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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業務管理辦法建議范文1
一、實踐及成效
(一)以“兩綜合,兩管理”為平臺,強化征信監管
為依法履行央行監管職能,人行拉薩中支出臺了《自治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執行人民銀行政策情況評價辦法(試行)》、《自治區機構開業管理與金融服務工作指引(試行)》等文件,對商業銀行開業管理、工作評價、系統接入等作出了規范。在這些制度中,征信管理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如在綜合評價操作規程中,征信工作權重比例占到了10%,屬于權重比例最高的業務之一,增強了商業銀行對征信監管重要性的認識。近年來開展了對工、農、建行自治區分行的綜合執法檢查,征信業務積極參與其中,在對農行區分行的3家分支機構進行執法檢查過程中,征信業務依據其違規行為的處罰金額達11萬元,是近幾年征信檢查處罰力度最大的。通過征信執法檢查,規范了征信業務,對商業銀行實施了有效監管。同時,掌握和了解了商業銀行征信業務開展情況,提高了征信干部素質和能力。
(二)以日常監管為抓手,建立聯動機制
為建立溝通協調長效機制,人行拉薩中支通過數據核對、召開聯席會議等形式加強和商業銀行的溝通。一是建立數據核對機制。每年10月向各商業銀行發送年審數據核對通知,對年審過程發現的問題要求各商業銀行進行核對確認,并下發問題通報和整改要求。按季對征信中心下發的企業數據進行核對,掌握商業銀行數據情況,提高商業銀行數據質量。二是建立異議處理監督機制。為保障被征信人的異議和糾錯等權力,要求各商業銀行確定異議處理電話聯系人,對需要商業銀行核查或確需更改的異議事項進行電話督促,及時掌握處理情況,保護企業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三是建立年度征信工作聯席會議機制。人行拉薩中支按年度召開由各商業銀行分管行領導和征信相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征信工作聯席會議,通報商業銀行在征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高了商業銀行領導對征信工作的重視,形成良好的監管聯系機制。
(三)以宣傳培訓為載體,增強監管效果
提高商業銀行征信人員的業務水平是規范征信工作的基礎,也是商業銀行對存在問題進行徹底整改的保證。拉薩中支結合“信用記錄關愛日”、“征信宣傳月”等活動,要求各商業銀行積極參加,主動、詳細地向社會公眾宣傳解答征信業務知識,強化商業銀行業務人員對征信知識的了解和掌握,提高商業銀行業務人員信息主體合法權益保護的認識和征信服務意識。同時,針對在現場檢查和日常監督中商業銀行征信工作中普遍存在的問題,舉辦商業銀行征信業務培訓班,提升了商業銀行征信工作水平,為實施監管打下了基礎。
二、問題和困難
(一)對征信監管認識不足
商業銀行對征信監管認識不到位。在以往征信監管中我們發現,部分商業銀行片面地認為征信只是人民銀行提供的一項金融服務,沒有認識到人行的征信職能除提供服務外,最重要的還要履行監管職能,因此其理解和主動配合不夠。由于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征信管理處和征信分中心是兩塊牌子一套人馬,征信監管職能和服務職能沒有分離,職能不清晰,存在“重服務、輕監管”的傾向,對商業銀行征信監管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
(二)征信制度滯后
由于《征信管理條例》還沒有正式出臺,征信相關的配套制度沒有及時更新完善。目前對商業銀行實施監管的依據只有早期制定的兩個辦法,即企業征信系統對應的《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管理(試行)辦法》(銀發〔1999〕281號)及個人征信系統對應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5〕第3號)和相關配套制度,在實效和時效上都已不適應當前征信監管的需要,特別是《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管理(試行)辦法》面臨著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已于2007年就被聯網上線的企業征信系統代替的尷尬局面。兩個辦法中涉及的檢查和處罰條款不但不能適應目前的征信業務,還存在很多空白,導致人民銀行在行使征信業務執法檢查時依據不夠充分,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
(三)監管手段單一
近幾年對商業銀行的征信監管主要是運用現場檢查手段,但現場檢查受到檢查人員、時間等條件的限制,檢查面不廣,不能全面了解商業銀行的征信業務情況。現場檢查對檢查人員的要求較高,需要人員既熟悉掌握征信業務及制度,又要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識,而現有的征信執法隊伍還不成熟,有的地方人員難以達到要求,執法檢查不能達到良好效果。另外,目前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無法在征信系統中直接提取商業銀行數據統計、查詢明細等情況,非現場監管手段不多。
三、思考及建議
我們認為:加強征信監管關鍵在于提高對商業銀行征信監管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認識。
(一)要充分認識征信監管是人民銀行履行征信管理職能的集中體現
2003年國務院在人民銀行“三定”方案中正式賦予人民銀行征信管理的職責。2009年和2011年在國務院法制辦的兩次《征信管理條例》(意見征求稿)中也明確提出: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征信機構及其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人民銀行作為征信監管部門,通過監管手段規范商業銀行征信業務是有效履行職能的需要。
(二)要充分認識征信監管是維護信息主體合法權益的客觀需求
