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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生態環境治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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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生態環境治理

推動生態環境治理范文1

關鍵詞:農村生態環境;治理主體;多元主體治理模式;制度供給力;互動

中圖分類號:F323.2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7408(2011)12-0065-03

農村生態環境是在消費使用上具有競爭性而不具有排他性的公共資源,對其使用和保護容易產生外部性和搭便車行為。在保障我國農業生產安全、促進農民增收的同時,要加快探索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的新路徑、新模式,以實現人與自然以及代際間的可持續發展。

一、城郊農村生態環境污染源分析

1.來自農業生產的污染。城市近郊農村生態環境越來越受到關注和重視,它不僅影響著農業生產,也影響著城市居民的生活質量。通過對廊坊市近郊農村生態環境的考察,發現農業生產過程中的污染是造成農村生態環境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城市近郊農村生態環境污染類型雖然具有普遍性,但其主要污染原因并不同于遠郊農村。

首先,隨著城市外擴帶來需求的增長,越來越多的外來人口聚居在城市近郊。這些外來人口從當地租來土地,建大棚栽種蔬菜。通過對廊坊市近郊農村的實地觀察和對租用者的隨機訪問發現,大多數外來農戶的土地租約在3-5年,屬于土地的臨時租用者,他們對土地和周邊資源的保護意識不強,只是追求在租約內盈利最大化。對于“購買農膜時都會注意什么問題”的詢問,幾乎沒有租用者考慮過農膜的降解問題,他們只關心農膜的透光度、防霧度等會對生產產生直接影響的因素。而且除了降解問題,農膜回收也很困難,統一處理的不足十分之一,已經成為農地的白色污染。

其次,出于盈利的需要,農民栽種的多為反季節蔬菜,為保證產量,防治病蟲害是必須的。從栽種前的大棚內部殺菌到蔬菜成熟、罷園,平均每畝土地需要使用農藥總量在5.25公斤左右,而能夠被植物吸收利用的不足30%,其余幾乎都殘留在土地中。由于氣候原因,一年只能栽種兩季,年平均凈收入每畝不足五千元,出于成本與收益間的權衡,雖然知道市場上現有的價格昂貴但低毒高效的農藥對保護農地產能有利,但這種農藥并不會成為農戶的首選。

最后,雖然農戶的租約一般在3-5年,但調查中發現在同一塊土地上栽種同種類型蔬菜的年限大多超過五年,由于同品種連作加上不倒茬、不休耕因而導致土壤板結。雖然農家肥有利于保持土壤生產能力,但是見效慢,所以農戶在選用農家肥的同時會更多的投入化肥的使用量,以期在最短的時間內見效。農家肥與化肥的使用比例大約在1:3,然而化肥的平均吸收率不足十分之五,殘留在土壤中的重金屬等化學元素間產生的拮抗作用會影響農作物產量,農戶為了增產又會使用化學肥料,這樣就進入到一個惡性循環的怪圈中。

2. 來自工業生產的污染。隨著城市化和城市經濟的發展,城市近郊農村成為工業發展的重要區域,工業廢水廢氣是城市近郊農村生態環境污染源之一。由于地域原因,這些工廠布局分散,進行科學統一管理不便,工業排放的廢水廢氣污染了農村周邊的生態環境。據統計,鄉鎮企業每年有大量污染物未經處理直接排放,其中廢水排放量30億噸,固體廢棄物排放量達到3000萬噸。同時這些企業并不關心農村的基礎設施建設,大噸位卡車的進進出出破壞了農村道路等,導致村民生活環境日益惡化。

除了工業污染外,城郊農村面臨的一個新污染源就是城市外擴過程中的建筑殘留物污染。因為后續資金不到位和市場需求等原因,城市近郊有些村莊只是進行了拆遷便閑置下來,大量的磚頭瓦塊堆積在村莊,這些建筑殘留物嚴重影響了村民的生產環境和生活環境。

3.來自生活方面的污染。生活垃圾是城市近郊生態環境的另一個主要污染源。導致城市近郊農村生態環境惡化的生活垃圾一方面來自于農民們自身的生活,另一方面來自于城市的轉移。以廊坊市為例,居民生活垃圾排放量逐年增加,并且包裝物等化學制品固體垃圾比例逐年上升,生活垃圾處理能力明顯不足。考察中發現,城市近郊農村幾乎沒有生活廢水集中收集排放設施,90%的生活污水被直接潑灑在院外的馬路上或者屋后田地里。含有洗衣粉等化學制劑的生活污水滲入地下,污染了地下水,影響村民的飲用水質量。

近幾年,我國新農村建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考察中發現農村垃圾回收站或回收池的建設量不足三分之一,一般一個村莊只有一個回收點,這些回收站或池的使用率不足30%,大多數生活固體垃圾仍然堆放在田間地頭,夏天惡臭難聞,雨天就順著雨水流到路上,嚴重堵塞道路,污染生產環境的同時又進一步污染了村民的生活環境。

二、城郊農村生態環境治理不足的制度經濟學分析

1.傳統市場為中心治理模式的缺陷。生態環境治理者求助于科斯的產權交易理論,希冀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可以有效保護人類賴以生存的生態環境。然而,事實證明農村生態環境治理的市場手段并沒有產生預期的效果,市場的本質是逐利,以市場為中心的生態環境治理必然走向失靈。

首先,在市場環境下,農民個體不會自主采取行動保護他們的生產和生活環境。在存在競爭的市場上,產品或服務被生產和交易的原因在于其生產者能夠從中獲得收益,即成本小于收益,然而農村生態環境治理是具有正外部性的行為,其成果能夠被所有村民分享。農民是簡單的個體,在保護農村生產和生活環境的活動中,自己和他人之間存在替代效應。環境保護產生的正外部性的成果會為居住村莊內的所有居民享受,但是成本卻是由實施者自己承擔,在成本不能由全社會或者居住領域內的所有居民分擔而收益卻可以共享的情況下,奧爾森的結論又一次被驗證:個體理性導致集體非理性,集體行動困境出現。另一方面他們無法自主的采取措施保護自己生活環境的原因還在于,農民個體的力量對于整個村莊而言是微薄的,影響力不大。其次,科斯的產權理論――“在產權明晰,交易費用為零的情況下,不管權力在最初是如何分配,都會帶來有效的資源配置和財富最大化”[2]中包括“產權明晰”和“交易費用為零”兩個嚴厲的假設,將產權理論應用到農村生態環境治理中必然存在嚴重的局限性。我國農村分散化經營的特性,使得農村生態環境治理無法在交易成本很低的情況下實現明晰的產權界定,更不要說交易成本為零。因此無法應用市場實現生態環境的有效治理。

集體不作為加上農村生態環境無法有效實現明晰的產權界定,簡單的以市場為中心的治理方式不能有效解決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問題。

2.傳統政府為中心治理模式的缺陷。在市場無法有效解決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問題時,政府回歸到治理的中心,然而,以政府為中心的農村生態環境治理模式自然地把其他主體排除在治理體系之外,政府由于有限理性、政策滯后性和尋租等亦被證明無法有效解決這個問題。

首先,我國政府的考核體制決定農村生態環境無法得到有效保護。在我國現行的行政管理體制下,經濟增長是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主要考核指標。地方政府將農用耕地征用外租給企業辦廠或者賣給開發商建樓獲得的收益遠遠高于農業生產所得,同時,由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周期長,收益具有滯后性,結果不易定量分析,所以地方政府對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的積極性并不高,有些甚至為了發展經濟不惜破壞環境,環境成了發展經濟的犧牲品。其次,我國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缺乏基層政府間和農村村委會間的協調。導致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達不到規模經濟效應,收效甚微。最后,政府也無法解決信息不完全問題。“沒有準確可靠的信息,中央機構可能犯各種各樣的錯誤,其中包括主觀確定資源負載能力,罰金太高或太低,制裁了合作的牧人或放過了背叛者等。”[3]政府并不是萬能的,在信息不對稱情況下,政府也無法解決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的搭便車行為。

無論是以市場為中心的產權交易治理模式,還是以政府為中心的治理模式,都無法提供有效的農村生態環境治理制度和措施。農村生態環境的治理并不是在市場與政府間的非此即彼的簡單選擇,構建一種包含政府、市場和社會的多元主體治理模式是十分必要的。

三、城郊農村生態環境多元主體治理的制度供給條件

“制度是一個社會的博弈規則,或者更規范的說它們是一些人為設計的型塑人們互動關系的約束。”[4]構建生態環境治理的多元主體互動治理模式能否實現,需要考慮制度供給的動力能否推動現存農村生態環境治理路徑的轉變:只有當制度供給的動力大于阻力時才能實現農村生態環境治理模式的轉變。

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涉及四個行為主體:政府、農村自治組織、企業和村民。考慮生態環境多元主體治理制度供給必然要考察這四個主體的制度變遷力,即考慮多元主體制度供給的預期收益和預期成本:只有當制度供給的預期收益大于預期成本時,各個主體才有動力去推動制度的變遷,如公式①。

制度供給力=制度供給預期收益-制度供給預期成本>0……①

其中制度供給預期成本包含直接成本和放棄該行動所得到的正、負收益,所以:

制度供給力=制度供給預期收益-(制度供給直接成本+制度供給貼現率)>0……②

1.政府對農村生態環境治理的制度供給力分析。農村生態環境治理過程中所涉及到的政府包括中央一級政府、省市級政府和鄉鎮政府,其制度供給力如公式③。

政府制度供給動力=N(g)=F(cg,lg,mg)=N(cg)+N(lg)+N(mg)……③

其中,g為政府,cg為中央政府,lg為省市級政府,mg為鄉鎮政府。

首先,考察中央政府對農村生態環境治理的制度供給力。農業是我國的基礎產業,農村生態環境是農民和城鎮居民賴以生存的物質環境和生產資源,農村生態環境的惡化會直接影響我國糧食生產,會對我國的長期發展、綜合國力產生深遠影響,所以中央政府極為重視農村生態環境的改善。農村生態環境的改善不僅能夠提高中央政府的社會形象,還能夠穩定社會,夯實執政基礎。同時保護生態環境也是政府的重要職能之一,所以中央政府長期以來并且會在以后的發展中不斷加大對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的力度和政策傾斜度。而在農村生態環境治理過程中,中央政府在農村生態環境治理中投入的金錢和人力成本很少,主要負責生態環境治理規則的建構。因此,由公式②可以得出:中央政府對于農村生態環境多中心治理制度供給動力N(cg)趨向于無窮大。

