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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管理辦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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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管理辦法

市城市管理辦法范文1

鄭州市城市工程渣土管理辦法完整版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工程渣土管理,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鄭州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渣土,是指建設、施工單位或個人對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進行建設、鋪設或者拆除、修繕過程中所產生的余泥、余渣、棄土及其他廢棄物。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建成區范圍內工程渣土的產生、清運、處置管理工作。

第四條 工程渣土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及時清運、合理處置的原則。

第五條 市、區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規定,負責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公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環境保護、規劃、建設、公用事業、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報登記

第六條 產生工程渣土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在開工之日5個工作日前向工程所在地的區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申報產生工程渣土的種類、數量、處置方案。

第七條 區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根據申報單位提交的相關資料在3個工作日內核實產生工程渣土的種類、數量和處置方案,并與申報單位或個人簽訂工程渣土處置責任書。

第八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在申報工程渣土處置方案時,應按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交納處置費。

第九條 需要用工程渣土回填施工場地以外坑、洼地的,應當向回填地所在地的區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申報登記,并報市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 清運管理

第十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及時將工程渣土清運至市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消納場地。不能及時清運的,應妥善堆置,并采取防風、防揚塵等防護措施,防止影響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

第十一條 對產生的工程渣土,可以自行清運,也可以委托清運單位清運。

產生工程渣土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有自運能力的,經所在地的區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審查,符合市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統一標準的,由市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核發自行清運工程渣土資格證。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委托清運單位清運工程渣土的,應當與清運單位簽訂委托清運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并對清運單位的清運行為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 從事工程渣土清運業務的經營單位或個人,應到市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環境衛生服務資格證書,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申領環境衛生服務資格證書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擁有總載重噸位100噸以上的專用車輛,并符合市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統一標準。

第十四條 環境衛生服務資格證書由市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定期審驗。

第十五條 清運工程渣土的車輛,應當按照市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清運工程渣土。

第十六條 工程渣土清運車輛應按規定采取密閉等措施,清運場地和消納場地應設置車輛除泥設施,防止遺撒和污染路面。

第十七條 工程渣土清運實行雙向登記制度,清運工程渣土的車輛應隨車攜帶雙向登記卡。

清運工程渣土的車輛出場時,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的工程渣土清運管理人員應對出車時間、裝載數量在雙向登記卡上登記,運輸到指定的消納場地后,由消納場地管理人員對裝載數量核實后,連同到場時間一并在雙向登記卡上登記。

第十八條 工程渣土清運結束后,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將現場清理整潔,經所在地的區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驗收后,交回處置證。

第十九條 工程渣土清運結束后,建設單位或個人憑雙向登記卡與清運單位結算清運費,清運量以消納場地實際消納量為準。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市、區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工程渣土的產生、清運、處置工作的監督檢查。對亂撒、亂倒工程渣土影響城市市容和道路交通的,應責令當事人立即清除,找不到當事人的,應及時組織清除。

第二十一條 市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可組織清運單位對工程渣土清運從業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

第二十二條 市、區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其工作人員和工程渣土消納場地管理人員的管理和職業教育,提高業務素質和執法水平。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可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產生工程渣土未取得處置證而施工的,責令其停止施工,補辦手續,并按已清運數量處以每立方米50元罰款;

(二)使用不符合規定標準的車輛清運工程渣土的,每輛車處以5000元罰款;

(三)未經市環境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用工程渣土回填坑、洼地的,處以20xx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四)未取得環境衛生服務資格證書從事工程渣土清運業務或者未取得自行清運工程渣土資格自行清運工程渣土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五)不按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地點傾倒工程渣土或者運輸工程渣土車輛沿途遺撒、車輪帶泥污染路面的,按《鄭州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

有前款第(五)項行為的,市城市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可責令所在清運單位停止工程渣土清運業務10天以上60天以下;情節嚴重的,收繳環境衛生服務資格證書。

第二十四條 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從事違法活動的工具和物品先行登記保存。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觸犯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鎮工程渣土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流(液)體、粉狀煤灰、礦渣及其他廢棄物的運輸過程中漏灑或亂傾倒,造成道路污染的,參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處罰。

市城市管理辦法范文2

一、考核對象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建設局、環衛處、交通局、環保局、工商局、公安局、農安鎮人民政府。

二、考核辦法

由縣政府城市精細化管理辦公室組織城市管理督查人員,不定期對各部門履行職責情況進行巡回檢查,每天至少檢查兩次。發現問題及時以書面通知的形式反饋給各責任部門,并按本辦法確定的評分標準予以扣分。城市精細化管理辦公室在下發通知的同時,對主要問題提出改進時限并進行跟蹤考核。責任部門在規定時限內,將需改進的問題徹底解決并經驗收合格的,原扣分減半,未徹底解決或經驗收不合格的乘2倍扣分。

精細化管理辦公室設立舉報電話,接到群眾舉報或投訴時,辦公室立即趕赴現場進行核實,核實結果計入考核內容。

考核工作實行月總評和不定期通報制度。通報范圍為副縣級以上領導及各相關部門。

三、時間安排

本辦法擬分三個階段實施:

第一階段試運行階段

時間:7月15日-8月5日。

主要任務:

研究制定城市管理辦法和城市管理考核辦法;并以農安大路、農安至哈拉海出口、農安至萬順出口為考核對象,對本辦法的可行性進行試運行,根據運行情況進行修訂和完善。

相關部門做好宣傳發動工作;

相關部門做好基礎設施完善和修補工作,做好前期準備。

第二階段集中整治階段

時間:8月5日-9月5日。

縣城市精細化管理辦公室對縣城所有區域進行全天監督檢查,每10天通報一次檢查結果。

第三階段:鞏固保持階段

時間:9月6日開始至年末。

縣城市精細化管理辦公室每天至少檢查二次,每月通報一次檢查結果,建立長效管理機制,鞏固已經取得的階段性成果。

年末總結表彰。

四、考核內容及評分標準

(一)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考核內容及評分標準:

1、戶外廣告牌匾設立管理

(1)沒有審批手續在戶外擅自設立廣告的,每發現一處扣0.25分。

(2)臨街兩側懸掛的牌匾、廣告、標識破損、殘缺、陳舊等影響市容觀瞻的,每處扣0.2分。

(3)臨街兩側設置小牌子、小燈箱等影響市容觀瞻的,每處扣0.2分。

(4)未經執法局審批擅自在公共場所散發、懸掛、張貼宣傳品、廣告的每處0.1分,未經審批擅自設置條幅、彩旗、遮陽篷、充氣球等廣告的,每處扣0.1分。

(5)在縣城主要街路建筑物、構筑物等處刻畫、涂寫、噴涂標語及宣傳廣告、門窗貼字的,每發現一處扣0.1分。

(6)路名牌破損、丟失的,每處扣0.2分。

2、戶外攤點的管理

(1)未經審批新增設戶外攤點或雖經審批,但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每發現一處扣0.5分。

