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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墾土地管理范文1
市國土局、房地產管理局《關于我市非農業建設占用土地繳納墾復金有關問題的請示》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關于我市非農業建設占用土地繳納墾復金有關問題請示
全文市人民政府:
根據省人民政府《廣東省非農業建設占用土地繳納復墾金辦法》(粵府〔1995〕61號)的精神,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為加強我市的耕地保護和建設,現將我市非農業建設占用土地繳納墾復金的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占用農用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照省的規定繳納土地墾復金。
占用菜地除按省的規定繳納土地墾復金外,還應按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農田,也應繳納土地墾復金,并按有關規定繳納基本農田建設基金。
二、土地墾復金的征收標準(按每平方米計算):
(一)廣州市區(白云、黃埔、芳村、海珠、天河)內,水田、旱地、菜地25元,魚塘、園地12元,其他土地3元。
(二)縣級市轄區及珠江管理區內,水田、旱地、菜地20元,魚塘、園地10元,其他土地2元。
三、土地墾復金的收取,在縣級市轄區內的,由縣級市國土部門負責收取;市區內白云區的羅崗鎮、九佛鎮、鐘落潭鎮、竹料鎮、神山鎮,雅瑤鎮由白云區國土局負責收取,白云區其他鎮和黃埔、芳村、海珠、天河區均由市國土局統一收取。收取的土地墾復金統一交同級財政部門在農行開設專戶儲存。
經批準占用農用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標準繳納土地墾復金后,憑收款單據向國土部門領取用地批準文件。
四、土地墾復金按省20%,市20%,縣級市60%的比例分級安排使用,由同級財政部門提取3%撥給國土部門用作征收管理經費。
其中市統一收取市區土地墾復金按20%返回各個區安排使用。白云區有審批權的6個鎮收取墾復金,按縣級市的分成比例安排使用。
五、非農業建設占用土地項目申請免收或減收土地墾復金的,按省的有關規定辦理。
農墾土地管理范文2
一、當前土地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農場與相鄰村屯的土地糾紛土地糾紛是國有農場經營管理中的常見問題,以黔江農場為例,黔江農場共有十一個分場,分散在五個鄉鎮土地的行政區域內,由于時間久遠,很多農民已經不承認建國初期官方所劃定的土地界限,因此導致國有農場與相鄰村屯的土地糾紛。[1](二)土地質量有待提高國有農場的土地質量偏低,是業界的共識。一方面,長期的耕作導致了土地的肥力下降。另一方面,土壤板結現象嚴重,影響國有農場的可持續發展。(三)土地生產條件有待改善由于我國南北之間存在著巨大的差異,因此所耕作的國有農場土地也有著本質的差異,根據不同的地貌與地質特點,選擇不同的耕作方式,是科學農場土地經營管理的重要環節。[2]然而,由于農場面積廣大,領導層并未認識到因地制宜的重要性,導致生產條件跟不上當地的生產需要,造成了土地生產條件落后的情況。(四)土地管理滯后一般來說,國有農場的位置較為分散,難以進行巡查,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土地管理的力度。此外,國有土地經營管理者缺乏理論知識,在制定土地管理制度的時候,缺少科學的依據,很大程度上影響到土地經營管理制度的合理性,造成土地管理及土地保護制度的漏洞。
二、加強國有農場土地經營管理的對策
(一)做好土地維權工作土地維權對于加強國有農場土地經營管理意義重大,通過法律的手段,使農場土地經營權益與農場土地經營范圍得到了進一步確認,更是制定農場土地經營策略的基礎。這要求當地政府將土地維權工作作為農場年度的工作重點,并啟動農場土地確權發證工作,加強土地維權工作方面的投入,從而提高土地維權工作的落實力度。此外,要求管理人員根據法律規定,采取有力的措施制止越界耕作的行為,組織專門的領導小組對農場土地邊界進行制圖、勘察,并仔細的登記立檔,還需要安排工作人員與越界耕作者協調溝通,明確權屬關系,使國有土地經營效益能夠得到保證,從而有效的遏制土地侵權事件的惡劣影響。[3](二)健全土地管理機構管理機構的主體是人才,因此要健全管理機構,首先要聘請一些土地資源管理專業的人才,加大人才培養的投入力度,使相關管理人員能夠在實踐當中學習,提升土地管理的綜合素質,使農場土地管理工作進一步的系統化、規范化。