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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養殖可行性研究報告范文1
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合理利用漁業資源,控制捕撈強度,維護漁業生產秩序,保障漁業生產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以下稱《漁業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從事漁業捕撈活動,以及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從事漁業捕撈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條約、協定另有規定的,按條約、協定執行。
第三條 國家對捕撈業實行船網工具控制指標管理,實行捕撈許可證制度和捕撈限額制度。
第四條 漁業捕撈許可證、船網工具控制指標等證書的審批和簽發實行簽發人制度。
第五條 農業部主管全國漁業捕撈許可管理工作。
農業部各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分別負責本海區的捕撈許可管理的組織和實施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捕撈許可管理的組織和實施工作。
第二章 捕撈漁船和作業場所的分類
第六條 海洋捕撈漁船按下列標準分類:
(一)海洋大型捕撈漁船:主機功率大于等于441千瓦(600馬力)。
(二)海洋小型捕撈漁船:主機功率不滿44.1千瓦(60馬力)且船長不滿12米。
(三)海洋中型捕撈漁船:海洋大型和小型捕撈漁船以外的海洋捕撈漁船。
內陸水域捕撈漁船的分類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七條 海洋捕撈作業場所分為以下四類:
(一)A類漁區:黃海、渤海、東海和南海及北部灣等海域機動漁船底拖網禁漁區線向陸地一側海域。
(二)B類漁區:我國與有關國家締結的協定確定的共同管理漁區、南沙海域、黃巖島海域及其他特定漁業資源漁場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
(三)C類漁區:渤海、黃海、東海、南海及其他我國管轄海域中除A類、B類漁區之外的海域。其中,黃渤海區為C1、東海區為C2、南海區為C3。
(四)D類漁區:公海。
第三章 船網工具指標管理
第八條 農業部報國務院批準后,向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下達海洋捕撈業船網工具控制指標。地方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控制本行政區域內捕撈漁船的數量、功率,不得超過國家下達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送農業部備案。
內陸水域捕撈業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和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九條 制造、更新改造、購置、進口海洋捕撈漁船,必須經本規定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規定的審批權主管機關批準,由主管機關在國家下達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內核定船網工具指標。
第十條 申請海洋捕撈漁船船網工具指標,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制造海洋捕撈漁船
1.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書;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人戶籍證明復印件。
海洋捕撈漁船淘汰后申請制造漁船的,除提供第(一)項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漁業船舶拆解、銷毀或處理證明原件和原發證機關出具的漁業船舶證書(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漁業船舶登記證書或漁業船舶國籍證書、漁業捕撈許可證)注銷證明原件。
因海損事故造成捕撈漁船滅失后申請制造海洋捕撈漁船的,除提供第(一)項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船籍港登記機關出具的滅失證明和原發證機關出具的漁業船舶證書(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漁業船舶登記證書或漁業船舶國籍證書、漁業捕撈許可證)注銷證明原件。
申請制造到他國管轄海域作業漁船的,除提供第(一)項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與外方的合作協議或有關當局同意入漁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申請制造專業遠洋漁船的,除提供第(一)項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遠洋漁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購置海洋捕撈漁船
1.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書;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人戶籍證明復印件;
3.被購置漁船的漁業船舶檢驗證書和國籍(登記)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4.被購置漁船的漁業捕撈許可證復印件。
申請購置專業遠洋漁船的,除提供第(二)項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遠洋漁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申請購置到他國管轄海域作業漁船的,除提供第(二)項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與外方的合作協議或有關當局同意入漁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申請跨省購置國內捕撈漁船的,除提供第(二)項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賣方所在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原漁業捕撈許可證貼附的漁船主機功率憑證出具的同意轉移船網工具指標證明原件,以及原發證機關出具的漁業捕撈許可證注銷證明原件。
(三)更新改造海洋捕撈漁船
1.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書;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人戶籍證明復印件;
3.漁業船舶檢驗證書和國籍(登記)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4.漁業捕撈許可證復印件。
申請更新改造專業遠洋漁船的,除提供第(三)項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遠洋漁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申請更新改造到他國管轄海域作業漁船的,除提供第(三)項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與外方的合作協議或有關當局同意入漁的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申請增加漁船主機功率,增加部分的船網工具指標,除提供第(三)項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漁業船舶拆解、銷毀或處理證明原件和原發證機關出具的漁業船舶證書(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漁業船舶登記證書或漁業船舶國籍證書、漁業捕撈許可證)注銷證明原件。
(四)進口海洋捕撈漁船
1.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書;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人戶籍證明復印件;
3.進口理由;
4.《舊漁業船舶進口技術評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申請進口專業遠洋漁船的,除提供第(四)項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遠洋漁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申請進口到他國管轄海域作業漁船的,除提供第(四)項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與外方的合作協議或有關當局同意入漁的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五)購置并制造、購置并更新改造、進口并更新改造海洋捕撈漁船,申請人應當同時按照制造、更新改造和進口海洋捕撈漁船的要求提供有關材料。
(六)補發《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
1.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書;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人戶籍證明復印件;
3.所在地縣級以上主管機構提供的丟失證明。
第十一條 下列海洋捕撈漁船的船網工具指標,向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申請受理之日起20日內完成初步審查,并將審查意見和申請人的全部申請材料報農業部審批:
(一)專業遠洋漁船;
(二)海洋大型拖網、圍網漁船;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買賣漁船;
(四)因特殊需要,超過國家下達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船網工具指標的漁船;
(五)其他依法應由農業部審批的漁船。
農業部應當自收到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的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船網工具指標的決定。
中央直屬單位申請第一款規定的海洋捕撈漁船船網工具指標的,直接向農業部提出。農業部應當自申請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船網工具指標的決定。
第十二條 除第十一條規定情況外,其他海洋捕撈漁船的船網工具指標,向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申請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船網工具指標的決定。
第十三條 制造、更新改造、進口海洋捕撈漁船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應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通過淘汰舊捕撈漁船解決,船數和功率應分別不超過淘汰漁船的船數和功率。
購置海洋捕撈漁船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買賣漁船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隨船轉移。購入方須填報《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書》,并同時附送賣出方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同意轉移船網工具控制指標的證明,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報批。農業部根據審批同意的買賣漁船《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書》,核增買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核減賣出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并定期通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買賣海洋捕撈漁船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調節。