(2)在門前擺攤設點、店外經營、堆放商品貨物、構件設備、清掃物品、生活用品和花盆等雜物的,每處扣0.2分。

(3)臨街商鋪出現門前亂挖、亂堆等情況的,每處扣0.2分。

(4)未經行政執法局審批,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所設置商亭、電話亭、大排檔的,每發現一處扣0.25分。

(5)銷售農副產品不在指定場所經營,沿街叫賣、流動經營的,每處扣0.25分。

(6)早點、夜市攤點不按指定地點經營,或戶外攤點雖經審批,但未按指定地點擺放商品,造成市場外溢的,每處扣0.5分。

(7)早、夜市攤點及季節性市場產生的垃圾,未定時清理的,每發現一處扣0.5分。

(8)未經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審批,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開展經營性的宣傳、咨詢、演出等促銷活動的,每發現一次扣0.5分。

(9)未經執法局審批,在道路兩側搭建構筑物的每發現一處扣1分。

(10)農安大路、興華路、黃龍路、寶安路、寶塔大街、德彪街、古城街不得占用人行步道從事車輛維修、清洗活動,每發現一處扣1分。

3、居民日常生活行為管理

(1)城鄉出入口道路兩側堆放建筑垃圾,每發現一處扣0.5分。

(2)居民在人行道和綠化帶內亂倒生活污水、垃圾、建筑渣土、亂棄動物尸體的;往垃圾箱內傾倒污水的,一處扣0.2分。

(3)居民在垃圾箱內焚燒垃圾,每次扣0.5分。

(4)在臨街公共設施、綠化設施或自行設立晾曬設施進行晾衣曬物的,一次扣0.1分。

(5)因管理不善,導致沿街果皮箱遭受損毀、丟失的,每處扣0.2分。

(6)寶塔街、興華路、農安大路實行垃圾袋裝化管理,因督促不力,居民隨意丟棄垃圾的,每人次扣0.1分。

4、運輸車輛管理

(1)畜力車在每天早7時至晚7時期間禁止在縣城規劃區內主要路段行走,有違反的每發現一次扣0.25分。

(2)畜力車在城區行走不帶糞兜的,每發現一次扣0.25分。

(3)對運輸液體、散裝貨物和垃圾、糞便的車輛不采取封閉措施的,發現一次扣0.5分

(4)運輸車輛帶泥上路對路面造成污染的,一次扣1分。

5、城市樹木、綠地管理

(1)在城市綠地挖坑、取土的;在城市綠地上堆放物料、傾倒廢棄物、停放車輛的、設置攤點、放養禽、畜;在樹木和綠地設施上拴牲畜或搭掛晾曬物品;攀折樹木、采摘花草、踐踏草坪的、損壞綠化設施的每發現一處扣0.5分。

(2)在居民小區綠地內種植農作物和各種蔬菜的,每發現一處扣0.25分。

6、臨時建筑物、堆放物管理

(1)未經審批的非法設立臨時建(構)筑物的,一處扣1分。

(2)臨街施工產生的建筑垃圾,未做到日產日清的,一次扣1分。

(3)臨街用戶擅自新搭建馬路邊石護坡的,每發現一處扣0.5分。

(4)縣城內相關單位或個人未在指定地點傾卸垃圾、殘土的,每處扣1分。

(5)在街路兩側亂倒基建殘土,未及時清除的,每處扣2.5分。

(6)城市規劃區域內的道路未經批準擅自挖掘的,每平方米扣0.2分。其中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5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內,未經批準自行挖掘的,每平方米1分。

(7)在圍墻、護欄或圍布以外堆放廢棄料或開展施工作業的,每發現一處扣2分。

7、冬季清雪管理

(1)白天雪停后沒及時上段清理積雪的,每個單位扣0.25分。

(2)積雪不能及時清除、清運的,每一清雪路段扣1分。

(3)在清雪中往路面撒鹽或融雪劑的,每個單位扣0.5分。

(二)對建設局的考核內容及評分標準:

1、城市道路管理

(1)因城建管理部門把關不嚴,道路挖掘恢復質量較差,出現坑洼的,每發現一處扣2分。

(2)施工單位超出批準面積挖掘道路,每平方米扣0.2分。

(3)施工單位在批準施工期間未完成全部施工,不能使道路按時恢復原狀的,每延遲一天扣1分。

(4)經批準挖掘的城市道路施工現場未設置明顯的安全標志和施工圍檔的,每發現一處扣1分。

(5)市政設施(井蓋、井篦子、邊石)和公園、廣場方磚丟失或破損,未及時更換的,每發現一處扣0.5分。

(6)路面破損,出現翻漿、坑槽未及時處理的,每發現一處扣0.5分(按市政所遞交的時間表開始考核)。

(7)需要清除的馬路邊石護坡,有一處未清除的,扣0.5分。

(8)利用路燈桿設置的條幅廣告,出現破損、斷裂未及時拆除的,每處扣0.2分。

2、城市規劃管理

(1)未經規劃部門批準或建設手續不齊全,私自動工修建違法違章建筑的,單層建筑每發現一處扣2分,樓房每發現一處扣5分。

(2)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準的圖紙及規定施工建設的,每發現一處扣5分。

(3)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臨時建筑達到使用時限后,未及時拆除的,每發現一處扣5分。

(4)在臨時用地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的,每處扣5分。

(5)未經審批,在道路兩側搭建建筑物的,每發現一處扣2分。

以上五項如建設局對所發生的問題沒有及時發現或未下達處理意見的,按所定分值扣分;已下達處理意見,但問題未解決,又未移交行政執法局的,扣原定分值的4/5;已下達處理意見,但問題未解決,已移交行政執法局處理的,扣原定分值的2/5。

3、建筑工地管理

(1)縣城內主要街路兩側的建筑工地現場、未采取圍擋設施的,每處扣5分。

(2)施工工地外運渣土、液體、散裝貨物的車輛,未采取相應措施,造成沿途泄漏、遺撒的,每次扣0.5分。

(3)工地出口未設置硬化路面和沖洗設施的,每處扣1分。

(4)因車輛未沖洗上路,在街路上甩帶泥土的,每發現一起,扣5分。

(5)施工用水漫流,影響環境衛生狀況的,每發現一次扣2分;

(6)停工場地未及時整理并作必要的覆蓋;施工結束后,施工單位未將殘土、物料等清理干凈的,每發現一處扣1.5分。

(三)對環衛處的考核內容及評分標準:

1、市容衛生管理

(1)清掃工作未做到“五凈”(即馬路牙子凈、路面凈、垃圾箱凈、人行步道凈、井口凈)的;“四無”(即路面無雜物、無糞便、無積水、無冰包);“三根清”(即馬路牙子根清、墻根清、樹根清),每發現一處扣0.15分。

(2)垃圾清運做到日產日清,重點街路隨產隨清。主干道垃圾點垃圾不準超過半推車,次干道和磚路垃圾不準超過一推車,每發現未達標一處扣0.25分。垃圾點垃圾超過2立方米,每處扣0.5分。

