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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品管理制度范文1
第一條為了加強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規范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行為,防止易制毒化學品被用于制造,維護經濟和社會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家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實行分類管理和許可制度。
易制毒化學品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類、第三類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學配劑。易制毒化學品的具體分類和品種,由本條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學品的分類和品種需要調整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務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和海關總署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在本行政區域內調整分類或者增加本條例規定以外的品種的,應當向國務院公安部門提出,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準。
第三條國務院公安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務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海關總署、價格主管部門、鐵路主管部門、交通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全國的易制毒化學品有關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易制毒化學品有關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工作中的問題。
第四條易制毒化學品的產品包裝和使用說明書,應當標明產品的名稱(含學名和通用名)、化學分子式和成分。
第五條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除應當遵守本條例的規定外,屬于藥品和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規對藥品和危險化學品的有關規定。
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產、經營、購買、轉讓、運輸易制毒化學品。
禁止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易制毒化學品交易。但是,個人合法購買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藥品制劑和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除外。
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單位內部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制度。
第六條國家鼓勵向公安機關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涉及易制毒化學品的違法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為舉報者保密。對舉報屬實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章生產、經營管理
第七條申請生產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取得生產許可證后,方可進行生產:
(一)屬依法登記的化工產品生產企業或者藥品生產企業;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設備、倉儲設施和污染物處理設施;
(三)有嚴格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和技術、管理人員具有安全生產和易制毒化學品的有關知識,無犯罪記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生產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還應當在倉儲場所等重點區域設置電視監控設施以及與公安機關聯網的報警裝置。
第八條申請生產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申請生產第一類中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前款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發給生產許可證,或者在企業已經取得的有關生產許可證件上標注;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審查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許可申請材料時,根據需要,可以進行實地核查和專家評審。
第九條申請經營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取得經營許可證后,方可進行經營:
(一)屬依法登記的化工產品經營企業或者藥品經營企業;
(二)有符合國家規定的經營場所,需要儲存、保管易制毒化學品的,還應當有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倉儲設施;
(三)有易制毒化學品的經營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銷售網絡;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和銷售、管理人員具有易制毒化學品的有關知識,無犯罪記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申請經營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申請經營第一類中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前款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發給經營許可證,或者在企業已經取得的有關經營許可證件上標注;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審查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許可申請材料時,根據需要,可以進行實地核查。
第十一條取得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許可或者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已經履行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備案手續的生產企業,可以經銷自產的易制毒化學品。但是,在廠外設立銷售網點經銷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經營許可。
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藥品單方制劑,由品定點經營企業經銷,且不得零售。
第十二條取得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的企業,應當憑生產、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不得進行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
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吊銷決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被吊銷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及時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經營范圍變更或者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三條生產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自生產之日起30日內,將生產的品種、數量等情況,向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經營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自經營之日起30日內,將經營的品種、數量、主要流向等情況,向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經營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自經營之日起30日內,將經營的品種、數量、主要流向等情況,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前兩款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收到備案材料的當日發給備案證明。
第三章購買管理
第十四條申請購買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應當提交下列證件,經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取得購買許可證:
(一)經營企業提交企業營業執照和合法使用需要證明;
(二)其他組織提交登記證書(成立批準文件)和合法使用需要證明。
第十五條申請購買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申請購買第一類中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批。
前款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證件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發給購買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審查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購買許可申請材料時,根據需要,可以進行實地核查。
第十六條持有品、第一類購買印鑒卡的醫療機構購買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無須申請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
個人不得購買第一類、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
第十七條購買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在購買前將所需購買的品種、數量,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個人自用購買少量高錳酸鉀的,無須備案。
第十八條經營單位銷售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時,應當查驗購買許可證和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對委托代購的,還應當查驗購買人持有的委托文書。
經營單位在查驗無誤、留存上述證明材料的復印件后,方可出售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發現可疑情況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九條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易制毒化學品銷售臺賬,如實記錄銷售的品種、數量、日期、購買方等情況。銷售臺賬和證明材料復印件應當保存2年備查。
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應當自銷售之日起5日內報當地公安機關備案;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使用單位,應當建立使用臺賬,并保存2年備查。