國內現有捕撈漁船從事遠洋作業期間,其船網工具控制指標予以保留。專業遠洋漁船不計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由農業部統一管理,不得在我國管轄海域作業。
第十四條 申請人憑《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辦理漁船制造、更新改造、購置或進口手續和申請漁船船名、辦理船舶檢驗、登記、漁業捕撈許可證。《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的有效期不超過18個月。
第十五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指標申請,不予批準:
(一)漁船數量或功率超過船網工具控制指標;
(二)從國外或香港、澳門、臺灣地區進口或以合作、合資等方式引進漁船在我國管轄水域作業;
(三)不符合產業發展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四章 漁業捕撈許可證管理
第十六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和公海從事漁業捕撈活動,應當經主管機關批準并領取漁業捕撈許可證,根據規定的作業類型、場所、時限、漁具數量和捕撈限額作業。
漁業捕撈許可證必須隨船攜帶(徒手作業的必須隨身攜帶),妥善保管,并接受漁業行政執法人員的檢查。
第十七條 漁業捕撈許可證分為下列七類:
(一)海洋漁業捕撈許可證,適用于許可在我國管轄海域的捕撈作業。
(二)公海漁業捕撈許可證,適用于許可我國漁船在公海的捕撈作業。國際或區域漁業管理組織有特別規定的,須同時遵守有關規定。
(三)內陸漁業捕撈許可證,適用于許可在內陸水域的捕撈作業。
(四)專項(特許)漁業捕撈許可證,適用于許可在特定水域、特定時間或對特定品種的捕撈作業,包括在B類漁區的捕撈作業,與海洋漁業捕撈許可證或內陸漁業捕撈許可證同時使用。
(五)臨時漁業捕撈許可證,適用于許可臨時從事捕撈作業和非專業漁船從事捕撈作業。
(六)外國漁船捕撈許可證,適用于許可外國船舶、外國人在我國管轄水域的捕撈作業。
(七)捕撈輔助船許可證,適用于許可為漁業捕撈生產提供服務的漁業捕撈輔助船,從事捕撈輔助活動。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的權限審批發放漁業捕撈許可證,應當明確核定許可的作業類型、場所、時限、漁具數量及規格、捕撈品種等。已實行捕撈限額管理的品種或水域要明確核定捕撈限額的數量。
作業類型分為刺網、圍網、拖網、張網、釣具、耙刺、陷阱、籠壺和雜漁具(含地拉網、敷網、抄網、掩罩及其他雜漁具)共9種。漁業捕撈許可證核定的作業類型最多不得超過其中的二種,并應明確每種作業類型中的具體作業方式。拖網、張網不得與其他作業類型兼作,其他作業類型不得改為拖網、張網作業。
非漁業生產單位的專業旅游觀光船舶除垂釣之外,不得使用其他捕撈作業方式。
捕撈輔助船不得直接從事捕撈作業,其攜帶的漁具應捆綁、覆蓋。
海洋捕撈作業場所要明確核定漁區的類別和范圍,其中B類漁區要明確核定漁區、漁場或保護區的具體名稱。公海要明確海域的名稱。內陸水域作業場所要明確具體的水域名稱。
第十九條 下列作業漁船的漁業捕撈許可證,向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申請受理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核,并報農業部審批:
(一)到公海作業的;
(二)到我國與有關國家締結的協定確定的共同管理漁區、南沙海域、黃巖島海域作業的;
(三)到特定漁業資源漁場、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作業的;
(四)因養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撈農業部頒布的有重要經濟價值的苗種或者禁捕的懷卵親體的;
(五)因教學、科研等特殊需要,在農業部頒布的禁漁區、禁漁期從事捕撈作業的。
農業部應當自收到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的材料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發放捕撈許可證的決定。
中央直屬單位申請第一款規定的漁業捕撈許可證的,直接向農業部提出。農業部應當自申請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發放捕撈許可證的決定。
第二十條 作業場所核定在B類、C類漁區的漁船,不得跨海區界限作業。作業場所核定在A類漁區或內陸水域的漁船,不得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水域界限作業。因傳統作業習慣或資源調查及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跨界捕撈作業的,由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證明,報作業水域所在地審批機關批準。
在相鄰交界水域作業的漁業捕撈許可證,由交界水域有關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商發放,或由其共同的上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放。
第二十一條 除本規定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規定的情況外,其他作業的漁業捕撈許可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放,其中海洋大型拖網、圍網漁船作業的捕撈許可證,由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放。
前款規定的捕撈許可證審批發放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送農業部備案。
第二十二條 作業場所的核定權限如下:
(一)農業部:A類、B類、C類、D類漁區和內陸水域。
(二)農業部各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本海區范圍內的C類漁區,農業部授權的B類漁區。
(三)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海洋為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A類漁區,農業部授權的C類漁區。在內陸水域為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管轄水域。特殊情況需要地(市)級、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核定作業場所的,由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并授權。
第二十三條 從事釣具、燈光圍網作業漁船的子船與其主船(母船)使用同一本漁業捕撈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申請漁業捕撈許可證,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人戶籍證明復印件;
(三)漁業船舶檢驗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四)漁業船舶登記(國籍)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五)漁具和捕撈方法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說明資料;
申請海洋漁業捕撈許可證,除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資料外,還需提供:
(一)首次申請和除作業方式變更外重新申請的,提供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原件;
(二)重新申請和換發捕撈許可證的,提供原漁業捕撈許可證原件和復印件;
(三)海洋大型、中型漁船再次申請漁業捕撈許可證的,提供漁撈日志。
申請公海漁業捕撈許可證,除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資料外,還需提供:
(一)農業部遠洋漁業項目批準文件;
(二)除專業遠洋漁船外,提供海洋漁業捕撈許可證;
(三)首次申請的,提供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
申請專項(特許)漁業捕撈許可證,除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資料外,還需提供:
(一)海洋漁業捕撈許可證或內陸漁業捕撈許可證原件和復印件;
(二)承擔教學、科研等項目單位申請的,提供項目計劃、調查區域及上船科研人員名單;
(三)租用漁船進行科研、資源調查活動的,提供租用使用協議。
跨省或跨海區作業,依照規定應當申請臨時捕撈許可證的,除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資料外,還需提供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第二十五條 發放海洋漁業捕撈許可證時,應當同時貼附與漁船主機總功率相等的漁船主機功率憑證。
第二十六條 海洋大型、中型漁船應填寫《漁撈日志》,并在漁業捕撈許可證年審或再次申請漁業捕撈許可證時,提交漁業捕撈許可證年審或發證機關。
第二十七條 在漁業捕撈許可證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況的,須持《漁業船舶所有權證書》和《漁業船舶國籍(登記)證書》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漁業捕撈許可證:
(一)船名變更;
(二)船籍港變更;
(三)漁船所有權共有人之間變更;
(四)漁業捕撈許可證使用期滿。
第二十八條 在漁業捕撈許可證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況的,須按規定重新申請漁業捕撈許可證:
(一)漁船作業方式變更;
(二)漁船主機、主尺度、總噸位變更;
(三)因漁船買賣發生漁船所有人變更。
海洋捕撈漁船買賣,以及主機功率和主尺度變更的,須事先按本規定第十條規定重新申請船網工具指標。
發證機關批準換發和重新發放漁業捕撈許可證的,應當收回原漁業捕撈許可證,并辦理漁業捕撈許可證注銷手續。
第二十九條 在漁業捕撈許可證有效期內發生以下情況的,須向漁業捕撈許可證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漁業捕撈許可證:
(一)漁業捕撈許可證損毀無法使用;
(二)漁業捕撈許可證丟失。
漁業捕撈許可證丟失的,持證人須在一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報告遺失的時間、地點和原因,由發證機關在有關媒體公告原漁業捕撈許可證作廢后,方可補發新證。媒體公告費由持證人承擔。
第三十條 發生下列情況的,持證人應將漁業捕撈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并辦理漁業捕撈許可證注銷手續:
(一)漁船報廢或損毀不再繼續從事許可的捕撈作業;
(二)自行終止許可的捕撈作業。
第三十一條 漁業捕撈許可證和漁船主機功率憑證不得涂改、偽造、變造、買賣、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轉讓。
第三十二條 海洋漁業捕撈許可證和內陸漁業捕撈許可證的使用期限為5年。其他種類漁業捕撈許可證的使用期限根據實際需要確定,但最高不超過3年。
第三十三條 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漁業捕撈許可證實行年度審驗(以下稱年審)制度,每年審驗一次。
公海漁業捕撈許可證的年審期為二年。
漁業捕撈許可證的年審工作由發證機關負責,也可由發證機關委托申請人戶籍或企業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十四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為年審合格,由審驗人簽字,注明日期,加蓋公章:
(一)具有有效的《漁業船舶檢驗證書》和《漁業船舶登記(國籍)證書》,持證人和漁船主尺度、主機功率、噸位未發生變更;
(二)漁船作業類型、場所、時限、漁具數量與許可內容一致;
(三)按規定填報《漁撈日志》,未超出捕撈限額指標(對實行捕撈限額管理的漁船);
(四)違規案件已經結案;
(五)按規定繳納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
(六)其他條件符合有關規定。
年審不合格的,年審機關可責令持證人限期改正后,再審驗一次。再次審驗合格的,其漁業捕撈許可證有效。
第三十五條 逾期未年審或年審不合格的、證書載明的漁船主機功率與實際功率不符的、應貼附而未貼附功率憑證或功率憑證貼附不足或貼附無效功率憑證的、以欺騙或其他方法非法取得的,以及涂改、偽造、變造、買賣、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轉讓的漁業捕撈許可證,為無效漁業捕撈許可證。
涂改、偽造、變造、買賣、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轉讓的漁船主機功率憑證為無效漁船主機功率憑證。
