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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和農村養老保險范文1
【關鍵詞】農村養老市場 商業保險
實現農村人口的老有所養是我國廣大農民最夢寐以求的愿望,同時也是當前我國政府開展支農惠農工作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但是長期以來由于受各方面因素的影響,農村商業養老保險業務發展緩慢,沒有形成應有的規模。在這樣的背景下,如何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全面的、行之有效的農村商業養老保險體系,對我們的研究提出了理論和現實上的挑戰。
一、目前我國農村商業養老保險現狀
隨著中國保險市場的進一步對外開放,保險公司間的競爭日益加劇,從市場構成和分布上分析,目前的競爭主要集中在城市,我國13億人口中有9億多人口在農村,農村是我國潛力巨大的保險市場,在城市業務競爭日趨激烈的今天,盡快開拓農村市場,是保持商業保險業務持續健康發展的新的增長點。
另一方面我國農村對商業養老保險也有現實的需求。主要包括:
1.農村人口老齡化對養老保險有極強的需求
目前,我國鄉村人口的老齡化程度比城鎮更嚴重。農村人口老齡化會逐步改變人們消費及儲蓄結構,提升人們養老的危機意識,為商業養老保險在農村的開展留下廣闊空間。
2.農村家庭結構小型化增加了對養老保險的需求
隨著農村經濟社會結構的變遷,中國農村家庭結構小型化的趨勢日益明顯。農村家庭結構小型化改變了人們“養兒防老”的觀念。農民養老觀念的變化,為農村商業養老保險的發展提供了需求空間。
3.特殊農民群體的人身保險需求
如失地農民或農民工的保障需求。城市化使得大量農民離開相依為命的土地。失去土地后的農民對養老保險提出了高質量要求。
既然如此,那么當前農村商業養老保險業務發展緩慢的原因究竟何在呢。
二、農村商業養老保險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
1.政府利用財政金融政策支持農村商業養老保險發展的作用沒有真正發揮出來
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探索始于20世紀80年代,但是研究思路主要集中在社會保障資金籌集、使用,養老基金投資運營方式和現收現付制與積累制選擇等方面。事實上,我國財力有限,因此現階段我國建立全國范圍內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還存在很大的難度,引入商業保險參與對于養老保險體系的完善有很大的積極作用。
2.制約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市場發展的一大問題是供給不足,經營主體匱乏,無法形成競爭
保險產業的供給水平決定于保險產業的規模,決定于保險機構的數量、分布,以及人員數量和營銷方式等因素。目前,在農村養老保險市場積極開展業務的保險公司太少,大量公司忙于在大城市設立機構,無暇顧及農村養老保險市場。由于缺乏競爭因素,服務質量不高,很大程度上抑制了農民投保的有效需求。
3.費率問題也對發展農村養老保險業務構成了制約因素
保險費率的計算必須考慮投保人的支付能力。目前,大部分保險公司將產品定位于城鎮市場,產品設計趨同性較強,少有推出適合農民和農村特點的養老保險新品種。在農村市場上銷售的養老保險單大都是直接從城市市場移植過來的。費率偏高,具體條款的設置也主要針對城市客戶,難以為廣大農民所接受。
4.業務發展不夠平衡,市場監管存在盲區
目前,商業保險公司在農村養老業務發展中存在三個方面的不平衡:一是地區間機構設置存有偏差。經濟發達的地區與欠發達地區差異過大,機構布局上的不合理,進一步加劇了發展狀況的失衡。二是展業、理賠質量態度相差迥異。三是農村商業養老保險業務發展與市場監管不相對稱。目前,保險監管機構設至省級或較大城市,地級以下只有保險業協會,市場監管力量明顯不足。 轉貼于
三、完善農村商業養老保險市場的對策及建議
1.政府制定相應的財政金融政策及相關法律支持農村商業養老保險發展
當前目標是增加農村養老保險市場的供給主體,降低費率,但農村市場利潤空間本來就小,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商業公司不愿前去。針對這一現狀可采取政府扶持與商業運作相結合的農村養老保險模式,如可對保險公司適當補貼,或可采取稅收減免措施,建立起合理的利益誘導機制,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保險公司的經營壓力,鼓勵保險公司在農村地區開展保險業務。
2.規范商業保險公司對農村市場的營銷服務機制
針對目前農村商業養老保險市場的現狀,各保險公司應從三個方面轉換經營理念,規范和完善保險營銷服務。一是加快農村養老保險產品研發。開發推廣新產品,滿足農民低保費、低保障、廣覆蓋的保險需求。二是加強農村保險機構網絡建設。合理調整農村保險機構的布局,增強對農村養老保險市場的輻射和帶動作用。三是強化農村營銷隊伍培訓和管理。營銷人員是體現保險公司形象、開展對外宣傳的窗口,通過把好營銷關口,從而提高保險經營績效。
3.健全農村養老保險市場監管機制
首先,引入同業競爭監督機制。在目前的監管體制下,通過適度的同業競爭,達到相互監督、相互規范的目的。其次,健全保險協會網絡體系,重視發揮保險業協會的監督作用,督促各保險機構嚴格遵守保險同業自律公約,切實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再次,加強行業監管力度,加強對縣域保險市場的監督管理,促進保險業的健康穩定發展。
4.借鑒國外經驗,通過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引入相互保險公司形式也是解決問題的一種有效途徑
與股份公司相比,相互保險機構的優勢在農村保險市場上體現得更為充分,其所具有的合作性質、自保性質、分紅性質和非贏利性質,比其他保險組織形式更容易被農民接受和認可。在目前農村保險經營主體匱乏情況下適當增加供給主體是發展農村養老保險市場的重要手段。
5.加大商業養老保險宣傳力度,提高農民商業養老保險意識
針對農民保險意識比較薄弱,政府和保險公司應深入廣泛地開展好宣傳工作,利用廣播、電視、報紙媒體進行商業養老保險宣傳,組織業務員深入農村定期組織召開產品說明會,幫助農民樹立風險保障意識,讓農民認識并接受商業養老保險。
參考文獻:
[1]李琴英.對我國農業保險及其風險分散機制的若干思考.金融理論與實踐,2007,(09).
