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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保護現狀研究范文1
在現今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對經濟增長和國際貿易的作用日漸重大,知識產權保護也成為各國高度重視的熱點問題,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中存在的不足直接導致我國在對外貿易中遭遇某些不公,為此,我們要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以促進我國對外貿易既快又好的發展。隨著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以及世界性的科技進步、經濟全球化和貿易自由化的發展,中國將面臨日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國如何在這樣激烈的競爭中立足呢?
本文從知識產權的研究背景及意義著手,先介紹知識產權的概念,特征及其與國際貿易的關系,然后從理論角度分析知識產權的保護和意義,再是結合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現狀和知識產權保護對中國貿易的實際影響,提出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應對策略。具體提綱如下:
本文第一章分析了知識產權保護的研究背景和意義,以及對國內外現狀的研究。
第二章則通過對知識產權的含義、范圍、特征以及其與國際貿易的關系做了深層次的概述。
第三章從兩個方面對知識產權保護做了理論分析,即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保護的理論基礎以及我國在對外貿易中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現實意義。
第四章談到了知識產權保護對我國國際貿易的影響,分別從以下幾個方面詳細介紹: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及國際貿易結構的影響。
第五章綜合前四章的分析從不同層面對加強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提出了相對應的政策建議。
文章最后一章第六章得出結論,我國將知識產權保護與國際貿易緊密結合起來,并在政府的指引下將知識產權保護提高到戰略高度,大力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提高國際競爭力。
一第一章 導論
1.1研究的背景和意義
1.2國內外研究現狀
二第二章 知識產權的概述
2.1知識產權的含義與范圍
2.2知識產權的特征
2.3知識產權與國際貿易的關系
三,第三章 知識產權保護的理論分析
3.1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保護的理論基礎
3.2我國在對外貿易中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現實意義
四, 知識產權保護在我國的現狀及對貿易的影響
4.1 此 部分的標題請自己加上,可以總結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上做的好的一面
4.2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
4.3知識產權保護對我國貿易的影響
注意本部分的寫作中如果能加入實證分析,或者有數據依據的話,會更有說服力
五, 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應對策略
5.1建立起適合中國國情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
5.2加強知識產權法的執法力度
5.3企業應重視自主知識產權的研究開發,提高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
5.4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六, 結論
理論意義
在知識經濟時代,企業要在日益激烈的競爭中求得生存和發展,要不斷的提高自己的競爭實力,就必須在技術進步、技術創新上下功夫,要更好的依靠和運用知識產權來參與市場競爭,贏得更多的市場和發展機會。本文正是從正確應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面臨的壓力和挑戰出發,通過分析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現狀和問題,考察知識產權保護在我國對外貿易中的影響作用,力圖提出符合我國國情的、有針對性的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基本方略,希望能夠對我國應對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提供一些有效思路,以次促進我國對外貿易的發展。本文在對知識產權保護深入研究的基礎上,對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應采取的措施提出相應的建議,具有實際的指導意義。
應用價值
在科學技術迅猛發展和經濟全球化的時代背景下,知識對于經濟發展所起的作用日益顯著。當今世界的競爭,歸根到底是科技創新能力的競爭,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已經成為國內企業參與國際競爭的必修課。在這樣的背景下,大至一個國家,小到一個企業,只有具備一定的技術創新能力,才能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爭得一席之地,否則就難以生存。
知識產權保護現狀研究范文2
【關鍵詞】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立法強度;執法強度
引言: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2014年12月16日報告說,2013年全球專利申請量以中國兩位數增長為支撐,延續強勁增長勢頭,其中中國的專利申請約占三分之一。根據《2014世界知識產權指標》的報告,雖然中國專利申請方在國外提交的申請量相對較少,但來自中國居民的專利申請量位居全球首位,中國家知識產權局也成為全世界專利申請受涼最大的機構。并且隨著知識產權保護的全球化,有關于知識產權保護對經濟增長、技術創新以及社會福利的影響越來越受到關注。盡管有諸多學者已經開始探討有關于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測量,但是由于受到種種因素的限制,一直沒有得到統一的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測量方法。但是只有明確中國實際知識產權保護才能夠去衡量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對于我國經濟的發展、技術的進步以及社會福利的影響。所以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建立了一個更為詳細的知識產權保護強度測量體系。
一、現有知識產權保護強度指標體系及其缺陷
對知識產權保護水平進行量化研究最早起始于Rapp & Rozek(1990)1使用立法評分法,根據國家制定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情況將知識產權保護強度劃分為5個級別,用1,2,3,4,5來表示。該方法早期被一些學者采用,但是卻有不足之處。首先,它使用的是靜態指標,只考慮了一國是否制定了與知識產權保護相關的法律;其次,5個整數級別的劃分,有可能將兩個相差較大的國家劃分到一個級別里,也有可能把兩個相差不大的國家劃分在不同的級別里。所以在此基礎上Ginaete & Park(1997)2對RR方法進行深入研究,提出一個更為完整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測量方法,被稱為G-P指標。該指標劃分為5個類別,(1)保護的覆蓋范圍 (2)是否為國際條約的成員(3)權利喪失的保護(4)執法措施(5)保護期限。每個保護類別又包含若干指標,該方法規定每個度量指標各占1分,每個類別中各指標得分之和除以該類別中的指標個數即為該類別的得分,5個類別得分的累加和即為量化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根據此方法測量歐美及亞洲部分國家和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如表1和表2.
