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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保護環境的條件范文1
保護環境的名言(最新)1. 綠色社會,動手筑造。
2. 建設“四化”離不開綠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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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環境的名言(熱門)1. 地球是我們的母親,保護地球就是保護母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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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保護環境的條件范文2
關鍵詞:法律解釋;違法性要件;環境侵權
一、“構成要件思維”與法律解釋的跟進
在成文法國家,法律規范是指通過法律條文表現出來的、規定社會關系參加者某種法律權利和義務,具有嚴密內在邏輯結構的特殊行為規范[1],法律規范依賴于法律條文的表述,法律條文表述的主要內容也就是一些規定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的法律規范。法律規范作用于特定的社會關系便可實現對特定社會關系的調整,達到一定的法律效果。一定法律效果發生的前提條件,常被人們稱之為法律構成要件(簡稱構成要件),譬如一般民事侵權的加害人對受害人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的“法律效果”一般應具備這樣的四個前提條件:加害行為的違法性、損害后果、加害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加害人的主觀過錯[2]80。這四個前提條件我們將其稱為一般民事侵權責任的法律構成要件或一般民事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這些構成要件其實就來自于人們對相應的法律規范或法律條文的歸結。
基于對發生某一特定法律效果的追求,人們逐漸習慣甚至依賴于從法律規范或法律條文中去歸結相應的法律構成要件,并不斷使之類型化、模式化與常態化。一旦生活中出現某種類型的案件,人們首先想到的便是要通過這種類型化、模式化的法律構成要件去分析思考案件,看是否能達致該種特定的法律效果。這種從法律規范或法律條文中歸結法律構成要件,再把法律構成要件用于分析解決某類案件的思維方式筆者就將其稱之為“構成要件思維”,譬如前文分析的一般民事侵權責任的四個構成要件,就源自于人們對相應法律規范或法律條文的歸結,之后但凡涉及此類一般民事侵權的案件,人們便直接運用這一構成要件加以模式化思考,看是否能達致追究加害人民事責任的法律效果,進而輕松地解決案件。
呈現在我們眼前的法律規范或法律條文往往種類繁多、形式分散且內容龐雜,當我們在分析、思考某一法律案件的時候,相關與不相關的法律規范或法律條文可能一起呈現。只有經過審慎辨別,我們才能確認哪些與本案相關,哪些無關,從而剔除無關的法律規范或法律條文,僅針對相關的法律規范或法律條文進行歸納、分析、判斷與推理。這樣的經驗過程不斷重復后,人們便可類型化地提煉出一些思維模式,然后直接依賴這個模式,單刀直入尋找模式所規定的要件。“構成要件思維”就是這樣的一種模式化思維。
“構成要件思維”成了一種法律人的職業思維、固定思維與模型思維。于是,問題也就接踵而至:由于法律規范或法律條文囿于自成體系的表述方式,有時并不能直接、對應、清晰地表述某些或某一法律構成要件,或者說法律規范或法律條文往往會很模糊或有歧義,某些或某一法律構成要件并非就能一目了然,于是“構成要件思維”就可能受阻,由此基于構成要件的法律解釋便日漸興盛。
一部新法的出臺往往能引起人們“構成要件思維”的興奮,刺激人們對相應法律構成要件的歸結興趣,一旦出現法律規范或法律條文的模糊或歧義問題,基于構成要件的法律解釋也就相隨而來,諸如解釋某類責任的法律構成要件究竟有幾個?是哪幾個?哪一些法律規范或法律條文分別體現了這些法律構成要件?每一法律構成要件又該如何理解?如此,法律實施起來便有可能變得更加順利。
基于“構成要件”的法律解釋方法能夠良好適應人們的“構成要件思維”。實際上,一些學理解釋往往就是走的基于“構成要件”的法律解釋路子。筆者也希望這種基于“構成要件”的法律解釋能被大量推廣應用到正式的法律解釋中,讓正式的法律解釋盡量直截了當、明白無誤地圍繞各“構成要件”來展開,進而解決諸如文中所重點論述的“行為違法性要件”需要還是不需要的論爭。
二、環境侵權責任“行為違法性要件”的立法沖突與行政解釋的回應
前文已經提到,一般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四個:加害行為的違法性、損害結果、加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加害人的主觀過錯。由于環境侵權是一種特殊侵權行為,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把加害人的主觀過錯排除在其構成要件之外。因此,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只有三個:加害行為的違法性、損害結果、加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2]80。環境侵權行為是一種現代社會所特有的新型侵權行為,具有與傳統侵權行為迥異之性質,一些學者提出了“行為違法性要件不要說”[2]80,84-87,當然也有學者針鋒相對提出了“行為違法性要件說”[2]83-84。所以,“行為違法性要件”的要還是不要[3]也就成了一個聚訟紛紜的問題 [4]。
