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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燃氣管理規定范文1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號)
第三十二條
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五百米地域范圍內,禁止拋錨、拖錨、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但是,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條件下,為防洪和航道通暢而進行的養護疏浚作業除外。
第三十三條
在管道專用隧道中心線兩側各一千米地域范圍內,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礦、爆破。
在前款規定的地域范圍內,因修建鐵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確需實施采石、爆破作業的,應當經管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批準,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方可實施。
第三十五條
進行下列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應當向管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業;
(二)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列管道附屬設施周邊一百米地域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鐵路、公路、河渠,架設電力線路,埋設地下電纜、光纜,設置安全接地體、避雷接地體;
(三)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列管道附屬設施周邊五百米地域范圍內,進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鉆探、采礦。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3號
《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
第二十一條
在危險化學品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外緣兩側各5米地域范圍內,管道單位發現下列危害管道安全運行的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無法處置時應當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一)種植喬木、灌木、藤類、蘆葦、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達管道埋設部位可能損壞管道防腐層的深根植物;
(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蝕性物質、使用機械工具進行挖掘施工、工程鉆探;
(三)挖塘、修渠、修曬場、修建水產養殖場、建溫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構)筑物。
第二十二條
在危險化學品管道中心線兩側及危險化學品管道附屬設施外緣兩側5米外的周邊范圍內,管道單位發現下列建(構)筑物與管道線路、管道附屬設施的距離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應當及時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一)居民小區、學校、醫院、餐飲娛樂場所、車站、商場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
(二)加油站、加氣站、儲油罐、儲氣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經營、存儲場所;
(三)變電站、配電站、供水站等公用設施。
第二十三條
在穿越河流的危險化學品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500米地域范圍內,管道單位發現有實施拋錨、拖錨、挖沙、采石、水下爆破等作業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無法處置時應當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但在保障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條件下,為防洪和航道通暢而實施的養護疏浚作業除外。
第二十四條
在危險化學品管道專用隧道中心線兩側1000米地域范圍內,管道單位發現有實施采石、采礦、爆破等作業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無法處置時應當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在前款規定的地域范圍內,因修建鐵路、公路、水利等公共工程確需實施采石、爆破等作業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工業金屬管道設計規范(2008年版)》GB
50316—2000
1.0.2本規范適用于公稱壓力小于或等于42MPa的工業金屬管道及非金屬襯里的工業金屬管道的設計。
1.0.3本規范不適用于下列管道的設計:
1.0.3.1.
制造廠成套設計的設備或機器所屬的管道;
1.0.3.2.
電力行業的管道;
1.0.3.3.
長輸管道;
1.0.3.4.
礦井的管道;
1.0.3.5.
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的管道及非圓形截面的管道;
1.0.3.6.
地下或室內給排水及消防給水管道;
1.0.3.7.
泡沫、二氧化碳及其他滅火系統的管道。
1.0.3.8.
城鎮公用管道。
2.1.1
A1類流體
category
A1
fluid
在本規范內系指劇毒流體,在輸送過程中如有極少量的流體泄漏到環境中,被人吸入或人體接觸時,能造成嚴重中毒,脫離接觸后,不能治愈。相當于現行國家標準《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GB
5044中I級(極度危害)的毒物。
2.1.2
A2類流體
category
A2
fluid
在本規范內系指有毒流體,接觸此類流體后,會有不同程度的中毒,脫離接觸后可治愈。相當于《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GB
5044中Ⅱ級以下(高度、中度、輕度危害)的毒物。
2.1.3
B類流體
category
B
fluid
在本規范內系指這些流體在環境或操作條件下是一種氣體或可閃蒸產生氣體的液體,這些流體能點燃并在空氣中連續燃燒。
2.1.4
D類流體
category
D
fluid
指不可燃、無毒、設計壓力小于或等于1.0MPa和設計溫度高于—20~186℃之間的流體。
2.1.5.
C類流體
category
C
fluid
系指不包括D類流體的不可燃、無毒的流體。
8
管道的布置
8.1
地上管道
Ⅱ
管道的凈空高度及凈距
8.1.5
架空管道穿過道路、鐵路及人行道等的凈空高度系指管道隔熱層或支承構件最低點的高度,凈空高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電力機車的鐵路,軌頂以上
≥6.6m;
(2)
鐵路軌頂以上
≥5.5m;
(3)
道路
推薦值≥5.0m;最小值
4.5m;
(4)
裝置內管廊橫梁的底面
≥4.0m;
(5)
裝置內管廊下面的管道,在通道上方
≥3.2m;
(6)
人行過道,在道路旁
≥2.2m;
(7)
人行過道,在裝置小區內
≥2.0m。
(8)
管道與高壓電力線路間交叉凈距應符合架空電力線路現行國家標準的規定。
8.1.6
在外管架(廊)上敷設管道時,管架邊緣至建筑物或其他設施的水平距離除按以下要求外,還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GB50187及《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的規定。
管架邊緣與以下設施的水平距離:
(1)至鐵路軌外冊
≥3.0m;
(2)至道路邊緣
≥1.0m;
(3)至人行道邊緣
≥0.5m;
(4)至廠區圍墻中心
≥1.0m
;
(5)至有門窗的建筑物外墻
≥3.0m
;
(6)至物門窗的建筑物外墻
≥1.5m。
8.1.7
布置管道時應合理規劃操作人行通道及維修通道。操作人行通道的寬度不宜小于0.8m。
8.2
溝內管道
8.2.1
溝內管道布置應符合以下規定:
8.2.1.1
管道的布置應方便檢修及更換管道組成件。為保證安全運行,溝內應有排水措施。對于地下水位高且溝內易積水的地區,地溝及管道又無可靠的防水措施時,不宜將管道布置在管溝內。
8.2.1.2
溝與鐵路、道路、建筑物的距離應根據建筑物基礎的結構、路基、管道敷設的深度、管徑、流體壓力及管道井的結構等條件來決定,并應符合附錄F的規定。
8.2.1.3
避免將管溝平行布置在主通道的下面。
8.2.1.4
本規范第8.1節中有關管道排列、結構、排氣、排液等條款也適用于溝內管道。
8.3
埋地管道
8.3.1
埋地管道與鐵路、道路及建筑物的最小水平距離應符合本規范附錄F表F的規定。
8.3.2
管道與管道及電纜間的最小水平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GB50187的規定。
8.3.6
管道與電纜間交叉凈距不應小于0.5m。電纜宜敷設在熱管道下面,腐蝕性流體管道上面。
8.3.7
B類流體、氧氣和熱力管道與其他管道的交叉凈距不應小于0.25m;C類及D類流體管道間的交叉凈距不宜小于0.15m。
《輸油管道工程設計規范2006版》GB50253-2003
1.0.2本規范適用于陸上新建、擴建或改建的輸送原油、成品油、液態液化石油氣管道工程的設計。
4.1.5埋地輸油管道同地面建(構)筑物的最小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1原油、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與城鎮居民點或獨立的人群密集的房屋的距離,不宜小于15m。
2
原油、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與飛機場、海(河)港碼頭、大中型水庫和水工建(構)筑物、工廠的距離不宜小于20m。
3
原油、液化石油氣、C5、C5以上成品油管道與高速公路、一二級公路平行敷設時,其管道中心距公路用地范圍邊界不宜小于10m,三級及以下公路不宜小于
5m。
4原油、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與鐵路平行敷設時,管道應敷設在距離鐵路用地范圍邊線3m以外。
5液態液化石油氣管道與鐵路平行敷設時,管道中心線與國家鐵路干線、支線(單線)中心線之間的距離分別不應小于25m
6原油、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同軍工廠、軍事設施、易燃易爆倉庫、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最小距離,應同有關部門協商解決。但液態液化石油氣管道與上述設施的距離不得小于200m。
7
液態液化石油氣管道與城鎮居民點、公共建筑的距離不應小于75m。
注:1本條規定的距離,對于城鎮居民點,由邊緣建筑物的外墻算起;對于單獨
的工廠、機場,碼頭、港口、倉庫等,應由劃定的區域邊界線算起。公路用地范圍,公路路堤側坡腳加護道和排水溝外邊緣以外lm。或路塹坡頂截水溝、坡頂(若未設截水溝時)外邊緣以外lm。
2當情況特殊或受地形及其他條件限制時,在采取有效措施保證相鄰建(構)
筑物和管道安全后,允許縮小4.1.5條中1~3款規定的距離,但不宜小于8m(三級及以下公路不宜小于5m)。對處于地形特殊困難地段與公路平行的局部管段,在采取加強保護措施后,可埋設在公路路肩邊線以外的公路用地范圍以內。
4.1.6
敷設在地面的輸油管道同建(構)筑物的最小距離,應按本規范第4.1.5條所規定的距離增加1倍。
4.1.7
當埋地輸油管道與架空輸電線路平行敷設時,其距離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66KV及以下架空電力線路設計規范》(GB
50061)及國家現行標準《110
^-
500kV架空送電線路設計技術規程》(DL/T
5092)的規定。埋地液態液化石油氣管道,其距離不應小于上述標準中的規定外,且不應小于10m。
4.1.8埋地輸油管道與埋地通信電纜及其他用途的埋地管道平行敷設的最小距離,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鋼質管道及儲罐腐蝕控制工程設計規范》(SY
0007)的規定。
4.
1.
