界定為:電子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通過電子信息網絡以電子的形式達成的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通過上述定義可以看出電子合同是以電子的方式訂立的合同,其主要是指在網絡條件下當事人為了實現一定的目的,通過數據電文、電子郵件等形式簽訂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一種電子協議[1].電子合同的特征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電子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電子合同這種民事法律行為是雙方或者是多方民事主體的法律行為,當事人之間以電子的方式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民事權利義務為目的,當事人之間簽訂的這種合同是合同的電子化,是合同的新形式。根據《電子商務示范法》中有關規(guī)定,電子合同是以財產性為目的協議,該示范法列舉了大量商業(yè)性質的關系。[2]

2、電子合同交易主體的虛擬化和廣泛化。電子合同訂立的整個過程所采用的是電子形式,通過電子郵件、EDI等方式進行電子合同的談判、簽訂及履行等。這種合同方式大大的節(jié)約了交易成本,提高了經濟效益。電子合同的交易主體可以是地球村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及其相關組織,這種交易方式當然需要提供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如建立信用制度,讓交易的相對人在交易前知道對方的資信狀況[3],在世界經濟全球化的今天,信用權益必將成為一種無形的財產。

3、電子合同具有技術化、標準化的特點。電子合同是通過計算機網絡進行的,他有別與傳統(tǒng)的合同訂立方式,電子合同的整個交易過程都需要一系列的國際國內技術標準予以規(guī)范,如:電子簽名、電子認證等。這些具體的標準是電子合同存在的基礎,如果沒有相關的技術與標準電子合同是無法實現和存在的。

4、電子合同訂立的電子化。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合同的訂立需要有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過程,電子合同同樣也需要具備這些要件。傳統(tǒng)的合同的要約和承諾采用的方式不同于電子合同,電子合同中的要約和承諾均可以用電子的形式完成,它主要輸入相關的信息符合預先設定的程序,計算機就可以自動做出相應的意思表示。

5、電子合同中的意思表示電子化。意思表示的電子化,是指在合同訂立的過程中通過相關的電子方式表達自己的意愿的一種行為,這種行為的表現方式是通過電子化形式實現的。《電子商務示范法》中將電子化的意思表示稱之為“數據電文”。

二、電子合同訂立與成立

電子合同的訂立,是指締約人做出意思表示并達成合意的行為和過程。任何一個合同的簽訂都需要當事人雙方進行一次或者是多次的協商、談判,并最終達成一致意見,合同即可成立。電子合同的成立是指當事人之間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的意見。電子合同作為合同中的一種特殊形式,其成立與傳統(tǒng)的合同一樣,同樣需要具備相關的要素和條件。世界各國的合同法對合同的成立大都減少不必要的限制,這種做法是適應和鼓勵交易行為,增進社會財富的需要,所以說在電子合同的成立上,只要當事人之間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的意見即可成立。關于合同中的主要條款,現行的立法是很寬泛的,我國的《合同法》第12條做了列舉性的規(guī)定,但是該列舉性規(guī)定是指一般條款。筆者認為,就合同的主要本質而言,在合同主要條款方面如果當事人有約定,要以雙方約定為主要條款,如果沒有約定的可以根據合同的性質的予以確定合同主要條款。

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訂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兩者既有聯系又有區(qū)別。電子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備相應的要件。首先,訂約人的主體是雙方或者是多方當事人,合同的主體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他們實際享受合同權利并承擔合同義務的人。[4]其次,訂約當事人對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標志在于合同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最后,合同的成立應該具備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合同法》第13條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

(一)要約和要約邀請

要約是指締約一方以締結合同為目的而向對方當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關于要約的形式,聯合國的《電子商務示范法》第11條規(guī)定:除非當事人另有協議,合同要約及承諾均可以通過電子意思表示的手段來表示,并不得僅僅以使用電子意思表示為理由否認該合同的有效性或者是可執(zhí)行性。要約的形式,即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要約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內容,一項要約要發(fā)生法律效力,則必須具備特定的有效要件:1、要約是由具有訂約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2、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3、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fā)出。4、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具體和完整。5、要約必須送達受要約人。[5]

要約邀請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從事電子交易的商家在互聯網上廣告的行為到底應該視為要約還是要約邀請?[6]在該問題上學界有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是要約邀請,他們認為這些廣告是針對不特定的多數人發(fā)出的。另一種觀點認為是要約,因為這些廣告所包含的內容是具體確定的,其包括了價格、規(guī)格、數量等完整的交易信息。筆者認為,雖然電子商務是新型的商業(yè)活動形式,但是其與傳統(tǒng)商業(yè)活動的區(qū)別只是使用的中介媒介不同,其法律特征應當是相同的。因此,就該問體的區(qū)分仞然要回到《合同法》中去解決。根據法律的規(guī)定,判斷網絡廣告是否屬于要約邀請的標準是:1、意思表示的內容是否具體確定,2、其發(fā)出人是否有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的意圖。

要約一旦做出就不能隨意撤銷或者是撤回,否則要約人必須承擔違約責任。我國《合同法》第18條規(guī)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由于電子交易均采取電子方式進行,要約的內容均表現為數字信息在網絡上傳播,往往要約在自己的計算機上按下確認鍵的同時對方計算機幾乎同步收到要約的內容,這種技術改變了傳統(tǒng)交易中的時間和地點觀念,為了明確電子交易中何謂要約的到達標準,《合同法》第16條第2款規(guī)定:“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tǒng)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tǒng)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tǒng)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tǒng)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7]

(二)承諾

承諾,又稱之為接盤或接受,是指受要約人做出的,對要約的內容表示同意并愿意與要約人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我國的《合同法》第21條規(guī)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否構成承諾需具備以下幾個要件: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做出。2、承諾必須是對要約明確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3、承諾的內容不能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的變更。4、承諾應在要約有效期間內做出。要約沒有規(guī)定承諾期限的,若要約以對話方式做出的,承諾應當即時做出,要約以非對話方式做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間內承諾,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承諾的撤回,是指受要約人在發(fā)出承諾通知以后,在承諾正式生效之前撤回承諾。根據《合同法》第27條的規(guī)定:“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達到要約人之前或者是承諾通知同時達到要約人。”因此,承諾的撤回通知必須在承諾生效之前達到要約人,或者是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撤回才能生效。如果承諾通知已經生效,合同已經成立,受要約人當然不能在撤回承諾。對承諾的撤回問題學界有不同的觀點,反對者認為電子商務具有傳遞速度快,自動化程度高的特點,要約或者承諾生效后,可能自動引發(fā)計算機做出相關的指令,這樣會導致一系列的后果。贊同承諾撤回的學者則認為不管電子傳輸速度有多快,總是有時間間隔的,而且也存在網絡故障、信箱擁擠、計算機病毒等突發(fā)性事件的存在,似的要約、承諾不可能及時到達。筆者認為,撤回承諾同要約的撤銷同樣重要,這種民事權利不能剝奪,否則會破壞我國《合同法》的體系與精神。

