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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勘探方案范文1
一、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與保護文物無關的建設工程,如確因建設項目特殊需要無法避讓而必須涉及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的,在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前提下,建設單位必須保證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將文物保護措施列入設計任務,編制保護方案,并嚴格按照文物保護法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文物部門應在接受報批手續后的3個工作日內,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級別報請相應文物行政部門審批,并及時發出《工程建設文物保護審核意見書》。發改、經貿、建設、國土部門根據《意見書》要求辦理項目審批手續。
二、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建設危及文物安全的設施,不得修建其形式、高度、體量、色調等與文物保護單位的環境風貌不相協調的建筑物或構筑物。凡涉及到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窯址等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為保護范圍紅線外20米)的建設項目,建設部門在建設項目劃定勘察設計紅線前與文物部門溝通,并督促業主將其設計方案報送文物部門。文物部門在接受設計方案后10個工作日內發出《工程建設文物保護審核意見書》。發改委、經貿委在接到《意見書》后再舉行有文物部門共同參與的初步
三、在歷史文化名鎮(村)和傳統街區內進行保護性開發建設,以及在風景名勝區內開發建設涉及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點和其他文物遺存的,建設單位在申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紅線前,應嚴格按照文物保護法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準,發改、經貿、建設、國土等有關部門不予辦理項目選址、方案會審、土地征用等審批手續。
四、縣定規劃工業園區建設工程,建設部門在劃定勘察設計紅線前應當與文物部門聯系,文物部門在接到聯系單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考古調查、勘探,并將考古調查、勘探意見告知建設部門,建設部門應根據文物部門的意見編制《園區建設總體規劃》。文物部門會同建設單位根據《規劃》制定工程建設文物保護和搶救措施。
在縣定規劃工業園區以外獨立選址占地3萬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設工程,建設部門在建設項目劃定勘察設計紅線前,應當與文物部門聯系,文物部門在接到聯系單后2個工作日內完成考古調查、勘探。發改、經貿、建設、國土部門應當在接到文物部門《工程建設文物保護意見書》后,方可給予辦理相關手續。
五、建設工程施工中一旦發現文物,施工單位或建設單位應立即停止施工,保護現場,及時向文物部門或公安部門報告,如隱匿不報或保護不力造成文物損壞的,要追究業主及施工單位的法律責任。
六、凡縣區范圍內的市批以上建設項目,縣有關部門應在項目下達后,及時向文物部門通報情況,使文物部門能盡早介入,并與建設單位共同做好文物保護搶救工作。
考古勘探方案范文2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文物的保護、利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古人類化石同文物一樣受國家保護。
第三條文物工作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
經濟開發建設及文物利用等活動,必須遵循文物工作的方針,不得對文物造成損害。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文物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建設規劃和風景名勝區規劃,并建立文物保護責任制。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文物保護事業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使文物保護的財政撥款隨著財政收入增長而增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文物搶救、修繕、征集和安全設施建設等需要,設立專項經費。
第七條文物保護事業可以吸納社會資金投入,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文物事業的捐贈,享受國家有關優惠待遇。
第八條一切機關、組織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文物的義務。
鼓勵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參與文物保護工作??h(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文物保護志愿者開展活動給予支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對文物保護志愿者進行培訓、指導。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文化、教育、科技、規劃、建設、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行政部門和媒體,應當加強對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全社會的文物保護意識。
第十條對文物保護工作中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十一條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本條例指省文物局)主管全省文物保護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依法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有關文物保護工作。
第十二條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文物行政執法工作,并根據國家和省的規定建立或者明確文物行政執法隊伍,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文物保護法律、法規、規章,督促相關單位、個人履行文物保護義務;
(二)監督、檢查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利用和管理,并協同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的保護、利用和管理;
(三)監督、檢查館藏文物的保護、利用和管理;
(四)依法受理與文物保護相關的舉報、投訴;
(五)依法查處文物違法行為。
文物流通中的執法活動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上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文物行政部門執法活動的指導、監督,發現下級文物行政部門查處的案件有錯誤的,應當責令及時糾正,必要時可以依法直接處理。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建立的有關文物保護管理機構,在文物行政部門領導下具體承擔文物的日常保護、收藏、展示、研究等工作。
第十五條省文物行政部門依法成立的文物鑒定機構,按照其職責負責文物的定級鑒定、司法鑒定和其他鑒定工作。有條件的設區的市文物行政部門可以設立文物鑒定組織,受省文物鑒定機構委托,承擔相關文物鑒定工作。
從事文物鑒定服務的社會中介機構的設立、審批及其鑒定工作的開展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不可移動文物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文物保護法規定的職權將本行政區域內具有相當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不可移動文物,在征求所有人、使用人和相關主管部門意見后,分別確定為省級、市級和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報同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依法報上級人民政府備案。上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可以選擇下級文物保護單位或者其他不可移動文物,確定為本級文物保護單位。
文物行政部門選擇的不可移動文物報請人民政府核定時,應當附具說明材料和專家意見。
規模較大的文物保護單位應當制定專門的保護規劃。
第十七條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予以登記,并作為文物保護點予以公布。在城鎮房屋拆遷、危房改造等過程中,發現尚未登記公布的不可移動文物及其附屬物,應當立即停止施工,保護現場,及時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文物行政部門應當二十四個小時內趕到現場,并在七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八條省級、市級和縣級文物保護單位不得擅自撤銷。因自然或者意外原因損毀的,應當實行遺址保護。確需原址重建或者撤銷的,必須經專家論證后依法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九條不可移動文物實行原址保護原則。未經依法批準,不得遷移、拆除。
