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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經濟的根本原則范文1
1、堅持公有制的主體地位是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特征。應把握兩點:
第一,公有制是社會主義的根本特征。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運行是同居于主體地位的公有制結合在一起的。
第二,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堅持公有制的主體地位具有重要意義。
2、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以實現共同富裕為根本目標。
第一,共同富裕這個根本目標是由客觀經濟條件決定的。
第二,實現共同富裕在分配中應堅持的基本原則和基本政策。
市場經濟的根本原則范文2
關鍵詞:宏觀調控法 宏觀調控 問題 解決方法
一、宏觀調控法的概念、原則、內容
(一)宏觀調控法的概念及對象
“宏觀調控法是調整國家在宏觀調控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也就是說,“宏觀調控法就是調整國家對社會經濟宏觀調控的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把宏觀調控法的調整對象即宏觀調控的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稱為宏觀調控關系。關于宏觀調控的調整對象,有的學者認為是宏觀調控關系,宏觀調控關系是指國家在國民經濟運行的過程中發生的與受控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宏觀調控主體之間的平衡協調關系。也是以國家宏觀調控主體為一方的經濟關系。宏觀調控主體一方依法定職權對國民經濟進行調控,是宏觀調控關系產生的根本動因。宏觀調控關系管理與被管理、調控與被調控的行政隸屬性質,實際上不全是平等和協商關系。
(二)宏觀調控法的基本原則
宏觀調控法的基本原則學術界有很多論述,有三原則說、四原則說、五原則說等。以經濟法的社會本位原則作為宏觀調控法的基本原則是比較合適的。首先,宏觀調控法本身就是經濟法中最重要具有普遍共識的一部分。鑒于理論體現的一致性,以尊重個體權益為基礎維護社會整體為己任的社會本位原則是宏觀調控法的基本原則。其次,從宏觀調控法的立法目的看,它的出發點也在于保持經濟總量平衡,維護最大多數人的公共利益,促進社會穩定。再次,從宏觀調控的理論基礎來看,克服政府失靈和市場失靈的最終目的也是保護社會公共利益不受侵犯。
(三)宏觀調控法的內容構成
現代國家對經濟的宏觀調控已形成以“國家計劃―經濟政策―調節手段”為軸線的系統工程。所以,“宏觀調控法的內容應該包括計劃法、經濟政策法和關于各種調節手段運用的法律。”
“計劃法是調整在制定和實施國家計劃的過程中發生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計劃具有的彌補市場缺陷、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功能是顯而易見的,然而如何對計劃進行約束,對計劃主體進行約束,保證計劃的合理、科學編制和有效實施則需要計劃法的規制。
經濟政策是連接國家計劃和各種調節手段的中介。“經濟政策法主要包括產業政策法、投資政策法,財政稅收政策法、貨幣金融政策法等。”這些法律主要體現國家各項基本經濟政策的實體性內容。經濟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出現,可使其內容更規范,以保障更好的實施。各種調控手段的法制化是保證宏觀調控依法進行的必然要求。以法律的形式來規定調控權力的范圍,行使程序及方法,可以防止宏觀調控權力的濫用,做到依法調控。
二、宏觀調控的必要性、重要性與目標
(一)必要性
市場調節不是萬能的,市場調節存在自發性、盲目性、滯后性等固有弊端。如果僅由市場調節,會導致資源配置效率低下、資源浪費,發生經濟波動和混亂,社會經濟不穩定;收入分配不公平,收入差距拉大,繼而導致嚴重的兩極分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正常發展,既需要充分發揮市場調節作用,又需要加強國家宏觀調控。社會主義公有制共同富裕目標要求國家必須發揮宏觀調控的職能。
(二)重要性
能夠實現強有力的宏觀調控,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特征之一。加強宏觀調控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它能更加充分地發揮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
(三)我國宏觀調控的主要目標是
促進經濟增長,穩定物價,增加就業,保持國際收支平衡。
三、我國的宏觀調控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宏觀調控業已取得初步成效,但經濟運行中的一些矛盾和問題依然存在。突出表現在幾個方面:投資增幅仍然偏高,投資結構不合理的問題仍比較明顯;基本建設貸款繼續增加,貸款結構不合理的問題還比較突出;煤電油運供求關系依然相當緊張,電力迎峰度的形勢嚴峻;價格總水平上漲壓力依然較大;糧食供求總量和品種結構矛盾依然比較突出,糧食庫存下降較快。
四、宏觀調控實施的具體可行方法
要正確處理好投資和消費、內需和外需的關系,最根本的是擴大國內消費需求。當前工作的著力點,就是要合理控制投資增長,努力優化投資結構。堅持以增加居民消費尤其是農民消費為重點,加快調整國民收入分配格局,努力提高農民和城鎮低收入者收入水平和消費能力;要處理好進出口、利用外資與擴大境外投資的關系。在保持出口和利用外資合理增長的同時,積極擴大進口,積極有序地擴大境外投資合作;要繼續實施穩健的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加大對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的支持力度;綜合運用多種貨幣政策工具,加強流動性管理,合理控制信貸投放和優化信貸結構;要注意加強對房地產市場的合理引導和有效調控;要加強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產業政策、價格政策、土地政策和社會發展政策的協調配合,繼續綜合運用法律、經濟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提高宏觀調控的科學性和有效性。