9
埋地輸油管道同其他用途的管道同溝敷設,并采用聯合陰極保護的管道之間的距離,應根據施工和維修的需要確定,其最小凈距不應小于0.5m。
4.1.10
管道與光纜同溝敷設時,其最小凈距(指兩斷面垂直投影的凈距)不應小于0.3m。
《石油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
50183-2004
7.1.5
集輸管道與架空輸電線路平行敷設時,安全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管道埋地敷設時,安全距離不應小于表7.1.5的規定。
表7.1.5
埋地集輸管道與架空輸電線路安全距離
注:1表中距離為邊導線至管道任何部分的水平距離。
2
對路徑受限制地區的最小水平距離的要求,應計及架空電力線路導線的最大風偏。
2
當管道地面敷設時,其間距不應小于本段最高桿(塔)高度。
7.1.6
原油和天然氣埋地集輸管道同鐵路平行敷設時,應距鐵路用地范圍邊界3m以外。當必須通過鐵路用地范圍內時,應征得相關鐵路部門的同意,并采取加強措施。對相鄰電氣化鐵路的管道還應增加交流電干擾防護措施。
管道同公路平行敷設時,宜敷設在公路用地范圍外。對于油田公路,集輸管道可敷設在其路肩下。
7.2.1油田內部埋地敷設的原油、穩定輕烴、20℃時飽和蒸氣壓力小于0.1MPa的天然氣凝液、壓力小于或等于0小.6MPa的油田氣集輸管道與居民區、村鎮、公共福利設施、工礦企業等的距離不宜小于10m。當管道局部管段不能滿足上述距離要求時,可降低設計系數、提高局部管道的設計強度,將距離縮短到5m;地面敷設的上述管道與相應建(構)筑物的距離應增加50%。
7.2.2
20℃時飽和蒸氣壓力大于或等于0.1MPa,管徑小于或等于DN200的埋地天然氣凝液管道,應按現行國家標準《輸油管道工程設計規范》GB
50253中的液態液化石油氣管道確定強度設計系數。管道同地面建(構)筑物的最小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與居民區、村鎮、重要公共建筑物不應小于30m;一般建(構)筑物不應小于10m。
2
與高速公路和一、二級公路平行敷設時,其管道中心線距公路用地范圍邊界不應小于10m,三級及以下公路不宜小于5m。
3
與鐵路平行敷設時,管道中心線距鐵路中心線的距離不應小于10m,并應滿足本規范第7.1.6條的要求。
城
鎮
燃
氣
設
計
規
范
GB
50028-2006
本規范適用于向城市、鄉鎮或居民點供給居民生活、商業、工業企業生產、采暖通風和空調等各類用戶作燃料用的新建、擴建或改建的城鎮燃氣工程設計。
注:1
本規范不適用于城鎮燃氣門站以前的長距離輸氣管道工程。
2
本規范不適用于工業企業自建供生產工藝用且燃氣質量不符合本規范質量要求的燃氣工程設計,但自建供生產工藝用且燃氣質量符合本規范要求的燃氣工程設計,可按本規范執行。工業企業內部自供燃氣給居民使用時,供居民使用的燃氣質量和工程設計應按本規范執行。
3
本規范不適用于海洋和內河輪船、鐵路車輛、汽車等運輸工具上的燃氣裝置設計。
6.1
一般規定
6.1.1
本章適用于壓力不大于4.0MPa(表壓)的城鎮燃氣(不包括液態燃氣)室外輸配工程的設計。
6.1.6
城鎮燃氣管道的設計壓力(P)分為7級,并應符合表6.1.6
的要求。
表6.1.6
城鎮燃氣管道設計壓力(表壓)分級
名
稱
壓力(MPa)
高壓燃氣管道
A
2.5
B
1.6
次高壓燃氣管道
A
0.8
B
0.4
中壓燃氣管道
A
0.2
B
0.01≤P≤0.2
低壓燃氣管道
P
6.3
壓力不大于1.6MPa的室外燃氣管道
6.3.3
地下燃氣管道不得從建筑物和大型構筑物(不包括架空的建筑物和大型構筑物)的下面穿越。
地下燃氣管道與建筑物、構筑物或相鄰管道之間的水平和垂直凈距,不應小于表6.3.3-1和表6.3.3-2的規定。
表6.3.3-1
地下燃氣管道與建筑物、構筑物或相鄰管道之間的水平凈距(m)
項
目
地下燃氣管道壓力(MPa)
低壓
中壓
次高壓
B≤0.2
A≤0.4
B0.8
A1.6
建筑物
基礎
0.7
1.0
1.5
外墻面(出地面處)
5
13.5
給水管
0.5
0.5
0.5
1
1.5
污水、雨水排水管
1
1.2
1.2
1.5
2.0
電力電纜(含電車電纜)
直埋
0.5
0.5
0.5
1
1.5
在導管內
1.0
1
1
1.0
1.5
通信電纜
直埋
0.5
0.5
0.5
1
1.5
在導管內
1
1
1.0
1
1.5
其他燃氣管道
DN≤300m
0.4
0.4
0.4
0.4
0.4
DN>300mm
0.5
0.5
0.5
0.5
0.5
熱力管
直埋
1.0
1
1
1.5
2
在管溝內(至外璧)
1
1.5
1.5
2.0
4.0
電桿(塔)的基礎
≤35kV
1
1
1
1
1
>35kV
2.0
2.0
2
5
5
通信照明電桿(至電桿中心)
1
1
1
1.0
1
鐵路路堤坡腳
5
5
5
5
5
有軌電車鋼軌
2
2
2
2
2.0
街樹(至樹中心)
0.75
0.75
0.75
1.2
1.2
表6.3.3-2
地下燃氣管道與構筑物或相鄰管道之間垂直凈距(m)
項
目
地下燃氣管道(當有套管時,以套管計)
給水管、排水管或其他燃氣管道
0.15
熱力管、熱力管的管溝底(或頂)
0.15
電纜
直
埋
0.5
在導管內
0.15
鐵路
軌底)
1.2
有軌電車(軌底)
1
注:1
當次高壓燃氣管道壓力與表中數不相同時,可采用直線方程內插法確定水平凈距。
2
如受地形限制不能滿足表6.3.3-1和表6.3.3-2時,經與有關部門協商,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后,表6.3.3-1和表6.3.3-2規定的凈距。均可適當縮小.但低壓管道不應影響建(構)筑物和相鄰管道基礎的穩固性,中壓管道距建筑物基礎不應小于0.5m且距建筑物外墻面不應小于1m,次高壓燃氣管道距建筑物外墻面不應小于3.0m。其中當對次高壓A燃氣管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或當管道壁厚不小于9.5mm時。管道距建筑物外墻面不應小于6.5m;當管壁厚度不小于11.9mm時。管道距建筑物外墻面不應小于3.0m。
3
表6.3.3-1和表6.3.3-2規定除地下燃氣管道與熱力管的凈距不適于聚乙烯燃氣管道和鋼骨架聚乙烯塑料復合管外,其他規定均適用于聚乙烯燃氣管道和鋼骨架聚乙烯塑料復合管道。聚乙烯燃氣管道與熱力管道的凈距應按國家現行標準《聚乙烯燃氣管道工程技術規程》CJJ
63執行。
4
地下燃氣管道與電桿(塔)基礎之間的水平凈距,還應滿足本規范表6.7.5
地下燃氣管道與交流電力線接地體的凈距規定。
3?架空燃氣管道與鐵路、道路、其他管線交叉時的垂直凈距不應小于表6.3.15的規定。
表6.3.15
架空燃氣管道與鐵路、道路、其他管線交叉時的垂直凈距
建筑物和管線名稱
最小垂直凈距(m)
燃氣管道下
燃氣管道上
鐵路軌頂
6
城市道路路面
5.5
廠區道路路面
5.0
人行道路路面
2.2
續表6.3.15
建筑物和管線名稱
最小垂直凈距(m)
燃氣管道下
燃氣管道上
架空電力線電壓
3kV以下
1.5
3~10kV
3
35~66kV
4
其他管道管徑
≤300mm
同管道直徑,但不小于0.10
同左
>300mm
0.3
0.3
注:1
廠區內部的燃氣管道,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管底至道路路面的垂直凈距可取4.5m;管底至鐵路軌頂的垂直凈距,可取5.5m。在車輛和人行道以外的地區,可在從地面到管底高度不小于0.35m的低支柱上敷設燃氣管道。
2
電氣機車鐵路除外。
3
架空電力線與燃氣管道的交叉垂直凈距尚應考慮導線的最大垂度。
4
輸送濕燃氣的管道應采取排水措施,在寒冷地區還應采取保溫措施。燃氣管道坡向凝水缸的坡度不宜小于0.003。
5
工業企業內燃氣管道沿支柱敷設時,尚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GB
6222的規定。
6.4
壓力大于1.6MPa的室外燃氣管道
6.4.1?本節適用于壓力大于1.6MPa(表壓)但不大于4.0MPa(表壓)的城鎮燃氣(不包括液態燃氣)室外管道工程的設計。