數據來源: Ginarte J C, Park W G,(1997)“Determinants of Patent Rights: A Cross-national Study,” Research Policy 26, 283-301
通過上圖比較可以發現中國在第一次修改《專利法》后1994年的指數3.19就已經達到某些發達國家的水平,在第二次修改《專利法》后2001年的指數為4.19甚至超過了某些發達國家1990年的數值。從我國的現狀我們應該清醒的認識到基于Ginarte-Park 方法測量到的只是一個國家的知識產權的立法強度。這只能說明,我國的知識產權立法保護強度已經完全甚至超過發達國家的立法保護強度。自1992年以后,尤其是為加入WTO2000年、2001年中國對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法律做了全而的修正,知識產權保護標準已全而符合以TRIPS協議為核心的國際標準。但是,由于中國法律體系自身不夠完善,在立法與司法之間還不能匹配,加上老百姓的知識產權意識淡薄,知識產權保護的實際水平還停留在較低的水平。可見,要正確度量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實際強度,就必須對Ginarte-Park方法進行修正。
國內學者韓玉雄、李懷祖(2005)3對Ginarte-Park方法進行了修正,把“執法力度”加入其中。“執法力度”這一指標作為影響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變量,這一指標介于0到1之間,0代表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條款完全沒有執行,1代表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條款完全得到執行。“執法力度”是由4個二級指標組成的,即(1)社會法制化程度(2)法律體系完備程度(3)經濟發展水平(4)國際社會的監督制衡機制。許春明、單曉光(2008)4在韓玉雄、李懷組的基礎上把社會公眾意識加入其中,即”執法強度“指標由(1)司法保護水平(2)行政保護水平(3)經濟發張水平(4)社會公眾意識(5)國際監督。姚利民,饒艷用(2009)5“執行效果”指標替換“執行強度”指標,其由四個二級指標構成,即(1)社會法制化程度(2)政府的在執法態度(3)相關服務機構的配備(4)社會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而沈國兵,劉佳(2009)6提出在TRIPS協定下,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主要與經濟發展水平、法治水平、執法水平有關。代中強等(2010)7提出以上學者的研究所選取的指標并不能很好地作為知識產權保護強度執法力度指標的變量,例如選取人均律師率作為社會法制化的衡量標準并不準確,因為現有數據中的律師人數多數是不能辦理知識產權相關案件的律師,選取成人識字率作為公眾知識產權意識指標也在2009年被代中強的實證研究否定定。其提出用結案率作為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執法力度指標,是最能用直觀數據解釋我國政府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司法水平。但是呂敏,張亞斌(2013)8提出一種改進方法測量中國的實際知識產權保護強度,運用熵值法和主成分分析等方法,得出我國知識產權實際保護強度指數,分析了各因素對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影響。
二、知識產權強度指標體系的構建
筆者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繼續采用知識產權保護強度P(t)應該由“立法強度”L(t)指標和“執法強度”E(t)指標構成。一個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強度應該是由立法強度與執法強度的乘積決定。可以表示為:
P(t)= L(t)* E(t)
P(t)表示一個國家在t時刻的知識產權保護強度,L(t)表示知識產權立法強度,一般用GP指數表示;E(t)表示知識產權執法力度,設執法強度E(t)的值介于0到1之間,0表示法律規定的知識產權保護條款完全沒有執行,1表示法律規定的知識產權保護條款被全部執行。因此,執法強度E(t)就是影響知識產權保護實際執行效果的變量,表示法律規定的保護強度被實際執行的比例。
(一)立法強度指標
理論上講立法應該包括該法律所涉及到的所有法律,知識產權法包括了專利法、商標法、版權法、商業秘密法以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和動植物新品種等相關法律。但是考慮到知識產權對一國經濟發生主要作用的是專利和數據的可獲得性,本文還是選取專利法作為立法依據,以專利法作為立法強度,并采用Ginarte-Park方法計算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立法強度。計算結果為上圖1-2.
(二) 執法強度指標
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把中國的知識產權執法強度指標分為四部分:經濟因素、法律因素、社會因素、國際因素。
(1)經濟因素
一個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強度應該與其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經濟發展水平高的國家應該有較強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經濟發展水平較低的國家應該采取相對較低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韓玉雄,李懷祖以及許春明等采取人均GDP作為指標,沈國兵,劉佳選取GNI作為指標,呂敏,張亞斌則從個體和整體兩個角度考慮分為選取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作為指標來源。本文結合以上人的研究認為人均GDP是度量一個國家經濟發展水平較好的指標。目前中等收入國家的人均GDP為2000美元,超過2000美元為分值為1,不足2000美元,用實際值除以2000作為分值。
(2)法律因素
法律主要包括立法和司法,由于立法已經在立法指標中考慮過了,所以這里的法律因素主要指司法方面。司法水平的完善與否直接決定知識產權保護立法的執行強度,完善的司法體系,高素質的司法人員,必然能夠使知識產權保護被較好的執行。通常律師占總人口的比例是衡量一個國家司法水平高低的重要指標,在衡量知識產權保護強度方面的司法水平時,理論上選取專門從事知識產權工作的律師比例更能說明問題,但是考慮到數據的可獲得性和參照前人的研究本文選取律師比例作為衡量司法水平的指標。在美英等發達國家律師比例已經超過了千分之一,在其他重要的工業化國家律師比例也已經超過了萬分之五。所以當律師比例超過萬分之五時分值為1,不足萬分之五時用實際值除以萬分之五作為分值。
(3)社會因素
社會因素主要是指政府的執法態度和公眾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因為政府對于知識產品保護的態度將直接影響知識資產的投資回報。政府的執行能力將影響到知識產品的創造和傳播。所以我們直接選取政府在專利侵權方面的結案率作為政府執法態度的分值。公眾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也是影響執法強度的影響因素,若公眾沒有意識到需要為自己的知識產品確權的話,當發生侵權時就不能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所以我們選取人均專利申請量作為公眾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指標。本文借鑒姚利民的方法,當一個地區萬人擁有專利申請量達到或者超過10件時, “人均專利的申請量” 的分值為1, 當萬人擁有專利申請量不足10件時,“人均專利的申請量” 的分值等于萬人擁有專利申請量的實際數量除以10。
(4)國際因素
隨著知識產權制度的國際化發展,知識產權保護已經成為一個國際化問題。WTO也將知識產權保護作為其三大支柱之一,規定了在WTO框架下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最低標準及爭端的解決機制。所以從這一角度看,一國是否加入WTO,是判斷一國運用國際社會通行法則保護知識產權以及參與國際知識產權保護活動程度的重要指標。一國加入WTO分值為1,沒有加入WTO的分值為0。
三、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計量
立法強度借鑒Ginarte-Park方法計算得到,以上考慮的四個因素涉及到的五個指標設定其對執法強度的權重是相等的,所以為上述五個指標得分的平均數。本文涉及到的“律師比例”、“人均專利申請量”、“人均GDP”、“專利侵權結案率”數據來自于歷年的《中國統計年鑒》、中國數據局以及中國知識產權局公布的數據計算得到。根據P(t)= L(t)* E(t)計算得到2002-2012年的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強度,如表3所示。
表3 2002-2012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強度
從上表可見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強度是逐年提高的,從表中可以看出中國的知識產權理發水平早就已經達到西方發達國家的水平,但是由于執法強度的限制導致實際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大打折扣,這是當前我們在發展中必須要面臨的問題,也充分說明中國法律體系還不夠健全,在立法與執法之間存在較大的差距。直到2012年我國在知識產權的執法強度是0.7848,也就是說立法強度只有3/4得到執行,知識產權保護強度是3.28,僅僅高于1990年加拿大的水平,而與美國等西方發達國家1990年的水平相差還很遠。這也與中國的實際相符,也是在國際貿易中以美國為首的西方發達國家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現狀不滿的原因。
四、結論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中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立法水平較高,但是執法水平與立法水平是不匹配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法律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司法水平較弱人均律師比例較低,這與法律體系完善的西方發達國家相比相距甚遠,其次是由于公眾的知識產權意識淡薄,這也與我國現階段的知識產權保護現狀符合,還有很多人沒有意識到需要對于自己的知識財產進行保護,同樣很多人沒有把侵犯別人的知識財產當做違法,導致我國現階段知識侵權案件時有發生。但隨著經濟貿易的全球化,知識產權保護已經成為重要話題,我們需要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更需要在執法上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完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是我國能夠在國際貿易中取得優勢。
參考文獻:
[1] 韓玉雄,李懷祖. 關于中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定量分析[J].科學學研究, 2005,(3):377-382.