城市和農村養老保險范文2
論文關鍵詞:農村社會保障;農村養老保障制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建國50多年來,中國社會保障事業取得了輝煌的成就,但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適應原有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隨農村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改革開放的推進,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功能卻始終處于邊緣地帶,突出地表現為農村養老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在農村實行之后,一些原有的對農村老年人的保障政策被削弱,但新的保障制度卻又未建立,農村老年人不得不面臨著嚴峻的生活風險。由此可見,滯后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無法發揮“社會安全閥”的作用,就會對中國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產生危害。因此,在當前改革開放的縱深發展的趨勢下,全面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背景下,構建合理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迫在眉睫和至關重要。
一、農村養老保障制度問題分析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面小。保障水平低
由于我國農村經濟長期處于極低的發展水平上,農民可支配的收入十分有限,在這個基礎上建立起來的社會保障,也只能是一種低水平的社會保障。而且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一般是在一個縣的統籌范圍內進行的,由于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地區差別也很大,再加上農民手頭可支配的錢少,造成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人數也少,而且繳納的保費很低,無法滿足年老時的生活需求。WWW.133229.CoM湖南省邵東縣是一個比較富裕的地區,該縣有人口113萬,其中農民有一百零幾萬,而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民僅為5萬,占農民總數的5%,且大多數農民選擇的都是養老保險中層次最低的一次性繳納200元的投保檔次。如果按照20年投保期計算,每月只能領取幾十元的養老保險金,再扣除通貨膨脹因素,實際上并不能起到養老的作用。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設計有偏差,范圍籠統。且有礙社會發展
現行《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明文規定,在保險基金的籌集上,“堅持以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原則。”但是由于設有具體規定集體繳納養老保險調劑金的義務,并且對國家的責任也設有具體規定,導致在實際的工作中,“以個人繳納為主”變成了“完全由個人繳納”。如山東省《平陰縣農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就規定:保險費“集體確無力補助的,由個人全部繳納”。這已經連社區保障的性質都不具備了,而變成了徹頭徹尾的自我保障。而且農民的個人社會養老保險賬戶形式上與個人銀行儲蓄賬戶相同,但實際上不如銀行的儲蓄賬戶,因為養老保險賬戶不可以隨時支取,必須在退休年齡后才能支取。農民要承擔養老保險管理機構的費用開支,以及保險基金被違法擠占、挪用的風險。這樣的農村養老保障制度的設計與減輕農民負擔相違背,導致農民無力接受和農村養老保險并未落到實處。同時,現行《方案》將農村務農、務工,經商等各類人員全部納入保險對象,這就將實際上脫離農業生產的務工、經商人員再次束縛在土地上,阻礙了農業剩余勞動力的轉移。并且以前的戶籍制度與二元的社會保障制度導致了城鄉二元社會結構的固定化,也最終導致了工業化和城市化的進程受阻礙,社會結構的轉型速度大大減緩。由此可見,只有對農村社會的保障對象進行科學的劃分,為轉移農村的剩余勞動力建立適合自己的保障體系,割斷他們與土地的聯系,促進農業生產的現代化和社會轉型,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奠定堅實基礎。
3.國家投入不足,社會保險退化為商業保險。而且基金保值增值難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堅持“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在政策上予以扶持”的原則。這項政策扶持對鄉鎮企業職工參加養老保險具有益處,集體補助部分可由鄉鎮企業稅前支出。而現實中大部分農村務農人員享受不到這一待遇。當前,鄉村兩級負債嚴重,可以利用資金非常有限;盡管集體經濟較雄厚的村組,其養老金積累在收人分配中所占的比例也是很少,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中的集體補助為輔就成了空話。實際上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實際上成了純個人儲蓄積累保險,社會保險退化為商業保險。而且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面臨與城鎮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一樣的投資運營問題。當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主要采取存銀行、買定期國債,非常有限的投資渠道導致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困難,極難以度過承諾較高的養老金的支付風險。
二、農村養老保障制度對策思考
1.加速農村經濟發展
經濟的發展水平決定社會保障水平的高和低。因此,加速農村經濟的發展,促進農業生產的現代化和鄉鎮企業的發展,這是健全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根本。因為經濟發展水平直接決定著社會保障水平的高低,然而我國的經濟又不夠發達,再加上生產力水平的多層次性,這就要求我們因地制宜大力發展經濟,同時要求我們按照現賣情況建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完善農村社會的養老保障。.
2.合理劃分類別
我國嚴格的戶籍管理制度下,農村人口按照其實際生活和工作情況可以劃分為四類人:第一類是主要從事農業生產又生活在農村的農民,全部家庭收人的大部分是農業收人,這些人是最為標準的農業人口;第二類在農村和城市之間來回遷移的農村人口,農忙時節回鄉承擔著沉重的家庭負荷,而且農閑時進城從事流動性較強的工作。第三類是生活在小城鎮從事非農生產的農村人口,其非農業收入占全部家庭收入的大部分,鄉鎮企業職工和鄉鎮個體經營者是這部分農村人口的典型代表。第四類是生活和工作在城市,從事非農生產的農村人口。他們的工作相對穩定,而且完全脫離農業生產,生活習慣實際上已經城市化的農村人口。因此,我們不能把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和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混為一談,并且在當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背景下要消除一切不和諧的因素,為新農村的建設奠定基礎。所以要區分他們的實際情況,選擇加入相對應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
3,建立正式、規范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根據世界各國的發展養老保障的經驗來看,一個社會老齡化高峰到來之前的30一40年是以儲備積累方式建立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最佳時期,時間越短暫越被動。我國農村如果現在不抓緊建立并完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那么在不久的將來,農村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會陷入嚴重的困境。因此,根據中國農村的實際情況,適應市場經濟發展,推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需要,建立正式、規范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
第一、二類人應加入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第三類人應選擇加入小城鎮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改變現行《方案))斗銃乓納入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中的做法。一方面,積極吸引更多的農村剩余勞動力,讓他們把小城鎮作為發展之地,減少向大中城市的盲目流動,而且可以減少農業從業人員,提高農業生產的規模化。另一方面,小城鎮的社會保障體系還必須與城市的相區別,因為城市社會保障體系的參照系的標準高、項目全,然而,、城鎮的主體鄉鎮企業的經濟基礎比較薄弱,難以按照這一標準實行。所以要做到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又要不能減損繳納保險成本增加鄉鎮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同時采取鄉鎮企業職工個人繳費與鄉鎮企業繳費相結合的基金籌集方式,建立個人賬戶和社會統籌賬戶。只有構建相對獨立的,合理的小城鎮社會保障制度,才能真正體現鄉鎮企業在我國的獨特作用,促進我國由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的轉型。
第四類人應納入城市社會保障體系中,現行《方案》將第四類人納入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做法,不僅不能夠減弱農民流向城市的熱度,反而增強了他們的流動盲目性。對于有相對穩定經濟來源的進城農民,他們已在城市居住多年,而且有能力加入城市社會養老保險。但對于進城時間短,且求職不易的農民來說,支出這筆養老保險費用有利于限制他們的盲目進城。因此,將第四類人納入城市社會保障制度,不僅可以拓寬城市保險金的籌集渠道,而且打開了為中國城市的發展作出了貢獻的進城農民踏人城市社會保障的大門,割斷了他們與土地的聯系,這樣有利于農業的規模化和現代化。
4.政府應加大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投入
