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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出入境管理制度范文1
第一條為增進我國與世界各國人民之間的了解和友誼,促進高等學校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加強對接受和培養外國留學生工作的規范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高等學校,系指經教育部批準的實施全日制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本規定所稱外國留學生是指持外國護照在我國高等學校注冊接受學歷教育或非學歷教育的外國公民。
第三條高等學校接受和培養外國留學生的工作,應當遵循“深化改革,加強管理,保證質量,積極穩妥發展”的方針。
第四條接受外國留學生的高等學校,應當具有必備的教學和生活條件,以及相應的教學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條高等學校接受和培養外國留學生,應當遵循國家外交方針,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章管理體制
第六條教育部統籌管理全國來華留學工作,負責制定接受外國留學生的方針、政策,歸口管理“中國政府獎學金”,協調、指導各地區和學校接受外國留學生工作,并對各地區和學校的外國留學生管理工作和教育質量進行評估。教育部委托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國家計劃內外國留學生的招生及具體管理工作。
第七條高等學校接受外國留學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外事和公安部門審批,并報教育部備案。高等學校接受享受中國政府獎學金的外國留學生,由教育部審批。
第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高等學校接受外國留學生工作的協調管理。外事、公安等有關部門協助教育行政部門和高等學校做好外國留學生的管理工作。
第九條高等學校具體負責外國留學生的招生、教育教學及日常管理工作。學校應當有校級領導分管本校的外國留學生工作;學校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建立外國留學生管理制度,并設有外國留學生事務的歸口管理機構或管理人員。
第三章外國留學生的類別、招生和錄取
第十條高等學校可以為外國留學生提供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接受學歷教育的類別為:專科生、本科生、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學歷教育的類別為:進修生和研究學者。
第十一條高等學校應當制定外國留學生招生辦法,公布招生章程,按規定招收外國留學生。
第十二條高等學校招收外國留學生名額不受國家招生計劃指標限制。
第十三條高等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并公布對外國留學生的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并以人民幣計價收費。
第十四條高等學校接受外國留學生的專業應當是對外開放專業。為外國留學生單獨設立新的學歷教育專業,必須報教育部審批。
第十五條申請到我國高等學校學習、進修的外國公民,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并符合入學條件,有可靠的經濟保證和在華事務擔保人。
第十六條高等學校應當對申請來華學習者進行入學資格審查、考試或考核。錄取標準由學校自行確定。對使用漢語接受學歷教育者,應當進行漢語水平考試。
第十七條外國留學生的錄取由高等學校決定。高等學校應當優先錄取國家計劃內招收的外國留學生;高等學校可以自行招收校際交流外國留學生和自費外國留學生。
第十八條高等學校可以接受由其他學校錄取或轉學的外國留學生,但應當事先征得原接受學校同意。
第四章獎學金制度
第十九條中國政府為外國留學生來華學習設立“中國政府獎學金”。
“中國政府獎學金”類別有:本科生獎學金、研究生獎學金和進修生獎學金等。
教育部根據需要,設立其他專項研究或培訓等獎學金。
第二十條教育部根據我國政府與外國政府簽訂的協議以及我國與外國交流的需要,制定享受中國政府獎學金外國留學生的招生計劃。
第二十一條享受中國政府獎學金來華學習的外國留學生應當接受享受獎學金資格的年度評審。評審工作由高等學校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對未通過評審的外國留學生,將根據規定中止或取消其享受中國政府獎學金的資格。
第二十二條地方人民政府和高等學校可以根據需要單獨或聯合為外國留學生設立獎學金。中國和外國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經征得高等學校和省級教育主管部門同意,也可以為外國留學生設立獎學金,但不得附加不合理條件。
第五章教學管理
第二十三條高等學校應當根據學校統一的教學計劃安排外國留學生的學習,并結合外國留學生的心理和文化特點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在確保教學質量的前提下,可以適當調整外國留學生的必修和選修課程。
第二十四條漢語和中國概況應當作為接受學歷教育的外國留學生的必修課;政治理論應當作為學習哲學、政治學和經濟學類專業的外國留學生的必修課,其他專業的外國留學生可以申請免修。
第二十五條漢語為高等學校培養外國留學生的基本教學語言。對漢語水平達不到專業學習要求的外國留學生,學校應當提供必要的漢語補習條件。
高等學校可以根據條件為外國留學生開設使用英語等其他外國語言進行教學的專業課程。使用外語接受學歷教育的外國留學生,畢業論文摘要應當用漢語撰寫。
第二十六條高等學校組織外國留學生進行教學實習和社會實踐,應當按教學計劃與在校的中國學生一起進行;但在選擇實習或實踐地點時,應當遵守有關涉外規定。
第二十七條高等學校應當根據教學需要,為外國留學生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外國留學生在教學計劃以外使用其他設備和獲取其他資料,應當提出申請,由學校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審批。
第二十八條高等學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外國留學生進行學籍管理。高等學校對外國留學生作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時,應當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如受到上述處分者為國家計劃內招收的外國留學生,學校還應當書面通知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
第二十九條學校根據有關規定為外國留學生頒發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或寫實性學業證明,為獲得學位的外國留學生頒發學位證書。學校可以根據需要提供上述證書的外文翻譯文本。
第六章校內管理
第三十條高等學校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對外國留學生進行教育和管理。學校應當教育外國留學生遵守我國的法律、法規及學校的規章制度和紀律,尊重我國的社會公德和風俗習慣。
第三十一條高等學校一般不組織外國留學生參加政治性活動,但可以組織外國留學生自愿參加公益勞動等活動。
第三十二條高等學校應當允許、鼓勵外國留學生參加學校學生會組織舉辦的文體活動;外國留學生也可以自愿參加我國在重大節日舉行的慶祝活動;在外國留學生比較集中的城市或地區,有關部門和學校應當為外國留學生舉辦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體活動。
經學校批準,外國留學生可以在校內成立聯誼團體,并在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活動,服從學校的領導和管理。外國留學生成立跨校、跨地區的組織,應當向中國政府主管部門申請。
第三十三條高等學校應當尊重外國留學生的民族習俗和,但不提供舉行宗教儀式的場所。校內嚴禁進行傳教及宗教聚會等活動。
