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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資源研究報告范文1
[關鍵詞]礦業權,探礦權,采礦權,物權化
一、礦業權的由來
礦業權這個概念從古羅馬法時就出現了,在當時礦產資源被歸為物的范疇,并且羅馬法規定,礦產資源所有權屬于國家,但國家可以將有些礦產出租給貴族和私人去開采。在古羅馬時期的某些城市,很多自由人可以從國家或私人所有的礦產中租下某些礦坑,這些小礦主要向國家交納一定數量的產品,凡愿意開采的開采者,個人可以取得開采出的礦產的一半,另一半要交給國家。西方礦業權的概念完善和發展的鼎盛時期是在二十世紀六十年代,那時隨著西方國家大多走向了工業化,礦產資源的開發和利用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視。
礦業權是一個比較復雜的概念,要弄清它的確切含義,有必要對其進行解析,其實礦業權是一個權利束,是由一系列相關權利組合而成的。讓我們來看一下西方國家對礦業權的理解。澳大利亞將礦產權分為三類,即探礦權,采礦權和評價權。日本礦業權制度以許可證制度為主,可分為鉆探權制度和采掘權制度,而且規定取得鉆探權的企業在探明勘探區卻有礦產并適于開采時,享有所探礦床的采掘優先權。綜觀中外學術界對礦業權概念的解析,我們發現有些學者根本部分探礦權和采礦權,直接設定一個礦權;有的學者把探礦權分為排他性探礦權和非排他性探礦權,加上采礦權構成三類;還有的在兩類探礦權和采礦權的基礎上又加上一個礦產評議權,所以成為四分法。我國是采用了兩分法即把礦業權分,即探礦權與采礦權,因此,我國的礦業權亦即探礦權和采礦權的合稱。所謂探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勘查礦產資源并優先取得作業區礦產資源采礦權的權利。取得勘查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稱為探礦權人。所謂采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礦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開采礦產資源和獲得所開采的礦產品的權利。取得采礦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稱為采礦權人。
以上我們分析的是礦業權內部的關系,下面我們再來看一下礦業權和其他相關權利的關系。首先 分析礦業權和礦權的區別,有些學者將這兩個概念等同對待,其實欠妥;礦權應該包括礦產資源所有權,還包括由礦產資源所有權派生出來的礦業權。礦產資源所有權包括對礦產資源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等權能,各項權能構成礦產資源所有權的內容。礦產資源所有者代表的是國務院,即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它有兩個特點,1、所有權主題具有統一性和唯一性。2、礦產資源所有權具有絕對性和排他性。
二、礦業權法律關系。
法律關系,是指人類社會生活關系中,受法律所支配的關系。礦業權在理論界通說被認為是民事法律關系,就是指具體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的,符合民法規定的法權模式要求的,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民事關系。民事法律關系主要包括主體、客體、內容、變動及原因等。
(一)礦業權的主體。
關于礦業權的主體,不同國家有不同的規定。日本《礦業法》規定除非條約有特別約定外,原則上不允許日本國民或日本法人以外的人成為礦業權人。美國相關法律規定美國公民和表示準備成為美國公民的外國人均可以進行礦區標界,并且保有采礦用地。加拿大的礦業權是采用的聯邦和地方共管的政策,其國家有的省是鼓勵各種各樣的投資者進行勘探和開發,當然包括外國投資者。俄羅斯是規定各種所有制形式的法人以及其他國家的公民都可以成為地下資源的使用者。〈法國礦業法〉規定國內外的一切人均能平等的取得礦業權,只要具備管理事業的資格和必要的資力。我國原則上礦業權的主體為中國的法人、合伙、個體采礦者,但我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 國家允許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投資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另外成為礦業權的主體還要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和相應的資質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十五條規定“ 設立礦山企業,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并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由審批機關對其礦區范圍、礦山設計或者開采方案、生產技術條件、安全措施和環境保護措施等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方予批準”。我國針對不同的礦業權主體還設定了不同資質條件。〈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 開辦國有礦山企業,除應當具備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外,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供礦山建設使用的礦產勘查報告;