征信系統中收集了企業和個人在經濟活動中產生的基本信息、信貸信息及稅收、公積金、行政處罰、獎勵等非銀行信息,這些信息涉及企業及個人隱私,需要在信息披露和保護隱私之間保持一種平衡,保證商業銀行“有條件”地采集、保存、使用征信數據。此外,在征信數據的采集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會出現錯誤信息,及時糾正錯誤信息也是維護信息主體合法利益的內容。為了保護企業和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企業及個人信息不被濫用,保障被征信人的知情、異議和糾錯等權力,需要人民銀行實施征信監管,維護信息主體合法權益。
(三)要充分認識征信監管是信貸征信業健康發展的保障
信貸征信業的主要載體是兩大征信系統,而商業銀行是征信系統中最大的信息提供方和信息應用方。商業銀行通過查詢征信系統,核實借款人的信用狀況,防范金融風險。同時將信貸信息錄入相關數據庫,完善征信系統,在大量的征信信息中,銀行貸款記錄占了90%以上。當前,商業銀行在行業自律上有所欠缺,具體表現為:內部制度建設不完善、崗位責任落實不到位、從業人員素質不高、權益保護意識不強。這些現象導致征信系統數據不準、信息主體利益受到侵害,阻礙了征信系統正常功能的發揮,影響信貸征信業的正常發展。因此需要加強對商業銀行征信的監管,保證征信系統的公信力,推動信貸征信業的健康發展。
(四)從當前征信工作實際出發,建議采取措施提高對商業銀行的征信監管水平
1.完善征信制度。規章制度是對商業銀行實施監管的基礎,由于征信立法需要一定的時間和程序,即便《條例》出臺,也難以在短時間內把征信工作過程中各方面的關系理順。因此我們要提前考慮,根據實際需要完善相關制度,研究制定企業征信系統的相關管理辦法,修改和完善現有的《個人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對信用信息采集、查詢使用、異議處理、安全管理及違規處罰作出明確規定,改善現在對商業銀行,提高對商業銀行征信管理的規范化和程序化,為正常開展征信監管提供保障。
2.明確檢點。由于現有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征信部門管理和服務職能沒有分開,要處理好服務和監督的關系,不能用監管來代替服務。在實施監管特別是現場執法檢查中,重點檢查商業銀行在查詢信息時是否取得授權、是否合法合規使用信息、用戶設置是否符合安全規定、是否及時回復和處理異議事項等方面,而對于數據報送質量則采用數據核對等方式進行。
征信業務管理辦法建議范文2
關鍵詞:消費金融公司;障礙;對策
中圖分類號:F832.3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11)02-0051-03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02.12
一、消費金融公司的特點
消費金融公司,是指中國境內設立的,不吸收公眾存款,以小額、分散為原則,為中國境內居民個人提供以消費為目的的貸款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消費金融公司的注冊門檻為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兌換貨幣,且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1]。通過研究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出臺的《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可發現,消費金融公司和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相比有如下幾個特點。
一是資金來源。消費金融公司的性質是非銀行金融機構,歸屬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監管。因此它不能以吸收公共存款作為資金來源。雖然消費金融公司還可以進行同業拆解、向金融機構借款、辦理信貸資產轉讓,經批準發行金融債券、與消費金融相關的咨詢、業務、代銷與消費貸款相關的保險產品、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收益等其他方式獲得資金。但其主要資金來源只能是公司自有資金。二是目標客戶。消費金融公司的主要客戶群體是中低端收入的客戶,有比較穩定收入的年輕人、年輕家庭。三是經營范圍。消費金融公司的主要業務是辦理個人耐用品貸款和一般用途個人消費等小額信貸。比如說購買家電、電子產品,也可以用于旅游、婚慶、教育、裝修等方面的消費,但不包括房屋貸款和汽車貸款。四是授信額度。《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規定,消費金融公司發放的貸款額度不得超過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這一規定使得消費金融公司的授信額度較低,比較適合剛工作的年輕人、年輕家庭。五是審批時間。由于消費金融公司的授信額度較低,因此其審批時間較快,通常在1小時內就能完成。只要客戶的信用狀況良好,就可以在短時間內獲得貸款。六是費率。消費金融公司發放的貸款利息從貸款發放開始計算,利息按照借款人的信用風險評定,不得超過央行基準貸款利率的4倍。利息相對于商業銀行貸款利率較高,這是由于消費金融公司審批速度快,風險也相對較高。但如果貸款人的信用良好,也可以以較低利息獲得貸款。
二、消費金融公司發展的制約因素
(一)現有信用體系對消費金融公司發展的支持力度有限
消費金融公司實質也是依據客戶信用度向其發放相應等級的貸款,因此,獲取客戶的信用水平成為消費金融公司業務開展的重要基礎。在健全且完善的信用體系的支持下,權威的信用評級機構的數據完整且真實,消費金融公司只需從權威信用評級機構查詢客戶的資信水平,就可基本確定客戶的信用狀況,從而決定貸款發放額度、利率水平和監管程度。
