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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范圍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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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范圍范文1

鄂爾多斯市法律援助中心從最初的一家律師事務所起步,發展至今成為一個由市司法部直接管理,市人民政府大力支持的規范化中心,取得了令人滿意的成果,為鄂爾多斯市的法制建設作出了貢獻,但在其發展過程中不可避免地遇到了一些問題,尤其是在供需方面的矛盾日益突出,具體表現在從業人員資源不足、法律援助經費緊張、法律援助覆蓋面窄等。

(一)缺乏高質量法律援助人員

近幾年,廣大群眾日益增長的法律援助需求與法律援助工作實際情況的矛盾日益突出。主要原因在于鄂爾多斯市增加了大量的流動農民工、低保戶、農村五保戶和殘疾人,這些社會弱勢群體構成了潛在的法律援助對象,但是與之相較,專注于法律援助工作的、素質較高的從業人員并沒有成比例地增加。從鄂爾多斯市法律援助中心發展情況中我們不難看出,雖然機構設置較為完善,援助工作站的普及范圍也較為廣泛,但是主體機構中的常駐工作人員并不多,其中還有一大部分是市司法部的工作人員兼職,而設立在單位、街道辦事處等地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幾乎沒有專職的律師和司法工作者,僅靠法律援助志愿者維持日常工作。這就使得法律援助服務水平參差不齊,法律援助質量也無法完全保障。

(二)法律援助經費緊張

法律援助經費是法律援助制度存在和發展的物質基礎,經費不足,是制約法律援助工作開展的重要原因。由于法律援助是政府職責,因此法律援助資金主要由政府負擔,但現實情況是鄂爾多斯市的地方政府雖然每年都在不斷加大對法律援助的財政投入,但相對于整個司法財政的投入而言,其所占的比重還是非常小的,導致現階段鄂爾多斯市法律援助中心的經費十分緊張,大部分法律援助業務經費沒有列入財政預算,財政只解決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的工資和辦公經費,而業務和辦案經費沒有解決,嚴重挫傷了法律援助案件承辦人員的積極性,加之法律援助從業人員基數較小,使得案件分配工作也受到了阻礙,這使不少符合救助條件的當事人未能獲得充分的救助。因此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機制已成為當前亟待解決的一個問題。③

(三)法律援助覆蓋面較窄

法律援助的范圍有狹義和廣義之分?!斗稍鷹l例》對法律援助范圍規定了六項,但是每年還是有大量的不符合條件的困難群體的申請被拒絕。而且在法院實際工作中,法律援助案件一般限于刑事指定辯護案件中的“公訴人出庭”“盲、聾、啞”“可能被判處死刑”三類案件和民事案件中部分贍養案件;現階段鄂爾多斯市主要對低保群眾實施法律援助,其標準是城鎮居民每人每月收入在480元以下的,這距離法律援助對社會弱勢群體提供法律援助的目標還有一定差距。這就顯示出法律援助在規定對象范圍時存在受援主體不適應法律援助現狀,且經濟困難標準不合理等問題,這自然就造成法律援助覆蓋面較窄的問題。雖然《法律援助條例》同時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對民事和行政法律援助的范圍作出補充規定,但各地的地方性立法在范圍方面擴展力度有限,并無實質性突破,同時導致地方的立法不盡相同,不利于不同地域的人民享受平等的法律援助權利法律援助。④

二、鄂爾多斯市法律援助中心發展的對策和建議

法律援助是鄂爾多斯市響應國家號召,為了完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而創立的服務機構,由于現階段全國的法律援助體系還有待改進,而鄂爾多斯市法律援助中心建立時間不長,使得近幾年中心的發展速度較慢。本著服務于百姓的宗旨,鄂爾多斯市法律援助中心應采取加強法律援助隊伍的建設,增加法律援助工作經費,明確統一法律援助的范圍、條件和程序等措施,用以更好地謀求長遠穩定的發展路線。

(一)加強法律援助隊伍的建設

首先,為了保障法律援助隊伍的整體素質,必須對參加法律援助機構的相關人員的資格作硬性規定,例如,在法律援助中心內部的工作人員必須有法律專業的本科及以上學歷,或者通過了國家司法考試。同時完善審查機制,在招考方面也要做到高標準嚴要求,切勿因為人員的缺乏,就盲目地招收法律援助從業人員,這樣反而不利于法律援助工作的順利開展。在提高隊伍知識水平的同時,也要提高服務態度,法律援助工作者常年面對的是社會上的各類弱勢群體,這個工作性質要求每一個工作人員要有熱情、細致、耐心的工作態度。其次,對已經在職的法律援助從業人員按照其經驗與能力的高低,分批次地做定期培訓;組織資歷較深、工作經驗豐富的律師和司法人員對那些法律援助志愿者進行案例講解,提高他們的業務能力,縮小從業人員的知識水平和職業道德的差距,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質量。同時還要不斷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質和辦案技能技巧,確保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官能夠以熱情、依法、規范服務的工作作風,認真做好案件的審閱和準備工作,確保法律援助案件審判的高質量和高效率,使法官不斷適應法律援助工作的需要。法律援助隊伍的建設是一個全面而長期的工作,必須得到相應的重視。