(3)滲水井滿溢、冒井,每發現一處扣0.5分。

(4)無特殊情況,滲水井、公廁的清掏車輛在早7時后至晚6時間,仍在作業的,每發現一臺次扣0.25分。

(5)公廁深度達到1.5米以下,不達標每處扣0.5分;每日清掃三次以上,周圍3?5米內干凈,每發現未達標一處扣0.1分。

(6)清運垃圾、糞便的車輛,不采取封閉措施,行駛時有撒落的,每發現一次扣0.5分。

(7)垃圾箱滿溢,每發現一處扣0.25分。環衛處職工在垃圾箱內焚燒垃圾,每發現一次扣1分。

(8)縣城區實行垃圾袋裝化管理,未做到定點定時收集清運的,每處扣0.2分。

(9)在上班高峰期,有垃圾清運車輛仍在興華路、農安大路、寶塔街、德彪街、文化街路段清運垃圾的,每發現一臺次扣0.2分。

2、園林綠化管理

(1)新植樹木,規模達到100棵以上的樹種,考核成活率,成活率達到85%以上的不扣分,低于85%的,每低一個百分點扣1分。規模在100棵以下的,每死亡一棵扣0.2分。

(2)已成活樹木,因養護不善導致死亡的,每棵扣0.5分。3、冬季清雪管理

(1)責任區內積雪未及時清掃的,每處扣0.5分。

(2)責任區內積雪未在指定時間內及時清運的,每處扣0.2

分。

(四)對公安局的考核內容及評分標準:

1、交通管理

(1)在人行步道非停車泊位區域亂停亂放機動車輛的,每臺次扣0.1分。

(2)縣城內發生交通堵塞10分鐘后,現場仍無執勤交警及時疏導的,每發現一次扣2分。

(3)交通信號發生故障失靈,未在24小時內維修完畢的,每處扣1分。

(4)履帶車、鐵輪車和總質量超30噸以上的重型貨車,在城內道路行駛的,每臺次扣5分。

(5)總質量低于30噸的重型貨車,在6時至21時期間,在縣城環城路(具體指北環路、站前街、寶安路、古城街)內路段行駛的,每臺次扣0.5分。

(6)縣城人力三輪車各行其道,嚴禁無牌照人力三輪車上路載物載客,每發現一輛扣0.5分。

(7)非機動車必須在公安部門劃定的停放區域停放,并擺放整齊,在其他區域停放或擺放不整齊的,每臺次扣0.05分。

(8)上午6時至下午21時,德彪街、興華路自農安鎮政府以東路段、文化街自工商樓以南路段有人力三輪車通行的,每臺次扣0.25分。

2、治安保障管理

(1)在城市管理執法活動中發生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相關人員向公安110報警后5分鐘內,仍沒有警察及時趕赴現場處理的,每次扣5分。

(2)發生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相關人員向公安110報警后,一直沒有警察趕赴現場處理問題的,每次扣10分。

3、養犬管理

在縣城區街道及公共場所,每發現一只無證犬扣0.5分。

(五)對交通局的考核內容及評分標準:

1、總質量超30噸以上的超載車輛、履帶車、鐵輪車未在城外道路得到控制,駛入縣城的,每臺次扣5分。

2、公交車輛不按規定線路行駛,不按規定站點停車攬客的,每發現一次扣0.25分。

3、公共交通站點設施破損嚴重,有礙市容觀瞻的,每處扣0.5分。

4、發現公交車輛超員載客的,每臺次扣1分。

5、未辦理運營手續“黑車”載客的,每發現一臺次扣0.5分。

(六)對環保局的考核內容及評分標準:

1、城區內工業生產噪音、娛樂場所噪音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每處扣2分。

2、建筑工地夜間22時至次日6時施工工地仍產生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噪聲的,每次扣2分。

3、因對排煙鍋爐治理不力或監管不到位,而導致縣城內鍋爐超標排污,出現“黑龍”且持續時間達5分鐘以上的,每次扣1分。

(七)對工商局的考核內容及評分標準:

對位于縣城北環路、農安大路、興華路、黃龍路、寶安路、站前街、寶塔大街、文化街、德彪街、古城街等主要街路兩側的車輛維修、沖洗、廢品收購、門窗生產加工經營企業進行審批或年檢時,未履行行政執法局前置審批手續的,每發現一戶扣5分。

(八)對農安鎮政府的考核內容及評分標準:

1、城區內土巷道垃圾正常情況下做到日產日清(雨天2日后清除,冬季3天清一次),垃圾點垃圾達到半馬車未清運的,每處扣1分。

2、城區內土巷道排水溝因垃圾清運不及時而堵塞不通的,每處扣1分。

3、責任區內滲水井井口確保能夠通暢,存在垃圾未及時清除清運的,每處扣0.5分。

4、縣城出口責任區內有垃圾堆、柴草堆或其他有礙觀瞻雜物的,每處扣0.5分。

五、組織領導

成立城市精細化管理工作領導小組。

*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縣政府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孫國坡同志兼任,工作人員由縣政府辦公室、縣委縣政府督查室、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縣環衛處和縣紀檢監察部門人員組成。

六、獎懲辦法

(一)獎勵

縣政府年末設專項獎金最高限額為60萬元,用于獎勵城市管理工作中涌現的先進單位和個人,其中的30%獎勵集體,70%獎勵個人。

具體評獎辦法由縣領導綜合考慮以下因素后,經集體研究確定:

1、根據城市管理結果是否達到或基本達到領導和群眾滿意的預期目標情況,決定獎金總額度。

2、根據部門承擔職責完成情況及群眾對該項工作的改觀狀況的認可程度。

3、部門在城市管理過程中所承擔任務量的大小情況。

4、部門對精細化管理辦公室下達需要整改問題的整改速度和整改結果情況。

市城市管理辦法范文3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生活環境和工作環境,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縣城區,實行城鎮化管理的區域參照本辦法執行。

實行城鎮化管理的區域是指鄉鎮政府所在地和官鵝溝、大河壩等風景名勝區。

第三條縣鄉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的領導,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城市總體規劃,制定積極的產業政策和措施,改善市容和環境衛生勞動作業條件,推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縣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區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由縣城市監察隊具體負責執法。

縣愛衛會負責環境衛生監督檢查和專項整治的組織工作。

社區、有關鄉(鎮)人民政府在其職責范圍內,做好街道、鎮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公安、交警、工商、環保、衛生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必須身著標志服并佩帶有效標志,出示執法證件,接受群眾監督。

第六條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執法人員應當恪盡職守、秉公執法、文明執法。對失職、瀆職、、粗暴執法,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一切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不得妨礙、阻撓管理執法人員履行職責。

第二章市容管理

第八條市容管理范圍包括:建(構)筑物、城區道路、公共設施、廣告設置、市場商鋪、園林綠化、城區交通、環境保護等。

第一節建筑物和構筑物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建筑物、構筑物都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和縣政府關于城市建設有關層高、模式、顏色的要求,按照規劃要求和施工圖紙建設,不得隨意更改;雨棚、陽臺、臺階等不得超出控制紅線占用公共場地,進行違章建筑;否則,責令限期改正。