而我國的金融體系中目前還不具備完善的信用體系,沒有全國性的個人信用機構,只是在北京、上海等市建立起地區性信用機構,所涉及的消費者范圍較小,提供的服務良莠不齊。而商業銀行進行消費信貸的資信審核時,基本是通過中國人民銀行的征信系統進行查核,但中國人民銀行的征信系統中的數據并不能包括所有消費者,那些未進行商業貸款消費者的資信情況并不能通過該系統進行完全的違約風險披露。正是由于現有的信用體系還不完善,消費金融公司進行貸款申請者的資信審核時,只能借助現有的央行征信系統,所能獲得的消費者信用報告并不健全,因此消費金融公司面臨客戶違約的風險較大。而如果消費金融公司在經營過程中試圖獲得更有效的信用支持時,面臨的信息成本較高,會壓低其利潤空間。由此可見,現有信用體系對消費金融公司的支持力度較小。
(二)消費金融公司周轉資金難度較大
根據試點管理辦法中的規定,消費金融公司的注冊資本金需在3億元人民幣以上,而且消費金融公司不得吸收公眾存款。假設全國對旅游、家電、裝修的消費需求只有個人住房貸款的10%,根據央行2010年1月20日公布的數據顯示,2009年新增的個人住房貸款為1.4萬億元,消費金融公司面臨的消費信貸需求為0.14萬億,消費金融公司的自有資金對于這筆數目而言,只能算是杯水車薪[2]。
在試點辦法中規定,同業拆入資金不高于資本總額的100%,并且同業拆借的時間較短,而消費信貸的期限最長為1年,因此,同業拆借不能滿足資金需求。發行金融債券取得資金雖然是一個很好的方法,但從目前金融機構發行債券的情況來看,其審批非常嚴格,并不能經常使用。辦理信貸資產轉讓實質上是通過資產證券化的方式將信貸資產打包出售,由于國內的資產證券化還處在試點,資產證券化的發展還未走上正軌,所以想通過辦理信貸資產轉讓的方式獲得資金的方法暫時行不通。可見,通過境內同業拆借、辦理信貸資產轉讓、境內金融機構借款等方式也很難籌集所需巨額資金。在這種自有資金有限,又面臨融資困境的情況下,消費金融公司可持續發展的能力并不突出。
(三)消費金融公司在現有條件下拓展業務艱難
根據銀監會公布的試點管理辦法,消費金融公司的業務范圍限制在個人耐用消費品、婚慶、教育、旅游等消費貸款,并且不包括房貸和汽車貸款。而根據我國目前市場行情來看,汽車房屋貸款占據個人消費貸款的絕大部分份額,大約在80%以上,這意味著市場預留給消費金融公司的發展空間較窄[3]。
同時,相對于我國目前現有的正不斷成熟的各種消費信貸業務相比,消費金融公司一方面作為新生事物提供的業務難免存在不足之處;另一方面與信用卡、商業銀行金融消費業務以及小額貸款公司存在業務重疊。因此,消費金融公司可能會在市場競爭中處于劣勢。
首先,消費金融公司提供的信貸額度較小。與消費金融公司相比,一方面信用卡門檻較低,額度基本足以滿足客戶的個人消費;另一方面,持卡人在規定還款期內是不需要支付貸款利息,還可刷卡賺積分,獲得一定的優惠禮品。其次,銀行還可為符合條件的客戶發放高額度的信用卡,其授信額度甚至高達百萬元,這比消費金融公司單筆授信額度不得超過申請者月薪5倍的要求寬松且方便的多。最后,在市場中已存在有某些商業銀行或小額貸款公司提供的“無擔保、無抵押”的小額貸款業務,這可能會加劇消費金融公司的競爭程度[4]。
三、促進消費金融公司發展的對策建議
(一)政府需要促進個人征信系統的完善
消費金融公司是經營無抵押、無擔保的信用貸款,個人信用報告的詳實程度對其能否實現穩定經營有重要影響。資信水平高的借款人,還款概率高;資信水平不良的借款人,違約可能性高。消費金融公司應甄別不同的借款人,決定是否借款以及收取不同水平息率來管理自身風險。因此,發展消費金融公司,政府必須促進個人信用體系的完善。
在政府宏觀調控的引導下,各行業各地區應相互溝通,實現信息共享。就目前而言,央行的征信系統是覆蓋范圍最廣、記錄最多的個人信用系統。雖然央行的個人信用記錄早在2008年就達6億以上,但相對全國13億人口來說,個人信用記錄的普及率還較低。因此,各行業各地區應相互交流信息,正如2009年末央行已和信息產業部達成協議,同意電信用戶繳費信息接入個人征信系統,并已責成各地人民銀行和電信企業推進這項工作。央行和信息產業部的協議說明央行的個人信用記錄不再只單單來自于各商業銀行的信貸數據,這種征信合作范圍的擴大,有利于敦促消費者珍惜自己的信用;有利于進一步商業銀行降低貸款人違約風險;更有利于我國推進我國信用體系建設的步伐。因此,央行可考慮與各行業聯合,將個人在繳納公用事業性費用、稅費的繳納情況以及各種不誠信的情況納入征信所涉及的行業和范圍。
(二)消費金融公司須發揮自身優勢謀發展
1.專業化的產品和服務
由于現階段消費金融公司融資成本較高,不能吸收公眾存款,又面臨較大的客戶違約風險,因此,消費金融公司的消費貸款相對于商業銀行的信用貸款而言,其競爭優勢在于提供了專業化的產品和服務。消費金融公司可通過銷售商與潛在客戶進一步的接觸,建立一體化的市場營銷網絡。
相比商業銀行的信用貸款,消費金融公司可選擇裝修、出國留學、旅游、婚慶活動等方向提供專業化的產品與服務,并學習國外汽車金融公司發展的經驗,結合自身實際和活動方向的特殊性,提出符合中國消費者習慣的金融方案。
例如年輕家庭在繳完房產首付之后,通常沒有充足的資金進行裝修,因此消費金融公司可提供為期一年的消費貸款,供其裝修之用。為保提供的產品和服務專業化,消費金融公司可選擇與知名裝修公司合作,參與客戶裝修前的材料準備、樣式設計、裝修中的分期繳款以及裝修后的售后服務、日常保養等整個消費過程,為消費者選擇合適、優惠的裝修方案,并且將分期還款與裝修質量掛鉤,確保為客戶提供貼心周到的服務。
2.具備合理完善的風險管理措施。
由于消費金融公司的客戶是個人,其還款能力受到自身健康狀況、在公司的交際能力、個人性格等多方面的影響,因而信用差異較大。同時,由于消費金融公司提供的是無抵押、無擔保的消費貸款,因此它不能像商業銀行評估抵押物價值來測量貸款所面臨的風險。所以,消費金融公司管理的信用風險與商業銀行信用風險不同。
由于違約風險也遵循大數法則,消費金融公司應效仿保險公司,努力擴大其客戶數量,提高客戶覆蓋范圍,用整個市場的還款能力來防御個別消費者的信用風險。但消費金融公司也應做好事先調查和資信審核,防止道德風險和金融市場上的“劣幣驅逐良幣”,盡量避免惡意騙貸的事件。
消費金融公司的風險控制還可學習美國消費金融風險轉移的經驗,即美國專業的征信局、專業的資產組合評估和咨詢公司、專業的銷售渠道開發機構等,采用金融創新,將消費信貸合同等產品打包成證券化出售,用市場手段解決消費金融公司的還款問題。我國需借鑒美國的成功經驗的同時防止次貸危機的發生,一方面要健全監管制度;另一方面還要控制消費金融公司產品過度膨脹,防止其將低質貸款打包出售。此外,消費金融公司還應建立完善的風險評估和控制體系,包括較高的撥備水平、分階段了解客戶信用情況、及時動態追蹤,根據客戶資信水平浮動利率,規避風險。
參考文獻:
[1]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R].2009.
[2]史煥平.消費金融公司未來發展不容樂觀[J].經濟導刊,2010(3).