(二)多措并舉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經費

由于法律援助的性質決定了法律援助的經費的主要來源是政府財政撥款,因此鄂爾多斯市政府應從保障民生、促進和諧的高度,重視法律援助工作,盡量保證法律援助經費的供應。但是如果鄂爾多斯市法律援助中心完全依賴于財政撥款,在工作開展中必然會受到許多約束,所以需要以社會捐助來彌補政府財政撥款的不足。法律援助中心可以與鄂爾多斯市的單位、企業合作,籌措資金,也可以求助于國家法律援助基金會,合法地運作資金。融匯社會各界的力量,建立起以政府投入為主,與行業奉獻、社會贊助相結合的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機制,為法律援助提供經濟保障。在法律援助工作經費本身就短缺的情況下,加強監管就顯得尤為重要,因此要建立嚴格的法律援助經費監督管理機制,從經費的預算階段就做好監管工作,層層監控,多元化監管,堅持專款專用,嚴防各個部門的截留和挪用。同時,本著效用最大化原則,平衡刑事援助案件、民事援助案件、行政援助案件之間的經費分配,避免一方擠占另一方的援助經費。給予重要案件、特困當事人必要的優先權。

(三)明確統一法律援助的范圍、條件和程序

法律援助的范圍范文2

【關鍵詞】刑事法律援助;刑事訴訟;立法體系

一、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從立法層面看,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問題。首先,新的《刑事訴訟法》中有關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規定比以前有了很大改進,不僅將指定辯護的階段從原先的審判階段擴展到偵查、審查階段,并且還擴大了其援助范圍。只可惜在刑事訴訟法的第一章中,并未將刑事訴訟當事人的刑事法律援助權作為一項基本原則確立下來,這使得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缺乏較高的法律地位,如此,也會在很大程度上削弱其法律效力。盡管公檢法及司法部門對刑事法律援助作出多項規定,但在實際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中,部門之間相互踢球的行為仍舊難以禁止。其次,指定辯護的適用范圍過窄。其適用范圍問題可從指定辯護的適用階段和適用對象兩方面進行分析。從適用階段的范圍來看,我國新的《刑事訴訟法》有了跨越式的發展,從審判階段到偵查及審查階段,還包括了自訴案件。援助適用階段的擴大與世界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發展相符合,同時也體現了對人權的保障。但也應當清醒的認識到,雖然擴大了適用階段,但公安機關和檢察院在有關指定辯護的程序和實施方面,法律卻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如此一來,在偵查和階段,其實施效果恐不盡如人意。另一方面,從適用對象的范圍看,新法將“可能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強制醫療程序中的“被告人和被申請人”納入了指定辯護的對象。

(二)從實踐層面看,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問題。首先,我國刑事法律援助經費嚴重缺乏。由于我國刑事案件數量逐年增高,而法律援助經費卻沒有相應增加。雖然自1999年以來,我國的刑事法律援助經費一直呈增長趨勢,但是與其他國家相比,我國的法律援助經費占國家總財政支出的比例是非常低的,僅占0.0122%左右,而發達國家如日本則為0.11%,荷蘭為1%,日本的法律援助經費在2010到2011年間也高達21億英鎊。此外,我國各個地區的刑事法律援助經費差異略大,政府撥款少,這也直接導致了法律援助資源在各地區分配不均,嚴重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權利,也是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的一大漠視。其次,公檢法部門對刑事法律援助重視不夠。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許多地區的司法機關對刑事法律援助依舊不夠重視。比如在偵查階段,一些偵查機關并不積極主動的告知符合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去申請法律援助,反而故意拖延,即便有的當事人提出申請,也很少能順利被提交給法院。另外,在審查階段,雖然法律明文規定律師可以查閱和調取相關案卷材料,但在實際中,作為強勢一方的檢察院也許會從中作梗,以防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師損害自身部門的利益。有的法院還會阻礙律師出庭,只要求出具辯護詞,以簡化訴訟程序。這樣一來,律師取證困難,法律援助難以進行,我國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也難以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二、完善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一)加強我國刑事法律援助立法體系建設。首先,為使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法律地位得到提高,應當制定一部專門的《刑事法律援助法》。從國外的立法實踐看,許多國家將法律援助制度單獨立法業已成為一種趨勢。再者,從立法技術的角度來看,制定專門的《刑事法律援助法》更加符合立法規律。當然該項立法應當以憲法為根本原則和依據,同時還應吸收現行的刑事法律援助相關的法律、地方法規、規章以及司法解釋等,因為這些法律法規是以大量的實踐為基礎產生和制定的,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和可操作性。其次,應加強地方立法建設。我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各地區各民族事務都有很大的差異,僅靠法律或司法解釋無法解決地方復雜問題。所以地方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來完善刑事法律援助立法,從援助的方式、范圍以及援助經費等方面進行創新性的探索,以求建立一套完善科學的刑事法律援助體系。