從現行立法看,中國《民法通則》與《環境保護法》的相關立法的確存在一些沖突。中國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則》第124條有如下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一看便知,本條省略了主語“污染者”(《侵權責任法》第65條所稱),所規定的“污染者”必須為之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為“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詳言之,“污染者”須為之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必須同時滿足兩個基本條件:(1)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2)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由于“污染者”實施的是“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往往也就被稱之為環境侵權行為,再加之本條規定的“應當依法承擔”的法律責任為“民事責任”,所以本條所稱的法律責任也就被稱之為環境侵權民事責任。根據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之一“加害行為的違法性”來分析,恐怕“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是否就是“違法”需要解釋。而1989年制定的《環境保護法》第41條第1款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本條同樣省略了主語“污染者”,所規定的“污染者”必須為之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為“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行為。詳言之,“污染者”須為之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只須滿足一個基本條件即“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由于“污染者”實施的是“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行為,往往也就被稱之為環境侵權行為,再加之本條規定的責任形式為“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屬于典型的民事責任形式,所以本條所稱的法律責任也可被稱之為環境侵權民事責任。根據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之一“加害行為的違法性”來分析,本條對行為是否應具有違法性未曾涉及。此外,各單行的環境污染防治法也對此作了與《環境保護法》相似的規定 [2]81。
筆者認為,基于“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是否就是“違法”尚待解釋,我們不能就此得出《民法通則》第124條就符合“行為違法性要件說”;基于《環境保護法》以及各單行的環境污染防治法對行為是否應具有違法性未曾涉及,我們也不能就此認為其符合“行為違法性要件不要說”[5],只能說“行為違法性要件”要還是不要依然是個未解的問題。
為此,1991年湖北省環保局和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在處理東湖水污染案件的過程中,就環境污染民事責任的法定條件問題致函原國家環保局,原國家環保局以《關于確定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復函》的形式對此作出行政解釋。對于環境侵權責任“行為違法性要件”要還是不要的問題,原國家環保局的行政解釋認為“承擔污染賠償責任的法定條件,就是排污單位造成環境污染危害,并使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遭受損失”,“現有法律法規并未將污染物的排放是否超過標準,作為確定排污單位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條件”。
換言之,該行政解釋認為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只有兩個:排污單位造成環境污染危害與受害人遭受損失,至于排污單位造成環境污染危害與受害人遭受損失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在所不問。依據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4條規定以及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1款第(3)項規定:“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可知排污單位造成環境污染危害與受害人遭受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這一構成要件還是必需的,只不過實行的是舉證責任倒置罷了。
至于“行為違法性要件”的要還是不要的問題,多數人認為原國家環保局的行政解釋符合“行為違法性要件不要說”[2]87-90。但筆者認為,盡管原國家環保局的行政解釋未將“行為違法性要件”列為“承擔污染賠償責任的法定條件”,但不能籍此認為其符合“行為違法性要件不要說”,因為《環境保護法》與各單行的環境污染防治法也未將“行為違法性要件”列為承擔環境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如果單憑這一點就可得出行政解釋符合“行為違法性要件不要說”結論的話,《環境保護法》與各單行的環境污染防治法均應符合“行為違法性要件不要說”,那么行政解釋出臺的必要性就值得懷疑。
三、《侵權責任法》對“行為違法性要件”行政解釋的依循
《侵權責任法》第65條規定:“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條補全了主語“污染者”,所規定的“污染者”必須為之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為“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行為。詳言之,“污染者”須為之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只須滿足一個基本條件即“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由于“污染者”實施的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行為,再加之本條明確規定“承擔侵權責任”,所以本條所稱的法律責任當為名副其實的環境侵權民事責任。根據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之一“加害行為的違法性”來分析,本條對行為是否應具有違法性也未曾涉及。
《侵權責任法》第65條與《環境保護法》、各單行的環境污染防治法以及原國家環保局的行政解釋在表述上是一致的,即不涉及環境侵權責任“行為違法性要件”要還是不要的問題。另外,由于《侵權責任法》第66條規定:“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按照“構成要件思維”我們不難發現,與原國家環保局的行政解釋相比,《侵權責任法》中的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有三個:“污染者”污染環境造成損害、受害人遭受損害以及“污染者”污染環境造成損害與受害人遭受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
