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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分類的處置范文1
涉及到家家戶戶。為打造宜居生態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處置是一項利國利民的基礎性工作。市持續開展了10年創建活動,鄉村面貌發生了較大的變化。要想實現鄉村管理水平的新提升,需要更加注重鄉村管理的基礎性工作。今天召開動員會主要目的就是前一階段推行垃圾分類收集處置的基礎上擴大試點,逐步在全市范圍內推行。剛才,對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知識競賽活動獲獎單位和個人進行了懲處;市創建辦孫宏毅主任宣讀了市創建辦關于進一步推進鄉村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工作的意見》各相關縣(區)有關單位要認真學習,抓好落實。下面,再講三點意見。
一、認識要提高
鄉村人口逐步增多,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鄉村生活垃圾處置工作越來越難。生活垃圾每天都在發生,垃圾填埋場容量有限,并且選址、建設都有很多制約因素,僅靠原來的垃圾簡單堆放或填埋的方式處置根本不能滿足鄉村發展的要求。因此,推進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處置,使生活垃圾盡可能減量化、資源化成為當務之急。但是推進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處置并不是一件簡單的事,要對市民生活習慣進行一種改變,年初醞釀這項工作的時候,大家也有畏難情緒,覺得垃圾分類是個世界性的難題,發達國家還沒有完全解決到位,中國的大城市還沒有做好,來做這件事難度更大。實際上,垃圾分類處置中國早有先例。大家回憶一下:70年代以前,每家每戶都把塑料紙等能回收的東西全都變賣,把玻璃瓶等能利用的東西反復利用,把餐廚垃圾直接用來養殖或堆肥。因此,推進這項工作我有基礎的關鍵是要下決心全面推進。
每個人每天產生的垃圾量是1.21.5公斤。按市區70萬人計算,據有關數據顯示。每年發生的生活垃圾達30余萬噸,一年的垃圾可以堆成一座小山,珍貴的土地資源被白白占用。如果垃圾處置不掉,鄉村的周邊到處堆放,形成垃圾圍城。專家介紹,一粒紐扣電池可使600噸水受到污染,相當于一個人一生的生活用水;一節一號電池爛在地里,能使1平方米的土壤永久失去利用價值。現在很多怪病大多都因為有毒有害化學物質污染土壤和飲用水引起。前幾年,市政府通過綠化、導氣、排水等措施,投入大量資金對西郊龐莊垃圾堆放場進行了封閉改造,實現了山體綠化。目前,許繁路仍有一個垃圾堆放場,一些鄉(鎮)垃圾到處可見,這些問題怎么辦?最好的方法是從源頭上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處置,能回收的進行資源回收,能燃燒發電的作為能源再利用。生活垃圾的減量化、資源化,就是把能夠利用的都利用起來,如塑料紙、書報紙、玻璃、金屬等日常生活中幾乎所有的東西都可以回收利用。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置,主要是解決垃圾拋灑對土壤、空氣造成污染的問題。因此,垃圾的無害化、減量化、資源化處置是一件大事,要從根本上解決垃圾問題,就要做到垃圾分類處置,從源頭上治理。各縣(市、區)各有關單位一定要提高認識,強化措施,把這項工作抓好。
二、目標要實現
全市集中力量開展了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處置宣傳工作,前一階段。對垃圾分類的意義、好處、做法進行了全面宣傳,宣傳部門、創建部門和新聞單位做了大量的工作,宣傳效果非常好,群眾認識得到提高。與此同時,市民對加快推進垃圾分類收集工作的呼聲也越來越高。不少群眾給市長信箱寫信、網絡上發表意見,批評我說:垃圾分類只見宣傳、不見行動,只聽打雷、不見下雨。原定今年的工作重點是宣傳,僅開展了9個小區和單位的試點。為響應全市人民的期盼,經過研究,決定擴大垃圾分類收集試點,制定三步走工作目標,用35年的時間,實現全市生活垃圾處置分類化。第一步,9個試點的基礎上,2010年年底擴展到111個單位和小區;第二步,從明年起擴大到鄉村建成區(含主城區和新區已建成區域)所有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以及2001年以來新建的住宅小區,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要率先實行垃圾分類,新建住宅小區由于基礎條件較好,要全面普及垃圾分類收集;第三步,2012年到2013年,鄉村建成區所有單位、小區、門店都要實行垃圾分類收集,垃圾分類工作得到全面普及。為什么要用35年的時間?這是根據工作的推進力度、群眾的接受水平,來估計完成目標的時間。工作力度到群眾的認識提高了垃圾分類收集工作就是舉手之勞;如果工作跟不上,磕磕碰碰,就只能用5年的時間。為什么2010年試點111個單位目標具體,后期目標講得不具體?也是為了留下工作空間。市創建辦要做好調查,根據擴大試點情況,確定明年的具體目標,明年的目標實現后,再穩步推進2012年和2013年的工作。力爭用35年時間,把三步走目標落實到位。
三、措施要落實
以下6項措施要認真把握、切實落實。垃圾分類工作要靠全黨動員、全民動手。
要一并考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處置工作。市城鄉規劃局在道路規劃、綠化規劃、小區規劃中增加垃圾分類場房,1.搞好規劃。市發改委在制定年度計劃、中長期發展計劃時。已建小區要根據需要合理增設分類場房,新建小區要一步規劃到位,要預留垃圾分類就地分解場房的空間。市城管局要修訂完善全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處置操作方法,進一步細化規劃建設和宣傳推廣的責任,要不斷改進操作方法,對不按規定規劃要求進行垃圾分類設施建設、收集、運輸、處置的行為進行依法懲辦。
每個家庭、每個單位首先要分好,2.規范運作。垃圾分類收集設施要規范、處置工作要規范。分類收集的終端處置和源頭分類要有機結合起來。可回收的集中起來變賣成錢,廚餐垃圾送到制肥企業變成肥料,可燃垃圾送到電廠發電,有毒有害垃圾運送到填埋場進行填埋處理。
落實各種垃圾分類箱、垃圾分類運輸設備及垃圾分類管理人員經費。一定要把基本的設施落實到位。3.加大投入。市、區縣兩級財政和物業管理單位都要加大對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處置工作的投入力度。要建設垃圾分類存放的場所。
二要加強監管,4.強化監管。一要強化宣傳教育。這是政府社會管理職能的具體化。要從源頭抓起,培養每個居民、每個單位職工的自覺性,一家一戶內、一個單位內人人動手,通過舉手之勞來實現垃圾分類。源頭分類非常關鍵,垃圾分類收集的關鍵和核心在每個家庭、每個單位。每個住宅小區要監管到每個樓道;每個樓道要監管到每個住戶;每個單位要落實到每間辦公室。要逐戶、逐單位監管,看垃圾分類設施是否到位、各項措施是否到位、源頭分類是否到位。要探索新的措施,如新聞媒體、宣傳單位,包括城管監管人員,發現混合投放垃圾的可對所在社區或單位曝光批評。