(二)從實踐中完善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首先,要拓寬法律援助資金的新渠道。若想將制度真正落到實處,除了制度本身應當健全外,還需要一定的物質保障,也就是資金支持。以往的刑事法律援助,其資金來源多是單一的國家財政支付,這樣一來,從事法律援助事務的律師缺乏物質支撐,也就難以順利的開展援助工作,所以必須拓寬法律援助資金的新渠道,請求社會捐助?,F階段,我國社會中存在很多自發性的社會團體、愛心組織等,許多國家還有專門針對法律援助的捐助機構。所以,應當充分的吸收社會基金,發揮社會組織的力量,還可利用媒體、網絡等手段進行大力的宣傳,以擴大法律援助資金籌集的新途徑。其次,要加強公檢法部門對刑事法律援助的重視度,各部門之間應相互配合,以便順利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公檢法部門和法律援助機構對促進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具有重大意義,他們之間應協調配合、共同發揮作用,以便更好的實現援助目的,彰顯司法公正。另外,更重要的是應轉變一些執法者的錯誤觀念,不要認為律師進行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就是在損害自身部門的利益,應當建立一套健全的考核機制,確定考核標準,定期對執法者進行培訓和考校,使他們真正成為推動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健全與完善的主導力量。

參考文獻

[1] 沈紅衛.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研究[M].湖南人民出版社,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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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王堅.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缺陷和完善[J].福建法學, 2007(07).

法律援助的范圍范文3

――【英】戴凱恩

1999年夏,英國議會大廈里所有議員都在聆聽一份法案,法案的報告人是時任英國上議院(貴族院)議長、司法大臣爾文拉格大法官,該法案被稱為《接近正義法》。乍聽來,大家對這份法案的內容不會有清晰的了解,但是該法案的內容卻是被英國延續了好幾個世紀的一項司法制度――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已經成為世界各國普遍認可的一項司法制度。英國作為此項制度的發源地,它的發展歷程中許多經驗和教訓值得我們汲取和反思。

英國法律援助制度的形成經歷了一個漫長的過程。該制度的淵源最早可以追溯到1215年《自由大》第四十條規定:余等不得向任何人出售,拒絕,或延擱其應享之權利與公正裁判。雖然該條沒有法律援助的明確表述,但為法律援助提供了合法性的基礎。大的這項規定被視作法律援助制度的萌芽。隨后在亨利三世(1207-1272)統治時期及其后兩個世紀期間,法律援助僅僅作為律師的一種慈善行為而存在,并未得到足夠的重視。直到1494年都鐸王朝亨利七世制定的一個法案中規定:正義應當同樣給予貧困的人,根據正義原則任命的律師應同樣為窮苦人服務。1531年亨利八世又規定了一個新的法案,進一步對法律援助制度進行了確認。至此法律援助制度成為了英國人的一項政治權利而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

19世紀中期,英國的社會結構發生了巨大變化,舊有的法律援助體制已經不適應新的形勢需要。因此,英國議會于1883年通過了《制定法修正案》,廢除了原有法律援助制度,確立了新的法律援助制度。但是,由于該法案操作起來充滿困難,窮人利益沒有得到有效保護,英國議會又于1914年頒布了《窮人程序法》。此外,1903年英國議會還通過了《貧窮囚犯辯護法》,后又進一步修改完善。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英國號稱要給予國民從“搖籃到墳墓”的全方位的服務,法律援助制度也同樣成為了服務項目之一。因此自1949年以來,英國頒布了一系列法律來完善和彌補以往法律援助制度的不足,使之日臻完善。如《1949年法律援助與咨詢法》

英國法律援助制度的形成及完善過程亦是經歷長時間、多方面完成的。例如法律援助對象的問題。英國早期,法律援助的對象主要是窮人(貧民)?!?494年法案》和《1531年法案》都對援助對象有嚴格控制,要求年收入不足五英鎊。且只有原告才有資格獲得援助,被告被排除在外。19世紀中期英國國民收入大大增加,因此在《1883年制定法修正案》中制定了新的規則:凡年收入不足二十五英鎊者均可得到法律援助。此外,被告也被列入援助對象的范圍?!?914年窮人程序法》進一步擴大了法律援助對象的范圍:凡年收入不足五十英鎊均可享受法律援助;在某些特殊案件中,援助對象可以擴大到年收入不足一百英鎊者。進入現代時期,法律援助遵循這樣一個原則:法律援助的范圍應延伸到所有的家庭和每一個個人,即除了極端貧困者外,雖能交得起一定的訴訟費用但無力承擔全部訴訟費用的當事人也應有權享受法律援助。《1949年法律援助與咨詢法案》放寬了接受法律援助的資格條件,擴大了受助人的范圍,為低收入者獲得法律援助打開了方便之門。但這不意味著放棄財產衡量受援助對象的標準。通常民事法律援助服務的申請人只有經審查符合以下經濟困難標準時,才有資格獲得免費民事法律援助服務:(1)每月可支配收入不足三百英鎊;(2)可支配資產不足三千英鎊。如果申請人每月可支配收入超過三百英鎊但不足六百九十八英鎊,或者可支配資產超過三千英鎊但不足某個具體的上限時,經其本人同意,申請人可以獲得分擔費用的法律援助服務。當然,如果法律援助申請人屬于低保人員、正在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或者正在享受其他政府補助的,則無需接受經濟狀況審查即獲得免費民事法律援助服務資格。具體的刑事法律援助服務資格審查如下:如果申請人的可支配資產不足一千英鎊,而其每周可支配收入為九十五英鎊,即符合獲得接受咨詢及幫助服務的資格。由此可見,英國法律援助對象的由單純收入的多寡確定援助對象到不完全以收入為標準而以是否應當獲取幫助為標準確定援助對象體現了法律援助的真諦:讓每一個公民都有機會受到法律公正的對待。

