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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危機化解范文1
(1)澆水。對公司所屬范圍內的綠色植物隨時檢查生長和澆水灌溉情況,對需要澆水灌溉的及時和澆水灌溉人員聯想,讓其著重注意,保障植物生旺盛,對綠色植物的灌溉要做到合理安排,同樣要以節約為根本,不得浪費水資源。
(2)公司辦公區域桌面盆栽綠化的管理。根據盆栽綠色植物生長情況進行觀察,隨時關注桌面盆栽綠色植物的正常生長和枯萎情況,對枯萎或衰老的盆栽綠色植物及時加以更換,保障辦公區域內始終充滿綠色,同時起到保護員工視力和凈化工作環境內空氣質量的目的。
(3)對公司所屬范圍內辦公區域外綠色植物的管理。根據生長情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排人員進行灌溉和澆注,出于節約用水的目的室外植被的灌溉主要以雨水灌溉為主。保證室外茂密綠色植被下的清潔,對于隱藏于其下的雜草、垃圾、雜物及時加以清處和整理。出于整體植被形象和有利于植物生長的,根據需要對這些植被安排專人對其加以修剪。
(4)對公司所屬范圍內辦公區域外池塘內的魚類等水生動物定期或不定期加以檢查,對出現死亡的及時加以清除,保障對其的餌料供應,保證這些生物的正常生理狀態,為公司大家的辦公增添一份生機和趣味。
5.隨時了解和處理各種突發事件和情況,如由于停電造成公司員工上班無法正常打卡,工作無法順利開展等,及時查明情況和原因,是公司自身線路故障等原因造成的及時聯系人員進行修理,由于供電部門造成的在了解實際情況后向全體員工進行告知。
6.完成公司出現、領導交辦、公司員工需要及時處理的一些臨時性工作。7.把安全防范工作放在首位
企業危機化解范文2
關鍵詞:財務危機;資本結構;流動性
中圖分類號:F275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7)10-0103-02
財務危機是由財務風險引起的。當企業財務活動過程中的某一方面或某個環節出現問題時,都可能使財務風險轉變為財務危機,進而有可能使危機轉變為損失,導致企業盈利能力和償債能力下降,從而影響企業的發展甚至導致企業破產。所以,我們應該對財務危機產生的原因進行深入研究,進而防范財務危機,而當危機真正來臨時,也要進行有效的化解,把損失降到最低。
一、財務危機的成因
(一)企業內部原因
1.企業缺乏管理經驗和危機意識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化和全球經濟一體化趨勢的加強,我國企業面臨更多的國際企業的競爭。目前,我國已有許多企業建立了現代企業制度,而且有了一定的管理經驗,但是,我國大多數中小企業的管理經驗還比較缺乏,這就造成了這些企業的內部管理混亂,而當這種混亂的狀態所帶來的弊詬積累到一定程度時,就會爆發出來,從而使企業陷入危機之中。同時,由于企業的危機意識比較淡薄,在經營中往往只重視企業的盈利和發展,而忽視了企業所面臨的危機,不能夠很好地預見未來危機發生的可能性并對其進行預防。而當危機真正到來時,又缺乏有效的應對措施,最終給企業造成嚴重的后果,甚至使企業面臨破產。
2.企業經營不善,盈利能力差
企業的經營風險可導致財務危機。在某些情況下,由于企業的經營管理不善而導致企業經營失敗,如產品銷售嚴重停滯、重大投資失誤或巨額財產損失等,其直接的財務后果常常表現為不同程度的財務危機。企業的經營不善所導致的盈利能力差也將導致企業息稅前利潤率長期低于企業負債的平均利息率,進而導致企業的獲利能力長期低于企業的償債能力,其直接結果將引起企業價值的貶值,最終產生財務危機甚至使企業面臨破產的危險。
3.企業資本結構不合理
資本結構不合理是引起財務危機的一個重要原因,眾所周知,負債經營可以使企業獲得財務杠桿利益,提高所有者權益的獲利能力。但是,當企業獲得高收益的同時,也面臨著很高的財務風險。資產負債率過高的企業,利息負擔較重,而且在償還本金時更需要大量的現金流量,因此,一旦有不利因素產生時,潛在的財務風險就會轉化為現實的財務危機。
4.資產的流動性差
資產的流動性差是引發公司財務危機的直接原因。企業在日常運轉過程中,由于管理不善和調度不當,很多企業會出現應收賬款多且不能及時收回、存貨積壓占用過多、存貨質量差、周轉能力不強等問題。這些問題導致了企業的資產流動性差。如果債務一旦到期,企業沒有足夠的可變現資產用來償債,財務危機隨之產生。
(二)企業外部原因
1.經濟環境的變化
經濟環境的變化是形成企業財務危機的客觀原因。當企業處于經濟蕭條時期時,企業產品的價格可能會下降,而且市場需求減少,同業間競爭加劇,如果企業不能夠降低產品成本,則企業的盈利能力將會下降甚至出現虧損,這時,那些競爭力比較差的企業可能會面臨破產的危險。
2.國家政策的變化
國家政策的變化也可能引發企業的財務危機。國家政策中的利率和匯率政策、產業政策等對企業的影響比較大。例如,利率和匯率的微小變動可能給企業造成巨大的損失,而使企業陷入到財務危機之中。
一般情況下,導致企業陷入財務危機的外部環境因素對企業來說大多是不可控因素,也是企業無法回避的。內部因素大多是可控因素。雖然如此,外因通常通過內因才可以起作用。因此,企業應該對危機進行有效的防范和化解。
二、財務危機的防范和化解
(一)企業財務危機的防范
1.樹立正確的風險觀念,提高危機意識
風險與收益相匹配是市場經濟的一項基本規律,因此,企業在追求高回報的同時應該意識到企業自身也在面臨著高風險。尤其是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以后,我國企業的競爭對手變得更加強大,而且企業跨國財務活動也日益增加,與國際資本市場的聯系更加緊密,財務風險范圍和防范難度增大,發生財務危機的幾率也增大。因此,企業應該樹立正確的風險觀念,提高危機意識,只有這樣,企業才能夠從根本上防范財務危機,確保企業健康發展。
2.加強營運資產管理,確保資產的流動性
保持資產流動性是企業的生命,也是企業能夠償還債務本金和利息的保證。因此,企業在日常管理中應該加強對營運資產的管理,保持資產的流動性。應該加強對應收賬款的動態管理,制定合理的信用政策;要保持適當的現金儲備,使之既滿足企業生產經營的需要,降低財務風險,又不使現金閑置太多,以增加收益;要加強存貨的管理,制定合理的安全儲備、訂貨批量和進貨時間,保證對存貨的科學儲存和流轉變現。總之,企業要提高資產的使用效率,確保資產的流動性。
3.優化企業資本結構
資本結構是指企業債務資本和自有資本之間的比例關系。債務資本的成本比自有資本低,所以,很多企業的負債比率比較高,但過高的債務比率可能增加企業的財務成本,甚至可能導致企業破產。企業應該選擇合理的資本結構,適度負債,以降低財務風險。同時,還要注意長短期債務資本的結構要合理,避免債務資本的還本付息期過于集中。
4.注意外部環境的變化