三、電子合同成立時間與地點

電子合同成立時間,是指電子合同開始對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時間。在一般情況下電子合同的成立時間就是電子合同的生效時間,合同成立的時間是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的時間。一般認為收件人收到數據電文的時間即為到達生效的時間。聯合國《電子商務示范法》第15條和我國的《合同法》第16條的規(guī)定基本相同。[8]如收件人為接收數據電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統(tǒng),該數據系統(tǒng)進入該特定系統(tǒng)的時間,視為收到時間。如收件人沒有指定某一特定信息系統(tǒng)的,則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系統(tǒng)的時間為收到時間。對于什么是“進入”,筆者認為,一項數據電文進入某一信息系統(tǒng),其時間應是在該信息系統(tǒng)內可投入處理的時間,而不管收件人是否檢查或者是否閱讀傳送的信息內容。

認定發(fā)送和接收電子合同的時間對于判斷交易成立和生效具有重要的意義。我國的《合同法》對此只是做了原則性的規(guī)定。根據《合同法》和民事法律關系基本原理和電子合同的實際情況,認定發(fā)送和接收電子通訊時間的默認規(guī)則為,在雙方沒有相反約定的情況下,某個電子信息進入某個輸送人無法控制的信息系統(tǒng)就視為該信息已經被發(fā)送,如果信息先后進入了多個信息系統(tǒng),則信息發(fā)送的時間以最先進入其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服務器,在發(fā)送到接收人的計算機系統(tǒng),那么該信息被發(fā)送的時間就是先進入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服務器的時間。[9]在判斷信息接收時間方面,如果電子信息的接收人指定了一個信息接收系統(tǒng),則電子信息進入該系統(tǒng)的時間即為信息接收的時間。

電子合同的成立地點,是指電子合同成立的地方。確定電子合同成立的地點涉及到發(fā)生合同糾紛后由那地、那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法律問題。我國《合同法》第34條規(guī)定,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采用電子意思表示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要營業(yè)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要營業(yè)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我國立法對電子意思表示采取的是“到達主義”,所以規(guī)定以收到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其原因是考慮到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和特殊性問題。我國《合同法》第34條之所以這樣規(guī)定,主要是因為電子交易中收件人接收或者檢索數據電文的信息系統(tǒng)經常與收件人不在同一管轄區(qū)內,上述規(guī)定確保了收件人與視為收件地點的所在地有著某種合理的聯系,可以說我國《合同法》這一規(guī)定充分考慮了電子商務不同于普遍交易的特殊性。

四、電子簽名與電子認證

電子合同成立是雙方當事人意思一致的結果,在傳統(tǒng)的合同訂立過程中,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是用雙方當事人的簽字來確定雙方的意思表示。我國的《合同法》第32條規(guī)定:“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自雙方當事人在合同書上簽名或者加蓋公章時合同成立。”當事人的簽字或者蓋章,意味著自然人或者法人在合同書上簽名或者是加蓋公章合同才發(fā)生法律效力。在電子商務合同中,要在這種合同書上簽字或者蓋章是很困難的。所以,在實踐中用何種技術來解決簽名和蓋章問題是電子合同成立與生效的關鍵。

美國是世界上最先授權使用數字簽名的國家,他規(guī)定了用密碼組成的數字與傳統(tǒng)的簽字具有同等的效力[10].從技術的角度而言,電子簽名主要是指通過一種特定的技術方案來賦予當事人一個特定的電子密碼,確保該密碼能夠證明當事人身份的作用,而同時確保發(fā)件人發(fā)出的資料內容不被篡改的安全保障措施。電子簽名的主要目的是利用技術的手段對數據電文的發(fā)件人身份做出確認及保證傳送的文件內容沒有被篡改,以及解決事后發(fā)件人否認已經發(fā)送或者是收到資料等問題。[11]因此,驗證解密得到的結果與經過計算后的結果必然不同,從而保證了電子信息的真實性與完整性[12].

電子認證與電子簽名一樣都是電子商務中的安全保障機制,是由特定的機構提供的,對電子簽名及其簽署者的真實性進行驗證的服務。電子認證,是指由特定的第三方機構通過一定的方法對簽名及其所做的電子簽名的真實性進行驗證的一種活動。電子認證主要應用于電子交易的信用安全方面,保障開放性網絡環(huán)境中交易人的真實與可靠。電子認證是確定某個人的身份信息或者是特定的信息在傳輸過程中未被修改或者替換。[13]電子認證即可以在當事人相互之間進行,也可以由第三方來做出鑒別。電子商務活動常常是跨國境的,各個參與方就需要有不同的國家的認證機構對各自的身份進行認證,并向電子商務活動的相對方發(fā)放認證證書,這在實踐中就需各國相互承認對方國家認證機構發(fā)放的電子認證證書的效力。

在認證機構的設立上,必須強調認證機構是一個獨立的法律實體,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數字服務,并且能夠以自己的財產提供擔保,能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自己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他必須是保持中立,并具有可靠性、真實性和公正性。電子認證機構一般不得直接和客戶進行商業(yè)交易,也不能在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活動中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而只能通過公正的交易信息促成當事人之間的交易。它必須能被當事人接受,也就是說,它應當在社會具有相當的影響力和可信度,并足以使人們在網絡交易中愿意接受其認證服務。當事人對電子認證機構的接受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在網絡交易中默示承認或者是基于成文法律的要求。另外,電子認證機構不能以盈利為目的,認證機構應當是一種類似于承擔社會服務功能的公用事業(yè),其營業(yè)的宗旨應該是提供公正、安全的交易的環(huán)境,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電子合同交易,加快電子商務的發(fā)展。

五、電子合同生效

電子合同的成立只是意味著當事人之間已經就合同內容達成了意思表示一致,但合同能否產生法律效力,是否受法律保護還需要看他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即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電子合同的成立并不等于電子合同的生效,電子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生效要件。雖然我國的《合同法》沒有對合同的生效做出具體的規(guī)定,但是電子合同是一種典型的民事法律關系。我國的《民法通則》第55條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以下幾個要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這些條件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有的電子合同還需具備特殊要件,如有些特殊的電子合同還需到有關部門辦理批準登記手續(xù)后才能生效。電子合同的生效需具備以下幾個法定要件: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的要件在學理上又被稱為有行為能力原則或主體合格原則。[14]行為人必須具備正確理解自己行為性質和后果,獨立地表達自己的意思的能力。

