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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的經濟價值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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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的經濟價值范文1

關鍵詞:自然資源;財產價值;生態保護

中圖分類號:D912.6;F06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4283(2012)04-0097-05

在某種意義上現代環境資源危機形成的根源,就在于人們將自然資源視為財產,以對待財產的方式來對待我們賴以依存的自然資源:凡是對人類有用的資源,便為人們所追捧,從而對其進行非理性的開發和掠奪;凡是對人類“無用”的資源,便為人們所拋棄,任其毀損與破壞。這種以自然資源對人類的經濟價值為依據進行取舍的自然資源觀念,與現代環境資源保護的基本理念格格不入。強調自然資源的非財產屬性,對于我們全面認識、理解自然資源之于人類的價值,從而確立一個科學合理的自然資源價值觀,實現對自然資源的有效保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以財產屬性為核心的法律制度在自然資源保護方面的缺陷

從生態整體主義視角來看,作為人類社會存續與發展的基礎的自然資源,不僅具有財產屬性(如自然資源的經濟價值),而且也具有非財產屬性(如自然資源的生態、環境價值)。然而,在極端人類中心主義的影響下,人們過分地關注和強調自然資源的財產屬性和經濟價值,忽視自然資源的非財產屬性和生態價值。與之相應,傳統的民法,無論是大陸法系的物權法,還是英美法系的財產法,都將自然資源作為其財產權利制度體系的一個重要內容,明確主體對自然資源在開發、利用方面的權利、權能。通過激勵權利主體對自身利益的積極追求,藉以推動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早期的自然資源法律制度也大都強調對以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為核心的財產權基礎的構筑。不可否認,財產法和以財產權為基礎的自然資源法律制度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巨大功能與作用。但是,財產法和以財產權為基礎的自然資源法律制度在自然資源保護方面存在著天然的功能缺陷,無法有效地保護自然資源。這是因為:

一方面,財產法在設置的目的上,一個重要方面是為了實現對物的利用的最大化。斯蒂芬·芒澤在《財產理論》一書提出財產與財產權的配置的三大原則。第一個原則即是功利和效率原則,該原則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以實現對物的使用、占有和轉讓等的功利最大化;二是以實現對物的使用、占有和轉讓等的效率最大化。英國法學家布萊克斯通認為:“沒有任何東西像財產所有權那樣如此普遍地激發起人類的想象力,并煽動起人類的激情……”美國學者諾思和托馬斯在總結英國工業革命以及西方經濟發展時認為,正是所有權制度的有效性,才使得社會經濟力量有了源源不斷的發展;因為正是所有權這種法律制度,才使得社會的每個人都激發出了創造的活力。而從現實來看,人類所遭遇的環境資源危機,部分的原因就是因為人類將自然資源當作財產,以對待財產的方式來對待自然資源,把自然資源作為財產權利的客體,進行過度的開發、利用,超過環境承載能力與自然資源的再生能力,最終導致環境資源問題的爆發。正如美國環境保護主義者加勒特·哈丁在《公地的悲劇》一文中的描述:“一片草原上生活著一群聰明的牧人,他們各自勤奮工作,增加著自己的牛羊。畜群不斷擴大,終于達到了這片草原可以承受的極限,每再增加一頭牛羊,都會給草原帶來損害。但每個牧人的聰明都足以使他明白,如果他們增加一頭牛羊,由此帶來的收益全部歸他自己,而由此造成的損失則由全體牧人分擔,于是,牧人們不懈努力,繼續繁殖自己的畜群。最終,這片草原毀滅了。”可見,如果把一種資源作為實現或謀求自身利益的“財產”,僅追求經濟學意義上的“最大產出”而忽視對自然資源本身的保護,就會導致對資源的過度使用,直到資源枯竭。因此,將自然資源作為財產或財產權利的客體,是人類遭遇環境與資源危機的重要根源之一。

另一方面,人類習慣于根據對自己的有用性來評價事物,凡被人類視為是有用的資源,會以財產的形式為人類所過度開采或開發,面臨枯竭的危險;而未被人類所認識的,至少從人類的角度,目前還未能發現其有用性與價值的一些動植物物種或其他礦產,被人類當作是“無用”的廢物,被人類隨意而漫不經心地拋棄,面臨滅絕。正是人類的這種冷淡與不關心,造成一些物種與資源的破壞與滅失,并進而對整體生態系統產生不利的影響。然而,自然是一個有機的整體,傳統財產法只保護對人類“有用”的資源理念,最終注定要失敗。“單純依據經濟上自私自利的考慮而建立起來的自然保護體系是沒有希望的、片面的。這種體系容易忽視許多缺乏商業價值,但對群落健康運行來說是必不可少的陸上群落組成部分。”事實上,一些依賴于財產法來保護自然資源的學者與實際工作者也意識到這樣的問題,面對那些需要保護的自然面貌、動物和植物物種、物種群落和全部生態系統,因不是傳統意義上的資源,因此這些非資源的保護者一般都試圖憑借改變標簽來保護他們的“無用”物種或環境,發現一種“價值”,使非資源變成一種資源。正如一位學者形象地描述這種現實:“完全建立在經濟動機基礎上的自然保護體系有一個基本的缺陷,即陸地群落的大多數成員都沒有經濟價值。……如果有一種無經濟價值的生物受到了威脅,我們又碰巧喜愛它的話,我們就會巧立名目,賦予它以經濟上的重要性。”

二、自然資源非財產性的基本界定

(一)自然資源的基本特性

自然資源是指存在于自然界中,能為人們所利用的一切物質、能量的總和。一般而言,自然資源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自然性或天然性。即自然資源無論是作為物質、能量,還是要素、功能,都是不依賴于人力而天然形成的,是整個地球乃至整個宇宙長期發展、演變、進化的結果。正如有學者所言,“自然資源與資本資源、人力資源的本質區別就在于其天然性”。

二是有用性或價值性。通常認為,所謂資源是指一切可以被人類開發和利用的物質、能量或信息的總稱。無論何物,既然能稱之為“資源”,本身就已經體現了其對于人類的有用性,即能為人類所利用,對人類有價值。這種利用價值,或體現在能為人類提供食物、生產原料,或體現在能為人類提供能源動力、社會福祉。同時,應當認識到作為“有用”的自然資源是一個相對概念,因為隨社會生產力水平的提高與科學技術的進步,一些傳統被認為是“無用”的自然環境要素也可以轉化為自然資源。如隨著海水淡化技術的發展與成熟,原來“無用處、無價值”的海水也能夠成為對人類“有用、有價值的”的自然資源。