6.4.2
城鎮燃氣管道通過的地區,應按沿線建筑物的密集程度劃分為四個管道地區等級,并依據管道地區等級作出相應的管道設計。
6.4.3
城鎮燃氣管道地區等級的劃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沿管道中心線兩側各200m范圍內,任意劃分為1.6km長并能包括最多供人居住的獨立建筑物數量的地段,作為地區分級單元。
注:在多單元住宅建筑物內,每個獨立住宅單元按一個供人居住的獨立建筑物計算。
2
管道地區等級應根據地區分級單元內建筑物的密集程度劃分,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一級地區:有12個或12個以下供人居住的獨立建筑物。
2)二級地區:有12個以上,80個以下供人居住的獨立建筑物。
3)三級地區:介于二級和四級之間的中間地區。有80個或80個以上供人居住的獨立建筑物但不夠四級地區條件的地區、工業區或距人員聚集的室外場所90m內鋪設管線的區域。
4)四級地區:4層或4層以上建筑物(不計地下室層數)普遍且占多數、交通頻繁、地下設施多的城市中心城區(或鎮的中心區域等)。
3
二、三、四級地區的長度應按下列規定調整:
1)四級地區垂直于管道的邊界線距最近地上4層或4層以上建筑物不應小于200m。
2)二、三級地區垂直于管道的邊界線距該級地區最近建筑物不應小于200m。
4
確定城鎮燃氣管道地區等級,宜按城市規劃為該地區的今后發展留有余地。
6.4.11?一級或二級地區地下燃氣管道與建筑物之間的水平凈距不應小于表6.4.11的規定。
表6.4.11
一級或二級地區地下燃氣管道與建筑物之間的水平凈距(m)
燃氣管道公稱直徑DN(mm)
地下燃氣管道壓力(MPa)
1.61
2.5
4
900
53
60
70
750
40
47
57
600
3l
37
45
450
24
28
35
300
19
23
28
150
14
18
22
DN≤150
11
13
15
注:1
當燃氣管道強度設計系數不大于0.4時,一級或二級地區地下燃氣管道與建筑物之間的水平凈距可按表6.4.12確定。
2
水平凈距是指管道外壁到建筑物出地面處外墻面的距離。建筑物是指平常有人的建筑物。
3?當燃氣管道壓力與表中數不相同時。可采用直線方程內插法確定水平凈距。
6.4.12
三級地區地下燃氣管道與建筑物之間的水平凈距不應小于表6.4.12的規定。
表6.4.12
三級地區地下燃氣管道與建筑物之間的水平凈距(m)
燃氣管道公稱直徑和壁厚δ(mm)
地下燃氣管道壓力(MPa)
1.61
2.5
4
A所有管徑δ
B所有管徑9.5
C所有管徑δ≥11.9
13.5
15
17.0
6.5
7.5
9.0
3.0
5.0
8
注:1?當對燃氣管道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時。δ
2
水平凈距是指管道外壁到建筑物出地面處外墻面的距離。建筑物是指平常有人的建筑物。
3
當燃氣管道壓力與表中數不相同時。可采用直線方程內插法確定水平凈距。
6.4.13
高壓地下燃氣管道與構筑物或相鄰管道之間的水平和垂直凈距。不應小于表6.3.3-1和6.3.3-2次高壓A的規定。但高壓A和高壓B地下燃氣管道與鐵路路堤坡腳的水平凈距分別不應小于8m和6m;與有軌電車鋼軌的水平凈距分別不應小于4m和3m。
注:當達不到本條凈距要求時,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后,凈距可適當縮小。
6.4.14?四級地區地下燃氣管道輸配壓力不宜大于1.6MPa(表壓)。其設計應遵守本規范6.3節的有關規定。
四級地區地下燃氣管道輸配壓力不應大于4.0MPa(表壓)。
6.4.15
高壓燃氣管道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高壓燃氣管道不宜進入四級地區;當受條件限制需要進入或通過四級地區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高壓A地下燃氣管道與建筑物外墻面之間的水平凈距不應小于30m(當管壁厚度δ≥9.5mm或對燃氣管道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時,不應小于15m);
2)高壓B地下燃氣管道與建筑物外墻面之間的水平凈距不應小于16m(當管壁厚度δ≥9.5mm或對燃氣管道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時,不應小于10m);
3)管道分段閥門應采用遙控或自動控制。
2
高壓燃氣管道不應通過軍事設施、易燃易爆倉庫、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保護區、飛機場、火車站、海(河)港碼頭。當受條件限制管道必須在本款所列區域內通過時,必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3
高壓燃氣管道宜采用埋地方式敷設。當個別地段需要采用架空敷設時,必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6.7.5
地下燃氣管道與交流電力線接地體的凈距不應小于表6.7.5的規定。
表6.7.5地下燃氣管道與交流電力線接地體的凈距(m)
電壓等級(kV)
10
35
110
220
鐵塔或電桿接地體
1
3
5
10
電站或變電所接地體
5
10
15
30
8.2.9
地下液態液化石油氣管道與建、構筑物或相鄰管道之間的水平凈距和垂直凈距不應小于表8.2.9-1和表8.2.9-2的規定。
表8.2.9-1
地下液態液化石油氣管道與建、構筑物或相鄰管道之間的水平凈距(m)
續表8.2.9-1
注:1?當因客觀條件達不到本表規定時。可按本規范第6.4節的有關規定降低管道強度設計系數,增加管道壁厚和采取有效的安全保護措施后。水平凈距可適當減小:
2
特殊建、構筑物的水平凈距應從其劃定的邊界線算起;
3
當地下液態液化石油氣管道或相鄰地下管道中的防腐采用外加電流陰極保護時。兩相鄰地下管道(纜線)之間的水平凈距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鋼質管道及儲罐腐蝕控制工程設計規范》SY
0007的有關規定。
表8.2.9-2
地下液態液化石油氣管道與構筑物或地下管道之間的垂直凈距(m)
注:1
地下液化石油氣管道與排水管(溝)或其他有溝的管道交叉時,交叉處應加套管;
2
地下液化石油氣管道與鐵路、高速公路、I級或Ⅱ級公路交叉時,尚應符合本規范第6.3.9條的有關規定。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
GB50160-2008
4.1.8
地區輸油(輸氣)管道不應穿越廠區。
4.1.9
石油化工企業與相鄰工廠或設施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1.9的規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間距應根據人或設備允許的輻射熱強度計算確定,對可能攜帶可燃液體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1.9的規定。
表4.1.9
石油化工企業與相鄰工廠或設施的防火間距
相鄰工廠或設施
防火間距(m)
液化烴罐組(罐外壁)
甲、乙類液體罐組(罐外壁)
可能攜帶可燃液體的高架火炬(火炬中心)
甲乙類工藝裝置或設施(最外側設備外緣或建筑物的最外軸線)
全廠性或區域性重要設施(最外側設備外緣或建筑物的最外軸線)
地區
埋地
輸油
管道
原油及成品油(管道中心)
30
30
60
30
30
液化烴(管道中心)
60
60
80
60
60
地區埋地輸氣管道(管道中心)
30
30
60
30
30
注:1.
本表中相鄰工廠指除石油化工企業和油庫以外的工廠;
2.
括號內指防火間距起止點;
6.
地面敷設的地區輸油(輸氣)管道的防火距離,可按地區埋地輸油(輸氣)管道的規定增加50%;
7.