又譬如法律援助范圍。早期法律援助的范圍主要是離婚案件,后逐步擴展到所有民事訴訟案件。從1883年左右開始刑事法律援助也已經被納入法律援助的范圍,《1903年貧窮囚犯辯護法》,之后對它的進一步修改,都標志著刑事法律援助的正式確立。值得注意的是,此時無論是刑事還是民事法律援助的形式還只是停留在律師出庭提供法律援助,雖然在1944年前也出現了免費的庭外法律咨詢,但是法律咨詢業務未被正式納入國家法律援助的范圍。直到《1972年法律援助與咨詢法》出臺,法律咨詢才被正式確立,此外法律協助和法律也陸續出現并得到確認。英國法律援助的范圍經歷了一個從小到大,形式不斷豐富的過程。隨著近代人權意識的增強,限制國家公權力與保障公民不受非法拘禁和審判,法治國家理念深入人心,刑事法律援助的確立恰恰順應了這一潮流。此外,鑒于現當代社會問題和矛盾的尖銳和復雜,法律援助也在向縱深發展,以多種形式滿足不同人群的需要。

法律援助資金保障和效果保障是英國對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做的最有益的改革之一。它主要針對的問題是英國最早的法律援助雖然有法律明確的要求,但是可操作性不強,政府也沒有成立固定機構管理法律援助相關事宜,也沒有相應的資金保證。因此法律援助成為了律師們的一種善舉而不是義務。資金和效果往往是成正比的,資金的充裕會保證有足夠的利益吸引律師為法律援助奉獻一切。早期的法律援助沒有被納入到國家財政的范疇,每個律師僅僅是在憑借自己的良知和正義從事這項神圣的事業。因此很多律師千方百計逃避援助。甚至即使有律師承擔了援助義務,但由于他們多是剛剛出道的年輕律師,缺乏經驗,并不能很好地完成援助任務,導致效果不理想。1919年英國雖然成立調查委員會針對這一問題展開調查,并得出結論,指明改革方向,但沒有得到當時英國政府的重視。

直到1949年之后,法律援助制度進行重大改革。根據英國1988年《法律援助法》的規定,法律援助委員會建立并維持一筆獨立的法律援助基金,這主要來自國家撥款,由大法官進行監督。法律援助基金還可以通過其他途徑籌集,一是社會捐助,作為一項社會公益事業,每一個社會成員都可以向法律援助委員會捐助法律援助基金;二是受助人捐獻,如果受助人的收入和可處理資產額在法律要求的限度內,則他在得到法律援助的同時,應依法向法律援助組織捐獻法定數額的金錢或者資產,作為接受援助的一個條件。

法律援助的范圍范文4

關鍵詞:法律援助;廣州市;研究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6)31-0192-03

一、廣州市法律援助工作所取得的成就

1.廣州市法律援助能力大為提升。廣州市法律援助開展以來取得巨大成就,援助能力不斷提高。

從圖1來看,廣州市從2010年以來,法律援助承辦案件呈現增長趨勢,增長速度較快。全市法律援助承辦案件從2010年的5 556件增長到了2013年的11 668件,2013年比2009年增長了6 000多件,增長率達到了110%,實現的翻番。市法律援助處承辦案件從2010年的700件增長到了2013年的1 866件,增長了1 166件,增長率達到167%,翻了1.5倍多。

2.市、區、街鎮、社區四級法律援助網絡基本形成。廣州市現有13家法律援助機構,其中市屬1家、區屬12家。市各區(縣級市)司法行政機關成立區級法律援助機構,各街(鎮)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所有村(居)建立法律援助聯系點,同時依托社團、軍隊、高校、企業、人力資源市場等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點)。所有工作站、點提供法援咨詢、案件初審,基本形成了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法律援助組織網絡,打造了“半小時法律援助服務圈”,讓群眾在身邊就能找到法律援助。全市共建法律援助工作站316個,法律援助聯絡點1 874個,市、區、街鎮、社區四級法律援助網絡基本形成,機構建設日益完善,打造了“半小時法律援助服務圈”。

3.專項經費不斷提高。全市各級法援經費逐年大幅增長,并全部納入財政預算。特別是2002年后,全市法援專項經費呈逐年大幅度上升趨勢;2008年已達547萬元;2009年起實行“據實支付”;在廣州市政府高度重視下,市法律援助處的法援經費,2013年達700萬元。白云、從化、天河、番禺等區大幅度增加了業務經費;蘿崗、白云、荔灣等區的人均法律援助經費超過全國平均水平(人均0.94元),較好地保障了工作需要。