三是稀缺性。一般意義上,我們理解“稀缺”一詞時,總會想到某一事物或資源“稀少”、“緊缺”。但經濟學意義上的稀缺,是指相對于既定時期或時點上的人類需要而言,資源是有限的。確切地說,資源的稀缺性,既不是指這種資源是不可再生或可以耗盡的,也與這種資源的絕對量大小無關,而是指在給定的時期內,與需要相比較,其供給量相對不足。稀缺是大自然所提供的各種資源的共同屬性。毫無疑問,自然界所提供的各種資源,無論多么豐富,總有數量和質量上的限制,而人類的欲望總是隨著文明的進步而不斷發展,舊的欲望滿足了,又會出現新的欲望。與人類不斷增長的欲望相比較,任何資源都是稀缺的。從現實看,一些自然資源,特別是一些不可再生的自然資源,其儲量十分有限,即便是一些可再生的自然資源,由于其再次生成需要一個時間過程,相對人類的無限需求而言,這類資源同樣稀缺。如果人類對其的開發利用速度超過其再生的速度,勢必會造成這類資源的枯竭。自然資源的稀缺性,要求我們以合理的、可持續的方式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

四是整體性。作為地球上存在的各種自然資源,相互之間存在著千絲萬縷的聯系,相互影響、相互制約,共同構成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即“大自然的每個創造物都有自己的存在,都是一個特殊概念,但它們合起來又是一個整體”。各種資源之間的關系,有時可以用“一榮俱榮,一損俱損”來表達、形容。如森林資源與水資源之間有著十分密切的聯系,森林資源的過度砍伐會導致水資源的流失;生物資源與化石燃料之間也有著直接的聯系等等。自然資源的整體性,強調人類要對自然資源進行綜合開發與合理利用。

(二)財產的構成要素

所謂財產是指具有經濟價值,能夠為主體占有、使用、收益或處分,并且為主體現實地占有、使用、收益或處分的一切人類勞動物。對于財產的構成要素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予以理解:

一是財產應具有價值,能為人類所利用。財產的核心是強調其對權利或利益主體——人的有用性或價值性,如果缺少這個要素,財產的概念便無從談起。

二是財產能夠為主體所占有、使用、收益或處分。一種物質、資源或產品要成為財產,必須是能夠為主體排他性地占有、使用、收益或處分,否則無法成為財產。正如有學者所指出的,“財產法要確定什么是法律意義上的財產,即什么是財產法的權利與保護的標的。并非有價值的東西都是財產,例如人的名聲、姓氏、工作,雖然這些都屬于我們,而且都是有價值的,但是它們不能被處分,不能被我們贈送、出售、租賃或遺贈給他人,所以這些東西不是財產。”奧諾認為,財產的要素清單包括:占有、使用、管理、收益的請求權;轉讓、放棄、排他、拋棄的權利;消費或破壞的自由;征收或征用的豁免;不得有害使用的義務以及履行法院判決的執行責任。如果一個人對于特定的物,享有所有這些要素或者其中大部分,那么他(她)就擁有了它。

三是財產須為主體現實地占有、使用、收益或處分。在第二個特征里,筆者主要側重于對財產能夠為主體所占有、使用、收益或處分的可能性進行論述,但這只是說明了某一事物具備了成為財產的可能性,并不代表著此物就已經現實地成為財產。某物要成為財產,除了具備有用性與價值性,能夠為主體占有、使用、收益或處分的可能性以外,還要求主體現實地對該物實施占有、使用、收益或處分。就如同自然界中的一枚果實,本身具有價值,能為主體所控制和占有。但是,在人類對該果實實施控制、占有之前,它是不屬于任何人的“自然物”。只有通過人的勞動,使其擺脫了原有的自然存在狀態,將他的勞動滲入其中,才能使它成為他的財產。就像洛克對財產的來源的論述一樣,當某個人把勞動施加在不屬于任何人的物品之上時,財產就形成了。馬克思在《資本論》中也談到,“勞動和土地,是財富兩個原始的形成要素”。恩格斯進一步指出,“勞動和自然界共同構成一切財富的源泉,自然界為勞動提供材料,勞動把材料轉變為財富。”這就說明了,某一自然物要轉化為財產,除了本身具有價值,能夠為主體所占有、支配以外,還必須有主體以符合法律的形式表達其對該物實際的占有、控制或支配,將人的物化勞動融入其中。

(三)自然資源非財產性含義

對于自然資源的非財產性,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去理解:

第一,自然資源因其自然性或天然性而不能自行成為財產。如前所述,某一事物之所以能夠稱其為財產,不僅是因為該物之于主體的有用性與價值性以及該物能為主體所占有、使用、收益或處分的可能性,而且要求主體實際地對該物行使這樣的權利,現實地控制該物。只有具備這樣的條件,該物才能成為其財產。否則,便無法使其成為真正的、現實的財產。如同洛克所言,需要主體的勞動滲入其中,使其脫離自然的狀態,那樣橡樹果才由天然的果實變成主體的財產。自然資源因其自然性與天然性,沒有主體實際控制力的介入,而無法由自(天)然屬性的資源變為具有社會屬性的財產。

第二,有些自然資源因其無法為主體有效占有、支配而難以成為財產。如陽光、空氣、海洋等,盡管它們之于人類有價值,能為主體所利用,但是由于這些資源的獨特性質——非獨占性與難處分性,使其無法為主體排他性地占有、使用,無法對其像其他私人占有物那樣隨意進行處分,而決定其無法成為人們的“財產”。正像普芬道夫在《論人與公民在自然法上的責任》一書中所指出的,“并非每個或所有的事物都必須變為財產,有些東西能夠——另一些東西應該——保持與人類種群和平共處的原樣而不受到損害。對于某些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東西,盡管它們有利于人類,但試圖去分配它們將是既不合適也不必要的,因此它們仍然應該一視同仁為任何一個人所用,舉例言之,比如光、太陽的熱、空氣以及海洋,等等。”