第三十四條外國留學生經高等學校批準,可以在校內指定的地點和范圍,舉行慶祝本國重要傳統節日的活動,但不得有反對、攻擊其他國家的內容或違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三十五條高等學校應當為外國留學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務設施,并根據有關規定建立和公布服務設施的使用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條外國留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不得就業、經商,或從事其他經營性活動,但可以按學校規定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第七章社會管理
第三十七條外國留學生的社會管理,由有關行政部門負責。高等學校應當配合有關行政部門,做好外國留學生的社會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條外國留學生可以在校外住宿,但應當按規定到居住地公安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三十九條有關部門應當為外國留學生正常的學習和社會實踐活動提供方便,收費標準應當與中國學生相同。
第四十條外國留學生在我國境內進行出版、結社、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應當遵守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外國留學生在我國境內進行宗教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的管理規定》。
第四十一條外國留學生攜帶、郵寄物品入出境,應當符合我國有關管理規定。
第八章入出境和居留手續
第四十二條外國留學生一般應當持普通護照和“X”或“F”字簽證辦理學習注冊手續。來華學習六個月以上者,憑《外國留學人員來華簽證申請表》(JW201表或JW202表)、學校的《錄取通知書》和《外國人體格檢查記錄》,向中國駐外簽證機關申請“X”字簽證;來華學習期限不滿六個月者,憑《外國留學人員來華簽證申請表》(JW201表或JW202表)和學校的《錄取通知書》,向中國駐外簽證機關申請“F”字簽證;以團組形式來華的短期留學人員,也可以憑被授權單位的邀請函電,申請“F”字團體簽證。
第四十三條持外國外交、公務、官員或特別護照和中國外交、公務或禮遇簽證來華者,如需到高等學校學習或進修,應當持本國外交機構出具的、聲明在華學習期間放棄特權與豁免的照會,向中國省部級外事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憑外事部門的同意函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改辦“X”或“F”字簽證;持外國外交、公務、官員或特別護照根據雙邊協議免簽證來華者,如需到高等學校學習或進修,應當換持普通護照,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X”或“F”字簽證;持普通護照但非“X”或“F”字簽證來華者,如需到高等學校學習或進修,應當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改辦“X”或“F”字簽證。外事和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上述人員的申請時,應當查驗申請人的《外國留學人員來華簽證申請表》(JW201表或JW202表)、學校的《錄取通知書》和《外國人體格檢查記錄》。
第四十四條外國留學生家屬可以憑接受學校的邀請函,向我駐外使(領)館申請“L”字簽證來華陪讀。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憑接受學校的公函,為外國留學生陪讀家屬辦理簽證延期,陪讀家屬在華停留期限不得超過外國留學生居留證的有效期限。
第四十五條學習時間在六個月以上的外國留學生來華后,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到衛生檢疫部門辦理《外國人體格檢查記錄》確認手續。無法提供《外國人體格檢查記錄》者,必須在當地衛生檢疫部門進行體檢。經檢查確認患有我國法律規定不準入境疾病者,應當立即離境回國。
第四十六條持“X”簽證入境的外國留學生必須在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外國人居留證》。在學期間,如居留證上填寫的項目有變更,必須在十日內到當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十七條外國留學生轉學至另一城市時,應當先在原居留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遷出手續。到達遷入地后,必須于十日內到遷入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遷入手續。
單位出入境管理制度范文2
自從2010年教育部頒布實施《留學中國計劃》以來,來華留學生教育進入加速發展階段,越來越多的海外留學生選擇到中國接受高等教育。來華留學的人數已從36年前的2000人增長到36萬余人,增長了近200倍。高校來華留學生人數快速增長、層次不斷提升、專業不斷擴展、形式不斷豐富、需求不斷提高,留學生安全教育管理問題的復雜性日益凸顯。從管理主體來看,來華留學生教育管理工作隊伍呈現年輕化、高學歷等特點,但是一部分工作人員缺乏經驗、業務生疏,綜合素質有待提高。有的學校的管理部門對留學生重服務輕管理,留學生的安全教育管理缺乏規范性。從留學生主體來看,由于受到各自年齡、家庭背景、、語言文化以及各自留學目的不同的影響,他們的跨文化的適應性各異。有些留學生不能合理分析日常出現的困難,產生較大的精神壓力,出現焦慮癥、抑郁癥、強迫癥等;有的留學生思想開放,喜歡旅游,但是他們對國內環境和相關法律法規缺乏了解,外出旅游安全問題和交通安全問題頻發;留學生年輕化,生活經驗少,對于安全用火、用電的防范意識和人身財產安全的保護意識不強,容易出現一些突發性事件。少數留學生缺少自我約束能力,晚歸、酗酒、打架、非法留宿以及涉毒等違反校紀校規的現象時有發生,給學校造成不良影響。有的留學生選擇校外租住,其活動范圍擴展到社會,其安全問題也隨之擴大化,成為社會的不安定因素。近年來,在高校留學生中出現的如因文化歧視導致的暴力沖突、交通事故、意外傷亡,因違反校紀校規開除學籍等事件時有發生。實踐證明,留學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問題輕則影響學校與社會安全穩定發展,重則影響到國家之間外交關系。正確認識和處理留學生管理中存在的安全問題,對高校的穩定和發展,提升高校的國際化辦學水平和促進人才培養的國際化能力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強化留學生安全教育管理的建議
(一)構建完善的留學生安全教育管理體系
留學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是一項重要的外事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動輒涉及國家政治、外交、安全的大局,建立完善的留學生安全教育管理體系,將在保障留學生安全的過程中發揮巨大作用。外事無小事,外事授權有限。來華留學生的安全教育管理要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貫徹執行教育部、國家留學基金委以及社會綜合治安治理的方針,形成從學校主管領導到留學生本人的安全教育管理組織結構。學校應成立留學生安全管理領導小組和留學生突發事件處理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和協調留學生的安全教育管理。相關部門如國際學院或國際交流合作處應作為學校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對留學生實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處理各類安全事故,引導留學生自我管理,健康成長。保衛處是學校學生安全管理的重要部門,負責維護學校的穩定和正常秩序,負責學校的消防安全和交通安全的教育和管理。教師和留學生管理人員互相配合,共同承擔留學生的安全教育責任。班主任、指導教師、留學生公寓的工作人員和留學生管理人員等在留學生的日常學習生活中與他們密切接觸,一方面要關心留學生的學習情況,另一方面也要關注留學生的日常行為表現,教育他們遵守學校的各項規定,幫助他們適應在華的留學生活。學校還應形成較完善的留學生輔導員隊伍管理體系。留學生輔導員工作是留學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環。輔導員作為學生的直接管理者,負責學生具體的安全管理及教育工作,包括入學教育、居留證辦理、心理健康教育、安全教育以及緊急事件處理等。建立留學生心理干預機制,跟蹤、預防和疏導,對重點學生進行重點輔導,及時掌握學生的個體情況,對已經產生問題的學生進行重點干預,防范事故發生。學校也應大力發展留學生自主管理體系。留學生一般和自己的同胞關系比較親密,在留學生的管理過程中可以從正面引導“同伴”的影響作用,充分發揮留學生積極分子的主觀能動性,引導留學生實現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防范和自我服務,協助解決留學生生活和學習中遇到的困難,排除安全隱患,預防突發事件的發生。綜上所述,完善的留學生安全教育管理體系要優化頂層設計,上下聯動,齊抓共管,協調內外,合力開展工作。