(二)電子意思表示真實。是指利用資訊處理系統(tǒng)或者電腦而為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電子意思表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包括但不限與電話、電報、電傳、傳真、電郵、EDI、因特網數據等,具體通過封閉型的EDI網絡,局域網與因特網連接開放型的因特網或傳統(tǒng)的電信進行電子交易信息的傳輸。

(三)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是指電子合同的內容合法。合同有效不僅要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而且在合同的內容上不得違公共利益。在我在我國,凡屬于嚴重違反公共道德和善良風俗的合同,應當認定其無效。

(四)合同必須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我國現行的法律規(guī)定無法確認電子合同的形式屬于那一種類型,盡管電子合同與傳統(tǒng)上面合同有著許多差別,但是在形式要件方面不能阻擋新科技轉化為生產力的步伐,立法已經在形式方面為合同的無紙化打開了綠燈。法律對數據電文合同應給予書面合同的地位,無論意思表示方式是采用電子的,光學的還是未來可能出現的其他新方式,一旦滿足了功能上的要求,就應等同與法律上的“書面合同”文件,承認其效力。[15]

六、電子合同監(jiān)管

網上廣告、網上購物、網上合同、網上支付等新型網絡交易活動給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了新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國家主管市場監(jiān)督管理和有關行政執(zhí)法的職能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jiān)管的市場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的大市場,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電子合同進行監(jiān)督管理責無旁貸,該項職能是由法律所賦予的。[16]工商部門對電子合同監(jiān)管能促進網絡市場交易的公平性、安全性、經濟性,能有效的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能減少合同爭議和違法合同,提高合同的履約率,維護市場交易安全,促進經濟的發(fā)展。

我國現階段的電子合同監(jiān)管主要存在著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一是電子合同的實體法和監(jiān)管的程序法等立法不能適應現階段的要求。對電子合同的監(jiān)管是一個技術性很強的工作,沒有相關的規(guī)章制度是無法開展的。二是相關的技術與配套工程沒有確立,從而無法保證電子合同的監(jiān)督與管理工作。電子合同交易的開展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措施,是一個系統(tǒng)的工程,如市場主體制度的認證,電子合同效力、電子合同交易的安全性與真實性問題,電子證據、電子合同爭議的管轄權等等。目前的立法嚴重滯后,嚴重影響電子合同的交易和監(jiān)管力度。三是現有的工商登記制度無法對網絡交易主體進行監(jiān)管,沒有統(tǒng)一的認證機構。四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zhí)法人員的水平和能力有限,執(zhí)法的手段單一。目前,我國基層工商機關自動化辦公水平有待提高,計算機知識、網絡技術有待加強。執(zhí)法人員對網絡交易行為不了解,不能快速的對網絡市場信息進行有效的收集、分析和整理,從而影響了電子合同監(jiān)管的力度。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電子合同的監(jiān)管是對電子合同交易的整個過程的監(jiān)管,從電子合同要約,電子合同的訂立、電子合同的交付、電子合同的簽證、電子合同爭議的處理等。[17]筆者認為根據等同法則電子合同具有書面合同的形式與性質,現階段我們不能用原有的方法來對電子合同進行監(jiān)管。電子合同的監(jiān)管是對簽約前、簽約過程以及簽約后電子合同的履行等監(jiān)管。電子合同簽約前的階段主要是對買賣信息的檢索,對整個交易行為做充分的準備工作,這就需要政府和只能部門提供一系列的配套措施。作為政府職能部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就應該對網絡市場予以規(guī)范和管理,為電子合同的廣泛使用提供良好的網絡環(huán)境,保障網絡交易的安全性、公正性,促進網絡交易行為,提高履約率。[18]

筆者認為工商部門對電子合同的監(jiān)管應注重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建立電子合同監(jiān)管平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該按照所轄區(qū)域設立電子合同監(jiān)管平臺,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該對所轄區(qū)域的經濟主體經濟情況對公眾公開,以備市場相對人進行查詢和了解。這種信息包括對企業(yè)的信用、資金、企業(yè)產品質量,有無違規(guī)經營等一切公眾資料,涉及企業(yè)商業(yè)秘密的沒經權利人同意的不能公開。二、對電子合同的監(jiān)管應該是對電子合同是否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進行審查。糾正電子合同中違法行為,查處利用電子合同進行違法交易的行為,以及違約的處罰。三是完善我國物流配送體系,加強電子合同依法履行的監(jiān)管工作,促進電子合同交易的成功率。四是建立電子合同簽證網。電子合同簽證是對合同簽證的延伸,電子合同簽證網的建立能有效的彌補書面簽證的缺陷,減少人力、物力和才力方面的支出,提高工作效率。五是建立網上電子合同監(jiān)管投訴中心,及時反映合同監(jiān)管中的問題,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六是加強電子合同的法律法規(guī)的研究制定工作,建立有效的網絡監(jiān)管體制,維護市場經濟的安全。七是加強執(zhí)法人員的培訓工作,提高執(zhí)法人員的水平。電子合同監(jiān)管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他涉及的知識面廣泛,需要不斷的學習和更新知識結構。八是加強對工商部門職能的宣傳工作,特別是要加強對電子合同監(jiān)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宣傳力度。面對新的挑戰(zhàn),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認真的研習新《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和精神,熟悉電子信息技術,切實有效的對電子合同實施監(jiān)管,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健康發(fā)展。

OnTheBasicTheoryofElectronicContractTrade

Abstract:E-commerceistheinevitabledirectionofthecommercialdevelopmentinthefuture.Withitsdistinctwayofbeingmade,e-contractchallengesthetransitiononpapertermsoflaw,technology,supervisionandsoon.E-contractisthefoundationandhardcoreofe-commerce.Thelegalproblemsine-contractconstrainthedevelopmentandtheprocessofe-transition.So,itisnecessaryforourcountrytoacceleratethestepoflawmakingone-commerce,makeupthemechanisticofe-contractsupervision,andcompletethelegalsystemofe-contracttransition.Inthearticle,theauthorhasmaderesearchingandstatementonthelegalandtechnologicalproblemsofthee-contract,andalsohasmadeaproposalonthelawmakingandsupervisionofe-contract.