使用無效的漁業捕撈許可證,或未攜帶漁業捕撈許可證從事漁業捕撈活動的為無證捕撈。
第三十六條 漁業捕撈許可證的申請人應是漁船所有人,申請人在其申請獲得批準后成為持證人。持證人對其申請從事的漁業捕撈活動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 簽發人制度
第三十七條《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書》、《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書》和《漁業捕撈許可證》的審核、審批和簽發實行簽發人制度,簽發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方為有效。
簽發人負責對前款文件和證書的內容進行審核,并對其真實性及合法性負責。
第三十八條 簽發人實行農業部和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兩級審批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推薦一至兩人為簽發人,并按本條第二款的規定,逐級審核上報有審批權的機關審批并公布。
農業部負責審批農業部各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和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簽發人。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簽發人。
第三十九條 簽發人越權、違規簽發,或擅自更改《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書》、《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書》、《漁業捕撈許可證》,或有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視情節對有關簽發人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暫停或取消簽發人資格等處分;簽發人及其所在單位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越權、違規簽發或擅自更改的證書由其上級機關收回。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規定有關專門用語的定義如下:
漁業捕撈活動:捕撈或準備捕撈水生生物資源的行為,以及為這種行為提供支持和服務的各種活動。娛樂性游釣或在尚未養殖、管理的灘涂手工采集水產品的除外。
漁船:《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漁業船舶。
船長:漁業船舶登記(國籍)證書中的船舶登記長度。
捕撈漁船:從事捕撈活動的生產船。
捕撈輔助船:漁獲物運銷船、冷藏加工船、漁用物資和燃料補給船等為漁業捕撈生產提供服務的漁業船舶。
非專業漁船:從事捕撈活動的教學、科研、資源調查船,特殊用途漁船,專業旅游觀光船等船舶。
遠洋漁船:在公海或他國管轄海域作業的漁船。專業遠洋漁船,指專門用于在公海或他國管轄海域作業的漁船;非專業遠洋漁船,指具有國內有效的漁業捕撈許可證,轉產到公海或他國管轄海域作業的漁船。
船網工具控制指標:漁船的數量及其主機功率數值、網具或其他漁具的數量的最高限額。
制造漁船:新建造,包括舊船淘汰后再建造漁船。
更新改造漁船:通過更新主機或對船體和結構進行改造改變漁船主機功率、作業方式、主尺度或總噸位。
購置漁船:從國內買入漁船。
進口漁船:從國外和港、澳、臺地區買入漁船,包括以各種方式引進漁船。
第四十一條 《漁業捕撈許可證》、漁船主機功率憑證和《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由農業部規定樣式并統一印制。
《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書》、《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書》、《漁撈日志》由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規定的格式印制。《漁撈日志》中填寫的品種名稱,分海區由農業部各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商本海區所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第四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三條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持有廣東省戶籍的流動漁船的捕撈許可管理辦法由農業部另行規定。
第四十四條 我國漁船到他國管轄水域作業,須經農業部批準。非專業遠洋漁船須將海洋漁業捕撈許可證交回原發證機關暫存,回國后可繼續使用。
漁業養殖可行性研究報告范文2
關鍵詞 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對策;湖北宜昌
中圖分類號 TS207.7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5739(2013)24-0282-03
如何構建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長效機制,是各級各地農業主管部門及廣大農業工作者多年來一直潛心研究和探討的關鍵問題。近年來,宜昌市在這方面進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實踐,在總結多年工作經驗的基礎上,概括出了“構筑四道防線,建立追溯體系”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兩線工作法”模式,并取得了初步成效。
1 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的初步成效
1.1 農產品質量安全保持在較高水平
近年來,以“兩個確保,兩手抓”為目標,宜昌市加強監督,落實責任,強化監測,始終保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和執法高壓態勢,使農產品質量安全始終保持在較高水平。2010年以來,農業部、省農業廳在宜昌市例行監測和專項抽檢總體合格率達到98.2%。部、省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在全市采樣監測總體合格率為100%。水產品接受農業部、省農業廳抽檢總體合格率為100%。2010年、2011年和2012年省政府組織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責任狀檢查考核中,宜昌市綜合考核評分在全省17個市(州)中連續3年排名第一。
1.2 專項整治取得階段性成效
2011年以來,宜昌市農業局聯合工商、質監等部門在全市范圍內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治理行動,覆蓋市、縣2級所有農貿市場、生鮮超市、農資經營門店、獸藥經營門、店、動物診療單位、養殖場戶、飼料加工企業、屠宰企業、奶站及規模以上餐飲伙食單位等,整治行動覆蓋面達100%。全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生產、加工、銷售等各環節逐步走向合法化和規范化,實現了2個確保的奮斗目標,即確保沒有發生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確保沒有發生重大動植物疫情;畜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實現了5個百分之百目標,即畜產品質量抽檢合格率達到了100%,生鮮乳收購站監管面達到了100%,定點屠宰場屠宰動物受檢率達到了100%,出場動物檢疫合格率達到了100%,重大違法案件查處率達到了100%。
1.3 農產品標準化示范基地創建深入開展
2011年10月11日,市政府印發了《宜昌市農產品標準化示范基地創建活動實施方案》,2012年3月6日,市政府組織召開了全市農產品標準化示范基地創建動員大會。市農業局組建了蔬菜、畜禽、水產標準化示范基地創建工作專班,分別制定了標準化示范基地創建實施方案及相關考核評分標準。各行業廣泛組織規模種植、養殖業主對照實施方案及相關考核評分標準開展示范基地創建宣傳與培訓,目前已有27家蔬菜生產基地、48家畜禽規模養殖場、18家水產養殖場的示范基地創建工作通過考核驗收。
1.4 監管體系建設取得重大進展
在國家啟動新一輪市級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中心項目建設的浪潮中,加強市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資源的整合,加快宜昌市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中心建設。宜昌市政府將農業綜合檢測中心項目納入市重點建設項目,目前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獲得省發改委批復。市級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中心項目已申報到農業部,農業部已確定將宜昌市納入2012年第1批項目投資計劃。各縣市區將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建設納入食品安全保障和現代農業建設的重要議事日程,認真制定了建設方案和工作計劃,確定了1名聯絡員專門負責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站(所)建設進展情況的跟蹤統計和信息報送工作。并先后成立了宜昌市農業綜合執法支隊、宜昌市水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中心,健全了以農產品質量安全為目標的監督管理、檢驗檢測、執法行政處罰“三位一體”的工作機制。
1.5 農產品質量安全網格化管理實現突破
2012年5月28日,市農業局與市食安辦、市社區網格管理監管中心聯合召開城區農產品質量安全網格化管理動員培訓會議,正式啟動城區農產品質量安全網格化管理,整合市直農業部門(含種植業、畜牧業、漁業)的監管和執法力量,組建了一支由46名監管執法人員組成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網格化管理隊伍;再造農產品質量安全投訴舉報處置流程,限定案件簽收、調查、檢測、處理和反饋5個環節的處置時間,提高舉報投訴案件的處置效率;完成基礎信息數據庫的比對,從城區121個社區、1110個網格中搜索出有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對象的64個社區和108個網格,摸清了城區111家菜市場和生鮮超市所在社區和網格,按照集中連片、方便管理的原則,將城區111個市場劃分成23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網格,實行2名監管執法人員負責1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網格,實現監管部門和社區網格員對接,推動了宜昌市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由“部門管理”向“綜合管理”、“行業管理”向“社會管理”轉變。
2 存在的問題
宜昌市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兩線工作法”雖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與法律規定、各級政府和群眾要求相比,仍然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
2.1 宣傳不夠廣泛深入,公眾農產品質量安全意識還有待進一步增強
從整體上看,宣傳覆蓋面存在著重城市輕農村、重市場輕生產、重市民輕農民的現象,特別是對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種養殖大戶的宣傳不夠全面深入,邊遠農村的宣傳還留有死角。少數地方和部門的領導認識還不到位,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的自覺性和主動性還不夠強。
2.2 標準化生產進程亟待進一步加快
全市農產品生產經營分散,組織化程度較低,致使生產標準、技術規范難以落實到位,推進標準化生產難度較大[1]。