除了加大人才培養力度,完善土地資源綜合管理信息系統也是健全土地管理的重要途徑,利用先進的信息化技術,有助于農場土地的清查、清邊工作的開展,還有效節約了土地資摘要:土地是國有農場最基本的生產資料,也是支撐現代農業及我國經濟發展重要的物質基礎。為了使國有農場土地經營得到進一步的完善,本文將從土地保護與土地經營制度的角度出發,深入研究國有農場加強土地經營管理的措施,以供相關從業人員借鑒學習。關鍵詞:農場;土地管理;經營管理源管理的成本,從而建立高效完善的土地管理機構。(三)完善土地保護土地的崗位責任制土地保護是國有農場土地經營管理的重要方面,因此為了使職工能夠有效的監管自己的承包地,完善保護土地的崗位責任制是加強農場土地經營管理的重要途徑。要求相關管理人員能夠對自己范圍內的土地負有責任,并實施跟蹤式的管理模式,定期的巡視自己責任范圍內的區域,并做好記錄工作,對于侵占土地的現象予以處理。這不但要求健全的崗位責任制保障,還要求當地政府能夠積極配合,堅決防止土地侵占的事情發生。如果遇到不法的侵占事件,要主動與當地土地資源管理部門與執法部門溝通聯系,依靠法律執行部門的強制力量,在溝通的前提下,爭取到國有農場土地應有的權益。此外,還要加強宣傳,通過政策解釋、侵權后果的說明入手,與附近村屯的村民協調溝通,達成共識。(四)多舉措保護國有農場土地實施土地整治與沃土工程是提升國有農場土地等級的重要途徑,土地整治工程包括節水灌溉、田間道路。將原來不利于耕作的地方填平,一定程度上能夠增加國有農場的耕地面積,從而提升國有農場的整體效益。此外,將自然水溝擴容,不僅能夠將原來分散的土地集中處理,還提高了國有農場的蓄水能力,使國有農場的生產條件得到改善,從而提高了國有農場的土地利用率。[4]而沃土工程主要針對肥力較低的土地,用科學的原料恢復土質營養,例如蔗渣灰、慮泥等原材料不僅能夠改良土質,還可以減少肥料的使用,在最大限度上保證了國有農場土地的肥力,促進經濟作物的長期持續的高產。(五)加強節約集約用地管理按照農場土地保護的需要,將土地集約化管理,是加強國有農場土地經營管理的重要舉措。要提升土地的利用率和出產率,首先應該節約用地,通過降低建筑容積率的方法提升土地的利用率,這要求管理人員與附近的居民進行溝通,采取拆舊建新、集中統建的方法,積極開展土地整治、廢棄地整理、復墾等工作。并將工作重心轉移到開發利用上,制定科學的管理措施,確保國有農場的土地得到充分的利用。(六)推進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設土地資源管理信息化是現代國有農場土地經營管理的要求,為了提高國有農場土地經營的整體管理水平,要投入土地信息化建設的專項預算,并建立土地資源管理數據庫,使相關管理人員能夠通過信息化的平臺,獲取土地資源管理的第一手信息,并使用先進的手段對國有農場土地進行高效化管理。
三、結語
綜上所述,本文土地經營管理中常見的問題出發,深入研究加強國有農場土地經營管理的對策,并針對土地保護的問題提出了一些意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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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墾土地管理范文3
[關鍵詞]農墾土地;土地管理;方法
中圖分類號:TU18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6)10-0366-00
目前,農民對國家關于土地相關法律法規的不了解,給土地管理工作造成不便。農民對土地所有權的認識存在著誤區,農村土地權限職責劃分不明,阻撓了政府對土地的管理工作。
一、土地管理工作的現狀
1、在廣大農村地區,村民、村主任土地承包商等都覺得自己擁有土地所有權,對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概念認識混淆不清。違法、違規用地在一些地方尤為嚴重,地方領導干部將利用土地審批權謀取私利,在土地的管理權據為己有,私自做主,認為自己擁有土地的審批權。私自經營土地,認為土地管理辦法過于繁雜、程序繁瑣、審批困難。
2、農民不愿意交出土地,普遍認為被征土地的價格偏低。當征收土地價格與與市場價相差不大時,農民才愿意被征收土地。政府沒有制定或者建立長期有效的保障機制,以確保人民群眾的基本生活。
3、農民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政府在征地過程中,迫使農民失去賴以生存的土地,農民的生活面臨艱難的境地。政府沒有及時補償征地所支付給農民的費用。相關政府機構的征地政策得到沒有落實和貫徹。有些地方政府甚至挪用了發給農民征地的補償,農民在失去土地并沒有得到補償的情況下,會引發農民對政府機構的不滿,給土地管理工作帶來相當大的困難。
