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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空間規劃的內涵范文1
我國國土規劃的發展和“長株潭規劃”的來歷
在中國,“國土規劃”在不同時期,甚至在同一時期的不同的地區也有不同的名稱和內涵。上世紀八九十年代開展的國土規劃中,曾出現國土規劃、國土總體規劃、國土綜合規劃、綜合國土規劃、國土開發整治綜合規劃等名稱。
1984年12月,國家計委發出《關于進一步搞好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規劃試點工作的通知》。全國一半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先后在20多個地區開展了國土規劃試點工作。但總體上看,規劃內容涉及范圍廣,重點不突出,即涉及資源開發利用,以牽扯到人口、經濟、城鎮、產業、生態環境保護的統籌與布布局。但由于規劃內容的針對性不強, 84年啟動編制的國土規劃對摸清國土資源家底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績,但沒有起到多少規劃的指導作用。
進入21世紀后,因宏觀背景和環境發生了新的變化,人口、資源、環境、經濟四者之間的矛盾日趨尖銳和突出,國土空間開發秩序變化更加劇烈,糧食安全、區域發展不協調、城鄉差距拉大等影響到國家政治穩定、社會和諧、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深層次矛盾也逐步顯現,亟需通過科學的國土規劃解決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2008年后,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推動區域經濟協調發展,國家先后批復實施一系列區域性規劃,國土資源部也在福建海西岸經濟區、廣西北部灣經濟區、湖南省長株潭城市群、河南中原城市群、重慶統籌城鄉綜合改革配套實施區等地部署國土規劃試點工作。在全國層面上,經國務院同意,國土資源部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牽頭,聯合28個部委于2010年9月正式啟動《全國國土規劃綱要(2011-2030)》的編制工作。當前,《全國國土規劃綱要(2011-2030)》已形成了征求意見稿,正在廣泛征求各方的意見。
全國國土規劃綱要的主要內容
2010年9月正式啟動的《全國國土規劃綱要(2011-2030)》(以下簡稱《綱要》)根據《全國國土規劃工作方案》共設置了國土生態安全建設、國土資源優化配置、國土空間合理組織、能源資源保障能力建設、國土綜合整治等9個方面的研究,形成專題研究報告48個,在專題研究報告的基礎上形成。
在全面分析國土資源現狀和面臨形勢的基礎上,《綱要》提出了規劃主要目標和具體任務;從開發引導和分類保護兩方面對全國國土資源進行總體規劃,同時結合國土資源分類提出了農村地區、城市化地區、重要生態功能區等重點區域的國土綜合整治。根據全國國土資源分布特點對陸域國土和海域國土進行了分區,不同的區域提出了不同規劃發展略。最后從土地政策、礦產資源政策、環境保護政策等方面提出實施的保障措施。
《綱要》立足國土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圍繞優化國土開發格局、合理配置國土資源、提高能源資源保障能力和改善國土生態環境,統籌提出了國土開發、利用、保護和整治的戰略目標和重大任務,并制定了統一的國土空間開發利用政策措施,對保障和促進經濟社會全面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區域國土規劃的主要內容
為推進新一輪國土規劃編制工作,國家啟動了包括“長株潭”城市群在內的多個區域國土規劃試點。
因為全國尚未關于國土地規劃的統一規程和標準,各試點規劃通常針對試點區域的各種突出的矛盾和問題編制規劃。如“長株潭”城市群國土規劃突出“兩型社會”建設,突出“構建兩型、綠色低碳、和諧高效、富有競爭力的國土空間”主題;而福建海西岸經濟區國土規劃則突出國際國內廣域合作的主題。
試點區域規劃主要解決幾個核心問題:有效配置資源,保障經濟社會發展;強化宏觀調控,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優化空間開發,統籌協調城鄉區域發展;整治國土空間,保障國土生態安全;完善基礎設施,保障和改善民生。內容則一般包括:區域經濟社會發展背景分析;資源環境綜合承載能力評價;國土規劃目標與任務的確定;重點產業帶與城市體系的優化與布局;泛區域國土開發合作;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的構建與優化;重要能源、資源保障;國土規劃實施的保障體系;規劃管理信息系統建設等。
應該說,區域規劃與全國規劃最大的不同在于:區域規劃需要根據不同區域面臨的不同時間和問題,重點突出解決區域經濟發展方面的規劃。
國土規劃亟待解決的問題
我國國土規劃從上世紀80年代起,開展了大量的工作,尤其是近年來,國土規劃編制工作日益重視,2009年國家組織了28個部委編制《全國國土規劃綱要(2011-2030)》。但國土規劃體系尚未建立,建立健全的國土規劃體系對落實國土規劃指導國土空間開發具有重要意義。
筆者認為考慮到國土規劃的宏觀性和中長期性的特點,國土規劃不宜以行政轄區隸屬的特點建立體系。而應在國家、省級體系的基礎上,以重點區域為重點建立規劃體系,重點區域可以是跨省域界線的,也可是省內重點地區編制國土規劃,形成國家、省級、重點區域的三類國土規劃價框架體系。
其次,需要理順國土規劃與其他空間規劃的關系,在國土規劃的定位上應當加強研究,其應當與主體規劃區規劃一樣,上升到國家戰略規劃的層面,而區域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其他相關部門規劃均應依其為依據進行編制,全面提高國土規劃的戰略意義和落實宏觀規劃作用。
此外,能否得到有效的實施為各類規劃成功與否的關鍵,國土規劃也不例外。上世紀80年代我國編制各類國土規劃沒有得到有效的實施,除規劃理論和內容上自身不足外,規劃實施手段的也不足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國土空間規劃的內涵范文2
[關鍵詞] 城市公共空間 城市規劃編制體系 規劃體系
中圖分類號:TU984文獻標識碼: A
1引言