[2] 許春明,單曉光.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強度指標體系的構建及驗證[J].科學學研究,2008,(4):715-723.
知識產權保護現狀研究范文3
【關鍵詞】 湖北省 中醫藥 知識產權保護 現狀 對策
一、湖北省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現狀
1、湖北省中藥專利保護現狀
根據專利檢索的情況,湖北省所有中藥專利1308項,總體來看湖北省的專利發明數量在全國處于中等地位,具體見表1。
(1)湖北省近十年來中藥發明專利申請狀況。從表2中可以反映出,1995年到2004年十年期間,湖北省的中藥專利申請數量情況。與全國的申請總量相比,我國的中藥專利申請所占比例是十分低的。大都在0.02—0.03之間浮動,其中有幾個年份的申請數量甚至更低。達到0.018的比例。但是,近幾年來,我國的中藥專利申請數量是緩慢增長的。隨著經濟的不斷進步,我國的中醫藥行業應該加快步伐,加大申請數量,提高申請效率,保證申請質量。
(2)湖北省中藥專利申請人概況。表3為2009年湖北省中藥專利申請人情況。
2、湖北省中藥商標保護現狀
截止到2009年03月31日,國家工商局總局注冊地理標志商標496件,其中各省市自治區465件,德國、美國、墨西哥、泰國、牙買加、意大利、英國等7國31件。已注冊的道地藥材類地理標志商標名稱有:泰興白果、磐安杭白芍、中江白芍、磐安白術、遂寧川白芷、磐安浙貝母、玉樹蟲草、中江丹參、岷縣當歸、隴西白條黨參、焦作懷地黃、華亭獨活、民勤甘草、鹽池甘草、精河枸杞、華亭大黃、石柱黃連、隴西黃芪、南江金銀花、桐鄉杭白菊、焦作懷、涪城麥冬、焦作懷牛膝、文山三七、焦作懷山藥、濱海白首烏、昭通天麻、天臺烏藥、磐安玄參、庫車藥桑、磐安元胡等32種,其中大多數也是國家質檢總局批準的國家地理標志產品。這些中藥材類地理標志商標分布于甘肅、河南、江蘇、寧夏、青海、四川、新疆、云南、浙江、重慶等省、市、自治區,無湖北省的。湖北省的地理標志商標有13件,見表4,但僅秭歸臍橙、鄂洪山菜苔、京山橋米為國家質檢總局批準的國家地理標志產品。
3、對比研究
(1)專利保護對比研究。湖北省與排名前十位省市的專利申請數量比較(拿2004年數據作例,如表5所示),能夠很明顯地反映出湖北省的中藥申請數量在國內大環境的劣勢,其中與中藥專利申請數量排名首位的北京市相差甚大;經濟水平較不發達的河南省排名第三,其專利申請量也比湖北省高出一倍之多;與湖北省經濟實力相當的鄰省湖南排名第七位。可見經濟發展水平在中藥專利的申請中并不是最為主要的決定因素,專利申請數量的多少主要還是與各省市政府對知識產權保護、管理的重視程度、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投入研發經費的多少等因素緊密相關。
(2)商標保護對比研究。其他各省市的地道藥材注冊商標數量(統計數據截至2009年)如表6所示。
二、湖北省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不足
湖北省在道地藥材的種植和生產過程中,無論從技術、管理還是現代化程度層面看水平都有較大的發展空間,涉及的一些縣市和企業對道地藥材知識產權的認識明顯不夠,其中蘊含的巨大的經濟利益沒有被完全利用,發展后勁略顯不足。
1、保護方式單一
湖北省道地藥材知識產權保護情況與國家整體情況類似,以行政保護為主。中藥的行政保護有審批速度快、申報門檻低、保密性強的特點,與中藥行業現有發展水平相對應,在中藥品種和新藥保護上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行政保護對中藥的生產方法、專用器械等方面則不予保護,行政保護的主體也僅僅適用于國內藥品生產企業,對國外藥品生產企業不具約束力。我國加入WTO以后,伴隨著知識產權國際一體化的趨勢,行政保護與專利保護的矛盾日益明顯,行政保護原有的作用逐漸弱化。傳統中藥保護機制的保護范圍對于道地藥材知識產權的綜合保護體系而言顯得狹窄。
2、專利保護的力度不夠
湖北省道地藥材專利保護力度不夠,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專利保護意識不強。雖然全省每年有大量的中藥科研成果問世,但專利申請量卻很少,中藥專利申請量排名與中藥產業規模排名極不相稱。
(2)專利申請的結構不夠合理。職務專利申請少,而非職務專利申請比例較高,與國外醫藥行業非職務專利申請一般不超過5%的現狀相悖。
(3)申請國外專利數量極少。專利保護是具有一定地域性的,國內的專利在國外不一定受保護,加上在開展國際技術交流或技術貿易的時候不夠重視保護我國研制者的專利所有者權益,出現大量科技成果外流。這直接導致道地藥材得不到更為廣范和全面的知識產權產權保護,使湖北省道地藥材產業在國際市場上失去了競爭優勢。
(4)中藥專利的創新性較低,科技含量不高,從專利申請類型來看,保護中藥配方的復方制劑占多數,而涉及中藥有效成份提取及純化現代工藝方面的申請較少。申請的專利中有83.6%以上為簡單組合配方,不具有新穎性,難以形成自主專利權。中藥復方制劑的發明主要保護中藥配方,這類發明所采用的大多數是普通常規技術。
(5)中藥專利數量少,相當多的部門和個人不重視專利申請。
3、品牌意識滯后
市場經濟時代,品牌就是無形資產,就是打通市場的金鑰匙,就是效益。誰擁有品牌,誰就擁有市場。提起“田三七”,多數人都知道它是云南省文山州所產,功效奇特。然而提起“紫油厚樸、香獨活、青天麻、五鶴續斷”等,又有多少人知道這些藥材是何地特產?同樣的物品,產地不同,活性成分含量迥異,沒有自己的品牌,使上乘的道地藥材難以在市場競爭中體現其自身的價值。湖北省道地藥材種類較多,且在國內外有一定的知名度,如黨參、黃連、青天麻、香奠本等,但真正叫得響的并不是很多,更不用說進行商標注冊,形成固有品牌,參與貿易競爭。這對于中藥材大省和知識產權大省來說無疑是一個很大的缺憾。雖然全國的道地藥材總體申請注冊商標的數量較少,但是幾個中藥材大省還是積極地將一些道地藥材注冊為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尋求《商標法》的有力保護。
4、道地藥材知識產權保護的深度不夠
湖北省道地藥材知識產權保護戰略的探討還局限于行業的整體層面,對于道地藥材的知識產權保護主要針對中成藥工業,對中藥炮制技術等特殊問題的關注不夠,對中藥產業中不同領域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特殊問題思考也較少,尤其是對一些在中藥現代化發展中出現的產業新趨向和新興領域的關注缺乏較深層次的研究,如電子商貿、道地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AP)農業等典型領域。
三、湖北省中藥知識產權保護的具體對策研究
1、重視專利保護,加固中醫藥核心技術
專利在藥品研發的環節中,能夠以法律的武器對藥品的各方面技術進行捍衛性質的保護。對藥物市場的開發更是起著不可估量的實際作用。它可以督促新品種藥物的研制、開發,目前在我國僅有處方是無法申請專利予以保護的。能夠申請專利保護的技術手段應該是可以轉化為成品藥的技術手段。另外,目前國際范圍內,多數國家的專利申請規則是以申請的先后順序來確定專利權利歸屬。先于其他人申請該項權利的即為專利權人,因此,我們應該注意申請的時效性,及時有效地進行申請。不能在漫長的研發之后,卻因為時間先后的因素與本該屬于自己的專利權利失之交臂。
2、強化商標保護意識,打造國際品牌
商標的保護對企業在中藥行業的發展是有實質意義的。原因在于,中藥具有特殊性。消費者通常沒有能力自行辨別產品品質,在初次購買時,面對多樣的選擇,消費者更是無法辨明何種產品能夠更具療效。同類型藥品,呈現在消費者眼前最直接的感官方式便是商標。另外,由于中藥是我國歷史悠久的文化瑰寶,全國許多省市都有享譽海外的中華老字號。這些無形資產對于中醫藥企業無疑是十分寶貴的。因此,中醫藥產品應以國際標準來規范自己,打造具有國際價值的品牌,能夠與國際市場上的許多競爭對手相抗衡。首先,可以將主商標與專用商標相結合使用,同一企業生產經營出來的醫藥產品均應使用同一商標,為消費者樹立明確的消費指向。其次,應放眼國際市場,突出表現商標名稱,淡化藥品通用名稱。企業可以在加強宣傳同時,用良好的藥效作為保障,提高企業的市場知曉程度。
3、將商業秘密保護納入視線范圍