Keywords:electroniccontract;electronicsignature;electronicattesting;electroniccontractsupervision

注釋:

1、齊愛民、萬暄、張素華著:《電子合同的民法原理》,武漢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9頁。

2、齊愛民、萬暄、張素華著:《電子合同的民法原理》,武漢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7頁。

3、吳漢東:《論信用權》,《法學》2001年第1期。

4、王利明、崔建遠著:《合同法新論。總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23頁。

5、王利明、崔建遠著:《合同法新論。總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30—135頁

6、張楚著:《電子商務法初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273頁。

7、蔣坡:《論我國電子商務法律體系和基本架構》,《科技與法律》2002年第2期。

8、于靜:《電子合同若干法律問題初探》,《政法論壇》1999年第6期。

9、鄭成思、薛虹:《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的核心法律問題》,《知識產權》2000年第5期。

10、邱永紅、魏麗:《國際貿易中應用EDI的法律問題新探》,《國際經濟貿易研究》1998年第2期

11、蔣坡:《論我國電子商務法律體系和基本架構》,《科技與法律》2002年第2期。

12、唐春林、王穎、郭敏之著:《電子商務基礎》,科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37頁。

13、劉滿達:《數字簽名的法律思考》,《法學》2000年第12期。

14、王利明、崔建遠著:《合同法新論。總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240頁。

15、蔣坡:《論我國電子商務法律體系和基本架構》,《科技與法律》2002年第2期。

16、吳懷福、張士茂:《電子商務中電子合同監(jiān)管問題初探》,《中國工商管理研究》2003年第2期。

電子合同的訂立方式范文4

  我國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合同法》首次將數據電文合同納入了書面形式的合同中,承認其合法性。但數據電文合同面臨的許多具體法律問題,《合同法》并未解決。目前,隨著我國電子商務的迅速發(fā)展,迫切需要研究這類無紙合同的特殊法律問題。本文在對數據電文合同與傳統(tǒng)書面合同進行比較的基礎上,試圖探討數據電文合同的幾個重要問題:書面效力問題、簽名問題、合同的訂立與成立的時間、地點問題。

一、數據電文合同與傳統(tǒng)書面合同的比較

(一)數據電文合同的概念

數據電文合同,顧名思義,即以數據電文形式訂立的合同,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在《電子商業(yè)示范法》第2條中對數據電了較權威的定義:“數據電文”系指經由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類似手段生成、儲存或傳遞的信息,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電報、電傳或傳真。我國《合同法》第11條也規(guī)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可見,數據電文合同一般包括以下三類基本形式:一是以往常見的電報、電傳和傳真。它們是通過電子脈沖形式傳遞信息的,故屬于數據電文形式。二是電子數據交換(Electronic  Date  Interchange,簡稱EDI)形式,它是將商務處理按照一個商定的標準,形成結構化的事務處理或信息數據格式,從計算機到計算機的電子傳輸方式。換言之,EDI合同即是合同信息通過計算機的電子傳輸,而且使用某種商定的標準來處理信息結構的合同訂立形式。EDI目前是國際貿易及發(fā)達國家的國內貿易中被廣泛應用的比較普及的電子貿易形式,我國應用EDI的貿易正在被積極推廣并迅速發(fā)展起來。三是電子郵件(簡稱E-mail)形式,它是通過電子計算機系統(tǒng)以及國際互聯網實現的信息傳遞方式。E-mail合同形式與EDI合同形式都是進入現代信息社會后,貿易合同無紙化的典型表現,且具有快捷、方便、高效等優(yōu)勢。但二者比較起來,E-mail采用的是非標準化或格式化的電子信息處理結構,雙方當事人可以在網上直接談判,其成本更低,更方便和快捷。E-mail的不足之處是,不像EDI形式那樣可以設置認證機構為電子簽名提供可靠、安全的保障,其安全性受到較大的威脅。目前E-mail形式多用于網上零售、網上知識產權轉讓和其他小額貿易。

(二)數據電文合同與傳統(tǒng)書面合同的區(qū)別

傳統(tǒng)書面形式是指當事人采用合同書、信件等文字形式表達協議內容的合同。長期以來,要式合同一直以此種形式為主要形式,整個書面合同的理論,如合同的合法性及證據力,合同的要約和承諾、成立的時間和地點等都是以紙面形式為基礎進行規(guī)范的。而在數據電文合同中,雖然合同的意義和作用并未發(fā)生改變,但其形式以及由此引起的法律要求卻發(fā)生了很大的變化。二者比較起來,其主要區(qū)別表現為:

首先,傳統(tǒng)書面形式的合同當事人可以面對面直接談判,意思表示是在一個實體空間內進行,雙方的身份容易辨認和確定。而在數據電文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在一個虛擬的市場上運作,其身份和信用須依靠密碼辨認或認證機構的認證。

其次,二者“書面”的意義有很大區(qū)別。通常人們認為,傳統(tǒng)書面形式屬于有紙形式,其可視性、不可更改性及原件的認定幾乎不成問題。而在數據電文合同中,除電報、電傳和傳真的書面意義與傳統(tǒng)書面的形式較近似外,EDI和E-mail合同形式均屬典型的無紙面形式,它們實際上是存儲于計算機磁性介質上的一組數據信息,又稱電子數據。雖然EDI和E-mail合同也可以以打印文件形式有形地表現所載的內容,但那已不是EDI和E-mail合同了,而是以打印文件形式存在的典型的紙面合同。它們也可以通過顯示器屏幕進行顯示,但顯示并非合同存在的形式,而是供人閱讀的。在EDI和E-mail合同中,能夠有效存在的作為“書面”意義的是電子數據,它與紙面形式相比具有無形性、易消失性和易改動性等特點。因為電子數據以計算機儲存為條件,一旦操作不當,可能抹掉所有的數據,還可能受到計算機病毒等無形災難的攻擊。并且,它以鍵盤輸入,用磁性介質保存,改動或偽造后不易留痕跡。

再次,傳統(tǒng)書面合同成立和生效所要求的簽名、蓋章或指紋等,在數據電文合同中被電子簽名所代替。在電報、電傳和傳真中,人們沒有對合同簽名問題提出疑義。這是因為在發(fā)送電報、電傳和傳真時,在發(fā)源稿上簽字與傳統(tǒng)簽字基本一致。而在EDI和E-mail合同中,電子簽名完全由符號及代碼組成。其存在的問題是,數字形式的簽名容易被他人模仿或破譯,網絡通信可能在中途被他人截獲并篡改,當事人可能懷疑附有電子簽名的合同的真實性及有效性。

最后,在意思表示及合同的成立方面,二者也有不同。按照傳統(tǒng)書面合同的要求,要約的意思表示與承諾的意思表示都是由當事人直接發(fā)出的,合同是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達成一致的結果。而數據電文合同中的EDI形式,因通過計算機網絡,采用標準化或格式化進行數據交換并自動生成,誰是作出意思表示的人以及意思表示能否撤回、撤銷等問題便成為疑問。E-mail合同雖然比EDI合同在意思表示的達成上更為直接,且當事人可以反復磋商,但要約和承諾的收到與證實等問題與傳統(tǒng)書面合同相比亦有較大區(qū)別。另外,數據電文合同通過計算機等電子手段傳遞信息,發(fā)送或接收信息也可能是旅途中的手提電腦,這使得發(fā)出信息的地點或收到信息的地點具有不確定性,因而在合同成立的地點上與傳統(tǒng)書面合同相比,確定的規(guī)則有所不同。