充分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網絡、手機短信等媒體進行宣傳;制作宣傳品、小冊子,5.大力宣傳。要進一步做好垃圾分類收集處置的宣傳。通過年歷年畫、執法車輛、電子屏幕、各類會議進行宣傳;通過課堂宣傳,推廣“小手拉大手”活動;堅持單位、社區定期宣傳。要搞好屬地宣傳,深入到小區住戶、機關單位,逐戶居民、逐個單位面對面的宣傳,把垃圾分類收集的意義、各類設施規范、處置的方法、操作的流程等宣傳到位。通過廣泛、深入、耐久地宣傳,達到生活垃圾無害化、減量化、資源化處置意義群眾知曉率100%生活垃圾分類處置主要方式群眾知曉率100%市區居民生活垃圾分類處置行為形成率100%通過普及宣傳、深入宣傳,農村的居民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行為形成率也要在35年的時間達到50%以上。
生活垃圾分類的處置范文2
20xx年《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控制污染,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鄉生活垃圾的清掃、分類、收集、運輸、處置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第三條 城鄉生活垃圾處理遵循城鄉統籌、屬地管理、全民參與、分類處理的原則,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控制和管理。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城鄉生活垃圾處理目標,落實城鄉生活垃圾清掃、分類、收集、運輸、處置的保障措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城鄉生活垃圾的處理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組織生活垃圾清掃、分類和收集轉運、處置工作。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全省城鄉生活垃圾的處理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生活垃圾的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城鄉生活垃圾的處理工作。
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盡量減少生活垃圾產生,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活垃圾處理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生活垃圾減量、分類意識,倡導綠色健康的生活方式,鼓勵公眾參與生活垃圾處理的監督活動。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把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回收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等知識作為學校教育和社會實踐內容。
媒體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的公益宣傳。
第二章 分類與投放
第八條 城鄉生活垃圾應當分類,并投放到指定的收集點或者收集容器內。
城鄉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和可循環再利用的物品,如紙制品、塑料制品、玻璃制品、紡織品和金屬等。
(二)有機易腐垃圾,是指餐飲垃圾、家庭廚余垃圾和廢棄的蔬菜、瓜果、花木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物質,如廢棄的充電電池、紐扣電池、燈管、醫藥用品、殺蟲劑、油漆、日用化學品、水銀產品以及廢棄的農藥、化肥殘余及包裝物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前三項以外的生活垃圾,如惰性垃圾,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用品、普通無汞電池、煙蒂、紙巾、家庭裝修廢棄物、廢棄家具等。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城鄉生活垃圾分類的具體辦法,引導城鄉居民分類投放垃圾。
第九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
(一)住宅小區、街巷等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單位自行管理的,由自管單位負責;沒有物業管理或者單位自行管理的,由居民委員會負責;
(二)農村地區由村民委員會負責;
(三)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的辦公場所,由本單位負責;
(四)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由建設單位負責;
(五)集貿市場、商場、展覽展銷、餐飲服務、商鋪等經營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沒有經營管理單位的,由經營單位負責;
(六)道路、公路、鐵路沿線、橋梁、隧道、人行過街通道(橋)、機場、港口、碼頭、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交場站、軌道交通車站、公園、旅游景區、河流與湖泊水面等公共場所和公共建筑,由所有權人或者其他實際管理人負責;
(七)不能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責任人。
第十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的工作責任:
(一)建立生活垃圾日常分類管理制度,記錄產生的生活垃圾種類和去向,并接受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指導、監督單位和個人開展生活垃圾分類;
(三)根據生活垃圾產生量和分類方法,按照標準和分類標志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點和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正常使用;
(四)明確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
(五)制止混合已分類的生活垃圾;
(六)督促檢查垃圾分類,把垃圾交由相關單位處理。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焚燒或者堆放垃圾。