漁業養殖可行性研究報告范文3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二條下列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一)城市市區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征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于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涂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屬于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三條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記內容和土地權屬證書式樣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土地登記資料可以公開查詢。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涂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市轄區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統一登記。
第五條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登記發證,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登記發證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制定。
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負責保護管理。
第六條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持批準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變更登記。
第七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
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
第三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八條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各該市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有關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編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
第九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15年。
第十條依照《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將土地劃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縣級和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需要,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土地開墾區、建設用地區和禁止開墾區等;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還應當根據土地使用條件,確定每一塊土地的用途。
土地分類和劃定土地利用區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依法批準后,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予以公告。
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規劃目標;
(二)規劃期限;
(三)規劃范圍;
(四)地塊用途;
(五)批準機關和批準日期。
第十二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由原編制機關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修改。修改后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后,涉及修改下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通知下一級人民政府作出相應修改,并報原批準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一經批準下達,必須嚴格執行。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
(二)耕地保有量計劃指標;
(三)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
土地調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土地權屬;
(二)土地利用現狀;
(三)土地條件。
地方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全國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報國務院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土地調查規程,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土地等級評定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土地等級評定標準,對土地等級進行評定。地方土地等級評定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土地等級每6年調整1次。
第四章耕地保護
第十六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分別由市、縣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建設單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負責開墾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
第十七條禁止單位和個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從事土地開發活動。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內,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一次性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600公頃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開發600公頃以上的,報國務院批準。
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或者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
第十八條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組織實施。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推進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積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
土地整理所需費用,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擔。
第五章建設用地
第十九條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確定的農用地轉用指標;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用的,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不符合規定的,不得批準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第二十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按具體建設項目分別供地。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村莊、集鎮規劃占用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的總體設計一次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分期建設的項目,可以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方案分期申請建設用地,分期辦理建設用地有關審批手續。
第二十二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供地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需要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
(三)供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四)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通過招標、拍賣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第二十三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涉及農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不擬訂征用土地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供地方案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準征用土地方案時一并批準(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四)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涉及農民集體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報批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第二十四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國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辦理;但是,國家重點建設項目、軍事設施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用地,應當報國務院批準。
第二十五條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第二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屬于臨時用地的,災后應當恢復原狀并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屬于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災情結束后6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二十八條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恢復種植條件。
第二十九條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國有土地租賃;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
第三十條《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國家在新增建設用地中應取得的平均土地純收益。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經過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土地管理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十二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措施外,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違法案件的當事人、嫌疑人和證人;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現場進行拍照、攝像;
(三)責令當事人停止正在進行的土地違法行為;
(四)對涉嫌土地違法的單位或者個人,停止辦理有關土地審批、登記手續;
(五)責令違法嫌疑人在調查期間不得變賣、轉移與案件有關的財物。