除了企業自身的因素外,外部因素也有可能引起財務危機,企業應當注意外部環境的變化。首先,要關注宏觀經濟環境。宏觀經濟周期總是有漲有落,有起有伏。當經濟復蘇時,可加大投資;當經濟不景氣時,盡量縮減投資。其次,要關注股票、匯率及國家金融政策變化,及時調整企業負債比率。企業應認真分析這些因素變化對企業的影響,及時調整負債比率,保持充足的償付能力,適應市場變化。
5.建立財務危機預警系統,加強對財務危機的預測與監控
企業財務預警系統是以企業信息化為基礎,對企業在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潛在風險進行實時監控的系統。它貫穿于企業經營活動的全過程,通過全面分析企業內外部經營情況的各種資料,發現企業存在的風險,并向經營者示警。提醒經營者早作準備或采取對策,以避免潛在的風險演變成現實的損失,起到未雨綢繆、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二)企業財務危機的化解
在經歷過危機之后有些企業之所以成功,那是因為它們能夠在危機發生時有效地化解危機,使企業重現生機,轉危為安。企業發生財務危機時,可以從企業內部和外部兩方面來化解危機:
1.企業內部
(1)盡快查清現狀,認識到企業現在所處的經濟狀況和財務狀況,明確相關利益各方的損失,查出原因,以便解決問題。
(2)制定短期的行動方案,盡可能緩解當前面臨的危機。當前面臨的財務危機如果不能夠得到緩解,可能引發企業更大的危機甚至導致破產。因此,企業需要制定短期的行動方案,增加現金收入,減少現金支出。
(3)爭取相關利益各方的協助與支持,盡量減輕企業的財務壓力。財務危機的爆發是突然的,危機一旦發生,企業立即面臨巨大的現金支付壓力,因此,企業應當積極爭取相關利益各方的理解與支持,以求可以暫緩付現的業務和加快收現的業務,來暫時緩解企業的財務壓力。
(4)在企業內部進行整頓。企業發生財務危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存在一個積累的過程,一旦危機爆發,說明企業內部的問題已經比較嚴重了。因此,企業財務危機爆發后,要對整個企業進行內部的整頓,這樣才能從根本上化解危機。對企業的內部控制系統進行調整和完善;優化企業的業務流程,使其更有效;還要對管理層進行整頓,提高工作效率。
2.企業外部
當財務危機發生時,企業可以借助外部的力量對危機進行化解,通過財務重組、產權資本運作等來優化債務結構、資本結構,增強企業活力,化解危機。主要方法有:
(1)資產剝離。對于財務危機企業,進行資產剝離可以盤活閑置資產,變死錢為活錢,不但可以化解財務危機,同時,又優化了資產結構,提高企業整體資產質量。
(2)資產重組。對于財務危機的企業,幾乎都存在現有的資產結構不合理,通過資產的重組,可以有效提高企業的投資報酬率。
(3)債務重組。通過債務重組可以緩解企業的財務壓力,化解財務危機。
參考文獻:
[1] 董紅.財務危機預警指標解析[J].財會研究,2006,(4).
企業危機化解范文3
【關鍵詞】 脫硫霧化器 油箱 浮球液位計 PLC
1 前言
鋼鐵工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基礎產業,是國家經濟水平和綜合國力的重要標志,鋼鐵發展直接影響著與其相關的國防工業及建筑、機械、造船、汽車、家電等行業。隨著國際產業的轉移和中國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中國鋼鐵工業取得了巨大成就。但隨著不斷擴展的產能,已經產生了越來越嚴重的煙氣污染問題。而燒結工藝又是鋼鐵生產煙氣排放的重點污染源,排放的SO2占鋼鐵工業總排放量的70%,個別地區甚至達到了90%,[1]其對環境的破壞已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至新環保法從籌劃到實施多年來,我國燒結廠在煙氣除塵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成果較為顯著。
二氧化硫對人體的危害是相當嚴重的,可以引發多種疾病,特別是對農作物和植物的生長率影響更是顯而易見,可以使森林的生長率下降和農作物減產.環境污染不僅嚴重危害燒結工作者的身體健康,甚至直接危及到整個鋼鐵企業的持續、穩定和健康發展。因此,改善燒結環境對提高企業的環境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均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2 燒結脫硫工藝原理及系統介紹
2.1 燒結脫硫方法簡述
當前國內燒結煙氣脫硫方法以脫硫劑參與化學反應時的狀態分為:濕法、干法、半干法。
(1)濕法脫硫。濕法脫硫是脫硫劑為液態狀態下進行脫硫和副產物處理的燒結煙氣脫硫技術。目前主要應用有:石灰石-石膏法、氨法、離子液法、鎂法等,較多選擇是石灰石-石膏法。該方法的優點:應用比較成熟,反應速度快,脫硫效率高,脫硫劑價格便宜,有一定的除塵效果,副產品可以利用。缺點:有設備腐蝕,廢水量較大,運行維護量較大。
(2)干法脫硫。干法脫硫是脫硫劑在干燥狀態下進行脫硫和副產物處理的燒結煙氣脫硫技術。目前主要應用有:循環流化床法、活性炭吸附法和密相干塔法等,較多選擇是循環流化床法。該方法的優點:系統阻力低,水耗小,脫硫效率高,吸收塔占地面積少,不需要考慮防腐,投資相對較小,運行維護較容易,部分產物可循環利用。缺點:易發生脫硫床塌床,管道堵塞、管道局部結露等現象。
(3)半干法脫硫。半干法脫硫是帶有少量水的脫硫劑與煙氣反應,進行脫硫和副產物處理的燒結煙氣脫硫技術。目前主要應用有:旋轉噴霧(SDA)法、LEC法等,應用較多的是SDA法。該方法的優點:系統簡單、易于操作、易于維護;脫硫效率較高,能達90%以上;鈣硫比較低,在1.1-1.3之間;投資少;運行成本低;部分產物可循環利用。缺點:霧化器噴嘴存在堵塞和副產物難以利用問題。[2]
2.2 燒結脫硫工藝原理及系統介紹
旋轉噴霧(SDA)法煙氣脫硫技術最早由丹麥Niro公司發明,同時將技術給轉讓美國B&W公司,在國際上已經得到較好的應用。
SDA法煙氣脫硫工藝原理:采用的脫硫劑為CaO含量較高的石灰,石灰倉內的粉狀石灰經螺旋稱重輸送機定量送至消化槽消化,制成高濃度漿,隨后進入配漿槽,通過槽上過濾器濾除大顆粒雜質,在槽內用水將濃漿稀釋到需要的20%左右濃度,再經過泵打入石灰石儲罐之上的振動篩(網眼直徑約1.5mm),除去大顆粒雜質,過濾后的石灰乳流入石灰乳儲罐,用泵送入高位給料罐備用,見圖1。
SDA法煙氣脫硫工藝工藝流程包括:吸收劑制備、吸收劑漿液霧化、霧粒與煙氣的接觸混合、液滴蒸發與SO2吸收、灰渣排出和灰渣再循環,其中吸收劑漿液霧化、霧粒與煙氣接觸混合、液滴蒸發與SO2吸收在旋轉噴霧干燥吸收塔內進行,鈣硫比1.4~1.5,脫硫效率達到90%以上,脫除幾乎全SO3。[3]
3 燒結脫硫霧化器自停機故障處理
3.1 故障現象
燒結脫硫設備在正常生產過程中突然發生自停,接中控室操作工電話,及時到達現場。通過WINCC監控軟件畫面,發現系統已經按照故障停機工藝步驟完成停機,調取PLC記錄,發現在停機程序啟動前已經出現霧化器軸油箱高油位報警,該報警在程序中為故障停機條件之一。