(二)完善和細化留學生安全教育管理制度
規章制度是各項事業成功的重要保證。來華留學生安全教育管理的規章制度可以大致分為兩類:第一類適用于明確教育管理工作的內容和程序,規范工作人員的行為,如《留學生管理干部24小時值班制度》《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預案》《臨時住宿登記與核銷制度》《入住資格審查制度》等;第二類是調整教育管理主體和留學生之間的權力關系,保障留學生權利,明確留學生義務及約束其行為,如《留學生請假制度》《留學生違紀處分制度》《留學生活動安排制度》《留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制度》《留學生公寓住宿管理制度》《留學生公寓會客制度》《留學生校外居住管理制度》《留學生宿舍安全檢查制度》等。學校在制定相關管理制度時,應當注意目前法律實踐中對于學生和學校關系的界定,符合法制基本原則。制度建設是一個制定、執行并在實踐中檢驗和完善的動態過程。在執行的過程中,要及時發現問題并及時整改,做好安全信息的收集和處理,把各項規章落到實處,增強制度執行力。例如,實行來華留學生全員保險制度可以有效緩解留學生在華期間發生急癥、重癥時的經濟壓力。但是在執行的過程中,有些留學生會有抵觸情緒。我們一方面要向留學生普及保險知識,另一方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針對本科生和研究生規定,此保險計劃為強制保險,沒有購買此保險的學生不能到校注冊學習。對于短期學生(六個月以下)如果使用自己的醫療保險,必須要簽署一份聲明確保醫療保險的服務能夠達到上述醫療保險的標準,并且要將該保險提供的緊急醫療救助服務的中國境內的服務電話和需要的信息留存給留學生管理辦公室的工作人員,以便在學生本人無法求助的緊急情況下學校可以盡快聯系醫療救助服務。以上事例說明,在制度制定的同時,必須要保證制度的執行力。完善合理的制度得不到執行,終將成為一紙空談。制度的建立和執行要以人為本。在安全教育管理的過程中,不能以簡單的“下命令”的形式。當代留學生思想情感豐富,渴望平等、信任、理解與關愛。留學生管理工作者在保證留學生安全的前提下,要關注留學生的合理需求,設身處地地考慮他們在學習、生活中的困難,為他們提供貼心周到的幫助和服務。
(三)強化安全教育,固化管理成效
來華留學生安全教育管理途徑要多樣化。學校可以采取多種形式如海報、宣傳單、溫馨提示等,廣泛宣傳,加大防護力度,盡可能消除安全隱患。在新生入學時,為留學生安排中國籍學生充當“語伴”角色,既能幫助留學生克服語言障礙和文化差異,又能適時進行心理疏導,幫助留學生盡快熟悉周圍環境,了解當地治安情況,遵守法律法規和交通規則,做到防范于未然。學校可以在入學教育中安排專門的安全教育環節,比如出入境管理、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網絡安全、財產安全、心理健康教育、常見的傳染病防治、自護自救技能等。學校還可以安排組織留學生進行各種安全知識主題實踐活動,以現實場景加強安全教育,如消防安全演習、火災逃生自救、地震逃生自救等。留學生安全教育管理還要長效化。安全是校園管理的大事之一,是一切工作的前提和基礎。留學生安全教育的機制必須要長效化,要深入到學校日常的管理工作中,深入到每個留學生和留學生管理人員的心中,將定期的安全檢查與特殊敏感時期的安全排查有效結合,提升留學生自身的安全意識。抓關鍵環節確保留學生安全穩定。加強信息化建設是強化留學生教育管理工作的落腳點。留學生管理干部及時更新留學生信息,動態了解本校留學生基本情況,如利用QQ群、微信群、官方微信平臺等,掌握留學生的個人基本信息、出入境信息和簽證信息。及時了解留學生的現狀和思想動態,就可以及時將安全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總理曾經說過:“政治上積極引導,不強加于人;學習上嚴格要求,熱情幫助;生活上嚴格管理,適當照顧。”這是對留學生管理工作原則與標準的精辟概括。在留學生的安全教育管理上,我們要把熱情周到的服務與規范的管理有機結合,一方面要充分考慮到留學生在留學期間的要求和生活習俗,盡可能地為他們創造條件;另一方面要強化法律法規和安全教育,引導留學生遵紀守法,提高自身安全意識,遠離社會傷害。
三、結論
單位出入境管理制度范文3
所謂基本建設就是固定資產的再生產,是一個特殊的物質生產領域,它具有活動涉及面廣、投資大、建設過程周期長等特點。基本建設財務會計是以貨幣為主要計量單位,運用專門的方法,對建設單位經濟活動進行連續、系統、全面地核算和監督,借以提高投資效益的管理活動。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中央和各級地方政府對公安機關投入不斷加大,申請立項的新建、續建、改擴建工程及設備投資等基本建設項目在逐年增加,因此,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投融資體制改革的需要,更好地為公安工作提供強有力的保障,我們必須要加強公安機關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和監督工作,規范基本建設投資行為,提高投資效益。
一、要正確認識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作用
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方針政策;依法、合理、及時籌集、使用建設資金;做好基本建設資金的預算編制、執行、控制、監督和考核工作,嚴格控制建設成本,減少資金流失和浪費,提高投資效益。管理是生產力、管理出效益的觀點已經越來越被實踐所證實。然而管理離不開會計,會計工作應該在管理出效益方面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
在整個基本建設活動中,基本建設財務會計是基礎,基本建設管理是保障。基本建設財務核算工作做好了,就為基本建設管理提供了有關建設項目的財務信息,有利于提高基本建設的管理水平,從而促進整個基本建設工作步入新的臺階。在《黑龍江省行政政法財務制度選編(2002-2007)》第一冊中就將《財政部關于印發的通知》、《財政部關于印發的通知》及《黑龍江省財政廳關于明確財政性資金投入的基本建設項目會計核算若干問題的通知》收錄其中,可見財政部門對于政法系統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工作是十分重視的。目前,不僅僅是財政部門,我們國家對于基本建設項目的監督和管理越來越重視,各級審計、稽查、財政及監察等部門經常實施審計、監督、檢查,發現存在違法違紀問題及管理上的其他問題,都要追究相關責任。所以,我們對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工作要予以高度重視,尤其是各級領導,在抓好工程建設管理的同時更要抓好財務管理工作,支持、鼓勵財務人員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各項規章制度。
二、應設置獨立的財務管理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基本建設財務工作
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所有的建設項目都要配備專人管理基本建設財務與會計核算,并按規定建立健全會計賬簿和報送有關報表。對撥入的國債專項資金和其他財政基本建設資金,要按規定設立專項賬戶,專款專用,確保資金及時、足額用于工程建設。
基本建設財務會計工作應分為基本建設會計核算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兩部分。基本建設會計主要負責日常的會計核算,歸集各種工程建設項目的在建工程成本與費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主要負責基本建設的財務管理工作,如工程前期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的參與,工程建設過程的參與和進度的掌握、工程建設,竣工后基本建設財務資料的整理歸檔等等。