商業秘密保護在某種程度上來講,是彌補了專利保護的不足。它更注重藥品經濟性、實用性,特別是秘密性的技術和經營方面的信息。是智力勞動的成果,具有更為突出的財產價值,還能夠通過轉讓的方式來實現價值,屬于知識產權的重要部分,但是對中藥行業來講,是有弊端的。隨著科學測試技術的不斷進步,中藥現代化痕跡日益加重,它利用科學技術手段使得天然藥物的可控制性越來越強,鞏固了藥物的穩定性。但在利用科技加固藥物穩定性的同時,便暴露出天然藥物易被仿制的特性。也加大了中醫藥產品知識產權的保護難度。秘方持有者多不愿意通過現代化的研制方式,將自己的秘方在不經意之中流露出個人持有的范圍,也勢必會造成持有者或大或小的經濟損失。實則可以允許中藥企業不申請專利,而通過技術秘密的形式提出申請。這樣可以節省處方驗證程序,把側重點傾向于新藥的臨床試驗療效評估上,加大中藥企業的創新研究力度,有利于合理利用資源,避免沒有必要的浪費。
4、完善法律規范,立體保護中藥知識產權
現代化中藥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制定己經不同于舊時。首先,面對高新技術飛速的發展、進步。我們應針對高新技術發展的問題制定能與之相應對的法律規范。對中藥知識產權的保護方式,應該有全面的考慮。全球范圍內的經濟進步、市場繁榮發展對中藥產業知識產權保護提出了新的挑戰。這需要我們對我國相關立法的范圍、內容、形式等因素進行調整。盡量避免由于法律本身的滯后性為產業帶來不利因素。其次,考慮國際大環境因素,不僅需要在國內這個小環境制定適合國內發展的法律、法規,更是要著眼于未來,全盤考慮長遠計劃。知識產權法律條文是分散于不同部門的法律中的,如果需要對中藥知識產權進行全方位的保護,那么可能需要涉及到《專利法》、《商標法》等。我們應該做好各個法律部門之間的協調,把知識產權保護的各個環節有效聯系起來,形成一個有機整體。另外,應該在知識產權法與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政策之間做好協調。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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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保護現狀研究范文4
關鍵詞:煤炭企業 知識產權保護 現狀 對策
21世紀是知識經濟時代,對于煤炭企業而言,作為國民經濟的支柱型產業,重視和保護知識產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不僅可以維護企業正當權益,推進煤炭企業產業升級;而且可以將知識產權優勢轉化成市場優勢,利用知識產權為企業的發展保駕護航。但縱觀我國煤炭企業知識產權發展現狀,雖然其經濟實力、科研能力在國民經濟中占有重要地位,但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與其它高新技術企業相比相差甚遠。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哪些?本文認為,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薄弱,知識產權管理相對滯后是其重要影響因素。
一、煤炭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
回顧煤炭企業近年來的知識產權工作,可以看出煤炭企業的知識產權建設已經有了長足發展
1、及時出臺相關規定,重視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煤炭管理相關部門及時制訂知識產權保護暫行規定、技術市場管理規定、商標管理規定及商業秘密保護暫行規定等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這些管理辦法的實施,使知識產權工作走上了程序化、規范化道路,提高了煤炭企業專利管理水平。
2、專利申請量穩步增長,知識產權工作發展迅速。隨著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建立和不斷完善,煤炭企業的知識產權工作隨之迅速開展起來,據不完全統計,每年煤炭企業申請專利都保持在1000項以上,項目包含了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等。除了申請專利外,相關部門積極開展本單位的知識產權保護狀況調查統計、分析研究工作,建立知識產權臺帳,設立試點,進行知識產權的管理研究的探討和實踐。
二、煤炭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存在問題
盡管煤炭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較以前已有所進步,但與世界發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相比,還有很長的要走路。
1、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薄弱。我國不少煤炭對知識產權保護的作用還缺乏足夠的認識,保護意識不強。特別是由于長期的計劃經濟禁錮、法制宣傳缺位以及中國人固有的道德習俗、思維意識的影響,好大喜功、炫耀等性格特點造成了很多企業在研究開發、生產經營中認識不到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重要性,科研成果研究出來后,不是去申請專利,不把知識產權當作企業發展的"命根子",而是熱衷于成果鑒定,,不僅造成新穎性的喪失,進而也喪失了申請專利的權利。
2、知識產權管理相對滯后。一方面對相關科研人員監管不到位,造成本企業的關鍵技術或商業秘密外泄,導致知識產權流失。另一方面企業對知識產權管理相對弱化,目前,雖然許多煤炭企業設有專門負責處理知識產權事務的機構,但管理人員相對較少,素質相對不高,保護意識相對不強,與其他行業還有很大差距。
三、煤炭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策
煤炭企業有效做好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既要提高保護意識,做好員工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又要重視知識產權的管理,建立有效、嚴密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一是提高煤炭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煤炭企業所涉及的知識產權主要是企業的專利權和商標權。煤炭企業要保護好自己的知識產權,最重要的就是必須提高認識,尤其是企業的管理者,有必要系統學習知識產權的法律知識,了解國際上與知識產權有關的條約和協定的內容,適應新時期國內、國際市場經濟、科技工作復雜的需要,真正學會運用這種法律手段在企業競爭中爭取優勢、維護優勢、發展優勢。
有效開展企業法制宣傳教育關鍵在于對癥下藥,要針對企業的實際,利用豐富的載體,靈活多樣地開展工作。對于職工人數較多、素質偏低的煤炭企業的普通職工應采用集中培訓、崗位培訓、現場培訓和經常化培訓的方式,進行《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等培訓,切實增強職工法律意識,提高其法律素質;對人數相對較少、素質相對較高的企業經營管理層和決策層采取案例研討和專家講座的方法,定期召開案例分析會,邀請教授和資深法律工作者層作法制專題講座。要不斷創新法制宣傳工作途徑,積極謀求工作內容與方法新鮮深刻、運作形式新穎獨到和運作方式別具一格的方式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將法律知識更好地融入企業各個層面和職工群眾的生產生活中,把宣傳教育工作"虛功"做實、"實功"做好。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要依靠現代化科技發展,特別是計算技術的網絡技術的發展,真正把高科技引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領域。通過企業內部網站及手機短信平臺,實時先進的最新法律動態和企業法制教育工作各階段的安排,實現企業的每個員工有目的、有步驟地學習。進而實現通過計算機網絡與手機短信平臺實現了法制教育工作的全滲入。