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應當自銷售之日起30日內報當地公安機關備案。
第四章運輸管理
第二十條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直轄市為跨市界)或者在國務院公安部門確定的禁毒形勢嚴峻的重點地區跨縣級行政區域運輸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運出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批;運輸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運出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批。經審批取得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證后,方可運輸。
運輸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在運輸前向運出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公安機關應當于收到備案材料的當日發給備案證明。
第二十一條申請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應當提交易制毒化學品的購銷合同,貨主是企業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貨主是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登記證書(成立批準文件);貨主是個人的,應當提交其個人身份證明。經辦人還應當提交本人的身份證明。
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申請之日起10日內,收到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申請之日起3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發給運輸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審查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申請材料時,根據需要,可以進行實地核查。
第二十二條對許可運輸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發給一次有效的運輸許可證。
對許可運輸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發給3個月有效的運輸許可證;6個月內運輸安全狀況良好的,發給12個月有效的運輸許可證。
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證應當載明擬運輸的易制毒化學品的品種、數量、運入地、貨主及收貨人、承運人情況以及運輸許可證種類。
第二十三條運輸供教學、科研使用的100克以下的麻黃素樣品和供醫療機構制劑配方使用的小包裝麻黃素以及醫療機構或者品經營企業購買麻黃素片劑6萬片以下、注射劑l.5萬支以下,貨主或者承運人持有依法取得的購買許可證明或者品調撥單的,無須申請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
第二十四條接受貨主委托運輸的,承運人應當查驗貨主提供的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并查驗所運貨物與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載明的易制毒化學品品種等情況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承運。
運輸易制毒化學品,運輸人員應當自啟運起全程攜帶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公安機關應當在易制毒化學品的運輸過程中進行檢查。
運輸易制毒化學品,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貨物運輸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因治療疾病需要,患者、患者近親屬或者患者委托的人憑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診斷書和本人的身份證明,可以隨身攜帶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藥品制劑,但是不得超過醫用單張處方的最大劑量。
醫用單張處方最大劑量,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公布。
第五章進口、出口管理
第二十六條申請進口或者出口易制毒化學品,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經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審批,取得進口或者出口許可證后,方可從事進口、出動:
(一)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證明(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合格證書)復印件;
(二)營業執照副本;
(三)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
(四)進口或者出口合同(協議)副本;
(五)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申請易制毒化學品出口許可的,還應當提交進口方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學品的證明或者進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證文件。
第二十七條受理易制毒化學品進口、出口申請的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進行實地核查。對符合規定的,發給進口或者出口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對進口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有關的商務主管部門在作出許可決定前,應當征得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同意。
第二十八條麻黃素等屬于重點監控物品范圍的易制毒化學品,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核定的企業進口、出口。
第二十九條國家對易制毒化學品的進口、出口實行國際核查制度。易制毒化學品國際核查目錄及核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公布。
國際核查所用時間不計算在許可期限之內。
對向制造、販運情形嚴重的國家或者地區出口易制毒化學品以及本條例規定品種以外的化學品的,可以在國際核查措施以外實施其他管制措施,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海關總署等有關部門規定、公布。
第三十條進口、出口或者過境、轉運、通運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并提交進口或者出口許可證。海關憑許可證辦理通關手續。
易制毒化學品在境外與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場所之間進出的,適用前款規定。
易制毒化學品在境內與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場所之間進出的,或者在上述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場所之間進出的,無須申請易制毒化學品進口或者出口許可證。
進口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還應當提交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進口藥品通關單。
第三十一條進出境人員隨身攜帶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藥品制劑和高錳酸鉀,應當以自用且數量合理為限,并接受海關監管。
進出境人員不得隨身攜帶前款規定以外的易制毒化學品。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務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鐵路主管部門、交通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海關,應當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加強對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價格以及進口、出口的監督檢查;對非法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學品的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前款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易制毒化學品監督檢查時,可以依法查看現場、查閱和復制有關資料、記錄有關情況、扣押相關的證據材料和違法物品;必要時,可以臨時查封有關場所。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絕或者隱匿。
第三十三條對依法收繳、查獲的易制毒化學品,應當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海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下,區別易制毒化學品的不同情況進行保管、回收,或者依照環境保護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由有資質的單位在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下銷毀。其中,對收繳、查獲的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一律銷毀。
易制毒化學品違法單位或者個人無力提供保管、回收或者銷毀費用的,保管、回收或者銷毀的費用在回收所得中開支,或者在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禁毒經費中列支。
第三十四條易制毒化學品丟失、被盜、被搶的,發案單位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并同時報告當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務主管部門或者衛生主管部門。接到報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立案查處,并向上級公安機關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逐級上報并配合公安機關的查處。