其次,考察省市級政府對農村生態環境多元主體治理的制度供給力。根據我國現行的財政稅收制度,省市級政府在農村生態環境治理中付出的人力、物力等直接成本較高,同時,農村生態環境治理意味著要調整農村經濟發展結構,甚至關停一些利潤豐厚但對生態環境破壞較大的企業,會減少本地財稅收入,在加重了地方政府負擔的同時也影響地方政府的工作績效。不明顯的收益與實實在在的成本之間形成明顯的反差,因此,省市級政府對于農村生態環境治理的制度供給力N(lg)并不確定,很多情況下走向消極應對。

最后,考察鄉鎮政府對農村生態環境治理的制度供給力。鄉鎮政府是我國基層行政組織,其主要職能在于輔助上級政府完成政策的執行、中央精神的下達和民意的上傳,其決策影響力極低。因此在農村生態環境治理中雖然他們最了解生態環境的具體情況,最清楚哪里需要治理,但不能影響上級決策,其制度供給力主要取決于上級政府的政策供給力。

根據公式③,中央政府的制度供給動力遠遠大于0,而省市級政府和地方鄉鎮政府的供給動力不確定,因此政府能否有效推進生態環境多元主體治理的制度供給,主要還取決于如何調動基層政府的工作積極性。

2.農村自治組織對農村生態環境多元主體治理的制度供給力分析。農村自治組織包括農民自治委員會和農民自發組建的、有組織、有目的的生態環境保護組織。農民自治組織同政府和市場相比具有信息獲取更加通暢的優勢,對于自己居住地生態環境的保護內在需求力極強,對推進生態環境治理模式轉變的積極性很高,他們需要付出的成本主要集中在體力方面,對于資金的付出很少,所以根據公式②,農村自治組織對于農村生態環境多中心治理的制度供給力大于0。

3.企業對農村生態環境多中心治理的制度供給力分析。企業對于農村生態環境多中心治理制度供給預期直接成本包含治理污染的直接費用、減少資源使用量而尋找替代生產要素的成本、由于轉變生產要素所需要的技術革新等。企業采取保護環境的貼現率較低而保有現存的開發使用量的貼現率較高,減少自然資源的使用雖然有利于企業形象的提升和企業的長遠發展,但是不能滿足企業對經濟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因此,由公式②可知:企業進行多中心治理制度供給的動力小于0,并且有趨向于負無窮的可能。

4. 村民對農村生態環境多元主體治理的制度供給力分析。分析村民對維持自己生存的生產和生活環境治理模式的制度供給力就必須要考慮農民群體特性和他們的耕種經營模式。土地是農民收入的主要甚至唯一來源。在此基礎上,農村生態環境改善的直接受益者便是農民自身。農村土壤、水質等生產生活資源的改善,有利于農民生產的順利開展、生病率減少和生活質量的提高。但調查中也發現農民的環保意識很低,被調查地區僅有34%的農民會主動采取措施保護自己生存的環境。雖然對自己居住的生態環境治理的預期收益較大,但由于預期成本是由居民自己承擔,而治理生態環境帶來的收益卻可以為村民集體共享,所以出于自己利益得失的權衡,他們對生態環境治理的期望雖然大,但具體制度供給的動力卻較小。

由以上對四個主體的制度供給動力分析可見,只有中央政府的生態環境多中心治理的制度供給積極性極強,而地方政府、企業和村民要有中央的激勵政策或者強制性措施才能有效的參與到環境的治理中。

四、實現城郊農村生態環境多元主體治理的建議

如何在市場和政府間尋求一個平衡點,實現治理成本和產權劃分間的平衡是當前解決農村生態環境治理不足的途徑之一,因此,要構建多元主體互動治理模式,實現市場和政府間的平衡。多元主體互動的特點在于他們在形式上是相互獨立的,這樣能夠實現決策上和執行上的多個中心點,能夠分級、分層、分段地處理農村生態環境面臨的各種問題。

1.構建適當、有效的激勵機制。除了市場和政府治理缺陷外,激勵措施的缺乏也是導致治理不足的一個原因。外部強制性和選擇性激勵都在一定程度上促成環境治理行為,但強制行為往往容易進入一種惡性博弈,所以構建政府、市場和社會多元互動的治理路徑需要構建適當、有效的激勵機制。中央政府可以將農村生態環境保護評價指標納入新農村建設績效考評體系中,將物質獎勵與非物質獎勵結合起來,設立生態環境治理專項資金,并根據實際情況逐年調整,激發地方政府,尤其是鄉鎮政府對農村生態環境治理的積極性;加大對農村生態環境治理行為的財政補貼,運用稅收手段、行政手段引導、調節市場,規范企業等環境污染源行為,創造良好的多元主體互動體制。

2.加強政府與市場間橫向協作,形成農村生態環境治理的規模經濟。農村生態環境具有很強的區域性,治理具有明顯地方化傾向,致使成本增加而收效甚微。因此,地方政府要從農村自然和文化發展的角度出發,根據具體生態資源的特征和治理的外部性、成本收益比,在經費使用、治理方法上合作創新,通過組建包含市場、社會和政府的農村生態環境治理機構等方式以減少成本,增大效益,實現生態系統的跨域管理和治理行為的有序進行。同時,減少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及其他生態環境治理主體的管制和控制,調動全社會的積極性,形成生態環境治理的規模經濟。要努力填補城市和鄉村之間的斷裂層,合理規劃城市發展路徑,不要讓農村來承擔城市發展的痛苦。

3. 加強農村生態環境治理意識培養和技能培訓。政府要建立清晰的環境報告體系和生態環境保護預警機制,并且輔助于一定的執行措施。具體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每季度召開一到兩次生態環境治理總結和學會,及時披露本地區該季度內生態環境治理情況,獎勵做出貢獻的企業,批評未達標企業,增強企業社會責任感和生態環境治理意識;充分發揮公民間既有的社會資本和異質性資源,增大彼此互動信息量,及時發現生態環境治理過程中的顯性問題和隱性危機,防患于未然;建立農村生態環境治理信息溝通平臺,利用社會資本實現農村生態環境的有效治理。同時政府要發揮掌舵者作用,依據市場形勢,制定適宜的產業政策,引領企業轉變生產觀念,開發綠色農業,發展綠色經濟,從源頭上保護生態環境。

參考文獻:

[1]E.S?薩瓦斯.民營化與公私部門的伙伴關系[M].周志忍,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3:30.

[2]高鴻業.西方經濟學[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127.

推動生態環境治理范文2

關鍵詞: 生態環境治理; 市場調控模式; 政府強制模式; 企業自覺模式; 多元共治模式

中圖分類號: D912.6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9973(2012)04-0052-06

一、引言

回顧漫長的人類歷史,生態環境問題在工業革命以前,對人類生存和文明的影響可以說是微乎其微。因為在此之前,生態環境問題的形成,主要源于環境自身的變化,如洪水、干旱、地震、海嘯、臺風等,所以又稱為原生性生態環境問題或內源性生態環境問題;但在工業革命這一人類發展史上具有重大影響的事件之后,生態環境問題越來越受到人們重視,因為這一時期的生態環境問題,如森林銳減、酸雨擴大、陸地沙化、水資源污染等問題的出現,其始作俑者為人類自己,所以又稱為次生性生態環境問題或外源性生態環境問題。若忽視這一問題,其導致的直接后果將是人類文明的斷送。時至今日,世界各國均已認識到該問題的嚴重性,并試圖通過市場調控、或政府強制、或企業自覺等各種治理模式的嘗試,能有效地遏制住生態環境的進一步惡化,并使其好轉。然而,在進行眾多的嘗試之后,無論是實踐工作者還是理論研究者,均發現上述任何一種生態治理模式在運行一段時間之后,都會不同程度地陷入困境。基于此,相當比例的學者提出生態環境的多元治理模式,以期通過主體的多元化,實現治理過程的協商化、治理結果的實效化。筆者將在梳理上述幾種生態環境治理模式各自內涵和特點的基礎上,對彼此之間的優缺點進行比較分析。

二、生態環境治理的市場調控模式

(一)概念

自由主義經濟理論認為,應當通過產權界定,使公共物品私有化,來解決生態環境問題。正是基于這樣一種認識,新制度經濟學家羅納德·科斯,從產權、交易成本的角度研究了外部性問題,并提出著名的科斯定理,即只要交易成本為零,或者交易成本很小且收入的大小不影響交易雙方的決策時,無論產權初始界定如何,私人之間通過協商、談判可自行解決外部性問題而無需政府干預。由此可見,在生態環境治理問題上,市場調控的目的在于通過產權的界定來減少共有物,從而盡可能減少“公地悲劇”發生的廣度和深度。而生態環境治理的市場調控模式即指將生態環境這一公共物品私有化,并通過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對不同的生態環境資源進行稀缺程度的界定,以此促使人們進行技術革新,合理開發并有效治理生態環境問題的全過程。盡管這一模式在理論上可以解決外部不經濟問題,但在現實中,由于生態環境作為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的特征,使得“搭便車”現象比比皆是。[1]

(二)特征

1. 生態環境的私有性。在古典經濟學看來,每個人的本性都是自私自利的,以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為動機,而對公共的事物則關心較少,甚至沒有。哈丁的“公地的悲劇”、普遍使用的“囚犯困境”和奧爾森的“集體行動的邏輯”,無一不說明在特定情況下,公共事物總是得不到應有的關懷,進而出現悲劇性的結果。所以生態環境治理的市場調控模式認為,如果將生態環境這一公共物品私有化,使其有了明確的產權界定,就會明確損害責任,實現外部性的內在化,即讓生態環境副產品的社會成本轉化為私人成本,而不是由社會、其他生產者或消費者分攤,從而有效抑制生態環境問題。這一特征,也是生態環境治理的市場調控模式得以正常運行的前提條件。

2. 生態治理的市場性。在人類社會發展進程中,總是存在著矛盾的兩方面。即一方面,生態環境資源總是有限的;另一方面,人類對其需求卻是無止境的。從生態環境保護的角度出發,其最佳狀態就是緩和雙方矛盾,實現生態環境資源的優化配置,亦稱帕累托狀態。即指社會用最低成本生產人們需要的產品,在既定的投入和既定的技術條件下,使資源利用能達到最大滿足水平的狀態——沒有使其他人境況變壞而使自己境況變好的狀態。實踐證明,以自然的資源配置方式和計劃資源配置方式在理論上和事實上是難以實現帕累托最優配置狀態的,而市場資源配置方式則是可行的。生態環境治理的市場調控模式主要是運用管理合同、BOT(即建設—運營—移交)模式、合資、TOT模式等不同市場調控形式,通過建立多元化的投資主體,實現建設與運營的產業化、市場化,從而彌補生態環境治理的資金缺口,并提高效率。