第三,某些自然資源因其多元的價值屬性而不適宜僅作財產來對待。如森林、河流、湖泊、草原作為自然環境的構成要素,對于人類社會的持續和健康發展具有獨特的價值與意義。對這些自然資源,盡管從法律的角度來講,它們可以作為人類的“財產”。但是,從環境與生態整體的角度來考慮,不應視其為人類可以隨心所欲加以處置的“財產”,或者至少是不應該僅視其為“財產”。作為人類環境構成要素的自然資源,無論是森林、河流、湖泊、草原,在對其性質進行描述或界定時,要做全面的、整體性的考慮,而不能僅僅著眼或立足于其經濟價值或經濟利益。任何一種自然資源,相對于人類之需要的價值來說,都不是單一的,而是多樣的。它不僅具有經濟價值,而且具有環境價值、生態價值、生命支撐價值、消遣價值、科學價值、審美價值……以及文化象征價值等。正因為自然資源的價值是由多方面構成的,我們在觀念認識上不能對其價值做片面的理解,在自然資源的價值利用和合理保護方面,也不能厚此薄彼,而應綜合權衡,統籌考慮。例如,在決定是否開發一片森林、如何開發一片森林的時候,既要有資源的經濟價值尺度,又要有生態價值的尺度;既要注重經濟效益,也要重視其生態與環境效益。從長遠來看,經濟效益應服從于生態與環境效益。只有維持生態平衡,才能保證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否則,將會制約經濟的發展。環境與資源危機的爆發,某種程度上就是因人類只考慮資源的經濟價值,過分關注和重視資源給人類帶來的經濟利益,而忽視和淡化自然資源之于人類的生態和環境價值所致。

三、強調自然資源非財產性的價值與意義

提出自然資源非財產性并非研究者的個人偏好,而有其積極而深刻的現實意義。

第一,強調自然資源的非財產性有利于引導人們確立科學的自然資源價值觀。早期自然資源價值理論認為,自然資源因其在產生過程中沒有人類勞動的參與,而被認為是沒有價值的。由于自然資源在供給上的無限性,從而被人們視為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大自然的無償恩賜,可以任意掠奪開發、揮霍浪費。18世紀工業文明的產生和工業化浪潮的推進,進一步加大了人們對自然的掠奪和開發力度。整個社會的發展強調以物質財富的增長為核心,以經濟增長為主要目標。自然資源的經濟價值因其在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而為人們所關注和重視,而其生態與環境價值卻未能得到有效的關注和保護。在工業文明的沖擊下,生產者為了追求經濟利益,大量生產高能耗的產品,并通過各種方式來刺激消費者的購買欲望,長期地由生產引導的消費模式形成了扭曲的消費價值觀,形成了以大量消耗資源為代價的經濟增長模式,其結果是環境資源危機的大規模爆發。強調自然資源的非財產性,意味著我們不僅要關注自然資源的經濟價值,而且要關注自然資源的生態與環境價值。自然資源的價值不僅體現在自然資源對于經濟系統的支撐和服務的價值上,而且也體現在自然資源對于生命支持系統的不可缺少的存在價值上。強調自然資源的非財產性,有利于實現自然資源經濟價值與生態環境價值的有機協調與統一。

第二,強調自然資源的非財產性,有利于實現自然資源多元價值的發揮。自然資源與人類社會有著密切聯系:作為社會生產的原材料、燃料的來源和生產布局的必要條件與場所,它具有財產屬性,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同時,自然資源又是整個地球生態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不可缺少的環境要素,它具有非財產屬性,是人類社會得以持續健康發展的根本保障。自然資源的這種雙重屬性,要求我們在對待自然資源時,不能僅簡單地將其作為財產來對待與處理,也要關注和考慮自然資源的非財產性,綜合考慮自然資源之環境價值、生態價值、美學價值、娛樂價值、科研價值等在內的各個方面,注重自然資源多元價值的均衡發揮,不能為追求經濟利益而忽視自然資源的其他價值。

自然資源的經濟價值范文2

關鍵詞環境核算經濟價值量核算方法

1引言

環境經濟核算已成為目前國際上研究的焦點,其基本思想是將環境因素納入國民經濟核算,測算出經環境調整的國內生產凈值稱為國內生態產出或綠色產出(英文簡稱EDP),以彌補傳統GDP指標的不足。

在經濟活動中,由于發展經濟與自然生態環境之間的關系處理得不好,已經出現了各種嚴重的生態問題,空氣污染、水質污染、森林消失、土壤沙化、資源枯竭等等,這些問題既嚴重影響經濟發展,又嚴重影響人民生活質量的提高。

可持續發展要求人口、資源、環境、社會和經濟等協調發展,與可持續發展戰略的要求相適應,環境保護是發展進程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發展與資源和環境保護是相互聯系的,并構成一個有機整體,資源的永續利用和環境保護的程度是區分傳統的發展與可持續發展的分水嶺。在傳統國民經濟核算中,經濟過程和環境系統是完全分離的,因此,它不能反映環境對經濟過程的貢獻,從而也不符合可持續發展的思想。

為了適應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對統計核算的新要求,聯合國統計局和世界銀行在其聯合發表的題為《環境管理與經濟發展》的研究報告中,明確指出了傳統國民經濟核算體系(SNA)未能包括環境資源因素的重大缺陷,并從1987年起聯合開展了《環境與經濟綜合核算研究》。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通過的《21世紀議程》主體文件中明確規定,為了實現人類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各會員國的主要目標為擴大現有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將環境和社會因素納入該體系,至少所有會員國的核算體系應包括附屬自然資源核算制度”。

挪威和芬蘭是歐洲開展自然資源核算研究較早的國家之一,在世界同領域中處于領先行列。美國和日本等國的學者還開始利用實際的統計資料開展實證分析。本文擬對我國環境經濟核算體系的子系統———環境經濟價值量核算進行研究。

2國外環境經濟價值量核算基本思路

聯合國統計局向世界各國公布的《社會和人口統計體系》(SSDS)曾對環境經濟核算的范圍作了推薦性界定:凡是影響人類活動的地理空間、地貌、土壤、動植物、礦物等都是環境經濟核算的范圍。按照其要求,環境經濟核算范圍應該包括三個方面:地理條件、自然資源、環境污染與環境保護,這三者與人類的生產和生活密切相關,影響社會的進步和發展,是社會文明的重要標志,它們是環境經濟核算的主體。