五、結束語
中國市場化改革堅持以市場為導向的宏觀調控,是市場經濟的內涵之一。應該在未來的宏觀調控中不失時機地推進投融資體制改革,由市場這只無形之手去決定項目的生死,讓行政審批制這只有形之手淡出經濟活動。只有也只有這樣,才能實現真正意義上的“政企分開”、“政資分開”,市場和政府的角色和地位在經濟運行中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宏觀調控也只有在動態變化的過程中不斷發展和完善才能真正為經濟發展引航指路。
參考文獻:
市場經濟的根本原則范文3
關鍵詞:經濟法;基本;原則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具有普遍意義的調整經濟關系的指導思想,是經濟立法、司法、執法活動中的根本準則。它不僅貫穿于經濟法的始終起指導作用,而且是經濟法的性質、任務、目的、調整對象的綜合概括,是經濟法本質的集中體現,是社會主義經濟規律在法律上的反映。
一、保障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原則
1999年3月九屆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把“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寫進了憲法。憲法第十一條規定:“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對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以法律形式把我國各種經濟形式的地位加以明確,并對其合法權利加以保障,不但是我國以宏觀調控為己任的經濟法的首要的、基本的原則,而且還是堅持和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經濟制度的法律依據。
二、資源優化配置原則
在現代社會大生產中,經濟資源有效合理配置的手段是計劃和市場。我們要善于運用這兩種手段的長處,發揮各自在資源合理配置中的作用,實現經濟資源的優化配置,達到提高經濟效益的目的。在市場經濟中,市場對資源的配置起基礎性作用,使經濟活動遵循價值規律,適應供求關系的變化。通過價格杠桿和競爭機制的功能來對資源優化配置。計劃,主要是按照政府預先制定的計劃,依靠行政指令來實現對資源的優化配置。市場是資源配置的主要手段,但不是唯一的手段,因為市場有其自身的弱點和消極方面,所以,在資源配置中必須加強和改善對經濟的國家干預,而計劃是國家干預的一個重要手段。因此,對資源的配置要把計劃和市場兩種手段結合起來,使經濟資源得到更為合理、優化的配置。
三、國家適度干預的原則
所謂國家干預,是指國家運用行政手段和監察、審計、司法等手段對經濟活動進行參與干步,以保證經濟活動的順利合法進行。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必須建立以間接手段為主的國家干預體系。市場調節是自發性調節,是基礎層次的調節,對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在微觀層次上往往有比較好的效果,但在宏觀層次上對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目標的選擇、經濟總量的平衡、重大結構和布局的調整、收入分配中公平與效率的兼顧、市場效率條件的保證以及資源和環境的保護等重大問題難以調節,這就需要國家進行適度的干預。國家為了實現經濟總的基本平衡,促進經濟結構的優化,引導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快速、健康地發展,以間接手段為主對國民經濟總體活動進行適度干預,有助于發揮其長處,彌補市場調節的短處,防止或消除經濟中的總量失衡和結構失衡,優化社會資源配置,促進社會經濟發展。
四、社會本位原則
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是平穩協調法。它是以社會公共利益為出發點,確立各種組織和個人的經濟法律地位,調整國家在干預社會經濟活動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經濟關系。經濟法理論認為,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企業等社會組織,都必須對社會負責,都必須以能否發展生產力和提高經濟社會效益作為自己進行經濟活動的最高準則和最終目的;確立彼此的經濟關系,解決彼此的爭議糾紛,也都必須以社會利益作為指導原則和基本標準。在促進社會經濟穩定發展的共同目標下,各盡其責,各行其權,兼顧利益,注重效應。要把國家的意志和利益與企業等社會組織的意志和利益協調結合起來。
社會主義國家在總體上代表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但在具體的經濟關系中,它仍然代表一定的物質利益,不能因此否認或并吞企業組織等物質利益實體。國家機關特別是經濟管理機關也要對社會負責,行政權力的行使不能妨礙生產力的發展和社會經濟效益的提高,不能削弱或損害企業組織的權利和利益。企業也必須對社會負責,在對社會盡責的基礎上,享受權利,獲取利益,不能置社會利益于不顧,不能因自己的局部利益損害全局利益。經濟法就是這樣以社會責任為本位,對國家和企業組織間的利益關系和權利義務關系進行平衡協調的規范。
五、經濟民主原則