3. 資源配置的有限性。生態環境治理的市場調控模式,有助于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但這是有條件的。這些條件不僅包括市場的完全競爭性、完善的產權制度,還包括完全信息、體現價值的市場價格體系等。事實上,有些條件往往是很難完全具備的。如一些生態環境和資源的市場是不存在的,沒有價格,并不能通過市場行為來進行交易;一些生態環境和資源的產權是不能明確界定的,像臭氧層、公海、大氣等;一些生態環境和資源盡管產權可以界定,但需要更多的交易成本來維護其產權。此外,還有一些生態環境和資源價格的影響因素極為復雜,有無形與有形之分,要想合理體現其價值是非常困境。在這種情況下,市場調控模式對生態環境和資源的有效配置能力是極為有限的。

(三)與其他治理模式的比較分析

1. 優勢。一是彌補生態環境治理的資金缺口。生態環境治理,需要建設大量的環境基礎設施予以配套,但如果單純依靠政府,是難以提供足夠的建設資金,對此就易造成基礎設施建設滯后,污染處理不及時等問題。通過市場化的手段,可以調動大量的社會資本,積極參與生態環境的治理,彌補政府的生態環境設施建設資金不足的缺口。二是提高生態環境治理的效率和服務。在生態環境共有的情況下,一些與生態環境治理相關的企業容易形成壟斷,在進行管理和技術創新方面缺乏足夠的動力,企業員工也缺乏提高生產效率的積極性,從而造成生態環境治理的效率低下,服務質量不高的局面,而市場化的結果則是效率的提升與服務質量的優化。三是促進人們節約使用最稀缺的生態環境資源。生態環境治理的市場調控模式引入了價格機制,并以此作為衡量其稀缺程度的尺度,人們必須通過購買才能使用。這就會督促人們在利用生態環境資源時,盡量避免浪費現象的發生,并引導人們努力探尋可替代的資源,從而節約使用最稀缺的生態環境資源。

2. 不足。一是市場的不完備性難以克服在生態環境治理中的負外部性問題。由于市場的不完備性,使得一些市場主體在運作環節面對各種成本與收益的選擇時,往往對生態環境這一因素會有所忽略。加之環境投資者在改善環境的過程中,環境改善的全部收益并非其投資者所有,而是全社會共享,這又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投資者的積極性。二是“經濟人”假設的前提,不利于生態環境保護。“經濟人”一般都秉承個人主義和利己主義的道德原則來行事,因此在現實生活中,他們會圍繞著如何獲取最大限度的利益來進行思維和實踐。當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相矛盾時,他們會毫不猶豫地以損害社會利益為代價,不僅不利于保護生態環境,反而會造成更大層面的環境染污。三是高昂交易成本的存在影響市場調控模式的效用。生態環境治理的市場調控模式在實際運行中,由于生態環境污染的對象是多數的,如果按照上述生態環境私有性的程度,需召集所有利益相關人就相關事宜進行協商(賠償或獲得補償)。而這種活動往往是要花錢的,這一雙方討價還價的過程就產生了交易成本,這筆費用的存在自然對該種模式的效用會產生影響。

三、生態環境治理的政府強制模式

(一)概念

20世紀30年代的凱恩斯主義,無疑給政府干預生態環境治理奠定了堅實的理論基礎,在這一干預主義的指引下,政府被賦予了生態環境治理的主體性和合法性,其治理功能和干預權力在人們對政府的迷信和崇拜中,被人一再鼓吹,并無限放大,進而產生了一種生態環境治理的政府強制模式。所謂政府強制模式是指在生態環境治理中,政府被視為唯一的管制主體,通過依賴其行政性、經濟性、法制性等手段,規范社會各界在開發、利用生態環境資源中的行為,并強制其承擔相應生態責任的總稱。這種生態治理模式在初始階段,對于解決“看不見的手”——市場所存在的“市場失靈”問題,發揮了極大的作用。該治理模式強調發揮政府生態職能部門的主體作用,通過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直接操控各種生態環境政策和制度,治理過程完全依賴現行政府的行政體制,從而使得整個生態環境治理具有濃厚的行政色彩。[2]

(二)特征

1. 政府權力的無限性。為提高政府生態環境治理的效能,政府長期扮演著環境公共物品提供者、政社合作和政企合作的倡導者、區域合作的推行者等角色。之所以如此,其原因在于,一方面政府被視為利益博弈的協調者和仲裁者,是全社會公共利益的最權威、最無私的代言人,能夠代表公眾的意愿和利益來行使生態環境治理權,理性地配置一切權力、資源和社會福利。另一方面,由于生態環境治理中存在外部性,尤其是負的外部性,這恰是市場交易無法自主實現的,而政府卻能有效地解決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消費中的“搭便車”行為和供給不足等問題。對此,邁克爾·泰勒用一句話予以概括,“如果沒有國家,人們就不能卓有成效地相互協作,實現他們的共同利益,尤其是不能為自己提供某些特定的公共物品。”[3]正是基于這樣一種認識,政府成為壟斷生態環境治理的唯一主體,其他社會行為主體根本無法也無緣染指這一公共事務,因為它們不具有合法性,處于事實上的被“排斥”、“邊緣化”狀態。同時,為了不斷維護和增強公共利益,人們還認為政府應盡量擴大自身介入治理生態環境問題的范圍和程度。

2. 政府干預的直接性。根據斯蒂格利茨的理解,政府干預是政府以管理者的身份,通過稅收、強制、處罰等一系列措施,對生態環境問題進行干預,以實現生態平衡、環境優化等政府預定的目標。政府干預的主要功能在于糾正市場失靈,解決生態環境污染的外部性問題。一般來說,政府的干預手段可分為兩類,即直接性干預和間接性干預。政府直接性干預生態環境治理問題,最常用、最典型的行政管制方法是政策,它通過制定各類法律法規或排放標準來控制污染,其中不免伴隨著暴力和強制;而政府間接性干預生態環境治理問題,該方法具有市場激勵導向,旨在鼓勵實施環保措施或減少污染的戰略,而不是迫使污染者遵守某個條例。將兩種方法相比較,不難發現,由于政府是社會上唯一擁有合法暴力權的主體,在生態環境治理中,政府直接性干預的行政管制方法獲得了更多的重視。事實也證明,在世界大多數國家,該方式在環境政策中處于主導地位。同時,政府直接性干預的實踐是依托中央集權式的管理體制,大部分環境政策制度通過自上而下的政府體制進行實施。因為中央政府是社會生態環境利益的總代表,是以強制性手段來行使國家生態環境治理權。而地方政府則是接受并執行中央政府的指令,對上級政府負責。

3. 政府管理的行政性。盡管政府可以運用行政性、經濟性和法制性等各種治理手段,但在生態環境治理的政府強制模式中,政府一般采用以自身能夠直接操控的手段為主,即大量使用行政性治理方式。因為在政府對生態環境的治理中,其貢獻值占據了絕大部分比例。政府承擔了從宏觀政策的制定、微觀環境質量監控、環境產品或服務提供等所有生態環境管理和治理活動。可以說,與生態環境治理相關的政策、法律、法規,無論是制定還是執行,都深深打上了政府的烙印。其他諸如社會組織和公眾即使參與了,但由于自身行為能力有限,也只能在政府的行政性命令之下進行,使其具有較強的“政府依賴性”特征。經濟性和法制性等治理方式在這一模式中,只能視其為政府治理生態環境問題的輔手段。從實踐來看,若要確保上述兩種治理手段能正常運用,首先必須以政府大量投入為前提條件,而這往往又需要耗費較多的財政資源,無形中也給政府施加了極大的財政壓力。因此從這一意義上來講,經濟性手段和法制性手段也可看作是行政性手段的一部分,是一種以收費、罰款等經濟價值來進行生態環境治理的行政性管理手段。

(三)與其他治理模式的比較分析

1. 優勢。一是組織和協調配置各種治理資源的權威性。生態環境治理問題是一項涉及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各個領域的復雜而又艱巨的任務,幾乎與政府的各個組成部門都有著密切的聯系。換句話說,生態環境治理是一個全局性、系統性、協調性和綜合性極強的工作,只有政府才有足夠的權威和能力來組織、協調配置各種治理資源。二是應急處理各類突發生態環境問題的高效性。如前文所述,次生性生態環境問題一般具有偶發性、突然性、緊急性的特征,其有效解決依托行政機構的快速反應和高壓態勢,需通過制定和執行強制性的生態環境政策扭轉并消除其負面影響。政府強制模式的這一優勢可以說是其他任何模式所無法比擬的。三是限制和引導經濟人在經濟活動中保護環境。經濟人出于對個人利益、局部利益、眼前利益的孜孜追求,并不會主動采取措施防治生態環境的惡化,從而使得公共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護。因此,需要政府出面,強制采取各種措施,對污染和損害生態的其他活動加以限制。

2. 不足。一是信息不對稱問題。自上而下的政府強制模式由于受政績考核、晉升機制、稅收體制等因素影響,下級政府一般不愿將生態環境治理的真實情況向上級政府反饋,從而規避了因生態環境治理不力等問題受上級政府查處的可能性,導致上級政府不能全面掌握下級政府的執行情況。二是生態環境治理成本高昂問題。由于政府強制模式是對政府生態環境治理能力的絕對崇拜,使得政府統包統攬了涉及生態環境治理的所有問題,其所需的大量人力、財力和物力,均由政府“買單”。加之經濟的快速發展在一定程度上也導致生態環境的進一步惡化,其直接后果是政府的生態環境治理成本不斷攀升。各級政府捉襟見肘的財力使得該模式難以長久維系。三是制約其他生態環境治理主體能力的發揮。政府在治理生態環境問題時的強勢,使得社會資源很難介入。既限制了企業、社會組織和公眾等社會力量參與能力的發揮,也制約了這些非政府的社會治理主體的發展壯大。此外,政府在浪費大量可利用社會資源的同時,還不可避免地走了許多彎路,從而降低了政府治理的效率。