3.2 故障分析
通過查看PLC程序及霧化器制造隨機說明書,了解故障停機步驟為:(1)停止對霧化器的液料供應;(2)關閉霧化輪的保護水供應;(3)延時2秒;(4)關閉霧化電機;(5)等待霧化輪至停止(完全靜止);(6)關閉油泵;(7)關閉油冷卻器的水供給。
如果是油箱油位高報警時間持續900秒以上,開始執行停機程序,顯示報警霧化器停止運行。
初步判斷故障范圍在油箱位置。
3.3 故障處理
由于該設備為德國GEA的F800型旋轉式霧化器,屬于進口設備,會同電氣、機械專業詳細參考圖紙及設備隨機說明書,霧化器下端部分是由帶有主軸球軸承支座的兩個油箱、主軸、進料總成和錐形外罩組成。兩個獨立的系統(齒輪箱和軸的系統)中的兩個油泵是同一個電機驅動的。軸系統油泵將油從下部油箱中抽出,油流經主軸油控制器、主軸上的兩個球軸承。油在重力的作用下沿軸流下,經過下面的軸承最后進入下部油箱中,見圖2軸油箱圖。[4]
制定檢查方案。在機械專業人員卸下霧化器外殼后,用專用工具打開油箱,取下液位計,發現該液位計為浮球液位計,該液位計是以磁浮球為測量元件,利用排開液體體積相等原理浮于液面,當容器的液位變化時浮球也隨著上下移動,由于磁性作用,浮球液位計的干簧受磁性吸合,使傳感器內電阻成線性變化,由智能轉換器將電阻變化轉換成4~20mA標準電流信號,通過顯示儀表用數字顯示液體的實際位置,也可通過屏蔽線將信號輸送至PLC控制柜,從而達到液面的遠距離檢測和控制的目的。
通過上下撥動液位計浮球,與中控室同步聯系,發現電腦液位數據顯示與現場浮球所處位置一致,且PLC進線端子在串入萬用表的情況下,電流信號與上述兩類顯示一致。此時可判斷液位計正常無故障,再檢查現場接線盒內較為潮濕,進行了吹干和緊固端子的工作,機械專業人員對油箱中的油品進行了排放和重新灌注,按照油箱容積最高上限為4L,加入3.5L左右油,恢復原狀后進行霧化器試運行,故障現象消失,正常進入生產狀態。
但5天后,此故障現象再出現,還是主軸油箱高液位報警導致系統停機,再次與各專業認真翻閱圖紙及技術資料,并咨詢銷售商技術代表后,再次對霧化器進行拆卸和檢查,液位計經詳細檢查后判斷還是正常,在檢查過程中,有機械專業人員提到在第一次故障出現前兩天曾對霧化器主軸油箱與主軸之間的密封墊圈做過拆卸和更換,當時我們就意識到,可能問題就出在這個方面,為證實我們的判斷,從浮球液位計安裝孔通過手探入的方式檢查油箱底部,發現大量漿液沉淀,液位高的原因正是由于有漿液的存在,再加上注入平時正常量的油,通過泵的作用導致油位超限,引起高油位報警停機。機械專業人員更進一步拆卸霧化器,將密封墊圈進行了更換和密封處理。恢復原狀后,再次試運行,無狀況后進行正式生產。至今霧化器再也未出現過液位計故障現象。
4 結語
經過處理霧化器浮球液位計高報警導致停機故障,更加深入的了解了脫硫設備工作原理、流程、現場設備構成、PLC程序,對今后的設備維護生產連續、穩定順行及煙氣排放滿足國家環保要求提供了保障,同時對其他兩個燒結的脫硫設備維護、順行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參考文獻:
[1]曲余玲,毛艷麗,張東麗.燒結煙氣脫硫技術應用現狀及發展趨勢[J].冶金能源,2010年第6期51-56.
[2]顧兵,何申富,姜創業.SDA脫硫工藝在燒結煙氣脫硫中的應用[J].環境工程,2013年第2期53-56.
企業危機化解范文4
在新春佳節即將來臨之際,我們把大家請到這里來,一方面是總結回顧去年的經濟工作,研究部署今年的經濟工作,動員全街辦企業進一步堅定信心、振奮精神,解放思想、與時俱進,務實苦干、開拓創新,努力開創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局面。另一方面也想和大家做些交流溝通,聽一聽各位對xx發展的意見和建議,同時,也借此機會對2005年xx街道的優勢企業進行表彰。剛才聽了你們的介紹,感受到了我們街道企業發展的希望,增強了我們實現跨越式發展的信心。大家也反映到一些發展環境、政府服務方面的問題,我們將高度重視,認真整改,努力營造有利于企業發展壯大的良好環境。這里我也要在此向大家表示歉意,到xx任職以來,由于在化解矛盾保穩定方面消耗精力和時間太多,以致于深入企業不夠,和大家的溝通交流較少,至今還有一些企業未去過。今年我一定多抽時間深入企業,為企業多辦實事,幫助解決你們的具體問題。希望你們也要一如既往地理解和支持街道黨委政府的工作,加強合作,力求政企雙贏。這里我提出以下幾點意見,供大家參考。
一、肯定成績,正視差距,認真分析2005年經濟運行態勢
過去的2005年是貫徹落實全區項目年工作的重要一年。一年來,街道上下按照區委、區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緊緊扭住發展這個第一要務,努力克服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不利影響,全力推進經濟社會發展,較好地完成了年初確定的目標任務。經濟發展呈現出增速加快、結構優化、質量提升、后勁增強、亮點增多的良好態勢。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整體經濟保持較快增長,主要指標增速加快
(二)結構調整取得新的進展,運行質量明顯提高
(三)招商引資實現新的突破,發展后勁不斷增強
(四)各項社會事業協調發展,街道社會保持穩定
抓好對城郊結合部居民小區、新建社區的規范管理,加強基層組織、社區服務和社會公共事務管理,按國際化理念創建精典社區;積極開展創文明活動,抓好動物疫病防治及防汛工作,加強對安全隱患的排查,突出重點路段、區域的治安防范;整合大中小學教育文化資源,開展豐富多彩的城市文體活動,提高居民城市意識;統籌經濟社會發展,整合轄區資源,重視教育、綜治、民政等各項社會事業,被中國殘聯授予“全國殘疾人工作先進鄉鎮”稱號,并作為基層殘疾人工作先進代表,接受先后在xx召開的全國基層殘疾人組織建設工作會、聯合國亞太經濟社會基層殘疾人組織建設工作國際研討會與會人員的參觀。
我們在肯定成績的同時,也要清醒地看到,經濟社會發展中還存在著不少差距和問題,工作中還有許多缺點和不足。主要表現在:經濟的快速增長是建立在低水平低基數之上的,經濟整體素質仍然不高,結構性矛盾和體制突出;工業經濟總量小,綜合實力依然較弱;農業市場應變能力不強,農民收入增長不快;財政收支矛盾仍然非常突出;少數部門、單位辦事效率不高、服務質量不優,投資環境仍需進一步改善等。這些問題我們將充分引起重視,采取果斷有力的措施,扎扎實實地解決好。
總的來說,經過街道上下的共同努力和拼搏奮斗,2005年各項目標任務較好完成,經濟保持較快增長,招商引資實現新的突破,各項改革邁出新的步伐,基礎設施建設明顯加快,各項社會事業協調發展,全街道呈現出發展加快、社會穩定、政通人和的良好局面。
二、誠信經營,依法納稅,2005年度優勢企業貢獻巨大