那么,我們是否可以根據《侵權責任法》對環境侵權責任“行為違法性要件”要還是不要問題的未曾涉及而直接得出環境侵權責任根本就不要“行為違法性要件”的結論呢?筆者認為,單就《侵權責任法》對環境侵權責任的現有法律規定來看,《環境保護法》與各單行的環境污染防治法以及原國家環保局的行政解釋的相關規定較之也并不遜色,憑什么在《環境保護法》與各單行的環境污染防治法以及原國家環保局的行政解釋下不能得出“行為違法性要件”不要的結論,而在相關內容幾無差別的《侵權責任法》下就可以得出“行為違法性要件”不要的結論呢?事實上,《侵權責任法》對環境侵權責任“行為違法性要件”要還是不要的問題確實并未有所突破。
值得一提的是《侵權責任法》使用了“損害”一詞而非《環境保護法》、各單行的環境污染防治法以及原國家環保局的行政解釋中常用的“危害”。基于環境侵權后果的嚴重性、潛伏性和漸進性特點,環境侵權的成立并非一定要造成損害結果,如有造成損害結果的危險,行為人也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2]58-59。可見,《侵權責任法》第65條并非就比《環境保護法》與各單行的環境污染防治法以及原國家環保局的行政解釋的相關規定更完善。
基于《侵權責任法》對環境侵權責任“行為違法性要件”要還是不要的問題的無涉以及對環境侵權民事責任三個構成要件的依循,我們還是只能說“行為違法性要件”要還是不要依然是個未解的問題。
四、解釋“行政解釋”與環境侵權責任“行為違法性要件”的昭彰
難道環境侵權民事責任“行為違法性要件”要還是不要的問題真的就無解嗎?非也。我們不妨再仔細研讀一下原國家環保局的《關于確定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復函》的全文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41條第1款的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其他有關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也有類似的規定。可見,承擔污染賠償責任的法定條件,就是排污單位造成環境污染危害,并使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遭受損失。現有法律法規并未將有無過錯以及污染物的排放是否超過標準,作為確定排污單位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條件。至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只是環保部門決定排污單位是否需要繳納超標排污費和進行環境管理的依據,而不是確定排污單位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界限。《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36條還明確規定,繳納排污費、超標排污費的單位或者個人,并不免除其賠償損失的責任。
為此,筆者擬運用基于“構成要件”的法律解釋方法對原國家環保局的行政解釋加以解釋,以期對環境侵權民事責任“行為違法性要件”要還是不要的問題作出回答。
(1)原國家環保局的行政解釋路子實際上就是一種基于“構成要件”的法律解釋;該行政解釋意在確定環境污染損害的賠償責任,按照“構成要件思維”方式,原國家環保局也試圖從現有法律規范或法律條文中去歸結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并嘗試著歸結并明示了兩個構成要件:排污單位造成環境污染危害與受害人遭受損失,實際上因果關系要件也應隱含其中,即排污單位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因”導致了受害人遭受損失的“果”。
(2)行政解釋也有對環境侵權民事責任“行為違法性要件”要還是不要問題的分析;行政解釋并未將“行為違法性要件”列為“承擔污染賠償責任的法定條件”,且還指明“現有法律法規并未將污染物的排放是否超過標準,作為確定排污單位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條件”,“至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只是環保部門決定排污單位是否需要繳納超標排污費和進行環境管理的依據”。按理說,行政解釋歸結并明示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就已經解釋清楚了,為何還要不厭其煩論述這些內容呢?我們知道,《民法通則》第124條有“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的表述,其中“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所指應該為“國家運用權力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言下之意此處所指的“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應該是公法,而并非私法。該行政解釋意在適用《環境保護法》而非《民法通則》,所以對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不再有違反公法性質的“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的要求,至于是何原因,行政解釋僅僅提到具有公法性質的“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之一種,即“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只是環保部門決定排污單位是否需要繳納超標排污費和進行環境管理的依據,而不是確定排污單位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界限”。因此,所謂環境侵權民事責任“行為違法性要件”的不要,指的就是不需要違反具有公法性質的“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
(3)所謂環境侵權民事責任“行為違法性要件”的不要,并非指環境侵權行為就是一種絕對的合法行為,而是指這是一種“合公法”的行為。事實上,環境侵權行為不僅可能違反了前述《民法通則》《環境保護法》與各單行的環境污染防治法,還可能違反了即將生效的《侵權責任法》,怎么可能是絕對的合法行為?如果是合法行為,“污染者”又怎么可能因此承擔賠償責任呢?