當相鄰工廠圍墻內為非火災危險性設施時,其與全廠性或區域性重要設施防火間距最小可為25m;
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GB6222-2005
6.2煤氣管道的敷設
6.2.1.3架空煤氣管道與其他管道共架敷設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煤氣管道與水管、熱力管、燃油管和不燃氣體管在同一支柱或棧橋上敷設時,其上下敷設的垂直凈距不宜小于250mm;
——煤氣管道與在同一支架上平行敷設的其他管道的最小水平凈距宜符合表2的規定;
6.2.1.4架空煤氣管道與建筑物、鐵路、道路和其他管線問的最小水平凈距,應符合表3的規定。
6.2.1.5架空煤氣管道與鐵路、道路、其他管線交叉時的最小垂直凈距,應符合表4的規定。
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GB50187-2012
8.1.10
改建、擴建工程中的管線綜合布置,不應妨礙現有管線的正常使用。當
管線間距不能滿足本規范表8.2.10~表8.2.12的規定時,可在采取有效措施適
當縮小,但應保證生產安全,并應滿足施工及檢修要求。
8.2
地下管線
8.2.7
地下管線不應敷設在有腐蝕性物料的包裝或灌裝、堆存及裝卸場地的下
面,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地下管線距有腐蝕性物料的包裝或灌裝、堆存及裝卸場地的邊界水平距離不應
小于2m;
2
應避免布置在有腐蝕性物料的包裝或灌裝、堆存及裝卸場地地下水的下游,當
不可避免時,其距其離不應小于4m。
8.2.9
地下管溝溝外壁距地下建筑物、構筑物基礎的水平距離應滿足施工要求,
距樹木的距離應避免樹木的根系損壞溝壁。其最小間距,大喬木不宜小于5m,
小喬木不宜小于3m,灌木不宜小于2m。
8.2.10
地下管線與建筑物、構筑物之間的最小水平間距,宜符合表8.2.10的規
定,并應滿足管線和相鄰設施的安全生產、施工和檢修的要求。其中位于濕陷性
黃土地區、膨脹土地區的管線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有關工程設計的規定。
8.2.11
地下管線之間的最小水平間距,宜符合表8.2.11的規定;其中地下燃氣
管線、電力電纜、乙炔和氧氣管與其它管線之間的最小水平間距,應符合表
8.2.11的規定。
8.2.12
地下管線之間的最小垂直間距,宜符合表8.2.12的規定;其中地下燃氣
管線、電力電纜、乙炔和氧氣管與其它管線之間的最小垂直間距,應符合表
8.2.12的規定。
8.2.13
埋地的輸油、輸氣管線與埋地的通信電纜及其他用途的埋地管道平行鋪
設的最小距離,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鋼質管道及儲罐腐蝕控制工程設計規范》
SY00007-99的有關規定。
8.3
地上管線
8.3.9
管架與建筑物、構筑物之間的最小水平間距,應符合表8.3.9的規定。
表8.3.9
管架與建筑物、構筑物之間的最小水平間距
注:1
表中間距除注明者外,管架從最外邊線算起;道路為城市型時,自路面邊緣算起,為
公路型時,自路肩邊緣算起;
2
本表不適用于低架、管墩及建筑物支撐方式;
3
液化烴、可燃液體、可燃氣體介質的管線、管架與建筑物、構筑物之間的最小水平間距應
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工程設計標準的規定。
8.3.10
架空管線、管架跨越廠內鐵路、廠區道路的最小凈空高度,應符合表
8.3.10的規定。
表8.3.10
架空管線、管架跨越廠內鐵路、廠區道路的最小凈空高度(m)
注
1
表中凈空高度除注明者外管線從防護設施的外緣算起管架自最低部分算起;
2
表中鐵路一欄的最小凈空高度,不適用于由電力牽引機車的線路及有特殊運輸要求的線路
及有特殊運輸要求的線路;
3
城鎮燃氣管理規定范文2
關鍵詞:綠色城市;燃氣泄漏;預防措施;安全管理
中圖分類號: TU996.8 文獻標識碼:A
一、城市燃氣泄漏的危害
在燃氣行業中,每年因燃氣泄漏引發的安全事故不勝枚舉,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教訓極為深刻。就其泄漏的危險性,我們可歸納為以下三方面:
1.物料和能量的損失。泄漏首先是流失了有用的物料和能量,增加了能源的浪費和消耗。其次,還會降低生產裝置和機器設備的產出率和運轉效率,嚴重的泄漏還會導致生產裝置和管網設施無法正常運行,被迫停產.停氣.搶修,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
2.環境污染。燃氣一旦泄漏到壞境中,是無法回收的,污染的空氣.水或土對人體健康造成極大的危害。
3.引起事故和災害。泄漏是導致燃氣生產.儲存.運輸和使用過程發生火災.爆炸事故的根本原因。
二.城市燃氣泄漏的原因
導致泄漏事故發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歸納起來有人為因素(管理不善.人為疏忽,違章操作和人為的破壞),設備.材料失效(包括材料本身質量的問題.制造工藝的問題.設備材料的破壞.壓力溫度造成設備的破壞以及外力的破壞)和密封失效。下面以城市燃氣管網產生的泄漏為例,具體說明產生泄漏的原因:
城市燃氣管網一般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管道多采取直埋方式,加上城市燃氣管道以及凝水缸.閥門井.調壓站等附屬設施遍及所有區域,周圍環境干擾較大,從主客觀兩方面造成燃氣管網中存在泄漏事故隱患。綜合多方面因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原因。
(一)燃氣管道腐蝕穿孔。其主要表現形式有:
外壁防腐由于施工質量或外來破壞等原因形成破損點后,與土壤接觸形成化學和電化學腐蝕。陰極保護失效。長期置于潮濕及腐蝕性介質中。內壁因傳輸介質的腐蝕成分造成腐蝕。
(二)違章操作。主要表現為:
新投運管網或管網檢修時置換不到位,造成管網內部形成爆鳴氣體,流速未控制恰當,從而引起爆燃或振動,事后未能有效整修留下隱患。沒有竣工驗收或停用的管線盲目投運或交接不清。用戶使用不當,如私自改接管線,用氣閥門不及時關閉等。
(三)設施老化或維護不及時造成泄漏事故。如調壓器失靈,導致上級管網和下級管網直通,損壞管網和用氣設施,燃氣大量泄漏,燃氣表炸裂,膠管脫落,接頭漏氣等。
(四)施工不當。其主要表現為:
施工時密封圈選用不當,安裝不準確;焊縫焊接缺陷未能及時查明或補修。違章占壓造成地形的塌陷,從而導致管道的斷裂或開裂。其它設施如供電線.電訊線等與管道間距不夠,造成管道損傷。
(五)自然災害
自然災害及其他原因造成管道懸空.變形.斷裂.設施損壞以及由于氣候的變化造成設施應力突變,從而產生泄漏。
(六)事故發現不及時造成的隱患
管道管理單位的管理工作不到位,不能及時發現事故隱患而造成事故發生。
三.燃氣泄漏的防范
(一)預防泄漏的措施
分析泄漏產生的原因,制定切實可行的預防措施。我們要堅持“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要引進風險管理技術等現代化安全管理手段進行預測預防。目前,世界各國預防燃氣泄漏的措施主要有以下方面:
1.加強管理.提高防范意識。在燃氣的生產.儲存.運輸和使用過程中,我們要運用先進的安全管理技術,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全面落實崗位職責,對預防泄漏十分必要。2.設計可靠.工藝先進。在燃氣工程設計時要充分考慮以下幾方面的問題:工藝過程合理.正確選擇生產設備和材料.正確選擇密封裝置.設計留有余地或降額使用,裝置結構形式要合理和方便使用和維修。3.安全防護設施齊全。在燃氣工程中,安全防護裝置有:安全附件.防爆泄壓裝置.檢測報警監控裝置以及安全隔離裝置等。4.規范操作。防止出現操作失誤和違章作業,控制正常的生產條件,減少或杜絕人為操作所致的泄漏事故。加強檢查和維修。發現泄漏要及時進行處理,以保證系統處于良好的工作狀態。5.裝備先進的泄漏檢測設備和儀器.加強預測預防。在燃氣行業,生產裝置或系統中應優先考慮裝備先進的自動化監測和檢測儀器和設備。
目前,燃氣多用于民用的生活中,因此民用燃氣泄漏的預防尤為重要,具體的說有以下幾點:
1.經常檢查連接燃氣管道和燃氣用具的膠管是否壓扁.老化.接口是否松動.是否被尖利物品或老鼠咬壞,如發生上述現象應立即與燃氣公司聯系。定期更換膠管。根據有關燃氣安全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每兩年應更換一次膠管。
2.使用天然氣應先點火,后開氣。一次未點著,要迅速關閉天然氣灶開關,切忌先放氣,后點火。使用天然氣灶具時,請勿遠離并注意觀察,以防止火焰被沸水溢息或被風吹滅。并注意廚房通風,保持室內空氣新鮮。使用完畢,注意及時關好天然氣灶或熱水器開關,同時將表前閥門關閉,確保安全。在燃氣使用過程中如遇突發供氣中斷,應及時關閉天燃氣開關,防止空氣混入管道內。在恢復供氣時應將管道內的空氣排放后方可使用。
3.請勿將天然氣.管道煤氣.液化石油氣以及煤爐同室使用;請勿在安裝燃氣管道及燃氣設施的室內存放易燃及易爆物品。灶具等燃氣設施出現故障后,請勿自行拆卸,應及時由燃氣公司派專門人員進行修理。請勿在燃氣管道上拴寵物.拉繩.搭電線或懸掛物品,容易造成燃氣管道的接口處在重力作用下發生松動,致使燃氣泄漏。
4.安裝管道燃氣設施的室內,經常保持通風換氣,保持良好的空氣流通。晚上睡覺前.長時間外出或長時間不使用燃氣時,請檢查灶具閥門是否關閉,并關好燃氣表前閥門。進行搬遷或裝修時,請勿人為破壞燃氣管道及其燃氣設施。房屋裝修時請勿將燃氣管道.閥門等埋藏在墻體內,或密封在櫥柜內,以免燃氣泄漏無法及時散發。請勿自行變更燃氣管道走向或私接燃氣設施。經常用肥皂水.洗滌靈或洗潔精等檢查室內天然氣設備接頭.開關.軟管等部位,看有無漏氣,切忌用明火檢漏。灶具爐頭孔眼經常用細鐵絲進行清理,以免堵塞回火.