征信業務管理辦法建議范文3
關鍵詞:信用卡業務風險;法律制度;個人信用
一、信用卡的概念
關于信用卡的概念,學者眾說紛紜。我國臺灣學界普遍認為:所謂信用卡,系指消費者得憑發卡銀行發行之卡片,向特約商店以簽字記賬之方式,購物、取得服務、收取金錢或享受其他利益,無須以現金付款,俟日后于一定期間向發卡銀行繳款結賬之一種記賬消費之資格證券。換言之,信用卡是證明持卡人得向特約商店為信用交易之工具或資格識別證券(Identifica
tion Card)。我國國內學術界對信用卡有不同的定義。有的學者認為,“所謂信用卡,是指由銀行、金融機構或專營公司向資信良好的單位、個人簽發的、可以在指定的商店或場所進行直接消費,并可在發卡銀行及聯營機構的營業網點存取款、辦理轉帳結算的一種信用憑證和支付工具。”
中國人民銀行曾于1996年頒布的《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第3條則明確規定:“信用卡,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商業銀行(含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以下簡稱商業銀行)向個人和單位發行的信用支付工具。信用卡具有轉賬結算、存取現金、消費信用等功能。”
可見,對信用卡概念的界定,無論是學理上解釋,還是現行法律的規定,信用卡始終是以信用為基礎,體現消費信貸的基本特征。通過對以上概念進行比較,筆者認為,信用卡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信用卡是由發卡機構簽發的、能夠證明持卡人信用,持卡人憑卡可在指定范圍內使用,并具有消費信貸功能的信用憑證。信用卡既是發卡機構發放循環信貸和提供相關服務的憑證,也是持卡人信譽的標志。它包括借記卡、貸記卡、準貸記卡、貴賓卡、優惠卡、支票卡等。其中,借記卡、貸記卡和準貨記卡一般由銀行發行,因此也稱為銀行卡。狹義的信用卡僅指專門的信用卡公司或金融機構發行的貸記卡,即先消費后還款的信用卡。我國的信用卡屬于狹義的信用卡。故本文所稱信用卡,專指銀行信用卡,結合我國實際,既包括貸記卡也包括準貸記卡。本文所稱持卡人也僅指個人。
二、我國信用卡法律規范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我國現行信用卡法律規范中存在的問題
1.信用卡立法層次低,缺乏系統性。目前我國調整信用卡的規范主要是法規、規章及其他相關規范性文件。行政規章主要是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的《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其他規定散見于其他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少量司法解釋(如關于隱私保護的法律)。可看出:信用卡法律立法層次較低,權威性不強,不能充分保護消費者。其他規范性文件主要是由各商業銀行自己制定的信用卡章程。這些章程在信用卡交易實踐中扮演著十分重要的角色,但是他們在性質上是一種格式合同,其法律效力有限,根本不能給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提供有效的保障。我國專門調整信用卡的規章《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所規定的內容也十分有限,內容僅集中于銀行卡業務的管理機構、業務審批、賬戶管理與風險管理等問題,對于信息充分披露、錯誤處理程序、未授權劃撥這類與消費者休戚相關的問題或者沒有規定或者過于簡單,立法系統性和完整性較差。立法層次較低和立法缺乏系統性,都將對我國信用卡業務的發展造成法律障礙,無法適應信用卡的發展。
2.缺少調整信用卡法律關系的專門性法律。我國目前在調整信用卡方面的法律最為權威且最具操作性的規章是《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但該《辦法》也并非專門為信用卡制定,而是將各類銀行卡業務納入同一辦法進行了規范。其具體內容對目前已經出現或可能出現的信用卡法律糾紛沒有做出比較完善的法律規定,信用卡的法律規定仍然存在嚴重缺失。信用卡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問題是關乎交易中有關責任承擔的最根本問題。首先,涉及三方法律關系的信用卡合同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應該加以明確,盡管《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對信用卡使用合同有詳細的規定,但忽略了對發卡機構和特約商店之間合同的規制,有時還涉及到擔保人,對此也沒有明確規定。
3.缺乏完善的個人信用法律制度。目前我國個人信用制度欠缺,沒有社會化和規范化的個人信用制度,尚未建立統一完善的個人征信系統。社會個人信用征信體系不健全,使銀行對信用卡的審核缺乏依據,更使得對個人的信用狀況缺乏有效約束,因此信用卡發展的風險加大。我國各銀行在調查申請人的資信狀況方面存在很大困難,主要表現在以下兩方面: (1)缺乏有效的資信評估制度。我國雖然已經實行了個人存款實名制,但尚未建立完善的對自然人的身份、個人賬戶、收入來源、個人可用于抵押的資產以及過去的信用狀況等情況進行評估和調查的制度,沒有家庭財產登記制度、個人財產破產制度。在我國現階段,絕大多數居民能夠提供的信用資料主要包括個人身份證和戶籍證明、所在工作單位的人事檔案和個人存單憑證和實物資產。前兩項不具備經濟擔保性質,只有第三項與經濟有關,而它只能提供個人的存款余額。這些數字不能證明個人收入的多少、來源及可靠性;不能提供個人以往的信用記錄;不能據以計算個人及家庭的總資產,并且資源十分分散。(2)金融機構沒有充分利用信用評估機構的信用信息。我國各金融機構、商家及公用事業單位對個人有關信用記錄的記載匱乏,商業銀行雖然通過信用卡制度建立了持卡人信用制度并積累了許多持卡人的信用資料,但在發放消費信貸過程中也沒有能夠很好地利用這一資源。很多銀行除了在申請程序中審查申請人資信,僅發卡時對客戶進行審查,之后就將個人資信狀況這一變動性極大的因素視為靜態恒量,對持卡人的資信狀況缺乏長期的有效監控。
(二)我國現行信用卡法律規范中存在諸多問題的原因
1.立法滯后。法律作為上層建筑的組成部分,其產生和發展都是由經濟基礎決定的。隨著經濟的發展,法律也應與時俱進地調整經濟關系。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生活的迅速變遷,法律常常滯后于經濟。信用卡業務的發展是最近十幾年的才興起的,我國的法律沒有及時跟進,導致了目前這種信用卡法律體系零散、內容不完善的現狀。