二、數據電文合同的書面效力問題

無論在各國國內法或是國際貿易法中,書面形式被作為許多類型的合同的形式要件加以規(guī)定。書面形式的作用在于:于實體法中決定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使合同具有合法性和可強制執(zhí)行性;于程序法中作為處理合同糾紛的可靠證據。在電子技術引進之前,法律很少碰到文本在什么中介載體上呈現的問題。電報、電傳和傳真產生之后,也沒有出現不可克服的困難,接收方從接收機中得到一張通訊記錄紙就足以形成書面的證據了。但EDI和E-mail形式則不同,它不是以原始紙張作為記錄憑證,而是以電子數據的形式表現出來。但電子數據的易消失性、易改動性,使人們對它的書面合法性和證據力有諸多懷疑。這種懷疑確實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電子貿易的發(fā)展。因此,人們普遍認為,有必要擴大書面的概念,不管是文本的,或是電子數據形式的,只要具有書面形式的基本功能,即視為符合法律對書面的要求。這就是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建議采用的“功能等同法”(funcfional-equivalent)。依據“功能等同法”,法律針對數據電文合同要求的書面意義不應該確定一種相當于任何一種紙面文件的計算機等同物。相反,只需要提出書面形式要求的基本目的和作用,以此作標準,不管采用什么電子技術,一旦達到這個程度,即可等同于書面文件,受到法律的認可。在書面文件環(huán)境中,一般認為書面文件可起到的作用或具有的功能是:提供的文件大家均可閱讀;提供的文件在長時間內可保持不變;可復制便于當事人雙方掌握的同一數據的副本;可通過簽字核證數據;文件是法院或社會上可接受的形式等等。關于上述書面文件的作用,現有計算機技術的發(fā)展使數據電文基本上可以達到要求。但法律不應要求數據電文在任何情況下都應起到書面形式的全部功能。事實上,紙面形式也并非完美無缺,例如,一份書寫的文件也可能被幾乎毫無痕跡地涂改,也可能被毀滅,而非絕對不可更改。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定的《電子商業(yè)示范法》第6條(1)項規(guī)定:“如法律要求信息須采用書面形式,則假若一項數據電文所含信息可以調取以備日后查用,即滿足了該項要求。可見,《示范法》將可讀性、可核查性作為數據電文滿足書面要求的標準。目前許多國家,如美國、日本、澳大利亞、歐盟各國、韓國、新加坡等都通過電子商務法或其他法律將數據電文合同視為書面合同,承認其合法性。我國《合同法》第11條則直接將數據電文合同列為書面合同的一種,而非“視為”書面合同。

對于書面形式所要求的原件問題,在數據電文合同中如何認定?回答這一問題,先從原件的基本功能來看,它確保當事人能據此宣稱權利或提出抗辯,并對交易進行認證,以及成為可能的最佳證據。換言之,原件的功能就是對信息認證以維護其真實可信度。聯合國《電子商業(yè)示范法》第8條(1)項針對數據電文合同的原件做出了規(guī)定:“如法律要求信息須以其原始形式展現或留存,倘若情況如下,則一項數據電文即滿足了該項要求:(a)有辦法可靠地保證自信息首次以其最終形式生成,作為一項數據電文或充當其他用途之時起,該信息保持了完整性;(b)如要求信息展現,可將該信息顯示給觀看信息的人”。這一規(guī)定運用“功能等同法”對原件在數據電文中做了重新定義。筆者認為,如果拋棄“功能等同法”,而把原件的概念狹義地理解為信息首次固定于其上的媒介物,則任何數據電文均無原件。因為數據電文收件人收到的永遠是該“原件”的副本。所以,只能依賴“功能等同法”來認定“原件”。《示范法》第8條強調電子數據具有可讀性和完整性,才能被認可為功能上等同于原件。其完整性則應與核證方法相聯系。現在已有很多電子技術手段來核實某項數據電文的內容,亦即證明其“原件性質”。

關于數據電文合同“書面”證據力的承認問題,聯合國《電子商業(yè)示范法》第9條(1)項規(guī)定:“在任何法律訴訟中,證據規(guī)則的適用在任何方面均不得以下述任何理由否定一項數據電文作為證據的可接受性:(a)僅僅以它是一項數據電文為由;或(b)如果它是舉證人按合理預期所能得到的最佳證據,以它并不是原樣為由”。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3條的規(guī)定,電子數據屬于視聽資料類,為法定的七種證據之一。但《民事訴訟法》第69條又規(guī)定,視聽資料類的證據往往需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一致,其共同指向同一事實,才能認可其效力。而傳統(tǒng)紙面形式則可直接作為可靠證據。以電子數據必須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一致,才能作為確定電子數據證據價值的標準,很多情況下是難以實現的。我國目前沒有明確的解決辦法。我國應借鑒《示范法》及其他國家法律的規(guī)定,在民訴法中規(guī)定數據電文作為證據的具體法律規(guī)則,以便消除對其使用所造成的不必要障礙,并確保這些規(guī)則符合技術的發(fā)展。

三、數據電文合同的電子簽名問題

傳統(tǒng)書面合同中,簽名的法律意義或功能主要表現為:證實當事人的身份;表示當事人同意此合同內容的當前意圖;決定合同的成立地點。手寫簽名、蓋圖章、信箋頭的印字或者打孔等在傳統(tǒng)上都被視為簽名而應用過。但在電子商務無紙化環(huán)境中,雙方可能遠隔萬里而互不相識或在交易中自始至終不見面,依靠上述傳統(tǒng)簽字方式很難確認各方的身份。因此,人們采用一種電子簽名的機制來相互證明自己的身份。電子簽名是用0、1數字代碼組成的某種電子密碼,它可以供合同每一方使用,代表當事人的當前意圖,即雙方愿意就合同規(guī)定的條件進行交易。對每一方來講,具體采用什么符號或代碼,是根據現有技術、各方相關經驗,可應用的標準要求和所使用的安全程序來確定。應當指出的是,電子簽名與電子商務中用戶的進入代碼并不相同。進入代碼只是允許用戶進入通訊網絡,這與證實用戶的當前意圖是截然不同的。用戶在使用進入代碼之后,再使用代表其當前意圖的電子密碼,才是電子簽名。