城市公共空間作為我國城市空間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城市整體水平的重要內容和途徑。近年來對其所進行的理論和實踐探索在設計技術方面已有長足的進步,但是缺乏將城市公共空間的建設作為一個體系去系統的研究,公共空間體系規劃相對于國內現階段其他類型的規劃編制還是一薄弱環節。
我國處于快速城市化與積極融入全球經濟體系的進程中,從東部沿海發達地區到中西部欠發達地區興起的城市公共空間建設熱潮,其促成的動力既有顯性的城市發展政策、民間資本的推動,也有城市市民社會崛起、公共生活需求等潛在的社會影響。轉型期對我國城市公共空間建設提出了新的挑戰,而公共空間規劃體系的建立則是實現高品質城市空間的保障。
2、對應于城市規劃編制體系的城市公共空間規劃體系建構
就大尺度(區域總體層面)而言,公共空間可以是綠環、綠帶、綠楔、綠色走廊和城市分區之間的開闊緩沖地帶;而對小尺度(局部層面)因素來說則表現為市內廣場、公共場地與城市空間網絡的結合。這種公共空間體系的建立運用,可以使城市群、城市地區乃至小地區表現出有秩序、有效率的延展。
因此,根據體系構成原理,分解討論城市公共空間的規劃設計層次,有利于研究的深入及實踐工作的開展。公共空間規劃體系層次劃分對應于相應的空間規模和工作深度,各層次的對象意義不同,涉及學科范圍不同。
城市公共空間規劃體系研究如果按照研究范圍來劃分,可以分為區域、總體(城市)和局部(片區或節點)研究。研究范圍是根據不同的個案和目標要求有所不同,對于城市整體或較大區域范圍的城市公共空間研究,著重研究城市整體的空間形態結構,構造城市的景觀體系,組織城市的公共活動空間系統等;而對多數針對城市局部地段的城市空間研究而言,更注重多項具體實質要素的研究。
區域、總體層面和局部層面的城市公共空間研究范圍劃分,也是對應于我國城市現行規劃編制體系中的區域、總體規劃(含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含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規)的階段。不同層面的城市公共空間系統規劃體系的具體形成需要依賴規劃的控制和引導來完成。(圖1)
2.1 區域層面城市公共空間規劃的研究任務與目標
區域層面的城市公共空間規劃是指以城市的自然環境和歷史人文環境為依托的城市公共空間體系,也是一種與城市社會、經濟發展相結合的空間發展對策。
區域層面的城市公共空間體系是一個需要上升到泛城市的區域范疇來討論的問題。在區域規劃中,把公共空間作為與城市實體空間同等重要的要素來進行構造,將會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特大城市所面臨的諸多困擾。實際上,區域層次的城市公共空間與城市建設實體共同構成了共軛互生的關系,前者避免或是限制了城市無休止的蔓延,為城市提供良好的環境,后者則提升了前者的生態、文化等內涵,體現了其存在的價值。
區域層面的城市公共空間規劃主要針對市域范圍內公共空間的整體結構和分布格局。這一階段的設計目標在于構筑城市公共空間的總體框架,從總體上把握形成整體有序的城市公共空間體系。在實際操作中,它通常與城市區域及國土規劃過程相結合,設計成果多以政策導向和導則取向為主,起到定性的作用,一般不涉及具體明確的空間形態。
對于該層次的城市公共空間注重依托城市道路、廣場、綠地、濱水區等公共活動場所,梳理城市公共空間的總體結構。在區域層次,城市公共空間與城市空間系統的其他要素關系密切,包括總體空間形態,城市景觀體系、城市交通體系等,因此,需要對城市物質環境、經濟活動和交通系統進行全面分析。
區域層面的城市公共空間屬于一種超視域的范疇,是城市自然環境與社會經濟發展共同作用的產物,會直接影響到城市總體的外在形態和生活環境品質。
2.2 總體層面的城市公共空間規劃設計編制
(一)總體研究層面的任務
總體研究城市公共空間是對應于城市總體規劃(包含城市分區規劃)階段,以整個城市或城市分區作為研究對象,任務是配合城市總體規劃,在充分調查和收集現狀資料的基礎上,研究城市的公共空間形態與結構,分析由自然和人文環境組成的城市景觀體系、城市公共活動空間系統,以及交通系統等其它要素,從而根據城市整體發展格局,提煉城市公共空間的意向和特色。
(二)總體研究層面的資料分析與構思
總體層面的研究應對城市的社會經濟、自然環境、城市建設、土地利用、文化遺產等歷史與現狀情況進行深入的調查研究。其基礎資料內容主要包括城市自然歷史背景資料、城市形態和空間結構、城市景觀、城市公共活動與重要區域、城市交通體系以及城市土地使用現狀等。
其主要目的是通過對現狀調研基礎資料的分析整理和研究評價,分析構成城市公共空間環境形態的特定組成要素和內容,確定各要素和相關系統存在的問題和發展潛力,并提出與之對應的保護、發展和創造的對策。具體分為:
1)城市環境與城市公共空間發展對策。總體研究應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在充分了解自然地理環境和歷史文化等人文環境等特點的基礎上,結合城市的社會、經濟發展戰略,制定相應的城市公共空間發展對策。
2)城市形態與空間結構。基于城市形態格局的發展沿革和空間結構的現狀分析,研究城市的總體格局、空間結構、主要發展區域(軸線)和重要節點。
3)城市景觀。根據城市環境特征和發展格局,研究城市主要景點、景觀帶和景區的布局及相應的視廊、視域等空間視覺分析;挖掘和提煉有特色和景觀意義的城市傳統空間(街區、街道、廣場)、地方建筑風格、地方色彩等。
4)城市公共活動空間。根據城市功能布局,研究城市公共活動的人群及活動特征、類型及其在城市中的分布;了解依托與城市空間結構的街道、廣場、街區等公共活動區域的空間類型和分布。
5)城市交通系統。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研究包括城市地鐵、輕軌、立交和地面交通組成的立體交通體系,配合城市公共活動地區布局,研究城市步行系統區域的分布。
6)城市特色分區和重點地區。結合不同地區在功能配置和環境上的特點,明確特色分區和重點地區,為深入進行局部城市設計,確定了定位和定性的研究基礎。
7)生態與自然空間網絡體系
2.3 局部層面的城市公共空間規劃設計編制
(一)局部研究層面的任務
局部層面的城市公共空間研究是把城市的局部地區和地段(如中心區、商業區、特色地區、商業街、步行街等)作為研究內容,是在城市規劃和總體城市設計的指導下,深入研究局部地區公共空間環境的結構、形態和建筑形態、景觀和自然人文環境、史跡保護、微觀交通與市民步行、活動場所、環境藝術和設施等。
一般對應于詳細規劃的尺度和階段,可以從街區和地塊兩個層面進行研究。
(二)局部研究層面的資料分析與構思
局部城市公共空間的現狀基礎資料調查應根據區域的類型和特點,突出重點,有所側重和取舍。基本內容包括土地使用、道路交通、景觀與環境及相關資料部分,并以現狀圖和現狀說明方式表達。