第十二條 可回收物應當交由再生資源回收企業處理。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公布可回收目錄,合理布局再生資源回收網絡,制定低價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優惠政策,鼓勵企業參與低價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餐飲垃圾的控制和管理,提高餐飲垃圾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水平。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餐飲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等過程的聯單制度或者信息化監管措施,對餐飲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運行管理情況進行實時監督和定期檢查。
餐飲垃圾產生單位應當落實餐飲垃圾源頭減量分類工作責任,餐飲垃圾應當交給有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運處理,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廁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第十四條 有害垃圾由具有經營許可證的專業企業處理。
第十五條 居民家庭裝修廢棄物和廢棄沙發、衣柜、床等大件家具應當預約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或者再生資源回收站處理,不得投放到垃圾收集點或者收集容器內。
鼓勵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自行或者委托銷售者、維修機構、售后服務機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經營者回收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應當由有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的企業處理。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各類廢棄物源頭減量機制,鼓勵單位和個人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促進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
第三章 清掃、收集、運輸與處置
第十七條 市、縣(區)、鄉鎮、街道、村(居)應當建立生活垃圾清掃制度,明確清掃區域、標準要求、作業規范。道路兩側、山邊,河流(涌)、湖泊、水庫及沿岸應當納入清掃范圍。
機關、團體、企事業等單位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劃分的衛生責任區域負責清掃生活垃圾。
第十八條 城鄉生活垃圾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組織收運,鄉鎮、街道、村(居)應當按照市、縣(區)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生活垃圾收運工作。
第十九條 收集、運輸生活垃圾的單位應當根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量、作業時間等因素,做好收集和運輸工作:
(一)按時收集生活垃圾;
(二)將生活垃圾運輸至符合規定的轉運或者處置設施;
(三)生活垃圾應當實行密閉化運輸,在運輸過程中不得丟棄、揚撒、遺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四)垃圾運輸線路應當避開水源保護區;
(五)不得混合收運已分類的生活垃圾;
(六)不得擅自將境外和省外生活垃圾轉移至本省處理。
第二十條 城鄉生活垃圾應當分類處置,充分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采取無害化焚燒、生化技術、衛生填埋等方式進行處置。
鼓勵發展生活垃圾焚燒發電方式,以焚燒發電為依托,結合先進技術和綜合處理方式,建設集約化生活垃圾處理環境園。
第二十一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各項工程技術規范、操作規程和污染控制標準,及時處理生活垃圾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建立污染物排放監測制度和措施,定期向所在地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監測結果,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
第二十二條 有機易腐垃圾的處置應當采用生化處理為主的綜合處理方式。
鼓勵集貿市場、超市、食堂、餐飲單位以及有條件的居住區安裝符合標準的有機易腐垃圾處理裝置,就地處理有機易腐垃圾。
第二十三條 從事餐飲垃圾處置的單位在處置過程中應當采取有效的污染控制措施,按照生活垃圾處置標準,實施無害化處置。
禁止將餐飲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原料生產、食品加工,禁止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飲垃圾飼養畜禽。
第二十四條 農村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可回收垃圾交由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回收;
(二)有機易腐垃圾應當按照農業廢棄物資源化的要求,采用生化處理等技術就地處理,直接還田、堆肥或者生產沼氣;
(三)低價值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應當建立收集點,專項回收,集中處理;
(四)惰性垃圾實行就地深埋;
(五)其他類型的垃圾由市、縣(區)統籌處理。
第二十五條 城鄉結合部或者人口密集的農村的生活垃圾,納入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運處理系統。
偏遠地區或者人口分散的農村的生活垃圾在充分回收、合理利用基礎上,因地制宜就近處理;不能就近處理的,應當納入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運處理系統。
第二十六條 鼓勵通過市場化方式,選擇承擔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工作的單位。從事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工作職責,并執行環衛作業標準和規定。
第四章 建設與保障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目標,結合生活垃圾產生和處理情況,組織編制全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
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二十八條 市、縣(區)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社會公示專項規劃草案,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經批準的專項規劃,應當在同級人民政府網站和當地主要新聞媒體公布。專項規劃確需修改的,按照原審批程序辦理。