二是重視知識產權的管理,建立有效、嚴密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煤炭企業應該高度重視知識產權的管理工作,樹立知識產權風險防范意識。應建立相應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并納入企業經營管理體制中去,使知識產權貫穿于技術開發、技術改造、生產經營和市場開拓等各個環節之中。
1、細化知識產權機構的職責,作到專項工作專人負責。企業的內部除了設立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外,要制定專門的責任制度表,明確機構內每個成員的分工和職責,由專人負責專利的申請、商標注冊、計算機軟件登記、科技成果登記、保密、技術資料的加密歸檔、處理知識產權的侵權、糾紛等工作。
2、掌握知識產權法律基本理論。知識產權理論性和專業性很強,在知識產權業務中,同一主體擁有多項權利、多個主體擁有共同權力、同一智慧成果可以選擇多個法律保護途徑、同一侵權案件可能涉及侵犯多項知識產權。特別是權利的權屬、權利的確定、知識產權各項權利的交叉與界定、知識產權與相關物權、債權、人身權、勞動權的交叉與界定、侵權行為的認定、損害賠償額的計算等,都是企業經常遇到的問題。面對這些復雜的法律問題,企業應當熟悉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和相關的實體法程序法,在制定專利戰略、商標戰略、權利歸屬與分享協議、知識產權許可使用合同、知識產權管理制度、保密協議時,在進行知識產權訴訟時,要熟悉運用知識產權的專有性、地域性、時間性特點,有效利用法律賦予當事人的權利,采取各種手段和有效措施依法維護本企業的合法權益。
3、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通過激勵機制,完善知識和技術作為生產要素參與分配的制度,對為企業知識產權建設作出貢獻的人,企業要落實國家的有關獎勵政策,從物質上和精神上給知識產權創造者予獎勵,特別是對于為企業的發展作出了顯著貢獻的科技人員及管理人員予重獎,可采取一次性重獎、效益提成、技術作價入股等多種形式,給他們在工作待遇、生活待遇上予以回報,真正做到多勞、多貢獻多得,從而提高知識產權創造者的積極性,使他們自覺保護本單位的知識產權,維護本單位的合法權益。
總之,隨著經濟和科技的發展,在日趨激烈的競爭中,煤炭企業在發展創新的同時,必須做好知識產權的保護、建設,只有長抓不懈,從戰略的高度上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工作,才能真正的實現知識產權對煤炭企業的推動和促進作用。
參考文獻:
[1] 劉洪勇 王蘋《國際商務與知識產權保護》人民出版社,2005
知識產權保護現狀研究范文5
關鍵詞: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浙江;科技
中圖分類號:F32 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02-0028-02
農業科技創新是實現農業現代化的重要途徑,而農業知識產權在農業科技創新中具有基礎性和先導性的作用。研究農業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對于提高浙江省農業的競爭力、進一步完善浙江省知識產權保護體制、更好地利用農業高新技術、提高農民的收入,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一、浙江農業知識產權保護中存在的問題
隨著農業技術的快速發展,浙江取得了大批農業科技成果,農業知識產權對農業經濟效益的貢獻率不斷提高。已經形成比較完備的組織與農業技術體系,建成一批設備較為完善的農業科研實驗室,培養了一支學科門類比較齊全、素質較高、科研能力較強的農業科研隊伍。到2009年,全省已有農業科研院所54個,農業科技推廣人員24 836人,涵蓋農、林、水產等行業,形成了以省、市級科研院所和中央級專業研究單位等科研機構為主體的農業科研體系。但是,浙江省科技基礎條件和自主創新能力相對薄弱,科技投入特別是企業研發投入仍然不足,高新技術產業化水平和外向度比較低,產學研協同攻關的體制、機制有待進一步完善[1]。根據浙江省農業廳網站(2009)的資料顯示,作為農業科技創新的主體,科研院所數量不多,只有54所,農業園區基地只有67個,相對農村工業13 374這樣大的終端單位,是遠遠不夠的。農業推廣人員中,正副高級農業科技人員相對很少,大量的是初級技術人員和其他人員,這個人員結構是不協調的,對提高農民的科技素質有很大的影響。目前,浙江農業知識產權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1.政府有關部門對農業知識產權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充分。近幾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許多政府部門領導市場經濟觀念明顯增強,但由于長期以來工業偏好思想的影響,對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知識產權對增強農業綜合能力和農業經濟安全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在農業科技與農業經濟等重要領域的決策中未能充分考慮知識產權方面的內容,導致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對農業科技與農業經濟發展的調節和促進作用得不到應有的發揮。
2.侵犯農業知識產權現象還比較嚴重。由于知識產權觀念不強,許多經營者和管理者在知識產權活動中有意無意地侵犯了他人的知識產權,引起知識產權的糾紛案件。資料顯示,浙江省法院受理一審涉外、涉港澳臺的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數量呈現大幅度上升趨勢,2003年至2007年五年時間就翻了5番。
3.對農業知識產權工作的認識存在偏差。目前,在工商業領域,人們已經充分意識到知識產權的重要性,但在農業生產領域,廣大農民群眾對知識產權還缺乏足夠的重視。在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與公安司法保護部門的協調還有待加強。案件大部分來源于當事人的舉報,知識產權行政部門在執法過程中主要處于被動執法狀態,通過司法程序審理的案件比例小,部分知識產權糾紛長時間得不到解決,這與浙江省每年發生亟待解決的大量知識產權侵權或糾紛案件的需求相差較遠[2]。
二、浙江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浙江農業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與現代農業發展的要求還不相適應,下面,我們來分析浙江農業知識產權方面存在問題的原因。
1.政府在對農業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方面缺乏必要的工作體系,與農業知識產權工作做得較好的省份相比相差較遠。浙江知識產權局擔負全省知識產權管理和執法雙重職能,機構雖已升格,但人員增編和事業經費增加等問題沒有完全解決,未能形成完善的統一規劃、協調運作的行政管理體系,高層次農業知識產權管理人才和研究人才嚴重缺乏。
2.政府對農業知識產權管理的激勵政策存在偏差。有資料顯示,1985年至 2005年 8月底 ,在浙江省的農業科研單位專利申請量為151件,授權量35件,專利所屬單位為省農業科學院、中國水稻所、中國農業科學院茶葉研究所、浙江省淡水所等。專利申請數量管理機制不健全,許多專利都由個人掌握,許多技術資料也掌握在個人手上,一旦技術的掌握人調動,或者技術資料私下擴散,國家、單位、個人的利益就得不到有效地保護。另外,缺乏具有經濟頭腦的人才,專利的申請和利用制度存在很大的缺陷,致使科研成果大量流失。此外,缺乏公平的中介機構,也是造成高校和科研機構專利工作裹足不前的重要原因[3]。浙江注冊農業或涉農商標的主要是農業企業和經濟發達的市、縣的有關農業團體組織,落后地區商標意識還比較淡薄。尤其是農業商標,重注冊輕使用輕管理的現象還普遍存在,致使很多農業商標難以快速成長為名牌,更不用說成為馳名品牌。