(4)結論:加害人符合公法規定的行為,仍有可能承擔環境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就在于該行為僅滿足了公法的強制性約束而并未滿足私法有關人身財產方面的義務性規定,且二者的功能與效果各異,不能相互取代。對于環境侵權民事責任“行為違法性要件”的要還是不要的問題的回答應當是:法律構成要件要的是“行為違反私法要件”,不要的是“行為違反公法要件”,即環境侵權民事責任應以行為違反私法為要件,不應以違反公法為要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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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保護環境的條件范文3
保護環境衛生作文 星期五,放學回到家里,爺爺給我看了一份報紙,上面寫著在這周六晚上8:30到9:30有全球熄燈一小時環保活動。爺爺說:“我們家也參加這個活動吧!”我和哥哥都高興的同意了。
到了星期六的晚上,離熄燈一小時活動還有十幾分時,我就迫不及待的說:“關燈吧,關燈吧,時間快到了!”爺爺、奶奶笑著說:“別急,別急,再等一下。”沒辦法,我只好在蠟燭旁等著。啊,時間終于到了,我們自覺把燈關了,電視也關了,點起了蠟燭。燭光很溫馨,我們一家人坐在蠟燭旁,聊天、講故事、吃東西,原來沒有電燈、電視也能過得很開心。很快一小時的時間就過去了,我們打開了燈,吹滅了蠟燭,可是這一小時里的快樂卻很難忘!
這個環保活動真有意義,以后有這樣的活動我們一定還要參加!
保護環境衛生作文
水是人類生存必不可少的條件之一,沒有水,也就沒有生命的存在,我們要保護好水資源。
星期四下午一放學,我就和幾個同學一溜煙兒跑回家。我們用最快的速度吃完晚飯后立即集合到月河邊上去。
在路上,我們進行了分工,分別負責采訪工作、記錄工作。
乍眼一看:“哇!好漂亮呀!”可是細細地望望河面,垃圾成群呀!我非常吃驚。那些形容河水清澈的美妙語句根本就沒辦法拿來形容這條河了,小伙伴抓起了他的手機,“咯吱——咯吱——”把這條滿是雜物的河流照了下來。
我從書包中把本子拿了出來,我首先走到一位老爺爺那里,我望了望他手里的魚竿,問道:“老爺爺,您來這釣魚您覺得合適嗎?”“不合適也沒辦法呀,附近可只有這么一條河流,你看看,水被污染成這樣,咳!有臉見人嗎?”說完,那位老爺爺無奈的嘆了口氣,又開始釣魚了。
接著,小伙伴又找到了一位大約年近六十的老伯伯,老伯伯聽了小伙伴的話,知道我們是來調查關于水污染的,興奮至極,打開了話匣子:“你看看月河,游客可都要來這參觀,這豈不是損壞家鄉形象嗎?真是的!有的小青年不知道要保護自己家鄉的臉面,還亂往里面扔雜物,品德太差,沒素質!現在你們學校好了,知道要從小孩子開始教育。小同學呀,看看這,快發動你的同學也來這里看看,讓他們真正懂得要保護水環境。”
這些嚴峻形勢并沒有引起人們足夠的重視,人們賴以生存的河流、湖泊正面臨著越來越多污染的威脅。只有杜絕污染物進入河流湖泊,或者減少其數量,河流湖泊中原有的污染物才會隨水流走、逐漸減少。因此,防治河流湖泊污染的最根本的方法就是控制污染源。我們知道,河流湖泊污染來源是工業廢水和城鄉生活污水。國家制定了一系列保護水資源的法律法規,對廢水排放等各方面,都作了嚴格的限制和規定。
保護環境衛生作文
當今社會,科技飛速發展,而地球面臨這空前的污染災害也加大了。而資源的浪費便成為人們頭痛的問題。雖然隨著核電能的使用危險上升,電價的不斷上漲,但是現在,差不多每家每戶都還在用電磁爐,如果改用太陽能發電的太陽能爐的話,是必會減少地球的污染,既安全,又節能。