四、生態環境治理的企業自覺模式

(一)概念

盡管工業革命后產生的工礦類企業對生態環境的破壞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但其為企業主或股東謀求經濟利益的本質也為社會集聚了大量財富與資源。隨著“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這一科學發展觀理論的深入發展,人們不斷認識到,面對日益嚴峻的生態環境問題,社會應當承擔更大的責任,必須解決整個社會在經濟發展中生態環境資源過度消耗的問題,不斷減少環境污染,使社會各活動主體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影響降到最低限度。特別是企業還應充分認識到,要合理開發利用資源,減少對生態環境的破壞活動,致力于成為對全社會負責任的企業,并以此取得消費者與全社會的認同感,從而保證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占據一席之地。在此背景下,企業積極地、自覺地參與生態環境治理也就顯得順其自然。對于這一企業自覺性的行為,筆者估且稱之為生態環境治理的企業自覺模式,即指企業為履行保護生態環境和合理使用資源的社會責任,在發展經濟社會的各項活動中,自覺地考慮其行為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并采取相應補救措施盡量降低其產生的負面影響的全部活動的總稱。這一模式的運行,完全依賴于企業的自覺性,并不具有法律的約束力,而是需要企業通過額外的努力來實現生態環境的改善,如嚴格自控污染的排放量,定向增加治污資金投入等。

(二)特征

1. 治理承諾的自愿性。經濟增長的粗放型是人們通過高強度的作業將地球上儲存的不可再生性資源開采出來,再經過生產加工和消費環節又將大量污染物和廢棄物向自然界排放出去。在這里,社會各活動主體把大自然當成了天然的資源庫和垃圾場,享受著無限的權利,卻漠視全社會和全人類的責任。特別是企業,在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盡管自身就是生態環境問題的最重要污染源,但在當前,“越來越多的跨國公司,聲明將自覺遵守UNGC、GRI、AA1000、SA8000等規范和標準;同時,也著手制定本企業的行為規范,用來規范自身和供應商行為,并且定期反映企業社會責任表現的年度報告。”[4]在企業社會責任運動浪潮的推動下,企業逐步認識到承擔生態責任的重要性,并將其付諸于實踐。誠然,這種生態環境治理的企業自覺模式是值得肯定的。與此同時,我們不禁要思考,由于承擔生態環境治理責任將增加企業的運營成本,影響企業的短期收益,這一模式的成功實施,僅憑企業的自覺性是遠遠不夠,還需大量外力對其施壓,當然這里并不是說僅靠政府的強制性權力所致,而是作為消費者的公眾及社會組織對生態環境治理的重視與配合。

2. 治理形式的多樣性。生態環境治理的企業自覺模式,由于源于企業自身的認識,所以盡管是同一地域或同一行業,企業自覺的治理方式也不盡相同。因為對整個社會而言,沒有同樣的負面效應和同樣的環境標準要求存在。這就使得社會的成員將按照各自所涉及的利益相關者或公共機構作用發揮的不同來確定其治理的形式。具體而言,主要有如下幾類:一是單邊承諾,指企業自身制定生態環境治理的目標計劃和所需遵循的條款,旨在加強與利益相關者(如企業、公眾等)間的溝通。但為增加其計劃的可信度和承諾的效力,往往會委托獨立的第三方(非政府組織)進行監督或解決爭議事宜。二是私下協議,指社會上的污染主體主動與污染受害者(工人、當地居民,鄰近企業等)之間簽訂協議,以此約定污染主體應實施的環境管理計劃或需安裝的污染控制設備。三是談判性協議,指企業與其所在的國家或地區內相關公共權威機構簽訂協議,主要涉及污染削減的目標、達成目標的時間表等,并約定在其轄區內的企業為達到約定的環境治理目標,而采取自覺性行動期間,公共權威機構不引入新的環境管制標準。四是開放性協議,指企業贊同環境管理機構提出的、與環境績效、生產技術或環境管理標準相應的監督標準和環境條款,并主動接受其對自身執行計劃情況的評價。同時,公共機構也向企業提供研發補助、技術援助和聲譽(如允許使用特定的環境標識)等形式的經濟激勵。[2]

3. 治理結果的雙贏性。從經濟學的觀點來看,社會中的最大污染源——企業,若削減污染會增加其生產成本,導致企業產品價格的提高,人們會因此而減少產品需求,或因企業不愿提高產品價格而減少企業的利潤。那么,企業為何還要自覺參與生態環境治理,甚至采取高于政府管制水平的生態環境管理措施?其動力原因不僅僅是因為認識到企業自身所應擔負的生態責任。更為重要的是,企業的這一行為可以滿足消費者對環保商品的需求。因為企業通過消減污染,提升了產品的環境品質,再以廣告等手段向消費者傳遞環保產品與非環保產品(綠色產品和非綠色產品)的區別,逐步引導人們愿意為環境友好產品支付額外的費用。最后,企業通過產品環境品質的高低獲得出售環保產品與一般產品的價格差,從而實現企業收益的增加。即使有些消費者不會購買價格高昂的環保產品,若在同等價格下,還是會考慮選擇環保產品,這也是提高生產企業市場份額的有效手段。

(三)與其他治理模式的比較分析

1. 優勢。一是減少了污染的源頭。在生態環境治理的企業自覺模式中,企業成為治理污染的主體,對于控制污染的問題由“要我做”向“我要做”轉變,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因環境管理機構與排污信息不對稱而造成的“道德風險”,減少了環境監測機構的執法成本,促進了社會參與防治污染、保護生態環境等相關工作的落實。二是降低了治污成本。與政府管制相比,企業自覺性的生態環境治理模式,使企業有了更大的靈活性,允許企業在綜合考慮各方因素的基礎上,自主選擇符合其特定狀況的、更有效的削減污染的措施,從而達到環境目標,降低污染控制成本。三是填補了法律空白。當人們對生態環境提出更高要求時,由于在公共政策和法律法規領域存在制定周期長、論證費用大、調整不及時等客觀原因,往往會出現管制或立法滯后的現象,導致很多“政策盲點”和“法律空域”的存在。企業的自覺行為,特別是當在企業層面,采取高于現有環境法律法規要求的環境標準時,在一定程度上可謂是填補了因環境立法滯后所導致的負面影響。

2. 不足。一是缺乏對非自覺性企業的約束力。如前文所述,由于生態環境治理的企業自覺模式的突出特征是“自愿”,缺乏法律效力,所以不能動用任何手段強制其他企業參與。同時,由于政府存在制定環保政策、產業發展政策、財政政策等方面的滯后性,影響了社會各主體參與的積極性,導致一些企業寧愿“搭便車”,也不愿參與這種自我約束的行為。二是缺乏對自覺性企業的評估。盡管一些企業采取了自覺性的行動,并與利益相關者簽訂了許多協議,但這只是君子協定,沒有規定監測主體和定期報告制度等相關條款。加之缺乏相應的懲罰機制,使未達標協議方并不會認真考慮毀約后的實際影響。這不僅降低了企業自愿性承諾的可信度,還加大了對企業履約情況評估的難度。三是容易導致重復建設。企業在生態環境治理中的自覺參與,一般是個體行為,而非整體推進,這就容易出現“各自為政”的現象。即各個參與治理的企業從各自的投入成本、自身的排污量等角度出發,建設適合需要的環境治理基礎設施,而并不過多考慮鄰近企業的需求。從這一意義上說,企業在增加運營成本的同時,也增加了重復建設的可能性(如污水處理設施等),而這又可能會導致新一輪的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

五、生態環境治理的多元共治模式

(一)概念

無論是生態環境治理的市場調控模式,還是政府強制模式,或是企業自覺模式,就其三者的本質而言,都為一種單一主體的治理思路。因此,如上文所述,均存在著這樣或那樣的不足。而多元共治模式則是打破了傳統觀念的束縛,提出既然政府、市場、社會都可作為治理生態環境的主體,而且各自有不同的手段與機制,那么在生態環境治理中,可以將政府的權威性、高效性,市場回應性、限制性,以及企業的自愿性、多樣性等各自優勢充分利用,從而提供一種“多元共治”的生態環境治理新范式。因為面對生態環境的惡化,各個主體將緊密聯系起來,形成一個共同體“進行自主治理,從而能在所有人都面對搭便車、規避責任或其他機會主義行為誘惑的情況下,取得持續的共同收益。”[5]“多元共治”這一概念的提出,其理論基礎來源于治理理論(the governance theory)。它強調的是主體的多元性,強調多個主體間面對公共事務問題時,應通過明確分工、增進合作、加強協商的過程予以解決。所以生態環境治理的多元共治模式,筆者認為可以將其定義為:政府、市場、公眾及社會其他主體通過充分發揮各自優勢,采取分工合作協商等方式將生態環境問題予以解決的全過程。當然,多元共治模式作為補充政府強制模式、市場調控模式和企業自愿模式的不足而提出的一種生態環境治理方式也不是萬能的,也存在著治理失效的可能性,如一些學者提出的在“多元共治”模式下會導致“無中心”傾向的問題。應當指出,作為一種補充而確立的生態環境治理模式,絕不能將政府排除出去,它依然是這個復雜系統中最核心的主體。

(二)特征

1. 治理主體的多元性。多元共治,其首先需要明確的是治理主體的多元性,即在生產公共物品、處理公共事務和提供公共服務等方面,政府已不再是唯一的權力中心,而是存在多個供給主體,如社會組織、公眾等,這些公共和私人機構只要權力合法,均有可能成為某個領域的權力中心。因為這樣既可以保持公共事務的公共性,又可以通過多種主體的參與,對其所提供的公共產品在性質相似、特征相近的前提下,形成一種競爭或準競爭的關系,從而破除傳統觀念中由單一主體壟斷的局面。生態環境治理的多元共治模式,正是希望通過各個主體間的競爭,迫使其進行自我約束,降低成本,提高服務質量并增強回應性。因為除了運用政府的行政手段、市場的調控手段對生態環境破壞者予以嚴懲或排斥外,其他自發性成立的綠色環保組織也會通過系列活動對污染物的過度排放者形成一定壓力。這些政府、市場與社會之間的良性互動就是多元共治模式的生動體現,使生態環境治理不再步入私有化和國有化的兩個極端。在此需要說明的是,多元共治模式并不是排斥政府在生態環境治理中的作用和地位,它是在承認政府強制對于解決生態環境問題有著不可替代的功能的同時,希望政府將部分權力讓渡給市場或其他社會組織,充分發揮它們的積極作用,共同解決生態環境惡化的問題。