社會保障原則上要求國家出面組織并承擔一定的義務。在社會保障這項工作中,國家不但是非營利的,而且應該保證此項工作的人力、物力和財力的投入,不應從群眾所繳納的保險金中提取,否則就難保證社會保險的給付率高于商于保險。在國家財力有限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國家補貼的方法,通過調整現行政策的目標,把現在主要用于糧食流通環節的大量低效財政補貼,以對實行產品換保障計劃的農產品進行定額補貼的方式,逐步轉向直接補貼種糧農民,承擔起建立農民養老制度的財政責任,達到加快建立農民養老金保險制度的目的。國家財政提供的支持額度和農民繳納農產品的一定比例對農民進行直接補貼,不僅可以保證財政開支的可控性,而且可以使農民直接感到國家的財政扶持,進而提高農民的種糧積極性。這樣政府作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責任主體也可以成功地構建。
城市和農村養老保險范文3
【論文摘要】目前我國實施的福利和社會保障制度限制了勞動者的自由流動和城鄉人口的融和。統籌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統籌城鄉發展,破解二元化社會結構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亟須解決的一項重要課題。
【論文關鍵詞】統籌城鄉發展;二元化社會結構;養老保險制度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城鄉經濟得到了快速發展,特別是確定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后,構筑在計劃經濟體制基礎上的城鄉二元社會結構逐步解體,以社會成員戶籍劃分城鄉社會保障形式的養老保險制度,已越來越受到所有制和用工形式多樣性的變化、以及大量農村勞動力進城務工后身份異化和部分地區出現城鄉一體化的挑戰。目前,許多地方已實施或正在探索戶籍制度改革,而以戶籍制度為基礎實施的福利和社會保障制度卻限制了勞動者的自由流動和城鄉人口的融和。因此,統籌或統一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是統籌城鄉發展,破解二元化社會結構的重要推動手段之一,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亟須解決的一項重要課題。
一、我國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以城鎮職工為主要參保對象,并延伸至有繳費能力的城鎮居民的城鎮養老保險制度,經過二十多年的改革和探索,日臻成熟和完善,形成了“基本保障、廣泛覆蓋、多個層次、逐步統一”的制度特征。以農村居民為主要參保對象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由于缺乏經濟基礎的支撐和政策制度的保障,大部分的地區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仍處在探索和試點的過程中,其持續發展的瓶頸仍未突破。從發展理念、保障模式、待遇水平、制度銜接等方面對現行的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比較,現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及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存在如下主要問題。
(一)從發展養老保險的政府責任上講
各級政府仍然存在“重城鎮,輕農村”的養老保險發展觀。從當前政府出臺的社會保險宏觀規劃和有關政策措施來看,主要是解決城鎮居民的養老保險問題,同時提供了大量的資金支持,并負責資金最終“兜底”。而對于發展農村養老保障制度而言,則認為土地和家庭是農民養老保障的重要載體,構建這一制度并不迫在眉睫,當前主要任務是提高農民的收入水平,因此政府在發展農村養老保障制度上,起步比較遲,投入的資金也不多。目前,我國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已呈現嚴重失衡的發展態勢,這主要是由于各級政府在社會保險發展觀上普遍存在“重城鎮,輕農村”的觀念。
(二)從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保障模式上講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沒有建立可持續發展的長效機制。城鎮養老保障制度最重要的特征是強制性,其資金來源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制度運行中基金如不足支付時,國家承擔最終支付者的責任,這些機制確保了城鎮養老保險制度的長久發展。從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看,大部分地區農村養老保險采取農民個人自愿參加,基金完全積累的方式,資金來源以個人繳費為主,各地依其經濟狀況給予一定的補助,這種儲蓄制的保障模式,一是在農民收入普遍較低以及增長緩慢的經濟狀況下,養老保險費的繳納并非農民投入的首要選擇,做強做大養老保險基金難度很大,二是這一制度缺乏統籌調劑、保障功能弱化、保障水平有限,農民普遍注重眼前利益,參保意愿不高,也就沒有參保的積極性。實現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其核心是政府財政保障來支撐,缺乏優惠政策和資金扶持,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就沒有發展的空間和后勁。
(三)從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待遇水平上講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難以從根本上保障參保農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基本功能就是保障參保人員的基本生活,確保年老后能安享晚年。目前我國城鎮養老保險參保人員的養老金待遇水平,遠高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并已建立了隨經濟發展適時調高待遇水平的調整機制,使廣大退休人員能充分分享經濟發展成果。農村養老保險待遇的發放標準,主要依靠個人積累養老保險費的總額來確定,由于繳費水平低,特別是東西部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不均衡,其待遇根本無法保障農民的基本生活,在一些地方月發放標準只有幾十元,尚不足低保水平,有的地方標準更低,較低的待遇水平沒有達到國家和農民所預期的保障效果。(四)從城鄉養老保障制度的制度銜接上講,城鄉分割的二元養老保障體系沒有雙向溝通的銜接管道。人員在不同地區流動,這是社會發展的常態,養老保障制度也須解決基金轉移和保險關系接續的問題。當前城鎮養老保障制度對城市居民流動到其它統籌地區的,本人的養老保險關系以及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可轉移到流入地,其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和金額可以累計計算。目前我國大多數地區的農民,在養老保險轉移上,一方面農民進城務工后,在城鎮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其個人帳戶資金不能向農村轉移,只能辦理退保,無法與以后積累的養老保險費合并計算;另一方面在農村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當農民融進城鎮成為居民時,在農村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不能向城市轉移,參加城鎮養老保險制度只能從頭起步。養老保障制度上的城鄉壁壘沒有互通的銜接管道,已成為影響農村養老保障制度擴展參保范圍和加快基金積累的主要障礙。
城鄉經濟發展水平差距的客觀存在,導致養老保障制度建設上必然存在城鄉差別,但兩者應統籌發展,在完善城鎮養老保險制度的同時,不能忽視廣大農民的養老保險權益。當前我國農村出現的家庭結構日益小型化和老齡化、土地和家庭養老保障功能不斷弱化和部分地區的城市化,對全面建立農村養老保障的制度要求更為迫切。 轉貼于
二、統籌城鄉養老保障制度發展的制度建設
統籌城鄉養老保障制度,是一個長期的、系統的工程,必須適應我國城鄉發展的實際,做好統籌規劃。一是對東部經濟發達地區城鎮周邊農村及大中城市在工業化、城市化進程中出現的數量龐大的農民工和失地農民,應通過完善農民工、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建立與城鎮養老保障制度相銜接并與之相適應的養老保障制度;二是對中、西部經濟欠發達地區及廣大農村,應主要通過加大各級財政投入力度,特別是中央財政的轉移支付,進一步完善農村農民養老保障制度,為發展速度較為緩慢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提速,加快其發展,建立較為健全的、覆蓋全體農民的農村養老保障制度。因此統籌城鄉養老保障制度的發展,應根據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從以下三個方面加強制度建設。
(一)完善農民工養老保障制度
農民工是我國經濟發展過程中農村勞動力向城市轉移、轉化的必然結果,據不完全統計農民工就業大軍全國有二億多人。農民工從其身份上講可塑性強,既可融人城鎮成為居民,也可返回鄉村成為農民;從其工作性質上講,流動性大,身份變化快。因此不能把養老保險視為城鎮居民的專利,也不能不顧現實國情建立同城鎮居民一樣標準的農民工的養老保障制度。在完善農民工養老保障制度建設方面,應以建立以個人賬戶完全積累式的養老保險制度為主要選擇,這樣的制度模式既可與城鎮養老保險制度,也可與農村養老保障制度相銜接。籌資上以個人繳費為主,單位為輔與城鎮職工的繳費水平保持適當的差距,但不能過大。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的農民工養老保險費全部進入其個人賬戶內,個人賬戶的資金專用于本人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保障,農民工的個人賬戶可按規定記息、接續、轉移和繼承,特別是要設計好農民工個人賬戶向城鎮或農村轉移的制度銜接。只有將農民工納入養老保障體系,其養老保險關系與個人賬戶資金可隨同本人轉移(從城鎮到農村或從農村到城鎮),這樣農民工不論是在城鎮安居還是年齡大了再回到農村從事農業生產,都可使其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得到比較穩定的保障。
(二)完善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