第二十條修繕、保養、遷移、使用不可移動文物,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原則,不得損毀、改建、添建。
文物保護工程施工應當按照文物行政部門批準的工程設計方案進行。如需變更已批準的工程設計方案中的重要內容,必須經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二十一條新發現重要的不可移動文物,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文物保護需要,提出修改、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的建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劃編制程序予以修改、調整。
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專項保護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按《省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自核定公布文物保護單位之日起一年內劃定其保護范圍;根據文物保護需要,可以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周圍劃定建設控制地帶。
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必須確保文物本體安全和歷史風貌的完整,劃定前應當征求文物保護單位有關主管部門及相鄰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劃定的具體辦法,由省文物行政部門會同省規劃行政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三條確需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必須保證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并嚴格按照文物保護法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未辦理上述手續的,有關部門不得辦理土地使用和生產、建設許可。
對危害文物保護單位安全、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破壞文物保護單位歷史風貌的已建設施、建筑物、構筑物,文物保護單位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治理或者依法拆遷。
第二十四條經依法批準,遷移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點的,其遷移方案必須報經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對移建工程實施監督并組織驗收。
第二十五條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所有人負責修繕、保養并承擔相關費用。
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有損毀危險,所有人難以承擔修繕義務的,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申請修繕資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予以資助;所有人有能力承擔修繕資金而拒不履行修繕義務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搶救修繕,所需費用由所有人承擔。
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所有人轉讓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優先購買,購買條件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二十六條不可移動文物因所有人、使用人的使用嚴重影響文物保護的,根據文物保護的實際需要,經與所有人、使用人協商一致,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置換或者購買該不可移動文物。
第二十七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與本行政區域內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簽訂文物保護責任書,依法明確其應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國有省級、市級和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確需改變其管理部門的,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由縣級以上文物行政部門征得上一級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原公布的人民政府批準。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確需改變其管理部門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在城市建設維護費中安排一定的經費,專項用于歷史街區和城市史跡的保護。具體比例依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確定。
第二十九條省文物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力量,對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水下文物進行調查,發現重要文物的,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文化遺產保護國際公約和法律法規規定,加強世界文化遺產的申報、保護工作。
第四章考古發掘
第三十一條各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文物的勘查工作??h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勘查發現地下文物情況和有關史料記載情況,確定并公布地下文物埋藏區。
第三十二條在地下文物埋藏區內進行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劃定勘察設計紅線前,應當報請省文物行政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進行考古調查、勘探。
在地下文物埋藏區以外進行占地三萬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劃定勘察設計紅線前,應當報請省文物行政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在工程范圍內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組織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進行考古調查、勘探。
文物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組織力量在工程范圍內進行考古調查、勘探,并將考古調查、勘探的處理意見告知申請人。
第三十三條發現地下文物,確因建設工期緊迫或者有自然破壞危險,需要進行搶救發掘的,由省文物行政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組織發掘,同時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補辦審批手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考古發掘單位進行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考古發掘結束前,考古發掘區域內不得施工或者作業。
考古發掘工作結束后,省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處理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發現重要遺跡需要實施原址保護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責成建設單位及時調整工程建設方案,協助做好保護工作。
第三十四條因基本建設和生產建設需要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的,所需經費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具體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為了科學研究進行考古調查、勘探,應當報經省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勘探試掘面積不得超過五十平方米,確因特殊原因需要擴大試掘面積的,必須另行報批。
第五章博物館與館藏文物
第三十六條國有博物館以及收藏文物的圖書館、檔案館等文物收藏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配備專門的庫房、專職技術人員和安全設施。