第三十五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易制毒化學品許可以及依法吊銷許可的情況通報有關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生產、經營易制毒化學品企業依法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情況通報有關公安機關和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許可或者備案的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本單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情況;有條件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單位,可以與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計算機聯網,及時通報有關經營情況。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協調合作,建立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情況、監督檢查情況以及案件處理情況的通報、交流機制。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或者備案擅自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偽造申請材料騙取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或者運輸許可證,使用他人的或者偽造、變造、失效的許可證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非法生產、經營、購買或者運輸的易制毒化學品、用于非法生產易制毒化學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產、經營、購買或者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設備、工具,處非法生產、經營、購買或者運輸的易制毒化學品貨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貨值的20倍不足1萬元的,按1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有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3年內,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許可申請。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走私易制毒化學品的,由海關沒收走私的易制毒化學品;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依照海關法律、行政法規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購買的易制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一)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單位未按規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將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轉借他人使用的;
(三)超出許可的品種、數量生產、經營、購買易制毒化學品的;
(四)生產、經營、購買單位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交易情況、不按規定保存交易記錄或者不如實、不及時向公安機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銷售情況的;
(五)易制毒化學品丟失、被盜、被搶后未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除個人合法購買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藥品制劑以及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外,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易制毒化學品交易的;
(七)易制毒化學品的產品包裝和使用說明書不符合本條例規定要求的;
(八)生產、經營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不如實或者不按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年度生產、經銷和庫存等情況的。
企業的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被依法吊銷后,未及時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經營范圍變更或者企業注銷登記的,依照前款規定,對易制毒化學品予以沒收,并處罰款。
第四十一條運輸的易制毒化學品與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載明的品種、數量、運入地、貨主及收貨人、承運人等情況不符,運輸許可證種類不當,或者運輸人員未全程攜帶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運整改,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危險物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吊銷其運輸資質。
個人攜帶易制毒化學品不符合品種、數量規定的,沒收易制毒化學品,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拒不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易制毒化學品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管理工作中有應當許可而不許可、不應當許可而濫許可,不依法受理備案,以及其他、、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許可證,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規定式樣并監制。
化學品管理制度范文2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及其相關的安全監督管理活動。
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按照國家標準以及國家有關部門定期公布的目錄執行。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城鎮燃氣的安全管理,以及危險化學品管線輸送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單位責任)
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的要求從事危險化學品的相關活動,并依法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手續。
危險化學品單位的負責人應當組織制定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各項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執行,并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第四條(行政管理部門職責)
市和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安全的綜合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本辦法。
公安、城市交通、港口、海事、質量技監、環保、工商、衛生、郵政、鐵路、民航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的監督管理。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區、縣人民政府職責)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監督機制,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的相關組織工作。
第六條(信息通報)
安全生產、公安、城市交通、港口、海事、質量技監、環保、工商、衛生、郵政、鐵路、民航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實施情況的相關信息。
第七條(信息)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通過相關媒體,及時登載國家和本市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定期宣傳危險化學品安全防護的有關知識,適時本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實施情況和危險化學品重大事故的相關信息,并公布社會監督和舉報電話。
第八條(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組織、開展搶救受害人員、控制危害擴散、消除危害后果等救援工作。
本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本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備案。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應當每半年組織一次事故應急救援演練;其他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每年組織一次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危險化學品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制定和演練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九條(舉報和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均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對舉報屬實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十條(行業協會)
鼓勵相關行業協會向危險化學品單位提供安全培訓、技術咨詢和指導服務,推廣應用安全生產的先進技術。
第二章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和使用
第十一條(生產和儲存的規劃)
本市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和嚴格控制。
本市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布局規劃,由市經濟主管部門會同市安全生產、規劃等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除運輸工具的加油站、加氣站外,禁止在本市中心城和新城范圍內新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項目。
新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項目,應當在工業園區或者其他專業區域內進行;已建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應當按照規劃向工業園區或者其他專業區域集中。
第十二條(生產和儲存企業的審批)
設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及其改建、擴建,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小型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不得在企業注冊所在區、縣以外設立生產場所。
第十三條(審批部門)
設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及其改建、擴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一)構成重大危險源的;
(二)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的;
(三)國家有關部門所屬企業投資的生產、儲存項目。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設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及其改建、擴建,由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第十四條(生產和儲存的其他許可)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和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項目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手續。
第十五條(安全制度和人員配備)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機構,在生產車間和儲存庫區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作業班組配備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安全培訓,并經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
第十六條(標牌和圖示)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應當在作業場所設置標牌和圖示,對作業場所的平面布局以及安全責任、操作規范、作業危險性、應急措施等事項進行告知。