2.信用缺失。我國過去長期處于計劃經濟體制下,個人貸款業務不發達,信用卡的消費信貸功能對于我們來說還比較新鮮。正因為此,我國的信用法律體系建設不受重視,導致信用缺失,以致影響到當前信用卡業務的發展。由于沒有一個完整的信用法律制度,對一些不守信用的人沒有嚴格的約束機制,特別是在今天銀行業競爭激烈的情況下,有很大的漏洞可鉆,如:有人在一家銀行失信,但可以到另外一家重新開戶,這家的信用卡已經透支可以到另外一家重新申請。由于社會信用混亂,銀行對貸款風險沒有正確的評估,不敢輕易放貸,使我國信用卡業務的開展受到阻礙。
3.觀念淡薄。在我國計劃經濟時代,金融行業在我國具有一定的壟斷性質,銀行一直享受著“朝南坐”的優待,銀行客戶是“金融消費者”的概念極為薄弱。在這種經濟體制下必然造成以前的金融立法大多從保護金融機構利益和控制金融機構風險出發,忽視甚至侵害客戶的利益,在相應的大環境下,信用卡持卡人的利益也就無法得到有效的保障。因此我國法律法規對持卡消費者的保護上比較薄弱。雖然,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國內銀行的壟斷局面已被打破,各家外資銀行紛紛開始搶占我國的金融市場,出現了互相競爭的局面,信用卡持卡人的金融消費者的地位也正在被慢慢確立,但計劃經濟時代金融體制殘留的影響依然存在。
三、完善我國信用卡法律制度的幾點建議
(一)完善個人信用法律制度。個人征信系統是現代社會信用消費的保障和基礎,信用卡業務的健康發展離不開個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信用卡業務在眾多發達金融市場國家的成功表明,一套科學完善的個人信用管理體系是信用卡規范健康發展的前提。目前,國內許多地區政府都在已經或正在積極牽頭建設本地區的征信機構和征信網絡,從區域和短期的角度上看,這一做法有利于各地信用體系的建立,但從全局和長期看來,這不僅造成了重復投資,降低了信用體系建立的效率,而且形成了區域分割的局面,嚴重影響了全國統一信用體系的建設進程。而且由于我國缺乏一個跨行業、跨地區個人信用評估和征信機構,使得發卡機構對個人的風險評估的難度加大,辦卡的風險成本增加。
(二)制定《隱私權法》和《社會信用信息保護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個人信用體系的建立不可避免地會牽涉到公民的隱私權問題,必須以切實尊重公民隱私權為基礎,將尊重公民個人隱私權作為基本原則加以落實。通過制定《隱私權法》和《社會信用信息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明確信用卡相關組織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服務組織對持卡人信息的保密責任,明確發卡銀行等在信用卡數據以及信用卡客戶信息泄露事實發生后的責任,確保交易信息和客戶信息的安全。政府在社會信用體系中應充分發揮其指導和監督作用,以確保客戶個人資料的準確性,防止征信公司對個人隱私的過分窺探,并避免資料遭到濫用。
在我國信用卡法律關系中,持卡人處于經濟上的弱勢地位,而信用卡法律的社會本位性質決定其必須對社會弱者予以保護,以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因此,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是信用卡法律的必然要求。制定和完善相關消費信貸法律不僅能從法律上保護屬于弱勢群體的消費者,也能迫使銀行提高管理效率,提高防范風險的能力。當今社會,以信用卡為代表的信用經濟越來越發達,因此如何在新形勢下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成為一個很重要的問題。我國應該充分借鑒國外先進立法經驗,通過建立消費信貸法律,來保護信用消費者的切身利益,為我國信用卡業務的健康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三)建立嚴格的失信懲戒機制。嚴格執行相關法規,加大對各類企業、個人失信行為的處罰力度,包括經濟處罰、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嚴格執行相關法規,加大對各類企業、個人失信行為的處罰力度,包括經濟處罰、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同時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將收集到的企業和個人失信情況在一定時期內記錄于征信機構的數據庫中,使失信者接受社會的懲罰,其懲罰力度應達到足以抵消利益對失信者的巨大誘惑,也就是加大違規成本和執法力度,使失信者在一定期限內付出慘痛代價,才能有效遏制失信行為的發生,防止人們存有僥幸心理而鋌而走險。正是因為由于我國的相關法律體系不完善,立法和監督比較少,社會失信懲戒機制不健全,才使得尚未達到刑事犯罪程度的大量失信行為不能受到相應的懲罰。
個人信用制度的運行中,對失信行為的懲罰機制是極為重要的一環。嚴厲的懲罰機制,將加大人們的失信成本,真正使守信者得到保護,失信者受到懲罰。我國個人信用制度懲罰機制建立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1)建立失信行為的監察和舉報機制;(2)建立合理的懲罰標準,以對不同程度的失信行為施以相應的處罰;(3)根據失信行為的嚴重程度,將個人的不良信用記錄載入各相關數據庫中;(4)建立被懲罰人申訴機制,維護其合法權益;(5)對誣告、誹謗行為訴諸法律。
參考文獻:
[1] 陳俐茹.《論信用卡交易制度及其法律關系》載《比較法研究》,2004年第5期
征信業務管理辦法建議范文4
關鍵詞:第三方支付;風險;監管制度
中圖分類號:F724.6 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009-9166(2011)017(C)-0325-01
一、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平臺”,是一些和各大銀行簽約、具備一定實力和信譽保障的第三方獨立機構,在銀行監管下提供交易支持平臺,作為相當于買賣雙方交易過程中的“中間人”,對我們廣大消費者提供了一種新型的交易支付模式。該模式已成為網上支付領域的最大特色,也是人們議論和關注的焦點。對于網絡商家而言,傳統的支付方式如銀行匯款、郵政匯款等,都需要購買者去銀行或郵局辦理煩瑣的匯款業務;但如果采用貨到付款方式,又給商家帶來了一定風險和昂貴的物流成本。因此,網上支付平臺在這種需求下逐步誕生。在線支付作為電子商務的重要組成之一,成為網絡商務發展的必然趨勢。網上支付平臺是指平臺提供商通過采用規范的連接器,在網上商家和銀行之間建立起連接,從而實現從消費者到金融機構、商家現金的在線貨幣支付、現金流轉、資金清算、查詢統計等問題。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應用,有效避免了交易構成中的退換貨、誠信等方面的危險,為商家開展B2B、B2C,甚至C2C交易等電子商務服務和其他增值服務提供了完整的支持。