電子簽名存在的最主要問題有二:一是其安全性較之傳統(tǒng)簽名更易受到威脅,如模仿和篡改,可能使得電子合同雙方互不信任;二是如何規(guī)范電子簽名使其成為人們能普遍接受的簽名形式,并賦予電子簽名與傳統(tǒng)簽名同等的法律效力。前者是一個技術問題,后者是純粹的法律問題。解決上述問題的技術方案已提出多種,如針對EDI合同,比較可行的是通過電子商務認證中心建立起類似于印鑒管理那樣的制度對電子簽名的真實性進行證明或鑒定。而從法律上看,承認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目前有兩種立法模式:第一種模式是立法直接規(guī)定使用某種較可靠的電子簽名,如新加坡1998年7月頒布的電子商務法規(guī)定:電子簽名指通過非對稱加密系統(tǒng)和哈希函數(Hushing  Function)交換電子記錄的一種電子簽名。另一種模式是只建立一個立法框架,期望由市場來確定法律效力以外的問題,以消除對電子簽名有苛刻技術限制的問題,并可跟隨技術的發(fā)展。關于電子簽名,聯合國《電子商業(yè)示范法》第7條第(1)項采用“功能等同法”,側重于簽字的基本功能規(guī)定:一項數據電文,若使用一種方法,鑒定了作者的身份并證實了該作者同意了該信息的內容,且使用的方法是可靠的、適當的,則可視為滿足了法律對簽字的要求。關于簽字的安全可靠程度,則定出了靈活性原則。在決定所采用的方法是否適宜時,可予考慮各種法律要求、技術及商業(yè)的因素。

我國《合同法》第33條規(guī)定:“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雖然我們可以認為這一規(guī)定為數據電文合同提供了一種認證方法,但我國《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并未具體規(guī)定電子簽名。筆者認為,我國應當在立法中明確承認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并規(guī)定電子簽名可靠程度的核證要求,但最好不要將電子簽名限定在某一技術狀態(tài)下,而由當事人自行選擇較可靠的電子簽名。因為計算機技術的發(fā)展實在太快了。

四、數據電文合同的訂立與成立問題

關于EDI合同主體問題。EDI的應用使訂約決策過程完全自動化,交易雙方的計算機完全可以按預先編制的程序自動發(fā)出要約和承諾,而勿需當事人的直接參與。人們不禁要問:誰是意思表示的當事人?筆者認為,盡管計算機的高智能化使人的主體地位有淡化的傾向,但是,賦予計算機以擬制人格是不符合法理的。EDI合同程序畢竟是人設計的,計算機也是由人來控制的,所以,實質上體現了人的意志。歐共體委員會在《關于通過EDI訂立合同》的研究報告中指出,可以把對計算機的運作擁有最后支配權的人視為其同意了計算機所發(fā)出的要約或承諾的人,由他對計算機系統(tǒng)所作的一切決定承擔責任。聯合國《電子商業(yè)示范法》第13條中也規(guī)定:一項數據電文,由發(fā)端人設計程序或他人代為設計程序的一個自動運作的信息系統(tǒng)發(fā)送,視為發(fā)端人的數據電文。以上辦法均為確定合同主體的可資借鑒的辦法。

關于要約的撤回、撤銷及承諾的撤回問題。數據電文合同訂立中要約與承諾能否撤回、撤銷,學者之間有不同的看法:一種觀點認為,要約的撤回、撤銷及承諾的撤回在EDI合同中是不可能的。因為EDI傳遞的速度太快,且有自動處理的特點[1]。另一種觀點則認為,要約撤回、撤銷與承諾撤回在EDI合同中是可能的。因要約方通知EDI網絡發(fā)出要約信息后,受要約人需要一定的時間來接收和處理該信息,在承諾實際到達要約方發(fā)出信息的地點以前,要約人可以撤回或修改要約[2]。分析針對EDI合同的兩種不同觀點可以發(fā)現,其中的關鍵問題是人們對電子技術本身特點的認識不同。事實上,在EDI合同訂立時,如為即時性的自動處理程序,則無撤回,也無撤銷的情況。如EDI受軟、硬件系統(tǒng)的限制,是非即時性的,則有撤銷的問題。而在E-mail形式中,也因信息傳遞速度很快,要約和承諾很難有撤回的機會。但如發(fā)送的要約到達對方生效但尚未承諾時,則存在撤銷要約的機會。此外,還有一種特殊情況,要約和承諾存在撤回的機會:如要約或承諾的信息未進入收件人指定的特定電子信息系統(tǒng),而只是發(fā)給收件人的另一信息系統(tǒng),則以收件人檢索到該數據電文的時間為收到時間,意即在收件人檢索到數據之前,發(fā)送的要約或承諾尚未生效。可撤回。關于這些問題,實際上并未突破合同法中要約與承諾的基本規(guī)則。

關于數據電文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問題。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要約和承諾的意思表示都有何時生效的問題,它同時也關系到合同的成立時間。對此,英美法系采用“發(fā)信主義”,而大陸法系各國多采用“到達主義”。我國《合同法》采用“到達主義”。一般認為,收件人收到數據電文的時間即為到達生效時間。對于收到時間,聯合國《電子商業(yè)示范法》第15條和我國《合同法》第16條采用了基本相同的規(guī)范:如收件人為接收數據電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統(tǒng),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tǒng)的時間,視為收到時間;如收件人未指定某一特定信息系統(tǒng)的,則以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系統(tǒng)的時間為收到時間。對于什么是“進入”,筆者認為,一項數據電文進入某一信息系統(tǒng),其時間應是在該信息系統(tǒng)內可投入處理的時間,而不管收件人是否檢查或閱讀傳遞的信息內容。這正如一封信抵達收信方信箱時,信封仍然是封閉的,但并不影響其到達一樣。

對于合同成立的地點,按照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但對于數據電文合同來說,承諾生效的地點具有不確定性,其所處地點可能并不與基礎交易。有密切聯系,不能滿足確立該地點所具有的法律意義。因此,我國《合同法》第34條(2)款采用了與聯合國《電子商業(yè)示范法》第15條(4)款基本項相同的規(guī)定: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yè)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yè)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五、結語

除上述問題外,數據電文合同中的特殊責任也是不同于傳統(tǒng)書面合同的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尤其是EDI和E-mail形式。在信息的傳輸和交換中,可能發(fā)生輸入內容錯誤、篡改的傳遞或者數據被丟失、截取、偽造以及泄密等不利后果。那么,如果因上述情況而造成數據電文合同訂立中的風險或損失,由誰承擔責任及歸責方式,都需進一步研究。