基本建設財務會計人員要具備豐富的財經專業知識,同時還要有一定的建設方面的專業知識,必須對建設項目有足夠的了解,并深入到建設過程中去,熟悉基本建設的程序;還必須熟悉經濟合同法,要對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等進行審核,特別是要掌握合同中的相關商務條款,及時與施工單位溝通,這樣才能在正確履行合同時游刃有余。
以哈爾濱市公安局為例,為加強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工作,市局財務處設專人負責基本建設財務工作,使得該局比較好地完成了出入境管理辦公大廳、教育訓練培訓中心及各區派出所建設等項目的建設工作。而哈市有些分局,由于沒有熟悉基建業務的財會人員,在申請到了國家建設投資后,在資金使用上完全按照行政機關財務制度來記賬、報賬,不合乎有關管理規定,不能正確反映建設資金的使用情況,從而影響了為相關部門提供準確的信息。
三、建議為學習基本建設財務知識創造條件并建立基建財務人員信息庫
這里筆者建議各單位應為財務人員學習基本建設財務知識和理論提供環境,創造機會,或進行專業培訓或進行上崗前的培訓,以提高他們的業務水平;還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他們帶著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問題進行討論,集思廣益,找到最適合的會計處理辦法,以加強會計核算的正確性和準確性,使他們能夠正確掌握、使用基本建設會計科目,建立會計賬簿,編報各種會計報表及年終決算。
單位出入境管理制度范文4
一、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標和原則
通過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強政策引導和宏觀調控,促進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城鎮轉移,促進人才合理有序流動,加快我市城市化進程。通過改革,進一步完善戶籍登記管理制度,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穩定,使戶籍登記能夠如實反映公民的居住和身份狀況,為政府有效地行使各項行政管理職能奠定基礎。
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原則:一是堅持實際居住地登記和當地需要、當地受益、當地負擔的原則。二是堅持積極穩妥,分步實施的原則。三是因地制宜,促進城鄉協調發展的原則。四是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和綜合承受能力相適應,科學制定人口發展規劃,確保經濟、社會持續、快速穩定發展的原則。
二、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內容
(一)按照實際居住地登記戶口的原則,以落戶條件取代計劃指標,取消《入市許可證》及“農轉非”計劃管理。實行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管理制度。
1、在全市打破城鄉分割的農業、非農業二元戶口管理結構。取消農業戶口、非農業戶口、自理口糧戶口、地方城鎮戶口及其他類型的戶口性質劃分,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從人口統計口徑上,城市市區、四縣建制鎮建成區范圍內的居民統計為“城鎮人口”,其它的統計為“農村人口”。使戶口登記制度如實反映公民的實際居住狀況。
2、在《常住人口登記表》及《居民戶口本》戶別欄內取消“非農業”或“農業”字樣,直接注明“家庭戶”或“集體戶”,實行城鄉統一的居民常住戶口。在辦理戶口遷移工作中,省內戶口遷移及外省遷入的不再注明戶口性質,遷往外省的,可根據是否納入城鎮人口范圍,在《戶口遷移證》上加蓋“農業”或“非農業”長條章。
3、對于人均不足0.1畝地的村莊,撤村建居,集體經濟組織實行股份制。村民在入學、就業、低保、退伍安置等方面享受城鎮居民待遇。
(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為基本落戶條件,放寬戶口遷移政策,切實解決當前戶口遷移、登記管理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1、對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穩定的職業或生活來源的,可在當地申請辦理本人及共同居住直系親屬的常住戶口。遷入市區的只限本人、配偶及未達法定婚齡的子女。
合法固定住所是指購買、經批準自建住房、租住分配的公有住房或以貸款形式購買的房屋,且申請人或遷入人擁有房屋的產權證或使用證,不包括出租房屋。
穩定職業是指在國家機關、黨政團體、企事業單位、私(民)營企業工作兩年以上,并有市、縣以上勞動保障(人事)行政管理部門核準備案的勞動合同,交納了社會保險費和失業保險金;興辦第二、三產業具有法人資格的人員且經營兩年以上的。遷入四縣的,工作或經營一年以上即可。
穩定生活來源是指領取養老保險金、退休金、銀行定期存款、固定投資收益等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的。
以上憑《房屋產權證》或《房屋使用證》。市、縣勞動、人事部門核準備案的《聘用證明》、《勞動合同》、《養老保險手冊》、《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以及退休金、保險金、銀行存款等憑證,戶口證件或戶籍證明辦理準遷手續。遷入市區的由市公安局直接受理核準辦理準遷手續,遷入四縣的由縣公安局直接受理核準發放準遷證。
2、對到建制鎮(含縣城鎮)落戶的人員,不受居住年限限制,并可根據本人意愿,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允許農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償原則,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嚴格執行承包合同,防止進城農民的耕地撂荒和非法改變用途。
3、對夫妻相互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達法定婚齡(男,22歲;女,20歲)的子女投靠父母,且申請人或遷入人應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準予遷入,否則不予遷入。
對于本市區內、縣內夫妻、父母、子女三投靠的,由派出所隨時辦理戶口遷移,市外或縣外三投靠遷入的,申請人應持書面申請、《房屋產權證》或《房屋使用證》、雙方戶口本、身份證或遷入人戶口所在地的戶籍證明、《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或親屬關系公證書,由派出所受理簽署意見,報縣、區公安局核準發放《準遷證明》,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辦結。
4、對新生嬰兒或未落戶的未成年子女,均可在父親或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常住戶口,公安機關憑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書》予以落戶,不再受其它任何條件限制。公安派出所每月5日將 出生落戶情況通報同級計劃生育部門,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新生嬰兒一個月內應到父親或母親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憑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和出生醫學證明進行出生登記。往年出生未落戶,且父母不在同一派出所轄區的,應有另一方派出所出具孩子未落戶證明,方可落戶。對于非婚生子女或多年未落戶等疑難問題,派出所應及時上報縣、區局對于事實清楚的,核準后予以落戶。
5、公民收養查找不到父母的棄嬰、兒童和孤兒以及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和繼子女的,收養關系成立后,被收養人無戶口的可在派出所憑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登記證》和收養人戶口本、身份證直接在收養人戶口所在地登記出生戶口;發生戶口遷移的,收養人出具書面申請說明理由,憑上述證件由收養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簽署意見后由縣區局核發《準遷證明》,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6、對干部職工因工作調動辦理戶口遷移的,憑縣級以上具有調配權的勞動、人事、組織部門的調令(含系統內調動)、《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遷入人及隨遷家屬戶籍證件,產權證明或集體戶口本辦理戶口遷移手續。遷入市區的,應憑市級以上具有調配權的勞動、人事、組織部門的調令(含系統內調動)。