(二)有礦山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含資源利用方案和礦山環境影響報告);
(三)有確定的礦區范圍和開采范圍;
(四)有礦山設計;
(五)有相應的生產技術條件。
國務院、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的規定,對申請開辦的國有礦山企業根據前款所列條件審查合格后,方予批準
第十三條 申請開辦集體所有制礦山企業或者私營礦山企業,除應當具備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外,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供礦山建設使用的與開采規模相適應的礦產勘查資料;
(二)有經過批準的無爭議的開采范圍;
(三)有與所建礦山規模相適應的資金、設備和技術人員;
(四)有與所建礦山規模相適應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技術規范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礦山設計或者開采方案;
(五)礦長具有礦山生產、安全管理和環境保護的基本知識。
第十四條 申請個體采礦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經過批準的無爭議的開采范圍;
(二)有與采礦規模相適應的資金、設備和技術人員;
(三)有相應的礦產勘查資料和經批準的開采方案;
(四)有必要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環境保護措施。
另外我們還應該注意,礦業權的主體并不是固定的,因為礦業
權可以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進行流轉,其中之一就是礦業權主體的流轉,包括整個礦業權主體的變更和礦業權中的采礦權主體的變更或者是采礦權主體的變更。
(二)礦產資源的客體。
客體是法律關系作用的對象,民事法律關系客體也即民事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指向的事物。通說包括物、行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對于礦業權的客體,很多學者大都解釋不清,因為它與我國民法上的很多約定俗成的概念和法律體系不相容。還有的學者認為是礦產資源。讓我們仔細來分析一下,在我國,礦業權包括探礦權和采礦權,所以要分析礦業權的客體就要分別分析探礦權和采礦權的客體。〈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中規定探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勘查礦產資源的權利。可知探礦權作業的范圍是許可證規定的區域,不能超出這個區域,如果確實需要超出,要進行變更登記。有人說探礦權的客體是礦產資源,探礦權的目的是探明一定的區域內有沒有可采的礦產,所以當探明許可證范圍內沒有礦產資源時,探礦權的客體是什么呢,沒法回答,所以這種觀點有值得商榷之處。還有人認為探礦權的客體是特定的礦區或者工作區的地下土壤和其中賦存的礦產資源。我認為此觀點在概念的運用上和語句的表達上也是值得商榷。因為探礦權的最終結果是或者工作區內發現礦藏,或者沒有。所以應該用一個概括的概念表達探礦權的客體,我認為采用工作區的地下構成物來表示探礦權的客體比較恰當,因為地下構成物既有還有礦藏的可能,也包括不含有礦藏的可能。另外讓我們看一下采礦權的客體,很顯然,采礦權的客體是礦產資源。把探礦權的客體和采礦權的客體合并起來即使礦業權的客體。又因為地下構成物包括土壤和礦產資源,所以礦業權的客體就是工作區的地下土壤和礦產資源。
礦產資源的種類在人類認識自然的過程中也是不斷變化的,所以有必要對其進行界定一下。我國《礦產資源分類細目》把礦產資源分為四大類,即能源礦產、金屬礦產、非金屬礦產和水氣礦產。明確礦業權客體組成部分的礦產資源必須是法定的礦種,既可以確定礦業權是否存在以及存在于何種礦產資源之上,又可以劃清土地所有權人和礦業權人各自的權利義務和邊界。理論界還存在著一種區分礦業權,或者叫縱向礦業權,具體是指將一個礦區或者工作區的沉積層劃分為若干個地層段或者地層區,每個含有(局部的)礦產資源的地層段或者地層區可以單獨的成為礦業權的客體。這種分法有有兩種方式,其一是將一個礦區或工作區的沉積層分為淺層和深層,把它們分別出租,使之歸屬于不同的曠野權人所有;二是把一個礦區或者工作區垂直的劃分為多個地層段或者地層區,然后各個地層區再出租給不同的人。
(三)礦業權的內容。