5.教育兒童不要玩弄燃氣管道上的閥門或燃氣設施開關,以免損壞灶具或忘記關閉閥門。有條件的家庭可配備小型滅火器或少量干粉滅火劑,以防燃氣事故的發生。
結語:
城市燃氣事業大力發展的同時,亦要重視燃氣安全宣傳與防范。制定事故處理應急預案,提高事故應急處理能力。加強宣傳教育。大力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和網絡技術,積極開展燃氣安全.防護.救護等知識的宣傳教育,要將燃氣安全知識印發到千家萬戶,做到家喻戶曉,及時解決室內各種影響安全用氣的因數,使人們在使用燃氣的同時提高消防意識,注意消防安全。
參考文獻:
[1] 戴路. 燃氣供應與安全管理 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 2008年8月第一版 270—277
城鎮燃氣管理規定范文3
主題詞:燃氣安全管理消防保證體系存在問題
1、概述
我國目前使用的燃氣主要有煤氣、天然氣和液化石油氣三個大類。燃氣產業的發展領域大致分燃氣汽車、城市燃料、燃氣發電、基礎化工四方面。
隨著燃氣事業日新月異的蓬勃發展,生產與消費規模越來越大,使用場所越來越多,情況也越來越復雜,現有的安全管理機制已跟不上燃氣事業飛速發展的步伐。在政策、法規、標準及規范等方面的不同步、不配套等落后弊端也凸顯了出來。近年來,在生產、運輸、儲存、使用過程中所產生的火災、泄漏與爆炸等重、特大事故層出不窮,其等級與數量也不斷上升,如98年3月西安液化氣球罐泄漏、爆炸事故等,給國家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與財產造成了極大的損失,也給社會的公共安全與穩定帶來了極大的負面影響,從一定程度上也影響了燃氣事業的推進與發展。
因此,理清當前我國燃氣消防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對于有關部門在建立一套科學、合理的燃氣消防安全管理保證新體系時提供參考依據,就顯得尤為重要。
本文正是從消防的角度,系統地對當前我國在燃氣消防安全管理保證體系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深入地研究、分析和論述。
2、我國燃氣消防安全管理機制現狀
根據1991年3月30日由建設部、勞動部、公安部聯合的第10號令《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的規定,建設部門是城市燃氣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消防部門作為燃氣安全管理的監督部門,勞動部門作為燃氣安全管理的監察部門和壓力容器的主管部門。
作為消防部門,在燃氣安全管理方面的業務,主要涉及:參與制定與燃氣消防安全管理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并執行;負責相關消防產品的檢測認證;對燃氣生產、運輸、儲存、使用等環節上的相關場所、管線、設備、用戶進行防火監督管理;參與燃氣災害事故的處置;日常的消防培訓和宣傳教育工作。
我國目前與燃氣消防安全管理有關的法律有三個,即《消防法》、《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相關的消防法規和規章非常多,如《化學危險品管理條例》、《城鎮燃氣安全管理規定》、各省市的《燃氣管理條例》等;以及眾多的產品技術標準和工程設計規范,如《城市燃氣設計規范》、《汽車用液化石油氣加氣站設計規范》等。
3、我國燃氣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
燃氣消防安全管理涉及規劃、設計、建審、施工、監理、驗收、運行、日常維護及應急處理等環節,通過對有關資料的收集分析、組織專家研討,以及對北京,上海、廣東、四川和黑龍江等地的調研,就目前我國在燃氣安全方面存在的問題歸納如下:
1)安全管理機制不適應燃氣產業市場經濟發展
燃氣產業涉及建設、能源、交通、勞動安全監察、農業等各管理領域,燃氣行業的安全管理也涉及公安消防以及上述各主管部門,目前由中央和各地方的上述部門頒布有關政令,對燃氣實施安全管理。但地方與中央以及地方各部門之間的政令協調難度較大;同時我國南方和北方,沿海經濟發達地區和中西部地區用氣差異也較大,要求同一種安全管理機制或法規有時勢必造成諸多不適應。
第10號令第四條明確了建設部負責管理全國城市燃氣安全工作,勞動部和公安部分別負責安全監察和消防監督,因此,各省市的燃氣安全工作應當由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但是,各地建設部門作為行政主管部門,在燃氣安全管理中的作用沒有充分發揮出來,各職能部門之間缺乏經常性協調,使得各地區的燃氣安全隱患整改力度不夠。從調查情況來看,全國大多數大、中型城市都在建設主管系統設立了燃氣管理辦公室或者燃氣管理處,但由于受人員編制及其他因素的影響,這些部門履行著行業管理的職能要大大多于履行安全工作職能,有的辦公室只有幾個人,忙于應付日常工作,根本沒有精力通盤考慮安全管理,而把安全管理的職能依托于公安消防、安全生產監察等監督部門,或者讓燃氣供應單位自行強化安全管理。
此外,隨著科技進步和市場經濟的發展需求,我國的燃氣事業將得以迅猛發展。而國際上通行的由行業協會、中介組織、保險業、企業主等共同參與進來娜計臘踩芾淼納緇嶧J繳形蔥緯桑渙硪環矯媯垢母錚嗽本潁蠶啦棵瘧歡卮蟀罄渴降南蘭嘍郊觳椋訊冉嚼叢醬蟆?nbsp;
2)法制建設滯后
我國目前燃氣安全管理的法制建設力度明顯不夠,現有的法規嚴重滯后,與發達國家相比存在很大的差距,主要表現在:
(1)法規制定滯后。我國目前執行的較權威的燃氣規定只有1991年的第10號令,該規定對燃氣的安全管理只提出了原則意見,相關的法律責任也不夠明確,在實際操作中彈性太大,有一定難度。而且該規定至今已有10年,其間的經濟體制、市場發展和行政部門的變化很大,迄今尚未進行修訂。
(2)各地管理法規不一。全國各地為了加強本地區的燃氣管理和安全工作,又在第10號令的基礎上制定了各種各樣的燃氣管理條例、辦法。但由于各地方使用的燃氣的種類、數量、地理環境等情況不同,所制定的法規也存在較大的差異,造成全國燃氣管理沒有較為統一的管理模式,管理多頭,職能重疊,監督與管理的界限不明確,使得許多安全隱患無法得到及時整解。
(3)政出多門、缺乏協調。不同部委的法規不一致或相互矛盾,給具體執行部門帶來諸多管理上的不便。例如:1998年由建設部獨家的第62號令--《城市燃氣管理辦法》中"城市燃氣安全"一章的多項規定與10號令有較大出入;關于輕烴燃料(碳5),農業部等七家單位聯合發文要求大力推廣使用這種新型燃料,而公安部等三家單位從安全管理的角度出發,也曾聯合發文禁止在城市使用這種燃料。這些法規的前后不符或自相矛盾,使得基層管理監督部門無所適從、難以把握,最終造成各部門推卸責任,管理上陷入混亂。
(4)政府部門執法力度不夠。燃氣行業的安全管理關系重大,國外燃氣行業的經營者不敢以身試法,嚴格的法制管理將使違法經營者損失重大以至破產。我國目前對燃氣行業違章經營的主要手段之一是下達整改通知或罰款,其罰款力度遠不足以震懾違法經營者,此外罰款往往上下幅度甚大,且無配套實施細則,使執法操作難以把握或效果不理想。
3)規范、標準不健全
燃氣行業設計規范和相關產品標準是設計、施工的技術依據,是燃氣安全管理的技術法規。而現行的技術標準存在多方面問題:
其一,制定的年代比較晚,同時為了照顧到方方面面的利益,規范的內容也就是當時實際操作的翻版,先進的技術內容少,無法體現通過提高燃氣設備設施本身的高技術含量來實現的本質安全的指導思想;其二,技術規范修訂的周期較長,與迅速發展的經濟形勢和城市環境不相適應,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所帶來的新措施無法在實際應用中找到法律依據。
其三,主要技術指標缺乏科學依據。如在關鍵的燃氣設施的防火間距確定問題上,俄羅斯地廣人稀,至今仍沿用加大燃氣設施的防火間距這種消極防護觀念,在規范標準中較少強調科技含量和質量等技術措施,來保證燃氣設施自身的運行安全。我國現有標準規范的制定中較多沿用這種理念。然而該理念并不適應我國,特別是大城市和沿海經濟發達、人口稠密地區的燃氣建設的發展。一是上述地區寶貴的地皮很難實現這種遠距離的安全隔離設計;二是一旦高壓燃氣設施發生爆炸,一、二百米的安全距離也無法保證安全。而歐美、澳洲和日本等國則采用高技術含量以確保安全,標準規范制定部門的科研和實驗基礎較強,他們以實驗數據為依據確定保證安全所必須采取的技術措施,并根據不同地區級別和技術措施來確定不同的安全距離。
其四,一些重要的燃氣設施標準與工程規范尚缺,如《城市超高壓天然氣管道工程技術規范》、各類燃氣工程施工驗收規范等。此外,燃氣用膠管的質量和老化問題、家用燃氣報警器等技術,至今尚無定性和定量的使用概念。
4)設計、建審和驗收的可操作性不強
由于規范標準不健全,彈性大,給設計、建審和驗收帶來操作性不強的弊端。
作為設計部門,在業主控制投資的要求下往往難以采用高技術含量的產品及措施來確保燃氣設施本身的安全,一旦難以達到安全距離的規范要求,只能采取有關部門協調的辦法,而這種協調往往缺乏實驗技術依據。
目前燃氣項目的建審主體為公安的消防部門,鑒于燃氣設施的工藝流程和專業設備的復雜性,消防部門的專業水平遠低于燃氣行業的技術管理部門,其建審難度較大。如北京等一些省市的消防部門認為消防部門不應承擔不能勝任的技術環節方面的建審工作。
此外,現階段燃氣設施中的一些重要配件材料的質量水平與工業發達國家尚存在較大的距離,如各種閥門、管道等。燃氣規范標準對產品要求的不嚴格,將可能使一些低技術含量的配件用于燃氣設施的關鍵重要部位,造成安全隱患。
5)日常運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對由于歷史原因造成的安全隱患,以及新形勢下出現的新的安全問題,缺乏有效解決辦法,造成日常運行管理存在較多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城市燃氣管網老化現象比較嚴重。部分管道已連續使用幾十年從未進行檢測維修,其安全可靠性無法確定,隨時有發生事故的可能性。
(2)道路改造帶來問題。許多城市的燃氣管網隨著城市建設的需要,局部管道的位置發生了變化,道路拓寬及新出入口的開設致使燃氣管道置于車道下方,而原有管道的基礎卻沒有加固,防火間距不足是一個方面,更為嚴重的是極易造成管道受壓損壞,發生燃氣泄漏。此外,在燃氣管道的上方搭建違章建筑也是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一旦受建筑影響管道發生破裂,會造成群死群傷的惡性事故。
(3)違章施工也是影響燃氣管道安全的一個重要因素。一是燃氣管道的施工質量保障體系還不夠完善,工程層層轉包,質量監理不到位,埋地管道達不到國家技術規范的規定,而且又是隱蔽工程,有些問題較難發現。二是外來施工損壞燃氣管道的現象還比較普遍,在燃氣管道旁邊施工時,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不征求城市規劃或燃氣管道管理單位的意見,盲目施工,損壞管道,造成燃氣泄漏,危及安全。
(4)燃氣管道產權歸屬不明。城市燃氣供應系統中,從企業至用戶之間的輸送管線的產權歸屬至今未明,隨之引出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不清。