2.1地理條件核算

人類賴以生存的地理條件,主要指某一地域內的地理環境,包括地理位置、地貌和氣候等方面的自然物質要素。在統計核算中具體指與社會人口生活息息相關的地貌、氣溫和干濕度。這些自然要素影響人類的活動,制約著社會的發展與進步,能夠從一側面反映某個行政區域或一個國家人口的生存環境。從這三個方面設計指標構造核算表進行地理條件的核算。

2.2自然資源核算

自然資源是指一定時間、地點條件下能夠產生經濟價值、以提高人類當前和將來福利的自然環境因素和條件。它包括土地資源、地下資源、生物資源和水資源。自然資源用以下指標核算:自然資源儲量變化串、自然資源結構、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程度、人均自然資源占有量及消費量、礦產資源回采串、自然資源破壞成退化程度、資源進出口量。

2.3環境資源、環境污染與環境保護核算

環境資源可分為大氣環境和生態環境,其中,生態環境包括土地生態環境、森林生態環境和水生態環境等。環境污染,指人類生產和生活活動中所排放的廢棄物質超過環境的容量和自凈能力,致使環境質量惡化、生態系統失調的一種活動。環境保護,是指人類治理污染、改造生存環境、維持環境自凈能力的活動。

環境指標核算包含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排放量及變化量,人均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排放量,工業廢氣排故總量及變化串,廢氣處理串、工業污水排故量及變化串、森林覆蓋串、人均森林面積、水土流失面積及變化串,沙漠化土地面積及變化串、草原退化面積及變化串、自然保護區面積、野生動植物物種數量及變化率、受保護野生動植物物種數量、森林覆蓋率增長率、格林綜合污染指數、“三廢”綜合利用量、城市噪音水平、城市人均綠地面積、環保投資占GDP比重、抗災串、人均資源數員以及支撐的潛力、環境承載能力。

上述三個方面構成了環境經濟的實物量核算。雖然實物量核算是環境經濟核算的基礎,但僅僅依靠實物量核算提供的數據,還不能全面地描述環境資源與經濟之間的相互關系,這是因為,不同的計量單位使各種實物數據無法綜合,而且也缺乏可比性。要想得出綜合并具備可比性的核算結果,必須同時以貨幣單位進行計量,進行價值量核算。

由于環境資源的使用大多屬于非貨幣交易,在難以通過市場行為確定其價格的情況下,對資源增減、環境變化的估價只能采用虛擬方法。現從理論上提出了三種虛擬估價方法:

(1)市場價格法。它以經濟活動對環境資源的利用量和相應的市場價格來計算環境資源的經濟使用價值。從理論上講,以市場價格為基礎的核算最適合國民經濟核算,但現實中的環境資源利用遠未市場化,這就為市場價格法的運用帶來了因難。一般認為,市場價格法比較適合于環境貨物(如開采的地下資源)數量利用的情況。

(2)住戶意愿法。它就是以人們為了自己將來的健康和福利,利用和改善資源環境而愿意承擔的費用作為環境數量減少和質量下降的損失價值。由于該方法受主客觀因素影響,隨意性大,在目前的環境經濟核算中,一般和市場價格法合起來應用。

(3)維護成本法。環境經濟成本概念的提出,其理論基礎是環境的資源觀和價值觀。環境作為一種資源,是因為環境系統的各個要素及其組合方式是人類社會發展進步得以實現的基礎,離開這一資源基礎,人類將不復存在。

(4)按照資源環境恢復到耗減和降級前的水平所需的費用來計算其價值。與市場價格法相比,維護成本法在理論上更加體現持續發展的思想,因為維持資源環境的數量和質量水平不變,也就是保證資源環境的可持續利用。用公式表示為:

EC=(D-S)×I,

其中:EC為環境成本,D為環境資源需求量,S為環境資源供應量,I為環境成本系數。

環境成本表現為人類活動對周圍環境質量和受納體的不利影響所造成的全部損失,包括對活動地造成的損失和對活動地以外的其他區域造成的損失。從量的角度看,環境成本應等于受納體損失的總和。因此,國際上一些專家比較看重維護成本法。

總之,國外價值量核算方法注重環境調整的國內生產凈值的計算,主要考慮耗減問題。同自然資源實物量核算區戶相比,現在,價值量核算方法增加了對“外部”環境成本和收益的核算,它在以下兩方面擴展并完善了SNA體系:產品生產和最終需求對自然資源的使用;由于污染等因素對環境質量的影響。

3對我國環境經濟價值量核算的思考

為了實現我國經濟的長期穩定持續發展,必須盡快實行環境核算,以此強化人們的環境與資源意識。但是,目前我國國民經濟核算體系還不完善,環境統計資料也殘缺不全,要建立我國的經濟與資源環境綜合核算體系還是一項艱巨的任務。結合對目前我國環境經濟核算現狀的分析,目前環境經濟價值量核算應該考慮以下兩個方面才會更為科學可行:

自然資源的經濟價值范文3

自然資源的定義可以概括為:人類可以利用和自然形成的物質與能量。人類可以利用和自然形成這兩個屬性在經濟學研究上具有重大意義。自然資源有明顯稀缺性,即自然資源的數量有限,與人類社會不斷增長的需求相矛盾。因此,對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與保護至關重要。而從經濟學上來講,對自然資源的促進合理開發和保護的最重要的手段就是讓開發利用者支付一定的價格。而這個價格是不是應該支付,如果支付的話應當如何確定?對這一系列問題的回答就涉及到價值的問題了。