從社會上錄用的國家公務員,公安部門憑設區市以上人事行政部門簽發的國家公務員錄用通知書和單位接收證明、戶籍證明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以上工作調動(含系統內調動)、錄用公務員辦理戶口遷入市區的,由市公安局直接受理核發準遷證明。遷入四縣的,由縣公安局直接受理核發準遷證明。
對于國家政策規定,正常安置落戶的人員及其家屬,沒有固定住所或單人遷入的,可落單位集體戶口,攜家屬的可在單位住址單立家庭戶。
7、對批準應征入伍的,征兵辦公室要將“入伍通知書”發往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由派出所出具戶口注銷證明后,方可辦理其他入伍手續。
8、取消出國、出境人員(在國外、境外定居的除外)注銷戶口的規定。對于以往已注銷戶口的人員,要求恢復戶口的,應在本人完成出國、出境任務回國后,憑本人出國護照或其他合法有效證件,在原戶籍所在地辦理。華僑及港澳臺同胞回國定居的,憑省級以上公安機關發放的回國定居證明辦理落戶手續。對到國外定居或加入外國籍及港澳臺定居的人員,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憑出國定居證明或加入外國籍的證明注銷其戶口。
9、對被判處徒刑、勞動教養的不再注銷戶口。判處死刑且已執行的應及時注銷其常住戶口。以往被判處徒刑、勞動教養已注銷戶口的,仍按原有規定執行,刑滿解教后予以恢復。
10、對戶口遷往農村地區的也要實行準遷制度。申請遷入人應出具遷入地村委會同意落戶的證明,由派出所辦理遷移手續,需開具準遷證明的,由縣、區局核準辦理準遷手續。
(三)改革高等學校及中等專業學校學生戶口遷移辦法。
普通高校及中等專業學校(含技校)錄取本省或外省新生,可以自愿選擇是否辦理戶口遷移。對于未辦理戶口遷移的,在校期間由學校所在地派出所按暫住人口管理。畢業后憑市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簽發的就業報到證、接收單位證明、畢業證、戶籍證件由縣、區局核發《準遷證》。已辦理戶口遷移的,畢業后憑學校的《派遣證》遷往派遣地;無《派遣證》的,其戶口保留到年底,仍不派遣的,由派出所將戶口按生源地遷出。本市院校錄取本市新生的,不再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四)積極引進各類人才,為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
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人員、中級及其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人員、各類專家、留學回國人員、各學科領域的帶頭人以及為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特殊貢獻的其他各類人才,可憑聘用證明,相關學歷證明、戶籍證件及親屬關系證明辦理本人及直系親屬落戶手續,不受無固定住所限制。到西部地區投資、興辦實業和工作的各類人才,可以不遷戶口。其中,對應屆大學畢業生,可根據本人意愿,將戶口遷至工作地,也可將戶口遷回原戶籍所在地。對戶口已遷入西部地區的,如果返回原遷出地工作、生活,可根據本人意愿,將戶口遷回原遷出地。憑本人申請、戶口本、身份證或戶籍證明、原戶籍地遷出證明,由縣、區局受理核準發放《準遷證明》。
對在大、中城市落戶的各類人才到小城鎮或農村工作的,可以不遷戶口。
外商、華僑和港、澳、臺同胞在我市投資興辦實業,其境內親屬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準予落戶。
對于引進的各類人才及投資興辦實業,親屬落戶市區的,由市公安局直接受理核發準遷證明,落戶四縣的,由縣公安局直接受理核發準遷證明。
三、工作要求
1、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組織好本地的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公安機關作為戶籍管理的主管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廣泛宣傳戶改意見,認真落實政策,確保戶籍制度改革順利進行。
2、改革戶口遷移審批制度,下放審批權力,簡化審批手續。戶口遷移以遷入地管理為主,取消戶口遷移多部門管理和附加條件限制,由公安機關統一管理、審批。各地在辦理戶口遷移落戶工作中,要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
3、健全工作規范,從制度上強化管理。放寬戶口遷移條件是公安機關加強人口管理的一項建設性措施,是一項以公民實際居住地登記戶口的新的戶籍管理制度,是加強和嚴密戶籍登記的一項重要措施。各縣、區公安機關要利用這次戶籍管理制度改革,開展一次全面的戶口整頓工作,通過對本地無戶口、雙重戶口、應銷未銷戶口及人戶分離人員的清理整頓,對各種情況登記造冊,逐步加以解決,掌握本地實有戶口基本情況,摸清各類人口底數,加強實有人口管理,實現戶口管理規范化。
4、加強監督檢查。各級公安機關要在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和協調下,會同有關部門加大對戶口遷移制度改革工作的力度。公安機關要切實負起責任,嚴格按照群眾自愿申報、居住地登記戶口、人戶一致等原則認真審核把關,并嚴格按照戶口遷移程序辦理落戶手續,凡符合落戶條件的,應及時予以辦理,均不得借戶籍管理制度改革之機收取城(市)鎮增容費或其他類似費用。
5、各地、各部門要嚴格執行以上相關規定,全面清理地方性政策規定,凡與本《意見》相抵觸的,應立即廢止。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嚴肅處理,并追究有關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
本《意見》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單位出入境管理制度范文5
通過開展戶口整治工作,戶口登記和居民身份證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得到有效解決,戶口登記項目更加齊全準確,管理制度更加健全完善,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戶籍管理工作奠定更加堅實的基礎,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更為準確翔實的戶籍數據,為保障公民權益和維護社會穩定發揮更大的支撐作用。
二、方法步驟
戶口整治工作自月日至月日,分為動員組織、集中宣傳、集中整治和總結驗收四個階段。
(一)動員組織階段。逐級召開動員部署會議,統一思想認識,增強做好戶口整治工作的自覺性和責任感。成立工作領導小組和辦事機構,明確責任,確保戶口整治工作有力、有序、有效開展。
(二)集中宣傳階段。通過媒體報道、街面設攤咨詢、在社區設立戶口政策宣傳窗、印發宣傳資料、入戶講解、答疑解惑等措施,全面宣傳戶口法律政策規定,加深群眾對戶口政策的理解,增進公眾與公安機關的交流,爭取群眾對戶口整治工作的支持,全力營造群眾廣泛參與的輿論氛圍和工作格局。
(三)集中整治階段。各派出所結合本地實際和年終人口統計工作,制定具體實施方案。通過組織專門人員走訪小區、單位和入戶調查、利用現有戶籍數據自查、人口信息數據分析、受理群眾舉報、開展交叉檢查等方法,最大程度地摸排潛在戶口問題和戶口登記項目差錯。對摸排出的戶口問題和戶口登記項目差錯,逐戶逐人逐項進行核實、查證。對查實后的戶口問題和戶口登記項目差錯,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和程序及時予以解決、糾正,最大限度地減少戶口未銷、未落和重復、遺漏等問題,力爭做到常住人口登記表、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公民身份號碼順序碼登記表、計算機存儲的人口信息和居民本人實際情況相一致。
(四)總結驗收階段。做好資料整理、匯總工作,填寫戶口整治工作統計表,做好情況總結上報。分析查找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環節,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采取自查自糾、交叉檢查、上級抽查等方法,開展考核評估,逐級總結驗收。
三、工作內容
重點解決清理以下七個方面所存在的問題:
(一)一人多個戶口,包括非法辦理虛假戶口、一人多個戶口信息。對于發現公民有兩個以上常住戶口的,要在認真調查核實后,依照有關法律政策規定保留其中一個常住戶口,注銷其他重復戶口。其中,對屬于當事人弄虛作假非法落戶的,按照誰登記、誰撤銷,誰審批、誰撤銷的原則,由有關派出所或市局戶政科撤銷相應的戶口登記;對屬于當事人未辦理戶口遷出手續而予落戶的,戶口遷入地派出所應書面通知其戶口遷出地派出所注銷其原常住戶口;對已辦理戶口遷出手續并已落戶,但未注銷原常住戶口信息的,由遷出地派出所注銷其原常住戶口信息。
(二)應銷未銷常住戶口,包括死亡、服現役、出國定居等未注銷戶口。依法注銷死亡、法院宣告失蹤和在國(境)外定居公民的常住戶口。對于公民死亡、其戶口未被及時注銷的,派出所要在調查核實、履行書面告知和親屬簽字的手續后,憑相關證明材料注銷死亡公民的戶口并收繳其居民身份證;對于其中查找不到死亡公民親屬的,經當地村(居)委會核實并蓋章后,派出所憑相關證明材料注銷死亡公民的戶口。具體程序按照省廳《關于規范注銷死亡公民戶口和更正出生日期工作的意見》(公廳〔〕474號)規定辦理。對于公民被法院宣告失蹤且已過公告期的,派出所應當依法注銷其戶口。對于公民在國(境)外定居或者已經取得外國國籍但尚未被注銷戶口的,經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或我國駐外使領館確認,原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注銷其戶口。
(三)應落未落常住戶口,包括出生、退出現役、刑滿釋放、回國定居等未落戶口。
認真解決無戶口人員的落戶問題。對于因超計劃生育、非婚生育、早婚早育、未辦理獨生子女證等原因未落戶的小孩,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其父母或者監護人的申請,按照省廳《關于常住戶口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試行)》(公廳〔〕363號)等有關規定辦理其常住戶口,并及時通報人口計生部門。
對于持有過期戶口遷移證件的公民,其中符合現行戶口遷移政策的,在其換領新的戶口遷移證件或經內部網上查詢、電話核實等方式查證屬實后,擬遷入地公安機關應準予其申報常住戶口;不符合現行遷移政策的,原遷出地(學生入學前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應準予其恢復常住戶口。對于遺失戶口遷移證件的公民,證件簽發地戶口登記機關應根據本人申請,按原證件內容予以補發,并注明補況。對于公民因長期外出(非出國、出境定居)被注銷戶口、現回到原戶口所在地實際居住的,原戶口登記機關應根據本人申請、在認真調查核實后恢復其常住戶口。
(四)戶口登記項目差錯,包括公民身份號碼重、錯號,出生日期、姓名、性別、民族、相片、住址差錯。切實糾正戶口登記項目差錯,對于已登記用字不規范的公民姓名、公民身份號碼重證號等差錯,要主動上門,做好說服解釋工作,規范予以變更。對于公民申請變更姓名、性別以及更正出生日期、民族戶口登記項目差錯的,由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并呈報市局戶政科審批后辦理。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要積極梳理、主動發現公民婚姻狀況、職業、服務處所、文化程度等戶口登記項目內容可能發生變化的情形,并依據公民提供的有效證明(件)予以變更。
(五)違規辦理戶口登記項目變更更正,包括變更姓名、性別和更正出生日期、民族等。
(六)妥善處理部分人員的人戶分離問題。對于由于市政建設原因導致居民原戶口登記地址已經消失,或者因集體戶口所在單位破產等原因導致該集體戶口不具實際意義,涉及的居民或者職工在同一城市的其他住所居住,但尚未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原戶口登記地和現住地派出所要加強情況溝通,做好宣傳動員,督促有關人員盡快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確因特殊原因一時無法解決的,應當登記造冊、在人口信息系統中注明,由現住地公安派出所加強管理。對于職工屬單位集體戶口、所在單位已經搬遷或者本人和隨遷家屬工作已經調動,但尚未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原單位所在地派出所應通知該單位或其主管部門動員、督促有關人員及時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對于轄區內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將戶口滯留在原就讀院校已超過兩年的,派出所應當及時通知畢業生原就讀高校,動員其盡快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七)各地結合本轄區的實際情況,需要整治清理的其他項目。
四、工作要求
1.加強組織領導,統一思想認識。開展戶口整治工作,是當前公安機關推動執法規范化建設、加強社會管理、促進社會和諧、維護群眾根本利益的重要舉措。各派出所要迅速把思想統一到上級公安機關的決策部署上來,切實提高對此項工作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增強工作責任感和使命感。市局成立全市戶口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由副局長王樹秋任組長、局長助理徐曉忠任副組長,在市局戶政科設立辦公室,全面負責全市戶口整治工作。各派出所要明確一名分管領導具體負責,確保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2.加強調查摸底,切實掌握現狀。各派出所要把調查摸底作為戶口整治工作的重要環節,客觀評估分析本地戶口管理工作現狀,通過在外部發動社會各界廣泛參與,在內部組織集中梳理現有信息資料,切實摸清應落未落、應銷未銷、信息不準等戶口登記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做到底數清、情況明,在此基礎上,有重點、有目標、有針對性地推進整治工作。
3.加強分類指導,幫助解決問題。市局戶政科要指導各派出所結合轄區工作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細化工作流程,明確具體要求。對于工作基礎比較薄弱、問題比較突出的派出所,市局戶政科要加強重點指導,幫助分析查找原因,協調解決困難和問題,督促工作質量和進度。對在戶口整治工作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各派出所要注重調查研究、加強溝通請示、妥善解決問題。
4.加強制度建設,嚴密戶口管理。各派出所要把整改問題與完善制度結合起來,通過解決具體戶口問題,梳理查找本地戶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適應、不符合、不規范方面,并進行歸類整理,堅持以改促建、內涵發展,建立健全戶口管理長效機制,做到嚴密戶口管理與主動規范服務有機統一。
單位出入境管理制度范文6
上海市推進國際貿易中心建設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建設上海國際貿易中心的國家戰略,提高市場開放程度和貿易便利化水平,加快建設現代市場體系,營造良好的貿易發展環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推進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市按照國家部署,尊重國際貿易規則和慣例,推進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將上海建設成為具有國際國內兩個市場資源配置功能,市場體系完備、貿易主體集聚、區域布局合理、基礎設施完善、市場環境公平有序,與我國經濟貿易地位相匹配的國際貿易中心。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上海建設國際貿易中心規劃,加強對本市推進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相關工作的領導,深化與商務部等國家有關部門的部市合作機制。
本市設立的推進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議事協調機構負責協調推進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相關工作,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和落實階段性目標和各項措施。
