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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法律知識范文1
近年隨著國有企業改革步伐的加緊加快,在依法處置無行業發展前景且效益極差的國有企業資產及妥善安置這些國企職工的工作中與當地政府政策性支持是分不開的。但是在筆者處理國企改制的有關糾紛中發現這樣的一個現象,即有些因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國有企業,因受到破產法的限制無法正常進入破產程序而是按“關門走人”的方式對國有企業資產進行清盤或者清產核資后實施轉讓,對國有企業職工實施給錢走人的方法分流安置,而在這一過程中為達到分流安置職工的目的,卻采取名為自愿實為強制的方式要求企業職工自愿申請與企業訂立解除勞動關系協議,并以當地政府決定的 “職工分流安置基準日”作為解除勞動關系的時點及作為解除勞動關系的計付經濟補償金終止日的依據。對此,筆者認為,由政府來確定企業職工分流安置基準日的作法與我國現在法律規定不符,且易發生勞動爭議及可能引發行政糾紛。
首先,就企業法人經營自主權而言,對無發展前景及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企業,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程序及企業法規定企業依法享有申請注銷權或停止經營權。而企業作為市場主體其生存或發展應當由經濟市場運作規律來決定,這是不以任何人或哪個政府的意志所支配的。其次,就企業法人的用人自主權而言,根據《勞動法》及勞動法相關配套法規,企業法人依法享有人員的裁減權。勞動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由此可證,依法裁員是企業法人的法定權力,這種權力的行使無需借助于國家行政權的支持及批準。再次,就勞動關系的當事人而言,企業法人與企業職工是勞動關系的當事人,而在企業法人處于法定的裁員情形下,企業法人對企業職工依法享有行使解除勞動關系的解除權,這應當是企業法人的自主行為,而不應當由政府行政命令來替代,也無需政府的文件來批準確定。再其次,就勞動關系內容設定原則而言,有關勞動權益與勞動義務的內容約定是由勞動關系當事人依法設定的,勞動關系的建立與解除也基于勞動關系當事人依法定情形而發生的,同樣不得由其他主體的替代。
本文中所稱“企業職工分流安置基準日”實質上就是由政府來確定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時間,而該“基準日”一旦確定就終止了勞動關系,這明顯不符勞動合同基本原則與企業法人人格獨立性原則,而現實中由政府來確定的這種“基準日”的做法,實質上是政府超權行為,政府的這種“關心”與“愛心”,在某種情況下還成了引發勞動爭議的因素之一。筆者有例為證:二OO三年十二月,某國企數十名職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申訴請求是補發二OO一年至今的生活費及補繳社保金。事因是由該國企于二OO三年十一月張貼的一張公告通知書引起的。該公告通知書上稱:根據某屆某政府某次會議紀要精神,經研究,決定于二OO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之前,我廠將近兩年來陸續申請簽訂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名單,向某政府有關部門呈報,并申請領取一次性安置費。為了對職工負責,我廠再一次通告,尚未簽訂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若愿意解除勞動關系,請于二OO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之前到廠勞工科辦理相關手續,以便統一上報。隨后并提供一份打印好的解除勞動關系基準日定為二OO一年三月份的《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協議書》。而職工認為盡管此前企業曾要求職工訂立解除勞動關系協議書,但與此次公告通知書一樣是以“若愿意解除勞動關系”為前提的,而當年職工就已經以自己的實際行為證明了不“愿意”,因此,職工利用此次公告通知機會將企業告上了勞動仲裁庭。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卻以某政府紀要及通知為據,認為企業與職工在某政府紀要及通知確定的“職工分流安置基準日”即二OO三年三月不辦理解除勞動關系手續及領取經濟補償金無理,駁回了職工的全部訴請(現本案尚在法院一審期間)。但職工認為,解除勞動關系既然是基于自愿為原則,二OO一年職工有權選擇不解除勞動關系,且企業現在仍然存在,而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辦法》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據此,職工認為盡管有關部門確定了“職工分流安置基準日”,但職工個人未與企業訂立解除勞動關系協議,職工與企業仍存勞動關系,且現公告的通知書上仍然白紙黑字地寫著“若愿意解除勞動關系”,這證明職工與企業的勞動關系至今仍存在著,不因為政府定了“基準日”而終止(職工當時也并不明知有這個基準日的決定)。現要求企業支付二OO一年至今的生活費及社保金并非無理。由于“基準日”與企業工商注銷登記日及與職工實際領取經濟補償金日(勞動關系解除日)存在著時間差,“基準日”往往早于實際解除勞動關系日,職工在基準日與勞動關系解除日期間常常要求企業發給生活費,但又因為企業經濟困難無力支付而引發爭吵。從本案發生的爭議中可以看出,政府就是出于安定穩定社會及妥善安置國企職工之良好愿望主動介入確定“職工分流安置基準日”,也并不因此能夠讓勞動者確信該行為的合法性與權威性,并不能平息與化解當事人之間的業已緊張的勞動關系。同樣因政府紀要與通知既不是行政規章,更不是法律,因此,在將來訴訟程序中存在被法院不予采納的風險。