礦業權的內容就是礦業權法律關系指向的對象。礦業權包括探礦權和采礦權,相應的礦業權的內容就表現為探礦權人和采礦權人的權利和義務。對此,我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有明確的規定,對探礦權人的權利主要是勘查權,架設相關管線和設施權,臨時用地權,優先采礦權等。第十六條 探礦權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勘查許可證規定的區域、期限、工作對象進行勘查;
(二)在勘查作業區及相鄰區域架設供電、供水、通訊管線,但是不得影響或者損害原有的供電、供水設施和通訊管線;
(三)在勘查作業區及相鄰區域通行;
(四)根據工程需要臨時使用土地;
(五)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新發現礦種的探礦權;
(六)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
(七)自行銷售勘查中按照批準的工程設計施工回收的礦產品,但是國務院規定由指定單位統一收購的礦產品除外。
探礦權人也是有義務的,第十七條 探礦權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礦產資源研究報告范文2
一、礦山生態環境及地質環境治理工作
近幾年來,由于我市礦業經濟快速發展,礦山生態環境也遭到了嚴重的破壞,特別是一些小礦過去在開采過程中只注重經濟效益進行粗放經營,既浪費了資源又破壞了生態環境。在工作中我們以霍林河大型露天煤礦復墾為主線,以加大地方煤礦復墾工作為突破口,以構建林、草、礦三位一體的人工生態系統為目標。為了科學地實施我市礦山生態環境綜合治理工作,我市年編制完成了《霍林郭勒市渾迪音區生態環境綜合治理規劃》。在復墾過程中采取“以生物措施為主,工程措施為輔”的方法,本著“喬、灌、草、花”結合,遵循破壞一處,恢復一處,排土場到位一塊,復墾治理一塊”的原則,截止目前全市已累計投資1747.749萬元,完成礦山治理面積達11413.08畝,其中國有礦山企業完成投資1535.75萬元,完成治理面積7559.72畝,鄉鎮礦山投資211.999萬元,完成治理面積3853.36畝,樹木成活率達到90以上。今年我們又積極爭取項目向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申報了1777萬元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目前該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上報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地環處,待批復。我們現在正在運做另一個礦山環境治理項目,就是《霍林郭勒市霍林河礦山排土場地質環境治理》項目。該項目計劃投資7500萬元,項目的可研報告已經完成,正在積極向自治區申請立項。經過近十年的不懈努力,我市礦山復墾達到一定的規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基本實現了能墾既墾,全部到位的排土場和廢棄的工礦區均有植被覆蓋,達到了預期目的。通過治理,全市礦山企業基本走上了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并重,生態效益與經濟效益協調發展,林、草、礦復合生態系統基本框架初步形成。
二、加強礦業權管理
采礦權管理工作:為全市經濟建設提供優質服務工作。為保證建材供應,根據通遼市國土資源局的工作部署和《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管理辦法(試行)》規定,我局于年度掛牌出讓了兩處石場采礦權,一處為霍林郭勒市西和熱木特村石鑫建筑用安山巖采礦權,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時在我局掛牌出讓,最終霍林郭勒市石鑫采石礦以0.18元/立方米拍得,價款總計74448元;另一處為霍林郭勒市西和熱木特村盛昌建筑用安山巖礦采礦權,于年月日至月日時在我局掛牌出讓,最終霍林郭勒市盛昌建材有限責任公司以0.18元/立方米拍得,價款總計17000元。霍林郭勒市西和熱木特村石鑫建筑用安山巖采礦權目前競得人正在辦理采礦證,霍林郭勒市盛昌建材有限責任公司已辦理完畢相關手續,拿到了采礦許可證。整個招拍掛出讓礦業權程序規范合理。加強采礦權管理,及時為采礦許可證到期的礦山企業辦理延續登記。今年延續換證的原則是“不積極履行義務的不予換證,不按時繳納各項稅費的不予換證”,經過縝密安排部署,各礦山企業均已按照規定履行了各項義務和規費的繳納,我局依法給予辦理了延續初審手續。
三、認真開展礦業秩序整頓工作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