2. 治理方式的合作性。生態環境多元共治模式的實踐,得益于政府在生態環境中管理權力的簡化。此處的“簡化”一詞并非否定政府的作用,相反是要強化政府在生態環境治理中的主導作用,即政府在宏觀調控和微觀操作層面保持的公正性。同時,各主體通過建立合作、協商的伙伴關系,確立生態環境意識的認同感和共同的生態環境目標。其實質是指建立在生態環境的公共利益、市場原則和價值意識認同的基礎上的合作,依賴的是合作網絡的權威。這里的合作性有著自己的特征:即一是合作是過程導向的社會性行動,是有著明確方向的連續性過程;二是合作是一種共同的行動,其各主體均是獨立而有個性的;三是合作者考慮的是合作行動的總體收益,而非個人期望通過合作過程能創造的收益;四是合作的行為是自主性的體現,即整個合作過程是自主性的實現;五是合作需滿足道德的審查和判斷,一般不涉足于求助法律;六是合作是一種社會生活,是“人人為我,我為人人”的標志。[6]

3. 治理結構的網絡性。原來的生態環境治理模式,政府往往是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來與上發號施令,整個治理結構是一種金字塔形,呈現出權力的高度集中、上下級之間關系的極度不平等性。而治理理論則主張政府應該主動走下“神壇”,以開放治理的體系,從而打破公私機構間的界限,將責任與權力賦予其他治理主體,并且逐漸形成一種平等協商、合作互利的伙伴關系。網絡性結構的多元共治模式正是將政府組織、私營企業、公眾自治組織、利益團體、社會組織等治理主體圍繞著生態環境問題,通過對話、協商、討價還價、談判、妥協等集體性選擇和行為,達成抑制生態環境進一步惡化的治理目標。并建立共同解決生態環境問題的縱向、橫向或二者相結合的網絡狀結構,形成資源共享、彼此依賴、互惠合作的機制與組織結構。此外,在多元共治模式的網絡結構中,不同與上述三種模式的科層結構,最關鍵是在于各主體間擁有共同的邏輯性結構,而并非正式的上下級權威關系;從總體上看,是一種彼此平等、相互依賴的結構,不存在命令等級和科層鏈條的部分,也沒有科層制的形式。[7]

(三)與其他治理模式的比較分析

1. 優勢。一是集眾所長,能充分發揮政府、市場、社會等各類治理主體的優勢,多元共治既承認政府強權、市場調控、企業自覺的作用,卻絕不單獨依賴誰,而是主張通過綜合性手段來解決生態環境問題。換句話說,治理污染生態環境的主因,單靠“堵”是遠遠不夠的,還要通過其他綜合性手段來進行“疏”。二是提高效率,在明確了維護生態環境這一公共利益是各類治理主體的義務之后,下一步就是治理成本的大家分擔。而這一結果不僅可以下降之前單一主體模式的治理成本,精簡治理機構,避免新的浪費,更為重要的是可以提高治理效率,使生態環境治理收到更好更優的實質性效果。三是解決跨區域生態環境治理的難題,生態環境的整體性往往因為區域劃分的問題被人為分割,在單一主體模式的治理下,往往會將難以界定的區域環境問題的治理成本轉嫁給他方。而多元共治模式不僅可以建立區域政府間的協調機制和競合意識,還可引入第三方對其達成意向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并通過一定壓力使其調整、糾偏。

2. 不足。一是出現治理權利交疊的現象,由于多元共治的治理結構呈網絡狀,在此間所構成的“權利體系”是相互聯系、相互交織的,因此極有可能造成部分治理權利交疊現象的產生。權利交疊現象并非權利的越界,只是在同一個范圍內,權利主體在正常行使權利時,出現與他人的權利界限發生交疊,這種現象極易造成權利沖突。二是存在目標差異的沖突,治理主體的多元也預示著目標的多元。在生態環境治理過程中,政府、市場、公眾、社會組織等不同的治理主體,可能存在具有不同的利益訴求和不同的治理目標。因為利益是各主體參與生態環境治理的根本動因,而又由于利益歸屬的不同,自然就會有不同治理目標之間的沖突。三是導致治理問責的困境,由于多元共治強調各主體間關系的相互依賴性,使得政社之間、公私之間的責任邊界變得模糊,其結果是難以明確責任主體,最終導致本應由政府承擔的公共責任反而出現主體缺位的問題。加之生態環境問題本身就復雜多變,而法律規則的滯后性與不完善性,對問責的對象、內容、依據、程序、時間、標準、范圍等也都難以作出明晰的規定。[8]

六、小結

通過對上述幾種治理模式各自內涵、特征及優缺點的比較分析,可以看出,多元共治模式無疑是對前三種單一主體治理模式的突破。在生態環境治理的多元共治模式中,既希望政府繼續發揮其主導作用,更希望市場調控的積極作用,以及公眾、社會組織、企業等社會多元治理主體的優勢也得以充分發揮,從而形成合力,促使生態環境治理水平和能力的提升。但與此同時,我們還需謹慎估計生態環境多元共治模式的意義,需研究與之相應的社會制度和文化支撐體系是否建設完善。因為多元共治這一模式得以實踐,當前最主要的推動力來自民眾對政府、或市場、或社會等單一主體治理模式弊端認識的提高,來自市場調控手段的不斷完善、民眾參與力量和熱情度的增強,來自于政府、市場與社會三者力量的協同與合作。按格里·斯托克對治理概念的總結,治理出現時,權力主體應當是多元的,而多元的權力主體之間存在相互依賴關系。但就目前情形看,生態環境治理的其他主體與政府之間的關系并非相互依賴,更多體現的是一種對政府的依附和服從。無論是市場還是社會,其能掌握與政府進行平等交換的資源并不多,很難實現與政府間的“談判”或“協商”,只能以“請求”的方式表達利益訴求,求得政府的“恩賜”。既然如此,那這就有必要從辯證學思考,將政府部分治理權力讓渡給市場或社會,在生態環境治理中,三者實力相當、機會平等。現有市場調控手段的不斷完善與社會力量的逐漸覺醒,既是民間可自由活動空間擴大與可自由支配資源增加的結果,也是政府這一權力核心主動進行制度變革的結果;而公眾、社會組織能夠進一步獲得合法性的“待遇”,更是有賴于政府的作為或“無為”。因此,在生態環境治理中,要通過多元共治的治理模式將各種體制內和體制外、原有的和新生的治理主體進行重塑,政府還應提供相對寬松的環境,減少對其他治理主體的制約,并培訓和引導其發展壯大,以更多的協商渠道,實現生態環境的“善治”。

參考文獻:

[1]肖建化,趙運林,傅曉華.走向多中心合作的生態環境治理研究[M].長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10:18-20.

[2]姜愛林.城市環境治理的發展模式與實踐措施[J].國家行政學院學報,2008,(4):78-81.

[3]Taylor Michael.The Possibility of Cooperation[M].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7.

[4]單忠東.中國企業社會責任調查報告(2006)[R].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7:138.

[5]劉峰,孔新峰.多中心治理理論的啟迪與警示——埃莉諾·奧斯特羅姆獲諾貝爾經濟學獎的政治學思考[J].行政管理改革,2010,(1):68-72.

[6]黃愛寶.論府際環境治理中的協作與合作[J].云南行政學院學報,2009,(5):96-99.

推動生態環境治理范文3

關鍵詞:礦山;地質環境;恢復與保護;治理

Abstract: The min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pollution and destruction is very serious, geological disaster ground subsidence, collapse, landslide, debris flow, water pollution, mine earthquake and other improper mining, to the state caused serious economic losses and endanger the safety of life and property. Do a good job of mine environmental geological environment is imminent, this paper mainly analyzes the protection of mine geological environment governance.

Key words: mine; geological environment; protection and restoration of governance

中圖分類號:F416.1 文獻標識碼:文章編號

前言

目前我國礦山環境問題較多,突出表現在五個方面,即采礦活動破壞了大量耕地和建設用地;采礦誘發地質災害;采礦使礦區水均衡遭受破壞,產生各種水環境問題;礦山開采中廢氣、粉塵、廢渣排放,產生大氣污染和酸雨;采礦破壞自然地貌景觀,影響整個地區環境的完整性。礦山開發中“三廢”的排放嚴重污染了礦山及周圍地區的地質環境;礦山開發誘發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質災害十分普遍;采礦活動使礦區周圍水平衡系統遭受破壞。由此可見,我國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形式十分嚴峻!礦山環境治理工作勢在必行!

1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原則

1.1以人為本、防災減災。所有的地質災害,直接或間接的對礦山職工和礦區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構成威脅,因此礦山環境治理首先要保證礦區免遭礦山開發誘發的各種地質災害的危害,達到防災減災的目的。

1.2因害設防、綜合治理。針對礦山地質環境破壞的特點、方式、分布及危害程度,抓住重點和關鍵環節,因地制宜、因害設防,采取攔、排、護、整、填、植等方面的綜合治理措施對礦山環境進行治理。

1.3注重效益、分期實施。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程應遵循生態社會效益優先的同時,爭取最大的經濟效益。區別不同的礦山地質環境問題,采取不同的治理措施。同時根據資金情況、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的危害大小、輕重緩急,分期、分階段進行治理。

1.4工程措施與生物措施相結合。礦山環境治理只有將工程措施與生物措施緊密結合,才能達到礦山環境治理的最終目標。各種工程措施只要配置合理,就能根治地質災害。但其缺點是投資過大,而生物措施恰好彌補工程措施的缺點,其投資較小,能改善小氣候的特點,使其廣泛應用于礦山環境治理中。

2礦山地質環境恢復與保護措施

近幾十年的礦業開采雖然對我國經濟發展起到了巨大的促進作用,但是也對礦山環境造成了嚴重的破壞。針對我國礦山環境現狀,加強我國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通過復合治理方式、攔、排、護、整、植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方法加快我國礦山環境治理與保護,對于我國生態環境保護有著重要的意義。

2.1加強礦業地質環境保護制度建設,推進我國礦山環境保護。為了更好的推進我國礦山環境保護工作的進行,首先有關部門要加強領導.通過對礦山環境保護制度的建設,促進我國礦山化境保護工作的實施。環境管理部門要充分認識到礦山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性,通過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的監督職能、國土資源部具體環保工作的實施共同來履行我國地質環境保護與監督的工作,促進我國礦業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的實施。同時加強有關法規與制度的建設,從法律立法的角度,強化礦山環境保護工作的實施。

2.2加快我國礦業開發與環境保護人才培養,促進我國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的推進。礦山環境治理必須應用先進的科學技術來實施。加強科學技術在礦山環境保護中的應用,特別是要加強對礦山的綜合利用和尾礦、煤矸石、礦渣等開發利用的科研投入和生產開發研究工作。這樣既可減少環境地質問題,起到保護環境的作用,又可以避免資源浪費。另外還要通過高等教育專業人才培養以及對在職人員的再培訓等方式加快我國礦山地質環境保護人才培養,促進我國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實施。