4、隨著社會的發展,市場經濟的需要,農民在逐步的進行農業結構的調整或升級,調整后的土地產值隨之提高,補償的費用也相對提高。然而土地計算方法不統一、不科學,所以不能準確的計算出土地的價值。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土地的潛在價值,對被征收的土地造成一系列的經濟損失。對土地價值評審的參考因素過于簡單,缺乏相關的土地價值檢測標準。政府制定出的補償標準與農業市場調整后補償標準相差太大。導致政府相關機構對人民群眾沒有信服力,極大的降低了征地政策的執行和貫徹力度。
5、土地開發缺乏科學的指導規劃。在我國經濟飛速發展的浪潮下,城市化建設會占據大量的土地,這些土地的開發沒有科學的指導規劃,造成對土地破壞和浪費。資本的流向主導著土地的開發,土地開發商利用土地交易牟取暴利,致使商業住房、公共建設用地的價格不斷飆漲。普通民眾難以購買土地開發而來的商業住房,不科學規劃又會造成土地閑置和浪費。如果不加以控制,會形成惡性的循環,不利于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
6、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的權限劃分不明確。相關土地管理辦法在實際的土地管理中顯得相形見拙。從國家土地直接管轄到地方間接管轄的土地,都存在著或多或少的管理問題。如土地的管理權、使用權、經營權等權力,在一定程度上已經合并到土地的所有者身上,土地使用權的所有者占據了管理權和經營權,將使用權擴展延伸,完全忽視了政府機構對土地的相關所有權。
二、土地管理工作的方法分析
1、制定出科學合理的土地管理辦法,使土地得到科學的規劃,合理的利用開發土地是確保經濟持續穩定增長的重要保障。使農民的切身利益得到保障。明確各個政府機構對土地的管理權限,明確土地使用權、土地經營權、土地管理權等權限的劃分。
2、由政府相關部門組織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可以安排關于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講座,走方基層調查民眾對土地法律法規的了解。注重加強對土地所有權方面的的講解,增強民眾對土地各方面權限的了解與認識。增強民眾對土地使用、土地管理等方面工作的認識,在土地審批權和土地所有權方面,國家集體意識深入貫徹到民眾當中,增強義務觀念,要做到在民眾中達成形成土地是國家、集體所有的共性認識。為了避免執法人員違規違法,就要加強各級土地管理執法人員對法律法規政策的培訓。把促進經濟發展與土地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規聯系起來,與時俱進。靈活運用土地政策,做好每一項土地細節管理和土地政策執行工作,讓領導干部在人民群眾中起模范帶頭作用。
3、制定科學使用土地的規范。在土地資源進行開發、利用、管理等方面,應該注意時間和空間上的合理計劃和安排,這些工作都屬于土地利用的總體規劃范疇。為了防止和杜絕建設用地無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就要做好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配套銜接協調工作。以免造成規劃用地不科學、不合理的的規劃,實行科學的管理辦法,注重人性化管理規劃。土地工作在保證權力的基礎上,也應該履行應盡的責任,責任劃分詳細具體,落實到個人。
4、依法對使用土地不法行為進行治理,防止一些社會惡意勢力利用土地制造事端。落實土地租用政策,在進行土地監測管理過程中,由政府相關領導機構發揮模范帶頭作用,把土地承包給經濟條件較好的農民或者運作效益高的機關單位,這樣收取的租金可以帶來一定的回報。承包租用的土地政策還可以解決農村人口失業問題,提高農民的生產積極性,種植出更多優良的農產品,來創造更多的經濟效益,促使地區民眾的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經濟平穩健康的發展。
5、投入更多的資金在土地的管理工作中,設置一些專門的土地管理部門。各級政府部門面臨著眾多的土地管理工作,應接不暇,肩負著土地管理的各項職責,每一項土地管理工作都對地區的經濟發展產生深遠的影響。在土地管理任務繁多的基礎之上,又牽扯達經濟利益問題的糾紛,給土地管理工作的開展進行帶來的困難。所以,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針對自身的情況,應做出相應的調整,以更好的適應現代化的土地管理工作。還可以組織農民成立相關的土地管理工作機構,減輕政府的土地管理工作,也可以對政府土地管理工作形成監督和促進作用。