一、經濟學中價值的含義

(一)價值溯源對現存資料進行考證,可以得出結論:“價值”最初是一個經濟學概念。漢語中“價值”一詞與英文中的“value”對應。在漢語中,“價”和“值”都是商品交換或買賣中使用的詞匯。“價值”一詞在古漢語中的寫法為“直”,《辭源》解:“猶言物價,后漢書四七班勇傳:‘其逋租,高其直,言以期會’。食雞羹,何不還直也?”張家山漢簡中有一些關于當時金屬價格的描述,如“金兩三百一十五錢”,是指金一斤價格為五千四十錢。“趙子思計,鍤金三,直六。”是指鍤金一斤價格為三錢。可見,中國古代典籍中的價值的含義指的是價格。西方最早使用“價值(value)”一詞的是古希臘著名思想家色諾芬,公元前3世紀,在他的著作《經濟論》中討論土地問題時,首次使用了“價值”的概念,他說:“耕種好的土地代價大,而且不能再改進了”,“最大的改進無過于使片荒野變成肥沃的土地”,它“可以給塊土地增加上百倍的‘價值’。”這里色諾芬所使用的“價值”的含義實際上就是通常所說的價格。可見,無論是在中國還是在西方,價值起初都是一個經濟學概念,指的是價格。中世紀以后,“價值”術語已被廣泛使用,從經濟領域擴展到哲學、倫理和其他學科甚至生活領域。于是人們將“價值”的含義引申到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把一切有用的、有益處的、有意義的事物看成為有“價值”的,這便是以后逐漸產生的一般的、抽象的“價值”概念。經濟學領域中的價值和這種抽象的、一般的價值的含義繼續演化和發展成兩種不同的價值理論。一種沿著價值本原意義的經濟學方向發展,并逐漸形成了勞動價值論、效用價值論等經濟價值理論;另一種是20世紀初形成的可以包括經濟學、倫理學、法學、美學,甚至后來出現的自然內在價值等多個領域價值在內的一般價值理論,也稱價值哲學,價值哲學中的價值一般成為哲學價值。經過對價值起源的史料分析以及對價值基本含義和演化過程的追溯我們可以肯定,價值首先是一個經濟學概念,后來引申為哲學意義上的價值。我們現在一般將經濟學意義上的價值概念稱作“經濟價值”,以區別于更具一般意義的“哲學價值”。

(二)經濟價值的含義本文討論的經濟價值是價格的形成機制。關于“價值”是否客觀存在的爭論從來就沒有停止過,主要有兩個流派。其一是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它認為價值是商品的一個屬性,是客觀存在的,是凝結在商品中的無差別的人類勞動。而西方經濟學的效用價值論則認為價值并不是客觀存在的,并不是商品的一個屬性,它是主觀的,由商品給人帶來的效用和資源的稀缺性所決定。雖然兩種理論到目前為止,誰都不能完全戰勝對方,價值是否客觀存在學術界至今未能達成共識。可是,通過對價值起源的史料分析,我們卻可以知道,“價值”這個概念是經濟學家創造出來的,“價值”一詞一旦出現就使很多人先入為主,認為價值是客觀存在的,是商品的一個屬性。然而,令人遺憾的是,經濟學家至今沒有確鑿的證據證明“價值”的客觀存在。不過,經濟生活的實踐證明,忽略“價值”的提法對解決實際經濟問題沒有什么影響,于是馬歇爾最后在研究價格形成機制時隱去了“價值”的概念,把注意力放在研究“均衡價格”如何形成上面。均衡價格理論便是效用價值論的核心理論。然而,本文的主要目的也并非討論價值是否客觀存在,而是用以均衡價格理論為核心的效用價值論來論證自然資源擁有價值,并用供求曲線來對自然資源價格的形成機制作出解釋。

二、效用價值論對自然資源價值的解釋

(一)效用價值論效用形成價值的理論起源很早,17世紀英國經濟學家尼古拉•巴本在其著作《貿易概論》中就已經提出商品的價值不是由勞動決定的,而是由效用決定的觀點。后來經歷歷史上多學派相關理論演變和綜合,逐步發展而形成的今天的效用價值論,它是從需要、供給和二者相結合的角度來解釋價值決定問題的。1.價值的源泉。效用價值論認為,價值不是來源于生產商品所耗費的社會必要勞動量,而是取決于物品對使用者的效用和資源的稀缺性,取決于消費者主觀心理上感覺到的邊際效用。效用有兩個來源,其一是自然賦予的屬性;其二是人的主觀感受。只要人們的某種欲望或需要得到了滿足,人們就獲得了某種效用。物品對人有效用會引致人們對物品的需求,而資源的稀缺性則構成對人們需求的限制,這種限制通過使用者所要支付的價格實現。這就是價值的源泉。2.價值的計量。效用價值論可分為基數效用論和序數效用論。在帕累托之前,整個效用價值論都是在基數概念的基礎上建立效用理論。后來,帕累托第一次提出“序數效用”的概念,并系統地提出了序數意義上的效用理論,即假設商品效用能用第一、第二、第三這樣的序數來計量。而奧地利學派在考察主觀價值量的測定時,引申出了邊際效用量決定財貨價值的規律,即消費者在購買一單位商品時愿意支付的價格是由該商品帶給消費者的邊際效用量決定的。這兩個理論的提出使效用價值論擺脫主觀價值量不能計量的批評。3.價格形成機制。馬歇爾將效用當作需求的基礎,通過需求價格的引進將邊際效用遞減規律轉化為邊際需求價格遞減規律,推導出需求曲線(圖略);將生產費用當作供給的基礎,把實際生產費用看作是勞動的反效用和資本的等待的總和,通過貨幣生產費用的引入在邊際生產成本遞減的基礎上推導出供給曲線(如圖1的S線);然后,由供給和需求相等時所決定的市場均衡價格來解釋價值決定問題。如圖1,需求曲線D和供給曲線S相交決定的價格P為均衡價格。

(二)效用價值論對自然資源有價值的證明運用效用價值理論很方便論證自然資源具有價值的結論。因為一方面自然資源是人類生產和生活不可缺少的,無疑對人類具有巨大的效用;另一方面,自20世紀60年代以來,隨著人類社會的擴張性發展,自然資源短缺的問題日益突出并成為全球關注的焦點。于是,自然資源滿足既短缺又有用的條件,因此具有價值。所以對自然資源的使用應當支付相應的價格。