事實上,在我國《勞動法》及原勞動部《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的有關法律法規中早已就如何指導用人單位依法正確行使裁減人員權利已經在法律上做了設計。根據勞動法及上述規定用人單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達到當地政府規定的嚴重困難企業標準,確需裁減人員的,可以裁員。這就是在法律上已經明確裁員是企業的權利。同時法律對此類裁員在程序上也作為規范如要求用人單位應按下列程序進行:(一)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并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二)提出裁減人員方案,內容包括:被裁減人員名單,裁減時間及實施步驟,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集體合同約定的被裁減人員經濟補償辦法;(三)將裁減人員方案征求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并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四)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以及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并聽取勞動行政部門的意見;(五)由用人單位正式公布裁減人員方案,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按照有關規定向被裁減人員本人支付經濟補償金,出具裁減人員證明書。筆者認為,裁減人員是企業的單方法律行為,但本案中為何企業卻要職工“自愿”地與企業簽訂解除勞動關系協議書呢?這不得不讓人生疑該國企是真倒閑還是假倒閑了。筆者還認為,政府若能責成職能部門認真有效地監督企業嚴格依照勞動法的規定實施裁員,“基準日”就會變成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認同的安寧日。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將精力更多地用在審查企業資產的處置上,防止個別人利用國企的“受難日”,大發“國”難財,遠比無法律依據地介入討論研究諸如什么“基準日”、“關門日”、“走人日”等,更有價值,也更能為社會弱勢群體勞動者或準失業人員爭取到更多的應得的利益。
市場經濟下的政府不再承擔社會資源配置的主要職責,而要把精力集中到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務、精心規劃社會發展方向等方面,實現由經濟建設型政府向公共服務型政府轉變。市場經濟是規則經濟,規則是人們制定的但更需要人們的主動并自覺遵守。市場經濟需要的是一個有限政府、有效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和服務政府。但政府不是法院,政府也不是市場經營活動的當事人,更不是勞動關系當事人,政府不宜充當市場化的企業經營活動的任何角色,否則,可能會因“愛心”卻成了行政法庭上的被告。
勞務法律知識范文2
農民工一定要增強法律意識,提高維權意識和能力,在外出務工期間,應做好以下三點工作:
1.用人單位要找好
目前適用《勞動法》的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用人單位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找工作前要通過走訪勞動保障局等相關單位及與用人單位原來職工交談詢問,對企業近年來用工情況和企業在原來職工心目中的形象全面的了解,進而決定自己是否選擇該用人單位。
國家禁止無用工資格的個人、組織及“包工頭”的非法用工行為,建立以勞務公司為主體的用工管理新模式。即由勞務公司與招收的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由勞務公司向各建筑施工單位派遣農民工,由勞務公司與建筑施工單位簽訂勞務合同。所以農民進城務工最好能找到正規的勞務公司,跟勞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使自己的權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2.勞動合同要簽好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它是勞動者實現勞動權利的重要保障,是用人單位合理使用勞動力、鞏固勞動紀律、提高勞動生產率的重要手段,是減少和防止發生勞動爭議的重要措施。因而農民朋友一定要給予重視,把它作為自己的護身符來看待。
一般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和試用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和休息時間;
6)勞動報酬和保險、福利待遇;
7)勞動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8)違約責任;
9)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10)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培訓、保守秘密等其他事項。
3.務工證據要取好
農民工在維權的時遇到的最大困難不是法律知識貧乏,因為法律知識貧乏可以通過法律援助的律師幫助解決,而證據不足才是維權的最大困難。在訴訟中,證據是認定案情的根據。只有正確認定案情,才能正確適用法律,從而正確處理案件。因此,證據問題歷來是訴訟中的關鍵問題。很多農民都認為自己一方人多,出事后可以相互作證,所以跟用人單位談工作時,用人單位沒有跟他們簽勞動合同,他們也不以為然,但在實踐中很少有單憑人證就定案的,何況還有的部門不盡職盡責,或包庇用人單位,推托起來更是言辭鑿鑿。農民工在事后一點抓手也沒有,弄得農民欲哭無淚。
勞務法律知識范文3
2012年“3.5學雷鋒志愿服務”主題活動計劃
團縣委:
為進一步弘揚“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愿服務精神,不斷深化和發展學雷鋒活動精神,促進社會道德風尚,服務構建全縣和諧社會的偉大實踐。按照金青發[2006]4號文件要求,現將共青團***鎮委員會2006年“3.5學雷鋒志愿服務” 主題活動計劃報送如下:
一、活動主題:弘揚雷鋒精神 志愿服務社會
二、活動時間:2012年3月
三、活動內容
1、3月8日,由鎮團委聯合鎮婦聯、交通辦、電管站、片區農技站、事業服務中心、司法所、職介所等部門利用逢場天,在主街道開展主題為“弘揚雷鋒精神、志愿服務社會”大型宣傳、服務活動,為廣大群眾提供科技、法律知識、勞務就業信息、維權咨詢服務。
2、3月12日,組織團員、青年到***鎮三王廟村進行義務植樹活動。
3、在3月,利用標語、廣播、宣傳欄等,廣泛宣傳雷鋒精神,弘揚文明新風,促進鄉風文明。
4、組織志愿服務人員,廣泛開展助老、助殘、助弱、助困活動,深入到農村、敬老院進行服務;并與派出所一起,送法律知識到學校,開展綠色網吧活動,促進青少年的健康成長.