2005年,xx的廣大企業依法經營,積極繳納各項稅費,成為拉動全街道經濟增長、增加財政收入的重要力量。街道之所以要對2005年度最具突出貢獻企業進行表彰,是因為企業是我街道經濟發展的重要載體,是市場的主體。受表彰的企業為xx經濟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是各自行業的杰出代表。
例如,在機械制造業方面,xx有限公司繳納稅收7800萬元;xx機械廠及特種公司繳納稅收429萬元;xx集團公司繳納稅收230萬元。在房地產開發行業方面,xx實業集團公司繳納稅收2205萬元;xx房地產開發公司繳納稅收1200萬元;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繳納稅收816萬元;在服務業方面,xx有限公司繳納稅收77萬元;xx有限公司繳納稅收50萬元;xx有限公司繳納稅收38萬元。
今天到會的各優勢企業是xx經濟的主力軍,可以說,你們的發展不僅維系著xx發展的希望,而且關乎xx在區域競爭中的地位。希望你們發展思路更為清晰,發展理念更為先進,發展目標更為高遠,為xx實現跨越式發展做出更加積極的貢獻。
三、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加快推進2006年經濟社會發展
今年是“十一五”規劃的第一年,也是全面貫徹十六大和十六屆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化改革、擴大開放、促進發展的重要一年。扎實做好今年的經濟工作,對于鞏固和發展已有的良好勢頭,推進xx經濟更快更好地發展,加快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進程,至關重要。對于各個企業而言,同樣也面臨著嚴峻挑戰和不利形勢,同時更面臨著難得機遇和有利條件。企業如何應對挑戰,抓住機遇增強競爭力,做大做強,我認為應做好以下四點。
(一)搶抓機遇,加快企業發展壯大
xx街道經過近幾年的發展,已經有了較好的基礎發展平臺,但缺乏產業支撐。一個沒有產業支撐的地區,不可能長久地繁榮。所以今年區委、區政府將把“項目年”提到一個非常重要的位置,加快工業發展,培育壯大城市經濟,尤其要進一步做強做大現有企業、龍頭企業、骨干企業。xx區位優勢明顯,尤其是經開區新區大部分位于xx街道轄區范圍內,區上也將在xx作為全區經濟發展的重點區域,這是我們推進工業化進程,實現產業快速擴張的戰略機遇。工業化的主體是企業,希望有實力的企業充分把握機遇,積極發揮企業比較優勢,加快產業延伸和規模擴張,盡快做大做強。
(二)注重創新,增強企業綜合競爭力
不斷創新是企業永葆生機與活力的重要保證。我們的企業一定要著眼于制度創新,加快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法人治理結構的完善,內部經營機制的轉換;著眼技術創新,提高企業自主開發能力,提高產品的科技含量,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著眼管理創新,運用好各種現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建立起與市場經濟要求相適應的科學決策、快速應變機制,增強企業競爭力,以獲取企業經濟效益的最大化和實現企業資產價值的最大化。
(三)加強學習,不斷提高企業家隊伍素質
無數企業發展的經驗和教訓證明:企業競爭實質上就是人才的競爭,企業的興衰成敗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人才因素特別是企業領導者的素質。企業家是企業發展中最可寶貴、最具決定性的人才,因此,希望我們的企業家要更加注重學習,不斷吸取先進的經濟思想和經營理念,及時把握政策方向,始終掌握產業發展的主動權,增強協作精神和團隊意識,推進共同發展進步。
(四)依法治企,自覺規范企業行為
在市場經濟日益完善的條件下,依法治企是我們的企業發展壯大的必經之路。企業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辦事,避免與法律法規相抵觸造成企業利益損失。特別是要重視安全生產和職工權益保護,遵紀守法,誠實守信,杜絕偷稅漏稅、惡意逃債、生產假冒偽劣產品、污染環境等各種違法違規行為。2005年,xx街道依法開展了一系列的清理工作,實質上正是為了規范行政行為,整頓市場秩序,為企業發展提供一個規范有序的市場環境,得到了絕大多數企業家的理解與支持,我們表示感謝。2006年,街道黨委、政府將進一步規范政府行為,加快職能轉變,改進工作作風,提高服務質量,為企業提供更為優質的服務,支持企業發展壯大。
各位企業家,xx的發展正處在關鍵時期,xx這一方熱土正煥發著前所未有的勃勃生機。我們堅信,有良好的發展基礎和很強的發展后勁,有良好的區位優勢和巨大的發展潛力,有良好的精神狀態和堅定的發展信心,今年的各項工作就一定能夠再上新臺階,xx的發展就一定能夠開創新局面,xx的明天就一定會更加美好!
企業危機化解范文5
2005年10月,張某進入美國S公司西安代表處工作,雙方簽訂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月薪2000元,期滿后雙方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張某一直在該代表處工作。2011年7月22日,該代表處沒有任何理由以電郵形式通知張某被解雇。張某多次要求該代表處提供離職證明,協助其領取失業金,并要求支付相應的賠償金及工資,但該代表處均以種種理由拒絕。張某認為該代表處的行為嚴重違反法律規定,故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認為美國S公司西安代表處作為外國派往中國的常駐代表機構,不具備《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主體資格,因此決定駁回張某的申訴請求。張某不服,訴至法院,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2000元;2.判令被告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書并賠付失業保險金900元;3.判令被告承擔因本案產生的全部費用。
受理該案件后,法院審理中查明,被告依法辦理了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但未向本省相關部門辦理過用工登記。另查明,美國S公司西安代表處自2007年1月委托陜西省外國企業服務公司為張某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現各項社會保險均正常繳納。
法院認為,美國S公司西安代表處作為外國派往中國的常駐代表機構,不具備用人主體資格,駁回了張某的訴訟請求。
研討問題
本案中該代表處是否具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該代表處直接用工時張某與其形成何種關系?