第三十七條文物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力量對文物收藏單位收藏的文物進行鑒定。館藏一、二級文物由省文物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鑒定確認,館藏三級文物由省文物行政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鑒定確認。參與鑒定的專家不得少于三名。
第三十八條文物收藏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文物保護管理制度,對收藏的所有文物登記造冊,區別等級,建立藏品檔案,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備案。未經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調取館藏文物。
省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全省一、二級文物藏品檔案和其主管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館藏文物檔案;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館藏文物檔案。
第三十九條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收藏的珍貴文物,由省文物行政部門或者文物收藏單位所在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指定具備條件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代管:
(一)無專門文物庫房的;
(二)安全防范能力達不到規定標準的;
(三)專業人員缺乏或者與藏品保管工作不適應的;
(四)有其他危及藏品安全的情形。
非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委托具備條件的文物收藏單位代管。
第四十條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之間因舉辦展覽、科學研究等需借用館藏一級文物的,應當經省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借用館藏二、三級文物的,應當將借用文物清單和藏品檔案副本報省文物行政部門備案;借用其他館藏文物的,應當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非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和其他單位舉辦展覽需借用國有館藏一級文物的,應當經省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借用館藏二、三級文物的,應當報省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借用其他國有館藏文物的,應當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
文物的借出單位和借用單位應當依法簽訂借用協議,明確文物現狀、借用期限、用途以及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等事項。
第四十一條因文物保護、科學研究等需要,對館藏一級文物取樣的,應當報省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對館藏二級以下文物取樣的,應當報省文物行政部門批準。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社會力量投資舉辦博物館。
社會力量投資舉辦博物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
(二)有與其功能相適應的場館;
(三)有一定數量具有代表性、成系統的文物和其他藏品;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業人員;
(五)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經費或者財產;
(六)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設施;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三條社會力量申請舉辦博物館,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舉辦博物館申請書;
(二)藏品目錄;
(三)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四)經費來源證明或者驗資報告;
(五)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六)有擬聘管理人員和研究人員的證明;
(七)博物館章程草案;
(八)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文物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經批準舉辦的博物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登記手續后,方可對外開放。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力量舉辦的博物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章文物利用
第四十五條對文物的利用實行合理、適度的原則??h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門對文物的利用實施監督管理,并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四十六條國有文物保護單位在保證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向公眾開放,其事業性收入用于文物保護事業。
對具有重要價值的國有文物保護單位實行旅游者、利用者容量控制制度。
第四十七條屬于不可移動文物的宗教活動場所應當遵守文物保護法律法規規定,確保文物安全,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文物保護和文物利用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利用文物保護單位進行電影、電視和其他音像制品拍攝的,拍攝單位應當提前十日向省文物行政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依法批準后方可拍攝。
利用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拍攝的,應當依法報請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
拍攝館藏珍貴文物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批準。
拍攝單位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確保文物安全,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相關費用。
第四十九條文物收藏單位應當充分發揮館藏文物的作用,通過舉辦展覽、科學研究等活動,加強對優秀歷史文化遺產的宣傳和利用。
國有博物館每年向公眾開放的時間不得少于二百五十天,享受國家和省優惠待遇的非國有博物館每年向公眾開放的時間不得少于一百八十天。博物館在節假日應當開放。
國有博物館應當向教師、學生、現役軍人、殘疾人和六十歲以上公民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第七章民間收藏文物與流通
第五十條公民、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組織通過合法方式取得的文物,受法律保護,可以依法流通,但法律、法規禁止買賣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公民和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組織依法收藏文物,應當妥善保管,并接受文物行政部門的指導與監督;其收藏的珍貴文物,可以要求省文物行政部門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指定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代為保管。
第五十二條設立文物商店,需報經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審查批準,并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開業。
第五十三條文物商店銷售的文物、拍賣企業拍賣的文物,在銷售、拍賣前需報經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審核。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審核文物商店銷售文物、拍賣企業拍賣文物時,對其中的珍貴文物,可以指定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優先購買,購買條件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五十四條運送、郵寄、攜帶文物出境,應當在文物出境前依法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審核、許可,并標明文物出境標識。