二、第三方支付存在的風險
1、技術風險。技術風險是指在支付過程中由于計算機硬件系統、軟件系統、安全技術及網絡運行問題導致數據完整性、保密性、客戶身份認證、系統可靠性以及其他有關計算機操作系統、數據庫、網絡安全等方面的風險。第三方網上支付的業務及風險控制工作均是由電腦程序和軟件系統完成,故網上支付系統風險是重點。雖然目前網上銀行和第三方網上支付平臺都設計有多層安全系統,并不斷開發和應用具有更高安全性的技術及方案,但是從總體來說,還是比較薄弱。這種風險可來自計算機內部,比如系統停機、磁盤損壞等不確定因素,也會來自網絡外部的黑客攻擊,以及計算機病毒破壞等因素。
2、信用風險。信用風險是指交易方在到期日不能完全履行義務的風險。從交易的主體來說,主要有平臺信用風險、賣買方信用風險、買賣方信用風險三個方面。平臺信用風險指第三方支付機構為客戶提供基于網絡的虛擬賬戶,消費者可以先把錢打入虛擬賬戶充值,然后才可以拿到虛擬貨幣。用戶資金會在平臺上大量沉淀,出現越權調用等風險;賣方信用風險主要包括收款后據提供相關產品或服務、非法經營、利用虛假身份進行交易、洗錢等;買方信用風險主要是指買資金來源是否合法、授權他人操作的交易或持卡人否認自己操作、及利用虛假身分進行交易、洗錢、信用卡套現等風險。
3、操作風險。操作風險是第三方支付相關人員如用戶、銀行員工或者支付過程中其他操作人員違規或者不當操作以及業務流程設計不當所帶來的風險。用戶操作風險指用戶開戶操作時產生盜取銀行賬號和密碼,冒充用戶操作,盜取用戶資金,用戶付款時無明確的匯入賬戶造成可能的損失;支付平臺相關風險指支付流程中流動性風險及管理風險。大量的沉淀資金濫用問題和由于權限管理不當、業務流程設計不合理、內部審計不規范等管理問題所引起的風險。
4、外部環境風險。第三方支付平臺法律地位在國內外都不明確。在支付中介未能遵循法律、監管規定、規則、自律性組織制定的有關準則,以及適用于公司業務活動的行為準則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或監管處罰、重大財務損失或聲譽損失的風險。此外還有銀行費率、匯率、利率、保證金比率變動造成的風險。
三、建議
1、推行第三方支付機構的牌照管理,明確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法律身份。推行第三方支付機構的牌照管理是對第三方機構最有效的監管手段。《支付清算組織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提出第三方支付結算屬于支付清算組織提供的非銀行類金融業務,第三方支付公司是金融增值業務服務商,這樣的定位符合我國現有國情。第三方支付公司只是銀行業務的補充和延伸。人民銀行通過制定機構管理辦法,明確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性質、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技術資質、風險管理資質等進入門檻條件,以提高市場準入標準,約束機構行為。
2、保障交易支付資金的安全,防范第三方支付的支付風險和信用風險,建立第三方支付保證金制度。降低第三方支付過程中的風險,有助于保持整個支付系統的穩定,并促進第三方支付市場的發展。
3、加強對客戶沉淀資金的監督和管理,建立完善的沉淀資金的監管制度,嚴格區分客戶自己的資金和第三方支付公司自身的資金,要求實行銀行專戶存放和定向流動。適當考慮規定第三方支付的結算周期規定一定的上限,以提高整個支付體系的運行效率。
4、完善第三方支付機構及其網絡平臺的交易信用記錄,并將其作為社會征信數據的一個來源。第三方支付機構詳細記錄的每筆電子商務交易的情況,包括時間、金額、商品名、交易雙方名稱、付款方式、商品質量等,并從事后投訴系統中反饋最終交易的成功與否。可通過統一各個第三方支付機構的交易記錄標準,將其作為征信數據導入人民銀行征、信用評級機構等政府、社會征信機構,不僅有助于提高征信的完整性和實用性,同時也將促進和規范第三方支付業務的誠信交易。
作者簡介:袁初陽(1987― ),女,漢族,西南財經大學中國金融研究中心研究生,研究方:金融學。
參考文獻:
征信業務管理辦法建議范文5
信用制度與賬戶資信一體化可以實現銀行間的資源共享,個人和企業信用信息的準確錄入和保護顯得至關重要。明確賬戶管理的內容和具體要求,明確賬戶監管過程的權力與責任,明確賬戶報告的流程與操作,制定賬戶管理的內部規章,為賬戶管理提供內部自我約束體系。
銀行賬戶有效性管理
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單位、個人和銀行應當按照《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開立、使用賬戶;同時中國人發行《銀行賬戶管理辦法》從銀行賬戶的開立、管理、撤銷與責任等方面詳細規定賬戶管理的相關細則。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社會生活的日益復雜化,銀行賬戶業務呈現多元化、綜合性特征,賬戶管理方式和手段明顯滯后,賬戶監管制度與體系缺失,銀行對賬戶管理顯得疲軟無力,賬戶監管無法有效實施。本文旨在從構建賬戶資信信用制度、賬戶監管權責一致、科技創新賬戶管理電子流程三個方面闡述如何實施有效的銀行賬戶管理,并以此進行分析,提出相關建議與對策。
一、“信用制度與賬戶資信相結合”的外部約束機制
賬戶管理涉及賬戶的開立與使用以及票據結算、匯兌、貸款等方面,面對企業多頭開戶、亂開戶和違法使用賬戶的現象和套取銀行信貸資金,逃避現金、結算、信貸的監管的情形,銀行始終無法對企業實施有效的監管和制約。誠信的普遍缺失和信用體系的未完全建立導致企業和個人對賬戶資信情況關注偏低如簽發空頭支票、結算賬戶經常出現被司法機關查封凍結等情形。我國目前人行的征信系統主要針對貸款客戶(包含企業和個人)實行征信查詢且相互分離,未對與該企業相關聯的單位結算賬戶和法定代表人賬戶沒有實施征信登記,致使企業利用多頭開立賬戶破壞金融管理秩序,損害銀行和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因此建議就像每個公民只有一個身份證號碼一樣,通過建立一個融賬戶資信于信用制度一體化的企業或者個人征信系統,將個人的身份證號碼或其他有效代碼作為該系統的唯一識別信息,通過授權管理可以查詢該客戶所有的企業信息、個人信息,將個人資信與企業資信相捆綁,有效對企業進行跟蹤和監管,同時用信用制度的約束力來強化賬戶的監管,將賬戶資信狀況作為衡量企業和法定代表人的信用觀念,強化企業主和個人的信用意識與誠信程度,通過外部監管的制衡力保障賬戶管理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二、“流程操作與權責一致相統一”的內部管理體系