觀點爭鳴
對上述問題,有兩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張某和該代表處之間形成雇傭關系。理由是:第一,該代表處是外國企業在華常駐代表機構,不是中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的類型,因此該代表處是不適格的用人單位。第二,《國務院關于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和《陜西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實施辦法》均明確規定,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聘用工作人員,應當委托當地外事服務單位辦理,本案中該代表處卻是直接用工的。第三,對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未通過外服機構直接用工的,相關省市明確規定為雇傭關系。如《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九條規定: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港澳臺地區企業未通過涉外就業服務單位直接招用中國雇員的,應認定有關用工關系為雇傭關系。《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二條也規定“境外公司在滬設立辦事機構的,該機構已經合法辦理了登記手續,并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通過對外服務機構招用勞動者,勞動者就相關勞動權利義務與該辦事處產生糾紛的,可以該辦事機構作為勞動爭議的當事人;該辦事機構未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通過對外服務機構招用勞動者,勞動者就報酬支付等問題與該辦事處產生糾紛的,作為民事糾紛處理,該辦事機構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所以本案中該代表處與張某之間不是勞動關系,而是雇傭關系。張某以勞動爭議為由申請仲裁、的,可以該代表處不是適格的用人單位、該爭議不是勞動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受案范圍為由,不予受理或駁回申訴、。另外在本案中,仲裁委以決定書駁回張某申訴請求顯然是不合適的。
第二種觀點認為,張某和該代表處之間形成勞動關系。理由是:
第一,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條的規定,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經過我國相關機構辦理登記后,其顯然符合我國民法規定的其他組織的條件。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資格強調兩點,一是地域范圍,即中國境內;二是組織型態,而不是該組織體的國籍。
第二,該代表處沒有通過相應的外服機構招用勞動者,是該代表處違反我國相應的行政管理法規,而該代表處的違法行為對張某在其指揮管理下從事隸屬性的勞動實質不產生任何影響;相反,對該代表處違反相應行政管理法規的行為,仲裁機構和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的,還應向有關部門發出司法建議函,對該違法行為予以行政處罰。
第三,對非法用工單位的非法用工行為,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我國《工傷保險條例》、《勞動合同法》都明確“適用本法,按勞動爭議處理”。這樣的法律規定表明,用工單位違反相關行政管理法規的,對勞動者與該單位之間勞動關系的認定是不產生影響的。
第四,如果因為用工主體的違法行為而否認勞動關系本身,實際上將產生鼓勵單位通過行為違法達到合法規避勞動法上義務的效果,因為雇傭關系中的雇員是不能享受勞動法上勞動者享有的勞動權益的。因此,本案中代表處違反行政管理法規、直接招用中國員工的行為,不影響對張某和該代表處勞動關系的認定。
理論探討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
第一,雇傭關系和勞動關系是兩類法律關系,二者除主體不同之外,在事實上往往都是相同的――都是從屬性的勞動,都是有報酬的勞動,都受招用方的管理等。但在法律上二者有重大不同,前者由民事法律調整,遵循意思自治的平等理念;后者由勞動法律調整,遵循保護弱勢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社會法理念。具體而言,其巨大差別是:勞動關系受國家干預較多,通過立法對工資、工作時間、勞動保護、社會保險等作出強制性規定,以保護勞動者的勞動權;而雇傭關系受國家干預較少,除最高法院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外,雇員權利主要來源于雙方的約定,勞動法上保護勞動者的強制性規定在此“無用武之地”。
第二,雇傭關系與勞動關系都是從屬性的勞動,本案之所以發生定性爭議,主要原因在于主體的重合,即該從屬性勞動發生在自然人與組織體之間。張某是合格的勞動者,該代表處作為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經過我國相關機構登記,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條規定的其他組織的條件,具備其他組織的主體資格。這種組織型態既可以充當雇主,也可以成為用人單位。
第三,第一種觀點認為張某與該代表處之間是雇傭關系的三個理由均值得探討:第一個理由,該代表處不是中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的類型,是不適格的用人單位。此種認識筆者認為不妥。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并不是具有中國國籍的組織。之所以立法采用“等組織”的表達方式,是因為通過列舉的方式不能窮盡現實生活中組織體的各種形態,重點表達的是用人主體應當是非自然人,而非自然人的主體包括法人和非法人,即其他組織。該代表處作為我國境內合法登記成立、有一定組織機構和財產的其他組織,基于營業的需要使用中國勞動者,當然是用人單位。同時參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的規定,也應賦予該合法登記的代表機構用人單位的資格。第二個理由認為該代表處違反相關行政管理法規,聘用工作人員沒有委托當地外事服務單位,本案中該代表處卻是直接用工。這個理由更是站不住腳。該代表處違反行政法規的行為,不影響其用工的事實,案件中該代表處實際上與勞動者簽訂的也是《勞動合同》,對其用工性質毫不含糊,也是勞動關系認定的一個重要證據;如果因為代表處的違法行為而否認勞動關系,豈不是違法有利?因為違法,卻達到合法規避勞動法的目的!第三個理由更是給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披上規避勞動法的合法外衣,因為在雇傭關系中雇員是享受不到勞動法律規定的工資、工時、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方面的傾斜性保護待遇的。
第四,從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63條和《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來看,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均須對其用工承擔勞動法上的義務――這樣的規定顯然符合勞動關系的本質,單位違反公法(行政管理法規)的后果(欠缺用人單位的合法資格)不能、也不應轉嫁在勞動者身上,其違反公法的行為對其用工的勞動關系的認定不產生影響;也就是說,非法用工主體不僅應承擔勞動法上的義務,還應承擔行政法上的責任,現在對其行政違法行為不僅沒有追究相應行政責任,反而因其行政違法行為而達到否認勞動關系連帶效應,這樣不僅有違法理,而且不利于弱勢勞動者權益的維護,并會起到進一步縱容違法者的效果。我國憲法第十八條規定第2款明確規定“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和其他外國經濟組織以及中外合資經營的企業,都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反觀上海高院和廣東高院的上述規定,不能不說令人感到遺憾。
第五,對外國企業常駐機構的用工管理,國務院《關于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畢竟是改革開放初期的產物,從當前地方性規定來看,實際上是有突破的。例如 1995年青島市政府出臺的《青島市外國企業駐青代表機構管理暫行規定》中就認可通過當地外服機構中介的用工方式。本案外服機構繳納社會保險的行為也表明外服機構業務范圍的多樣性,同時也解決了因外國企業常駐機構不具有中國國籍而在社會保險費用直接繳納上存在的制度障礙。另外,我國《勞動合同法》中對勞動派遣機構不得向勞動者收費、最短應簽訂2年期勞動合同、期內無派遣也應向勞動者支付工資、造成勞動者損害的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等規定也將抑制外服機構直接充當用人單位的積極性。
第六,退一步講,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不是其他組織,不具有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其法律人格是外國企業,筆者認為我國《勞動合同法》也可以適用。我國勞動法專家也認為,勞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并非等同于具有中國國籍的用人單位。如果將這種地域效力的規定誤解為用人單位國籍的規定,將外國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在華常駐代表機構與雇用的中國公民之間的糾紛排斥在勞動爭議范圍之外,將不利于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只不過在這種勞動關系中,因為用人單位是外國企業,所以該案準確的定性應當是域內涉外勞動關系。對這種域內涉外勞動關系,原勞動部關于涉外勞動爭議管轄權問題的復函(勞部發[1994]42號)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據此,我國公民與國(境)外企業簽訂的勞動(工作)合同,如果勞動(工作)合同的履行地在我國領域內,因履行勞動(工作)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條第四款規定精神,由勞動(工作)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明確規定“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應適用的法律,是指有關國家或地區的實體法,不包括沖突法和程序法”。所以本案應作為勞動爭議案件,適用中國勞動法審理。只不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本案應由勞動(工作)合同履行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企業危機化解范文6
關鍵字: 公司,設立登記,營業執照
一、 問題的提出
我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申請企業法人開業登記的單位,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企業即告成立,企業法人憑據《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可以刻制公章、開立銀行帳戶、簽定合同,進行營業活動。”《公司法》第27條、第95條規定:公司登記機關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登記管理條理》第22條規定:“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并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即告成立。公司憑登記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刻制公章,開立銀行帳戶,申請納稅登記。”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我國把營業執照的簽發作為公司成立的標志和開始營業的依據,而把設立登記作為公司成立即營業執照簽發的前置輔助程序。所以“營業執照既是確立企業法律地位的合法依據,也是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合法證件和憑據,企業只有在企業執照核準的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才能受法律保護。”2從而使“營業執照的頒發被賦予了雙重功能:注冊企業主體資格的取得和營業資格的取得。”3結果是使公司設立登記的法律地位被弱化,而公司營業執照的法律地位被神化,并在實踐中形成了公司設立登記與公司營業執照的二元沖突現象4.這使我們不禁會問:公司營業執照的功能真的如此強大嗎?公司設立登記與公司營業執照的法律地位究竟如何?
