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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事件輿情處置情況匯報范文1
崔建軍告訴《中國經濟周刊》:“學習了在全國宣傳思想工作會議上的重要講話之后,加深了我們對輿論宣傳工作緊迫性的認識。”
半年前,清遠市2013年宣傳思想文化工作要點便明確把今年確定為“新聞施政年”,其根本目的就是要解決宣傳工作中信息不對稱問題,通過公務員“觸媒”,建立民意的“大數據”系統,落實干部群眾的知情權,增進干部群眾對黨委政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新聞施政打造為民服務新平臺
“現在做宣傳工作比以前難很多,體現了四方面的矛盾:經濟社會快速發展進入矛盾多發期,但民意表達通道仍顯閉塞;人民群眾積極‘發聲’,意見多元,但官方呼應不足且經常失語;新媒體格局下廣東乃至全國媒體紛紛滲透,但清遠本土媒體競爭力較弱;廣東網絡問政已經進入制度化階段,而清遠公務員群體媒介素養參差不齊,新聞發言及輿情處置經驗與體系相對滯后。可以說,清遠正置身于全新的、極具挑戰性的傳播格局之中。”崔建軍介紹說。
確定2013年為新聞施政年,清遠市希望通過媒體新聞來執政,運用媒體新聞來提高公共政策部門的施政形象、施政公信力和執政的合法性,推進行政權力運行程序化和公開透明,運用媒體引導社會輿論,化解社會矛盾。
據《中國經濟周刊》了解,清遠提出的新聞施政具體包括十大計劃,比如公務員“觸媒”計劃、民意收集計劃、“全媒體門戶”計劃、“微施政”計劃、信息公開聯網和新聞策劃計劃等方面。
崔建軍介紹說,“觸媒”計劃要求市級以上黨政機關部門負責宣傳信息工作的領導和相關負責人員開通微博、微信“觸媒”。各級黨委政府相關部門與媒體建立“結對”關系,負責宣傳信息工作的領導和工作人員與媒體建立長期互動、溝通的關系。并通過舉辦模擬新聞會,提高新聞信息工作人員與媒體溝通實訓能力。
民意收集計劃則要求各單位、系統建立所涉領域的“民意數據庫”,匯總媒體、微博、論壇、海外輿情信息,挖掘各個平臺及渠道上“沉沒的聲音”,為常規決策及突發事件處置提供智慧參考。清遠重大政策的決策、制定與,在決策前、過程中及實施后,在全社會征集意見、動員與獲得反饋。
“微施政”初見成效
不過,十大計劃中最吸引眼球的當屬“微施政”計劃。
“傳統的‘宣傳’觀念的本質是‘堵’和‘禁’,而這已經嚴重不適應新傳播格局的要求,新形勢下,要求我們按照傳播規律處置公共事務,轉變為更注重互動與溝通的‘傳播’理念。”崔建軍告訴《中國經濟周刊》。
清遠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微施政”計劃,旨在搭建清遠“微政務”平臺集群,借助微博、微信等新興微媒體,在全市垂直系統開通官方微博、微信,成為新聞施政在微媒體平臺的延伸。
“微施政”包括四方面:通過微媒體平臺監測、暢通民意;公共事務、突發事件的網上信息即時與溝通(微訪談);開展網上政務,以群眾為中心,重構行政服務流程;多媒體形態、互動式推送信息,集合微力量傳播清遠文化。
“微訪談是我們非常重要的平臺,也是在全國宣傳思想工作會議上講到的三個創新之一,即手段創新。”崔建軍表示,“通過微訪談的形式可以在第一時間通過網絡出去,第一批上線的有26個單位組成了清遠微平臺,能夠充分利用網絡媒體傳播速度快、容量大、覆蓋面廣的特點。”
據了解,今年以來,清遠當地諸如交通、噪音、環境污染等民生問題,都通過“微訪談”平臺收集起來,及時轉辦、交辦,由紀委監察部門、市委市政府辦公室的督查室及時進行跟蹤和督辦。
輿情監控為民生矛盾預警
除了“微施政”,清遠還希望通過“輿情監測全覆蓋”計劃改善化解民生矛盾的難題。據《中國經濟周刊》了解,清遠已經在全市設立市、縣(區)、鎮(街)、社區四級“輿情專員”,建立起一張輿情監測網絡,形成定期輿情匯報與分析制度,與媒體或大學輿情研究機構合作出版《輿情內參》、《輿情藍皮書》等報告。
通過輿情監控,清遠解決了一系列實際問題,例如關于連州分流鄉鎮教師的輿情處置。
今年7月7日,清遠市委宣傳部監測到一則輿情:“連州市瑤安民族學校老師來帖稱,連州市政府在省政府給山區教師加補貼之際,出臺政策分流‘富余’鄉鎮教師,短時間內三番五次修改通知,甚至使用高壓手段強迫教師填申請表,引起了眾多鄉鎮教師不滿。”
幾天后,清遠市委書記葛長偉、市長江凌在《輿情快報》上作出批示,并要求其他縣關注此類情況。
突發事件輿情處置情況匯報范文2
關鍵詞:溢油事件;環境信息;政府信息;信息通報
中圖分類號:D9211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0169(2012)03003208
一、問題的提起