第十條城區的一切建(構)筑物、景觀、公共設施、園林綠化、廣告標志、公共場所等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對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有礙市容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市容管理部門可委托他人代為實施,由所有權人或維護管理單位承擔全部費用。

第十一條臨街建筑施工工地一律實行封閉作業,設置圍欄和標志牌,并作必要的粉飾;現場材料、機具應堆放整齊,保持環境整潔;停工場地應及時整理,并作必要的覆蓋,竣工場地應及時清理和平整。施工場地未設圍欄、停工場地未整理和覆蓋、竣工場地未清理和平整的,責令限期整改。

第十二條城區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臨街建筑物的陽臺、門窗、屋面應當保持整潔、美觀,不得在陽臺和窗外吊掛、晾曬和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在臨街建筑物外墻上安裝空調外機、防盜網的,應當保持其安全、整潔、完好。

城區道路兩側和廣場周圍建(構)筑物內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設攤經營。

第十三條城區設置的建筑小品、雕塑等景觀,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出現污損、破舊的,應當由設置單位或個人及時清洗和修飾。城市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臨街建筑物前,應當按照城市容貌標準的要求,選用透景、半透景的圍墻、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等,并保持整潔、美觀。

第二節道路和公共設施

第十四條城市道路路面和人行步道應當保持平整,路牙及無障礙設施保持完好,橋梁上下、巷道應當保持整潔,城市道路和橋梁上設置的隔離、防護、照明、排水等設施應當整潔有效。窖井蓋等設施出現損壞、丟失、移位的,責任單位應當立即設置警示標志、護欄,并及時維修。

第十五條禁止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因市政工程建設需要,經批準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施工,并按占用或挖掘道路的面積交納城市道路占用費和挖掘修復保證金,不得擅自延長工期。竣工后應當及時清理施工所產生的渣土、污泥、污油、垃圾等,恢復道路原狀,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驗收。

對未經允許擅自挖掘城區人行道、行車道的,責令停止挖掘,恢復道路原狀;批準的占用期滿后未及時清理占用場地、恢復道路原狀、擅自延長工期、驗收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改正。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及其兩側、公共場所和設施用地范圍內堆放物料、搭建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確因建設等特殊需要,需臨時堆放物料、搭建臨時性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經市容管理部門批準,除按規定繳納城市道路占用費外,應當保持周圍環境整潔,并在規定期限內清理和拆除。

禁止在綠化區或人行地磚上停放車輛或者堆放機械。

第十七條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交通、電力、郵政、電信、環境衛生等各類市政基礎設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規范的要求設置,保持完好和整潔美觀。出現破舊、污損或者丟失的,所有權人或者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嚴禁人為破壞。

公共設施的護欄、電線桿、樹木、綠化帶等應當保持整潔、美觀,禁止涼曬衣物、吊掛物品。

第三節戶外廣告、標語和宣傳品

第十八條禁止在樹木和建(構)筑物或其他設施上刻畫、涂寫。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樹木、建(構)筑物或其他設施上張貼、涂寫宣傳品、標語、小廣告。零星張貼物應當張貼于固定的公共張貼欄中。對亂涂亂貼行為,責令限期清除干凈。

因特殊情況需要在樹木和建(構)筑物或其他設施上臨時張貼、懸掛宣傳品標語的,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在規定的時間和范圍內張貼或懸掛,并在期滿后及時清除。

第十九條戶外廣告以及非廣告的霓虹燈、標語、招牌、標牌、電子顯示牌、燈箱、畫廊、實物造型等戶外設施,應當按照批準的規格、形狀、內容等要求設置,做到安全、整潔、美觀,符合城市容貌標準,按照“誰設置、誰負責”的原則,做好日常維護管理工作。

未經批準擅自設置戶外廣告、標志牌、標語牌、牌匾、霓虹燈、畫廊、燈箱、櫥窗和懸掛宣傳標語、彩旗等,責令限期拆除。

第二十條夜景照明規劃區域內的建(構)筑物、城市道路、廣場、綠地等,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建設夜景照明設施,并做到整潔美觀、使用安全,達到規定的標準和要求。

第四節市場和店鋪

第二十一條城區內各種經營活動應做到“座商歸店、行商歸市”,禁止沿街兜售、占道經營。從事機動車輛清洗、電焊加工、修理以及廢品收購、屠宰加工和擺攤設點的,經工商、市容管理部門批準后,在規定區域經營。違規占道經營的,由工商、城管部門書面告知,自行搬遷,責令其停止營業,自行搬遷。

第二十二條城區內固定的集貿市場、蔬菜市場、山貨市場,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與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負責管理。市場內應保持場地整潔、經營規范和通道暢通,市場內各種公共設施應保持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條城區各經營行業應按照城區市場布局要求,在指定經營地點經營。根據我縣實際情況,禁止在城區人民路、路、北山路及新城區主干道、濱河路兩側從事機動車輛和機械維修、建材加工、禽畜屠宰、廢品收購等影響市容行為,以保障主要道路暢通無阻、市容整潔。

戶外小吃、熟食、水果等攤點在市容管理部門劃定的區域經營。

機動車修理、清洗、充氣、補胎和電機修理暫定在官鵝橋至小堡子段212線、大橋灣、月亮灣以下玉地河一帶進行。

建材加工、鐵藝加工、水泥石灰銷售暫定在大橋灣一帶進行。

廢品收購暫定在大堡子、月亮灣以下玉地河一帶進行。

家禽、家畜屠宰銷售活動暫定在大地溝、坡頭溝內進行。

第二十四條進城運貨的牲畜,要求在城區邊緣指定地點由專人管理;出售的牲畜,在指定地點進行交易;嚴禁家禽家畜在城區主要道路上亂跑亂竄、污染、擾民、影響市容,城區居民的家禽、家畜必須圈養。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條城區市場內所有個體工商戶的經營活動,應服從市場管理部門的管理,在指定地點、范圍內進行交易,保持經營攤位整潔衛生,不亂仍垃圾。

第二十六條舉辦大型文化、體育、公益活動和各類商品展銷會、交易會,必須經市容管理、市場服務中心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許可,在指定地點進行,不得超出指定舉辦活動范圍。未經許可舉辦或超出舉辦活動范圍的,責令限期改正。

第五節園林管理

第二十七條城市綠地管理養護單位應當保持綠地整潔。在道路兩側栽植、修剪樹木或者花卉等作業所產生的枝葉、泥土,作業單位應當及時清除,不得亂堆亂放。

第二十八條嚴禁破壞綠化樹木、花卉、草坪;嚴禁在草坪、綠化帶行走或玩耍;嚴禁在綠化樹木上綁栓、搖曳等。對破壞城區綠化樹木、花卉、草坪的行為,責令停止破壞行為,按1︰10的比例補栽、補植,或由市容管理部門委托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實施,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全部費用。

第二十九條城區內的古樹名木實行統一保護,嚴禁砍伐、損壞以及修建建(構)筑物影響樹木正常生長的行為發生。

第三十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占用城市綠地、移植或任意亂砍亂剪城區綠化樹木。因市政建設等特殊情況確需占用、移植和修剪的,必須經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批準,交納綠地或樹木補償費。未經批準占用綠地、移植和亂砍亂剪綠化樹木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第六節環境管理