第二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用地、建設計劃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城鄉規劃年度實施計劃。
市、縣(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部門應當把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中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用地,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城市黃線保護范圍,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經規劃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第三十條 市、縣(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劃、國家和省的有關技術標準和要求設置生活垃圾收集點。
自然村應當按照村莊規劃以及國家和省的有關技術標準和要求設置圍蔽的生活垃圾收集點,并定期清運、清潔、消毒,防止污染環境。
第三十一條 市、縣(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鄉鎮、街道應當按照國家、省相關標準規范建設生活垃圾轉運站。
站內滲濾液應當統一收集并進行預處理后,運往垃圾滲濾液處理廠、生活污水處理廠,或者通過市政污水管道輸送至生活污水處理廠處理。
第三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鄉生活垃圾處理目標和專項規劃,同步推進城鎮和農村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
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應當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技術路線開展,做到因地制宜、技術可行、規模適度。
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省的有關標準和規范。
第三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設施。
配套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建設工程分期建設的,配套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應當與首期工程同時交付使用;配套設施建設費用納入建設工程投資。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置設施。確需關閉、閑置、拆除的,必須報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準,按先建后拆的原則,重建、補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
第三十五條 生活垃圾臨時堆放點和簡易填埋場,應結合垃圾堆放、填埋規模、場址地質構造和周邊環境條件制定綜合治理方案并限期治理。
填埋庫容已滿的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應當按規定進行封場、跟蹤檢測污染物排放和地下水、大氣、垃圾堆體沉降指標,并采取相應處置措施。
第三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活垃圾處理資金需求落實生活垃圾處理經費,并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從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中安排一定的資金,用于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建設和垃圾處理收費不足時的運營成本補充。
第三十七條 城市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收費標準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農村地區的生活垃圾處理費,通過政府補貼、社會捐贈、村民委員會籌措等方式籌集。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對農村生活垃圾處理的經費保障。
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于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探索生活垃圾分類新模式,城鎮地區可在收取的垃圾處理費中劃出一定比例,作為開展源頭分類減量和低價值回收物回收的激勵資金。
第三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地域統籌、設施共享的原則,建立生活垃圾處理生態補償機制,科學合理設置補償原則和補償標準。
第四十條 生活垃圾處理生態補償費主要用于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周邊地區環境美化、環境整治,市政配套設施建設和維護,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和維護,經濟發展扶持和補償等。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鄉生活垃圾監督管理制度,對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結合生活垃圾管理責任目標和任務要求,對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需要,可以向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現場派駐監督員。
第四十二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技術標準,制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設施運營規范,建立生活垃圾處理運營單位信用體系和失信懲戒機制、黑名單制度,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營狀況和處理效果的監管開展年度評價,并公開評價結果。
第四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專業機構、行業協會等對生活垃圾處理數量、服務質量以及運營情況進行監管和評價。