二、 公司設立登記與公司營業執照法律地位的比較法上的考察
(1) 日本。日本《商法》第188條第1款規定:“發起人在公司設立時認購發行的全部股份的,須于第173條或者第173條之2的程序結束之日起的2周內;發起人在公司設立時未認購發行的全部股份的,于創立股東大會結束之日,或者第185條或者前條第4款的程序結束之日起的2周內進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記。”5日本《有限公司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有限公司的設立登記,須有第12條股款的繳納或者現物給付之日起或者前2條的程序結束之日起的2周內進行。”6但在日本《商法》和《有限公司法》中只字未提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經過設立登記得以正式成立,取得法人資格。經登記成立的公司,受到法律的保護。但“日本商法典第57條并未規定公司設立后的公告程序,與該法典第12所規定的一般的商業登記的程序在公告后才最后完成顯然不同”,因為“日本在實務中通常無須公告,一般的理解也是一經登記完成就視為進行了公告”。7
(2) 德國。德國《股份法》第39條規定:“(1)在公司登記時應注明公司的商號和住所、經營對象、股本的數額、確認章程的日期和懂事會的成員。此外,應登記董事會的成員應享有何種代表權。(2)章程包含關于公司存續期間或關于授權資本的條款的,也應對此種條款進行登記。”第41條第1款規定:“在進行商業登記前,股份有限公司不作為股份有限公司而存在。在公司登記以前以公司的名義行為的人,負個人責任;數人行為的,其作為連帶債務人負責任。”同時,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第10條也規定:“(1)在進行商業登記時,應注明公司的商號、住所、營業對象、股本數額、公司合同的訂立日期以及懂事的人選。此外,應登記懂事享有何種代表權。(2)公司合同包含對公司存續期間的規定的,此項規定也應登記。(3)在公布登記公告時,除登記的內容外,應列入依第5條第4項第1款所進行的確定,并在公司合同包含對公司公告的方式的特別規定時,也應列入此種規定。”第11條第1項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在登入公司住所地的商業登記簿之前,不作為此種公司存在。”8由此可見,在德國的公司法中沒有有關公司營業執照的規定,如果登記法院對登記申請審查后,確認商事登記所必須的所有前提條件都已經具備,登記法院則可以將登記的事項在商事登記簿上予以登記,即認為商事登記已經履行,同時,法院必須將登記事項予以公布,以實現公示效力。9
(3) 美國。美國的公司設立程序簡便快捷。雖然各州的公司設立程序會有一些細微的差別,但美國《示范公司法》中規定了一些公司設立的普遍程序。10《示范公司法》第2.03條規定:“(a)除非公司章程中說明了遲延生效日期,否則公司組織章程歸檔之日公司便開始存在了。(b)州務長官把公司組織章程歸檔這一事實是一個確定性的證據,證明公司發起人在公司組成之前已滿足了所有的條件非州通過某一程序取消或撤除公司的這一組成或者是不得不解散這一公司。”11美國《統一有限責任公司法》第206條(a)款規定:“組織章程或任何根據本法授權申報的其他歸檔記錄必須使用(州務秘書)許可的媒介,必須提交(州務秘書)辦事處。除非(州務秘書)認定一項記錄不符合本法關于申報要求的形式,如果所有申報的費用已經支付,(州務秘書)應當將申報的記錄歸檔,……。”第208條(a)款規定:“一個人可以要求(州務秘書)提供一份有限責任公司的成立證書或者一份非本州有限責任公司的授權證書。”12即有限責任公司的成立只需州務秘書把記錄歸檔即可,不需其他證明,但公司可以請求州務秘書出具有限責任公司成立證明。13所以,股份有限公司從組織章程在政府歸檔之日正式開始存在。但有一些州,股份公司是從州務秘書或其他部門簽發設立證書之日開始存在。14
(4) 英國。英國1948年《公司法》和1985年《公司法》都對設立證書(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和營業執照(trading certificate)作了規定,而1989年《公司法》對此沒作修改。“從公司的設立證書上載明的日期起,公司開始作為一個法人實體而存在,并且可以立即行使設立的公司的各種功能。”如果是一個封閉公司(private company),則它可以從存在之日起開始營業;如果設立是就是一個公眾公司(public company),則必須取得營業執照(trading certificate)才能開始營業。15“設立證書不僅是公司的誕生證書,證明一個法人的設立的事實;而且還是一個公司在遵守適當的‘產前’(ante-natal)程序后正當出生的最終證據”,“設立證書也是一個公司被授權注冊的最終證據”。如果條件滿足,登記機關必須發給設立證書,否則法院可以強制命令頒發。16但“在實踐中營業執照(trading certificate)不經常被遇到。這是因為公眾公司經常在開始時作為一個封閉公司而設立,然后當它們的懂事把他們的股份賣給公眾或它們的控制股份的持有者希望出賣一部分股份給公眾時被轉變為公眾公司。作為封閉公司,它們從成立時起就能開始營業,并且,當它們以后轉變(為公眾公司)也不需要營業執照。”所以,Jenkins委員會建議“公眾公司和封閉公司之間在這方面(營業執照)的差異應當消除,結果是沒有公司在它開始營業前應被要求獲得營業執照。”17
(5) 其他國家和地區。在法國有辦理企業手續的中心,有限責任公司的地位與其他形式的公司相同。公司在商事法院書記官處注冊,書記官處簽發稱為“K bis”摘要(有限責任公司)或公司注冊編號(SIREN)并在“官方民事和商事公告報”(BODACC)上公布通知(股份有限公司),這是公司成立的證明文件,公司是從注冊之日起享有法人人格的。18瑞士《債法典》也規定“公司應當在其住所地的商事登記機關進行登記”,“股份有限公司在商事登記處登記后取得合法存在的權利”。19而對營業執照也只字未提。我國臺灣地區《公司法》(1983年)第6條規定“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并發給執照后,不得成立”。公司登記,必須核準發給執照后,始生效力。而2001年修訂的《公司法》第6條改為“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后,不得成立”。20明顯取消了執照的簽發。
從以上比較分析,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第一,公司設立登記在各國公司成立中處于核心地位。各國法律一般都規定公司從設立登記時成立并取得法人資格。雖然有的國家規定了公告程序,但它并不影響公司的成立;有的國家的登記部門在公司登記注冊后發給公司注冊證書,作為公司注冊成立的證明;有的國家則不頒發此種設立證書,而只需在登記機關登記即可。因此,各國在公司成立中只有設立登記才是必須的。
第二,頒發營業執照只是個別現象。營業執照是公司營業的授權證書,在英國只有開始設立時是公眾公司的,才要求取得營業執照,但這種要求在實踐中并沒有發揮很大作用。我國臺灣地區以前也要求公司取得營業執照,但新修訂的公司法明確放棄了這一要求。