信用制度與賬戶資信一體化可以實現銀行間的資源共享,個人和企業信用信息的準確錄入和保護顯得至關重要。明確賬戶管理的內容和具體要求,明確賬戶監管過程的權力與責任,明確賬戶報告的流程與操作,制定賬戶管理的內部規章,為賬戶管理提供內部自我約束體系。對于客戶對本人信用資信狀況有疑問并提供書面申請的,接受申請的機構要及時予以立案并予以調查,針對不同情況分別處理:信息無誤及時向客戶說明情況并闡明不予更改的原因;信息有誤,及時更正錄入的客戶信息或者向上級行提出修改要求,保證客戶賬戶信息的準確性和完整,同時對于因銀行操作人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客戶賬戶信息不實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要給與相關人員紀律處分或者相應的經濟處罰。對于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客戶的賬戶信息造成客戶聲譽受到影響或者其他嚴重情況的,通過內部規章制度予以處理,對于觸犯刑法的行為要移交司法機關予以處理。通過內部培訓、考試與管理,提升銀行操作人員對賬戶資信錄入的準確性、及時性、完整性和合規性的認識,提高賬戶管理的有效性,從內部管理著手,構建“有權必有責”的內部管理體系。
三、“科技創新與規范管理相融合”的賬戶電子流程
征信業務管理辦法建議范文6
關鍵詞:遼寧;小額貸款公司;可持續發展
中圖分類號:F830.5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12-0036-02
一、遼寧小額貸款公司發展狀況
自2008年底遼寧省政府出臺《遼寧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暫行管理辦法》后。短短近一年時間,遼寧省小額貸款公司以其貸款手續簡便、貸款質量較好、民營資本投資活躍等特點發展迅猛,取得了較好的效果,成為遼寧農村及中小企業進行融資的有效載體。截至2009年6月底,遼寧省已批準籌建小額貸款公司204家,其中61家已批準開業,37家正式營業。據統計,目前已正式營業的37家小額貸款公司,可為遼寧儲備近26億元的資金投放來源。但是在快速發展中,業內許多人士為我省小額貸款公司發展的前景擔憂。一是小額貸款公司完全用投資者的資本金從事貸款業務。從商業模式上是不可持續的。作為一個過渡形式,小額貸款公司最終或者能接受批發貸款,或者升級成村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與銀監會的文件給出了小額貸款公司這樣的發展前景。但是小額貸款公司未來發展的政策的細則一直還沒有出來,市場上還不時傳出很多對小額貸款公司發展前景不利的信息。這就造成了投資者的很多疑惑。二是發展不平衡。有的市縣成立小額貸款公司比較多,有的市縣比較少,分布極不不平衡。目前獲得批準籌建204家主要分布在沈陽、大連、鞍山三個市縣,其余市縣大部分只設立1~2家。三是監管工作不到位。一些縣(市、區)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小額貸款公司日常檢查不夠,一些小額貸款公司沒有建立完整的業務經營和財務制度,從業人員業務能力不強。四是基礎設施也偏弱,小額貸款公司不能進入銀行的征信系統,未來的風險加大。
針對目前我省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現狀,我們認為,雖然我省小額貸款公司發展速度快,還有不斷壯大的趨勢,但發展的可持續性不容樂觀,作為一種新生事物,除了自身的業務缺陷,還面臨著許多致命的制度制約因素,這些問題如不及時解決,勢必扼制遼寧小額貸款公司可持續發展。
二、制約遼寧小額貸款公司可持續發展的因素
1.資金來源的可持續性因素。目前,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來源被限定在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且規定從銀行等金融機構獲得的資金,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由于小企業的融資需求旺盛,很多小額貸款公司成立二三個月后就已經把全部注冊資金都貸出去了。小額貸款公司有對小企業與農戶的貸款能力,社會上也有大量的需求,但是,受資本金的限制,不能擴大貸款業務。小額貸款公司是只貸不存的金融機構,不能吸收存款。但又沒有別的機制能夠從其他金融機構得到批發貸款。這就極大地限制了小額貸款公司發揮作用。
2.稅收歧視因素。盡管小額貸款公司從事的是金融業務,但卻是按一般的公司上稅,這就加大了小額貸款公司的稅務負擔。例如,銀行業的所得稅是存貸利率之差來征收的,而對小額貸款公司卻是對貸款的全部利息收稅。小額貸款公司打的是短平快,貸款三個月就周轉一次,與一般的金融機構相比,交的流轉稅也特別的高。目前國家對農信社有特別的稅收優惠政策。各地對商業銀行、農信社從事小企業貸款,農戶貸款還有很多扶持政策,但對同樣從事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卻不能享受到這些優惠政策。
3.監管體制因素。省內各地區的監管機構一般是當地的金融辦來監管,本身就存在先天不足。首先,制度設計存在沖突。作為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部門,地方金融辦同時也是政府部門,由政府部門來監管小額貸款公司本身存在內在的利益沖突。其次,監管的專業性難以勝任。小額貸款公司被作為一般企業法人,但經營的卻是金融業務,開展業務的專業性較強,金融辦往往鞭長莫及。最后,監管力量不足。各市縣金融辦專職人員比較少,審批工作上應接不暇,監管就更難以顧及。
4.企業自身因素。由于小額貸款公司來源于民間資本,“小額、分散”的貸款特點決定了企業基礎設施差、規模小、業務品種單一、人員素質低、風險控制能力弱等問題將大大地增加小額貸款公司的風險,同時也嚴重阻礙了我省小額貸款公司自身發展。
三、遼寧小額貸款公司可持續發展的化解途徑
(一)政策扶持