第四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逐步建立生活垃圾清掃、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全過程信息管理系統,并與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統實時聯網。
信息管理系統應當包含環境衛生作業全過程監管,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運營在線監控,以及處置設施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控等內容。
第四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置設施的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并實時監測信息。
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內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各環節的監督管理和環境監測,及時督促整改不符合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處理信息公開制度,依法向社會公布生活垃圾清掃、分類、收集、運輸、處置狀況和生活垃圾處理費收支及使用信息。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向社會公開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運行情況、主要污染物排放數據、環境監測數據等,接受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
第四十七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舉報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建設、運營和污染排放中的違法行為,監管單位應當依法受理和查處,并公布查處結果。
監管單位對舉報的違法行為進行查實并依法處理后,可以根據舉報人的貢獻大小,給予相應獎勵。
第四十八條 環境衛生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開展企業信用評價、行業技術指導和技術培訓。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生活垃圾處理職責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監察機關追究主要負責人行政責任。
第五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一)垃圾處理設施建設項目未納入專項規劃即開展項目建設的;
(二)違反規定批準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垃圾處理設施的;
(三)挪用垃圾處理專項經費的;
(四)因監管不力造成影響公眾健康和重大環境安全事故發生的。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生活垃圾管理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并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未履行工作責任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十一條規定,未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指定的收集點或者收集容器內,隨意傾倒、拋撒、焚燒或者堆放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將家庭裝修廢棄物或者廢棄沙發、衣柜、床等大件家具投放到垃圾收集點或者收集容器內的,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由相關職能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揚撒、遺漏生活垃圾以及滴漏污水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五項規定,擅自混合收集、運輸已分類的生活垃圾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擅自收集、運輸處理境外和省外垃圾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未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理生活垃圾,或者未按照各項工程技術規范、操作規程處理廢水、廢氣、廢渣等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設施未達到規劃設計要求,或者未與主體工程同時交付使用的,由市、縣(區)規劃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擅自關閉、閑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置設施的單位,由市、縣(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規定繳納垃圾處理費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對單位處應當繳納的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不超過五萬元的罰款;對個人處應當繳納的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上不超過一千元的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妨礙、阻撓生活垃圾管理監督檢查工作的,妨礙環衛工人正常保潔作業的,或者圍堵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和運輸車輛,阻礙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和正常運行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餐飲垃圾,是指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機關、學校、企事業等單位食堂產生的食物殘余、食品加工廢料、過期食品和廢棄食用油脂。
生活垃圾分類的處置范文3
(一)生活垃圾減量的內涵與外延分析
1.城市生活垃圾的界定。城市生活垃圾: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2.城市生活垃圾減量化與經濟社會發展的關系。生活垃圾減量化是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的需要,隨著原生資源開采費用的增加和廢棄物處理成本的上升,世界各國越來越重視城市生活廢棄物產生的問題;生活垃圾減量化是經濟發展模式轉變的需要,通過重新利用生活垃圾中的可循環物資,實現“資源—產品—再生資源”的物質循環利用的經濟發展模式,實現可持續發展;實現生活垃圾減量化不僅是緩解資源壓力、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迫切需要,也是城市生活廢棄物資源化的重要途徑,對經濟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作用。