三、推進浙江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策建議
1.加強對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宣傳、教育與培訓
相對于工商業來說,農業知識產權的權利主體的維權意識比較淡薄,義務主體素質不高[4]。在傳統的意識觀念中,很難將知識產權與農業掛鉤。而農業知識產權的義務主體大多是農業生產者(農民占多數),對知識產權的理解受自身素質和傳統農業產業體制的制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就更為淡漠。因此,必須加大《專利法》、《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商標法》等相關法規的宣傳力度,使農業科研單位尤其是農民群眾充分認識到實施農業知識產權戰略,提高權利、義務主體的權利意識和法制觀念,促使他們提高知識產權意識并能內生農業知識產權保護需求,自覺地履行保護義務。
2.制定重視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激勵機制
浙江省目前農業科技領域的激勵機制,主要是通過各級政府、各系統部門和農業科研單位設立的獎勵制度體現。這種評價制度,由于行政性與部門性分割而非體系化,水平標準有很大的相對性,特別是評價取向缺乏市場經濟的內涵和效應。因此,必須構建適合本省實際情況的科學的完善的農業科技成果市場化的價位評價體系,建立公平合理、有效運行的激勵機制。要科學地界定職務發明與非職務發明,依法規范科研人員在農業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活動中所應當享有的合法權益,激勵和保障農業科研機構和農業科技人員進行農業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技術創新的積極性。要合理調整與平衡農業技術成果轉化中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為農業技術發明與創新成果的及時轉化和獲得最大的轉化效益提供依據和保障。
3.建立健全農業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首先,在現行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下,發明和技術成果要獲得國家法律保護,必須經過相應法定程序。而獲得專利權必須滿足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的要求,獲得動植物新品種權也必須符合法定的技術條件。獲得了知識產權后就有了國家法律保護下的排他獨占權,可獨占一方市場,從而獲得豐厚的經濟回報[5]。農業科研單位要抓緊建立完善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根據農業知識產權本身的特點,建立起適應其發展需要的管理制度,將其納入總體科研管理體系中。各級農業科研管理機構有必要積極引導、協調,建立完善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要對本地區的一定時期的重點科研項目和重大專項科研項目進行科學規劃,并對科研項目可能產生創新性技術進行分析和評估,對符合專利條件的科研成果督促發明人及時申請專利。進一步完善農業科技計劃和農業成果管理等各項管理工作中的知識產權內涵,正確處理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中有關的知識產權問題,以提升和加強農業科研單位科技知識產權的管理水平。
其次,把知識產權管理納入科研計劃管理的全過程。一是在立項前對課題進行必要的知識產權狀況分析和評估,充分利用知識產權信息資源,力爭選準“起點高的課題”,避免低水平重復研究;二是在項目管理中把知識產權的產出作為重要的考核指標,不僅把課題獲獎成果和論文作為主要考核指標,而且考慮品種權、專利權等知識產權的產出量;三是在項目管理中根據知識產權狀態及時調整項目的技術路線,避免作“無效勞動”;四是對引進技術項目在立項前要進行知識產權法律狀況綜合分析。
最后,要把知識產權管理納入到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研究開發項目的主要承擔人員,在項目尚未完成或知識產權尚未申請保護前要求離職、辭職等,可能泄漏項目所涉及的技術秘密的,可在簽訂技術秘密保密協議后予以批準;職工因退休、離職、辭職等原因離開工作崗位前,必須對其業務工作和知識產權進行移交和說明,填寫《工作移交清單及說明表》;引進專業技術人才應注意被引進人員持有的知識產權狀況,防止被引進人員持有原單位的知識產權而發生侵權現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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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保護現狀研究范文6
關鍵詞:體育;知識產權;保護
中圖分類號:G80-0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3612(2007)07-0887-03
Discussion and Analysis on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the Relative Problems of the Protection of Sport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WU Yan-zhong, ZHANG Chun-yan
(Institute of Physical Education, Liaocheng University, Liaocheng 252059, Shandong, China)
Abstract:With the method of documentary data,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protection of sport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s analyzed and the following problems about sport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s well as its research are further analyzed. Many conclusions have been done in the research of sports marks right and sports TV relay right, but there is a lack of its basic study and legal protection. The sports game and physic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national physic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and sports non-patent information right haven't been completely studied, and there are a lot of idea problems. The research on the protection of sport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ought to be based on the particularity of sports.