我國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由于工業化、城市化過程中大量農用土地轉為非農用地,現累計失地農民在4000萬一5000萬人之間,已成為非常龐大的社會群體,而且失地農民人數仍在增長,全國每年至少有300萬農民失去土地。許多地方農民土地被征用后,存在種田無地、就業無崗、社保無份的困境。失地農民是城市化的參與者、建設者,同時也應成為城市化的受益者,應按照“土地換社保”以及“保障基本、廣泛覆蓋、共同負擔、統籌共濟”的原則,將失地農民納入到城鎮養老保障的統籌范圍中來。把失地農民納入城市養老保障體系,要從制度上明確解決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是今后征地的前置性條件。失地農民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政府和集體應予以支持,合理劃分個人、集體和國家三方承擔保費的比例和限額;同時應多渠道籌措后備資金,主要辦法是從土地出讓金凈收益、土地儲備增值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補充到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后備基金內。只有通過“土地換社保”,才能真正保障失地農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
城市和農村養老保險范文4
關鍵詞:城市與農村;社會差距;未來方向
一、城鄉養老的現狀對比
從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情況來比較,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首先在城鎮開展并逐步完善,國家承擔一部分財政責任,城鎮大部分勞動者都以納入社會養老保險,養老金能夠維持參保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金穩定且可靠。而我國農村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大部分地區農村施行效果不理想。此外,資金主要由個人繳納為主,實質是農民自我儲蓄、保障水平很低。城鄉養老保險存在明顯的二次元性。再從城鄉養老保障水平來比較。我國城市的養老保險制度長期得到國家的高度重視,經過幾十年的發展,保障水平已經比較高,到目前已基本形成了以基本養老保險為核心較完善的多層次城鎮養老保障體系;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在開展過程中強調以農民自身力量來保障,受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的制約,農村制度的保障水平普遍偏低。從城鄉養老保險的管理體制來分析,自從國務院成立了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管城市的社會保障事務,結束了以往城鎮“多頭管理”的局面。而農村的社會保障管理體制還沿用計劃經濟時期的管理體制。不同的保障項目屬于不同部門管理。農村養老保險基金是實行縣級統籌的,基金保值增值能力差,而且由于分散管理,基金被挪用的現象時有發生。
二、現實情況
目前農村仍以家庭養老、土地養老為主要養老方式。但隨著城鎮化的不斷推進,耕種土地的不斷減少,單純的土地養老已經不能適應農村的需求。家庭養老隨著家庭結構的縮小,家庭保障功能明顯弱化。從制度設計方面來分析。具體問題有以下幾點:第一,制度缺乏社會保險應有的社會性和福利性。該制度過于強調個人自助,在實踐中,由于大多數集體無力或不愿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給予補助,絕大多數農民得不到任何補貼,而政府扶持集中體現在鄉鎮企業職工參加的養老保險中,大部分以種田為生的農民享受不到這個優惠措施,在這種資金籌集方式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際上是一種強制性儲蓄,無法體現互助共濟的特征,不具備社會保險的含義,而較多地體現出商業保險的特征。第二,制度覆蓋面小,籌集模式有缺陷,保障水平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以區縣為單位,在區縣范圍內的統籌決定了其抗風險能力不強。此外,考慮到我國農民收入水平普遍較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費率也設計為較低水平。保障水平較低,農民對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不感興趣,許多農民不愿意參加或者不愿意續保,也影響了該項制度的擴面工作。第三,社會責任缺位。從社會保障制度的含義來看,社會保險的目的就在于使每一個勞動者在退休、失業、生病及喪失勞動力后的基本生活得到保證,這就意味著實施社會保障的主體是國家或政府。
三、今后改革的方向
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方面,應該強化財政投入。如果各級政府為農民養老建立基礎養老金,中央和地方政府則根據不同的地區給予資金分擔。
(一)加快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法制建設
制度的健全程度和法制度的完善程度,是未來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可持續發展的關鍵問題。針對目前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法制建設的欠缺和存在的諸多問題,今后在加快農村社會保障發展制度的過程中,要加快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法制建設,通過法制建設,進一步規范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
(二)妥善處理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中的關鍵問題
我國正處于工業化中期和城鎮化高速發展時期,進城農民工和被征地農民是這一特定歷史時期出現的特殊群體,對這兩部分群體的社會保障問題要高度重視。從長期看,被征地農民的數量不僅不會減少,而且規模還會不斷擴大。
(三)注重各制度之間的銜接
城市和農村養老保險范文5
全文分為六個部分:第一部分介紹了城市養老保障體制改革進展和保障狀況;第二部分介紹了農村養老保障體制改革進展和保障狀況;第三部分討論了城市養老保障體系的脆弱性;第四部分考察了農村養老保障體制的重要性;第五部分分析了養老保障對緩解老年貧困的重要作用;最后是指出了中國養老保障體制的未來改革和選擇。
一、城市養老保障體制改革
在計劃經濟時期,城市養老保障是由企業或單位提供。當時,國家對企業實行財務上統收統支、包盈保虧,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和發放養老金,對退休人員實行管理。養老金多少取決于工齡的長短和退休前的工資高低。養老金籌措是現收現付制方式。國家通過企業對向城市勞動者提供了從搖籃到墳墓的全面保障。這種安排符合傳統體制的內在要求。
伴隨著70年代末開始的經濟改革,傳統的養老保障體制被不斷拋棄。80年代中期國有企業實行承包制和廢除終身雇傭制,不僅改變了企業與國家之間的財務關系,而且也改變了企業與職工之間的關系。實行利潤分成制和利改稅之后,企業必須部分承擔自行積累和支付職工養老資金等職能。在總結前期改革經驗的基礎上,1991年頒布了《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提出建立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養老保險體系,實行國家、企業和個人三方共同負擔。
在確立了養老體系之后,90年代中后期以來的改革重點是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擴大統籌范圍和擴大覆蓋面。1997年,國務院正式頒布了《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決定建立統一的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障制度。城鎮職工按職工工資的11%建立個人賬戶,其中個人繳費逐步從4%提高到8%,其余部分由企業繳費劃入。企業繳費率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一般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這種籌資模式實質上是傳統的現收現付模式與完全積累模式的綜合,屬于部分積累式的基金籌資模式。
1998年8月,國務院《關于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和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實行職工養老保險全國并軌,由市級統籌向省級統籌過渡,養老金的差額繳撥改為全額繳撥,實施養老金社會化發放。
1999年1月,國務院頒布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擴大了社會保險費征繳范圍。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范圍不僅包括國有和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而且各地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將城鎮個體工商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
2000年國務院印發了《關于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決定2001年先在遼寧全省和其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部分市進行試點。與1997年《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相比,2000年的《關于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通過個人帳戶完全由個人交費形成(個人繳費率為8%)、實行社會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戶基金分開管理、調整和完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鼓勵企業建立企業年金等措施,旨在解決轉軌成本和做實個人帳戶等問題。養老金籌資模式由“部分積累”變為“現收現付”加“完全積累”。
隨著改革思路日益明晰,城市養老保障覆蓋面穩步擴大。1989年到2003年,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城市職工數量由4817萬人上升到12250萬人,占城市職工比例由33.5%提高到46.3%.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城市離退休人員數量同期由893萬人上升到4013萬人,是1989年的4.6倍。
城市老年人的養老保障程度高。據2000年人口普查資料顯示,城市60歲以上老年人口的勞動參與率為13%.在不參加工作的城市老年人口中,領取離退休金比例為56.2%、依靠家庭其它成員養老比例為38.8%、其它養老渠道為5.0%.但據2000年中國城鄉老年人口狀況進行了一次性抽樣調查資料顯示,城市60歲以上老年人口中領取離退休的比例為70.7%,領域社會養老金的比例為12.1%,兩者合計達到82.8%.