太陽能能源是來自地球外部天體的能源,人類所需能量的絕大部分都直接或間接地來自太陽。太陽能發電就是一種新興的可再生能源。太陽能爐便成為利用再生能源滋生出來的節能新產品,它主要利用太陽光將能源轉化為電能儲存于高效電池內,只要打開開關,太陽能爐便可加熱進行烹飪。如遇下雨天,也不怕。因為電池內儲存的電能可連續使用10——15天。真可謂是節能環保低費用的好產品。
開發利用太陽能不會污染環境,它是最清潔能源之一,在環境污染越來越嚴重的今天,這一點是極其寶貴的。相比原來的電磁爐,我們的太陽能爐更安全,減少電磁場,從而人體所受的傷害也會因此減少。按理推論下去,電費也會有所減少,這減少的將是一筆可觀的費用。在污染嚴重的今日,只有低碳生活每一天才能真正保護地球,保護我們這美好的家園,所以太陽能爐又成了低碳烹飪的好幫手,好選擇。
關于保護環境的條件范文4
保護愛護環境倡議書
敬愛的市環保局局長:
地球是我們人類的母親,也是我們可以賴以生存的地方。她給我們生存,給我們資源。可是,現在我們正在破壞我們和藹可親的地球,例如:大量砍伐樹木、建立化工廠、大量排放污水和黑煙、大量使用不可降解的白色垃圾、大量排放汽車尾氣……這些危害注意危害整個地球,如果我們在不環保的話,就會像電影“20xx”的場面一樣,洪水淹沒喜馬拉雅山的山頂,整座大城市瞬間被洪水吞沒。
如果我們不想讓悲劇發生,讓我們城市更美麗的話,我建議:
1、我們要做到講究衛生,不能隨地吐痰,不亂扔垃圾,不在公共場所吸煙,不制造噪音。
2、我們要保護自然環境,那樣萬物才能共同生存在一個美好的家園。不亂獵殺動物、不亂抓珍稀動物和受保護的動物,關愛和保護野生動植物;愛護我們身邊的每一寸綠地、每一株花草、每一片樹木!
3、減少汽車尾氣排放,以汽車牌的尾號為單日或雙日可以行車,單數為單日可以開車,雙數為雙日可以開車,單日的星期日要騎直行車去公司。
4、不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飯盒、塑料袋等白色垃圾。要使用可降解的一次性飯盒,這樣才可以回收利用飯盒。塑料袋改為使用環保的袋子,例如:布做成的環保袋。
5、減少化工廠的黑氣排放和污水排放,污水可以變成清水,然后再輸到附近的洗車場進行多次利用再清掉。用太陽能來燒廢掉的東西這樣可以減少黑氣。
作為新時代的小學生,我倡導同學門提高保護環境的意識,也建議叔叔阿姨們加入我們的隊伍中來,為保護環境、造福后代貢獻自己的力量。因為:保護環境,刻不容緩!希望局長能支持我們的行動,采用我的建議。
保護愛護環境倡議書
改革開放以來,我們的城市更美麗了。但是由于一些人保護環境的意識差,認識不夠深刻,破換環境的事情常有發生,我們的生態環境還得大大地加以改善。為此,我倡議全校同學開展“愛護環境”主題活動。
一、愛樹種花。人人要愛護花草樹木,不攀折,不踐踏,見到有破壞花草樹木的行為應給予及時的制止和教育。校園花草樹木由各班認養,各班同學要按時給認養的花草樹木澆水、施肥,有條件的地方要多種一些花,以改善我們的學習環境和生活環境。
二、勸阻吸煙。吸煙不但危害身體健康,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還會污染環境,所以同學們在家要通過各種方式勸阻家長不要吸煙,在社會上盡量多宣傳吸煙的危害,盡可能勸阻人們不吸煙。
三、不燒樹葉。要改正以往燒樹葉的錯誤做法,今后打掃衛生時應把樹葉裝起來,然后倒入垃圾桶,由清潔工人統一處理,以防污染空氣。
四、按時清掃。每天要清掃好教室和家庭內外的垃圾、灰塵,保持教室、家庭內外的清潔衛生,讓人人在清潔的環境中生活。
五、不隨地吐痰。痰液中含有大量的細菌,揮發后容易傳播疾病,因此同學們要養成不隨地吐痰的好習慣。
六、揀拾垃圾。每月每班組織一次社會清掃活動,每人帶一個塑料袋揀拾公共場所的果皮紙屑等垃圾,保持社會環境的衛生。
“愛護環境,人人有責。”作為二十一世紀的主人,讓我們積極主動、認真負責地投身到愛護環境活動中!