市商務、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財政、稅務、建設交通、規劃國土、工商、質量技監、人力資源、金融服務、口岸服務、合作交流等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協作配合,具體落實推進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的各項工作。
第五條 本市推動與港澳臺地區、國內其他地區在貿易領域的合作交流,完善與長三角地區的經貿合作聯動機制。
本市加強與其他國際貿易中心城市的交流,鼓勵貿易企業、貿易促進機構、投資促進機構、貿易研究機構等開展國際合作交流,支持其在境外設立貿易營銷、促進、研究等機構。
第六條 本市優化完善推進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財政資金投入機制,重點支持貿易平臺建設、貿易環境營造和改善、貿易機構引進、貿易促進活動等,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激勵作用。
第二章 市場體系建設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鼓勵企業優化貨物進出口貿易結構,促進加工貿易企業轉型升級,增強上海口岸的集散作用,推動轉口貿易和離岸貿易發展,配合國家有關部門支持進出口企業開展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
市商務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支持企業建立國別進口商品中心,促進進口商品的展示、洽談和交易,支持發展各類外貿轉型基地。
第八條 市商務、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工商、金融服務、質量技監等部門應當在國家有關部門的指導下,依法規范和扶持建設具有集聚效應和交易規模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場,實現重點大宗商品領域的信息、定價、交易、結算功能,并完善物流、金融、信息、技術等服務。
市商務部門應當指導和支持有關行業協會、研究機構、企業等編制鋼鐵、化工、有色金屬等重點大宗商品領域的價格指數、景氣指數和風險指數。
第九條 市商務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制定并定期服務貿易促進指導目錄,對列入服務貿易促進指導目錄的服務貿易經營者和項目予以支持。
市統計、商務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建立服務貿易統計指標和體系,完善統計調查辦法。市商務部門應當定期開展服務貿易綜合評估、分析,向社會評估分析報告。
第十條 市商務部門應當在國家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利用現有國際國內資源,推動建立服務全國面向全球的技術進出易平臺,實現信息集聚、資源協調整合、技術貿易促進等功能。
市商務部門應當支持技術進出口促進機構制定交易規則、標準和措施,推動技術進出口集中交易。
第十一條 市商務、規劃國土、經濟信息化、工商、旅游等部門應當按照商業與旅游、文化產業融合發展的要求,統籌發展中心城區商業、新城和郊區商業、社區商業,重點建設地標性商業中心、特色商業街區,促進大眾消費和高端消費、商品消費和服務消費共同發展。
市人民政府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在本市探索實施離境退稅政策,選點設立免稅商品購物店。
第十二條 本市促進電子商務市場發展,鼓勵電子商務技術創新、經營模式創新和服務創新,推進電子商務與信息、金融、物流等融合發展,推廣電子商務的廣泛應用。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電子商務公共服務平臺和支撐服務體系建設,支持企業發展自營、第三方、專業服務電子商務平臺,培育發展大型電子商務平臺,引導各類電子商務平臺的經營者規范經營,優化電子商務發展環境。
市商務部門應當配合國家有關部門探索解決電子商務中的進出口報關報檢、結匯、跨境結算、退稅等問題,支持跨境電子商務發展。
第三章 貿易主體建設
第十三條 本市鼓勵境內外企業在上海設立采購中心、分撥中心、營銷中心、結算中心、物流中心、品牌培育中心等具有貿易營運和管理功能的貿易型總部。經市商務部門認定的貿易型總部,在通關流程、人才引進、資金結算、投資便利、人員出入境等方面按照規定享受優惠政策。市發展改革、財政、合作交流等部門應當給予協助和配合。
貿易型總部認定標準、優惠措施,由市商務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合作交流等部門制定具體辦法,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四條 市商務、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鼓勵本市具有先進技術、品牌優勢、規模實力或者市場基礎的企業開展跨國經營,支持其設立境外分支機構和研發中心、拓展境外業務、發展國際營銷網絡。
市商務、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簡化企業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手續,推進境外投資便利化。
第十五條 市經濟信息化、商務等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鼓勵中小企業參與商業流通、貿易服務等產業發展,支持其開展批發零售、連鎖經營、物流、會展服務、廣告、品牌創意、營銷策劃等業務并拓展境內外市場。
第十六條 本市支持行業協會開展行業服務,引導企業開拓市場,依法參與貿易摩擦應對、行業評估、標準制定等相關工作。
本市支持咨詢、會展、經紀、會計、法律、稅務等與貿易有關的專業服務機構發展。專業服務機構應當規范經營,提高專業水平和服務能力,增強行業自律。
本市鼓勵境內外貿易促進機構、行業協會、商會等組織在上海設立總部或者常駐代表機構,支持其依法開展業務活動,促進貿易發展。
第四章 區域布局和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七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海建設國際貿易中心規劃,依托黃浦江兩岸重點發展區域、虹橋商務區和綜合保稅區等區域的發展優勢,規劃建設各類貿易集聚區。
市規劃國土部門和有關區、縣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時,應當依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結合上海建設國際貿易中心規劃的要求,保障貿易集聚區的建設用地需求。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國家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推動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功能創新和轉型升級,鼓勵貿易與金融、航運、物流、制造、會展等產業融合發展,探索建立符合國際慣例的自由貿易園區;在外高橋保稅區推進國家進口貿易促進創新示范區建設,拓展離岸貿易等新型貿易服務。
本市各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管理機構應當在國家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支持開展國際大宗商品、國外高新技術產品和進口消費品的保稅展示等業務。
第十九條 市商務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國土等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結合區域發展和人口規模組織編制商業網點布局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相應的城鄉規劃。
本市商業網點建設以及既有商業網點改變用途和業態的,應當符合商業網點布局規劃。
第二十條 市有關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貿易發展需要,合理規劃物流設施布局,保障倉儲、分撥、運輸、配送等設施的建設用地,推動重點物流園區和物流基地的建設,構建口岸物流、制造業物流、城市配送物流和電子商務物流相結合的現代物流服務體系。
市經濟信息化、商務等部門應當支持企業建立運輸、倉儲、貨運和第三方物流信息管理系統,提升物流行業信息化應用水平。
第五章 貿易便利化和貿易促進