第三,設立證書并不等同于營業執照。設立證書是公司法人因登記而成立的證明,而營業執照乃是公司經營權取得的證明。“在一般情況下,公司設立登記在先,公司營業登記在后。但對于某些特殊營業(如銀行、信托業等),有時須先申請營業許可,否則亦不能進行公司設立登記。”21
第四,公司設立趨于簡便、快捷。簡便快捷乃是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商法所追求的基本理念之一。商法在保障交易安全的基礎上努力使程序簡捷,以降低成本,促使效益的最大化。大多數國家都把設立登記作為公司的成立依據,公司從成立之日就可以開始營業。甚至在實踐中還舍棄了公告,更不需用營業執照進行授權。
三、我國頒發公司營業執照意在何處
既然營業執照在其他國家并不象我們想象的那么重要,而在我國公司營業執照的地位卻如此之顯著。這使我們不禁會思考公司營業執照的功能究竟為何,頒發營業執照其意在何處,其真的能為社會帶來福音嗎?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公司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主要記載事項有:企業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金(資本)、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等。其中企業名稱表明權利義務主體,住所是為了便于通知和糾紛發生時管轄法院的確定,注冊資金(資本)表明公司成立時的信用基礎,法定代表人表明公司在對外關系中有權代表公司的人,經營方式表明公司是從事生產還是服務或是何種銷售等。相比之下,經營范圍才是最重要的記載事項,它是公司企業的核心生命力之所在,設立企業的目的就是為了營業,其他事項都是為營業服務的。公司營業執照在我國被賦以重任,其主要功能有二:
第一,對公司頒發營業執照便于國家對公司進行管理控制。公司自從清末在我國誕生時開始,國家就主要是其制度的供給者和實踐者。建國以后,公司又被異化為管理經濟的行政化組織,其性質是計劃經濟鏈條的中間環節,其目的就是為了實現專業化協作,擴大企業規模,實現生產集中,并最終實現國家對整個國民經濟的高度集中管理并直接插手或控制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活動。組建公司的動力就是為實現行政干預,直到《公司法》出臺前,公司仍然沒有擺脫行政機關附屬的地位。22我國有關公司營業執照規定的法律法規都是在上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制定的,自然也體現了國家行政管理的思想特點。如:扣繳或者吊銷營業執照作為行政處罰的一種方式,直接決定公司的命運。
第二,營業執照中記載公司經營范圍,其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交易對方,維護市場交易的安全。強行性經營范圍的規定當然是計劃經濟思想的產物,也是國家對公司經濟管理的集中體現,國家對超越經營范圍的交易不予保護。為了使交易對方清楚公司的經營范圍,公司營業執照中明確記載了公司的經營范圍,并為了外出攜帶的方便,工商行政管理局還給公司頒發折疊式的公司營業執照復本。
但我們不得不承認,隨著市場經濟的蓬勃發展和與國際市場的接軌,在“經濟人”追逐利潤的驅動下,營業執照的上述兩種功能越發顯得蒼白。
第一,扣繳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給市場造成了人為的混亂。我國《公司法》第27條、95條明確規定了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這使得我國公司營業執照具有外國公司“設立證書”的作用,證明公司的成立。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即意味著公司成立被否認,即主體資格的喪失。但我國《民法通則》第46條規定:“企業法人終止,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并公告。”據此可以認為在沒有注銷之前,公司仍然存在。然而,我國《公司法》第197條又規定:“公司清算結束后,……,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不申請注銷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其公司營業執照,并予以公告。”這又可以說明注銷登記和吊銷營業執照具有等同的效力,即公司主體資格的消滅。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法律適用原理,《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應優先適用。那么,這就會給實踐帶來麻煩。如果一公司在被吊銷營業執照后仍然存在則其權利義務由誰承擔?若發生訴訟,則又由誰作為訴訟的一方當事人?若由公司承擔,則與公司法的規定(公司主體資格已經消滅)不符。為了解決此一問題,我國司法實踐和學理上一般認為吊銷營業執照是公司營業資格的喪失,而注銷登記則是公司法人主體資格的喪失,所以公司在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注銷登記之前,其作為一私法主體仍然存在。23雖然此種解釋是頒發營業執照、吊銷營業執照等一系列行政行為給市場造成混亂的較好的處理辦法,但讓我們覺得仍然不免有點牽強。畢竟公司存在的目的在于營業,可以說營業是公司生命的全部,如果公司不能營業,那么它還有什么存在的意義呢。其實,如果不頒發營業執照,就可以避免上述的混亂。把公司登記作為公司成立和消亡的唯一標準,注冊登記意味著公司的成立并可開始營業,注銷登記則意味著公司作為一私法主體的滅亡,只是在注銷登記前設立一個對公司債權的公告以保護其債權人即可。
第二,公司營業執照所記載的經營范圍在實踐中也起不到保護交易對方的作用,反而有時卻成為欺騙交易對方的手段,并且經營范圍的強制性規定越來越不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了。
首先,在現實市場中,有許多公司在利益的驅動下,攜帶假造的營業執照副本,以超越其實際經營范圍與對方進行交易。如果發現履行合同的后果對自己有利,則去履行;如果發現交易對自己不利,無利可圖,則退而求得經營范圍的保護,從而使對方承擔不利的后果,欺騙對方,危害了交易安全。
其次,經營范圍在英美公司法中被稱為“公司的目的”。1862年英國公司制定法的頒布,規定了有限責任制,英國判例認為,注冊公司實際上是為了實現公司大綱和章程中具體規定的各種目的而設立的,因此,除這些目的以外,公司是不能獨立存在的,如果公司訂立的契約超出了大綱規定的范圍,則該種契約在法律上是無效的,24這就是英美公司法中的“越權原則”(Ultra Vires)。Gower教授認為,此原則是為了“保證一個投資于金礦的人不至于發現自己擁有的原來是一家煎魚店的股份,從而向那些債券投資者作出他們的投資不會浪費在未經批準和授權的事業上的保證”。25但由于該原則背離了商事社會所崇尚的快捷公平等理念,自從其在19世紀中后期確立以來,“公司的目的”就成為公司規避、司法限制和立法修改的對象。公司的目的條款從“主要目的”條款發展到“多目的性”條款,到“主觀性目的”條款即公司可以從事懂事認為可以從事的一切活動,最后實現了“抽象性目的”條款即公司可以從事任何商事活動。26在司法中法院也通過各種手段(最常用的為全體股東的一致同意和反言禁止原則)努力避免越權無效后果的發生。27以至于在1991年《美國示范公司法》中規定,除非公司章程作出限制,否則,公司的業務范圍是從事任何一項合法的業務。28