實行經濟民主既是經濟法主體具有決策機制、動力機制和利益機制的前提條件,也是國家在經濟干預中首先要實現的目標。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市場在國家宏觀調控下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這就必然要求作為市場主體的企業,對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和市場信號產生積極靈敏的反應。為此,必須以增強企業活力為中心,在清理企業產權關系的同時,賦予企業法人財產權,使企業成為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實體,同時國家對企業要建立有效的制約機制,通過民主的方法來制約管理。首先,政企職責公開。計劃經濟體制下的政企職責不分,導致了企業過多的依賴政府,依靠政府發展,企業活力受到極大限制,不利于企業自我約束、自我發展和促進企業競爭。政企職責公開,將對促進企業發展,增強企業活力具有重要意義。其次,實行兩權分離,企業的財產屬國家,財產的經營權歸企業。再次,民主管理。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是社會主義性質的企業,同時,企業要得到發展,就必須發揚民主,聽取企業職工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企業職工的民主監督。
六、經濟公平原則
經濟公平要求經濟法律關系主體本著公正的觀念從事經濟活動,正當地行使經濟權利和履行經濟義務,在經濟活動中兼顧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公平原則實際上是社會道德的規范,是正義的代名詞,反映了人與人之間應保持一種正當善良的利益關系。它是市場經濟主體進行市場交易的基本條件。
市場經濟的競爭規律表明,有競爭就會有不正當競爭。不正當競爭是指市場經濟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采取虛假、欺詐和其他違反商業道德的手段,損害國家、社會和其他競爭者,擾亂經濟秩序的行為。因此,經濟法必須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把實現經濟公平作為自己的一項基本原則,其目標是著力于創造公平、自由的競爭環境,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保證公平競爭在最大范圍和最大限度上的實現。
七、發展生產力,提高經濟效益原則
我國經濟法立法必須符合中國生產力發展的要求,保護和促進生產力的解放和發展,為經濟建設這個中心服務,保護和促進生產力特別是先進生產力的發展,是我國經濟法的根本任務。發展生產力,提高經濟效益,是我們考慮一切經濟問題的根本出發點。經濟效益是指在社會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活動中,如何合理利用人力、物力、財力,以最少的勞動消耗取得最大的經濟效果。提高經濟效益是經營管理的核心問題,對于國民經濟的順利發展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時,我國《憲法》和市場主體法中也都有提高經濟效益的規定。講求經濟效益,對于提高產品質量,提高勞動生產率,降低勞動消耗,降低產品成本,擴大積累,加速國民經濟發展,改善人民生活,是我國全部經濟工作的重點和最終目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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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煙草專賣法》 消費者權益保護 國家利益 消費者利益
《煙草專賣法》第一條闡明了立法的宗旨:“為實現煙草專賣管理,有計劃地組織煙草專賣品的生產和經營,提高煙草制品質量,維護消費者利益,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從立法宗旨可以看出,對煙草專賣品的生產、銷售和進出口實行壟斷經營、統一管理是實施《煙草專賣法》的制度設計,嚴格按計劃生產和經營煙草專賣品是實施《煙草專賣法》的運行模式,努力提高煙草專賣品的質量和科技含量是實施《煙草專賣法》的基本要求,而維護消費者利益和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則是《煙草專賣法》立法的根本目的。
吸煙能夠滿足消費者的某些需求但有害健康。基于《煙草專賣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維護消費者的利益,在《煙草專賣法》中對如何維護消費者的利益,規定得十分具體和明確,包括四個方面:
一是宣傳教育;二是降低危害;三是控制數量;四是打擊假煙。
消費者是市場經濟的主體之一,是商品價值的直接體現者,是拉動經濟的根本動力;保護消費者權益,是保護市場經濟秩序和市場機制效率的重要方面,是保護財富的消費者和保護財富的供給者,更為重要的是保護財富創造的激勵機制――市場機制。
我國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消費者不僅是市場的主體,而且是國家社會的主人。千千萬萬個消費者利益的集合,形成是社會福利的重要組成部分,構成國家利益的重要組成部分。保護消費者利益,是經濟發展的內在要求,是社會主義國家的本質的體現。《煙草專賣法》從這一高度來認識和實踐對消費者利益的保護。
消費者利益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國家利益本身就蘊含著消費者作為國家公民的利益;二是消費者自身所具有的利益。
《煙草專賣法》的“保證國家財政收入”,本身也蘊含著對消費者利益的保護。國家財政收入是國家利益的一部分,煙草行業保證國家財政收入主要是通過保證煙草的稅收來實現的。國家對煙草賦予的重稅,其本質意義在于“寓禁于征”。 “寓禁于征”是通過重稅來抑制煙葉的種植面積和卷煙的生產經營數量,限制煙草的盲目擴充和發展,從而達到保障全民身體健康的目的。 “保證國家財政收入”是通過整頓和規范煙草市場的經濟秩序,確保煙草專賣品流通渠道的壟斷性來實現的。二者共同指向:保障和維護消費者的根本利益。