第三十三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的,由責令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決定的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作出。對于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決定,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直接作出;對于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決定,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人事管理權限和處理程序的規定,向有關機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由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進行開墾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五條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對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構筑物重建、擴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阻礙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第三十九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第四十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耕地開墾費的2倍以下。
第四十一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土地復墾費的2倍以下。
第四十二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第四十三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漁業養殖可行性研究報告范文4
一是建立了兩大科技園區。在原有農業科技研究所的基礎上,增加投入,擴大面積,建設總面積達到6000畝的亞熱帶作物科技園,該科技園實行一園兩區模式。其中茂名科技園區規劃建設總面積5000畝,目前建成區面積3000多畝,主要培育橡膠種苗、特色水果種苗,集科技、教育、旅游觀光于一體,具有較好的帶動示范作用。湛江科技園區規劃建設總面積1000畝,目前建成區面積600多畝,主要培育甘蔗、劍麻種苗。每年該園區培育橡膠、甘蔗、劍麻、水果等種苗400萬株。特別是橡膠種苗的培育采用了子芽嫁接的新技術代替了傳統的苗木嫁接技術,大大提高了橡膠種苗的成活率和生產效率,降低了橡膠生產成本。引進和培育了大批的高糖高產甘蔗良種,有效地保證了墾區農業產業化生產。先后引進新臺糖1、10、16、20、22、23、24、25號,粵糖93/159及美國CP、巴西45等一批早熟、高糖、抗性強的優良新品種。據不完全統計,自1990年以來,全墾區累計投入甘蔗良種引進試驗資金超5500萬元,引進了涵蓋臺糖、粵糖、桂糖、川糖、閩糖、湘糖、滇糖等國內七大系列的新品種63個,加上國外和其他地區的品種,墾區累計共引進甘蔗品種100多個。基本做到年年有引種、年年推新種,每個品種推廣3-5年,實現了新老品種的不斷交替,保持了高產高糖品種推廣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在廣州建立農業科技中心,總面積300畝,主要培育名貴樹木種苗、綠化草木種苗,附帶為粵東墾區培育劍麻種苗。目前已著手在陽江市建設集科技、教育、旅游觀光于一體科技園,總面積3000畝,主攻方向是培育名貴樹木種苗,目前已完成了可行性研究報告、征地、規劃等前期工作,建成后可帶動墾地經濟社會發展。
二是以轉化先進適用技術為基本內容,建立科學研究與生產實踐緊密結合的農業標準化實施體系。按照農業部及部農墾局的統一部署,廣東農墾遵循“鞏固、健全、提高”的方針,圍繞墾區橡膠、劍麻、甘蔗、水果、茶葉、畜牧、水產、乳制品等優勢產業,加快了標準的制定和修訂進程,完善既具墾區特色又符合國際規范的標準體系。幾年來,墾區先后承擔了20多項農業部農業行業標準制(修)訂任務,其中《鮮紅江橙》、《紅江橙苗木繁育規程》、《農用劍麻紗》、《劍麻地毯》、《水草地毯》、《劍麻布》、《劍麻栽培技術規程》等7項標準已通過農業部審定并公布實施。墾區各級在重視制(修)訂標準的同時,著力在標準實施和標準化管理上下功夫,使農業標準化在生產實踐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取得了投入少、產出多、效益高的經濟和社會效果。墾區橡膠生產實施《橡膠樹栽培技術規程》行業標準,結合實施“橡膠樹高產技術推廣”全國農牧漁業豐收計劃項目,全面推廣“d/4+ET”橡膠新割制,勞動生產率、產量、人均收入及企業經濟效益明顯提高,該項目獲2003年度全國農牧漁業豐收獎二等獎。目前,墾區著重推廣“d/5+ET”割制、“氣刺微割”和“防雨帽”等新技術的示范應用,以進一步提高勞動生產率,全面提升橡膠產業的生產水平和市場競爭力。在橡膠加工方面,嚴格按《GB/T8289天然濃縮膠乳》等標準組織生產,并結合乳膠早期保存技術推廣,有效地延長了新鮮乳膠保存期,使產品質量主要指標達到或超過進口同類產品水平。劍麻生產把實施《劍麻栽培技術規程》行業標準與劍麻豐產綜合栽培技術推廣緊密結合,確保高產高效。在實施標準的同時,抓好良種引進選育、營養診斷指導施、病害防治等綜合技術的推廣應用,確保了墾區劍麻生產保持國內外先進水平,單產相當于世界平均水平的4倍。此外,墾區主要經濟作物和養殖項目,如甘蔗、茶葉、水果及乳制品、生豬飼養、水產養殖等,也加快成果轉化和科技推廣,從種苗選育、栽培(養殖)技術、管理、收獲到加工銷售全過程納入標準化管理的軌道,使生產管理和產品加工各環節有章可循,產品質量和產出率明顯提升,促進了墾區農業經濟的穩步增長和經濟效益的快速提高。墾區“十二五”期間預計實現農業總產值342.2億元,比“十一五”期間的178.1億元增長92.2%。
二、依托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
促進農業科技的孵化、帶動和推廣應用農業科技離不開農業產業化,農業產業化離不開龍頭企業,龍頭企業是農業科技的孵化器和強大推手。廣東農墾目前已建立了4家國家級龍頭企業、9家省級龍頭企業,先后培育了燕塘牌牛奶、三環牌白砂糖、太陽牌劍麻制品、三葉牌菠蘿罐頭、粵寶牌濃縮天然膠乳、名富牌番石榴、雄鷗牌蒸青綠茶、紅江牌紅江橙等名牌產品,其中三葉牌菠蘿罐頭為中國名牌產品,名富牌番石榴、雄鷗牌蒸青綠茶、紅江牌紅江橙為首批中國名牌農產品,大大提高了墾區企業知名度,增強了企業的競爭力。
一是在所有龍頭企業建立技術研發中心。先后啟動建立了糖蔗、名優水果、茶葉、乳品加工、肉豬飼養、水產健康養殖等無公害農產品標準化生產示范基地,全面實施無公害食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等系列標準,并結合優良品種、科學栽培(養殖)技術、病蟲害生物綜合防治技術、現代農業技術裝備和質量追溯系統的推廣應用,總結出一套成功的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和管理經驗。目前,墾區已建立了豐收糖業公司菠蘿罐頭、名富果業公司番石榴、紅江農場紅江橙、平崗農場白對蝦(青蟹)、湛墾畜牧公司肉豬等5個“無公害農產品示范基地農場”,其中豐收糖業公司及名富果業公司被農業部農墾局確定為首批“全國農墾無公害農產品質量追溯系統”試點農場。湛墾畜牧公司、名富果業公司被農業部批準為“全國無公害農產品標準化示范區建設單位”。此外,豐收糖業公司菠蘿、紅江農場紅江橙、名富果業公司番石榴(紅陽桃)、華海糖業公司茶葉、東方劍麻公司劍麻等生產基地被農業部批準為“全國南亞熱帶作物名優基地”。燕塘乳業公司建立了國家級科技創新中心,根據市場需要和消費者口味,先后開發出幾十個花色品種投放市場,經濟效益連年以兩位數增長;還被確定為“中國學生飲用奶定點生產基地”及全國首批“學生奶奶源升級計劃”試點企業。
二是發揮龍頭企業的示范、帶動作用。樹立典型,以點帶面,促進農業標準、農業新技術的實施應用,大大推進了墾區農業產業化和農業現代化進程。如豐收糖業公司在無公害菠蘿標準化生產示范基地農場建設中,制訂了菠蘿生產目標責任制實施細則,將菠蘿生產過程分為園地規劃、品種選擇、農藝措施、施肥管理、病蟲害綜合防治、花期調節、果實采收、產品加工及綜合效益等9個環節,全面實施標準化管理,提高了菠蘿生產經營管理水平。該公司生產的“三葉”牌菠蘿罐頭通過美國FDA注冊,出口美國、加拿大等國免檢,出口創匯在幾年內翻了近一番。
三、依托規模經營,為農業科技的推廣應用
漁業養殖可行性研究報告范文5
一、強基礎,不斷改善群眾生產生活條件
“暢通工程”全力推進。新增干線公路硬化油化里程230公里,完成村通暢工程143公里、通達工程400公里,行政村通達率和通暢率分別達到95%、24.8%。完成東路段和路院子至敖家埡口段路面大修,道路完好率達到90%;二期等出境公路全部通車。完成花臺大橋主體工程,開工建設大橋。和碼頭建設前期工作積極推
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取得新進展。完成58個村、8.65萬人安全飲水任務;建成文峰河堤一期工程、雙通引水渠系主體工程,陽引水隧洞掘進2.3公里;治理水土流失100平方公里。農村電網改造面超過80%。完成農村沼氣池8329戶,改造農村危舊房2100戶,建設新居630戶、農村康居示范點20個。新建移動通訊基站93個,完成3個鄉有線電視光纖接入工程,新增農村有線電視用戶2000戶。建成村級公共服務中心87個、農村黨員現代遠程教育終端123個、區域氣象自動站8個。土地開發整理成效明顯,新增耕地1.3萬畝;推廣新機具6778臺,農機化率達到20.2%。
生態環境持續改善。加快實施森林工程,重點打造3個萬畝示范片,累計造林21.5萬畝;有序推進天然林管護、退耕還林、森林防火工作。完成縣城后山滑坡治理;石漠化治理項目加快推進。啟動3個重點工業污染治理工程,完成5個畜禽養殖場污染治理;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超額完成年度目標,城區空氣質量保持國家二級標準,河保持國家二類水質。
二、增總量,不斷提高縣域經濟實力
三次產業比由上年的28.0:28.2:43.8調整為25.1:32.4:42.5,二產業占比提高4.2個百分點,首次領先一產業,產業結構日趨合理。非公經濟增長態勢良好,實現產值40億元,比上年翻一番;鄉鎮企業實現產值17.5億元。高技術產業增加值達到1200萬元。
(一)工業經濟提質提速。
完成工業固定資產投資13.5億元,實現工業總產值20億元,同比增長40.7%;增加值4.9億元,同比增長20%。規模以上工業企業達到42戶,實現總產值8.58億元,同比增長45.5%;實現增加值3.4億元,增長28.8%。萬元GDP能耗降低4.7個百分點,工業企業綜合效益指數達到136.3%。
工業園區實質推進。成功爭取進出口銀行貸款3億元,完成固定資產投資2.2億元,園區基礎設施逐步完善,完成組團南北干道建設、組團場平任務,新建標準廠房1.5萬平方米。入園企業14家,實現產值1.4億元。花臺移民生態工業園前期工作有序推進。
工業品產量持續增長。建成新田壩電站等15座電站,總裝機容量達到22.5萬千瓦,發電6.3億度;建成110千伏田壩變電站。完成年產40萬噸水泥熟料JT窯技改項目,東升石材、乾鼎石材項目和10萬套套裝門生產線建成投產;生產原煤87萬噸、水泥33萬噸、石材75萬平方米。建筑業總產值達到7.5億元。
資源勘查取得進展。申報并獲批國家投資優勢資源勘查項目10個。完成大理石資源普查和27.7平方公里鉬釩礦勘探;淺層頁巖天然氣勘探項目獲國家批準。
(二)農業產業化進程加快。
完成農林牧漁業總產值12.48億元,同比增長5.8%。糧食總產量20.1萬噸。
特色產業態勢良好。種植烤煙5萬畝,產煙13.5萬擔,比上年翻一番,煙農收入1.1億元,實現稅收2000萬元。成功探索“小規模、大集群、標準化”模式,發展規模養羊基地村87個、適度規模養殖戶4000戶,成為全市草食牲畜重點縣;出欄生豬62萬頭、山羊25萬只、家禽300萬只;獲國家畜禽遺傳資源保護認證,林下養雞50萬只;實現林特產值4.5億元。建設馬鈴薯原種基地3500畝、良種基地2萬畝,生產馬鈴薯原原種1000萬粒、鮮薯50萬噸,成為全市最大馬鈴薯種源生產縣。新發展中藥材5.3萬畝;建設蔬菜基地6萬畝。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達到32家,實現銷售收入1.56億元;33個產品通過國家有機食品、綠色食品認證,紅池藥業中藥飲片通過GMP認證,紅池臘鮮“巴山豚”商標獲市著名商標。
農村改革持續推進。完善農村二輪土地承包確權頒證,農村土地集約經營率20.7%;特色農業基地面積擴大到18萬畝;發展專業合作組織87個。基本完成410萬畝集體林地林權制度
主體改革任務,發證率達98%;林業要素市場啟動運行。
扶貧開發重點突破。超額完成第一批16個整村脫貧村建設任務,組建資金互助社16個。石柱坪山片區開發加快推進,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初步顯現。完成易地扶貧和生態移民870戶、3393人。完成各類扶貧培訓4498人,輸出農村剩余勞動力13.5萬人,實現勞務收入8.8億元。減少貧困人口8300人,貧困發生率降低1.8個百分點。
(三)商貿旅游業取得新進展。
規劃建設山貨市場,啟動建設渝陜鄂農特產品交易中心,加快建設馬鎮壩中心商圈;改建寧河農貿市場為全縣第一個標準化開放式農貿市場。全面完成“萬村千鄉”市場工程任務,實現縣、鄉、村三級農家店全覆蓋;新擴建田壩、文峰、古路、徐家4個農村市場;評定星級農家樂3個。銷售“家電下鄉”和“汽摩下鄉”產品2.7萬件,兌付補貼資金727萬元。