6、統計國家和地區的各類土地信息,創建一套切實有效的土地管理運作機制,以適應現代化的土地管理工作。設立專門的土地管理專項基金,一方支持地方土地管理工作,一方面對地區的土地盈利上繳入庫基金,由專業的人員進行資金的流動管理,并公開基金收支明細,實行透明化運作。對于土地收益的部分,主要由政府來計劃安排使用,由民眾來監督和評審工作。在對土地進行管理工作的同時,還可以修建農村土地種植、土地開發、土地經營的基礎設施,以提高農民的生產水平,促進農業的健康發展,更好的開展農村土地管理工作。但相關政府土地管理機構,不得從中收取用于基礎建設的額外費用。
綜上所述,土地管理工作與民眾的生活、地區的經濟發展有著莫大的關系。在政府的土地管理過程中,必須保證管理工作的信息內容公開化和透明化。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以讓公眾參與土地的管理工作和幫助政府履行管理職責,協助政府工作。政府與人民相互配合,即可以充分調動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又能創建出切實可行、科學合理的土地管理辦法和機制,保證經濟的可持續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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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墾土地管理范文4
關鍵詞:農用土地;稅收制度
中圖分類號:F32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5-0-02
土地稅收是國家以土地為征稅對象,利用其政治權利從土地所有者或是土地使用者身上無償、強制、固定獲得部分土地收益的稅種。由于在古代工商業還沒有發展起來,能夠產生收入還能成為課稅對象的幾乎只有農業,因此稅賦就首先在農地上產生,農地征稅就成為了人類稅制史上最古老的稅種。在我國從2006年1月1日開始,已經全面取消農業稅。取消農業稅并不代表基于農用土地就不再征稅,在2006年取消農業稅之前,農業稅的計稅依據是各種農作物農業收入,也就是對基于在農用土地上生長的各種農作物獲得的收入為基礎按照一定稅率進行征稅,對于農用土地遇到流轉問題時還是要涉及到其他稅種。
一、農墾企業農用土地流轉中的涉稅狀況
在實際工作中,農墾企業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能夠長期控制農用土地資源并且不受到使用期限的限制,但是也要面對土地流轉業務,比如將劃撥的農用土地轉讓出讓的問題。農墾企業在首次轉讓行政劃撥的農用土地時,受讓方需繳納的稅金有:(1)按交易額的萬分之五交納印花稅;(2)按交易額的3%交納契稅;(3)交納耕地占用稅,出讓方需繳納的稅費有:(1)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價款(如包含40%土地出讓金應予以剔除)5%交納營業稅以及按營業稅額交納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2)按交易額的萬分之五交納印花稅;(3)按補交土地出讓金(40%)額度和3%的稅率計交契稅;(4)土地增值稅;(5)企業所得稅,農場可以合并在經營業務中一并繳納。而政府征用農墾企業國有劃撥土地的行為屬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因此無需繳納任何稅費。在這一流轉過程中,涉及到是稅種主要有: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契稅、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
二、農墾企業農用土地流轉過程中存在的稅收問題
可見在農用土地流轉時涉及到多種稅項,尤其在現在的經濟發展導致土地的重要性不斷增加的情況下,土地保護十分必要,多種稅項就是為了控制土地的利用方式,尤其是保護國有耕地數量。多種稅項的確立涉及多個部門,會產生更多稅收收入,更易為國家積蓄建設基金,可是環節多、稅目多就難免會出現稅收管理上的一些問題,會加重企業的稅收負擔。將農用土地流轉業務會涉及到的相關稅種存在的問題進行總結,主要有:
1.重復征稅。比如土地增值稅與營業稅的重復。由于土地增值稅是在土地轉讓環節征收的,因此一旦發生轉讓行為,轉讓幾次就要征收幾次土地增值稅。同時在土地轉讓過程中,既要以銷售收入、轉讓收入等計稅依據征收營業稅,還有要以因轉讓土地取得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征收土地增值稅,兩稅并繳造成重復征稅;契稅與印花稅的重復。對土地產權發生轉讓時簽訂產權轉移書據或契約,承受方既要按合同金額繳納印花稅,還要繳納契稅。兩稅都是依據產權轉移契約或是憑證來征收,兩種稅項在征收范圍上存在著交叉重復問題,不利于稅收征收管理。
2.依據不盡合理。根據相關規定,耕地占用稅的征收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位,按照人均耕地面積確定應納單位稅額,人均占有耕地面積越少,單位稅額越多,這主要是為了限制地多人少地區的耕地占用情況,但是不考慮耕地質量優劣、等級高低均繳納相同稅額,同樣不利于本來就十分脆弱的耕地保護情況。同時由于耕地被占用后,往往很少再進行農業種植,一旦改變用途后植被被破壞導致不能再耕種,可是耕地占用稅是一次性征稅的情況下很難限制這種不良行為的發生。
3.必要稅種缺失。我國的土地稅制自農業稅取消后在農地上的稅種缺乏,缺少對農用地上的征稅。此外對農用土地閑置和土地荒蕪等不良的土地利用行為并沒有設置相應的稅收作為懲罰。
4.法律約束力差。首先,我國現行土地稅制依據大多數是停留在國務院頒布的《條例》或《暫行條例》,屬于的行政法規,還沒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致使稅收征管容易出現問題,而且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還經常出臺一些臨時性的政策和方案,部分暫行條例“暫行”起來就是十幾年甚至幾十年,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以及土地重要性的提高,大部分已經很難適應現在的經濟社會環境,稅收政策就難以發揮作用。同時國家經常對部分行業和企業給予稅收優惠的鼓勵政策,在具體實施過程中由于為了達到政策效果對具體條件規定不規范,導致減免項目過多、減免范圍過寬。如果沒有較強的約束性,就會使稅收最初保護耕地、控制城鎮建設用地的作用不能很好的發揮。
三、農墾企業農用土地流轉中稅收方面問題的解決建議
(一)完善現有稅種。對于耕地占用稅存在的計稅依據不合理的現象,可以調整計稅依據。耕地占用稅稅率的設定除了要考慮人均農用土地數量,還要考慮不同的農用土地類型,如按照耕地、園地、林地等不同的農用土地類型設置不同的稅率。最重要的是參考農用土地價格征收,土地價值與稅收水平保持同向變化。農用土地價格可以按照農用地分等定級成果進行估價,未完成定級的地區,應該參照地區經濟發展水平、農用地類型和區位因素對農用土地進行估價。以此來確定稅率,經濟發達地區的區位好以及農地質量高、生產能力強的農用土地由于地價高,則稅率也相應高,區位較好、質量優的農用地占用者考慮到高稅額的投入回報問題,進而減少高產農田的占用;反之由于占用地區經濟不發達、區位較差、質量較差的農用土地,繳納的稅額也低,可以為經濟發展不發達和區位較差的農用土地吸引投資,帶來經濟發展機遇。
(二)增設相關稅種。我國土地資源十分珍貴,土地稅收作為政府調控的重要經濟杠桿,對土地資源的集約節約利用也有相應的限制作用。我國現行土地稅制中,對閑置用地、荒蕪地未設置相應稅種,在經濟較為發達的農村存在拋棄荒地、低效利用的農用土地的現象,同時還存在征而不用或是多征少用的現象,土地資源利用方式相對粗放,不利于土地資源有效保護和集約利用。,通過征收土地閑置稅及土地荒蕪稅這一懲罰性稅種,可以設置較高稅率,增加征稅的壓力可以促進土地占用或使用者充分利用農用土地,改變粗放的利用方式,避免農用土地的閑置浪費,可以促進土地的集約利用程度。
在我國現有的土地稅制中,主要是按照農用土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土地這三種土地利用方式進行稅種設置。但是相對于建設用地,農用土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相關稅種設置還不過完善,尤其是農業稅取消后,缺乏對農用土地的征稅。缺乏這一相關稅種,不利于農用土地的保護。所以應該在不增加農民負擔的前提下,征收以保護農用土地、懲罰農用土地濫用為目的稅種。
(三)增強稅收管理的法律權威性和約束力。盡快將稅收相關《條例》及《暫行條例》上升到法律高度,提高土地稅收的立法程度,加強稅收權威性,對稅收征收行為進行合理約束,保證國家稅務收入。對于部分行業和企業制定優惠政策時,應該制定出詳細的符合條件,嚴格執行,對不符合優惠條件的行業和企業堅持按照正常稅率進行稅額征繳。建立健全中央對土地管理的調控機制和制約機制,中央和地方聯合對土地嚴格管理,合理調整土地稅費管理和收益分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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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墾土地管理范文5