局部研究的分析與構思階段,是對設計研究區域的現狀基礎資料加以分析,總結存在的問題,分析體形環境及組成要素和內容;也是綜合現有信息,提出以形態結構為主的設計構思和創意,綜合性的解決環境問題,塑造環境特色的重要過程。重點是提煉和挖掘城市局部地區的環境特色。主要研究:
1)城市局部公共空間的形態結構。包括設計區域的功能分區、主要軸線和重要節點;設計區域建設高度分布、城市輪廓線、城市標志、高度控制點;規劃區域內重要地塊(街區)等。
2)城市景觀。研究城市公園、公共綠地、廣場等城市景觀要素的布局;分析視點、視域等視線組織分布;確定城市道路、街道等結構性城市景觀的設計意向。
3)建筑群形態。從設計區域整體入手,研究建筑體量、沿街退后、高度、界面、色彩等建筑形態的控制和要求。
4)公共空間及活動。確定城市公共空間(廣場、公園等)的位置、面積、性質、歸屬,活動的內容和設施安排;研究城市公共空間與公共交通、步行區域的聯系。
5)運動體系。研究區域內道路交通組織及重要道路和街道的斷面,確定停車場、公交站點等的分布;組織步行系統,研究主要步行街的形式、斷面及與公共交通的聯系。
6)環境藝術。研究公共藝術品的位置、性質等;確定街道家具的內容、設置原則和形式指導;明確戶外廣告物、招牌等的基本要求及夜景照明的設計原則。
7)重要節點。建立重要地塊和街區的設計意向及其關于形態結構、景觀、建筑形態、公共空間、交通與步行及環境藝術等方面的設計原則。
8)其他。容納重要城市公共事件與活動、慶典、禮儀的場所;公共空間城市文化結構屬性(結構型、外來型、混合兼并);特性公共活動區(主流文化圈、亞文化圈)
2.4 城市公共空間規劃體系層次框架
根據上述分析,建立城市公共空間體系分類規劃框架如下(表1)
3、結語
本文通過研究城市公共空間體系的構成要素及結構,探求影響其發展的深層機制,進而提出建設我國城市公共空間規劃體系的對策框架,作為城市公共空間規劃體系建設的依據和指導。
以《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為依托,將城市公共空間體系分為區域、總體和局部來研究,在城市規劃與城市設計領域建立更為規范、合理、明確的公共空間設計準則。包括區域領域、城市領域、局部地段、特殊管理區、重要公共節點等對應區域、總體和詳細規劃及城市設計,編制相應層次的公共空間系統規劃。從而探討了公共空間規劃體系如何與城市規劃體系各層次內容合理對接的問題。該城市公共空間規劃體系的建立是本文對適應我國轉型期城市規劃編制體系理論研究的有益嘗試,對于規劃體系的轉型具有一定現實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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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空間規劃的內涵范文3
關鍵詞 主體功能區劃;生態補償;機會成本;珠江流域
中圖分類號 F061.5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2-2104(2013)02-0018-05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3.02.003在生態日益退化、環境不斷惡化、區域發展差距逐步拉大的背景下,為協調經濟布局與人口、資源、生態環境之間的失衡關系,緩解地域空間有限性與人類需求無限性之間的矛盾,我國“十一五”規劃綱要正式提出制定和實施《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以下簡稱《功規》),并于2010年底由國務院通過和。《功規》根據不同區域的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現有開發密度和發展潛力,統籌謀劃未來人口分布、經濟布局、國土利用和城鎮化格局,將國土空間劃分為優化、重點、限制和禁止四類開發區域,確定各自的主體功能定位,明確開發方向,控制開發強度,規范開發秩序,完善開發政策,以期逐步形成人口、經濟、資源環境相協調的空間開發格局。盡管《功規》同時提出了生態補償政策,部分地區也已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率先開始了局域性的生態補償實踐,但實際效果卻不盡如人意,各地仍都爭相擠進重點開發區域而深恐被劃入主要針對工業的限制或禁止開發區域。究其原因,一是現行或擬議中的生態補償標準偏低,二是補償范圍太窄(僅針對當地財政而非整個經濟社會發展所受影響),三是定量機制缺失。加上“無工不富”的“鐵律”加劇發揮作用,以致 “工業興(強、富)縣(市、州、省、區)”戰略和政策在各地被空前強化,承接發達地區工業轉移成為欠發達地區尤其是那些被劃為“限制”或“禁止”開發區域擺脫貧困落后的“不二”之路。按此趨勢,我國正在推行的各級(國域、省域、市域、縣域)主體功能區規劃恐有被“架空”之虞。為此,亟待研究主體功能區劃下的生態補償標準,以期為各級主體功能區規劃的實施提供決策參考。其意義在于:基于機會均等觀,運用機會成本法,通過建立生態補償與機會成本的數量關系模型,提出對生態功能區的單項與綜合補償標準并加以實證,可能在某種程度上創新發展中的生態補償機制和區域經濟理論,從而具有一定的理論意義;針對各地爭相躋身重點開發區域而排拒被劃入限制或禁止開發區域的現實棘手問題,從生態補償與機會成本的對價關系入手提出實操性的解決方案,可能有助于我國各級主體功能區規劃的實施,具有一定的實踐意義。
1 綜 述
1.1 關于主體功能區
國外早已開始進行空間規劃及特定區域管理方面的探索,并取得了豐富經驗。德國從1930年就開始編制“空間秩序規劃”,荷蘭于1960年、1966年、1973年、1990年、2000年公布了五個空間規劃,日本從1962年開始已六次全國綜合開發規劃,美國經濟分析局(BEA)于1977年首次進行經濟區(EA)劃分,歐盟在1999年推出了第一個空間發展戰略,俄羅斯也從計劃經濟時代起就有現代經濟區劃分。我國曾有國土空間開發規劃,“十一五”規劃首次列入主體功能區規劃編制任務。自此,福建、湖南、廣東、河南、遼寧、內蒙古、云南等地先后編制了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方案,各市縣也相繼跟進,相關官員和學者也對此類規劃進行研究。朱傳耿等[1]在《地域主體功能區劃》一書中研究了主體功能區劃的基本內涵、理論方法、編制流程及管制框架;高國力[2]在《我國主體功能區劃分與政策研究》一書中重點研究了我國主體功能區劃分及其分類政策制定的總體思路、國內外與主體功能區相關的理論與方法等;國家規劃專家委員會委員樊杰[3]通過構建空間均衡模型對主體功能區劃的功能定位、指標體系選擇、實施和協調策略進行了探索性研究;牛叔文等[4]則從國土空間的角度對區域發展格局進行了分析,并應用因子分析法對甘肅省進行了研究。