在社會主義條件下,國家利益、消費者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煙草專賣法堅持以國家利益為重,以全局利益為重,以整體利益為重。在處理國家利益與消費者利益沖突時,以“社會整體福利最大化”為原則、因地制宜因時制宜實事求是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以發展是硬道理,正確把握和妥善處理。
同時,在消費者權益保護上,《煙草專賣法》與其他基本原則契合如一:
1.保護消費者權益是煙草專賣系統作為國家公共部門的基本義務:國家公共部門的根本職責就是為全體公民服務。煙草專賣系統做為國家公共部門,為消費者這一公民群體服務,保障消費者的權益,是其基本義務。
2.保護消費者權益是我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宗旨在煙草行業的具體體現:我們黨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煙草專賣系統要踐行我們黨的根本宗旨,就必須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并自覺地把這一工作做細做實。
3.保護消費者權益是市場經濟的基本要求:消費者做為市場經濟的主體之一,是市場運行的驅動者,是市場秩序的維護者,是商品價值實現者,是財富價值的判定者。保護消費者權益,是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
4.保護消費者權益體現了公平與效率合一的法律精神:由于煙草專賣的特殊性質,保護消費者權益就更具有重要性和現實性。市場經濟是公平與效率有機結合的經濟,國家法律是公平與效率契合如一的制度機制。保護消費者權益,在拉動市場經濟高效率運行方面促進效率;在保護相對弱勢群體方面保障公平。《煙草專賣法》在保護消費者權益上體現了公平與效率合一的法律精神。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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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競爭法; 私法; 行政壟斷
一個國家法律體系中的所有法律制度都非常重要,缺一不可,而競爭法在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有著尤其重要的地位。我們在討論競爭法的地位的時候,雖然不是要給競爭法與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的其他法律制度訂立排行榜,但從理論上對競爭法的突出地位予以理性分析,這對競爭法的制定還是實施,或是加強對競爭法理論的研究,無疑都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一、競爭法是經濟法的核心
根據德國著名法學家梅斯特梅克的觀點,經濟法是關于國家經濟秩序的法律,國家的經濟秩序則取決于制定經濟計劃的方法。他認為,在社會主義國家傳統的中央集權體制下,由于企業沒有經營自主權,國家的經濟秩序就是國家的計劃,因此經濟法就成了制定、執行和修改國家計劃的法律。然而,市場經濟體制是以經濟主體獨立自主地制定其生產經營計劃為特征,這種分散訂立的經濟計劃是通過市場價格進行協調,而市場價格又是在競爭和企業自由地參與市場交易的條件下產生的,因此,保護競爭就是市場經濟秩序中不可或缺的制度追求,從而也使得競爭法無可爭辯的成為經濟法的核心[1] (86) 。哈耶克也曾論述過計劃經濟體制下和市場經濟體制下經濟法的區別。他說,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經濟法是組織法或者授權法,因為這些法律規則的前提條件是", 每個人在一定組織中的地位是由命令規定的,每個人遵循的規則取決于其地位和目的,而這些目的也是由命令的權威事先規定的。"[1] (87)相反,市場經濟體制下的經濟法則體現了市場經濟的規律,它們可以適用于不確定的人或者事件,它們的適用不取決于任何共同的目的,甚至個人也不需要知道這些共同的目的。因此,市場經濟的秩序是本能的秩序,從而也是有秩序的制度[1] (87) 。
競爭法之所以被視為經濟法的核心,從根本上說是由于市場經濟與競爭的關系。市場經濟必須與競爭相聯系,即要運用競爭的優勝劣汰機制,淘汰低效率的企業,剔除不合理的生產程序和劣質產品,促進社會資源的合理分配;要通過價格機制,改善市場的供求關系,滿足人民群眾的需要;要運用競爭的激勵機制推動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和產品更新,改善經營管理,努力降低生產成本和價格,以最少的投入,實現最大的產出。總之,競爭作為調節市場的機制,是市場經濟活力的源泉。然而,市場經濟的經驗表明,市場本身不具備維護自由和公平競爭的機制。恰恰相反,處于競爭中的企業為了減少競爭的壓力和逃避風險,它們總是想通過某種手段謀求壟斷地位。例如,就在我國現階段市場不成熟和市場機制不完善的條件下,限制競爭的現象也頻頻出現,如企業聯合限價、限制生產數量、分割銷售市場,以及生產和銷售企業聯手排除競爭者,有些行業通過聯合或組建企業集團甚至發展到少數企業壟斷市場的局面。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我國當前處于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階段,政企不分的情況尚未完全改變,來自政府方面行政性限制競爭的力量仍然十分強大。而且,從發生作用的范圍和深度看,行政性限制競爭遠比經濟性限制競爭嚴重得多,成為妨礙我國建立有效競爭市場模式的主要癥結。由于這種限制競爭會直接影響市場結構,它們對競爭的不利影響是長期性的。而且,由于取得了壟斷地位的企業能夠擺脫競爭的壓力,也會喪失創新的動力,不思進取,其結果就會妨礙國家的經濟發展和技術進步。這說明,要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發揮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國家就應當給企業創造一個公平和自由競爭的環境,為此就必須建立一個保護競爭不受扭曲的法律制度,特別是需要建立反壟斷法。