秩序的通知》(國發28號)(以下簡稱《通知》)、《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意見》(內政字261號)和《通遼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通遼市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通政字228號)文件精神,鞏固多年來我市治理整頓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秩序已經取得的成果,進一步解決目前我市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深入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我局結合我市實際于年月份就開展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制定了實施方案,根據實施方案要求,我局認真開展了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目前該工作已經順利通過自治區檢查驗收組的驗收。在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檢查驗收中,我市的生態治理項目還被自治區確定為試點,將我市生態治理工作經驗在全區范圍推廣。
四、加強礦產資源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為加強礦產資源日常監督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礦產資源,保護采礦權人的合法權益,確保我市礦業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市(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我局認真開展了礦產資源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在對礦產資源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中,我市依法加強了對礦產資源開采與保護的日常監管,進一步建立完善了執法監察機制,通過填報礦山年報和儲量統計報表及對礦山企業實行年檢、“三率”指標制定與考核、埋設界樁、實行交換圖制度等措施,初步建立了礦產資源動態監察管理體系,基本實現了對礦產資源從勘探開發直至閉坑的全程動態監督管理。
五、完成各項規費的征繳工作
開采礦產資源主要繳納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和礦產資源補償費,按權限我市收取礦產資源補償費。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收取嚴格按照國務院150號令、自治區人民政府第59號令的有關規定執行,各礦山企業均辦理了納費登記,建立了資補費繳納臺帳及檔案,嚴格按照《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范化操作辦法》開展征繳工作,并嚴格履行收支兩條線的有關規定,將礦產資源補償費及時足額上繳財政,無任何違規違紀行為。年共完成資補費征收入庫任務1301066.18元。
六、全力以赴地搞好全市礦產資源整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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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探礦權;知識產權;權利屬性
中圖分類號:D923.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10)01025401
1 從探礦權的概念探析其知識產權屬性
1.1 探礦權的字面解釋
根據辭海的解釋,“探”一字有摸索、探測、尋求之意。 由此可見,“探”作為一個實意動詞,本身就蘊涵著一種創造性智力勞動的意義,經過“探”所產生的勞動成果,理所當然應該是一種智力成果。因而探礦權,顧名思義,即是指基于摸索、探測所取得的有關礦產資源信息、技術等成果而享有的權利。對于“探礦權”這一概念的字面含義的理解,可以比照“著作權”這一概念來解釋。“著”的字面含義可以簡單理解為撰寫,它本身也是一種創造性的智力勞動,“作”即作品,也就是“著”這一勞動所產生的成果,二者結合起來,所構成的著作權,是指作品的創造者對其創作完成的作品所享有的權利,視為知識產權的一種。由此可見,探礦權的組詞結構與著作權類似,字面含義也符合知識產權所保護的智力成果的特征,因此應納入知識產權的范疇。
1.2 探礦權的法律含義
理論界在對探礦權進行定義時,依據其定義時涵蓋的具體權利內容的多少不同,有三類觀點。一是狹義說,該主張的代表就是1994年3月國務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探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勘查礦產資源的權利”。在金瑞林先生主編的《環境法學》介紹了這種觀點,江平先生主編的《中國礦業權法律制度研究》一書中也持這種觀點。該觀點僅著眼于“勘查礦產資源的權利”,即勘查權,對探礦權的界定相對狹隘;二是保守說,如崔建遠先生認為:探礦權是指探礦人在已經登記的特定礦區或者工作區內勘探一定的礦產資源,取得礦石標本、地質資料等的權利。三是廣義說,探礦權是指權利人根據國家法律在一定范圍、一定期限內享有的對某地區產資源進行勘查并獲得收益的權利。廣義說實際上既包括了勘查權、取得礦石標本、地質資料等權利,還將“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的權利”等收益權能涵蓋其中。從我國目前《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十六條中規定的探礦權人所享有的具體的七項權利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來看,“廣義說”對探礦權所下的定義是較為準確和完整的。