前款規定的標牌和圖示的設置規范,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安全設施、設備和裝置)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設置相應的防火、防爆、防毒、防靜電、監測、報警等安全設施、設備和裝置,定期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并做好相關記錄。相關記錄應當保存3年以上。
第十八條(重大危險源監控)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重大危險源監控系統,對相關場所、設施及其溫度、壓力等主要技術參數進行24小時實時監控。
第十九條(生產裝置和存儲設施的安全評價)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對生產裝置、儲存設施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安全評價結果及時采取整改措施,并將安全評價報告和整改情況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防爆設施和設備的檢測)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每3年對易燃易爆場所的防爆設施、設備進行一次檢測。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檢測結果及時采取整改措施,并將檢測報告和整改情況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包裝物和容器的管理)
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應當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的專業企業定點生產,并經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檢測、檢驗合格。
第二十二條(儲存管理)
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規定的儲存方法、儲存數量和安全距離,實行分類、分隔儲存。禁止將危險化學品與禁忌物品混合儲存。
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相關技術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標志,并由專人管理。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應當進行核查登記,并定期檢查。
少量存放危險化學品的學校、醫院、科研院所等單位的安全管理規范,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特殊場所作業管理)
從事危險化學品儲罐檢修、油輪清洗或者在可能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場所內作業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定安全作業方案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經企業負責人批準后,依法向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二)采取有效的隔離、通風等措施,并對作業環境安全進行分析、監測;
(三)有兩名以上監護人員,并配備必要的通訊、救援設備;
(四)作業人員正確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四條(廢棄處置管理)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按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對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情況進行監督。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及時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無法自行處置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單位代為處置;所需費用,由產生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承擔。
有關部門在行政管理活動中發現、收繳的廢棄危險化學品,由發現、收繳的部門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單位進行處置,并可以向相關責任人追繳處置費用。
公眾上交的廢棄危險化學品,由公安部門依法接收,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單位進行處置。
第三章危險化學品的經營
第二十五條(經營許可證)
設立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取得經營許可證。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有兩處以上經營場所的,應當分別辦理經營許可證。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按照國家規定的經營范圍分為甲、乙兩種。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當在其經營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六條(審批部門)
甲種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發放。
乙種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由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發放。
第二十七條(經營企業的儲存管理)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
從事危險化學品零售的企業可以在其經營場所內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但總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限量。
第二十八條(運輸工具的加油站、加氣站)
運輸工具的加油站、加氣站應當設置總電源切斷裝置。運輸工具的加油站、加氣站不符合消防安全距離等規定,又無法拆除、遷移的,應當采用阻隔防爆技術。
第二十九條(零售配送制度)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向居民和學校、醫院、科研院所等單位零售易燃易爆、強腐蝕性化學品的,應當由具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單位實行集中配送。
第三十條(劇毒化學品的購買和銷售)
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依法向公安部門申請領取購買憑證。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得向無購買憑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不得向個人銷售農藥、滅鼠藥、滅蟲藥以外的劇毒化學品。
第三十一條(銷售記錄和月報制度)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和強腐蝕性化學品的,應當按規定記錄購買單位、購買人員的基本信息以及所購劇毒化學品、強腐蝕性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和用途。相關記錄應當保存1年以上。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每月向公安部門報送有關銷售記錄;零售強腐蝕性化學品的,應當每月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送有關零售記錄。
第四章危險化學品的運輸
第三十二條(運輸單位資質)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包括使用自備車輛為本單位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下同),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以及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對相關條件的具體規定,并向市城市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取得相應的資質。
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企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以及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對相關條件的具體規定,并向市港口管理部門申請取得相應的資質。
第三十三條(運輸工具)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具備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專用車輛,并配置車載衛星定位系統,以及安全防護、環境保護和消防等設施、設備。
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企業應當具備符合國家規定的運力、安全技術和設備等要求的船舶,并配置船載衛星定位系統。
本條規定的車載和船載衛星定位系統等設施、設備,應當納入專用車輛和船舶定期審驗的范圍。
第三十四條(專用停車場地)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具有與運輸規模相適應的專用停車場地。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規定的I類包裝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劃定相應的專用停車區域,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
本市中心城和新城范圍內不得新設立危險化學品專用停車場地;已設立的,應當按照規劃遷移。
第三十五條(運輸專業人員)
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以下統稱運輸專業人員),應當經過相關安全知識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的專業人員更換從業單位的,應當由更換后的單位向市城市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六條(備案登記)
外省市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駐滬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應當持企業資質證書,以及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向市城市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運輸監控)
危險化學品道路、水路運輸企業,應當通過衛星定位系統,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船舶進行運輸全程監控,保證車輛、船舶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運輸。
城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危險化學品運輸全程監控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托運人的責任)
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查驗承運人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證書,復印后與貨運單證一并留存;
(二)向承運人提供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并書面告知品名、數量、危害特性、應急處置措施等情況;
(三)不得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第三十九條(承運人的責任)