財政投入加大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籌層次提高,改善了城鎮離退休職工的社會保障水平。2003年城鎮離退休人員的退休費用上升到9047元,比1990年增加了7734元,是1990年的5.3倍。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確保了基本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過去,我國一直實行養老金由退休人員所在企業發放的辦法。1998年,我國養老金社會化率在30%左右。到2003年,實行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的人數達3538.4萬人,社會化發放率達到99.5%,比1998年提高60.5個百分點。
二、農村養老保障體制改革
改革前,農村養老保障模式基本上是一種低水平的集體保障。農村人民公社制度將土地等基本生產資料劃歸集體所有,采取共同生產和統一分配,同時戶籍制度禁止農民流動,防止對城市福利制度帶來沖擊。通過參加集體生產經營活動,農村勞動力獲得參與分配生產成果的權利,只有當他們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時,才能退出農業生產活動,由家庭具有生產能力的成員負責其基本的生活品供應。只是針對少數沒有勞動能力,且無依無靠的老人、殘疾人和孤兒,農村集體實行了“五保”制度,即保吃、保穿、保醫、保住、保葬(兒童保教)。
改革以來,中國農村基本經營制度變革改變了過去集體保障模式。農村建立和完善,使得集體保障模式的制度基礎不復存在。過去由集體承擔的就業和收入等基本保障功能,就轉為由農戶家庭來承擔,由單個家庭來提供養老保障。盡管政府要求建立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但集體經濟在絕大多數地區有名無實,鄉村集體缺乏有效的組織手段動員資源,為農村居民提供有限的收入保障和衛生醫療服務。
從時間上看,農村養老體制改革最初試點基本上與城市同步。從1986年開始,農村探索性地開展了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試點工作。這項試點率先選擇在經濟發達地區。經過這個階段的工作,1991年6月,民政部頒布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確定以縣為基本單位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此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在各地推廣開來,參保人數不斷上升,到1997年底,已有7542萬農民投保。
但1998年以后,農村養老體制改革工作陷入了停頓狀態。政府機構改革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由民政部門移交給勞動與社會保障部。1999年7月,國務院指出目前我國農村尚不具備普遍實行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決定對已有的業務實行清理整頓,停止接受新業務,有條件的地區應逐步向商業保險過渡。這個階段由于受管理體制改革、利息持續下調及中央關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變動的影響,全國大部分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出現了參保人數下降、基金運行難度加大等困難。2004年,農村勞動力參保數量為5378萬人,比1997年減少了2164萬人,下降幅度達到28.7%.農村勞動力參保數量占農村勞動力總量比例同步下降,由1997年的15.4%下降到11.0%.
農村老年人的社會保障程度很低,主要依靠農戶家庭提供養老支持。據2000年人口普查資料顯示,農村60歲以上老年人口的勞動參與率為43.4%.在不參加工作的農村老年人口中,領取離退休金比例為8.2%、依靠家庭其它成員養老比例為86.2%、其它養老渠道為5.7%.另據2000年中國城鄉老年人口狀況進行了一次性抽樣調查資料顯示,城市60歲以上老年人口中領取離退休的比例為5.4%,領域社會養老金的比例為1.5%,兩者合計達到6.9%.
三、城市養老保障體制的脆弱性
從名義上講,城市養老基金的積累和發放是按照現收現付制加部分積累的個人賬戶相結合進行的。1997年養老體制改革對城鎮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采取不同管理辦法,即“老人老辦法、中人中辦法、新人新辦法”。對新制度前離退休的城鎮職工(即“老人”),采取由社會統籌基金來支付退休金;對新制度前已經工作但不到退休年齡的城鎮職工(即“中人”),采取由社會統籌基金來支付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新制度建立后部分按個人賬戶積累資金發放養老金;對新制度后參加工作的城鎮職工(“新人”),采取由社會統籌基金來支付他(她)們的基礎養老金,并按個人賬戶積累資金發放養老金。新的制度設計旨在利用養老金社會統籌,解決新制度建立前參加工作的城鎮職工的養老問題,即轉軌成本問題。
但是,傳統養老體制沒有為基礎養老金提供積累,新體制不得不面臨著龐大養老金缺口的難題。《法制日報》2005年5月8日報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承認,目前城市養老金缺口在2.5萬億元,在未來30年時間里將達到6萬億元。這個數據可能低估了養老金缺口的嚴重程度。世界銀行估算養老金缺口3-4萬億元左右。如果假定在50年時間里分攤轉軌成本,按3.7萬億缺口和平均利率為4%計算,每年分擔的平均轉軌成本將為1600億元左右;如果利率提高到5%,每年的平均轉軌成本將為1900億元左右(孫祁祥,2001)。
就現實來看,城市養老金的積累和發放仍然采取現收現付制(見圖3)。在面臨企業繳費不足和養老金收支缺口的情況下,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戶的混賬管理使得只好挪用個人帳戶積累來填補養老金缺口。新體制從一開始就面臨著個人帳戶“空賬”問題,并隨著時間推移日益加重。1997年空賬規模為140億元,2000年上升到2000多億。養老金拖欠容易誘發社會問題,國家迫于壓力不得不動用財政資金來填補缺口。例如,2001年中央財政用于社會保障支出的資金就達982億元,是1998年的5倍多。
制度設計缺陷是企業缺乏繳費積極性的重要原因。在缺乏必要的激勵機制下,差額收繳和差額撥付制度使得社會統籌實際上變成一種企業間的直接轉移支付。新的企業因為退休職工較少,不愿意繳費,拖欠、拒繳的現象時有發生。老的企業沒有完全剝離由社會承擔的保障責任,繳費之后負擔企業負擔過重。企業平均繳費率高達30%.如果企業逃避繳費,相當于獲得了一筆豐厚的盈利。這是非國有企業不愿意加入基本養老保險計劃的主要原因。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以國有企業職工為主,大約占城鎮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職工的80%左右。由于大部分國有企業都處于虧損狀態,無力繳納保險費。保費收入減少使得社會保障機構不得不提高繳費率,從而導致一種惡性循環。
空賬和預期收益率低同樣削弱了個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計劃的積極性。在世界銀行推薦的“多支柱”養老保險模式中,個人賬戶的資金來源具有強制性,但其產權屬于個人。中國沒有明確個人賬戶的產權歸屬,對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實行統一管理,從而為社會統籌基金挪用個人賬戶提供了可能性。在個人賬戶只是一個名義賬戶的情況下,為了減輕未來支付養老金壓力,政府壓低了個人賬戶基金的回報率。當基金回報率低于其機會成本時,拒繳偷逃現象就不可避免地出現(趙耀輝、徐建國,2000)。這樣,個人賬戶不僅難以做實,而且也不利于個人繳費和個人賬戶積累。