1.2 關于生態補償
國外除生態補償(ecological compensation/ eco-compensation)概念外,與其相似的表述還有環境服務付費(Payment for Environmental Services/ PES)等。從1930年代到現在已有過哥斯達黎加、哥倫比亞、美國、澳大利亞、巴西、肯尼亞、菲律賓等國的成功實踐,主要涉及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礦產資源開發補償、流域環境服務功能支付以及生物多樣性保護補償等領域。據不完全統計[5],世界上已有287例森林環境服務交易(75例碳儲存交易、72例生物多樣性保護交易、61例流域保護交易、51例景觀美化交易,28例“綜合服務”交易),遍布美洲、歐洲、非洲、亞洲和大洋洲的多個國家和地區。我國的生態補償研究始于20世紀80年代,先后在河北、遼寧等11個省(自治區)的685個縣(單位)和24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開展過征收生態環境補償費的試點。此外還進行過排污收費、排污許可證、排放權貿易(主要是碳排放權交易)等類似嘗試。在理論上,任勇等[6]曾從為什么要建立生態補償機制、什么是生態補償機制及怎樣建立生態補償機制三個方面進行過較系統論述。中國21世紀議程管理中心可持續發展戰略研究組[7]從中國退耕還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評估出發,對中國生態補償機制的空間布局、補償標準、補償政策執行等進行了研究;丁四保[8]則針對我國面臨的各種生態與環境問題,從區域的視角重點闡述了“土地置換”和“生態交易”兩種區域生態補償方式。
1.3 關于機會成本
奧地利學者維塞爾(Friedrich von Wieser)在其《自然價值》[9]中,通過對邊際效用的分析,首次提出了“機會成本”(opportunity cost)的概念。之后,美國著名經濟學家薩繆爾森(P. A. Samuelson)、科斯(R. H. Coase)、曼昆(N.G. Mankiw)等分別從不同角度對其進行過闡述[10]。“機會成本”從19世紀被引入經濟學后,在理論和實踐方面不斷得到拓展,如今已在經濟學、會計學、管理學以及企業和政府的管理決策中得到全面應用。在資源環境研究方面,國內的吳恒安[11]、溫善章等[12]在黃河水資源影子價格的研究中,曾用機會成本法進行價值評估。劉巖等[13]也曾用機會成本法對資源不同利用方式的產業之間的機會成本進行評估分析,還運用旅行費用法、或然價值法對區域生態資源的旅游娛樂價值、五種關鍵生態資源對于島內居民的“社會價值”進行評估;并以此為依據,對廈門島東海岸區域資源未來50年的機會成本進行了分析評估。袁鵬等[14]則采用技術效率的雙曲線測度模型和市域樣本數據,對中國工業環境管制的機會成本進行了分析。此外,章錚、武亞軍、陳祖海、王晶、劉翔、姚炎明、常瑞英、唐海萍、謝建豪、袁偉偉、王秀蘭等的相關研究也都不同程度地涉及到機會成本。在實務方面,值得一提的是我國臺灣地區早在1984年就曾使用機會成本法對森林游憩資源進行過價值評估。
以上研究成果為本文提供了豐富的參考和借鑒。但是,現有主體功能區理論和規劃對其實施后可能擴大區域經濟差異的后果關注不夠;現有生態補償理論和政策對其量化標準研究不足;現有機會成本理論及其運用對生態補償領域的涉及尚有不足且缺乏深度。這些不足導致我國目前的區域生態補償標準存在主觀性、隨意性,缺乏定量依據和實證檢驗,以致各級主體功能區規劃的實施陷于困境和尷尬,因此亟待補足。
2 建 模
特定區域接受“限制開發”、“禁止開發”之定位安排的經濟底線是“生態補償足以彌補因限制或放棄(主要針對工業)開發而付出的機會成本”。否則就很難有區域會“甘心”限制或放棄其(工業)開發,也很難有外部力量能“真正”限制或禁止其從事(工業)開發,那么主體功能區規劃的實施也就有被“敷衍”甚至扭曲的可能。據此可以建立生態補償與機會成本的基本數量關系模型(式0,簡稱“基本模型”,式中EC代表生態補償,OC代表機會成本;為使本文的分析單純化,以下暫時撇開直接生態建設成本或假定直接生態建設成本為零):
EC≥OC(0)
國土空間規劃的內涵范文4
Abstract: In order to safeguard the health of the city's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d to ease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urban construction land demand and the limited supply of land, urban construction land must walk the road of intensive conservation. Using inductive analysis,comparative analysis, the paper demonstrates the necessity of carrying out intensive use of land for urban construction planning, and points out that it is to build a resource-saving society, to improve the management of urban construction land and to enhance the overall value of the land for urban construction, and identify the problem of including the main management is not the actual performance, lack of planning system, the lack of systemic issues. Finally, it points out that we need carry out intensive use of land for urban construction from the clear targeting, preparation work, improving the organization and management, case studies, and improving the regulatory mechanism, establishing the evaluation system.