全縣物價基本穩定,市場供銷兩旺。批發零售商品銷售額19億元,同比增長27.3%;連鎖經營銷售額3.5億元。
開展旅游綜合發展規劃調研,啟動大旅游發展戰略研究,完成《河風景區原生態保護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山景區建設加快推進,回購景區和河開發經營權,建成寺云梯主體工程。全年接待游客16.8萬人次,實現旅游綜合收入6700萬元。
(四)對外開放不斷擴大。
積極開展內引外聯工作,大力招商引資,簽約招商項目17個,實際利用市外境內資金8.5億元,同比增長2.4倍;引進外資163萬美元,同比增長63%。全縣外貿出口創匯419萬美元,比上年增長2.2倍;完成外派勞務輸出76人次。“飛地經濟”勢頭良好,·產業園完成投資2億元,投產我國西部首條彩鋼板生產線;吉林、長春、珠海、渝中區、教育幫扶集團對口幫扶力度不斷加大,與、及周邊區縣橫向經濟協作不斷深化。
三、建平臺,不斷推進城鎮建設
全面推進“宜居工程”,擴大城鎮建成區0.83平方公里,新增城鎮人口1.9萬人,城鎮化率達到24.6%。
城鄉規劃編制工作不斷加強。完成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色彩規劃、“四線”規劃、保障性住房規劃等6個城市規劃;編制完成10個重點鄉鎮規劃和12個村莊規劃。
市政建設步伐加快。實施城市森林工程,建成區綠地率達到38%,人均公共綠地面積6.8平方米。完成城區道路“白改黑”5.2公里,城區油化路總長12.6公里;干道路燈裝燈率100%;垃圾無害化處理率100%;改擴建污水管網38公里。完善城市道路交通標識標線系統,新增城市公交線路7條,城區公共交通狀況持續改善。小區物業管理從無到有,開始起步。
“四城”同創取得階段性成果。深化和完善網格管理機制,強力推進專項整治活動,市容環境不斷向好。完成市級“山水園林城市”3個單項創建任務,成功創建市級“衛生縣城”和“文明縣城工作先進”。
小城鎮建設步伐加快。完成文峰3.5萬平方米商住小區建設;穩步推進等集鎮開發;啟動等集鎮開發。
四、重民生,不斷促進社會和諧
教育科技事業不斷發展。“兩基”鞏固提高工作通過市政府復查驗收,寄宿制學校建設不斷加快,認真落實教師績效工資;完成校舍安全排查和抗震鑒定,推進校安工程建設。中學鎮泉校區、珠海實驗小學投入使用。高考上線率86.5%,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科技創新與品牌建設取得進展,申報專利34件,獲得授權8件。
健康工程扎實開展。開工建設縣人民醫院遷建工程;新農合參合率達90.1%;實施醫療服務陽光收費工程,群眾“看病貴”逐步緩解;有效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全面完成兒童規劃免疫任務;農村初級衛生保健通過市級二輪評審驗收;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率達到80.2%。符合政策生育率88.9%,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連續三年榮獲市委、市政府出色完成任務獎,榮獲市“優質服務先進縣”稱號。建成7個鄉鎮文化站、10條全民健身路徑、45個農民體育健身工程、50個農家書屋;400米標準體育場投入使用,人均體育場地0.36平方米。成功舉辦渝東片區太極拳邀請賽;廣泛開展“唱讀講傳”活動。全面推進特色文化強縣建設,文藝創作成績突出。縣志編纂工作順利啟動。
社會保障不斷加強。新增城鎮就業人,城鎮登記失業率為4.29%,完成就業再就業培訓1358人,促進務工人員返鄉創業3978戶。啟動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全面完成原征地農轉非人員和“超齡”人員養老保險工作。社會保險參保總人數達到5.5萬人次,社保綜合覆蓋率達到90%以上。全縣6212戶、1.17萬人享受城市低保,1.8萬戶、2.63萬人享受農村低保,5258名“五保”對象實現老有所養,5.9萬人納入醫療救助,4.4萬災民享受生活困難救助;免費為255例貧困白內障患者實施復明手術。建設廉租房15萬平方米,資助農村貧困殘疾人改造危房110戶。財政用于民生領域支出達10.02億元,占財政一般預算支出的88%。
平安工程建設成績突出。進一步明確和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職能職責,切實加強基層基礎工作,建成煤礦瓦斯電子監控系統,新增公路防護欄71公里,安全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分別下降18.2%和15.8%。深入開展干部大下訪大走訪活動,走訪群眾6.1萬人次,建立政府常務會研究積案長效機制,化解了一批積案。辦理法律援助759件,實現應援盡援;組建社區專業治安巡邏隊伍,建成陽光警務查詢監督系統、公共安全視頻圖像系統,破獲刑事案件678起,打掉黑惡勢力團伙5個,社會和諧穩定,群眾安全感不斷增強。
同時,政府自身建設不斷加強。順利實施縣級政府部門機構改革,精簡行政事業機構6個;實現“撤鄉建鎮”。強化應急管理;加強執法、廉政、效能監察,加大政務督查;推進政府公眾信息網站建設和政府信息公開,啟動建設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自覺接受人大、政協監督,嚴格依法行政、廉潔從政。
漁業養殖可行性研究報告范文6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
第三條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法制宣傳教育,增強全民保護土地意識,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轉讓土地的行為,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縣(含縣級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市轄區的土地管理和監督工作,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所轄鄉(鎮)的土地管理和監督工作,實行集中統一領導。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特定區域設立派出機構,負責相應區域的土地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二章土地權屬的確認和變更
第五條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土地登記的具體事務,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辦理。
確認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涂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單位和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按照下列規定登記發證:
(一)中央駐皖單位、省直單位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省人民政府登記發證;
(二)市直單位、市轄區內其他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市人民政府登記發證;
(三)跨行政區域的國有土地,由所跨行政區域的同一上級人民政府登記發證;
(四)前(一)、(二)、(三)項規定以外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人民政府登記發證。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以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依照《實施條例》第四條的規定登記發證。
第七條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應當自行為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的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變更登記:
(一)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二)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引起土地使用權轉移的;
(三)因征用、交換、調整土地引起土地權屬變更的;
(四)因單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引起土地權屬變更的;
(五)因處分抵押財產引起土地權屬變更的;
(六)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
(七)依法繼承、贈與、更名引起土地使用權變更的;
(八)依法改變土地權屬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依法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的,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登記。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農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荒坡、荒灘等土地使用權的承包、拍賣等方案,須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獲得使用權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
土地所有者通過發包、拍賣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荒坡、荒灘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資金,應當用于本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荒坡、荒灘等范圍內的水土保持和小型農田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條土地登記申請人采取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騙取登記的,或者因土地登記機關責任導致土地登記不當的,土地登記機關應當書面通知土地證書持有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土地證書更改、更換或者注銷手續;土地證書持有人逾期不辦的,由土地登記機關公告原土地證書作廢。更改、更換或者注銷土地登記的費用以及因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由責任者承擔。
上級土地登記機關發現下級土地登記機關土地登記有錯誤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權直接注銷或者更改。
第三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十一條省、市、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依照《土地管理法》規定審批。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批準;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上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其建設用地規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規模。已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和范圍的,應當及時進行修訂、調整。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嚴格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沒有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或者超過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的,不得批準新增建設用地。節約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經核準后,可以結轉下一年度使用。
未嚴格執行建設占用耕地補償制度或者沒有完成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的,核減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
第十四條因村莊、集鎮、鄉鎮企業退建還耕易地重建的,新址應當盡量利用非耕地,不得占用基本農田;占用基本農田以外耕地小于舊址面積的,其建設用地可以不占年度建設占用耕地計劃指標。