(5)居民室內裝潢隱患較多。目前對家庭內燃氣管道的敷設缺乏有效的控制手段。
(6)液化氣鋼瓶管理失控,事故率高。作為取代煤炭的優質燃料,自80年代開始2Kg、5Kg、15Kg的液化石油氣鋼瓶大量進入居民家庭和餐飲行業,90年代開始在液化氣經營、銷售、運輸等領域,惡性競爭、惟利是圖情況突出,因此產生了較多安全隱患。
6)應急處置能力不強。
燃氣事故的應急處置能力包括燃氣企業自身應急處置能力和公安消防應急處置能力。燃氣事故的應急處置重點為切斷氣源、撲滅初期火災、防止蔓延以及保護周圍重要設施。
全國在這方面的情況差別較大,如哈爾濱等地目前以人工制氣為主(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用戶20-30%),由于幾十年的經營以及有關部門的重視,已經形成了較為成熟的安全管理機制和應急處置機制,各級消防部隊的滅火技術裝備也較先進,一旦發生事故,企業專職消防隊、公安消防隊以及醫療救護三方在事故現場有效地配合,事故處置成功率較高。
北京、上海等大城市隨著近年來城市煤氣向石油液化氣、天然氣轉變的勢頭不斷增強,事故發生頻率較高,其應急處置能力明顯不足。其中包括企業搶險和公安消防的現場檢測、堵漏、個人防護等技術裝備的配備、以及消防站的規范設置等等,許多地區消防部門到事故現場受掌握資料和裝備的制約,不能及時查明情況,處于盲目狀況下,難以決定正確的戰術,1998年西安"3.5"爆炸事故就是明顯一例。
此外,我國公安消防實行兵役制,消防戰斗員服役2年,其技術水平的積累難以適應復雜的燃氣事故現場。鑒于現場泄漏氣體品種、濃度、設備流程、容器壓力難以清楚,消防部門在事故現場僅能起到搶救人員和冷卻保護的有限作用。
7)培訓不規范、從業人員專業素質不高
首先,從業人員的規范操作是杜絕人為燃氣事故的關鍵。隨著燃氣行業多種經營體制的發展,出現了兩頭重的現象:一是規范經營的大型企業作為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在內外的嚴格監督管理下,對操作人員的培訓較為嚴格,二是部分經營不規范的中小型企業,單純追求企業效益,嚴重忽視操作人員的業務培訓。
其次,從事燃氣經營的作業人員的專業素質還不夠高,有些人員沒有經過培訓就上崗,或沒有定期復訓,對安全知識尤其是消防安全知識知之甚少,沒有能力發現安全隱患,更不用說向用戶宣傳安全知識。
此外,全國有很多地方都沒有專門的專業培訓機構,各地區操作人員培訓情況差異很大,有的搞形式主義,開兩天會就發證書,或者以盈利為目的搞各級重復培訓。不同部門基于各自安全責任或經濟利益,多頭培訓、一崗多證現象嚴重,一些培訓單位的資質無權威部門認可授權,而燃氣經營單位受條件和水平限制,對自身的安全培訓只是走過場。8)保險行業尚未介入消防安全管理
國外保險業作為與風險直接發生經濟效益關系的市場經濟實體,在介入燃氣行業各運行環節的安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實施保險。保險公司與業主、政府防火部門三者相互需求,相互保障,相互制約,成為燃氣安全運行中不可缺少的環節。
我國目前保險行業尚未真正以市場經濟模式操作,參與燃氣行業風險評估和安全運行管理監督的意識淡薄,只是關注"彩票?quot;受保規模的業務擴大,同時希望通過政府有關部門對產業的消防安全監督,僥幸地降低或避免所應承擔的理賠責任。
隨著我國加入WTO,國外保險業不可避免地要介入到我國的各行各業,我國的保險業也必將改變運行模式,順應國際形式。
4、結束語
在撰寫本文之前的調研過程中,得到了公安部消防局科技處、上海、四川、廣東、黑龍江、北京、深圳等地的消防總隊、支隊、建設主管部門、燃氣經營企業和本所有關領導的大力支持和幫助,在此謹向所有提供幫助的各方人士深表謝意!
5、參考資料
[1]《落實"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精神,鞏固清理整頓城市燃氣市場成果確保燃氣安全》建設部城市建設司楊魯豫2001.8.9
[2]《強化行業管理,確保燃氣安全》河南省建設廳2001.8.9
[3]《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建設部、公安部、勞動部(第10號令)1991.3.30
[4]《中國城市燃氣事業現狀及發展前景》中國城市煤氣協會張永革
[5]《加大清理整頓力度,加強燃氣安全管理》海南省建設廳
城鎮燃氣管理規定范文4
【關鍵詞】:燃氣輸配—防護體系—保安閥門—
中圖分類號:TU996.6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當今時代可燃性氣體,作為清潔、便捷的燃料,廣泛用于工農業生產和居民生活,不僅有效地保護了深林和礦產資源,而且凈化了生態壞境。但是,可燃性氣體是易燃、易爆、有毒氣體,用之不慎,一旦泄漏,就會引發災害性事故,波及到用戶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
為解決室內燃氣輸配系統,因泄漏燃氣引發的惡性災害事故隱患,有效地保護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參閱國內外有關資料,引用日本“LIS S2120-1992燃氣旋塞”標準和相關技術文件,根據歷年因泄漏燃氣事故案例的突顯事故易發點,對照不同可燃性氣體和不同地區工況條件的特性,參照各種燃氣保安設備技術范例,排除不利因素,引用了室內燃氣輸配安全防護體系——保安閥。
使用保安閥的目的在于:在室內由燃氣計量表前至燃氣管道末端球閥和燃器具貫穿形成一條室內燃氣安全防護體系。無論在任何部位出現燃氣泄漏,都能自動關斷氣源,杜絕因燃氣泄漏引發的災害性事故,確保燃氣用戶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尤其是:因初起火災將燃氣軟管燒損泄漏燃氣時,能自動關斷氣源,防止因泄漏燃氣擴大火勢。給撲救火災爭取時間和相對的安全條件。
一 技術分析:
A) 原有技術(1)燃氣報警器與電磁輔助開關,是以嗅敏元件為主設計成報
警與動作指揮的電子設備,串接電磁輔助開關。其工作原理在于;當發生燃氣泄漏時,報警器發出警報并起動電磁輔助開關,關斷燃氣管道球閥。從表面意義上是可行的,但是事實上;嗅敏元件并非能準確分辨近似氣體,遇有近似氣體,易誤報誤關,久而久之令用戶反感。最不可取的是:必須用電,尤其是電磁輔助開關因為動力問題,必須用照明電,一旦停電就失去作用。更為嚴重的是:安裝此類設備,將電線貼附在燃氣管道上,是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規定、城鎮燃氣設計規范,是人為地設置了安全隱患,因此不可取。
B) 原有技術(二)日本產燃氣保安閥的工作原理:等同于一個定量流量計。閥體的內孔就是轉子流量計的量杯,量杯內設置浮球,浮球的重量與設定的流量,流速推舉力相平衡,呈開啟狀態。當流量增大、流速增加浮球與流速的推舉力失衡,浮子上升至密封凹窩內關斷氣源。此項技術于1992年立為日本的行業標準“LIS S2120-1992燃氣旋塞”, 為確保燃氣用戶安全,取剔無自動關斷裝置的手動燃氣閥,強制性配裝具有自動關斷功能的燃氣閥門,效果甚佳。此項技術標準已被引用為我國行業標準CJ/T 180-2003《家用手動燃氣閥門》。日本技術的優點是:不采用電力,利用燃氣自身的物理動力,實現自動關斷目的,排除了因外接電源人為設置的安全隱患。但是;全套延用日本技術局限性很大,不符合我國燃氣種類多,各地區工況條件差異大的特性,因此,只能作為背景技術。必須自行開發研制符合我國現行燃氣種類,適應不同地區工況條件的燃氣自動保安閥。
以日本技術為背景,根據浮子流量計的原理立項設計:
1- 燃氣計量表前自動保安閥門;(以下簡稱:表前自動閥門)
2- 燃氣計量表后自動保安閥門;(以下簡稱:表后自動閥門)
C) 原有技術(三)燃氣灶意外熄火保安閥門,目前國內外通用技術是采用熱電偶作為傳感器,控制電磁閥開關,實現燃器具意外熄火關斷。優點是:靈敏度高,動作靈敏。缺點是:熱電偶是由兩種不同的金屬制成,預熱后產生電位差產生的微小電流啟動電磁開關,實現自動關斷的目的。因為熱電偶不耐經常燒蝕,經長時間燒蝕后,兩種金屬的分子排列會產生物理性變化,也就不再產生電位差,因此,失去了自動關斷功能,因此不耐疲勞。失去自動關斷功能作用后,該種意外熄火保安閥門無明顯反應,又因為用戶對此種意外熄火保護閥門產生的依賴性,察覺不到意外性熄火,所以仍然存在泄漏燃氣的安全隱患。
D)為解決燃氣灶意外熄火泄漏問題:另辟新境,立項研制一種耐疲勞,更加安全可靠的燃氣灶意外熄火保安閥門。此種閥門依靠熱動力啟動機械自動關斷裝置,在意外熄火時能將閥門回旋到關斷位置。此種閥門的工作原理在于:傳感器預熱后產生熱力循環,依靠氣化壓力推動活塞啟動自動關斷裝置,其特點是:耐疲勞,機械性能可靠。該種自動關斷裝置與灶具閥門設計成一體。在灶具閥門上增設回轉簧、棘輪、千斤組合成一個完整的燃氣灶意外熄火保安閥門。其特在于:傳感器不斷氣化還原結構簡單可靠、耐用,無需用電。機械式自動關斷裝置,采用回轉簧貯存動力、棘輪在千斤的作用下限制轉回轉,使灶具正常燃燒,一旦熄火,傳感器降溫失去內壓,活塞回縮拉動千斤脫離棘輪,在回轉簧的作用下帶動閥芯回轉到關斷位置,達到了意外熄火保安目的。尤其是,每次用畢灶具都能做一次補充關閉動作,即使未完全關斷灶具閥門也可以自動將閥門回旋到關斷位置。當意外熄火時,能在30S內將閥門回旋到關斷位置。由于,直觀的動作效果很容易發現熄火保護裝置是否損壞,提醒用戶及時修理或更換,解決了因熄火保護裝置損壞無法察覺的隱患。更進一步消除了燃氣泄漏的隱患。
3- 燃氣灶意外熄火保安閥門。(以下簡稱:熄火保安閥門)
二、理論根據:
燃氣自動保安閥門:
無論表前自動閥門、表后自動閥門的工作原理都是一樣的,其區別在于:
根據不同用途而設計不同的外觀和連接方法,內部設計在于:供氣量調整的方式按設計形位要求而定。
轉子流量計主要由量杯合浮子與調節閥組成、燃氣自動保安閥門與轉子流
量計不同的是:以閥門的氣體通道作為量杯,量杯的通徑直徑前后相同,不是錐形的。浮子(燃氣自動保安閥門的浮子在閥體內改稱:自動閥板)是T形的,由導向桿和橡膠閥板組成。1、為支撐自動閥板能在不同方向定位增設氣閥架。2、為調節自動閥板的重量在導向桿上套裝控制簧。3、為調節供氣流量,用調整螺絲調節自動閥板的重量與關斷距離,取代調節閥。
同理浮子流量計,是以量杯與浮子之間的環形氣體通道面積變化,計算氣
體流量的變化,用調節閥調整氣體氣流的定位供氣量。燃氣自動保安閥門是在閥體的氣體通道內設置流量計。當閥體內供氣量的流速推舉力小于自動閥板的重量時,閥體內的環形氣體通道呈導通狀態。當閥體內供氣量的流速推舉力大于自動閥板的重量時,由于氣流增大、流速加快,自動閥板在流速的推舉作用下移動向關斷面,封堵燃氣通道,即達到了自動關斷的目的。
三、基本結構:(見圖1、圖2、圖3、圖4、圖5、圖6)
總體的講,室內燃氣輸配安全防護體系基本由三種閥門組成:
表前自動閥門;
表后自動閥門;
熄火保安閥門。
圖1表前自動閥門圖2表后自動閥門
1、內絲接頭2、主閥體3、球體自動閥4、聚四氟密封墊5、閥體
6、聚四氟密封圈7、空心螺母8、開關手柄9、螺帽
城鎮燃氣管理規定范文5