因此,探礦權可以定義為:探礦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在一定期限和一定范圍內享有的對某地區進行勘查并基于勘查成果而獲得一定收益的權利。從該定義可以看出,探礦權的權利人取得礦石標本、地質資料等權利,實際上是對其智力成果的享有權,而“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的權利”即是對其智力成果的使用權,與知識產權制度中知識產權人享有的權利完全吻合。
2 從探礦權的特征探析其知識產權屬性
首先,探礦權具有較強的法律規定性。探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勘查礦產資源的權利。探礦權是因申請而取得的,申請人作為探礦權的主體,其主體資格具有法律規定性;探礦權作業的范圍是許可證規定的區域,不能超出這個區域,如果確實需要超出,要進行變更登記,探礦權的行使范圍也具有法律規定性;探礦成果的轉讓和公開性、直接支配性、強制使用性、時間存續性,特別是它的財產性,非法律明確規定難以實現。
其次,探礦權具有專有性。探礦權是政府對探礦權人的一種行政許可,不允許其他主體未經許可而進入劃定范圍內進行礦產勘查工作。探礦權具有排他性,設置探礦權的最初動因就是避免不同主體在同一區塊同時進行礦產勘查的重復交叉現象。探礦權若無特別約定專屬于探礦權人所有,具有專有性。
最后,探礦權具有差異性。探礦權設置的程序、許可權限和尺度,對不同礦產種類有不同規定。由于礦體(床)的隱蔽性,成礦地質條件和礦體(床)賦存地質環境的復雜性,地質認識的有限性,不僅使探礦具較大的風險性,也使探礦過程往往有一個多次反復認識的過程。探礦發現率的高低,對地下情況描述的準確與精確程度,與探礦者掌握地質理論的多少,經驗是否豐富,探礦工程部署是否得當,信息采集、提取的技術是否先進,辨識能力的強弱,有著極為密切的關系。探礦權因各種因素的影響具有差異性。
3 從探礦權的客體探析其知識產權屬性
3.1 探礦權的客體不是物,因而探礦權不是物權
物權成立的前提是對物的占有,沒有物,就一定沒有物權的存在,且此處的物,是指能滿足人的需要,能為人所支配和控制的實在物質對象。有人認為探礦權的客體是礦產資源,因而探礦權屬于物權。這種觀點是不堪一擊的。如果是物權,那么當探礦權人取得這項權利的時候,他就應該開始占有、支配作為客體的礦產資源,享受其所帶來的利益,然而根據現行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探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勘查礦產資源的權利。探礦權法律關系在申請人經批準取得礦產資源這一法律事實發生時就已產生,勘查許可證的頒發,確立了探礦權人的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可見此時探礦權人對礦產資源
并未實際占有,也不可能實際占有,更不可能按自己的意愿和行為對此進行直接的管領、支配、并享受其利益。顯然探礦權不可能具備物權的絕對性、支配性、一物一權等特征。
3.2 探礦權的客體是地勘成果,因而探礦權具有知識產權屬性
探礦的本質是探礦權人對某一區塊投入信息(即理論、經驗、對前人成果的認識),采用適當的手段、方法、技術采集新的信息(表現為地質描述、圖形、數據等),對信息進行理性思考,加工組合成新的信息,而形成的各階段普查或勘探報告則是信息的表達。由此可見,關于礦產資源的信息及其表現形式――勘查報告,即創造性智力勞動成果是探礦權的客體。地勘成果具有知識產權特性,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地勘成果可以作為發明創造受到專利權保護。地質勘查以地質觀察研究為基礎,根據任務要求,往往要選用一些必要的技術手段或方法。這些方法或手段的使用或施工過程,也屬于地質勘查的范圍,其中如果有符合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的技術方案,完全可以申請專利,作為發明創造受到專利法保護。
其次,地勘成果權可以作為作品受到著作權的保護。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要求具備獨創性和可復制性。成果地質資料中相當一部分符合獨創性和可復制性的文字報告、分析圖表等,屬于文字作品和圖形作品,其表達形式受著作權法保護。《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涉及國家秘密或者著作權的地質資料的保護、公開和利用,按照保守國家秘密法、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可見,我國現有的行政管理法規也承認部分地勘成果的作品性質。
再次,地勘成果可以作為商業秘密受知識產權法保護。構成商業秘密要符合信息性、未公開性、實用性和保密性等條件。地勘成果(也稱“地質信息產品”)從概念和構成條件上講,除去已經公開的部分,受到著作權、專利權保護的部分,其它相當一部分信息都可以納入商業秘密的保護范疇。這些信息不為公眾所知,具有實用性和商業價值,實踐當中地勘單位和國家地質資料管理部門也多采取保密措施不予公開。信息所有人依法享有商業秘密權。