危險化學品的承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查驗托運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許可證,復印后與貨運單證一并留存,不得為無相應許可證的單位運輸危險化學品;
(二)在裝載前核對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并檢查包裝情況,不得承運包裝破損或者不符合包裝要求的危險化學品;
(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相關技術標準進行裝卸,不得超過規定的荷載、限量裝載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與普通貨物混裝;
(四)在運輸車輛、船舶的規定位置設置統一的安全警示標志;
(五)不得將承運的危險化學品轉交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運輸;
(六)符合國家和本市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管理的其他規定。
第四十條(運輸經營者的責任)
運輸經營者應當查驗托運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許可證和承運人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證書,復印后與貨運單證一并留存,不得為無相應許可證或者資質證書的單位提供危險化學品運輸服務。
第四十一條(發送和接收單位的責任)
危險化學品單位發送和接收危險化學品時,應當查驗承運人運輸車輛或者船舶的營運證件以及運輸專業人員的資格證書,復印后與貨運單證一并留存。接收外省市道路運輸來滬的危險化學品,還應當查驗其經指定道口檢查的記錄,復印后與貨運單證一并留存。
危險化學品單位發送和接收危險化學品時,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采取相應的安全處置措施,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公安、城市交通、港口或者海事部門進行查處:
(一)運輸車輛、船舶無營運證件,或者運輸專業人員無相應資格證書的;
(二)超過規定的荷載、限量裝載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與普通貨物混裝的;
(三)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匿報、謊報為普通貨物運輸的;
(四)從外省市道路運輸來滬,未經指定道口檢查的。
第四十二條(告知和申報)
危險化學品單位向外省市購買或者銷售危險化學品,并由外省市單位承擔運輸的,應當書面告知本市危險化學品運輸管理的有關規定,并保存書面告知的相關記錄。
危險化學品單位向外省市購買或者銷售易燃易爆、強腐蝕性化學品的,應當提前24小時向公安部門或者海事部門申報承運人名稱、危險化學品品名和數量、運輸起訖地、運輸路線和時間等情況。
第四十三條(道路運輸路線和時間)
市公安部門應當會同市安全生產、城市交通、環保、市政等部門確定本市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的區域、道路和時間。
因運輸目的地等特殊情形確需進入禁止通行區域、道路的,應當事先向公安部門報告,由公安部門指定行車路線和時間,并發給臨時通行證明。
第四十四條(特殊天氣道路運輸)
每年6月15日至10月15日,禁止在上午10時至下午4時進行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的道路運輸。
遇災害性天氣,市公安部門可以會同市安全生產、城市交通等有關部門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道路臨時禁運公告。
本條規定的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市公安、城市交通管理部門確定。
第四十五條(劇毒化學品的道路運輸)
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安部門辦理劇毒化學品運輸通行證,并根據運輸通行證載明的車輛、駕駛員、押運人員、裝載數量和指定的路線、時間、速度運輸。
第四十六條(道口檢查)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進出本市,應當經指定道口接受檢查。
城市交通管理部門的道口檢查人員應當查驗車輛的營運證件、運輸專業人員的資格證書,并在運輸單證上加蓋驗證簽章或者發給其他驗證證明;公安部門的道口檢查人員應當查驗車輛裝載情況,并告知本市禁止通行的區域、道路和時間。
對未按規定設置統一的安全警示標志的車輛,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門責令立即改正;對無營運證件或者其他有效證明的車輛,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暫扣,并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時進行安全處置;對超載、超限、混裝、夾帶、匿報、瞞報危險化學品的,由公安部門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時進行安全處置。
本條規定的指定道口,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市城市交通、公安等有關部門確定。
第四十七條(船舶載運和航行管理)
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危險化學品積載、隔離等安全技術規范。
進出黃浦江水域的油輪和載運易燃易爆化學品的散裝貨輪,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II型船舶要求或者配置相應的安全防護裝置,并向海事部門辦理導航或者護航手續。
海事部門可以對本市水域內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船舶實行總量控制。
第四十八條(水路運輸的禁止和限制)
黃浦江和內河水域禁止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遇災害性天氣,海事部門可以公告,禁止或者限制油輪和載運易燃易爆化學品的散裝貨輪在黃浦江水域航行。
禁止油輪和載運易燃易爆化學品的散裝貨輪夜間在黃浦江楊浦大橋上游的規定水域內航行。
前款規定水域的范圍,由海事部門會同市港口管理部門確定。
第四十九條(港口進出和作業)
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進出港區、碼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港口管理部門辦理申報手續。
從事危險化學品港口作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并向港口管理部門辦理報告手續。
第五十條(鐵路、民航和郵政管理)
通過鐵路、民航運輸危險化學品或者郵寄危險化學品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的處罰)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在作業場所設置標牌和圖示的;
(二)未按規定對防爆設施、設備進行檢測、整改,或者未將檢測、整改情況報送備案的;
(三)從事危險化學品儲罐檢修、油輪清洗或者在可能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場所內作業,未按規定采取安全管理措施的。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在生產車間、儲存庫區、作業班組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法經營的處罰)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向居民或者學校、醫院、科研院所等單位零售易燃易爆、強腐蝕性化學品,未按規定實行集中配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未按規定記錄強腐蝕性化學品銷售的有關信息,或者未按規定報送劇毒化學品銷售、強腐蝕性化學品零售記錄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公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運輸工具的加油站、加氣站未設置總電源切斷裝置,或者未按規定采用阻隔防爆技術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運輸監控和從業變更登記規定的處罰)
危險化學品道路、水路運輸企業未按規定通過衛星定位系統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或者船舶進行運輸全程監控的,由城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未按規定為更換從業單位的運輸專業人員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違反托運、承運、發送、接收規定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托運人未按規定查驗承運人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復印后與貨運單證一并留存的;
(二)危險化學品單位發送和接收危險化學品時,未查驗運輸車輛、船舶的營運證件或者運輸專業人員的資格證書,復印后與貨運單證一并留存的;
(三)危險化學品接收單位接收外省市道路運輸來滬的危險化學品,未按規定查驗其經指定道口檢查的記錄,復印后與貨運單證一并留存的;
(四)危險化學品單位發送和接收危險化學品時,發現違法行為未立即采取妥善處置措施或者向有關部門報告的。
危險化學品單位向外省市購買或者銷售危險化學品,未按規定書面告知本市危險化學品運輸的有關規定,并保存告知記錄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危險化學品單位向外省市購買或者銷售易燃易爆、強腐蝕性化學品,未按規定提前申報相關運輸安排情況的,由公安部門或者海事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承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將承運的危險化學品轉交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運輸的,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門或者海事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道路禁運和指定道口通行規定的處罰)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特殊天氣道路禁運規定的;
(二)車輛未經指定道口進出本市的。
第五十六條(違反水路運輸規定的處罰)
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其油輪或者載運易燃易爆化學品的散裝貨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部門責令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黃浦江水域航行,未符合國家規定的II型船舶要求或者配置相應的安全防護裝置的;
(二)違反災害性天氣禁止或者限制運輸規定的;
(三)夜間在黃浦江楊浦大橋上游的規定水域內航行的。
第五十七條(相關處罰規定)
對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風險抵押金)
本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危險化學品單位實行風險抵押金制度。危險化學品單位投保商業性安全責任險的,可以不再繳納風險抵押金。
化學品管理制度范文3
第一條為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防范化學事故和為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及使用劇毒化學品和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以下簡稱登記單位)。
第三條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范圍:
(一)列入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中的危險化學品;
(二)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會同國務院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檢、交通部門確定并公布的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根據(一)、(二)確定的危險化學品,匯總公布《危險化學品名錄》。