第三十一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油類、酸堿溶液、劇毒廢液以及廢渣和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二條凡是超標準排放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交通噪聲和社會生活噪聲,影響生活環境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治理。

在城區內燃放煙花爆竹按照《縣煙花爆竹噪聲污染管理暫行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十三條各種工業爐窯、民用鍋爐、機動車輛及其他排煙裝置,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使排放的污染物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標準。

第七節交通管理

第三十四條城區主干道禁止5噸以上以及超重、超長、超高過境車輛、履帶車、鐵輪車通行。因特殊情況確需通行的,首先要征得交警隊、市容管理部門的同意,按照指定的時間、線路行駛,并采取有效防護措施,防止損壞路面及其附屬設施。因措施不當造成損壞的,應當予以修復或賠償。過境車輛違規通行的,由交警隊責令駛出城區道路。

第三十五條城區各種機動車輛應保持車容整潔,嚴格遵守交通規則,維護交通秩序,嚴禁亂停亂放、亂行亂駛。對亂停亂放、亂行亂駛的,由交警隊責令立即改正。

第三章環境衛生

第一節衛生設施建設和管理

第三十六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建設應當以公共財政支出為基礎,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資建設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并依法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七條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區總體規劃的要求和環境衛生設施設置規定,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和其他環境衛生設施。

第三十八條城區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城區總體規劃和國家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經規劃部門批準設置的環境衛生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變更和阻礙。

商業、文化、教育、體育、醫療、交通等公共建筑,以及旅游景點和其他人流集散場所,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設置規定和設置標準,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和其他環境衛生設施,并設置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正常使用。

城鄉接合部的公共廁所和其他環境衛生設施,由政府組織建設。

第三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改建、停用環境衛生設施和改變環境衛生設施用途。因市政工程、房屋拆遷等確需拆除、遷移或者停用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提前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批準;拆除、封閉環境衛生設施的,應當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則重建或者補建。

第二節清掃、保潔和垃圾處理

第四十條積極推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做好責任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提倡單位和公民積極參加市容和環境衛生義務活動。

第四十一條由建設局環衛所負責城區主次干道、巷道、廣場等公共區域環境衛生的清掃、保潔以及城區垃圾的收集、清運、處理工作,并按規定收取衛生有償服務費;城區主次干道應當按照作業規范和環境衛生標準,逐步推行機械化作業,定時清掃,及時保潔。道路清掃保潔作業產生的垃圾、廢棄物不得掃入排水管道、溝渠。垃圾實行定時、定點收集和清運;居民生活垃圾應做到分類袋裝。

對享受垃圾清掃、收集、清運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不按規定繳納衛生有償服務費的,責令限期補交。

第四十二條城市環境衛生實行社會化服務,垃圾清掃、清運、處理實行有償服務。衛生有償服務費收費標準為:機關單位按工作人員人數收取,編制在10人以下的每月10元,編制在11人至20人的單位每月20元,編制在21至30人的單位每月30元,編制在31人至40人的單位每月40元,依此類推;理發店、服裝店、個體商店和早、夜市飲食攤點等每月15元;旅店、歌舞廳、洗浴、飯店每月40元;居民每戶每月8元。

第四十三條臨街住戶、商鋪、單位必須與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簽定門前“三包”責任書,承擔“三包”責任。具體內容和標準是:

(一)包衛生:負責責任區內公共設施的管理和人行道的清掃、保持門面的美觀整潔,及時清除責任區內的污物、污水和標語、小廣告、廢除物等。

(二)包秩序:嚴禁營業門店超出門窗設攤經營,制止在建筑物、電線桿、樹木上亂貼亂掛,確保責任區內無有礙市容觀瞻和阻塞交通現象。

(三)包綠化:負責管理好責任區的花、草、樹木及綠化設施,制止損壞花草樹木的行為。

對不履行門前“三包”責任義務或者不達標的,可通報批評。

第四十四條禁止在城區河道、排洪渠道、排污渠道傾倒垃圾、雜物、渣土等。對傾倒者,由水利管理部門或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采取補救措施,

禁止將煙筒、爐口、排油煙窗口、污水管道等排污口面向城區主次干道設置。

禁止向街道、人行道或行道樹坑傾倒飲食殘湯剩水、洗理污水、機械油污。

第四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圍擋、臨時廁所和垃圾收集設施。建設工程施工期間,應當及時清運施工產生的垃圾、渣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塵土飛揚、污水流溢。建設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清除棄物、棄料和圍擋、臨時廁所、垃圾收集等設施。建筑垃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

第四十六條維修、清疏排水管道、溝渠或維修、更換路燈、電線桿及其他公共設施所產生的廢棄物,作業單位應當按規定及時清除,不得亂堆亂放。

第四十七條從事車輛清洗、修理以及廢品收購和廢棄物接納作業的,應當保持經營場所周圍環境衛生整潔,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廢棄物向外散落。

第四十八條對工業垃圾、醫療衛生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妥善處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消納場。

第四十九條運輸垃圾、渣土、砂石、土方、泥漿等流體、散裝貨物的車輛應當采取密閉或者覆蓋措施,不得泄漏、遺撒、飛揚。

對在道路上泄漏、拋撒物品的,當事人應當負責及時清除,拒不清除或者沒有條件清除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可以委托環衛作業單位代為清除,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五十條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配置密閉式垃圾收集容器。集貿市場的開辦單位應當根據垃圾日產生量設置垃圾收集容器,并做到日產日清。

飲食業經營者、戶外攤點應當配備垃圾收集容器,產生的垃圾(不含湯水),應當倒在垃圾定時清運車上,不得隨意傾倒。

第五十一條廁所的糞便應當排入污水處理系統或者化糞池。對化糞池負有管理責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清掏、疏通,對清掏的糞便密閉運輸。糞便外溢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先及時清除、疏通,再分清責任,并由責任者承擔清除、疏通費用。

第五十二條在公共場所禁止下列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㈠隨地吐痰、便溺;

㈡亂丟瓜皮、果核、煙頭、紙屑、口香糖、飲料罐、塑料袋、包裝物等廢棄物;

㈢亂倒垃圾、污水、糞便,焚燒樹葉、垃圾、任意拋棄動物尸體或者其他廢棄物;

㈣亂丟廢電池等實行單獨收集的特殊廢棄物;

市城市管理辦法范文4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鎮私有房屋的管理,保護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成都市行政區域內城鎮、獨立工礦區的個人所有,數人共有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以下簡稱私房)。

第三條  依法確認歸私人所有的房屋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占或非法損毀。

私房所有人應當依法行使所有權,保持房屋完好,不準利用房屋危害社會公共利益、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  私房因基本建設拆遷時,拆遷當事人依照《成都市城鎮基本建設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五條  私房使用范圍內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和終止時,土地使用人應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第六條  成都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本市私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區(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是所轄城鎮私房的行政主管部門。