第四章耕地保護
第十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確因土地后備資源匱乏,新增建設用地后,新開墾耕地的數量不足以補償所占用耕地數量的,必須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減免本行政區域內開墾耕地的數量,并支付相應的耕地開墾費用,由省人民政府組織易地開墾。
第十六條省人民政府建立新增耕地儲備庫。市、縣人民政府組織開墾的超過耕地開墾計劃的新增耕地或者年度內占用耕地補償平衡有余的耕地,可以納入新增耕地儲備庫。儲備的耕地可以用于折抵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也可以有償調劑用于其他市、縣折抵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庫,保證耕地開墾計劃的執行。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基本農田保護制度,按照上級人民政府下達的基本農田保護面積指標,合理劃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農田保護區,落實保護措施,確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減少。
第十八條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用地單位應當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的,用地單位在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時,應當按照每平方米6至9元的標準繳納耕地開墾費;占用基本農田的,繳納耕地開墾費的標準應當高于上述標準的40%。
用地單位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參照前款規定的標準繳納耕地開墾費。
開墾耕地所需資金或者繳納的耕地開墾費,作為建設用地成本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單位將所占用耕地耕作層的土壤用于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二十條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用地單位應當按照每平方米5至10元的標準繳納閑置費;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第二十一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內開發土地,應當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積極進行土壤改良,防止砂化、鹽漬化、潛育化和水土流失。一次性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荒山、荒地、荒坡、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由開發單位或者個人向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下列規定的權限辦理審批手續:
(一)不超過20公頃的,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二)超過20公頃不超過50公頃的,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三)超過50公頃不超過600公頃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四)超過600公頃的,報國務院批準。
第二十二條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整理規劃,實施土地整理,增加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
土地整理后新增耕地面積,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驗收,也可以委托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委托驗收的,驗收結果須經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復核確認。
第二十三條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的,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的,按照被破壞土地每平方米6至9元的標準繳納土地復墾費;復墾不符合要求的,參照上述標準繳納復墾費。土地復墾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條耕地開墾費、土地閑置費和土地復墾費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并繳入同級財政專戶,專項用于土地開發、整理和復墾,不得挪作他用。
省人民政府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可以調整耕地開墾費、土地閑置費和土地復墾費的標準。
第五章建設用地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應當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以有償使用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后,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
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頒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和建設用地批準書后,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
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后,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
第二十六條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項目批準機關的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第二十七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國有未利用地,除依法報國務院批準的外,超過4公頃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不超過4公頃的,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具體建設項目使用原有建設用地和已批準農用地轉用、土地征用范圍內的土地的,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未利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八條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縣人民政府收取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除30%繳中央財政外,40%留本級財政,10%繳市財政,20%繳省財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除30%繳中央財政外,50%留本級財政,20%繳省財政。
市、縣人民政府收取的原有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20%繳省財政。
第二十九條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除依法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外,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原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可以繼續保留劃撥用地外,應當實行有償使用。處置土地資產,涉及省屬單位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經批準準予改變土地建設用途的,除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可以繼續保留劃撥用地外,應當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繳納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三十條國有土地租賃,應當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由土地使用者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租賃合同。
前款所稱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向國家定期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以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應當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由土地使用者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前款所稱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是指國家以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權作價,作為出資(入股)投入企業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作價出資(入股)、轉讓、抵押等,涉及地價評估的,由具有土地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按照國家規定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征用土地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擬訂、報批征用土地方案。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征用林地的,應當先征得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二)公告征用土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和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三)辦理補償登記。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之日起15日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者其他有效證明,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四)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詢意見期限為15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五)交付被征用土地。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人應當自征地各項費用付清之日起30日內交付被征用的土地。
征用農民承包的土地的,應當依法辦理土地承包合同變更手續。
國家依法征用土地的,按照規定核減該幅土地農業稅和有關農產品的定購任務。
第三十四條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
(一)征用魚塘、藕塘、葦塘、灌叢、藥材地等,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
(二)征用果園、茶園、桑園等,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7倍;未曾收獲的,為其同類土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
(三)征用耕種不滿3年的開荒地,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至4倍;耕種3年以上的,按照耕地補償。
(四)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5倍。