危險化學品的登記單位為:生產和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分別簡稱生產單位、儲存單位)、使用劇毒化學品和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以下簡稱使用單位)。
生產單位、儲存單位、使用單位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了登記的法人或非法人單位。
第四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內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記機構
第五條國家設立國家化學品登記注冊中心(以下簡稱登記中心),承辦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工作和技術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化學品登記注冊辦公室(以下簡稱登記辦公室),承辦所在地區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工作和技術管理工作。
第六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登記中心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對本轄區登記辦公室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登記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二)負責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書頒發與登記編號的管理工作;
(三)建立并維護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數據庫和動態統計分析信息系統;
(四)設立國家化學事故應急咨詢電話,與各地登記辦公室共同建立全國化學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網絡,提供化學事故應急咨詢服務;
(五)組織對新化學品進行危險性評估;對未分類的化學品統一進行危險性分類;
(六)負責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的培訓工作。
第八條登記辦公室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本地區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二)核查登記單位申報登記的內容;
(三)對生產單位編制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規范性、內容一致性進行審查;
(四)建立本地區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數據庫和動態統計分析信息系統;
(五)提供化學事故應急咨詢服務。
第九條登記中心和登記辦公室從事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工作人員(以下簡稱登記人員)應經統一培訓,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考核合格后,發給《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上崗證》(以下簡稱登記上崗證),持證上崗。
第十條登記中心應有10名以上有登記上崗證的登記人員;登記辦公室應有3名以上有登記上崗證的登記人員。
第十一條登記中心和登記辦公室應當制定嚴格的工作制度和程序,為登記單位提供良好的服務,保守登記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十二條登記中心每年應向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書面報告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情況;登記辦公室每年應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書面報告本地區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情況。各地登記辦公室的報告應同時抄送登記中心。
第三章登記的時間、內容和程序
第十三條登記單位應在《危險化學品名錄》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手續。
對危險性不明的化學品,生產單位應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1年內,委托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認可的專業技術機構對其危險性進行鑒別和評估,持鑒別和評估報告辦理登記手續。
對新化學品,生產單位應在新化學品投產前1年內,委托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認可的專業技術機構對其危險性進行鑒別和評估,持鑒別和評估報告辦理登記手續。
新建的生產單位應在投產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手續。
已登記的登記單位在生產規模或產品品種及其理化特性發生重大變化時,應當在3個月內對發生重大變化的內容辦理重新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生產單位應登記的內容:
(一)生產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能力、年需要量、最大儲量;
(三)危險化學品的產品標準;
(四)新化學品和危險性不明化學品的危險性鑒別和評估報告;
(五)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
(六)應急咨詢服務電話。
第十五條儲存單位、使用單位應登記的內容:
(一)儲存單位、使用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儲存或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品種及數量;
(三)儲存或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第十六條辦理登記的程序:
(一)登記單位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登記辦公室領取《危險化學品登記表》,并按要求如實填寫。
(二)登記單位用書面文件和電子文件向登記辦公室提供登記材料。
(三)登記辦公室對登記單位提交的危險化學品登記材料在后的20個工作日內對其進行審查,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要求的危險化學品和登記單位進行登記,將相關數據錄入本地區危險化學品管理數據庫,向登記中心報送登記材料。
(四)登記中心在接到登記辦公室報送的登記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必要的審查并將相關數據錄入國家危險化學品管理數據庫后,通過登記辦公室向登記單位發放危險化學品登記證和登記編號。
(五)登記辦公室在接到登記證和登記編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危險化學品登記證和登記編號送達登記單位或通知登記單位領取。
第十七條生產單位辦理登記時,應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登記辦公室報送以下主要材料:
(一)《危險化學品登記表》一式3份和電子版1份;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2份;
(三)危險性不明或新化學品的危險性鑒別、分類和評估報告各3份;
(四)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各3份和電子版1份;
(五)應急咨詢服務電話號碼。委托有關機構設立應急咨詢服務電話的,需提供應急服務委托書;
(六)辦理登記的危險化學品產品標準(采用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提供所采用的標準編號)。
儲存單位、使用單位應報送上述第(一)、(二)、(四)項規定的材料。
第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書有效期為3年。登記單位應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登記辦公室進行復核。復核的主要內容為:生產、儲存、使用單位基本情況的變更情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更新情況等。
第十九條登記單位履行下列義務:
(一)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進行普查,建立危險化學品管理檔案;
(二)如實填報危險化學品登記材料;
(三)對本單位生產的危險性不明的化學品或新化學品進行危險性鑒別、分類和評估;
(四)生產單位應按照國家標準正確編制并向用戶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在產品包裝上拴掛或粘貼化學品安全標簽,所提供的數據應保證準確可靠,并對其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五)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使用單位應當向供貨單位索取安全技術說明書;
(六)生產單位必須向用戶提供化學事故應急咨詢服務,為化學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七)配合登記人員在必要時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登記內容進行核查。
第二十條生產單位終止生產危險化學品時,應當在終止生產后的3個月內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使用單位終止使用危險化學品時,應當在終止使用后的3個月內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一條生產單位、儲存單位、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并視情節輕重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進行危險化學品登記或在接到登記通知之日起6個月內仍未登記的;
(二)未向用戶提供應急咨詢服務的;
(三)轉讓、出租或偽造登記證書的;
(四)已登記的登記單位在生產規模或產品品種及其理化特性發生重大變化時,未按規定按時辦理重新登記手續的;
(五)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書有效期滿后,未按規定申請復核的;
化學品管理制度范文4
1安全環保指標完成情況
全年無安全環保事故發生,員工人身傷害事故為0,設備安全事故為0;公司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考核取證率100%;職業危害合同告知率100%,職業健康體檢率100%,勞動保護用品配置率100%。
2全年主要安全環保管理工作
2.1安全培訓教育工作
2.1.1按照2020年度安全教育培訓計劃表和公司安全培訓管理制度,每月進行了一次安全教育培訓,具體實施情況見下表:
2020年安全教育培訓實施表
月份
培訓內容
1月
實驗室安全消防培訓
2月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及警示
3月
消防應急疏散演練及滅火器材使用培訓
4月
危險化學品知識及職業健康知識再培訓
5月
危險源辨識培訓、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培訓取證
7月
職業衛生知識培訓
8月
一崗雙責安全教育培訓、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培訓取證
9月
新員工集中安全培訓、安全管理人員培訓取證
10月
紅十字救護員培訓
11月
實驗室應急救護培訓
12月
年終安全工作總結分析會
2.1.2新入職員工在上崗前進行了兩級培訓教育,首先由安全員組織進行公司級安全教育培訓并考核合格后,再由課題組長進行課題組級安全教育培訓并考核員工。
2.1.3外來實驗人員由課題組長根據實驗內容進行了安全教育培訓。
2.2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2.2.1按照公司隱患排查制度,每周周末由督查小組定期組織一次安全衛生檢查工作。對于檢查出的安全隱患,確定整改責任人,責令現場整改或者限期進行整改,整改后進行復查。每月定期將本月發現的安全隱患及整改情況錄入成都市隱患排查動態監管系統。