另一方面,市場經濟也需要反不正當競爭法。因為在市場競爭的壓力下,企業除了采取限制競爭的方式,也會采取不正當競爭的方式如假冒商標、侵犯他人商業秘密或者詆毀競爭對手等手段,不合理地攫取他人的競爭優勢,侵犯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正當競爭行為勢必也會破壞市場秩序,損害市場機制在配置資源中的基礎性作用。因此,市場經濟不僅要反對限制競爭,保護自由競爭;而且必須反對不正當競爭,保護公平競爭。什么是公平競爭? 簡單地說,公平競爭就是以經濟效益為基礎的競爭,如生產同類產品或者服務的企業比價格、比質量或者比售后服務,等等。只有這種以經濟效益為基礎的競爭,才能激勵企業不斷降低生產成本,提高產品質量和改善售后服務,其結果就是提高了企業的競爭力,滿足了市場需求,提高了消費者福利和合理配置了社會資源。從這個意義上說,反不正當競爭法已經越過了私法范疇,體現了整體經濟和社會公共利益,是保障市場機制和發展國民經濟的重要手段。
以上說明,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都反映了市場經濟本身的規律,是市場經濟本能和內在的要求。這些法律制度在市場經濟國家的頒布和實施,有力地表明市場經濟不是自由放任的經濟,而是有秩序的經濟制度。因為競爭法的作用是保護競爭,保障市場機制或者競爭機制能夠在資源配置中發揮基礎性的作用,競爭法在市場經濟中就有著極為重要的地位。在美國,它被稱為"自由企業的大";在德國,它被稱為"經濟憲法";在日本,它被稱為是"經濟法的核心"。歐共體競爭法在歐洲大市場內也有著極高的地位,歐共體競爭法不僅是提高歐共體企業經濟效益的重要手段,是建立共同體大市場的重要法律措施,而且也是體現歐共體及其成員國市場經濟制度的最重要標志,因此,歐共體競爭法被稱為是歐共體的經濟憲法,或者共同體的基石。[2]競爭法在我國法律制度中的地位取決于我國經濟制度的走向。由于它是關于市場競爭的基本規則,而市場競爭對于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起著決定性的作用,是配置資源和推動國民經濟發展的根本手段,因此,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的各種法律制度中,競爭法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是我國經濟法的核心。
二、競爭法與私法
競爭自由制度、保護私人所有權制度和合同自由制度被視為市場經濟制度的三大支柱。但是,這三種制度不是相互獨立的,而是相互有著密切的關系。這些關系說明,競爭法所保護的自由競爭不僅是國家配置資源的一種手段,從而可以被視為是一種外在的東西;而且也是市場經濟的內涵、本質、基本原則或者基本屬性。
(一)競爭法與私人所有權
私人所有權制度是市場經濟國家的基本制度。如果沒有保護私人所有權制度,國家可以隨意沒收私人財產,或者一個人的財產可以隨意遭他人搶劫,那么任何人都不會去創造財富,國家和社會就不會得到發展。這即是說,市場經濟體制保護私人所有權是出于兩個目的:一是減少人們以暴力和欺詐手段剝奪他人財產的欲望,二是激勵人們的生產經營活動,激勵人們創造更多的社會財富。
然而,市場經濟對私人所有權的保護不是絕對的。如果一種所有權長期導致壟斷性的經營活動,并由此導致社會經濟效益低下,這種所有權就不會得到保護。例如美國歷史上曾拆散過很多大的壟斷企業。在美國法院1982 年對電信壟斷企業a t &t的判決中,強迫該企業向競爭者開放電信網絡,這實際就是對私人所有權的一種限制。[3]而1997 年美國政府訴微軟公司一案中,美國地方法院也曾考慮過拆散微軟公司。德國梅斯特梅克教授就此指出反壟斷法對私人所有權的重要意義。他說,生產資料私人所有權制度不足以建立市場經濟體制,因為私人所有權可以隨著市場的變化,特別是隨著市場競爭效力的變化,不斷地改變其功能。而在這個方面,競爭法是避免生產資料私人所有權導致經濟和社會不良狀態的一個重要手段[4]。
(二) 競爭法與合同自由
競爭制度不僅是對市場經濟條件下生產資料私人所有權的一種限制,從而可以保障這種制度對市場經濟的積極作用;而且也是對市場經濟條件下合同自由原則的限制,保障這個原則對市場經濟的積極作用。同私人所有權制度一樣,合同自由原則也是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如果沒有合同自由,人們就不可能自由地與他人進行交易,也不可能自由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這樣的社會肯定不能滿足人們的消費需求。我國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經濟可以概括為是短缺經濟,幾乎所有的產品都不能滿足市場上的需要,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生產者沒有自主權,沒有合同自由。
很多市場經濟國家在憲法中強調了合同自由原則。這里所指的合同自由是指企業在決定其產品的價格、種類以及經營方式等方面,不僅相對于國家是自由的,而且相對于其他企業也是自由的,只要它們還沒有因為與其他人訂立了合同從而受到了約束。《歐共體條約》以另一種方式表達了歐共體大市場上的合同自由原則,這即是在很多條款中規定的商品、人員、服務以及資金在歐共體市場上自由流動的原則。在1995 年的bosmann 一案中,歐共體法院判定一個體育協會的章程違反了歐共體條約關于人員自由流動的原則,因為該章程規定,職業球員如果與他所在球隊的合同到期之前轉到其他球隊,必須繳納一筆轉會費[5]。合同自由原則雖然是市場經濟制度的一個基本原則,但是,如果市場上沒有競爭,也沒有保護競爭的制度,合同自由原則就不可能得以實現。因此,合同自由原則必須要以反壟斷法律制度為保障。在這個方面,歐共體不僅消除了成員國之間的關稅壁壘,各種非關稅如配額限制,而且通過歐共體競爭法力求消除政府的以及企業的各種限制競爭行為。可以說,歐共體競爭法是保障共同體大市場內自由經濟制度的基本條件。