私房所有人和使用人均須遵守本辦法,并接受房地產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房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  所有權登記

第七條  私房所有人必須到房管部門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經核準后,領取房屋產權證。申請登記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交房屋契證、書面申請和有關證件。數人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屬于按份共有的,注明各人的份額。

(二)新建的私房,應在驗收合格后三個月內,提交書面申請、主管部門批準的用地、設計、施工等文件和圖紙申請辦理。

(三)無契證或契證不全的,應書面說明房產來源,并提交當地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出具的證明或其他有效證件。

違法建筑按照《成都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理。

(四)申請登記以所有人戶籍所載姓名為準,交驗身份證件。所有人不能親自辦理時,可書面委托他人代為辦理。

報有權不清或有糾紛的私房暫緩登記,待產權確定后辦理。

第八條  私房所有權發生買賣、交換,贈與和繼承等,所有人必須向房管部門申請轉移登記。申請登記除交驗房屋產權證和身份證件外,并按下列規定提交證件:

(一)買賣、交換、贈與,應在行為成立后的三個月內,分別提交買賣合同、交換協議、贈與公證書。

(二)繼承,提交遺產繼承公證書或審判機關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

無主房產,經人民法院判決認定無主后,收歸國家或集體所有。

第九條  私房發生分割、合并、遷建、改建和擴建等,所有人應在行為成立后的三個月內持房屋產權證(或契證)和身份證等證件,申請變更登記,并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私房發生分割的,由共有人共同申請,注明各人的份額,并附圖標示。

(二)私房滅失或倒塌已喪失使用功能的,所有權即行終止。原所有人應在三個月內申報注銷登記,繳銷房屋權證。逾期,原證自然注銷。

倒塌、滅失后需原地修復的,應在三個月內向房管部門申請,并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動工。修復后的房屋重新申請所有權登記。

第十條  典當私房,典當雙方必須在行為成立后一個月內,提交合同、房屋產權證和書面申請,到房管部門申請他項權利登記,經核準后,發給承典人他項權利證。

一九八四年九月八日以前發生的私房典當,典期屆滿出典人不愿贖回或無力贖回房屋,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轉為買賣,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典期屆滿逾期十年或典契未載明期限經過三十年未贖的,原則上視為絕賣,由承典人提交有關證件,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承典人同意出典人贖回的除外。

第十一條  抵押私房,抵押雙方必須在行為成立后一個月內,提交抵押合同、房屋產權證和書面申請,到房管部門申請他項權利登記。經核準后,發給抵押權人他項權利證。

第十二條  房屋產權證遺失申請補發,經登報聲明作廢后辦理。

第十三條  申辦私房登記,須經定期通告(人民法院依法確認房屋產權的除外),并按規定繳納稅費。

第十四條  嚴禁偽造和擅自涂改房屋權證。

第三章  買賣

第十五條  買賣私房,買賣雙方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十六條  買賣私房的價格,按照成都市房地產管理局頒布的房屋價格評估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買賣私房,賣方須持房屋產權證和身份證,買方須持購房申請和身份證,到房管部門辦理手續。凡交驗證件符合規定、通告期內無爭議、并按規定繳納稅費的,發給買方房屋產權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緩辦或撤銷買賣手續:

(一)房屋未經所有權登記的;

(二)通告期內有爭議的;

(三)買方沒有房屋所在城鎮常住戶口的;

(四)交驗證件不符合要求的;

(五)不按規定繳納稅費的;

(六)房屋在基本建設拆遷封戶范圍內的;

(七)違反有關法規、政策的。

第十八條  買方或賣方不能親自辦理時,可書面委托他人代為辦理。

第十九條  出賣數人共有的私房,必須提交全體共有人的同意書。出賣部分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條  出賣出租的私房應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承租人不表示意見,超過三個月的視為放棄。

出賣共有的出租私房,共有人與承租人因憂先購買權發生爭議時,房屋不可分割的,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一條  補貼出售給個人的房屋或民建公助的私房出賣時,只準賣給原補貼單位或房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  住房制度改革中,職工按優惠價購買的房屋,從領得房屋產權證時起,超過五年的,可以進入市場出售。原售房單位有優先購買權。售房增值部分,按市人民政府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不得購買或變相購買私房。因特殊情況需要購買,房屋在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區的,報經成都市房地產管理局審批;房屋在其他區(市)、縣的,報當地人民政府審批。

第四章  租賃

第二十四條  租賃私房,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租賃合同。本辦法公布后發生的租賃,租賃雙方必須持身份證和出租人房屋產權證到房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暫住人口租用私房,租憑雙方還須提交公安機關簽發的有關證件。

凡未經登記,承租住宅的,公安機關不予入戶,租用生產營業用房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發營業執照。

第二十五條  租金的標準,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參照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實際水平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并如實向房管部門申報。

非住宅房屋租金超過規定標準的部分,出租人須按規定繳納超標費。

出租人除收取租金外,不準收取額外費用。承租人必須按時交租,不得無理拒付、拖欠。

第二十六條  承租人需要與第三人互換房屋時,須征得出租人同意。換房后,原租賃合同即行終止,由新承租人與出租人重新辦理租賃手續。

生產經營單位租賃私房,在房屋租期內單位實行租賃或承包經營的,原房屋租賃關系可以不變。

第二十七條  租賃合同終止時,承租人應將房屋退還出租人,期滿確實無法遷出的,由租賃雙方協商延長租期,出租人不得強行逼攆承租人搬遷。需要繼續租用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后,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二十八條  租期屆滿繼續出租的私房,在同等條件下,原承租人可優先租用。

第二十九條  過去未定租期的私房,出租人因居住困難需要收回自用的,須提前六個月書面通知承租人,但不得強行逼攆承租人搬遷。出租人收回私房,如有租用的公房,由管房單位予以收回。

第三十條  私房出租期間,所有權發生轉移時,原租賃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由新的所有人享有和承擔,并重新辦理租賃手續。

第三十一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

(一)擅自將房屋轉租、轉讓、轉借、調換給他人的;

(二)擅自改變房屋結構、設施和使用性質的;

(三)利用房屋進行違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四)累計六個月不交房租的(出租人拒收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出租私房的維修由房屋所有人承擔,租賃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章  代管

第三十三條  私房所有人因不在當地或其他原因不能管理房屋時,可書面委托他人代為管理。人須按照委托的要求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第三十四條  私房所有人下落不明又無合法人或所有權不清楚的私房,由房管部門代管。代管期間因不可抗力遭受損毀、滅大的,不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  私房所有人或其合法繼承人、人申請發還由房管部門代管的房屋時,必須證件齊備、所有權無糾紛,經核準后方能發還。代管期間的代管費用和租金收支互不結算。原房因翻建、改建或基本建設拆除不能發還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過去由房管部門定期代管逾期無人認領收歸國有的房屋,不再發還,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六條  利用私房買賣。租賃等進行違法活動的,分別給予以下處罰:

(一)非法交易、從中牟利的,收繳其非法所得,并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房價額5%至20%的罰款;