2.2.2每周不定期對實驗室實驗情況進行巡查,對于發現的問題,通知負責的課題組長,由課題組長負責整改,并在實驗室安全巡查記錄表上記錄。
2.2.3政府監管部門兩次到我公司進行安全隱患檢查,共檢查出18個安全隱患,針對檢查出的安全隱患,逐一進行了整改消除,并提交了書面的隱患報告給政府監管部門。
2.3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工作
2.3.1針對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的缺失或不完善,2020年建立健全了一下安全管理制度。
2.3.1.1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2.3.1.2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
2.3.1.3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
2.3.1.4安全生產考核獎懲管理制度
2.3.1.5安全會議管理制度
2.3.1.6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3.1.7勞保用品管理制度
2.3.1.8實驗室危險廢物管理制度
2.3.1.9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制度
2.3.1.10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2.3.1.11安全教育培訓管理制度
2.3.1.12隱患排查及治理管理制度
2.4其他安全環保管理工作
2.4.1根據各崗位職責,確定了各崗位安全職責,并組織公司全體員工員簽訂了2020年安全環保責任書。
2.4.2根據公司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制定了2020年度安全教育培訓計劃表。
2.4.3 2020年10月,完成有機磷工程實驗室的安全評價驗收工作。
2.4.4 2020年6月,完成有機磷工程實驗室的職業衛生評價驗收工作。
2.4.5 2020年4月完成有機磷工程實驗室的環境影響評價驗收工作。
2.4.6安全消防設施的安全檢查維護工作。每月進行一次全公司范圍內的滅火器材檢查工作,每年對干粉滅火器進行一次換粉工作。
2.4.7 2018年公司危險廢物年度申報工作及2020年度年度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制定工作。
2.4.8 實驗室危險廢物的貯存及轉運工作。9月,向環保局備案實驗室危險廢物轉移,向四川省中明環境治理有限公司轉移酸性廢液1.5噸、堿性廢液0.8噸、含鉻廢液0.25噸。
2.4.9廢氣處理裝置及廢水處理裝置的檢查維護工作。
2.4.10 2020年度危險廢物處置協議續簽工作。續簽四川省中明環境治理有限公司和四川西部聚鑫化工包裝有限公司危險廢物處置協議。
3安全管理工作的不足及解決措施
3.1課題組內部安全培訓組織開展不夠。解決措施:完善公司安全教育培訓管理制度,每月由課題組長至少組織一次課題組內部安全教育培訓,并進行記錄,由督查小組檢查落實情況。
3.2課題組內部未定期開展隱患自查工作,建立隱患排查臺賬。解決措施:完善公司隱患排查管理制度,由課題組長定期對各自管轄區域內進行隱患自查,建立安全隱患排查臺賬,定期上交督查小組。
3.3危險化學品管理不到位,未建立危險化學品管理臺賬,未按時填寫易制毒化學品使用臺賬。解決措施:完善公司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各課題組長負責建立本課題組危險化學品管理臺賬,控制危險化學品存儲量,并規范危險化學品儲存,按時填寫易制毒化學品使用臺賬,定期上交督查小組或由督查小組定期檢查。
3.4新項目開展前未進行系統的風險辨識評價,并制定風險管控措施及應急方案。解決措施:完善公司項目研發管理制度,新項目開展前,由總工程師組織開展該項目的風險辨識與評價,并制定風險管控措施及應急方案,并隨著項目變更及時更新風險辨識評價控制表。
3.5實驗室人員勞動保護用品佩戴情況不佳或未正確佩戴。解決措施:隨著項目實驗的進行,及時更換或者增加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由各課題組長及督查小組督促檢查勞動保護用品的正確穿戴,嚴禁不佩戴或者佩戴不正確的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實驗。
3.6部分大型設備或者危險性較大設備未制定設備操作規程。解決措施:建立設備管理制度,大型設備或者危險性較大設備制定操作規程,組織學習,并將操作規程掛于墻上。
3.7安全管理制度未組織培訓,落實不到位。解決措施:完善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并組織學習,建立安全績效考核,由督查小組檢查落實情況。
3.8實驗室異味管控不到位。解決措施:合理布局實驗室裝置,有異味產生的實驗必須在通風櫥或者通風房內進行,控制實驗室內有原料存放量,及時處置有異味的反應物,有藥品灑落及時清理干凈,杜絕實驗過程中的跑冒滴漏。
3.9 實驗室危險廢物收集不規范。廢液桶貼危廢標簽,并正確填寫,廢液與標簽內容相符,廢液分類投放入廢液桶,廢液桶及空試劑瓶放置于危廢暫存區,不得放于其他地方,廢液暫存區不得放置其他物品,危廢暫存區保持整潔。危險廢物及時轉移至危廢暫存間。
42020年安全環保管理工作計劃
4.1修改完善各崗位安全環保責任書并組織公司全體員工簽訂2020年度安全環保責任書。
4.2制定2020年度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并按計劃實施安全教育培訓。
2020年度安全培訓計劃實施表
1月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7月
安全應急事故演練
2月
復工安全培訓
8月
消防安全知識培訓
3月
安全管理制度培訓
9月
崗位專業技能知識培訓
4月
風險辨識和隱患排查培訓
10月
危險化學品知識培訓
5月
職業病防護知識培訓
11月
“講身邊的人,說身邊的事”討論會
6月
實驗室安全知識競賽
12月
全年安全工作分析總結會
4.3健全安全環保管理制度,并組織培訓。
4.4組織開展實驗研發人員職業病健康體檢工作和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工作。
4.5落實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4.6落實危險化學品管理工作。
4.7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電梯管理人員培訓取證工作。
4.8消防器材定期檢查工作以及滅火器換粉工作。
4.9 2020年公司危險廢物年度申報工作及2020年度年度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制定工作。
4.10實驗室危險廢物的貯存及轉運工作。
4.11廢氣處理裝置及廢水處理裝置的檢查維護工作。
化學品管理制度范文5
摘要:本科教學實驗室是培養學生動手能力的重要教學基地,本文從多個方面探討了實驗中心管理的具體內容和方法,以期使本科教學實驗中心的管理更加科學化、系統化。
關鍵詞:本科教學;實驗中心;管理方法
中圖分類號:G647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7)26-0011-02
本科教學實驗室是培養學生動手能力的重要教學基地,在高校教育中具有無法替代的地位和作用。教學實驗室與科研實驗室功能不同,接納學生的班次多,同一時間進行實驗的人數多,人員流動性強,學生安全意識薄弱,管理難度大,實驗室的管理狀態和管理水平直接影響到實驗室的使用。
我校本科教學實驗室的管理模式為學校―學院―實驗中心的三級管理模式。實驗中心的管理具體可分為實驗室的環境衛生管理、實驗室安全管理、儀器設備管理、低值易耗品管理、化學品管理、實驗廢棄物管理、實驗人員管理、實驗室使用管理等多個方面。
(一)實驗室的環境衛生管理
實驗室的環境衛生關系到實驗者的身體健康和實驗的安全性。國內高校擴招之后,由于教學資源緊張,通常實驗課是整班制上課,學生人數較多,實驗室比較擁擠,學生的書包和大衣、羽絨服等隨處亂放,尤其在化學和微生物檢測實驗室,實驗中用到多種化學試劑和電爐、酒精燈等加熱設備,容易造成火災、微生物污染或是化學品中毒等安全隱患,因此,實驗中心在實驗室外安裝了帶鎖的書包柜,每個柜子的大小足夠放下一個人的書包和冬天的大衣。實驗過程中,指導教師會提醒學生經常整理實驗臺面上的物品,保持實驗環境的整潔。實驗結束后,安排學生打掃實驗室衛生。
(二)實驗室安全管理
實驗室安全管理包括實驗室管理制度、實驗室安全培訓和考試、以及突發事件應急演練等內容。實驗室規章制度是規范參與實驗人員的行為準則,是維護實驗室正常管理秩序的重要保障,是實驗室開展各項工作的主要依據。實驗中心從人員管理、儀器設備管理、低值易耗品管理、化學品管理、突發事件處理、通用實驗室管理和特殊實驗室管理等多方面制定了相關的管理制度。
實驗室安全培訓是學生理解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的基礎,增強師生的實驗室安全意識,為實驗者提供一個安全的學習和工作環境。安全培訓包括講解和實操兩部分,講解的內容有:消防安全、用電安全、化學品安全、生物安全、特殊儀器的安全使用、事故急救措施和高校實驗室事故案例等內容。實際操作包括各種滅火器材的使用以及應急疏散演練。
(三)儀器設備管理
實驗儀器設備相關的管理制度包括:儀器設備采購、驗收、報廢管理辦法,普通儀器設備使用管理辦法,大型精密儀器設備使用管理規定,氣體鋼瓶使用和保存管理規定,儀器設備損壞丟失賠償辦法等。
儀器設備要經過培訓才能使用,特別是大型精密儀器要取得上崗合格證之后,才可以獨立操作。不按操作規程導致儀器設備損壞的,損壞者要做出相應的經濟賠償和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
實驗室的儀器設備都安排了專人管理,學院有專門的維修經費支持,每學期都定期進行檢修,可以報廢的儀器及時清理報廢。
(四)低值易耗品管理
實驗中用到最多的就是低值易耗品,種類繁雜、數量大、涉及到的資金量大,因此制定了低值易耗物品采購管理辦法、低值易耗物品使用管理規定、低值易耗品損壞、賠償辦法等管理制度。實驗中心采用統一購買、集中存放、專人管理、統籌使用的方法,提高物品使用率,降低重復購買,減少資金的浪費現象。
(五)化學品管理
化學品管理是實驗室安全管理中的重要一環,直接關系到師生的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因此制定了化學品采購管理辦法、化學品使用管理規定,易燃、易爆、及有毒危險品管理辦法等管理制度。實驗中心采用統一購買,集中存放,專人管理。化學品庫房采用了防盜門和防盜窗、門禁和視頻監控、排風扇等安全措施,特別購買了耐腐蝕藥品柜和通風藥品柜等專門用于存放易燃、易爆及有毒危險品。并教會學生如何在實驗中節約資源,綠色環保。
(六)實驗廢棄物管理
實驗中心制定了危險廢棄物處理規定。實驗廢棄物包括化學廢液、生物廢棄物和其他危險固體廢棄物等。危險廢棄物直接危害到實驗人員和保潔人員的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實驗廢液能夠經過簡單處理達到無害化要求的,處理后可倒入下水道;自己無法處理的廢液要收集起來,收集到專門的廢液桶或廢液瓶中,放在指定的地方,不能倒入下水道,實驗室管理員定期清理,上交給有資質的單位處理。固體廢棄物包括微生物培養基,實驗中沾染到化學品或有害生物的紙張、棉花、紗布,注射器、針頭、移液器槍頭、碎玻璃等尖銳物體。固體廢棄物經過消毒滅菌和其他無害化處理,尖銳物體放到耐扎的容器中密封好。
(七)實驗人員管理
實驗室人員管理制度包括:學生實驗守則、實驗技術人員崗位職責、實驗室主任崗位職責、指導教師崗位職責、實驗技術人員培訓制度等。實驗室管理人員和實驗教師要明確并認真履行自己的崗位職責,讓學生牢固樹立安全意識,遵守相關規程。實驗人員還要加強業務培訓。
(八)實驗室使用管理
實驗室使用管理包括:實驗室安全和衛生管理條例、開放實驗室管理規定、實驗室門禁管理規定、各專業實驗室管理制度等。只有通過了實驗室安全培訓并考試合格之后,才能申請開通實驗室門禁。實驗課之外的各種學科競賽、技能訓練、大學生創業大賽、畢業論文實驗等都要申請開通驗室門禁后,才能在沒有實驗課的時候使用本科教學實驗室。
(九)實驗室信息管理系統
信息化管理是實現實驗室管理科學化、規范化、現代化,高效性、方便性、準確性、安全性的最有效途徑。通過實驗室信息化管理系統,建立一個教師、學生、實驗室技術人員、行政管理者和其他社會人員交流互動的平臺。相關人員通過這個平臺實現信息的交流和互動。通過這個平臺拓展實驗教學中心的空間資源、時間資源。實驗室信息化管理系統實現了對儀器設備的日常管理、對實驗人員的日常管理、對實驗項目的日常管理,及年度實驗室情況統計、數據上報等功能。結合校園網絡資源,可以實現全校各院系、相關各職能部門以及兄弟院校間實驗信息和資源遠程共享,大大提高實驗管理部門的工作效率,使實驗室的日常管理從傳統手工化管理向現代化、科學化的計算機網絡化管理躍進。
本科教學實驗室管理的科學化、系統化,對提高學生綜合素質、擴大高校的社會服務功能等都有重要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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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許麗,黃漫青,王曉東,姜懷璽,張馨如,張艷艷.本科實驗教學中心低值易耗品管理系統的探討[J].教育教學論壇.2013,(10).