我國憲法中雖然沒有規定合同自由原則,但是有很多條款明確了企業的自主權。例如,憲法第16條規定,國有企業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有權自主經營。第17 條規定,集體經濟組織在遵守有關法律的前提下,有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然而,要保障這些企業的經營自主權,其前提條件也是保障企業在市場上的競爭自由。如果市場上到處是地方割據、封鎖以及其他各種對競爭的人為限制,企業的經營自主權或者合同自由原則就是一句空話。我國改革開放20 多年的歷程,事實上就是我國經濟生活中不斷打破壟斷的過程。我國企業在一定程度上還沒有真正實現經營自主權,其根本原因就是我國經濟生活中還存在著形形的壟斷,特別是行政壟斷。從這個意義上說,競爭法是市場經濟體制下經濟自由和經濟民主的保障。
另一方面,競爭法也是對合同自由原則的限制。因為競爭法的基本內容是禁止限制競爭協議,控制企業合并,以及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這些法律規定都是針對濫用合同自由行為的。例如,根據禁止卡特爾的規定,如果競爭者之間訂立固定價格、限制生產或者分割市場的協議,這種協議是違法的。這即是說,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合同自由不是給與合同當事人不受任何限制的自由。事實上,世界上就沒有絕對的自由。比如,職業自由是一般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但是,這個自由并不是保證人們擇業時可以不受競爭的壓力,也不是保證人們擇業時不受國家的干預。言論自由也是一般憲法規定的一個基本權利,而且也適用于廣告。但在事實上,任何言論自由都會受到法律的限制。此外,反不正當競爭法中也有禁止虛假廣告的規定。因此,言論自由實際上是言論自由權利與各種限制性法律所保護的客體之間進行利益衡量的結果。與此相似,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合同自由也受到了反壟斷法的限制。反壟斷法禁止企業限制競爭的行為,特別是禁止競爭者之間訂立卡特爾,禁止導致嚴重限制市場競爭的企業合并,以及禁止占市場支配地位企業的濫用行為。因為這些行為會損害競爭,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它們不能適用合同自由原則。由此反壟斷法就規范了市場競爭秩序,規范了企業的市場競爭行為,并且通過禁止性的規定為企業的合同自由劃定了一個可以發展的范圍。
總之,合同自由、私人所有權和競爭自由作為市場經濟制度的三大支柱以及這種經濟制度下市場主體應當享有的權利,它們相互間不是獨立的,而且這些權利也不是絕對的。事實上,人們通常感興趣的問題只是,出于建立和維護一個合理的經濟制度,人們希望什么樣的合同自由、私人所有權以及競爭自由。具體到競爭自由這個問題來說,人們關注的是如何才能保護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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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競爭政策與產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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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法是國家依據競爭政策制定的。競爭政策則是市場經濟國家的一種經濟政策,其目的是保護競爭,防止市場壟斷。然而,任何國家的經濟政策都不僅僅是競爭政策,它還包括其他的一系列政策,如環境保護政策、推動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貨幣穩定政策、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的政策、提高就業率的政策、推動社會保障的政策、推動地區間經濟協調和融合的政策、國家產業政策等,此外國家在外貿、農業、能源、旅游等各個領域還有各種各樣的政策。這就出現了競爭政策與其他政策的關系,特別是與產業政策的關系。
競爭政策與產業政策有著十分密切的關系。競爭政策從維護市場的競爭性出發,不允許企業相互訂立妨礙競爭的協議,不允許企業間進行過大規模的合并,不允許有著壟斷地位或者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濫用它們的市場優勢地位。產業政策則是指國家對具體產業實施的政策,其目的是加強產業的競爭力。因為任何產業政策都會導致對市場現存結構的改變,影響市場競爭,特別是在歐盟,歐共體條約第3 條對競爭政策和產業政策同時做出了規定,這兩者不可避免地就會發生沖突。那么, 在這兩種政策的沖突和矛盾中,哪一種政策處于優先適用的地位? 因為這個問題在歐共體討論得最多,這里主要談談歐共體競爭政策與產業政策的關系。
歐共體對競爭政策與產業政策的關系特別重視,為此進行過激烈的討論。而且,歐共體很早就推行產業政策,例如曾對紡織業和鋼鐵業進行過結構調整,對不景氣的船舶制造業曾給與國家援助,此外還提出加強歐洲的航天和飛機制造業以及信息技術產業的競爭力。建立歐洲聯盟的馬斯特里赫特條約對歐共體產業政策也給與了極大的重視。修改后的歐共體條約不僅在第3 條m 項下對產業政策作了規定,即歐共體活動包括"加強共同體產業的競爭力",而且通過條約第157 條對產業政策作了具體規定,明確了歐共體產業政策的目的,授權歐共體委員會具體執行產業政策。在實踐中,歐共體產業政策的目標主要是推動歐共體產業結構更好地適應變化了的市場狀況,推動高科技和新型產業的發展,以及消除地區間經濟不平衡的狀態等等。因為這些產業政策強調的不是如何維護現存的市場結構,而是推動一個有競爭力的市場結構,目的是對社會資源進行更好和更合理的配置,歐共體委員會常常將這個產業政策稱為是"積極的競爭政策"[6]。
然而,歐共體的產業政策在許多情況下并不總是積極的競爭政策。事實上,歐共體條約第157 條本身就存在著很多與歐共體競爭政策相沖突的地方。該條第1 款指出,歐共體的活動應當"便利歐共體產業結構的調整",在實踐中,這就是政府對某些行業或者個別企業的補貼或者其他優惠制度。此外,根據這個條款,共同體應當"對企業間的合作提供良好的條件",而實踐中的做法就是對那些根據條約第81 條第1 款被禁止了的卡特爾給與豁免。因為歐共體的產業政策都是以援助某個產業或者某個企業為目的,這種政策與歐共體競爭政策不可避免就會存在著沖突。例如,歐共體推動高科技的產業政策對于那些不被視為高科技的企業就是不公平的待遇。此外,歐共體的技術政策也主要使歐共體大企業得到了好處,對于中小企業來說,這就是不公平競爭。