從基金運作情況看,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投資渠道單一、回報率低。2004年社會保障基金資產負債中,銀行存款和長期債券比例為53.9%,委托投資比例為35.8%.2001年到2003年,社會保障基金投資回報率均低于3%,2004年社會保障基金投資回報率為3.3%.這都小于國際上社會保險基金投資長期債券平均6%的實際收益率。
1999年以來,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對象也沒有大幅度提高覆蓋范圍。2004年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職工只占城鎮全部就業人員的46.3%,與1995年的水平(45.9%)基本持平。然而,城市人口結構變化卻使得城市養老負擔大幅度上升。1990年,城市離退休人員與城市職工數量比例為1:6.1,但2003年這個比例下降到了1:2.7.即使把未來年青農村轉移勞動力計算在內,城市養老負擔上升趨勢不會發生根本性的變化。
從國際經驗來看,一個可持續的現收現付制的養老保障體系需要三個條件(蔡昉、孟昕,2004):(1)一個相對年輕的人口結構,以支撐現有的退休人口;(2)一個有效率的稅收體系,以把所有潛在的養老保險繳費足額收取上來;(3)一個有效且安全的基金管理和治理,以確保養老基金是被正確地投資并保值、增值的。上述分析表明,三個條件在中國都不存在,現收現付制未來無法為城市提供可持續的養老保障。
四、農村養老保障體制的重要性
農村養老目前主要采取家庭養老模式。一個可持續的農村家庭養老模式要滿足以下條件:(1)家庭有較大的人口規模,以分享收入或分散風險;(2)家庭有比較穩定的收入來源,以維持生活水平;(3)家庭有良好的社會網絡(如親戚、鄰里或朋友等),以抗御家庭難以承擔的外部風險。
伴隨社會轉變和經濟轉型,農村家庭養老面臨未曾遇到過的挑戰。一是計劃生育政策在農村推行之后,農村家庭類型由拓展型家庭向核心家庭轉變,家庭人口規模逐漸縮小。農村家庭常住人口數量由1978年戶均5.7人下降到2003年的4.1人。二是人口遷移導致農村老齡化程度比城市更加嚴重。2000年人口普查資料顯示,農村人口老齡化水平是7.5%,而城市只有6.4%.在戶籍制度限制下,農民舉家流動的比例很小,人口向城市遷移以青壯年勞動力為主,再加上家庭觀念的變化,越來越多的老年人難于與子女一起生活。加速城市化將有可能進一步提高農村人口老齡化程度。三是農村土地的收入和保障功能被不斷削弱。雖然土地在農戶家庭生產經營活動中扮演著雙重角色,即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功能,但因規模狹小、流動性差和產權不穩定不僅難以成為促進農民增收的主要來源,而且也難以發揮其收入保障功能。農民收入增長越來越依靠非農就業收入來源。四是農村社會網絡的作用也在下降。例如,農戶家庭之間的轉移性收入占農民收入的比例由1980年的11.7%下降到2003年的3.7%.此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功能日益弱化,無力為困難家庭提供幫助。
當農村家庭養老作用走向減弱的趨勢下,就需要通過建立正式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體制來作為其補充和替代,以便確保農村老年人在急劇的社會轉變和經濟轉型過程中實現老有所養。1998年以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發展停滯甚至衰退,既有農村養老保險基金存在管理混亂和保障程度低等問題,又有國家不愿意承擔建立農村養老保障體制的財政投入問題。政府一個重要判斷是,我國經濟發展水平較低,建立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尚不成熟。這種論斷是不正確的。
從一些歐洲國家的歷史經驗來看,丹麥、瑞典、葡萄牙與西班牙分別于1891、1913、1919與1947年開始通過立法在農村建立養老保險制度,當時這四個國家的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僅相當于中國1999年可比值水平的79.3%、99.9%、46.6%與73.3%.歐盟15個成員國中大部分國家最初沒有將基本養老保障制度(曾毅,2005)。15個成員國將農民納入基本養老保障制度在時間上也存在著差別,大致從20世紀下半葉到20世紀末。但同這些國家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平均農業勞動力比例、農業產出、人均收入等比較,我國經濟發展水平和農村經濟水平都達到或超過這些國家但是的條件(楊燕綏等,2004)。因此,經濟發展水平不是制約因素,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已經成熟。
從戰略角度考慮,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制具有重要意義。首先,農村養老保障是應對人口老齡化的重要舉措。我國目前2/3的老年人口生活在農村。在城市社會保障體系基本建成之后,政府理應將社會保障工作的重心向農村轉移。如果推遲建設農村養老保障體制,等到人口老齡化高峰到來時再考慮這個問題,將會錯過較好的建設時機。而且,農村養老保險體制建設滯后,將加大農村“五保”制度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壓力,實際負擔并沒有減輕。關鍵在于選擇什么樣的農村養老保險模式。如果農村養老保險實行完全的個人積累制,政府并沒有投入資金,就不可能成為財政的包袱。
其次,建立農村養老保險是協調城鄉發展和推進城鄉一體化的現實要求。90年代以來,城鄉收入差距持續擴大,這種趨勢在較長期的時期內都難以扭轉。從長遠看,縮小城鄉收入差距就必須減少農民,減少農業的就業比例,提高農業勞動生產率。這樣,意味著有大量的農村勞動力向城市轉移,并選擇在城市永久的住居生活。城鄉勞動力市場一體化是實現農村勞動力平有序轉移的前提條件。而養老保障是勞動力市場的支撐條件之一。在城市化過程中,不僅存在農民工和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障問題,而且也存在著如何為他們建設養老保障,并城市養老保障體系對接問題。這個問題解決不好,人口遷移將會把農村貧困問題帶入城市,并在城市積累,影響城市化的健康發展。
最后,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可以活化農村土地的要素功能,優化農村人口性別結構,推動農村發展。農村建立養老保險之后,通過它對農村土地的保障功能部分替代,可以促進農村土地向發揮生產要素功能方面進一步轉化,加速農村土地流動和擴大規模經營。另外,農村養老保險也會減少農村家庭對“養兒防老”的依賴,從而降低對想要男孩的生育偏好,改善農村的性別比。
日本利用養老金政策調節勞動力和土地流動有一定的借鑒意義(楊燕綏等,2004)。日本從1970年開始著手在農村建立養老保障。一直到2002年,日本農民的國民年金由三部分組成:基礎養老金、老齡年金、土地權益轉讓補償金。2002年之后,日本農民的養老保障由兩部分組成:國民年金(基礎養老金、等額給付金,但不含土地權益轉讓補償金),農業勞動者年金(DC計劃)。1970年國會通過的《農業勞動者年金基金法》規定,農民離開農業要全部轉讓土地經營權,在轉讓時獲得一次性支付規定的補償金,補償金數量隨著物價調整。這項政策不僅提高了農村老年人福利,而且起到了鼓勵勞動力向城市遷移和土地規模經營的作用。隨著農村人口老化,日本在2002年實行了新的勞動者年金制度,開始鼓勵農民留在土地,土地權益轉讓補償金就被取消。 五、老年貧困與養老保障
Rowntree(1901)把個人一生劃分為五個階段:兒童期、成年工作早期、父母期、子女長大后工作期、老年期,并指出在個人生命周期中有三個階段即兒童期、父母期和老年期遭遇到貧困的風險最高。當個人進入老年并退出了勞動力市場,收入創造活動便停止。如果個人在就業期間為養老做了必要準備,如儲蓄和(或)參加養老保險,進入老年之后陷入貧困風險的概率將大大減低。相反,老年人口陷入貧困風險就會較高。
利用2000年城鄉老年人口狀況一次性抽樣資料,王德文和張凱悌(2005)測算了中國老年貧困人口數量為921-1168萬人,其中城鎮數量為185-246萬人、農村數量為736-922萬人。老年貧困發生率為7.1-9.0%,其中城鎮老年貧困發生率為4.2-5.5%、農村老年貧困發生率為8.6-10.8%.