總之,電子商務是未來商務發(fā)展的一個必然趨勢,數據電文合同則代表著未來貿易方式的發(fā)展方向。其獨特的訂立合同的方式向現有的紙面交易的規(guī)范模式提出了技術、法律等方面的重大挑戰(zhàn)。尤其是法律方面,現有的《合同法》及一些有關信息網絡管理方面的法規(guī)沒有解決也無法解決數據電文合同所遇到的諸多法律障礙。目前,世界上已有很多國家通過電子商務立法集中解決數據電文合同的法律問題,建議我國也盡快制定電子商務法,為電子交易的雙方提供一套虛擬環(huán)境下進行交易的法律規(guī)則,說明怎樣消除數據電文合同所遇到的法律障礙,促進我國電子商務沿著法制的軌道順利發(fā)展。

收稿日期:2000-06-08

【參考文獻】

電子合同的訂立方式范文5

關鍵詞:軟件打車;客運合同;違約責任;第三方支付

2016年1月,滴滴出行、無界智庫、第一財經商業(yè)數據中心聯合《中國智能出行2015大數據報告》,截至2015年底,滴滴出行擁有2.5億注冊乘客用戶,超過14.3億人次使用滴滴成功打車出行,累計行駛里程128億公里。訛譹伴隨著“軟件打車”出行的增多,也產生了一些乘客違約等私法問題。

一、“軟件打車”行為的私法定性

與乘客路邊示意、司機停車載客的傳統(tǒng)打車模式相比,“軟件打車”作為一種新興打車方式,是乘客與司機通過打車軟件訂立的一種新型客運合同,在合同訂立方式、成立時間等方面均有所不同。

(一)“軟件打車”是以數據電文為載體的書面客運合同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了當事人訂立合同的形式,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同時,進一步明確了書面形式的范圍,包括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含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在“軟件打車”中,乘客和司機并未直接謀面,而是通過移動打車終端來交換信息、訂立合同。司機登陸打車軟件司機端,并保持在線狀態(tài),向附近不特定網約打車乘客發(fā)出要約邀請。乘客登陸打車軟件乘客端,打車軟件會自動定位乘客位置、顯示周圍在線車輛并提示需要等待的時間,待輸入目的地后,打車軟件會自動估算出乘車費用,生成載有起始位置、目的地等能夠反映所要訂立客運合同主要內容的訂單。當乘客點擊叫車,通過打車軟件向在線司機發(fā)送數據電文形式的訂單時,即為發(fā)出了內容明確的要約。司機收到訂單并確認接單后,即作出了意思表示一致的承諾。當司機車輛、聯系方式等信息通過手機軟件以數據電文形式反饋到乘客端后,司機作出的接載承諾到達乘客。

(二)“軟件打車”客運合同成立于司機接載承諾到達乘客端之時“軟件打車”這一新型客運合同與傳統(tǒng)打出租車的客運合同的成立,都不需要交付其他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都是典型的諾成合同,僅僅需要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合同。在先購票的情況下,司乘雙方關于客運合同的起點、終點、路線、運費等主要內容的意思表示一致體現在客票上,故在交付客票時成立客運合同。而在后購票的情況下,實踐中往往是乘客登上運輸工具后,才就客運合同的目的地、路線等主要條款與司機進行協商,進而達成一致,故自乘客登車、司機同意接載后成立客運合同,可見,乘客登車并非實踐要素,而是諾成合意的一種體現。

二、“軟件打車”中乘客的違約行為

(一)拒絕履行。主要表現為,司機接單信息到達乘客手機端后,乘客未與司機協商,單方面取消訂單,導致司機“空駛”。特別是在早晚高峰時期,乘客出行時間比較緊迫,道路較為擁堵,乘客一旦遇到身邊的空駛出租車,很可能就會乘車而走,拒絕履行“軟件打車”協議。同時,“軟件打車”中,司機不能當場收取車費,造成少數乘客拒不支付車費現象。

(二)遲延履行。主要表現為,一是司機到達乘客指定起始地點后,乘客由于種種原因遲遲不到位,造成司機超過合理時間的較長等待,導致時間成本和機會成本的損失。尤其是高峰期間,打車需求較多,司機時間和機會成本損失較大。二是乘客到達目的地,下車后忙于個人事務,疏于支付車費,導致車費延遲給付。特別對于偶爾打車的乘客而言,往往在較長時間后的再次打車時,才會因為彈出的“未完成行程”界面而交付車費,造成司機利息損失。

(三)瑕疵履行。當前,為了豐富人們的出行選擇,打車軟件都推出了拼車服務。根據滴滴出行的拼車服務條款,當乘客設定起止地點后,拼車價格自動生成并全程鎖定,不會因為接載其他拼車單耗時和距離的增多而增加費用。拼車出行有效地降低了車輛空座率,優(yōu)化了出行路線,有利于節(jié)能環(huán)保。但是少數乘客利用拼車條款的漏洞,在打車時惡意縮短起止地點的距離,打車成功后,要求司機在較遠的起點接載或者送達更遠的目的地,造成超程乘運。但由于車費全程鎖定,無法追繳車費。另外,鑒于軟件打車費用為金錢債務,數額少則幾元,多則百十元,故不存在乘客不能履行問題。

三、“軟件打車”中乘客的違約原因

(一)第三方軟件增加了乘客違約風險。有別于出租車等傳統(tǒng)出行方式,“軟件打車”主要通過打車軟件完成合同訂立,通過第三方支付平成車費支付,交易具有很強的間接性,對交易雙方的誠信觀念和契約意識要求較高。當乘客“軟件打車”后,發(fā)現等待時間不理想時,可以選擇路邊招車。加之網絡合同固有的松散性,導致乘客爽約現象尤為嚴重。訛譺另一方面,乘車費用往往需要經過乘客確認同意后,向第三方支付平臺打款,再由打車軟件收取管理費用后,向司機支付車費。而非由第三方支付平臺從乘客賬戶內自動扣款,由此增加了乘客延遲支付車費或拒付車費的風險。

(二)乘客違約成本低。針對乘客延遲或拒不支付車費情形,軟件僅僅提供了催款功能,即向乘客發(fā)送短信提醒補交車費。雖然乘客在交費前,不得再次使用軟件打車,但是如果乘客使用新的賬號重新注冊或不再打車,則造成司機車費損失。而且,即使乘客繼續(xù)履行支付了車費,也將造成司機利息損失。針對乘客遲延上車情形,以滴滴出行為例,并沒有強制乘客繳納遲到費用,即乘客沒有遲到成本。針對超程乘車情形,目前打車軟件并未提供補交車費功能。