第二十一條 本市完善貿易便利化聯席會議制度,推動建立貿易便利化的效率指標體系,規范貿易便利化工作流程。
第二十二條 本市鼓勵區、縣人民政府和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設立貿易便利化集中服務場所,組織口岸查驗機構和相關單位進駐聯合辦公,并建立日常運行協調機制,方便企業辦理通關申報和相關的稅務、外匯、金融、貨代等業務。
第二十三條 市口岸服務、商務等部門應當在國家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加強通關協調服務,支持口岸查驗機構優化通關流程和服務、加快口岸監管模式創新,推動進出口貨物通關便利化。
本市支持口岸查驗機構、口岸運營單位提高通關申報、查驗、放行、后續監管等環節的信息化應用水平。
第二十四條 市金融服務等部門應當在國家有關部門的指導下,鼓勵金融機構圍繞貿易融資需求開展金融創新,重點發展供應鏈融資和進出口貿易融資等相關金融服務,推動建設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和融資業務中心。
第二十五條 本市鼓勵會展業發展,吸引國際會展資源,促進上海發展成為國際會展中心城市。市商務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制定會展業相關標準,建立以會展企業誠信度為基礎的分類管理制度,完善會展知識產權保護等相關制度。
市有關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本市會展場館的布局和建設,建設國家級國際會展場館,完善周邊配套設施。市商務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定期對會展場館的運行狀況開展分析評價,評價結果作為會展場館布局和完善周邊配套設施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 市質量技監部門應當會同市商務等部門引導企業參與相關國際、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的研究和制定,采用國內外先進標準;鼓勵企業開展各級各類貿易服務標準化示范試點建設;指導企業、行業協會開展境外認證、合格評定等標準化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市按照有利于貿易主體集聚和調動各方積極性的原則,按照國家規定,落實促進貿易發展的財稅政策,做好出口退稅服務工作。
第二十八條 市人力資源部門應當會同市商務、教育等部門制定貿易人才的集聚、發展規劃和培養引進計劃,實施國際貿易人才開發計劃,建立和完善以市場為導向、與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相適應的貿易人才使用評價機制。
市有關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為引進的高層次、緊缺貿易人才在戶籍和居住證辦理、住房、醫療保障、子女就學等方面提供便利。對引進的境外貿易人才,出入境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簡化出入境手續。
市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為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做出貢獻的各類貿易人才予以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十九條 市商務部門應當收集、匯總國家和本市有關貿易發展的產業政策、產品標準、扶持措施、行業動態、辦事程序等信息,并集中在《中國(上海)國際貿易中心網》上。本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協助提供相關信息。
本市支持商業財經信息提供商建設與境外證券、期貨、外匯、黃金等市場對接的財經資訊信息平臺,為貿易主體提供國際貿易財經資訊服務,形成國際經貿信息港和全球貿易信息服務市場。
第六章 貿易秩序維護和法治環境建設
第三十條 市商務、財政、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工商、質量技監等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配合,定期開展公平貿易情況通報及相關政策措施的審查,加強進出口公平貿易公共服務,支持行業協會、商會、企業和專業服務機構開展貿易摩擦協調、貿易調整援助、產業損害預警等公平貿易工作。
第三十一條 市商務、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引導企業以及相關行業協會、商會,按照國際貿易規則和慣例應對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知識產權、技術性貿易措施等貿易摩擦案件,加強國外相關措施對進出口貿易影響的統計和分析;指導受進口產品沖擊的行業、企業向國家有關部門申請貿易救濟,跟蹤分析相關措施對產業的救濟效果。
第三十二條 市商務部門對于因進口增加或者產業轉移等遭受嚴重損害的產業或者企業,應當積極協助其制定發展振興規劃、實施轉產研究、開展新產品研發、優化營銷、改進管理、開展人員培訓和進行重新安置等貿易調整項目。
第三十三條 市商務部門應當配合國家有關部門開展產業損害預警工作,定期收集產品進出口數量、價格以及國內同類產品生產經營情況等相關數據,完善產業安全數據庫,通過分析評估及時反映本市產業、貿易、市場監測信息等情況。本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協助提供相關數據。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長效機制,建立公共知識產權援助服務平臺,依法查處侵犯知識產權的違法行為。
市商務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支持企業開展海外知識產權注冊登記,建立企業海外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機制,加強對企業海外維權的指導和幫助。
本市建立知識產權違法行為舉報投訴獎勵機制,加強對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社會監督。
第三十五條 市經濟信息化、商務、工商、質量技監、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商務信用信息征集制度,記錄貿易主體獲得行政許可、違法違規處理情況等信用信息,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機制,完善信用信息披露機制和查詢服務。
第三十六條 本市鼓勵信用服務機構開發信用產品,支持信用服務機構的合法經營活動,促進信用服務市場發展。
市商務、經濟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支持信用服務機構開展信用擔保、信用評級、商業征信、商業保理、中小企業融資等有關信用產品的開發和創新。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貿易企業在合同簽訂、合同履行等活動中使用信用產品防范經營風險,鼓勵貿易企業提高信用管理水平。
第三十七條 本市各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完善貿易糾紛審判機制,加大對貿易糾紛案件的執行力度。
本市仲裁機構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國際慣例,完善仲裁規則,提高貿易糾紛仲裁專業水平和國際化程度。
本市支持各類商事糾紛專業調解機構依照國際慣例,采取多種形式解決貿易糾紛。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國際貿易中心的宗旨國際貿易中心的宗旨是支持發展中國家和轉型經濟國家,特別是這些國家的企業界,充分開發其在貿易與商業運作方面的潛能,最終實現可持續發展的目標。
國際貿易中心提供具有較強可行性的各種建議、資訊和人員培訓,其中培訓的對象涉及企業家和希望擴大區域經濟貿易的政府官員
。該中心通過與各國政府經濟貿易部門和企業服務組織的合作,推進服務的普及,確保短期項目結束后,能支持當地進出口商的業務與能力的擴展。
國際貿易中心的六項業務是:產品與市場開發,貿易支持業務的開發,商業信息,人力資源開發,國際購銷管理,貿易促進的需求評估與項目設計。
該中心的技術支持集中在三方面:幫助企業理解世貿組織的規則;增強企業競爭力;開發新的貿易促進戰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