陷入貧困的老年人具有如下特征:城鎮老年人如果是男性、年齡偏小、受教育程度較高、身體健康、婚姻狀況維系較好、保障程度較好、非農業戶口,貧困發生率較低。與此相反,女性、年齡偏大、受教育程度低、健康狀況不好、獨居、保障程度差、農業戶口,貧困發生率較高。農村老年人口的比較結果基本相似,但性別之間的差異并不明顯。
在控制了其它變量之后,計量分析結果表明:(1)女性反而比男性陷入貧困的可能性小。(2)年齡變量對老年貧困的影響并不顯著。(3)受教育程度、政治面貌等個人特征變量對老年貧困有顯著正向作用。(4)城鎮老年人參與勞動力市場對緩解貧困有一定作用,但農村老年人的作用則相反。(5)健康狀況、社會保障、家庭保障和自我保障對老年貧困有顯著影響。這說明性別和年齡并不是導致老年貧困直接原因,而是附加在性別和年齡上的其它社會因素,如不同性別的受教育和保障狀況、年青時收入創造差異和養老準備等,對老年貧困有重要影響。
如果缺少必要的養老保障支持,老年貧困的特殊性使得治理老年貧困的任務非常艱巨。老年人退出了勞動力市場之后,就立即失去了就業收入來源,當個人積蓄耗盡之后,如果沒有新的收入來源,老年貧困就轉化為長期貧困。在這點上與其它人群貧困有著顯著區別。而且,隨著高齡老年人數量增加,高齡老年人的發病率較高帶來了醫療費用支出需求和社會看護需求大幅度上升,疾病和收入保障不足等因素也會導致高齡老年人貧困發生率不斷上升。因此,建立一套老有所養的保障體制,對于治理老年貧困非常重要。
六、可持續的養老保障模式選擇
養老是政府、社會、個人和家庭的共同責任。在城鄉養老保障問題已經顯示出潛在危機的情況下,政府、社會、個人和家庭對未來沒有做好事先的充分準備。首先,政府和社會對于養老危機缺乏宣傳,老百姓缺乏必要養老保險知識和養老準備,城市養老在相當大程度上對政府有強烈的依賴感。其次,城鄉養老保障存在嚴重不平衡,城鄉養老保障體系處于一個二元分割的狀態,影響著人口流動和城鄉一體化發展。第三,家庭觀念改變和農村家庭人口規模下降,農村家庭養老模式也遇到挑戰。最后,城市實際退休年齡趨于大幅降低,加大了社會和家庭的養老負擔。由此可見,中國現行的養老保障制度無論在運行的可持續性上,還是在個人和家庭的參與上,都是非常脆弱的。
隨著人口轉變,2020年之后的20-30年中,中國社會的養老負擔將提高到不堪承受的地步。中國2005年,65歲及以上老年人口占總人口的比例將達到7.5%,老年人口總數將會突破一億大關;2020年左右,老年人口占總人口的比例將超過10%;2040年,中國將步入嚴重老齡化時期,平均每5個人中就會有一個65歲以上的老年人口。考慮到中國目前和未來幾十年的經濟發展水平,老齡化所提出的挑戰是十分嚴峻的,主要表現為對養老保障需求的迅速增加。因此,有必要針對人口轉變對城鄉養老體制進行改革和調整,消除城鄉養老保障的脆弱性,對今后的養老安排做好充分準備。
建立完全的個人積累制度是中國養老保障的出路。與現收現付制度相比,完全的個人積累式養老基金籌集和發放制度,能夠通過建立強制性的個人賬戶,鼓勵個人為年老時進行儲蓄,通過個人承擔風險的資本市場投資使養老基金得以保值和增值,并通過市場選擇提高基金的管理和治理水平。這種制度選擇不僅可以最大程度的降低城市養老體制轉軌成本,而且還借助適當的政策引導,加快農村社會養老保障體系建設,從而建立符合中國國情和具有可持續性的養老保障體系,為老齡化時代的養老做好準備。
對于城市養老保障制度而言,通過實行新人新辦法、中人中辦法的過渡方式,利用現收現付積累的養老金將中人到2035年前后完全消化掉,屆時新體制即可覆蓋全部城鎮就業者。按照這種向新的養老體制的過渡方式,從現在就開始為新人和中人建立起個人賬戶,真正步入完全積累的養老保障體系,到2020年,養老負擔率會比繼續實行現收現付舊體制的情形大大降低,即從44%下降到32%.在體制轉軌過程中,如果將農村遷移勞動力吸納到城市養老保障體系,并采取養老保障的新體制,2020年的養老負擔率為25.3%;反之,如果把農村轉移勞動力排斥在城市養老保障體系之外,并繼續實行現收現付制,到2020年的養老負擔率達到44.2%.因此,農村勞動力吸納到城鎮養老保障體系,可以提高中人的供養能力,實現城市養老體制的平穩過渡(蔡昉、孟昕,2004)。
對于農村養老保障制度而言,《農村養老保險基本方案》確定的通過群眾自愿和個人繳納資金為主、集體補助為輔的原則,建立完全積累的個人帳戶,不僅有利于調動農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積極性,而且也不會為讓政府背負財政負擔。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發展經驗也證明這點。通過整合用于農村的財政資源和投入,國家目前是有條件繼續推進農村養老保障發展。例如,將對農業的間接補貼為對農民直接收入補貼,以及用于農村的各項扶貧資金進行整合,改為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這樣,在農村就可以逐步建立起“個人帳戶養老金+家庭供養(土地保障)+國家最低保障”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體系,做到人人養老有適度保障。同時,可以借鑒日本的經驗,將土地流轉中使用權益補償金轉化為農民個人帳戶的養老金賬戶,還可以將大大減輕國家提供低保的負擔,并促進農村土地流動。在此基礎上,積極實現養老方式的轉變,由傳統的家庭養老轉變為家庭養老與社會養老并舉,到最終實現社會養老。
建立完全積累的個人賬戶體制,為今后整合城鄉養老體制提供了一個平臺。在較長的時間內,城鄉養老保障仍然順著各自的軌跡向前發展。也就是,城市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農村實行“土地保障與個人賬戶相結合”模式,兩個模式并行獨立運作。隨著這兩個體系的發展和完善,通過個人賬戶的設計和管理,農民工和失土農民可以攜帶個人賬戶儲蓄轉入城保體系,與城市養老保障制度對接,這樣,就可以為農民向城市轉移提供一個通道。
參考文獻
蔡昉、孟昕,2004:《人口轉變、體制轉軌與養老保障模式的可持續性》,《比較》第1期。
孫祁祥,2001:《“空帳”與轉軌成本:中國養老保險體制改革的效應分析》,《經濟研究》第5期,第20-27頁。
趙耀輝、徐建國:《我國城鎮養老保險體制轉軌問題》,《改革》,2000年3期,第98-106頁。
楊燕綏、趙建國、韓軍平,2004:《建立農村養老保障的戰略意義》,《戰略與管理》第2期
Rowntree,B.S.,1901.Poverty:A Study of Town Life ,Macmillan.