共青團***鎮委員會
勞務法律知識范文4
1. 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風險問題
1.1 勞務分包合同的監督管理機制不健全
目前很多建設項目在施工之前,不太注重對勞務分包合同的監督管理,缺乏一整套嚴密的合同監督管理制度。對于勞務分包合同的簽訂與執行方面沒有嚴格的規定,沒有體現出勞務分包合同監督管理的科學性、規范性與法制性。勞務分包合同的授權管理機制不完善,管理流程不明確。有些勞務分包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對于一些應該執行的手續不能夠及時地執行,管理部門缺乏相關的審查與評估。一些建設單位在遇到一些勞務分包合同的時候,沒有余力進行監督與管理,就將監督管理的責任委托給有關監理企業。但當前這些監理企業的設置往往是不規范的,對于勞務分包合同的監督管理的力量是不足的,無法肩負監理勞務分包合同的責任。另外,有些建設單位在工程建設的過程中,過分地重視財務預算管理與媒體公關,比較輕視對勞務分包合同的監督與管理,導致勞務分包合同管理風險的發生。
1.2 勞務分包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法律意識比較薄弱
受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很多勞務分包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法律意識比較單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勞務分包合同內的文字措辭相對不嚴謹,合同中的條款不完整,不利于合同的執行與監督;二是雙方當事人對有關勞務分包合同的法律法規相當陌生,缺乏正確的認識;三是勞務分包合同中的一部分條款有失公正;四是勞務分包合同中的一些條款在可以變更的地方沒有得到有效地變更;五是一些工程的承包商不想自己擔責任,就利用其他建設承包商簽訂的合同來套用當前勞務分包合同規定,形成合同風險。
1.3 勞務分包合同管理人員的專業素質低
勞務分包合同由于所涉及的法律條文比較多,專業面比較廣,作為勞務分包合同管理人員來說,需要豐富的法律知識與專業知識來支撐。但目前很多勞務分包合同的管理人員的專業知識不扎實,也缺乏相關知識的培訓,只是簡單地把合同管理看成是一種日常管理工作,沒有意識到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與緊迫性。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勞務分包合同管理的風險。
2. 防范管理勞務分包合同風險的方法
2.1 健全勞務分包合同的監督管理機制
國家相關部門依據勞務分包合同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合同的監督管理機制。首先要設置專門的勞務分包合同管理部門,設置專門的崗位與專業人員對合同進行實時的監督與管理;其次要制定嚴格的勞務分包合同監督管理制度與規定,并制定嚴格的處罰制度,對于違反有關規定的合同雙方當事人要給予嚴厲地處罰,規范他們的工程建設行為,從而達到降低合同風險的目標。
2.2 規避勞務分包中的轉包風險
建筑工程當遇到轉包情況時,承包全部工程的轉包人要把任務轉給轉承包人,這其中有工程任務的經濟責任、勞務作業責任以及合同管理責任。而勞務分包的情況是勞務作業的發包人把工程的勞務作業分包給作業承包人。要想防止勞務分包合同被認定是轉包合同,需要注意以下內容:首先要明確好既定的承包人對承包工程要承擔項目管理機構派出的義務。項目管理機構要具有匹配承包工程規模、復雜技術的技術管理人員以及經濟管理人員。這些技術負責人、工程項目負責人、質量管理人、財務負責人、安全管理人等需要和本單位簽訂過合法聘用合同,并且是本單位的人員。合同要明確出約定承包人需要對工程施工承擔組織管理、工作協調、施工方案制定、質量檢查責任等相關的合同義務,此外約定的承包人還需要提供設備、施工大型機具等義務,這些施工設備、施工大型機具要屬于合同承包人自有或者是合同承包人租賃的,租賃施工設備、施工大型機具的人員不能是勞務分包人。
2.3 規避勞務分包工程分包風險