關鍵詞: 城市;建設用地;集約利用;規劃
Key words: city;land for construction;intensive use;planning
中圖分類號:TU984.11+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3)14-0007-02
0 引言
伴隨著工業化、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城市建設用地集約利用受到眾多學者的關注[1-5]。但現行對于城市建設用地的集約利用研究多側重于從評價方面進行[6-8],而對于規劃的研究幾乎處于空白。
目前,國內僅上海市和湖南長沙開展了城市建設用地集約利用規劃的相關探索,但未從系統、全面的角度進行研究。
基于此,本文擬通過論證開展城市建設用地集約利用規劃的必要性,分析當前城市建設用地在集約利用中存在的問題,最后提出開展城市建設用地集約的對策建議,以全面推動城市建設用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和高效利用。
1 開展城市建設用地集約利用規劃的必要性分析
1.1 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的需要
節約集約利用土地作為發展循環經濟和建設節約型社會的重要內容,受到國家的高度重視。黨的十提出“加快建立生態文明制度,健全國土空間開發、資源節約、生態環境保護的體制機制”。國發〔2008〕3號文件指出“將節約集約用地的要求落實在政府決策中,落實到各項建設中,科學規劃用地,著力內涵挖潛。”2012年國土資源部出臺的《國土資源部關于大力推進節約集約用地制度建設的意見》(國土資發〔2012〕47號)提出了“規劃管控、計劃調節、標準控制、市場配置、政策鼓勵、監測監管、考核評價、共同責任”八項制度。通過建設用地集約利用規劃,推動經濟發展方式轉變,能夠以較少的土地資源消耗來實現較大社會經濟效益,對于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推動現代化建設進程和國家安全具有重要的意義。
1.2 完善城市建設用地管理的需要
城市建設用地管理是一個宏觀復雜系統,實現對城市建設用地管理的過程同時也是城市建設用地利用開發的過程,現行管理制度下對城市建設用地實施有效管理包括對建設用地組織、利用、控制和監督等幾方面內容。
現行城市建設用地集約利用主要是通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控制城市建設用地的規模邊界和擴展邊界,通過城市總體規劃、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控制容積率、建筑密度、建筑控制高度等相關指標進行管控,側重于上限控制與外延限定,而城市建設用地集約利用規劃注重下限控制與內涵挖潛,對建設用地業態和時序進行科學調控,實現城市建設用地的精細化管理。
1.3 提升城市建設用地總體價值的需要
城市土地是土地物質和土地資本的綜合體,有價值的土地資本與無價值的土地物質相結合,使得城市土地的使用價值和價值都得到提高,土地資本的含量越多,城市土地的價值也就越大。
城市產業的發展需要確定合理的開發強度,充分發揮城市土地的開發價值,確保每寸土地的最佳利用。城市建設用地集約利用規劃通過優化功能布局、拓展立體空間、控制發展密度、優化物業形態等措施,有效的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率,促進產業結構升級,提升城市建設用地的總體價值。
2 現行城市建設用地集約利用中存在的問題
2.1 集約利用管理未實際履行
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作為國土部門的基本職能職責,應由國土部門嚴格管理。
但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軌和發展的過程中,在建設投資多元化,各個集團的利益紛爭,以及不適當的行政干預下,導致城市建設用地集約利用管理呈現多頭管理,現行集約利用管理的部門包括國土、規劃、建設等部門,多頭管理造成城市建設在集約利用上缺乏統一規劃和協調,對集約利用管理的組織、控制、監督缺乏合力,不能集中力量辦大事。
2.2 集約利用規劃體系缺失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等相關規劃側重于建設用地指標控制,更多的是偏重于物質建設規劃,注重確定的規劃期的人口和用地規模,對于城市土地利用基本上仍沿用功能分區的原則,而對建設用地集約利用結構、布局、規模、時序缺乏綜合考慮,造成城市建設用地閑置浪費、低效利用,難以形成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
2.3 集約利用缺乏系統性
現行集約利用側重于評價,大多通過構建集約利用評價模型,測算不同區域集約利用度來評價集約利用程度,再提出集約利用的建議,而缺乏集調查、評價、規劃、監測于一體的集成技術,難以實現全程化的集約利用;同時,現行集約利用側重于平面開發,缺乏地下空間規劃,未對立體空間進行相關集約利用規劃,難以實現立體化的集約利用。
3 開展城市建設用地集約利用規劃的建議
3.1 明確規劃目標定位
城市建設用地集約利用規劃是一項土地利用專項規劃,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等法定規劃為上位規劃。
城市建設用地規劃的核心是以“已開發”土地為對象,以上位規劃對土地利用強度、投入強度、經濟效益的規劃值為標桿,以土地利用狀況的現狀值與規劃值之差評價集約利用度,提出土地利用強度及效益的下限性目標,是對存量建設用地實行改造升級的基礎。
3.2 開展規劃編制工作
建議將城市建設用地集約利用規劃上升為政府行為,由各級政府組織編制城市建設用地集約利用規劃。
一是遵循“全面探索、局部試點、封閉運行、結果可控”的原則,在全國選取一個城市的主城區進行規劃編制試點;二是在試點基礎上,及時總結經驗、發現問題、完善規劃,逐步在省(市)層面進行推廣;三是待時機成熟由各省(市)組織編制省(市)城市建設用地集約利用規劃,并最終推動全國城市建設用地集約利用規劃的編制。
3.3 完善規劃組織管理
由政府牽頭國土、規劃、建設等相關部門成立規劃編制領導小組,建立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組建規劃編制隊伍,提出規劃編制工作方案,落實工作責任,及時啟動重大課題研究和專項研究工作。
規劃編制經費由各級財政啟動專項資金進行下達,實行專款專用,并積極爭取國家和地方集約利用資金,采取銀行貸款、引進社會資金等多種方式籌集資金,保障規劃編制的順利進行。
3.4 加強規劃專題研究
開展《產業結構調整與布局優化研究》、《城市存量土地挖潛與集約利用規劃研究》、《地價與城市建設用地集約作用機制研究》、《城市建設用地集約利用規劃與相關規劃的銜接研究》等重大課題和專題研究,并在規劃編制中廣泛采用實地調研、座談訪問、專家論證等多種形式,充分聽取社會各方意見,增強規劃編制的民主性和科學性。
3.5 健全規劃監管機制