3.生活垃圾的“三化”內涵及社會經濟效益。城市生活垃圾處置“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狹義內涵分別是依據城市生活垃圾的生成源頭、生成后的中間循環處置環節、最終處置(末端處置)技術而言的。
生活垃圾“三化”目標與社會、經濟、環境效益之間存在著正相關關系,如下圖1所示。
圖1 “三化”與經濟、環境、社會效益的關系
(二)上海生活垃圾組成成分的分析與預測
與發達國家相比,上海生活垃圾的成分具有餐廚垃圾含量高、可回收物質較少、季節變化較大、水分偏高等特性。隨著人民生活水平和煤氣普及率的提高,全市生活垃圾中可燃成分含量逐步提高,可回收成分逐漸增多。垃圾成分出現的這些新特點,要求與其有相適應的垃圾綜合處理方法。
據預測,到“十二五”末期,上海生活垃圾各組成成分的比例關系如圖2所示。
圖2 “十二五”末期上海生活垃圾成分圖
(三)上海生活垃圾減量化的工作現狀
1.垃圾的分類處理在上海的實施現狀。上海市生活垃圾分類始于1995年,其間分類模式經歷了多次調整。十多年來,垃圾分類取得了可喜的成效,但一些瓶頸問題日益凸顯,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垃圾分類立法過于原則,缺乏可操作性;垃圾分類標準設計不夠具體,分類設施標準有待統一;垃圾分類城鄉推進不平衡;垃圾回收利用體系分散,從業人員素質不高;垃圾分類方式粗放,后續資源化程度不高;末端處置技術中填埋處置比例過高;公眾垃圾分類意識不強,積極性不高等。
2.垃圾的收費政策。美國、巴西、加拿大、臺灣地區等很多國家和地區都實施了垃圾收費政策,這些辦法都有可取之處,但還無法直接“引進”到上海,因為對于垃圾收費,很多人從心底還未能接受。因此,上海暫不考慮用收費方式處理生活垃圾。
3.垃圾管理立法。目前,上海與生活垃圾相關法規包括:《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上海市餐廚垃圾自行收運管理辦法》、《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運處置管理辦法》,這些法規尚未形成體系,對市民處置垃圾的行為缺乏約束。
4.宣傳教育活動。上海生活垃圾減量的宣傳教育活動開展力度不夠,在宣傳形式上主要采用宣傳欄開展平面宣傳,利用現代的大眾傳媒較少,總體宣傳效果不佳。
5.垃圾管理引進社會資本在上海的實施現狀。目前上海環保治理的經費不足,政府對社會力量參與環保產業沒有規范的政策加以保障,缺乏有效的措施引導社會資金進入環保產業,不能形成多元投資機制。上海市在調動“非政府組織”和社會團體的積極性方面還有待進一步加強。
二、上海生活垃圾減量化的主要瓶頸及其成因研究
制約上海生活垃圾減量化效果的瓶頸主要包括:
(一)對生活垃圾產生的全生命周期缺乏研究
生活垃圾產生的全生命周期主要包括“產品設計與生產——居民購買與使用——垃圾產生——可回收垃圾再利用——填埋或焚燒”等環節,其中垃圾減量化自“設計”開始直到“回收”結束。“改進產品設計與提高”與“提高可回收垃圾再利用率”是從源頭上實現垃圾減量化的兩個關鍵抓手。生活垃圾的減量化機制應重點圍繞兩個關鍵抓手展開。而“提高可回收垃圾再利用率”的核心是垃圾分類環節,只有將可循環利用物資從垃圾中分揀出來,回收利用才有保障。
(二)目前的上海垃圾分類制度尚待完善
上海推行垃圾分類制度已有一段時期,但效果不理想,究其原因主要包括:
1.分類標準不夠明確,導致垃圾分類工作難以推進——常見的公共垃圾桶含糊的將垃圾分為“可回收利用垃圾”與“不可回收利用垃圾”,且對居民培訓工作不貼切、不到位,很多居民對分類標準一無所知,分類工作也就無法開展。垃圾分類在中國屬新生事物,缺乏習慣與傳統,而目前的宣傳培訓工作開展的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分類工作的開展。
2.居民自發進行垃圾分類意識明顯薄弱。除部分想分類但不清楚如何分類的居民外,尚有一部分居民習慣于傳統的丟棄垃圾方式,認為垃圾分類增加工作量,拒絕開展。因此,加強長期的宣傳教育工作將是今后實現上海垃圾減量化中的重要一環。
3.缺乏對垃圾分類的獎懲制度。目前針對生活垃圾分類的情況,缺乏有針對性的直接或間接的獎懲機制。垃圾分類在相當大的程度上靠居民自發實現,缺乏制度保障。
(三)生活垃圾減量化機制缺乏有效的平臺進行系統整合
目前,關于生活垃圾減量化方面的制度與規范彼此間缺乏有機的聯系與銜接,亦缺乏統一平臺將其有效整合,致使各種制度各自為政,難以產生工作合力。
三、完善上海生活垃圾減量化機制的總體思路
(一)上海生活垃圾減量化的形勢分析
1.生活垃圾產生量的影響因素。生活垃圾日產生量分別與上海市總人口數及上海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之間存在協整關系。因此,在對未來上海生活垃圾日產生量進行預測時,應充分考慮兩者的影響。
2.“十二五”期間上海人均生活垃圾量的預測。RTCE(與生活垃圾產出相關的人均消費支出)指與生活垃圾產出密切相關的人均物質消費性支出,如在食品、飲料、衣服、鞋類、家具、書本、報刊等方面的消費支出。RTCE數據可以通過細化、拆解人均可支配收入和TCE數據得到。通過分析歷年RTCE與TCE之間的關系,得到RTCE預測方程如下:
通過分析歷年RTCE與生活垃圾產生量之間的關系,可以建立以下預測模型:
利用上式及“十二五”期間各年RTCE預測值,可以計算出各年生活垃圾預測值,其變化趨勢如下圖3所示:
圖3 基于RTCE預測法的“十二五”期間各年上海人均垃圾預測值變化情況圖
由圖3可以看出,自2010年起上海的人均生活垃圾產生量以0.88公斤水平增長,2015年突破1.25公斤/人日,上海生活垃圾減量化工作形勢嚴峻。
(二)完善上海生活垃圾減量化機制的基本原則
1.政府主導原則。生活垃圾減量化涉及多個政府部門和全體市民,實踐證明僅靠政府某個部門和單項法規難以取得成效。生活垃圾減量化不僅需要有一定的資金投入與支持,還需要訂立相關的法規制度,這些離開政府主導幾乎都是不可能實現的。
上海生活垃圾減量化工作的政府主導作用體現在:政府高層領導主管生活垃圾減量工作;政府應給予生活垃圾減量以政策和資金支持;政府主導立法工作。
2.強化“二次處理”原則。生活垃圾綜合處理站的“二次處理”是垃圾分類與終端處理的中間環節,是在垃圾分類收集后,對其中的“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進行更深化的處理,“廚余垃圾”本地完成最終處理,不需再運入填埋場和焚燒廠;“其他垃圾”經過二次分類,最大限度篩選可循環物資;不可循環廢棄物經壓縮后運入終端處理場所,實現最大限度的減量。國外很多國家在垃圾分類與終端處理的之間也都具備強大的“二次處理”能力。實踐證明,有效的“二次處理”是生活垃圾減量化的重要保證。
3.“廚余垃圾”本地處理原則。“廚余垃圾”具有污染性、刺激性、腐敗性等特點,是人們對生活垃圾避而遠之的主要原因。目前“廚余垃圾”占生活垃圾總量的50%左右,一旦“廚余垃圾”與可循環垃圾混合將極大地增加分揀的難度。因此,利用“廚余垃圾”的腐敗性在區域內對其進行生化處理,不僅減少污染其他垃圾的機會,也減輕了最終處理的工作壓力,具有重大的減量意義。