4.援助政策越來越完善。2011年6月推動出臺了《廣州市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實行城鄉統一標準,以廣州市2010年的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線的2.5倍確定,將廣州市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由原來的城鎮居民人均月收入500元以下、農村居民人均月收入300元以下調整為按申請人家庭人均月收入計算,越秀等9個區1 025元以下,花都區、增城市925元以下,從化市888元以下,進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門檻,擴大了法律援助覆蓋面,讓更多的老百姓可以獲得法律援助,覆蓋面超過廣州市常住人口20%,惠及254萬人以上。

5.援助措施更為靈活多樣。為確保法援案件質量,廣州市法援處在全市律師中“好中選優、優中選精”建立了法援志愿律師庫,受援群眾可在其中“點名選擇”律師為其承辦案件。加大對法援志愿律師選拔、培訓、警示教育管理力度,定期表彰“愛心法援律師”。探索推行“法律專家門診”,廣州市法援處在法律援助接待大廳開設“法律專家門診”窗口,聘請24名資深律師組成法律援助專家團,每月安排兩個半天,為群眾提供刑事、物權、勞動爭議等八個方面的免費咨詢服務;打造辦理涉外法律援助案件“廣州模式”。率先聘請“小語種”翻譯員陪同律師會見外籍受援人,有效維護了在穗外籍受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司法部領導的高度肯定并予總結推廣。至今共承辦560多件外國人法律援助案件;在全國首創并推行“點援制”,通過招募點援律師,讓受援人自己選擇辦案律師,有效提高了法援案件質量;自主開發了“廣州市法律援助案件管理系統”,推動法律援助工作的規范化、信息化。

二、當前廣州市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1.需要進一步厘清援助的職能。法律援助是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責,它不僅是司法行政管理一個部門的責任,也是法律援助涉及到的所有部門的共同責任。但是從近年來法律援助實踐看,各部門之間缺乏協調配合的問題依然比較突出。在一些部門看來,法律援助仍然被認為只是律師的x務,與己無關,得到司法行政部門的法律援助,未必就必須得到本部門的救助。各部門之間缺乏協調配合是當前法律援助工作亟須解決的問題之一。一些疑案、難案動不動就被公安、法院、等部門把當事人勸到了法律援助,而不管這些案件是否屬于法律援助范圍。

對律師的調查問卷分析中,有15.6%的律師感覺到在與公安、法院、檢察院以及其他行政機關溝通時會存在困難,主要是找人簽收材料上的困難,特別是偵查階段的在與公安機關溝通合作時的困難。

2.經費有待進一步增加。廣州市現在法律援助經費主要來自財政經費,市援助經費由市財政支出,區法律援助由區財政負責。現在市、區財政對法律援助經費普遍不多,表現為律師法律援助案件補貼不高,與市場化律師辦案相差太遠,律師參與法律援助的積極性沒有充分調動起來,律師參與法律援助很大程度上在于其社會責任意識。另一方面的經費不足還表現在政府財政用于法律援助總的經費有限,現在廣州市、區兩級法律援助覆蓋面還有待擴大,現在市能享受法律援助的門檻是人均月收入1 000元多一點,收入點相對較低,覆蓋面相對較小。

3.人員需要進一步補充。廣州市法律援助機構人員主要表現在援助機構工作人員不多。目前廣州市、區兩級法律援助機構總編制數64人,其中廣州市法律援助處編制34人,占了一半多,區法律援助機構編制才30人,平均每個區人數不到3人,甚至有的區僅有0.5個編制人員。這些人員每年應對10 000多件援助案件及50 000多個義務法律咨詢,工作壓力較大,遠遠滿足不了需求。

4.法律援助的覆蓋面還不夠大。法律援助工作應當明確一個主導思想,就是要最大限度地挖掘和利用一切資源,盡可能使更多的困難群眾能夠獲得法律援助。滿足困難群眾法律援助需求的程度高低,受制于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特別是與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關系較大。雖然廣州市近些年通過增加投入來降低法律援助的范圍,擴大法律援助范圍,科學地制定經濟困難標準,盡可能地降低門檻,使更多的公民成櫸律援助對象,并做到凡是符合規定條件的困難公民,都能獲得法律援助。但目前由于人員和經費的相對不足,受援助范圍還比較小,享受的人群還不太廣。目前廣州市法律援助的“門檻”是人均月收入1 000多元,一家三口年收入也就4萬元左右,年收入4萬元的家庭打不了多大的官司,甚至根本打不了官司。

三、廣州發揮法律援助在公共法律服務體系中的基礎性作用的對策建議

1.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開展的制度環境。建立各部門的協調機制。針對在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的過程中,普遍存在各部門協調不足的情況,建議建立由市政府牽頭,各部門法律援助協作機構。構建黨委領導,政府主管,司法行政牽頭,各部門協作,社會各界參與的法律援助事業新格局,完善由政府分管負責人組成的法律援助工作領導機構,建立政府、法院、檢察院、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辦、司法局、婦聯、殘聯、老齡辦、團委等各部門參加的協調機制,特別是建立訴訟活動中公檢法司的協作機制,實現法律援助與司法救助的互免審查。