探礦是對客觀世界的認知,是一種科學發現,是對礦產資源客觀存在的真實反映,礦產勘查成果是探礦權人的創造性勞動―科學研究成果。探礦是發現礦產資源信息的過程,探礦權的目的物是礦產資源,探礦權的客體是勘查成果,是礦產資源信息及其載體,目的物與客體分開,正是知識產權的重要特征之一。明確探礦權的知識產權屬性,對于維護探礦權人權益、促進礦產勘查發展具有重大現實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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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資源研究報告范文4
>> 有關翁牛特旗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生態保護的探討 淺析礦產資源的保護與開發利用 依法保護好礦產資源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向 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管理研究 海外礦產資源投資開發要略 淺析礦產資源的開發與地質環境保護 對民和縣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生態保護的探討 陜北礦產資源開發區支撐利益法律保護研究報告 淺談礦產資源勘探的開發與環境保護 礦產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 礦產資源開發中環境保護的法制建設 礦產資源開發對環境的影響及保護對策 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與環境保護 淺議礦產資源開發對保護環境的影響 銀灘開發與原住民的命運 礦產資源價值組成與礦產資源開發戰略 有色金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環境問題研究 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后礦政管理的有效策略探究 開發非傳統礦產資源:通向綠色礦業的有效途徑 常見問題解答 當前所在位置:l。2010年5月.。
二、礦產資源收益分享權
在學術界并沒有礦產資源收益分享權一說,這是筆者通過閱讀文獻后提煉出的新概念。這一概念主要源于已在學術界廣為研究的自然資源使用權。
自然資源使用權又稱“自然資源的使用經營權”、“財產使用權”、“資源利用權”、“自然資源利用權”,對于其內涵,通說認為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的自然資源使用權是指“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依照法律規定,對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草原以及國家專有的礦藏、水流等自然資源進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而狹義的自然資源使用權,即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是指對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依法進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學術界在對礦產資源的價值及利益分配研究時都從不同的視角提到了“礦區居民是有別于一般社會成員的礦產資源權益主體”蒲志仲:《論國家多重身份與礦產資源價值合理分配》,載《經濟問題》,1998年第5期,第20-21頁.如蒲志仲提到的“一定資源所有者的權益”同上,第21頁.但是怎樣對這個權益加以定性則需要繼續深入挖掘。
筆者認為,在我國,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國家是礦產資源的唯一所有者,享有完整的所有權,即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但是,我們又可以看到國家并不是礦產資源物權的唯一分享者,如采礦權和探礦權,而這些權利都是個人或企業通過合法渠道對礦產資源他物權的分享。同理,基于廣義的自然資源使用權,礦區原住民也應該分享礦產資源的收益權,盡管他們不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在絕大多數國家,自然資源的利益都是在中央和地方政府間分享的。法令賦予的資源只用否決權,讓原住民能從長期居住的土地所生產的資源中獲取大部分的收益。世界銀行、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項目課題組編著:《中國少數民族地區自然資源開發社區收益機制研究》,2009年版,第198頁.礦業權的行使,尤其是采礦權的行使使礦產資源所有權得以現實,原住民作為全體中國人民的一個子集,是一個地位比較特殊的群體,因為與礦產資源所在地存在天然緊密聯系,是自然資源的先占者,應當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一樣分享有礦產資源的部分收益權。原住民基于先占而享有權利在現代國家的立法中是有例可尋的,如德國《礦藏法》第3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只對依附于其土地的指定種類的礦藏、礦物有先占的權利。而對于原住民的這項權利,在我國現有法律規定中仍然是空白的。