建立集約利用規劃實施的動態監管和監督機制,充分運用3S技術和互聯網等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動態跟蹤監測,依法監督和查處城市建設中的違法用地行為;同時,加強建設項目用地的批后監管,加強規劃執法隊伍建設,建立行政責任追究制度,完善規劃實施跟蹤管理。
3.6 建立規劃考核體系
建立城市建設用地集約利用規劃考核機制,對城市建設用地集約利用規劃實施情況進行定期考核并公布結果,作為控制城市建設用地規劃、下達土地利用年度計劃、開發區升級擴區等的依據;同時,建立土地供應與集約利用規劃考核結合的評估機制,將增量用地計劃指標和存量建設用地集約利用狀況掛鉤,建立長效的評估激勵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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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空間規劃的內涵范文5
為加快發展中心商務功能區和特色商業區,推動服務業集聚發展,增強城市發展實力和輻射帶動能力,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促進新型城鎮化新型工業化新型農業現代化協調科學發展,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重大意義
(一)準確把握內涵特征
中心商務功能區和特色商業區是服務業企業(機構、商戶)集中布局、服務業集群發展、服務功能集合構建、空間和要素集約利用,促進大容量就業的服務業集聚區,是為城區和周邊區域提供綜合服務的城市功能區。中心商務功能區和特色商業區與產業集聚區、城市新區、中心城市組團等共同組成了我省科學發展的載體體系。
中心商務功能區是在省轄市市區和未納入中心城市組團的縣城、縣級市市區內,集聚金融、信息、研發、企業總部、中介服務及商業貿易等機構,擁有商務辦公、會展(展示)、酒店、公寓、文化、娛樂等配套設施,能夠為區域經濟活動提供綜合商務服務的城市功能區。
特色商業區是在省轄市市轄區和納入中心城市組團的縣城、縣級市市區內,集聚相關服務業企業,形成特色鮮明、具有一定規模和較強輻射帶動作用,為一定區域提供特色商貿服務和相關商務服務的服務業集聚區。
(二)深刻認識重大意義
發展中心商務功能區、特色商業區符合現代服務業空間集聚的趨勢和規律,對于促進“三化”(工業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協調科學發展、構建中原經濟區支撐體系、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具有重要意義。
有利于提升城市功能,增強城市輻射帶動作用。積極發展中心商務功能區、特色商業區,將優化城市發展形態,完善城市服務功能,提升城市品味,改善城市人居環境,滿足居民日益增長和不斷升級的消費需求,增強城市綜合競爭力和輻射效應,更好地服務周邊發展。
有利于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形成城區經濟新的增長點。積極發展中心商務功能區和特色商業區,有助于加快城區服務業發展,提升服務業在城區經濟中的比重,促進服務業與制造業互動發展,增強城區產業支撐,提升城區經濟實力。
有利于服務業集聚發展,增創發展新優勢。積極發展中心商務功能區和特色商業區,有助于構筑資本、技術、信息、人才集聚平臺,增強承接產業轉移吸引力,促進高端要素集聚,引進國內外知名企業設立區域性總部、功能性中心和研發基地,引進高端項目、高端機構、高端品牌和高端人才,形成服務業發展新高地,更好地發揮規模效應、聚集效應和擴散效應,在區域競爭中贏得主動。
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堅持重在持續、重在提升、重在統籌、重在為民的實踐要領,把發展中心商務功能區和特色商業區作為加快城區經濟發展和現代服務業基地建設的突破口,通過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創新機制、政策扶持,加快服務業集聚發展,提升城市綜合實力,努力打造高端服務業集聚區、城區經濟增長中心、區域發展服務中心和展示城市形象的窗口,為促進新型城鎮化新型工業化新型農業現代化協調科學發展,建設中原經濟區、加快中原崛起振興提供強力支撐。
(二)基本原則
統籌規劃,科學定位。結合區域產業特點和城市布局,合理確定服務區域、功能定位。強化規劃引導,增強規劃前瞻性,高水平編制發展規劃、空間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加強與其他重大規劃緊密銜接,實現統籌協調發展。
分類指導,扎實推進。根據各地中心商務功能區和特色商業區功能定位,分類明確發展目標和產業重點,有序組織實施,促進快速健康發展。
完善功能,集約節約。結合新區開發、舊城改造,集約節約利用土地資源,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完善公共服務體系,強化經濟、生態、人居復合,不斷提升綜合服務功能和專業化服務水平。
產城互動,擴大就業。把中心商務功能區、特色商業區建設作為促進城市科學發展的重要抓手,堅持依城促產、以產興城,促進企業和機構集中布局,推動產業集群集聚發展,拓寬就業渠道,提升吸納就業能力。
創新機制,開放帶動。深化改革,先行先試,創新管理體制、商業運作模式和項目融資方式,完善支持政策,激發發展活力。加大開放招商力度,營造良好發展環境,積極吸引境內外資本,以開放促發展、促提升。
(三)發展目標
到年,鄭東新區中央商務區成為中原經濟區高端服務平臺,每個省轄市和未納入中心城市組團的縣(市)形成1個中心商務功能區,每個省轄市市轄區和納入中心城市組團的縣城、縣級市市區培育1個業態先進、個性鮮明、集聚效應顯著、拉動作用突出的特色商業區,成為城區經濟發展新的增長點。
到年,鄭東新區中央商務區成為中西部高端服務業集聚發展高地,各市、縣中心商務功能區綜合服務功能顯著提升,商務功能進一步突出,特色商業區的集聚輻射能力明顯增強,全省布局合理、層次分明、功能完善、生態協調的中心商務功能區和特色商業區發展體系基本形成,成為城區經濟發展主要動力和帶動全省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
三、重點任務
(一)全面提升鄭東新區中央商務區的地位作用。突出強化金融、總部經濟、科技研發和高端商務功能,推進高端服務業集聚發展。加快中原金融產業園建設,著力打造金融集聚核心功能區。大力引進世界500強、國內500強、央企、行業龍頭企業和行業協會組織的地區性總部和分支機構,增強總部經濟輻射帶動作用。全面提升會展業的市場化、產業化和國際化水平,打造中部會展之都。進一步提升中介服務業水平,大力發展資產管理、咨詢策劃、研發設計、文化傳播等高端服務。積極發展創意產業。加快龍湖中央商務區副中心建設,突出金融功能集聚。完善軟硬配套設施,努力營造宜居宜業新環境。力爭到年,鄭東新區中央商務區實現入駐世界500強企業100家,國內500強企業100家,各類金融機構150家,建設成為立足鄭州、服務中原、輻射中西部的區域性金融中心、總部經濟中心、高端商務商業中心和綜合會展中心。