第五十五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運送、郵寄、攜帶文物出境,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不得擅自剝除、更換、挪用或者損毀文物出境標識。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擅自變更工程設計方案的重要內容進行施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未經考古調查、勘探或者發掘擅自進行工程建設,或者阻撓考古發掘單位進行考古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拒不執行珍貴文物移交代管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文物損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條國有博物館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非國有博物館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優惠待遇。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的,分別由海關、省文物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負責人指使、強令文物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不依法履行文物保護管理職責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三條文物行政部門、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及有關負責文物管理協調、執法、咨詢、日常保護的管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審批的;
(二)不履行文物保護管理職責的;
(三)非法借用、侵占文物的;
考古勘探方案范文3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依法保護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按照“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切實把文物保護工作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納入體制改革,納入財政預算,納入領導目標責任制。有關部門應當大力開展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的文物保護觀念。
第四條市文化局是全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文物工作依法進行管理、監督和指導??h(區)級文化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工作。
第五條各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
(一)依法保護管理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和尚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控制保護古建筑,以及其他有價值的文物遺存;
(二)對地下文物依法實施保護管理,檢查指導考古發掘工作;
(三)對各博物館、紀念館以及其他文物收藏單位進行行業管理和指導;
(四)對文物經營活動以及社會流散文物實施監管;
(五)對出境文物、涉案文物以及其他需要鑒定的文物,依法進行鑒定。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將文物管理機構和博物館、紀念館等單位的文物保護管理和事業發展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應從城市維護建設專項資金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安排一定比例用于重點文物維修。游覽、參觀場所應當從其票房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給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用于幫助無力維修的單位進行文物維修保護。
文物保護管理經費應隨經濟發展逐年增長,并專款專用,同時鼓勵社會各界支持文物事業。
第七條文物保護單位的使用單位或者產權部門為文物保護的責任單位,應當與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保護管理責任書,負責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保養和維修,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和指導。
第八條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除文物保護建設工程外,不得進行其它建設工程。確因特殊需要進行建設的,必須按級報請原公布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在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建設危及文物安全的設施,不得修建形式、高度、體量、色調與文物單位的環境風貌不相協調的建筑物,確需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的,其設計方案應經同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同級城鄉規劃部門批準。
第九條文物保護單位按照“誰使用,誰管理,誰維修”的原則,除經常性保養維護工程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外,其他維修工程應當按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有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維修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應當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工程竣工時,須經文物行政主管部門驗收。
第十條控制保護古建筑由使用單位或者產權部門負責保養和維修,重大維修方案須經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損毀,不得擅自改建、翻建、移建或拆除。確因建設工程需要,必須對控制保護古建筑進行移建或者拆除的,須經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對需要移建、拆除的古建筑應事先做好測繪、文字記錄和攝影、攝像等資料工作,所需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拆除的木、石及磚刻等建筑材料移交文物部門保管,用于其他文物古建筑的維修。
在城市建設和改造中,建設單位對控制保護古建筑和其他有價值的文物遺存應當妥善保護,并予以整治、維修。
第十一條文物保護單位向社會開放,應當報經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并接受其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十二條凡在我市范圍內進行大型基本建設工程建設(含取土)單位,應當事先報請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需要先期進行文物勘探、考古工作。在有史籍記載的以及文物普查中發現的重要遺跡地點進行建設活動,建設單位應當事先會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在工程范圍內進行調查或者勘探,需要考古發掘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在審批該類建設項目時,應當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經市和縣級政府確定需要原地保護的,建設單位應當另行選址。凡因基本建設和生產建設需要進行文物勘探、考古發掘的,所需費用依照《文物保護法》的規定由建設單位列支。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生產、建設中發現古遺址、古墓葬或者其他文物遺存,必須立即停止施工,保護現場,并及時報告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擅自處理。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本市及外地駐的建筑施工單位,應當與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簽訂文物保護責任書。
第十四條在本市進行考古發掘工作,必須依法履行報批手續??脊虐l掘單位應事先提出發掘申請,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經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上報國家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或直接報國家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考古發掘單位發掘工作結束,應及時向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發掘報告、出土文物清單,將出土文物移交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單位收藏。