在備受爭議的蓬萊193油田溢油事故中,媒體與公眾對于中海油和康菲石油的漏油信息披露義務的履行都普遍地持批評態度,而中海油和康菲石油則一直為自己在此次漏油事件中的履行信息義務進行辯解,認為自己是符合中國有關法律之規定的。同時,人們發現,作為海上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監管主體的中國國家海洋局在整個溢油事件處置過程中,不僅很少有關溢油環境信息,并且還一直要求康菲石油向公眾準確的溢油信息。因此,本文將以此次溢油事件環境信息披露為中心,主要探討以下問題:第一,如果此次海上溢油事件作為重大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為什么沒有看到政府啟動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環境信息機制?第二,即使政府沒有啟動海上溢油事件的應急預案,那么,作為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活動環境監管主體的國家海洋局是否有義務及時、準確和完整地溢油事件信息?二、政府溢油事件信息機制未啟動
的原因分析 2007年11月1日起,《突發事件應對法》開始實施。該法第53條明確規定:“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準確、及時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工作的信息。”從該條款可以看出,對于突發環境污染事件,只有人民政府才擁有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的權力。那么在此次蓬萊193油田突發溢油事件中,是否由有關人民政府啟動溢油應急預案并統一、及時對外溢油處置等環境信息呢?
(一)地方政府沒有蓬萊193油田溢油事件應急信息:以山東省為例
由于此次蓬萊193油田溢油事件發生在山東省管轄海域,因此地方政府對于此次溢油事件的信息理所當然地選擇山東省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作為我國的一個沿海大省,山東省很注意海洋環境保護的立法,專門制定了《山東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從《山東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可以看出,包括山東省政府在內的各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針對突發海上溢油事件的應對應該履行三項義務:第一,編制包括海上石油勘探開發溢油事故在內的海洋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第二,在發生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污染危害。第三,海洋環境污染事故危及人體健康和海洋生物資源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向可能受到污染損害的單位和公眾通報或者公告。
1各級政府普遍缺乏專門的《海上石油勘探開發溢油事件應急預案》。之所以要強調應急預案的編制,是因為:第一,明確應急管理相關主體的責任范圍和角色期待與分工,保證應急管理工作有序進行。第二,有助于識別潛在風險,避免或者防止突發事件擴大或者升級。第三,有助于將突發事件處置與響應的步驟與措施“格式化”,提高應對效率。因此,沒有預案就沒有應急處置行動的指南\[1\](P26)。從山東省各級政府網站披露的應急管理信息來看,山東省政府、煙臺市政府等都沒有制定專門的《海上石油勘探開發溢油事件應急預案》。當然,從《山東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的規定來看,也確實沒有要求制定《海上石油勘探開發溢油事件應急預案》,而是制定相對綜合性的《海洋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2009年煙臺市制定了《煙臺市海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而山東省政府至今并未制定《山東省海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甚至在山東省政府網站上的有關應急管理信息中都沒有發現山東省制定《山東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中國地質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2年5月第12卷第3期 朱 謙:突發海洋溢油事件政府信息制度之檢討——以蓬萊193油田溢油事件為中心 2地方政府并未啟動海上溢油事件應急預案。在海上溢油事件的應急處置過程中的信息是與地方政府啟動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融為一體的,也就是說,如果此次蓬萊193油田溢油事件山東省各級地方政府都沒有啟動海上溢油應急預案,那么也就不可能指望山東省各級地方政府會針對此次溢油事件相關環境信息。當然,地方政府如果要啟動應急預案,首先必須是要獲知突發海上溢油事件的信息,然后再根據具體情況啟動應急預案。