保護愛護環境倡議書
有待醒悟的人們:
如今世界各地大大小小的工廠,街上奔馳的汽車,星羅密布的下水管道,每天不停的對大地、天空、海洋進行著污染。
對我們人類和所有地球生物來說,地球是我們生存的根基,清潔的水、新鮮的空氣是我們賴以生存的乳汁。可人們胡亂排放的污水。廢氣,卻破壞了我們天空的臭氧層,讓我們深受輻射的傷害!由于污染,儲存淡水的寶庫南極北極的冰川熔化,人類將面臨水資源缺乏的威脅!
看看吧!這一個個鮮明的實例你看了有什么感想呢?我們是地球家族的重要一員,地球像我們慈祥的母親那樣對我們的要求都是有求必應,而我們人類的欲望卻像高山滾下的雪球似的越滾越大。我們如果繼續無度的索取,那么我們的子孫后代將面臨怎樣的窘境!?所有我們建議:保護地球,保護環境。珍惜資源,我們知道,地球只有一個,地球不能克隆!
倡議一:節制對生態的污染,多種樹,少砍伐,不但綠化環境,減少沙漠面積,還進化空氣。
倡議二:節約水資源,做到一水多用,養成隨手關水龍頭的習慣。
倡議三:生活垃圾分類處理,抵制低氟制冷器具和無氟發用摩絲,減少對臭氧層的破壞。保護野生動物不制造噪音。
關于保護環境的條件范文5
關于環保的演講稿(1)200萬年前,地球在歷史的長河中緩緩航行了46億年后,人——這種不平凡的生命誕生了。他的足跡開始踏上這可愛的藍色星球,地球母親萬萬沒有想到這是她輝煌的開始,也是噩夢的開始。因為人類對自然無止境的索取,使我們曾經溫柔、慈祥的地球母親變得暴虐無常。歷經無數次滄海桑田,斗轉星移,她的美麗變成了曾經,取而代之的是蒼老骯臟和面目全非。
無法想象,如果有一天地球上沒有了綠色,那人類的文明將會如何,到那時,也許只是灰飛煙滅,一切的一切都只會淹沒在漫天飛沙之中。
當一片片綠波洶涌的森林被無垠的荒漠黃塵所取代,當無憂地在蔚藍的天空飄蕩的白云被漫天滾滾黑煙所替代,當為地球遮風擋雨的臭氧層被無情的氟里昂所破壞,我分明聽見了森林的哭泣,白云的悲傷,臭氧層的嘆息。
想念,是我們在大自然那里學會了的最純潔的想念,可是為什么我們要把它變成對綠色永遠的想念呢?難道說真的只能用照相機紀錄自然,可憐可悲照片留給下一代回味嗎?難道真的要等森林綠地都已成為紀錄片,聞不到綠意盎然,只享受到烏煙瘴氣時才懂得覺悟?
也許有人會說我只在這高談闊論,也許有人會說環保離我們很遠,那我們先來一個式子:“大自然——綠色——環保——人——你自己”看完后,你還會覺得它遠嗎?大自然就在我們周圍,綠色就在我們身邊,環保就在我們的心中,腦中,手中,行動中。我們不能說我們能為環保做什么,但最起碼你開始在認識它,開始在感受我們的大自然,只為著我們共同的理念。
同學們,趕快醒來吧,為了我們共同的家園和他長久的美好未來,從現在做起,從我做起,勇敢地站起來對大自然做出承諾,承諾用我們的雙手使地球母親恢復青春容顏,承諾用我們的行動來感動大自然,改造大自然。立志把我們的社會,我們的家園和校園建設的更加美麗。
關于環保的演講稿(2)同學們:
你們好!今天我的演講的內容是有關環保的。
提起環保,大家可能會想起我們偉大無私的地球媽媽,因為地球媽媽正因人類的不環保而日益衰老,還得了重病。你們說認為人類是個大孝子嗎?不,不是,因為他們親手讓自己的母親得重病,而且日益衰老,但是人類還不認錯,不過,還有一些人類知錯就改并且到處宣傳,使地球媽媽早點康復。在這里我向大家提幾條環保建議,也順便也說說對環境的看法:
1、既然是環境保護,當然要先搞綠化了。希望全世界每個人爭取每年種植一棵樹,多搞一些退耕還林的宣傳活動。
2、減少戰爭,減少核污染,因為核武器有非常強的核輻射,會致人嚴重疾病和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
3、力爭20___年底,所有的汽車全部更換成太陽能汽車,以減少汽車的尾氣。
4、把工廠排出的污水進行凈化,再流向莊稼或河流,并且不亂排廢氣,以減少污染。
5、開播一個專門的環保教育頻道,對全世界的地球居民進行環保教育。
6、不要無節制的大肆開采資源,以導致資源枯竭。
(看法)1、環保,人人從自己做起,首先自己要做到不亂扔垃圾,不隨地吐痰等。
2、向自己身邊的人宣傳環保教育。
3、組織一個環保隊,向小弟弟和小妹妹們進行環保教育等。
最后,還是一句老話:保護地球就是保護人類自己。
關于環保的演講稿(3)各位同學們:
讓我們想一想,自從人類誕生以來,一切的衣食往行及生產、生活有哪一樣離得開我們生存的環境,我們生活在地球上,然而地球并不是有我們生存,還有很多很多的動物植物,所有生物的生存,又有哪一樣離得開地球上的大氣、森林,海洋、河流、土襄、草原呢?地球就是由所有的生物組成了錯綜復雜而關系密切的自然生態系統,這就是人類賴以生存的基本環境。