4.循環經濟原則。循環經濟是按照生態規律利用自然資源和環境容量,實現經濟活動的生態化轉向,是我國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途徑之一。循環經濟是實現把有害環境的廢棄物減少到最低限度即減量化的重要途徑。分類后的可循環利用物資必須由較為便利的渠道進入流通市場,作為次級資源進行重新利用,才能有效減少終端處理量。
(三)上海生活垃圾減量化機制的總體思路
解決上海生活垃圾減量化的總體思路是:通過對生活垃圾進行全生命周期分析,從垃圾產生的源頭(產品設計)開始直至垃圾焚燒、填埋,開展全生命周期的生活垃圾減量化設計;通過對生活垃圾產生的流程分析,從生產商、零售商、居民小區、垃圾收運場所直到焚燒廠、填埋廠,開展生活垃圾從產生到處理的全流程減量化設計;通過對生活垃圾產生、處理的所有相關方進行分析,構建政府規范、部門執法、企業自律、群眾監督、全民參與的生活垃圾全方位減量化保障體系。從而形成“一橫一縱”的生活垃圾減量化綜合處理體系。其總體思路如圖4所示。
(四)完善上海生活垃圾減量化機制的階段性目標
生活垃圾減量化工作不可能在一朝一夕完成,要有持之以恒、努力不懈的長期準備。上海生活垃圾減量化各項工作,應先易后難、逐步推進、養成習慣、有序開展。課題組經過深入研究,提出上海生活垃圾減量化工作3年工作進度,如圖5所示。希望經過全市人民3年的共同努力,可以取得較好的生活垃圾減量化效果。
生活垃圾分類的處置范文4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十關于生態文明建設的總體要求,緊緊圍繞“山水,人文”的目標定位,按照“近期大分流,遠期細分類”的發展思路,全面鞏固完善提升街道機關、學校及舟山花園試點小區的垃圾分類設施的配置和垃圾分類處置質量;進一步擴大垃圾分類試點范圍,不斷完善管理網絡和規章制度,加強宣傳引導和協調配合,強化監督考核,力爭2014年街道垃圾分類處置工作取得實效。
二、工作任務
加快推進以建筑垃圾、大件垃圾、餐廚垃圾、農貿市場有機垃圾、園林綠化垃圾、日常生活垃圾為主的“大分流”工作;進一步擴大日常生活垃圾“細分類”的試點范圍,在2012年街道機關、小學、中學以及舟山花園安置小區推行垃圾細分類的基礎上,將試點范圍逐步擴大到預防保健所、香山花園安置小區、舟山村、香山村、別墅社區、小橫山社區、長沙社區以及賓館、飯店、汽車站等公共場所,按“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它垃圾”進行三分類處理,使街道生活垃圾真正實現源頭減量、資源循環利用和安全無害化處置。
(一)生活垃圾大分流
1.建筑垃圾(住宅裝飾垃圾、大件垃圾)的收集處置
建筑垃圾:由于街道地處度假區中心區,提請度假區選定一處臨時歸集點堆放轄區內產生的建筑垃圾。目前,占地350畝的區建筑垃圾臨時消納場已在甪直鎮澄北村建成,可到區城管局辦理相關手續后,將建筑垃圾運往區建筑垃圾臨時消納場集中處理。
住宅裝飾垃圾、大件垃圾:住宅小區物業公司和環衛部門要對住宅裝飾垃圾、大件垃圾進行初步分類,對金屬、玻璃等進行可回收處理,油漆桶等按有害垃圾分類處理,磚塊、石膏板等建筑垃圾和浴缸等不可燃的大件垃圾收集后運往建筑垃圾臨時歸集點,木質類的破舊家俱等大件物品,部分可回收利用的由再生資源回收公司進行回收處理,其他的經過拆解后送往光大垃圾焚燒發電廠進行焚燒處理。
2.餐廚垃圾的收集處置
2014年餐廚垃圾的集中收運在區的統一安排部署下擬將街道機關、學校和大型飯店的餐廚垃圾進行統一回收處置。
3.園林綠化垃圾、農貿市場有機垃圾的收集處置
園林綠化垃圾和農貿市場有機垃圾目前仍按原有收運處置辦法進行處理,待市資源化利用終端項目建成之后,街道將在區的統一部署下根據市的標準和要求對園林綠化垃圾和農貿市場有機垃圾進行統一的資源化處置。
(二)日常生活垃圾細分類
1.對2012年已經實施垃圾分類的街道機關、小學、中學和舟山花園,進一步完善垃圾分類收集亭、分類垃圾桶、分類標識標牌的配置,鞏固宣傳教育成果,提升垃圾分類質量。
2.循序漸進地在街道范圍推廣和普及垃圾分類,將試點網絡向預防保健所、各社區(村)、賓館、飯店、汽車站等公共場所延伸,確保到2014年底完成50%的居民小區實施垃圾分類處置的要求。
3.繼續加大宣傳教育力度,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學校、社區成立垃圾分類志愿者隊伍,從宣傳的形式、廣度和深度上下功夫,進一步提高垃圾分類知曉率,擴大垃圾分類影響力,營造良好的垃圾分類氛圍,確保街道垃圾分類處置工作初見成效。
三、實施步驟及職責分工
(一)動員準備階段(1月—3月)
1.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絡、櫥窗、電子屏等宣傳媒體和宣傳陣地做好垃圾分類的宣傳教育工作,全面普及垃圾分類知識,提高市民垃圾分類的意識,形成良好的輿論氛圍。
2.進一步鞏固已經實施垃圾分類單位的試點成果,讓垃圾分類逐漸從理論走向實踐。
3.按照《區生活垃圾分類處置工作四年行動計劃宣傳方案》的要求,各單位均要制定相應的工作方案,做好本系統和管理范圍內相關單位工作人員垃圾分類知識的普及工作,培養良好的垃圾分類意識。
4.加強規劃建設。將垃圾分類設施設備的建設列入到單位、學校、住宅小區等建設項目規劃中,一并建設。
(二)推廣實施階段(4月—10月)
1.在2012年街道機關、小學、中學以及舟山花園安置小區實施垃圾分類的基礎上,2014年地稅分局、房管中心、國土中心所、公安分局、度假區旅游職業學校要全面開展垃圾分類處置工作,同時要完成50%的居民小區的垃圾分類處置工作,6月底之前各單位垃圾分類設施設備必須配置到位,香山花園要建設至少3個垃圾分類收集亭,其他房地產開發小區(市蘇房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昂內房產、深圳市中潔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中騰物業服務有限公司[高爾夫山莊、城仕房產]、集團地產[相王府]、集團中遠[水上運動中心]、集團太投[1858])至少建設1個垃圾分類收集亭,同時每個社區要建立一支一定數量的垃圾分類指導志愿者隊伍,為小區居民宣傳垃圾分類知識,監督指導居民正確分類投放垃圾。
2.將試點網絡向賓館、飯店和預防保健所、汽車站、景區景點等公共場所延伸,各單位要按照標準建設垃圾分類收集亭,配置分類垃圾桶,做好宣傳培訓工作,有效實施垃圾分類處置工作。文化論壇國際會議中心、香山國際大酒店、太湖水星游艇俱樂部、海關培訓中心、高爾夫酒店、碧瀛谷酒店、太湖山水間、寶島花園酒店、馬斯特堡酒店、香榭里酒店、鈴蘭太湖水底世界(海洋館)、太湖漁洋山旅游發展有限公司、太湖湖濱生態濕地旅游開發有限公司、太湖公園等單位的垃圾分類設施設備在6月底之前必須按要求配置到位。
3.按照《區生活垃圾分類處置工作四年行動計劃宣傳方案》的要求,各單位要積極開展豐富多彩的宣傳活動,引導廣大市民從意識上接受,思想上重視,行動上自覺,積極參與到垃圾分類工作中來,為開展好垃圾分類處置工作打好堅實的基礎。
(三)檢查驗收階段(6月底、7月、11月)
6月底,街道垃圾分類辦公室將對開展垃圾分類的單位進行檢查驗收;度假區垃圾分類領導小組將對中心區內的企事業單位、商住小區、賓館、飯店等單位的垃圾分類情況和環衛部門生活垃圾分類運輸情況進行檢查驗收,對存在問題的單位督促整改。7月份,接受區的檢查驗收;11月上旬接受區的檢查考核。
(四)總結表彰階段(12月)