2.3加快礦業“三廢”回收利用技術的應用,促進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實施。在礦山開采過程中,對于“三廢”的回收、利用,對于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有著重要意義。通過采用先進的采選技術和加工技術,提高礦山資源利用率,對于加快我國礦山環境保護有著重要的推動作用。

2.4關于礦山地質環境綜合治理與防護的分析。在進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與防護過程中要系統開展地質環境調查與研究,加強區內地質環境監測。建立政府引導,市場運作機制,治理區內環境。借鑒外國經驗,加強國際合作,比如日本菱刈金礦礦山開發復耕綠化,保護環境的成功經驗說明.高度機械化開采礦石,不僅節約人力以充分利用資源,還可以利用礦渣回填植樹造林綠化環境,真正實現礦區乃至當地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加強科學技術研究和應用,推進礦山“清潔生產”,發展綠色礦業。加強礦山開采導致的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等突發性地質災害的防御和治理的研究。

3我國礦山環境治理與恢復的政策創新

3.1明確礦山企業的環境主體責任。我國礦山環境治理與恢復的思路,應該轉變以政府為中心的治理模式,明確以企業為中心的治理模式。首先,礦山企業是礦山生態環境破壞的主要責任者。根據“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企業應該成為礦山環境恢復與治理的主體。當然,在具體執行過程中,應該注意“誰污染,誰治理”是一個經濟原則,而不是技術原則,因為有些污染問題不是單個企業能夠從技術上治理的,而是一種經濟上的補償。第二,企業治理比政府治理具有更高的效率。因為企業清楚環境治理的成本與收益,以排污收費為例,理想的費率要求政府知道企業的邊際環境成本曲線和邊際收益曲線,而企業顯然沒有積極性將收益曲線告訴給政府,而政府要了解邊際外部成本也非常復雜,因此,考慮到企業的負擔,制定的排污費率比較低,也就導致一些企業“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第三,有利于促進企業進行技術革新。從表面上看,礦山企業為環境成本買單增加了企業的成本,而從長遠和綜合效益分析,企業的競爭力會更強。礦山企業不僅是生產者,而且也是技術創新的主要力量,如果不明確企業的治理主體責任,企業沒有積極性主動進行環境保護技術或資源節約技術創新,只有當企業意識到這種創新所帶來的利益超過其成本時,才是合理的。

3.2盡快建立礦山生態補償機制。生態補償作為一種保護生態環境的經濟機制,在我國已經逐步得到研究和實踐。2005年底通過的《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和國家“十一五”規劃綱要中都明確提出,要盡快建立生態補償機制。2007年8月,國家環保總局出臺了《關于開展生態補償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將礦產資源開發的生態補償作為四個試點領域之一。建立礦產資源開發的生態補償機制,應該做好以下幾方面:第一,明確生態補償的主體。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具有破壞主體明確、責任具體等明顯不同于其他領域生態補償的特點。因此,一般來講,礦產資源開發的生態補償主體就是礦山企業,應嚴格按照“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明確礦山企業的環境治理責任。第二,制定科學的補償標準。礦產資源開發造成的生態系統服務價值損失,是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的理論依據。為此,應加強開展礦產資源開發的生態環境損失評估研究,為制定科學合理的補償標準提供理論依據。另一方面,在實踐中,礦產資源開發的生態補償標準,可以通過機會成本法、替代成本法,甚至協商的方法進行確定.第三,創新生態補償的形式。在開展生態補償的過程中,其補償形式應該多樣化,既可以通過貨幣的方式對周邊居民進行補償,也可以通過土地復墾等方式恢復生態環境,還可以通過貨幣請政府或專業部門對環境進行恢復。

推動生態環境治理范文4

1、財政支持生態文明建設理論基礎:公共產品理論

生態文明研究較為廣泛,在內涵界定上還存在一些歧義。綜觀所有學者觀點,有代表性的主要有四種:第一種觀點認為生態文明包含人們用來維護生態環境的相關制度、文化、法律意識等,以此來維護生態平衡,實現可持續發展。第二種觀點認為生態文明是系統化的文明構成形態,這是表現人類多樣機能的綜合體,以一種多元化的系統體現出來。第三種觀點認為生態文明相對于以前的文明形態而言是一種新型文明形態,通常與自然生態融合一體的文明,表現為較高的物質生產與精神生產階段。第四種觀點認為自然與文明的關系是從崇拜自然的原始文明到依賴自然的農業文明和征服自然的工業文明,正在轉化為效法自然的生態文明。就這些觀點而言,生態文明其實就是體現人與自然相互和諧的物質與精神積累的成果,其通常由生態物質、生態化技術以及生態化精神累計而成。生態環境變化與生態資源資本化的特征決定生態文明的特性:第一是生態文明難以界定與計量。第二是生態文明的相關建設成效與整個人類生產、生活息息相關,同時其消費表現出強烈的排他性特征。第三是生態文明建設效益具有較強的外溢性與滯后性。生態文明這三大特點正是公共產品的典型特性。外部性是公共產品的特性,從而使得生態環境保護中出現“搭便車”現象,導致生態環境投入資金不足,投資主體缺位現象時有出現。生態文明建設出現市場失靈時,必然會擠壓社會資本投資,這樣導致的最終結果就是出現生態產品供給不足。政府的適當介入是解決市場失靈的有效方式之一,而財政支持政策是最為主要的調控手段。

2、財政支持生態文明建設實踐基礎:現實依據

生態環境惡化是全球性的緊迫問題,同時也是困擾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關鍵性問題。盡管我國在改革開放以來經濟發展取得長足進展,但生態環境污染代價卻非常嚴重。據相關資料顯示,我國經濟增長至少有二成是依靠生態資源與環境“透支”獲得;同時國家環保總局一項研究結果也顯示,我國環境污染所帶來的經濟損失占該年GDP的10%左右。這些數據充分顯示出我國生態環境的狀況,實施財政支持成為一種必不可少的條件。我國逐漸認識與關注生態環境的保護,生態環境投入量逐漸增加。統計資料顯示,生態環境投資在“七五”期間占GDP的比例為0.7%、“八五”期間占GDP的比例為0.8%、“十五”期間占GDP比例的1.2%。但其在GDP中所占比例長期低下,與發達國家的生態資本投資比例1.5%-2%的水平還存在較大差距。我國在經濟總量上已經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2012年GDP總量為51.93萬億元、外匯總量達到3.5萬億美元左右、財政收入達到11.72萬億元,這些數據充分顯示我國有能力也有足夠財政空間來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的投資。

二、財政支持生態文明建設的成效與困境

1、財政支持生態文明建設的成效

1998年至2007年在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建設中的實際投資就已經達到2700億元(見表1)。統計資料顯示,1950-1999年50年間,國家在草原生態建設上的投入僅為21億元;2000年以來,雖然加大了投入力度,投入總計約100億元,大體相當于前50年投資總額的5倍,平均達25元/hm2;同時,國家林業投入達1100多億元,平均630元/hm2,是草原投入的25倍。生態環境投資增加,對于改善生態環境起到非常大的作用。1998年至2008年間,造林面積增加40093.29千公頃、增加林地面積3.64億畝,森林覆蓋率增加近2個百分點。生態環境保護性投資對于促進我國森林面積增長以及森林覆蓋率的提升作用很大。在草原生態建設方面增長成效顯著,統計顯示2001年至2007年間,退牧還草面積達到17005.33千公頃,禁牧休牧草原超過13億畝。在濕地保護方面,主要是利用退田還湖等方式來實現,截至2006年底,已經建立濕地保護區域473處,面積高達4346萬公頃。水土流失治理也是生態保護一個非常重要的方面,“十五”期間僅水土流失治理經費達到122.6億元,經過治理達到較好效果。2007年我國水土流失治理面積達到99.87萬平方米,較1998年,已經增加了24.85萬平方米。生態建設進展較好,截至2012年底,全國共有各級自然保護區2669個,總面積達到14979萬公頃;國家自然保護區為363個,面積高達9415萬公頃。

2、財政支持生態文明建設的困境

生態文明建設是一個長期過程,其整體實現需要財政支持,但由于不同影響因素的作用,導致生態文明建設陷入“囚徒困境”中,具體體現如下:(1)生態環境保護投入需求不斷增加,這已超出國家現有的資金投入能力當前投入需求壓力主要體現的因素在于:一是當前我們國家環境污染嚴重,環境治理的難度也逐漸增強。僅僅以過往簡單技術來治理環境問題已經越來越難達到效果,這就需要環境治理技術創新與推廣,新技術研發與推廣則需要大量資金,這樣就促成污染治理投入資金不斷增加,從而導致環境治理的成本不斷增大。二是生態環境污染的性質已經發生很大變化,呈現出新的特征。當前生態環境污染已經呈現出區域性、流域性等新特征,這已經逐漸成為整個社會發展的新矛盾,而生態環境污染治理問題則需要更多生態環境投資資金。三是由于歷史發展原因造成生態環境投資“欠賬”過多。一直以來,我國生態環境方面的投資整體水平比較低,遠遠低于維持生態系統平衡的水平。就國外開展環境治理的主要經驗可以知道,只有當我們在生態環境治理上的投資達到GDP的2%時,整個生態環境惡化趨勢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而過往我國在生態環境投入方面的水平還遠未能達到這一最低要求,這樣就造成生態環境治理的包袱越來越重。同時,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整個民眾對生態環境改善的期望與需求也逐漸提高,這也為生態環境投資增加壓力。(2)生態環境投入渠道比較單一,主要還是以政府投入為主雖然我國在生態環境投入方面逐年遞增,但是相比于日益嚴重的生態環境局面以及由此所產生的巨額環保資金缺口,往往就會促使生態環境投入力不從心。在目前管理體制下,容易擠壓其他生態環境投入資金渠道,這樣就導致一部分投入渠道萎縮,而另外一部分投入渠道就顯得名存實亡,這樣就很難充分發揮應有的作用。尤其對于那些跨區域、流域性的大規模環境綜合治理項目,在資金的籌措和調度上都面臨極其嚴峻的挑戰。資金問題已經普遍成為環境治理的主要瓶頸。(3)生態環境投入管理方式還比較落后,未能適應市場而創新管理方式由于生態環境產品的公共產品特性,使得生態環境投入主要還是以政府投入為主,這使我國生態環境投入變成一個國家性壟斷行業,使一些社會資金介入生態環境投入領域非常困難。同時也缺乏一套非常嚴格、具有規范性的、缺乏具體可操作性的管理模式。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的環境治理經驗表明,僅僅依靠國家財政資金是難以有效遏制環境惡化的,也難以與當前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現狀相匹配。因此,如要在一定時間內控制生態環境惡化的勢頭,就需要改革行政管理機制,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實行對外開放,將生態環境投入領域逐漸向社會開放,以便吸收社會資本的介入。