化學品管理制度范文6
關鍵詞:危險化學品;火災爆炸;事故;預防措施
我國化工行業的快速發展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促進了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而另一方面也給人們的社會生活帶來了安全隱患,特別是近年來我國因危險化學品而導致的火災爆炸事故時有發生,這給化工企業以及社會經濟帶來的損失是慘重的,因此不斷探索危險化學品火災爆炸事故的預防措施已經成為化工行業發展過程中亟待解決的問題。
1.危險化學品火災爆炸事故概述
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通過危險化學品自身所具備的特點可知,如果對其管理稍有不慎就很容易造成火災爆炸事故,嚴重威脅人們的生命安全,并且還會給化工企業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
根據相關的數據調查,我國在近年來因危險化學品而造成的火災爆炸事故頻率較高,而且造成的經濟損失和人員傷亡也越來越嚴重,其中1997年在北京的東方化工廠就發生一起較為嚴重的火災事故,這次事故造成了9人死亡,多人受傷,而且直接經濟損失達到了幾億元人民幣。而2005年山東石大科技也出現了因液化氣球罐泄漏而發生了一起損失慘重的火災爆炸事故,這次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都較大。還有2005年8月在天津瑞海公司和濱源化學有限公司也發生了火災爆炸事故,這兩次事故和以前相比,傷亡人數以及經濟損失都遠遠高于以前安全事故造成的損失。這些危險化學品在現實生產、儲存以及運輸過程中因各種原因而引起的火災爆炸事故,給社會經濟發展和人們生活造成了巨大的負面影響,這也引發了化工行業的反思。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火災爆炸事故預防措施的探討已經成為當下化工行業工作的重中之重[1]。
2.化學品火災爆炸事故造成的危害分析
火災和爆炸事故會帶來較為嚴重的經濟損失和人員傷亡,因此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控制管理,不斷降低火災爆炸事故發生的幾率具有較強的現實意義,筆者通過對火災爆炸事故造成的影響以及相關的調查分析,總結了以下幾個預防危險化學品火災爆炸事故的意義。
2.1威脅人們的生命健康安全
危險化學品發生火災爆炸事故將會對周圍的工作人員以及居民的生命安全帶來威脅,一方面火災爆炸事故會直接危及人們的生命安全,因爆炸而導致很多碎片瞬間噴出,這就很容易給周圍人們帶來致命傷害。同時危險化學品在發生火災爆炸之后大量的灰塵彌散在空氣中,這些灰塵被人們吸入就會影響健康,如果危險化學品在火災爆炸中產生了有毒氣體,這對人們的生命健康損害將會更大。
2.2制約社會經濟的發展
危險化學品造成的火災爆炸事故不僅僅會這給化工企業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而且給周邊的建筑設施造成嚴重破壞,造成社會財富的損失,如果影響范圍過大就會對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產生巨大的負面影響。同時火災爆炸事故還會給人們帶來心理陰影,從而影響人們在今后的工作,這對社會經濟的發展也會造成一定的不利影響。此外化工企業經常發生火災爆炸事故也不利于化工行業吸引高素質人才,從而嚴重制約化工行業的發展進步,這對我國經濟的發展也是極為不利的。
2.3嚴重污染自然生態環境
危險化學品造成的火災爆炸事故會給環境造成較為嚴重的污染,其中環境污染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火災爆炸事故產生的灰塵會污染大氣環境,影響人們的正常呼吸;其次,很多危險化學品具有有毒的特性,一旦發生火災爆炸事故就會導致這些危害性較大的氣體泄漏到空氣中,造成嚴重的空氣污染;最后,火災爆炸事故也會造成很多有毒有害的化學品直接滲漏,這不僅會嚴重污染當地的土壤,而且還會污染地下水[2]。
3.化學品火災爆炸事故預防措施分析
危險化學品在當下火災爆炸事故中是一個十分重要的誘因,并且其造成的火災爆炸事故將會更加嚴重,這主要是因為危險化學品本身就具有易燃易爆、腐蝕有毒的特性,因此造成的安全事故也會帶來更大的損失。為了更好地預防危險化學品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筆者通過多方面的調查研究,以及依靠自身多年來經驗總結了以下幾個方面的預防措施。
3.1制定科學的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
化工企業應該保證危險化學品的管理措施得到嚴格的執行,這就需要建立較為完善的管理制度。在制定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時應該落實相關的管理責任,并且應該規定對危險化學品管理的具體流程,以及明確規定在危險化學品管理過程中應該注意的相關事項。此外管理制度還應該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定期巡查的內容、人員、時間等事項,這樣可以保證定期巡查制度能夠得到具體落實,從而提高化工企業對危險化學品管理的水平。
3.2加強裝置設備的控制與管理
危險化學品在儲運過程中都離不開相應的裝置和設備,因此裝置設備的質量以及工作性能就顯得十分重要。化工企業必須定期對危險化學品的配套裝置和設備進行檢查,一旦發現設備出現老化以及安全運行方面存在問題,工作人員應該及時的進行設備的更換或修理,以提高化工設備或裝置的工作性能,防止出現危險化學品情況的發生。同時還應該根據危險化學品物理化學特性的不同選擇不同材質的裝置或設備,以避免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
3.3提高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
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工作較為復雜,并且專業化程度較高,這對工作人員的專業知識和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化工企業應該定期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還可以鼓勵工作人員之間交流溝通,總結經驗教訓,以提高今后危險化學品管理的質量水平,同時還應該培養員工的細致、耐心等工作品質,因為危險化學品的管理不容一點疏忽大意。
3.4提高安全設施自動化、智能化水平
化工企業應該加強現代科技的應用,建立一套較為完善的自動化、智能化安全設施,這樣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幾率。一旦出現安全隱患,智能化系統會自動發出警報,從而引起工作人員的注意,有利于及時排除安全隱患,同時在產生安全警報后系統又會自動切斷相關的作業,這就能夠有效防止火災爆炸事故范圍的擴大,這樣可以極大地提高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水平,減少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3]。
4.結束語
綜上所述,危險化學品在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占據著重要地位,但是其危險系數高,很容易發生火災爆炸事故,這就需要針對化學品的特性制定科學合理的儲存和運輸方案,并且應該保證儲運設備的工作性能。同時應該采取一系列預防措施,加強對化學品安全隱患因素的控制和管理,并且制定實際可行的規章制度,以更好的落實各項預防措施,避免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
參考文獻
[1]史方敏.化學品、油品碼頭火災爆炸事故預防措施淺析[J].浙江國際海運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05,0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