要想防止勞務分包合同誤認為是工程分包合同,需要做的以下內容。首先是勞務分包合同有工程勞務的標的,勞務分包只能用在工程用工上,合同任務還有有勞務屬性。合同的任務要按照規定資質的企業范圍或業主應許的類型進行歸類,這其中勞務內容要通過勞務工作量的狀態表現出現。其次還要注意勞務分包合同里的工程單價要和勞務活動對應,結算依據是工費和工天。約定承包人的管理義務以及技術指導義務要進行明確,勞務分包方沒有工程技術管理以及工程管理的義務。勞務隊伍不能自行組織工程項目的質量檢驗以及試驗檢測。承包人通過合同承諾的施工設備、施工大型機具要由承包人所有或者是承包人租賃,租賃施工設備、施工大型機具的人員也不能是勞務分包人。
2.4 強化專業知識的培訓,提升合同管理人員素質
要提升勞務分包合同管理人員的專業素質與技能,就要對他們進行專業知識的培訓。首先,企業在招聘合同管理人員之前,要制定相關的招聘規則與要求,在新員工入職之前,要加強對他們的培訓,提升他們的職業道德意識與素質;其次,企業要對合同管理人員定期進行專業知識與時事信息的培訓,提高他們辨別違法行為的能力與水平;三是企業可以在本企業內部實行崗位競聘制,對于企業內部的優秀員工,要給予充分的信任,選擇他們擔當合同管理人員;四是要將勞務分包合同管理各方面的責任與義務進行劃分,明確每一個合同管理人員責任范圍,對于工作積極認真的人員,要給予適當的獎勵,提升他們工作的積極性。
勞務法律知識范文5
一、工作開展基本情況
(一)夯實基礎,提高“六五”普法執行力
1、強化組織領導。縣委、縣政府及時組織召開全縣“五五”普法總結暨“六五”普法動員大會,研究制定下發了全縣“六五”普法規劃。縣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在全縣公民中開展第六個五年法制宣傳教育的決議》,各鄉鎮、各部門和各單位都能按照縣里的統一部署和要求,把“六五”普法工作擺上重要位置。全縣上下建立了齊抓共管、層層落實的良好機制。
2、細化普法網絡。及時調整了縣法制宣傳教育領導小組成員。各鄉鎮、各部門普遍建立和完善了各項工作制度。全縣上下建有普法聯絡員、普法講師團、大學生村官普法員、普法志愿者隊伍,形成了有專人負責、整體聯動的網絡機構,有力地加強了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力度,確保了“有人管事,有人做事”。
3、深化制度建設。先后研究制定了領導干部學法講座、學法培訓、公務員學法、行政執法人員崗前培訓、青少年學法、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學法、個體工商戶學法、流動人員學法、村民學法、外出務工人員學法、領導干部任前法律考試等一系列普法規章制度,從而保證了普法工作得以規范有序的推進。
4、量化考核內容。將普法工作搭載進法治建設工作納入到全縣經濟社會發展和精神文明建設年度目標考核內容中,對機關單位和鄉鎮實施雙月考和季度考,及時下達整改通知書,使問題整改得到有效落實。同時,我們注重積累和收集資料,建立普法檔案,抓好基礎建設。2014年3月份,縣委、縣政府對全縣“六五”普法工作中期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予以了表彰。
(二)突出重點,提高“六五”普法影響力
1、圍繞法治思維,突出黨員干部學法用法。繼續堅持和完善黨委(組)理論學習中心組集體學法、政府常務會會前學法以及法制講座、法制培訓和“五述”考核等制度,在全縣范圍內開展“法•德講堂”活動;注重加強對公務員的法律知識學習教育,舉辦全縣公務員“5+X”法治理念培訓班;積極參與組織全縣領導干部任前法律知識考試。對司法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全面實行法律知識和業務知識考試持證上崗制度,組織每年不少于60課時的法律知識更新培訓。組織開展領導干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系列學習宣講活動,提高其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思考問題、推動工作、化解矛盾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2、圍繞法治校園,培養青少年學法用法。建立了全縣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組織全縣中小學生定期輪流到此接受法制教育;全縣各中小學校都配備了專職法制副校長和校外法制輔導員;各中小學法制教育做到了計劃、課時、教材、師資“四落實”;組織縣普法講師團到各中小學開展“法制講座”、“普法書場”、舉辦法制演講、征文、專題講座、模擬法庭、法律知識競賽、歌詠比賽等活動,從不同側面,通過多種形式對青少年學生進行法制教育。