第十五條全民所有制文物收藏單位應當將所收藏的文物登記造冊,鑒定分級,建立藏品檔案,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并根據文物的風險等級,按有關規定建立嚴格的文物保護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單位或者個人要求經營文物購銷業務,必須經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設立,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開設舊貨、錢幣、郵品以及其他收藏品市場,凡涉及文物的,必須經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工商登記。
第十七條經批準經營文物監管物品的單位和個人,其從業人員必須參加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其上市物品必須經文物行政主管部門鑒定認可,接受年審,接受文物、工商、公安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八條拍賣機構經營文物拍賣的,必須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經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取得文物拍賣許可證,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方可取得文物拍賣人資格。所拍賣的文物標的,必須經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第十九條公安、工商等部門應會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加強文物市場的管理,認真查處文物的違法犯罪活動;依法沒收追繳的文物,按規定移交給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銀行、冶煉廠、造紙廠以及廢舊物資回收等單位的文物揀選工作,應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發現文物妥善保管并按規定移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按上述單位收購時所支付的費用加一定比例的揀選費合理作價。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事跡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獎勵:
(一)發現文物及時上報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護的;
(二)將個人收藏的文物捐獻給國家的;
考古勘探方案范文4
20xx文物法規定細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文物保護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革命遺址、紀念建筑物、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文物,分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和縣、自治縣、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紀念物、藝術品、工藝美術品、革命文獻資料、手稿、古舊圖書資料以及代表性實物等文物,分為珍貴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貴文物分為一、二、三級。
第三條 文物保護法第三條規定的主管全國文物工作的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是指國家文物局。國家文物局對全國的文物保護工作依法實施管理、監督和指導。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保護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文物保護管理機構為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不設立文物保護管理機構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為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各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工作。
第四條 各級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城鄉規劃部門和海關,應當依照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文物保護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文物事業費和文物基建支出分別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由同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其中文物基建支出以及文物修繕、維護費和考古發掘費等,應當??顚S?,嚴格管理。各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所屬文物事業、企業單位的收入,應當全部用于文物事業,作為文物保護管理經費的補充,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條 不同級別的文物保護單位,依照文物保護法第七條規定的程序核定公布。 文物保護法第七條第一款所列的文物中尚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由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予以登記,并加以保護。
第七條 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應當依照文物保護法第九條的規定,自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劃定,并作出標志說明。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 縣、自治縣、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由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不同文物的保護需要,規定文物保護單位的具體保護措施并公告施行。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措施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縣、自治縣、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措施由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九條 對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屬于國家所有的紀念建筑物、古建筑,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使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可以建立保管所或者博物館等專門保護管理機構負責保護;沒有專門保護管理機構的,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責成使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負責保護,或者聘請文物保護員進行保護。
第十條 文物保護法第七條第一款所列文物中有使用單位的,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群眾性文物保護組織;沒有使用單位的,附近的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可以建立群眾性文物保護組織,對文物進行保護。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群眾性文物保護組織的活動給予指導。
第十一條 文物保護單位向社會開放,應當符合國家文物局規定的條件,并根據其級別,報經同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