從現有的資料可以看出,康菲石油公司在發生蓬萊193油田溢油事件的2011年6月4日就已經向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報告了發生溢油事件的信息,這一點也得到了國家海洋局的確認。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康菲石油公司并未在第一時間同時向溢油事件發生地的山東省地方政府或者有關海洋監管機構報告,而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獲悉突發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指定的專業機構報告。”當然,即便康菲石油沒有及時向當地政府進行報告,由于它已經向國家海洋環境監管部門進行了報告,獲知該溢油事件信息的國家海洋局也應該立即通報山東省有關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海洋局在2011年7月5日首次召開的新聞會上,國家海洋局表示,在此之前已經將相關情況,及時通報了國家相關部門,以及山東、河北、遼寧、天津等地①。但是,并不清楚的是,國家海洋局所說的“及時通報”是在什么時間。從媒體以及有關政府的信息可以看出,國家海洋局并未真正“及時通報”地方政府。理由是:第一,在2011年7月3日,山東省蓬萊市委主要負責人告訴《第一財經日報》記者,此次蓬萊193油田溢油事件,當地政府并未接到通知。山東長島縣、蓬萊市當地漁監、海監部門的負責人告訴記者,他們也未收到相關通知②。第二,2011年7月4日,山東煙臺市海洋與漁業局向煙臺市政府提交《關于蓬萊193油田溢油有關情況的報告》。從該報告的時間和內容判斷,山東煙臺市海洋與漁業局也是在此次溢油事件發生后的1個月時間,才由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通報得知③。按照突發事件屬地率先應急處置原則,作為溢油事件發生地的煙臺市政府應該及時啟動《煙臺市海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如果在溢油事件應急處置過程中發現超出其處置能力時,可以請求由山東省政府啟動海上溢油事件應急預案。遺憾的是,至今人們并沒有看到山東省任何一級人民政府啟動溢油事件應急預案來應對蓬萊193油田溢油事件。這里需要提及的是,山東省煙臺市政府是有相應溢油應急預案而沒有啟動,煙臺市政府也沒有對公眾任何信息以說明為什么沒有啟動應該啟動的溢油應急預案,而作為山東省政府在此次溢油事件處置過程中則暴露出應對突發環境事件嚴重問題,不僅未編制《山東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也未按照《山東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規定的要求,編制《山東省海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④。由于沒有制定相應應急預案,使得海上溢油事件應對處置缺乏最具可操作性的行動指南,這也許是此次溢油事件在山東省各級政府未啟動應急預案的一個重要原因。
3溢油事件應急處置環境信息各級政府皆未。在此次溢油事件發生地的山東省,由于各級政府都沒有啟動海上溢油應急機制,因此,人們自然也就看不到溢油事件發生地的政府依法任何溢油處置信息了。無論是煙臺市政府,還是山東省政府對于此次溢油事件有關的信息都選擇了沉默。這種環境信息的缺失,不僅是地方政府,也同樣包括政府有關海洋環境監管機構,只是他們選擇沉默的借口可能存在一定差異。首先,對于山東省涉事地方政府來說,他們很清楚政府的應急信息的是與溢油事件的應急處置過程聯接在一起的,如果地方政府根本就沒有啟動溢油事件的應急機制,那么地方政府自然也就不可能履行統一、及時和準確有關溢油事件處置等環境信息了。其次,對于地方政府的海洋環境監管機構來說,盡管它們在溢油事件發生后,也會實施海洋溢油環境監測等監管措施,能夠獲知有關溢油事件的信息。例如,在煙臺市海洋與漁業局2011年7月4日呈報給煙臺市政府的溢油事件報告中,也涉及該局將要采取的措施以進一步獲悉有關溢油信息⑤,但它們不可能向公眾信息。因為它們知道,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權力在地方政府,它們只能將獲知的溢油事件信息及時報告給地方政府,只有在獲得地方政府的環境信息的授權,它們才能依授權環境信息。
(二)中央政府層面的溢油事件信息未見聲響:從應急預案角度的考察
美國墨西哥灣溢油事件發生后,美國就及時啟動了國家溢油應急機制。那么,2011年6月4日發生在中國蓬萊的溢油事件,中國是否也啟動了《全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重大海上溢油應急計劃》(以下簡稱《全國溢油應急計劃》)呢?回答應該是否定的。盡管溢油事件發生3個月后,康菲石油還沒有徹底封堵油漏,但是,人們也并未看到由國家海洋局帶頭啟動《全國溢油應急計劃》。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導致《全國溢油應急計劃》沒有啟動呢?