(三)司機行使合同解除權成本較高。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上特別重要,債務人不在此期內履行,就達不到合同目的。在這種情況下,債務人未在履行期限內履行,債權人可以不經催告而徑直解除合同。譻訛在“軟件打車”中,當司機到達指定上車點而乘客超出合理時間遲遲不到或無法聯系時,應當認為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司機享有解除權。但是打車軟件卻對司機解除權做出了嚴苛限制。以滴滴出行為例,司機在確定到達目的地后,必須等待十分鐘以后,才能報備客服,由客服取消訂單,司機并不能自行取消。

四、“軟件打車”中乘客違約規(guī)制的建議

(一)改進技術手段,源頭避免車費支付的違約行為。通過軟件技術的更新升級和賬戶安全技術的提高,普遍推廣免密支付或自動扣款等功能,在司機送達乘客,結束軟件行程時,由第三方支付平臺從乘客綁定支付賬戶中自動扣除相應車費。同時根據GPS定位技術,開發(fā)超程乘車補交車費功能,從源頭上避免乘客出現拒絕、延遲支付車費或超程乘車后無法補交車費的違約行為。

(二)細化責任設計,有效追究乘客遲到的違約責任。在乘客因遲到違約的情形下,打車軟件可以利用損害賠償、解除合同等法定違約救濟手段,細化責任設計,追究違約責任。首先,設定合理的待客時間,該期間內,司機有待客義務。其次,超出該合理期間后,再設立一個催告期間,同時賦予司機損害賠償請求權。催告期間內,乘客需要支付因遲到超時而給司機造成的損害,該損害可以由軟件確定一個合理數額。再次,如果催告期內乘客仍不到達或無法聯系,應當允許司機徑直解除客運合同。

電子合同的訂立方式范文6

第一條 合同標的

賣方賣出、買方購入商品。商品應符合下文第四款中所確定的清單。該清單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 價格和合同總金額

在清單中所載明的商品,以美元計價。本合同總金額為_________元。

商品價格包括運抵_________的一切費用,同時包括在_________境外預付的包裝、標記、裝運、保險的費用。

第三條 供貨期限和日期

商品應在賣方銀行通知保兌的、與第二條所列金額相符的有效信用證時起_________天內運往_________。

賣方有權提前供貨,也有權視情況一次或幾次供貨。

第四條 商品品質

商品品質和數量由買賣雙方以書面協議確定,在本合同附件清單中載明。清單附在本合同上(見第一條)。

第五條 包裝和標記

商品包裝應在符合規(guī)定的標準和技術條件,保證貨物在運輸途中所做的必要處理過程中完好無損。

每件貨物應有以下標記:

到達站名稱;

賣方名稱;

買方名稱;

貨件號;

毛重;

凈重;

體積(用立方米表示)。

第六條 支付

買方應在本合同簽訂后_________個工作日內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不可撤銷的、可分割的、可轉讓的跟單信用證。該信用證的總金額在合同第二條中載明,其有效期至少_________天。

信用證由賣方選擇的、法律上承認的_________銀行開立并確認。以信用證付款憑賣方向銀行提交以下單據進行:

發(fā)票一式三份;

全套買方名義下的運輸單;

包裝單一式三份;

本合同副本;

在_________境內的一切銀行費用由買方負擔,在_________境外的一切銀行費用由賣方負擔。

第七條 商品的交接

所有商品應由檢查人員進行必要的數量和品質檢查。

檢查人員的結論是最終結論、買賣雙方不得對此有爭議。

余下部分買方可以拒收和退還,買方應單獨保管其拒收的商品,并對此承擔責任,便于賣方、供貨人和檢查人員進行可能的檢查。如果確定拒收成立,對商品的責任自動轉移給賣方,由賣方自行決定商品的處理,商品的保管費由供貨人支付。

第八條 保險

根據上文第二條由_________對商品在運抵_________港之前進行保險。

第九條 品質保證

商品品質應符合清單(見上文第四條)。買方沒有義務接收不符合清單(見第四條)的商品。

買方可以不加解釋和不出示證據還未被接收的商品(見下文第十條)。

根據下文第十條,賣方應在收到買方理由充分的索賠書時起_________天內如數更換未被接收的商品,以保證完全按照本合同規(guī)定運送貨物。

第十條 索賠

商品運到時,買方有權就商品的數量向賣方提出索賠(見第七條),反之,買方接收共同指定的檢查員確定的數量的商品。買方可以就商品品質不合格向賣方提出索賠。所有運抵的商品如果沒有以適當的方式拒收或退回,都被認為買方已經接收。

有充分理由退還的拒收的商品都被認為賣方供貨不足,同時免除對買方就拒收商品的支付或賠償提出任何異議。檢查員最終確定有充分理由拒收和退回商品的數量。

在商品原封不動或無損壞退還賣方的情況下,未超出檢查員確定的界限的商品的拒收,無需經商品不合格證明,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根據必要的手續(xù),應由賣方無條件承認。

買方索賠函用掛號信寄給賣方。

就某一批商品提出索賠,不能成為索方拒收和拒付根據本合同所規(guī)定的其他應供應的商品的理由。

第十一條 不可抗力

出現不可抗力,即火災、自然災害、封鎖、禁止進出口和其他合同雙方人力不可抗拒的情況造成合同某一方不能完全或部分履行合同義務時,按不可抗力與其后果存在的時間推遲履行合同義務。

如果上述情況與其后果持續(xù)達三個月以上,任何一方都有權拒絕繼續(xù)履行合同項下的義務。在此情況下,任何一方都無權要求補償可能的損失。

由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一方應盡快將妨礙履行義務的不可抗力的出現和終止情況通知另一方。由賣方或買方國有關商會出具的證明是上述不可抗力情況出現的必需證明。

第十二條 罰則

如違反本合同規(guī)定的貨物抵達期限,賣方應向買方支付罰金。罰金數額規(guī)定如下:

(1)在最初三周內每過期一個日歷周支付未交商品總金額的_________%;

(2)以后每過期一個日歷周支付未交商品總金額的_________%,但罰金總額不能超過未交商品總金額的_________%。

第十三條 其他條件

任何一方在沒有征得另一方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將自己對本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者,盡管信用證可以轉讓,是可以按規(guī)定程序轉讓的。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的;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的;

(3)嚴重喪失商業(yè)信譽的;

(4)有其他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情形的。

對合同的一切修改和補充意識只有以書面形式形成并經雙方簽字后才有效。給雙方確認的往來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在_________境內的一切費用和規(guī)費,包括海關規(guī)費和關稅,與訂立、履行本合同有關的費用,由買方承擔,在_________境外,則由賣方承擔。

本合同用中、_________兩種文字書就,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 仲裁

由本合同派生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和分歧適用中國法律,由_________仲裁機構審理。

第十五條 雙方法定地址

售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國際電報:_________

購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國際電報:_________

賣方(簽章):_________買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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