盡管歐共體的產業政策和競爭政策經常存在著矛盾和沖突,但是在這個沖突中,歐共體競爭政策明顯占有優先適用的地位。歐共體競爭政策的優先地位是由歐共體的基本經濟制度-市場經濟決定的。歐共體條約中的許多條款都明確規定了共同體市場內實行與自由競爭相聯系的市場經濟制度。例如條約第4 條第1 款規定,成員國和共同體的活動包括,"根據條約規定的措施和時間表,引入一種與成員國的經濟政策相協調的,以共同市場和既定的共同目標為基礎的,并與自由競爭和開放的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相一致的經濟政策。"條約第98 條規定,"成員國和共同體根據開放和自由競爭的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進行活動,并由此推動資源的有效配置,遵守條約第4 條提出的基本原則。"而且,即便關于共同體產業政策的第157 條第1 款明確規定,共同體和成員國應確保共同體產業競爭力所必要的前提條件,但是根據該條款,確保的必要條件必須得與"開放和競爭的市場經濟制度相一致"。特別重要的是,條約第157 條還強調指出,歐共體產業的競爭力"不得成為共同體實施任何可能歪曲競爭的措施的基礎。"
歐共體條約在如此眾多的條款中強調保護歐共體市場有效競爭的重大意義,強調成員國和共同體的任何活動都必須與開放和自由競爭的市場經濟制度相一致,這說明,歐共體條約中關于競爭政策的規定不僅是一個綱領性的規定,而且也是維護共同體市場經濟秩序的根本手段,直接起著規范市場秩序的作用。也就是說,歐共體大市場所要實現的商品、人員、服務和資本的自由流動,不是通過共同體機構對成員國的主權干預實現的,而是通過共同體內的自由和開放的競爭實現的。因此,歐共體競爭政策與其他政策相比就有著優先適用的地位[7]。這個結論與歐共體法院的判決也是一致的。歐共體法院在一個涉及歐共體煤鋼條約第3 條的判決中指出,條約中的政策和任務對共同體機構具有約束力;然而,這些機構應注意"協調這些政策,如果它們之間出現了沖突,那就應當承認,一個政策或者另一個政策有著優先適用的地位。這種優先地位應當根據經濟情況來決定,這種決定應當具有合理性"。歐共體法院的這個判決指出,在衡量這些政策的時候,歐共體機構應當有自由裁量權[8]。然而,在1973 年關于大陸罐一案的判決中,歐共體法院否定了歐共體機構在這方面的自由裁量權。法院判決指出,"如果條約第3 條g 規定,要在歐共體內建立一種競爭不受歪曲的制度,那么它首先要求不得窒息競爭。這個要求非常重要。如果沒有這個要求,條約中的其他規定就是無的放矢。此外,這個要求還涉及條約第2 條,即共同體的任務是’推動共同體經濟生活的協調發展’。盡管出于對各種目的進行協調之必要,條約指出一定條件下的限制競爭是被允許的,但是,出于條約第2 條和第3 條之需要,這些限制競爭必須得有一個界限。一旦超過界限,這些限制競爭就會與共同體市場的目標背道而馳。"[9]這些判決說明,共同體的目標是建立一種競爭不受歪曲的制度,共同體的其他目標只能在這個目標的基礎上得以實現。因此,在歐共體,競爭政策較其他政策有優先適用的地位。
四、競爭法中的政府
競爭法中的政府是一個特別值得關注的對象。這不僅因為絕大多數競爭法的主管機關是政府
部門,如美國司法部反托拉斯局、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德國聯邦卡特爾局、日本公平交易委員會等;另一方面,政府的行為同樣也受到競爭法的制約,這即是競爭法中禁止政府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的規定。如歐共體條約第86 條規定,成員國不得對其國有企業以及其他享有特權或者專有權的企業采取背離歐共體條約特別是背離歐共體競爭政策的任何措施;第87 條規定,成員國不得利用國家財源優待個別企業或者個別生產部門,損害共同體市場上的公平競爭。這些規定說明,競爭法在歐共體大市場起著基石的作用,以致任何人、任何企業、任何政府部門以及任何成員國都沒有權利限制競爭。歐共體競爭法由此被稱為歐共體大市場的經濟憲法,是歐共體及其成員國實行市場經濟制度的標志。
俄羅斯、烏克蘭、匈牙利等經濟體制轉軌國家的反壟斷法中也大多有制止行政壟斷的內容。如烏克蘭共和國1992 年頒布的《禁止壟斷和企業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法》第6 條明確規定,國家權力機構和行政機關對個別企業采取的歧視行為包括: ①出于限制競爭的目的,禁止某個經濟領域建立新企業或企業的其他組織形式,以及限制某種活動或者某種產品的生產。②強迫企業加入某聯合體、康采恩、跨行業跨地區以及其他的企業集團,或者強迫企業訂立優惠合同,承擔向某些消費集團提供價格便宜的商品。③作出可導致市場壟斷地位的由中央分配商品的決議。④禁止在共和國某地區銷售來自其他地區商品的命令。⑤向個別企業提供稅收或其他方面的減免,由此使它們相對其他企業取得優勢地位,導致一定商品市場的壟斷化。⑥限制企業購買或者銷售商品的權利。⑦對個別企業或企業集團禁令或者限制。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7 條也對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的行為作了禁止性規定。它指出,"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制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此外,國務院2001 年的《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決定》也有相關的規定。這些規定說明,在我國當前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禁止政府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的行為是維護國家市場秩序的一個極其重要的內容。