2.完善現有法律援助經費來源渠道。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廣泛募集社會捐助。成立法律援助基金會,接受國內外政府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捐贈;基金會也可以通過合法的投資運作,獲得增值,包括將基金存入金融機構或購買債券和企業股票等有價證券獲得的收益,都可用于法律援助的業務開支。加大對法律援助的宣傳,借助新聞輿論強大的感召力與社會各界溝通,為法律援助造勢,提升法律援助的知名度,激發公眾的公益精神,從而呼吁更多的個人和企事業單位伸出援助之手。比如可以不定期舉行義演、義賣等公益活動,充分利用名人效應,引導更多的目光聚焦法律援助,通過各種慈善演出的形式籌得更多的經費。

3.加強法律援助隊伍建設。鼓勵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發揮自身優勢開展法律援助。以工會、團委、婦聯、殘聯、老齡委等社會團體維權部門為依托,進一步廣泛建立與其職能相對應的法律援助服務網絡,引導他們為本團體的工作對象如困難職工、農民工、未成年人、婦女、老年人、殘疾人等提供法律咨詢、代書、非訴訟調解等維權服務,并自行辦理或與同級法律援助機構合作辦理部分援助案件。引導、規范和幫助熱心于法律援助工作的志愿者如政法系統離退休干部、退休法律工作者、具有法律專業背景的社會人士組建非營利性的民間法律援助組織,重點開展法律援助制度宣傳、咨詢等輔工作,并為具有法律需求的部分經濟困難人群提供無償法律服務。

4.擴大法律援助范圍。拓寬法律援助申請渠道。一是在重點部門設立值班律師制度。在公安局、法院、檢察院設立值班律師制度,讓法律援助的申請渠道順暢。例如,將律師值班室在在公安、檢察機關和法院等這些部門中設立起來,可隨時幫助解決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提出的一些問題,對法律援助申請進行受理,及時提供法律援助給與法律援助條件相符的申請者。二是積極推廣法律援助制度。對于與法律援助條件相符的當事人,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或律師可直接作為當事人的人,幫助其申請法律援助,或者在得到法律援助機構許可的情況下,按照當事人的意愿并獲得相關法律工作者的同意,指派該法律工作者作為當事人的。通過對這種制度的推廣,基層法律工作者或律師可及時引導經濟困難的群體獲得法律援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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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范圍范文5

作為一名基層法律工作者,筆者學習了法律援助的相關知識,也曾經辦理過法律援助案件,在平時的工作中積累了一定的經驗,產生了在農村進行法律援助工作的一些看法和認識,以下筆者將結合農村的現實狀況對在農村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義、問題、對策進行論述,與大家一同交流。

一、在農村開展法律援助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在我國,法律援助的對象主要是生活比較貧困的群眾和一些特殊社會群體,所以筆者認為法律援助工作的重心應該放在農村,援助對象的重點要針對農民,原因有以下三點:

1、農村的貧困人口多。

我國13億人口,9億在農村,通過查看數據可以得知,農村的經濟發展遠遠落后于城市,農村的生活水平和農民的人均收入都是比較低的,經濟的落后使得教育水平無法提高,從而導致農民整體的科學文化素質和精神道德素質不高。以筆者工作的永樂店鎮為例,永樂店鎮地處北京市最東南端,經濟發展較為落后,截止到現在全鎮常駐人口30000余人,擁有農村低保戶781人,人均年純收入不到7000元,大多數農民都過著窮苦日子。有很大一部分前來咨詢的農民都不愿意訴訟解決,筆者通過調查發現,其中因為怕傷和氣的占30%,認為打官司很沒面子的占6%,而有64%的人是由于家里窮不愿意再額外拿出一筆錢去打官司。隨著物價的上漲以及訴訟成本的提高,這個問題顯得尤為突出。

2、符合法律援助范圍的案件多。

由于歷史習慣、觀念意識、經濟發展等諸多原因的影響,發生在農村或農民身上的案件有許多屬于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圍。比如,在農村,每個家庭普遍都有兩個孩子以上,有的甚至達到五、六個,孩子多導致家庭貧困,孩子長大成家后,由于文化素質不高或因為貧困、子女之間的矛盾就產生了對老人的贍養問題。筆者在 2004年承辦的一個索要贍養費的法律援助案件就是因為老人的兩個兒子都不盡贍養義務,其中大兒子同意贍養,但前提是二兒子也必須承擔贍養義務,否則他也不贍養老人;二兒子則因為貧窮拒絕贍養老人。最終老人一氣之下將兩個兒子告上了法庭,用法律武器維護了自身的權益。在農村像這種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的案件為數不少。另外,現在不可忽視的一個問題就是農民工的權益保障。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條件惡劣及安全措施不當導致農民工因工受傷的情況層出不窮,在大多數情況下農民工是無助的,這時候為他們提供法律援助無疑是雪中送炭。

3、在農村加強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可進一步加大普法力度,產生法律宣傳的效應,提高農民的整體素質。