然而,保護環境就是這樣供人類生存的環境,卻總是被人類自己所破壞。人類把文明的進程一直滯留在對自然的征服掠奪上,卻從來不曾想到對哺育人類的地球給予保護和回報,我們人類在取得輝煌的文明成果的同時,對自然的掠奪卻使得我們所生存的地球滿目瘡疤,人口的增長和生產活動的增多,也對環境造成沖擊,給環境帶來壓力。
地球上人類、生物和氣候、土壤、水等環境條件之間存在著錯綜復雜的相互關系,就好比我們人體的各個器官、各種機能之間都是需要保持平衡是一樣的,你想想,我們人類身上的某個器官壞了,人就會生病,就會痛苦不已,其實地球也是如此,一旦失去了生態平衡,便會產生種種不良后果。因為人類的侵害,如今地球面臨了很多的環境問題,比如氣候變暖,臭氧層空洞,酸雨,有毒廢棄物,野生生物滅絕,以及大氣、水污染等等,這些都是令人類頭疼不已的事情。
保護環境,人人有責,雖然我們現在還只是個學生,沒有能力去改變那些環境不問題,但是我們可以從小事做起。春天到了,植物開始生長,我們可以積極參與植樹節,保護身邊的花草樹木。除此之外,我們還要愛護身邊的環境衛生,遵守有關禁止亂扔各種廢棄物的規定,把廢棄物扔到指定的地點或容器中,避免使用一次性的飲料杯、飯盒、塑料袋,用紙盒等代替,這樣可以大大減少垃圾,減輕垃圾處理工作的壓力。這一切,看起來不是很平凡的事情嗎?只要我們愿意,很輕松就能完成,很輕松就能參與到保護環境的重大工作當中。
關于保護環境的條件范文6
關鍵詞:環境犯罪;因果關系;嚴格責任危險犯
正文:
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國環境污染也日益嚴重,環境問題已成為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民事和行政的法律手段已不足以對其進行有效地防治和解決,許多國家開始越來越多地采用刑事手段來懲治危害環境的行為,以彌補其他法律手段的不足。當前,我國的環境犯罪現象十分突出,如何運用刑法的手段來保護環境,杜絕環境污染,進而使生態免遭破壞,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緊迫任務。我國1997年3月頒布的《刑法》在第六章第六節規定了“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標志著我國依法治理、保護環境的工作已進入到一個新的發展階段,但也還存在很多不足有待進一步完善。
一、我國有關環境犯罪規定的現狀
(一)我國刑法對環境犯罪規定的進步性
結合我國1997年3月頒布的《刑法》,歸納我國刑法有關懲治環境犯罪的相關規定,總結其進步性主要體現在如下3個方面。
1.設專節懲治環境犯罪。我國現行刑法采“法典式”的立法模式,在原刑法典、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的基礎上,對有關環境犯罪的內容加以整合、補充和修改,在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一章中設立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專節,既體現了懲治環境犯罪規定的系統性和科學性,又增強了懲治環境犯罪的可操作性,對懲治環境犯罪也更有針對性。
2.規定了一系列環境犯罪的具體罪名,擴大了環境刑事立法保護的范圍。按我國《環境保護法》第2條的規定 ,“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依環境的自然屬性和犯罪手段特征的不同,我國刑法按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嚴格遵循傳統犯罪構成理論將環境犯罪分為兩大類:一是污染環境的犯罪和破壞自然資源保護的犯罪。前者包括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等3個具體罪名。后者包括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非法狩獵罪,非法占用耕地罪,非法采礦罪,破壞性采礦罪,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罪,盜伐、濫伐林木罪,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罪等11個罪名。我國突出了作為國家基本法律的刑法在懲治環境犯罪中的作用,較為詳細地規定了多種環境犯罪。