1神秘的《全國溢油應急計劃》。2000年4月,新修訂的《海洋環境保護法》頒布實施,在該法的第十八條明確規定:“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重大海上溢油應急計劃。”因此,制定《全國溢油應急計劃》是法律賦予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一項法定義務。根據媒體報道,2004年9月23日,我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重大海上溢油應急協調領導小組在京成立,并召開了第一次會議。在此次會議上,領導小組審定并原則通過了《全國溢油應急計劃》⑥。那么,在2004年經過我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重大海上溢油應急協調領導小組審定并原則通過的《全國溢油應急計劃》是否已經正式對外,作為我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重大海上溢油應急預案的國家部門應急預案呢?從現有的資料看,《全國溢油應急計劃》并沒有正式制定并。理由有兩點:第一,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各類突發事件的政府預案屬于政府主動公開的事項。然而,在中國政府網上的國務院部門應急預案中,并沒有看到《全國溢油應急計劃》⑦。第二,《全國溢油應急計劃》為國務院部門應急預案,國家海洋局作為國務院海洋環境管理部門為該預案的制訂單位,也是負責實施該預案的部門,根據法律規定,也應該在其網站上該預案。但是,在國家海洋局網站上的海洋應急預案中僅有《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溢油事故應急預案》(該預案由國家海洋局2004年11月制定)。筆者對該預案有諸多疑問。首先,它與《全國溢油應急計劃》是什么樣的關系不得而知。其次,即使它實質上就是《全國溢油應急計劃》,也應該根據國家突發事件應急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突發事件總體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來制定或者進行修改。需要注意的是,《國家突發事件總體預案》是2006年1月8日正式,而《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是在2006年1月24日正式。也就是說,國家海洋局無論是制定《全國溢油應急計劃》,或者制定《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溢油事故應急預案》,都應該以《國家突發事件總體預案》和《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為依據。因此,可以初步得出結論:《全國溢油應急計劃》這個國家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溢油事故應急預案并沒有制定,而在國家海洋局網站上的《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溢油事故應急預案》則是一個與現行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突發事件總體預案》和《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極不相容的陳舊預案。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七條規定,“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和情勢變化,適時修訂應急預案”。事實上,我國目前對于有關應急預案的修訂條件和程序還沒有相應的法律規范,實踐中對已經制定的預案進行修訂的情況較為少見\[2\](P11)。
2《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也未啟動。當然,即便《全國溢油應急計劃》還沒有編制,對于這類重大海上溢油事件也可以啟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理由是:第一,《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中的突發環境污染事件就包括海上石油勘探開發溢油事件。第二,《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適用范圍包括:跨省(區、市)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或者超出事件發生地省(區、市)人民政府突發環境事件處置能力的應對工作。此次蓬萊193油田溢油事件發生在山東省管轄海域,但是它的應急處置很顯然超出山東省政府突發環境事件處置能力;同時,該溢油事件帶來的海洋環境影響涉及山東、河北、遼寧以及天津,屬于跨省(區、市)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第三,此次溢油事件屬于特別重大環境事件(Ⅰ級)。根據《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對于突發環境事件的分級,凡環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1 000萬元以上,為特別重大環境事件。