三、基本人權――生存、發展權
關今華先生從兩個方面對人權進行了分類,即“一切人權”和“基本人權”。一切人權是指人類作為多種形態主體在從事個人、國家、社會和國際事務中所享有的平等、生存、發展、獨立和自由的所有權利;基本人權則是指人類中的“人作為人”和“把人看作人”的屬性相伴隨并不因其身份、地位、民族、財產和實際能力等不同而應該享有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面的普遍的基本權利關今華.《基本人權保護與法律實踐》,廈門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38-39頁.。對于任何一個人來說,最重要的基本人權莫過于生存權和發展權,離開了這兩項權利其他諸如政治、文化等權利都將失去載體。
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必然會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這些都直接導致礦區居民生存環境和生活質量的下降,使礦區居民和礦區內企業原有的生存方式和生活方式遭遇嚴峻的挑戰,令他們不得不放棄一些生存的機遇和發展的機會,承受或搬遷或關閉的巨大經濟損失。生存權和發展權是我國公民擁有的基本人權,這既是個人的權利也是集體的權利,從公平的角度講,每個人、每個地方應該有同等的生存權和發展權。決不允許為了一部分人、部分地區的經濟發展而犧牲另一部分人、部分地區的生存權益和發展的權益。
四、環境權
(一)環境權的概念
關于環境權的概念,比較有代表意義的主要是以下幾種學說:
蔡守秋老師認為環境權可分為狹義和廣義兩種:狹義的環境權是指公民的環境權,即公民享有良好適宜的自然環境的權利;廣義的環境權是指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國家在內的一切法律關系主體在其生存的自然環境方面所享有的權利及承擔的義務。
周訓芳老師把環境權分為良好環境權和基于生存需要的環境資源開發利用權。良好環境權是指“當代和未來世代的人類個體和整體有在一個適合于人類健康和福利的環境中過有尊嚴的生活的權利”周訓芳.《環境權論》,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0-131,184,231,274頁.;而基于生存需要的環境資源開發利用權是指“當今世代的公民基于生存目的而對自然資源的財產權利以及從事與自然資源有關的財產性活動的權利”同上.。
呂忠梅老師則認為環境權僅指公民環境權,不包括所謂的“法人環境權”與“國家環境權”在內。基于這樣的認識,她把環境權定義為“公民享有的不在被污染和破壞的環境中生存及利用環境資源的權利”。這一定義包括如下涵義:環境權的主體包括當代人和后代人;環境權的對象包括人類環境整體,既包括天然的環境要素和人為環境,還包括各環境要素所構成的環境系統的功能和效應。
筆者比較贊成蔡守秋老師對環境權的分類,并認同周訓芳、呂忠梅兩位老師將后代人作為環境權的享有主體的觀點。狹義的環境權應當是公民的權利,不僅僅是當代人的權利,還應當是后代人的一項主要權利。
(二)環境權的性質
目前關于環境權的性質,主要有兩種不同的主張:一種觀點認為環境權是基本人權,另一種觀點則認為環境權是財產權,而非人權。贊成第一種的觀點的學者主要有吳一博老師、徐明月老師、紹海老師以及晉海和徐玄老師。他們都認為環境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人權,并對公民環境權的基本人權性質進行了法理上的分析。如許明月、紹海在《公民環境權的基本人權性質與法律回應》中就從五個方面對其進行了深入分析,包括:(1)人權具有歷史性和時代性; (2)人權具有應然性和實然性; (3)人權具有自然性和社會性; (4)人權具有平等性和共同性; (5)人權具有國內性和國際性。
當然,也有的學者贊成第二種觀點,認為公民環境權是一種財產權而非人權,如張云老師就認為,這是基于司法實踐中“買賣環境權”的現象與人權的不可轉讓性之間的矛盾而得出的結論。
筆者認為,環境權應當是一種基本人權。人權發展的歷史表明,人權并不是僵化不變的概念,隨著人類歷史的發展和人類文明的進步,將來還會有越來越多的權利形態出現。公民對健康舒適環境的權利符合人權的基本屬性要求,它是在人類環境不斷惡化的情況下出現的一種新型人權,也是對人權的豐富和發展。礦區原住民直接承受著礦產資源開發帶來的環境破壞,此項基本人權更應當依法受到保護。お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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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世界銀行、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項目課題組編著:《中國少數民族地區自然資源開發社區收益機制研究》,2009年版.