三、財政支持生態文明建設的優化路徑

生態文明建設是一個漫長而艱巨的過程,生態文明的維護需要大量資金的扶持與維護,這些都離不開財政支持。當前的財政投入資金盡管逐年增加,但是投資效率較低、投資環境惡化、投資監管失位比較嚴重,這就需要不斷創新財政支持生態文明建設的機制與思路,優化生態文明建設的多元路徑。

1、構建區域差異性財政支持政策

由于經濟社會發展的不平衡,會導致生態環境污染與生態環境保護呈現區域差異性。這些差異性形成具有很強的歷史原因,對于生態文明建設的主要責任方而言,需要關注區域差異性的特性。生態文明建設的財政支持政策的制定,則需要充分考慮到區域差異性,從而形成區域差異性的策略。例如,東部地區經濟較為發達、在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意識較強、市場完善化程度要高些,這就需要在財政支持生態文明建設時要注意適當引入社會資本進入,優化投資結構,以便降低財政支持壓力;對于西部地區而言,經濟狀況較差,市場化程度較差,市民生態環境保護意識不足,這些都會影響生態投資渠道與需求。因此,構建一個區域差異性財政支持體系,尊重區域發展的差異性,以科學發展觀的態度統領生態文明建設顯得尤為重要。

2、建立生態環境財政投入穩定增長機制

生態環境投入在目前階段還是以政府投入為主,這就需要提高政府財政資金的投入比例。由于歷史欠賬、經濟發展差異性以及民眾生態意識等方面的因素導致我國財政生態投資比例較低,遠遠不能滿足當前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發達國家的經驗表明,生態投資需要占到GDP的2%左右,而我國還不到1.5%,這說明我國財政投入還有很大的進步空間。因而構建財政投入增長的長效機制就顯得尤為重要。在此,可以借鑒農業財政支出的具體做法,利用《環境保護法》在法律上規定財政生態環境投入資金比例,將其控制在2%-3%之間。與此同時,還需要強化各級政府的監管部門要加強對生態環境投入方面的監督力度,對不能完成的各級部門的主要負責人采用問責制度,真正將制度落實到實處。

3、構建財政支持生態文明建設績效評價指標體系

財政對生態環境投入較低,究其深層次的原因在于政府部門政績考核體系的問題,環境保護在政績考核中地位不突出,甚至未能納入考核體系。強化財政支持生態文明建設,需要重新考慮生態環境納入官員政績考核體系中,同時需要突出其權重。構建財政支持生態文明建設績效評價指標體系,更能清楚地了解到各級政府實際支持生態文明建設的力度與成效,避免定性指標的主觀偏見所帶來的不良影響,以量化指標全面及時地反映出各級政府在生態文明建設中的作用與績效。財政支持生態文明建設是一個長期艱苦的過程,在績效指標構建中就需要充分考慮各級政府的實際情況,同時也要考慮到各地區之間的差異性,因而在指標選擇與指標權重的分配上要充分考慮各級政府的實際權益,要具有差異性,以此更加科學地反應出實際問題。

4、優化投入渠道,創新管理機制

推動生態環境治理范文5

全力投身農業水環境治理,全面加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是破解農業資源環境約束,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農業作為自然再生產與經濟再生產有機結合的產業,離不開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的有效支撐。我省農業資源稟賦不足,而且隨著工業化、城市化的加快推進,農業受到的資源制約和環境承載壓力越來越突出,保障農產品有效供給、促進農民增收和實現可持續發展,更加有賴于有限資源的節約、高效、永續利用。經過前些年的努力,我省雖已治理完成規模養殖場3萬多家,農業生態環境得到明顯改善,但是,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形勢和任務依然嚴峻、繁重,必須扎實有效地推進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各項工作,推動農業可持續發展。全力投身農業水環境治理,全面加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是推進農業轉型升級,加快實現農業現代化的內在要求。從上世紀90年代以來,浙江農業經歷了“一優兩高”、效益農業、高效生態農業的發展歷程。隨著“四化同步”的推進,特別在我省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建設的進程中,“高效生態農業強省、特色精品農業大省”的建設目標,要求農業發展在保障農產品有效供給、農民收入增加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同時,必須更加重視節約能源資源、有效防治污染、優化生態環境。為此,必須堅持生態優先理念,把環境倒逼的外部約束轉化為轉型升級的內在要求,努力實現生態和以治水為契機發展生態農業高效共贏,形成推進農業現代化的強勁動力。

二、治水倒逼農業轉型

推進農業水環境治理,應緊扣“生態農業、美麗田園”建設目標,突出“治水倒逼促轉型、生態興農美田園”主題,以實施畜禽養殖污染治理與排泄物資源化利用、畜禽生態養殖提升和種植業肥藥雙控減量三大工程為主抓手,堅持政府主導、強化主體責任、完善運行機制,通過治水全力推進養殖污染全面治理,化肥農藥逐步減量,著力形成產業布局生態、資源利用高效、生產全程清潔、環境持續優化的現代農業發展新格局。

一是做好“治”的文章,促進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堅持把畜禽養殖場(戶)作為治理責任主體,把畜禽養殖排泄物生態消納或達標排放作為治理衡量標準。嚴格執行“三個一律”,即禁養區畜禽養殖場(戶)一律關停;達不到生態消納或達標排放的畜禽養殖場(戶)一律限期整治、限期整治不到位的一律關停;不能做到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的畜禽養殖場(戶)一律關停。大力推行畜禽規模化養殖和設施化、生態化改造,落實畜禽養殖排泄物生態消納措施和達標排放標準。當前,重點推進生豬50—100頭小規模養殖場污染治理,100—1000頭中等規模場設施修復改造,完成1000頭以上規模場標準化改造,逐步實現畜禽養殖排泄物生態消納或達標排放。

二是做好“轉”的文章,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優化產業區域布局,認真落實畜禽禁養區、限養區政策,統籌考慮環境承載、消納能力,利用山地丘陵、沿海灘涂發展農牧結合生態畜牧業。優化農業產業結構,按照種養結合、協調發展的要求,落實生態畜牧業發展規劃,科學安排種養業結構。大力推廣糧經輪作“千斤糧萬元錢”高效模式,實現穩糧與增收的有機統一。推進產業聯動發展。積極發展休閑觀光農業,弘揚農業生態文化,開發農業功能,促進農業的一二三產聯動發展。三是做好“省”的文章,促進資源節約利用。一方面,優化農業資源配置。在尊重農民意愿的基礎上,加快推進農業規模化生產和集約化經營,鼓勵和引導通過土地流轉、農民合作和社會化服務等途徑,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業適度規模經營,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另一方面,強化資源節約利用。緊密結合糧食生產功能區、現代農業園區“兩區”建設,擴大設施栽培、節水灌溉、肥水同灌等設施應用,大力推廣節地、節水、節肥、節藥、節能、節工等節約型農業技術,著力減少農業資源消耗和物質投入,提高農業生產經營效率。四是做“減”的文章,促進種植業肥藥減量。我省耕地復種指數比較高、高產作物品種比較多,單位面積化肥農藥施用相對比較多,高于全國平均水平。要加大政策扶持和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增加有機肥、配方肥和新型肥料應用,通過肥效提升和養分替代減少化肥用量。普及深化測土配方施肥,推廣水肥一體化技術,減少化肥施用和流失,提高化肥利用率。進一步推進病蟲害統防統治、綠色防控和高效農藥替代,實現農藥減量。堅持試點先行,全面構建廢棄農藥包裝物的回收處置體系,完善廢棄農膜回收處置市場化運行機制。力爭三年內實現“十百千”三個目標,即實現十萬噸化肥農藥減量、百萬噸商品有機肥推廣、千萬噸沼液資源化利用。

三、機制保障農業治水

推動生態環境治理范文6

關鍵詞:水環境治理;產業生態化

中圖分類號:F2文獻標識碼:Adoi:10.19311/ki.16723198.2017.04.009

0引言

長期以來,我國的水資源環境治理成效甚微,并沒有從根本上扭轉水質惡化的局面。究其原因,就在于我國的經濟發展方式并未發生根本轉變。基于新古典經濟學理論,產生水環境污染問題的原因是外部性。因此,對于水環境治理,通常的思路是將環境成本內部化。然而,無論是基于庇古傳統的排污費,還是基于科斯傳統的排污權交易,均屬于末端治理,并未直接解決水環境惡化的根本問題――產業發展方式,使得水環境治理具有局限性。因此,水環境治理的根本出路是推動產業的生態化重構。

1傳統“末端治理”模式的弊端

1.1導致污染轉移,整體治污效果不顯著

末端治理只是一種局部解決方案,無法提供全面的水污染解決框架。一方面,環保標準高的地區,將污染轉移到欠發達地區,只是污染在更廣范圍的轉移。局部外部性的解決導致了更廣范圍的外部性,局部產業轉型升級的結果以損害其他地區生態環境為代價。另一方面,產品服務化不可能全面推廣,工業部門不可能全部轉成服務業。很多地方通過調整產業結構來達到水環境治理的目標,將工業部門服務化,發展金融、互聯網、商業營銷等現代服務業。這種剝離制造環節的方式依然屬局部方案,會導致制造環節轉移到欠發達地區,仍然是水污染的區域轉移,在總體范圍內達不到治水效果。因此,“末端治理”只對局部治水有效,整體效果并不明顯。

1.2治污投入遞增,陷入“效益遞減”困境

隨著工業生產的快速發展,污水排放中的污染物種類越來越多,隨著收入水平不斷提高,民眾對生態訴求也越來越高,排放總量與治理標準同步增長,使得末端治理呈現“投入遞增、效益遞減”的趨勢。一方面,“末端治理”不是徹底治理,而是污染物的轉移,并且運行費用巨大(劉偉明,2014),為了達到更加嚴格的排放標準,企業不得不大幅度提高治理費用,給企業帶來沉重的經濟負擔。另一方面,對企業來說,治污投入只有環境效益而無明顯經濟效益,降低了企業治污的積極性與主動性。許多企業生產技術有限,加工深度不夠,物料流失嚴重,本已造成資源浪費,流失到水體中形成污染,還要投入較高的費用去治理,從而形成資源的雙重浪費。