3、圍繞法治經濟,強化企業管理人員學法用法。積極推進企業法律顧問制度,邀請律師為企業經營管理者上法制課。對企業職工反映強烈的問題和亟需解決的法律問題,邀請律師講授與解答,依法維護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2012年6月份,開發區管委會邀請省人社廳法律專家來盱舉辦了園區企業負責人、引資單位項目幫辦人員的法制講座,進一步增強了企業管理者和政府幫辦人員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有力地促進了企業依法經營、依法管理和依法維權。
4、圍繞新農村建設,深化農民學法用法。縣司法局始終把農村和農民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作為新農村建設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六五”普法以來,我局完善“農家書屋”和農村法律圖書角(柜)工程,利用遠程教育網絡平臺及縣委黨校培訓基地,提高農村兩委干部和農村黨員的法律素質;健全和完善農村法制宣傳工作隊伍,推行大學生村官擔任法制宣傳員的做法,推進農村“法律明白人”培養工程,加強基層法制宣傳教育。縣法院積極開展“巡回法庭”活動,把開庭地點移到村頭、田頭,讓老百姓參與,從中接受法制教育,把法制宣傳工作滲透到基層。
5、圍繞社會治理,落實流動人口學法用法。我縣每年都有十幾萬的外出務工人員,為確保勞務輸出人員的合法權利不受侵害、勞務輸出人員在外不走上違法犯罪道路,縣普法辦聯合縣勞務辦要求縣各培訓學校及各鄉鎮對勞務輸出人員和進城務工人員加強法律法規的培訓,并為他們編印了《進城務工人員維權手冊》、《法律援助手冊》。每年縣司法局都組織開展“農民工法制宣傳周”、送法走進房產商品交易會、春節勞務用工招聘會等活動。
(三)多措并舉,提高“六五”普法覆蓋率
1、拓寬普法宣傳陣地。一是利用電視媒體普及法律,縣政法委創辦了《舉案說法》、《政法在線》專欄節目,縣公安局開設了《山城警方》欄目;二是在《XX日報》設立《政法綜治》專刊,每半月一版,精心策劃。設置了《法在身邊》、《與法同行》、《政法視線》、《法援熱線》、《政法動態》、《創建大舞臺》等幾大專欄;三是建立了《XX法制網》、《XX政法網》、《XX司法行政網》,充分運用互聯網進行法制宣傳。2014年以來,又先后開設了XX普法微博、XX普法微信等普法新產品。幾年來,多篇新聞稿件在市級以上新聞媒體及網站上刊登播放。
2、推廣“六大工程”。一是實施“農家書屋”工程。將其打造成廣大人民群眾喜愛的“淘寶屋”。省農家書屋法治文化建設活動現場會、市“法治文化鄉村行”活動啟動儀式先后在我縣舉行,2011年11月,我縣被表彰為全省農家書屋法治文化建設示范區,位列第一,成為全省的標桿;二是實施“大篷車”送法下鄉工程。聘請縣黃梅劇團為縣普法藝術團開展法制文藝演出大篷車送法下鄉活動,浙江、安徽、蘇南等多個市、縣先后來我縣學習考察。三是實施“課間十分鐘”普法工程。利用全縣統一開展“課間十分鐘,工作間歇大課堂活動”這個平臺,融入法律知識,開展送法進機關、進單位、進鄉鎮、進學校、進企業活動;四是實施“說法評事”工程。在鄉鎮創設“說法評事”平臺,綜合法治宣傳、矛盾調處、人民等幾大職能,針對當地群眾提出的各類矛盾訴求,以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為依據逐一予以引導、調處和化解,將矛盾化解在基層一線的同時,還達到了很好的法制宣傳教育效果;五是實施“短信通”工程。利用領導干部手機播報平臺,設立普法園地欄目,每天發送一條以新法概述、法律常識、法律名人名言,法律諺語、法律迷語為內容的普法短信,受到了廣泛好評;六是實施“普法夜市”工程。針對城區流動人口的盲區、盲點,通過在中心廣場安裝電子顯示屏,滾動播放平安法治、法律法規知識,讓市民在休閑娛樂中接受法制宣傳教育。