[3]桑東莉著.《可持續發展與中國自然資源物權制度之變革》,科學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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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周訓芳.《環境權論》,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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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許明月,邵海.《公民環境權的基本人權性質與法律回應》,載《西南民族大學學報》,2005年3月.
礦產資源研究報告范文5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主要是通過對項目的主要內容和配套條件,如市場需求、資源供應、建設規模、工藝路線、設備選型、環境影響、資金籌措、盈利能力等,從技術 、經濟、工程等方面進行調查研究和分析比較,并對項目建成以后可能取得的財務、經濟效益及社會影響進行預測,從而提出該項目是否值得投資和如何進行建設的咨詢意見,為項目決策提供依據的一種綜合性的分析方法。可行性研究具有預見性、公正性、可靠性、科學性的特點。
可行性研究報告是確定建設項目前具有決定性意義的工作,是在投資決策之前,對擬建項目進行全面技術經濟分析論證的科學方法,在投資管理中,可行性研究是指對擬建項目有關的自然、社會、經濟、技術等進行調研、分析比較以及預測建成后的社會經濟效益。
可研報告的用途可分為審批性可研報告和決策性可研報告。審批性可研報告主要是項目立項時向政府審批部門申報的書面材料。根據國家投資體制改革要求,我國大部分地區,企業投資類項目采取項目備案制和項目核準制(編制項目申請報告);政府性項目,使用財政資金的編制可研報告。可以細分為:
a、用于企業融資、對外招商合作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此類研究報告通常要求市場分析準確、投資方案合理、并提供競爭分析、營銷計劃、管理方案、技術研發等實際運作方案。
b、用于國家發展和改革委(以前的計委)立項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此文件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而編寫,是大型基礎設施項目立項的基礎文件,發改委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核準、備案或批復,決定某個項目是否實施。另外醫藥企業在申請相關證書時也需要編寫可行性研究報告。
c、用于銀行貸款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商業銀行在貸款前進行風險評估時,需要項目方出具詳細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對于國家開發銀行等國內銀行,該報告由甲級資格單位出具,通常不需要再組織專家評審,部分銀行的貸款可行性研究報告不需要資格,但要求融資方案合理,分析正確,信息全面。另外在申請國家的相關政策支持資金 、工商注冊時往往也需要編寫可行性研究報告,該文件類似用于銀行貸款的可研報告。
d、用于申請進口設備免稅。主要用于進口設備免稅用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申請辦理中外合資企業、內資企業項目確認書的項目需要提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e、用于境外投資項目核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企業在實施走出去戰略,對國外礦產資源和其他產業投資時,需要編寫可行性研究報告報給國家發展和改革委或省發改委,需要申請中國進出口銀行境外投資重點項目信貸支持時,也需要可行性研究報告。
礦產資源研究報告范文6
(1)項目建設的目的、必要性和依據;
(2)市場需求的預測;
(3)建設規模、產品方案、生產方法和工藝原則等的技術經濟比較和分析;
(4)礦產資源、水文、地質和原材料、燃料、電力、水源供應、運輸條件及外部協作條件等落實情況,所需公用設施的數量、供應方式和落實情況;
(5)資源綜合利用、環境質量評價、環保和“二廢”治理的初步方案。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需經有權機關批準;
(6)建設地址(包括廠址、選線等)的比較與選擇,占用土地數量的估算;
(7)資源開采、利用條件的論證;
(8)項目的構成,建沒標準,主要工藝技術和設備選型方案的比較,需引進技術和進口設備的,要提出引進和進口的國別和廠商的方案,主要設備的國外分交或外商合作制造方案,國內主要設備分交方案;
(9)建設項目的總圖布置方案和上建工程量估算,公用輔助設施和廠內外交通運輸方式的選擇和比較;
(10)建設項目總投資的估算,投資來源、籌措方式和貸款的償還方式,生產所需流動資金的測定;
(11)建設工期要求和建設實施進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