(三)效用價值論對自然資源價格形成機制的解釋自然資源分為可再生資源和非可再生資源,其價格決定略有區別。1.可再生資源———以木材為例。根據理性經濟人的假設,廠商購買木材作為生產要素,一定要求達到利潤最大,也就是廠商對木材的需求量是使用木材的邊際成本與邊際收益相等時的數量。使用木材的邊際收益為邊際收益產品(MRP),是指一單位木材給廠商帶來的收益增量。在數量上等于木材的邊際產品(MP)與用木材生產的產品的邊際收益(MR)的乘積。由于通常情況下木材的邊際生產力是不變的,因此MP是不變的;而MR只有在完全競爭中是固定不變的,在其他市場結構中是遞減的。所以在一般情況下木材的邊際收益是遞減的。根據木材價格與木材邊際收益產品的關系可以畫出木材的需求曲線(見圖2,P為木材價格,Q為木材數量,需求曲線為D)。通常情況下,木材的邊際開采成本是不變的,但由于樹木的生長周期比較長,使得木材的邊際使用成本遞增,所以木材供給的邊際總成本遞增。這就決定了木材的供給曲線向右上方傾斜(見圖2,供給曲線為S)。根據均衡價格理論,圖2中需求曲線和供給曲線相交時,木材市場均衡,均衡價格由需求曲線和供給曲線的交點決定。如圖2中E為均衡點,均衡點對應的價格P為均衡價格。2.不可再生資源———以煤為例。不可再生資源的總量會隨著人們的開發利用而不斷減少,因此在不可再生資源的市場價格中通常要加入稀缺性成本。與可再生資源一樣,煤的需求曲線也是向右下方傾斜的。但它可供開采的總量卻不斷減少。一般而言,煤的開采成本在新開采時較低,隨著開采的深入,開采成本會不斷提高,由邊際成本決定的供給曲線便會向右上方傾斜。在未加稀缺成本時它的供給曲線為圖3中的S線。但是隨著煤的不斷開采,使其變得越來越稀缺,而且,其越稀缺,價格會越高,要使煤的所有者放棄未來可能獲得的更高收益,使用者就必須支付比實際開采成本更高的價格,即煤的價格中要加入稀缺性成本,S'是煤的真正供給曲線。S'曲線與S曲線的垂直距離即為稀缺性成本,由此可見,不可再生資源的市場價格要比一般商品價格略高,為P(圖略)

自然資源的經濟價值范文4

資源供不應求的瓶頸制約和危機感,主要源于人類社會盲目追求經濟增長的數量和規模所引發的資源需求的過快增長和資源消耗過程中存在的大量浪費。自然資源特別是可再生資源,往往具有經濟價值和環境價值雙重屬性,但由于環境價值具有經濟外部性,在市場經濟的價格體系中往往得不到反映,從而使資源的市場價值定位偏低。從自然資源的開采使用到循環再生的過程看,資源的供應能力和需求規模取決于資源的開采、使用、(廢棄物)排放、(廢棄物)回收、再生和替代等各個環節的綜合協調。

從微觀經濟看,稅收直接影響價格,在節約資源,促進資源永續利用方面,稅收不僅具有使經濟外部成本和效益內在化的功能,而且可以在資源的上述各個環節發揮作用,影響其供求水平。具體表現在:

第一,通過對自然資源的開采環節征收資源稅,使資源的環境價值內在化。從理論上說,當征稅額能夠充分反映自然資源的環境價值時,就可以使資源的市場價格回歸到資源的完全價值(即經濟價值和環境價值之和),從而真實反映資源的供求關系。這是稅收促進資源節約和永續利用所能發揮作用的第一個環節,可以采取的稅收措施是征收資源稅或提高資源稅稅率。

第二,在資源的使用(消費)環節,一方面可以對有利于節約資源消耗的投資實施稅收優惠來降低"節耗投資成本",另一方面可以對資源的使用征收或提高使用稅(即消費稅),以增加資源的消耗成本。這是稅收促進資源節約和永續利用所能發揮作用的第二個環節,可供選擇的稅收措施有:節耗投資稅收優惠(如所得稅投資抵免)、節耗投資設備或節耗產品的稅收優惠、節耗技術優惠;對資源產品和資源高消耗產品征收消費稅或提高其消費稅稅率。

第三,在資源消耗后產生的廢棄物排放環節,可以通過征收排污稅或提高排污稅稅率,來增加廢棄物排放成本。這不僅有利于提高節約資源的積極性,而且有利于促使資源的回收利用。因為,從理論上說,只有廢棄物的回收成本低于其排放成本時,廢棄物的產生者才會有回收廢棄物的意愿。在廢棄物排放環節征收排污稅是稅收促進資源節約和永續利用可以發揮作用的第三個環節。

第四,在廢棄物的回收利用環節,可以通過廢棄物回收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來降低回收資源的成本。這是稅收促進資源節約和永續利用可以發揮作用的第四個環節,可供選擇的稅收措施有:資源回收企業的所得稅優惠,回收資源產品的流轉稅優惠,資源回收技術、設備的稅收優惠等。

自然資源的經濟價值范文5

【關鍵詞】自然資源;性質;分類;經濟評價

一、自然資源的概念

自然資源——指在國家經濟發展中,人類社會天然存在的未經過加工的可以使用的元素,例如土壤、植物、動物,礦物、水、有利的氣候條件(主要是溫度和濕度),風能等等。自然資源在空間和時間的范疇內,其意義在全球社會經濟發展的不同階段、不同地區而不同。作為一個事件,有一個在他們需要的特定資源的行為性質的機構和現象。例如,石油被稱為可燃材料始于公元前600年,但是它作為一個工業規模的原燃料,是從19世紀60年代開始發展的。這是從當時石油變化成一個真正可用的能源資源,其價值穩步增加而發展起來的。然而,直到20世紀初,石油位于海洋大陸架沉積物中,并沒有被視為一種資源。隨后石油開始在工業規模的開發,淺海和海洋的油藏區成為資源大量開采用于工業,才使它具有了價值。在原始社會,人類對自然資源的需求為適度和有限的野生動物的狩獵,捕魚和采集。直至進入農業和畜牧業,才開始開采自然資源,包括土壤和植被,作為放牧牲畜飼料,在建房的木材中提取的森林和木柴,逐漸開始開發礦產資源(煤炭、礦石、建材),同時學會掌握風能和水。隨著生產力的擴大,不僅局限于再生的自然資源,而且還涉及處女性質的商業化的新領域。

二、自然資源的分類

由于雙重性質,“自然資源”反映了他們的天然來源,一方面與經濟、社會有關,既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基礎,又是環境要素;另一方面表現在開發和廣泛使用的特殊性與地域性。