3、推行節點普法宣傳。2011年以來,縣司法局每年都把“12.4”全國憲法日暨法制宣傳日,作為普法宣傳的重點工作,除積極組織參加全縣大型廣場宣傳活動外,還結合我縣實際,組織普法成員單位及司法所在各鄉鎮的中心廣場開展綜合普法宣傳活動。另外,還充分利用“3.8”婦女節、綜治宣傳月、“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安全生產月”、“6.24”國際禁毒日、“6.25”土地日等有利時機,組織縣相關部門開展各類相應的專題法制宣傳工作,確保全年法制宣傳不斷檔,保證普法宣傳的連續性。
4、推開多種普法形式。一是積極開展送法下鄉活動。組織縣“六五”普法講師團成員每季度深入鄉鎮一次開展法制講座。各鄉鎮在司法所普遍設立“法制宣傳輔導站”,經常開展法律咨詢活動,發放法律書籍和資料;二是聯合縣委政法委、縣住建局、縣電信公司以“政府搭臺、企業資助”的方式在居民小區內設置法制宣傳欄為內容的平安法治宣傳陣地。三是全面推進法治文化建設。完成縣級法治文化公園建設,近期也將完成縣級法制宣傳教育中心建設;大力推進鄉鎮、村居法治文化示范點建設,通過舉辦讀書節、書畫作品巡回展、送法律書、送電影下鄉等一系列活動與文化建設融合,提升法治文化建設的滲透度。
5、推進民主法治建設。縣司法局和縣法治辦、縣民政局根據國家司法部和民政部關于在全國農村開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居)建設活動的要求,聯合下發了“關于在全縣農村開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居)建設活動的通知”。通過全面宣傳發動,積極組織申報創建。到目前為止,全縣255個村、社區已全部獲得縣級“民主法治村、社區”,已獲得省級“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區”68個;市級“民主法治村、社區”247個。
二、存在問題及不足
隨著我縣經濟社會的發展,縣域治理水平與法治環境不斷提升,群眾法治意識在不斷提高,但是學法用法能力與自身對法治社會的要求有差距,普法工作與現實需求還存在一定差距,其中外來流動人口、特殊人群、青少年等群體學法用法能力還需進一步提升。
(一)發展還不夠平衡。一是從普法重點對象來看。領導干部和公務員重工作,輕學法;青少年重書本知識掌握,輕法治精神培養,全縣青少年犯罪率在全市還較高;農民重生存發展,輕法律保護。二是從普法單位來看,企事業單位重技術技能培訓,輕法律知識學習;“誰主管,誰普法,誰執法、誰普法”的原則有時還沒有得到很好落實,執法單位重事后處罰,輕事前教育。建議縣委、縣政府建立相關剛性制度,以促進各單位各部門進一步加大學法力度,增強法律意識,提高法律素養,真正做到尊法、學法、守法、用法。
(二)普法經費還需提高。根據省市要求,“六五”普法期間,要按照年人均0.5元的標準,將法制宣傳教育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并根據地方財力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任務,適當提高保障水平。若按我縣現有人口78萬計算,每年縣財政撥付法制宣傳教育經費應在39萬元,而現縣財政每年按74萬人口計算,年人均僅0.2元列入預算。今年“六五”普法工作驗收在即,城鄉法治文化陣地建設、宣傳費、資料費等開支相對較大,懇請縣委、縣政府將我縣將“六五”普法經費追加到專項經費中去,專款專用。
(三)陣地建設還需加強。一是從縣級層面來講。“劍膽稱心”法治文化廣場(縣級法治文化陣地)已建成,縣級法制宣傳教育中心正在加緊建設中,青少年法制教育中心也已進入設計招標階段,預計上半年能夠完成。二是從鄉鎮、村居層面來講。根據省、市要求,所有鄉鎮和社區(村)都要建有法治文化陣地,且對于法治文化陣地的建設標準呈逐年增高趨勢,而目前可能是由于鄉鎮領導干部對于此項工作的認識不足、重視不夠,導致此項建設工作推進緩慢。三是普法隊伍建設還需提高。目前我縣各級普法隊伍存在投入不夠、人員不足、經驗不深等問題。建議今后縣政府將民主法治(示范)村(居)、法治文化陣地和普法隊伍建設納入縣對鄉鎮的大目標考核,以督促各鄉鎮加大此項工作的推進力度。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們將不斷總結經驗,繼續探索新形勢下的工作方法,開拓進取、扎實苦干、奮勇爭先,努力使我縣的法治化建設更加完善,大力營造“六五”普法迎檢考核的濃厚氛圍,務求順利通過省市驗收。