據新華社北京4月2g日電,國務院總理28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關于2010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
會議指出,2009年以來,醫藥衛生體制、增值稅全面轉型、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等重點領域改革取得重要進展。今年是“十一五”規劃實施最后一年,是繼續應對國際金融危機、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關鍵一年,必須加快完成“十一五”時期各項改革任務。
會議確定了2010年重點改革任務。
一是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消除制約民間投資的制度。完善對小企業的支持政策。國有資本要切實把投資重點放在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
二是深化國有企業和壟斷性行業改革。加快推進大型國有企業特別是中央企業母公司層面的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制定三網融合試點方案并開展試點,推進電力,鐵路、鹽業管理體制和郵政主業改革。
三是深化水、電、燃油、天然氣等資源性產品價格改革,逐步實施城市污水、垃圾及醫療廢物等處理收費制度。
四是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加快形成覆蓋政府所有收支、完整統一的公共預算體系。完善轉移支付制度,健全省以下財政管理體制。出臺資源稅改革方案,完善企業所得稅和消費稅制度。
五是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完善金融機構體系和金融監管體制。修訂出臺《貸款通則》,加快推進政策性金融機構改革,啟動資產管理公司商業化轉型試點。加快股權投資基金制度建設。完善農村金融體系。
六是協調推進城鄉改革。深化土地管理、戶籍制度改革,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和人力資源市場。制定出臺進一步加快農墾改革發展的意見,啟動國有林場改革。
七是深化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加快收入分配政策調節體系建設,完善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全面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深化教育體制改革,制定和實施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
八是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加快轉變政府職能,重點推進投資體制改革,事業單位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農墾土地管理范文6
關鍵詞:臺灣農業發展模式政策調整經驗教訓
現代以來,臺灣農業經歷了恢復——發展——停滯——轉型四個階段,反映了臺灣農業和農村經濟的興衰史。二戰期間,日本侵略者加強了對臺灣海峽的軍事控制,島內經濟受到嚴重影響。抗戰勝利后,臺灣農業開始緩慢復蘇,但因內戰期間島內政局動亂,經濟發展再度受挫。20世紀50年代初,臺灣當局為了穩定社會秩序和恢復經濟,實施了休養生息的農業政策,使臺灣農業得到了逐步恢復。從1953年起,臺灣農業進入了持續發展的黃金時期,闖出了一條人多地少、資源有限、市場狹窄且生產力落后地區發展外向型農業的道路。然而,隨著臺灣工業的快速發展和經濟結構的迅速轉型,臺灣農業的比較優勢又迅速喪失,并從1969年起進入了停滯階段。于是,臺灣當局進行了多次的農業政策調整,出臺了一系列旨在促進農業發展和農民增收的政策措施。本文擬就現代臺灣農業發展模式和農產品生產與貿易政策轉變等問題進行探討,以幫助讀者了解臺灣現代農業的發展歷程。
一、通過變革土地管理制度以解放農村生產力