據經濟之聲《天下財經》報道,截至2011年8月25日,渤海溢油事故已經造成累計5 500平方公里海面遭受污染。事實上,我國的海產品已經受到了污染,并出現了大量死亡現象。養殖戶們遭受的經濟損失有可能超過10億元⑧。既然屬于特別重大環境事件,按照《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規定:“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指揮機構接到特別重大環境事件信息后,主要采取下列行動:(1)啟動并實施本部門應急預案,及時向國務院報告并通報環保總局;(2)啟動本部門應急指揮機構;(3)協調組織應急救援力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4)需要其他應急救援力量支援時,向國務院提出請求。”從國家海洋局的兩次新聞會內容來看,國家海洋局只是啟動了并不很規范的本部門應急預案,并向國務院應急管理機構及有關部門通報了溢油事件信息,但是并不清楚其是否向國務院提出請求,需要其他應急救援力量支援;同時,人們也自始至終也未看到有全國環境保護部際聯席會議的任何活動⑨。因為,根據此次溢油事件應急處置的需要,可以由國家海洋局、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全國環境保護部際聯席會議成立蓬萊193溢油事件環境應急指揮部,負責指導、協調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當然,由國家海洋局來協調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可能在實踐中出現同級協調的權威性不足的問題。事實上,同級部門協調那些政府強勢部門存在相當難度,即使副總理擔任專項應急管理領導機構的負責人,協調該副總理分管之外的部門也有難度\[3\](P4-5)。
3國家海洋局啟動的應急預案僅僅是其內部預案,難以積極溢油事件信息。2011年8月25日,國家海洋局召開蓬萊193油田溢油事件視頻通報會,告知在此次溢油事件處置過程中,國家海洋局機關相關業務司、中國海監總隊、北海分局、環渤海“三省一市”海洋與漁業廳局立即行動起來,積極應對。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按照預案啟動了三級應急響應,國家海洋局相應進入二級響應預警⑩。從國家海洋局的信息可以看出,國家海洋局啟動的所謂三級應急響應該是依據該局制定的《海上石油勘探開發溢油應急響應執行程序》。然而,從該應急響應執行程序的內容來看,它與《全國溢油應急計劃》應該涵蓋的內容相去很遠,其應急響應執行程序實施的主體并未包括國務院有關部門,而僅僅是國家海洋局相關業務司以及國家海洋局直屬事業單位。因此,人們就不難看到,為什么整個溢油事件的應急處置過程只有國家海洋局的身影,而并沒有看到作為國家環境保護部際聯席會議有關成員的任何行動。也正是只有國家海洋局孤家寡人似地處理溢油事件,呈現在人們面前的情形是,溢油事件應急處置相關環境信息沒有及時、準確和完整。即便康菲石油將有關溢油信息報告給了國家海洋局,而且國家海洋局也通過自身的監管行為獲取了大量溢油環境信息,國家海洋局也不會積極溢油事件信息的。因為,在國家海洋局《海上石油勘探開發溢油應急響應執行程序》中只對“信息報告”作了規范要求,至于向公眾信息并沒有加以規定。而在國家海洋局制定的《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溢油事故應急預案》中,對于信息則有規定,即“海洋局配合新聞辦提出信息意見,研究擬定事故應急的對外口徑,組織對外新聞并向我有關駐外使領館和有關地區、部門通報。同時關注對外輿論,必要時組織對外辟謠工作”。此處所指的“新聞辦”應該指的就是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按照該預案之規定,其主要“負責提出應急事故的宣傳報道方案,經審批后組織實施;編制對外口徑,向我有關使領館和有關地區、部門通報,組織應急事故新聞;密切跟蹤對外輿情,必要時組織對外辟謠,正確引導輿論;負責受理記者采訪申請及現場記者管理,加強互聯網的管理、引導和有害信息的封堵工作。”從該預案關于信息之規定來看,國家海洋局以及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也不是溢油事件應急信息機構,它們都是負責提出信息方案,經審批后進行具體實施,但究竟由誰批準信息,整個預案中并未明確界定。如果綜合其他相關信息來判斷,這里的信息審批主體應該是溢油事件應急處置領導機構,也就是所謂的國家海洋石油勘探開發重大海上溢油應急協調領導小組,或者說是全國環境保護部際聯席會議,但國家海洋石油勘探開發重大海上溢油應急協調領導小組、全國環境保護部際聯席會議則應該分別是依據《全國溢油應急計劃》、《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而開展活動的。于是就出現很奇怪現象,即有權力審批溢油事件應急信息的主體還不存在,而國家海洋局又認為自己是無權溢油事件應急處置信息的。
三、監管機構溢油事件信息實態
及其消極影響 2011年8月30日,北京一律師向國家海洋局申請獲取溢油處置信息。申請要求為:“現申請對渤海灣溢(漏)油事故的溢(漏)油總量、污染狀況(具體影響范圍及區域,污染程度、面積及具體區域,海水水質,污染物的危害)、預警信息、應對措施、應對情況等及時進行政府信息公開。”這一申請信息公開的行為將人們的視線理性地聚焦于國家海洋局。那么,國家海洋局是否有溢油事件處置信息的義務呢?在整個溢油事件的應急處置過程中它了哪些信息呢?