再次,從法理上看,強制限定經營范圍是法人擬制說的產物。法人擬制說認為公司原為抽象的概念,無意思能力,因此本來不具有法人人格。公司之所以具有人格,純粹由于法律的創造,在法律承認的范圍內,成為具有權利能力的法律主體。29這樣,只有在法律特別承認的場合法人才成立,并否定了法人本身的活動,將法人的活動歸結為作為人理事的行為,使法人的活動限制在狹小的范圍內,30即把公司的權利能力限制在經營范圍之內,這本是公司特許設立主義的產物。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現代公司已經成為最主要的市場主體,其自身利益受保護的要求越來越強烈,法人擬制說顯然不能滿足這一要求,法人實在說由此而誕生。正如狄冀所言,“社團是先于實在法而存在并且強加于該社團的一種法律主體”,“實在的法律正和它擴展或限制個人的行為能力那樣,可以擴展或限制社團的行為能力”,31法人與自然人一樣都是平等的民事主體,其權利能力應一律平等。32所以,公司的營業范圍不應受到強制性限制,除非是國家禁止的特殊行業國家采用法人擬制的理論設立公司。
最后,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上,我國正淡化經營范圍的作用,已經拋棄了越權絕對無效的原則。我國《合同法》第50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0條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如果說《合同法》第50條還在一定程度上承認經營范圍的有效性,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實際上已經完全拋棄了經營范圍的限制,即承認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受限制,除非有法律的特別規定。
四、公司設立登記的功能
既然公司營業執照的作用在實踐中是蒼白的,那么其應有的功能是否可以單獨通過公司設立登記而得以更好的發揮?我國1994年頒布的《公司登記管理條理》第九條規定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企業類型、經營范圍、營業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33由此可見,設立登記的記載事項包括了公司營業執照上的記載事項。公司設立登記的功能一般認為主要有34:第一,公司設立登記有利于國家對公司進行監督。通過設立登記,國家不僅可以對各種不同類型的公司的開業、營業進行必要的監督,而且還可以獲得必要的統計資料,從而實現國家對經濟的宏觀調空,同時也便于國家的征稅。第二,公司設立登記可以初步昭示公司的商業信用。設立登記是一種要式法律行為,法律以強制規范要求設立登記以書面的形式和法定的格式,將公司的初步信息登記注冊,使該信息以法定的方式固定化,并且公布于眾,使商業交易相對人和社會公眾可以通過登記簿的閱覽、謄本、抄本和復印件的交付和取得登記機關的證明等途徑,獲得公司的初始營業信息,了解公司的信用狀況,作為從事商業交易活動的參考依據。第三,根據登記注冊所具有的公信力,有利于保護交易安全和社會公眾的合法利益。登記事項經注冊登記并公告后便賦予公信力,“所有在商事登記簿登記的事項都推定為具有合法性和準確性”,35公司可以憑借該登記事項對抗第三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為了確保登記公告后的登記簿的公信力,即使行為人在履行登記時因故意或過失進行情況不實的登記或者在登記后實際情況已發生變化,與登記簿所載事項相違,但在作出變更之前,行為人對相信登記真實從而進行交易的第三人不得以原有事實或已改變的事實對抗之。這樣,善意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就獲得了較周全的保護。
因此,設立登記的功能完全可以包含公司營業執照的應有功能,并且,在現代信息網絡高度發達的社會中,登記機關完全可以設置登記網絡信息中心,對于需要查詢的人可以通過互聯網進行訪問查詢有關公司的登記事項,既方便又經濟,從而可以進一步增強登記之功效。
五、結論-我國公司營業執照和公司設立登記二元沖突的解決
首先,我們應該取消公司營業執照的頒發,從而消除二元沖突中的一元,使問題得以簡化解決,也使得公司設立登記的功能得以更有效的發揮。從上述我們可以看出,公司營業執照的應有功能都可以通過設立登記發揮出來。我國頒發公司營業執照的最終動機就是行政干預,根據布萊恩 R.柴芬斯教授的觀點,市場中理性的人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時產生了市場失靈,使效率降低,提高效率乃是政府干預的合理理由之一。政府干預既能提高效益又能增加成本,如果政府干預的成本大于收益,那么政府干預也就失去了效率理由;政府干預的非效率理由是實現公平和市場機制中的道德永存。36但我國行政部門通過頒發公司營業執照對公司進行過度的干預,不僅沒有增加效益,反而造成了人為的市場矛盾,增加整個市場的成本;不僅沒有實現公平和市場機制中的道德永存,反而導致了利用營業執照進行欺騙和實現不公平的自我保護。正如上文所述,公司營業執照的主要任務乃是表彰公司的營業范圍,也即公司的權利范圍。這是國家行政機關對公司營業范圍強制性規定在市場經濟中所產生的蹩腳與矛盾進行的拙劣補救,其實質是國家行政機關對自己管理行為的再管理。這不僅造成了國家行政資源的浪費,并且在現實中起不到管理的作用,只能造成管理的惡性循環,不能自拔。所以,對于公司的營業范圍不應作強制性限定,根據經營自由原則,公司在設立時有權依法自由選擇經營范圍,經營范圍可以是“任何合法目的”,公司自身可以對其經營范圍進行限制,但該限制不能對抗第三人,經營范圍的自身限制只能是劃分內部責任的規則,而不具有對外的對抗效力。但屬于國家依法管控的經營領域,在未獲國家行政機關的營業許可之前,公司無權經營。這也是世界各國公司法的發展之趨勢所在。
其次,強化公司設立登記的功能,應明確規定公司設立登記為公司成立并有權開始營業的標志,屬于國家依法管控的營業,應依法獲得國家有關行政機關的營業許可后方可進行設立登記。公司登記注冊后便取得法律上的主體資格,具有一般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公司與個人具有相同的權力,可以為了發展公司的業務而從事必要的活動。所有的公司都應具有平等的權利能力,但依法屬于國家特別管控的除外。公司登記注冊后可以進行公告,但不影響公司法人主體資格的取得。并且,為了適應現代計算機網絡事業的迅速發展,登記主管機關應該建立有關公司登記的網絡信息中心,可以使需求者通過互聯網直接訪問查詢有關公司的登記事項。
參考文獻:
1 劉衛先,男,南開大學法政學院,民商法專業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公司法、證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