1.3治污產業創造GDP,阻礙技術進步

經濟增長與環境保護常常呈現“兩難”格局(張紅鳳等,2009),出現“不治理生存困難、治理了經濟困難”的悖論(劉偉明,2014)。末端治理造成了短期內化解上述矛盾的假象:一方面,末端治理不用直接淘汰現有的落后產能和技術體系,不會造成GDP的顯著波動,地方政府更易接受;另一方面,末端治理形成治污產業市場,反而增加了GDP,造成“污染增加國民財富”的假象,這部分GDP不僅不代表經濟增長,而且是一種資源浪費。因此,末端治理阻礙了技術進步和環境保護,政府和企業對于淘汰落后產能和更新技術的內在動力不足,結果就趨向于加強而不是減弱現有的技術體系。

2水環境治理的困境在于生產方式落后

2.1生產技術落后,資源消耗大利用率低

從工業化進程看,中國屬于后發國家,在經濟發展起步階段實施的是比較優勢戰略,由于技術與資本相對匱乏,中國經濟增長主要依靠資源要素的粗放式投入,包括低價格管制下的水電煤等能源資源和低廉的農村剩余勞動力。從全球化進程看,中國企業以委托加工的形式參與國際分工,只嵌入了全球價值鏈的原材料供應、初級產品制造、加工組裝等低端環節,且面臨“低端鎖定”困境(時磊,2006;盧福財等,2008),產品檔次低、附加價值小、環境污染嚴重是中國地區產業發展的顯著特征。落后的經濟發展方式對生態環境尤其是水環境造成了嚴重破壞。

2.2同質化低水平競爭,企業治污能力與動機雙重缺失

中國的區域經濟呈現出同質化低水平競爭的特點,尤以浙江塊狀經濟為甚,例如海寧皮革服裝、永康五金制品、浦江水晶工藝品等。在這些塊狀經濟中,每一個生產環節都集聚了成百上千的企業(很多只是家庭作坊),初級加工制造品差異性極小,同質化特征明顯,企業只能依靠降低成本來獲利。在低水平競爭下,企業既無治污動機,也無治污能力:一方面,競爭逼迫企業不擇手段降低生產成本,甚至犧牲生態環境換取經濟利潤,產生大量水環境污染;另一方面,小企業依靠薄利多銷維持生存,水環境治理會對其造成成本沖擊而破產,導致企業對治污力不從心。這種“競次策略”又導致政府在環境規制中面臨“兩難境地”,為了保持經濟增長速度、完成招商引資任務,地方政府往往會不顧環保約束而與企業合謀(袁凱華等,2015)。

2.3產業布局分散無序,治水陷入“不經濟”困境

與大氣污染治理不同,水環境治理需要依托網絡型管道基礎設施,具有較強的規模經濟和網絡經濟特性。一方面,污水處理行業具有明顯的自然壟斷性,被治理的企業越集中,越能獲得規模經濟;另一方面,循環經濟具有明顯的網絡經濟特征,需要以上下游企業集中生產為前提。因此,區域范圍內的集中生產、集中治污,才能體現出治水的“經濟性”。然而,我國諸多地方產業卻布局分散,管道建設滯后,治水難度較大。例如浙江省,縣域經濟以中小企業(家庭作坊和個體廠商)分散加工為主,“小而散”的企業格局形成了眾多零星的污染源,阻礙了水環境的集中治理,增加了治理成本和難度,使得水環境治理陷入“不經濟”困境。

3水環境治理的根本出路是產業生態化重構

3.1秉持“零增長的發展”,實現經濟增長與環境壓力脫鉤

產業生態化的目標是要擺脫經濟增長與環境壓力同步增長的束縛,使得環境壓力增加的速度小于經濟增長速度。基于新古典框架的環境經濟學主張,只要經濟增長的收益超過環境的代價,生產系統就可以繼續擴張,其實這是認識誤區,作為自然系統的子系統,生產系統的規模必然不可能持續增長。產業生態化則秉持了不同的發展理念,主張在經濟系統最適規模下實現“零增長的發展”。從環境庫茲涅茲曲線來看,從左端拐點后上升速度放緩開始,經濟增長與環境壓力便已出現相對脫鉤,到了曲線頂端,經濟仍在增長,但環境壓力進入零增長狀態,此時經濟增長與環境壓力出現絕對脫鉤,產業生態化的目標和表現是邁過環境庫茲涅茲曲線頂端開始下降,這是一種經濟增長與環境壓力完全脫鉤的可持續發展。

3.2優化企業布局,構建多層次循環經濟系統

傳統生產方式是以“高開發、低利用、高排放”為特征的“資源―產品―廢棄物”的線性開放系統,這種模式對資源的利用常常是粗放的、一次性的。產業生態化要求用生態學規律來指導經濟生產活動,參照自然界的物質循環模式,通過將上游產業的廢棄物或副產品轉變為下游產業的營養物或原料,在生產和消費過程中形成“資源―產品―再生資源”的物質循環過程,其特征是“低開發、高利用、低排放”。工業生產系統作為自然生態的子系統,應該構建一種系統化、循環化的企業共生網絡,實現社會經濟與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循環經濟系統是工業生產系統對自然生態系統的模仿,要以產業布局優化為前提,只有企業的相對集中、上下游產業鏈健全,才能構建有效的循環經濟系統,提高水環境治理的經濟性。

3.3擺脫“競次策略”,實現價值鏈上的合作共生

產業生態化意味著市場機制從惡性競爭、無序競爭向合作競爭轉變。在經濟起步階段,區域經濟呈現低水平同質化競爭,這種分散無序的競爭以追求低成本為手段,忽視環境保護、破壞生態環境、違規偷排是必然結果。產業生態化所構建的產業生態鏈,具有較強的系統性、共生性,企業之間通過物理交換或能源傳遞,以及知識、人力和技術的交換而形成長期合作關系。因此,在共生網絡中,企業不再是惡性競狀態,而是在經濟價值上共創共享、在利益上互補互惠的企業耦合,不僅包括企業之間的廢棄物交換,而且包括技術創新、知識共享、學習機制等全面合作。在生態化的產業系統中,企業不再靠資源粗放利用、違規偷排污染環境等手段實現自身成本下降,而是通過獲得循環經濟、規模經濟、范圍經濟等降低整個工業系統的生產成本。

4產業生態化重構的具體路徑

4.1強化微觀企業的清潔化生產

清潔生產是末端治理的最早替代方案,基本思路從“末端治理”轉向“過程管理”和“源頭削減”。清潔生產有兩個層面,一個是綠色產品設計,另一個是清潔生產過程管理,要求企業改善現有生產工藝和產品戰略,但核心仍然是生產工藝的提升,因為綠色產品需要以清潔生產技術為前提。政府規制行為需要從排放標準的制定轉向生產技術標準的制定,對企業生產的全過程如生產工藝與裝備、廢物回收利用、資源能源利用、污染物產生、產品和環境管理等指標制定相應的標準要求。這是一種倒逼機制,一方面,企業必須改進生產工藝,達到相應標準要求,才可進行生產活動;另一方面,工藝提升會引起生產成本上升,削弱競爭優勢,企業唯有通過技術引進或自主創新,不斷降低清潔生產技術成本,才能獲得新的競爭優勢,這一過程也推動了企業從要素驅動向創新驅動的轉變。

4.2推動產業園區的循環化改造

循環經濟是企業清潔生產以產業園區為載體的拓展,從單個企業的清潔生產轉向企業間共生發展。基本思路是對自然形成的分散在各鄉鎮的特色產業集群和工業園區進行產業鏈的生態化重構,通過產業鏈的“補鏈”、“補網”形成相互關聯、互利共生的鏈網式結構,構建循環封閉的生產系統。就水污染治理來說,生產污水和廢水的減少與處理要以集中處理為基礎、網絡化管道設施為條件,這都為企業在園區內集中、互聯、循環提供了市場需求與物理條件。然而在現階段,存在只注重循環、不注重經濟,陷入“循環不經濟”困境,降低了園區企業參與的積極性。因此,一方面要加快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循環效率,以循環經濟抵消技術成本沖擊,另一方面要激勵企業加強技術創新,降低循環技術生產成本。

4.3加強生態產業鏈中的靜脈產業培育

靜脈產業是一種更高層次的循環經濟模式,實際上是將循環經濟中廢棄物處理再利用的部門分離出來,形成專業分工明確、加工分解效率更高、服務范圍更廣的獨立產業,它的任務是將廢棄物再資源化,即把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加工分解成新的資源。靜脈產業有利于促進動脈產業的物質減量化、資源利用高效化、排放減量化,是企業“共生”關系的核心環節。我國靜脈產業還處于起步階段,現階段的循環經濟園區并沒有融入獨立的靜脈產業,而是在動脈部門內部進行廢棄物的收集、分類、再利用(張霜等,2013)。我國靜脈產業還處于起步階段,理論認識上不足,產業化水平也遠遠不夠,現有的水資源再利用企業也存在政策扶持不夠、回收網絡不健全、技術落后等問題,在靜脈產業培育過程中,要進一步加強政策扶持,促進靜脈產業的市場化和產業化,實現動態產業與靜態產業的協同發展。

4.4構建有效的倒逼機制與激勵機制

產業生態化需要建立有效的政府倒逼機制和市場激勵機制。之所以需要倒逼機制,是因為在環境成本外部化的條件下,企業沒有治污動力,即使設定了排放標準,只要排污罰款成本小于治污成本,仍會導致環保約束軟化。政府的角色就是以法治和規則為基礎,為經濟活動劃定合理的生態邊界,制定環保標準、嚴把項目準入、加強環境監測,提供基礎設施和產業平臺建設,杜絕企業的污染尋租行為,對企業的環保標準形成硬約束,倒逼企業注重生態效益。但是,行政化手段治水并沒有解決治污的內在動力問題,不僅政府負擔較重,也不具可持續性。因此,還需要通過市場機制的利益調整作用,建立和完善市場激勵機制、利益平衡機制,將水環境治理的成本與收益傳遞給企業主體,以經濟杠桿來引導企業主體從“倒逼”轉型升級變為“主動”轉型升級,從“誰污染誰付費”轉變為“誰環保誰收益”,進而形成水環境治理的內生動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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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劉偉明.環境污染的治理路徑與可持續增長:“末端治理”還是“源頭控制”?[J].經濟評論,2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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