第十二條 根據保護文物的實際需要,可以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周圍劃定并公布建設控制地帶。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周圍的建設控制地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城鄉規劃部門劃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縣、自治縣、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周圍的建設控制地帶,由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城鄉規劃部門劃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或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三條 在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建設危及文物安全的設施,不得修建其形式、高度、體量、色調等與文物保護單位的環境風貌不相協調的建筑物或者構筑物。 在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建筑物、構筑物,其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經同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后,報同級城鄉規劃部門批準。
第十四條 紀念建筑物、古建筑等文物已經全部毀壞的,不得重新修建;因特殊需要,必須在另地復建或者在原址重建的,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原核定公布機關批準。
第十五條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國家文物局認為有必要由其審查批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計劃和設計施工方案,由國家文物局審查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和縣、自治縣、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計劃和設計施工方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準。 文物修繕保護工程應當接受審批機關的監督和指導。工程竣工時,應當報審批機關驗收。
第十六條 文物修繕保護工程的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證工程質量。
第十七條 文物修繕保護工程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家文物局制定。
第十八條 一切考古發掘項目,都必須履行報批手續??脊虐l掘申請,由考古發掘單位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向國家文物局提出或者直接向國家文物局提出,依照文物保護法第十七條或者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批準。國家文物局批準直接向其申請的考古發掘計劃時,應當征求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九條 考古發掘單位應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國家文物局提交當年考古發掘計劃。配合建設工程的考古發掘計劃,可以在發掘前三十日內向國家文物局提出;確因建設工期緊迫或者文物面臨自然破壞危險,急需發掘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后,可以先行發掘,自發掘開工之日起十五日內補報發掘計劃。
第二十條 在考古發掘工作中,考古發掘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考古工作規程,保證發掘質量。 考古發掘單位在申請發掘時,應當提出保證出土文物和重要遺跡安全的保護措施,并在發掘工作中嚴格執行。
第二十一條 配合建設工程進行的文物調查或者勘探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缡?、自治區、直轄市的文物調查或者勘探工作,由文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聯合組織實施或者由國家文物局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在進行建設工程中發現古遺址、古墓葬必須發掘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力量及時發掘;特別重要的建設工程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設工程范圍內的考古發掘工作,由國家文物局組織實施,發掘未結束前不得繼續施工。
第二十三條 在配合建設工程進行的考古發掘工作中,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配合考古發掘單位,保護出土文物或者遺跡的安全。
第二十四條 考古發掘單位和考古發掘項目領隊人員資格,由國家文物局審查認定,并頒發證書。 考古勘查單位、考古勘查領隊人員資格,由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審查認定,并頒發證書。
第二十五條 考古發掘單位發掘工作結束后,應當及時寫出考古發掘報告,編制出土文物清單。出土文物由國家文物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保管條件和實際需要,指定全民所有制博物館、圖書館或者其他單位(以下簡稱全民所有制文物收藏單位)收藏。考古發掘單位需要將出土文物留作標本的,須經國家文物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同意。
第三十條 公民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公民登記的文物保守秘密。
第三十一條 公民可以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對其私人收藏的文物,提供鑒定以及保管、修復等技術方面的咨詢和幫助。
第三十二條 公民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賣給國家文物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全民所有制文物收藏單位和文物收購單位。 國家鼓勵公民將其私人收藏的文物捐贈給全民所有制文物收藏單位。
第三十三條 文物經營單位經營文物收購、銷售業務,應當經國家文物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經營文物對外銷售業務,應當經國家文物局批準。
第三十四條 文物經營單位應當記錄文物經營活動情況,以備核查。 文物經營單位收購或者保存的珍貴文物,應當報批準其經營文物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其中一級文物應當報國家文物局備案。 文物經營單位銷售的文物,應當在銷售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鑒定。
第三十五條 銀行、冶煉廠、造紙廠、以及廢舊物資回收等單位的文物揀選工作,應當接受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并妥善保管揀選文物,盡快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移交。
第三十六條 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接收移交的文物,應當按照銀行、冶煉廠、造紙廠、以及廢舊物資回收等單位收購時所支付的費用加一定比例的揀選費合理作價。接收移交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支付所需款項有困難的,由上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解決。 第三十七條 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海關等在查處違法犯罪活動中依法沒收、追繳的文物,應當在結案后盡快按照規定移交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移交辦法由國家文物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八條 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移交的文物進行鑒定,屬于一級文物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報國家文物局備案。
第三十九條 國家文物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文物保護要求,指定具備條件的全民所有制文物收藏單位收藏移交的文物。 銀行留用揀選的歷史貨幣進行科學研究的,應當征得國家文物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同意。
第四十條 文物出境由國家文物局指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進行鑒定。文物出境鑒定標準由國家文物局制定。
第四十一條 經鑒定許可出境的文物,由鑒定部門發給文物出境許可憑證。海關根據文物出境許可憑證和國家有關規定查驗放行。
第四十二條 個人攜帶私人收藏文物出境,經鑒定不能出境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發還或者收購,必要時可以征購。 第四十三條 文物出境展覽和文物出口由國家文物局統一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家文物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四十四條 有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九條所列事跡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由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給予獎勵。 第四十五條 對文物保護法第三十條所列行為的罰款,分別情節輕重,按照以下數額執行:
(一) 有第(一)、(二)、(四)項所列行為之一的,罰款數額為二百元以下;
(二)有第(三)項所列行為的,罰款數額為該建筑物、構筑物造價的百分之一,但是最高不超過二萬元。
(三)有第(五)、(六)、(七)項所列行為之一的,罰款數額為二萬元以下;
(四)有第(八)項所列行為的,罰款數額為非法所得的二倍至五倍。
第四十六條 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對有文物保護法第三十條第(三)、(四)、(五)項所列行為之一的人員,可以將其送有關行政機關處理。
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對依照文物保護法和本實施細則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先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具體行政行為不申請復議或者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作出具體行政行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第四十八條 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的保護辦法以及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國家文物局解釋。
第五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之日起施行。
談《文物法》修訂:應明確保護對象
第一,進一步補充和完善文物類別?!端蛯徃濉妨信e規定了包括不可移動文物和可移動文物在內的五大類別的文物,然而列舉得并不全面,存在較大的遺漏,這使得現實中有些重要的文化遺產被排除在外,對其保護處于無法可依的狀態。從我國的現實來看,迫切需要增補以下三種文物類別:
一、增補古人類化石和具有古生物學意義的動植物化石、標本以及地質標本這一文物類別,以替代本條關于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視同文物的條款。事實上,將上述類型的物品作為文物的一個類別早已是國際慣例,例如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關于保護可移動文化財產的建議》等就是將具有人類學和人種學意義的實物和動植物化石、標本以及地質標本作為文物的一種類別加以對待的。另一方面,這樣規定也可以使《文物保護法》的適用性大大增強,比如近年來我國多地挖出的體型巨大、保存完整的烏木,若有了上述規定,即可以因其是具有古生物學意義的物品而納入本法的保護范圍;而現在由于這類烏木不屬于本法所列舉的任何一類文物,導致無法適用文物保護的有關規定。
二、增補從古墓葬、古遺址出土的遺物(或實物)這一文物類別。《送審稿》第三條明確了古墓葬、古遺址屬于不可移動文物,而經考古發掘從中出土的遺物顯然是可移動文物,這類文物也是我國重點保護的一類文物,但是在可移動文物的類別中并未加以專門列舉。這不僅是一個立法缺漏,也不符合我國的現實情況,應予增補。
三、在建筑遺產類別中增補具有代表性的鄉土建筑、工業建筑、傳統村落、宗教建筑以及近現代乃至當代各個特定歷史時期的代表性和紀念性建筑這一類型。在我國,這類文物數量巨大,它們中的絕大多數都未被認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甚至連文物的身份都沒有,致使它們成為不斷被破壞甚至拆毀的重災區,對它們的保護一直是我國文物保護的薄弱環節。正是基于此,《送審稿》特別明確了這類文物為一般不可移動文物,這也是本次修法的一大亮點。但遺憾的是,《送審稿》沒有將其作為文物的一種類別加以列舉,為了加強對這類文物的保護,有必要增補進來。
第二,增加對文物進行一般性定義的條款。由于《送審稿》僅采取了列舉的方式來規定具體的文物類別,會導致實際操作時法律的適用性受到很大局限,所以有必要在本條中增加一個對文物進行一般性定義的條款,即采取一般性定義+列舉規定的方式來規定文物應具備的條件和具體的文物類別。這主要基于以下三個理由:
一、僅采取列舉規定的方式并不能涵蓋所有的文物類別,這主要包括三種情況:①是如上所述,所列舉的文物類別存在遺漏;②是有些文物的類別還未被人們知曉而無法列舉,如還未被發現或未出土的文物;③是有的實物目前不被認為是文物,但將來可能被認為是文物,以《世界遺產公約》關于建筑遺產的保護為例,最開始主要保護的是古建筑,后來一些歷史城鎮、歷史中心、鄉土建筑、工業遺產、近現代乃至當代建筑等也逐漸被納入保護范圍。
考古勘探方案范文5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文物保護工程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文物保護工程,是指對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筑、壁畫等不可移動文物進行的保護工程。
第三條文物保護工程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全面地保存、延續文物的真實歷史信息和價值;按照國際、國內公認的準則,保護文物本體及與之相關的歷史、人文和自然環境。
第四條文物保護單位應當制定專項的總體保護規劃,文物保護工程應當依據批準的規劃進行。
第五條文物保護工程分為:保養維護工程、搶險加固工程、修繕工程、保護性設施建設工程、遷移工程等。
(一)保養維護工程,系指針對文物的輕微損害所作的日常性、季節性的養護。
(二)搶險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發嚴重危險時,由于時間、技術、經費等條件的限制,不能進行徹底修繕而對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臨時搶險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繕工程,系指為保護文物本體所必需的結構加固處理和維修,包括結合結構加固而進行的局部復原工程。
(四)保護性設施建設工程,系指為保護文物而附加安全防護設施的工程。
(五)遷移工程,系指因保護工作特別需要,并無其它更為有效的手段時所采取的將文物整體或局部搬遷、異地保護的工程。
第六條國家文物局負責全國文物保護工程的管理,并組織制定文物保護工程的相關規范、標準和定額。
第七條具有法人資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單位,包括經國家批準,使用文物保護單位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宗教組織和其它企事業單位,為文物保護工程的業主單位。
第八條承擔文物保護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必須具有國家文物局認定的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資質認定辦法和分級標準由國家文物局另行制定。
第九條文物保護工程管理主要指立項、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驗收管理。
第二章立項與勘察設計
第十條文物保護工程按照文物保護單位級別實行分級管理,并按以下規定履行報批程序:
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工程,以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為申報機關,國家文物局為審批機關。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為申報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為審批機關。
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及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工程的申報機關、審批機關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保養維護工程由文物使用單位列入每年的工作計劃和經費預算,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搶險加固工程、修繕工程、保護性設施建設工程的立項與勘察設計方案按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履行報批程序。搶險加固工程中確因情況緊急需要即刻實施的,可在實施的同時補報。
遷移工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獲得批準后,按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報批勘察設計方案。
第十二條因特殊情況需要在原址重建已經全部毀壞的不可移動文物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獲得批準后,按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報批勘察設計方案。
第十三條工程項目的立項申報資料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業主單位及上級主管部門名稱;
(二)擬立項目名稱、地點,文物保護單位級別、時代,保護范圍與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公布與執行情況;
(三)保護工程必要性與實施可能性的技術文件與形象資料(錄像或照片);
(四)經費估算、來源及計劃工期安排;
(五)擬聘請的勘察設計單位名稱及資信。
第十四條已立項的文物保護工程應當申報勘察、方案設計和施工技術設計文件。重大工程要在方案獲得批準后,再進行技術設計。
第十五條勘察和方案設計文件包括:
(一)反映文物歷史狀況、固有特征和損害情況的勘察報告、實測圖、照片;