(二)積極推進省轄市和縣(市)建設中心商務功能區。結合城區空間布局、產業發展和生態建設,突出商務服務功能,因地制宜推進中心商務功能區建設。省轄市建設中心商務功能區,原則上要結合新區建設,突出綜合商務服務功能。引導省級金融保險分支機構、地方金融機構、地方投融資平臺等入駐,提高金融集聚服務水平。推動國內知名企業分支機構、運營中心和當地企業總部入駐。加快發展兼并重組、財務顧問、評估交易等企業管理服務,積極發展會計、法律、認證認可、經紀、市場調查等各類專業服務。加快發展租賃、拍賣、典當服務,促進信用服務業發展。支持有條件的地方發展會展業。同時,配套建設購物、餐飲、住宿、休閑、娛樂、文化、旅游等服務設施,積極發展具有產品展示、電子商務、連鎖經營、物流配送等新業態、新功能的專業交易市場,提高綜合服務水平。根據各地產業特點和發展優勢,推動相近省轄市中心商務功能區聯動發展,擴大輻射范圍,促進區域合作,形成分工合理、優勢互補的發展格局。縣(市)建設中心商務功能區,要結合老城改造和新城建設,采取商務、商貿功能混合或分設等不同形式,統籌規劃,明確目標,突出特色,滿足產業集聚區和經濟發展需要,盡快形成規模。要從實際出發,發揮傳統商貿優勢,在鞏固提升商貿功能的同時,逐步強化商務功能,重點圍繞服務特色商品交易和主導產業發展,延伸拓展產業鏈條,積極發展研發、設計和營銷、物流服務,建設展示交易、信息服務、電子商務、技術推廣等公共服務平臺,推動中介服務業發展,逐步形成與特色產業配套聯動、專業服務突出的中心商務功能區。
(三)因地制宜發展特色商業區。按照科學規劃、挖掘內涵、強化特色、擴大規模、提升效益的原則,結合舊城改造和城市建設,規劃建設一批特色商業街區、文化休閑旅游區、特色交易市場和創意產業園、科技創業園、軟件園等生產業集聚區,擴大消費需求,拓展市場空間,促進產業發展。提升特色商業街區發展水平,突出特色化、專營化和規模化,建立健全業態準入和退出機制,加快業態、品牌集聚,提升購物消費功能,完善綜合服務功能,培育一批風格鮮明、設施完備、管理規范、拉動消費能力強的特色商業街區。積極發展文化休閑旅游區,充分挖掘獨特文化底蘊和歷史積淀,加強歷史文化名城、名街保護開發,統籌規劃設計建筑風格、人文景觀,修繕保護標志性建筑、特色建筑,強化特色魅力,注重營造環境氛圍和格調品位,合理布局符合居民消費升級換代的休閑項目,打造一批在全國有影響的文化休閑旅游區。改造提升特色交易市場,沿產業鏈雙向拓展交易范圍,創新交易方式,提高信息化水平,不斷擴大市場輻射范圍,發展壯大一批農副產品、電子電器、汽車及零配件、紡織服裝、建材裝飾等專業化、規模化、現代化的特色交易市場。推動生產業集聚區發展,合理配置資源,搭建公共服務平臺,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積極發展一批創意產業園、科技創業園、軟件園。圍繞特色商業區主業,配套建設商務辦公、酒店、公寓等設施,推動相關商務服務業發展。
(四)建設完善基礎設施。堅持以人為本,加強人性化設計。優化交通路網布局,大力發展立體公共交通體系和公交接駁系統,完善便捷高效的集疏運體系。加強區域內市政設施建設,完善水電氣暖管網,修浚排水系統。合理規劃建設停車場、文體場所、綠地、公園等公共服務設施。加強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構筑統一開放的公共服務平臺。整合公共空間,提高建筑容積率和地下空間利用率,提升資源集約節約利用水平。強化生態建設,妥善處理開發改造、產業發展和生態保護的關系,提高開發建設品質,創造優美舒適、宜居宜業的城市環境。
四、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將中心商務功能區、特色商業區建設擺上重要議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推進實施。省服務業工作領導小組要健全工作機制,統籌研究、協調解決中心商務功能區、特色商業區建設發展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各相關部門要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協調聯動,齊抓共管,形成合力。省發展改革委作為牽頭部門,負責綜合協調建設發展中的具體工作;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要在規劃、建設、管理上加強業務指導;省統計局要建立相應統計體系;省國土資源廳、財政廳、商務廳、文化廳、旅游局、工商局、地稅局等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能分工,細化工作方案,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市、縣政府要建立健全協調領導機構,精心組織,扎實工作,務求實效。在貫徹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省政府報告。
(二)強化規劃引導。建立統籌規劃、分級管理的工作機制。省、市要加強對接,做好前期論證工作。各市、縣組織編制中心商務功能區和特色商業區發展規劃、空間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在空間上與土地利用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等重大規劃精準對接。省發展改革委負責中心商務功能區、特色商業區發展規劃的審批,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空間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審批。對于各市上報的規劃,省有關部門要加快工作進度,成熟一個,審批一個,推動實施一個。強化規劃實施管理,嚴格按照發展規劃、空間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分步實施,分塊建設,突出重點,整體推進。
(三)推進開放招商。將開放招商作為推進中心商務功能區和特色商業區建設的重要途徑,突出招大引強,高水平策劃招商活動,加大項目推介力度,重點在金融、商貿、文化、旅游、高端商務等現代服務業領域,盡快引進一批科技含量高、投資規模大、帶動能力強的重大項目。創新投融資機制,綜合運用市場化運作模式,吸引境內外資本投資中心商務功能區、特色商業區基礎設施建設。
國土空間規劃的內涵范文6
關鍵詞 :建設用地 節約 集約 利用 技術 管理
1. 在技術層面上
一種良好用地管理辦法,必須要有相適應的制度和可操作性的規程做保證。
研究節約與集約利用土地,根本的問題就是要應用規劃的手段,從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去用心捕捉能帶動城市擴張,又能規范農村建設用地的基本措施。把土地的開發強度與產出率作為一個因子,擴大研究成果,滿足建設用地市場需求,有序實現集約。
1.1 堅持從規劃入手,提高規劃的功能和作用,力求規劃的科學性、嚴謹性和實用性,注重規劃的前瞻性
土地利用規劃是一個完整、長期的系統工程,完善土地利用規劃體系是科學利用土地的前提,它是由不同類型、不同層次和不同時序的規劃所構成的交互網絡系統。要建立健全逐級控制、分工明確、重點突出、銜接統一的規劃體系,必須強化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戰略性和政策性,提高地(市)級以下土地利用規劃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1.2 從產出入手,堅持土地利用的開發強度與產出率掛鉤