城市和農村養老保險范文6
關鍵詞: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并軌;制度建設
一、緒論
(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指在2009年印發《關于開展農村新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試點的指導意見》之后的我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采取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方式,對已經年滿16周歲,沒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是在我國“老農保”基礎上的補充和完善。
(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是從2010年開始實行的針對沒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市居民的保險,采取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方式,個人繳費部分分為10檔,采取多繳多得的方式,政府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在達到規定年齡后即可領取養老金。
(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2014年國務院常務會議后決定將“新農保”和“城居保”合并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采取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方式對沒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及非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城市和農村居民進行的一項保險,也采取了多繳多得的方式,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共同構成。
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并軌背景
(一)城鎮化水平逐步提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網站統計數據整理得出,從2010年至2014年,全國總人口從134091萬人增長到136782萬人;城鎮化率也由49.95%增長到54.77%,其中2011年首次突破50%,并呈逐年增長趨勢;2010至2014年間,全國總人口共增加了2691萬人,增長率為2%;城鎮人口增加了7938萬人,增長率為11.86%,這說明城鎮人口的增長速度遠遠高于總人口增長速度,且農村人口不斷涌入城市是城鎮化水平不斷提高的重要因素。
(二)人口老齡化加劇,養老壓力增大
我國2014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顯示,2014年末超過60周歲的人口達21242萬人,比例為15.5%,遠超10%;超過65周歲的人口達13755萬人,比例為10.1%,超過7%,這些數據表明我國老齡化程度已經非常嚴重。目前,“4-2-1”的家庭結構加上不斷加劇的人口老齡化,年輕人身上養老的壓力也在不斷增大。
(三)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二元化弊端
社會養老保險并軌前實行的是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著一些弊端,比如:不利于城鄉一體化發展,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二元化,使得農村與城市分離開來,容易形成城鄉之間的鴻溝和差距;不利于保證社會公平,農村和城市實行不同的制度,在繳費檔次、方式、補貼和享受的待遇方面存在很大差異。農村戶口居民相比較于城市居民的待遇相對差一些。
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中問題
(一)全國統一難度大
我國城市與農村之間、城市與城市之間、東部與西部之間的經濟差異比較大,而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是需要依靠財政來支持,但經濟差距會導致部分經濟不發達的地方政府對此項政策實施不積極。此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上,國家只給付有限的一部分資金,剩下部分是要由城鄉居民個人來承擔的,城鄉居民的經濟水平存在差距,農村居民想要適應城市的消費水平還是存在著一定難度。
(二)保障水平較低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基礎養老金來源于財政轉移支付,最根本的目的是想要保障生活困難的群體能過上基本生活,從而提升我國的福利水平。但是我國沒有參加養老保險的居民不可領取基礎養老保險金,實際上這部分居民就是因為生活水平較低才無法繳納養老保險的費用。而我國這一規定就導致真正生活水平低下的居民無法享受到基本的養老保險,通過財政轉移補貼的還是一些中等收入的群體,這就無法保障全體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水平。并且我國的基礎養老金由原來的每月55元調整到每月70元,基礎養老金的調整水平并沒有適應我國的經濟增長的速度以及物價水平的變化。
(三)監督不規范
《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意見》中,雖然對兩種制度的并軌做出了說明,但是在很多具體實施的細節上并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各地的經濟狀況以及實施方案都存在著一定的差異,缺乏統一的規定管理監督就會導致各地的政策落實情況標準不一致,執行不規范不徹底,甚至形式化。這就使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作用得不到發揮,且缺乏科學合理的監督體系還有可能會帶來一些現象的發生,讓城鄉居民得不到真正的物質保障,從而使并軌達不到應有的效果。
(四)政策宣傳不夠,居民信心不足
我國很大一部分居民缺乏養老意識,對養老保險缺乏了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實施雖然提高了城鄉居享受養老的公平性,但是由于部分居民對此項政策并不了解,所以參保意愿并不強烈,這就要歸因于制度的宣傳力度不到位。在當代社會,生活節奏很快,消費水平也在不斷增長,人們更多地追求當前的利益,而對于養老保險這種長遠利益的追求并不積極,甚至很多人不以為然。
四、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對策
(一)加大政策宣傳力度
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應該加大對制度并軌以及養老保險作用的宣傳力度,充分利用網絡、報紙、廣播、電視等多媒體平臺,潛移默化地改變人們對于養老保險的看法,幫助城鄉居民重拾對于養老保險的信心。政府還可以用講座或是知識宣傳等方式,讓居民們認識到養老保險對于他們以后老年生活的重要性,轉變他們只追求眼前利益的觀念,加深他們對制度并軌的理解;可以設立咨詢投訴熱線,對于居民們提出的關于養老保險的問題及時予以解答,對參保過程中存在的不文明現象及時進行處理,增強城鄉居民參保的積極性。
(二)提高基金保值增值水平
我國目前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渠道很狹窄,為了降低風險,保證穩定的收益,基本只是單一存到銀行或是購買國債。雖然在《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意見》中提出要按國家規定投資運營,但在落實過程中并沒有具體的文件對此做出相關規定。針對當前的情況,首先就要繼續重視發展經濟,只有經濟水平的提高才能推動福利水平的提高。其次,政府可以大力發展慈善事業以及福利彩票等事業,拓寬基金投資的渠道以及基金的來源渠道。最重要的是,要完善國家關于基金投資運營的統一規定,讓全國各地的基金運營受到統一的管理和監督,減少甚至避免基金投資過程中出現的不法現象,從而增強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提供更高水平的養老保險。
(三)繼續擴大養老金覆蓋面
我國基礎養老金的領取存在著前提條件—沒有參加養老保險的居民不可以領取基礎養老金,這就導致一部分生活困難的老年人難以得到養老的保障。在制度并軌的階段,可以考慮取消領取基礎養老金的門檻,讓無法負擔養老保險費用的老年人獲得基礎養老保險金的補助,真正幫助他們得以生活,提升我國福利水平,滿足真正處于貧困的居民的基本生活要求。同時,基礎養老金的水平應該跟上中國經濟發展的步伐,要跟上經濟的發展和物價的變化,讓基礎養老金能夠滿足社會發展情況下的基本生活需要,從而提升參保人的滿意度以及對養老保險的信心。
(四)加快信息平臺的建設
信息平臺的建設可以讓城鄉居民足不出戶就能通過互聯網了解政策的變動以及相關規定,政府可以通過信息平臺對政策做出更加全面的解釋,幫助居民更好地了解相關政策。信息化平臺也需要繼續完善,讓居民可以通過這一平臺參保,繳納保費,查詢相關個人信息及業務辦理情況等,充分發揮互聯網的作用,讓居民參保更方便更及時,這就有助于提高居民參保的積極性,使參保人數增加,幫助政策更好地發揮作用。
(五)建立嚴格的監督機制
對于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監管,首先需要中央明確監管機構,由該機構統一規范和管理監督,要對各地的實行情況進行了解,制定出具體的政策,對制度的并軌以及推行做出具體規定。在此基礎上,各級政府也需要確立自己的監管機構或是部門,明確劃分好責權,對執行政策的全過程進行實時的監督,對出現的問題進行及時處理。還要加強社會監督,各級政府要做好政務公開工作,讓城鄉居民都可以對當地政府的政策落實過程進行監督,提升政府公信力,增強制度實行的規范性。居民可以通過網絡、電話、電視等渠道全面對政府進行監督,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五、結語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改變了舊農保中政府不投入的情況,實現了城鄉居民公平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目標,成為了我國“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支柱。雖然在兩項制度并軌的過程中存在著一系列的問題,但是我國制度并軌推行過程還是較為順利的。我們應繼續深入探索研究制度并軌及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尋找解決對策,從而推動我國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和進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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