街道生活垃圾分類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對街道所屬單位垃圾分類工作完成情況較好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并將考核結果納入各社區(村)年度目標考核和文明單位評比當中。中心區內的商住小區、賓館、飯店以及其他企事業單位的總結表彰由度假區垃圾分類領導小組統籌安排。
四、資金安排
1.街道機關、小學、中學、預防保健所、敬老院以及各社區(村)和安置小區的經費保障由街道負責,宣傳、培訓經費由街道負責。
2.商住小區、賓館、飯店、景區景點以及度假區中心區域內的其他企事業單位的經費由各單位自行負責。對通過區垃圾分類驗收的商住小區、賓館、飯店、景區景點給予一次性獎勵補貼。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相關單位要充分認識垃圾分類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緊迫性,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成立工作班子,主要領導親自抓,完善工作措施,加強宣傳引導,落實專項經費,加大對垃圾分類處置工作的投入力度,確保垃圾分類收集亭、分類垃圾桶建設采購到位,圓滿完成今年的工作任務。
(二)加強協調配合。各單位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充分發揮各自職能,動員市民主動參與垃圾分類活動,使垃圾分類工作真正取得實效。
生活垃圾分類的處置范文5
1、減少處置量。生活垃圾分類減少了進入填埋和焚燒等最終處置設施的垃圾量,減少了不利于填埋或焚燒處置的物質,提高垃圾堆肥的效果,有利于生活垃圾處理處置設施的正常運行和污染控制。
2、便于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分類能夠減少可回收物質的污染,減少可回收物質分選的工作量。
3、最大限度地減少污染。混合收集容易造成生活垃圾中有害物質的遺漏和臭氣的外泄,分類后按照不同種類垃圾的性質對收集容器進行嚴格要求,能夠減少環境污染。
(來源:文章屋網 )
生活垃圾分類的處置范文6
一、指導思想
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生態文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和五中全會、省委十一屆八次全會、市委八屆十三次全會、區委一屆八次全會精神,按照中央、省、市、區決策部署及高質量發展要求,堅持黨建引領,堅持共建共治共享,深入推進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為建設美麗幸福作出貢獻。
二、工作目標
垃圾分類收集與處理是有利于減少垃圾的產生,有益于環境保護,同時也有利于資源回收與再利用的城市綠色工程。通過對生活垃圾的分類收集清運處理,增強居民環保意識,減少垃圾終端處理量,進一步實現生活垃圾資源化、減量化、無害化處理目標。積極發揮局機關事業單位帶頭作用,全力做好局機關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力爭實現干部職工辦公區域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全覆蓋的工作目標。
三、領導小組
為確保垃圾分類工作取得實效,結合實際,特成立垃圾分類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組成人員名單如下:
組長:黨組書記、副局長
局長
副組長:黨組成員、副局長
黨組成員、副局長
黨組成員、醫保中心主任
成員:各股室負責人
辦公室工作人員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于局辦公室,由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同志負責具體日常工作,局班子成員負責分管領域垃圾分類工作的指導,各股室負責人對本股室垃圾分類工作負責。
四、生活垃圾分類及處置
生活垃圾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和不同屬性、處理方式分為下列類別:
(一)可回收物:指紙類、塑料器具、金屬、玻璃、織物等可資源化利用的廢棄物;
(二)有害垃圾:指含汞燈管,家用化學品,含鉛、汞、鎘電池等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廢棄物;
(三)廚余垃圾:指菜幫、菜葉、瓜果皮殼、剩菜剩飯、肉碎骨、水產品、畜禽內臟等易腐爛、含有機質的廢棄物,并根據廚余垃圾產生在家庭、餐飲服務、農貿市場等場所的不同,分為家庭廚余垃圾、餐廚垃圾和其他廚余垃圾;
(四)其他垃圾:指前三項之外的廢棄物,包括大骨頭、餐巾紙、衛生間用紙、紙尿褲、塑料袋、花盆、陶瓷等。
家具、家用電器等整體性強、體積超過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廢棄物,稱為大件垃圾。單位報廢的舊家具、舊電器等大件垃圾,應按照固定資產管理規定履行完報廢手續后交由再生資源企業回收處置。
五、工作任務
(一)廣泛宣傳,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
在全體干部職工中傳達市、區相關文件、會議精神,組織學習《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線下組織黨員領導干部帶頭實施垃圾分類,成立黨員志愿小分隊,組織志愿者積極參與垃圾分類工作,并到社區、街道、聯系村參與垃圾分類志愿服務,通過宣傳欄、組織培訓、在投放點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指南等方式普及分類知識。線上通過公眾號、網絡辦公平臺等方式,養成主動分類、正確分類投放的行為習慣。
(二)建立制度,落實生活垃圾分類要求
根據《市區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實施方案(2021-2025年)》文件要求,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制度,明確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宣傳、處置、考核等具體措施。
(三)完善設施,實現分類收集容器配備全覆蓋
合理設置分類垃圾桶:辦公區室內公共區域設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兩分類垃圾桶;每間辦公室設置小型“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兩分類垃圾桶、辦公室配備碎紙機;清潔室設置茶水處理桶,用于收集廚余垃圾;根據單位有害垃圾產生量設置“有害垃圾”投放桶。
六、保障措施
(一)統一思想,凝聚共識。進一步增強對做好垃圾分類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將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上級相關工作部署上來,將垃圾分類工作作為局年度重點工作來抓,確保上級各項要求落到實處,切實避免垃圾分類工作“走回頭路”情況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