(一)圍繞“六五”普法考核提升普法質效。今年是六五普法總結驗收之年,我們在上半年將舉辦一次面向全縣法制宣傳教育成員單位的骨干培訓班,重點講授“六五”普法考核驗收有關內容。省市驗收檢查前,在XX全縣范圍內開展完成“六五”普法總結檢查工作,完善并創新考核評價機制,切實將考評轉化為推動法制宣傳教育的有力杠桿,建立健全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體制和機制,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推動各成員單位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在系統內部,要積極整合資源,主動將普法教育融入各項業務中,在各項業務中體現普法理念,提升法制宣傳的整體合力。加強人、財、物的基本投入,切實保障“六五”普法工作順利通過總結驗收。
(二)進一步擴大法制宣傳教育的影響力。要繼續大力拓展網絡宣傳陣地,運用微博、微信、網站等網絡媒體和傳播手段,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提高法制宣傳的覆蓋面和傳播力。要發揮我縣普法達人和公眾人物的積極作用,努力提高法制宣傳的影響力。繼續開展法治文化“六個一”活動,打造縣電視臺“政法在線”、“舉案說法”、“山城警方”、“短信通”等欄目品牌,充分運用法制網、XX司法行政微博、XX普法微博、XX普法微信等普法新手段,要積極聯合縣有關執法部門孵化服務群眾的法制宣傳教育新產品、打造XX法制宣傳教育新品牌。
勞務法律知識范文6
一、主要做法
1.健全工作機制,暢通權益保護渠道。充分發揮區婦聯協調服務的職能,積極爭取社會各方面對婦女勞動權益的高度重視,確保權益保護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婦女維權有人聽、能解決。一是注重源頭參與筑基礎。發揮政府婦兒工委辦公室設在婦聯的組織優勢,協調推動區政府頒布《吳興區婦女發展規劃(2011—2015年)》,分別在婦女與健康、教育、經濟、決策管理、社會保障、環境、法律等六大領域明確婦女享有的權益、受到的保護及目標。尤其是,將“保障婦女平等參與社會經濟活動和共享資源的權利,實現男女平等就業與同工同酬,切實維護婦女的勞動權益”明確列入規劃,將“生育保險按規定覆蓋城鄉用人單位比例、城鎮女職工醫療保險參保率、婦女就業人員比例”等數據列為重要指標,實行年度統計、動態監測,確保婦女勞動權益受到源頭制度保障。二是完善服務網絡強合力。加強部門合作,在區法院協調成立“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和議庭”,在司法局、螢火蟲律師事務所建立“婦女兒童法律援助中心”;整合工作資源,發動職能部門工作人員、律師、心理咨詢師,各類大專院校中法律專業的大學生等組成一支429人的維權志愿者隊伍,發動一批有工作熱情、懂法律知識、會做群眾工作的基層婦女干部、調解委員組建一支210人的協理員隊伍,確保婦女勞動權益保護網絡健全有力。三是拓展基層陣地顯作用。在各鄉鎮(街道)、行政村(社區)建立婦女維權機構,構建了婦聯、司法、警務、村(居)委會為一體的維權接訪站共240個;在兩新組織中建立婦女組織和“婦女之家”,為女職工提供法律咨詢和維權服務,目前已建兩新婦女組織411個、“婦女之家”183個。在流動人口較多、婦女勞動權益問題凸顯的織里鎮,建立“新織里女性平安之家”和“吳美麗工作室”,以全國“三八”紅旗手——吳美麗為領軍人物,由婦聯主席擔任工作室副主任,開啟了婦聯直接參與司法調解、維護女工權益的新實踐。
2.強化宣傳教育,優化權益保護環境。充分運用各類新聞媒介和自有宣傳平臺,積極宣傳婦女勞動權益法規,確保婦女勞動權益人人知曉、人人保護。一是搶抓時機集中宣傳,增強影響力。將有關婦女勞動權益保護的法規列入“六五”普法內容,同步考慮安排、同步宣傳教育,緊緊抓住春節、“三八維權周”、“12.4法制宣傳日”、安全生產月、勞動監察周、法規頒布紀念日等重要時機,在廣場、小區、企業等人口密集區域,通過懸掛橫幅標語、現場咨詢、發放宣傳冊等方式,開展《勞動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及《實施辦法》、《女職工禁 忌勞動規定》等法律法規的宣傳,增強全民的法律意識,在全社會形成尊重和保護婦女勞動權益的良好風尚。二是創新載體廣泛宣傳,強化滲透力。