1.自然資源發生在自然環境(水、大氣、植被或土壤覆蓋等)基礎上,形成一定的空間形式的組合下,改變自身的天然復合物。在此基礎上,他們被分成兩組:有限自然資源和無限自然資源。資源的天然成分是由創建這種天然成分和自然因素影響的特點和地理分布所決定的。所屬的景觀專用資源的組成部分:(1)礦物;(2)氣候;(3)水;(4)植物;(5)土地;(6)土壤;(7)動物世界。這種分類被廣泛使用在國內和外國文學。當使用的分類,側重于某些類型的資源,其定量、定性的特點、政權的特點,自然補給量形成的時空格局。復雜的自然參與的創建和對自然資源的積累過程,科學的認識允許計算在正確的地方和一群在社會生產、經濟體制,以及最重要的是過程中的資源的作用,使得它有可能來確定從自然環境的限制資源出發,避免其消耗或退化。資源自然領土的復合性。在這個級別單位考慮自然資源潛力的領域,相應景觀最復雜的結構性。每個景觀(或自然的領土復雜)有許多不同類型的自然資源。根據景觀的屬性,它在資源性質,組合的整體結構的地方,他們的定量和定性的特點差異非常顯著。確定物質生產的發展和組織的可能性。往往有一個或多個資源,確定整個地區的經濟發展方向的條件。幾乎每一個風景、氣候、水、土地、土壤和其他資源,都有很大的不同經濟用途。在一個案例中,可能累計開采礦產資源,在其他有利條件——寶貴的作物栽培或組織工業生產,度假村等在此基礎上,強調經濟發展的首選形式的領土自然資源物。它們被分為資源管理:(1)采礦業;(2)農產品;(3)森林;(4)住宅;(5)娛樂等。只使用一個分類根據其來源的資源是不夠的,因為它不反映資源的經濟價值和經濟作用。其中自然資源,反映了其經濟的重要性,及在社會生產體系中的作用,分類系統是更經常地使用資源的經濟利用的方向和形式的分類。

2.利用經濟類型的分類。資源在此分類劃分的主要標準歸因于他們不同的物質生產部門。在此基礎上的自然資源分為工業和農業生產的資源。在工業生產中的資源。這個類包括各種工業用的天然原料。一個非常大的分支工業生產,眾多行業消耗各種不同的自然資源,因此,提名他的不同要求的可用性是有區別的,自然資源的類型如下:工業用資源,不同類型的資源用于能源生產在現階段科學技術的發展:(1)石油,煤炭,天然氣,鈾,瀝青等化石燃料等;(2)水電資源——能源自由落體的河水,潮汐波浪能和海水等;(3)生物轉化的能量來源——木材燃料的使用,從農業廢棄物生產沼氣和用來產生核能的核原料。農業用資源,它們結合參與創建農產品資源類型:(1)農業氣候——熱作物生產或放牧所需的水分資源;(2)土壤和土地

資源——土地和其土壤,擁有的生產量的獨特屬性視為一種自然資源的生產性;(3)植物性食物資源——牲畜草料;(4)

自然資源的經濟價值范文6

「關 鍵 詞可持續發展/刑法/罪名/刑罰/綠色變革sustainable development/criminal law/charge/penalt y/greenchange

「正 文

一般地,可持續發展是既照顧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后代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構成危害的發展[1](P52)。

1992年在里約熱內盧召開的世界環境發展大會上,可持續發展的觀念被各國政府所接受,成為指導各國政府發展社會經濟的行動綱領。中國政府已接受了可持續發展的理念,并制定了《中國21世紀議程》這一行動綱領。

貫徹實施這一綱領需要方方面面的工作,但以可持續發展的觀念重新評價和檢討現有法律法規及政策方針,改正那些不適合可持續發展的觀念、原則與制度,建立起適合可持續發展的觀念、原則與制度,無疑是其中的重要內容。基于此,本文擬對我國的刑法做一“綠色”思考,探索可持續發展下我國刑罰的“綠色”變革。

一、可持續發展與刑法觀念的“綠色”變革

與可持續發展模式相對立的是傳統發展模式,這兩種發展模式之間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第一,在人類和自然界的關系上應注重哪一個?可持續發展注重自然界和生態環境,至少是把人類與自然界二者并重;而傳統發展模式則是完全以人類為中心,把自然界看作是任由人類予以征服改造并為人類服務的對象。第二,社會發展尤其是社會財富的標準是什么?可持續發展認為發展不純粹是一個經濟關系[2](P4),環境生態質量及發展的可持續性是衡量發展水平高低的重要標準;而傳統發展模式則把發展等同于經濟發展,用物化的或貨幣化的財富多少來衡量社會發展水平。第三,人類社會如何正確處理現在與未來、當代人與后代人的關系問題?可持續發展要求不僅要考慮現在而且要充分考慮將來,不僅要考慮當代人的利益而且要充分考慮后代人的利益,堅決反對吃子孫飯,斷子孫路,強調不同的代際之間實現正義和平衡[3](P225);而傳統發展模式則堅持當代人有當代人的自由,當代人為自己選擇舒服的生活模式,不受后代人的束縛和制約。用一句極端的話來說就是,“在我死后哪管洪水滔天”。比較兩種發展模式,顯然,可持續發展模式更可取,而傳統發展模式應當予以拋棄。

法律包括刑法不是思辯王國的產物,而是社會發展的產物。刑法的目的、理念、原則與具體的制度設計,無不打上社會發展模式的烙印。那么,我國刑法所體現、所反映的發展模式又是什么呢?我以為主要不是可持續發展,而是傳統發展模式。理由是:第一、從刑法的目的看,刑法的目的是保護人民打擊犯罪,所保護的中心是人,而不是人所依賴的生態環境,明顯的帶有人類中心主義的色彩。而保護人民的核心又主要是財產權、人身權及民主權利,不是人民的環境權。第二、從犯罪的本質看,刑法將犯罪規定為違反法律的危害社會的行為,而不是危害自然界和生態環境的行為。可見,我國刑法是建立在以人類為中心的觀念上的,而不是建立在人與自然和諧統一觀念上的,這是一種傳統的發展觀,需要在可持續發展的觀念下予以變革。具體說就是以可持續發展的理念為基礎,重新界定刑法的目的、任務,改變只重視人和社會,忽視自然界的不合理現象,把可持續發展的觀念貫徹到刑法中。

二、可持續發展與罪名的“綠色”變革

根據刑法理論,確定和劃分罪名的標準是犯罪客體。我國刑法以犯罪客體為標準把罪名分為十類,即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和軍人違反職責罪。不難發現,破壞可持續發展、破壞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犯罪,沒有列入這十大類罪罪名中,僅僅是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這一類罪中,包含了一部分懲治污染、破壞環境與自然資源的犯罪(見刑法第六章第六節)。顯然,刑法對可持續發展及保護自然生態與環境的重要性認識相對不足,這就造成刑法在保護自然資源與環境、促進可持續發展方面存在紕漏,主要表現在:

(一)遺漏了對草原資源及自然風景名勝的保護。一般認為自然資源的要素有七大類,即土地資源、水資源、森林資源、草原資源、礦產資源、漁業資源、野生動植物資源,此外,還有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保護區及文化遺跡地等三個特殊區域保護。對刑法來說,應該涵蓋上述全部自然資源的要素,唯有如此,才能起到刑法的保護作用。遺憾的是,刑法至少遺漏了兩個要素,即草原資源和自然風景名勝。刑法第324條雖然規定了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似乎是包含了自然風景名勝的犯罪,但從本節的罪名即妨害文物管理罪來看,此處的名勝古跡不包括自然風景,而是古跡和文物。但現實生活中,恰恰存在不損壞古跡和文物,而僅僅損壞自然風景名勝的。如,在泰山上修索道,對古跡和文物并沒有損壞,但對泰山自然風景的和諧優美可能造成極大的破壞。

其他,如桂林山水、杭州西湖、黃山風景等,都存在同樣的問題。

(二)即使是已涉及的自然資原要素如土地、水、森林、礦產、漁業與野生動植物等,其對犯罪的處罰標準及重點也不盡合理。第一,刑法第338條規定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構成要件有二:一是主觀上的故意,二是客觀上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但現實中卻有很多雖未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但的確造成生態平衡破壞和環境污染的,這樣的行為同樣應受處罰。顯然刑法第338條的規定有漏洞。第二、刑法第343條的非法采礦罪,強調的保護重點是礦產中的經濟價值,而未考慮到非法開采造成的水土流失、植被破壞及環境污染,如《焦點訪談》曾報道過江西贛南地區大范圍大規模非法開采鎢礦的惡性事件,這種非法采礦當然破壞了稀有金屬鎢的經濟價值,但對生態與環境的破壞同樣是不容低估的。第三、刑法第342條規定的是非法占用耕地罪,如果不是非法占用耕地,而是破壞耕地資源,反而無法定罪。

(三)破壞環境罪以外的犯罪行為也可能造成環境與生態的巨大破壞,但刑法在規定對這些行為的處罰時,并沒有考慮到這一點。例如,放火罪及失火罪,侵犯的直接客體都是公共安全,但是,如果引起的是森林大火或草原大火,那么其對生態平衡的破壞是不容低估的,對水土流失嚴重的地區來說尤其如此。再比如,水上交通事故,對萬噸油輪的碰撞傾覆來說,石油泄漏造成的環境污染和對生態平衡造成的災難性破壞,恐怕要遠遠超過其經濟價值,如果僅僅以交通肇事罪進行處罰,顯然不盡合理。

刑法之所以會出現上述種種紕漏,根本原因在于立法時只看到環境資源的物質形態,而未能看到環境資源所具有的生態形態[4],因而只看到了環境資源的經濟價值而忽略了環境資源的生態價值。對可持續發展來說,環境資源的物質形態和生態形態、經濟價值和生態價值是同時存在不可分割的,必須同時予以保護。為此,就要對刑法的罪名進行“綠色”變革。具體方案是:

第一,把刑法第六章第七節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從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獨立出來,上升為一類獨立的大的類罪,成為刑法的第七章(原第七章到第十章順延),以體現刑法在類罪劃分及排列順序上支持可持續發展保護環境生態及自然資源的價值趨向[5](P67)。

第二,修改刑法第338條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改為破壞環境生態罪,在主觀要件上,不以故意為限,過失也可以在客觀要件上,不要求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人身傷亡,影響人身健康、破壞生態與環境情節嚴重的,也要予以追究刑事責任。例如,對有關部門予以限期整改或關停并轉但拒不執行并繼續生產的,就可以視為情節嚴重,予以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按自然資源的要素分類,使罪名涵蓋所有的自然資源要素,具體說就是把刑法第340條改為破壞漁業資源罪,把342條改為破壞土地資源罪,把343條改為破壞礦產資源罪,把344條改為破壞林業資源罪。另外,增設破壞水資源罪和破壞自然風景名勝罪,作為刑法的第345條和346條。

第四,其他犯罪行為如果也破壞了環境與資源,則視具體情況分別按想象竟合犯、牽連犯、吸收犯予以從重處罰。

三、可持續發展與刑罰的“綠色”變革

刑罰是掌握國家政權的統治階級的國家機關用以懲罰犯罪的一種制裁方法。刑罰制度設計的好與壞,不僅直接地影響刑罰功能的發揮,而且通過刑罰的功能又間接地影響刑法的價值、目的與作用[6](P288)。因此,要實現可持續發展下刑法的“綠色”變革,就必須對刑罰法進行“綠色”變革。

(一)指導思想上,改變過去傳統發展模式下只重視人和財產不重視環境和資源的做法,從可持續發展的內在要求出發,提高對環境資源的生態形態及生態價值重要性的認識,加大對破壞環境與資源保護罪的懲治力度,包括對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刑罰進行升格。

(二)重新界定和設計罰金刑。根據刑法第346條的規定,對單位犯破壞環境與資源保護罪的,對單位要處罰金。但是,罰金在我國刑罰體系中僅僅是附加刑,這就意味著對單位犯破壞環境與資源保護罪的,只能使用附加刑而不能使用主刑,無形中降低了對單位破壞資源與環境的否定性評價,削弱了打擊力度,此為其一。其二,刑法對所有破壞環境與資源的犯罪都規定了并處罰金,但是,對罰金的數額及比例卻未作規定,這在實踐中極容易造成少用或濫用罰金兩種不良傾向。鑒于以上兩點,應將罰金上升為主刑,并規定罰金的數額和種類,使判處罰金時有法可依。

(三)完善刑罰的多樣性。刑罰的多樣性是刑法完善的標志之一[7](P85)。如法國刑法典就規定了40多種刑罰方法,僅對法人犯罪就規定了10多種刑罰方法。相比之下,我國對單位犯破壞環境與資源保護罪只有罰金一種處罰方式,不僅刑罰種類太少,而且力度不夠,因為罰金并不能消滅犯罪單位的主體資格,這就為以后繼續犯罪留下了隱患,而刑罰的首要功能恰恰就是剝奪或限制再犯能力功能[6](P289)。因此,我國應對犯破壞環境與資源保護罪的單位處以刑事破產、治理污染、恢復植被等新的刑罰形式,達到根除再犯能力、保護環境的目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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