(二)買賣私房瞞價逃避規費的,追收應繳費額,并可處以實際成交額5%至15%的罰款;偷、漏稅的,由稅務部門依照稅收法規予以處理。

以上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七條  私房所有人無正當理由不申辦房屋產權登記的,每逾期一個月處以登記費額一至二倍的罰款,但最高金額不得超過房產現值。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公布后,機關、團體、部隊和企業事業單位未經批準擅自購買私房,或采取頂名等方式變相購買私房的,注銷其產權證件。房屋由房管部門接收管理或按照估價標準予以收購,并可對直接責任人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不準報銷。

過去單位未經批準擅自購買或變相購買的私房,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  擅自涂改房屋權證的,除吊銷權證外,并對涂改人處以房價10%以下罰款,偽造房屋權證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條  本辦法規定的處罰,除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外,按照管理權限,由市、區(市)、縣房管部門執行。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申請復議或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房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一條  罰款收入,上交同級財政部門。

第四十二條  房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本辦法,不準以權謀私、徇私舞弊、索賄受賄。違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政紀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因私房所有權、買賣、租賃等發生糾紛時,當事人可向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申請調解處理,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十五天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處理決定即行生效。當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四條  地處區(市),縣集鎮的私房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市城市管理辦法范文5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社會客運管理,維護正常的運營秩序,保障乘客、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城市社會客運事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城市社會客運的規劃、經營、管理和服務。

前款所稱城市社會客運,是指在云巖區、南明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經依法批準,利用轎車和小型客車,按照乘客意愿或者規定線路,提供客運服務的經營活動。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市社會客運的主管部門。所屬市社會客運管理處負責具體管理工作,并根據本條例實施監督和行政處罰。

公安、工商、交通、技術監督、稅務、物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作好城市社會客運管理工作。

第四條城市社會客運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發展必須與城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城市道路交通狀況相適應,與其他公共交通客運相協調。城市社會客運的發展規劃,由城市社會客運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公安等部門編制,納入綜合交通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五條城市社會客運實行統一規劃、統一管理、多家經營、公平競爭的原則。

城市社會客運經營權實行有償有限期出讓。

第六條城市社會客運管理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依法管理,秉公執法,維護乘客、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交通法律、法規和服務規范,依法經營,安全行車,文明服務,合理收費,接受有關部門和乘客的監督,提高運營服務水平。乘客應當文明乘車,按規定支付車費。

第二章經營資質管理

第七條申請從事城市社會客運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規定通過拍賣、轉讓取得城市社會客運經營權并付清出讓金或轉讓金,由市社會客運管理處發給《*市城市社會客運經營權證》(以下簡稱經營權證)。

城市社會客運經營權有效期滿后,由市社會客運管理處無償收回經營權,并向社會公布作廢的經營權證號碼和經營者名稱等,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條經營城市社會客運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要求的客運車輛;

(二)有相應的從業人員和管理制度;

(三)有相應的停車場地和經營場所。

第九條城市社會客運的經營權轉讓和車輛更新,必須辦理手續。

禁止偽造、涂改經營權證和擅自轉讓經營權。

城市社會客運經營權出讓和轉讓,應當經公證機關公證。

第十條取得經營權資格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到市社會客運管理處領取《營運證》。

城市社會客運經營者停業、歇業的,應當自停業、歇業之日起10日內,憑有關部門的證明,到市社會客運管理處辦理手續,并繳存、繳銷有關證照。

第十一條城市社會客運駕駛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本市常住戶口或者暫住證;

(二)有公安機關核發的正式駕駛執照,并有2年以上駕齡;

城市社會客運駕駛員及其他從業人員,必須經職業培訓合格。

第十二條符合本條例第七條第一款、第八條、第九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條規定的城市社會客運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由市社會客運管理處核發服務上崗證。

第十三條城市社會客運車輛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本市規定的車型、車身顏色;

(二)車身規定位置標設有明顯的城市社會客運統一標志、經營單位全稱、編號、投訴電話和收費標準;車輛前擋風玻璃右上角張貼當月(季)營運證;

(三)車輛技術、安全性能按規定檢驗合格;

(四)車容整潔。

出租汽車還須安裝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計價器,設置統一的標志燈、安全防護設施、空車待租標志;小型定線公共客車車身還須標設運營線路和時間。

第十四條城市社會客運經營者的資質和從業人員的資格實行年度審驗。經審驗合格的,方可繼續進行經營和服務。

第三章營運服務

第十五條城市社會客運車輛必須按核定的區域或者路線運營。

未取得*市城市社會客運經營權的車輛,不得在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范圍內經營。

第十六條城市社會客運經營者與其從業人員必須依法簽定有關合同,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攜帶證件,佩證上崗,衣著整潔,文明服務;

(二)執行物價部門批準的收費標準,使用和提供符合規定的客運票據;

(三)出租汽車按最佳路線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線行駛,不得中途甩客下車;小型定線公共客車按規定的站點、時間運營,不得在中途站點停車候客;

(四)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參加搶險、救災等;

(五)發現車內乘客有違法犯罪嫌疑時,及時報告或者將車開往公安機關;

(六)對老、弱、殘、孕、幼和需要緊急救助人員優先提供服務;

(七)將遺失在車內物品及時歸還失主或者交有關部門處理;

(八)按時輪休,按規定維護保養、報廢、更新城市社會客運車輛;

(九)不得擅自在車身內外噴印、張貼商業性廣告和客運標志;

(十)按時繳納城市社會客運規費。

第十七條出租汽車駕駛員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規定正確使用計價器,并按計價器顯示金額收費;

(二)按規定周期送檢計價器,嚴禁不經檢定或者超周期使用;

(三)發生計價器失準后,及時修復;

(四)不得擅自啟動、拆除鉛封或者破壞性計價器;

(五)不得強行拉客;

(六)開啟空車待租標志后,不得拒載乘客;

(七)不得將出租汽車交給無客運服務上崗證的駕駛員駕駛。

第十八條乘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禁止停車的路段招車攔車;

(二)文明乘車,維護車內清潔衛生;

(三)按計價器顯示金額或者規定票價支付車費,支付應自己要求或線路需要而發生的過橋、過路等費用;

(四)不得向駕駛員提出違反客運、交通、治安管理等規定的要求;

(五)不得攜帶違禁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險的物品;

(六)醉酒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車時須有人監護;

(七)投訴時如實提供車輛牌照號碼、車費票據等有關證據和情況。

第十九條需要去較遠或者偏僻地區,乘客應當配合出租汽車駕駛員到就近的公安機關或者出租汽車管理站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條出租汽車未安裝計價器,或者有計價器不使用,或者駕駛員不出具車費發票的,乘客有權拒付車費。

第四章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城市社會客運管理實行輪休、從業人員學習培訓、車輛定期保養、車輛更新、群眾監督和換線等制度。

第二十二條城市社會客運運營線路、停靠站點、站牌和始發停車場(站),由市社會客運管理處會同公安部門根據城市規劃共同審定后設置。

車站、機場、賓館、劇場、廠礦、風景名勝區的公共停車場地,應當允許城市社會客運車輛使用。

第二十三條市社會客運管理處應當派員或者指定經營單位對運營站點進行管理。

城市社會客運運營站點管理員、調度員應當經市社會客運管理處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持站點清潔衛生,維持站點秩序;