在農村接受法制宣傳的機會要比城市低得多,相當多的農民對法律知之甚少,對訴訟敬而遠之。而農村有一個很大的特點就是村與村之間聯系很多,李家出了什么事,過幾天全村甚至外村都會聽說。因此筆者認為切實地為農民辦幾件實事比單純進行法制宣傳的效果要好,因為當事人回去會向其他人講述自己的事情,其他人在聽的過程中不僅了解到一些法律法規知識,而且還對此深信不疑,他們再去向另外一些人講述,這樣在無形中就提高了農民對法律法規的認知程度。在農村開展法律援助工作,讓廣大農民多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可以擴大影響,消除一些農民認為法律遙不可及的偏見,改變農民對法律、訴訟的一些認識,提高農民知法、學法、用法的積極性,從而提升農民整體素質,減少因農民不懂法而吃虧上當的情況的發生。

二、現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1、法律援助工作宣傳力度不夠。

筆者認為如今對法律援助的宣傳存在偏頗,在城市宣傳的較為廣泛,法律援助中心也多設在城市里,而針對基層農村的宣傳較少,因為農村生活比較貧困,真的廣泛宣傳恐怕會有相當多的農民找上門來尋求法律援助,造成法律援助機構應接不暇。但這樣就與成立法律援助機構的初衷背道而馳了,因為宣傳的少,廣大農民就不了解法律援助,不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非常困難,而且對于整體素質不高的農民,一旦他們的合法權益遭到侵害,他們不知道求助于法律援助機構或者法律服務者,又缺少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的意識,那么只有憑感情用事,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去維護自身權益,從而引發了更多的社會問題,嚴重影響了社會的穩定和發展。

2、法律援助審批程序亟待完善。

當前法律援助審批權在法律援助機構,當事人只要交齊相關的證明和材料一般就能夠獲得免交費等法律援助。而筆者在工作中發現,在農村,開具一份無收入或生活貧困證明非常容易,這就給一些人留下了可乘之機,難以確保全部法律援助資源都切實用于幫助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受援人,加大了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成本,降低了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效率。因此,如何進行嚴格且有效的審查是法律援助審批程序中需要解決的問題。

法律援助除了免交律師費、費外,還應包括減、緩、免交訴訟費,這就涉及到法院對法律援助案件的審批。而對于法院來說,法律援助案件一般僅限于或說多限于刑事辯護案件的法律援助,對于民商行政訴訟案件,當事人要想減、緩、免交訴訟費,一般不太可能,得到法律援助的可能性很小。這就引發了一個問題:法律援助機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民事案件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而法院卻沒有同意其緩、免交訴訟費用,最終導致無法立案。筆者在從事法律援助工作中也遇到過同樣的一個問題,索性贍養案件訴訟費只有50元,筆者先行墊付了,那訴訟費要是幾百元甚至上千上萬元呢?因此,法律服務費的減免和訴訟費緩、減、免的銜接問題至今尚未很好解決,經濟困難的農民經法律援助機構審查批準得到減、免費的律師服務后,往往由于得不到法院緩收和減免訴訟費而不能進入訴訟程序實現自己的合法權益,法律援助最終落不到實處。

3、有限的法律援助資源與大量的法律援助需求之間矛盾突出。

隨著普法宣傳的深入,廣大農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據筆者在永樂店鎮的調查顯示,《法治進行時》、《法制播報》、《今日說法》等法制欄目在農村擁有很高的收視率,農民尋求法律幫助的積極性越來越高,對法律知識的運用越來越廣,對法律援助的需求量也就越來越大。然而由于我國經濟發展水平以及重視程度等因素的制約,法律援助受到人力、財力等條件的限制,加上法律服務和運作成本在不斷增加,使得我國的法律援助資源不能適應正在急劇轉型和變化的社會對法律援助的需求。2002年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統計數字顯示,我國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超過70萬件,而實際受到援助的低于18萬件,受援率不足1/4.

三、解決對策。

1、加強宣傳,讓農民“知”法律援助。

隨著時代的進步,農民獲取信息的途徑越來越多樣化,僅僅依靠在農民趕集時向他們發放宣傳資料已經遠遠不能達到宣傳的效果了。在當今這個信息多元化的時代,在有條件的農村要充分利用報紙、雜志、電臺、電視、網絡等媒體宣傳法律援助的相關內容;在條件落后的地區,可以通過送法下鄉、法律咨詢等途徑,進一步加大對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力度,讓需要法律援助的人了解法律援助的基本原則,明確法律援助的條件范圍,在權益受到侵害時知道怎樣去尋求法律保護,使他們“請不起律師,打不起官司”的難題得以解決。

2、協調配合,讓農民“用”法律援助。

僅僅“知”法律援助是不夠的,我們最終的目的是要讓那些需要法律援助的人“用”法律援助來維護自身的權益。首先,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工作中遇到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要主動向當事人提出并積極協助法律援助機構辦理法律援助的有關事宜;其次,法律援助機構要嚴格審查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使應該得到援助的人得到應有的援助。最后,法律援助機構應與人民法院密切配合,杜絕因無法交納訴訟費而致使法律援助終止的情況發生,使農民能夠順利地“用”法律援助。