第二條凡在城市中從事供氣、供熱經營活動的企業,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系指以自有設施向用戶專門供氣、供熱的企業,包括氣源廠、熱源廠、燃氣廠和供熱輸配企業。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資質,系指燃氣和供熱企業的設施水平、供氣和供熱能力、企業人員素質和經營管理水平等。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
第六條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資質按供氣、供熱能力實行分級審批。
供氣能力在20萬戶以上(含20萬戶)的燃氣企業和供熱能力在500萬平方米以上(含500萬平方米)的供熱企業,其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預審并提出審查意見,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也可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發證。
供氣能力在20萬戶以下的燃氣企業和供熱能力在500萬平方米以下的供熱企業,其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資質審查,按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城市燃氣企業資質標準》和《城市集中供熱企業資質標準》進行。
第八條申請資質審查的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資質申報表;
(二)企業法定代表人職務證明,安全技術負責人職務、職稱證明;
(三)項目批準文件、施工圖或者施工及安裝竣工驗收資料、工藝圖、設備配置明細表、壓力容器合格證、安全及消防設施資料等;
(四)氣源及熱源情況。外購氣源和熱源的企業應當提交供需協議書;
(五)其他有關文件。
第九條新建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資質審查分初審和正式審查兩個階段。經初審合格的企業,由資質審批部門發給《城市燃氣企業試運行證書》或者《城市集中供熱企業試運行證書》(以下統一簡稱《試運行證書》)。企業取得《試運行證書》后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開業登記。
企業試運行一年后,可向資質審批部門申請資質審查,經審查合格后,發給《城市燃氣企業資質證書》或者《城市集中供熱企業資質證書》(以下統一簡稱《資質證書》)。審查不合格的,責令其限期整頓。
第十條《試運行證書》、《資質證書》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試運行證書》、《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借用、轉讓和出賣《試運行證書》或者《資質證書》。
第十二條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分立或者合并,應當在三十日內到原資質審批部門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原《試運行證書》或者《資質證書》作廢。分立或者合并后的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應當重新申請資質審查。
第十三條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者安全技術負責人,應當在變更后三十日內,向原資質審批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五年。在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城市燃氣和集中供熱企業應當向原資質審批部門申請復審。經復審合格的,換發《資質證書》;復審不合格的,責令其限期整頓后重新申請資質審查。
第十五條本規定頒發前已取得城市燃氣或者城市集中供熱企業資質證書的,按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應當做好設施的維修、巡檢,確保安全、可靠、持續穩定的供氣、供熱,提高服務質量。資質管理部門應當對燃氣、供熱企業進行演期監督檢查,對檢查不符合資質標準的,責令其限期整頓。
第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責令限期整頓后仍不合格的企業,由資質審批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責令停止運營,同時可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因限期整頓或者停止運營所造成的損失,由企業自行負擔。
第十八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資質審批部門處以警告、并可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責令停止運營: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
(二)申請資質審查時隱瞞情況,弄虛作假的。
第十九條資質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失職、索賄受賄或者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起施行。以前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附件:1、城市燃氣企業資質標準
2、城市集中供熱企業資質標準附件1:
城市燃氣企業資質標準
1.為了規定城市中從事燃氣經營活動單位必須具備的條件,根據《城市燃氣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特制定本標準。
2.燃氣氣源及質量:
2—1城市燃氣包括以煤和重油、石腦油為原料制取的人工煤氣、液化石油氣、天然氣和礦井瓦斯等。
2—2氣源廠生產的燃氣質量應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要求:GB13621—92《人工煤氣》、GB9052.1《油氣田液化石油氣》和GB11174《液化石油氣》、SY7514《天然氣》、GB/T13611—92《城市燃氣分類》等。
2—3城市燃氣應具有可察覺的臭味,應符合GB50028—93《城鎮燃氣設計規范》的規定要求。
2—4從事液化石油氣經營活動的企業,要有穩定氣源(指有儲備設施或與有儲備設施單位簽訂的代營合同),保障持續穩定地供應液化石油氣。
2—5從事液化石油氣經營活動的企業,凡液化石油氣含有殘液組份的,必須設有殘液回收裝置,回收殘液。
2—6對于人工煤氣的低發熱值、雜質允許含量(包括焦油、硫化氫、氨、萘、一氧化碳等)每日每班要進行檢測;對于天然氣、液化石油氣要定期進行成分分析檢驗。
2—7對于上述要求進行的各種檢驗或檢測,燃氣企業必須設有檢測或檢驗裝置,保證燃氣質量。
3.燃氣壓力
從事燃氣供應的企業,凡由管道輸送的燃氣,應根據其氣源,對用戶室內燃氣管道的最高壓力與用氣設備燃燒器額定壓力,符合GB50028—93的規定要求。
4.燃氣生產工藝
4—1以煤和重油為原料的人工煤氣制氣工藝、凈化處理工藝、管網輸配系統、儲配站、調壓站等,必須符合GB50028—93《城鎮燃氣設計規范》的要求。
4—2天然氣及礦井瓦斯等燃氣的貯存設施、集輸站場、處理廠、集輸管線、管網輸配系統等,必須符合GB50028—93《城鎮燃氣設計規范》和石油化工部、煤炭部門的有關規定要求。
4—3從事液化石油氣經營活動的燃氣企業,必須具備包括由運輸、接卸、儲存、灌裝等完整生產工藝的液化石油氣貯配站,方能在城市內設立液化石油氣供應站,經營液化石油氣,液化石油氣貯配站必須符合GB50028—93《城鎮燃氣設計規范》的規定要求。
任何沒有上述完整生產工藝液化石油氣貯配站的單位和個人、或利用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進行臨時灌裝的,不得從事液化石油氣經營活動。
4—4人工煤氣、液化石油氣、天然氣及礦井瓦斯的生產、儲存及輸配等所有的設備,必須滿足生產工藝的要求;儲罐及所有的壓力容器(包括液化氣鋼瓶)必須符合勞動部門關于壓力容器的規定要求。
4—5液化石油氣鐵路槽車和汽車槽車應符合(82)勞鍋字22號、(82)化調字第316號《液化氣體鐵路槽車安全管理規定》和(81)勞鍋字1號《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規定。
5.安全生產
5—1燃氣企業的人工煤氣廠、液化石油氣貯配站場、天然氣及礦井瓦斯集輸站場的建設、生產和經營,必須嚴格執行GBJ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28—93《城鎮燃氣設計規范》;建設部、勞動部、公安部第10號令《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等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規定要求。
5—2燃氣企業的人工煤氣廠、液化石油氣貯配站場、天然氣及礦井瓦斯集輸站場的防火及消防設施和器材的配備,應符合GBJ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要求,防爆等級應符合GB50058《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電力裝置設計規范》的規定要求。
5—3按照《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的規定,燃氣企業要對儲罐、液化氣火車槽車及汽車槽車、鋼瓶等壓力容器,定期進行檢驗。
有條件的企業,應配備檢驗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鋼瓶、儲罐及壓力容器的設施和專職檢驗人員。
5—4必須具有設備、設施運行及人身安全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及相關的安全制度,并認真組織實施。
5—5生產崗位運行人員,必須按規定全部經過考核持證上崗。
5—6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組織,企業要由負責生產的主管領導分管安全生產工作,設立安全管理機構;生產車間要由車間主任主管安全生產工作,并設專職安全員。
6.人員及其他
6—1燃氣企業生產工人、管理與工程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定員的標準要按建設部《城市建設各行業編制定員標準》〔(85)城勞字第5號〕的規定配備。
6—2燃氣企業的專業性和安全性很強,必須配備專業工程技術人員。小型企業配備專業技術員,中型企業要有專業工程師,大型企業配備專業高級工程師。