(二)制止駕駛員違章拒載、超載、多收費等行為;

(三)不得為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私攬業務或者利用職務牟取私利;

(四)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第二十四條城市社會客運管理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應當出示市人民政府統一制發的行政執法證件,說明理由和法律依據。依法暫扣車輛或營運證、服務上崗證,應當開具憑據。

第二十五條市社會客運管理處實行公開辦事制度和投訴受理制度,公開辦事程序和辦事結果,認真接受和處理乘客投訴,接受城市社會客運當事人和社會監督。

核發經營權證、營運證和服務上崗證等,應當在符合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條件后的15日內辦理完畢。

市社會客運管理處、技術監督、價格管理等部門受理投訴后,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處理完畢;情況復雜的,必須在30日內處理完畢。

第二十六條乘客投訴計價器失準的正當及時查證。情況屬實的,應當封存該計價器及其附設裝置,送技術監督部門校驗,由此發生的費用由責任者承擔。

人為因素造成計價器失準的,應當返還乘客接受服務支付的雙倍價款。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項、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暫扣城市社會客運營運證或者服務上崗證,責令停業整頓。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七項的,暫扣城市社會客運營運證或者服務上崗證,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條偽造、涂改經營權證或者無經營權證從事城市社會客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及人為造成計價器失準的,由技術監督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由價格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第三十二條城市社會客運駕駛員、乘務員一年以內被暫扣服務上崗證累計超過60日的,由市社會客運管理處對其進行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崗。

市城市管理辦法范文6

一、考核對象及類別

考核對象為全區城市管理職能部門和單位。

考核分為一級、二級、三級考核和基層單位考核四個類別。

(一)一級考核部門和單位為:區城管局、住建局、公安分局、淮城鎮等4個部門和單位。

(二)二級考核部門和單位為:區經濟開發區、城建辦、衛生局、環保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工商局、文廣新局、文化旅游開發區、城投中心、商務局、藥監局、城東鄉等13個部門和單位。

(三)三級考核部門和單位為:區教育局、規劃分局、廣播電視臺、新聞信息中心、機關工委、愛衛辦、供銷總社、貿易資產管理公司、機電化資產管理公司、輕工資產管理公司、物資資產管理公司、紡織資產經營公司等12個部門和單位。

(四)基層考核單位為:

1.社區:淮城鎮、城東鄉城市建成區范圍的村(居)。

2.基層單位:各職能部門下屬單位、分局、大隊(站、所)和相關科室。

3.路段:建成區內所有主次干道(含廣場)。

4.農副產品市場:建成區內所有農副產品市場。

5.居民小區:建成區內生活大院、居民小區及物管企業。

6.建筑工地:建成區內在建、待建工地和拆遷工地。

二、考核組織

成立區城市長效管理工作考核小組。日常考核,由區城管辦負責,年終或重點事項考核,由區城管辦牽頭,區監察局、督查辦參與,并邀請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市民代表參加。

三、考核內容

詳見年度城市長效管理工作任務和考核細則(由城管委另行制訂)。

四、設立城市長效管理基金

區城市管理委員會每年設立城市管理基金100萬元,主要用于城市長效管理考核、獎勵和城市長效管理工作的有關事項。城市管理各職能部門和單位設置相應的獎勵基金,主要用于本部門和單位城市長效管理工作考核獎勵等有關事項。

五、實行保證金制度

城市管理職能部門和單位繼續實行城市長效管理責任保證金和有償代辦費制度,數額與往年相同。上年度已繳納保證金的部門和單位,保證金轉為本年度,不再另繳。

六、實行有償代辦制度

實行城市長效管理工作有償代辦制,對交辦問題整改不徹底或逾期不整改的,由區城管辦委托有關單位實行有償代辦。代辦經費從部門保證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區財政局從部門和單位辦公經費中扣除;對未繳納城市長效管理保證金的職能部門和單位,由區城管委下達通知書,區財政局從部門和單位辦公經費中扣除。

七、考核獎懲辦法

1.考核采用日督查(含隨機暗訪)、月考核、季考核和年終考核(含民意測評)的方式進行。對督查、暗訪發現的問題,即時交辦。

對一級、二級考核部門和單位實行月考核,按月獎懲兌現;

對三級考核部門和單位實行季考核,按季獎懲兌現;

對一、二、三級考核部門和單位年終時進行全面考核,獎懲兌現。

2.對區領導及區城管辦工作人員,根據市城管辦考評結果分每月和年終兌現獎懲。全區當月和年終考核得分排名的進位獎,以及因工作創新被市級以上部門作為經驗推廣、召開觀摩會和表彰的,獎勵按往年標準不變。獎勵資金從市所發獎金中列支。

3.對一、二級考核部門和單位,當月(年終)考核得分在150分至140分之間的,按當月(年終)保證金的100%獎勵;得分在140分以下的,每少1分,扣除當月(年終)獎金的5%,扣完為止;得分在120分至115分之間的,不予獎勵,并扣除當月(年終)保證金的50%;得分在115分以下的,扣除當月(年終)全額保證金。

4.對三級考核部門和單位,季(年終)考核得分在150分至140分之間的,按季(年終)保證金的100%獎勵;得分在140分以下的,每少1分,扣除季度(年終)獎金的5%,扣完為止;得分在120分至115分之間的,不予獎勵,并扣除季度(年終)保證金的50%;得分在115分以下的,扣除季度(年終)全額保證金。

5.開展城市長效管理七項“最佳最差”單位(最佳最差社區、基層單位、路段、市場、河道、小區、建筑工地)考核評比活動。評比采取職能部門推薦和區城管辦考核相結合的方法,評選出七項“最佳最差”單位各1-2名。被市、區評為最佳社區、最佳基層單位的當月(季度)分別發給獎金800元,最佳路段、河道、市場、小區、建筑工地分別發給獎金300元;被市、區城管辦評為最差社區、最差基層單位,第二月整改不到位的,扣除主管部門月保證金1000元,最差路段、市場、小區、建筑工地的扣除主管部門月保證金400元。

6.區頒發的城市長效管理獎金,主要獎給城市管理有關職能部門、單位的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城市管理職能部門的其他班子成員和基層單位負責人可從本部門設立的獎勵基金中給予獎勵。城市長效管理七項“最佳”的獎金直接獎給社區、基層單位、路段、河道、市場和主管小區、建筑工地的干部與一線工作業績突出的人員。

7.各部門和單位在月度、季度、年終考核被扣除的獎金與保證金,用于區城市長效管理有關事項支出。

城市長效管理工作納入區委、區政府年度綜合目標考核。職能部門和單位分值為2分。年終根據區城管辦考核結果折換分值。

八、責任追究

1.對一年內連續三次或合計四次月(季)考核得分排名末位,或總分在115分(不含)以下的部門和單位,取消其評獎資格,扣除全年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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