(二)保護工程方案、設計圖及相關技術文件;
(三)工程設計概算;
(四)必要時應提供考古勘探發掘資料、材料試驗報告書、環境污染情況報告書、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資料及勘探報告。
第十六條施工技術設計文件包括:
(一)施工圖;
(二)設計說明書;
(三)施工圖預算;
(四)相關材料試驗報告及檢測鑒定結果。
第三章施工、監理與驗收
第十七條文物保護工程中的修繕工程、保護性設施建設工程和遷移工程實行招投標和工程監理。
第十八條重要文物保護工程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程序報批招標文件及擬選用的施工單位。
第十九條文物保護工程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施工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規范,購置的工程材料應當符合文物保護工程質量的要求。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設計文件的要求進行施工,其工作程序為:
(一)依據設計文件,編制施工方案;
(二)施工人員進場前要接受文物保護相關知識的培訓;
(三)按文物保護工程的要求作好施工記錄和施工統計文件,收集有關文物資料;
(四)進行質量自檢,對工程的隱蔽部分必須與業主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共同檢驗并做好記錄;
(五)提交竣工資料;
(六)按合同約定負責保修,保修期限自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算,除保養維護、搶險加固工程以外,不少于五年。
第二十條施工過程中如發現新的文物、有關資料或其它影響文物保護的重大問題,要立即記錄,保護現場,并經原申報機關向原審批機關報告,請示處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施工過程中如需變更或補充已批準的技術設計,由工程業主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共同現場洽商,并報原申報機關備案;如需變更已批準的工程項目或方案設計中的重要內容,必須經原申報機關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二十二條文物保護工程應當按工序分階段驗收。重大工程告一段落時,項目的審批機關應當組織或者委托有關單位進行階段驗收。
第二十三條工程竣工后,由業主單位會同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進行驗評,并提交工程總結報告、竣工報告、竣工圖紙、財務決算書及說明等資料,經原申報機關初驗合格后報審批機關。項目的審批機關視工程項目的實際情況成立驗收小組或者委托有關單位,組織竣工驗收。
第二十四條對工程驗收中發現的質量問題,由業主單位及時組織整改。
第二十五條文物保護工程的業主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申報機關和審批機關應當建立有關工程行政、技術和財務文件的檔案管理制度。所有工程資料應當立卷存檔并歸入文物保護單位記錄檔案。
重要工程應當在驗收后三年內發表技術報告。
第四章獎勵與處罰
考古勘探方案范文6
1.1設備、材料、方法
設備,是保證勘察成果質量的基礎,良好的設備能提高外業勘察效率。為長輸管道勘察服務的設備,如GPS、相機、羅盤、地質錘、鉆機、RTK、水準儀、全站儀、液塑限儀、烘箱、篩子、固結儀、壓力機、波速測試儀等,應定期進行檢測、標定、保養和管理,并嚴格按操作規程執行。如使用過程中損壞應及時修復。材料,是進行長輸管道外業勘察的前提。材料主要包括物質材料和文字性資料。物質材料指測量的控制樁、水泥、木樁、噴漆和勘察的鉆頭、鉆具、巖芯盒、電池、鐵鍬等;文字性資料指策劃階段收集和準備的相關資料,以及對資料進行檢查、復核、驗證,確保其精度滿足規定要求,可作為參考資料使用。方法,是貫穿長輸管道勘察的“指路燈”。長輸管道勘察的任何活動都以預先制定的方法為準繩。方法的制定應結合踏勘、定線的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在確保可操作性的前提下,有針對性地突出重點、難點和關鍵問題的解決方案。
1.2環境
環境為長輸管道勘察的外部影響因素,按性質可分為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自然環境,與地形地貌、氣候、氣象、交通等密切相關,外業勘察前應做好預案,采取有效的預防和控制措施,勘察時力求減少對環境的污染和生態的破壞。社會環境,主要處理勘察與管道沿線所在地政府、村民的關系,應做好靠前協調,按照國家文件規定和當地政策法規做好解釋和溝通,和諧共處。
2現場管理
2.1項目策劃項目策劃為勘察前期準備工作,包括現場踏勘、資料收集、人力資源策劃、設備組織等。現場踏勘,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內容:一是,了解管道沿線地理環境和地質情況,為后期設備組織、人員配置、勘察綱要編寫和勘察工期計劃作鋪墊;二是,調查了解當地風土人情、當地社會資源可利用情況;三是,綜合比較確定勘察項目部駐地。資料收集,目的是對擬建管道特點、沿線地理環境和地質情況進行熟悉了解,以便在勘察過程中做到有的放矢。收集的資料主要包括已完成的相關資料(安全預評價報告、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環境影響報告書、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壓覆礦產資源/儲量評估報告、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文物考古調查勘探報告、管道穿越河流工程防洪評價報告)、管道經過區域1∶10000地形圖、縣志、氣象資料、水文資料、相關技術規范和規定、區域地質資料和類似工程資料等。根據管道工程特點,匯總踏勘情況,合理配置人力資源,組建勘察項目部,明確各自職責,其中,項目經理主要負責項目運作全過程的計劃、組織、指揮、協調和控制;項目副經理主要協助項目經理對項目進行管理;技術專家主要負責勘察綱要的審查,解決勘測中的重點、難點,負責勘察成果評審,對外業進行督導檢查;專業負責人主要負責本專業的資料收集,主持勘察綱要、進度計劃和勘察報告的編寫和校對,做好技術交底、本專業工作的組織實施,與相關專業的協調,對外業進行高頻率抽檢;HSE小組負責勘察過程的HSE相關事項處理;行政負責人主要負責車輛管理、后勤生活保障、項目部文化建設和對外聯絡協調等。設備組織包括車輛、勘察設備、測量設備、物探設備、土工試驗設備、辦公設備等。
2.2HSE管理
HSE,指健康(Health)、安全(Safe)、環境(Environ-ment),HSE管理是長輸管道勘察的必要組成部分。根據長輸管道勘察所在地的區域特征,對可能發生的健康、安全、以及環境污染事件(一般性事件和小概率事件)必須做好應急預案。外業開始前進行安全教育,強調安全意識、落實安全責任和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外業過程中,進行安全檢查。健康:員工勞動保護用品、身體狀況、南北方飲食習慣差異、急性病突發;安全:一般性事件(交通、鉆探吊錘、探井坍塌、雨、高溫、北方沙塵暴,南方蛇蟲)和小概率事件(突況,如泥石流、崩塌墜落、滑坡、迷路等);環境:生產(地貌破壞、廢舊電池、巖土樣、液壓油、手套、泥漿、水泥)和生活(生活垃圾)對環境的影響。
2.3制度管理
技術質量管理,目的是使勘察成果質量符合要求,為細化勘察技術質量管理,從影響因素、管理制度等方面進行分述。進度管理要體現科學合理和動態控制原則,力求工期可控。在保證勘察質量的前提下,進度計劃要做到科學合理。結合勘察各階段情況,分別制定月計劃、周計劃、日計劃,提高預判的準確性。實時掌握勘察進展情況,提前協調各方關系,充分考慮可能出現的各種不利因素,分析和妥善解決各種矛盾,及時對已編制的進度計劃進行進一步的優化和修訂,實現動態平衡,保證勘察工作嚴格按進度計劃要求進行。長輸管道勘察制度管理的核心是預防(思考、計劃和分析過程),勘察過程中應形成點、線、面三維一體的管理制度,力求質量可控,提高勘察效率。其主要內容如下:①加強項目組成員和班組的責任心和質量意識,明確質量要求;②加強質量檢查,管理人員進行高頻率抽檢,專家組進行監督檢查;③制定各項規章制度和獎懲制度,并嚴格執行;④通過行政、經濟和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⑤勘察作業組現場形成晚間例會制度,充分利用網絡、電話等方式進行交流,檢查落實當天完成情況,及時對遇到的困難、問題進行探討、解決,對次日以及今后一段時期內的工作進行安排和籌劃調整。
3工程實例
西南地區某長輸管道工程某提前開工段,沿河谷兩岸敷設約20.4km,河谷寬3~10m,水深30~100cm,水流較急,表面多為卵石、塊石等。該段地域環境差、通訊信號差、交通條件差,僅3條從山頂延伸而下的彈石路可供依托。根據踏勘、定線匯總的情況綜合分析:①該段可看成由若干個非單出圖的小型河流穿越組成,勘探點深度為6~10m,勘探點間距為100~150m;②該段地層主要為碎石類土,且地下水位埋深較淺,采用洛陽鏟和探井效果較差,為保證勘察質量和提高效率,全線采用鉆機鉆孔,投入鉆機5臺,進度計劃為1.0~1.5km/d,外業工期計劃20d;③提前與當地村組干部和群眾交流,雇傭當地群眾、騾子、馬等配合搬運鉆機;④專業負責人組織勘察綱要的編寫、校對和評審,對現場作業進行不定期檢查;⑤安排2輛工程車,3組管理人員,管理人員負責地質調查、現場鉆探指導、編錄、驗收、取樣和HSE檢查,及時整理、匯總外業成果,根據工期要求和現場進度,及時調整反饋,巖土試樣及時進行土工試驗;⑥所有人員進場前進行三級安全教育,針對勘察過程中潛在的安全隱患逐一講解,并配備相應的勞保用品;⑦5臺鉆機分別以3條彈石路為依托進場開展工作,鉆探結束后,第1臺鉆機從彈石路1出場,第2、3臺鉆機從彈石路2出場,第4、5臺鉆機從彈石路3出場。經過全體人員的共同努力,勘察外業工作經歷18d全部完成??辈爝^程中增加了大量的鉆探搬運工作量,但保證了質量和工期要求。
4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