6—3企業全部人員必須定期進行廠規廠法、安全生產、生產管理基本知識的基礎教育。
6—4企業要建立包括基建、生產運行、技術設備、物資、安全生產等完整的統計資料和檔案,并設專人管理。
6—5企業要有營業章程和服務規范。附件2:
城市集中供熱企業資質標準
1.為了規定城市中從事集中供熱(以下簡稱供熱)經營活動單位必須具備的條件,根據《城市集中供熱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特制定本標準。
2.熱源
2—1熱源包括熱電聯產、區域鍋爐房、工業余熱、地熱、核能等多種方式。
2—2向市區供熱的熱電廠必須符合城市供熱規劃的要求,凡屬不按城市供熱規劃建設的熱電廠不得向城市供熱;在合理的供熱半徑內(蒸汽網的供熱半徑宜控制在5公里以內,熱水網的供熱半徑宜控制在10公里以內)只能建一個熱電廠。
2—3區域鍋爐房供熱規模:特大城市鍋爐單臺容量在20噸/時以上,民用建筑供熱面積應在25萬平方米以上;大、中城市鍋爐單臺容量在10噸/時以上,民用建筑供熱面積應在10萬平方米以上;小城市鍋爐單臺容量在4噸/時以上,民用建筑供熱面積應在4萬平方米以上。
2—4工業余熱要按照城市供熱規劃的要求,就近向市區供熱。工業供熱鍋爐單臺容量不得小于10噸/時。
3.供熱質量
3—1熱電聯產供熱,熱力網供水溫度一般控制在110~120℃以上,回水溫度60~70℃;其供回水溫差,直接連接不小于20℃,間接連接不小于35℃。
區域鍋爐房供熱,供熱規模較小時,可采用95~70℃的水溫;供熱規模較大時,應采用較高的供水溫度。
用戶室內采暖溫度應為18℃±2℃,不低于16℃。
3—2熱力網供水流量要按CJJ34—90《城市熱力網設計規范》規定進行計算。
3—3熱力網供、回水壓力要符合CJJ34—90《城市熱力網設計規范》的規定要求,要保證熱力網末端供、回水壓差能滿足用戶系統所需的作用壓頭要求。
3—4熱力網供回水溫度、壓力、流量等參數要在供熱協議中明確規定,并要按供熱協議要求實施,保證用戶采暖效果。
3—5熱力網補給水的水質要符合國家《民用鍋爐水質標準》和《城市熱力網設計規范》的要求。
3—6熱力站必須配置檢測和調節供回水溫度、壓力、流量等運行參數的設施,實時檢測與調節,保證良好的水力工況。
3—7要選擇熱力網中間及末端部位有代表性的住宅,分別取頂、中、低層不同朝向的房間,檢測用戶室溫;每月檢測戶數(每戶按50平方米計算)為:供熱面積在100萬平方米內按3%;101~500萬平方米按2%;501~1000萬平方米以上按0.5%進行檢測。用戶室溫合格率應不低于98%。
4.供熱生產工藝
4—1熱電聯產單機容量在12MW以上的熱電廠,必須符合國家《大、中型火力發電廠設計規范》的要求;單機容量在12MW以下(含12MW)的熱電廠和中低壓凝汽式電廠改造為熱電廠,必須符合國家《小型火力發電廠設計規范》的要求。
4—2區域供熱鍋爐房系統,必須符合國家勞動與機械部門的有關規定要求。
4—3熱力網系統,包括熱力管道的布置、敷設和防腐保溫、熱力站、閥門、補償器等附件與輔助設施,必須符合CJJ34—90《城市熱力網設計規范》的要求。
4—4熱力網必須配置檢測、調節與控制等設備,滿足熱力網運行的要求。
5.安全生產
5—1必須具有設備、設施、運行人員及人身安全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及相關的安全制度,并認真組織實施。
5—2生產崗位運行人員,必須按規定全部經過考核持證上崗。
5—3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組織,企業要由負責生產的總工程師分管安全生產工作,設立安全管理機構;生產車間要由車間主任主管安全生產工作,并設專職安全員。
5—4要保證供熱設備、設施的完好,配備專門維修、搶修人員與專用設備,保證熱力網可靠運行。
6.人員及其他
6—1供熱企業生產人員、管理與工程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定員標準要按建設部《城市建設各行業編制定員標準》〔(85)城勞字第5號〕的規定配備。
6—2供熱企業技術與專業性很強,必須配備專業工程技術人員。小型企業配備專業技術員;中型企業要有專業工程師;大型企業配備專業高級工程師。
6—3企業全部人員必須定期進行廠規、廠法、安全生產、生產管理基本知識的基礎教育。
城鎮燃氣管理規定范文6
一、力爭年內完成的重點立法項目(13件)
(一)需要省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1件)。
為合理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水資源,防治水害,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提請審議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省水利廳起草)。
(二)需要年內制定、修訂的省政府規章(12件)。
1為科學合理制定城鎮控制性詳細規劃,保證城鎮規劃的有效實施,促進城鎮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辦法(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起草)。
2為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提高行政資源和政府財力的使用效益,降低行政成本,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省財政廳、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起草)。
3為進一步規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修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省財政廳、省民政廳起草)。
4為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制定安全生產重大危險源管理規定(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起草)。
5為進一步加強消防管理,推進消防安全責任的落實,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修訂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省公安廳起草)。
6為推進公共機構節能,充分發揮公共機構在全社會節能中的示范作用,制定實施《公共機構節能條例》辦法(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起草)。
7為規范停車場規劃、建設和使用的管理,解決停車亂收費問題,制定停車場管理辦法(省公安廳起草)。
8為促進殘疾人就業,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制定實施《殘疾人就業條例》辦法(省殘疾人聯合會起草)。
9為加強土地權屬管理,健全土地登記制度,保護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修訂土地登記辦法(省國土資源廳起草)。
10為規范自然科學基金的使用與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益,促進基礎研究,培養科學技術人才,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制定自然科學基金管理辦法(省科學技術廳起草)。
11為保障公民結社自由,維護社會團體的合法權益,加強對社會團體的登記管理,制定實施《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辦法(省民政廳起草)。
12為規范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深化政務公開,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加強對行政權力運行的監督制約,推進依法行政,制定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規定(省監察廳起草)。
二、先行調研、待條件成熟時提出的立法項目(29件)
(一)需要進行立法調研,待條件成熟時適時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地方性法規修訂草案(19件)。
城鄉規劃條例(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起草),土地市場條例(省國土資源廳起草),港口條例(省交通運輸廳起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修訂)(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消費者協會起草),商品條碼管理條例(修訂)(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起草),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省財政廳起草),信息化促進條例(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起草),電力保護條例(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起草),燃氣管理條例(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起草),節約能源條例(修訂)(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起草),科學技術進步條例(修訂)(省科學技術廳起草),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修訂)(省農業廳起草),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辦法(省農業廳起草),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修訂)(省交通運輸廳起草),郵政條例(省郵政管理局起草),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省文化廳起草),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省衛生廳起草),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省氣象局起草),促進散裝水泥發展條例(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