二戰結束后,臺灣地區的土地管理制度仍然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即少數地主(11.7%)占領了大部分(56.0%)土地。據1948年統計,“當時臺灣總人口約740萬,農業人口約380多萬,農民75%是佃農,約有280萬,超過當時總人口的1/3。”①無地和少地的農民靠租佃地主土地維持生活,佃農通常要將所收獲糧食的50%作為租金,其土地較好和肥沃地區,租率甚至高達70%。且不管年景好壞,地租照交不誤,農民辛苦勞作一年,只能得到少部分糧食,故勞動者生產積極性不高。結束后,臺灣島內人口劇增,經濟秩序混亂,物資短缺,通貨膨脹,經濟面臨崩潰邊緣。于是,從1950年初開始,臺灣當局出臺了一系列旨在鼓勵農耕的政策措施,以調動廣大農民的生產積極性。至1951年底,臺灣島內農業生產恢復到戰前最高水平,水稻產量達到148.5萬噸,甘蔗產量達到202.2萬噸,農業生產年均增長率為13%。②雖然臺灣經濟得到了迅速恢復,但仍然無法解決地主與農民之間的階級矛盾。于是,在祖國大陸的影響下,臺灣當局也著手進行,以解放農村生產力。
①李松林著:《晚年》,安徽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58頁。
②中國農墾經貿流通協會赴臺灣現代農業考察團著:《現代臺灣農業考察報告》,《中國熱帶農業信息網》2006年3月。
臺灣第一次建立了自耕農土地管理制度。整個采取了三大措施:一是實行“減少地租”政策。1951年5月25日,臺灣“立法院”頒布了《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地租最高限額為37.5%。即:佃戶在農地年收入總量中扣除25%作為生產成本后,余下的糧食租佃雙方按比例分紅,佃農占62.5%,地主得37.5%,地主和佃農雙方必須訂立書面租約,租期不得少于6年,災歉之年地租減免,因災歉收獲量不到三成者,應予免租。①《減租條例》明確了農地的租率、租期,取消了附帶租金,鞏固了佃權,改善了佃農生活。據1953年統計,島內約有26萬公頃出租耕地重新訂立了租約,受益佃農達29萬戶。減租政策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地主與農民之間的矛盾,對臺灣社會的穩定起到了積極作用。二是實施“耕者有其田”政策。1953年1月26日,臺灣當局頒布了《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規定一戶地主最多允許保留水耕田2公頃或旱地4公頃,超過部分由“政府”征收,并付給地主補償金。
補償金可以領取現金,也可以用土地債券或公營企業的股票結算。一般情況下發給地主70%的實物債券和現金,30%的(農林、工礦、臺泥、臺紙等四大公營公司)股票。而臺灣當局又將征收的土地有償轉讓給佃農,原承租者優先購買。征收的地價和佃戶承領的地價相同,都按耕地全年收獲量的2.5倍計算,分10年付清。臺灣的第一年,共征購地主土地13.9萬公頃,約占地主原有耕地的30%,19.5萬農戶購買了土地。②這次歷經10年時間,據1963年統計,80%的耕地變更了所有權。“耕者有其田”政策的實施,既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又促進了臺灣農業的快速發展。三是推行“公地放領”政策。近代以來,臺灣長期處于殖民統治之下,出現了封建地主、殖民統治者和農民共同占有土地的局面。二戰結束后,臺灣省政府接管了日本殖民者占有的土地,成為公有土地。從1948年開始,臺灣省政府開始將部分公地承租給無地或少地的農民耕種。l952年5月30日,臺灣“行政院”頒布了《公用土地出賣條例》,全面推行“公地放領”政策,允許無地或少地的農民(按照現耕農、雇農、耕地不足的佃農、半自耕農的順序)承領公地,其地價也按單位產量的2.5倍計算,分10年付清。“公地放領”政策一直延續到1976年,共放領公地14萬公頃,28.6萬農戶承領了公地。“公地放領”政策使臺灣有限的土地資源得到充分利用,農民與“政府”都增加了收入。據l963年統計,臺灣地區每公頃稻米產量提高到2600千克,比1948年增產了200多千克,山芋每公頃產量提高到14000千克,比1948年增產了2800多千克。農民平均年收入達到20988元新臺幣(以1953年價格計算),比1948年13158元增長了7830元。③臺灣第一次,廢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建立了新的土地管理制度,調動了廣大農民的勞動積極性,促進了臺灣農業的快速發展。
①《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民國40年4月7日頒發。
②喻塵著:《鋪平騰飛之路》,《南方都市報》2005年10月28日。
③李國鼎著:《臺灣的現代農業》,東南大學出版社1996年出版,第66—67頁。