土地是不能再生的稀缺資源,土地的開發利用不加以控制,沒有一個定量的經濟標準,不僅是浪費資源,嚴重的說是通過毀滅資源。實施土地的綜合利用,必須把開發強度與產出率一并加以研究,力求低開發實現高產出。特別是工業項目的開發,不少地方圈地現象嚴重,幾百畝的用地僅見一層的廠房,建筑密度不到25%,年產值也聊聊無幾,給國家提供的稅收也很少,這樣的開發必須限制,考察土地利用是否集約、節約用地產出率是個基本要求,工業用地是這樣,房地產開發用地,第三產業用地、城市用地和農村用地都必須堅持以產出率為基礎,鼓勵支持高產出的用地項目,以滿足飛速發展的經濟建設的用地需求,做到用地節約、產出集約。
1.3 要從標準入手,城鄉規劃要把用地標準作為土地利用的強制性內容加以控制
要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客觀和微觀用地指標控制體系。宏觀方面,城鄉總人均用地、城鎮人均用地及農村居民點人均用地分別控制著城鄉建設用地總量,城鎮用地規模和農村居民點用地規模,實現對城鄉建設用地總量的控制要求,合理制定各項人均用地控制指標;微觀方面,抓緊各項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的制定和修改工作,優先開展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教育和公共文化體育衛生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用地指標的編制工作,重點做好城市、集鎮和村莊內部各項建設用地指標以及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道路等市政工程建設用地指標的編制工作,其中要特別嚴格把關控制農村宅基地標準,各工業園區、開發建設用地指標、居住區用地指標及其環境生態相關建設用地指標。
1.4 從空間入手,加大土地利用的節約、集約程度
城鄉用地空間的整合,不僅僅是城鄉兩種地域景觀的物質空間整合,它還是包括經濟空間、社會空間和生態空間的整合。因此,城鄉空間規劃不再是單純意義上的用地空間規劃,應該是土地、經濟、社會和生態規劃的結合和統一。需要國土、規劃、計劃、經濟、環保等多個部門相互配合、建立橫向聯系機制,避免各自為政,相互制約。然而要實現土地利用的節約與集約,還必須從建筑物用地的縱向來考慮土地利用的空間布局。即開發土地上下空間布局的利用:一要堅持節地升空,出讓土地時就要科學提出容積率的標準,讓更多的建筑物升向空中,減少土地資源的浪費;二要節空伸地。空中的資源得到有效利用僅是節地的一個方面,同時要考慮向地下要資源,把建筑物能向地下延伸的部分都往地下延伸,開辟地下建筑空間,更多地滿足建筑的配套需求。
2. 管理層面上
管理是一種制度與行為的統一體。城鄉建設對用地的需求,必須把兩者有機結合起來。特別是在當前土地資源嚴控,各地爭相尋求建設用地,以實現城市擴張、項目落地而不顧土地在使用上的節約與集約的前提下,不顧影響環境和無序建設的情況下,必須建立健全可持續發展的土地資源保障體制和嚴格的用地審批制度,為經濟的發展找到雙贏的路子,著力做好城鄉土地利用規劃。
2.1 加強規劃對節約和集約利用土地的指導
土地管理部門要與城鄉規劃管理部門密切配合,通力協作,正確處理好局部和整體、近期建設和遠景發展、城市建設和耕地保護、經濟建設和環境保護的關系,堅持城鄉規劃在用地規模及布局上服從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使城鄉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編制、修訂和實施中保持協調;另一方面要充分發揮近期建設規劃的綜合協調作用。近期各類、各級建設規劃要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相互銜接,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通過合理制定土地供應計劃,統籌安排規劃期年限內各類、各級建設用地的規劃、布局、比例和開發時序,確保節約和集約用地目標的實現。
完善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工作。針對當前城鄉規劃的薄弱環節,完善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工作顯得十分重要。可以采取下面三個方法。
(1)加強城鎮體系和區域發展規劃編制,充分發揮產業集聚效應,加大力度整合土地資源。
(2)加強村鎮規劃的編制。村鎮規劃要合理確定農村居民點數量、布局和建設用地規模,在符合農民意愿的前提下,統籌規劃農村居民點,遷村并點。統籌安排鄉村工業用地,嚴禁零散布局。通過村鎮規劃加強對農村宅基地的管理,從而減少農村建設用地。
(3)加快城鄉規劃立法,在已編制完成的城鄉規劃與規劃管理工作間建立起有效的約束性聯系,從而使城鄉規劃從編制到實施的過程能有效地得到保障。
2.2 制定節約和集約利用土地的規劃控制標準
合理確定城鄉建設用地規模。凡不符合節約和集約用地標準的規劃,不得審查通過,必須按規定進行修改調整。嚴格控制城鄉建設用地的外延擴展,實行城鄉規劃和用地總量管理,即在建設用地規模上要受土地利用規劃的制約,在城市用地上要依照城市規劃組織實施,從根本上實現城鄉建設用地從外延粗放型向內涵集約型的轉變。
2.3 加大產業結構調整和城市用地布局調整
隨著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城鎮化進程的加快,產業結構的調整,客觀上要求城市用地結構和布局也應隨之進行調整,特別是城市房地產業,工業用需求的加大,客觀上要求我們必須通過各種有效的措施以實現建設用地的節約與集約。如可以用收取級差地價的方式允許企業用地的變更,達到充分、合理、高效利用土地的目的,同時應鼓勵發展第三產業,增加第三產業用地實行土地置換。
2.4 建立區域土地集約利用評價考核制度
全面掌握城鎮和開發區存量土地面積、類型、用途、權屬、分布等狀況,建立土地集約利用評價考核體系,開展城市及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評價,制定盤活存量土地的實施方案和積極穩妥的政策措施,促進存量土地的開發利用。
2.5 建立和完善規劃執法監察制度
建立和完善規劃執法監察制度可以通過建立規劃巡回執法檢查制度,實行規劃執法監察公開制度,建立糾正行政違法、不當行為制度,建立違法案件統計報表制度,以及完善規劃動態監察制度來實施。
2.6 建立規劃審查制度和規劃調整管理制度
建立規劃審查制度和規劃調整管理制度可以通過下面四項措施來實施。
(1)強化建設用地項目的規劃審查。(2)加強對城市和城鎮規劃的審查、審核。(3)加強對土地開發、復墾、整理規劃的審查。(4)完善規劃調整的管理、規劃調整和修改制度、違反規定隨意調整修編規劃的責任、規劃的公眾監督。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