競爭法之所以需要規范政府的行為,這是因為政府常常會越過它的權限范圍,以不合理的方式影響市場競爭。如政府因和某個企業有著特殊的經濟利益,從而限制其他企業與這個企業開展競爭。我國市場上的地方保護或者部門壟斷大多屬于這種情況。鑒于我國經濟生活中的現實狀況,反壟斷法如何規范政府行政性限制競爭行為,這不僅是我國反壟斷法立法的重點,也是一個難點。
有人說,我國當前突出的問題雖然是行政壟斷,但行政壟斷不是通過反壟斷法就能徹底解決的,因此,
市場經濟的根本原則范文6
關鍵詞:經濟法;和諧社會;原則;關系;作用
經濟法的根本任務是調整市場經濟中的社會關系,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促進經濟繁榮穩定的發展,它的出發點是整個社會,維護社會的整體利益,追求社會整體利益的最大化,因此,經濟法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和作用。
1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在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中,十分重要的有一下幾點:
1.1 經濟民主原則
所謂經濟民主是指,任何適格的經濟法主體都能夠,在經濟法允許的范圍內,自由的進行經濟活動,并獲得經濟利益。這一條原則同樣也是國家干預的目標之一,以此為目標來實施宏觀調控實施干預措施,才能夠避免重蹈覆轍,走計劃經濟的老路。經濟法實施的整個過程中,都必須著眼于大局,從國民經濟的全局角度來出發,以調整具體的法律關系的方式,來實現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的趨同。
1.2 效率與公平原則
經濟法中的公平通常被理解為大家有同等獲取財富的機會,也只有做到了公平方能讓效率更有效地發揮其作用。作為經濟法所需要達到的目標必然要求市場主題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這樣才能讓市場經濟主體之間公平競爭。市場競爭的具體結果常常會與國民經濟的整體利益不相一致,機會公平與結果公平之間也會出現這種狀況,這種錯位的結果需要動用經濟法來協調。
1.3 可持續發展原則
所謂經濟法的可持續發展原則是指,經濟法在調整市場經濟法律關系,維護經濟穩定發展的過程中,要兼顧現在與將來、個人與整體、經濟與環境、經濟與社會,維持產業發展平衡,促進國民經濟走持續、穩定發展的道路的,一項法律基本準則。經濟法的這一基本原則,使得經濟法在調整社會關系的時候,始終以可持續發展作為基本出發點,進而采取具體的措施與辦法來完善自身的體系建設,來更好的維持經濟穩定,促進經濟發展。
1.4 社會本位原則
社會公共利益滿足程度是與國家的宏觀調控、經濟個體的行為以及市場的運行和社會分配行為緊密聯系的。經濟法把社會本位作為調整原則表明,經濟法在對產業調節、固定資產投資、貨幣發行、產品質量控制、消費者權益保護等關系進行調整時,要以社會利益為本位。與此同時,任何市場主體,在進行市場行為時,都不能一味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視對社會公共利益的關注,否則,也是對自己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的背離。
2 經濟法與和諧社會的關系。
經濟法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之間有著必然的內在關系,一方面,在依法治國的今天,一國法律的健全完善與否,直接關系到該國未來的發展,而經濟法是我國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更是經濟法律體系的主體部分,因此,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離不開完善成熟的經濟法律體系。另一方面,構建和諧社會首要解決的問題便是經濟問題,經濟法調整的對象也可以說是經濟主體利益矛盾引發的經濟問題,在這一點上,兩者的目的是同一的。所以說經濟法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之間有著必然的內在關系。
3 經濟法基本原則在和諧社會建設中的作用
3.1 經濟法基本原則與和諧社會建設都需要遵循民主原則
經濟法的法律規范中不但有必須遵守的規范也有許多任意性的規范,采用強制性與提倡性相結合的模式,這樣既有經濟責任和經濟制裁的法律法規和其他消極后果,同時也有不少肯定性的法律后果,采用鼓勵與制裁并用的模式。和諧社會中民眾擁有足夠的民利,在諸多公共事務中能表達自己的意愿,件且有足夠多的法律措施保證民眾民力的實現。
3.2 經濟效益和經濟公平原則順應了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公平正義的社會。經濟法強調經濟效益和經濟公平原則正順應了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有效保障。效益與公平的最佳結合點便是和諧,單純地追求效益或公平都不是經濟法的追求目標,和諧才是經濟法所追求的主導價值。這就要求正確處理好經濟效益和經濟公平之間的關系,使它們達到最佳結合點。
效益和公平之間存在矛盾,社會調節的結果會使部分收益者的實際收入減少,從而有可能影響他們的積極性,而帶來某些效益的損失。但兩者也相互促進,機會均等、貢獻和收獲對稱必將有利于調動人的積極性,從而促進效益的提高,效益的提高必然帶來財富的增加,又有助于經濟公平進一步實現。
3.3 可持續發展原則是科學發展、構建和諧的關鍵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我們長期不懈的努力。要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堅持可持續發展戰略,而要堅持可持續發展戰略則必須在經濟法的完善中處處體現可持續發展的思想。經濟法的可持續發展原則要求經濟、社會、文化、人口、資源環境等方面和諧同步發展;在關注社會整體利益與長遠發展的需要的同時協調和平衡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沖突;平衡各地區、各行業協調發展的要求,從宏觀上實現社會的和諧和平衡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