1.政策修正。小額信貸公司作為一種新生事物,在設立之初出于謹慎的考慮是十分必要的,但在快速發展過程中無論是小額信貸公司的數量,還是資金貸放規模都發生了顯著的變化,若政策不能及時調整勢必阻礙小額貸款公司的可持續發展。為此建議:一是適當降低準入門檻。我省規定“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不得低于2 0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不得低于3 000萬元”,分別是國家規定的4倍和3倍。而且設立申請手續煩瑣。為此可簡化審批程序,盡快完成遍布全省各地的小額貸款公司網絡布局,增加小額信貸的資金量,特別是要增加經濟落后地區的公司數量,切實緩解遼寧省農村和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困境。二是允許提前增資擴股。目前我省規定其注冊資本上限不得超過2億元,向金融機構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連續經營二年以上才可以增資擴股,這就客觀造成我省小額貸款公司資金規模普遍較小且資金杠桿率較低,導致其管理費用及固定成本居高不下。為此可放寬增資擴股時間限制。借鑒外省做法把增資擴股時間由目前的兩年降至一年。對資金需求旺盛縣區運營良好的公司,增資擴股時間最低可縮短至六個月。三是適度放寬優質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范圍,增加相關業務種類,提升其盈利能力。我省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范圍僅限于小額信貸一種業務,使其盈利渠道單一,造成了人力、設備及場地資源的浪費。有的公司已面臨無米下鍋、無款可貸的境地。
2.立法監管。當前體制下,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權歸屬地方金融辦。但這種“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是改革中的權宜之計。目前金融辦在風險防范方面更多的是對于小額貸款公司進行風險警示,缺乏約束力。對于貸款業務,銀監局有成熟的監管手段和經驗,而金融辦基本是空白。在現有體制下,提高監管效率需要金融辦與銀監局和人民銀行等各家監管部門的密切合作,在現有的金融監管框架內,尋找地方政府、金融辦與各家金融監管部門利益的結合點。可喜的是我省沈陽市在立法監管方面做了積極嘗試,率先出臺了首部市級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的政府規范性文件《沈陽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將各金融監管部門的任務與職責加以規定,如工商部門根據工商管理相關法律規定對小額貸款公司實施管理,確保合規經營;遼寧銀監局負責指導、協助市政府金融辦對小額貸款公司業務進行現場及非現場檢查;人民銀行沈陽分行營管部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資金流向進行跟蹤監測,并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信貸征信系統;其他部門根據自身職能,依法加強監管,做好小額貸款公司風險防范工作。這樣有效地加強了各監管部門的密切合作,提高了監管效率,防范了金融風險,維護了借貸人的合法權益。
3.加大扶持力度。小額貸款公司尚處于起步階段,“小額、分散”的放貸原則又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司的運營成本。為小額貸款公司的健康穩定發展,應及時給予政策和服務上扶持。對于年度考核良好的小額貸款公司,政府要加大對小額貸款公司的財政扶持力度,并與其貸款投向、利率執行、支持三農和小企業的貢獻大小等考評情況相掛鉤。為此建議:一是實行稅費和融資成本的優惠政策。如在小額貸款公司的營業、印花等稅費給予適當的優惠,再融資利率上給與適當的降低,在壞賬損失上給予一定的財政補助。應盡量減少稅收歧視,降低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成本,擴大其盈利空間。二是實行財政補助激勵政策。為體現政府扶持小企業、惠農扶農的政策導向,考慮到小額貸款公司風險較大、經營成本較高等因素,對主動讓利力度較大的小額貸款公司實行適當的補助激勵。三是建立小額貸款公司的計提撥備和風險補償機制。鑒于小額貸款公司服務對象的高風險性和服務農村經濟所產生的社會效益,小額貸款公司的小企業貸款和涉農貸款稅前全額計提撥備損失準備金,并參照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標準計提呆賬準備金。建立風險補償機制,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機制范疇,及時出臺小額貸款公司與中小企業擔保公司互利的長效合作機制。
(二)行業相助
首先,開放征信系統。建議商業金融機構充分應用征信系統和小額資金清算系統支持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發展,探索小額貸款公司接入征信體系等基礎性技術支持方式。幫助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盡早加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對暫時達不到要求的公司,也支持探索過渡性查詢方法,以獲得更多的發展機會。同時加快籌建我省小額貸款公司行業協會,以提升行業水平和搭建信息共享、經驗交流平臺。其次,建立風險控制機制。要建立健全風險防范機制,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各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要加強指導和監管,引導小額貸款公司業務經營建立在商業可持續的基礎之上,確保小額貸款公司穩定、健康發展。重點監控小額貸款公司是否吸收公眾存款、違反利率政策、參與洗錢等方面。最后,創建業務聯合模式。創建小額貸款公司與各類金融機構之間的一對一、多對一、多對多的業務聯合模式,以規范業務流程,分擔貸款風險,降低運營成本。從而減少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風險,擴大融資渠道,增強資金實力。
(三)自身完善
小額貸款公司要走向規范,主要取決于員工素質。相比商業銀行,小額貸款公司的起點較低,員工素質不高,但是小額貸款公司的信貸人員面臨的經營環境與商業銀行相比更加復雜,風險更大。因此,對于小額貸款公司信貸人員的培訓是十分重要的。因此可定期邀請一些專家進行講授與交流,幫助他們找到高素質的經營管理人員并幫助他們提高自身的項目挖掘和管理能力。同時開展小額貸款公司之間的業務交流,提高小額貸款公司的員工素質,提升小額貸款公司可持續發展的競爭力。
參考文獻:
[1]王鵬.關于加快發展小額貸款公司的幾點思考[J].北方經濟,20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