依托企業、社區(村)“婦女之家”、“職工之家”、“家長學校”、 遠程教育網絡站點等陣地,積極開展法律知識“進企業、進社區(農村)、進家庭”的“三進”活動,組織維權示范崗創建、法規知識競賽、法制教育講座、法律知識培訓等活動,并將婦女勞動權益保護的內容穿插納入“文化走親”、企業文藝表演中,將集中學習教育和日常潛移默化滲透相結合,不斷提高婦女群眾對婦女勞動權益保護法律法規的了解、理解及運用水平,增強用工單位執法守法的自覺性和責任感。三是結合實際重點宣傳,提高針對性。針對平等就業權、勞動合同簽訂、男女同工同酬、女性“四期(經期、孕期、生育和哺乳期)”保護等婦女勞動權益保護中的重要內容和薄弱點,聯合法院、工會、司法等部門共同開展更具針對性的宣傳教育活動,增強婦女對切身權益的保護意識。聯合勞動部門強化就業工作監督檢查和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嚴肅查處各類不規范用工行為,督促企業依法用工,為女性平等就業創造條件。
3.創新服務方式,延伸權益保護觸角。以婦女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為著力點,創新服務手段、深化服務舉措,在為婦女群眾辦實事、辦好事、解難事中維護婦女權益、實現婦女發展。一是開展扶貧幫困保障基本權益。充分發揮兩新婦女組織的作用,調查排摸單位困難女職工的基本情況并建立數據庫,通過開展貧困母親幫扶結對、微心愿認領、大病臨時救助等形式,關心女職工的生活狀況,解決她們的后顧之憂。如,振興阿祥集團已連續六年開展了貧困母親捐助活動;久立集團、美欣達集團、紅鷹集團等兩新組織專門建立了冠名慈善基金,用于本企業、結對村困難婦女的臨時救助。二是組織教育培訓提高競爭水平。立足農村失地婦女、富余女勞動力的就業致富需求和城鎮創業婦女的發展需求,加強同人力社保、科協和各類技能培訓機構的協調合作,重點辦好婦女創業小戶素質提升實務培訓班、城鎮下崗失業婦女職業技能培訓班和農村4050失地婦女充分就業培訓班。有效利用“南太湖幸福大講堂”、“青年女農民大講堂”等平臺,扎實開展“訂單式”、“定向式”的勞動技能培訓,幫助婦女進一步提高就業能力和競爭水平。三是助推創業就業提升發展能力。以“春風送崗位·婦女得實惠”為主題,組織女性用工專場招聘會,幫助婦女提供就業崗位、暢通就業渠道;聯合吳興農村合作銀行推出“巾幗創業創新貸款”,為有創業意向的婦女積極爭取資金支持;深入推進與浙江大學婦女組織項目合作,以人員互派、項目互接等形式,邀請有關專家進行項目指導,幫助婦女實現創業增收;著力推進“以‘培養優秀女經紀人、培育規模加工點、培植加工示范村’的‘三培’模式,大力發展來料加工與,幫助婦女實現家門口就業。
二、當前婦女勞動權益保護存在的問題
1.企業用工制度仍不規范。《勞動法》對勞動合同的簽訂作了明確規定,當前,雖然大部分企業都與勞動婦女簽訂合同,合同簽約率較高,但由于合同大都是規范性文本,一些合同內容中沒有女職工特殊保護、生育保險、企業違約責任等重要內容,甚至還加入延緩生育等一些不利于女職工權益的條款。
2.部分勞動權益時有侵害。雖然法律法規對婦女勞動權益作了大量規定,但在實際施行中,仍然存在保護不周的情況。如,部分企業無視八小時工作制的規定,時常以計件制計算勞動報酬等理由,要求女職工加班加點或讓女職工自愿加班加點;大部分企業沒有專門針對女職工“四期”的保護措施。
3.男女平等就業存在挑戰。婦女的生理特點和社會分工對她們的實際工作具有一定的限制和影響。用人單位基于經濟利益和實際工作考慮,在招聘、培訓、提拔、輪崗、加薪等過程中常常優先考慮男性員工,婦女公平享有就業和發展機會的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
三、對進一步加強婦女勞動權益保護的對策建議
1.針對兩個群體,進一步加強法制宣傳。女職工和用人單位對各項法律法規的了解和重視,是維護婦女勞動權益的源頭保障。要以婦女為主體,通過開展多層面、多方位的宣傳活動,不斷豐富女職工的法律知識,提高她們對各項勞動權益的認識,引導婦女有序提出合理訴求,自覺維護自身權益。要以企業為重點,通過廣泛、集中的宣傳教育活動來增強經營者和企業管理人員對婦女勞動權益的了解,自覺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嚴格保障婦女勞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