(一)國家海洋局負有溢油事件環境信息的義務
從前面的分析中不難看出,此次溢油事件的應急處置完全是由國家海洋局采取應急措施,啟動應急預案的,國家海洋局成立的應急指揮機構就屬于此次溢油事件的領導機構。按照《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規定,國家海洋局在實施本部門的環境應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應急預案,需要其他部門增援時,它可以向全國環境保護部際聯席會議提出增援請求。必要時,國務院組織協調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工作。但是,國家海洋局在溢油事件發生后,并未向全國環境保護部際聯席會議提出增援請求。與此同時,溢油事件的處置進展并不順利,特別是由國家海洋局獨家實施溢油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并未給康菲石油形成強大的心理壓力,使得康菲石油“所采取的措施仍然限于降低地層壓力、建造并安裝集油罩等,仍然是臨時性的、補救性的措施,并不能徹底有效地消除溢油風險”。為此,國家海洋局只得牽頭聯合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農業部、安監總局、國家能源局等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雖然,聯合調查組的成立以及開展的一些調查活動,對于康菲石油處理溢油事件增加了壓力,但是,不可否認的是,這個聯合調查組的主體身份不明確,它既不屬于溢油事件處置后的調查,也不能說是溢油事件應急處置中的應急協調機構。因此,國家海洋局自然就應該承擔《突發事件應對法》以及《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下突發事件信息統一、及時、準確的義務。當然,在整個溢油事件處置過程中,國家海洋局也從未表明它沒有溢油事件環境信息的義務。
(二)國家海洋局沒有及時溢油事件環境信息及其消極影響
2011年6月4日蓬萊193油田溢油事件發生,2011年7月5日國家海洋局在北京召開新聞會,第一次向社會公布蓬萊193油田溢油事故的相關信息。2011年8月26日召開了溢油事件信息第二次會,并通過視頻。
其實,在國家海洋局第一次召開溢油事件通報會后,就有公眾質疑國家海洋局溢油事件的信息,但這種質疑淹沒在人們對于康菲石油信息披露的譴責之中。對于國家海洋局來說,本應該在獲知溢油事件信息后,立即向公眾溢油信息,并且要在國家海洋局官方網站上專門設置“蓬萊193號油田溢油事件信息”平臺,根據收集到的各類溢油應急信息,適時不間斷地向公眾。但從國家海洋局的信息情況看,缺乏及時性的信息帶來的消極影響是非常明顯的。
1可能受溢油事件污染海洋環境而導致財產損失的單位和個人,由于沒有及時獲取溢油污染海洋環境信息,從而難以及時采取一些規避或者減輕環境污染對其財產帶來損失的行為。溢油進入海面以后,會在風、浪、流等作用下進行漂移和擴散,因此準確獲得海面油膜的動態信息對溢油污染預警起著關鍵性作用\[4\](P78)。事實上,海洋溢油事件影響最大的往往就是海上各類環境敏感區,而這些環境敏感區資料國家海洋局應該是完全掌握的。國家海洋局應該利用GIS技術制作的中國近海環境敏感資源圖,分類定義和管理敏感資源的范圍、敏感等級、優先保護次序和溢油模型動態快速耦合,在溢油應急過程中,能夠根據溢油漂移軌跡和擴散范圍預測結果,對可能受到影響的敏感資源作出污染預警,同時給出相應的應急方案\[4\](P80)。根據《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規定,海上石油勘探開發溢油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由海洋部門負責,海上石油勘探開發溢油事件預警信息監控由海洋局負責。從國家海洋局兩次信息的總體情況看,國家海洋局確實也動用了各種監視、監測等手段,獲取了大量的溢油事件的環境信息。然而,人們并沒有看到國家海洋局在溢油事件發生后及時溢油預警信息。此次溢油事件對于沿海很多的環境敏感區都產生了很大的影響,比如海上養殖區的養殖戶就遭受了重大損失。
2由于信息的遲滯和不足,公眾沒有充分地參與到溢油事件應對之中去。公眾只有獲得全面而準確的環境信息,了解了突發事件本身的情況,同時也很清楚政府正在采取的和即將采取的緊急措施,才能做出正確的反應,知道如何行動來配合政府的應對措施。事實上,得到良好信息溝通的公眾可能以一種更有見識的方式有效地參與到所有的民主過程中。它還可以打破專家和普通公眾之間的溝通屏障,將政府官員非神秘化,并使公民更多地對有爭議的問題實現真正的政治參與\[5\](P92)。政府公開環境信息能在政府和公眾之間、專家與公眾之間建立溝通渠道并交換各種信息,增進政府與公眾之間、專家和公眾之間的相互理解,減少或避免由于認識沖突而引起可能的社會沖突,避免由于公眾不了解真實原因與實情而發表一些偏激的看法與言論,或由于對造成的損失不滿而發泄對政府或造成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單位的不滿。