Key words: sport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protection
體育的競爭已經從原來的體能的競爭擴展到經濟、科技、智力的競爭等廣泛的領域,也就產生了大量的體育知識產權,從奧林匹克標志的保護到電視轉播權的經營,已經引起人們的重視,但大量體育知識產權被侵犯的事實也進一步表明,體育知識產權的保護及其研究還僅僅處于初級階段。本文通過國內外體育知識產權的保護事實及其研究成果進行分析探討,并對今后的研究與保護提出自己的見解。
1 國內外體育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
國際性知識產權公約較多,有些與體育知識產權保護相關,如《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保護文學藝術作品尼泊爾條約》等,某些體育著作權、體育專利權、體育商標權等受到該類條約的保護,而國際上最早的體育知識產權保護專項條約是1981年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會議上通過的《保護奧林匹克會徽條約》(于1983年生效)。該條約規定成員國有義務拒絕包含奧林匹克五環會徽圖形或者相似圖形的標記注冊,并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在商業活動以及其他活動中不經允許使用該標記。該公約主要是對奧林匹克會徽進行保護,對奧林匹克的名稱、旗幟、吉祥物,以及電視轉播權等沒有列入保護的范圍。國際奧委會對奧運主辦城市提出了一些特殊要求:1)對奧林匹克知識產權內涵界定進行了擴展。如將與奧林匹克、奧運會、奧運等專有名稱和使用這些專有名稱的社會活動、出版物等歸為國際奧委會的署名財產,將奧運會申辦機構使用的標志和其他創作成果收歸奧委會,對“奧運會舉辦城市名稱+年份”和其他與奧運直接相關的標志提出比照商標進行注冊保護。2)在保護的時限上,奧林匹克標志的部分內容進行永久保護而不必登記注冊。其實,體育知識產權保護在《奧林匹克》中也有體現,隨著奧林匹克運動的發展與內涵的擴大,內容不斷完善和發展,在第一章中有7項涉及知識產權的內容,并制定了12條附則。
關于民族傳統體育項目的知識產權保護,1999年1月30日至12月3日在烏拉圭的埃斯特角由聯合國教育、科學和文化組織主辦的世界體育部長和負責體育教育與體育高級官員會議上,通過了《埃斯特角宣言》,其中第8條中提出:“部長們支持按地區和國家文化遺產原則去保護和發揚傳統體育運動的政策,包括列為世界范圍內的傳統游戲和運動項目。鼓勵舉辦地區性傳統體育節。”將民族傳統體育列入體育知識產權保護的范疇。此外,按國際慣例,國際體育組織與舉辦競賽的國家和城市簽訂關于電視轉播、標志等方面的競賽合同,是一種實際的保護措施,國際體操協會對重大創新技術動作以運動員名字命名,實質上是對精神權利的保護。
知識產權不能像物權那樣根據法律事實自然產生,它作為一種無形物,必須依靠國家法律特別保護。因此,在相關國際性體育知識產權保護條約的基礎上,各成員國根據各國的具體情況制定了相關的法律。
早在1993年,國際奧委會就在中國商標局對奧林匹克會徽進行了商標注冊。北京獲得2008奧運會舉辦權之后,2001年5月中國奧委會商用徽記也進行了工商注冊保護。2001年11月制定了《北京市奧林匹克知識產權保護規定》,2002年2月4日國務院了《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對體育知識產權中關于奧林匹克標志作了具體的保護規定,保護的客體內涵逐步擴大。
2 體育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問題論析
2.1 加強體育標志權與電視轉播權保護以及體育知識產權保護的專門法律建設 體育標志權與電視轉播權的保護已經達成共識,但目前對體育標志權的研究主要是以奧林匹克標志權為重點,其他關于運動競賽標志權的研究雖也有所涉及,但缺乏系統的理論與實踐研究;關于奧林匹克電視轉播權已經成為沒有爭議的規則,由于缺乏體育標志權與電視轉播權的專門法律,致使在實際操作中缺乏相應的法律保護依據,出現了在一般競賽的電視轉播權還存在嚴重的歧義,尤其是我國的電視轉播權的歸屬問題上卻存在相當大的爭議,對體育比賽集錦的產權問題業沒有明確的界定,導致保護的力度不足。而且相關體育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建設是在一種被嚴重侵權或迫不得已的情況下出臺,諸如悉尼、中國申奧成功以后,就有大量的奧林匹克域名和相關的域名被注冊等,影響奧委會與組委會的市場開發,于是分別出臺了《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由此我們應該把研究的視角拓展到整個體育知識產權保護領域,應立足于體育知識產權的特殊性,對體育知識產權保護進行專門性的全面研究,而不是針對奧林匹克等某一特殊領域,也就是說,要出臺帶有體育普適性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即《體育知識產權保護條例》,而不是單指奧林匹克的標志權或電視轉播權,進而制定具有體育特色的專門性體育知識產權保護法律。
2.2 確認運動競賽與表演的知識產權
根據《羅馬公約》第九章的條文――“任何締約國可以在其國家的立法中將此公約中所述的版權保護擴大到進行非文學或藝術創造性是藝術家身上”,比較藝術作品定義中“個人特色”和“智力”兩個關鍵因素在運動競賽表演中也得到充分體現,但目前運動競賽與表演作為體育特有的、最普遍存在的智力成果未列入保護范圍,甚至未得到社會承認,在相關研究中也存在許多分歧,這也是當今體育知識產權研究的焦點問題。
關于運動競賽表演知識產權的客體,運動競賽表演凝聚著運動員、教練員和科研人員的智慧,與文學藝術作品的不同只是在表達的方式上,但這不是本質性的差異,至少“藝術性的體育表演體現了人類的思想,具有作者的個性痕跡,因而應當受到知識產權的保護,……將許多運動員看作了表演藝術家。而其他運動員也起碼享有對自身形象權利免于被非法利用。”但從當前研究的的進展情況分析,對于藝術體育類項目的運動競賽知識產權保護初步達成共識,而分歧的焦點主要體現在體育與藝術的歸類問題,因為雜技已經列入知識產權保護的范疇,體育與雜技的動作編排、藝術表現等方面都存在許多共性因素,而體育因為有其特殊性,對體育競賽知識產權的研究沒有從基本的法理上分析。體育運動競賽表演知識產權包涵大量的智力成果,它不是單純是一種肢體的運動,更是一種特殊智力因素的凝結(肢體運動智力、科技服務等),既然體育有其特殊性,我們在研究過程中就要立足于體育的特殊性進行研究。