(五)征用其他土地的,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至3倍。
征用林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
(一)征用農用地的,為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至4倍;
(二)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的,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至3倍。
征用荒山、荒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六條依照本辦法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省人民政府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因采礦造成塌陷需要征用土地的補償費標準和村莊搬遷、農民安置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著物的補償費標準:
(一)被征用耕地上的青苗,按照當季作物的產值補償;多年生作物,按照其年產值補償;無青苗的,不予補償。
(二)魚苗放養2年以上的,不予補償;不足2年的,按照放養魚苗費的3至4倍補償。
(三)用材林、防護林、特種用途林主干平均胸徑大于20厘米的,按照其實有材積價值的10%至20%補償;主干平均胸徑5至20厘米的,按照其實有材積價值的60%至80%補償。
(四)苗圃苗木、經濟林、薪炭林按照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2倍補償;尚無產值的,按實際造林投資2倍補償。幼齡林、新造林按實際投資2倍補償。
(五)房屋及其他附著物的補償費標準,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八條非農業建設經批準使用國有農、林、牧、漁場的土地的,應當參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和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規定,給予補償。
第三十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企業或者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與其他單位、個人共同興辦企業,使用土地的補償標準參照征用土地補償標準的低限執行。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使用土地,應當對原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除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全額支付外,其他補償費按照前款規定的標準減半執行;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已經調劑相應的土地給原土地使用權人的,可以不予補償。
第四十條嚴格控制征用蔬菜基地。確因特殊情況需要征用的,除依法報批外,應當按照征多少補充多少的原則,落實新的蔬菜基地,并按照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第四十一條收回農民耕種的國有土地,不支付土地補償費。有青苗的,支付青苗補償費;本辦法實施前,已經耕種10年以上,收回后直接影響農民生活的,按照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支付困難補助費。
因建設需要埋設電線桿、電線塔、電纜、管道等設施占用土地的,只補償青苗損失;占地較多的,應當依法征用土地。
第四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被征用完后,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其余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建設項目占用該土地時,應當按照征地辦法和標準給予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
第四十三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農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的面積標準:
(一)城郊、農村集鎮和圩區,每戶不得超過160平方米;
(二)淮北平原地區,每戶不得超過220平方米;
(三)山區和丘陵地區,每戶不得超過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戶不得超過300平方米。
第四十四條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
(一)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建房分戶,原宅基地面積低于分戶標準的;
(二)因自然災害或者實施村鎮規劃需要搬遷的;
(三)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回原籍落戶,沒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農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討論同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占用農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四十五條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屬于臨時用地的,災后應當恢復原狀并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屬于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災情結束后6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四十六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參照當地征用土地補償標準,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無償劃撥的,不予補償;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費用,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
收回以有償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根據使用土地年限和土地開況給予補償。除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另有約定外,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對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給予補償。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七條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貫徹實施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就土地違法行為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支持與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絕與阻礙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四十八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條、《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措施外,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土地利用情況的文件和材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二)對涉嫌土地違法的單位或者個人,暫停辦理審批、登記等相關手續。
第四十九條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土地審批、發證、行政處罰以及土地招標、拍賣等具體行政行為應當進行監督,對違法、不當的行為,責令限期糾正;拒不糾正的,依法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第五十條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現下級人民政府不依法收回閑置土地,應當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依法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作為本級儲備土地;符合耕種條件的,應當組織耕種。
第五十一條市、縣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離任時,上級人民政府可以組織土地、財政、監察等部門對其任期內的下列事項進行離任審查:
(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執行情況;
(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行情況;
(三)耕地保護和耕地占補平衡的情況;
(四)土地利用審批中行使職權的情況;
(五)耕地占用稅、土地有償使用費等稅費收繳使用情況。
第五十二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土地違法案件移送有關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或者行政責任的,有關機關應當依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超過批準用地面積多占土地建住宅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多占的土地;在非法多占的土地上新建房屋的,限期拆除。
第五十四條依法應當實行有償使用而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批準文件無效,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辦理有償使用手續;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非法低價出讓或者處置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宣布無效,責令限期重新辦理有償使用手續;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無權批準征用、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征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非法批準征用、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批準減、免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土地閑置費和土地復墾費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追繳;逾期不繳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擅自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利用現狀調查數據,減少基本農田保護面積或者調整基本農田保護區范圍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九條依照《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期滿不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六十條國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批準占用、使用土地的;
(二)對土地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不給予行政處罰的;
(三)違法進行檢查、采取強制措施的;
(四)索賄受賄的;
(五)其他的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