3、提高質量,讓農民“信”法律援助。

市場經濟體制下,產品質量尤為重要,法律援助工作也不例外。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的好壞直接影響農民對法律援助的信任度,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或法律工作者要認真做好案件的審閱、調查和準備工作,不能因為農民懂得少、是弱勢群體就敷衍了事,要確保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切實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法律援助只有獲得了信任,才能讓更多的人去了解它、關注它,才能發揮出更大的作用,才能為維護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做出更加巨大的貢獻。

4、加大投入,讓農民“靠”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的范圍范文6

發達國家的法律援助實踐表明,法律援助機制的良好運行,需要以法律體系建設為基礎。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是國際社會關注的保障司法人權重要內容。作為一項憲法原則,法律援助在世界上許多國家的憲法中得以確立。我國法律援助制度肩負保障人權、維護正義、構建和諧社會的重任,與弱勢群體聯系廣泛而密切,應當緊隨人權入憲立法步伐,將法律援助作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載入《憲法》,以憲法修正案的形式明確規定國家支持和發展法律援助事業。目前我國關于法律援助的立法只有國務院制訂的《法律援助條例》,隨著法律援助工作的快速推進,條例約束力有限的弊端在實際運作過程中顯現,條例中的很多規定已經不完全適應法律援助現實工作需要。經過十幾年的實踐探索,制定一部統一的法律援助基本法律的思想基礎、社會經濟狀態和立法意愿等各方面條件已經日趨成熟,具備了立法的現實可能。為確立法律援助的法律地位和效力,與現有司法制度相銜接,更好地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建議制定《法律援助法》,明確法律援助機構的設立和性質,明確法律援助機構人員的資質和法律地位,更好地發揮法律援助在維護公民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中的作用。[6]制定的法律援助法中,可以結合我國農村人口眾多的具體國情,專章規定農村法律援助,堅持法律援助向農村和農民傾斜的導向,適度放寬經濟困難標準,擴大農村法律援助覆蓋面,簡化農村法律援助程序,將更多的農村弱勢群體納入保障范圍。

2.健全農村法律援助經費運行機制

資金是法律援助制度的物質基礎,也是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關鍵性因素。雖然我國法律援助經費近年來不斷增長,資金緊張仍是困擾我國農村法律援助實施的一大難題。法律援助經費的匱乏使得有限的法律資源與越來越大量的法律援助需求之間矛盾更加突出,直接影響到法律援助的受益范圍和辦案質量。世界大部分國家在實施法律援助制度的過程中,結合本國國情,形成了不同的資金供給制度,通行做法是“政府主導、社會參與”,以政府撥款為主,將法律援助經費列入政府財政預算。法律援助是政府責任,國家建立經費保障制度是法律援助順利實施的重要環節。根據我國法律援助事業發展現狀,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法律援助經費供給制度很有必要。應當強化政府的財政撥款,將法律援助經費在政府財政預算中單獨列項,建立以各級政府撥款為主,社會捐助為輔的經費保障制度。通過機制創新,建立法律援助最低經費財政保障制度及轉移支付制度,保障法律援助經費的撥付與社會、經濟協調發展,確保法律援助經費財政主渠道的穩定性。世界上大多數實施法律援助的國家,都不采取單一的經費籌集方式,而是綜合采用政府財政撥款、社會資助等多種形式,我國又是一個農村人口多的發展中國家,各級政府財政能力有限,巨額法律援助費用全部由國家承擔,短時期有較大困難??梢酝貙捹Y金來源和途經,建立由政府與社會共同承擔的多渠道籌資機制,成立法律援助專項基金,動員更多的社會力量,廣泛吸納社會資金,緩解財政壓力,推動農村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7]

3.建設法律援助五級網絡,提高援助質量

法律援助難,難在群眾,難在基層。當前,隨著農村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和利益格局的不斷調整,許多鄉村呈現出矛盾凸顯、糾紛高發的狀況,基層成為矛盾最多、糾紛最易激化的一環,如果解決不當,矛盾糾紛還可能激化,危害社會和諧穩定。因此,更有必要發揮法律援助在預防和化解普通鄉村糾紛及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突發事件中的獨特作用,建設法律援助省、市、縣、鄉、村五級網絡,推行農村法律援助入村工程,實現法律援助村村通,把黨和政府的陽光灑向每一個鄉鎮和村莊,溫暖每一位期待法律幫助的村民。這種法律援助面向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廣大農民,可以讓農民尋求法律援助時有歸屬感,更加方便他們尋求法律的幫助,農民所面臨的一些共性法律問題也能得到集中地解決。對維護農民合法權益,引導農民理性表達訴求、化解涉農矛盾糾紛、維護農村和諧穩定將發揮重要作用。法律援助工作的質量是農村法律援助事業的核心,雖存在一些具體困難,農村法律援助仍然要注重法律援助監督管理制度建設,探索相應的法律援助質量保證體系和方式,強化農村法律援助人員的培訓,提高法律援助人員的專業素質。

4.抓好隊伍建設,創新工作手段,促進農村法律援助事業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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