2.3 明確民族傳統體育知識產權的內涵
優秀傳統民族體育項目深植于中華民族光輝燦爛的文化之中,每個活動無不浸透著文化的烙印,在《埃斯特角宣言》第8條的條款說明民族傳統體育項目具有文化遺產性。我國少林寺和太極拳準備申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1997年設立的“人類口述和非物質遺產”。鄭成思根據非洲產權組織的保護范圍,將民間文學詳細列舉為6大項,傳統體育列在第4項。張厚福同志根據我國民族傳統體育的發展現實深入研究認為,傳統體育項目具有民族獨有性、遺產性、技藝性、強身健體性和大眾性,是民間藝術作品,應當受到知識產前的保護。而關于民族傳統體育知識產權保護的研究應當立足于兩個層面,因為現行的知識產權制度是以對個人權益有限期保護的私權利益為基礎,從而達到鼓勵創作、創新,促進科學技術和文化藝術發展的目的。我們對民族傳統體育文化的知識產權不完全等同于現行知識產權,也不同于平時所理解的簡單的、靜態的、封閉式的保管、保存式的保護,那無疑于固步自封,使之失去前進的步伐。民族傳統體育是在群體中創造和流傳的,開放性和廣泛性是它存在和發展的根基,體現的更多是群體的文化特征,只有最大限度地與社會結合才會有旺盛的生命力,而不能單純從市場價值的角度認知。因此,對民族傳統體育知識產權的保護,應是對其能否持續存在、源遠流長以及是否得到他人的尊重和認可而不被歪曲和利用為主,當然也會關注經濟利益。即在精神權益和物質權益的雙重屬性中,更側重于精神權利,注重以集體利益、社會效益的開放式的保護。因此,對民族傳統體育知識產權的保護要注意兩個平衡點:一是民族傳統體育文化中的有形部分僅僅作為文化古跡、遺跡而實施比較嚴格的保護,而不開發利用,就會使武術文化成為一種毫無生氣的“死”文化,也必將增大當地居民和政府的負擔,保護促開發,開發促保護,我們應找到二者的利益的平衡點;二是民族傳統體育中的無形部分的利益平衡是在權利人與作為資源提供者的社會公眾與相關創作者之間的平衡,以達到合理利用資源,鼓勵創新,既保護了“源”,以不妨礙“流”。
2.4 體育非專利技術更注重精神權利的保護
知識產權主要包括精神權利(moral rights,亦稱人身權)和經濟權利(economic rights,亦稱財產權)。關于體育非專利技術知識產權保護,張厚福教授認為關鍵的運動技術動作、成套技術動作、運動技戰術、運動訓練與恢復方法、體育運動測試方法與手段、飲食與營養藥物配方等這些有實用價值、又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的非專利技術,體育非專利技術與體育為公開信息充滿著集體的智慧與經驗,應當受到知識產權的保護。申立同志則從“體育屬于公有領域”的角度對“重要的運動技戰術”和“科學先進的運動競賽戰術”分析認為,若是新的技術受到保護或專有,那么相對其他選手就不公平。而且一旦進入體育這個公有領域便失去了專有性,因此不應受到知識產權的保護。那么,如果授予專利不利于項目的發展,如不予任何形式的獎勵和保護,則不符合體育法、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等法律法規中支持和鼓勵社會成員為社會作貢獻以推動人類社會發展的精神,也不符合《憲法》及《民法通則》中人的正當的財產權、人身權都應受到社會的保護的法律精神。體育非專利作為體育無形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和體育工作者的權益,應獲得社會的肯定和適當保護,而且在公開使用前按技術秘密保護,公開使用后應享有一定的精神權利,得到社會的肯定和予以榮譽權、防止篡改和歪曲。而且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既要有經濟權利的保護,更重要的精神權利的保護,諸如“李寧正吊”、“李小鵬跳”、“冢原跳”、“特卡切夫騰越”等動作的命名,排球的“時間差”戰術是中國隊發明等,這些本身就是一種對體育知識產權保護的途徑,而不是中國的專有,別人不能使用。也就是說,體育非專利技術不是一種一般意義上的專利技術,其保護也就不是一種專有式的保護,更重要的精神權利的保護。因此,體育非專利技術是體育運動有的,既不受國家安全法,科學技術保密條例保護,又不受專利法保護的普遍存在于體育運動訓練競賽中的專門技術,應當受到知識產權的保護,而且應更注重精神權利的保護,這也是當前體育知識產權保護的一個重要的特征。
3 結論與建議
3.1 結論
1)在體育知識產權保護的研究與實踐中,體育標志權和體育電視轉播權保護已達成共識,對運動競賽知識產權的保護、民族傳統體育知識產權的保護、體育非專利技術和體育未公開信息等方面的研究中還存在許多分歧,而且在實踐中還存在許多操作性問題有待于深入研究與探討。2)目前體育知識產權保護的專門法律不多,應加強體育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專門性研究,建立反映體育特殊規律的體育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法律。
3.2 建議
1)由于對體育知識產權的研究的相關依據不足,理論研究與法律法規建設滯后,面對大量體育知識產權的侵權問題有時束手無策,在研究過程中仍然以傳統的知識產權的理論模式進行研究,沒有結合體育的本體特點進行辨證論析。我們不僅要以基本的法律理論為依據,加強體育知識產權的法理學研究,而探討體育知識產權的保護問題,更應該把握體育的特殊規律,立足于體育的實踐作專門性的研究。2)在體育知識產權的理論與實踐研究中,從奧林匹克標志權到運動競賽表演的知識產權、體育非專利技術等,存在重視競技體育領域的研究傾向,對體育其他領域的研究較少,諸如學校體育教學模式與教學方法的創新問題的知識產權問題,全面健身技術信息、健身運動處方以及健身俱樂部經營等領域的知識產權問題研究至今很少涉及。因此,加強體育各個領域的知識產權問題的全面性研究也是今后研究的重要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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