3國家海洋局溢油信息的對于作為溢油事件責任方的康菲石油履行法律義務是否起到基礎作用?這種基礎作用本應該使得康菲石油能夠在更大范圍、更加及時地獲取溢油事件產生影響的最新信息,使其進一步有針對性地采取封堵漏點、圍欄溢油、清除油污等。但是,由于國家海洋局并沒有及時有關溢油環境信息,也使得康菲石油并不能真正判斷溢油事件產生的真實影響,從而導致康菲石油在溢油事件處置過程中被國家海洋局以及公眾認為消極應對。另外,康菲石油、中海油都是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它們通常要依據有關證券法律對溢油事件向公司的投資者以及其他利益相關人披露信息,然而,康菲石油、中海油對于溢油事件的信息知悉并不全面,特別是對于溢油事件給公司帶來的影響是需要建立在溢油事件全面掌握的基礎上,因此,它們也不能依據國家海洋局全面、權威、及時信息的,在此基礎上編制和披露有關信息。
(三)國家海洋局試圖轉移政府溢油信息公開義務
在此次溢油事件的處置過程中,國家海洋局雖然自身并沒有積極主動及時地有關環境信息,但是,人們卻看到,國家海洋局一直在要求康菲石油向公眾溢油事件的環境信息。
1國家海洋局多次要求康菲石油溢油事件信息。據國家海洋局環境保護司司長李曉明介紹,國家海洋局在2011年6月16日約見康菲石油負責人時,向他們提出過“是否已對公眾披露”問題。當康菲石油說并沒有披露信息時,國家海洋局告訴康菲石油應該向公眾公布污染中國海洋的信息。但是直到2011年7月5日,康菲石油也并未就此事件出示任何相關聲明,其公司網站也未披露相關信息。7月13日,國家海洋局責令康菲石油在溢油源未切斷、溢油風險未消除前,不得恢復作業。同時要求康菲石油將有關溢油事故信息及時向國家海洋局報告,向社會公布。2011年7月29日,國家海洋局對康菲石油進一步下達了《關于限期徹底排查溢油風險點 徹底封堵溢油源的通知》,責成其限期徹底排查溢油風險點、徹底封堵溢油源、加快溢油污染處置,并提出康菲石油中國有限公司應將排查溢油風險點、徹底封堵溢油源的階段性進展及時向社會公布。2011年8月16日,鑒于蓬萊193油田的溢油已漂至渤海沿岸,對海洋生態環境直接構成影響和威脅,國家海洋局海洋環境保護司再次約談康菲公司主要負責人,敦促康菲公司要盡快將相關信息告知公眾,包括將來可能造成的影響和危害。2011年8月19日,聯合調查組在北京召開會議,明確要求康菲公司必須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及時向社會公眾公布溢油事故的相關信息,特別是溢油事故的全過程及造成的影響和損害。同時,聯合調查組要求中海油在事故處置過程中,要進一步及時向社會公眾公布工作進展情況,以及社會關切的相關問題,滿足公眾的知情權。
2自溢油事件發生以來,康菲石油由于溢油事件信息披露問題,受到了媒體和公眾的普遍質疑和抨擊,這與國家海洋局多次要求康菲石油披露溢油事件信息有關。那么,國家海洋局為什么一直要求康菲石油披露溢油事件信息呢?康菲石油在溢油事件中究竟是否有義務披露溢油事件信息呢?國家海洋局一直要求康菲石油披露溢油事件信息,并非是真正重視對公眾環境知情權的維護,而是將公眾強烈要求獲知溢油事件環境信息的視線引到康菲石油身上,其主要目的是為了轉移公眾對于國家海洋局溢油事件信息的關注,使之成為國家海洋局逃避及時、準確和完整溢油事件信息的擋箭牌。事實上,突發溢油事件的應急處置與常規狀態下的海洋環境監管差異性是非常大的。正常狀態下的海上石油勘探開發行為的監管,通常是以被監管主體履行環境法上的義務為中心的,監管部門主要起到督促和核查作用;但在突發溢油事件應急處置過程中,盡管責任單位康菲石油有義務采取各種應急措施,但是整個溢油事件的應急處置隨著國家海洋局突發事件應急機制的啟動,就不再是以責任單位康菲石油為中心了,而是以國家海洋局應急處置機制的全面運行為中心。責任單位康菲石油的一切應急措施的開展只是國際海洋局應急機制運行中的一個部分,而且它的行為將完全納入到政府應急機制的統一規范之中,這其中當然也包括溢油事件應急處置信息的。從我國現行《海洋環境保護法》以及《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來看,蓬萊193油田發生溢油事件時,作為作業方的康菲石油應該是向政府通報溢油信息的法定義務主體,并且在環境法下不再承擔向公眾披露溢油信息之義務\[6\]P(13-19)。