3.加大了環境犯罪刑罰力度。過去我國對環境犯罪的懲治,在罪與刑的關系上不相適應,處罰明顯偏輕,主要原因是囿于傳統的犯罪分類標準及對防止污染、保護自然資源的特殊價值和維持生態平衡、保護環境的重要性認識不足。例如,1979年刑法僅有的128條盜伐、濫伐林木罪最高處3年有期徒刑;129條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和130條非法狩獵罪最高處2年有期徒刑。而1997年刑法借鑒國外刑法規定了較為適中的刑罰,將這三種罪分別提高到7年和3年有期徒刑,其他罪則最高刑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我國刑法對環境犯罪規定的不足
我國環境犯罪規定的不足主要在于宏觀方面。如沒有借鑒為西方發達國家實踐所證明的有效保護環境、打擊環境犯罪的一些先進做法:在犯罪構成理論中實行“因果關系推定原則、嚴格責任原則和危險犯”。
1.部分自然因素沒有納入刑法保護范圍。例如刑法遺漏了對草原資源及自然風景名勝的保護,沒有規定水和海洋污染犯罪;還有破壞環境罪以外的其他犯罪行為也可能造成環境與生態利益的巨大破壞,但刑法在規定對這些行為處罰時,并沒有升到保護環境的高度。
2.沒有適用因果關系推定原則及嚴格責任原則。在確認環境犯罪的因果關系和責任制度的問題上,我國傳統的因果關系理論面臨一定的挑戰。環境犯罪作為一類新型的犯罪,往往不但有巨大的社會危害性,更與普通犯罪有著很大不同,其中突出的一點在于因果關系認定上十分困難和復雜,常常涉及深奧的科技專業知識,運用一般技術手段、知識經驗和傳統刑法理論難以或不可能查明,原因事實與損害發生的因果關系,損害程度,損害內容和損害發生經過之間的關系往往不甚明了,以致證明主觀過失極為困難。無罪過則無犯罪,也無刑事責任,是我國刑法遵循的一個重要原則。[1]按傳統主客觀相一致原則在這種情況下,從正面直接準確的認定“行為”是必然導致該“結果”發生的行為,即按嚴格意義上的必然結論將使許多環境犯罪游離于刑事法網之外,很難追究該罪的刑事責任。如果有條件的實行嚴格責任原則或因果關系推定原則,既可提高訴訟效率,減少訴訟成本;又可以使環境犯罪分子得到應有制裁,受害人得到及時救;而且又不失科學,避免了無休止拖延訴訟時間,提高了訴訟效益,并且使潛在犯罪人減少僥幸心理,從而更好地預防犯罪,保護環境。
3.我國刑法沒有規定環境犯罪的危險犯。仔細審視現行刑法典關于環境犯罪的具體條款,不難發現,我國現行刑法關于環境犯罪的刑事立法除少數罪名的規定屬于行為犯外,將多數環境犯罪規定為結果犯而不是危險犯,即只有在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時才給予刑事處罰。顯然,目前這種只懲罰結果犯而不懲罰危險犯的刑事立法,必將放縱許多可能對環境造成嚴重危害并且理應受到刑事制裁的危害環境的犯罪行為,從而大大降低了刑法在預防環境污染和保護生態環境方面的重要作用。因此僅靠在刑法中懲治結果犯,打擊環境犯罪往往力不從心。為了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無須等危害環境的實害發生,法律就應把這種足以造成環境的污染和破壞的行為定為犯罪,規定環境犯罪的危險犯對犯罪預防就具有積極意義。
二 、完善我國環境犯罪的設想
(一)完善刑法對環境的保護體系,增設環境犯罪新罪名
1.水環境污染罪
目前,我國刑法對污染水環境的犯罪是適用妨礙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的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來處罰。而對于造成水體嚴重污染的結果犯,以及對危害水環境的行為犯和危險犯,都幾乎找不到刑事制裁的依據。鑒于水污染已經對人們的社會經濟生活和人身健康造成了嚴重的危害,筆者建議把水環境污染罪獨立出來,以便更好地利用刑法的制裁措施來加強對水環境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