四、結 語
在突發海上重大溢油事件時,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突發事件應對法律的規定統一、準確、及時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工作的信息。然而,在蓬萊193油田溢油事件處置過程中,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在應對突發溢油事件過程中表現得都不是非常積極主動,使得溢油事件處置效率不高,威信不足。一個重要的原因在于,各級政府并未對海上突發溢油事件應急處置進行制度化準備。由于缺乏《全國溢油應急計劃》而未啟動相應的海上溢油應急機制,使得各級政府對于溢油事件的信息幾乎集體失聲。同時,作為海上石油勘探開發環境監管部門的國家海洋局啟動了本部門不合乎規范的溢油應急預案,本應該按照《突發事件應對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履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義務,但是,在長達幾個月的溢油事件處置過程中,國家海洋局卻并未依法及時、準確、全面地有關溢油事件環境信息。無論是各級政府,還是國家海洋局,在溢油事件處置過程中的信息不作為行為,不僅影響公眾有效參與溢油事件的處置活動,也使得因溢油污染而可能導致財產損失的公眾因缺乏及時的污染預警信息而導致財產損失擴大。
(致謝:蘇州大學東吳公法與比較法研究所對本項目提供了資助,特此致謝!)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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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朱謙.理性對待海洋環境污染事件中的信息通報義務——從蓬萊193油田溢油事件說起\[J\].法學,2011,(6).
注釋:
① 參見馬光遠:《渤海灣漏油瞞報是惡劣的“合謀”》,《京華時報》,20110708。
② 參見李攻、徐沛宇:《中海油多地油田項目出現漏油現象 從未完整披露》,《第一財經日報》,20110704。
③ 關于該報告之內容參見山東煙臺市海洋與漁業局:《關于蓬萊193油田溢油有關情況的報告》,,20111130。
⑨ 有趣的是,在我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重大海上溢油應急協調領導小組成員組成的10個國家政府部門中,有國家海洋局、外交部、公安部、財政部、交通部、農業部、國家安全生產管理監督局、國家海關總署、國家民航總局、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卻沒有環境保護部,但全國環境保護部際聯席會議的辦事機構卻設在環境保護部。
⑩ 參見《王飛副局長在溢油事故處置視頻通報會上的講話》,《中國海洋報》,20110826。
有關《海上石油勘探開發溢油應急響應執行程序》的具體內容請參見國家海洋局網站,,20111130。
趙建東:《國家海洋局責令康菲公司蓬萊溢油平臺停止油氣作業》,《中國海洋報》,20110713。
《國家海洋局進一步督促康菲公司限期落實“兩個徹底”》, soa.省略/soa/news/specialtopic/yiyou/w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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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萊193油田溢油事故聯合調查組分別聽取康菲公司和中海油總公司關于溢油事故情況匯報》,soa.省略/soa/news/specialtopic/yiyou/webinfo/2011/08/1314515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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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周振新)第12卷第3期 中國地質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Vol12 No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